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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1624 [cf. No. 1625]
观所缘缘论
陈那菩萨造
三藏法师玄奘奉 诏译
诸有欲令眼等五识。以外色作所缘缘者。或
执极微许有实体。能生识故或执和合。以识
生时带彼相故。二俱非理。所以者何。
「 极微于五识
设缘非所缘
彼相识无故
犹如眼根等」
所缘缘者。谓能缘识带彼相起及有实体。令
能缘识托彼而生色等极微。设有实体能生
五识容有缘义。然非所缘。如眼根等于眼等
识无彼相故。如是极微于眼等识。无所缘义。
「 和合于五识
设所缘非缘
彼体实无故
犹如第二月」
色等和合于眼识等有彼相故。设作所缘然无
缘义。如眼错乱见第二月。彼无实体不能生
故。如是和合于眼等识无有缘义故。外二事
于所缘缘互阙一支。俱不应理。有执色等各
有多相。于中一分是现量境故。诸极微相资
各有一和集相。此相实有各能发生。似己相
识故与五识作所缘缘。此亦非理。所以者何。
「 和集如坚等
设于眼等识
是缘非所缘
许极微相故」
如坚等相虽是实有。于眼等识容有缘义。而
非所缘。眼等识上无彼相故。色等极微诸和
集相。理亦应尔。彼俱执为极微相故。执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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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能缘极微。诸和集相复有别失。
「 瓶瓯等觉相
彼执应无别
非形别故别
形别非实故」
瓶瓯等物大小等者。能成极微多少同故。缘
彼觉相应无差别。若谓彼物形相别故觉相
别者。理亦不然。顶等别形唯在瓶等假法
上有。非极微故彼不应执。极微亦有差别形
相所以者何。
「 极微量等故
形别惟在假
析彼至极微
彼觉定舍故」
非瓶瓯等能成极微有形量别。舍微圆相故。
知别形在假非实。又形别物析至极微。彼觉
定舍非青等物。析至极微彼觉可舍。由此形
别唯世俗有。非如青等亦在实物。是故五识
所缘缘体非外色等其理极成。彼所缘缘岂
全不有。非全不有。若尔云何。
「 内色如外现
为识所缘缘
许彼相在识
及能生识故」
外境虽无。而有内色似外境现。为所缘缘。许
眼等识带彼相起及从彼生。具二义故。此内
境相既不离识。如何俱起。能作识缘。
「 决定相随故
俱时亦作缘
或前为后缘
引彼功能故」
境相与识定相随故。虽俱时起亦作识缘。因
明者说。若此与彼有无相随。虽俱时生而亦
得有因果相故。或前识相为后识缘。引本识
中生似自果功能令起不违理故。若五识生
唯缘内色。如何亦说眼等为缘。
「 识上色功能
名五根应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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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与境色
无始互为因」
以能发识比知有根。此但功能非外所造故。
本识上五色功能名眼等根。亦不违理。功能
发识理无别故。在识在馀虽不可说。而外诸
法理非有故。定应许此在识非馀。此根功能
与前境色。从无始际展转为因。谓此功能至
成熟位。生现识上五内境色。此内境色复能
引起异熟识上五根功能。根境二色与识一
异或非一异。随乐应说。如是诸识。惟内境
相为所缘缘。理善成立。
观所缘缘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