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乘百法明门论解-唐-窥基修补大乘百法明门论后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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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乘百法明门论解卷下

天亲菩萨造
唐三藏法师玄奘奉 诏译
唐慈恩法师窥基注解
明鲁庵法师普泰增修

五、随烦恼二十:
此别标章,下别列名。

一、忿,二、恨,三、恼,四、覆,五、诳,六、谄,七、憍,八、害,九、嫉,
十、悭,十一、无惭,十二、无愧,十三、不信,十四、懈怠,
十五、放逸,十六、昏沈,十七、掉举,十八、失念,十九、
不正知,二十、散乱。
言忿者,依对现前不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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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境,愤发为性,能障不忿,执仗为业。执仗者,
仗谓器仗。怀忿恨者,多发暴恶,身表业故,瞋
一分摄。恨者,由忿为先,怀恶不舍,结冤为性,
能障不恨,热恼为业。热恼者、结恨者,不能含
忍,恒热恼故。恼者,忿恨为先,追触暴恶,恨戾
为性,能障不恼,蛆螫为业。言追触等义,谓追
往恶,触现违缘,心便恨戾,多发嚣暴,凶鄙粗
言,蛆螫他故,此亦瞋分也。覆者,于自作罪,
恐失利誉,隐藏为性,能障不覆,悔恼为业。
言悔恼者,覆罪则后必悔恼不安隐故,贪
痴二分,若不惧当苦。覆罪者,痴一分摄;若恐
失利誉覆罪者,贪一分摄。言诳者,为护利
誉,矫现有德,诡诈为性,能障不诳,邪命为业。
言矫现等,谓矫诳者心怀异谋,多现不实
邪命事故,此贪痴分也。谄者,谓罔他故,矫设
异仪,谄曲为性,能障不谄,教诲为业。言罔
他等义者,谄曲者为罔冒他故,曲顺时宜,矫
设方便,以取他意;或藏己失,不任师友正教
诲故,亦贪痴分也。矫者,于自盛事深生染著,
醉傲为性,能障不憍,染依为业。言染依义者,
憍醉则生长一切杂染法故,此贪分也。不憍
者,即无贪也。害者,于诸有情心无慈悲,损恼
为性,能障不害,逼恼为业。言逼恼之义,有害
者逼恼他故,瞋一分摄。若论害与瞋之别义
者,害障不害,正障于悲;瞋障无瞋,正障于慈。
又瞋能断命,害但损他,此差别也。言嫉者,
殉自名利,不耐他荣,妒忌为性,能障不嫉,忧
戚为业。言忧戚义者,嫉者闻见他劳,深怀忧
戚不安隐故,亦瞋分为体。言悭者,耽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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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不能惠舍,秘吝为性,能障不悭,鄙畜为业,
亦贪分也。无惭者,不顾自法,轻挋贤善为性,
能障于惭,生长恶行为业。言不顾者,谓于自
法无所顾者,轻挋贤善,不耻过恶,能障碍
惭,生长恶行故。无愧者,不顾世间,崇重暴恶
为性,能障碍愧,生长恶行为业。言不顾世间
等义者,谓于世间无所顾者,崇重暴恶,不耻
过非,能障于愧,生长恶行故。言不信者,于
实德能不忍乐欲,心秽为性,能障净心,堕依
为业。言堕依者,不信之者,多懈怠故。言懈怠
者,于善恶品修断事中,懒惰为性,能障精进
增染为业。言增染者,以懈怠者滋长染故。言
放逸者,于染净品不能防修,纵荡为性,障不
放逸,增恶损善所依为业。此放逸以何为体?
曰:「懈怠三根,不能防修染净等法,总名放逸,
离上四法别无体性。」或曰:「彼慢疑等亦有此
能,何不依立?」曰:「慢等方四,势用微劣故,不依
立。」此之四法偏,何胜馀慢等?曰:「障三善根,障
遍策故,馀无此能,所以不胜。」言惛沈者,令心
于境无堪任为性,能障轻安,毗钵舍那为业。
或曰:「惛沈与痴何别?」曰:「痴于境迷暗为性,正
障无痴,而非瞢董;惛沈于境,瞢董为相,正
障轻安而非迷暗,故二不同。」言掉举者,令心
于境不寂静为性,能障行舍,奢么他为业。失
念者,于诸所缘,不能明记为性,能障正念,散
乱所依为业。言散乱所依者,失念则心散乱
故。此失念者,有云:「念一分摄,是烦恼相应念
故。」有云:「痴一分摄,《瑜伽》说此是痴分故,痴
令失念,故名失念。」有云:「俱一分摄,由前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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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影略说故。」不正知者,于所观境谬解为性,
能障正知,毁犯为业。毁犯业者,不正知者多
毁犯故。此法或云慧一分摄,是烦恼相应慧
故。或云:「痴一分摄,《瑜伽》说此是痴分故。令知
不正,名不正知。」有云:「俱一分摄,由前二文影
略说故。」散乱者,令心流荡为性,能障正定,恶
慧所依为业。言恶慧所依者,谓散乱者发恶
慧故。或曰:「散乱、掉举何别?」曰:「散乱令心易缘,
掉举令心易解,是所别相。」前云随其烦恼分
位差别、等流性故者,义现此尔。盖忿、恨等十
并失念、不正知、放逸,此十三法,乃根本家差
别分位也,若无惭、无愧、掉举、惛沈、散乱、不信、
懈怠,此之七法,乃根本家等流性故。或云:「此
七既别有体,何名等流?」曰:「根本为因,此方生
故,名等流也。」

六、不定四者:
此别标,下列名:

一、睡眠,二、恶作,三、寻,四、伺。
睡眠者,令身不
自在,昧略为性,障观为业(即毗钵舍那),谓睡眠位,身
不自在,心极暗劣,不门转故。昧简在定,略别
窹时,令显睡眠非无体用,有无心位,假立
此名,如馀盖缠心相应故。言恶作者,恶所作
业,追悔为性,障止为业(即奢么他),此即于果,假立因
名,先恶所作业,后方追悔故。悔先不作,亦恶
作摄。如追悔言:「我先不作,如是事业,是我恶
作言。」有义此二各别有体,与馀心所行相别
故,随痴相,说名世俗有。言寻伺者,寻谓寻求,
令心匆遽,于意言境粗转为性。伺谓伺察,令
心匆遽,于意言境细转为性。二法业用,俱以
安、不安住身心分位所依为业。谓意言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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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所取境,多依名言名意言境。或曰:「寻伺二
法,身假为实?」曰:「并用思之与慧各一分为体,
若令心安,即是思分;令心不安,即是慧分。盖
思者徐而细故;慧则急而粗故。是知令安,则
用思无慧,不安则用慧无思。若通照大师释
有兼正,若正用思,则急慧随思能令心安,
若正用慧,则徐思随慧亦令不安。是其并用
也。」

第三、色法略有十一种:
言色者,有质碍之
色,有颜色之色,所依之根唯五,所缘之境则
六,即二所现影。此别标章,下别列名。

一、眼,二、耳,三、鼻,四、舌,五、身,六、色,七、声,八、香,九、味,
十、触,十一、法处所摄色。
言一眼者,照瞩之
义,梵云斫刍,此翻行尽。眼能行尽诸色境故,
是名行尽。翻为眼者,体用相当,依唐言也。二
耳者,能闻之义,梵云莎噜多罗戍缕多,此翻
能闻声。数数闻此声,至可能闻处。翻为耳者,
体用相当,依唐言也。三鼻者,能嗅之义,梵云
伽罗尼羯罗拿,此云能嗅。嗅香臭故,数数由
此能嗅香臭故。翻为鼻者,体用兼之,依唐言
也。四舌者,能尝义,梵云舐若时吃缚,此云能
尝。《瑜伽论》云:「能除饥渴,数发言论,表彰呼召,
谓之舌也。」通于胜义、世俗二义。翻为舌者,亦
兼体用,依唐言也。五身者,积聚、依止二义名
身,谓积聚大造、诸根依止,梵云迦邪,此翻为
积聚,身根为彼多法依止,诸根所随,周遍积
聚故名为身。翻为身者,体义相当,依唐言也。
体即是根,此五言根者,皆有出生、增上义故,
则以能造、所造八法为体,乃识所依之根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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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六色者,眼所取故,二十五种。谓青、黄、赤、白
(此四实),长、短、方、圆、粗、细、高、低(此相状假),正、不正、光、影、明、
暗、烟尘、云雾、迥色、表色、空一显色(此分位假),此皆
方处示现义,颜色之色也。对眼识故,质碍名
色,乃色之总名尔。言七声者,四大种所造,耳
根所取义故。总有五因,摄十二种声。五因者:
一、相故,即耳根所取义,此一为总,馀四为别。
二、损益故者,立初三种声,云:可意声(是益),不可
意声(是损),俱相违声(通二)。三、因差别故者,摄次三
种,谓:因执受大种声(语等),因不执受大种声(树等声)
因俱大种声(手鼓等声)。四、说差别摄三者,有世所
共成声,谓世俗语所摄;成所引声者,谓诸
圣所说;遍计所执声者,外道所说。五、言差
别摄三者,圣言量所摄声,即八种圣语——圣,正
也——此八种语,不出见闻觉知,该于六根,以
鼻舌身皆觉故,如应答于人,第一见则言见,
乃至第四知则言知,若不见言不见,乃至第
八不知言不知,斯圣语矣。若第一见言不见,
不见言见,乃至第八不知言知,此亦八种非
圣言矣。《华严钞》唯十一种,以唯识加响,以成
十二,更俟参考。言八香者,乃鼻之所取,可嗅
义故。总有六种,谓:好香、恶香、平等香、俱生香、
和合香、变易香也。九味者,舌之所取,可尝义
故。有十二种,谓:苦、酸、甘、辛、咸、淡、可意,不可意、
俱相违,俱生和合变异也。言十触者,身之所
取,可触之义,故名为触。有二十六种,谓:地、
水、火、风、轻、重、涩、滑、缓、急、冷、暖、硬、软、饥、渴、饱、力、劣、
闷、痒、粘、老、病、死、瘦、是也。初四乃实,馀皆依
四大假立。或曰:「馀既是假,身识何缘?」曰:「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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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缘故,既即实缘,何知轻等五俱意识分别
之也。」言法处所摄色者,谓过去无体之法,可
缘之义。此有五种,谓:极迥色,依假想观析
所碍色,至极微故,名极迥色。又云:「上见虚空
青、黄等色,乃是显色,若下望之,则此显色至
远,而为难见故,名极迥色也。」言极略色者,亦
假想观析须弥俱碍之色,至极微处故。又
云:「于色上分析长短、形相、粗细,以至极微
故。」言俱碍者,乃根色等明暗等色,乃所碍也。
定果色,谓解脱定,亦鱼米肉山威仪身等,亦
名定自在所生色。定即禅定,自在所生色,
谓菩萨入定所现光明,及见一切色像境界,
如入火光定,则有火光发现等。受所引色者,
谓律不律仪,殊胜思种所立无表色也。又受
即领受,引即引取,如受诸戒品,戒是色法,所
受之戒,即受所引色也。遍计所执色者,谓第
六识虚妄计度,所变根尘无实作用,故立此
名。或谓馀四名色有可拟议,受之所引,何亦
名色?盖从所防发善恶之色,以立名尔。此四
全一,少分是假,一分乃实。

第四、心不相应行法,略有二十四种:
此乃色
心分位,盖依前三法一分、一位假立得等之
名。以行法有二,此简非心,所以立其名。此总
标章,下乃别列:

一、得,二、命根,三、众同分,四、异生性,五、无想定,
六、灭尽定,七、无想报,八、名身,九、句身,十、文身,十
一、生,十二、住,十三、老,十四、无常,十五、流转,十六、
定异,十七、相应,十八、势速,十九、次第,二十、时,二
十一、方,二十二、数,二十三、和合性,二十四、不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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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性。
言得者,包获成就,不失之义,乃色心
生起,未灭坏来,此不失之相也。命根者,依业
所引,第八种上连持色心、不断功能,假立命
根耳。众同分者,类相似故,有人、法之别。人同
分者,如天同分、人同分,法同分者,如心同分、
色同分等。三乘、五性,依人法类,假立此名。异
生性者,二障种上一分功能,令趣类差别不
同,云异生性也。无想定者,想等不行,令身安
和故,亦名定。或云:「此定想等心聚悉皆不行,
而云无想者,想灭为首,谓此外道厌想如病,
忻求无想,以为微妙,立此定名。」灭尽定者,令
不恒行心、心所灭(六识),及染第七恒行心聚皆
悉灭尽,乃此定相。盖修无想,则作出离想而
灭尽,乃作止息想。又无想唯凡,灭尽唯圣,乃
二定之差别也。大抵于厌心种上,遮碍转识
不生功能,立此二定也。言无想报者,由欲界
修彼定故,感彼天果,名无想报,乃无想之报
(依士释也)。名身者,能诠自性,单名也;二名已上,方
名名身;三名已上,名多名身。乃诠别名之身。
句身者,一句名句,二句名身,三句已上,名多
句身。单句诠差别,多句则诠别句之身。文身
者,文即是字,能为名、句二所依故。如单言斫、
单言刍,未有诠表,名之为字。论不言名与多
名,举中以摄广略也。又云:「带诠名文,如经书
字;不带诠者,只名字,若字母及等韵类是也。」
生者,先无今有。住者,有位暂停。老则住别前
后,亦云衰变名老,又云法非凝然。言无常
者,今有后无,死之异名。又诸圣教多合生灭
以为无常,盖生名为有,有非恒有,不如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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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名为无。无非恒无,不如兔角,不同彼无为
兔角之常,故曰无常。今唯据死而言。流转者,
因果不断,相续前后。定异者,善恶因果,互相
差别。相应者,因果事业,和合而起。或曰:「此之
总名不相应行法,今名相应者,何耶?」盖名不
相应者,简前相应心所而已。此相应者,乃前
三法上事业和合之谓,岂相滥乎?势速者,有
为法游行迅疾飞行运奔,皆此所摄。次第者,
编列有叙,令不紊乱,尊卑上下,左右前后,有
规矩者,皆此摄也。时者,过、现、未来,成、住、坏、空,
四季三际,年月日夜,六时十二,随方制立,故
名为时。方者,色处分齐,人法所依,或十方上
下,六合四极,亦随所制。数者,度量诸法之名,
或一十百千,至不可转也。言和合性者,谓于
诸法不相乖反。不和合性者,谓于诸法相乖
反故。前如相顺因,此如相违因。或曰:「此二十
四,于前三分位,则以何法,当前何位?」大略而
言,命根一法,唯心分位,第八心种上,连持功能
故。异生性一,唯所分位,二障种上令别功能
故。二无心定,无想、异熟,乃王所上假,王所灭
已名无想等。馀十九种通色及心与心所法,
三上假立,如众同分乃色同分、心同分、所同
分。又如势速,乃是色、心、心所,迁灭不停故。又
如定异色,不是心、心不是所,善因恶果定不
互感等。馀仿此说。

第五、无为法者,略有六种:
此标章,下别列。

一、虚空无为,二、择灭无为,三、非择灭无为,四、不
动灭无为,五、想受灭无为,六、真如无为。
言无
为者,是前四位真实之性,故云识实性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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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六位心所则识之相应,十一色法乃识之所
缘,不相应行即识之分位,识是其体,是故总
云识实性也,而有六种。谓之无为者,为,作也。
以前九十四种乃生灭之法,皆有造作,故属
有为。今此六法,寂寞冲虚,湛然常住,无所造
作,故曰无为。言虚空无为者,谓于真谛离诸
障碍,犹如虚空,豁虚离碍,从喻得名。下五
无为,义仿此说。择灭者,择谓拣择,灭谓断
灭,由无漏智,断诸障染,所显真理,立斯名焉。
非择灭者,一真法界,本性清净,不由择力,断
灭所显;或有为法,缘阙不生,所显真理。以上
二义,故立此名。不动者,以第四禅离前三定,
出于三灾、八患,无喜乐等动摇身心所显真
理,此从能显彰名,故曰不动。想受灭者,无
所有处想受不行所显真理,立此名尔。真如
者,理非妄倒,故名真如,真简于妄,如简于倒,
遍计、依他,如次应知。又曰:「真如者,显实常义,
真即是如,如即无为。」上自一切法下至此,乃
明百法,以答初何等一切法之问毕矣!此下
大分明二无我,以答次问也。

言无我者,略有二种:
此标章,下别列。

一、补特伽罗无我,
梵言补特伽罗,唐言数
取趣,谓诸有情数数起惑造业,即为能取
(因也),当来五趣,名为所取(果也),虽复数数起惑造
业,五趣轮转,都无主宰实自在用,故言无我。
乃补特伽罗,即无我矣。此所无即我,是为我
空也。彼凡夫等,皆执心外实有诸法,又执此
法有实主宰,此说为无,无即彼空,无别体
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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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无我。
言法者,轨持之义,谓诸法体,虽
复任持,轨生物解,亦无胜性实自在用故。言
法无我,法即无我,应云法无法,从能依说,故
云法无我。《瑜伽》九十三云:「复次一切无我,无
有差别,总名为空,谓补特伽罗无我,及法无
我。补特伽罗无我者,离一切缘生行外别有
实我不可得故。法无我者,谓一切缘生诸
行性非实我,是无常故。如是二种,略摄为一
(双證二无我理)。彼处(指《毗昙》)说此名为大空。」又云:「我之执
者,心得境名。」又云:「二执者,我狭法宽,盖人有
迷人必迷法者,迷法未必迷人故。」能持自体
者为法,有常一用者为人,如二乘我执已断,
法执犹存,则其浅深宽狭可见矣。盖我法者,
不出世间及圣教二种我法,谓世间人执我
法,无体随情,名世间假。圣教我法者,有体强
设,名之为假。故二皆为假,故无我法也。
大乘百法明门论解卷下



* 修补大乘百法明门论后序


百法者,散于群经,具于《瑜伽论》,至世亲师始
出之以成论,乃逗机之教也。盖教为机设,机
之色心优劣,暨年数之赊促不齐,致使圣贤
施教广略有异,而大旨无殊焉。然而《瑜伽》
百轴,而于初三轴,翻覆展演六百六十馀法,
奚翅二万言;而此论仅一纸,言不满五百,
而该括无遗,则词甚简而义愈备,文不华而
理愈精,至于入道之门、修断之序、染净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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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交陈,则充然大备。于斯非具四无碍辩、大
总持门者,其能与于是乎?

嗟夫大贤悯物心
切,务使人易知易从,而吾人为法者,固不
可不知也,至于森然而诸法章,泯然而二我
尽,则三乘圣贤之位可阶矣。逗机之教,岂
加于是哉?

或曰:「圣凡天渊,恐不易致,若子之
言,不几于大而无返乎?」

曰:「予以圣贤之语,原
圣贤之道为言耳!」圣贤之道,由性而行之者
也!圣贤乃尽夫性,凡愚乃具夫性,究尽具之
分虽殊,而察尽具之性无异。性既均而不以
道责己责人者,彼己皆欺也。欺己之罪小,
欺人之罪大,欺人之罪,又不若欺后多人之
罪为尤大。后之人视前人,苟简为说铃而
展转相袭,是使后人复欺后人也。若是则圣
贤二利之道而不化为名言章句者几希!呜
呼!予宁冒大言之罪,而避欺人之罪,欲其
无罪又何逃乎?

按此论注,脱略讹谬大甚,
兹略为补正,自备观览,适信官张君杰见而
请置诸木,予嘉其笃于乐善,故从而书于纸
尾也。

正德辛未岁正月既望普泰书于飞虹官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