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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804
大乘百法明门论赘言
天亲菩萨 造
唐三藏法师 玄奘奉 诏译
慈恩寺三藏法师 窥基 解
明蜀辅慈沙门 明昱 赘言
【注 大者拣小为义。乘者运载得名。百。数也。
法。谓世出世之法。故心法八。心所五十有一。色乃
十一。不相应二十有四。无为法六。故为大乘百法
也。明。乃菩萨无漏之慧。以能破暗故。门。以开通无
壅滞为言。论。乃拣择性相。教诫学徒之称。本地分
中者。乃瑜伽论五分之一。略录名数者。于六百六
十法中。提纲挈领。取此百法名件数目。此论主急
于为人。而欲学者知要也。
赘 论以所诠立题。法师释题中义。及数目名件。
一一如释。然引瑜伽。五分之一
者。瑜伽释云。今此论体总有五分。一本地分。略广
分别十七地义。二摄决择分。略摄决择十七地中
深隐要义。三摄释分。略摄解释诸经仪则。四摄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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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分。略摄经中所有诸法名义差别。五摄事分。略
摄三藏众要事义。故云本地分者。乃瑜伽五分之
一也。六百六十法者。本地分中。广明根尘识等。本
末全数。且如六种尘相。于一色尘。有二十五种。谓
青黄赤白等。于一声尘。有十二种。谓可意不可意
等。于一香尘。有六种。谓好香恶香等。于一味尘。有
十二种。谓苦酸咸淡等。于一触尘。有二十六种。谓
地水火风轻重等。于一法处所摄色。有五种。谓极
略极迥等。据此六种尘相。开出末数。有八十六种。
馀数可知矣。故此百法。名为略录。又颂百法云。色
法十一心法八。五十一个心所法。二十四种不相
应。六个无为成百法。
注 又会六释云。大乘者。是能诠教。唯声名句文
四法故劣。百法乃所诠事理。通一百法故胜。将胜
就劣。以劣显胜。云大乘之百法。依士释也。又百法
是所缘。乃举全数故胜。明是能缘之慧。即别境五
中之一法耳。故劣。将劣就胜。以胜显劣。云百法之
明。依主释也。又明是能缘。即别境中慧故劣。门是
所缘。通举百法故胜。将胜就劣。以劣显胜。云明之
门依士释也。又门是所诠事理。乃通指百法故胜。
论是能诠教。唯声名句文故劣。将劣就胜。以胜显
劣。云门之论依主释也。又论为体。乃声名句文。门
为用。于论上有不壅滞之功能。以体就用。摄用归
体。云门即论。持业释也。又论乃体。则取声名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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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大乘为用。此论体上有拣小运载二义。故云
大乘。以体就用。摄用归体。云大乘即论。持业释也。
又大乘通教理行果。是所诠故胜。论是能诠唯教
故劣。将劣就胜。以胜显劣。云大乘之论。依主释也。
又大等六字是所诠故胜。论是能诠唯教故劣。将
劣就胜。以胜显劣。云大乘百法明门之论。依主释
也。又大乘等五字。通一百法。属所诠故
胜。门论二字。乃能诠故劣。将劣就胜。以胜显劣。云
大乘百法明之门论。依主释也。又大乘
是能诠教体。门论是用。此教体上有妙旨悟入之
义门。决择性相。教诫学徒。断恶生善之功用。故名
论。将体就用。摄用归体。云大乘即门论。持业释也
。
赘 此中依论题。作十种释。二依士。五依主。三持
业。初二释中。既兼百法二字。亦当作带数依士。带
数依主。凡言依士。皆以之上劣而之下胜。凡言依
主。以之上胜而之下劣。或之上所而之下能。凡言
持业。以即上用而即下体。今最后持业。以即上体
而即下用。似不合式。前以论字为体。大乘为用。今
以大乘为体。论字为用。令学者莫之所从。且六离
合释法式中。以藏识为持业释。藏是用。识是体。则
体在下而用在上。又以五蕴二谛为持业带数。亦
以五字二字为数量之用。蕴字谛字为体。亦是体
在下而用在上。虽则体用互相上下。然于法式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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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违。惟同志者。宜详之。
注 天亲菩萨者。北天竺富娄沙富罗。此云丈夫
国。有国师婆罗门姓憍尸迦。生三子。同名婆薮盘
豆。此云天亲。乃帝释之弟毗搜纽天王之后。虽同
一名。复有别号。长曰阿僧迦。此云无著。乃菩萨根
性。季子别名比邻持跋婆。此云母儿。盖比邻持。此
云母。跋婆云子。亦云儿。中子博学多闻。遍通坟籍。
神才俊朗。戒行清白。无与俦匹。兄弟皆兼别号。故
法师但名婆薮盘豆。不相滥也。依瑜伽论。广造诸
论。以释大乘。发挥非空非有中道之教。
赘 婆薮盘豆传云。毗搜纽天王。是帝释之弟。帝
释遣生阎浮提作王。为降阿修罗故。修罗有妹名
明妃。甚有容貌。天王见之。即取为妇。修罗问曰。云
何辄取我妹为妇。天王报曰。我是丈夫无妇。汝妹
童女无夫。理所当取。何致嫌责。修罗曰。汝有何能。
自称丈夫。若是丈夫。战必得胜。天王曰。当共决之
即各执器仗。互相斫刺。天是那罗延身。剌不能入
天斫修罗头手身分。断即还复。从旦至暮。斫剌修
罗。无有死状。天力稍尽。转就疲困。修罗至夜。力转
强胜。明妃恐夫不如。取郁波罗华劈为两片。各掷
一边。明妃于中。行去复来。天解其意。即斫修罗身
为两片。各掷一边。天王于中。行去复来。由此失命。
天居此地。显丈夫能。因此立名丈夫国也。婆罗门
者。此云净行。设卫自居。洁白其操者。四姓之一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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矫尸迦。元是帝释之姓。故云帝释之弟毗搜纽天
王之后。言无著者。因解大乘空义。空无所著。故此
名焉。广造诸论者。天亲菩萨始学小乘。毁大乘教。
后归大乘。广造诸论。赞叹大乘。以雪前尤。非空非
有者。唯遮境有。识简心空。故云非空非有。显唯识
为中道。以小乘执境有心空。大乘立唯识破之。】
「如世尊言。一切法无我。」
【注 如世尊言原为佛说。乃论主推尊法有所自。
一切法等者。总标百法。及二无我。以为宗旨。乃一
论之纲领也。若究所宗。总一代圣教浅深为次。分
而为八。一我法俱有宗。此宗摄二十部五部之义。
谓犊子部。法上部。贤胄部。正量部。密林山部。或亦
取经部根本一分之义。二法有我无宗。摄三部全。
谓一切有部。雪山部。多闻部。更兼化地部末计一
分之义。三法无去来宗。摄七全部。谓大众部。鸡胤
部。制多山部。西山住部。北山住部。法藏部。饮光部。
兼取化地部根本一分之义。四现通假实宗。摄说
假部全。末经部一分之义。此上四宗。唯为小乘。五
俗妄真实宗。即说出世部。六诸法但名宗。即一说
部。此二通于大小乘。七胜义俱空宗。八应理圆实
宗。后二唯大。此论旨趣。即第八宗。于深密三时。乃
第三时也。言三时者。初四阿含言有。第二时八部
般若言空。第三时即解深密经。空有双彰。中道教
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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赘 总标百法及二无我者。一论之旨也。百法。义如
前释。二无我者。二即我法。我是主义。谓我无主。及法
无主名二无我。浅深为次者。自我法俱有宗。至应
理圆实宗。皆从浅以至深。故分为八。二十部者。按
异部宗轮论云。佛涅槃后。百有馀年。摩竭陀国。俱
苏摩城。王号无忧。统摄赡部。感一白盖。化洽人神。
是时佛法大众初破。谓因龙象。边鄙。多闻。大
德四众。共议无常。苦。空。无我。涅槃寂静。五事不同。
分为两部。一大众部(老小同会共集律部)。二上座部(唯老宿人同会
共出律部)。从大众部流出八部。合有九部。一大众部。二
一说部。三说出世部。
四鸡胤部。五多闻部。六说假部
(谓蕴处界。皆非实有)。七制多山部(律主居处也)。八西山住部(亦律主居
处也)。九北山住部(亦律主居处也)。从上座部分为两部。一说
一切有部。二即上座部。
转名雪山部。从说一切有部。展转流出九
部。共前根本两部。成十一部。一说一切有部。二雪
山部。三犊子部(律主姓也)。四法上部(律主名也)。五贤胄部(律主
名也)。六正量部。七密林山部。八化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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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执义皆同。所释颂者。谓巳解脱更堕。堕由贪
复还。获安喜所乐。随乐行至乐。是明我法俱有之
义。前二句。释有我。后二句。释有法。二法有我无宗
摄三部者。说一切有部云。诸是有者。皆二所摄。一
名。二色。又云无转变诸蕴。有出世静虑。是
以诸蕴为我。故云我无。静虑为法。故云法有。更兼
化地部末一分者。诸部皆有。本宗同义。末宗异义。
有相合处。故亦取之。三法无去来宗摄七全部者。
大众部云。过去未来非实有体。馀部皆同。故亦摄
之。四现通假实宗摄说假部者。彼云诸行相待。展
转和合。假名为苦。由福故得圣道。道不可修。道不
可坏。是以苦谛为假。道谛为实。经部末一分。义同
此部。五俗妄真实宗即说出世部者。彼云。道因声
起。苦能引道。是以苦谛为俗妄。道谛为真实。六诸
法但名宗即一说部者。彼云。佛一切时不说名等。
常在定故。然诸有情。为说名等。欢喜踊跃。一刹那
心。了一切法。一刹那心。相应般若。知一切法。是谓
诸法但有其名。七八两宗不摄部者。唯属大乘故。
此论旨趣。即第八宗者。谓此论题。虽名百法。是唯
识义。唯识之理。即圆成实。故与应理圆实宗同。深
密三时者。解深密经。乃第三时说。所诠之旨。空有
双彰。中道教也。】
「何等一切法。云何为无我。」
【注 问有五种。谓利乐有情问。不解问。愚痴问。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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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问。轻触问。此即利乐有情问也。
赘 不解愚痴。是本分问。试验轻触。是慢彼问。利
乐有情。方便问也。此中发问。唯利乐有情。】
「一切法者。略有五种。」
【注 此总标诸法也。称理言之。实有无量。以众生
性欲无量。是以瑜伽始五识身。历至法界六百六
十等法。今言五位百法。岂非要略乎。故云略有五
种。自此至真如无为。总答初问。
赘 始五识身。历至法界六百六十等法者。举十
七地中首尾。以摄中间诸地。十七地者。一五识身
相应地。二意地。三有寻有伺地。四无寻唯伺地。五
无寻无伺地。六三摩呬多地。七非三摩呬多地。八
有心地。九无心地。十闻所成地。十一思所成地。十
二修所成地。十三声闻地。十四独觉地。十五菩萨
地。十六有馀依地。十七无馀依地。此无馀依地。唯
有清净真如。名为法界。故云历至法界也。以十七
地中所摄诸数太广。今取百法。故名为略。】
「一者心法。二者心所有法。三者色法。四者心不相应
行法。五者无为法。」
【注 心法者。总有六义。一集起名心。唯属第八。集
诸种子。起现行故。二积集名心。属前七转识。能熏
积集诸法种故。或集起属前七转。现行共集熏起
种故。或积集名心。属于第八。含藏积集诸法种故。
三缘虑名心。俱能缘虑自分境故。四或名为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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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义故。五或名为意。等无间故。六或第八名心。第
七名意。前六名识。斯皆心分也。
赘 集起积集。虽于第八前七两转互说。而于实
义。各有所长。缘于积者藏义。集者会义。故集起在
现行上说。积集在种子上说。今言集起名心属第
八者。以能生起诸现行也。积集名心属前七者。以
能熏成诸法种也。又说集起属前七者。是说现行
共集为能熏也。积集名心属第八者。说彼含藏积
集种也。或名为意者。意有恒转等无间意。故将八
识前灭后生时。两头相等。中间无间。依意立名耳。
馀如文释。
注 言心所有法者。具三义故。一恒依心起。二与
心相应。三系属于心。具此三义。名为心所。要心为
依。方得起故。触等恒与心相应故。既云与心相应。
盖心不与心自相应故。心非心所故。他性相应。非
自性故。相应之义有四。谓时。依。所缘。及事。皆同。乃
相应也。触等看与何心生时。便属彼心之触等故。
如次为三义也。
赘 此释心所与心相应义。相应之义有四者。谓
心王心所同时起。同所依根。同所缘境。同一自證
分体事。故名相应。言如次为三义者。从要心为依
下。是一者恒依心起义。触等恒与下。是第二与心
相应义。触等看与下。是第三系属于心义。故云如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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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色法者。识之所依所缘。乃五根五境质碍之
色。亦名有对色。以能所造八法而成。乃十有色也。
无对色。即法处色也。
赘 能所八法者。能造地水火风四法。所造色香
味触四法。能所共成。故有所依五根。所缘五境。名
十有色。法处色者。意识所缘法尘。唯影无质。故云
无对。
注 言不相应行法者。行蕴有二。一相应行。即心
所法。二不相应行。即始自得。终至不和合性。二十
四法是也。
赘 行蕴有二者。一相应行。即诸心所。二不相应
行。即此得等。谓五十一心所法中。除去受想二蕴。
有四十九数。共得等二十四法。则有七十三法。总
名行蕴。故说行蕴有二。又名不相应者。以非能缘。
不与心相应。无质碍故。不与色相应。有生灭故。不
与无为相应。
注 言无为法者。即不生不灭。无去无来。非彼非
此。绝得绝失。简异有为。无造作故。名曰无为也。
赘 简异有为者。有为有三。一现所知法。谓色心
等。各别显现。众所知故。是有为法。二现受用法。谓
瓶衣等。瓶可受物。衣可覆身。是有为法。三有作用
法。谓眼耳等。眼等各有发识作用。是有为法。无为
非上三种。故云简异有为。】
「一切最胜故。与此相应故。二所现影故。三位差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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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所显示故。」
【注 言初心法八种。造善造恶。五趣轮转。乃至成
佛。皆此心也。有为法中。此最胜故。所以先言。言与
此相应故者。谓此心所。与其心王。常相应故。望于
心王。此即为劣。先胜后劣。所以次明。所现影故者。
即前色法。谓此色法。不能自起。要藉前二所变现
故。自證虽变。不能亲缘。故置影言。简其见分。亦自
證变。则非是影。或与自證通为本质故。或简受所
引色。非识变影。第六缘时。以彼为质。质从影摄。前
二能变。此为所变。先能后所。故次言之。分位差别
者。谓此不相应行。不能自起。藉前三位差别假立。
前三是实。此一为假。所以第四明之。言所显示者。
此第五无为之法。乃有六种。谓此无为。体性甚深。
若不约事以明。无由彰显。故藉前四断染成净之
所显示。前四有为。此即无为。先有后无。所以最后
明也。
赘 此中总释五位名义次序。前二位中。胜劣次
序。兼第三位。能所次序。通前四位。实假次序。总此
五位。有无次序。第三位中。言自證虽变。不能亲缘
者。简第八识自见分缘。以第八见分缘根身等法。
是亲缘故。亦非转识各见分缘。以此转识各自證
分。托彼第八所变相分。以为本质。自变相分。令自
见分。得亲缘故。是说第八自證虽变。唯见分缘。故
置影言。或说八识各自證分。虽变色法。唯见分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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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證不缘。故置影言。简其见分非是影者。见是能
变。不得言影。或与自證通为本质者。谓诸转识。各
自證分。托质变时。通以第八见分。及所变相分。为
本质故。虽前五识不起分别。无本质名。所缘亲相
分。亦托彼变故。又言或简受所引色。非识变影者。
谓受戒时。不从质起。故不名影。唯从第六分别心
起。无本质故。彼所变色。但从影摄。不即是影。是故
简之。馀义如文。】
「如是次第。」
【注 此结答也。由上如是胜劣。能所。实假。有无。故
云如是次第。此略结上文。总标五位章门。下乃备
列百法名数也。
赘 胜是心王。劣是心所。王所为能。色法为所。色
心实有。不相应行。依实假立。前四有为。后一无为。
故云胜劣。能所。实假。有无。如是次第。】
「第一心法。略有八种。」
【注 此总标。下别列。】
「一眼识。二耳识。三鼻识。四舌识。五身识。六意识。」
【注 随根立名。具五义故。谓依。发。属。助。如。除根发
之识。馀四皆依根之识等。依主也。根发。依士也。虽
六识身。皆依意转。此随不共意识。名依发等。故五
识无相滥矣。盖兼未自在位言之耳。或唯依意。故
名意识。辨识得名。心意非例。
赘 四皆依根之识等者。谓依根。属根。助根。如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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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以所依所属等根为主。能依等识。即为客义。是
为能所依彰依主释。除根发之识者。谓不得言发
根之识。唯当言根所发识。根虽能发。根得父名而
劣。识是所发。识得子名而胜。眼由有识。名眼缘色。
依胜得名。即胜劣依彰依士释也。虽六下。谓前五
识。亦依意为染净依缘。前五方生。而第六识独名
意识者。以前五各将所属之根为名。亦显意识不
共。故不相滥。心意非例者。谓他处言。心意识三。该
八种识。此名意识。唯诠第六。非同他处。心诠第八。
意诠第七。识诠前六。故云非例。】
「七末那识。」
【注 华言意识。如藏识名。识即意故。第六意识。如
眼识名。识异意故。然诸圣教。恐此滥彼。故于第七。
但立意名。又以简心之与识。以积集了别。劣馀识
故。或欲显此与彼意识为近所依。故但立意名耳。
赘 末那云意。故名意识。识即意故者。意是业用。
识是其体。体持业用。持业释也。藏识亦尔。故云如
藏识名。识异意故者。意是所依根。识是能依识。能
所依彰。依主释也。眼识亦尔。故云如眼识名。又以
简心下。谓心是第八。有积集义。识是前六。有了别
义。七但名意。以无积集了别。故云劣馀识也。】
「八阿赖耶识。」
【注 华言藏识。能含藏诸种故。又具三藏义故。谓
能藏。所藏。执藏也。与杂染互为缘故。有情执为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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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我故。由斯三义。而得藏名。藏即识也。
赘 与杂染互为缘者。释能所藏也。持种义边。名
为能藏。是诸法与识为缘。受熏义边。名为所藏。是
识与诸法为缘。有情执为自内我者。释执藏也。以
第七识念念执为自内我故。藏即识者。藏是业用。
识是其体。体持业用。持业释也。】
「第二心所有法。略有五十一种。分为六位。一遍行有
五。二别境有五。三善有十一。四烦恼有六。五随烦恼
有二十。六不定有四。」
【注 此举总数以标列章门。下乃随章列名。言遍
行者。遍四一切。心得行故。谓三性。八识。九地。一切
时。俱能遍故。言别境者。别别缘境而得生故。所缘
之境则有四。乃所乐之境。决定境。曾习境。所观境。
各缘不同。故云别境。解现下文。言善十一者。唯善
心中。可得生故。此世他世。俱顺益故。性离𠎝秽。胜
过恶故。言烦恼者。性是根本烦恼摄故。又能生随
惑。名为根本。烦。扰也。恼。乱也。扰乱有情。恒处生死
也。言随烦恼者。随他根本烦恼分位差别。等流性
故。此亦见下文。言不定者。由不同前五位心所。于
善染等。皆不定故。非如触等。定遍心故。非如欲等。
定遍地故。不立定名也。
赘 遍四一切者。谓一切三性。一切八识。一切九
地。一切时。皆有触等五所。故云俱能遍故。所缘之
境有四者。于所乐境起欲。于决定境起胜解。于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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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境起念。于所观境起定无慧。起慧无定。问。定慧
既同所观。何为别境。答。以定与慧。不俱起故。亦是
别境。随烦恼有二。一随差别性。即随根本烦恼分
位差别。假立其名。非实有体。二随等流性。即随根
本烦恼染类流故。各别有体。故名等流。触等定遍
心者。八识皆遍故。欲等定遍地者。九地皆遍故。悔
眠寻伺。是不定义。故云非如等。】
「一遍行五者。」
【注 此别标。下列名。】
「一作意。二触。三受。四想。五思。」
【注 言作意者。谓警觉应起心种为性。引心令趣
自境为业。触者。令心心所触境为性。受想思等所
依为业。受者。领纳顺违俱非境相为性。起欲为业。
能起合离非二欲故。亦云令心等起欢戚舍相。想
谓于境取像为性。施设种种名言为业。谓安立自
境分齐故。方能随起种种名言。思谓令心造作为
性。于善品等役心为业。谓能取境正因等相。驱役
自心。令造善等。
赘 凡言性者为体。业者为用。以诸心所各有体
性业用。一一别释。应起心种者。心从种起。于应起
者。作意令起故。趋自境者。心各有境。不趋馀境故。
令心触境者。心心所法。由有触心所。方能缘境故。
受所依者。受等心所。依触得生故。领纳顺违俱非
境者。谓领顺境时。令心欢而欲合。领违境时。令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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戚而欲离。领俱非境时。令心舍而非二。想取像者。
像从境起。言自像生。故云谓安等。正因等者。等于
邪因。正因即善。邪因不善。故云驱役自心。令造善
等。】
「二别境五者。」
【注 此别标。下列名。】
「一欲。二胜解。三念。四三么地。五慧。」
【注 言欲者。于所乐境。希望为性。勤依为业。胜解
者。于决定境。印持为性。不可引转为业。谓邪正等
教理證力。于所取境审决印持。由此异缘不能引
转故。若犹豫境。胜解全无。胜即是解。念者。于曾习
境令心明记不忘为性。定依为业。谓数忆持曾所
受境。令不忘失。能引定故。三么地者。此云等持。于
所观境。令心专注不散为性。智依为业。谓观得失
俱非境中。由定令心专注不散。依斯便有决择智
生。心专注言。显所欲住。即便能住。非唯一境。不尔。
见道历观诸谛。前后境别。应无等持也。言慧者。于
所观境。拣择为性。断疑为业。谓观得失俱非境中。
由慧推求。得决定故。上言解现下文者。义在此耳。
赘 别释别境五所。体性业用。欲与乐俱。故境为
所乐。精进勇猛。根于乐欲故勤依为业。胜即解者。
胜是用。解是体。云胜即解。持业释也。曾习为过去。
明记巳往为念。由数忆持。摄心从境。故能引定。心
专注言下。谓不长随一境不移。但令心定。境任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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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如缘色定。不缘馀声。色灭声临。即缘声定。不随
色转。如镜对像。像自往来。光不随转。故说专注。非
唯一境。言等持者。即定也。馀义如文。】
「三善十一者。」
【注 此标章。下列名。】
「一信。二精进。三惭。四愧。五无贪。六无瞋。七无痴。八轻
安。九不放逸。十行舍。十一不害。」
【注 言信者。于实德能。深忍乐欲。心净为性。对治
不信。乐善为业。谓于诸法实事理中。深信忍故。于
三宝真净德中。深信乐故。于一切世出世善。深信
有力。能得能成。起希望故。此三种信也。言心净为
性者。谓此性澄清。能净心等。如水清珠。能清浊水。
故云心净为性也。言精进者。于善恶品修断事中。
勇捍为性。对治懈怠满善为业。谓善品修。恶品断。
勇表胜进。简诸染法。捍表精纯。简净无记。又云勇
而无怯。捍而无惧。言满善者。圆了善事。名为满善。
故三根为作善。此名满善。能满彼故。或曰。唯识论
言。精进一法。在三根后。百法则信后即言。何耶。曰。
唯识乃立依次第。此乃因依次第。盖信为欲依。欲
为勤依。故此信后。而便言勤。勤即精进也。但勤通
三性。精进唯善性摄也。立依者。谓根依精进立。舍
等三所。依四法立。理须合说故三根后方说精进。
赘 释十一善所体性业用。信有三种。谓忍实事
理。乐修净德。欲行诸善。如次为三。勇表胜进者。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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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猛。有势。有勤。有勇。不同染法之情沉。捍表精纯
者谓加行。无下。无退。无足。故非无记之昏迷。言因
依次第者。依信为因。而有欲。依欲为因。而有勤。故
此信后。即便言勤。勤即精进。问。既即精进。何不言
勤。答。勤通三性。精进唯善。故不言勤。言立依次第
者。谓无贪。无瞋。无痴。三种。依精进一法。立为善根。
不放逸。行舍。不害。三心所。依精进三根四法。假立
三名。故彼论中。于三根后。方说精进。
注 言惭者。依自法力崇重贤善为性。对治无惭
止息恶行为业。自法力者。自谓自身。法谓教法。言
我如是身。解如是法。敢作诸恶耶。言愧者。依世间
力。轻拒暴恶为性。对治无愧。止息恶行为业。世人
讥呵。名世间力。轻有恶者而不亲。拒恶法业而不
作也。言无贪者。于有有具。无著为性。对治贪著。作
善为业。言有有具者。上一有字。即三有之果。有具。
即三有之因。言无瞋者。于苦苦具无恚为性。对治
瞋恚作善为业。言苦苦具者。苦谓三苦。苦具者。苦
因。无痴者。于诸事理。明解为性。对治愚痴。作善为
业。言轻安者。远离粗重。调畅身心。堪任为性。对治
昏沉。转依为业。离重名轻。调畅身心名安。谓此伏
除能障定法。令所依止转安适故。言堪任者。有所
堪可。有所任受。言转依者。令所依身心。去粗重。得
安隐故。言不放逸者。精进三根。于所断修。防修为
性。对治放逸成满一切世出世善事为业。防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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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所断恶。防令不起。于所修善。修令增长。言精进
三根者。此不放逸。即四法防修功能。非别有体。或
云。信等亦有防修功能。何不依立。曰。馀六比四。势
用微劣。故不依立。偏何微劣。非善根故。非遍策故。
言行舍者精进三根。令心平等。正直。无功用住。为
性。对治掉举。静住为业。言行舍者。乃行蕴中舍。简
受蕴舍故。言令心平等等者。由舍。令心离昏掉时。
初心平等。次心正直。后无功用。此初中后差别之
位也。此亦即四法者。离彼四法。无别相用矣。何知
无别。曰。若能令静。即是四法。若所令静。即心等故。
或曰。既即四法。何须别立。曰。若不别立。隐此能故。
言不害者。于诸有情不为损恼。无瞋为性。能对治
害。悲悯为业。谓即无瞋。于有情所。不为损恼。假名
不害。无瞋。翻对断物命瞋。不害。但违损恼物害。无
瞋与乐。不害拔苦。此二粗。相差别。理实无瞋实有
自体。不害依彼一分假立。为显慈悲二相别故。利
乐有情。彼二胜故。
赘 惭者惭心。故云依自法力。愧者愧人。故云依
世间力。二法俱以止息恶行为业者。彼二业用。是
通相故。无贪等三。名为善根。以彼能生诸善法故。
轻安一法。唯定地有。欲界中无。论说欲界诸心心
所。犹阙轻安。名不定地。言非善根。非遍策者。谓信
等六法。非是无贪瞋痴之善根。亦非精进之遍策。
故不依彼。立不放逸。言简受蕴舍者。舍有二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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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舍受。二者舍行。而云行舍者。行蕴中舍。名为行
舍。又先有行。而后舍故。精进三根为行。无功用住
为舍。功用即行无即是舍。故以为性。舍义虽同。蕴
有差别。性又不同。舍受唯无记。行舍是善性。是故
简之。唯识论云。此十一法。三是假有。谓不放逸。舍。
及不害。义如前说。馀八是实。相用别故。谓依精进
三根四法。假立行舍。及不放逸。依无瞋善根。假立
不害。故彼论说。三是假有。信精进等。各别有体。不
依他立。是故彼八。说为实有。】
「四烦恼六者。」
【注 此别标章。下别列名。】
「一贪。二瞋。三慢。四无明。五疑。六不正见。」
【注 言贪者。于有有具。染著为性。能障无贪。生苦
为业。生苦者。谓由爱力。取蕴生故。瞋者。于苦苦具。
憎恚为性。能障无瞋。不安隐性。恶行所依为业。不
安者。心怀憎恚。多住苦故。所以不安。慢者。恃巳于
他高举为性。能障不慢。生苦为业。生苦者。谓若有
慢。于德有德。心不谦下。由此死生轮转无穷。受诸
苦故。无明者。于诸理事。迷暗为性。能障无痴。一切
杂染所依为业。杂染所依者。由无明起痴邪定。贪
等烦恼随烦恼业。能招后生杂染法故。疑者。于诸
谛理犹豫为性。能障不疑善品为业。障善品者。以
犹豫故善不生也。恶见者。于诸谛理。颠倒推度。染
慧为性。能障善见。招苦为业。盖恶见者。多受苦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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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见有五。谓身。边。邪。见取。戒禁取。也。此六。即俱生。
若开恶见成十。即分别惑也。又十惑中。瞋唯不善。
馀九皆通有覆不善。
赘 释六根本烦恼体性业用。谓由爱力。取蕴生
故者。蕴即是身。色受想等。聚为身故。由贪爱力。五
蕴身生。执身为我。故名取蕴。德有德者。意含无德。
彼德自无。我不应慢。无德尚尔。德可慢乎。故慢有
德。轮转无穷。或谓于诸德中。而有德者。不谦下彼。
是慢彼义。言痴邪定者。谓蠢然专注名痴定。不顺
正理名邪定。皆以无明为依。以显正定明记为依。
言不疑善品者。馀善心所也。是六百法中不录之
馀善。恶见分五者。唯识俗诠云。烦恼如稠林。故有
根本枝叶之说。而立为根随二位烦恼。以有根故。
能生枝叶。根有六种。或开为十。随有二十。更约为
三。根之六者。一贪。二瞋。三痴。四慢。五疑。此名五钝
使也第六恶见。若开此一。又有五名。一身见。二边
见。三邪见。四见取。五戒禁取。此名五利使也。前名
钝者。于所缘境。顽嚚无决故。此名利者。于所缘境。
果决割断故。十皆名使者。为心王之所使。故名心
所使。此六下。释俱生分别者。互相影略。若执六唯
俱生。十唯分别。义乖唯识。故论云。如是总别十烦
恼中。六通俱生。及分别起。任运思察。俱得生故。疑
后三见。唯分别起。要由恶友。及邪教力。自审思察。
方得生故。谓贪。瞋。痴。慢。身见。边见。六法。通俱生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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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彼以任运释俱生。思察释分别。故云俱得生故。
疑。及邪见。二取。四法。唯分别起。若以此六即俱生
者。疑唯分别。馀五通二。是故相乖。若六俱生中。影
略分别。于十分别中。影略俱生。此义方尽。】
「五随烦恼二十。」
【注 此别标章。下别列名。】
「一忿。二恨。三恼。四覆。五诳。六谄。七憍。八害。九嫉。十悭。
十一无惭。十二无愧。十三不信。十四懈怠。十五放逸。
十六昏沉。十七掉举。十八失念。十九不正知。二十散
乱。」
【注 言忿者。依对现前不饶益境愤发为性。能障
不忿。执仗为业。执仗者。仗谓器仗。谓怀忿者。多发
暴恶。身表业故。瞋一分摄。恨者。由忿为先。怀恶不
舍。结冤为性。能障不恨。热恼为业。热恼者。谓结恨
者。不能含忍。恒热恼故。恼者。忿狼为先。追触暴热。
恨戾为性。能障不恼。蛆螫为业。言追触等义。谓追
往恶。触现违缘。心便狠戾。多发嚣暴。凶鄙粗言。蛆
螫他故。此亦瞋分也。覆者。于自作罪。恐失利誉。隐
藏为性。能障不覆。悔恼为业。言悔恼者。覆罪。则后
必悔恼。不安隐故。贪痴二分。若不惧当苦覆罪者。
痴一分摄。若恐失利誉。覆罪者。贪一分摄。言诳者。
为获利誉。矫现有德诡诈为性。能障不诳。邪命为
业。谓矫诳者。心怀异谋多现不实。邪命事故。此贪
痴分谄者谓罔他故。矫设异仪。谄曲为性。能障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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谄。教诲为业。谓谄曲者。为罔冒他。曲顺时宜。矫设
方便。以取他意。或藏巳失。不任师友正教诲故。亦
贪痴分也。憍者。于自盛事。深生染著。醉傲为性。能
障不憍。染依为业。言染依义者。憍醉。则生长一切
杂染法故。此贪分也。不憍者。即无贪也。害者。于诸
有情。心无悲悯。损恼为性。能障不害。逼恼为业。言
逼恼之义。有害者。逼恼他故。瞋一分摄。若论害与
瞋之别义者。害障不害。正障于悲。瞋障无瞋。正障
于慈。又瞋能断命。害但损他。此差别也。言嫉者。殉
自名利。不耐他荣。妒忌为性。能障不嫉。忧戚为业。
言忧戚义者。嫉者闻见他荣。深怀忧戚不安隐故。
亦瞋分为体。言悭者。耽著法财。不能慧舍。秘吝为
性。能障不悭。鄙畜为业。亦贪分也。无惭者。不顾自
法。轻拒贤善为性。能障于惭。生长恶行为业。言不
顾者。谓于自法。无所顾者。轻拒贤善。不耻过恶。能
障碍惭。生长恶行故。无愧者。不顾世间。崇重暴恶
为性。能障碍愧。生长恶行为业。言不顾世间等义
者。谓于世间无所顾者。崇重暴恶。不耻过非。能障
于愧。生长恶行故。言不信者。于实德能。不忍乐欲。
心秽为性。能障净心。堕依为业。言堕依者。不信之
者。多懈怠故。言懈怠者。于善恶品。修断事中。懒堕
为性。能障精进。增染为业。言增染者。以懈怠者。滋
长染故。言放逸者。于染净品。不能防修。纵荡为性。
障不放逸。增恶损善所依为业。此放逸以何为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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曰。懈怠三根。不能防修染净等法。总名放逸。离上
四法。别无体性。或曰。彼慢疑等。亦有此能。何不依
立。曰慢等方四。势用微劣。故不依立。此之四法。偏
何胜馀慢等。曰障三善根。障遍策故。馀无此能。所
以不胜。言惛沉者。令心于境。无堪任为性能障轻
安毗钵舍那为业。或曰。惛沉与痴何别。曰。痴于境
迷暗为相。正障无痴。而非瞢重。惛沉于境瞢重为
相。正障轻安。而非迷暗。故二不同。言掉举者。令心
于境不寂静为性。能障行舍奢么他为业。失念者。
于诸所缘。不能明记为性。能障正念。散乱所依为
业。言散乱所依者。失念。则心散乱故。此失念者。有
云念一分摄。是烦恼相应念故。有云痴一分摄。瑜
伽说此是痴分故。痴令念失。故名失念。有云俱一
分摄。由前二文影略说故。不正知者。于所观境。谬
解为性。能障正知。毁犯为业。毁犯业者。不正知者。
多毁犯故。此法或云慧一分摄。是烦恼相应慧故。
或云痴一分慑。瑜伽说此是痴分故。令知不正。名
不正知。有云俱一分摄。由前二文影略说故。散乱
者。令心流荡为性。能障正定。恶慧所依为业。言恶
慧所依者。谓散乱者。发恶慧故。或曰散乱掉举何
别。曰。散乱令心易缘。掉举令心易解。是所别相。前
云随其烦恼分位差别等流性故者。义现此耳。盖
忿恨等十。并失念。不正知。放逸。此十三法。乃根本
家差别分位也。若无惭。无愧。掉举。惛沉。散乱。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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懈怠。此之七法乃根本家等流性故。或云此七既
别有体。何名等流。曰根本为因。此方生故。名等流
也。
赘 唯识论云。此二十种。类别有三。谓忿等十。各
别起故。名小随烦恼。无惭等二。遍不善故。名中随
烦恼。掉举等八。遍染心故。名大随烦恼小随中。忿
依现境。执仗以身表之。恨怀先恶。结冤而热恼为
业。恼追忿恨之往恶。或触现在之违缘。即以凶言
转施谏者。害者于他逼恼。心无悲悯。嫉者不耐他
荣。性恒忌妒。虽皆以嗔为性。业用有异。故分为五。
覆者。恐失利誉。贪也。藏隐自罪。痴也。诳者。为获利
誉。亦贪。矫现有德。曰痴。谄者。曲顺时宜为贪。不任
教诲为痴。虽皆以贪痴为性。而各有异。又分为三。
憍者。染著盛事。唯是贪分。性自醉傲。有可恃故。悭
者。耽著财法。亦唯贪分。性自秘吝。畜不舍故。虽皆
以贪为性。而于所恃。不舍。有异。故分为二。巳上小
随。互取三不善根为体。故云假立。中随二者。翻善
为不善也。以善所中惭者渐心。愧者愧人。故无惭
者。不顾自法。轻拒贤善。无愧者。不顾世间。崇重暴
恶。以有无惭。必有无愧。乃自类俱起也。大随中。不
信。懈怠。放逸。惛沉。掉举。此五翻善品中。信。与精进。
及不放逸。轻安。行舍。五善心所以此唯染。彼唯净
故。失念。散乱。翻入别境念定净分。又不正知。亦翻
别境慧净分故。以别境中。具染净故。应知此八。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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逸。失念。及不正知。三是假有。分位性故。馀五是实。
等流性故。散乱令心易缘者。心游于境也。掉举令
心易解者。境现于心也。又云易解从心。易缘从境。
是二别义。言差别分位者。无体假立也。等流性故
者。有体同类也。】
「六不定四者。」
【注 此别标。下列名。】
「一睡眠。二恶作。三寻。四伺。」
【注 言睡眠者。令身不自在。昧略为性。障观为业
。谓睡眠位。身不自在。心极暗劣。一门转故。
昧简在定。略别寤时。令显睡眠。非无体用。有无心
位。假立此名。如馀盖缠心相应故。言恶作者。恶所
作业。追悔为性。障止为业。此即于果。假立
因名。先恶所作业。后方追悔故。悔先不作。亦恶作
摄。如追悔言。我先不作如是事业。是我恶作。有义
此二。各别有体。与馀心所。行相别故。随痴相说。名
世俗有。言寻伺者。寻谓寻求。令心匆遽于意言境。
粗转为性。伺谓伺察。令心匆遽于意言境。细转为
性。二法业用。俱以安不安住。身心分位。所依为业。
谓意言境者。意所取境。多依名言。名意言境。或曰
寻伺二法。为假为实。曰。并用思之与慧。各一分为
体。若令心安。即是思分。令心不安。即是慧分盖思
者徐而细故。慧则急而粗故。是知令安。则用思无
慧。不安。则用慧无思。若通照大师。释有兼正。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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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思。则急慧随思。能令心安。若正用慧。则徐思随
慧。亦令不安。是其并用也。
赘 一门转者。意识有明了暗劣二门。此无明了。
故云一门。昧简在定者。定心一境。略而不昧。以显
睡眠。性闇昧故。略别窹时者。窹时广缘。不得称略。
以显睡眠性是忽略。故云。令显睡眠。非无体用。有
无心位。假说此名者。谓有五无心之睡眠位。依此
假立。非实睡眠。以彼无心。此有心故。有体用故。如
馀盖缠。心相应故者。盖有五盖。瑜伽颂云。盖谓贪
欲盖。及与瞋恚盖。惛沉睡眠盖。掉举恶作盖。第五
是疑盖。缠有八缠十缠俱舍云。缠八无惭愧。嫉悭
并悔眠。及掉举惛沉。或十加忿覆。言随痴相说。名
世俗有者谓此悔眠。与无明俱。体非无明。名世俗
有。而实各别有自体故。岂即世俗。假无自体。寻伺
二法。释义如文。】
「第三色法。略有十一种。」
【注 言色者。有质碍之色。有颜色之色。所依之根
唯五。所缘之境则六。即二所现影。此别标章。下别
列名。
赘 形等为质碍。青等为颜色。色之一字。根尘总
名。声香味等。俱名色故。故说根境共十一种。是心
心所所现影故。】
「一眼。二耳。三鼻。四舌。五身。六色。七声。八香。九味。十触。
十一法处所摄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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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言一眼者照嘱之义。梵云斫刍。此翻行尽。眼
能行尽诸色境故。是名行尽。翻为眼者。体用相当。
依唐言也。二耳者能闻之义。梵云莎噜多罗戍缕
多。此翻能闻声。数数闻此声。至可能闻处。翻为耳
者。体用相当。依唐言也。三鼻者。能嗅之义。梵云伽
罗尼羯罗拿。此云能嗅。嗅香臭故。数数由此能嗅
香臭故。翻为鼻者。体用兼之。依唐言也。四舌者。能
尝义。梵云舐若时吃缚。此云能尝。瑜伽论云。能除
饥渴。数发言论。表彰呼召。谓之舌也。通于胜义世
俗二义。翻为舌者。亦兼体用。依唐言也。五身者。积
聚依止二义名身。谓积聚大造。诸根依止。梵云迦
耶。此翻为积聚身根。为彼多法依止。诸根所随。周
遍积聚。故名为身。翻为身者体义相当。依唐言也。
体即是根。此五言根者。皆有出生增上义故。则以
能造所造八法为体。乃识所依之根也。
赘 体用相当者。体即胜义。与浮尘根。用即照境。
与对境义。故谓眼如蒲桃朵。耳如新捲叶。鼻如双
垂爪。舌如初偃月。身如腰鼓𣞙。此明浮尘五根体
相也。眼能照瞩。耳为能闻。鼻为能嗅。舌为能尝。身
为积聚依止之能触。此明胜义五根义用也。有如
是体。发如是用。故云。体用相当依唐言也。
注 言六色者。眼所取故。有二十五种。谓青。黄。赤
白。长。短。方。圆。粗。细。高。低。正。不正。光。影。明。
暗。烟。尘。云。雾。迥色。表色。空一显色。此皆方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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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现义。颜色之色也。对眼识故。质碍名色。乃色之
总名耳。言七声者。四大种所造。耳根所取义故。总
有五因。摄十二种声。五因者。一相故。即耳根所取
义。此一为总。馀四为别。二损益故者。立初三种声。
云可意声。不可意声。俱相违声。三因差别
故者。摄次三种。谓因执受大种声。因不执受大
种声。因俱大种声。四说差别摄三者。有
世所共成声。谓世俗语所摄。成所引声者。谓诸圣
所说。遍计所执声者。外道所说。五言差别摄三者。
圣言量所摄声。即八种圣语。圣正也。此八种语。不
出见闻觉知。该于六根。以鼻舌身皆觉故。如应答
于人。第一见。则言见。乃至第四知。则言知。若不见。
言不见。乃至第八不知。言不知。斯圣语矣。若第一
见。言不见。不见。言见。乃至第八不知。言知。此亦八
种非圣言矣。华严钞。唯十一种。以唯识加响以成
十二。更俟参考。言八香者。乃鼻之所取。可嗅义故。
总有六种。谓好香。恶香。平等香。俱生香。和合香。变
易香也。九味者。舌之所取。可尝义故。有十二种。谓
苦。酸。甘。辛。咸。淡。可意。不可意。俱相违。俱生。和合。变
异也。言十触者。身之所取。可触之义。故名为触。有
二十六种。谓地。水。火。风。轻。重。涩。滑。缓。急。冷。暖。硬。软。
饥。渴。饱。力。劣。闷。痒。粘。老。病。死。瘦。是也。初四乃实。馀
皆依四大假立。或曰。馀既是假。身识何缘。曰。即实
缘故。既即实缘。何知轻等。五俱意识。分别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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赘 青黄赤白四为实者。析至极微。色不改故。长
短等八。相状假者。析至极微。无相状故。正不正等
十三种色。分位假者。以彼诸法。随方变故。总有五
因者。因声而显五处差别。摄十二种声。一相故者。
因声而有耳所取相。说之为总。故后四种皆是声
相。二损益故者。由取声相。令人苦乐。名为损益。若
于声相。不苦不乐。名俱相违。三因差别故者。由取
声相。知执受等。谓诸有情。皆第八识。执受大种所
造根身。故诸有情声。名执受大种。四说差别。五言
差别者。由取声相。知说差别。及言差别。问。言说何
异。答。直言曰言。释义曰说。又一字一名为言。多字
多名为说。是二别义。香味触三。释义如文。
注 言法处所摄色者。谓过去无体之法。可缘之
义。此有五种。谓极迥色。依假想观析所碍色。至极
微。故名极迥色。又云。上见虚空青黄等色。乃是显
色。若下望之。则此显色。至远而为难见。故名极迥
色也。言极略色者。亦假想观。析须弥俱碍之色至
极微处故。又云。于色上分析长短形相粗细。以至
极微故。言俱碍者。乃根色等。明暗等色。乃所碍也。
定果色。谓解脱定。亦鱼米肉山威仪身等。亦名定
自在所生色。定即禅定。自在所生色。谓菩萨入定。
所现光明。乃见一切色像境界。如入火光定。则有
火光发现等。受所引色者。谓律不律仪殊胜思种。
所立无表色也。又受即领受。引即引取。如受诸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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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戒是色法。所受之戒。即受所引色也。遍计所执
色者。谓第六识。虚妄计度。所变根尘。无实作用。故
立此名。或谓馀四。名色。有可拟议。受之所引。何亦
名色。盖从所防发善恶之色。以立名耳。此四全。一
少分是假。一分乃实。
赘 意识所缘法尘境界。名为法处。极迥色者。色
最远故。极略色者。色最细故。定果色者。定中现故。
受所引者。受戒引生善恶色故。言律不律仪者。善
恶两门法范也。律仪戒品。虽是色法。依思种立。无
所显示。名无表色。遍计执色。无实用者。从分别起。
不从因缘。故无实用。此四下。谓遍计执色。从依他
起上变起相分。名少分假。即依他起名一分实。极
迥等四。全是实有。若假若实。皆是意识所缘之境
名法处色。】
「第四心不相应。行法。略有二十四种。」
【注 此乃色心分位。盖依前三法。一分一位。假立
得等之名。以行法有二。此简非心所。以立其名。此
总标章。下乃别列。
赘 不相应义。及行法有二。如前巳释。前三法者。
谓依心王心所。及色法三。分位差别。假立得等名
耳。】
「一得。二命根。三众同分。四异生性。五无想定。六灭尽
定。七无想报。八名身。九句身。十文身。十一生。十二住。
十三老。十四无常。十五流转。十六定异。十七相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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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势速。十九次第。二十时。二十一方。二十二数。二十
三和合性。二十四不和合性。」
【注 言得者包获成就不失之义。乃色心生起。未
灭坏来。此不失之相也。命根者。依业所引。第八种
上。连持色心不断功能假立命根耳。众同分者。类
相似故。有人法之别。人同分者。如天同分。人同分。
法同分者。如心同分。色同分等。三乘五性。依人法
类。假立此名。异生性者。二障种上。一分功能。令趣
类差别不同。云异生性也。
赘 所言得者。谓于诸法成就不失故。假立命根
者。于一第八。有三义别。谓识。寿。煖。三。识是见分。煖
是相分。寿是种子。依识种子。立为命根。故云假立。
众同分者。依人法立。三乘即法。五性即人。问。唯识
名非得。此何名异生。答。异生非得。其义一也。论云。
此类虽多。而于三界见所断种。未永害位。假立非
得。于诸圣性。未成就故。应知彼云非得。即此异生。
以居异生时。非得圣性故。
注 无想定者。想等不行。令身安和。故亦名定。或
云此定。想等心聚悉皆不行。而云无想者。想灭为
首。谓此外道。厌想如病。忻求无想。以为微妙。立此
定名。灭尽定者。令不恒行心心所灭。及染第七
恒行心聚。皆悉灭尽。乃此定相。盖修无想。则作出
离想。而灭尽。乃作止息想。又无想唯凡。灭尽唯圣。
乃二定之差别也。大抵于厌心种上。遮碍转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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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功能。立此二定也。言无想报者。由欲界修彼定
故。感彼天果。名无想报。乃无想之报。名身者。
能诠自性单名也。二名巳上。方名名身。三名巳上。
名多名身。乃诠别名之身。句身者。一句名句。二句
名身。三句巳上。名多句身。单句诠差别。多句则诠
别句之身。文身者。文即是字。能为名句二所依故。
如单言斫单言刍。未有诠表。名之为字。论不言名
与多名。举中以摄广略也。又云带诠名文。如经书
字。不带诠者。只名字。若字母。及等韵类是也。生者。
先无今有。住者。有位暂停。老则住别前后。亦云衰
变名老。又云法非凝然。言无常者。今有后无。死之
异名。又诸圣教。多合生灭以为无常。盖生名为有。
有非恒有。不如无为。灭名为无。无非恒无。不如兔
角。不同彼无为兔角之常故曰无常。今唯据死而
言。
赘 无想定者。唯灭前六不恒行之心心所法。想
灭为首。立无想名。由作出离想。故名凡定。灭尽定
者。兼灭染污恒行心等。名灭尽定。但作止息想。故
名圣定。欲界修定。生第四禅。名无想报。无想定劣。
果报胜故。依胜立名。名依士释。名身等者。身是聚
义。故于一名。唯名自性。二名合聚。方名名身。句身
亦尔。如说诸字。是名自性。不诠别名。如说诸行。二
名合聚。方名名身。又如说言。诸行无常。此只名句。
不诠别句。诸行无常是生灭法。二句合聚。方名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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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论不言下。谓天亲不言单名之略。多名之广。伹
举中之名身。以摄前后。句身亦尔。文身。及生。住。老。
释义如文。又诸下。重释无常义。生名为有。有非恒
有者。谓因生时。才名为有。有非曾有。故说不如。无
为寂灭。理是常有。灭名为无。无非恒无者。谓由灭
时。方名为无。无非曾无。故说不同兔角常无。应知
无为常有。兔角常无。则显生灭是无常义。
注 流转者。因果不断。相续前后。定异者。善恶因
果。互相差别。相应者。因果事业。和合而起。或曰此
之总名不相应。行法。今名相应者。何耶。盖名不相
应者。简前相应心所而巳。此相应者乃前三法上。
事业和合之谓。岂相滥乎。势速者。有为法。游行迅
疾。飞行运奔。皆此所摄。次第者。编列有叙。令不紊
乱。尊单上下。左右前后。有规矩者。皆此摄也。时者。
过现未来。成住坏空。四季三际。年月日夜。六明十
二随方制立。故名为时方者。色处分齐。人法所依。
或十方上下。六合四极。亦随所制。数者度。量诸法
之名。或一十百千。至不可转也。言和合性者谓于
诸法。不相乖反。不和合性者。谓于诸法。相乖反故。
前如相顺因。此如相违因。或曰。此二十四。于前三
分位。则以何法。当前何位。大略而言。命根一法。唯
心分位。第八心种上。连持功能故。异生性一。唯所
分位。二障种上。令别功能故。二无心定。无想异熟。
乃王所上假。王所灭巳。名无想等。馀十九种。通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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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心。与心所法。三上假立。如众同分。乃色同分。心
同分。所同分。又如势速。乃是色心心所。迁灭不停
故。又如定异。色不是心。心不是所。善因恶果。定不
互感等。馀仿此说。
赘 流转定异。乃至和合相顺。不和合者。名为相
违释义如文。或曰下。为明得等诸法。从前心王心
所色法三位。差别所显。故有此问。命根唯心。依第
八心种子立名。如前巳释。异生性一。唯所分位者
谓我法二障。虽名烦恼所知。即是染位二十六种
染心所法。由未永断。名异生性。故说异生。唯从心
所分位所显。无想等三。兼上心王及心所法。馀十
九种。王所色法。三位皆具。故知得等。唯王唯所。或
兼王所。及兼色法。三位差别。假立其名耳。】
「第五无为法者。略有六种。」
【注 此标章。下别列。】
「一虚空无为。二择灭无为。三非择灭无为。四不动灭
无为。五想受灭无为。六真如无为。」
【注 言无为者。是前四位真实之性故云识实性
也。以六位心所。则识之相应。十一色法。乃识之所
缘。不相应行。即识之分位。识是其体。是故总云。识
实性也。而有六种。谓之无为者。为。作也。以前九十
四种。乃生灭之法。皆有造作。故属有为。今此六法。
寂寞冲虚湛然常住。无所造作。故曰无为。
赘 此中总释六种无为。对前四法。有为立故。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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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论云。诸无为法。略有二种。一依识变。假施设有。
谓曾闻说虚空等名。随分别有虚空等相。数习力
故。心等生时。似虚空等无为相现。此所现相。前后
相似。无有变易。假说为常。二依法性。假施设有。谓
空无我所显真如。有无俱非。心言路绝。与一切法。
非一异等。是法真理。故名法性。离诸障染。故名虚
空。由简择力。灭诸杂染。究竟證会。故名择灭。不由
择力。本性清净。或缘阙所显。名非择灭。苦乐受灭。
故名不动。想受不行。名想受灭。此五皆依真如假
立。真如亦是假施设名。遮拨为无。故说为有。遮执
为有。故说为空。勿谓虚幻。故说为实。理非倒妄。故
名真如。
注 言虚空无为者。谓于真谛。离诸障碍。犹如虚
空。豁虚离碍。从喻得名。下五无为。义仿此说。择灭
者。择谓拣择。灭谓断灭。由无漏智。断诸障染。所显
真理。立斯名焉。非择灭者。一真法界。本性清净。不
由择力。断灭所显。或有为法。缘阙不生。所显真理。
以上二义。故立此名。不动者。以第四禅。离前三定。
出于三灾八患。无喜乐等动摇身心。所显真理。此
从能显彰名。故曰不动。想受灭者。无所有处。想受
不行。所显真理。立此名耳。真如者。理非妄倒。故名
真如。真简于妄。如简于倒。遍计依他。如次应知。又
曰真如者。显实常义。真即是如。如即无为。上自一
切法下至此。乃明百法。以答初何等一切法之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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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矣。此下大分。明二无我。以答次问也。
赘 虚空从喻。择灭离染。非择灭者。性净缘阙。不
动灭者灾难不扰。想受灭者。诸想不行。此五无为。
一一如释。言真如理非妄倒者。理即圆成实。妄即
遍计性。倒即依他起。若能远离虚妄遍计。及依他
起。所显真理。名为真如。故云遍计依他。如次应知。
上自下。谓前论文。总有二问。一问一切法。二问二
无我至此明一切法答初问竟。下明二种无我。以
答次问。】
「言无我者。略有二种。」
【注 此标章。下别列。】
「一补特伽罗无我。」
【注 梵言补特伽罗。唐言数取趣。谓诸有情。数数
起惑造业。即为能取。当来五趣。名为所趣。虽
复数数。起惑造业。五趣轮转。都无主宰。实自在用。
故言无我。乃补特伽罗。即无我矣。此所无即我。是
为我空也。彼凡夫等。皆执心外实有诸法。又执此
法有实主宰。此说为无。无即彼空。无别体也。
赘 虽复下。释无我义。补特伽罗。云数取趣者。即
我也。我谓主宰。主是我体。宰是我用。主有自在力。
宰有割断力。谓我为主。由我自在。宰割其事。是体
用义。今说补特伽罗无我。是我无我。故云。虽复数
数起惑造业。五趣轮转。而于其中。都无真实主宰
自在用故。故言无我。此所无之主宰即我。是为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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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我空故。人智现前。智现前故。虽终日宰割其事。
而实无我。故云补特伽罗无我。】
「二法无我。」
【注 言法者。轨持之义。谓诸法体。虽复任持。轨生
物解亦无胜性实自在用。故言法无我。法即无我。
应云法无法。从能依说。故云法无我。瑜伽九十三
云。复次一切无我。无有差别。总名为空。谓补特伽
罗无我。及法无我。补特伽罗无我者。离一切缘生
行外。别有实我。不可得故。法无我者。谓一切缘生
诸行。性非实我。是无常故。如是二种。略摄为一(双證
二无我理)。彼处(指毗昙)说此。名为大空。又云我之执者。心
得境名。又云二执者我狭法宽。盖人有迷人必迷
法者。迷法未必迷人。故能持自体者。为法。有常一
用者。为人。如二乘我执巳断。法执犹存。则其浅深
宽狭可见矣。盖我法者。不出世间及圣教二种我
法。谓世间人执我法无体。随情名世间假。圣教我
法者有体。强设名之为假。故二皆为假。故无我法
也。
赘 谓诸下。释法无我义。法谓轨持者。持是法体
轨是法用。任持不舍。各守自性。如水就下。火扬于
上。性各决定。此是法体。轨谓轨范。可生物解。如火
熟物。用水浮舟。各取其则。此是法用。瑜伽云。地能
持。水能烂。火能烧。风能燥。如是等类。业自差别。然
而无实任持轨。范自在用故。名法无我。应言法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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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而言法无我者。法是所执。我是能执。若无能执。
所执亦无。故法无我。即是法空。又云我者。是主宰
义。我无主宰。是为我空。法无主宰。是为法空。故于
我空法空。皆言无我。言毗昙者。即小乘部中阿毗
昙论。彼中以空空为我空。大空为我法俱空。言我
狭法宽者。我从法起。法先有故。我巳灭时。法犹在
故。故言迷人必迷法者。法先有故。迷法未必迷人
者。我巳灭故。言能持自体者明法先有故为体。言
有常一用者。明我从法起为用。盖我法下。释成二
种无我。唯识论云。愚夫所计实我实法。都无所有。
但随妄情而施设故。说之为假内识所变似我似
法。虽有而非实我法性。然似彼现。故说为假。应知
世间所执。从分别起。名遍计性。决定是假。圣教所
说。从因缘生。是依他起。故意说假。应知假说。皆是
此中二无我义。】
大乘百法明门论赘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