云栖法汇(选录)-明-袾宏过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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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知录下

** 过门

*** 【不忠孝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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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父母失敬失养。一事为一过。违犯义方之训。一事为一过。父母责怒。生嗔者为一过。抵触者为十过。父母所爱故薄之。一事为一过。父母没后应资荐不资荐。一度为十过。父母有失。不能善巧劝化。一事为一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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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敬养祖父母继母。一事为一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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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君王不竭忠尽力。一事为一过。当直言不直言小事为一过。大事为十过。极大事为五十过。违犯时王之制。一事为一过。虚言欺罔。一事为一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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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敬奉师长。一日为一过。不依师良诲。一言为一过。反背为三十过。若师不贤而舍之者非过。
○【解】反背。如陈相学许行之类。不贤而舍。如目连离外道师之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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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相雠者。一事为二过。欺陵异母所出及庶出者一事为三过。

*** 【不仁慈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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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求救不救。一人为二过。小疾一人为一过。无财无术而不救者非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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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合毒药为五过。欲害人为十过。害人一命为百过。不死而病为五十过。害禽畜一命为十过。不死而病为五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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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咒祷厌咀。害人一命为百过。不死而病为五十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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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断人死刑成为八十过。故入为百过。错断人军刑徒刑成为三十过。故入为四十过。错断人杖刑成为八过。故入为十过。错断人笞刑成为四过。故入为五过。私家治责婢仆之属者同论。
○【解】错。谓无心。故谓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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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用刑。一用为十过。无罪笞人一下为一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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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谋人死刑成为百过。不成为五十过。举意为十过。军刑徒刑成为四十过。不成为二十过。举意为八过。杖刑成为十过。不成为八过。举意为五过。笞刑成为五过。不成为四过。举意为三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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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溺初生子女。一命为五十过。堕胎为二十过。
○【解】上帝垂训。父母无罪杀儿。是杀天下人民也。故成重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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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降屠城。一命为百过。以平民作俘虏者。一人为五十过。致死为百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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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事明知冤枉。或拘忌权势。或执守旧案。不与伸雪者。死刑成为八十过。军刑徒刑为三十过。杖刑为八过。笞刑成为四过。若受贿者。死刑为百过。以下俱同前论。诸枉法断事。随轻重亦同前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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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中暗举恶意。欲损害人。一人为一过。事成。一人为十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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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杀伤人。一命为百过。伤而不死为八十过。使人杀者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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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杀有力报人之畜。一命为二十过。误杀为五过。故杀无力报人之畜。一命为十过。误杀为二过。故杀微畜。一命为一过。误杀十命为一过。故杀极微畜。十命为一过。误杀二十命。为一过。使人杀者同论。赞助他人杀者同论。逐日饮食杀者同论。畜养卖与人杀者同论。妄谈祸福祭祷鬼神杀者同论。修合药饵杀者同论。看蚕者与畜养杀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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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杀害人之畜。一命为一过。误杀十命为一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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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杀不救。随上所开过减半。无门可救者非过。不可救而不生慈念为二过。
○【解】减半者如杀有力报人之畜十过。今五过是也。下以次减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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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牛乘马家犬等。老病死而卖其肉者。大命为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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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当禁屠故杀者。随上所开过加一倍。私买者同论。居上位反为民开杀端者同论。
○【解】加一倍如杀有力报人之畜二十过。今四十过是也。下以次增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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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烹炮生物。使受极苦者。一命为二十过。
○【解】如活烹鳖蟹。火逼羊羔之类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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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鹰走狗钓鱼射鸟等。伤而不死。一物为五过。致死。与前故杀诸畜同论。发蛰惊栖填穴覆巢破卵伤胎者同论。发蛰等因作善事误伤非过。
○【解】作善误伤。如修桥。砌路。建寺。造塔。种种善事。本出好心。故不为过。然须忏悔资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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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笼系禽畜。一日为一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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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人畜死不起慈心为一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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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鳏寡孤独穷民饥渴寒冻等。不救济。一人为一过。无财者非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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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弄损害瞽人聋人病人愚人老人小儿者。一人为十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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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人有忧不行解释为一过。反生畅快为二过。更增其忧为五过。见人失利失名心生欢喜为二过。见人富贵愿他贫贱为五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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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年囤米不发。坐索高价者。为五十过。遏籴者亦同此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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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逼取贫民债负。使受鞭朴罪名为五过。借人财物不还。百钱为一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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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使人畜。至力竭疲乏不矜其苦而强役者。一时为十过。加之鞭笞者。一杖为一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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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烧人庐舍山林为五十过。因而害人。一命为五十过。害畜如前杀畜同论。本意欲害人命者。一命为百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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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掘人冢弃其骨殖者。一冢为五十过。平人冢。一冢为十过。太古无骨殖者非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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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倚势白佔人田地房屋等。所值百钱为十过。贱价强买。百钱为一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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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坏道路使人畜艰于行履。一日为五过。损坏义井凉亭桥梁渡船等俱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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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上官轻坏卑职前程。一人为三十过。枉法坏之者为五十过。凡居上凌虐下人者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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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幽系婢妾。一人为一过。谋人妻女一人为五十过。

*** 【三宝罪业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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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坏三宝尊像。所值百钱为二过。废坏诸天治世正神贤人君子等像。所值百钱为一过。荤血邪神惑世者非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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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言谤斥佛菩萨罗汉。一言为五过。谤斥诸天正神圣贤。一言为一过。斥邪救迷出于真诚者非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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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佛失时为一过。因病因正事非过。荤辛酒肉触欲失时为五过。六斋日犯者加一倍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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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坏三宝殿堂床座诸供器等。所值百钱为一过。诱他人使之毁坏者同论。见毁坏不谏劝为五过。反助成为十过。诸天正神。圣贤等庙宇。所值二百钱为一过。荤血淫祠惑世者非过。
○【解】诱。谓他本无心。我教彼为之。助。谓他先欲毁。我从旁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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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三宝地。所值百钱为一过。佔屋宇者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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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立荤血祭祀神祠。一所为五十过。神像一躯。为十过。重修者。祠像各减半论。
○【解】新立。谓非古原有。特地刱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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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坏出世正法经典。所值百钱为二过。二乘人天因果。所值百钱为一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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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谤讪出世正法经典。一言为十过。人天因果。一言为五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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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吝法不教为十过。因彼不足教者非过。阻隔善法不使流通为十过。属邪见谬说者非过。虽属善法。时当韬晦。顺时休止者非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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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诵经差一字为一过。漏一字为一过。心中杂想为五过。想恶事为十过。外语杂事为五过。语善事为一过。起身迎待宾客为二过。王臣来者非过。不依式苟且诵为五过。诵时发嗔为十过。骂人为二十过。打人为三十过。写疏差漏者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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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外道邪法授弟子者。一人为二十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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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撰伪经一卷为十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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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演邪法惑众。在席一人为一过。往彼听受。一广为一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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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演正法。任巳僻见。违经旨背先贤者。在席五人为一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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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撰脂粉词章传记等。一篇为一过。传布一人为二过。自已记诵一篇为一过。
○【解】一篇。谓诗一首。文一段。戏一出之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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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人厌魅堕胎种种恶方。一方为二十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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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人乞食不与。一人为一过。非僧人乞食不与。二人为一过。无而不与者非过。不与而反加叱辱者为三过。僧不饭僧而拒绝者。一僧为二过。
○【解】上谓俗不斋僧。其过犹轻。下。谓僧不斋僧。其过尤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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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养恶弟子不遣去者。一人为五十过。弟子有过不训诲。小事一事为一过。大事一事为十过。

*** 【杂不善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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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不义之财。所值百钱为一过。处大富地而取者。百钱为二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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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染极亲为五十过。良家为十过。娼家为二过。尼僧节妇为五十过。见良家美色。起心私之为二过。
○【解】此为在俗者。若出家僧。不论亲疏良贱。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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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取财物。百钱为一过。零盗积至百钱为一过。瞒官偷税者同论。威取诈取百钱为十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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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事受贿而擢人官出人罪。百钱为一过。受贿而坏人官入人罪。百钱为十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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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人财物不还。百钱为一过。负他债愿他身死为十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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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秤等小出大入。所值百钱为一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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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贤不举为五过。反挤之为十过。见恶不去为五过。反助之为十过。隐人善一事为一过。扬人恶一事为一过。有言责而举恶者非过。为除害救人而举恶者非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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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刻意搜求先贤之短。创为新说者。一言为一过。于理乖违者。一言为十过。做造野史小说戏文歌曲诬污善良者。一事为二十过。不审实传播人阴私及闺帏中事者。一事为十过。全无而妄自捏成者。为五十过。递送揭帖发人恶迹。半实半虚者为二十过。全虚者为五十过。言言皆实而出自公心。为民除害者非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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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缘营修诸福事。而盗用所施入巳者。百钱为一过。三宝物十钱为一过。因果差移。百钱为一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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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助人词讼。死刑成为三十过。军刑徒刑成为二十过。杖刑成为十过。笞刑成为五过。赞助人斗诤为一过。若教唆取利。死刑成为百过。军刑徒刑成为三十过。笞刑为十五过。离间人骨肉者为三十过。破人婚姻为五过。理不应婚者非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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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损德之言。一言为十过。
○【解】如金陵三不足。曹孟德。宁我负人毋人负我之类。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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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诳妄语。一事为一过。因而害人为十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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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善不行。一事为一过。有过不改。一事为一过。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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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辩偏执巳见不服善者。一义为一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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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教诲子孙。任其为不善者。一事为一过。容纵家人门客者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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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贤不师为五过。胜友不交为二过。反加谤毁欺侮为十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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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语向所尊为十过。向平交为四过。向卑幼为一过。向圣人为百过。向贤人君子为十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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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人为不善。一事为二过。教人不忠不孝等大恶者。一事为五十过。见人为不善。不谏劝者为一过。大事为三十过。知彼人刚愎决不受谏者非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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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人歌谣。取人插号者。一人为五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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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妄语不实。一言为一过。自云證圣诳惑世人者。一言为五十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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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友负信。小事为一过。大事为十过。负财物寄托者。百钱为一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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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恩不报。一事为一过。有冤必报。一事为一过。报冤过分为十过。致死为百过。于所冤人欲其丧灭为一过。闻冤灭巳。心生欢喜为一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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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食一食为一过。违禁物。若龟鳖之类。一食为二过。有义物。若耕牛乘马家犬之类。一食为三过。
○【解】以上谓市买者。若自杀食。在前故杀中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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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酒。为评议恶事饮。一升为六过。与不良人饮。一升为二过。无故与常人饮为一过。奉养父母延待正宾者非过。煎送药饵者非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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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酒肆招人饮。一人为一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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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辛。无故食。一食为一过。治病服者非过。食后诵经一卷为一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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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斋日食肉。一食为二过。食而上殿为一过。饮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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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分美衣。一衣为一过。美食。一食为一过。唯奉养父母非过。
○【解】过分者。谓富贵人分应受福。然于本等享用外。过为奢侈是也。唯除父母。不曰祀神宴宾者。周易二簋可享。茅容蔬食非薄。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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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斋素人。必求美衣美食。一衣为一过。一食为一过。
○【解】谓既知斋素。自合惜福。虽是布衣。必求精好。虽是菜食。必求甘美。亦折福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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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贱五谷天物。所值百钱为一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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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屠刀渔网等物。所费值百钱为一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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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遗不还主。所值百钱为一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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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功归已。有罪引人。一事为二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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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位财利。夤缘营谋而求必得不顾非义者。一事为十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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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众唯知为巳。不为众者。所处之地。一日为一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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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他人失财失位。而唯保全巳之财位者为五十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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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失利及诸患难。动辄怨天尤人者。一事为三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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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祈福禳灾等。不修善事而许牲牢恶愿者为十过。所杀生命。与杀畜同论。
○【解】十过者。但许愿时。心巳不良故。至后酬愿宰杀时。另与杀畜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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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病药方。不肯传人者。五方为一过。未验恐误人者非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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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字纸不顾者。十字为一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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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父母出家。更拜他人作乾父母者为五十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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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授炉火丹术受之为三十过。行使丹银所值百钱为三过。实成真金。煎烧百度不变者非过。

*** 【补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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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殿上行。塔上登者为五过。殿塔上荤酒污秽者为十过。
○【解】故。谓烧香扫地讽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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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嘱托擢官出罪等。五百钱为一过。受贿嘱托坏官入罪等。五百钱为十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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