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唯识量略解-明-智旭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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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862
唐奘师真唯识量略解
宋永明寿禅师宗镜录中节出
明藕益释 智旭 略解

【△文分为三。初叙述。二正明。三结叹。初中二。初直
叙。二引證。今初。】

「真唯识量者。此量即大唐三藏。于中印土曲女城。戒
日王与设十八日无遮大会。广召五天竺国解法义
沙门婆罗门等。并及小乘外道而为对敌。立一比量。
书在金牌。经十八日。无有一人敢破斥者。」

【△二引證。】

「故因明疏云。且如大师周游西域。学满将还。时戒日
王。王五印土。为设十八日无遮大会。令大师立义。遍
诣天竺拣选贤良。皆集会所。遣外道小乘竞生难诘。
大师立量。无敢对扬者。」

【△二正明三。初正出三支。二问答标科。三随科别
释。今初。】

「大师立唯识比量云。真故极成色。是有法。定不离眼
识宗。因云。自许初三摄眼所不摄故。同喻如眼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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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诸初三摄眼所不摄故者。皆不离眼识。同喻如眼
识。异喻如眼根。」

【△二问答标科。】

「问。何不合自许之言。答。非是正因。伹是因初寄言简
过。亦非小乘不许大乘自许。因于有法上转。三支皆
是共故。初明宗因。后申问答。初文有二。初辩宗。次解
因。」

【此中先问答。后标科也。问云。因中既有自许二字。
合中何不用此二字。答云。自许二字。非是正因。但
是因初寄言简过。亦非谓小乘不许而大乘自许。
但以此初三摄眼所不摄故之因。于有法上转。则
于差别相违三支皆是共故。故寄自许之言以简
之耳。差别相违。释在下文。初明宗因下。标科可知。

△三随科别释二。初释宗因。二申问答。初中二。初
释宗。二释因。初中二。初释前陈宗依。二释后陈宗
体。初又二。初分文。二解释。今初。】

「且初。宗前陈言真故极成色五个字。色之一字。正是
有法。馀之四字。伹是防过。」

【△二解释又二。初释真故。二释极成。今初。】

「且初真故二字防过者。简其世间相违过。及违教等
(先简世间相违过者)。外人问云。世间浅近。生而知之。色离识
有。今者大乘立色不离眼识。以不共世间共所知故。
比量何不犯世间相违过。答。夫立比量。有自他共。随
其所应各有标简。若自比量。自许言简。若他比量。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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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言简。若共比量。胜义言简。今此共比量有所简别。
真故之言。表依胜义。即依四种胜义谛中体用显现
谛立。」

【言比量中所立前陈有法。或是自立。或是他立。或
是自他共立。有此三种不同。若是自立。则标自许
之言以简别之。若是他立。则标汝执之言以简别
之。若是自他共立。则标胜义之言以简别之。今此
色之一字。是自他共立之比量。而外人不知色不
离识。故以真故之言表依胜义。不依凡俗妄见也
四种胜义谛者。一世间胜义。亦名体用显现谛。谓
蕴处界等。不同外道所执我法故。二道理胜义。亦
名因果差别谛。谓苦等四谛。世出世间因果真实
不虚谬故。三證得胜义。亦名依真显实谛谓二空
真如。约能證之智而言。四胜义胜义。亦名废诠谈
旨谛。谓一真法界。约所證之理而言也。】

(次简违教过者)问。不违世间非学即可尔。又如世尊于小乘
阿含经。亦许色离识有。学者小乘共计心外有其实
境。岂不违于阿含等教学者小乘。答。但依大乘殊胜
义立。不违小乘之教学者世间之失。」

【世间有二。一谓非学者世间。即凡夫及外道也。二
谓学者世间。即初果二果三果也。阿罗汉證无学
果。超出三界。身虽未灭。巳非世间所摄。又法华经
云。若实得阿罗汉。不信此法者。无有是处。故今不
说违无学者也。学者小乘。犹言小乘学者。
△二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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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成。】

「问。真故之言。简世间及违教等过(巳闻命矣)。极成二字。简
何过耶。答(今)。置极成(之)言(为)。简两般不极成色(何等为两。
一者)。小乘二十部中(唯)。除一说部。说假部。说出世部。鸡
兜部等四(部不说最后身菩萨染污色及佛有漏色)。馀十六部皆许最后
身菩萨染污色。及佛有漏色(而)。大乘不许。是一般不
极。成色(二者)。大乘说(有)他方佛色。及佛(有)无漏(妙)(小乘)
经部虽许(有)他方佛色。而(仍)不许是无漏(其)。馀十九
部。皆不许有(他方佛色。是又一般不极成色也)并前(为)两般不极成
(今设)。若不言极成。但言真故色是有法。定不离眼识
宗。且言色时。许之不许。尽包(于)有法之中。在前小乘
许者。大乘不许。今若立为唯识。便犯一分自所别不
极成。亦犯一分违教之失。又大乘许者。小乘不许。今
立为有法。即犯他一分所别不极成。及至举初三摄
眼所不摄因。便犯自他随一一分所依不成。前陈无
极成色为所依故。今具简此四般。故置极成(之)言。」

【馀十六部。许最后身菩萨染污色及佛有漏色者。
藏教权说。三大阿僧祇劫。伏惑不断。所以太子在
王宫时。具受十年胜五欲乐。又因交遘。生罗睺罗。
故云最后身有染污色。又坐道场时。虽以三十四
心断结證无漏智。而此丈六金身。犹是有漏善业
所感。故云佛身是有漏色也。大乘不许者。通教则
菩萨至七地时。残思俱巳断尽。但是扶习润生。故
无染污。亦非有漏。别教则初住断见。七住断思。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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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染污及以有漏。何况后身及佛果位。圆教则初
信断见。七信断思。便无染污及以有漏。又况后身
及佛果哉。小乘不许他方佛色者。以权教中不闻
他方佛名故。经部虽许他方佛色而不许是无漏
者。偶闻大乘经典。因信佛语。知有他方佛名。犹谓
诸佛行因行时决不断惑。故所受身仍非无漏也。
又小乘所计涅槃。但是空寂之理。故一切色法。咸
称有漏。不知中道法性。具足无漏妙色也。】

「问。极成二字(既)(去)其两宗不极成色。未审三藏立
何色为唯识。答。除二宗不极成色外。取立敌共许馀
一切色。总为唯识。故因明疏云。立二所馀共许诸色
为唯识故。」

【立字。指今大乘宗。敌字。指彼小乘宗也。馀可知。

二释后陈宗体。】

「宗后陈言定不离眼识(即)。是极成能别。问。何不犯能
别不极成过。且小乘谁许色不离于眼识。答。今此(色字。
但)是有法宗依。但他宗中有不离义便得。以小乘许
眼识缘色。亲取其体。有不离义。兼许眼识。当体亦不
离眼识。故无能别不极成过。问。既许眼识取所缘色
有不相离义。后合成宗体。应有相符过耶。答。无相符
失。今大乘但取境不离心。外无实境。若前陈后陈和
合为宗了。立者即许。敌者不许。立敌共诤。名为宗体。
此中但诤言陈。未推意许。」

【但论宗依。理须共许。设非共许。便不极成。但论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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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亦须共许。设非共许。亦不极成。若前陈有法后
陈宗体和合为宗既了之后。则须立者许而敌者
不许。立敌共诤。方免相符之失。而为宗体。由其共
诤。须藉因喻以决明之。乃为真能立也。今此立宗
之中。但诤言陈。故须云极成色。未推意许。故于两
宗并所许色。且不必细辩其相分与本质之不同
也。盖本质色。是两宗之所并许。而相分色。是小乘
之所不许。今三藏立量。言陈但一色字。意许乃指
相分。此意许相分色。直俟辩因之后。方被小乘所
推。今于立宗中。尚未推也。】

「辩宗竟。」

【此总结释宗之文。
△二释因一。初立科。二随释。今
初。】

「次辩因者有二。初明正因。次辩寄言简过。」

【△二随释二。初释正因。二释寄言简过。初中又三。
初正释。二辩义。三结成。今初。】

「且初正因。言初三摄者。十八界中三六界。皆取初之
一界也。即眼根界。眼识界。色境界。是十八界中初三
界也。」

【△二辩义又二。初明初三摄义。二明眼所不摄义。
今初。】

「问。设不言初三摄。但言眼所不摄。复有何过。答。有二
过。一不定过。二违自教过。且不定过者。若立量云。真
故极成色。定不离眼识。因云。眼所不摄。喻如眼识。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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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所不摄因阔(以)。向异喻后五三上转。皆是眼所不
摄故(便)。被外人出不定过云。为如眼识(是)眼所不摄
(而)眼识不离眼识(可以)。證(汝所言)极成色不离眼识耶。为
如后五三亦是眼所不摄(而)。后五三定离眼识。却證
(所言)极成色(乃)定离眼识耶。问。今大乘(设使)言后五三
亦不离眼识。得不。答。设(使)大乘许后五三亦不离眼
识。免犯不定。便违自宗(以)。大乘宗(中)说后五三定离
眼识故。故(今特)置初三摄(之)半因(正为)。遮后五三非初三
摄故。」

【△二明眼所不摄义。】

「问。但言初三摄。不言眼所不摄。复有何过。答。亦犯二
过。一不定过。二法自相决定相违过。且不定者。若立
量云。真故极成色。定不离眼识。因云初三摄。喻如眼
识。即初三摄(之)(亦)(以)。向异喻眼根上转(便可)。出不
(过)云。为如眼识(是)初三摄(而)。眼识不离眼识(可以)。證
(汝所言)极成色不离眼识耶。为如眼根亦初三摄(而)。眼
根非定不离眼识(却)。證汝(所言)极成色(亦)非定不离眼
识耶。问。何不言定离而言非定不离。答。大乘眼根望
于眼识。非(可)(其为)(为)离。且非离者。根(为识)(是能发故)。识
(为根)(是所发故)。以同时故。即是非离也。又(根是)(识是)。心(其体)。各
(复)。名非即。故今但(可)言非定不离(而不言定离也)。一犯法
自相决定相违过者。言法自相者。即宗后陈法之自
相言决定相违者。即因违于宗也。外人申相违量云。
真故极成色是有法。非不离眼识宗。因云。初三摄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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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如眼根。即外人将前量(之)异喻(反)为同喻。将同喻
(反)为异喻(矣)问。得成法自相相违耶。答(外人)。非真能破。
夫法自相相违之量。须立者同(品)无。异(品)(而)。敌者
(品)有。异(品)无方成法自相相违。今立敌两家(俱是)。同
喻有。异喻有。故非真法自相相违过。问。既非法自相
相违作决定相违不定过。得不。答。亦非。夫决定相违
不定过(乃是)。立敌共诤一有法。因喻各异(而)。皆具三相
(所谓)。遍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异品遍无性。但互不生
其正智。两家(皆悉)犹豫。不能(判决以)定成一宗(故)。名决定
相违不定过。今真故极成色。虽是共诤一有法(然)。因
且是共(不是各异)。又各阙第三(异严遍无)(不是皆具三相)。故非决定
相违不定过。问。既无此过。何以因明疏云犯法自相
相违决定过。答。但是疏主纵笔之势。是前共不定过
中分出。是(有)(乎)法自相相违决定过。非真有故。」

【巳上释正因中初正释二辩义竟。
△三结成。】

「有此所因。故(须)置初三摄眼所不摄(之言为因)。更。互简诸
不定及相违等过。」

【巳上释正因竟。
△二释寄言简过。】

「次明寄言简过者。问。因初自许之言何用。答。缘三藏
(所立)量中。犯有法差别相违过(大凡)。因明之法。量若有过
(则)。许著言(以)(之)。今三藏量既有此(有法差别相违)过。故(特先)
置自许(之)(以)(之也)。问。何得有此过耶。答。谓三藏量
有法中。言虽不带。意许谙含(盖)。缘(此)大乘宗有两般
色。有离眼识本质色(即第八识之相分)。有不离眼识相分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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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眼识自所变起)。若离眼识色。小乘即许。若不离眼识色。小
乘不许。今三藏量云真故极成色是有法。若望言陈
自相。是立敌共许色。及举初三摄眼所不摄因。亦但
成立共许色不离于眼识。若望三藏意中所许。伹立
相分色不离眼识。将初三摄眼所不摄因。成立有法
上意之差别相分色定不离眼识。故因明疏云。谓真
故极成色。是有法自相。定不离眼识色。是法自相。定
离眼识色。非定离眼识色。是有法差别(今)。立者(之所)
(乃)。是不离眼识色(耳)。问。外人出三藏量有法相违
过时。自许之言如何遮得。答。待外人申违量时。将自
许二字。出外人量(犯共中他)不定过。外量既自带过。更有
何理能显得三藏量中有法差别相违过耶。问。小乘
申违量行相如何。答。小乘云。乍观立者言陈自相(指极
成色)。三支无过。及推所立。元是谙含(指相分色)。若于有法上
意之差别。将因喻成立有法上意许相分色不离眼
识者。即眼识不得为同喻。且如眼识无不离(本质)色。以
一切(本质)色皆离眼识故。既离(则)。眼识不得为同喻。便
成异喻。即初三等因。却向异喻眼识上转。故论云。同
品无处。不成立者之宗。异品有处。返成敌者相违宗
义。即小乘不改立者之因。申相违量云。真故极成(本质)
色是有法。非不离眼识宗。因云初三摄眼所不摄故。
同喻如眼识(以眼识离中取境。非不离色故)。合云。诸初三摄眼所不
摄故者。皆非不离眼识。同喻如眼识(之离于外色)言非者。
无也。小乘云无不离眼识(之)色。即遮三藏意许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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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为)是无也。所以三藏预著自许之言句。取他方佛
色。却与外人量作不定过。出过云。为如眼识是初三
摄眼所不摄。眼识非不离眼识(所对本质)色。證汝(所执)极成
色非不离眼识色耶。为如我自许(所见)他方佛色亦是
初三摄眼所不摄(而)。他方佛色是不离眼识(之相分)色。
却證汝(所言)极成色(仍)是不离眼识(者)(此则)。外人相违
量既犯共中他不定过。明知非真能破也(彼既非真能破。则)
三藏却成真能立也。问。因中若不言自许。空将他方
佛色与外人相违量作不定过。有何不可。答。若空将
他方佛色。不言自许者。即他小乘不许。犯一分他随
一过。他不许此一分他方佛色在初三摄眼所不摄
因中故。故因明疏云。若不言自许。即不得以他方佛
色而为不定。此言便有随一过故。问。何不待外人申
违量后。著自许言。何要预前著耶。答。临时恐难。所以
先防。」

【初释宗因竟。
△二申问答三。初辩宗依。二辩宗喻。
三辩成立。今初。】

「次申问答者。一问。真故二字。巳简违教过。何故前陈
宗依上。若不著极成言。又有违宗之失。答。真故二字。
伹简宗体上违教过。不简宗依上违宗。若极成二字。
即简宗依上违宗等过也。」

【世间及小乘教。皆谓色离眼识。故以眼故二字。简
宗体违教之过。宗依有法之中。自有两般不极成
色。倘泛立为有法。便违不离眼识之宗。故须以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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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二字简之也。
△二辩宗喻。】

「问。后陈(中之)眼识。与同喻(中之)眼识何别。答。言后陈眼识
虽同(而)。意许各别(当知)。后陈(中之)眼识。意许是自證分。同
(中之)眼识。意许是见分。即见(分)不离自證分故。如同
宗中(之)相分不离自證分也。问。若尔。何不立量云。相
分是有法。定不离自證分是宗。因云。初三摄眼所不
摄故。同喻如见分。答。小乘不许有四分故。恐犯随一
等过。故但言眼识。」

【△三辩成立。】

「问。此量言陈。立得何色耶。答。若伹望言陈。即相(分本)
(种)色皆成不得。若将意就言。即立得相分色也。又
解。若小乘未徵问前。即将言就意立。若(小乘既微问)大乘
(既)答后。即(可)将意(许之相分)就言立也。」

【将言就意。谓意许本是相分。而言陈但可云色也。
将意就言。谓言陈虽但言色。而意许之相分巳得
成立也。】

「问。既分相分本质两种色。便是不极成故。前陈何言
极成色耶。相分非共许故。答。若望言陈有法自相(乃是)
立敌共许色。故著极成(二字)。若相分色(但)。是大乘意许。
何关言陈自相。宁有不极成乎。诸钞皆云不得分开
者。非也。若尔(则)。小乘执佛有漏色。大乘(则)(有)无漏
色等在于前陈。若不分开(岂)。应名极成色耶。彼既不
尔。此云何然。」

【言彼两宗互不许色。既尔不得不分。则此相分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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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二种。云何可不分耶。上来第二大科正明竟。

三结叹。】

「问。今谈宗显性。云何广引三支比量之文。答。诸佛说
法。尚(须)(于)俗谛(不废俗而独诠真。又)。况(此)三支比量。理贯五
(所谓内明。因明。声明。医方明。工巧明。非止文字语言。乃是)。以破立为宗。言生智
了为体(可以)。摧凡小之异执(即能)。定佛法之纲宗。所以教
无智而不圆(譬如)。木非绳而靡直(今既)。比之(则)。可以生诚
信。伏邪倒之疑心(又复)。量之(则)。可以定真诠。杜狂愚之
妄说。故得正法之轮永转。唯识之旨广行。则(知)事有
显理之功。言有定邦之力。如慈恩大师云。因明论者。
元唯佛说。文广义散。备在众经。故地持论云。菩萨求
法。当于何求。当于一切五明处求。求因明者。为破邪
论。安立正道。劫初足目。创标真似。爰暨世亲。再陈轨
式。虽纲纪巳列。而幽致未分。故使宾主对扬。犹疑立
破之则。有陈那菩萨。是称命世。贤劫千佛之一佛也。
匿迹岩薮。栖峦等持。观述作之利害。审文义之繁约。
于时岩谷振吼。云霞变彩。山神捧菩萨足。高敷百尺。
唱言。佛说因明。玄妙难究。如来灭后。大义沦绝。今幸
福智攸邈。深达圣旨。因明论道。愿请重弘。菩萨乃放
神光。照烛机感。时彼南印土按达罗国王。见放光明。
疑入金刚喻定。请證无学果。菩萨曰。入定观察。将释
深经。心期大觉。非愿小果。王言。无学果者。诸圣攸仰。
请尊速證。菩萨抚之。欲遂王请。妙吉祥菩萨因弹指
警曰。何舍大心。方兴小志。为广利益者。当转慈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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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瑜伽。匡正颓纲。可制因明。重成规矩。陈那敬受指
诲。奉以周旋。于是覃思研精。乃作因明正理门论。正
理者。诸法本真之体义。门者。权衡照解之所由。又瑜
伽论云。云何名因明处。为于观察义中诸所有事(是也)
所建立(之宗)法。名观察义。能随顺(之因)法。名诸所有事(是中)
诸所有事。即是因明(以此)。为因(则能)。照明观察义故。且如
外道执声为常。若不以量比破之。何由破执。如外道
立量云。声是有法。定常为宗。因云所作性故。同喻如
虚空。所以虚空非所作性。则因上不转。引喻不齐。立
声为常不成。若佛法中。声是无常。立量云。声是有法。
定无常为宗。因云。所作性故。同喻如瓶盆。异喻如虚
空等。是知若无此量。曷能显正摧邪。所以实际理地。
不受一尘。佛事门中。不舍一法。若欲学诸佛方便。须
具菩萨遍行。一一洞明。方成大化。」

【巳上结叹三支竟。此下总叹藏识。非正结因明也。】

「如上广引藏识之文。祖佛所明。经论共立。第八本识。
真如一心。广大无边。体性微细。显心原而无外。包性
藏以该通。擅持种之名。作总报之主。建有情之体。立
涅槃之因。居初位而总号赖耶。处极果而唯称无垢。
备本后之智地。成自他之利门。随有执无执而立多
名。据染缘净缘而作众体。孕一切而如太虚包纳。现
万法而似大地发生。则何法不收。无门不入。伹以迷
一真之解。作第二之观。初因觉明能了之心。发起内
外尘劳之相。于一圆湛。析出根尘。聚内四大为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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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四大为境。内以识情为垢。外因想相成尘。无念而
境贯一如。有想而真成万别。若能心融法界。境豁真
空。幻翳全消。一道明现。可谓裂迷途之致网。抽觉户
之重关。惛梦醒而大觉常明。狂性歇而本头自现。」

【此正显唯识一宗。不可不究明精晓而融入心境
也。文并易知。无劳更释。欲人即相悟性。乃结叹之
深意。三宗后学。幸各思之。】

真唯识量略解(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