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栖法汇(选录)-明-袾宏沙弥尼比丘尼戒录要¶

沙弥尼比丘尼戒录要¶ 第 594a 页

* 沙弥尼比丘尼戒录要
菩萨戒弟子云栖寺沙门袾宏辑

** △沙弥尼十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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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尽形寿不得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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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尽形寿不得偷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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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尽形寿不得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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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尽形寿不得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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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尽形寿不得妄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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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尽形寿不得歌舞弹筝。
[○@注]言筝。则箫。笛。琴。箜篌等。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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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尽形寿不得著香花脂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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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尽形寿不得卧高好刻镂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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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尽形寿不得饮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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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尽形寿不得过中食。
[○@注]若不能持过午。当晚食时。须念饿鬼苦。发慈悲心。不美食。不多食。不得碗钵作声。不得杂话喧笑。

** △沙弥尼威仪七十(内录出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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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著缯䌽衣。亦不得作缯䌽衣送人。
[○@注]谓纱罗绫绢。及红绿色。艳丽色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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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坐他妇女床上。开器视衣。言此好彼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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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受未及十六岁女。作沙弥尼。须素无瑕秽。贞良完具。父母听许。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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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与比丘僧。同室宿。
[○@注]非但比丘。凡沙弥小儿。年十五以上者。即不可同室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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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手授男子物。当置地令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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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独至僧房问义。
[○@注]问义者。问佛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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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仰面卧。不得伸脚卧。不得裸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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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于白衣舍。独行至舍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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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与优婆夷共洗浴。不得与婢使共洗浴。不得与小儿共洗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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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直倾洗衣水。于人走路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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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单巳独行街市。

** △比丘尼戒本

[○@注]有八波罗夷法。十七僧伽婆尸沙法。三十尼萨
耆波逸提法。一百七十八波逸提法。八悔过法。一
百应当学法。七灭诤法(今录出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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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作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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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以无根波罗夷罪。谤清净比丘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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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恶性。不受人谏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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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相亲近共作恶行。共相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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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畜长衣。
[○@注]长。犹多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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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自手捉金银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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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贩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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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知物向僧。自求入巳。
[○@注]知物向僧者。明知此物施主意在施僧者。而谋求入巳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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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以檀越所施物。回作馀用。
[○@注]如檀越施造经物。止可造经。施斋僧物止可斋僧。不得改易用。如砖钱不买瓦之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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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多畜玩器。
[○@注]谓精致玩好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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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与未受大戒人。说比丘比丘尼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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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与男子说法。过五六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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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嫌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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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知水有虫。故用浇泥。浇草。浇树。及饮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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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作大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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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别众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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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观军阵。
[○@注]非但谓出兵。如教场操练。霜降迎旗。皆军阵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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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故恼他比丘尼。打他比丘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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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于比丘尼。有重罪者。为覆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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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与男子屏处共立共语。
[○@注]屏处者。静处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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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于同住比丘尼。有病不瞻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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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过五日。不搭戒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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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使比丘尼。沙弥尼。摩涂身。及白衣妇女摩涂身。
[○@注]尼僧与妇女尚不可。况男子乎。虽幼童年十岁者。亦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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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畜妇女严身具。
[○@注]谓金银首饰锦绣裙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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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学世俗伎术。以自活命。
[○@注]谓相面。看命。收惊。占卜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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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安佛在下房。巳在上房。

** △例补

[○@注]世律尚有条例。况佛戒乎。礼可义起。因例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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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年少沙弥尼。入白衣舍宿夜。
[○@注]非但宿夜。亦不宜单身到人家。须年近老者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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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习学应院诵经拜忏宣疏鼓乐等。
[○@注]如不禁。渐成赴应。女尼习赴应。大不宜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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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招集众妇女做会。
[○@注]如正月十五。二月十九。四月八。腊月八。做会念佛等事。俱不可作。只静守为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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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容留年巳长成男在庵中。
[○@注]年十五以上即宜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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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畜养猫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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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容留远方比丘尼宿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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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止可留饭。不可留宿。切宜守定此规。乃至本地尼僧。年轻不诚笃者。亦不可留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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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恶骂弟子。如俗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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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鞭打弟子。如俗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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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睡在人先。起在人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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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洗面多使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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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多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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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多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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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急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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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私取常住一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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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谈说白衣家长短好恶。
[○@注]不但俗人家务。即一切世间閒谈杂话。与修行人无干者。皆不宜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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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因小事争论。若大事当心平气和。以理辩明。不可辩明。则辞而去。动气发粗。非佛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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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临食草草念供养。无恭敬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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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出生饭过七粒。面过一寸。馒头过指甲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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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临睡杂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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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碗钵作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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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食毕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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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向礼佛人头边过。
[○@注]宜宽步向背后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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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与师并立礼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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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手持经像为人作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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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口吹经上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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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经案上包藏茶果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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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向阅经人案前当案走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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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习学伪造经典。
[○@注]受生经。血盆经。金刚纂等。如诸经日诵中所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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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习学宣卷打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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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用不滤过水。凡滤水。须密绢作囊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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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暑月盆盛水过夜。须倒水。仍覆盆。
[○@注]恐生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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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热汤泼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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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挂鞋袜小衣高过人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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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床上笑语高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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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口吹灯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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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与男僧送礼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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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与比丘沙弥结拜姊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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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与小儿结拜乾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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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无故数数入街市上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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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街市上傍视东西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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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与沙弥小儿谈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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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与醉人狂人前后互随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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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伫足看唱戏者。说词话者。争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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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遇官府过。不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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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不白师受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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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收留有夫妇人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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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夜间有人敲门便开。须仔细审问。的系识熟妇女。方可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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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容纳媒婆。卖婆。乌龟算命婆。相命。收惊。打水碗。伏阴。见神。见鬼。诸婆等。有来者。莫与相见。莫与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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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招接说邪法外道一切男僧女僧。及在家斋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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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置田讨租米。不得置屋讨房钱。不得与人家络丝。褙纸。纺绩。扣绣等。
[○@注]田地房产。乃至人间杂务。悉皆累心废业。招难惹非。如其贫乏。只守佛制。托钵乞食。以支身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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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出缘簿募化。
[○@注]广行募化。兴大缘事。自有男僧为之。非尼僧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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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晨昏礼诵。懒惰失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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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丰富饮食。
[○@注]施主及道友到庵。俱随常供养。不必过分整治肴馔。丧失道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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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普陀天台等处。领众烧香。及聚集妇女。湖船等处做会。
[○@注]尼僧守身。当比在家女人加倍谨慎。远出他方。恐招讥谤。成群做会。或起风波。不可不戒。
尼戒录要(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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