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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1622
《取因假设论》一卷
陈那菩萨造
三藏法师义净奉 制译
论曰。为遮一性异性非有边故。大师但依假
施设事。而宣法要。欲令有情方便趣入。如理
作意。远离邪宗。永断烦恼。如是三边。皆有过
故。我当开释。此中取因假设。略有三种。一者
总聚。二者相续。三者分位差别。言总聚者。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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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一时有多法聚。随顺世间。以一性说。如身
林等。言相续者。谓于异时因果不绝。以一性
说。如羯罗罗等位。名之为人。芽等转异。名
之为谷。言分位差别者。谓于一事有其多性。
异不异时。而为建立。如色生位异无常性。有
见有对。业具性故等。由此三义。密意说有补
嗢揭罗。及證圆寂。然此三义。但是假设。不可
说为一性异性。及总无性。有过失故。此中且
辨总聚有聚。无异性言。事唯二种。为当许
有。此二自性。遮其性别。谓于有聚。总聚不
别。名无异耶。为但无馀。说名无异。此有何
过。颂曰。
「 若无异性体无别
有聚更互成无异
或于总聚别事殊
此复便成多种体」
论曰。若许手等自性与身是一名无异者。此
即于身无别性故。手等更互成无差别。手便
成足。违世间故。或复说彼别别支分非身自
性。于聚集时说为身者。此即全无总聚自体
少分可得。为异前义故置或言。若于别事非
是总聚自性者。即是自性差别由别性故。于
聚集时云何与彼无别自性得成应理。不由
总聚舍自性故。此复便成多种体性。总聚于
多无异性故。若别若总是无异性。由非总别
舍自性故。若顿若渐皆成多性。望彼诸事无
异性故。如是且辨二计过失。颂曰。
「 若言唯遮馀有性
二种非有汝成过
若一有性是所遮
非无别故两相似」
论曰。若言唯遮馀有性。二种非有汝成过者。
若于有聚无别总聚名无异者。此即更互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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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成无异性。若于一处有无异义。第二亦尔。
云何汝得免斯过失。如无总聚。有聚亦无。若
异此者。无异之言便成无用。若一有性是所
遮者。纵许如是于他所执有分实事。唯遮于
此名无异者。此亦不然。事无别故。两处相似
由无异言。一处既尔于馀亦然。如初无异言
故。汝不应但遮一处若言意许唯遮彼者。应
可但言无其有分。勿言无异。彼之有性是不
乐故。若其许彼体性是有不许异者。说无异
言方成应理。又有异义。非无别故。两相似者。
如离手等更无别身。是有分故。如是手等亦
待指等成。其有分手等。如身亦成。非有如
是。乃至极微待于声等。声等复待萨埵等。萨
埵等复待喜等。待异功能。此即分与有分
同有分性故。汝所执便成非有。如是且辨许
无异性。有二种过。颂曰。
「 异性亦尔以一边
于支分处别别转
一边便有无穷过
或非是一及全无」
论曰。异性亦尔者有二过。言流至于此由彼
于自支分转时。或别别转。或复遍转。此中且
辨别别转义。若以一边。于手等处。有分转
时。彼亦一边。犹如手等。复更应有一边随起。
如是展转。有无穷过。或非是一者。异无穷过
故置或言。若言身分一边更不转者。此即应
无一有分义便成有分唯有一边。若尔应许
唯有手等。何烦党执于己支分。有分转耶。及
全无者。一边无穷。及更有过故置及言。以此
一边。于分转时。此即全无有分可得。由非有
分如手足等。有其一边。若言有分离手等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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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别支分。有分体一故若如是者。便成于彼
别支分处各各遍转。唯此二计更无第三分
别执故。颂曰。
「 若遍彼成多种性
及于手等互无差
或此非彼故便成
诸事皆同一微性」
论曰。若言遍者。所许有分与支分量同。于
一一处皆周遍故。彼即便成多种体性。更有
异义故置及言。由于一处遍皆有故。由不许
彼别处性故。及馀支分更互无差。由彼和合。
同一处时。事无别故。此则手处应许有足。便
违世间共许道理。或此非彼者。更有异计故
置或言。为避前过云有分体。于足转时非于
手等有分别转此则无有。于馀支分同处过
者。此同捺瘿反出眼睛。若如是者。一切有分
成一实事。是故诸事成一极微。由彼有分。于
自支分。展转起时。乃至唯有一实极微。住处
可得。此一支分。便与有分。同一极微。此有分
执理成无用。及违自宗。若言离于色等。别有
极微。即无如前所说之过。由彼不于色等处
转故无此失。理亦不然。于此亦有二执过故。
故应许此。有别方分。或无方分。若尔何过。颂
曰。
「 有方分性非极微
为遮一性异性故
或无方分多不聚
或复众同于一微」
论曰。由非如是所执极微。理得成就。有方分
故。由此方分。更成转细。又复彼遮一异性故。
由此于彼自支分处。或同或异。唯此二种。无
第三计。已斥其过。非诸极微。有方分故。既
无方分。假令共聚。亦不和杂。设许同处。皆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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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微。然此极微。不得和聚。一与诸微。相障碍
故即诸微体。共成于一。由同处故。如是已说
总聚有聚一异之过。颂曰。
「 相续若一舍婴孩
渐次乃至童年位
应失自身非不异
若言不失便相杂」
论曰。若许相续。于有续事。无异性者应许自
性。有其二种。由此说为相续自性。或但遮馀。
此之二种同前总聚。已斥其过。于中别者。今
更决择。若别别位领受之时。为舍前位。而领
于后。为当不舍。斯有何过。若舍婴孩。至童年
位。应失自身。汝若许此。于婴儿位。是不异
者。彼移易时。自体应失。于此位中。无异性
故。故汝宗云。凡诸实事。有别法起。有别法
生。为转变者。无如是理。然非不异。移转位
别。安危异故。言不异者。此即是彼如是且论
转舍之过若不失者。法相和杂。不舍婴孩。领
童年位。孩童等位。体相和杂。应成无别。然不
见有如斯之事。已说不异性过。颂曰。
「 若是异性身不安
为欲求安劳妄设
转不相应及生灭
若言体别成实事」
论曰。相续有续。体若异者。诸有先病。后时求
差。所有劬劳。皆成妄设。流转之理。不相应
故。曾不见有别体之物。如牛马等。得相续故。
若言不可说事亦不见者。此难非理。是所成
立故。由离二边。于世间事。因果之处。见有斯
事非于馀处。又如酸酒。欲转成美。心散乱人。
修令寂定。所设劬劳。并应无益。由体异故。若
异性者。生灭之理。亦不相应。诸有生灭。相续
起者。应于现在。支分处转过未现在。云何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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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一分全遍。并如前破。又性异者。相续体
殊。不应生灭。此复何过。若言别者。有为相
异。所许相续成实事有。此不应理。次后当说
相续一异。已彰其过。复次分位差别。于果
性等。其事云何。颂曰。
「 于果性等分位处
取彼事已施言说
若异彼者事无体
不异二过辨如前」
论曰。于果性等。分位之处。取彼事已。而兴言
说。异彼无体。谓于色等。说为因果。一异性。
自他性。有见有对性等。若言彼事异于此者。
此即便成非因果等。亦无自体由无一事。不
待于德。于自体处可成言说。此不异性。有二
种失。如前总聚已彰其过。于随有处。应可思
之。若于有法。说无异性。舍不舍性。亦如前
辨。或此于身相续转时。有差别性。譬如牛
味。于热病者。能为止息。复能于此。为发动
因。已说三种假设之事。异不异性所有过失。
总拨无者。次当辨释。颂曰。
「 若不许身是实有
无倒说法应无益
又复应无邪见人
亦无差别作用事」
论曰。如于身处。颠倒说为常乐我净。无倒为
说四念住法。若无身者。应成无用。又若不许
有相续者。能治所治便成差别。如于馀身执
以为常为对治彼。便于馀身为说无常。此成
无用。复次若无分位差别者。说无常等法。亦
为无用。又邪见人。说无施无受等。及诸总
聚所有福事。应非邪见。然衣食等所有施物。
皆是总聚。如有说言。风不能吹。河不流等。言
无相续。亦非邪见。然非佛教。许彼风等有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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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用。虽有风吹等用。然而不许彼能向馀方
相续生起。若无相续。皆无如是邪见之事。若
无分位差别者。于一色处苦集二相拨无之
时邪见差别应成非有色无别故。亦无差别
作业之事。又若不许有总聚者。于毗诃罗窣
堵波等。福德差殊。应皆非有。又相续别故。其
福亦殊。如世尊告勇健长者曰。若有苾刍。受
食食已。入无量意定。正念而住。于如是等福
德差别。应成非有。苦不许有分位差别者。此
差别故。业用差别亦成非有。事虽不殊势力
有异。其用亦别。是共许故。犹如毒药。和馀物
时。便为害命。疗病用故。如是等类。拨无其
事。皆有过失。若有如是众过失者。何不许彼
是实物有。此不应理。有过失故。何者是耶。颂
曰。
「 由遮一性异性故
非是展转藉因成
自体亦是可说故
似境唯从于识起」
论曰。由于色等。是实有故。更互相望一异之
性。是可说故。其总聚等。是不可说。若如是
者。身望馀身。云何名异。此由非是更互相因。
凡诸事物。若舍于彼。而心取此者。斯则不名
取因假设。由不取彼以为因故。然于身等。更
互相待。若舍彼时。意不取此。此乃方名取因
假设。若舍色等。无其总聚。是故应知。但于自
事一异之性。是不可说。非于一切然分位差
别。于异性等。更互名异。说之为假。若如是
者。于色等处。亦不取故。说为异性。应非实
有。理不应尔。由彼自体。是可说故。亦是可得
体相别故。非于馀事不弃舍故。然此似境。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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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识起。于彼所有一切境相。若离识者。即不
能知所有自性。亦是假设。故无有过。如有颂
言。
「 鬼傍生人天
各随其所应
同处心异故
许境非实有」
又总聚等非实物有。非是有为无为性故。一
切诸法。皆是有为无为性摄。此且非是有为
之相。颂曰。
「 相不相应非有为
若言有说是密意
于数取趣亦见说
若是无为应不坏」
论曰。若是有为。应如识等。有生住等有为之
相。此不如是。于总聚等。二微聚时。相乃无
边。有无穷过。亦非假事。有如是相。一事便
有。无边相故。然于现有假施设事。聚集等时。
便有生灭。可了知故。若言有说者。实有此言。
说总聚等有为之相。如有颂曰。
「 积聚皆消散
崇高必堕落
合会终别离
有命皆归死」
此谓三谟诃等。说有灭相。于毗诃罗等。说有
生相。虽有此说。皆是密意。非于胜义有如是
相。此生等相。世人皆知。于假处有。即如其
事。而为说法。此由随顺离欲事故。虽非胜义。
顺清净故。为欲利益诸有情故。作如是说。佛
告诸苾刍。若见女人。与母状同者。应为母想。
如是等言。皆是假说。宁知生等。是密意说。非
胜义耶。于补嗢揭罗。说有生等故。如有一人
出现世间能多利益等。又说一切有情皆依
食住。又说吾今衰老。须供侍人。一切有情皆
归死等。然非于人有生等事。如是且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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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聚等。非有为性。若尔应许是无为性。若是
无为。应不灭坏。由无为法无灭坏故。诸总
聚等。应是常住。如虚空等。非总聚等。可成
实事。有为无为。皆不应理。岂复世间于现事
处一异性等有不可说耶。有如是说。现见世
人。于衣等处。于丝缕等。不曾思量一异性等。
而皆共为卖买等事。世尊为欲利益世间。方
便宣说。亦不言其一性异性。颂曰。
「 世尊欲令断烦恼
同彼世间可思事
不言一性及异性
方便说法化众生」
论曰。诸佛世尊。不坏世间。如其所有。离难思
事。于诸众生。随其意乐差别之性。于被缠迫
随眠位中。为欲断彼诸烦恼故。宣说法要。佛
告诸苾刍。汝等勿同世人作无益思虑。我说
能知能见尽诸有漏。非不知见。乃至如理作
意。非不如理。如是应知。如理作意是断烦恼
之正因也。不如理思。能生众苦。当遣邪思。宜
顺正念。颂曰。
「 一切义成由此本
易为方便极难遇
色命须臾不暂停
智者宜应速修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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