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成宗。故有四过。喻是助成。故无四过。又解。
因是初相。据初辩四。显第二相亦有四种。彼
开此合。义实相似。以喻准因亦有四种。一两
俱不成。即论说是。随一不成。彼声论师对
佛弟子。立声常宗。无质碍因。举喻如业。佛
法不许。即是随一。虽俱所立无。且辩能立随
一。犹预不成准理有二。一宗二因。前已具显。
今喻亦二。于中绮互。或因犹预非喻能立。或
喻能立非因犹预。或俱犹预。或俱不犹预。前
三是过。第四非过。因犹预非喻能立者。如
于雾等性起疑惑时。为烟为雾。即立彼处定
应有火。以现烟故。如厨舍等处。或指如馀疑惑因喻举一例馀。即可思准。或可。因是
宗法。有法犹预。因亦成过。如厨等现烟立
敌俱决定。何成犹预。又解。因具三相。二喻即
因。既第二相。何非犹预。能立所依不成者。不
同于因有第二三相。无宗有法。但阙初相。此
所依无能立亦无。然亦得名无能立所依不
成。如数论师对佛弟子。立思受用诸法宗。以
是神我故。如眼等根。若言假我。因喻无过。今
言以是神我故因佛法不许。故随一无。此因
既无。故喻无依。此约依因。或喻所依无。名所
依不成。且约依因。如下更解。然有说言。谓所
立既成。必有所依。故无第四不成之过。今谓
不尔。为依于彼所立之宗。为依喻上所立无
常。若依所立。因喻相似喻依因不依。故知
不可。若依喻上所立无常者。此非喻依。喻
依依极微故。亦复不可。又纵有所立。不立第
四过。或若所立无。第四岂不立。设双依彼
至教离现别有耶。为如非量。所不摄故。非别
有体耶。又量所摄。简非量相符。以大乘许非
量现所有量。非现量摄。又成立离比量外更
有喻等量者。以大乘许譬喻量等非现量摄。
故立量云。非现极成比所有量非比量摄。极
成比量所不摄量所摄故。如现量。简过如前。
陈那菩萨以此量无过。但与立量。为决定相
违因量。立现比量外无至教。量云。非现极成比所有一分不极成量是现量摄。比量所
不摄量所摄故。如现量。又成立离比量外无
义准等。量云。非比极成现所有一分不极成
量是比量摄。现量所不摄量所摄故。如比量。
简过如前。是故陈那依此二相。唯立二量。其
二相体。今略明之。一切诸法。各附已体。即
名自相。不同经中所说自相。以分别心假立
一法。贯通诸法。如缕贯花。此名共相。亦与
经中共相体别。有说。自相如火热相等。名为
自相。若为名言所诠显者。此名共相。此释
全非。违佛地论。若以如火热等方名自相。
定心缘火。不得彼热。应名缘共。及定心缘
教所诠理亦为言显。亦应名共相。若尔定心
应名比量。不缘自相故。
乘斯义便。明自共相。诸外道等计。一切名言
得法自相。如说召火但取于火。明得火之自
相。佛法名言但得共相。彼即难言。若得共相。
唤火应得于水。大乘解云。一切名言。有遮有
表。言火遮非火。非得火自相。而得火来者。
名言有表故得于火。有救难外云。汝若名言
得火自相。说及心缘应烧心口。以得自相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