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识论證义-明-王肯堂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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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识论卷第二
金坛居士 王肯堂 證义

「复如何知诸有为相(至)是故四相皆是假立。」

【五破三有为。俱舍论颂曰。相谓诸有为。生住异灭
性。释曰。由此四种是有为相。法若有此。应是有为。
与此相违。是无为法。此于诸法能起名生。能安名
住。能衰名异。能坏名灭。性是体义。岂不经说有三
有为之有为相。于此经中应说有四。不说者何。所
谓住相。然经说住异。是此异别名。如生名起。灭名
为尽。如是应知异名住异。若法全行三世迁流。此
经说为有为之相。令诸有情生厌畏故。谓彼诸行
生力所迁。令从未来流入现在。异及灭相力所迁。
迫。令从现在流入过去。令其衰异及坏灭故。传说
如有人处稠林。有三怨敌。欲为损害。一从稠林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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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令出。一衰其力。一坏命根。三相于行。应知亦尔。
住于彼行摄受安立。尝乐与彼不相舍离。故不立
在有为相中。又无为法有自相住。住相滥彼。故经
不说。先大乘问。次馀乘答。此经下。大乘破。先总斥
非第六声下。次别破。别破又分三。初约能所破。第
六声。即八转声中第六属声也。俱舍云。生相若无。
应无生觉。又第六转言不应成。谓色之生。受之生
等。此外计也。又云。是故生等唯假建立。无别实物。
为了诸行本无今有。假立为生。如是本无。今有生
相。依色等法种类众多。为简所馀。说第六转。言色
之生受之生等。为令他知此生唯色非馀受等。馀
例亦然。如世间说旃檀者香。石子之体。此亦应尔。
如是住等。随应当知。此彼论破词也。此中破意。谓
非第六属声。便表生等离色等外有实自体。以色
受等之生住灭。即色受等五蕴摄故。生等为能相。
色等为所相。非生等相异色等相。不可说言坚相
异地相。湿相异水相故若有为体异有为相者。则
无为体应异无为相。今无为体不异无为相。则有
为体。亦岂异有为相哉。又生等相下。二约体用破。
谓若生等三俱有实体者。应一切时齐兴作用。则
一法一时。有生住灭更互相违。成大过失。世间不
见一法一时有生住灭。唯见异法异时有三故。若
以用相违故。无顿兴之理者。则体亦相违。如何俱
有。便有自语相违之过。又住异灭互相违反。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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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俱。而能所相不待因缘。体俱本有。体既如此。用
亦应然。体用不容有二性故。若谓体虽本有不待
因缘。而用非本有必待因缘和合而有者。所待因
缘从外来故。定非本有。所待既尔。能待亦然。又汝
既许从因缘生。又执生等复何所用。若谓诸有为
法是恒有故。而与生灭相合。则应无为法亦是恒
有。亦有生灭。何以故。有为无为同一因故。立量云。
三有为法。与生等合。所相恒有故。如三无为。三无
为法。与生等合。所相恒有故。如三有为。今既不同
无为则有为所相。定非恒有。所相尚非恒有。况能
相生灭而实有哉。又去来世下。三。约三世破。为彼
宗执生在未来。现在巳生。不更生故。过去巳灭。都
无生用。故以来同去破之。过去巳灭。未来未生。巳
灭非常。未生非现。体如空华。无实有性。量云。去来
世非实有性宗。因云。非现非常故。喻如空华。生即
巳生。非同未生。岂在未来。灭即巳灭。非同未灭。应
非现在。若以灭为非无。应以生为非有。又灭无住
有。二相相违。生与住。俱属现有。相不相违。今彼以
过现为一起。未来为一起。灭属过去。住属现在。生
属未来。则灭与住同时。而住与生异世矣。岂理也
哉。进退之详。具广百论。然有为法。仗因托缘而得
生起。故一切法缘合则生。缘散则灭。表异无为。假
立四相。非谓实有。瑜伽问云。若有为法生住异灭
四有为相具足可得。何故世尊但说三种。答。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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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行三世所显故。从未来世本无而生。是故世尊
由未来世。于有为法说生有为相。彼既生巳落谢
过去。是故世尊由过去世。于有为法说灭有为相
现在世法。二相所显。唯现在世有住可得。前后变
异。亦唯现在。是故世尊由现在世。于有为法总说
住异为一有为相。前三有故四句。拣异小乘生在
未来。馀三现在如何无法与有为相难也。表此后
无为相何失。总答也。馀乘问。后一既是无法。如何
亦预有为相中。故答云。表此现在生住异法后定
是无。为有为相有何过失。且此四相各有所表无
而忽有。故以生表。有而后无。故以灭表。变易不常。
故以异表。暂时有用。故以住表。此在有为虽俱名
表。而所表相各各有异。此依刹那念念不停。假立
四相。非约三世。若约一期生死果报始终分位。亦
有四相。初出胎时名生。命终名灭。生巳。或二三十
年。或七八十年。只是此身相续不断名住。自少而
壮。自壮而老。迁变不同名异。故俱舍云。无始以来
色等诸法。名言熏习种类不同。及先所造诸有趣
业。种种差别功能转变。随所遇缘成熟发起。变生
色等生等差别。所言缘者。谓精血等是其生缘。衣
食定等是其住缘。毒药灾横四大乱等是其灭缘。
是故四相皆是假立。总结也。】

「复如何知异色心等(至)香味等假立三故。」

【六破名句文身。瑜伽论云。云何名身。谓依诸法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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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施设自相施设由遍分别。为随言说唯建立想。
是谓名身。云何向身。谓即依彼自相施设所有诸
法差别。施设建立功德。过失。杂染。清净。戏论。是谓
句身。云何文身。谓名身句身所依止性所有字身。
是谓文身又于一切所知所诠事中极略想是文
若中是名。若广是句。若唯依文。但可了达音韵而
巳。不能了达所有事义。若依止名。便能了达彼彼
诸法自性自相。亦能了达所有音韵。不能了达所
拣法深广差别。若依止句。当知一切皆能了达。复
如何知异色心等有实诠表名句文身。论主问也。
契经说故如契经说佛得希有名句文身。小乘答
也。此经不说异色心等有实名等为證不成。论主
总破。若名句文异声实有下。论主广破。据俱舍论
等。经部师言。名句文身用声为体。色自性摄。所以
者何。由教及理。知别有故。教。谓经言语身文身。若
文即语。别说何为。又说应持正法文句。又言依义
不依于文等。由此等教。證知别有能诠诸义名句
文身。犹如语声实而非假。理。谓现见有时得声而
不得字有时得字而不得声。故知体别。有时得声
不得字者。谓虽闻声而不了义。现见有人粗闻他
语。而复审问汝何所言。此闻语声不了义者。都由
未达所发文故。如何乃执文不异声。有时得字不
得声者。谓不闻声而得了义。现见有人不闻他语。
睹唇等动。知其所说。此不闻声得了义者。都由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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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所发文故。由斯理證。文必异声等。广如彼说。萨
婆多。亦有名由声生。名由声显。二义。故论主取生。
破显云。若名句文异声实有。则名句文同色香味。
非实能诠。以离声无别能诠故。量云。名句文身非
实能诠。异声实有故喻如色等。若谓声能生名句
文者。此声必有音韵屈曲。此巳足成能诠。何用名
等为耶。正理师救云。声上屈曲是名句文体异于
声而是实有。故论主破云。若谓声上音韵屈曲即
名句文。异声实有。名能诠者。则所见色上形量屈
曲。亦应异色处别有实体。亦名能诠。若谓声上音
韵屈曲。如弦管声非能诠者。则此语声音韵屈曲。
亦应如弦管声不能诠表。不能别生名等矣。彼又
难云。谁说彼弦管声定不能诠乎。论主答云。声若
能诠。则应现前风铃声等皆有诠用。今此语声与
风铃声等无诠表。不别生实名句文身。故知语声
非实能诠。若唯语声能生名等。而风铃声等不能
者。如何不许唯语能诠。而谓弦管声亦能诠耶。外
人问云。若一切外声皆非能诠。据何道理定知能
诠即是言语。宁知非语亦有能诠。论主答云。语为
能诠人天共了者。谓人与天俱用语言有诠表用。
为欲界以音声为佛事故。天爱非馀者。或有天中
不用语为能诠。如光明说法。天鼓说法之类。唯是
色界光音以上等天。不通下界。故曰非馀。今固人
也。而天语乎。次假外问云。既声体即是能诠。何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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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等三种差别。故论主申正义云。然依语声分位
差别等。于中有四。从初至假建立名句文身。一显
假差别。此论主解依声建立名句文身。如梵音斫
(此翻眼)。若但言斫。唯言刍。未有所目。说为字分位。
若二连合。能诠法体。诠于眼体。说为名分位。然未
有句位。更添言阿萨利缚。名为眼有漏。说为句位。
故依分位以立名等。依一切位。非自在故。外又问
曰。何者是分位差别。故答云。名诠自性至为二所
依。二。显三用殊。名诠诸法自性。句诠诸法差别。文
即是字。为名句之所依。不能诠自性及差别故。文
者彰义。与二为依。彰义二故。又名为显。与二为依。
能显义故。而体非显。字者。无改转义是其字体。文。
是功能。功能即体。故言文即是字等。或字为初首。
即多刹那声集成一字。集多字为所依。次能成名
诠诸法体。多名巳后。方成句身。诠法差别。即杂集
论云。自性差别。及此二言。如是三法。总摄一切。彼
二言者。即是字也。字即语故。说之为言。名句二种
所依止之言也。瑜伽论云。名于自性施设。句于差
别施设。名句所依止性。说之为字。又显扬言。句必
有名。名不必有句。名必有字。字不必有名等。此三
离声至亦不即声。三。明不即不离。论主答难。谓先
有问言。上来虽言名等即声。若名等是不相应行
者。色上屈曲非不相应。声何故尔。故此答曰。此三
离声虽无别体。而名等是假。声是实有。假实异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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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名等三非即是声。非声处摄。但是差别之声义
说名等。以诠义故。是不相应。无别种子生。故言即
声。外人问。言若名等即声。法词二无碍解。境有何
别。故论答云。由此法词至亦各有异。即缘此故。二
境有异。法无碍解。缘假名等。词无碍解。缘实声等。
故说境差别。非二俱缘实。虽二自性互不相离。法
对所诠。故但取名。词多对机。故但说声。耳闻声巳
竟了义故。以所对不同。说二有异。非体有异也。又
此二境及名等三与声别者。蕴处界摄亦有异故
色蕴。声处。声界。唯属于声行蕴。法处。法界。属名句
文。问曰。声上屈曲假。即言不相应。色上屈曲假。应
非色处摄。答云。声上有教。名等不相应。色上无教。
故是色处摄。又问云。声上有屈曲。即以为教。色上
有屈曲。亦应得为教。故论主答云。且依此土说名
句文至假立三故。四。会相违。谓且依此土。依声假
立名句文身。非谓一切界土亦依声立。问曰。馀界
土中依何立耶。答云。诸馀佛土。亦依光明妙香味
等。假立名句文身。以彼见闻觉知光明香味能了
义故。此所引。即维摩诘所说经。而言等者。等取触
思取等。上皆得假立名等三种。亦是不相应摄此
三法故。以众生机欲对待故假。又梵云便善那。此
有四义。一者扇。二相好。三根形四味。此即是盐。能
显诸物中味故。味即是文。如言文义巧妙等。目之
为便善那。此中四义。总是一显义故。古德说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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味。对法论云。此文名显。能显彼义。故为名句所依
能显义故。恶察那是字。是无改转义。如对法说。钵
陀是迹。如寻象迹以觅象等。此名为句。理应名迹。
义之迹故。寻此知义也。顺古所翻。称之为句。】

「有执随眠异心心所(至)准前理趣皆应遮止。」

【七破馀执。随眠。即贪等染心所。随者俱生义。眠者
种子义。谓烦恼种子。随逐有情。眠伏藏识。彼执是
不相应行蕴摄。故论主破云。贪等种子。名贪等故
即如贪等现行。定与染心相应。岂得名为不相应
耶。量云。所执随眠非不相应。名贪等故。如现贪等
有馀不相应行者。即后未破十法。谓流转。定异。相
应。势速。次第。时方。数。和合性。不和合性。准前理趣
者准前所破十四法之理趣。遮止者。遮止异色心
等有实自性也。】

「诸无为法离色心等(至)离色心等实无为性。」

【三无为法分三。一总破。先总斥。且定有下。为将破
无为。先举有为为例。先标数。下别释。如色心等者。
即是五识身他心智境。谓色等五尘及心心所。此
约总聚。不别分别此何识境。现量所知。非境所知。
如瓶衣等者。此虽现见受用。而非现量所缘。是假
法故。但是现世所受用物。问。此中缘瓶等心是何
量摄。答。非量收。不亲缘得法自体故。非比度故非
量所收。不待因成者。言此二法不待宗因比量成
立。共知是有故。如眼耳等者。此五色根非现量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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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非现世人所共知。此眼耳等。各由彼彼有发识
用。比知是有。言證知者。證成道理也。以现见果。比
有因故。果。谓所生心心所法。比量知有诸净色根。
此非现量他心智成。然今大乘第八识境。亦现量
得。佛智缘时。亦现量得。除佛巳外。共许为论。非世
共悉。是故但言比知是有。若无为者。既非现所知
法。又非有作用法(现受用是假法。今伹破无为非实。故此不拣)。设许有
作用。则应是无常。如何执定有无为耶。然诸下。正
显无为不实之义。所知性者。谓从闻说无为名。领
纳心中有无为性。所显性者。色心有为。因果义尽
或缘阙时。无有为义。显是无为。此所知性。及所显
性。如色心等悉是无常。故不可执离心实有。量云
无为是有法。不应执为离色心等实无为性是宗
因云。所知性故。或色心等所显性故。喻如色心等。】

「又虚空等为一为多(至)应如兔角非异心等有。」

【二别破。是无为法。约诸经论凡有六种。一虚空无
为者。离一切色心诸法障碍所显真理。名为虚空
无为。虚空有三。一识变虚空。即六识上作解心。变
起虚空相分。二法性虚空。即真如体有。离诸障碍
故。名为虚空。三事虚空。即所见顽空是也。二择灭
无为。由无漏智起简择。灭诸障染。所显真如理故。
三非择灭无为。有法不由择力起无漏智简择。而
本性净。即自性清净涅槃是也。即真如本性。离诸
障染。不由起智断惑。本体净故。四不动无为。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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禅离八患三灾。證得不动无为。五想受灭无为。从
第四禅巳上。至无所有处巳来。舍受不行。并粗想
亦无。显得真如。名想受灭无为。六真如无为。有二。
一约对得名。谓真如理。对事得名。二简法者。即真
如。简遍计。离于生灭也。馀乘只许初二三种。离色
心等实有自体。先约一多破。又虚空等为一为多。
等者。等馀二种。若体是一下。出一体过。若体是多
下。出多体过。初出一体过中。虚空容受下。破虚空
非一。一部一品下。破择灭非一。一法缘阙下。破非
择灭非一。若体是一。遍一切处。标彼宗所执也。虚
空若不能容受色等。何名虚空。既能容受色等。即
与色等合而为一。色等既多。虚空之体亦应多。何
言是一。一法合处。馀皆不合。何言遍一切处若不
与一法合而合馀法者。则应诸法互相周遍。以虚
空悉入一切法故。若谓虚空是一。不与诸法相合
而合一法者。则应虚空不能容受。如馀无为。以馀
无为不能摄受诸法故。量云虚空无为是有法。应
非容受宗。因云。不与法合故。喻如馀无为。又色等
中有虚空否。有则空色杂而不分。无则空色离而
不遍。次以择灭非择灭例破云。若是一体者。则应
断一部一品结时。不但得一部一品择灭。馀一切
部一切品择灭皆得。一法缘阙不生时。不但得一
非择灭。应得一切非择灭。何以故。彼执体一。则一
即一切。理应尔故。结。是思惑。有八十一品。分属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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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九部即九地。后出多体过云。若虚空等体是多。
应非实无为是宗。因云。有品类故。喻如色等。又虚
空应非遍容受是宗。因云。有品类故。喻如色等。择
灭。非择灭。准此应知。馀部所执下。总显无为非实
有。馀部所执。即后三种无为。准前应破者。准前一
多有无等例。更相徵诘也。又申量总破云。诸无为
非异心等有是宗。因云。许无因果故喻如兔角。】

「然契经说有虚空等(至)故诸无为非定实有。」

【三显正义。一依识变假施设有者。此依识变出体。
谓空无为。初无本质。唯心所变。犹如极微。假而无
体。于佛等处。闻其名故。而心变之。闻说空等五种
无为。数数串习熏陶力故。诸识生时。变似空等影
像相分。为所缘境。此所现相。前后相似。无有变易。
唯有一类空等相故。假说为常。若说本质无为者。
即不离于识变有也。问。若言识变相分说是无为
者。即是相状之相。随识而为。何成无为耶。答。此说
是识变。假说是无为。其实非是无为。无为是常住
法故。今此依无为体者。但取随识独影相分为体。
以相似不变。故假说为常耳。此六无为。地前菩萨
识变。即是有漏。若地上后得智变。即无漏也。二依
法性假施设有者。此依法性出体。五种无为。皆是
真如。真如体外。更无别出。六种无为。各皆依真如
实德也。此体须證人法二空。无我之后。方得显故。
言有则堕增益谤。言无则堕减损谤。言亦有亦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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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堕相违谤。言非有非无则堕戏论谤。故曰有无
俱非。心欲缘而虑亡。口欲言而辞丧。故曰心言路
绝。性相各别。故曰非一。即性即相。故曰非异。为法
之性。故曰法性。无诸障碍。故曰虚空。择灭者。亦名
数缘灭。数。谓慧数。由慧为缘。拣择诸惑。能显灭理。
故唐三藏译为译灭。择力所得灭。名为择灭。如牛
所驾车。名曰牛车也。此以离系为性。由无漏智。断
诸障染。远离系缚。證得解脱。假名择灭。非择灭者。
亦名非数缘灭。非由慧数灭惑所得。但以性净。及
于缘阙之所显故。缘阙者俱舍论云。毕竟碍当生。
别得非择灭。释云。当生者。当来生法。缘会则生。缘
阙不生。于不生时。得非择灭。此非择灭。碍当生法。
令永不起。名毕竟碍。言别得者。谓非择灭有实体
相。缘阙位中。起别得故。非择灭得。不因择灭。但由
缘阙。名非择灭。论指事明云。如眼与意。专一色时。
馀色声香味触等谢。缘彼境界五识身等。住未来
世。毕竟不生。由彼不能缘过去境。缘不具故得非
择灭。释曰。谓眼缘色时亦合缘声等。以专注色故。
耳等不缘声等。同时声等刹那巳谢。故令缘声等
识更不复生。以前五识唯缘现量。不缘过未。而言
触等者。等取法中有与能缘同时为所缘境者。如
他心智所缘境是也。此他心智。唯缘现在心王。亦
合缘心所。以专注心王。故于心所得非择灭。不动
者。离前三定。至第四禅。离三灾。出八难。无喜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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摇动身心所显真理。名不动灭。想受灭者。谓巳离
无所有处欲。超过有顶。暂止息想。作意为先。故诸
不恒行心心所灭。及恒行一分心心所灭。所显真
理。名想受灭。真如亦是假施设者。真如约诠。而诠
体是一。此五无为。依真如上假名空等。而真如体
非如非不如。故真如名亦是假立。如食油虫。不称
彼体。唯言显故。譬如有虫名曰食油。实非食油。不
称体故。真如亦尔。遮空见者。说如为有。遮小乘中
化地部等执定实有。故说为空。非言无为体即空
也。勿谓虚幻者。虚拣遍计。幻拣依他。即显真如是
圆成实。以无虚妄颠倒法故。名真如也。故宗镜录
云。问。如何圣教说真如实耶。答。今言有者。不是真
如名实有伹说有。即是遣恶取空。故说有体是妙
有真空。故言非空非有。问。如何圣教说真如为空
耶。答。为破执真如心外实有。故说为空。即空其情
执。不空真如体也。通上二破馀乘竟。】

「外道馀乘所执诸法(至)如执外境亦是法执。」

【三总破。此破外道馀乘法执巳竟。亦如我执例。立
一比量总破之。彼先能后所。此先所后能。以我属
根。法属境故。所执诸法异心心所。是前陈有法。非
实有性。是后陈宗体。因云。是所取假相分故。喻如
心心所也。能取彼法之觉。亦不缘彼法是宗。因云。
是能取见分故。喻如缘此能缘之觉也。谓第六识
缘假法时。其假相分。但从见分变生。自无其种。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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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所仗本质。名独影唯从见。故以心心所缘此觉
为同喻。此是遍计所执性。以前既明异心心所非
实有性。恐人遂执诸心心所是实有性。故申量云。
诸心心所是有法。非真实有是宗。因云。依他起故。
喻如幻事。设有问云。诸心心所既非实有。何故教
中说唯有识。故此答云。为遣外道馀乘所执离心
心所别有实境。是故教中说唯有识。若执唯识真
实有者。还同妄执外境实有。亦是法执。由是理故。
但应遣彼心外之境。同兔角无。能缘彼心。如幻事
有。故少分不同。非谓即心亦名实有。故转识论云。
立唯识义者。本为遣境遣心。今境界既无。唯识又
泯。即是了唯识义成也。此即净品烦恼。及境界二
俱无故。问。遣境存识乃可称唯识义。既境识俱遣。
何识可成。答。立唯识。乃一往遣境留心。卒终为论。
遣境为欲空心。故境识俱泯。是其正义。此境识俱
泯。即是实性。实性即阿摩罗识也。古德云。如缘真
如。作有如解。即是法执。若作无解。虽不称如。仍因
成圣。释曰。若作如解即是法执者。若起能解之心
即立所證之理。所境既立。迷现量心。知解才生便
成比量。失唯识宗。所以华严经云。智外无如为智
所入。如外无智能證于如。则心境如如。一道清净。】

「然诸法执略有二种(至)法空真如即能除灭。」

【四总举通执。蕴处界相者。教中即一念而开色心。
即色心而开五蕴。即色尘而开十二处。又即五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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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开十八界。五蕴合色为一。开心为四。为迷心不
迷色者设也。十二处合心为一半(对前开四故今。云合。谓意处全。
及法处一分。适公曰。意所取境。名之为法。法处有四。一心所。二不相应行。三无为。四无表色。今指心所一
分。故云半也)。开色为十半(对前合色为一为开也。谓色声香味触及眼耳鼻舌身全
为十。言半者。即法处中无表色)。为迷色不迷心者设也。十八界心
色俱开(谓开色为十半。如前开心为七半。即六识为六。意根及法处心所也)。为心色
俱迷者设也。皆是假立。岂有实法。而可执耶。因所
缘有开有合。故能缘亦或总或别。此法执与前我
执。若约大乘分别二执。初地初心一时顿断。俱生
二执。于地地中各断一分。乃至等觉。尚有二愚。金
刚后心。一时顿尽。故曰。分别我法极喜无。六七俱
生地地除。第七修道除种现金刚道后等皆无。若
约小乘。初见道时。顿断分别我执。即證初果。断尽
俱生。遂證四果。而法执不与焉。自性等相。即数论
等所执冥初自性等类。馀文例前我执可知。】

「如是所说一切法执(至)依他起性如幻事等。」

【此总结内外法执。自心外法。即蕴处界等相本质
之法。自心内蕴。即自心变起影像相分法。或有或
无者。影像相分是有。分别计度假法是无。又第七
是有。第六是无。一切皆有者。第六识上变起影像
相分必是有故。如前巳明。然虽许此心上变起似
法之相一切皆有。以依他起故。亦如幻有耳。若所
执实有。是遍计执。如石女兔角。决定非有。既立二
量。又引圣教以證结之。广百论云。一切所见。皆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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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为。离识无有一法是实。为无始来数习诸见。随
所习见。随所遇缘。随自种子成熟差别。变似种种
法相而生。犹如梦中所见事等。皆虚妄现。都无一
实。一切皆是识心所为。难。若尔。大乘应如梦哑。拨
一切法皆悉是虚。不能辩说一切世间出世间法
自性差别。是大苦哉。我等不能随喜如是大乘所
立虚假法义。以一切法皆可现见。不可拨无现见
法故。答。奇哉可悯。薄福愚人。不能信解大乘法义。
若有能见。可见所见。能见既无。谁见所见。以诸能
见。不能自审。知自有体。亦不审他。于审察时。能见
所见皆无所有。是故不应执现见法决定有体。以
回心时。诸所缘境皆虚假故。所以者何。起忆念时。
实无见等种种境界。但随因缘自心变似见等种
种境相而生。以所忆念非真实故。唯有虚假忆念
名生。如曾更诸法体相。回心追忆。故名为念。当忆
念时。曾所更境皆无有故。能念亦无。而名念者。随
顺惯习颠倒诸见。假名施设。由此念故。世间有情
妄起种种分别诤论。竞执诸法自性差别。没恶见
泥。不能自出。若无所见。亦无所闻。是则一切都无
所有。云何今时编石为筏。通上二破法执竟。】

「如是外道馀乘所执(至)习气扰浊心故似彼而转。」

【第三总结。离识我法皆非实有。故心心所决定不
用离识色法不相应法及无为法为所缘缘。以离
识外皆无实体故。亲所缘缘。必依有体真实法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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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非心变。色等诸法。决不亲缘。现在下。乃二比量。
现在者。拣过未。现在触缘。必有同时一聚心心所
法相应现起。故名为聚。以八个识各有四分。自见
分只能亲缘自相分。不能亲缘他识四分。故曰现
在彼聚心心所法。非此聚识亲所缘缘。因云。他聚
摄故。喻如非所缘。如色非耳所缘。声非眼所缘也。
即一识中同聚心所。亦非同聚心王亲缘。以王与
所。自体异故。喻如馀非所取。所取即相分。能取即
见分。馀非所取。即是不对能取者说名馀也。由此
二比量义。可见全无外境。唯有内识似外境生又
引契经證之。】

「有作是难若无离识(至)如何说心似外境转。」

【第四重释外难。此难即从上似字而生。谓相见说
为似我法者。为当似谁。曰。以内似外。以有似无。约
此说似也。故此难云。有真事方有似事。依此二事
共相。然后可说似事为假。如有真火。方说有似火
人。以此人有似火猛赤色法。方可假说此人为火。
我法既无。复何所似。岂可牛毛返似龟毛耶。似既
不成。云何说言心似彼转。】

「彼难非理离识我法(至)由此假说不依实成。」

【此释难分二。先明喻。后显法。喻中一总二别。总中
特破真火二字。为彼以真火喻所执我法故。言汝
之真火。巳破成非。何劳再举。缘前广破我法执皆
不成故。故依类依实假说火等皆不成也。同德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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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共体曰实。依类即是共法。依实即是真火。下分
二节破之。破依类云。火以能热能照为德。人猛赤
相无此德故。即非同类。若与火无共德而可假说
为火人者。则亦可于水等物假说火等名矣。何为
依类乎。若谓德虽不同。而人与猛赤常不相离。亦
可假说者。则现见猛赤非人。人非猛赤。即猛赤在
人。亦有时而不现者。安在其为不相离也。既不共
德。又互相离。若依类方可假说者。则不应言有似
火人。而今常言有似火人。则知假说不依似事立
矣。破依实云。人与火共体。方可言依实。人与火猛
赤德非共体有。故依实假说理亦不成。谓猛赤之
德。在火则能热能照。在人则身热心烦。其体各别。
其所依则有情无情亦各别故。无共德而假说彼。
有水滥火名之过。犹夫前耳。若谓人有煖德与火
相似。可假说者。理亦不然。说火在人。是猛赤相。非
在煖德说人似火。故知假说亦不依实事立也。】

「又假必依真事立者(至)故于识所变假说我法名。」

【此又明假事不依真事立。后结成正义。宗镜云。何
故名自相共相。曰。若法自体。唯證智知。言说不及。
是为自相。若法体性。言说所及。假智所缘。是为共
相。言假智者。即作行解心。名假智也。言诠者。心上
解心名句文。及声上名句文。是能诠。皆不得所诠
自相也。显假不依真。唯依共相转。即此真事。不说
心识实体名真。但心所取法自体相。言说不及。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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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缘不著。说之为真。此唯现量智知。性离言说。及
智分别。此出真体。非智诠及。如色法等而为自性。
水湿为性。但可證知。言说不及。第六意识。随五识
后起。缘此智故。发言语等。但是所缘所说法之共
相。非彼自相。又遮得自相。名得共相。若所变中有
共相法是可得者。即得自体。应一切法可说可缘。
故共相法亦说缘不及。然非是执。不坚取故。又言
说若著自相者。说火之时。火应烧口。火以烧物为
自相故。缘亦如是。缘火之时。火应烧心。今不烧心。
及不烧口。明缘及说俱得共相。若尔。唤火何不得
水。不得火之自相故。如唤于水。此理不然。无始惯
习共呼故。又自相者。即诸法之自体相。如火以煖
为自相。唤火之时不得煖故。不得自相。此煖自相。
唯身识现量證故。非名所得。共相者。此以名下所
诠之义名共相。如诠火等法时。遮非火等。此义即
通一切火上。故名共相也。能诠。即言说。所诠。即假
智。此假智诠。亦非离此共相。外别有方便。施设自
相。为彼所依。然假智诠。必依相似言声而起。声不
及处此假智诠。便不流转。由能诠所诠。俱不能亲
證自相。故知假说不依真事。但依似事而转。似谓
增益者。谓现量智了自相巳。于后刹那。有同类智。
是有分别变现影像。乃从相上增益其相。故名为
似。如照镜人。形之与影。宛然二人。非增益乎。声依
智诠。唯依增益似相而转。故不可说假必依真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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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既假事不依真立。此假我法依何而起。答云。虽
不依真。然依内识变现而有。由彼外道馀乘。妄计
心外实有我法。为对遣此执。故说似我似法是内
识所变。其意若曰。外境虽无。谈汝执情。外境实有。
故为所似耳。以内似外。以有似无。此之谓也。此段
近结当文。远结前文颂中。由假说我法。有种种相
转。彼依识所变三句。通上略辨唯识分中。一释前
三句颂竟。】

「识所变相虽无量种(至)名为异熟非谓一切。」

【二释三能变。即后三句颂。此即释颂中此能变唯
三一句。识所变相。即牒上颂中语。以该我法种种
相也。初能变名异熟者。有三义故。谓变异而熟。异
时而熟。异类而熟。种变异时。果方熟故。造因果熟。
定异时故。因通善恶。果唯无记。因果性异故。异字
属因。熟字属果。因果不同。作相违释。异及熟也。或
异之熟。若异字属果。异即是熟。或异熟属现。异熟
即识。持业释也。若异熟属种。异熟之识。依主释也。
虽第六亦有异熟。而唯一分。八识偏多。故曰多异
熟性。二能变名思量者。思。谓思虑。量。谓量度。虑度
第八见分为自内我。恒者。无间义。审者。执我义思。
量即识。持业释也。虽诸识皆有思量。然或恒而不
审。或审而不恒。唯第七亦恒亦审故。三能变名了
境者。了。谓了达。虽七八识亦能了境。依内门转。唯
了细境唯第六识住外门故。了粗相境。及言。明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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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及字。乃前五识与第六识合为一种也。前五取
境。必有同时意识起故。次释能变义。一因能变。即
种子现行门。种子生现行。名因习气。于中有二。先
标。后释。等流习气者。即前七识中三性种子。各生
自现。熏第八种。而令增长。唯除第八。不能熏故。异
熟习气者。由前六识善恶现行。熏第八善恶异熟
种子而令增长。唯除第七。七是无记。非异熟因故。
前是因缘。此增上缘也。二果能变。即前二因所生
现果。谓有缘法能变现者。名果能变。种种相者。即
第八识相应心所相见分等。及苦乐等种种现果。
等流习气为因缘下。别释。前七识以三性力熏第
八识成种生长。即现八识三性种子各自生现。名
等流果。所生之果。与能生种。性是一故。因果相似
名等。是彼类故名流。善种生善现行。烦恼种生恶
现行。无记种生无记现行。是等流果。杀生得短命
报。放生得长寿报。名假等流。是增上果。异熟果者。
由前六善恶业为殊胜增上缘。招感第八酬他引
业。长时无间。立异熟名。引。谓牵引。谓业有力能引
总报。即前六识造善恶业。牵引第八受善恶报。相
续不断。名异熟果。其前六识所造之业。能满自识
善恶二果。名异熟生。以从第八体上生故。不名异
熟。以前六识有间断故。六识不遍无色界等。无心
定等。六识皆不行故。故第八名总报主。而第六名
别报主也。单言异熟。不摄别报。言异熟生。总别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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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因通善恶。果唯无记。故曰果异因故。此异熟名。
虽有多义。此中但取受熏持种能变善恶二果本
识。名为异熟。非谓异时异圣变异等一切义也。通
上略辨唯识竟。

下广辨唯识分二。一明三能变。二答五外问。一又
分三。即初二三种能变。

今初能变分三。一结前标问。二天亲颂。三释颂意。】

「虽巳略说能变三名(至)且初能变其相云何。」

【一结前标问。】

「颂曰初阿赖耶识(至)恒转如暴流阿罗汉位舍。」

【此天亲第二半颂。及第三第四颂。总有十二门。一
自相门。即初阿赖耶识。二果相门。即异熟。三因相
门。即一切种。四不可知门。即不可知。五所缘门。即
执受处。六行相门。即了。七相应门。即常与触作意
受想思相应。八受俱门。即唯舍受。九三性门。即是
无覆无记。十心所例王门。即触等亦如是。十一因
果法喻门。即恒转如暴流。十二伏断位次门。即阿
罗汉位舍。

下三释颂意分二。

一正释颂意。二證有识体。

一正释颂意分八。】

「论曰初能变识大小乘教(至)藏初过重是故偏说。」

【一释自相门。大小乘教名阿赖耶。真谛就名翻为
无没识。取不失之义。奘师就义翻为藏识。能含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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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法种故。为此识体具三藏义。能藏所藏执藏故。
一能藏者。即能含藏义。犹如库藏。能含藏宝贝。故
得藏名。此能含藏杂染种故名为藏。亦即持义。此
约持种边说。二所藏者。即是所依义。犹如库藏。是
宝等所依故。此识是杂染所依处故。此约受熏边
说。三执藏者。坚守不舍义。犹如金银等藏。为人坚
守。执为自内我。故名为藏。此识为染末那坚执为
我。故名为藏。起信钞释云。第八能藏所藏义者。且
所藏义。谓此识体藏。是根身种子器世间所藏处
也。以根身等是此识相分故。如藏中物像。如身在
室内。欲觅赖耶识。只在色心中。欲觅摩尼珠。只在
青黄内。次能藏义。谓根身等法。皆藏在识身之中。
如像在珠内。欲觅一切法。总在赖耶中。欲觅一切
像。总在摩尼内。与前义互为能所。杂染者。简清净
法。互为缘。即更互为因果。说见后条。即具能所二
藏义。有情执为自内我者。释执藏义。以第七为有
情识故。自内我。拣他外我。以色等为他外我故。此
即显示下。释此藏名。依自相立。以藏识能摄持因
果故。摄谓收摄。持谓执持。摄是能藏所藏义。持是
执藏义。然无能藏。亦无所藏执藏。二种唯能藏义
过失最重。是故偏说。此明藏识专以能藏得名之
故。世亲云。谓缘一切杂染品法。所有熏习。能生于
彼功能差别。识为自性。为欲显示如是功能。故说
摄持种子相应。谓依一切杂染品法所有熏习。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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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彼法为能生因。摄持种子者。功能差别也。相应
者是修义。是名安立此识自相。】

「此是能引诸界趣生(至)异熟实不共故偏说之。」

【二释果相门。由前世前六脩五戒十善等业。招感
今生天人总别异熟乐果。若前世前六作十不善
业。招感今生三途总别异熟苦果。由此义故。说名
异熟。由依此识相分种子。假立命根。由依此识身
心分位。假立同分。若无此识。则一切命根众同分
等异生胜异熟果不可得故。此识果相虽多。而异
熟此识所专。故偏说之。世亲云。谓即依彼杂染品
法。无始熏习。此识续生。而能摄持无始熏习。是名
安立此识果相。】

「此能执持诸法种子(至)持种不共是故偏说。」

【三释。一因相门分二。先总释。后别释。今初。能持诸
种。名一切种。全取他名。即有财释也。馀法者。即馀
色心等法。及二所显不相应法。或有间转。或无实
体。故离第八。馀能持种不可得故。此识因相虽多。
而持种义。他识所无。故偏说之。世亲曰。谓即次前
所说品类一切种子阿赖耶识。由彼杂染品类诸
法熏习所成功能差别。为彼生因。是名安立此识
因相。右摄论所说三相。与此小异。故存世亲之释
以便参考。】

「初能变识体相虽多略说唯有如是三相。」

【总结略说三名。天亲云。决定藏论中。明本识有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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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异彼广说。故言略说有三种。后别释一切种分
四。一正明种相。二明种子二义。三明种子六义。四
能所熏。】

「一切种相应更分别(至)非无记性所摄异熟。」

【一正明种相。初句标。次句徵。又次句正指种体。此
与下。明非一异。本识。即第八。第八自證分上一分
亲生现行功能。谓之种子。世亲云。摄持种子者。功
能差别也。能摄持是识功能。能生现是种子功能。
一切杂染品法不同。故言差别。又第八识从种子
生。故名果报识。能摄持种子。故亦名种子识。又本
识是集谛。故名种子。是苦谛。故名果报。体用因果
者。本识是体。种子是用。种子是因。所生是果。此之
二法。理应如是。不一不异。本识望种。于出体中摄
相归性。故皆无记。种从现行望于本识相用别论。
故通三性。若即是一。不可说为有因果法。有体有
法。若一向异。应谷麦等能生豆等。以许因果一向
异故。不尔。法灭应方有用。以许体用一向异故。用
体相似。气势必同。因果相似。功能状貌。可相随顺。
非一向异。然言不一不异。恐同菩提子计。有法与
有等性非一非异。故又言虽非一异。而体是实有。
不同假法。假法如毕竟无。不能生果。非因缘故。外
人难云。此本识。与所生诸法。既非一异。应如瓶等。
泥团与瓶。非一异故。必许瓶体是相状假。则汝本
识同瓶是假。识中无漏真如种子。亦应是假。则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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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宗真胜义谛。量云。此与诸法是假非实宗。因云。
不一不异故。喻如瓶等。论主答云。此说种子体是
实有者。唯依世俗谛中说故。不同真如胜义谛说。
以真如性离非一异戏论种故。种子虽依下。释有
漏种不同真如义。言种子虽依第八为体。即是第
八相分。非馀。是第八见分所取故。虽非一异。而是
有体实法。不可言无。诸有漏种子。是第八所缘。真
如无漏种子。非彼因中所缘。俟转依时。镜智圆明。
方得缘故。此有漏种。与本第八识。体无别故。性类
是同。唯是无记。若能所生法。皆通善等三性。谓此
种子本能熏习现行之因。及后所生现行之果。皆
通三性。故言因果俱善等性。即是功能差别门说。
非依体门。性唯无记。此约有漏种说。若无漏种。非
异熟性所摄故。故非无记。体性不顺本识体故。体
既不同。不可相即。又性类别。能治所治漏无漏殊。
不可相即。外人又难云。若无漏种非异熟性。何故
彼说皆异熟种。皆异熟生。二十二根者。即五色根。
男女二根。命根。意根。五受根。信等五根。三无漏根
彼难三无漏根同异熟故。论主答云。虽决择分说
皆异孰种。不与第八同无记性。二十二法皆善性
故。谓此诸法。依异熟识故。名异熟种。如眼等识。依
异熟故。名异熟生。皆是异性相依。决不同性。或无
漏种下。又作一义释异熟名。谓无漏种子。由熏习
力。转变成熟。立异熟名。非是无记第八异熟。故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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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漏唯善性摄。
一正明种相竟。】

「此中有义一切种子(至)如是建立因果不乱。」

【二明种子有本有新熏二义分三。一本有。二新熏。
二正义兼本有新熏。今初。即清目等师唯立本有。
谓有漏无漏俱本性有。不从熏生。由熏习力。但令
本有增长成熟。如契经下。引经證。瑜伽下。引论證。
恶叉聚者。毒树果也。一枝三子。生必同科。经中取
喻惑业苦三不相离义。一切种子皆悉具足者。染
净二种皆本有也。阙三菩提种者。清净种子具而
不发也。三种菩提者。一真性。二实智。三方便。真名
不伪。性名不改。能照真性之智。称理不虚。名为实
智。善巧随机。化用自在。名为方便。般涅槃者。此云
入圆寂。即无漏法因也。今引瑜伽中说。从无始来
有此法因。一切种子具足无此法因。便阙三种菩
提种子。如此等文。诚證本有不一而足。五种性者。
谓异生种性。声闻种性。菩萨种性。如来种性。外道
种性。楞伽云。云何知声闻乘无间种性。若闻得阴
界入自共相断知时。举身毛孔。熙怡欣悦。及乐修
相智。不脩缘起发悟之相。是名声闻乘无间种性。
缘觉乘无间种性者。若闻说各别缘无间。举身毛
竖。悲泣流泪。不相近缘。所有不着。种种自身。种种
神通。若离若合种种变化。闻说是时。其心随入。是
名缘觉乘无间种性。如来乘无间种性者。谓自性
法无间种性。离自性法无间种性。得自觉圣无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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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性。外刹殊胜无间种性。若闻此四事。心不惊怖
者。是名如来乘无间种性。不定种性者。谓说彼三
种时。随说而入。随彼而成。各别种性者。谓一阐提
也。三无漏根者。一未知欲知根(九根和合信法二人见谛中未知欲
知)。二知根(信解见得二人思惟中九根和合转名根)。三知巳(至无学中九根转名
知)。知者。即是真见道故。引地狱具此三根者。亦證
种子本有故。本性住种。详见下文。由此等證无漏
种子法尔本有。例有漏种亦不熏生。第八识中本
有种子。由诸转识熏令增长。不由别别熏令生起。
种起现时。种因现果。现起种时。现因种果。如是建
立。因果不乱。若许新熏者。漏熏无漏。无漏熏漏。善
与不善。亦互相熏。因果乱矣。】

「有义种子皆熏故生(至)依熏可生非巳有体。」

【二新熏。即难陀所执。谓有漏无漏俱熏故生。非本
来有。如麻香气。华熏故生者。即胡麻中所有香气。
必假华熏。方得香也。西方若欲作涂身香油。先以
华香取与巨胜子聚为一处。淹令极烂。后取巨胜
压油。油遂香气芬馥。比来胡麻中无香气。因华熏
故生。如契经下。引经證。论说下。引论證。内种外种
者。摄论云。种子有二。一外种子。但是假名。以一切
法唯有识故。二内种子。则是真实。以一切法以识
为本。此二种子。念念生灭。刹那刹那。先生后灭。无
有间故。此法得成种子。何以故。常住法不成种子。
一切时无差别故。复次云何外种子。如谷麦等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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熏习得成种子。由内。外得成。是故内有熏者。外若
成种子。不由自能。必由内熏习感外。故成种子。何
以故。一切外法。离内则不成。是故于外不成熏习。
一由内有熏习得成种子。此云或有者。外种是依
报。乃众生共相业种所感。亦名熏习。或无者。以自
有根种展转相传故。名言等三种习气。详见第八
卷。引此以證有漏种生必由熏起。无漏种生下。意
牒上义。例显无漏亦熏习生。说闻熏习下。證成无
漏亦熏生义。等流者。同是无漏也。谓闻无漏正法。
熏成无漏种子。名出世心种子性。出世心者。即是
见道。手杖论云。出世之智。虽不曾得。但以堕在自
相续中。所有似说二无性智。共许从此熏习之处
而作生因。此闻之熏。是极清净法界等流之体性
故。法界即是如来法身。我法二无性解。是法界所
流果法。谓法身。界。即因也。是出世间诸法之界。谓
能持彼熏习性故。及断烦恼所知二障所有馀习。
名极清净。其闻熏习。是似彼果。彼为增上缘而得
生起故。同彼体性故。如有说云。诸初发心菩提萨
埵。所有正闻熏习种子。虽曰世间。应知即是法身
所摄。室罗缚迦钵羝迦佛陀。应知即是解脱身摄。
是故定知虽是世间。而能亲作出世间心种子也。
有情本来下。破前清目等说有五性差别。故定执
有法尔种子之义。而言依障建立者。意在成就新
熏理故。以断有漏。即熏无漏。如瑜伽说下。引證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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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建立义。于真如境者。以真如是迷悟依。诸染净
法依之得生。故言于真如境上有二障种者。不得
入圆寂。立为异生性。即不定性阐提性。二乘不断
所知。唯断烦恼。断有利钝。故分为二。声闻根钝。三
界九地。地各九品。品品别断。独觉根利。三界诸惑
合为一聚。九品别断。为二种性。如来二障永断。二
死永亡。觉性圆满。名佛种性。由此故知种性差别。
依障建立。非关无漏种子有无。瑜伽所说地狱成
就三无漏根。是种非现。亦依熏生。非本有义。】

「有义种子各有二类(至)此即名为习所成种。」

【三护法正义兼本有新熏分三。一出正义。二破本
有。三破新熏。今初。生蕴处界。即是功能。此功能差
别。即是种子。一切种子。与第八识一时而有。从此
能生前七现行。现行头上又熏种子。世尊下。总通
前清目所引两经二论之义。诸有情等。即第一经
义。馀所引證。即所引第二经与二论始起中。世尊
下。总通前难陀所引一经二论之义。初一经义。诸
论亦说下。即二论义。本性住种。习所成种。二名。见
瑜伽论。彼论菩萨地种性品云。云何种性。谓略有
二种。一本性住种性。二习所成种性。本性住种性
者。谓诸菩萨六处殊胜。有如是相。从无始世。展转
传来法尔所得。是名本性住种性。习所成种性者。
谓先串习善根所得。是名习所成种性。此中义意。
二种皆取。又此种性。未习成果。说名为细。未有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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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巳习成果。说名为粗。与果俱故。此单就菩萨种
性言之。故有六处殊胜等言。其实有漏无漏皆有
本性住种性也。护法意云。有漏无漏种子。皆有新
熏本有。合生现行。亦不杂乱。若新熏遇缘。即从新
熏生。若本有遇缘。即从本有生。若偏执唯从新熏。
或偏执但是本有。二俱违教。若二义俱取。善符教
理。古德问此总未闻熏时。此本有从何而生。答。谓
从无始时来。此身与种子俱时而有。如外草木等
种。又古德解熏种义。诸法虽有新旧二种。当生现
时。或从新生。或从旧生。名为二种。非谓二种于一
念中同生一现。若尔。即有多种共生一芽之过。以
此唯知色等相分种并同于此。又问。八识之中既
具本有新熏之义。何识是能熏因。所熏果。答。依经
论正义。即是前七现行识为能熏因缘之因。熏生
新熏种子。第八识是前七现行识所熏生因缘之
果。又问。本识等虽无力能熏自种。而能亲生自种
故现行本识等得自生种为因缘者。既不熏自种。
如何能生自种。又熏与生何别。答。熏者资熏击发
之义。生者生起。从因生出之义。谓本识等虽无力
资熏击发自种之义。而有亲生自种之义。如有种
性者。法尔本有无漏种子。虽有生果之能。若不得
资加二位有漏诸善资熏击发。即不能生现。须假
有漏诸善资熏。方能生现。又如本识中善染等种。
能引次后自类种子。虽有生义。无自熏义。如谷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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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种。虽有生芽之能。若不得水土等资熏击发。亦
不能生。其现行本识。虽有生种之能。然自力劣。须
假六七与熏方生。由是义故。本识等虽非能熏。而
能生种。故与亲种得为因缘。五根尘等诸根分亦
应然。此解今依因位现行。望自亲所熏种。能为二
缘。即是因缘增上缘。唯除第八。及六识中极劣无
记。非能熏故。今按此文。现于亲种得为因缘中。既
除第八及六识中极劣无记非能熏故。望自亲种
无因缘义。若言本识及六识中极劣无记。能生自
种得为因缘者。便犯异熟有能熏过。违圣教失。又
问。如前六识所变五尘相分。不能自熏新种。须假
能变心缘。方能熏自种故。五尘相分。得为能熏。其
极劣无记。亦假能变心缘。何故不同五尘相分得
为能熏。答。今按有为法分为三品。一者上品。如七
转识及相应等。一分能缘虑故力最强。悉有力自
熏。二者中品。如五尘相分等。虽有熏力。而力稍微。
假心与力。彼方自熏。三者下品。即极劣无记。如极
羸病无力之人。不能自起。纵人与力扶持。亦不能
起。本识等类。亦复如是。本无熏力。谓心与力亦不
能熏。由是义故。极劣无记。一向无力。故非能熏。与
五尘相分不同。彼自有力。但力相劣。不能独熏。假
心相助。自有半力。故是能熏。由是义故。今正解者。
第八识聚。及此所变异熟五根相分。并异熟浮根
等。及异熟前六识等。并无新种。以其极劣。非能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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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从本有旧种所生。其长养五根。及此浮根。及等
流五尘等相分。前六识所变者。皆可各有新本二
种。】

「若唯本有转识不应(至)故唯本有理教相违。」

【二破清目等独执本有非理。谓若唯本有无新熏
者。前七王所亦具能熏义。不应与第八为因缘性。
颂中法字。即前七转识。识字。即第八识。诸法于识
藏。能摄藏也。谓与诸识作二缘性。一为彼种子。二
为彼所依。识于法亦尔。所摄藏也。谓诸转识。亦与
阿赖耶为二缘。一于现法中能长养彼种子。二于
后法中转摄植彼种。互相生故。显扬论云。一于现
法长养彼种者。谓如依止阿赖耶识善不善无记
转识时。如是如是于一依止同生同灭。熏习阿赖
耶识。由此因缘。后后转识善不善无记性。转更增
长。转更炽盛。转更明了。二于后法转摄植彼种者。
谓彼熏习种类。能引摄当来异熟无记阿赖耶。如
是为彼种子故。为彼所依故。长养种子故。摄植种
子故。应知建立阿赖耶识与诸转识互为缘性。即
此中互为因果义也。如炷与焰者。谓一刹那灯炷
为依发生灯焰。是则灯炷为焰生因。即此刹那焰
复能烧所依灯炷。是则灯焰为炷烧因。内炷生焰。
如种生现。内𦦨烧炷。如现熏种。此举增上缘喻因
缘义。如束芦者。如二束芦。更互依持。令住不倒。若
于尔时此能持彼令住不倒。即于尔时彼能持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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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住不倒。此以俱有依喻因缘义。唯依此二。谓种
与现。或曰能所熏也。若谓种子本有。由熏令长。即
经论中说因缘义者。则善恶业与异熟果。亦可谓
之因缘乎。为善恶业与异熟果是增上缘。四缘不
容相滥也。又诸圣教说有种子由熏习生。即不言
唯熏令长。今执本有。皆乖圣教矣。由前违理。由后
违教。故曰理教相违。】

「若唯始起有为无漏(至)各有本有始起二类。」

【三破难陀等独执始起非理。谓若唯新熏无本有
者。上品无漏。无记第八。此上二类无新熏理。又无
本有。从何种生。问。何为有为无漏因缘。答。即四德
种子。如摄论云。转依名法身。由闻熏法。四法得成。
一信乐大乘。是大净种子。二般若波罗蜜。是大我
种子。三虚空器三昧。是大乐种子。四大悲。是大常
种子。此闻熏习及四法。为四德种子。四德圆时。本
识都尽。四德本来是有。不从种子生。从因作名。故
称种子。此闻熏习。能损灭本识。为对治本识。与本
识性相违。故不为本识性所摄。故云。四德圆时。本
识都尽。若不净种子。则熏习生。增益本识也。此中
大意。言若本来无无漏种性。则众生永无成佛分。
不应有漏为无漏种。若有漏为无漏种。则无漏亦
应为有漏种。而诸佛等应起杂染。还作众生矣。分
别论者。即后三卷所引上座部经分别论者是也。
分别论说心性本净等语。一往观之。似有漏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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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是无漏。不须别有无漏种子。细而察之。则心性
本净一语。即是心空所显真如。而为无漏四德之
因。故无漏法。非是无因而生。定有种子在也。且汝
所谓心性者。何所指耶。若指空理。空即非情。何为
心因。空是常法。岂为法种。体前后无转变故。释所
以为常法之故也。量云。空理非诸法种子。以体前
后无转变故。喻如虚空。若即是心。心体本一。而有
漏无漏转变者。即同数论冥性常一而二十三法
转变之谬执矣。量云。性即是心。相虽转变而体常
一故。喻如数论。又无漏是善。心通三性。心是无漏
因。不善无记心应是无漏善。若许二心是善。应与
信等相应。若不许彼相应。便应非善心体。善名且
不可得。况无漏乎。即有漏善心。亦不应为无漏因。
何以故。既名杂染。即与恶心等。故有漏不应为无
漏种。善等应为不善等种。如前破故。量云。有漏善
心是有法。性非无漏是宗。因云。是杂染故。如恶心
等。若曰有漏心具无漏性。则应无漏心亦具有漏
性矣。而可乎。何以故。一性之中。差别因缘不可得
故。又异生心是无漏种。则异生位所起现行悉是
无漏。应名圣者。何名异生。若谓异生之性虽是无
漏。而异生之相尚在染位。不名无漏。无斯过者是
亦不然。异生之相既是有漏。则心种子亦非无漏。
何故汝论说有异生唯得成就无漏种子乎。种子
成就。现行亦成。何以故。种子现行性相同故。净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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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净。染则俱染。不容有差别也。然契经下。释心性
本净正义。言心性者即是真如。以真如是心之真
实性故。一说。心体上本无烦恼故。名性本净。不同
前破有漏之心性是无漏故名本净也。真如无为。
非心之因。亦非种子。能有果法。如虚空等。故非有
漏心。性是无漏。名本性净也。由此心性本净之故。
诸有情类无始时来有无漏种。不由熏习法尔成
就。后至资粮加行位中。籍闻熏力熏令增长。故见
道位断分别惑。无漏现起。必仗此真如清净无漏
种子为因而成现行。无漏现行既起。展转熏成一
切智种。由此义故。定有本住新熏二类种子。无漏
既尔。有漏应知。诸圣教下通前所引。瑜伽内种定
有熏生之义。以明有漏不待熏生。然本有种。亦由
熏习令其增盛。方能得果者。明教说熏习。是增上
缘。非说因缘熏生内种也。其闻熏习下。通前所引
闻熏习闻净法界等语。明无漏种亦有熏生义。其
闻熏习闻正法时。不唯熏起有漏法种。亦能熏起
本有无漏法种。展转生出世心。出世心者。即是见
道。闻熏习中有二种缘义熏生有漏。感变易生死
胜异熟果。为出世法作增上缘。至修道位。此种可
断。熏生无漏。与出世法为正因缘。此因直至佛果
位中无有间断。非所断摄。问。若有漏种是增上缘。
何故能熏出世心种。答。此无漏种正因缘性。微细
幽隐。不能了知。故假托粗略显明有漏性中胜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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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缘。方便说为出世心种。其实出世心种。是本有
无漏正因缘也。依障建立下。通前所引依障建立
种性别义。非涅槃法。即异生性法。以诸异生无涅
槃故。无漏法种。能害二障。故无彼种。二障永不可
害。二乘种性。唯断烦恼。不断所知。故所知障永不
可害。根有利钝。故分二种。佛无漏种具者。彼二障
种俱可永害。由此无漏种或有或无故。障有可断
不可断二义。若不由无漏种子有无。彼二种障依
何为因。而有断有不断耶。然无漏种。微细幽隐。难
可了知。故约二障显而易见者。明种性差别耳。岂
谓全无无漏种子哉。若谓法尔有此障别。则亦应
法尔有无漏法种。而彼不许。何哉。若无漏法种非
本有者。则三乘圣道永不得生。是谁能断二障种
子。而说依障立种性别乎。既诸圣道永不得生。则
彼所云依熏可生。非巳有体之义亦不成矣。况诸
圣教说有本有种子。今执唯始起。彼义谓何。由前
违理。由后违教。故曰理教相违。由此应知诸法种
子。各有本有始起二类。结成正义可知。通上二明
种子二义竟。】

「然种子义略有六种(至)是共相种所生果故。」

【三明种子六义。上二义。是种子原本。此六义。是就
巳成种子后说。一刹那灭者。生巳无间即灭坏故。
显是有为。有转变义。于转变位。能取与果。方成种
子。问。刹义拣去何法。不得名种。答。拣无为法。及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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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四相。并外道常我。所以者何。以一切时。其性如
本。无差别故。无能生用。难云。若刹那灭为种子者。
应前念种。望后念现。或因一念自他相望。皆与为
种。答。第二义拣。要果俱有。果俱有者。与自现果俱
时现有。方成种子。故无性云。何者俱有。巳灭生果。
不应理故。如死鸡鸣。是故应许种子与果俱时而
住。一此与果不相违故。如莲华根。虽后俱有。然非
一二。释云。谓此种子。要望所生现行果法。俱时现
有。现者。谓显现。现在。现有。三义名现。即显现言。简
彼第七。第七不名种子。果不显现故。现在。简前后。
现有。简假法。体是实有。方成种子。和合。简相离。前
后。即过去未来。相离。谓一切法与法不相应者。现
行种子。虽是类别。互不相违。一身俱时有能生用。
即后章所云能熏生种。种起现行。如俱有因。得士
用果。非如种子自类相生。前后相违。必不俱有。即
后章所云种子前后自类相生。如同类因。引等流
果。因果俱。即现种异类。因果不俱。即种子自类。此
即双成二义。谓现在因有。是果俱有。未生巳灭。是
前后义。明种子名。但依种生现立。不依种生种立。
故但应说与果俱有。故世亲云。言俱有者。谓非过
去。亦非未来。亦非相离得为种子。何以故。若于此
时种子有。即于尔时果生故。难云。种因生现。要与
现果俱时而有。方得名种。现因熏种。亦与种果俱
时而有。应亦名种。答。有第三义。要恒随转。恒随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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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谓要长时相续。其性一类。方成种子。究竟位。即
金刚心道。恒随转。真谛译为随逐。究竟位。译为治
际。天亲云。治。谓金刚心道。阿梨耶识。于此时。功能
方尽。故名际。外种子至果熟及根坏时。功能则尽。
是故三名随逐至治际。遮彼转识现熏种时。虽一
念与种果俱有。非恒随转。问。能熏现。与所熏种。何
非恒随。答。间断之识三性互起。非长相续一类而
转。故能熏现不得名种。问。若尔。第七不间。应得名
种。答。漏无漏间。不得名种。问。若云一类。如何说有
有寿尽相。答。约生果有限。名有寿尽相。种体非断。
难云。若恒随转得名种子。应善等种生染等现。答。
有第四义拣。要性决定。谓随能熏善恶无记。决定
无杂。生各性果。名性决定。遮彼异性为自类因。故
世亲云。言决定者。谓此种子各别决定。不从一性
一切得生。从此物种还生此物。问。若异性因不名
种子。如何说有因通善恶果唯无记。答。彼增上缘。
此说因缘。难云。若自性因生自性果。名种子者。应
此性因一时顿生此性多果。答。有第五义拣。要待
众缘。其种虽有。要须等待众缘和合。方起现行。始
成种子。亲因缘。增上缘。等无间缘。所缘缘。此名众
缘。心种待四缘。色种待二缘。谓因缘。增上缘。若不
待缘而成种者。则一因应为一切因。以待众缘成
故不漫为因。问。谁说一因顿生多果。答。谓有外道
执自然等顿生多果。又馀部小乘执缘恒有。今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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缘。正遮此二所执。以明有生未生者乃缘合未合
耳。难云。若同性待缘生一性果。应善色种生善心
果。馀性准此。答。有第六义拣。要引自果。谓自种子
但引自果。要别别色。及别别心。各各引生自色心
果。方成种子。如阿赖耶识种子。唯能引生阿赖耶
现识。如稻谷等。唯能引生稻谷等果。问。色心互生。
是谁所执。答。谓有外道计一因能生一切诸果。是
故遮之。问。无性第七。具前五义。应名种子。答。阙果
俱有。第八现识虽具恒随。亦缺果俱。唯本识下结
成本识中一分差别功能。具上六义。方成种子。决
非馀义所能成故。其外种子。如稻谷等。皆是众生
共受用业之所招感。内识所变。依世俗说。假名种
子耳。此种下。明内外种子俱有生引二因。能生芽
等。乃至果熟。是外生因。能生果报。乃至命终。是内
生因。外种能引枯后相续。内种能引丧后尸骸。由
引因故。多时续住。若一种子唯作生因非引因者。
收置仓中麦等种子。不应久时相似相续。丧后尸
骸。如青瘀等。分位随转。亦不应有。生因巳谢。果应
灭故。若说刹那转转相生。前刹那为后刹那作因。
得相续住者。若尔。最后不应都尽。既无此二义。故
知别有引因。此二种因。譬如人射。弯弓放箭。放箭
为生因。弯弓为引因。放箭得离弦。远有所至。若但
以放箭为因。不以弯弓为因。则箭不得远。若言前
刹那箭。生后刹那箭。故箭得远。则箭无落义。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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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尔。由生因尽故枯丧。由引因尽故灭尽。内种必
由熏习者。如无多闻熏习之因。必无多闻之果。外
种熏习。有无不定。故置或言。如以炭与牛粪毛等。
次第生彼苣蕂青莲华根及以蒲等。非苣蕂等与
彼炭等俱生俱灭。互相熏习。而从彼生。如是外种
或无熏习。如巨胜与华鬘等俱生俱灭。由熏习故。
生香气等。如是外种或有熏习。是增上缘。非因缘
摄。若办所生果。必以内种为彼因缘。由稻谷等外
法种子。皆是众生感受用业。熏习种子。依阿赖耶
力所变现。是故外种离内无别。亦是多人共业所
感。故曰共相。】

「依何等义立熏习名(至)令种生长故名熏习。」

【四能所熏习分四。一问。二总答。三正释。依何等义
立熏习名。问也。所熏至故名熏习。此总答也。熏者。
发也。或犹致也。习者。生也。近也。数也。即发致果于
本识内。令种子生近生长故。】

「何等名为所熏四义(至)可是所熏非心所等。」

【三正释分三。一所熏。二能熏。三总结。今初。何等名
为所熏四义。别徵也。一坚住性下。别释也。所熏四
义。唯第八具。所以第八独为所熏。四义者。一坚住
性。从无始之始。至究竟之终。一类相续。为坚住性。
夫为所熏识者。且须一类坚住。相续不断。能持习
气。乃是所熏。今前六转识。若五位无心时。皆间断
故。既非坚住。非是所熏。一云。转识。谓七转识。兼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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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所。若许七识能持种者。初地巳破四惑。应失一
切有漏种子。巳转七识成平等性。犹有有漏种者。
明是八识能持。言风声等者。此拣根尘。以间断相
显。故偏语之。理实等字等取根尘及法处所摄色
等一切皆拣。至无色界。即无色故。入灭定等。心亦
无故。名不坚住。此亦遮经部师将色心更互持种。
论主云。且如于无色界入灭定时。色心俱间断。此
时将何法能持种。又如五根五尘。皆不通三界。亦
非坚住。如何堪为所熏性。又第七识在有漏位虽
不间断。在十地位中亦有解脱间断。谓得无漏时
不能持有漏种。以有漏无漏体相违故。以第八识
虽是有漏。以在因中体无解脱。唯无覆性。即不妨
亦能持无漏种。得名所熏。应立量云。前七转识是
有法。非所熏宗。因云。不坚住故。同喻如电光声风
等。问。若言有坚住性即是所熏者。只如佛果第八
亦是坚住性。应名所熏。答。将第二义简。曰无记性。
夫为所熏者。须唯是一类无记。即不违善恶性。方
受彼熏。今佛果第八既是善性。即不容不善及无
记性非是所熏。以佛果圆满故。如似沉麝。不受臭
秽物熏。若不善性者。即是烦恼。又不容信等心所
熏。互不相容纳故。其所熏性。如宽心舍行之人。能
容纳得一切善恶事。若恶心性人即不中。第八识
似宽心舍行之人。能容一切习气。有此义故方名
所熏。若如来第八无漏净识。唯在因中曾所熏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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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此旧种。非新受熏。以唯善故。违于不善等。又云。
善染如沉麝韭蒜等故不受熏。无记如素帛。故能
受熏。如善不容于恶。犹白不受于黑。若恶不容于
善。如臭不纳于香。唯本识之含藏。同太虚之广纳
矣。问。若言有坚住性。及无记性二义。便名所熏者。
且如第五心所同心王。具此二义。应是所熏。又如
无为。亦有坚住性义。为所熏何失。答。将第三义简
曰可熏性。言自在者。正简难陀许第八五心所能
受熏。论主云。心所不自在故。依他生起。非所熏性。
言性非坚密者。即简马鸣菩萨真如受熏。论主云。
无为体坚密。如金石等。决不受熏。夫可熏者。且须
体性虚疏。能容种子。方得。马鸣救云。我言真如受
熏者。以真如是性。第八是相。性相不相离。若熏著
相时。兼熏著性。或摄相归性。故真如受熏何失。如
将金石作指镮等。护法破云。熏相不熏性。如火烧
世界。不烧虚空。今唯是第八心王体性虚疏。方可
受熏。如衣服虚疏。方能受香等熏。问。若言有坚住
性。无记性。及可熏性。三义。即是所熏者。应可此人
第八识。受他人前七识熏。以此人第八是可熏性
故。答。将第四义简。曰与能熏共和合性。今将此人
第八。望他人前七。无同时同处和合义故。非是所
熏。亦遮经部师前念之识熏后念义。他身即简同
处。无有以他身识为我所熏故。刹那前后即简同
时。前念识体。与后念识相。不相及故。唯异熟识。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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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四义。可是所熏。非心所等。此总结也。非心所者。
即第八同时心所。等取所馀。如上所拣。】

「何等名为能熏四义(至)具此四义可是能熏。」

【二能熏。何等名为能熏四义。徵也。一有生灭下。别
释。且外人问无为法得名能熏否。答。将第一义简
曰有生灭。以生灭法有能生长之作用故。今前七
识有生灭。有生长作用。故是能熏。问。若尔者。且如
业感异熟生心心所。及色法。不相应行等。皆有生
灭。亦非作用。应是能熏。答。将第二义简。要有胜用。
谓善恶有覆强盛之力。名为胜用。其业感异熟生
心心所等。劣弱无强盛作用。能熏色法。虽有强盛。
又无缘虑胜用。不相应行。二用俱阙。此非能熏。又
胜用有二。一能缘胜用。即简诸色为相分熏。非能
缘熏二强盛胜用。谓不任运起。即拣别类异熟心
等有缘虑用。无强盛用。为相分熏。非能缘熏。由斯
内色等有强盛用。无能缘用。异熟心等有能缘用。
无强盛用。不相应法二用俱无。皆非能熏。即缘势
用可致熏习。如强健人能致功效故。问。若有生灭。
及有胜用。即名能熏者。且如佛果前七识。亦具此
二义。应是能熏。答。将第三义简。要有增减。增减者。
损益之义。佛无损益。故非能熏。疏喻说云应刚即
刚。合柔即柔。能成办事。第七末那。至无漏位。亦有
增减。唯除佛果。言有胜劣者。前佛应胜。后佛应劣。
以前佛熏得无漏种子多故。问。若言具有生灭。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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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用。有增减。三义。即名能熏者。且如他人前七识。
亦有上三义。应与此人第八为能熏性。答。将第四
义简。要与所熏和合而转。拣自他不得互熏前后
不得互熏。同所熏第四义。上二皆云共和合者。和
合即是相应异名。唯七转识至可是能熏。结也。所
以能所第四合者。有二义故。一以二种第四。但能
所异。言全似故。二用此文。别为总结。故论结云。如
是能熏与所熏识俱生俱灭。熏习义成等。问。七能
熏中。熏第八四分之中。约熏何分。答。前五转识。能
熏阿赖耶相分种子。第六意识。能熏第八相见分
种子。第七末那。唯熏第八见分种子。问。前七识四
分。何分能熏。答。见相二分能熏种。以此二分有作
用故。问相分是色。何能熏种。答。但是见分与力。令
相分熏种。如枭附块而成卵㲉。又见分是自證分
与力。问。能熏前七皆有王所。亦同第八唯王非所
否。答。王所皆能。问。前七心所。何故同王亦能熏耶。
答。四义具故。问。第八心所。何不同王亦所熏耶。答。
前巳拣故。缺自在义。所以非所。难曰。心所不自在。
心所非所熏。心所不自在。心所非能熏。答。巳具义
不具义故。何烦再问。我问前义。岂可重繁。答。为因
据有力。心所亦能熏。心所有力故。受熏须报主。心
所非所熏。所非报主故。难曰。为因言有力。心所便
能熏。为果应有力。心所亦所熏。答。为果无力。又过
失多。所以心所非是所熏。何知无力及有过失。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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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过失。知是无力。问。何过失。答。顿生六果故。若
第八识王所一聚。六皆受熏。凡一能熏。熏六个种。
后遇缘时。六种顿生六个现行。问。设生六果。何便
是过。答。如一有情。顿生六个第八现行。成六有情。
故是大过。问。一设成六。何成大过。答。圣教所说。其
众生界无有增减。既违圣教。又无此理。故成大过。
难。能熏第七一聚王所有十八法。缘第八时。齐熏
一十八个质种。何无顿生十八果失。答。能熏虽多。
一处受熏。唯生一果。如一麦中有多面尘。共生一
芽。此亦如彼。应法合云。麦壳一而面尘众。共生一
芽。持处一而种子多。同生一果。其或麦粒成多。自
尔丛苞竞秀。若也受熏非一。何疑众果齐生。】

「如是能熏与所熏识(至)是谓略说一切种相。」

【三总结。如熏苣蕂者。苣蕂本来是炭。多时埋在地
中。便变为苣蕂。西方若欲作涂身香油。先以华香。
取与苣蕂子聚为一处。淹令极烂。后取苣蕂厌油。
油遂香气芬馥。故摄论云。复次何等名为熏习。熏
习能诠。何谓所诠。谓依彼法俱生俱灭。此中有能
生彼因性。是谓所诠。如苣胜中有华熏习。苣胜与
华俱生俱灭。是诸苣胜带能生彼香因而生。又如
所立贪等行者。贪等熏习。依彼贪等俱生俱灭。此
心带彼生因而生。或多闻者。多闻熏习。依闻作意
俱生俱灭。此心带彼记因而生。由此熏习能摄持
故名持法者。阿赖耶识熏习道理当知亦尔。能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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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等下。明能熏所熏俱时和合种现相生为亲因
缘。言三法者。前后种子为二法。中间现识为一法。
望前种子是能生。望后种子是所生。是故因果展
转同时。下喻同时义。前后燋炷。喻前后种。中间光
焰。喻现行识。芦束相依。喻不相离。法喻两齐。故曰
理不倾动。应立量云。种现是有法。因果同时宗。因
云。展转相生故。同喻如炷焰。或云。更互相依故。喻
如二束芦。俱有因。同类因。即六因中二因。士用果。
等流果。即五果中二果也。此第八识。六因中有四。
能持种子义边。是持种因。若因种子俱时而有。即
俱有因。若望自类种子前后相引。即同类因。若望
同时心所等。即相应因。无馀二因者。异熟因是善
恶性。此识无记。若遍行因是染。谓见疑无明等。此
识非染。于五果中具四。唯除离系。望自种子。是等
流果。望作意等心所。是士用果。望第七识。为增上
果。望善恶因。即异熟果。此单就种现言。故只举其
二耳。种生现。如俱有因。得士用果。即因果同时者。
即前异类不相违。种引种。如巳类因。得等流果。即
因果不同时。即前自类相违。云何士用果。谓诸作
者。假诸作具。所办事业。士谓士夫。用谓作用。此人
士用。若法士用者。因法为作者。缘法为作具。如士
夫用。从喻彰名。云何等流果。谓习善等所引同类。
或似先因。后果随转。因果相似名等。是彼类故名
流。此二即前种生现。现熏种。种引种。以因果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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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种生现熏。合而为一。故摄二耳。馀法即现引现。
故云三类亲因缘。四类真等流也。欲明其义当阅
开蒙。彼中难云。种子生现行。因种与果俱。种子引
种子。因应与果俱。何理不同耶。答。种望现果是异
类。体不相违。许同时。种望种果。是同类。自体相违
时须异。问。何理同类便说相违。异类不违耶。答。如
子望母。子不是母。是异类故。同时俱有。母自望母。
名为同类。故于一时无二身并。故种引种虽是自
体。定不同时。若许自体同时生者。有无穷过。如一
种子。同念并生。自一种子。所生种子当念又生。如
是展转同念并生无穷种子。岂有此理。如父果必
以能生子。岂有同念父自生父也。故种引种现引
理。不同时。种生现。现熏种。却同时。何以故。种引种。
现引现。约刹那四相前后相引。乃横说故。不同时
也。种生现。现熏种。约头上脚下生茎结子。乃竖说
故却同时也。是故不同。问。种生现。现熏种。如父生
子。子复生孙。是亲因缘殊无凝滞。其种引种。何理
说为亲因缘耶。答。前念既灭。后念巳生。即前念体
亲引后念。知是亲因缘。譬如辊弹。前辊至后。后弹
即是前弹之体。岂不亲耶。其种现相生。别辨体者。
尚说为亲。此种引种。前念后念即是一体。岂不是
亲。问。如现引现。亦是前念亲引后念。应是因缘。何
故却说为真等流。答。疏出巳有种子生故。谓前念
种子。生起头上前念现行。其种辊至第二念时。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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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头上第二念现。故知后念现行。不是前念现行
亲生。如戴华人。向前行时。其华不曾自向前行。随
人向前也。问。三类亲因缘。四类真等流。请以喻释
不同之理。答。种生现。如炷生焰。现熏种。如焰生燋
炷。种引种。如炷前后自相引生。现引现。如焰前后
自家相引。炷亲生焰。焰亲生燋炷。此易见者。若炷
引炷者。其炷脚下更无有物能生炷者。即知前炷
亲引后炷。此亦名亲。其焰引焰。脚下巳有前后灯
炷能生焰故。即知后焰非前焰亲引。若前后焰自
亲引生。何故炷尽焰便随灭耶。固是前焰不能亲
生也。故非因缘。只是等流。止是相似。名真等流。不
是亲生。故非因缘。是谓略说一切种相。通结前来
一切种相。应更分别下四科之义。
通上一释三
名竟。下二释行相分二。一问答标名。】

「此识行相所缘云何谓不可知执受处了。」

【此识行相所缘云何。此总问也。谓不可知执受处
了。此总答也。了。即第五行相门。执受处。即第四所
缘门。不可知。即能所缘行相之内差别之义。问答
标名竟。下二正释分二。一释执受处了分二。】

「了谓了别即是行相(至)行相仗之而得起故。」

【一总释。了谓了别者。即第八识能缘见分。见分取
境。有了别用。故名行相。处谓处所下。此第八所缘
相分。以八识恒取器世间相为境故。第八自證分
上。一分生现功能。谓之种子。有根之身。名为根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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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身所依世界如器。名器世间。相名分别习气者。
释种子也。相即业习气。属相分。名即名言二种习
气。属见分。分别即我法二种习气。属遍计。即五法
之三也。色根及根依处者。释根身也。色根。即胜义
根。所依处。即色根所依之处。此二皆是识所执受。
摄为自体。同安危故。此二者。正指种子及根身也。
执受各具二义。执二义者。一摄义。二持义。言摄者。
即摄为自体。言持者。即持令不散。受二义者。一领
义。二觉义。领者。领以为境。觉者。令生觉受。安危共
同。根身具执受四义。一摄为自体。同是无记性故。
二持令不散。第八能任持此身。令不烂坏故。三领
以为境。此根身是第八亲相分故。四令生觉受。安
危共同。若第八危。五根危。第八安。五根安故。若器
世间量。但缘。非执受。即受二义中领以为境。又言
非执受者。缘无摄为自体持令不散令生觉受三
义。不似他根身。名非执受。即无受四义中领以为
境一义。问。何以器界不似根身。第八亲执受。答。以
与第八远故。所以不摄为自体。又器界损时。第八
亦不随彼安危共同。所以不执受。若发。毛。爪。齿。膀
胱宿水等虽近。巳同外器摄。所以第八亦不执受。
由此第八或持或缘。应具四句。一持而不缘。即无
漏种。二缘而不持。即器界现行。三俱句。即内身根
尘。四俱非。即前七现行。问。第八何不缘前七现行。
答。有多过。故不缘。若变影像。即犯第八缘假过。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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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缘。即犯唯识义不成过。亲取他心故。西明云。若
变影像。即有情界增过。以变起前七现行故。即有
两重第七等。又解以心法要种而生。今异熟第八
微劣。设缘得前七。亦不能熏种。故不缘也。问。第八
何不缘长等。答。是假。故不缘。问。无为是实。第八何
故不缘。答。若实无为。因位不證。若假无为。又非彼
境。阿赖耶识等者。言第八以因缘力得生自体。即
复自变三类性境为自所缘。而了别之见分。又仗
此所缘相分而得生起也。所缘之义。前巳略陈。所
变之义。后当顺释。】

「此中了者谓异熟识(至)了别即是识之见分。」

【二别释分四。一别释行相门。此一了字。只是一见
分耳。为见分必须有所见影像。故立相分。又必须
有本体。故立自證分。自證分又必有本体。故立證
自證分。四分足。然后了字明。故以四分释一了字。
初明立二。次明立三。三明立四。而安慧一分。于二
分中破之。今当先明四分。一相分。二见分。三自證
分。四證自證分。相分有四。一实相名相。体即真如。
是真实相故。二境相名相。为能与根心而为境故。
三相状名相。此唯有为法。有相状故。通影及质。唯
是识之所变。四义相名相。即能诠下所诠义相分
是。于上四种相中。唯取后三相为相分相。又相分
有二。一识所顿变。即是本质。二识等缘境。唯变影
像。不得本质。二见分者。论云。于自所缘。有了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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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见分有五类。一證见名见。即三根本智见分是。
二照烛名见。此通根心。俱有照烛义故。三能缘名
见。即通内三分。俱能缘故。四念解名见。以念。解所
诠义故。五推度名见。即比量心。推度一切境故。于
此五种见中。除五色根。及内二分。馀皆见分所摄。
三自證分。为能亲證自见分缘相分不谬。能作證
故。四證自證分。谓能亲證第三自證分缘见分不
谬故。从所證处得名。此四分义。总以镜喻。镜如自
證分。镜明如见分。镜像是相分。镜后弝如證自證
分。此四分。有四师立义。第一安慧菩萨。立一分自
證分。谓自證分从缘所生。依他起性。有种子生。故
说为有。见相二分。不从缘生。因遍计心妄执而有。
故说为无。第二难陀论师立二分。谓即一切心。皆
有见相二分。见相二分。即能所二缘也。若无相分
牵心。心法无由得生。若无能缘见分。谁知有所缘
相分耶。即有境有心等成唯识也。安慧难云。汝立
相分。岂不心外有境。何名唯识。难陀言。见分是能
缘。相分是所缘。摄所从能。还是唯识。若云相分是
妄情有者。即第八所缘识中相分种子。是相分摄。
即种子是能生自證现行亲因缘法。如种子相分
是妄情者。则所生现行自證分亦是妄情。不违种
子识义耶。若不许自證分是妄情者。即能生种子
亦是实有。即因果皆实。證相分亦是实有。既有相
分。即有见分。能所既成。即二分成立唯识也。又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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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是第八识相分。若相分是遍计。岂有遍计根能
发生五识耶。安慧云。不假五根发生五识。五识俱
自从种子生也。问。若不假根发生。但从种子生者。
汝许五识种子是第八相分否。答。许是第八相分。
难。既尔。即种子是遍计。能生五识亦是遍计也。安
慧救云。种子但是第八识上气分有生现行功能。
故假名种子。但是习气之异名。非实也。难云。诸圣
教从种子生者名实。依他立者名假。岂有假种子
生实现行。若是假种子者。如何亲报自果耶。若种
子是假法者。即因中第八识因缘变义不成。若非
因缘变者。即违一切。安慧绝救。第三陈那菩萨。谓
前师安慧立一分。即但有体而无用。难陀立见相
二分。伹有用而无体。皆互不足。故总前体用立三
分。即立量果义。护法菩萨又以量果义。增證自證
分。而立四分。其说详见论中。今当次第释之。初立
二分云。然有漏识至说名见分者。谓依他二分。似
偏计所执二分。又以小乘相分名行相。能取所缘
故。见分名事。是心心所自体相故。今似心外之境。
名似所缘。是心外法。此中无故。所变相分为所缘
耳。若明相分。未是颠倒。向心外取。方为倒耳。又言
见者。是能缘境义。通心心所。非推求义。推求义者。
唯慧能故。次破安慧唯立自證分。先破无所缘云。
若心心所无所缘相应不能缘自所缘境。谓缘色
之心。应不能缘色也。或应一一能缘一切。谓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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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等。能缘一切境也。以眼识无所缘。而能缘于色。
馀识无色缘。亦应能缘色。既馀不能缘一切。明知
无所缘者。是义不然。此中正义。缘自境时。心上必
有带境之相。如镜上面。似面相生。次破无能缘云。
若心心所无能缘相。应不能缘同于虚空。以虚空
不能缘故。或虚空等亦是能缘。此反难也。谓心心
所法无能缘。而能缘所缘。此虚空等无能缘。亦应
缘所缘。故总申正义云。故心心所必有能缘所缘
二相。如契经说。即密严经也。一切唯有觉者。即唯
识也。所觉义皆无者。即心外妄执实境是无。能觉
所觉分者。能觉是依他实见分。所觉。是依他实相
分。各自然而转者。见分从心种子生。相分从相分
种子生起。故知须立二分。唯识方成。此偈上半明
无外境。下半明有见相二分。各各自从因缘所生。
名自然而转。下结正义。先出难陀立二分之非。言
彼不立自證分者。以心外本质为所缘境。王所所
变影像为相分。即以王所之体名见分。此总以见
分体相为见相二分也。又为彼释云。何故彼以外
境为所缘。犹彼不立自證分。即以外境为所依根。
及所缘境行相相似者。王所所变相分。同是影像
故。事虽数等而相各异。识受想等相各别故者。事
即见分。数即心所。言心王与心数。虽同以见分为
体。平等无异。而了别领纳缘虑之相各各不同。故
以见分体相分见相也。由彼不立自證。故境不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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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出。直以见分缘本质。即以见分体相为见相也。
次出陈那立三分之是。达无离识所缘境等者。由
彼达自心之外。无别有境。境是内识自證分所变。
故以自变相分为所缘。而以能缘见分为行相。识
以了别为行相故。即相见所依自体名事。此事即
自證分。相离于见。无别自体。但二功能。故应别有
一所依体。若无自證。应不自忆心心所法。如不曾
更境。必不能忆。谓如见分不更相分之境。则不能
忆。要曾更之。方能忆之。若无自證。巳灭心所。则不
能忆。以曾不为自證缘故。则如见分不曾更境。今
能忆之。明先有自證巳曾缘故。如于见分忆曾更
境故。次下立三分云。然心心所。一一生时。以理推
徵。各有三分。能量所量量果别故。相见必有所依
体故。相分为所量。见分为能量。即要自證分为證
者是量果也。喻如尺量绢时。绢为所量。尺人为能
量。记数之智。名为量果。今见分缘相分不错。皆由
自證分为作果故。今眼识见分缘青时。定不缘黄
也。如见分缘不曾见境。忽然缘黄境时。即定不缘
青。若无自證分。即见分不能自记忆。故知须立三
分。若无自證分。即相见亦无。若言有二分者。即须
定有自證分。自證分喻如牛头。二角喻相见二分。
如集量论颂说。似境相所量者。即相分似外境现。
能取相者。即是见分能取相分。故自證即是体也。
彼三者。一能取相。二自證。三即能量及果。此三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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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差别。果是何义。成满因义。言无别体者。同一识
故。则离心无境也。次立四分云。立宗者。心心所若
细分别。应有四分。立理者。若无第四分。将何法与
第三分为證耶。见分是心分。须有自證分。自證是
心分。应有第四證。故曰。心分既同。应皆證故。汝陈
那立三分者。为见分有能量了境用故。即将自證
分为量果。汝自證分亦有能量照境用故。即将何
法与能量自證分为量果耶。即须将第四證自證
分为第三分量果也。故曰诸能量者必有果故。恐
彼救云。却用见分为第三分果。故云不应见分是
第三果云云。意明见分通于三量。三量者。谓现量。
比量。非量。即明见缘相时。或量非量。不可非量法
为现量果。或见缘相是比量。及缘自證复是现量。
故自證是心体。得与比量非量为果。见分非心体。
不得与自證为量果也。故曰见分不證第三。證自
体者必现量故。此四分中下。申上义。相分见分。于
外门转。名为外性。自證分。證自證分。唯是内證。名
为内性。故下颂云。众生心二性初一分是所缘。后
三分是能缘。故曰通一。相分是见分家亲所缘缘。
见分即自證分亲所缘缘。自證分是證自證分亲
所缘缘。故曰第二伹缘第一等。宗镜云。见分外缘
虚疏。通比非二量故。即不取见分为自證量果。内
二分唯现量故。互为果无失。夫为量果者。须是现
量。方为量果。比非定非量果。喻如作保證人。须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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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直者方为證。若略虚人。不能堪为保證。第三四
分既是现量。故得相證。无无穷失。意云。若以见分
为能量。但用三分。亦得足矣。若以见分为所量。必
须第四为其量果。若通作喻者。绢如所量。尺如能
量。智为量果。即自證分若尺为所使。智为能使。何
物用智。即是于人。如證自證分人能用智。智能使
人。故能更證。亦如明镜。镜像为相。镜明为见。镜面
如自證。镜背如證自證。面依于背。背复依面。故得
互證亦可以铜为證自證。镜依于铜。铜依于镜也。
引證密严经偈云云。心二性者。即是内二分为一
性。见相二分为第二性。即心境内外二性。能取缠
者。即是能缘粗动。是能缘见分。所取缠者。即是相
缚。所缘缚也。见种种差别。以见分通三量故。论解
颂意可知。如是四分下。总结四分唯一见分。第三
第四。果体一故。證自證分摄入自證分。则止是三
分。即陈那所立也。第三四与第二。俱是能缘见分
摄故。合而为一。与第一为二。则止是二分。即难陀
所立也。相分即见分上所现影像。故又合而为一。
则止是一分。即安慧所立也。又引入楞伽经偈。證
唯一心。如是处处唯一心者。外境无故。唯有一心。
内执著故。似外境转。定无外境。许有自心。不离心
故。总名一识。故识行相即是了别。了别即是识之
见分。结释了字义也。】

「所言处者谓异熟识(至)鬼人天等所见异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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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别释所缘门。分三。一释处字。处即有情依报。谓
异熟识下。释共变之义。此有四句。一共中共变。如
山河等。非唯一趣独能用故。二共中不共变。如巳
田宅。及鬼见猛火。人见为水之类。三不共中不共
变。如眼等根。唯自识依。用之缘境。非他依故。四不
共中共变。如自浮尘根。他亦受用故。此中意言。由
自种子为因缘故。本识变为器世间相。唯外非情。
此即能造及所造色。在外处故。言外大种。非心外
法。且诸种子总有二种。一是共相。二不共相。何为
共相。多人所感故。虽知人人所变各别。名为唯识。
然有相似共受用义。说名共相。实非自变他能用
之。若能用者。此即名缘心外法故。又唯识义镜云。
共中共者。多识同变。名之为共。变巳同用。重名为
共。又唯识钞云。谓多趣有情识所变色。同在一处。
互相涉入。其相相似。同共受用。名共中共。初之共
字。约所缘缘。后之共字。约增上缘。即无主山河等
是。若有主者。即共中不共所摄。此言共相者。即共
中共也。虽诸有情所变各别者。天见天处。人见人
处。鬼见鬼处等。此即共中不共。虽各各别。而相相
似。大千之处所无异。如众灯明各遍似一者。此释
共果同在一处。不相障碍。谓外器相。如众灯明。共
在一室。各各遍室。一一自别。而相相似。处所无异。
此如何知各各遍也。一灯去时。其光尚遍。若共为
一。是则应将一灯去巳。馀明不遍。又相涉入。不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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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碍。故见似一。置多灯巳。人影亦多故。谁异熟识。
此拣通局。谓前义为局。后义为通也。谁之异熟识
变为此相。问也。有义一切。言圣凡共变。此月藏义
也。若尔。则凡圣净秽。无拣别故。诸佛菩萨应变染
秽土。而诸异生应变净妙土矣。以一切言包圣凡
故。又无色界天。巳厌离有色。生无色界矣。又变此
欲染秽土何用。故此器世间相。乃现居此土及未
来当生此土者之异熟所变。非一切也。由现居故。
生居秽而佛居净。故无诸佛变秽异生变净之失。
由当生故。故无无色圣者变下土之失。经但依少
分故。说一切耳。此又一义也。护法破云。若现居当
生者识变此界。则世界坏时。巳无现居当生者。复
用谁识成立此界乎。又无色界天。即未许必不下
生。而无理颂变此土以为下生之地。故曰预变为
土。此复何用也。设许无色界人变成色身受用色
界。然其所依器界。尚与异地器界粗细悬绝。不相
依持。即能变此为彼。亦复何益。前言圣者。此言异
生。前言必不下生。此言预变为土。盖无色界天果
报既尽。有堕三恶道者。况下生乎。于是申正义云。
所变世界。本为色身依持受用。故尔变现。若于巳
身有依持受用。于巳有益。便变为彼。由是义故。无
色界人。设生他方无色界时。彼异熟识。亦得变为
无色自地。而得依持受用。若彼土杂居。设生此土
杂居。彼识亦得变为此土杂居而得依持受用。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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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世界将坏初成之时。虽无现居及当生者。而此
器界。亦得现有。既言无有情。云何复言现有。曰。若
不现有。即众生界尽。何缘复有众生。复成坏相续
耶。庄椿云。世界成坏无穷。有二因缘。一由众生同
业所感。谓同一迷心三毒惑业。感现依报。惑业未
尽。依报何穷若无所依。何名受报。故令世界成坏
连续。二由诸佛愿力所感。谓佛有弘愿。度尽众生。
众生既无穷。佛愿亦无尽。由是所感依报连续尔。
然则染净不同。同归唯识矣。此上所言。皆共中共
变者。其共中不共相。准此可知。故不复言。鬼人天
等所见异者。谓人见是水。鬼见脓河。或成猛火。天
见琉璃。鱼龙窟宅。共一水体。不共见故。】

「诸种子者谓异熟识(至)如真如性不违唯识。」

【二释执受分二。一释执受种子。有漏种子。同异熟
识是无记性。故第八见分领以为境。故是所缘。无
漏种子。唯是善性。不随第八成无记。以相违故。不
领为境。故非所缘。虽非所缘。而与八识不相舍离。
如真如性是识实性。不违唯识。故第八识有持而
不缘者。无漏种子是也。有亦持亦缘者。有漏种子
是也。有缘而不持者。器世间是也。有不缘不持者。
前七现行是也。】

「有根身者谓异熟识(至)彼馀尸骸犹见相续。」

【二释执受根身。根即胜义根。身即根依处。即浮尘
根。前器界是诸有情共业所感。共所受用。故曰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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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此之根身。是诸有情各别业种所成。故名不共
相种。变似色根者。清净大种所成胜义根也。名不
共中不共。故唯识钞云。一不共中不共变。如眼等
五根。唯自第八于中有末心第一念。托父母遗体
时变。名不共。唯自第八变故。又唯自受用。复名不
共。如眼识。唯依眼根发眼识。乃至身识依身根等。
二不共中共变。即内浮尘根。初唯自第八变。名不
共。变生巳后。他人亦有受用义。复名为共。虽此根
身是不共种所成。然于不共种中。复有一分共相
种子成熟之力。能于他人身处。亦变似彼他人浮
尘根为巳受用。不尔。应无受用他人之义。问。若许
受用他人浮尘者。何名唯识。以心外取法故。答。受
用他人浮尘时。自识先变一重相分在他人身上。
若受用时。还受用自相分。心外无法。得成唯识。问。
本识各变自根。还变他根否。答。有二师义有。师云。
不但变自根。亦能变他根。以辩中边论中说。似自
他身五根现故。既曰他身五根。即是能变他人浮
尘胜义根也。有师申正义云。此本识唯能变似他
人浮尘根为我受用。决不能变他人胜义根为我
受用。以他净色根无我受用理故。若无用亦变。何
不变七识耶。以无缘虑用而得缘故。然则说自他
根现。文如何通耶。曰。言自他者。谓自他八识。各各
自变为根耳。非自变他根也。一则无用不变他根。
二由不定说言自身本识变他根。故不可为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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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地。谓凡位。将舍此身而生他地者也。般涅槃。谓
圣位。入圆寂者也。生他地者。般涅槃者。其识固巳
舍旧即新。彼馀尸骸。无能执受。便应灭坏。然不灭
坏。犹见久时相似相续。犹是自识引因之力。非他
身变。故知但能变似依处。决不能变他人胜义也。】

「前来且说业力所变(至)及堕法处所现实色。」

【三结显二变分二。上言业力所变器身。此言定力
所变器身。即堕法处色也。前来且说众生业力所
变器身。界地自他。各有差别。不能移易。以彼众生
定业所感故。若是圣者。定慧神通等力所变器身
界地。或自身为他。或他身为自。或自界为他。或他
界为自。则不决定。若约所变身土。自受用故。穷未
来际无有尽时。故多恒相续。若约放光动地等事。
为利他故。随众生缘感之力得发起故。多分暂时。
是故不定。下总结四类性境。略说本识所变之境。
有漏种子。一也。有根之身。二也。五尘器界。三也。堕
法处所现实色。四也。以定果色亦是法处色所摄
故。亦名定自在所生色。如十遍处定。乃至鱼米肉
山。长河酥酪。大地黄金等。皆此色摄。】

「何故此识不能变似(至)彼识亦缘此色为境。」

【此明本识二变中是因缘变也。问云。此识既能变
似依处而为所缘。何故不变似心心所相应无为
等为所缘耶。有漏识变下。皆是答词。因缘变者。谓
由先业。及名言实种。即要有力。唯任运心。非由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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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其心乃生。即五八识。随其增上异熟因为缘。名
言种为因。故变于境。分别变者。谓作意生心。是筹
度心。即六七识。随自分别作意生故。由此六七缘
时。影像相分。无有实体。未必有用。初随因缘变。必
有实体用。即五八等所变之境。后随分别变。但能
为境。非必有用。即第七识等。又解。初唯第八。异熟
生故。所熏处故。能持种故。变必有用。后馀七识所
变色触等。皆无实用。似本质用。如镜中光。于三境
中。性境不随心。因缘变摄。独影带质。皆分别变。异
熟识变等。显变色等从实种生。故所变法必有体
用。若相分心。心所。如化心等。故不缘之。缘便无用。
解深密经说。诸变化心。无自依心。有依他心。佛地
论云。无自缘虑实体之心。有随见分所变相分似
虑之心。如镜中光。此即分别变。四句分别者。一因
缘变非分别变。即五识心心所。及第八识心王。为
所缘相分从自种生故。二唯分别变非因缘变。即
有漏第七识。及第八五心所是为所变相分。唯从
分别心生故。三俱句。即有漏第六。及无漏八识。以
能通缘假实法故。四俱非。即不相应行是。以无实
体故。不与能缘同种生故。问。变心心所。是假相分。
第八不缘。三种无为。与不相应。何不变缘。答。若实
无为。因位未證。若变无为。亦无实用。故不变缘。不
相应法。分位假立。亦无实用。亦不变缘。故异熟识
不缘心等。但缘实色。然此亦约有漏位说。若无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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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第八异熟转成镜智。虽无分别。而镜体澄净。故
诸影像虽无实用。亦从彼现。不尔。诸佛不名正遍
知故。故有漏位。此异熟识。在欲色界。皆缘三类性
境。若无色界。唯缘漏种。不缘身器。以厌色故。无业
果色。故根身器界十有漏色皆非所缘。唯堕法处
定果实色是彼所缘。彼界异熟。以此色为境故。亦
具三缘。通上释执受处了境。】

「不可知者谓此行相(至)无想等位当知亦尔。」

【二别释不可知门。此有二说。一谓行相微细难知。
故不可知。行相即了别。即能缘见分也。一谓内根
既微细难知。外器又广大难测。故不可知。即所缘
相分也。所以者何。谓阿赖耶识。于欲界中。缘狭小
执受境。于色界中。缘广大执受境。于无色界。空无
边处识无边处。缘无量执受境于无所有处。缘微
细执受境。于非非想处。缘极微细执受境。由此识
缘境微细。世聪慧者亦难了故。故曰不可知也云
何下。徵。如灭下。约灭定以显不可知。以灭定中。恒
行心所与不恒行心所悉皆灭尽。尚云识不离身。
如有心等。以有微细一类相续异熟心在。故灭定
中。此识相显。取此以见八识行相。微细幽隐。甚深
难了。应信为有劝生信也。遂申量云。灭定有识有
情摄故。如有心时。无想下。例明。】

成唯识论卷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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