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有双彰,中道教也。
何等一切法?云何为无我?
问有五种,谓利
乐有情问、不解问、愚痴问、试验问、轻触问。
此即利乐有情问也。
一切法者,略有五种:
此总标诸法也。称理
言之,实有无量,以众生性欲无量,是以瑜伽
始五识身,历至法界六百六十等法。今言五
位百法,岂非要略乎?故云略有五种。自此至
真如无为,总答初问。
一者、心法,二者、心所有法,三者、色法,四者、心不
相应行法,五者、无为法。
心法者,总有六义:
一、集起名心,唯属第八,集诸种子,起现行故。
二、积集名心,属前七转识能熏,积集诸法种
故;或集起属前七转现行共集,熏起种故;或
积集名心,属于第八含藏,积集诸法种故。
三、缘虑名心,俱能缘虑自分境故。四、或名为
识,了别义故。五、或名为意,等无间故。六、或第
八名心,第七名意,前六名识,斯皆心分也。
言
心所有法者,具三义故:一、恒依心起;二、与心
相应;三、系属于心。具此三义,名为心所故;要
心为依,方得起故;触等恒与心相应故。既云
与心相应,盖心不与心自相应故;心非心所
故;他性相应,非自性故。
相应之义有四:谓时、
依、所缘及事皆同,乃相应也。触等看与何心
生时,便属彼心之触等,故如次为三义也。
色法者,识之所依、所缘,乃五根、五境质碍之
色,亦名有对色,以能、所造八法而成,乃十
有色也;无对色即法处色也。
言不相应行
法者,行蕴有二:一、相应行,即心所法。二、不
相应行,即始自得、终至不和合性,二十四法
是也。
言无为法者,即不生不灭、无去无来、非
彼非此、绝得绝失,简异有为,无造作故,名曰
无为也。
一者、最胜故,二、与此相应故,三、所现影故,四、分
位差别故,五、所显示故。
言初心法八种,造善
造恶,五趣轮转,乃至成佛,皆此心也。有为法
中此最胜故,所以先言。言与此相应故者,谓
此心所与其心王常相应故。望于心王,此即
为劣,先胜后劣,所以次明。所现影故者,即前
色法,谓此色法不能自起,要藉前二所变现
故;自證虽变,不能亲缘故。置影言简,其见分
亦自證变,则非是影。或与自證通为本质故,
或简受所引色非识变影。第六缘时以彼为
质,质从影摄,前二能变,此为所变,先能后所
故次言之。分位差别者,言此不相应行,不能
自起,藉前三位差别,假立前三是实,此一为
假,所以第四明之。言所显示者,此第五无为
之法,乃有六种,谓此无为体性甚深,若不约
事以明,无由彰显故。藉前四断染成净之所
显示,前四有为,此即无为,先有后无,所以最
后明也。
如是次第,
此结答也。由上如是胜劣、能所、
实假、有无故,云如是次第。此略结上文,总标
五位章门,下乃备列百法名数也。
第一、心法略有八种:
此总标,下别列。
一、眼识,二、耳识,三、鼻识,四、舌识,五、身识,六、意识,
随根立名,具五义故,谓依发属助。如除根
发之识,馀四皆依根之识等,依主也;根发,依
士也。虽六识身皆依意转,此随不共意识名
依发等,故五识无相滥矣。盖兼未自在位言
之尔,或唯依意故名意识,辨识得名,心、意
非例。
七、末那识,
华言意识,如藏识名识,即意故;
第六意识,如眼识名识,异意故。然诸圣教,恐
此滥彼故,于第七但立意名;又以简心之与
识,以积集、了别劣馀识故;或欲显此与彼意
识为近所依故,但立意名尔。
八、阿赖耶识。
华言藏识,能含藏诸种故;又
具三藏义故,谓能藏、所藏、执藏也;与杂染互
为缘故,有情执为自内我故。由斯三义,而得
藏名,藏即识也。
第二心所有法,略有五十一种,分为六位:一、遍
行有五,二、别境有五,三、善有十一,四、烦恼有六,
五、随烦恼有二十,六、不定有四。
此举总数,以
标列章门,下乃随章列名。言遍行者,遍四一
切心得行故。谓三性、八识、九地,一切时俱能
遍故。言别境者,别别缘境,而得生故。所缘
之境则有四,乃所乐之境、决定境、曾习境、
所观境,各缘不同,故云别境。解现下文。言
善十一者,唯善心中可得生故,此世、他世俱
顺益故,性离愆秽,胜过恶故。言烦恼者,性是
根本烦恼摄故;又能生随惑,名为根本烦扰
也。恼,乱也。扰乱有情,恒处生死也。言随烦恼
者,随他根本烦恼,分位差别,等流性故,此亦
见下文。言不定者,由不同前五位心所,于善
染等皆不定故,非如触等定遍心故,非如欲
等定遍地故,不立定名也。
一、遍行五者:
此别标,下列名。
一、作意,二、触,三、受,四、想,五、思。
言作意者,谓
警觉应起心种为性,引心令趣自境为业。触
者,令心心所触境为性,想、受、思等所依为业。
受者,领纳顺、违、俱非境相为性,起欲为业,
能起合离,非二欲故;亦云令心等起欢、戚、舍
相,想则于境取相为性,施设种种名
言为业,谓安立自境分齐故,方能随起种种
名言。思则于境取相为性,于善品等役心为
业,为能取境正因等相,驱役自心能造善
等。
二、别境五者:
此别标,下列名。
一、欲,二、胜解,三、念,四、三么地,五、慧。
言欲者,于
所乐境希望为性,勤依为业。胜解者,于决定
境印持为性,不可引转为业。谓邪正等教理
證力,于所取境,审决印持,由此异缘不能引
转故,若犹豫境,胜解全无,胜即是解。念者,
于曾习境令心明记不忘为性,定依为业。谓
数忆持曾所受境而不忘失,能引定故。三么
地者,此云等持,于所观境令心专注不散为
性,智依为业。谓得、失、俱非境中,由定令心专
注不散,依斯便有决定智,生心专注言显,所
欲住即便能住,非唯一境;不尔,见道历观诸
谛,前后境别,应无等持也。言慧者,于所观境
拣择为性,断疑为业。谓观得、失、俱非境中,由
慧推求得决定故。上言解现下文者,义在此
尔。。
三、善十一者:
此标章下别列。
一、信,二、精进,三、惭,四、愧,五、无贪,六、无瞋,七、无痴,
离粗重,调畅身心,堪任为性,对治昏沈,转依
为业。离重名轻,调畅身心名安,谓此伏除能
障定法,令所依止转安适故。言堪任者,有
所堪可,有所任受。言转依者,令所依身心,去
粗重、得安隐故。言不放逸者,精进三根,于
所修断防修为性,对治放逸,成满一切世出
世善事为业。防修者,于所断恶防令不起,
于所修善法,修令增长。言精进三根者,此不
放逸,即四法防修功能,非别有体;或云:「信等
亦有防修功能,何不依立?」曰:「馀六比四,势用
微劣,故不依立。偏何微劣?非善根故,非遍策
故。」言行舍者,精进三根,令心平等、正直,无功
用住为性,对治掉举,静住为业。言行舍者,乃
行蕴中舍,简受蕴舍故。言令心平等等者,由
舍令心离昏掉时,初心平等,次心正直,后无
功用,此初中后差别之位也。此亦即四法者,
离彼四法,无别相用矣。何知无别?曰:「若能令
静即是四法,若所令静即心等故。」或曰:「既即
四法,何须别立?」曰:「若不别立,隐此能故。」言
不害者,于诸有情不为损恼,无瞋为性,能
对治害,悲悯为业。谓即无瞋,于有情所不为
损恼,假名不害。无瞋翻对断物命,瞋不害,但
违损恼物害。无瞋与乐,不害拔苦,此二粗相
差别,理实无瞋,实有自体,不害依彼,一分假
立,为显慈悲,二相别故,利乐有情,彼二胜
故。
四、烦恼六者:
此别标章,下别列名。
一、贪,二、瞋,三、慢,四、无明,五、疑,六、不正见。
言贪
者,于有、有具染著为性,能障无贪,生苦为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