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镜录-宋-延寿卷五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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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镜录卷第五十三

慧日永明寺主智觉禅师延寿集

第三能变者。唯识论颂云。次第三能变。差别
有六种。了境为性相。善不善俱非。此三能变。
是了别境识。自證分是了别性。见分是了别
相。有覆有记。识。以了境为自性。即复用彼为
行相故。则了境者。是识自性。亦是行相。行相
是用。故识论云。随六根境。种类异故。或名色
识。乃至法识。随境立名。顺识义故。谓于六境。
了别名识。色等五识。唯了色等。法识通能了
一切法。或能了别法。独得法识名。故六识名。
无相滥失。

问。若心外无实色。则眼等五识
无有所缘。

答。识论云。虽非无色。而是识变。
谓识生时。内因缘力。变似眼等色等相现。即
以此相。为所依缘。然眼等根。非现量得。以能
发识。比知是有。此但功能。非外所造。外有对
色。理既不成。故应但是内识变现。释云。眼等
虽有所依所缘之色。而是识所变现。非是心
外。别有极微。以成根境。但八识生时。内因缘
种子力等。第八识变似五根五尘。眼等五识。
依彼所变根。缘彼本质尘境。虽亲不得。要托
彼生。实于本识色尘之上。变作五尘相现。即
以彼五根为所依。以彼及此二种五尘。为所
缘缘。五识若不托第八所变。便无所缘缘。
所缘缘中。有亲疏故。然眼等根。非现量得者。
色等五尘。世间共见。现量所得。眼等五根。非
现量得。除第八识缘。及如来等缘。是现量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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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不共言。馀散心中。无现量得。此但能有发
识之用。此知是有。此但有功能。非是心外
别有大种所造之色。此功能言。即是发生五
识作用。观用知体。如观生芽。比知种体是有。
所以密严经偈云。眼色等为缘。而得生于识。
犹火因薪炽。识起亦复然。境转随妄心。犹铁
逐磁石。如乾城阳焰。愚渴之所取。中无能造
物。但随心变异。复如乾城人。往来皆不实。众
生身亦尔。进止悉非真。亦如梦中见。寤后即
非有。妄见蕴等法。觉已本寂然。四大微尘聚。
离心无所得。华严经云。自在主童子告善财
言。善男子。我复善知十八工巧。种种技术。并
六十二眷属明论。及内明等一切方法。治内
烦恼。何等名为内身烦恼。有四因缘。一谓眼
根。摄受色境。二由无始取著习气。三由彼识
自性本性。四于色境作意希望。由此四种因
缘力故。藏识转已。识波浪生。譬如瀑流。相续
不断。善男子。如眼识起。一切根识微尘毛孔。
俱时出生。亦复如是。譬如明镜。顿现众像。诸
识亦尔。或时顿现。善男子。譬如猛风。吹大海
水。波浪不停。由境界风。飘静心海。起识波
浪。相续不断。因缘相作。不相舍离。不一不异。
如水与波。由业生相。深起系缚。不能了知色
等自性。五识身转。彼阿赖耶。终不自言。我生
七识。七识不言。从阿赖耶生。但由自心。执取
境相。分别而生。如是甚深阿赖耶识。行相微
细。究竟边际。唯诸如来住地菩萨之所通达。
愚法声闻。及辟支佛。凡夫外道。悉不能知。

问。眼识等。为复依根发识。依境发识。

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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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根发。百法云。眼识依根发识。乃至意识亦
尔。若眼根变异。眼识必随变异。如眼病所见
青色为黄色。此不是坏境。但是根损。令识取
境。变为黄色。故知随根得名。

问。眼识缘青色
为黄。岂不是非量。

答。但是同时乱意识。以眼
根有损。令同时意识缘乱故。便变青为黄。其
实眼识。不作青黄缘也。意根损。意识亦损。如
初地我法二执。即时成无漏。此时意根坏。无
其二执。能缘之识。亦能坏却二执也。故知依
根所发。得名眼识。但随根立也。护法云。六识
体性各别。但依根境而立其名。若执有一识
能缘六境者。若六境一时到。如何一个意识。
能一时缘得耶。若前后起。即不遍故。所以
随六根境种类异故。依根得名。

问。眼识等
六既依根发识。以何为根。

答。护法通用现
种为根。根既然。境亦尔。瑜伽论亦云。皆以现
行及种子二法。为眼等根。由本熏时。心变似
色。从熏时为名。以四大所造清净色故。对所
生之果识。假说现行为功能。实唯现色。功能。
生识之义。大小共成。

问。根以何为义。

答。
根者。即五根。有增上出生义故。名之为根。于
中有清净五色根。有扶尘五色根。若清净五
色根。即是不可见有对净色。以为体性。能发
生五识。有照境用故。若扶尘五色根者。即
扶清净根。能照其境。自体即不能照境。为扶
尘根。是粗显色故。不妨与清净根为所依。五
蕴论云。根者。最胜义。自在义。主义。增上义。
是为根义。云何眼根。谓以色为境。净色为性。
谓于眼中一分净色。如净醍醐。此性有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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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识得生。无即不生。乃至身根以触为境。并
净色为性。无即不生。

问。未转依中。前五转
识。于三量中。定是何量。

答。古德云。旦眼识
缘色境相分。即各自缘自相分。三量分别者。
是现量。现量具三义。一现在。非过未。二显
现。非种子。三现有。简无体法。缘现量境名现
量者。不度量也。即因修證境。不带名言。是任
运义。即五识缘境。得法自相。但中间无隔碍。
故名亲缘。相分有。赤色。即得赤色之相分。但
不分别故。任运不带名言故。名得自相也。护
法云。五识唯缘实五尘境。即不缘假。但任
运而缘。不作行解。不带名言。是现量故。且如
眼识缘青黄赤白四般实色时。长短方圆假
色。虽不离实色上有。眼识但缘实。不缘长短
假色也。眼识定不缘长短色。唯意识作长短
心而缘也。如五识初念。与明了意识缘五尘
境时。唯是现量。得五尘之实色。若后念分别
意识起时。即行解心中。作长短色缘。是比量
心缘也。即五识唯是现量。缘实不缘假。故论
云。无有眼等识。不缘实境生。即五识唯缘实。
是自相境。如眼识缘青境自相时。得青色之
自相。若后念分别意识起时。即非青色解。便
是共相比量也。才作解心时。不实青色心体。
为带名言。是在假相也。故识论云。谓假智诠
不得自相。唯于诸法共相而转也。言假智者。
即作行解心。名假智也。言诠者。心上解心名
句文。及声上名句文。是能诠。皆不得所诠自
相也。又释云。显假不依真。唯依共相转。即此
真事。不说心识实体名真。但心所取法自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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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言说不及。假智缘不著。说之为真。此唯现
量智。知。性离言说。及智分别。此出真体非智
诠。及如色法等而为自性。水湿为性。但可證
知。言说不及。第六意识。随五识后起。缘此
智故。发言语等。但是所缘所说。法之共相。非
彼自相。又遮得自相。名得共相。若所变中。有
共相法是可得者。即得自体。应一切法可说
可缘故。共相法。亦说缘不及。然非是执。不坚
取故。如五蕴中。以五蕴事为自相。空无我等
理为共相。又以理推。无自相体。且说不可言
法体名自相。可说为共相。以理而论。共既非
共。自亦非自。为互遮故。但各别说。说空无我
等是共相者。从假智说。此但有能缘行解。都
无所缘空实共体。入真观时。则一一法皆别
了知。非作共解。言说。若著自相者。说火之时。
火应烧口。火以烧物为自相故。缘亦如是。缘
火之时。火应烧心。今不烧心。及不烧口。明
缘及说。俱得共相。若尔。唤火。何不得水。不得
火之自相故。如唤于水。此理不然。无始惯习
共呼故。今缘于青。作青解者。此比量智。不称
前法。如眼识缘色。称自相故。不作色解。后起
意识。缘色共相。不著色故。遂作青解。遮缘非
青之物。遂作青解。非谓青解。即称青事。故唯
识颂云。现觉如梦等。已起现觉时。见及境已
无。宁许有现量。此谓假智。唯缘。共相而得起
故。法之自相。离分别故。言说亦尔。不称本法。
亦但只于共相处转。今大乘宗。唯有自相体。
都无共相体。假智及诠。但唯得共。不得自相。
若说共相。唯有观心。现量。通缘自相共相。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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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自相。唯现量得。共相亦通比量所得。乃至
故言唯于诸法共相而转。此之自相。證量所
知。非言说等境故。

又疏问云。何故名自相共
相。

答曰。若法自体。唯證智知。言说不及。是
为自相。若法体性。言说所及。假智所缘。是为
共相。

问曰。如一切法。皆言不及。而复乃云。言
说及者是为共相。一何乖返。

答曰。共相是
法自体上义。更无别体。又此名诠火等法时。
遮非火等。此义即通一切火上。故言共相。即
其义也。非苦空等之共相理。若尔。即一切法
不可言。不可言亦不称理。遮可言故言不可
言。非不可言即称法体。法体亦非不可言故。
而今乃言名得共相之自性故。今应解此。非
法体。其义可然。言名等诠共相。非谓即得共
相体。但遮得自相。故言名诠共相。又自相者。
即诸法之自体相。如火以煖为自相。唤火之
时。不得煖故。不得自相。此煖自相。唯身识现
量證故。非名所得。共相者。此以名下所诠之
义名共相。共相有二。一者共自类相。二者
共异类相。如言火时。不该于水等。但遍一切
火上。故名共自类相。若言苦空无常等。则不
唯在一类法上。及遍一切水火等法上。故名
共异类相。又自相者。唯五根五尘。心心所得。
谓五根。是第八现證。五尘是五八心心所现
量。證。自体性。独散意识等。尚不得自体性。何
况名诠得自体性也。五识缘五尘境时。具四
义故。名得法自相。一任运故。二现量故。三不
带名言故。四唯缘现在境故。得名自相。意识
所缘境有二。若是独头意识。所缘境。即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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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收。若明了意识所缘境。即于色处摄。且如
眼识明了意识。初一念率尔同缘色时。但缘
色之自相。后念明了意识。分别所缘色上长
等假色。即是共相。虽然长等假色是明了意
识所缘境。亦在于色处收。为是假。故眼识不
缘也。乃至声亦耳。且如耳识初刹那。率尔。与
明了意识同缘声时。亦是得法自相。后念意
识起。缘于声上名句。文三有分别行解等。缘
假也。今五识既无分别行解。所以不缘假也。

问。且如色有二十五种。青黄等四般显色是
实。馀是假。声有十二种。唯执受不执受声是
实。馀是假。触有二十六种。四大是实。馀是
假。此中实者。五识缘于五尘处摄。若假者。论
主既言五识不缘。是意识缘。如何不于法处
摄耶。

答。第六明了意识。缘长等假色。有三义
故。所以不于法处摄。一明闇不同。二以假从
实。三以影从质。具此三义。故于色处摄也。若
独头意识。无此三故。所以法处摄。且第一
明闇有异者。若明了意识。与五识初念率尔
心时。即是现量。不缘其假。至后念明了意
识分别心生。即缘假色。五识正缘实色时。此
意于五识所缘实色。而生行解。缘其假是六。
与五识不同时起分别故。即此意识。即是明
也。所缘假色等。即于色处摄。不于法处收。若
是独头意。不假五识而生分别。但约独起者。
即是闇意识。即于法处摄。二以假从实者。以
长等假色。依他实色上立。虽意识缘。摄此假
色。归于实色。总于色处摄也。不于法处收。三
以影从质。长等假色。是第六识。托五尘实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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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质。而变起长等假相分缘。将此假相分长
等色。就五尘实色处收。总于色处摄也。若独
头意识。不必有本质也。此有三义。故假五尘
色。总于色收。若是独头生闇意识所缘之境。
即法处收。

问。五根于何教中證是现量。

答。诚證非一。圆觉经云。譬如眼光。照了前境。
其光圆满。得无憎爱。可證五根现量。不生分
别。其眼光到处。无有前后。终不舍怨取亲。爱
妍增丑。例如耳根不分毁赞之声。鼻根不
避香臭之气。舌根不简甜苦之味。身根不隔
涩滑之触。以率尔心时不分别故。刹那流入
意地。才起寻求。便落比量。则染净心生。取舍
情起。

问。眼等五根缘境之时。当具几义。

答。缘者。是缘藉之义。境有二义。一所藉义。
二所照义。言所藉者。如缘有体境。藉彼为所
缘缘故。言所照者。虽不藉彼为所缘。然是所
照瞩处。亦说为境。如眼等五根照色等境。虽
非所缘。然对此根。得名为境。是所照故。又眼
根照色。眼识缘色。乃至身根觉触。身识了触
等。

又古德问。五识既唯缘实色。只如长短等。
依色境现前时。眼根不坏。此时眼识。为缘。为
不缘。若言缘者。便犯五识缘假之过。若不缘
者。何故闭眼不见。开眼乃见耶。

答。此时眼识。
但得青等实色。而同时意识。依眼根为门。分
明显了。取得长等。据意识得。合法处收。但缘
此时。意识。依眼根取。对所依根。故色处摄。

问。前五识具几业。能了前境。

答。前五识具
六业。瑜伽论云。一唯了别自境所缘。二唯了
别自相。三唯了别现在。四唯一刹那了别。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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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识转。随善染转。随发业转。六能取爱非
爱果。

问。眼识现量。称境而知。若眼病之时。
或见青为黄。岂称境耶。若不称境。何名现
量。

答。一师云。见青为黄。实是意识。谓由
根病故。引得病眼识。由病眼识故。遂引非量
意识。见青为黄。非眼识见青为黄。由病眼
识。能起见黄识。故作是说。二师云。由病眼根。
引病眼识。虽见青为黄。而不作黄解。故是现
量。如无分别。观佛性真如为八自在我时。虽
不称境。而无分别智不作我解故。得是现量。
此亦然也。

杂集论问云。若了别色等故名为
识。何故但名眼等识。不名色等识耶。

答。以依
眼等五种。解释。道理。成就。非于色等。何以故。
眼中之识。故名眼识。依眼处所。识得生故。又
由有眼。识得有故。所以者何。若有眼根识定
生。不盲暝者。乃至闇中亦能见故。不由有
色眼识定生。以盲暝者。不能见故。又眼所发
识。故名眼识。由眼变异。识亦变异。色虽无
变。识有变故。如迦末罗病。损坏眼根。于青等
色。皆见为黄。又属眼之识。故名眼识。由识种
子。随逐于眼而得生故。又助眼之识。故名眼
识。作彼损益故。所以者何。由根合识。有所领
受。令根损益。非境界故。又如眼之识。故名眼
识。俱有情数之所摄故。色则不尔。不决定故。
眼识既然。馀识亦尔。

问。为眼见色。为识等
耶。

答。非眼见色。亦非识等。以一切法。无作用
故。由有和合假立为见。又由六相眼于见色
中最胜。非识等。是故说眼能见诸色。何等为
六。一由生因。眼。能生彼故。二由依处。见依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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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三由无动转。眼常一类故。四由自在转。不
待缘合。念念生故。五由端严转。由此庄严所
依身故。六由圣教。如经中说。眼能见色故。如
是所说六种相貌。于识等中。皆不可得。识动
转者。当知多种差别生起。

问。六根所成。各
有几义。

答。古释云。各有二义。一是异熟。二
是长养。且如眼根者。如过去业。招今世眼。名
异熟眼。于今世时。因饮食等。长小令大。养瘦
令肥。名长养眼。馀五根亦然。

问。若无外境。
应无现量能觉之心。若无现量能觉。云何世
人作如是觉。我今现證如是境耶。

答。古德
云。现觉如梦者。如正起现量五识。證色等五
境之时。但唯能證所證色等境。不能觉现量
能觉之心。所以者何。觉能觉法是意识。正随
起五识时。必无意识。故于此念。必不能觉现
量之心。至第二念正起意识。觉前念五识现
量。时无所觉。现量五识。及现量所觉之境。并
已谢灭。所以者何。以诸识不并生故。起意识
时。现量五识已灭。又有为法刹那灭故。现量
五识所缘之境。此时亦已谢灭。若言须有实
外境。方能生心者。且如后念意识。缘前念现
量五识为境。岂是实有法耶。由过去无体故。
此过去现量五识已灭。今虽无体。犹能为境。
生于意识。何必五识。须缘心外实境而生耶。
谓若在睡时正起梦心。即不能起觉梦之心。
至睡惺后起觉梦心时。其所觉之梦心已灭。
其五识现量正起时。未能起觉现量意识心。
及至第二念起。得觉现量五识之意识心。其
所觉现量五识已灭。与觉梦心相似。故举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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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

又难。定许有现量耶。谓正起觉现量之能
觉意识时。彼所觉五识定有耶。

答。此时所觉
已灭。虽无体。犹生能觉之心。何妨外境是无。
能生识耶。然大乘五境。虽似有。而非心外。与
凡小不同。

问。于眼等六识中。有几分别。

答。略有三种。一自性分别。唯缘现在所缘诸
行。自相行分别。所缘行。即五尘也。自相行。如
色以青为行相。眼识缘时。亦任运作青行相。
名自行。又自相行即能缘行。简共相行。如
缘青时。即缘黄不著。二随念分别。于昔曾所
受诸行。追念行分别。唯缘过去。三计度分别。
于去来今不现前。思[御-ㄗ+名]行分别。即非有计有。
是非量境。然约三世计度。不定一世。又杂集
论于三分别中。复有七种分别。一谓于缘任
运分别。谓五识身。如所缘相。无异分别。于自
境界。任运转故。二有相分别。谓自性随念二
种分别。取过现境。种种相故。三无相分别。谓
希求未来境行分别。四寻求分别。五伺察分
别。六染污分别。七不染污分别。此四分别。皆
用计度分别以为自性。所以者何。以思度故。
或时寻求。或时伺察。或时染污。或不染污种
种分别。又摄大乘论。有十种根境微细分别。
论云。复次总摄一切分别。略有十种。一根本
分别。谓阿赖耶识。二缘相分别。谓色等识。三
显相分别。谓眼识等。并所依识。四缘相变异
分别。谓老等变异。乐受等变异。贪等变异。逼
害时节代谢等变异。捺落迦等诸趣变异。及
欲界等诸界变异。五显相变异分别。谓即如
前所说变异。所有变异。六他引分别。谓闻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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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法类。及闻正法类分别。七不如理分别。谓
诸外道闻非正法类分别。八如理分别。谓正
法中闻正法类分别。九执著分别。谓不如理
作意。类。萨迦邪见为本。六十二见趣相应分
别。十散动分别。谓诸菩萨十种分别。释曰。根
本分别者。谓阿赖耶识。是馀分别根。自性。亦
是分别故。名根本分别。缘相分别者。谓分别
色等。有如是缘相。显相分别者。谓眼识等
并所依识。显现似彼所缘相故。缘相变异分
别者。谓以色等。影识变异所起分别。老等变
异者。谓色等识。似老等相。起诸变异。何以故。
内外色等。皆有老等转变相故。等者。等取病
死变异。乐受等变异者。由乐受故。身相变异。
如说乐者。面目端严。等者。等取苦。及不苦不
乐受。贪等变异者。谓由贪等身相变异。等者。
等取瞋痴忿等。如说忿等。恶形色等。逼害时
节代谢等变异者。谓杀缚等。令身相等生起
变异。时节代谢。亦令内外身树色等。形相改
变。如说寒等所逼切时。身等变异。捺落迦等
诸趣变异者。等。即等取一切恶趣。彼恶色等
变异共了。及欲界等诸界变异者。等取色界。
无色界中。无似色等影像识故。于诸天中及
静虑中。亦有有情及器色等。种种变异。如末
尼珠。威神力故。种种净妙光色变异。显相变
异分别者。谓由眼等所依根故。令似色等影
像显现。眼识等识。种种变异。即于此中。起诸
分别。即知如前说。老等变异。随其所应而起
变异。何以故。如说眼等根有利钝。识明昧故。
如无表色。所依变异。彼亦变异。由乐受等。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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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亦尔。如说乐者。心安定故。如说苦者。心
散动故。贪等逼害时节代谢。亦尔。捺落迦等。
及欲界等。依身变异。识亦变异。如应当知。无
色界中。亦有受等。所作变异。诸识分别。他引
分别者。谓善恶友。亲近所起。及与听闻正非
正法。为因分别。即是外道迦比罗等。及正法
中。诸骚揭多。所有分别。名不如理。如理分别。
如是二种。随其所应。能生。邪见正见相应二
种分别。萨迦邪见为因。所起六十二见相应
分别。即梵网经中前际后际分别。谓我过去
为曾有耶。如是等分别。名执著分别。言见趣
者。是品类义。散动分别者。散乱扰动。故名散
动。此即分别。是故说名散动分别。此即扰乱
无分别智。何以故。由此扰乱般若波罗蜜多
故。无分别智。即是般若波罗蜜多。谓诸菩萨
十种分别者。谓诸菩萨能发语言。他引而转。
不称真理。十种分别。何以故。證会真理。若正
现前。不可说故。

问。前三分别。于八识中。几
识能具。

答。八识中唯第六识具三分别。自
第七识。唯有自性分别。以缘现在故。或可末
那亦有计度。以计度执我故。若论体性。计度
分别。以慧为性。随念。以念为性。分别。以慧为
性。真法之中。既无虚妄。八识。所以无此分别。
又古师于十种分别。就八识广辩。

问。八识中
各具几分别。

答。第六识具广略十种分别。前
五识唯自性。任运。二种分别。五识于自境界。
任运转故。第七识具计度。染污有相。三种分
别。第八识同前五识。得有自性任运分别。若
自性任运分别自现量。若计度染污无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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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唯比非二量。若有相分别。一分缘现在者。
通三量。一分缘过去者。唯比非二量。若随
念分别。无漏。即是现量。若有漏。即比非二量。

问。何故五识无分别执耶。

答。夫言执者。
须是分别筹度之意方能坚执。五识虽有慧。
而但任运。不能分别筹度故。五无执。唯第六
也。
宗镜录卷第五十三

      戊申岁分司大藏都监开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