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明义断-唐-慧沼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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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1841 [cf. No. 1630]
因明义断

淄洲大云寺苾刍慧沼撰

详夫。因明论者铨衡八藏。绳墨四韦。九十
六道之规模。二十八师之轨辙。宗归立破。道
洽自他。寔大夜之玉珠。是长昏之龙烛。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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畅其鸿赜者。乃树正之司南。控彼宏纲者。诚
破邪之逐北。是以。法王肇出。初辟幽关。智将
嗣生。重开奥府。无著耸八支以立玄极。同八
柱以承天。世亲陈五分。以显深几。若五山
而镇地。复有陈那命世以秀出。举三立以类
三光。天主应时以挺生。张二悟而齐二耀。可
谓。趋宝山之帝辇。出朽宅之王轩。故用之者
称智雄。述之者标词杰。所以。演畅之辈。皆
吐袪闇之神灯。注述之俦。各奋斩邪之智
剑。故言申即陈立破。开章先辨正邪。纷纶
于八极之间。炜晔于六合之内。沼虽不敏。敢
慕高踪。故辄藻镜是非。议详得失。岂只故乖
前哲。务为成其本宗。冀来鉴忽披。幸知其意
耳。

有人解能立云。若立三支。令他解悟。故名
能立。若望因喻先成宗支未许。为成未信必
藉能成。因喻既为能成。能成必有所立。即以
宗为所立。因喻为能立。其义云何。答若以一
向。望于敌论宗他未许。必因喻成故。所立中
者。共量可尔。他自如何。岂可宗支自生不信。
又前说在能立之时。宗岂他家已许。若他已
许举。即相符极成。若他不许。恒在所立之
内。何故前说。宗在能立之中。若云前望生他
智解。宗居能立之中。若为因喻所成故。在所
立之内者。此亦不然。瑜伽对法俱云。所立
有二。谓自性差别。能立有八。谓宗因等。理门
亦云。由宗因喻。辨说他未了义。说名能立。不
说他智在所立中。何故今者。说宗望他即为
能立。又宗他既不许。何得说为能立。故理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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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云。唯有共许决定言词。说名能立。宗不共
许。故非望他说为能立。说能立者。即是言宗。
望所诠义名为能立。为所立者。宗言虽说。义
未显决。假因喻成。言义方显。故名所立。若望
敌者。宗名所立。以他不许。今成立故。虽本立
义为生他解。不望他智说为能立。然此论云。
已说宗等如是多言。开悟他时。说名能立者。
此据因果合说。以由因喻成宗显决。他智得
生。若其不能成彼所立。令其显决。他智不起
故。比量为因。他智为果。能立所成离过。圆满
能为因故。由此理门云。今此唯依證了因故。
宗生他智。岂名證了。又云。辨说他未了义。说
名能立。说他智为所立。曾无教故。若会今古
能所立殊。如本疏说。

有人云。然旧来相传皆作解云。无著世亲已
前。说八为能立。自性差别二为所立。乃至即
牒先疏。依于声明为难。并疏解云。因有三相。
因一喻二。皆名多言。由此定知。宗是所立。世
亲已前。显诸所诤。不过自性差别二种。故是
所立宗为能立。立此二故。陈那已后。以此二
种。未互差别成不相离。不是所诤。此意云。
先德一向定判。陈那已后。宗为所立。已前宗
为能立。不许互通。故云今依自解者。乃至云。
古师亦说宗为所立。广教理成。陈那宗亦能
成多理教立。其义云何。答此乃广前所释。何
云唯自新知。故本疏云。陈那已后略有三
释。一云宗言所诠义为所立。故瑜伽论第十
五云。所成立义有二种。一自性。二差别能成
立法有八种。其宗能诠之言。及因等言义。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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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能立。其宗之言。因喻成故。虽亦所立。彼于
次说。何故先立宗耶。为先显示自所爱乐宗
义。故亦所立。非定所立。能成义故。犹如于
因。喻对所成故。但名能立。宗所诠义。定唯
所立。独名所成。此即具释宗通能所成。何
言先不说。二云。总聚自性差别。教理。俱是所
立。论俱名义。总中一分。对敌所申。若言若
义。自性差别。俱名为宗。即名能立。虽此对
宗。亦是所立。能立总故。得能立名。故陈那
等。宗名所立。与瑜伽等理不相违。瑜伽等不
说宗非一向唯能立故。此亦俱通岂不明说。
三云。自性差别。合所依义。名为所立。能依合
宗。说为能立。总立别故。非此总宗定唯能立。
对敌合申。因喻成故。亦是所立。由非定所立。
故得能立名。陈那但以共许因喻。成他未许。
他未许者。唯是合宗。宗为所立。自性差别。但
是宗依。非正所立。所立之具。所望义殊。不
相违也。不尔慈氏无著天亲。岂不解因明。说
所为能立(此亦明说)。此即撮诸几要。提彼宏纲足
悉不违。何劳烦重。诸论互申异义。并不相违。
若言陈那文义尽同旧师。天亲岂不解因明。
许令乖异。又复陈那立宗因喻。即说皆同古
师能立。现比等支。何故即许除简。又如瑜伽
八支之内。开喻无合结支。杂集能立八中。合
喻加于合结。若云合结即同类异类。名目何
不相当。如实论亦五支合结。云何即别独许
陈那遮五能立。说彼唯言。不听遮于八支。
唯三外有能立。若云如实非真道理。此语未
是诚言。若亦许解因明。何故开遮不等。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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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师立量。即加圣教为三。陈那为自悟门。量
中但唯二种。故知。诸论开合亲疏不伦。取舍
异途各据一义。其中会释。具本疏辨。由此更
广以理教徵。即为徒设。

有人云。若因一喻二为多言名能立者。于中
随阙。名能立过。如阙异喻。应是过收。若言是
过。违掌珍论。彼阙异喻。非过故也。此义如
何。答亦不然。谁言彼论比量无过。唯识论云。
有依大乘遣相空理。依似比量。拨无此识及
一切法。若云彼说馀量。非掌珍者。应举诚言。
又此量中。岂不拨无一切法耶。又理门论
云。为必具二譬喻言词。方成能立。为如其
因。但随说一。论自答云。若就正理。应具说
二。由是具足。显示所立。乃至云。若有于此一
分已成。随说一分亦成能立。准彼论意。于二
喻中。若随解一。不举非过。若俱妄解。待说方
悟。要具说之。故云若就正理。应具说二。若不
说者。明知不正。又此论云。又初能立。缺减
过性。若云喻总言阙一不成阙。亦应宗总言
阙一不成阙。又解。谁言掌珍。阙于异喻。异
喻本为遮因滥行。无依因不滥。去正无宗
因。即是异喻。故理门论释二喻云。前是遮诠。
后唯止滥。乃至云。由是虽对不立实有太虚
空等。而得显示无有宗处无因义成。若无异
所依。异喻不得立。此言何用。若尔既具支。何
名似比量。答犯馀过。广如别疏。

有人云。陈那既乖古说。何故竟无论文破斥。
其事云何。答此亦不然。陈那明古说。非可
须破斥。但取义异故不破斥。如世亲说五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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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亦不非于旧陈。陈那虽三分能成。何假非
于古说。设云破古因明师者。馀不正者。非瑜
伽等。然有说彼瑜伽等非。自馀之过。非前所
引疏家之咎。若云三分说宗等三者。既许陈
那宗亦所成。能立之中。岂唯三也。若云据宗
在能立。说为三分者。若宗在所立。即应唯二
分。若尔何故。虚设唯言。二亦能故。若云宗在
所立。即开喻为三者。由此故知。言三分者。但
一因二喻。又复古师。宗为能立。陈那顺古言
中不违。所以理门等中。能立皆言宗等。文同
意异。乃翻译之主。能知陈那宗许能成。亦是
先德已了。但为今造论意。正明宗在所立之
中。释宗为能立之言。疏中亦以具解。馀者不
悉。执说皆同。未悟作者本意有别。疏主。既当
入室亲承指撝。况复大小因明明说。故理门
颂云。是中唯取随自意乐。为所成立说名
宗。不说能立说名宗。故释中云。故此多言。于
论式等。说名能立。即显顺古。正释即云。言是
中者。是简持义。是宗等中故名是中。言唯者。
是简别义。简别能立说为所立。此正明说若
今宗亦能立。何故须唯。又云。乐为所立。谓不
乐为能成立性。又云。若尔。既取智为了因。是
言便失能成立义。此亦不然。令彼忆念本极
成故。及此论中。皆无正释宗为能立。既云唯
此三分说名能立。故知。一因二喻。以立宗时
他智未生。要待因喻。他方解故。藉因三相。比
智生故。故此论云。言比量者。谓藉众相。而
观于义。乃至云。由彼为因于所比义。有正智
生。理门云。谓智是前智。馀从如所说能立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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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是缘彼义。不说从彼能立宗生。又宗不
共许。立时他智不生。因喻共成。引證彼智方
起。故理门云。唯有共许决定言词。说名能立。
又理门云。又比量中。唯见此理。若所比处。此
相定遍于馀同类。念此定有。于彼无处。念此
遍无。是故。由此生决定解。故知。所比即是所
立。由此解生。即因三相。又云。故定三相。唯
为显因。由此道理。虽一切分皆能为因。显了
所立。然唯一分。且说为因。故唯三言。定目因
喻。若言陈那。定判其宗在能成者。释中何
无正说。但见标结顺古之文。即定判为能立。
其若船行逐水处异船同。执此定判能成。可
谓见船执依旧水。昔闻刻舟求剑。斯之谓
矣。

有人正释论文解能立中云。依旧解云。世亲
已前。举宗等取因喻。瑜伽总名能立。由有多
言故。陈那已后。但取因喻。不取其宗。取所等
因喻。乃至云。自释教东流。皆为此解。准依理
教。即理未然。其义云何。答此亦不然。此还
将元一向唯说。陈那以宗唯在所立。不在能
立。古之会释所引如前。但是据今陈那论意。
唯说因喻名为能立。广显同异。理教如前。此
乃重陈。繁不再述。

有人云。如立量破他。宗因喻三。俱为能破。立
量为申正义。何故独简其宗。其义如何。答此
亦不例。如破他中有出过立量二破。岂可能
立亦令立量出过二立。又破他出过。随一一
支。皆成能破。岂可量立。随一一支。皆成能
立。又立量明宗通能所立。岂立量破宗。通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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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破。又复谁言。能破亦复通宗。因喻定故。可
能破他。宗他不许。何成能破。故理门云。唯有
共许决定言词。说名能立。或名能破。非互不
成犹豫言词。复待成故。又过类中。名似能破。
据立量中。是因喻过。翻此能破。故但因喻立
宗。虽为破他。无因他宗不破。故但因喻。唯识
第十四。出其宗非。似出过破。不是立量。故无
立量破他。亦名宗为能破。准此还是例于能
立。但应因喻。

有人云。古人解云。古因明师。或声为宗。或无
常为宗。或合为宗。乃至云相传。虽有此分别。
理恐未然。所以知者。古师既有异说。应有论
文。捡如实等并无此文。何得异说者。其义云
何。答亦不然。说古师非。谁言即指瑜伽等论。
说为馀人。又不可云。瑜伽等中。不作是说。故
今古同。不得言异古因明师。古因明师。岂
但瑜伽等。诸释因明者。名为古因明师故。故
理门云。又于负处。旧因明师。诸有所说。或有
堕在能破中摄。或有极粗。或有非理。如诡
语类。故此不录。又云。又此方隅。我于破古因
明论中。已具分别。故知。有古师说非者即破
之。不言瑜伽等。

有人云。论云差别为性。言差别性故者非也。
其义云何。答此亦不然。三藏本译云差别性
故。后吕才与文轨法师。改云差别为性。岂以
昧识为诚言。灵哲为谩语。若是翻译之辈。可
许义正以改之。彼解疏尚破之。改论那宜遂
许之。又言故者。结定之词。显此宗者要依法
与有法。共相差别。违他顺已。方为宗故。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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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及法者。皆须极成。所以宗中。有此故字。
具显所以。如本疏明。

有人云。先释即不共许。是所立法。所作性因。
彼此极成。即能立法。故无常法。正是所立。此
解虽尔。未是通途。所以然者。且如立声无常
一量。可如所说。以为所诤。若依有性等量。岂
得以非实。为所立法耶。本意诤有法大有性
非实即实等。其义云何。答应此共思。若本诤
有法。不诤法者。言非实等。为是有法。为当法
耶。若是有法。即应先陈。若其是法。不为所
诤。言法何为。又以何为极成有法。极成能别。
差别为宗。若言彼据诤其法说。若诤有法。何
为能所别。不可将有法。为能别故。以先陈故。
又若有法。正是所诤。一切诤有法。皆无同喻
过。又法不成有法故。又复不可大有非实。俱
是所诤。无极成有法。依何立宗。又若大有正
所诤。所成之宗。即合名法。故理门云。又于此
中。观所成故。立法有法。故知。还以非实等为
法。即是所诤。广其所以。如本疏释。准彼。既
无别解。旧释故合通途。及解大有为法有法。
会理门论。皆如本疏及别抄释。

有人云。因喻何无极成。自解云。因喻必要极
成。以无滥故。真似相翻。皆无此说。其义云
何。答此亦不然。因中既有两俱不成。随一不
成。翻彼故须极成。但言略故。准理定有。故
成唯识论第五卷云。极成六识随一摄故等。
又理门云。令彼忆念本极成故。是故此中。唯
取彼此俱定许义。故知。因喻亦有极成。

有人云。因必是扶顺。顺益所立。是宗之义。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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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新妙。其义云何。答此则旧德释成。何得称
为新异。故本疏云。又建立义。能建立彼所立
宗故。或顺益义。由立此因。顺益宗义。令宗义
立。是故名因。此则先成。岂云新解。

有人云。法性法尔必然之理者。方是正因。其
事云何。答此释未为尽理。如所作性因。立声
无常。对声显论。随一不成。岂作必然之理。
又理门论云。是故此中。唯取彼此俱定许义
则为善说。由是。若有彼此不同许定非宗
法。又云。唯有共许决定言词。说名能立。又方
便心论云。凡圣同解。方得为喻。喻则因相。故
知。不定唯取法尔必然之理。皆为正因。若唯
取者。应云法尔道理。言论即为善说。及能立
言词。何须共许。由此故知。虽非法尔。但诸过无违。能立宗义。俱共许者。即得为因。如见
自鹭。表水有无。见灯火处。表知热触。非于此
处。法尔有火。及以白鹭。此例非一。故知。不
定唯取法尔。

有人。释因中叙旧解云。言义智三。皆通生
了。皆名为因。云相传皆此分别。然汎尔对果
辨因。非无此义。若望此中。辨因相者。恐非善
说。何以知者。今所明因。望所立义。不望智
果。又云。若依亲生敌智。以释生因。恐为猛
浪。能生敌智。非唯因故。其义云何。答此亦未
闲疏中所说。疏中初虽汎说。然亦此因。各
具三相。阙一即非正取成宗。疏中自简云。
正取言生。正能立故。即是明因。望所立义。此
生智了。照解宗故。故正因体。言生智了。兼
亦通馀。能建宗果。故知。不是唯望智果。又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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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生。不言唯因能生他智。然因正是胜增上
缘。能生他智。如说了因。虽言义智。然意正取
智了非馀。以他智生宗方显故。故知。生因虽
宗因喻。若言若义。正能生因。即因喻言。故理
门云。若尔。既取智为了因者。此即牒言因。难
云。是言便失能成立义。释云。此亦不然。令彼
忆念本极成故。既云令彼忆念本极成。即生
彼智。故他智生。胜但因喻。故下复云。唯有共
许决定言词。说名能立。又云。若所比处。此相
定遍。于馀同类。念此定有。于彼无处。念此遍
无。是故。由此生决定解。又云。馀所说因生
者。谓智是前智。馀从如所说能立因生。以此
故知。望了宗边。正取智了。望生他智。正取
立者。诠因喻言。何以故。本意立量。为生他
智。何故说因唯望宗果。故望于宗。即唯依
了。望成宗义。为生他解。即取生因。不尔。如
何言生决定解。又云。能立因生。又云。开示诸
有问者未了义故。又云。开悟他时。说名能立
等。故此因言。定通生了。

有人云。相传解云。陈那已前。相者体相。非指
瑜伽等。如前以引。破古体者。广如理门。

有释遍是宗法性四句云。有是宗法非遍者。
即所依不成是也。

有人破云。德所依因阙所依。故因无所依。因
体不成。故非宗法。其义云何。答此亦不然。若
有有法之宗。可说德所依故是宗家法。本无
有法。是谁宗家之法。云是宗法而非遍。

有人云。若据似因说。遍非宗法者。即不定因
是。其义云何。答此亦不然。既遍在宗。何非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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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若云不正不名宗法者。云何理门九句。俱
云宗法。又若初相中。兼简馀相过。可得云非
宗法。遍是宗法性。但显初相。既遍有法。何
非法性。若言要是正因。方名遍是宗法性者。
但说遍是宗法性。即是已简过尽。何须更说。
同品定有等。又虽遍于宗。有不定故。非宗法
者。即应言正是宗法性。何须遍言。遍言。不能
离诸过故。若言以遍不能离过故。须更言是
宗法性。即应云正。正能离过故。无有正非宗
法者。即唯一句。已辨正因。不劳烦语。既不作
是说。故知。遍是宗法性。但显初相。故理门
云。虽一切分皆能为因。显了所立。然唯一分。
且说为因。既说且言。明非具简。

有人云。同品定有性。异品遍无性。各有四句。
然但置唯言。为异旧人。以虽简过。有不尽故。
其义云何。答此亦不然。今虽置唯。还同不尽。
不能简得不共不定。又若唯言。简异品有。亦
应唯言。但在同品。亦遮遍宗。以置唯同品有
言故。故知。各为显其自相。但同品定有。即
第二相。有过生者。是馀相过故。异品遍无。应
知。亦是但明第三相。虽异遍无。有过起者。自
是馀相。若云既简过不尽。何须四句。今作亦
同。何乃偏责。故知。各别简明自相后取此
相。相对而辨。方显正因。烦不能具。于馀异遍
无中。诸多解释。皆应更思。悉未尽理。故此
简者。方穷正理之妙门。得作者之深意。故作
四句。非为徒设。

有人云。同有因法宗法不同有者。虽名同
法。而非喻也。故下文云。此因以乐以空。为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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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故。亦是不定。即判云。恐未尽理。自决云。
若望其宗名为同品。望因名同法。其义云何。
答此不异前。何劳更释。又自云。夫有能立因
法。所立宗法必随。故于喻中但说因法。宗法
自随逐也。此言有滥。不简别故。若言有因宗
定随者。云何喻中。有所立不定过。但许有能
立。又复谁说。于同喻中。但说因法。宗法自
随。准理门论。举喻之时。要具说因宗。不单说
因故。准理正因。因有之处。宗必定随。然举喻
时。必须俱说。不尔无合。异喻例此。又云。若
望因名品名法具得二名。望宗亦名品名法。
此亦先陈。何烦复说。先德云。但同异于有法
之上所作义者。名之为法。又此所作。非总
所立。不得名品。名之为法。宗总所立。遂与
品名。能所异故。又因宗二。同异名法。别同异
名品。此同异二。故名为法。次下因同异。及上
宗同异。并别同异。故皆名品。

有人云。设天亲以瓶体为喻。教理无违。何假
斯救。若以烧见等破。自是似破。理非我咎。何
以知者。今但由瓶。有所作义。定有无常。取瓶
为喻。以所作是无常义故。虽有烧见。所作非
因。何得为难者。其义云何。答此亦不然。若以
瓶体为喻。由瓶有所作义。故有无常。即应云
显瓶决定有性。何得言显因同品。决定有性。
以瓶所作。与声所作为同品。以彼瓶处所作。
有无常随。故名同品。瓶体四尘。岂名所作同
品。

有人难云。若言夫喻况法。法必似喻者。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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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喻所喻之法。其体为一为别。若言一者。体
既是一。彼此共知。何待因成。若言别者。即明
别体之法。有别同相。有因义者。引之为喻。何
得例难。令法体相一切皆同。其义云何。答此
义不然。若取瓶体为喻。此与声宗为一为别。
若言是一。即同前难。又有多过。若言别者。何
得名同法。若云声有所作。瓶亦有所作。故名
同法者。不然。何以故。应云显瓶决定有无常。
何须云显因同品。决定有性。因是所作。瓶上
之义。岂可瓶体名所作性。若尔。应声体为所
作体。若如是。即取有法声名之为因。还成宗
义一分为因。宗因无别过。馀多问难得失例
知。烦不具述。然既取瓶为喻。将作殊能。今者
据彼略举三难。一云。古师许瓶烧见。理令
自许声烧见者。陈那顺此作难。为以声是烧
见。为非烧见。若自许即相符极成。若自不许。
今者难他。何非自违耶者。不然。由彼取瓶。为
同喻体。陈那就他为难云。汝所许声。应可
烧见。犹如瓶等。如难胜论云。汝地应非有碍
身根所得。许眼见故。犹如色等。岂自不许地
身根得。而为难耶。故就他难。即无自过。明非
自许。二云。故理门释喻中云。由如是说。能显
示因同品定有。异品遍无。非颠倒说。既不取
瓶。此乃重颂前因。云何能显因也。如言声无
常所作性故。诸所作皆无常。如所作无常等。
岂成能立者。不然。前所作无常。但别宗因。后
举诸所作。总摄宗喻。无常亦尔。不唯重颂。亦
正是合。故定所作无常是喻体。若如先所说。
取瓶为喻体。即应直指瓶。何须重举。诸勤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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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无常。犹如瓶等耶。又若取瓶体为喻。成立
声无常等。何故。云说因宗所随。宗无因不有。
不言说瓶因所随。瓶无因不有。此二名譬喻。
馀皆此相似。又云。应以非作證其常。或以无
常成所作。此显正说。应以所作成无常。以
常离所作。不言以瓶證无常。故正喻体。所作
无常。举依以显。若不如是。举瓶即知定有所
作。举喻之时。但云如瓶。何须俱牒宗因。云诸
所作皆是无常。犹如瓶等。何须烦重。又瓶为
喻体。即因外立别法为喻。与其因义。都不相
应。乃至云。所作性故。所类同法。不说能立所
成立义。此意不说能立之因。所立宗义。以为
喻故。又因所作性。喻体即瓶。以瓶有所作故
无常。不是所作无常为同品。即唯宗法名因。
瓶体非因。虽瓶体上。有于因宗。终是大过。故
理门云。若唯宗法。是因性者。其有不定。应亦
成因。云何具有所立能立。及异品法二种譬
喻。而有此失。准此论文。故不取瓶等体。正
为其喻。三云。陈那意。以外人立无义之因。于
同异品。义相各别。以义别。不得和合正说。为
非彼义。故云喻显于因。无别喻体者。亦不然。
准此意许。若有义之因。因外立喻。即取瓶等。
若尔。何得喻是因分。因是所作。瓶四尘故。即
违理门。彼云。若尔。喻言应非异分。答云。事
虽实尔。然此因言。唯为显了是宗法性。非为
显了同品异品。有性无性。故立同异。显后二
品。因言显初相。即声所作。同显第二。故瓶所
作。若以同显第二。即取瓶体。因显初相。应当
取声。既诠初相。取声上所作故。诠第二相。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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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所作。故下文云。故定三相。唯为显因。由此
道理。虽一切分皆能为因。显了所立。然唯一
分。且说为因。故第二分明。亦所作不可难言。
即第三分说为异喻。亦应所作。第三遮诠。故
不为例。又第三相。异遍非有。举异非有。正即
是因。故举瓶等。但是喻依。若作斯解。可谓妙
解。馀谬名妙。非为实妙。诸馀不正。准此例
知。故作三解。喻体之中。第三顺古。文义无
违。初二皆违。可熟思察。故不烦显。

有人解唯此三分说名能立云。古解言。因一
喻二。以为三分。即设难云。若依掌珍论。阙异
喻亦成能立。何得言唯三分耶。其义云何。答
此难不然。清辨胜义一切皆空。空为同品。虽
无于有。亦得云无宗之处。因不有性。异喻
得成。以异止滥。滥除即异喻。故理门云。后唯
止滥。由合及离。比度义故。由是。虽对不立。
实有大虚空等。而得显示无有宗处。无因义
成。正解二喻。具足宗因。若非异喻。此言徒
设。

有人释云。但遮外道小乘。及天亲等。立五支
等。以为能立。说唯三分。乃至云。非唯因喻。
引对法云。释宗因喻讫。次释合云。谓由三分。
成立如前所成义已。故知。三分是宗因喻以
为證者。其义云何。答此亦不然。对法若云唯
此三分。可引彼證。彼云由三。更举合结等。
即知能立。不唯前三。不说唯故。前三正能合
结傍显。俱能立故。故彼论解合云。遂引彼义。
令就此法。正说道理。解结云。结者谓到究
竟趣。所有正说。由此道理极善成就。故是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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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决定无异。结会究竟是名结。既由结支。决
定究竟。明唯前三。能立不足。又复标云。能立
有八。今者言三。违彼说故。若云合结助非正
立故。唯前三者。此亦不然。喻亦助因。应唯二
分。又无唯字。故知。引非。若尔无著等。岂不
解因明。立八为能立。今陈那并遮。若尔天亲。
岂不解因明。今陈那设遮。又岂天亲。不见瑜
伽对法论等。立五为能立。五八既不说相违。
略三何要同古。故知。作者意别各不相违。亲
疏合离。取舍异故。

有人引理门云。于比量中。唯见此理。乃至云。
遮合结等。此意。以论云为于所比。显宗法性。
故说因言。为显于此。不相离性。故说喻言。为
显所比。故说宗言。于所比中除此。更无其馀
支分。故知。陈那说宗因喻。云唯三分者。其义
云何。答不然。前云。又比量中。唯见此理。若
所比处。此相定遍于馀同类。念此定有。于彼
无处。念此遍无。是故由此生决定解。即因三
相。不说其宗。又云。于所比中故宗为所比。即
所立因喻。能比即能立。故不取宗。云唯三分。
又云。故定三相。唯为显因。由此道理。虽一切
分皆能为因。显了所立。然唯一分。且说为因。
以此故知。宗为所立。三相能显。即为能立。馀
所引證。立理设难。并如前说。

有人会对法瑜伽云。对法中合。即瑜伽同类。
自解对法合支。如遮破我类遣执常。复云。瑜
伽同类等。即此同喻等。其义云何。答不相
当。既云瑜伽同类即此同喻。云何得与对法
论中合支相似。彼类馀法以为合故。如先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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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可同因明。又许如实能立。异瑜伽等。不许
陈那造意少别。岂独陈那。解因明理。天亲不
悟。爱憎与夺。何太不伦。

有人自问答云。瑜伽对法。皆说八为能立。此
但为三。岂成相顺。答因明即瑜伽十支之一
支。岂得违反本经。自为矛楯等。其义云何。答
此亦不然。如实亦瑜伽一支。何得许乖本论。
若云不乖彼说合结。陈那何故遮却。又复合
结。名言不殊。那知不遮对法中八。由据增胜
说唯三。遮意解不同。释亦少别。如瑜伽论。八
为能成。尚自料简。真唯有三。馀能立之能
立。名为能立。非实说八。俱为能立。末代解
释。取舍尚然。于古圣贤。何苦不许。

有人解似宗过中俱不极成云。执我是思。即
蕴计我。无思极成。其义云何。答亦不得然。亦
应我为因缘。即蕴计我。无因极成。若云犹
计我与和合作因缘。不俱言因缘。何得相例
者。本来执异。何须前例。故知。说神我佛法不
许。非极成。若假我者。佛法即许。非不成。今
言我与和合作因缘。和合即实有。大乘不许。
俱不极成。亦不得云。立我是思。非外道宗。故
是极成。论云如数论师。对佛弟子。若立佛法
宗。是第九过故。何云所别。亦不得言二十五
谛。不立思故。非外道宗。以即计我是思。何得
更立思耶。以许有实思故。极成不许实和合
故不成。

有释不成因过中云绳轮咽脐所作。不应分
别。并极成因。他亦显生俱所作。二俱所作
并为因。其义云何。答此难不然。所作名生。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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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非生。何得二因俱名成作。又引广百论第
一云。又无常因。有不成过。就生灭义。自宗
不成。隐显义释。他宗不成者。待捡彼文。

有解不成。总料简中云。两俱随一。既对立敌
以辩。不得更约自他等辩句也。此义如何。
此亦不尔。如俱不成。无约自他分别之者。
可如所说。随一之中。何故不得约自他辩。随
一言通。但言全分一分随一不成。为随敌不
成。为随立不成。既有立敌二殊。约自约他。极
妙犹豫所依过亦准此。不得苟乖前哲。置此
迷辞。

有人作四句中。有遍是宗法性。非同定有。非
异遍无者。即法差别相违因是。此义如何。
答亦复不可。指此为句不违道理。然云于同
品真他上。无故非同品定有。他中含真假他。
若为复将真他为同品。设若言他是假他故。
真他为同。卧具亦同品。即同定有性。何得为
此句。若云以卧具是真他用。是异品收。岂非
假他亦受用耶。

有人云。有非遍是宗法性。是同品定有。是异
品遍无。即声论相违决定亦是。此亦不然。岂
声论所闻因。于声遍非有。而说阙初相。又云。
俱非句者。即法自相相违因是。此亦不尔。声
生论许常声是所作。如何阙初相。又云。或第
五不定。亦是此句。亦为不可。若此论中。第五
不定。声常无碍。因许于乐有。明声亦成。若理
门第五。不定所闻性因于异遍无。于声上有。
何得阙三。理门论云。一向离故。不云阙二。若
云不能成宗故。不得云遍是宗法性者。即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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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因。皆是此句。何但第五辨相是非句数。
得失如前已述故不重明。

有人云。假立无为常。以非作故。此无同喻。异
喻如瓶。此是何过。乃至云。或可龟毛望宗所
立无处。名为异品。若望其因。应是同品。此义
未详者。今为详云。龟毛常无。尚不得为宗同
品。虽非所作。亦非因同品。若无所表常体。非
宗同品。亦无所表非所作体。非因同品。有人
约六不定别。别作八句中。且第一句。有唯犯
自共非他俱云。如大乘师。对小乘云。极成
之声定是识变之声。自许所知性故。无共同
品者。其义云何。答此理不然。以何故。此对于
谁。若对经部。梦所闻声。彼许识变。若对有
部。极苦狱卒等所发之声。亦许识变。俱为共
同。何得云无。若云狱卒许变。声非许变者。
不然。无异品故。设有部宗。不许狱卒是识
变者。对经部师。终有前过。又复立云。极成之
声。定是识变声。于比量中。不见是理。但争识
变非识变。故设救云。极成之声。摄狱卒等所
起之声。理亦不尔。非遍许故。诸空见者不
许有故。何得极成。据立敌同许。即名极成。终
有前过。成唯识论。既取为喻。故共同品应云。
极成之声是耳识变。许所知故。如耳识见分
等。馀宗不立有三分故。梦中耳识。许不行故。
狱卒叫声。第六变故。设许耳识变。即极成收。
摄入有法故。非耳识变。皆为异品。所知故。因
皆遍转故。为自共不定。

有人云。有唯犯他共非自俱句。云如小乘师。
对大乘云。极成之声。非是识变声。所知性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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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色等为共同品。无共异品以菩萨不善色
声。为自同品。无自异品者。其义云何。答此亦
不然。经部许梦闻声。有部狱卒叫。俱共异品。
何得云无。若云此等声。是极成摄。立非识变。
有部可尔。若经部师。即违自宗。以萨婆多。云
狱卒等虽非有情。由恶业感。四大所造。为有
情相。能为逼害。非识变故。若云但对经部。
且辨因过。非无宗过者。又亦不得。若如
所立无正量过。皆犯相违决定过故。又复。宗
因辨过之中。无将有法为法出过者。又理如
前。若云如萨婆多。对大乘等云。心心所法。定
有自种。许所知故。如馀有为法。此无自共
同品。唯有他同品。以真无为为异品。因遍转
故。为他共不定。

有人云。共比量唯他不定。非不定者。其义云
何。答此义应思。所以者何。共量为生他解。因
唯自许。尚得成因。以正翻邪唯他不定。何故
非过。又如唯立自量。于他不定非过。以自定
故。今者共量。虽复共定。于他宗中。因有不
定。何得非过。或可。他喻非自所许。是故非
过。或可。立量欲令他解。喻自虽不许。是他
宗所许故。他情疑亦说为过。准此。他共二量
之中。三种不定。俱说为过。唯自比量。于他不
定。不说为过。非对于他令他解故。或自共量。
唯他不定。非不定过。为违于他。立自共故。

有人云。有犯自他共不定。非俱共不定者。如
大乘对小乘云。极成之声是识所变。所知性
故。如相分。无共异品。其义云何。答此亦不
然。以诸无为。为共异品。俱许无为有非所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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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狱卒梦声为共同品。设声入有法。犹有色
等。为共同品。俱识变故。何得云自他不是俱
共过。又以菩萨不善心相分。为他同品者。亦
复不然。岂诸小乘。许心别变作相分耶。若许
心变相分。为能所缘。若云所缘。小乘不许。若
非所缘。如何变相。准小乘释。心上行相。是能
缘心行解相状。非是变起心上相分。成唯识
论第二卷云。执有识外所缘境者。外境是所
缘。行相是能缘见分名事故。此广推徵。如俱
舍法师俱舍疏述。此句应云。如萨婆多对大
乘师。立第六识能为诸法因缘。以所知性故。
或法所摄故。亦得无共同品。有共异品。大乘
以第六识。能熏诸法种故为因缘。以第八等。
为自同品。萨婆多师。以俱有因等皆因缘性。
即第六相应诸心所等。皆为彼自同品。因俱
遍转无为共同。故自他共非共共也。二宗因
缘。互非所许。故或可。无此若有自他同品。即
共许故。

有人解不共不定中。与他相违决定量。出不
定过云。谓如共等四不定因。后二相中。阙一
相故是不定。为如缘生故因。后二相中。阙一
相故。非不定摄。以有此过故。不成相违决定
者。其义云何。答此亦不然。此缘生因。阙于
何相。若有异品。因或滥行。异品既无。因无滥
失。即是其因。唯同品有。异品遍无。岂无异
体。此缘生因。于异品转。云阙一相。此量是
非。及相阙具。亦广如前。更不重述。

有人解不共不定中云。有人云。自不共者。如
佛弟子对声论。云声是无常。所闻性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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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何以故。以虚空为共异品。瓶等为共同品。
因皆非有。何故非俱耶。判云。理唯是俱不
共过者。其义云何。答亦不然。亦是自不共过。
除佛馀大乘人。以他方佛色。为自同品。真如
无为。为自异品。因俱不转。何得唯俱。若云并
佛色。亦所闻故唯俱者。亦不然。以空非所闻。
唯他独许。大乘准佛无非所闻。若云据小乘
人说。为唯俱不共者。理亦不然。小乘择灭。
为自异品。实无表色等。为自同品。因亦非有
故。

有人云。若小乘师。对声论师。立此比量。以耳
识相分。为自同品。为自比量。即无过也者。其
义云何。答此亦不然。谁部小乘。许识变声相
为所缘者。彼之行相谈当大乘所变相分。非
彼自许心起相分。是所缘故。广如前引。

有人云。有唯犯他不共。非自共不共。云如小
乘对大乘。云极成之声。非是唯识所变之声。
宗。是有漏性故。因。以色等为共同品。因于遍
有无共异品。菩萨不善色等。为自同品。因亦
遍有。无自异品。他许他方佛色声。为他同异
品。因遍无故。唯他不共者。其义云何。答亦不
应理。过失准前。狱卒等声。为共异品。因于彼
转。成共不定因。若此声在有法。即违宗过。何
名不共。又有漏故。因亦他一分不成之过。何
得但是唯他不共。亦有他不成。如此方佛声。
极成所摄。大乘不许是有漏故。若大众部等
立此量者。因俱一分不成。不得言唯他不
共。

有人云。有唯犯自不共不定。非他俱。云如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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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对小乘。云极成之声。定是识变之声。有漏
性故因。其义云何。答此亦不然。非是所变声。
即自异品。第七八识。俱不是所变声。第八所
变声。为自同品。因二遍转。何得云唯自不共
过。又云。唯犯自不共非过。以不能坏共量道
理。亦不损自义。故非过也。此亦不然。如佛法
立。声是无常。所作性故。彼立声常。所闻性
故。无共同品。以大乘宗不立虚空。真如他宗
非有。既不坏共量。又不能损自他。亦应非过。
应解云。因于同品有非有。异品非有。望彼同
一分非有。立自不共。同一分有。得是正因。故
不有过。若作斯解。得成无过。若如所解。共亦
非过。又虽唯自不共不定。虽不坏共量。亦不
能立自。何得非过。

有云。有唯犯共不共。非自他者。如大乘对
小乘。欲立七八识。云六种识身离自体外。更
有馀识。宗。是识摄故。因。以色等为共同品。
此因不转。无共异品。以自许第七。为自同品。
总以八识。为自异品。此意以无共异品。即是
异品遍无相。何故前与他相违决定量。作不
定过云。为如缘生故。后二相中。阙一相故非
不定。即许无异喻。阙第三相。不共不定。但
阙第二。不阙第三。准前无异。阙后二相。是相
违因。何名。不共不定。若许无异亦异品
无。但阙第二。判缘生因阙一即非。前后相违
故定一过。

有唯犯自他不共非共。如大乘对小乘。云极
成之声定是识变。以是共许摄故因。此亦不
然。望自望他。许共摄因于宗非有。以各自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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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共许故。是不成因非不定因。若云虽是不
成亦犯不定。若尔。即是有是不成亦不定。
不得唯犯自他不共。犯三之中。佛弟子对数
论云。声识变。所闻性因。此亦不然。此是共
他。不是自故。以自变色等。许成智闻故。复
判不定中。句虽有八。过但有四。犯他非自俱。
犯自非他俱。犯自他非俱。三俱不犯。此四句
非过。如前解释。此是共量唯三不犯。决定非
过。可如所判。馀判非过。理亦如前。

同分异遍转中作八句云。有唯犯自同一分
异遍。非他共者。如小乘对大乘。云极成之声
定非耳识所变。第二三中随一摄故。以一切
色等。为共同品。此因不转。以耳识相分为
共异品。此因遍转者。亦不然。一切色等。及以
耳根。俱共同品。因于耳根转。乃是共同一分
异遍。何名唯自。耳识相分。为他异品。小乘不
许耳识变相分。理如前说。菩萨不善色声。为
自同品。此因分转不善耳识相分。为自异品。
理同前非。又云。他方佛色等。为他同品。因不
遍转。以声为他异品等。此亦不然。以他方佛
色。及根俱他同品。因即分转。以声为异品因
即遍转。何唯是自。又云。亦是法自相相违过
者。亦不然。作相违云。极成之声定耳识变。以
第二三中随一摄故。同喻如何。设许取耳识
相。犹有不定过。为如相分。第二三中随一摄
故。是所变。为如耳根。第二三随一摄故。非耳
识变。况不共许耳识变相。若以成所作智。亦
缘变耳根。无不定过者。不然他不许故。若
改因喻。便非相违。馀诸句过准例可知。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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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叙。

又有人解决定相违。问云。此与比量相违何
别。解云。比量相违。但有立宗因。喻未必得
成。如立瓶等。即违共比量。因喻皆阙。相违决
定宗因喻皆成。未详此释。既因法皆阙。何成
比量。而言相违。又既无因。宗不违因。即与自
教相违何别。第二解云。望违宗边。亦不望
违因。望违因是比量相违者。若违他宗立是
比量。若违自宗亦与自教相违何别。第三解
难中云。若阙初相。但后二相。由后二相。令前
立因成不定者。即唯相违决定。不是比量相
违。若尔。与两俱随一不成何别。俱阙初相。有
后二相。若云初二不成。或有后二相。或无后
二相。故有别者。不然。若阙初相。与不成无
别。若具三相。与比量相违不殊。前二不摄。可
立别过。离二更无别相违相。何须别立。由彼
自云。阙初具后二。即相违决定。准此意许具
三相者。即亦名比量相违。故有此难。又复所
作因具三相。可得名决定。所闻阙初相。如何
称决定。故不可以阙相之因。与具相因。能作
相违。应更细思。所闻之因。何以阙初。若以不
能成宗故阙初相。即所闻因。亦阙后二。皆不
能成所立宗故。若云同有异无不阙后二。所
闻声有何即阙初。如云眼见。彼此不成。声是
所闻一切同许。定有初相。不得言阙。故理门
云。唯彼有性。彼所摄故。一向离故。既言一向
离。明有初相。若云不共不定。阙第二相。相违
决定。即阙二相。俱是所闻。更有何别。不许声
有。故具三相。方名相违。俱决定故。又自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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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他不定。元不成因。何得云具后二相也。此
所闻因。既阙初相。如何具后。又云。虽阙于初
相。二喻證决定。亦应具足后二相无违宗得
立。问既尔。破他自解。相违决定与比量相违
何别。答如本疏释。今更助解。相违决定是
因过。比量相违是宗过。又比量相违前邪后
正。相违决定前后俱邪。此比量相违。后必破
前。相违决定。则不如是。为正量违故。名比量
相违。如违现等。此释极妙。穷至理也。故二差
别。问若尔。比量相违与自教相违有何别。答
自教相违。宗违自教。如胜论教说常无常。
今立为常。故违自教。不违因故。比量相违。
非但违教。亦违于因。故二差别。问若尔。如胜
论师。许声所作。教说无常。今立为常。自违宗
因。何名自教。答胜论师立顺所闻因。同喻證
成。非全违因。偏违所作立瓶常。宗遍违因故。
故二过别。又违自教。不必违因。有虽违因。必
违自教。如声生立内声无常。此虽违宗。不违
因义。以许其声是所作故。若遍违因。即比声
相违。

有人将不成对不定为四句云。有不成因非
不定。即四不成。有不定因非不成。即五不定。
或唯第四。俱句即第六。亦可取初及二三五
四相违因。其义云何。答理全不然。所闻虽不
成。而自名不定。又前自云。虽是不成。何妨
不定。如不共不定等。故初句非。不共既不定。
与所闻何殊。即许非不成。唯是前不定。若言
所闻同非有。故得是不成。亦所闻性遍宗。何
得不成摄。若言非遍宗。自教等违摄俱句。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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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所作岂不成。所闻性如前。亦非不成摄。
如第四无常因。即唯不定非不成。第三亦是
无常因。何故即为俱句摄。又四相违因。如立
声常所作性故。岂声非有。亦俱句耶。又假问
云。缺减过虽七。阙异不成过。何妨作法。具初
阙后二。就理中即无。即解云。谁言阙异非
过。若有不引。理是阙减。若无异滥除。亦名为
具。故不相似。此亦不然。前自数立。如缘生
因。阙异非过。如何今说无异滥除。亦名为具。
即缘生因三相具足。破他引之为阙。自立即
云具足。如何于法得自在耶。

又云。谁言缺过望因三相。此亦不然。如阙同
有等。岂非是过耶。故寻诸解。竟无一当。亦应
更思。

有人解四相违叙古人释。言显意许。为自性
差别。云理恐不然。即申难云。如他用为言
显。真他为意许。因为违差别。亦应有性为言
显。离实大有是意许。应名差别非自相。此既
不然。故彼释非者。其义如何。答此亦未详。如
有法自相差别。至后当知。且此法差别。若非
意许。岂言显耶。又叙旧通。如轨法师疏。即难
云。五顶弟子。岂可自难实等不无之宗。令成
非有也。此乃自违。何成出过者。此亦不然。
本立宗云。有性为宗有法。非实等为宗法。今
弟子翻难云。汝有应非有。有一实故。如同异。
此岂难实等不无耶。既言非实。明离实有。难
彼成非有。故不是自违。又难。若云数论他用
含真假。真他受用义虽无。眼等他用宗不失
者。亦应五顶有性含即离。离实之有宗虽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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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实之有宗不失。应名差别相违。非自相者。
此亦不然。谁言五顶有性含即离。以五顶有
唯离实等。弟子立有。唯即实等。故言有时。望
自望他。俱不得含。以同异性离实等。得成非
实等。以同异性不名有故。成有非有。名俱决
定。彼实等虽体不无。而不名有。何故如是是
宗计故。若五顶实等。亦名有者。岂成自相相
违。返彼量云。有应非有。有一实等故。如同异
性。同异性名有。何得成相违。诸过类知。又
五顶若许有即实等有。今总成非实等。岂非
自违。故知。五顶不立即实等有。三解自相
差别。第三云。随应何法谈其自体性者。说名
自相。即于此法所有别义者。名为差别。此解
不违。古德意云。以争彼差别。必非言显。但意
所许。不障自相亦有意许。通言显故。故云言
陈者名自相。意所争者名差别。若云依第三
解。以法有法。各有自体及以别义者。如立声
无常。有部可有别体。大乘如何无常等各有
别体复俱不离色等自相。何缘名体。何缘
名义。何故有为之上生灭等。名有自体。常住
无为不迁不灭等。即名别义。

又释自性差别有三重。初二如旧。第三云。谈
其自性名自相。谈其别义名差别。复云法
与有法。各有自体。及以别义。既称别义。何得
云有法。即差别等义属于体。应说之差别。若
言即有法。故不得说之。云何言此之别义。亦
有自体。既许有多义。故应依主。应可更思。若
以声瓶等异为差别。不得云别义。若即声等
体上有别义。不应云各有体。又云。相违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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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体相违。如言常非常等。二形待相违。如
言真假等。三性别相违。如言色心等。又云。言
诠有二。一遮。二表。如立有非有。即自体相
违。第一遮诠。如言真他假他。即但表真假。不
非真假。此即义别相形。名差别相违。乃至自
问云。若义别相违。名差别相违者。即如论中
作非有缘性。亦非有缘性之自体。应名自相。
非差别也(上自问也)此问元非有缘性是别义。作
非有缘性。即义相违。何名自相。若此亦名自
相。自相差别。有何殊异。又论云差别。何得称
自相。若云此之别义。亦有别体。既有自体。
何名谈自性谈别义。又如声瓶可烧可见等。
岂离声瓶。外有别体。然自解云。不然。若言非
作有缘性者。即是正非有缘性之自体。论中
既说作非有缘性。作非有缘性言。此乃别表
缘馀也。此释不然。此中为争作所缘境。为争
能缘有心。若言争能缘心。自是别法。岂名有
法差别。若言大有。是缘大有心境性。不是缘
有心之境性。此是有法差别。今争大有。与能
缘有心作境性。不作缘有心境性。因与作缘
有心之境性。相违作非缘有之心境性。为因
名差别相违因。何得云此乃别表缘馀性。若
言别表缘馀性。便是难能缘心。不难有法之
上差别义。又更解云。或可。不成自违。缘有之
心。应非缘有心。但非有缘心。不表缘馀性。故
名自相非差别。今论说言。作非有缘性。虽非
缘有之自体。缘馀之义心不失。此即缘有缘
馀。是别义故。故非自相名差别。此亦不然。论
云。即于前宗之上。作有缘性。即是许有是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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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心所取境性。岂成于心能缘于有名差别。
若云成缘有心。岂得云以有一实故等因。成
心为能缘有即。翻彼云。缘非有如同异性。同
异性岂是能缘。云缘馀之义心不失耶。又解
三相违中。第三性别相违。与初自体相违何
别。又云。一遮诠如言非有非无非人非天无
我无常等。但遮有等。不表非有之体。若尔。如
立声无常。岂但遮常。不表无常之体耶。既许
无常亦遮亦表。何得言非但是遮。非之与无
义相似故。既许诠中亦有遮。如何得言真诠。
只应言有表必遮诠。有遮非表诠。又释云。若
但言非有。不言非无。即是唯遮。即自引佛地
等。为难云。如来功德非有非无。自通云。般若
双言方有其表者。此与唯识。亦有相违。第一
中云。若言是表。应不双非。故相违也。又云。
今但约自体相违。名自相相违。不据言显。岂
立有时。言中不显有耶。若云元不说大有。但
诠不无有。此有相符。又因同有。岂是名相违。
又言既不申大有。元不立大有为有法。云何
因望于彼名相违。若既言陈。如何得言不据
言显。

释法差别相违中自云。同无异有。方是相违。
此因同有龟毛遍无何名相违。答云。此中外
道。虽总言他用。意成眼等为无积他用。据此
即无同。除宗已外。诸卧具等。皆不为无积他
用。即为异品。因彼遍转。故是相违。此释不
然。唯识论云。执我是思。受用萨埵赖阇答摩
所成。大等二十三法。云何但许受用五知。不
受用馀。故此释非。又云。二细微共生一粗。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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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子微。不越因量。裹前二细。而别有体。此亦
不然。果遍在因中。非果裹父母。如唯识论
辨。

解有法自相中云。有人云。既违意许。应是差
别。何名自相。答言有性者。意诠离实等有
为有法自相。然以有法须极成故。不可别云
离实等有。故虽意许。而是言显。自相宗不同
作有缘性。是离实等。有差别之义。为意所许
差别宗也。难云。此解不然。若以今言有性。意
许离实有为有法。有法须极成。不言离实有。
虽是意许。而名为言显者。亦应意诠真他用。
能别须极成。不言真他用。虽是意许。而名言
显。亦应是自相非差别。故约言显意许。解
自相差别者。未为当理(上他叙难)今共详云。若
彼大有意许离实。今言有时。不即诠彼大有
者。岂诠即实等有。若诠即实等有。五顶成
非实等。亦违自弟子成非有。亦自违。若非言
所显。何故寻言难。又五顶不许即实等有。弟
子不许离实等有。今者言中。恐有法不成。不
言大有。但总云有。有言虽通。岂显即实有。
设若五顶。许即实有。今言即实有。云非实
等。是自违过。况复本意。争大有句。何须诠即
实。以五顶不许有即实有。故言有时。即显大
有句。若直言大有。有法不成。为此但言有性。
汎尔言有。彼此俱成。以为有法。不须分别即
离。言非实等为法。以弟子有即实。今言非实。
违他顺己。故得为宗。由此故知。离实等有。虽
是意许。言有之时。即言所显。离言所显有。外
更无别有。不同他用离真他外。有假他用。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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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他虽不成。假他他自同许。故。成真他不用
眼等。假他用在不违言显。故违差别。

解有一实因广事云。云无一可取。如破他立。
以同异性。含于实等。名有实等。是彼性故。名
有实等。出何典据。胜论但云同异是实等
性。不云有故。又自云。戒贤师解。应云有实
故。言一者相从故来。此从何闻耶。游夏不闻
斯说。张禹何因谩谈。乃至云。今更解云。由
虚空等不与诸法同聚。故约空等辨其有性。
未详此释。虚空不遍。可不同聚。既许体遍。何
处别居。设言非聚类。可非同法处等。又复解
云。一切诸法。有他不自有。乃至云。空不用他
所成。故名一实。自体不自有。为大有所有故。
名有一实。若依此解。大有能有五全四小
分。名有一实。此亦不然。自体不自有。别为大
有有。乃师主之义。非弟子许。若弟子许别
为有。有便立已成。何须云大有非实等。若弟
子不许。一一实上不无之有。能有实等。名有
一实。即有一实因。犯随一不成过。何能成比
量。问若取有二实等为因。有不定。许一一实
自能有体。云有一实。取此为因。亦不定过。答
不例。子微有二实。彼此俱成。别有子体。实
上不无之有。弟子自许。故无不定。因不分别。
但云有一实等。又问云。何故不名无实二实
多实耶。有人简云。若言有无实及有二实
为因者。有两俱不成过。若言有多实。有不
成过者。恐未研覈。何以知者。难若望五顶
意许所立。可说不成。今望弟子所许。敌论何
得不成者。此亦未可。今言有者。实德业上。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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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能有之有。不分即离。岂许此有能有和合
句耶。但自有故。故是不成。何分师弟。二俱尔
故。若云以和合句。既和合实等。何故不得言。
实德业等。不无之有。有于和合。名有无实者。
此亦不然。此亦师弟同许。何得云师不成。弟
子得成。又若取此为因。即喻无能立。同异不
能同异和合性。和合性复非同异和合性故。
故不得云若言有无实故。亦得成因。又本简
云。若云有二多实为因有不定。有无实为因
有不成。不言有二实为因不成。文外加诸。
故应如本简过成因。又云。若唯望意许离实
有说者。以无实及有二实为因。此乃是随一
所依不成。及两俱不成过。此亦不然。随一所
依不成可尔。弟子不许离实等有故。何得云
俱不成。师主岂可不许大有。有于空等无实
之实。有于子微有二实之实。又云。若以多实
为因者。亦有随一所依不成。及不定过者。亦
不必然。不成可尔。不定须思。不共不定可尔。
以有多实因。于孙微上有故。为不定者。不
然。若望师主。孙微虽有多实。不是大有。复非
彼性。不同同异故。有多实因于子微上无。谈
师主意。说彼大有。有于多实故。然不得云是
大有有多实。无同法故。以因不应分别。为大
有有。为不无有。故同异性。得为同喻。不尔望
师主。即不共不定。同异非大有故。望于弟子。
即随一不成。弟子不许故。故知所判。更成疏
略。又云。若以无实为因。即不定过。为如和合
非实。为如时等是实耶者。亦未尽理。若其不
云有无实故。但云无实故。因俱不成过。何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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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若言有无实故。望和合性。分不成过。望
时方上不无之有。即不定过。有无实因。非和
合有。又非同喻。何得望彼为不定过。又云。以
有二实故为因。是一分两俱不成过。亦犯似
同喻中。能立不成过。以同异性虽是非实。不
名有二实故。此亦不然。无俱不成相故。又岂
不许同异。同异于父母耶。同异于空等。有一
实因成同异合父母。有二何不许。准此有不
定。不言有二实。故知。云不得作不定者非。又
云。若二实为因者。是法自相相违过。过云。有
性是实。有二实故。如子微。为有此过。不立为
因。此不必然。因同喻有义如前说。但不定过。
非是相违。又云。若实句不名有德业者。如何
得说共许不无之有。名有德业耶。故知。依彼
实句不无之有。说名有德业也。如同异性者。
举喻。此未善释。若成实句之上。不无之有。云
非德业。此立已成。如立量云。有非德业。有德
业故。如同异性。何以能显离德业之大有。故
知。各成三句之上。不无之有。为三比量。显有
离三。若望成实句上。不无之有。云非德业。如
何作有法自相相违之因。若望其意许离实
大有。岂可师主。不立离德业之大有。但立离
实之大有耶。问若成德业上不无之有。云非
德业。以有德业因。于实亦转。岂无过耶。答亦
无过。立非德业。实亦同喻。论中且举别因通
喻。不尔言非德业宗实句是何收。又解云。有
德业言。意说彼性。实虽有德业。非彼性故。望
义别故。此有令彼体性不无。名之为有实德
业等。实名有德业。以相依故名之为有。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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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令彼成其不无。有言虽同。诠义各别。若尔。
同异性即非同喻。答尔若尔。云何俱得决定。
答望为性成非实等。望能有有。即是相违。若
成有非。实有德业因。此不定过。以彼实句有
德业故。有一实因。成非德业。不定亦尔。然待
捡彼胜论方知。又云。五顶但据三因别成三
宗故无有过。问若尔无过何名相违。答若望
言显无过。今望意许故犯相违。此亦未详。既
言非实非德业宗明即大有若非大有更有何
有非实等耶虽不言大言有已显。故彼弟子。
望立非实德业之有。得作相违。又云。问同异
二品岂可得约有法立耶。解云。夫同异品。但
随有法及法中意所立者。即望此为同异品。
今既意立有性。离实等外别有其体。故得望
离实等有性。为同异品。此释未善。若以有法
是所争故。意所立者。即应名法。何名有法。故
理门云。又于此中。观所成故。立法有法。非
如德有德。故无有过。若尔如何。今解。意立
实等上。不无之有为有法。定非是实等。言非
实等者。是离实等。有义为法。望此即为所立。
故理门论云。此中若品。与所立法。邻近均等。
说名同品。此论亦云。云何名为同品异品。
谓所立法均等义品。说名同品。不望有法名
同异品。如是方便成立有法。因喻既返。故成
相违。若尔何名有法自相相违因耶。答望不
加言。名有法自相。若加言已即名为法。不尔
相违。又云古人云。问五顶信有有不。若信
有性难令非有。便违共许。岂是相违。如言声
非声也。若不信有。此即宗阙有法。因无所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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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容依此竞其即离。作相违过。乃至广叙云
云言。今解应知。加汝字即无有失。谓汝执
有性。应非有性。又无义宗法。许得依无。今言
非有。但非彼所立。更无所表。但牒彼计。何
用极成。如佛法破外道云。汝我应非我。亦
得成破。此释未善。无义宗法。可许依无有一
实等因。岂无义宗法。但可随他与作相违。即
无有过。不劳分别有义宗法无义宗法。

释有法差别相违因中云。如即此因。即于前
宗。不但能成有法差别作有缘性。亦能成立
与有法差别。相违作非有缘性。此释不然。若
尔应成不定因性。非相违因。既无大有有缘
性之同喻。何理能成作大有有缘性。论云。如
遮实等。俱决定故。不云成作有缘性。亦得决
定。下又正释俱决定文。过亦同此。又自云。因
唯异转故非不定。既尔如何云俱决定。同品
无故。问既言不以意许为差别。此作有缘性。
为是言显。为当意许。若云言陈者。如何立宗。
云大有作有缘性。言大有时。他许不许。若许
立已成。不许阙所别。作有缘性。为言大有。为
不无有。言作大有有缘性。他许立已成。不
许阙能别。故他不许。即俱不成。何成立量。若
云言有意含。作有缘性亦含。此即意许。何得
云言显。不得云如汝立。彼云。言有非实。虽是
意许。即言已显。作有缘性。何不许然者。不
然。何以故。前量云。非实故言有时即言显。
实上之有云非实。除大有外更有何有。故言
有时即言显。今作有缘性不云非实。以有
为有法。作有缘性为法故。俱是不无之有。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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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缘性中。意作大有有缘性。作非大有有缘
性。是其差别。今据意许难令成过。故非言显。
问若据意许。立云有作有缘性。即是法差别。
云何名有法差别。答准前释。望不加言名有
法差别。若加言已即名法故。然成此法意成
有法。故理门云。但以法故成于法。如是成
立于有法。问若加言已与法何殊。答法自相
等本只争法不争有法故不得言如是成立于
有法。若云即成声无常等云成立有法者。不
然。瑜伽等云所成立法有二种。一自性。二差
别。若成声之无常。亦名成自性。此二何别。故
作此解妙之又妙。

解似同喻中云。世亲及小乘外道。立有五分。
慈尊无著陈那等。但立三分。合结为成于喻。
是喻上之差别。善立于喻。足显合结。无繁喻
外。别立二支。又云。瑜伽同类即当对法合支。
对法既立喻讫。何故复说合支。结既许同世
亲合支。如何即别。又瑜伽引喻之言。为同为
异。若其是总同类即是喻。何关对法合支。若
引喻即说为同类。与世亲合支何别。作斯会
教全不相当。应知。对法合结。与世亲不殊。
瑜伽同类异类。与理门等二喻不别。作者各
据一义。所以如古德述。下虽亦作是释。但为
前后相违。

释二量中。以有古解。圣教由诠诸法共相故
比量摄。非之可尔。若云一切定心亦得共相。
应比量收。又比量心。亦得自相。应非比量。此
难恐违。言定心缘得共相者。是何共相。若因
明共相。违佛地论。理门亦云。诸修定者。离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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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皆是现量。云何定心。得此共相。故虽定
心缘比量教。离分别故。不名缘共相。以不分
别。一因三相。贯通宗喻。各證知故。散心不
證。但随于教。分别贯通。故缘共相。名为比
量。设圣者心。知分别心。以因贯之。亦證相
故。不分别故。不名缘共相。若经中自共与
因明别故。不应难云比得自相现得共相。若
许得者。如何依二相。唯立二量耶。俱缘于
二相。二量有何别。又与经说二相何别。

释自共相经论相违中。全未尽理。佛地经论。
成唯识论。及因明等。说自共相。各少差别。且
佛地经论所明自共。即三科等。皆名自相。
各守自性。苦无常等。名为共相。理通馀故。唯
识论云。名诠自性。句诠差别。少与彼同。亦谈
彼二相故。然言假智及诠。唯依诸法共相而
转者。此约能诠不得彼体。如诠色时。以其色
言通一切色。智增彼相。不得自体。诠于此转。
名为共相。不同无常等义。贯通一切。不唯色
故。名为共相。即通于经所说二相。起诠之时。
总名共相。非所诠者。即名自相。亦不同因明
所立共相。彼约增其诸法自体。相通自类。不
由他心总贯诸法。名为共相。因明论中。藉
因三相。贯通宗喻。如缕贯花。比智方起。故理
门云。若所比处。此相定遍于馀同类。念此定
有。于彼无处。念此遍无。是故。由此生决定
解。此即于彼假智及诠共相之上。更起共
相。不可说彼定即因明所说共相。不立比量。
言不诠三相故。智缘于彼。不相通故。虽知
此言。及比量智。亦于增益共相上转。意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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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名因明中所立共相。彼不作想贯馀法
故。彼设通馀。各自类故。今此贯馀。通异类
故。宗中所立。亦通喻故。说此为共。瑜伽等
中。言自共相。因明论中。共相所摄。比量立
故。然不同因。是先陈后说。自性差别摄。立我
为有无。名立自相故。因明自相。亦与经别。虽
经自相。亦现量得。名为自相。然彼经中。自共
二相。俱是因明所说自相。各附法体。别别證
故。名现量缘。如斯分别。妙符经论所说理故。
此即会释并出体讫。馀虽问答分别二相。引
三藏释。及解二量。问答门中。所说二相。不
关因明自共二相。不能烦叙。彼略所问答。
但于唯识。似谓增益名共相。中推求自共。
亦不异经中所说二相。披者当悉。

今者总摄自相差别。略有二门。一依诸经论。
二直据因明。且诸经论中自共二相。总有四
对。一体义对。五蕴等法名为自性。苦无常
等。名为差别。如佛地论等说。二总别对。汎
名为色。即是自性。如有漏色无漏色等。名为
差别。即前第一体之与义俱有总别。自共如
次更无别体。即诸经论皆悉通明。三诠非诠
对。非诠对者。名为自性。名言诠者。即名差
别。即唯识等云。诸法自性假智。及诠俱非境
故。亦通前二。若名言诠皆名共相。非名言诠
即名自相。四名句对。名所诠者名为自相。句
所诠名为差别。即唯识等云。名诠自性。句诠
差别。亦通初二。诠体诠总名诠自性。诠义诠
别名诠共相。望第三对。名及句身。并诠共相。
以所增相。可通于馀。非二自相。故名为共。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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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理摄诸说尽。若因明中所说二相亦有
四对。一体义对。即瑜伽等言。所成有二。一自
性。二差别。即前第一对。二总别对。四相违是。
即前第二。且随所争。不过此二。据因明理。自
共二相。非如前说体性各定。三先陈后说对。
即辨宗依。是通前二对。但先陈者即为自相。
后说者即为差别。非定何法。即摄所成非成
对。以所成者。名为差别。非所成者。即名自
相。故理门云。观所成故。立法有法。但成于
后。非成前故。四言陈意许对。即四相违因。所
违者是。虽违有法及别义名二差别。相违之
因然唯意许。不是言彰。如法差别。既不言彰。
准知。有法差别相违。亦是意许。虽通局对。通
名差别。局名自相。然此即前体义对摄。后说
意许。即前总别对中别义。更无别体。问因
明所陈。不过经中自共二相。如何说与经义
有别。答有三义别。一因明二相据前后说分
自共二。以后别前。非如经说。纵虽前后二相
恒定。谈法性故。二言陈意许。设经自性。对争
意许。亦名差别。三因明二相据通局分。以后
所说。必贯于馀。不尔。喻无非成比量。即名为
似。前所说者。不必须通。因明论意。举喻證
宗。故须通喻。虽不通喻。亦名差别。即定是
过。然体不定。经汎通辨。虽遍不遍。二相即
定。故有差别。

约四无记辨二量云。如通果心。十四变化。与
五俱者。容通现比。所馀唯比。此出何文。通果
之心。为散为定。若依小乘。通果色心。可通欲
界。既或许欲界。即是散心。若依大乘。心色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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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色界。亦非全散心。何唯比量耶。又自问云。
如睡眠闻思所引。睡眠通闻思。化心由修引。
化心通现量。答云。闻思约位起。睡眠通闻思。
现量离动摇。散心非现量。此释未善。睡眠通
闻思。二量是何摄。若非二量既许是善。何非
量收。若比量者。即例睡眠。比量引眠。亦通比
量。化心现量引化心是现量。又变化非唯散。
何假馀例。

问若不是散。何名无记。答通二性。以为利乐
及游戏。故非全是散。复不全定。然属定类
问答中云。安慧八识皆悉有执。悉名非量。
此判不尔诸经论中。皆令依于三量观法。理
门复说。诸修定者。及于贪等诸自證分。皆名
现量。见相遍计。可许非量。自證非妄。许通现
量故。又云。似现通比非量摄。以理门云。由
此。即说忆念比度悕求等。皆非现量。非量所
摄。亦即无违。比量所摄。此即成过。理门论
中。云皆非现量。且简取现。不云此等名为
似现。后出似现云。如是一切世俗有中。瓶等。
数等。举等。有性瓶性等智。皆似现量。不说
忆念比度。即为似现。不障悕求疑智等。说
名似现。又设忆念比度名似现者。亦非比量。
比量智者。是决定故忆无谬故。为定量故。
似现不尔。云何比收。正释文中云。现量心
离教分别。何故瑜伽七十七云。若菩萨修所
成慧。亦依于文。亦不依文。七十二云。名是闻
思所成。是三慧境界。解云。大小因明。据随转
理说。喻伽据大乘尽理为论。又因明据不自
在说。伽论约自在者说。此非善释。因明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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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名分别者。非谓不缘名句文等。云离名分
别。以不如名定执其义。亦不谓义定属其名。
及外道教。诸邪名言。云离于名。瑜伽等论。与
此相似。

解量果中云。第八无慧。依何说智。故更解云。
夫现比取境。元为自悟。今取二境发解。分明
究竟解了。故彼果同聚相应。总名为智。即果
智也。此释与问元不相关。因八无慧。何为同
聚。总名为智。应知。此中说有二意。若汎言现
量。第八亦是为自开悟。因八等非此约自悟。
故智为果。若非自悟。汎尔现量。即现量心。亦
名为果。故此论云。于二量中。即智名果。若量
皆智。何须说中。故此中言。有所简别。何理得
知。非智现量。即心为果。即集量论以为明證。
故集量论云。似境相所量。能取见自證。即
能量及果。是三体无别。成唯识论第二。四分
广明。

解能破中。叙旧解云。又声论师对佛弟子。
立声为常。德所依故。犹如择灭。诸非常者。皆
非德依。如四大种。此德依因。虽有所言。三相
并阙。判云。此恐未然。此应但是不成因摄。非
谓缺减。此判不然。未详作意。若据支显。此不
成收。今据相明。三相都阙。故是阙过。又阙初
相。可名不成。亦阙后二。何独不成。故名缺
减。又引古云。又解云。古师既以八为能立。
故亦依此以辨阙过。谓阙一有八。阙二有二
十八。乃至阙七有八。阙八有一。名阙减过者。
于理恐乖。且如现比二量。依何等相说名为
阙。若以立量之时。无故名阙。有故名具。其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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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何。若以违现比故名阙。不违名具者。既违
现比。理应即于宗因喻中。随其所应。定不成
就。如何说言有阙一等过。故知非也。此判全
非。设宗因喻。违现比量。何非阙过。如阙有法
说因无依。宗等违量。何非是阙。既陈三支
非是三阙。但违二量。故是阙过。方又二量。据
立论者自解宗智。要依于自现比二智。以立
比量。若自不闲。何以能立。故理门云。如自决
定已。悕他决定生。又云。如是应知。悟他比
量。亦不离此。得成能立。故阙成过。又违二
量。即宗因喻不须别说。能立已说宗因喻
讫。何须复说现等量耶。又宗等违犹无二智。
故置此违。若依二智立必无违。故阙成过。然
随一阙。非是阙过。作句数尔。若阙二时。方为
过故。自释阙中。约因一喻二及因三相。句虽
有七。过容有六。以阙异喻有非过故。若无故
明阙。非缺减过。有故辨阙故是过如前。故
容有六。此亦不尔。有故辨违。亦不成过可
容有六。有故辨阙既许是过即容有七。何
但言六。又标说云及因三相。因三相中七句
皆过。何容只六。又言阙异此非是过。此
非了义。如立无常。常空非有。名阙异者。此判
定非。故彼论云。若无常宗。全无异品。对不立
有虚空等。论云何得说彼处此无。此叙他设
难。非谓陈那不说为异故。论主答云。若彼无
有。于彼不转。全无有疑。故无此过。既言于彼
不转。全无有过。即是异品云无有过。故前
复云。若所立无说名异品。非与同品相违或
异。此意不要有体方名异喻。但无所立即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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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故。故理门论正解喻云。前是遮诠。后唯止
滥。由合及离比度义故。由是虽对不立实有
大虚空等。而得显示无有宗处无因义成。此
即异喻不说云阙。若要有体方为异喻亦是
遮诠。何成止滥。又解二似喻中。似同即有
无俱不成。似异喻即无无俱不遣。无既双遣。
何非异喻。故知。言阙于异喻者。或言中不陈。
或虽陈言。随有不遣。即阙因相。名之为阙。此
无异依。有异法喻。前虽具明。对此故亦更
说。

又据世亲五支之中。明缺减过者。有二十五
或二十一。谓阙一有五。阙二有七。阙三有十。
全阙有一。取舍如前。准此。只有二十三句。二
十五句一总不相当。或是写错。更勘馀本。

又叙方便心论三种增减。即證瑜伽云。言词
复重。或复减少。对法云无限者。谓言词重
叠。所说义理。或增或减。此并古德成文。何得
说言古师八为能立。即望八法辨阙。此亦不
然。瑜伽显扬对法三论。皆自显说能立有八。
何以故违云不说八。何不令陈那就古师能
立八。强欲会本论就末陈那三。由此故知。今
古意殊。各不乖返。广会如前及本疏述。

论说其宗亦名能立。已如前解。更不繁述。若
必宗支定为能立。何为所立。无所说能理为
不可。若云非要故不说者。立量本令他悟。无
所立法令他悟何。故此为要。既无别所立。明
知今意宗为所立。此中随古言能不违。云十
四过类。义同如实论中道理难品中三种难
也。此虽无文。今应略述。宽狭同异至下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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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

大乘心镜论明八支。龙树菩萨造。罗什法师
译。捡之。一颠倒难有十种。一同相难(即理门第一同
法相似)。二异相难(即理门第二异法相似)。三长相难(即理门第三分别相似)。
四无异难(即理门第四无异相似)。五至不至难(即理门第八至不至相似)
六无因难(即理门第九无因相似)。七显别因难(即理门第五可得相似)
八疑难(即理门第六犹豫相似)。九未说难(即理门第十无说相似)。十事
异难(即理门第十二所作相似)。二不实难有三。一显不许义
(即理门第十三生过相似)。馀二难理门无。三相违难有三。
一未生难(即理门第十一无生相似)。二常难(即理门第十四常住相似)。三自
义相违难。理门所无。理门第七义准如实复
无。其中义旨如下当述。未捡如实。待后细
寻。然唯此斯释将故录。
因明义断

元久二年九月十八日书道了书本云以
兴善院僧都本书了(云云)
正治二年(庚申)六月二十九日巳剋于超升
寺东别所书写了执笔信西。
同年七月十三日移点了(点本宝积房书也。写本文显房得业本也)
抑当年者天下饥馑人力衰微而分括命毕
写功励微力移点道耳志趣所之有二大愿
当寺伽蓝造功速成兴隆正法惠命长远(是
一)顺次生中往生内院面奉弥勒心不退转
(是二)
点本云。

点本奥记云。

兴福寺沙门齐顺敬发大愿书一切大小乘
经律论章疏等同寺觉诠依其劝诱以维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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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四年岁次八月四日写了。

传同寺藏俊雇晴意移点已了于时永万二
年春二月十五日记。

点本延喜十六年普光寺长讲东大寺圆超
大法师所读也墨读永超僧都传而已嘉应
二年岁次(庚寅)十月二十一日比校点及文
字了但点本字并点粗涉不审更寻访根本
点本可加复审也。比校之间著法衣净弊身。
以终其功。伏乞回微功于群生。共向菩提同
證佛果而已。

兴福寺沙门释觉宪记之(云云)

同寺沙门释英弘矣

贞应元年自五月二十七日始之至六月
五日九ケ日之间奉读之了当年维摩遂讲
用意也        大法师英弘
  听众良盛赖玄
当日者是吉日也仍参上阶东妻室(修禅院)
遂净名居士大职冠之御影开眼并传受大
会表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