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明入正理论集解-明-王肯堂857-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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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 857-A
因明入正理论集解自序

万历乙酉仲秋。余与董玄宰。侍紫柏大师于金陵之
摄山中。日相与纵谈无生。且谓枯坐默照为邪禅。非
深汎教海不可。一日于素庵法师阁上。得一小梵册。
有喜色。手授余二人曰。若欲深汎教海。则此其舟航
维楫乎。观之则因明入正理论也。余二人茫不知所
谓。素庵之嗣幻斋。自言昔尝讲演。师令为余二人解
说。迄不能明。玄宰蹙頞弃去。余手录一纸。略为科判。
藏之巾笥。岁暮计偕入都门。偕于中甫。访密藏禅师
于僧舍。见几上有书。漫开视。乃解此论者。问之知为
幻居法师笔。因嘱中甫。为录一本。暇时读之。虽晢于
幻斋。而汶汶犹故也。自后每逢讲肆。必首叩此论。佥
曰。此论自奘师以来。称最奥难晓。况古疏钞亡失。讲
下又无传派。今欲臆决良难。余遂不复。措意久矣。巳
酉夏。余在南曹。于同年。何矩所斋中见师子窝澄法
师解。似又晢于幻居。而义滋浅狭。意颇少之。壬子夏。
蕴璞法师结制余拙隐园中。出此论解。见示。余伏枕
无所用心。因得从容读之。开卷暸然。具有定见。非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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揣摩依傍者比也。至以龙树论与清凉永明所引因
明疏钞语。参互考订。则所牴牾亦复有之。于是昼而
考夜而思。研究不辍。寝食俱忘。如坐暗室。久而渐明。
今则了了尽见室中诸物。乃至针缕亦无所眩矣。因
采集诸论有关者。及三家注疏之合者。重为解释一
过。始于五月十一日。成于是月二十日。呜呼此论不
过立破之规矩耳。非有微言奥义待悟而明者也。况
古疏钞虽不可考见。而颇散见于诸处。收合馀烬。犹
足发明。况其间一字一句具有来历。亦散见诸论中。
何至以臆决哉。学此论者。非失传之患。患不深思博
究耳。余以措大。白首逃禅。况今久病。其于此论。如管
窥天而蠡测海。岂敢自谓能深思博究。所为谆谆若
此者。正自量无能。而重有望于诸师。不安于其所巳
至。而益勉其所未至也。中所引用。成说为多。故名集
解。表非巳见。间有指他非。以明巳是者。盖有不得巳
焉。众言淆乱。学者伥伥焉。眩于所从。如见迷途者。方
从人问津。而初告者。又非是忍不明言。其非是导之
正途。乃坐视其迷耶。昔奘师之未至西天也。文殊警
止戒贤之自裁。以待其至。其未还也。复警之使速还。
可见此方与此一宗。有大因缘。晦而复明。绝而复续。
正在今日。吾辈不可不彊自力。凡预此宗者。皆他日
龙华一会之人。非则相与共斥之。是则相与共遵之。
无分尔我。无较短长。而又不可以大家打哄。护痛惜
情。为无尔我短长。不然且有自误误人之咎。三涂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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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且不能免。况可作见慈氏之羔雉乎。此语不真。此
舌当拔。

万历四十年岁次壬子夏至前一日念西居士王肯
堂力疾书No. 857
因明入正理论
金坛 王肯堂 集释

【△科文分四。初释题。
因明者。地持论云。菩萨求
法。当于何求。当于一切五明处求。云何五明处。谓
内明处。医方明处。因明处。声明处。工业明处。详具
瑜伽师地论本地分中闻所成地。其解因明处云。
谓于观察义中诸所有事。所建立法。名观察义。能
随顺法。名诸所有事。诸所有事。即是因明。为因照
明观察义故。又说此中略有七种。一论体性。二论
处所。三论所依。四论庄严。五论堕负。六论出离。七
论多所作法。今此论中八门二益。即七种中论所
依一种也。而体性等六种巳在其中矣。因明能入。
正理所入。入者能所契合解證相应之谓也。因有
二种。谓生因。了因。生因如种生芽。了因如灯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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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此二因。各有三种。生因三者。一言生因。二智生
因。三义生因。了因三者。一智了因。二言了因。三义
了因。因具三相。名为正因。明即正智。通乎因果。因
智即始量度者。果智即终决了者。正理者。谓世出
世法真俗二谛各有自然当然之理。离诸邪倒。故
名为正。如以初三摄眼所不摄为因。成立色定不
离眼识。三相无缺。便显唯识正理(量云。真故极成色是有法。定不
离眼识宗。因云。自许初三摄。眼所不摄故。同喻如眼识。释见后文)。以缘生为因。成
立有为空无性宗。便显有为正理(量云。有为是有法。定空无性是
宗。因云。从缘生故。同喻云如幻法。幻法从缘生。幻法空无性。有为从缘生。有为空无性)。以不
起为因。成立无为非实有。便显无为正理(量云。无为是有
法。定无实故。是宗法。因云。不起故。同喻云。如空华。空华无有起。空华无有实。无为无有起。无为亦无实。□出
大乘掌珍论一论唯释此二种比量)。是皆由因发明。得入正理。故曰
因明入正理也。量有三支独曰因明者。因有力故。
宗非因不显。喻非因不立故。因中三相。遍是宗法。
则摄宗也。同品定有。异品遍无。则摄喻也。又此三
支。若望所生智果。总名为因。故后文云。由彼为因。
于所比义。有正智生。故知举因。三支备矣。古疏问。
夫论立量。三支圆满。果明不举。独唱因明。答。有二
解。一者。对敌申量。即能立三支具足。敌者起智所
由。并得称因。所生敌者。即号为明。理智合举。故说
因明。二者。就比量中。有许未许。为成未许。必有能
成。即能成是因。所成是果。宗由因显。义得分明。此
即因果双彰。理无违妨。慈恩大师云。因明论者。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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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佛说。文广义散。备在众经。劫初足目。创标真似。
爰暨世亲。再陈轨式。虽纪纲巳列。而幽致未分。故
使宾主对扬。犹疑立破之则。有陈那菩萨者。贤劫
千佛之一佛也。匿迹岩薮。栖峦等持。观述作之利
害。审文义之繁约。于时岩谷振吼。云霞变彩。山神
捧菩萨足高数百尺。唱言。佛说因明。玄妙难究。如
来灭后。大义沦绝。今幸福智攸邈。深达圣旨。因明
论道。愿请重弘。菩萨乃放神光。照烛机感。时彼南
印度按达罗国王。见放光明。疑入金刚喻定。请證
无学果。菩萨曰。入定观察。将释深经。心期大觉。非
愿小果。王言。无学果者。诸圣攸仰。请尊速證。菩萨
抚之。欲遂王请。妙吉祥菩萨因弹指警曰。何舍大
心。方兴小志。为广利益者。当转慈氏所说瑜伽。匡
正颓纲。可制因明。重成规矩。陈那敬受指诲。奉以
周旋。于是覃思研精。乃作因明正理门论。正理者。
诸法本真之体义。门者。权衡照解之所由。据此。则
似此论为能入。陈那论为所入也。藏中有因明正
理门论两译。乃大域龙树菩萨造。而陈那之论莫
可考见矣。
△次论主。】

「商羯罗主菩萨造」

【商羯罗主。未见的翻。后序云。奥有天主苦萨。今释
者遂以商羯罗为天字。然天之梵语。自曰提婆。或
应四字皆梵语耳。菩萨。具云菩提萨埵。此云觉有
情。悲智双运自他俱利之称也。
△三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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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三藏法师玄奘奉诏译」

【唐高祖皇帝李渊。为太原留守。进封唐公。后有天
不。遂为国号。三藏者。经。律。论也。法师行迹。具慈恩
传。得此论与翻译本末。则后序备矣。
△四正文四。
初颂。】

「 能立与能破
 及似唯悟他
 现量与比量
 及似唯自悟」


【此之一偈。总有八义。一真能立(此标名。下释义)。谓对敌伸
(释上能立二字)。三分圆明(圆谓不缺。明谓不谬。此释真字)。开晓于他故
(由所立真故。即能生他智果。下反此可知)。二真能破。谓斥他支量。非圆
有谬。示悟于主故。三似能立。谓对敌伸量。三分阙
谬。非晓于敌故。四似能破。谓妄斥他量。非圆有谬。
不悟于主故五真现量。谓于色等义。有正智生。自
相处转故(无分别智。得境自性)。六真比量。谓藉众相。而观于
(如见烟知火)。相应智起故。七似现量。谓有分别智。于
义异转(不称实境而知故)。了瓶衣等故(瓶衣假合。非真现量境)。八似
比量。谓以似因智。于所比义。相违。解起故。悟他。自
悟。即二益也。悟他者。由能立破。皆能启他未了义
故。自悟者。由现比量能引有无分别二智故。自悟
悟他。似亦例尔。
△次论释颂八。】

「如是总摄诸论要义。」

【谓此一偈。摄尽诸论之中要义。以论虽多。不出八
门二益立破之规矩也。
△八中初真能立门二。先
总示三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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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中宗等多言。名为能立。由宗因喻多言。开示诸有
问者未了义故。」

【言此中者。起论端义。或简持义。是宗等中。故名此
中。简谓简他。持谓持自。拣非他论。持此论中所应
说也。初句。举法标名。宗等。等馀因喻。能立有二。一
三支为能立。对问者得名。二因喻为能立。对宗得
名。今即前义也。故结云。如是三分。说名能立。由宗
下。释成。以对问者。说名能立。开示未了。即悟他也。

△后别开三支四。初宗。】

「此中宗者。谓极成有法。极成能别。差别性故。随自乐
为所成立性。是名为宗。如有成立声是无常。」

【此中。真能立中也。宗有二训。所宗名宗。主也。能宗
名宗。尚也。随自爱乐所崇尚义。以为其主。启悟于
他。故名为宗。宗有依有体。极成有法。前陈宗依也。
极成能别。后陈宗体也。宗体所依。故名宗依。宗体
为能别。则宗依为所别矣。言有法者。如色声等。有
体当情。故名有法。言极成者。此能所别。须要立敌
两家共许。方曰极成。问。立敌共诤。名为宗体。何要
共许方极成耶。答。一开口时。便被敌者遮曰。世间
本无如是道理。何用诤为。则立义不成矣。故先泯
诤之迹以为入诤之路耳。如唐三藏立唯识量云。
真故极成色。是有法。此极成言。即简自他两般不
极成色。诸小乘说最后身菩萨染污诸色。一切佛
有漏之色。大乘不许有故。此是他法自不许者。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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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为唯识。便犯一分自所别不极成。亦有一分违
宗之失。大乘宗说十方佛色。及佛无漏色。小乘不
许有故。此是自法他不许者。若立为唯识。便犯他
一分所别不成。其此二因。皆有随一一分所依不
成。说极成言。为简于此。今者立二所馀两家共许
诸色为唯识故。宗后陈言定不离眼识。是极成能
别。问。小乘既不许色不离眼识。何不犯能别不极
成过耶。答。今此是有法宗依。但他宗中有不离义
便得。以小乘许眼识缘色亲取其体有不离义。兼
许眼识当体亦不离眼识。故无能别不极成过。问。
既共许有。岂无相符过耶。答。大乘但许境不离心。
外无实境若前陈后陈和合为宗了。立者即许。敌
者不许。立敌共诤。名为宗体。故无相符之过。此中
伹诤言陈耳。未推意许也。差别性故者。谓宗依宗
体之上。有此种种差别性故。所以定须置极成言
以简别之。方不犯似立宗中相违五过不极成四
过也。随自乐三句。前巳释讫。对因能成。故名所成。
如有成立声是无常。立宗式也。九种宗法。皆以声
为有法者。声体微妙。不在四微之数。四大于四微。
有具不具。唯声皆具。故或计常。或计无常。夫常与
无常。皆为边见。而此以无常立为宗式。至后出过
屡举常宗。盖有意焉。常住事胜。众生欣乐。多生耽
著。无常事劣。能引诸苦。易生厌离。是以经论广破
常见。屡言无常。能了此义。则于此论思过半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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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四。初总标三相。】

「因有三相。何等为三。谓遍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异
品遍无性。」

【华严钞云。所言因者。所由所以顺益待籍之义相
也。由有此所由所以顺益待籍。宗果方明。故说此
等名为因也。此即要是宗之所由。亦是宗之所以
等。由此即显与所立宗一向一味。能建立宗。名为
因也。此因通乎生了。生了各有三种。如前巳说。据
智觉言。三支比量。理贯五明。以破立为宗。言生智
了为体。则生了二因。各取三种中第一种为因。明
矣。同异二品。释见下文。宗法即因。以如是因。成如
是宗。名宗法也。或云。如举声言。未立宗时。但诠声
之自性。名为有法。若云是无常者。即诠声之差别。
谓是无常声。非是其常。今言宗法。即差别法也。此
中三相。即随举一因。望于三处。立三相名。如立声
是无常。所作性故。同喻如瓶。异喻如空等。即此所
作性。望于无常声法之上。决定有性。名遍是宗法
性。望于瓶等同品法上。定有所作。名同品定有性。
望于空等异品法上。遍无所作。名异品遍无性。此
所作性。具三相巳。方真成无常因也。此三相。翻下
似因一十四过。
△二别释二相。】

「云何名为同品异品。谓所立法。均等义品。说名同品。
如立无常。瓶等无常。是名同品。异品者。谓于是处。无
其所立。若有是常。见非所作。如虚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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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立法者。所立之宗法也。谓喻要与宗之义类。均
平齐等。谓之同品。如立无常。所立法也。瓶等无常。
均等义品也。是处。异品处也。宗与因对同品敌体
相番。方为异品。无之一字。非止相违别异而巳。故
龙树云。此中若品与所立法邻近均等。说名同品。
以一切义皆名品故。若所立无。说名异品。非与同
品相违或异。若相违者。应惟简别。若别异者。应无
有因。由此道理。所作性故。能成无常及无我等。不
相违故。若法能成相违所立。是相违过。即名似因。
如无违法相违亦尔。所成法无定无有故。非如瓶
等因成犹豫。于彼展转无中有故。以所作性现见
离瓶于衣等有。非离无常于无我等此因有故。云
何别法于别处转。由彼相似。不说异名。言即是此。
故无有失。若不说异。云何此因说名宗法。此中但
说定是宗法。不欲说言惟是宗法。若尔同品应亦
名宗。不然别处说所成故。因必无异。方成比量。故
不相似。
△三结成因性。】

「此中所作性。或勤勇无间所发性。遍是宗法。于同品
定有性。异品遍无性。是无常等因。」

【先释同异二品。尚未明因性。至此方结示因之三
性也。如举所作性因。此因要具三性。方是无常之
因。遍是宗法者。谓凡是一切所作性者。皆是无常
宗法。少有不是此宗法者。则所作因为不成过。同
品定有者。此所作性。要于无常同品法中。决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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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方为正因。设于无常同品法中或不定有。为不
定过。即似因也。异品遍无者。此所作性。要于虚空
异品法中。皆无其性。如于异中少有所作。此因则
宽。相违不定。故此三性。翻十四过。
○因明正理门
论九种宗法。谓立声常。所量性故。或立无常。所作
性故。或立勤勇无间所发。无常性故。或立为常。所
作性故。或立为常。所闻性故。或立为常。勤勇无间
所发性故。或非勤勇无间所发。无常性故。或立无
常。勤勇无间所发故。或立为常。无触对故。此中立
式显过之宗因。不出此九种中。此似楷定以所作
性。与勤勇无间所发性。为无常正因。三相具足。然
所作性即可尔。其勤勇无间所发性。于无常宗亦
非正因。故龙树云。如前成立声是无常。勤勇无间
所发性故。现见勤勇无间所发。或显或生。故成犹
豫。今所成立为显为生。是故不应以如是因證无
常义。又异品非勤勇无间所发。如电光等。及树声
水声风声。亦是无常。则非遍无。又缺第三相矣。此
但借为例耳。或谓于多因中检此二因为此论中
能立之因性者误也。
○论主举此。贵图易晓。今应
取奘师比量为正式。即前色不离眼识宗。因云。𣅀
许初三摄。眼所不摄故。同喻如眼识。宗中眼识。意
许是自證分因识。喻中眼识意许是见分果识相
分见分皆不离自證分故。三藏意许相分色为有
法也。如是。则何不立量云。相分是有法。定不离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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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分是宗。因云。是彼识分故。同喻如见分。曰。小乘
不许有四分故。恐犯随一等过。故但言眼识。问。此
量言陈。立得何色耶。曰。若但望言陈。即相质二色
俱成不得。若将意就言。即立得相分色也。既分相
分本质色。便是不极成。前陈何言极成色耶。相分
非共许故。曰。若望言陈有法自相。立敌共许色。故
著极成。若相分色。是大乘意许。何关言陈自相。宁
有不极成乎。言初三摄者。十八界中三六界。皆取
初之一界也。即眼根界。眼识界。色境界。是十八界
中初三界也。设不言初三摄。但言眼所不。摄。复有
何过。曰。有二过。一不定过。二违自教过。且不定过
者。若立量云。真故极成色。定不离眼识(自證分)。因云。
眼所不摄故。喻如眼识(见分)。即眼所不摄因阔。向异
喻后五三上转。皆是眼所不摄故。被外人出不定
过云。为如眼识(同喻见分)眼所不摄。眼识(见分)不离眼识
(自證分)。證极成色不离眼识(自證分)耶。为如后五三亦
是眼所不摄。后五三定离眼识(见分)。却證汝极成色
定离眼识(自證分)耶。问。今大乘言后五三亦不离眼
(见分)。得否。答。设大乘许后五三亦不离眼识(见分)
犯不定。便违自宗。大乘宗说后五三定离眼识(见分)
故。故置初三摄半因。遮后五三非初三摄故。问。伹
言初三摄。不言根所不摄。复有何过。答。亦犯二过。
一不定过。二法自相决定相违过。且不定者。若立
量云。真故极成色。定不离眼识(自證分)。因云。初三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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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如眼识(见分)。即初三摄因阔。向异喻眼根上转。出
不定云。为如眼识(见分)初三摄。眼识(见分)不离眼识(自證
分)。證极成色不离眼识(自證分)耶。为如眼根亦初三
摄。眼根非定不离眼识(见分)證汝极成色非定不离
眼识(自證分)耶。问。何不言定离。而言非定不离。答。大
乘眼根望于眼识(见分)。非定即离。且非离者。根因识
(见分)果。以同时故。非即者。色心(见分)各别故。故但言非
定不离。二犯法自相决定相违过者。外人申相违
量云。真故极成色是有法。非不离眼识宗。因云。初
三摄故。喻如眼根。即外人将前量异喻为同喻。将
同喻为异喻。问。得成法自相相违耶。答。非真能破。
夫法自相相违之量。须立者同无异有。敌者同有
异无。方成法自相相违。今立敌两家。同喻有。界喻
有。故非真法自相相违过。问。因初自许之言何用。
答。缘三藏量中犯有法差别相违过。因明之法。量
若有过。许著言遮。今三藏量既有此过。故置自许
言遮。问。何得有此过耶。答。缘大乘宗有两般色。有
离眼识本质色。有不离眼识相分色。若离眼识色。
小乘即许若不离眼识色。小乘不许。今三藏量云。
真故极成色是有法。若望言陈自相。是立敌共许
色。及举初三摄眼所不摄因。亦伹成立共许色不
离于眼识。若望三藏意中所许。但立相分色不离
眼识。将初三摄眼所不摄因。故立有法上意许之
差别相分色。定不离眼识。故古疏云。谓真故极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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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是有法自相(前陈宗依)。定不离眼识色是法自相(后陈
宗体)。定离眼识色(本质色)。非定离眼识色(相分色)是有法
差别(即前陈差别)。立者意许是不离眼识色(相分)。问。外人
出三藏量有法相违过时。自许之言如何遮得。答。
待外人申违量时。将自许二字。出外人量不定过。
外量既自带过。更有何理能显得三藏量中有法
差别相违过耶。问。小乘申违量行相如何。答。小乘
云。乍观立者言陈自相三支无过。及推所立。元是
暗含。若于有法上意之差别(相分色)。将因喻成立有
法上意许相分色不离眼识(自證分宗)者。即眼识(见分)
得为同喻。且如眼识无不离色。以一切色皆离眼
识故。既离眼识。不得为同喻。便成异喻。即初三等
因。却向异喻眼根上转。不改立者之因。立相违量
(同申一有法云)。真故极成色(后陈定相翻云)。非不离眼识宗(此论前陈
意许也不改先因云)。初三摄。眼所不摄故(翻异作同云)。同喻如眼
根。合云。诸初三摄眼所不摄故者。皆非不离眼识。
同喻如眼根。异喻如眼识。非即是无。无不离眼识
色。即遮三藏意许相分色是无也。所以三藏预著
自许言句。取他方佛色。却与外量作不定过。出过
云。为如眼识是初三摄眼所不摄。眼识非不离眼
识色。證汝极成色非不离眼识色耶。为如我自许
他方佛色亦是初三摄眼所不摄。他方佛色是不
离眼识色。却證汝极成色是不离眼识耶。外人相
违量。既犯共中他不定过。明知非真能破也。三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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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却成真能立也。若因中不言自许。空将他方佛
色与外人相违量作不定过。即他小乘不许。犯一
分他随一过。他不许此一分他方佛色在初三摄
眼所不摄因中故。
△三喻二。初标列。】

「喻有二种。一者同法。二者异法。」

【具云譬喻。譬比也。喻。晓也即以近事比类。令于深
法得晓了故。无著云。喻者见边义。谓以所见边与
所未见边和合正说。名之为喻。师子觉云。所见边
者。谓巳显了分。未所见边者。谓未显了分。以显了
分。显未显了分。令义平等。所有正说。名为立喻。龙
树云。然此因言。唯。为显了是宗法性。非。为显了同
品异品有性无性。故须别说同异喻言。若唯因言
所诠表义说名为因。斯有何失。复有何得。别说喻
分。是名为得。应如世间所说方便。与其因义都不
相应。若尔何失。此说伹应类所立义。无有功能。非
能立义。由彼伹说所作性故。所类同法。不说能立
所成立义。又因喻别。此有所立同法异法。终不能
显因与所立不相离性。是故伹有类所立义然无
功能何故无能。以同喻中不必宗法。宗义相类。此
复馀譬所成立故。应成无穷。又不必定有诸品类。
非异品中不显无性有所简别能为譬喻。故说颂
言。若因唯所立。或差别相类。譬喻应无穷。及遮遣
异品。世间伹显宗因异品同处有性为异法喻。非
宗无处因不有性。故定无能。若唯宗法是因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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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有不定应亦成因。云何具有所立能立及异品
法二种譬喻而有此失。若于尔时所立异品非一
种类。便有此失。如初后三。各最后喻。故定三相。唯
为显因。由是道理。虽一切分。皆能为因。显了所立。
然唯一分且说为因。
△二牒释二。初同喻。】

「同法者。若于是处。显因同品决定有性。谓若所作。见
彼无常。譬如瓶等。」

【是处。同喻处也。显因同品者。谓立同法喻者要当
显此喻先与前因同品合其定有之所作性。则无
能立不成过。而后合其所立之宗法。则无所立不
成过及俱不成过。谓若下。引喻式也。于中初八字。
是先因后宗之合词。如此则无无合倒合二过。譬
如瓶等。正举喻体。喻亦有依有体。瓶等是喻依。各
有所作性是喻体。今取喻体。不取喻依。不应分别
声瓶有异。但取无常义相似为因也。故龙树云。所
作相似乃有三种。若难瓶等所作性于声上无。此
似不成。若难声所作性于瓶等无。此似相违。若难
即此常上亦无。是不共故。便似不定。或似喻过。引
同法故。何以故。唯取总法建立比量。不取别故。若
取别义。决定异故。比量应无。此所谓总法。即是喻
体。所谓别义。即是喻依也。若有所缺。则是似同法
喻过。
△次异喻四。初正立异喻。】

「异法者。若于是处。说所立无。因遍非有。谓若是常。见
非所作。如虚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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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处。异喻处也。说所立无者。谓前所立无常之宗
在此异喻中无有。则无所立不违过。因遍非有者。
谓前同品定有之因于此异喻中要全非有。则无
能立不遣过及俱不遣过。谓若是常。先遣宗也。见
非所作。后遣因也。如是则无无离倒离二过。如虚
空等。正举喻体。若有所缺。则是似异法喻过。

合离宗因。前后不同。其故难晓。若谓比量之法宗
藉因明。是以先合因而宗自顺。则离词何独不然。
只是举因成宗。引法类喻。拣异立同。语势如此。如
合云。诸所作性。见彼无常。喻如瓶。即离云。若是常
者。见非所作。喻如空也。云何知所作性得成无常。
曰。我见一切所作性者皆是无常。如彼瓶等。之类
是也(此合也)。云何此因不成常宗。曰。若是常者。自非
所作。如虚空等。是也(此离也)。由是合词因先宗后为
正。离词宗先因后为正。其势然也。
△次申释异喻。】

「此中常言。表非无常。非所作言。表无所作。如有非有。
说名非有。」

【释异品云。谓于是处无其所立。释异法云。若于是
处说所立无。其于遍无之性不啻明晢矣。恐人仍
作相违别异会去。故于离词之后。复申明以常遣
无常以非作遣所作之故。以见异法之异。乃以所
立无故为异。而非相违别异之异也。问相违别异
与无何别。曰。两法对立。可言相违。可言别异。今直
言是法无耳。何得无别。如有非有说名非有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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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法。以其无故。名之曰无。岂别有一无。与有相
违与有别异。而谓之无哉。相违别异。名似同法。不
名异法。在龙树论中。前巳具引矣。
△四结成真能
立。】

「巳说宗因等。如是多言。开悟他时。说名能立。如说声
无常者。是立宗言。所作性故者。是宗法言。若是所作
见彼无常如瓶等者。是随同品言。若是其常见非所
作如虚空者。是远离言。唯此三分。说名能立。」

【简定三支。结成能立。
△二似能立门初四。似宗三。
初总标。】

「虽乐成立。由与现量等相违故。名似立宗。谓现量相
违。比量相违。自教相违。世间相违。自语相违。能别不
极成。所别不极成。俱不极成。相符极成。」

【即九种似宗也。相违五种。以所立宗。于智。于教。于
自。于他。有所违故。不成四种。以能所别立敌不许
极成就故。俱兼宗依宗体言之。或以相违为宗体
过。不成为宗依过。或以相违为宗依过。不成为宗
体过。皆非也。
△二牒释二。初释相违五过。】

「此中现量相违者。如说声非所闻。」

【声是耳识现量境故。今于声有法上。立非所闻宗。
故违现量。】

「此量相违者。如说瓶等是常。」

【有分别智。了瓶衣等。谓之比量。故于瓶等立常宗
者。为比量相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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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教相违者。如胜论师立声为常。」

【胜论二十四德中。声唯所作。馀或所作或非所作。
又谓声有三种。一合生。二离生。三声生。夫可合可
离。有生有灭。与所作性。皆是无常。而立为常。故违
自教。】

「世间相违者。如说怀兔非月有故。又如说言人顶骨
净。众生分故。犹如螺贝。」

【世间有二。一学者世间。二非学者世间。世俗共说
兔之怀胎因月而有。今言非月。即与非学者世间
相违。二乘学者修不净观时。观众生身无非不净。
今曰人顶骨净。即与学者世间相违。
○三藏量云。
真故极成色。真故二字。简世间相违过。及违教等
过。外人问云。世间皆知色离识有。今者大乘立色
不离眼识。以违世间共所知故。何不犯世间相违
过。答。夫立比量。有自他共。随其所应。各有标简。若
自比量(谓自立义令他解了)。自许言简(显自许之言无他随一等过)。若他
比量(于他立中出宗因过)。汝执言简(无违宗等失)。若共比量(于他立中
出比量过)。胜义言简(无自教等失)今此共比量有所简别。真
故之言。表依胜义。即依四种胜义谛中体用显现
谛立。问不违世间非学即可尔。又如世尊于小乘
阿含经。亦许色离识有。学者小乘共计心外有其
实境。岂不违于阿含等教学者小乘。答。但依大乘
殊胜义立。不违小乘之教学者世间之失。
是知
伹依殊胜义立。则违世间亦不为过。故著于此。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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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标准。】

「自语相违者。如言我母。是其石女。」

【生育我身。名为我母。石女不生。而言我母是石女
者。自语相违也。
△二释不极成四过。】

「能别不极成者。如佛弟子。对数论师。立声灭坏。」

【能别者。即后陈宗体。立敌共许有此法故。名为极
成。数论不许声灭坏故。是能别宗体不极成。

龙树论以勤勇无间所发因。成立声灭坏。广百论
破根境品。亦广推微声性散坏。正对数论师说。或
谓假立。非也。】

「所别不极成者。如数论师。对佛弟子。说我是思。」

【前陈有法。名为所别。佛弟子不许有我故。是所别
宗依不极成。
广百论破我品。广破思我。此但取
佛弟子不许有我。非不许思。思属遍行心所故(广百
论是诤意许此伹言陈故不同耳)。】

「俱不极成者。如胜论师。对佛弟子。立我以为和合同
缘。」

【能别所别二俱不成也。胜论计六句义。第六和合
句。彼云。和合者。如鸟飞空。忽至树枝。住而不去。一
切异法。忽尔和合。由和合性使之然也。佛弟子不
许有我是所别不极成。亦不许有和合性。是能别
不极成。故名俱不成。】

「相符极成者。如说声是所闻。」

【声是所闻。立敌共许。是相符也。是极成也。何亦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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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盖极成之法。虽立敌共许。而前陈后陈和合为
宗了。立者即许。敌者不许。立敌共诤。是名宗体。若
敌者不诤。两家符同。则正义何由而伸。正智何由
而生。非过而何。
△三结成似宗。】

「如是多言。是遣诸法自相门故。不容成故。立无果故。
名似立宗过。」

【是遣诸法自相门故。结相违五过。如说声非所闻。
即此非所闻言。便与声之自相相违。如言瓶常。即
此常言。便与瓶之自相相违等。不容成故。结不极
成四过。末句总结两段皆不生智果。
△二似因二。
初总标。】

「巳说似宗。当说似因。不成不定。及与相违。是名似因。」

【于因三相。有缺减处。即名似因。
△二别释三。初释
不成二。初列名。】

「不成有四。一两俱不成。二随一不成。三犹豫不成。四
所依不成。」

【此以因望宗。亦就不许说不成。解者遂以为缺遍
是宗法性之过。既不成矣。又岂论其缺何相缺何
相哉。
△二释相。】

「如成立声为无常等。若言是眼所见性故。两俱不成。」

【如成立声为无常等。此是总句。下所作性故。亦承
此说去。以声为眼境。非但敌者不许。即立者亦难
自许。故两俱不成。此两字。解者俱谓常无常二宗。
据龙树云。彼此不同许。定非宗法。如有成立声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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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常。眼所见故。又若敌论不同许者。如对显论。所
作性故。则谓立敌两家俱不成者为得之。】

「所作性故。对声显论。随一不成。」

【以所作性为无常因。得矣。而对彼声显论师。不许
声为所作性故。犯随他一分不成过。声显论者。成
唯识云。有馀偏执一切声常。待缘显发。方能诠表。
瑜伽亦云。外声论师。起如是见。立如是论。声相本
有。无生无灭。然由数宣吐。方得显了。而声体是常。】

「于雾等性起疑惑时。为成大种和合火有。而有所说。
犹豫不成。」

【此无磪见而立量者之譬也。远处见烟。比知有火。
何过之有。今于雾等。尚未了知是烟非烟。而遽成
立大种和合火有有所言说。应立量云。彼所见相
是有法(即雾等性)。大种和合火有为宗。因云。以见烟故。
四大能造。故称为种。即薪炭等和合有火而烟生
焉。起疑惑时。即是犹豫。不必以大种和合分为两
因以作犹豫也。况和合大种。是宗非因。以现烟故
为因。龙树论可据。】

「虚空实有。德所依故。对无空论。所依不成。」

【虚空是有法。实有为宗。因云。德所依故。自说则可。
若对无空论立。则所依不成。以彼不许有虚空故。
空既非有。德何所依。龙树云。或于是处有法不成。
如成立我其体周遍。于一切处生乐等故。对无我
论。所依不成。据此则所依即宗依也。然则与所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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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极成何异。曰前说宗不成。此说因不成。所以不
同。
△二释不定二。初列名。】

「不定有六。一共。二不共。三同品一分转。异品遍转。四
异品一分转。同品遍转。五俱品一分转。六相违决定。」

【此以喻显不定。解者俱以为后二因。性不具之过。
玩论文意。正谓不定是何宗。乃缺遍是宗法性耳。
不定即是犹豫因。
△二释相。】

「此中共者。如言声常。所量性故。常无常品。皆共此因。
是故不定。为如瓶等。所量性故。声是无常。为如空等。
所量性故。声是其常。」

【常无常二宗共一因故名共。如言下。立量。常无下。
辩过。为如下。正出不定之相。后文仿此。声常所量
性故。即九种宗法中第一种。此中常宗。空为同品。
瓶为异品。所量性因。同异俱有。则声果常耶。抑非
常耶。故成不定。】

「言不共者如。说声常。所闻性故。常无常品。皆离此因。
常无常外。馀非有故。是犹豫因。此所闻性。其犹何等。」

【常无常二宗。皆离此因。故名不共。声常。所闻性故。
即九种宗法中第五种。此所闻性之因。以空为同
品。空何所闻而显常。则常品离此因矣。以瓶为异
品。瓶何所闻而显无常。则无常品亦离此因矣。二
处皆离。二外无法。此所闻性。当以何法为同品耶。
此似阙同品定有性。其实三相俱缺。】

「同品一分转异品遍转者。如说声(有法)非勤勇无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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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无常性故(因)。此中非勤勇无间所发宗。以电空
等为其同品(且按定同品。下举因出过)。此无常性。于电等有(一分转)
于空等无(一分不转。此不应无而无即乖同品定有性)。非勤勇无间所发
宗。以瓶等为异品(以瓶由人工无间得成故)。于彼遍有(以瓶全体是无常故。
即异品遍转。此不应转而转。即乖异品遍无性)。此因以电以瓶为同法故。亦
是不定(此句按定下出不定之相)。为如瓶等无常性故。彼是勤勇
无间所发。为如电等无常性故。彼非勤勇无间所发
(两趣不定意因不成)。」

【声有三种。一因执受大种。谓语等声。一因不执受
大种。谓树等声。一因俱大种。谓手鼓等声(以手举鼓手是
执受鼓是不执受故曰俱)。此非勤勇无间所发声。即因不执受
大种声也。下勤勇无间所发声。即因俱大种声也。
非勤勇无。间所发。无常性故。即九种宗法中第七
种。此无常性下六句。虽正释同品一分转异品遍
转。而实非正出过之词。不过审定以电以瓶为同
法耳。为如瓶等下。乃正出不定之相。下二条亦准
此。谓若拣去一分不转之空。而取遍转之瓶。与电
偕为同法。庶免缺二相过。然亦是不定。何者。电瓶
二物。在无常因。则为同法。以此二物皆无常故。在
非勤勇无间所发宗。则电同瓶异。今举因成宗。则
两趣无定。将以无常之瓶。成勤发之宗乎。抑以无
常之电。成非勤发之宗乎。既不定是非勤发之宗。
则非遍是宗法性矣。何止后二相俱缺而巳耶。下
条仿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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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品一分转同品遍转者。如立宗言声是勤勇无间
所发(宗)。无常性故(因)。勤勇无间所发宗。以瓶等为同
品(亦勤发类故)。其无常性(此句贯下二于字)。于此遍有(即同品遍转也。此不
为过)。以电空等为异品(皆非勤发类故)。于彼一分电等是有(即异
品一分转也此正是过)。空等是无(此不为过)。是故如前亦为不定。」

【声是勤勇无间所发。无常性故。此九种宗法中第
三种。如前者。谓此无常因。以电以瓶为同法故。亦
为不定。为如电等无常性故。彼非勤勇无间所发。
为如瓶等无常性故。彼是勤勇无间所发。此似阙
异品遍无性。其实三相俱缺。】

「俱品一分转者。如说声常。无质碍故(此立量下辩过)。此中常
宗。以虚空极微为同品(外道计微尘常故亦入此同品)。无质碍性(此句
贯下四个于字)
。于虚空等有(空无质碍故。即一分转也)。于极微等无(尘有质碍
故。即一分不转。此不应无而无也)。以瓶乐等为异品(瓶乐皆无常故)。于乐等
(同无质碍一分转。此不应转而转也)于瓶等无(瓶有质碍。一分不转)。是故此因
以乐以空为同法故亦名不定。」

【俱者。同品异品。俱一分转。一分不转也。声常。无质
碍故。九种宗法所不载。说见后似喻解中。无质碍
因。于同品极微一分不转。于异中乐等一分转。故
应拣去一分不转之极微。而取一分转之乐等。与
空偕为同法。然于无质碍因可尔。若举因成宗。则
为不定。将以无质碍之空。成声是常乎。将以无质
碍之乐。成声是无常乎。乐字。若是音乐之乐。则亦
声耳。不可以声还喻于声。当以苦乐之乐为定。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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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论师执我是思。受用萨埵剌阇答摩所成大等
二十三法。萨埵剌阇答摩。旧译乐苦痴。亦名喜忧
闇。新翻贪嗔痴。详金七十论广百论中。二论多言
乐等三法。立量专为破外道。而数胜其渠魁也。故
举喻举宗举因。皆不出此数种论中。不当更为异
释耳。】

「相违决定者。如立宗言。声是无常。所作性故。譬如瓶
等。有立声常。所闻性故。譬如声性。此二皆是犹豫因
故。俱名不定。」

【声是无常。所作性故。即九种宗中第二种。或立为
常。所闻性故。即第五种。此立敌共诤一有法。因喻
各异。三相无缺。但两家俱不能出过。如立者虽自
立无常。而亦许声是所闻性。同彼声性。故不能出
常宗过也。敌者虽自立常。而亦许声是所作性。同
彼瓶等。故不能出无常宗过也。既不能互出其过。
两家犹豫。不能定成一宗。互不生其正智。故名决
定相违不定过。解者皆谓缺第三相。谬矣。
△三释
相违二。初列名。】

「相违有四。谓法自相相违因。法差别相违因。有法自
相相违因。有法差别相违因。」

【法。即后陈宗体。有法。即前陈宗依。自相。即言陈之
自相。差别。即意许之差别。如真故极成色。是有法
自相。定离眼识色。非定离眼识色。是有法差别。定
不离眼识宗。是法自相。相分定不离自證分。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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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别。相违者。是因违于宗也。凡相违因出过申量。
皆改宗不改因。番异作同。番同作异。旧注家似不
了此。
△二释相。】

「此中法自相相违因者。如说声常。所作性故。或勤勇
无间所发性故。此因唯于异品中有。是故相违。」

【此因与后陈宗法之自相相违也。如说声常。所作
性故。即九种宗法中第四种。或勤勇无间所发性
故。即九种中第六种。此因唯于异品中有者。以常
住宗。必以虚空等为同品。以瓶瓯等为异品。今所
作因。或勤勇无。间所发因。止向瓶等异品上转。不
向同品空等上转。故与常宗自相相违。】

「法差别相违因者。如说眼等(宗之自相)。必为他用(宗之差别相)
积聚性故(相违之因)。如卧具等(喻也上立量下辩违)。此因如能成立。
眼等必为他用(此他即是我)。如是亦能成立所立法差别
相违(先出过名后言所以)。积聚他用诸卧具等。为积聚他所受
用故(此他属他人)。」

【此因与后陈宗法上意许差别之相相违也。数论
师金七十论云。我是实有。聚集为他故。我见世间
一切聚集。并是为他。譬如床席等聚集非。为自用。
必皆为人设。有他能受用。为此故聚集。屋等亦如
是。大等亦如是(大。即地。水。火。风。空。等即等馀二十二法)。五大聚名身。
是身非自为。决定知为他。他者即是我。故知我实
有。此中即借其说立量以破之。取其五大聚名身
中眼一种为有法。非为自用并是为他句为宗。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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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句为因。如床席等为同喻。夫眼与床席非同类
无论也。眼之积聚不同床席之积聚亦无论也。今
第就所谓他者辩之。先曰非为自用必皆为人设。
则自他有辨矣。后曰他者即是我。则自他无辨矣。
欲成就身积聚。则混自他而一之。欲成就卧具积
聚。则析自他而二之。岂非违乎。自。他。即差别也。故
此积聚性之因。如能成就眼等必为他用之宗法。
亦能成就此宗法差别相违之过。何以故。工匠之
积聚床席等。专为积聚主人所受用故。眼积聚性。
异熟长养。俱不属他人。岂其类哉。造床织席。亦有
自用者。为拣此一分。故曰积聚他用诸卧具等。申
违量云。眼等不为他用。积聚性故。喻如眼根。有法
是浮尘根。喻是胜义根。】

「有法自相相违因者。如说有性(有法)。非实非德非业(宗)
有一实故。有德业故(因)。如同异性(喻)。此因如能成遮
实等(非实德业宗)。如是亦能成遮有性(亦非大有性)。俱决定故
(既能遮此定亦遮彼)。」

【此因与前陈有法自相相违也。胜论师立六句义。
一实。二德。三业。四大有性。五同异性。六和合性。各
有自体。摄法多少不同。其大有性唯一。实德业三
同一有故。离实德业外别有一法为体。由此大有。
有实等故。同异亦一。实德业三。总一同异。然离实
等有别实体(详见华严玄谈八卷及胜宗十句论)。今言有性者。即彼
第四大有性也。言陈有性。则有性言。直诠大有性
857-A¶ 第 927a 页 X53-0927.png
之自相也(未论此性有非有等差别故)。非实非德非业。即用彼
离实德业外别有一法实体为宗。即以实德业三
有实法为因。以自有一实德业体。故非彼实德业
也。以同异性为喻。同异有一实同异。非实等。以明
有性有一实有性。非实等也。然此。有一实等因。既
成遮实等宗。则亦成遮有性。而与有法自相相违。
以彼云实德业三同一有故。既遮实等性。岂不遮
大有性耶。遮此遮彼。俱决定故。申违量云。有性即
实即德即业。有一实故。有德业故。如石女儿寐言
曰。胜宗十句论云。同以合实德业为义。有诠智因。
异以常于实等则转依一实为性。有遮觉义。此论
中引同异为喻。有深意焉。如同欲合。而异返遮。此
中成遮二字。即彼合遮字也。喻况别有一实德业
之因。本欲合成有法以立宗。而反遮其当体以相
违。是知此同异性。及上卧具等喻。未陈违义前。可
作同品定有。出违义后。翻作异品遍无。是以不改
宗喻二支。伹简因之相违也。】

「有法差别相违因者。如即此因(有一实故有德业故)。即于前宗
(非实非德非业)。有法差别(有实体之有性。无实体之有性。是有法差别)。作有缘性
(以成大有性离一切法有自性故。即于有作缘也)。亦能成立与此相违作非
此缘性(以遮有性故。即于非有作缘也)。如遮实等。俱决定故(实等非实等。实
等非有性。以例有性非有性。有性亦非有也)。」

【此因与有法上意许之差别相违也。有性一也。胜
论计有实体。大乘明非有实体。有与非有。有法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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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也。如前别有一实等因。于遮实等宗。固能成立
有实体之大有性。于有法上作有缘性。而亦即能
成立无实体之大有性。于有法上作非有缘性。而
与意许差别相违。何以故。如遮实等。实等非有体。
亦遮有性。有性亦无体故。俱决定故。如前巳说。言
缘性者。因与有法作有非有之缘也。申违量云。汝
所执有性是无法。即实即德即业是宗。因云。有一
实故。有德业故。喻如毕竟无。寱言谓缘即因。有即
同品。非有即异品。于义无乖。但变文而言。恐滋疑
惑。故顺文而释。使人易晓耳。问。前云有性。詺曰自
相。今有缘性。詺曰差别。俱是有性。何以异乎。曰。前
云有性。即六句中大有性。以是前陈有法。非是对
无而言有性。今言有缘性者。即于前陈有法之上。
论有论无。故名差别。岂得同耶。
△三似喻二。初结
前标后。】

「巳说似因。当说似喻。」

【△二列名委释二初标列。】

「似同法喻有其五种。一能立法不成。二所立法不成。
三俱不成。四无合。五倒合。似异法喻亦有五种。一所
立不遣。二能立不遣。三俱不遣。四不离。五倒离。」

【此中不成不遣。俱以声常无质碍为宗因。查九种
宗法中。无此一因。以无质碍因。常无常宗俱用不
著。现见电等。皆无质碍。皆无常故。其无常宗。异品
遍转。尤难成立。今乃有此一种宗法者。盖由常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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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因。如所量性故。所闻性故。勤勇无间所发性故。
俱经大乘出其过失。立义不成。且常住宗无同品
故。故将无常宗异喻虚空。翻异作同。而变其因曰
无质碍故。立声为常。以声与虚空俱无质碍故。故
因明正理门论谓之颠倒成立。名为同法相似。不
然。常宗无质碍因。以空为喻。可谓俱成矣。而亦列
之俱不成中。其理难会。解者千说万说。终不能明
其所以。由未熟究诸论。源头不清。故欲疏沦流委。
而其道无[糸*系]耳。
△次释相二。初似同法。】

「能立法不成者。如说声常。无质碍故(此宗因。向下三种不成。俱承此
说去)。诸无质碍。见彼是常。犹如极微。然彼极微。所成立
法常性是有。能成立法无质碍无。以诸极微质碍性
故。」

【此同喻合宗不合因也。诸无质碍。见彼是常。犹如
极微。此合词也。诸无质碍。如电光等。现见无常。犯
不定过。极微之喻。虽有常性。且有质碍。三支病痛。
一合便见。此无合之所以为过也。此中许极微常
者。亦是纵成。立此喻式。依大乘教。亦是无常。以有
方分。可分析故。】

「所立法不成者。谓说如觉。然一切觉。能成立法无质
碍有。所成立法常性是无。以一切觉皆无常故。」

【此同喻合因不合宗也。胜宗十句论。觉云何。谓悟
一切境。此有二种。一现量。二比量。虽无质碍。刹那
刹那生灭不停。体是无常。故虽成因。不成宗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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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不成者。复有二种。有及非有。若言如瓶。有俱不成。
若说如空。对非有论。无俱不成。」

【同喻宗因俱不成也。有即同品定有之有字。非有
即异品遍无之无字。若言如瓶。瓶无常性。宗不成
矣。瓶有质碍。因不成矣。是同品定有性中。宗因俱
不成也。若说如空。则为俱成。以空是常。无质碍故。
今对非有空论。无俱不成。盖空既无矣。又何论其
常与无常。有质碍无质碍哉。是异品遍无性中。宗
因俱不成也。问。若说如空。正以空为同品耳。今乃
言异品不成。何也。曰。至教止许空为无常宗之异
喻。而不许为常宗之同喻故也。何故如此。曰。虚空
是依无质碍处假施设故。虽有虚言。都无实境。故
广百论云。又此虚空。四谛不摄。虽执实有。然必应
许有分别智之所了知。除五识身所引意识。其馀
有漏不定外门分别意识。决定不能缘实有境。故
说颂曰。智者依世间。亦不见此义。谓诸有智者。依
止世间。随分别识。于虚空等。虽复专精愿求实义。
乃至少分亦不可得。唯见依名所起分别似虚空
等种种影像。掌珍论亦立量广破虚空非实有故。
何以證至教止许空为无常异喻。曰。即无常异喻。
亦止一分许。一分不许。因明正理门论云。喻有二
种。同法。异法。同法者。谓立声无常(宗)。勤勇无间所
发性故(因)。以诸勤勇无间所发。皆见无常(合)。犹如
瓶等(喻)。异法者。谓诸有常住。见非勤勇无间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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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如虚空等(喻)。前是遮诠。后唯止滥。由合及离比
度义故。由是虽对不立实有太虚空等。而得显示
无有宗处无因义成。此一分许也。又曰。若无常宗。
全无异品。对不立有虚空等论。云何得说彼处此
无。此一分不许也。何以證不许空为常宗同喻。曰。
广百论破常品云。彼虽方便殷勤立常。而竟不能。
说有道理。如是句义。所立能立一分所依不极成
故。既不许有馀同类义。同喻阙故。比量不成。又云。
又立常者所说道理。唯依异法。无同法故。所立不
成。夫常之同喻止有空耳。而一则云同喻阙。一则
曰无同法。是不许虚空为同喻明矣。又龙树释似
同法云。由同法喻颠倒成立。是故说名同法相似。
如有成立声是无常。勤勇无间所发性故。此以虚
空为异法喻。有显虚空为同法喻。无质等故。立声
为常。如是即此所说因中。瓶应为同法。而异品虚
空说为同法。由是说为同法相似。夫既改宗为常。
改因为无质。以空为同品。则同品矣。而必曰异品
虚空说为同法。此非止许为异品不许为同品之
明證哉。则又何疑于空喻之异品不成乎。既不成
无常宗之异品。又岂成常宗之同品耶。问。世间万
法。孰非虚幻。何止虚空。且法性宗往往以虚空喻
真性无为。而法相宗顾独不许。其故何哉。答。就胜
义说。虚空许有。就世俗说。虚空实无。盖因凡外种
种妄计唯我与常。牢不可破。故广百论首破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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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破我执。皆以三支立量破之。至于常宗无同品。
无常宗无异品。我宗无因无喻。此义一篇之中时
隐时见。盖自三支比量一立。而凡外之边见我见。
无复置喙之地。此因明之所以匡正颓纲。能生正
智。而理贯五明。为求法菩萨所必求者也。岂容以
粗心少智。闯其藩离。自谓堂奥也哉。】

「无合者。谓于是处。无有配合。但于瓶等双现能立所
立二法。如言于瓶。见所作性。及无常性。」

【声是有法。无常为宗。因云。所作性故。同喻如瓶。合
云。诸所作性故者。皆是无常。同喻如瓶。异喻如空。
此量式也。今但于喻上双现宗因。而无合词。是故
成过。所以必欲合者。其说巳见前条。不用前宗因
者。以带过故。既巳带过。又何须论其合不合哉。故
仍举前真能立门所引之例。下条放此。过在合中
见者。是缺同品定有性。过在离中见者。是缺异品
遍无生。】

「倒合者。谓应说言诸所作者皆是无常。而倒说言诸
无常者皆是所作。」

【此无过之量。倒合犹未见其过。若应云诸无质碍
见彼是常。而倒说言诸常住者皆无质碍。则犹豫
因不甚显现。此倒合之所以为过也。】

「如是名似同法喻品。」

【略结似同。
△二似异法。】

「似异法中所立不遣者。且如有言。诸无常者。见彼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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碍。譬如极微。由于极微所成立法常性不遣。彼立极
微是常性故。能成立法无质碍无。」

【真异喻者。必无同法宗因。于同宗因有一不遣。则
名似也。且如下。立量。由前同法立常宗无质碍因。
故今异法立无常宗有质碍因。此亦总句。三不遣
俱承此说去。此谓极微之异喻。但遣能成立之无
质碍因。不遣所成立之常宗。故曰所立不遣也。】

「能立不遣者。谓说如业。但遣所立。不遣能立。彼说诸
业无质碍故。」

【胜宗十句论云。业句义云何。谓五种业。名业句义。
何者为五。一取业。二舍业。三屈业。四伸业。五行业。
取业云何。谓上下方分虚空等处极微等。合离因
依一实。名取业。舍业云何。谓上下方分虚空等处
极微等。离合因依一实。名舍业。屈业云何。谓于大
长实依附一实。近处有合。远近处离合因。是名屈
业。伸业云何。谓于大长实依附一实。近处有合。远
近处合离因。是名伸业。行业云何。谓一切质碍实
和合依一实合离因。名行业。如是五业。几有实。几
无实。一切有实。如有实。依一实。无质碍。无德。无细
分等。广如彼论。以业无常。无质碍故。但遣所立之
常宗。不遣能立之无质碍因也。】

「俱不遣者。对彼有论。说如虚空。由彼虚空。不遣常住。
无质碍性。以说虚空是常性故。无质碍故。」

【以虚空喻。一分不许。一分许故。自一分不许者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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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则曰对非有论。自一分许者言之。则曰对彼有
论。于似同法中。则曰对非有论。于似异法中。则曰
对彼有论。此又许为异品而不许为同品之一大
證据也。在异品中既俱不遣。则同品中为俱成矣。
而又曰俱不成。是则虚空之喻。无施而可。岂非不
许虚空作喻之明證乎。空有常性。不遣同宗。无质
碍性。不遣同因。是能立所立俱不遣也。】

「不离者。谓说如瓶。见无常性。有质碍性。」

【离者。对合而言。应云。诸无常者。见彼质碍。犹如瓶
等。诸无常者。如电光等。无质碍故。则知无质碍因
是犹豫因。缺异品遍无性矣。因中缺第三相之过。
一离便见。此离之所以不可少也。今伹于异喻双
现宗因。则其过不见。故不离为过。】

「倒离者。谓如说言。诸质碍者。皆是无常。」

【先提无常在前。则无质碍之电光等俱现在前。其
过易见。若云诸质碍者皆是无常。则其过隐矣。以
诸质碍皆无常故。此倒离之所以为过也。
△四总
结似能立门。】

「如是等似宗因喻言。非正能立。」

【此结前三十三过。总成似能立门也。
△三真现量
门二。初总标。】

「复次为自开悟。当知唯有现比二量。」

【龙树云。为自开悟。唯有现量。及与比量。彼声喻等。
摄在此中。故唯二量。由此能了自共相故。非离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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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别有所量。为了知彼。更立馀量。
二量之外。更
有圣教量。以不违此二量之教。名圣教量。故云唯
有二量。
△二正释。】

「此中现量者。谓无分别。若有正智。于色等义。离名种
等所有分别。现现别转。故名现量。」

【古德释云。现量者。现。谓显现。即分明證境。不带名
言。无筹度心。亲得法体。离妄分别。名之为现。言量
者。量度。是楷定之义。谓心于境上度量楷定法之
自相。不错谬。故名量。真现量体。即五识身俱意。诸
自證分。诸定心。兼第八识。此等诸心心所。有六义
名现。一现有。简龟毛等。二现在。简过未。三显现。简
种子。无作用故。四现离照现名为现。谓能缘之心
行相。远离诸分别故。即此谓无分别等是也。五现
谓明现。谓诸定心澄湛。随缘何境。皆明證故。即明
證众境。名为现量。六现谓亲现。即亲冥自体。若一
切散心。若亲于境。明冥自体。皆名现量。第五明现。
第六亲现。此二种。简诸邪智等。如病眼见空华毛
轮等。虽离分别。任运而缘。然不能明證众境。亲冥
自体。故非现量也。因明古疏。略有二解。一现之量。
谓前五识。依所依根。于现在世。缘现有境。根亦与
识同照前境。有发识用。根义显胜。得显现名。虽照
于境。以体是色。无缘虑用。不能量度。但有现义。不
得量名。唯心心所。量度于境。缘虑用增。体具现义。
亦有量境之能。今从能发之根。显所发识。名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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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依士释也。二现即量。谓明了意识一分。除馀散
意识。及独头起者。并取定意识及第八识能缘见
分。亲缘现境。作用显现。而彼所依意根界体。非显
现故。故不取之。但就能缘见分。现即是量。持业释
也。谓无分别者。即显能缘行相。不筹不度。任运因
循。照符前境故。离名种等所有分别者。离随念计
度名言种类诸门等分别心故(分别心略有三种。一自性分别。唯缘
现在所缘诸行自相行分别。所缘行。即五尘也。自相行。如色以青为行相。眼识缘时。亦任运作青行相。名
自行。又自相即能缘行。简共相行。如缘青时。即缘黄不著。二随念分别。于昔曾所受诸行追念行分别。唯
缘过去。三计度分别。于去来今不现前思搆行分别。即非有计有。是非量境。然约三世计度。不定一世。自
性分别。即无分别也)。现现别转者。于现在世。以显现心。缘现
有境。但随所缘自性分别而转。如此则何言无分
别。曰。虽有自性。而无馀二。说无分别。如一足马。名
为无足。寱言云。此一量。与下比量。依颂而言。当在
后文似破之后。而立于论之中者。是论主欲人悟
立破之法。乃是成此现量中事。若人了达此体。依
前可以能立。依后可为能破。若不尔者。则与现量
相违。依前即为似立。依后即成似破。故置之于此。
以示立宗造论者。须从现量正智中流出。方堪作
立破之主也。
△四真比量门二。初正释。】

「言比量者。谓藉众相而观于义。相有三种。如前巳说。
由彼为因。于所比义。有正智生。了知有火。或无常等。
是名比量。」

【比量者。比谓比类。量即量度。以比类量度而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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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名为比量。众相。即三种相。三种相。即遍是宗法
同品定有异品遍无之三相也。由彼三相为因。于
三支比量之义。有正智生。了知等者当知比量有
五种。一相。二体。三业。四法。五因果。一相比量者。谓
随其所有相貌相属。或由现在。及先所推度境界。
如以见幢故。比知有车。以见烟故。比知有火等。二
体比量者。由现见彼自体性故。比类彼物不现见
体。或现见彼一分自体。比类馀分。如以现在比类
去来等。三业比量者。谓以作用比业所依。如见远
物。无有动摇。鸟集其上。比知是杌。若有动摇。比知
是人等。四法比量者。谓于一切相属著法。以一比
馀。如属无常。比知有苦。以属苦故。比空无我。以属
生故。比有老法。以属老故。比有死法等。五因果比
量者。谓因果相比。如见物行。比有所至。见有所至。
比先有行。若见有人如法事王。比知当获广大禄
位。见大禄位。比知先巳如法事王等。了知有火。即
相比量。了知无常。即法比量。等者。等馀体业因果
也。寱言云。上真现量一门。即题中正理二字。此真
比量一门。即题中因明二字。故比量之法。全是现
量体上之智用。从体起用。所以标因。摄用归体。故
云入理。应知此真比量。即前正能立中因三支三
相之法所分出也。
△二通结。】

「于二量中。即智名果。是證相故。如有作用而显现故。
亦名为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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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二量中。是总句。即智名果是證相故。言现量也。
如有作用而显现故。亦名为量。言比量也。智即是
果。持业得名。以是證真之行相故。自凡夫人以率
尔心缘实境时。皆是现量。因闻至教。有正智生。得
法自相。亦是现量。乃至佛果。于所缘智。都无所得。
智与真如。平等平等。亦只是现量。现量非有二也。
智非即果而何哉。如眼等根。唯佛等缘。是现量得。
馀散心中。无现量得。以能发识。有作用故。比知是
有。虽是比知。亦不违于佛之现量。然根是色。无缘
虑用。以显现故。亦有现义。以无缘虑。不得量名。唯
此比知。得名为量。作用显现。俱指根言。以根例比
量。根无量义。故补之曰亦名为量也。护法菩萨说。
世间有法。略有三种。一。现所知法。如色声等。二。现
受用法。如瓶衣等。三。有作用法。如眼耳等。色声等
尘。世间共见现量所得。眼等五根。非现量得。由彼
彼用。比知是有。此以有作用法例真比量。而以现
受用法为似现量。以见真比量之不违于现量。则
世之所谓比量者皆非量耳。其显正闭邪。不既著
明深切矣乎。
△五似现量门。】

「有分别智。于义异转。名似现量。谓诸有智。了瓶衣等
分别而生。由彼于义。不以自相为境界故。名似现量。」

【谓诸有智了瓶衣等分别而生。释上有分别智。由
彼于义不以自相为境界故。释上于义异转。了瓶
衣等者。此虽现见受用。而非现量所缘。是假法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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缘瓶等心。不缘自相。缘共相故。若法自体。唯證智
知。言说不及。是为自相。若法体性。言说所及。假智
所缘。是为共相。如眼识缘青境自相时。得青色之
自相。若后念分别意识起时。即非青色解。便是共
相比量也。才作解心时。不实青色之体。为带名言。
是在假相也。问。此缘瓶衣心。是何量摄。答。不亲缘
得法自体故。非真现量。非比度故。亦非比量。是非
量收。或以似现量同真比量者非也。智觉云。似现
量者。准理而言。有五种智。皆名似现量。一散心缘
过去。二独意缘现在。三散意缘未来。四缘三世疑
智。五缘现在诸惑乱解。此等诸心。能缘行相。有筹
度故。皆不以自相为境故。又随先所受分别转故。
名似现量。然有二种。一无分别心。谓愚痴人类。及
任运见于空华等。虽无分别。然不分明冥證境故。
名似现量。二有分别心。现带名言。不得法之自相。
妄谓分明。得境自体。名似现量。又云。男女天地等
见一合相。名似现量。此以众缘合故。如揽众微以
成于色。合五阴以成于人。名一合相。如是见者。是
有分别智于义异转。故名似现量。真现量者。如一
合相。相不可得。金刚经云。如来说一合相。即非一
合相。以从缘合。即无性故。无性之性。是所證理。如
是知者。是正智生。是自相处转。名真现量。
△六似
比量门。】

「若似因智。为先所起诸似义智。名似比量。似因多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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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巳说。用彼为因。于似所比。诸有智生。不能正解。
名似比量。」

【以因多种。释似因智。有十四过。故云多种。用彼为
因。释上为先。龙树亦云。随先所受分别转故。当是
八识中所含藏邪见种子也。发为现行。即是似智。
似所比下。释上似义智。即随彼似因。所比似义。诸
有智生。名似义智也。或总指似立。名为似因。以望
智果故。诸有智生。即量果也。
△七真能破门。】

「复次若正显示能立过失。说名能破。谓初能立缺减
过性(三十三过总名缺减过性)。立宗过性(宗中九过)。不成因性。不定因
性。相违因性(因中十四过)及喻过性(喻中十过)显示此言。开晓
问者。故名能破。」

【所谓能破者。岂胜是务求。期于开悟问者。令生正
智而巳。破者之心。悲悯心也。广大心也。不然。即能
显示彼过。破坏他宗。成立巳宗。不为能破矣。况安
慧云。若不言令他解了者。听者未解此义。应名立
宗。则问者不晓。宗亦不成。岂成能破乎。
△八似能
破门。】

「若不实显能立过言。名似能破。谓于圆满能立显示
缺减性言(亦此总句)。于无过宗有过宗言。于成就因不成
因言。于决定因不定因言。于不相违因相违因言。于
无过喻有过喻言。如是言说。名似能破。以不能显他
宗过失。彼无过故。且止斯事。」

【本无缺减。妄言缺减。不能了立者之宗。翻成自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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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过。故名似能破也。末句结说收辩。龙树论中。广
陈似能破之相。文繁不引。
△三颂结。】

「 巳宣少句义
 为始立方隅
 其间理非理
 妙辩于馀处」


【以颂起。以颂结。论之体也。龙树论末亦云。又即此
类过失言词。我自明属论式等中。多巳制伏。又此
方隅。我于彼古因明论中。巳具分别。故应且止。是
知因明一宗。妙论非一。梵本流入震旦者。千百之
一二耳。奘师所携。犹有三十六部。今藏中寥寥止
此二三种。而读者又不精研博究。欲以浅近分别
心。窥测圣智现量境界。能免谤法之咎哉。理。即真
立真破。非理。即似立似破也。

据杂集论。宗因喻合之外。更有所谓结者。谓到究
竟趣所有正说。由此道理极善成就。是故此事决
定无异。结会究竟。是名结。如无我论者。即于此事。
对我论者。先说诸法无我。此言是立宗。次说若于
蕴施设。四过可得故。此言是立因。所以者何。若于
诸蕴施设实我者。此所计我。为即蕴相。为于蕴中。
为于馀处。为不属蕴而施设耶。若即蕴相而施设
者。蕴不自在。从众缘生。是生灭法。若即彼相。我不
成就。是名初过。若于蕴中而施设者。所依诸蕴。既
是无常。能依之我。亦应无常。是第二过。若蕴离于
馀处施设者。我无所因。我亦无用。是第三过。若不
属蕴而施设者。我应独存。自性解脱。更求解脱。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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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其功。是第四过。次说如于现在施设过去。此言
是立喻。所以者何。若同现在相施设实有过去者。
此所计过去。为即现在相。为于现在中。为于馀处。
为不待现在而施设耶。若即现在相而施设者。巳
生未灭。是现在相。过去法体亦应巳生未灭为相。
是初过。若于现在中施设者。于未灭中。施设灭体。
不相应故。不应道理。是第二过。若离现在于馀处
施设者。除现在外。馀实有为事少分亦不可得。云
何于彼施设。是第三过。若不待现在而施设者。亦
应施设无为为过去世。是第四过。然过去世。相灭
坏故。无相义成。若同现在施设。即成四过。是故过
去相不成就。诸法无我亦尔。若于蕴施设。即四过
可得故。无我义成。次说如是遮破我颠倒巳。即由
此道理常等亦无。此言是合后说。由此道理。是故
五蕴皆是无常。乃至无我。此言是结。
是知合而
无结。则不为究竟。岂成能立能破。故表而出之。】
因明入正理论(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