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 862
唐奘师真唯识量略解
宋永明寿禅师宗镜录中节出
明藕益释 智旭 略解
【△文分为三。初叙述。二正明。三结叹。初中二。初直
叙。二引證。今初。】
「真唯识量者。此量即大唐三藏。于中印土曲女城。戒
日王与设十八日无遮大会。广召五天竺国解法义
沙门婆罗门等。并及小乘外道而为对敌。立一比量。
书在金牌。经十八日。无有一人敢破斥者。」
【△二引證。】
「故因明疏云。且如大师周游西域。学满将还。时戒日
王。王五印土。为设十八日无遮大会。令大师立义。遍
诣天竺拣选贤良。皆集会所。遣外道小乘竞生难诘。
大师立量。无敢对扬者。」
【△二正明三。初正出三支。二问答标科。三随科别
释。今初。】
「大师立唯识比量云。真故极成色。是有法。定不离眼
识宗。因云。自许初三摄眼所不摄故。同喻如眼识。合
云。诸初三摄眼所不摄故者。皆不离眼识。同喻如眼
识。异喻如眼根。」
【△二问答标科。】
「问。何不合自许之言。答。非是正因。伹是因初寄言简
过。亦非小乘不许大乘自许。因于有法上转。三支皆
是共故。初明宗因。后申问答。初文有二。初辩宗。次解
因。」
【此中先问答。后标科也。问云。因中既有自许二字。
合中何不用此二字。答云。自许二字。非是正因。但
是因初寄言简过。亦非谓小乘不许而大乘自许。
但以此初三摄眼所不摄故之因。于有法上转。则
于差别相违三支皆是共故。故寄自许之言以简
之耳。差别相违。释在下文。初明宗因下。标科可知。
△三随科别释二。初释宗因。二申问答。初中二。初
释宗。二释因。初中二。初释前陈宗依。二释后陈宗
体。初又二。初分文。二解释。今初。】
「且初。宗前陈言真故极成色五个字。色之一字。正是
有法。馀之四字。伹是防过。」
【△二解释又二。初释真故。二释极成。今初。】
「且初真故二字防过者。简其世间相违过。及违教等
过。外人问云。世间浅近。生而知之。色离识
有。今者大乘立色不离眼识。以不共世间共所知故。
比量何不犯世间相违过。答。夫立比量。有自他共。随
其所应各有标简。若自比量。自许言简。若他比量。汝
极成。】
「问。真故之言。简世间及违教等过。极成二字。简
何过耶。答(今)。置极成(之)言(为)。简两般不极成色(何等为两。
一者)。小乘二十部中(唯)。除一说部。说假部。说出世部。鸡
兜部等四。馀十六部皆许最后
身菩萨染污色。及佛有漏色。大乘不许。是一般不
极。成色。大乘说他方佛色。及佛无漏色。
经部虽许他方佛色。而不许是无漏。馀十九
部。皆不许有并前两般不极成
色。若不言极成。但言真故色是有法。定不离眼识
宗。且言色时。许之不许。尽包有法之中。在前小乘
许者。大乘不许。今若立为唯识。便犯一分自所别不
极成。亦犯一分违教之失。又大乘许者。小乘不许。今
立为有法。即犯他一分所别不极成。及至举初三摄
眼所不摄因。便犯自他随一一分所依不成。前陈无
极成色为所依故。今具简此四般。故置极成言。」
【馀十六部。许最后身菩萨染污色及佛有漏色者。
藏教权说。三大阿僧祇劫。伏惑不断。所以太子在
王宫时。具受十年胜五欲乐。又因交遘。生罗睺罗。
故云最后身有染污色。又坐道场时。虽以三十四
心断结證无漏智。而此丈六金身。犹是有漏善业
所感。故云佛身是有漏色也。大乘不许者。通教则
菩萨至七地时。残思俱巳断尽。但是扶习润生。故
无染污。亦非有漏。别教则初住断见。七住断思。便
无染污及以有漏。何况后身及佛果位。圆教则初
信断见。七信断思。便无染污及以有漏。又况后身
及佛果哉。小乘不许他方佛色者。以权教中不闻
他方佛名故。经部虽许他方佛色而不许是无漏
者。偶闻大乘经典。因信佛语。知有他方佛名。犹谓
诸佛行因行时决不断惑。故所受身仍非无漏也。
又小乘所计涅槃。但是空寂之理。故一切色法。咸
称有漏。不知中道法性。具足无漏妙色也。】
「问。极成二字简其两宗不极成色。未审三藏立
何色为唯识。答。除二宗不极成色外。取立敌共许馀
一切色。总为唯识。故因明疏云。立二所馀共许诸色
为唯识故。」
【立字。指今大乘宗。敌字。指彼小乘宗也。馀可知。
△
二释后陈宗体。】
「宗后陈言定不离眼识。是极成能别。问。何不犯能
别不极成过。且小乘谁许色不离于眼识。答。今此(色字。
但)是有法宗依。但他宗中有不离义便得。以小乘许
眼识缘色。亲取其体。有不离义。兼许眼识。当体亦不
离眼识。故无能别不极成过。问。既许眼识取所缘色
有不相离义。后合成宗体。应有相符过耶。答。无相符
失。今大乘但取境不离心。外无实境。若前陈后陈和
合为宗了。立者即许。敌者不许。立敌共诤。名为宗体。
此中但诤言陈。未推意许。」
【但论宗依。理须共许。设非共许。便不极成。但论宗
体。亦须共许。设非共许。亦不极成。若前陈有法后
陈宗体和合为宗既了之后。则须立者许而敌者
不许。立敌共诤。方免相符之失。而为宗体。由其共
诤。须藉因喻以决明之。乃为真能立也。今此立宗
之中。但诤言陈。故须云极成色。未推意许。故于两
宗并所许色。且不必细辩其相分与本质之不同
也。盖本质色。是两宗之所并许。而相分色。是小乘
之所不许。今三藏立量。言陈但一色字。意许乃指
相分。此意许相分色。直俟辩因之后。方被小乘所
推。今于立宗中。尚未推也。】
「辩宗竟。」
【此总结释宗之文。
△二释因一。初立科。二随释。今
初。】
「次辩因者有二。初明正因。次辩寄言简过。」
【△二随释二。初释正因。二释寄言简过。初中又三。
初正释。二辩义。三结成。今初。】
「且初正因。言初三摄者。十八界中三六界。皆取初之
一界也。即眼根界。眼识界。色境界。是十八界中初三
界也。」
【△二辩义又二。初明初三摄义。二明眼所不摄义。
今初。】
「问。设不言初三摄。但言眼所不摄。复有何过。答。有二
过。一不定过。二违自教过。且不定过者。若立量云。真
故极成色。定不离眼识。因云。眼所不摄。喻如眼识。即
眼所不摄因阔。向异喻后五三上转。皆是眼所不
摄故。被外人出不定过云。为如眼识眼所不摄
眼识不离眼识。證极成色不离眼识耶。为
如后五三亦是眼所不摄。后五三定离眼识。却證
汝极成色定离眼识耶。问。今大乘言后五三
亦不离眼识。得不。答。设大乘许后五三亦不离眼
识。免犯不定。便违自宗。大乘宗说后五三定离
眼识故。故置初三摄半因。遮后五三非初三
摄故。」
【△二明眼所不摄义。】
「问。但言初三摄。不言眼所不摄。复有何过。答。亦犯二
过。一不定过。二法自相决定相违过。且不定者。若立
量云。真故极成色。定不离眼识。因云初三摄。喻如眼
识。即初三摄因阔。向异喻眼根上转。出不
定云。为如眼识初三摄。眼识不离眼识。證
极成色不离眼识耶。为如眼根亦初三摄。眼
根非定不离眼识。證汝极成色非定不离眼
识耶。问。何不言定离而言非定不离。答。大乘眼根望
于眼识。非定即离。且非离者。根因。识
果。以同时故。即是非离也。又色。心。各
别。名非即。故今但言非定不离。一犯法
自相决定相违过者。言法自相者。即宗后陈法之自
相言决定相违者。即因违于宗也。外人申相违量云。
真故极成色是有法。非不离眼识宗。因云。初三摄故。
喻如眼根。即外人将前量异喻为同喻。将同喻
为异喻问。得成法自相相违耶。答。非真能破。
夫法自相相违之量。须立者同无。异有。敌者
同有。异无方成法自相相违。今立敌两家。同
喻有。异喻有。故非真法自相相违过。问。既非法自相
相违作决定相违不定过。得不。答。亦非。夫决定相违
不定过。立敌共诤一有法。因喻各异。皆具三相
。遍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异品遍无性。但互不生
其正智。两家犹豫。不能定成一宗。名决定
相违不定过。今真故极成色。虽是共诤一有法。因
且是共。又各阙第三相。故非决定
相违不定过。问。既无此过。何以因明疏云犯法自相
相违决定过。答。但是疏主纵笔之势。是前共不定过
中分出。是似法自相相违决定过。非真有故。」
【巳上释正因中初正释二辩义竟。
△三结成。】
「有此所因。故置初三摄眼所不摄。更。互简诸
不定及相违等过。」
【巳上释正因竟。
△二释寄言简过。】
「次明寄言简过者。问。因初自许之言何用。答。缘三藏
量中。犯有法差别相违过。因明之法。量若有过
。许著言遮。今三藏量既有此过。故
置自许言遮。问。何得有此过耶。答。谓三藏量
有法中。言虽不带。意许谙含。缘大乘宗有两般
色。有离眼识本质色。有不离眼识相分色
。若离眼识色。小乘即许。若不离眼识色。小
乘不许。今三藏量云真故极成色是有法。若望言陈
自相。是立敌共许色。及举初三摄眼所不摄因。亦但
成立共许色不离于眼识。若望三藏意中所许。伹立
相分色不离眼识。将初三摄眼所不摄因。成立有法
上意之差别相分色定不离眼识。故因明疏云。谓真
故极成色。是有法自相。定不离眼识色。是法自相。定
离眼识色。非定离眼识色。是有法差别。立者意
许。是不离眼识色。问。外人出三藏量有法相违
过时。自许之言如何遮得。答。待外人申违量时。将自
许二字。出外人量不定过。外量既自带过。更有
何理能显得三藏量中有法差别相违过耶。问。小乘
申违量行相如何。答。小乘云。乍观立者言陈自相(指极
成色)。三支无过。及推所立。元是谙含(指相分色)。若于有法上
意之差别。将因喻成立有法上意许相分色不离眼
识者。即眼识不得为同喻。且如眼识无不离色。以
一切色皆离眼识故。既离。眼识不得为同喻。便
成异喻。即初三等因。却向异喻眼识上转。故论云。同
品无处。不成立者之宗。异品有处。返成敌者相违宗
义。即小乘不改立者之因。申相违量云。真故极成
色是有法。非不离眼识宗。因云初三摄眼所不摄故。
同喻如眼识。合云。诸初三摄眼所不
摄故者。皆非不离眼识。同喻如眼识言非者。
无也。小乘云无不离眼识色。即遮三藏意许相分
色是无也。所以三藏预著自许之言句。取他方佛
色。却与外人量作不定过。出过云。为如眼识是初三
摄眼所不摄。眼识非不离眼识色。證汝极成
色非不离眼识色耶。为如我自许他方佛色亦是
初三摄眼所不摄。他方佛色是不离眼识色。
却證汝极成色是不离眼识耶。外人相违
量既犯共中他不定过。明知非真能破也。
三藏却成真能立也。问。因中若不言自许。空将他方
佛色与外人相违量作不定过。有何不可。答。若空将
他方佛色。不言自许者。即他小乘不许。犯一分他随
一过。他不许此一分他方佛色在初三摄眼所不摄
因中故。故因明疏云。若不言自许。即不得以他方佛
色而为不定。此言便有随一过故。问。何不待外人申
违量后。著自许言。何要预前著耶。答。临时恐难。所以
先防。」
【初释宗因竟。
△二申问答三。初辩宗依。二辩宗喻。
三辩成立。今初。】
「次申问答者。一问。真故二字。巳简违教过。何故前陈
宗依上。若不著极成言。又有违宗之失。答。真故二字。
伹简宗体上违教过。不简宗依上违宗。若极成二字。
即简宗依上违宗等过也。」
【世间及小乘教。皆谓色离眼识。故以眼故二字。简
宗体违教之过。宗依有法之中。自有两般不极成
色。倘泛立为有法。便违不离眼识之宗。故须以极
成二字简之也。
△二辩宗喻。】
「问。后陈眼识。与同喻眼识何别。答。言后陈眼识
虽同。意许各别。后陈眼识。意许是自證分。同
喻眼识。意许是见分。即见不离自證分故。如同
宗中相分不离自證分也。问。若尔。何不立量云。相
分是有法。定不离自證分是宗。因云。初三摄眼所不
摄故。同喻如见分。答。小乘不许有四分故。恐犯随一
等过。故但言眼识。」
【△三辩成立。】
「问。此量言陈。立得何色耶。答。若伹望言陈。即相质
二色皆成不得。若将意就言。即立得相分色也。又
解。若小乘未徵问前。即将言就意立。若大乘
答后。即将意就言立也。」
【将言就意。谓意许本是相分。而言陈但可云色也。
将意就言。谓言陈虽但言色。而意许之相分巳得
成立也。】
「问。既分相分本质两种色。便是不极成故。前陈何言
极成色耶。相分非共许故。答。若望言陈有法自相。
立敌共许色。故著极成。若相分色。是大乘意许。
何关言陈自相。宁有不极成乎。诸钞皆云不得分开
者。非也。若尔。小乘执佛有漏色。大乘佛无漏
色等在于前陈。若不分开。应名极成色耶。彼既不
尔。此云何然。」
【言彼两宗互不许色。既尔不得不分。则此相分本
质二种。云何可不分耶。上来第二大科正明竟。
△
三结叹。】
「问。今谈宗显性。云何广引三支比量之文。答。诸佛说
法。尚依俗谛。况三支比量。理贯五
明。以破立为宗。言生智
了为体。摧凡小之异执。定佛法之纲宗。所以教
无智而不圆。木非绳而靡直。比之。可以生诚
信。伏邪倒之疑心。量之。可以定真诠。杜狂愚之
妄说。故得正法之轮永转。唯识之旨广行。则事有
显理之功。言有定邦之力。如慈恩大师云。因明论者。
元唯佛说。文广义散。备在众经。故地持论云。菩萨求
法。当于何求。当于一切五明处求。求因明者。为破邪
论。安立正道。劫初足目。创标真似。爰暨世亲。再陈轨
式。虽纲纪巳列。而幽致未分。故使宾主对扬。犹疑立
破之则。有陈那菩萨。是称命世。贤劫千佛之一佛也。
匿迹岩薮。栖峦等持。观述作之利害。审文义之繁约。
于时岩谷振吼。云霞变彩。山神捧菩萨足。高敷百尺。
唱言。佛说因明。玄妙难究。如来灭后。大义沦绝。今幸
福智攸邈。深达圣旨。因明论道。愿请重弘。菩萨乃放
神光。照烛机感。时彼南印土按达罗国王。见放光明。
疑入金刚喻定。请證无学果。菩萨曰。入定观察。将释
深经。心期大觉。非愿小果。王言。无学果者。诸圣攸仰。
请尊速證。菩萨抚之。欲遂王请。妙吉祥菩萨因弹指
警曰。何舍大心。方兴小志。为广利益者。当转慈氏所
说瑜伽。匡正颓纲。可制因明。重成规矩。陈那敬受指
诲。奉以周旋。于是覃思研精。乃作因明正理门论。正
理者。诸法本真之体义。门者。权衡照解之所由。又瑜
伽论云。云何名因明处。为于观察义中诸所有事。
所建立法。名观察义。能随顺法。名诸所有事。
诸所有事。即是因明。为因。照明观察义故。且如
外道执声为常。若不以量比破之。何由破执。如外道
立量云。声是有法。定常为宗。因云所作性故。同喻如
虚空。所以虚空非所作性。则因上不转。引喻不齐。立
声为常不成。若佛法中。声是无常。立量云。声是有法。
定无常为宗。因云。所作性故。同喻如瓶盆。异喻如虚
空等。是知若无此量。曷能显正摧邪。所以实际理地。
不受一尘。佛事门中。不舍一法。若欲学诸佛方便。须
具菩萨遍行。一一洞明。方成大化。」
【巳上结叹三支竟。此下总叹藏识。非正结因明也。】
「如上广引藏识之文。祖佛所明。经论共立。第八本识。
真如一心。广大无边。体性微细。显心原而无外。包性
藏以该通。擅持种之名。作总报之主。建有情之体。立
涅槃之因。居初位而总号赖耶。处极果而唯称无垢。
备本后之智地。成自他之利门。随有执无执而立多
名。据染缘净缘而作众体。孕一切而如太虚包纳。现
万法而似大地发生。则何法不收。无门不入。伹以迷
一真之解。作第二之观。初因觉明能了之心。发起内
外尘劳之相。于一圆湛。析出根尘。聚内四大为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