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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识宝生论》卷第四
护法菩萨造
大唐三藏法师义净奉 制译
论曰。识从自种生者。以因性同故。非有质碍。
所依所缘五识身境识之相故。犹如意识。或
不离心心所体性。彼眼等识同共作业。能生
因故。犹如意处法处。此说表示苏呾罗意。经
但说意。不立宗故。彼所破者亦不成立斯之
所立。唯少分义若立此义。不应更说广造众
论。此云何知。犹密意等说成立果及以境
界。入人无性说十二处亦复如是。若离眼等
色自性已。即能趣入人无我性。何以故。此从
二六内外差别。谓即眼等色等六境。如是转
生。亦不从彼差别见者。乃至眼触眼等作用。
离此自性不应别更有其作者。若依眼等而
作事业。自在受用斯说为我我执所缚。今于
此中唯内外处和合自在。眼等作用有生灭
故。斯亦非我眼等为因。无触对故。常与有情
不相舍离但说为因。然能作者。于眼等处义
亦如前。是故从彼别类不生。由是能悟人无
性理。若人无性能调伏者。趣寂之人此亦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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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何以故。由于生死见众苦逼。以苦无常。于
生死中心生厌离。无我见力顿能弃舍。怖我
断者。次第因尽故。犹如薪尽火即灭故。是故
佛言。为斯等类说十二处。有说是中不为人
无性理说十二处。此之二相等无差别。有物
性故。我见颠倒。以对治故。此说如理。如以颠
倒对治颠倒。此非所许亦不善了。我之所立
此之处等。宁无差别。心及心所体相差别。若
此志乐心心所时。然彼眼处非耳等处。由是
此说相差别故。此亦如是同时非一识生于
彼。是眼等处自性乐欲。然而色等住金性时。
非银等性。相无差别。此之金等离色等已。不
能异说有其别物。如是道理。此无差别。不于
体性说有色等。若如所说相颠倒故。不能对
治。此与前执有情性同。如彼有情于无我处
而见我者。是颠倒性。斯见颠倒。此能除遣如
色等处。除我倒故。若心相续不断无颠倒者。
此亦非理。是中自性乐欲相似不颠倒者。斯
亦不善了前后故。若有说云。方便悟入人无
自性。说色等处有其体性。犹如意处法处。若
心心所我之自性。彼爱乐者。便无诤论。若离
心心所别有我体实无有喻。此之言论如所
分别。总相类故。非第一义。若说方便趣我无
性。是亦不然。如应观察。安立此之巧妙方便。
说色等处。然佛所说。但有如斯所应作事。谓
欲令入我无自性。何烦更别说唯有心。此既
非有。如何得云说十二处是密意耶。此亦非
理。由其更说法无自性。是极重事欲令悟入。
世尊遂说色等诸法而无自性。欲使诸馀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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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菩萨得彼如来殊胜妙位。周遍生界为大
胜益。此如何作。谓色等诸法相似现前。但唯
是心。除识已外曾无片物为色等性。是可见
事。由是故知。色等诸法无有自性。斯言意显
诸事自性由自识力变现生起。理成决定。随
其所知所有诸事。并皆离识无别可取。但唯
是此而现相状。是以故知。实无自性。便能悟
入法无性理。
有说若为悟入法无性者。此据能胜作是说
耶。所见之境唯是错乱。据胜义理本性空无。
作此宣扬善符中观。所见境无识非有故。斯
固未闲。作何意趣。且说如是心心所法所见
之境不称其事。妄为领纳取不实相。名为错
乱。岂非但说而唯有识。若言诸法一亦无者。
尔复如何有所宣说。境既是无。识非有故。将
梦等喻善为晓之。如上所陈。无劳致惑。不得
外境。但唯识现。此复云何。识义非理。若是
具义。由于业边亲益果故。即以此言便成答
难。亦复不由体有别故。能成方异有说能持
自体。此中复云是自性义。此亦同前已分析
讫。此义不然。离其作具要有别事。方为作用。
犹如自己。还持自身。故不应也。为欲令生悟
法无性。说唯有识。将为契当。若言总无一切
诸法。皆无有我。由此名为我无自性。斯即共
许我之自性。悉皆非有。如是便成法无自性。
诸法非有。由是故知。识亦同尔。性既非有。如
何于此欲为安立为彼诸法并非有者。犹如
假我更连趣性。无自体者。此是所许。更连趣
体全无性也。此则便成法无性者。谓一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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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无性故。是故应知。识亦同尔。此既非有。如
何依此欲使迷人入法无性。由无有我遂令
證入诸法无性。共许如斯为善方便。尔者如
何欲为建立。成彼方便说十二处。證人无性。
实非全无一切诸法。方始名为法无自性。是
故应知。法无性声非诠。诸法皆无自体。更
连趣言。亦同于此。不欲总诠一切非有。然而
意说。诸缘生法无有我性。彼即是有。此我无
性。其相云何。谓唤我作无自性故。是故名为
人无自性。非是全无诸法自性。色等诸法随
据一分。说无自性非谓全无。是故应知。言法
无性非全无体。若言诸法事皆无者。即不应
名法无自性。理应云说诸法总无。尔者但由
所执法无自性缘有功能获得差别。离他自
性简别彼之实我自体。恒时不有所诠之相。
此谓诸法无自性义非是豁脱总拨为空。然
所执者是何言耶。所谓无明倒见迷执。从其
自心种子成熟。由他而转现相不同。执于外
境有别自性。由如倒见作外相解。于自所见
生定执时此则名为所执之事。
此复云何。谓无一物。如何无物名所执耶。由
此故然。
若于此执有片实物体不虚者。即不应名是
情所执。然由于此义有相应。由其计执实事
自体不相忓故。若有实物不名计执。由此分
齐近见之境。此则悉皆说为所执。假使用识
以为斯境。作所量时。此亦还成所执之义。是
故应知所执之识。亦是无性。即唯识性。是能
悟入所有诸法。皆无自体微妙方便。但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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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随处现相。然无外境少许可得。从色至识
悉皆如是。非是能现相分之识。体亦无也。若
言异此。但遣遮色。说此唯声唯识之言。便不
成就缘识之识。有其境故。复更便成缘色之
识。是为有境。何者是其体离于彼不可说事。
诸佛世尊方能了察。云何了察此义。后时我
当宣释。此即是其心心生法有真实事。越言
诠道是有性故。亦不便成一切诸法悉皆非
有同豁脱空。是故应知證悟真理。善入方便
说唯识教。斯为称理。由其次第渐能攫烈诸
分别网所有正缘。为生因性故。尔者若许安
立。离言诠处。是实有事。此即还成。于彼色等
亦同荷负。有真自性。犹如于识。若尔还应
问彼何处得有如斯道理。见他许有非所诠
识。亦令色等同遣如斯未曾见有如是之事。
以由爱蜜酪亦令贪。若复转计。言彼有斯不
相离性事同芽者。能有随生果之因用。彼若
言有不相离性。幸示方隅。以理推徵定无共
许。若言如识将为境时。由所执体名为所执。
实事相貌作彼生因。色亦同斯。是执性故。亦
应合有缘生之事。与作因缘犹如识者。此乃
便成无片非爱。于彼五聚皆依他起。是所许
故。遍计分别法性之义。可由于此理同于彼。
现有如斯正教言故。若言其色亦有离识。实
依他起。犹如受等。如斯意趣有不定𠎝所执
之分亦有识故。即此受等缘生之分。斯则是
为四聚体性。然此现其影相之分。即是依于
心心生聚而施设故。由斯道理其喻必成。而
于所立无随合义。亦复更有立已成过。缘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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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色亦是受等自性性故。因此遂令而于因
处置差别言。冀蠲其过而云于识。现所执相
差别生故。此即除其不定之过。仍在相中然
共所许。受等自体是自證性。境无有故。既有
斯理。实可依凭。然色别有无别因由。以义推
寻。固非齐致。若尔一切诸识皆悉无有所知
境者。此如何知。又云若有馀识得与馀识而
为境耶。亦如有云。诸佛境界其法是有并馀
识境。若于佛境不以自心取为境者。斯即无
容能有宣说。如此说者。并成妄设。如有思度
发言诠故。由其言义所表之相。即是唯识现
多种相。虽无外境似触其事而识得生。此即
是为言论因也。如云生已即灭之声。假令息
教博士绝声应听其响。固非于彼情有所得。
然即于中共申言论。但可许业能为造作。领
纳是受。彼即便成。许有实我。岂复当时别有
真我而可得耶。不许同时二识生者。馀识无
间体是灭坏。如斯切难亦不相应。馀识领此
不相应故。亦以此言兼遮后难。如彼说云。如
知境有。何以得知。此亦于其共相之境而为
构画。说之为知。复亦与彼同招诘责。如彼所
说。诠表如来有诸胜德。汝亦应成證知胜德。
由此便非是佛之境。固亦不同如食米斋。此
之共相是实有物。是故定知。不由外境现前
力故。方能了察。此中但由心聚构画而便生
起。既有斯理。于佛境界为难不成。此则因论
生论傍义且周。然密意果其因应说。此之密
意有其二因。一谓馀教相违。二于正理有害。
说唯识教即是相违。此阿笈摩不言成故。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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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于彼幻网经中。如佛为于色。等境处生分
别者。作如是说。即此眼识所知之色。不见实
有及以定住。但于妄情起邪分别。作决定解
而生言论。唯斯是实。馀义成非。如是广陈。
乃至于法次第说云。多闻圣弟子应如是学。
我观过去未来现在眼识观彼所有诸色。然
于彼处无有常定。无妄无异实事可得。或如
所有。或无倒性。悉皆非有。唯除圣者。出过世
间斯成真实。世尊。说此皆虚妄等。违阿笈摩。
正理相违。宜且为说方兴问绪发起疑情。如
何复知如是说者。此非是实。犹如说识。是
如言义。说十二处。由其一性及非一性。思
察之时。将以为境。无堪能故。是故定知。不如
所说。即是其义故于今者试作商量。此色声
等所应生处。各随自体。由于其识作生相貌。
色等事相是识之境。色识名色。声识名声。馀
皆准此。此色声等应无支分。体是其一。如
有分色。由此便于自所依处无支分性故。然
此色等是有事物。体是质碍。有所断割。于其
同类多处性故。能生识等不同处故。由
量力故。决断有无。于诸量中现量为胜。若无
外境如何能起如是觉情。此事是我别根之
所知也。
别根如梦等。虽无外境。然亦得有。此已如前。
细为分别。
此若后缘时所见境已亡。如何许现量。于诸
量为最者。若其当时生现量觉。此是我之别
根所了。尔时于境遂无所见。唯是意识所刊
定故眼识当时已谢灭故。义既如是。如何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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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许成现量耶。况复是为殊异论者。许一切
法刹那不住。此觉起时。色等诸境亦皆已灭。
现量之理。斯何得成。虽复如前善开释已。仍
为于斯甚深法义不能窥测。更设难言。由量
力故断为有者。或复此由违比量故。于色等
处遮使成无。纵实由量。刊定有无。然由于彼
别根比知及正教等诸量之中别根最胜。由亲
證境是果性故。要于此处无违害已。方于馀
量而成立之。此即别根于色等处既亲證会。
岂能令彼比量相违。辄欲遮其色等有性。如
何外色成别根境。由若无境不能于此生如
是觉。此事是我别根知也。此言意道。各别自
證领受相生。重起心缘而宣说故。犹如曾领
苦乐染等。此固不然。于馀亦尔。别根如梦等
见有如斯前已具说。于梦等位。亦有现见色
等诸境。即如所言。覆察之心是有故者。显此
立因有不定过。然由梦瞖及罪逆心之所损
故。如似别根现前明见。虽无实境而有见事。
复亦不越识之体性。于所领事现前纳受。为
断割故。由斯道理意欲成立色等实境是离
识者。有相违过。徒事慢心。此复更有因不成
过。此觉后缘时。所见境已亡。如何许现量。
眼等诸识见色等时。彼实不能生斯断割。此
但由其各别内證相分性故。因此为先意识
随后取其定相。总集思构方能决断。又复当
时识不俱起。设尔有其色等诸境眼等识灭
后何能见。能见非有。所鉴岂成。正于此时何
所悕望。从其灭识宁能有见。况于色等共识
同亡。是故应知。此不能见色等诸境。藉彼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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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重审之心。观于色等。如何许成别根量性。
复于彼时意识断割。不共许为现量性故。由
无能见及俱谢故。有馀师云。于此最初领受
其境。非分别垢之所染故。彼定缘于外色实
境。此亦非理。是不成故。由非他许离于言诠。
色等外境是识所知。然由内有自證之事。当
尔之时不起思构。便缘诸境相貌差别。彼但
许有如斯内缘。此亦随其相貌现时。但依于
识。犹如共成。苦乐染等。然由将彼色等外境
为别根量。此但是为虚妄情执。犹如彼此数
量业等。还将此难用拓馀疑。于梦见事。从梦
觉已后覆缘想。虽复当时无境。然有上心之
知。现量亦尔。由因此故。后时意识决了非无。
彼亦尤无拨别根量。于自内證心心所生。不
离自證而有现量。是所许故。然于外境将为
现量斯妄增益。即是所遮。如前为出不成之
过。未见解词。但事空言。寔无的当。彼全不许
有外色等。更欲仗之明有现量。然所成立。不
能远离所斥之过。故若也不曾领受前境意
识。不能生忆念也。决定应许。于彼外境曾领
受之。由斯能见于色等境许别根性。斯乃不
成。曾领受境方能忆者。所以云何。由有理
故。
已说如相识者。虽无外境如境相现。眼等诸
识遂得生起。如前已说。次复云何从此生忆
念者。从此识后与念相应。即于此相分别意
识而生起也。由领其境念方起故。其义不成。
若尔于色等处。以现量性决定了知。所有相
貌生忆念性故。犹如乐等。于忆念上安置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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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而领取之。决断前相内自證解。然非不领。
犹如石等。有其焰等。生意识时。亦不能生此
之忆念。由斯决定依比量力于色等境。应必
定有亲领受之。若异此者。所许忆念便成非
有。复由于此受领之境成现量故。世间言论。
名之为见。若于色等是忆念性。如共成者。可
有斯过。即由于此外色等处领受忆念。理不
许成。由有理故。如离于境得有其见。忆念同
然。为其能立。不共成故。宗及于喻欲晓悟他。
于境领受全无力用。
《成唯识宝生论》卷第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