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法明门论直解-明-智旭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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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805
大乘百法明门论直解
天 亲 菩 萨 造
三藏法师 玄奘 译
藕益沙门 智旭 解

【此于瑜伽师地论。本地分第一中略录名数。而名
为大乘百法明门者。盖小乘立七十五法。但明补
特伽罗无我。犹妄计有心外实法。今大乘明此百
法。皆不离识。不惟实我本空。亦复实法非有。若于
一一法中照达二空。则一一皆为大乘證理之门
也。】

「如世尊言。一切法无我。何等一切法。云何为无我。」

【此借圣言以徵起也。法名轨持。我名主宰。今既言
一切法无我。须遍于一切法中通达二无我义也。】

「一切法者。略有五种。一者心法二者心所有法。三者
色法。四者心不相应行法。五者无为法。」

【法既称为一切。则何所不摄。设欲广说。穷劫莫尽。
今以五位百法收之。故名为略。略虽五位。巳收一
切世出世间假实色心主伴罄无不尽。何者。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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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位。收世出世有为诸法。第五无为。收世出世无
为法性。就前四中。前三是实。第四是假。就前三中
前二是心。第三是色。就前二中。初一是主。第二是
伴。有主必有伴。伴不离主。有心必有色。色不离心。
有实必有假。假不离实。有有为必有无为。无为亦
岂离有为而别有自性哉。于此五位百法。求所谓
有情命者等了不可得。是补特伽罗无我。求所谓
轨解任持者亦了不可得。是法无我也。】

「一切最胜故。与此相应故。二所现影故。三位差别故。
四所显示故。如是次第。」

【此申明百法列为五位之次第。即显离心别无自
性。故一切惟心而无实我实法也。心法。于一切法
中最胜。由其能为主故。此能统一切法也。心所有
法。即与此心相应。故不离心也。色法。即是心及心
所二者所现之影。故不离心及心所也。不相应行。
即是依于心心所色三者之分位差别而假立。故
不离心心所色也。无为法。即是心心所色不相应
行四有为法所显示故。亦与四有为法不一不异。
也。】

「第一心法。略有八种。一眼识。二耳识。三鼻识。四舌识。
五身识。六意识。七末那识。八阿赖耶识。」

【心性离过绝非。尚不可名之为一。云何有八。若论
相用。浩然无涯今就有情分中相用最显著者。略
有八种。依于眼根。了别色尘。名为眼识。依于耳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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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别声尘。名为耳识。依于鼻根。了别香臭。名为鼻
识。依于舌根。了别滋味。名为舌识。依于身根。了别
痛痒寒热等触名为身识。依于意根。遍了五尘。亦
能分别落谢影子。亦能通缘过去未来。名为意识
前五识所依五根。皆是净色。此第六识所依意根。
则是心法。此之意根。从无始来。内缘第八识之见
分。虚妄执为实我实法。故名为末那识。梵语末那。
此翻为意。由其恒审思量为性相故。然前六识。时
起时灭。喻如水波。第七末那。无始相续妄执我法。
喻如水流。阿赖耶识。则喻如水。梵语阿赖耶。此翻
为藏。具有能藏所藏执藏三义。若无此识。则根身
是谁执受。器界是谁变现。一切善恶漏无漏种是
谁摄受。且如吾人疲倦熟睡。梦想俱无之时。前六
转识。俱不现起。若无此识。岂不同于死人。既无梦
无想仍非死人。验知必有此第八识。与第七识微
细我执。仍自俱转。然此第八识。决非实我实法。若
是实我实法。则应常无变易。而此识者。乃从先世
引业所招。名异熟果。既从业招。便非常住。又善业
则感天人乐报。恶业则感三涂苦报。往来六道。犹
如车轮。变形易貌。曾无一定。岂是实我实法哉。】

「第二心所有法。略有五十一种。分为六位。一遍行有
五。二别境有五。三善有十一。四烦恼有六。五随烦恼
有二十。六不定有四。」

【心所有法。亦名心数。与心相应。如臣随王。如仆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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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故名心所也。此应甚多。今略明六位五十一者
举相用之最著者言耳。】

「一遍行五者。一作意。二触。三受。四想。五思。」

【具四一切。名为遍行。谓遍于善恶无记三性。遍于
三界九地。遍于有漏无漏世出世时。遍与八识心
王相应也。一作意者。警觉心种。令起现行。以为体
性。引现起心。趣所缘境。以为业用。二触者。于根境
识三和之时。令心心所触境。以为体性。受想思等
所依。以为业用。三受者。领纳顺违非顺非违境相。
以为体性。起于欲合欲离欲不合不离之爱。以为
业用。四想者。于境取像。以为体性。施设种种名言。
以为业用。五思者。令心造作。以为体性。于善恶无
记之事役心。以为业用。】

「二别境五者。一欲。二胜解。三念。四三么地。五慧。」

【所缘境事多分不同。缘别别境而得生故。名为别
境。一欲者。于所乐境希求冀望。以为体性。精勤依
此而生。以为业用。二胜解者。于决定非犹豫境。印
可任持。而为体性。不可以他缘引诱改转。而为业
用。三念者。于过去曾习之境。令心明审记忆不忘。
而为体性。定之所依。而为业用。四三么地者。此翻
为定。于所观境。令心专注不散。而为体性。智依此
生。而为业用。五慧者。于所观境。简别决择。而为体
性。断疑而为业用。】

「三善十一者。一信。二精进。三惭。四愧。五无贪。六无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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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无痴。八轻安。九不放逸。十行舍。十一不害。」

【能为此世他世顺益。故名为善。一信者。于实德能
深忍乐欲。心净而为体性。对治不信。乐求善法而
为业用。谓于诸法实事理中。深信其为实有而随
顺忍可。复于三宝真净德中。深信而生喜乐。又于
一切世出世善。深信其有力。能得乐果。能成圣道。
而起希望之欲。由斯对治不信实德能之恶心。爱
乐證修世出世善。二精进者。于断恶修善事中。勇
猛强悍而为体性。对治懈怠。成满善事而为业用。
三惭者。依于自身及法。生于尊贵增上。由斯崇尚
敬重贤善。羞耻过恶而不敢为。以为体性。别则对
治无惭。通则息诸恶行以为业用。四愧者。依于世
间他人诃厌增上。轻拒暴恶。由此羞耻过罪而不
敢为。以为体性。别则对治无愧。通亦息诸恶行。以
为业用。五无贪者。于三有及三有资具。无所染著。
而为体性。别则对治贪著。通则能作众善。以为业
用。六无瞋者。于三苦及三苦资具。无所憎恚而为
体性。别则对治瞋恚。通则能作众善。以为业用。七
无痴者。于诸谛理及诸实事。明解而为体性。别则
对治愚痴。通则能作众善以为业用。八轻安者。远
离粗重杂染法品。调畅身心。于善法中堪任修持。
而为体性。对治惛沉。转舍染浊身心。转得清净身
心。而为业用。九不放逸者。即精进及无贪无瞋无
痴三种善根。于所断恶。防令不生。于所修善。修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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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长。而为体性。对治放逸。成满一切世出世间善
事而为业用。十行舍者。亦即精进及三善根。能令
其心平等正直无功用住。而为体性。对治掉举寂
静而住。以为业用。此与五受中之舍受不同。故名
行舍。十一不害者。于诸有情。不为侵损逼恼。即以
无瞋而为体性。能对治害。悲伤怜悯以为业用。无
瞋名慈。不害名悲。与乐拔苦。度生胜用。故体虽一。
约用分二。】

「四烦恼六者。一贪。二瞋。三慢。四无明。五疑。六不正见。」

【烦躁扰动。恼乱身心。故名烦恼。一贪者。于有有具
染著为性。能障无贪善根。生苦为业。二瞋者。于苦
苦具憎恚为性。能障无瞋善根。不安隐。性恶行所
依为业。三慢者。恃巳所长。于他有情心生高举为
性。能障不慢。生苦为业。四无明者。亦名为痴。于诸
理事迷闇为性。能障无痴善根。一切杂染所依为
业。五疑者。于诸谛理犹豫为性。能障不疑及诸善
品为业。六不正见者。亦名恶见。于诸谛理颠倒推
求。染慧为性。能障善见。招苦为业。复有五种。一萨
迦耶见。萨迦耶。义翻积聚。亦名身见。谓于五蕴执
我我所。一切见趣所依为业。二边执见。谓即于身
见随执断常。障出离行为业。三见取。谓于诸见之
中。随执一见及所依蕴。执为最胜能得清净。一切
斗诤所依为业。四戒禁取。谓于随顺诸见之戒禁
及所依蕴。执为最胜。能得清净。无利勤苦所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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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五邪见。谓谤无因果。谤无作用。谤无实事。及非
前四所摄诸馀邪执。皆此邪见所摄。】

「五随烦恼二十者。一忿。二恨。三恼。四覆。五诳。六谄。七
憍。八害。九嫉。十悭。十一无惭。十二无愧。十三不信。十
四懈怠。十五放逸。十六昏沉。十七掉举。十八失念。十
九不正知。二十散乱。」

【或无别体。惟是烦恼分位差别。或有别体。性是烦
恼同等流类。故名为随烦恼。一忿者。依对现前逆
境。愤发为性。能障不忿。执仗为业。此即瞋恚一分
为体。二恨者。由忿为先。怀恶不舍。结怨为性。能障
不恨。热恼为业。此亦瞋恚一分为体。三恼者。忿恨
为先。追念往恶。触现逆境。暴热狠戾为性。能障不
恼。多发凶鄙粗言蜇螫于他为业。此亦瞋恚一分
为体。四覆者。于自作罪。恐失利养名誉。隐藏为性。
能障不覆。悔恼为业。谓覆罪者。后必悔恼不安隐
故。此以贪痴一分为体。恐失现在利誉。是贪。不惧
当来苦果。是痴也。五诳者。为获利誉。矫现有德。诡
诈为性。能障不诳。邪命为业。此亦贪痴一分为体。
六谄者。为罔他故。矫设异仪。险曲为性。能障不谄。
不任师友真正教诲为业。此亦贪痴一分为体。七
憍者。于自盛事深生染著。醉傲为性。能障不憍。生
长杂染为业。此以贪爱一分为体。八害者。于诸有
情心无悲悯。损恼为性。能障不害。逼恼为业。此亦
瞋恚一分为体。九嫉者。殉自名利。不耐他荣。妒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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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性。能障不嫉。忧戚为业。此亦瞋恚一分为体。十
悭者。耽著财法。不能慧舍。秘吝为性。能障不悭。鄙
涩畜积为业。此亦贪爱一分为体。此十各别起故。
名为小随烦恼。十一无惭者。不顾自法。轻拒贤善
为性。能障碍惭。生长恶行为业。十二无愧者。不顾
世间。崇重暴恶为性。能障碍愧。生长恶行为业。此
二遍不善故。名为中随烦恼。十三不信者。于实德
能不忍乐欲。心秽为性。能障净信。懈怠所依为业
十四懈怠者。于断恶修善事中。懒惰为性。能障精
进。增染为业。设于染事而策勤者。亦名懈怠退善
法故。十五放逸者。于染不防。于净不修。肆纵流荡
为性。障不放逸。增恶损善所依为业。即以懈怠及
贪瞋痴四法为体。十六昏沉者。令心于境无堪任
为性。能障轻安毗钵舍那为业。十七掉举者。令心
于境不寂静为性。能障行舍奢摩他为业。十八失
念者。于诸所缘不能明记为性。能障正念。散乱所
依为业。即以念及痴各一分为体。十九不正知者。
于所观境谬解为性。能障正知。多所毁犯为业。此
以慧及痴各一分为体。二十散乱者。于诸所缘令。
心流荡为性。能障正定。恶慧所依为业。此八遍于
不善及有覆无记之。二种染心故。名为大随烦恼。】

「六不定四者。一睡眠。二恶作。三寻。四伺。」

【不定是善。不定是烦恼。不定遍一切心。不定遍一
切地。故名不定。一睡眠者。令身不自在。心极暗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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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缘境界为性。障观为业。二恶作者。追悔为性。障
止为业。三寻求者。令心匆务急遽。于意言境粗转
为性。四伺察者。令心忽务急遽。于意言境细转为
性。此二俱以安不安住身心分位所依为业。并用
思及慧之各一分为体。思正慧助。不深推度。名之
为寻。慧正思助。能深推度。名之为伺。】

「第三色法。略有十一种。一眼。二耳。三鼻。四舌。五身。六
色。七声。八香。九味。十触。十一法。处所摄色。」

【心心所所变相分。皆名为色。今且约内五根外六
尘。故但略有十一种也。眼耳鼻舌身五根。皆第八
识相分。而各有二。一者胜义五根。即八识上色之
功能。以能发识。比知是有。非他人所能见知。二者
浮尘五根。即胜义五根所依托处。乃四大之所合
成。众生妄计以为我身。实与外之地水火风无二
无别。均是第八识相分耳。就此第八识所变依正
二报之相。眼识缘之。即名为色。此色即是眼识相
分。乃托第八识之相分以为本质。自于识上变相
而缘。喻如镜中之影。未尝亲缘本质色也。依正二
报。动则有声。耳识缘之。自变声相。依正二报。具香
臭气。鼻识缘之。自变香相。依正二报。具甜淡等六
味。舌识缘之。自变味相。依正二报。具冷煖坚润等
触。身识缘之。自变触相。五尘落谢影子。并及表无
表色。定果色等。惟是意识所缘相分。名法处所摄
色。盖法处所摄有二。一者心法。即五十一心所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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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二者色法。即意识所变相分是也。然五十一个
心所。亦各自变相分。其所变相。随于心王。摄入六
尘。故除此十一色法。更无他色可得。则知色惟心
王心所二者所现之影明矣。】

「第四心不相应行法。略有二十四种。」

【相应者。和顺之义。今得及命根等二十四种。非能
缘故不与心及心所相应。非质碍故。不与色法相
应。有生灭故。不与无为法相应。故唯识论云。非如
色心及诸心所体相可得。非异色心及诸心所作
用可得。由此故知定非实有。伹依色心及诸心所
分位假立。今直云心不相应行者。虽依三法假立。
而色是心及心所之所现影。心所又即与心相应。
故但言心。明其总不离心也。】

「一得。二命根。三众同分。四异生性。五无想定。六灭尽
定。七无想报。八名身。九句身。十文身。十一生。十二住。
十三老。十四无常。十五流转。十六定异。十七相应。十
八势速。十九次第。二十时。二十一方。二十二数。二十
三和合性。二十四不和合性。」

【一得者。依一切法造作成就假立。二命根者。依于
色心连持不断假立。三众同分者如人与人同。天
与天同。依于彼此相似假立。四异生性者。妄计我
法。不与圣人二空智性相同。依于圣凡相对假立。
五无想定者。外道厌恶想心。作意求灭。功用淳熟。
令前六识心及心所一切不行。惟第七识俱生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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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与第八识仍在。不离根身。依此身心分位假立。
六灭尽定者。三果以上圣人。欲暂止息受想劳虑。
依于非想非非想定。游观无漏以为加行。乃得趣
入。入此定巳。前六识心及心所一切不行。第七识
俱生我执及彼心所亦皆不行。惟第七识俱生法
执。与第八识仍在。不离根身。依此身心分位假立。
七无想报者。外道修无想定既得成就。舍此身后。
生在第四禅天。五百劫中。前六识心及彼心所长
时不行。惟有第七识俱生我执。与第八识仍在。揽
彼第四禅中微细色质为身。彼微细色。即是第八
识所变相分。依此色心分位假立。八名身者。名诠
诸法自性。如眼耳等种种名字。九句身者。句诠诸
法差别。如眼无常耳无常等种种道理。十文身者。
文即是字。为名句之所依。此三皆依色声法尘分
位假立。若语言中所有名句及字。即依声立。若书
册中所有名句及字。即依色立。若心想中所有名
句文字。即依法立。此方眼耳意三种根识独利。故
偏约三尘立名句文。若他方馀根识利。则香饭天
衣等。并可依之假立名句文三。是故六尘皆为教
经。亦复皆为行经。皆为理经也。十一生者。依于色
心仗缘显现假立。十二住者。依于色心暂时相似
相续假立。十三老者。亦名为异。依于色心迁变不
停。渐就衰异假立。十四无常者。亦名为灭。依于色
心暂有还无假立。十五流转者。依于色心因果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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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相续假立。十六定异者。依于善恶因果种子现
行各各不同假立。十七相应者。依于心及心所和
合俱起假立。十八势速者。依于色心诸法迁流不
暂停住假立。十九次第者。依于诸法前后引生庠
序不乱假立。二十时者。依于色心刹那展转假立。
故有日月年运长短差别。二十一方者。依于形质
前后左右假立。故有东西南北四维上下差别。二
十二数者。依于诸法多少相仍相待假立。故有一
十百千乃至阿僧祗之差别。二十三和合者。依于
诸法不相乖违假立。二十四不和合者。依于诸法
互相乖违假立。】

「第五无为法者。略有六种。一虚空无为。二择灭无为。
三非择灭无为。四不动灭无为。五想受灭无为。六真
如无为。」

【上之四种色心假实。皆是生灭之法。名有为性。无
此有为。假名无为。非更别有一个无为之法。在于
有为法外而与有为相对待也。故云但是四所显
示。然为既无矣。尚不名一。云何有六。正由是四所
显。故不妨随于能显。说有六别。一虚空无为者。非
色非心。离诸障碍。无可造作。故名无为。二择灭无
为者。正慧简择。永灭烦恼所显真理。本不生灭。故
名无为。三非择灭无为者。复有二种。一者不由择
力。本性清净。故名无为。二者有为缘阙。暂尔不生。
虽非永灭。缘阙所显。故名无为。四不动灭无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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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第四禅。双忘苦乐。舍念清净。三灾不到。亦名无
为。五想受灭无为者。入灭尽定。想受不行。似涅槃
故。亦名无为。六真如无为者。非妄名真。非倒名如。
即是色心假实诸法之性。诸法如波。此性如水。诸
法如绳。此性如麻。诸法非此。则无自体。此离诸法。
亦无自相。故与诸法不一不异。惟有远离遍计所
执。了达我法二空。乃能證会本真本如之体。真如
二字。亦是强名。前五无为。又皆依此假立。此即唯
识实性。故皆唯识。决无实我实法也。上略明一切
法竟。】

「言无我者。略有二种。一补特伽罗无我。二法无我。」

【此正显示一切法无我者。即前五位百法之中。一
一推求。皆无此二种我相也。补特伽罗。此云有情。
有情无我。即生空也。法无我。即法空也。且有情无
我者。于前五位之中。若云心即是我。则心且有八。
何心是我。又一一心。念念生灭。前后无体。现在不
住。以何为我。若云心所是我。则心所有五十一。何
等心所是我。三际无性亦然。若云色法是我。则胜
义五根。不可现见。浮尘五根。与外色同。生灭不停。
何当有我。若云不相应行是我。则色心有体。尚不
是我。此依色心分位假立。又岂是我。若云无为是
我。对有说无。有尚非我。无岂成我。故知五位百法。
决无真实补特伽罗可得也。次法无我者。依于俗
谛。假说心心所色不相应行种种差别。约真谛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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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不可得。但如幻梦。非有似有。有即非有。又对有
为。假说无为。有为既虚。无为岂实。譬如依空。显现
狂华。华非生灭。空岂有无。是知五位百法。总无实
法。无实法故。名法无我也。能于五位百法通达二
无我理。是为百法明门。】

大乘百法明门论直解(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