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识论俗诠-明-明昱俗卷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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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识论俗诠卷第五
天亲菩萨造颂
护法等菩萨造论
唐三藏法师玄奘奉 诏译
明西蜀沙门 明昱 俗诠

【前第二能变中。正释颂意分为八科。一总释名。二
释所依。三释所缘。四释性相。五释相应分三。一根
本烦恼。二馀及触等。巳上诸科。四卷中竟。此中第
三傍通舍受分二。一问答偏执。】

「此染污意何受相应(至)缘唯舍地善业果故。」

【初义未正。以据爱我。唯喜受俱。次义亦偏。以理破
前。谓此第七。遍三界故。若喜受俱。喜随第七。乃至
有顶。又违圣说。喜唯二禅。应说下。自立义。地狱鬼
畜。名为恶趣。缘恶业果。心常忧故。人中。欲界六种
诸天。色界初禅。及第二禅。俱得喜受。以此九处。业
果善故。第三禅名离喜妙乐。故彼地中。乐受相应。
第四禅天。乃至有顶。兼四空处。总有五地。俱名舍
受。以彼天中。苦乐二境。无由现故。故唯舍受。
△一
问答偏执竟。下二正义破前。】

「有义彼说亦不应理(至)恒于所缘平等转故。」

【此义正理。破前二执喜忧乐三。变异受摄。决不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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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染意相应。又此下。据颂不别说。證此第七识。必
同舍受。七八二识。虽性俱无记。有覆无覆异。颂别
说之。今此受义。既不别说。必与彼同。故唯舍受。复
明巳转未转诸心所法。同义别义。例显第七。与第
八识。同是舍受。第八因中。唯五心所。转依位中。具
二十一。第七因中。唯十八心所。转依亦二十一。又
第八识。巳转未转。唯舍受俱。第七亦尔。任运平等
转者。释舍受相应义。
△二正义破前竟。通上五释
相应竟。下六释有覆。】

「末那心所何性所摄(至)若巳转依唯是善性。」

【问答以明唯是有覆无记性摄。非馀三性摄也。此
意下。释有覆无记性。四烦恼等。等馀随惑。俱盖覆
故。非善不善者。谓非是善。非是不善。名为无记。复
引色界。及无色界。喻明心所。同是无记。谓上二界
所有烦恼。虽是不善性。由定力伏故。同无记性摄。
此第七识。相应染法亦尔。以其所依末那细故。任
运转故。亦无记性摄。若得转依。唯善性摄。
△六释
有覆竟。下七释界地。】

「末那心所何地系耶(至)若巳转依即非所系。」

【问答以明第七所居界地。亦随第八生处系也。彼
字。即第八识。谓随第八生在何地。即于彼地所系
执我。谓生下。总释随彼所生。彼地所系。谓第八识
从欲界生。乃至有顶。则第七识。心王心所。亦从欲
界。乃至有顶。恒执为我。非他地故。若起下。别释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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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所生也。染污下。别释彼地所系也。或为下。又作
一解。谓诸烦恼。随地有无。故随何地。有何烦恼。所
系缚故。亦名彼系。若巳转依。即非所系者。转依位
中。烦恼巳灭。亦不执我。故非所系。
△七释界地竟。
下八释舍位分二。一问答正释。】

「此染污意无始相续(至)俱暂伏灭故说无有。」

【问此第七。无始恒转。无间断故。何位永断。何位暂
断。答于三位皆无有故。一罗汉位。二灭定位。三出
世道。阿罗汉下。总标永断。阿罗汉者。此云无生。以
彼烦恼永不生故。此名通三乘者。声闻有二。一者
根钝。渐断烦恼。为缘觉乘。二者根利。顿断烦恼。为
独觉乘。菩萨唯一。于八地中。方永断故。故无学位。
染意烦恼。种现俱灭。名阿罗汉。学位灭定。出世道
中。总标暂断。】

「谓染污意无始时来(至)此复现行乃至未灭。」

【释出世道中暂伏灭义。谓染污意。唯是俱生。必无
漏道。方有伏义。真无我解。见道之心也。以见道时。
起根本智。能伏彼故。真见道后。无漏观心现在前
时。同无我解。故名等流。此时染意。亦伏灭故。真无
我解。及后所得。无漏观心。总名出世道。灭定下。释
灭尽定中暂伏灭义。谓此灭定。行同圣道。故名等
流。由极寂静。故此染意。亦应非有。此种子者。第七
相应烦恼种也。谓入定时。但伏现行。若出定巳。烦
恼现行。复从种起。乃至未灭。恒执我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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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此染意相应烦恼(至)应义等故不别说之。」

【释无学声闻永断烦恼义。谓修所断。有九九品。第
九地中。第九品者。名为下下。今染污意。相应烦恼。
最极微细。与彼品同。云势相等。必起根本最坚利
智。现在前时。此种方断。證阿罗汉。故说无学。永断
不起。二乘下。释回向大乘者。亦永断故。从初发心。
求菩提故。实是菩萨。以尽烦恼。等阿杂汉。故此颂
中。不别说菩萨。唯说阿罗汉灭定。出世道无有。

一问答正释竟。下二辩识有无。】

「此中有义末那唯有(至)尔时藏识定二俱转。」

【安慧言。唯染位有第七识体。故说灭定。灭六尽七。
唯有烦恼。乃至杂染依者。皆显染位有第七识。又
言圣道等。三位无者。是说第七。不通净位。有义下。
护法师。引经證破。复以理推。谓无染时。第六意识。
如有染时。定有第七。为所依根。此显三位。有净第
七。论说下。复引论文。證有第七。恒俱藏识。若住下。
牒计难破。显灭定位恒有第七。复明圣道亦有第
七。谓住圣道。必有意识。作无漏中。圣定观主。故此
难云。若无第七。尔时藏识。唯意识俱。如何瑜伽论
说。若起意识。定有六七二识俱转。以此观之。圣道
亦有第七识俱。何执三位。无第七识。】

「显扬论说末那恒与(至)许佛恒行如镜智故。」

【复引论證。染净位中。俱有第七识体。恃举为行者。
染污位中我慢心所也。以恃所执我故。自心高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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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懱于他。故有自他不平等义。若翻彼行。即得平
等。故名转依平等行故。由此论證。应知第七。染净
有体。若由下。以正理例显。谓论中说。无染污意。及
无藏识。但无其名。非无其体。故复难云。彼八不无
此七何然。复推智识相应。證有第七为智所依。谓
平等智。如馀三智。各有所依净识为体。若无第七。
平等性智。亦应无有。非离所依第七识体。而有能
依平等智故。又不可说平等性智。依六转识。以彼
各有智相应故。论许诸佛恒行平等。如圆镜智。依
自识故。】

「又无学位若无第七识(至)彼未證得法无我故。」

【复推根义。證无学位。必有第七。谓第八识。染净位
中。必有根种。若无学位。无第七识。则彼第八。应无
有根。然同识性。必有根故。又如下。复以理推我法
二执。證无学位。必有第七。梵音补特伽罗。此云数
取趣。以诸有情。数数造业。取善恶趣。即是人义。应
云未證人无我者。彼我执恒行。此乃异生有学。以
第七识。念念执我。故名恒行。有学既尔。亦应无学。
未證法无我故。法我执恒行。以无学位。虽断烦恼。
不起我执。然有所知法执恒起。若无学位。无第七
识。彼法我执。依何恒行。又不可说。依第八识。彼无
慧心所。不起法执故。由此下。结显三位第七非无。
然说法执恒行者。由此第七而有故。】

「又诸论中以五同法(至)非无第八此亦应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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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以根义。證有第七。谓诸论说。前五转识。有所依
根。第六转识。亦应有根。故以第七。为第六根。若上
三位无第七识。为第六根。所立宗因。便俱有失。如
立宗言。第七识是有法。能为第六所依宗。因云识
从缘生故。喻如五同法。若无第七。是无有法能为
第六所依。则宗有失。若彼第六。无第七识。而自生
者。是无缘自生。则因有失。故云。所立宗因。便俱有
失。言亦有无依者。或有时亦无依也。谓前五识。与
第六识。同名转识。六若无依。五有时无。五恒有依。
六亦应尔。故诸论中。以五同法。證第七识。为第六
依。即此义故。是故下。总结三位。必有第七。圣教说
彼三位无者。但无染名。非无识体。如说下。喻上但
无染名之义。言四位者。即声闻。缘觉。菩萨。如来。虽
说四位无阿赖耶。但无含藏之名。非无第八识体。
故此第七。但无染名耳。
△二辩识有无竟。通上一
总释颂意竟。下二别释差别。】

「此意差别略有三种(至)异熟识等起平等性智。」

【总标第七有三种相应名。然后释义。初通下。谓异
生位。我见烦恼。相应第七。则诸异生。念念恒起人
我见故。故名相续。上明恒起。下明间起。有学声闻。
及前七地一类菩萨。有漏心位。彼缘藏识。起人我
见。无漏心时。亦伏不起。次通下。谓诸异生声闻独
觉。所知障种。初未曾伏。相应第七。念念恒缘异熟
识体。起法我见。故名相续。上释恒起。下释间起。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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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地来。至等觉位。名为一切。若诸菩萨。法空智果
不现前位。亦缘异熟起法我见。以阿罗汉。八地菩
萨。无藏识故。故缘异熟。后通下。谓诸如来。二障永
断。二智圆明。相应第七。亦净无染。念念恒缘真如
诸法。證无我理。故名相续。上明果位。下明因位。若
诸菩萨。断伏所知。法空智起。彼亦得缘无垢异熟
识。起平等性智。以智起时。所依之识。暂现无垢。故
此名焉。】

「补特伽罗我见起位(至)不相违故此亦应然。」

【此明二执现起位次。谓有我执。必有法执。以诸我
执。依法起故。如迷杌为人者。杌喻法执。人喻我执。
古德云。有人必有法。有法未必有人。以断我执。法
犹在故。法执若断。人执定无。我法下。明二执。用别
体同。执是取著义。故以慧为体。如眼缘色境。是了
别义。故以识为体。虽缘青等多用不同。于一识体
不相违故。喻如我法二执不同。于一慧体。亦不相
违。故云。此亦应然。】

「二乘有学圣道灭定(至)不尔烦恼亦应在故。」

【此明二执伏断位次。圣道灭定。有学二乘也。顿悟
渐悟。有学菩萨也。我执巳伏。种子未断。唯以在道
在定。及智现前。方得伏故。馀时我执现行还起。无
学二乘。独断烦恼。證罗汉果。说彼我执。巳永断故。
未断所知。故唯法执。渐悟菩萨。法智不前。唯起法
执。我执巳断。故不复起。设问云。渐悟菩萨。所有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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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前说巳伏。今何名断。答云。八地以上等。谓渐悟
菩萨。前七地中。皆名有学。巳得二空。初转二智。未
常在观。唯得间起。故彼我执。说名巳伏。有时还起。
若登八地。渐悟菩萨。皆名无学。舍含藏识。我执永
伏。决定不行。故名巳断。二乘回心。行同此地。彼之
我执。亦永不行。名巳永断。彼烦恼种。巳永断故。唯
法空智。不现前时。犹起法执。以智不前。不相违故。
如有下。引證前义。唯有所依所知障在者。以烦恼
障。依所知障起。故断烦恼。所知犹在。是现非种者。
證前犹起法执现行。非是种子。不尔者。谓若非我
执永断永伏。彼所依所知障在。烦恼亦应在故。】

「法执俱意于二乘等(至)馀不摄者皆入此摄。」

【明大小乘。于此法执。有差别义。二乘独断烦恼。唯
證人空。故于法执。不名为染。亦不名有覆。以不障
彼智故。菩萨双断二障。双證二智。于法执意。名有
覆无记。以障彼智故。是异熟生下。明第七识。同转
识故。名异熟生。不同第八。及前六识。同招引满。名
异熟果。此显第七。从彼转生。名异熟生。问。何名异
熟生。答。此异熟名。通而不局。色心诸法。皆可名故。
如增上缘。馀缘不摄者。皆入此摄。
△二别释差别
竟。下三證有识体分二。一问答总标。】

「云何应知此第七识(至)圣教正理为定量故。」

【由彼小乘。执唯第六。未来名心。过去名意。现在名
识。无别第七。别名为意。故有此问。答中先总标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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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文别引教理为證。
△一问答总标竟。下二引正
教理分二。一引圣教。】

「谓薄伽梵处处经中(至)前巳广说故不重成。」

【谓小乘说。未来名心。过去名意。现在名识。虽种种
别。唯一第六。无第七故。是故论主。引经中语。證有
第七。如是下。释上三名。虽通八识。而随胜显。各定
一名。故以第八。别名为心。以具积集集起义故。第
七名意。是思量义。以彼因中。恒思执我。无漏位中。
恒思无我。及缘真如。于果位中。恒缘诸法。平等转
故。故云缘藏识等。馀六名识者。是了别义。以前六
识。易了名粗。转易名动。不续名间。六识各有所缘
名别。如入下。引经證三名别义。又大乘下。总结诸
大乘经。说此第七。皆别有体。大乘至教。前巳广说
者。谓初能变识中。巳广引过。故不重成。】

「解脱经中亦别说有(至)恐厌广文故不繁述。」

【复引小乘经中颂言。證有第七识。前二句。颂有漏。
谓第七识。恒时染污。皆由诸惑与俱生灭。后二句。
颂无漏。若解脱者。谓染第七识。由对治道。断尽烦
恼。得其解脱。诸惑下。谓断种子。曾为过去。当为未
来。彼经下。复引解脱经中自解之词。言无自性者。
是无种子也。若彼烦恼。不断种子。灭现行时。名为
过去。未起现行。名为未来。今云三世无者。是永断
彼自性种故。现无者。灭现在行也。亦无见在下。谓
不见在过去未来。种子皆灭矣。如是下。总结。引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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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有第七识者。大乘小乘。诸部皆有。文繁不引。

一引圣教竟。下二引正理分二。一结前标科。】

「巳引圣教当显正理。」

【谓前巳引大小乘教。證有第七别名末那。复当显
理。推明第七。别有实体。
△一结前标科竟。下二正
释引理分七。一引不共无明分二。一正释不共。】

「谓契经说不共无明(至)许有末那便无此失。」

【缘起经说。有四无明。一现。二种。三相应。四不相应。
或有为二。共及不共。今言不共者。谓此微细恒行。
行相难知。覆无我理。蔽无漏见。名覆真实。谓诸下。
释成覆蔽真实义。一切分者。摄论云。是善不善无
记位中。常随缚处。又彼念念执我。迷无我理。故名
迷理不共无明。如伽陀说者。引證前义。谓真实义。
及真如心。一切众生。平等共有。以有染法。故常能
为障碍。使真义不生。问。何法能为障碍。答。谓不共
无明。于善等一切分位。与第七识俱。故能为障碍。
复引经證不共无明。令诸有情。恒处长夜。曾无醒
觉。故异生位。有暂不起。或行不行。便违经义。此依
下。谓此恒行不共。依第六识。皆不得成。恒染污义。
应此恒行。依第六识。反成间断。彼第六识。依此无
明。反恒染污。许有末那。无此过失。
△一正释不共
竟。下二问答广辩。】

「染意恒与四惑相应(至)如无明故许亦无失。」

【问此意俱。共有四惑。何独无明。名为不共。初有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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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未正。次有义下。正理破前。既非根本。何随烦恼
不说此三。又三心所。十烦恼摄。处处说意。四惑俱
故。何非根本。应说下。答上问意。谓此四中。无明是
主。独名不共。言从无始际者。显此无明。长夜常起。
恒内惛迷者。明一切时。不了空理。曾不省察者。彰
恒执我。无循返时。痴增上故者。总显痴主。有自在
义。故名不共。此俱下。谓见等三。由非主义。应名相
应。若得为主时。亦应名不共。亦如无明。许亦无失。】

「有义此痴名不共者(至)对馀痴故且说无明。」

【有义下。非理。若尔下。正义破前。若唯此有。名不共
者。唯彼有者。亦名不共。故不共名。依殊胜立。非互
所无。名为不共。谓第七下。释殊胜义。馀识非有。唯
依第七。立不共名。既尔下。执者难。谓既依第七有
殊胜义。名不共者。此见等三。亦依第七。何独无明。
为不共耶。论主答云。以依主义。独名不共。或许馀
三。亦得不共。以对馀识相应痴故。且说无明有不
共义。】

「不共无明总有二种(至)独行不共此彼俱有。」

【此明不共有二。恒行不共者。唯第七有。故曰恒行。
以第七识。无间断故。馀识所无。故曰不共。独行不
共者。不共馀九烦恼起。故曰独行。此识非有。亦名
不共。复引瑜伽二义差别。显于贪等有俱不俱。立
此相应。及独行名。故他处言。不共无明有三。一独
行不共。不与贪等俱。二相应不共。恒与贪等俱。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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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行不共。不与第六间断者俱。唯与第七俱。独行
无明。复开二种。言是主者。自能分别也。故见所断。
复引经證。诸圣有学。断见所断。分别起惑。不造业
者。即是断此是主独行不共无明惑故。言非主者。
不自为主也。无分别义。显是俱生。故修所断。言亦
修所断者。意兼见所断故。以共小随。是分别起。故
说忿等。通见所断。言馀部者。即是主非主二部也。
以非恒行不共。故曰所无。言此彼者。此即非主。彼
即是主。以独行不共。即此彼二。故云此彼俱有也。
又古德云。独行有二。一者是主独行。二者非主独
行。不与小随俱。名为是主。不与贪等馀九俱。名为
独行。若与小随俱。名为非主。以小随十。自类不俱。
各自为主。既与彼俱。不得主故。亦不与馀九俱。亦
名独行。是主独行。唯见所断。非主独行。通见修断。
以共小随。见所断故。
△二问答广辩竟。通上一不
共无明竟。下二眼色为缘。】

「又契经说眼色为缘(至)极六识随一摄故。」

【引经推义。證第七识。名为意根。谓若无此。第七识
者。彼经中说。意法为缘。生于意识。彼意非有。以彼
意根。必第七故。复以五识。各有所依根法。證第六
识。亦必有根。此识若无。彼第六识。根法宁有。恐彼
转计。胸中肉团。状如蕉蕾。名为意根。故此抑云。不
可说色。为彼所依。意非色故。又若以色为依者。意
识应无根之随念。识之计度。二种分别。以彼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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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分别故。亦不可下。反覆比例。显有第七。为意根
义。由此下。结显意识有根。證有第七。显自名者。以
意识名依意根立。如前五识。依五根立。各自有名
识不相滥。设问云。等无间意。岂非六识所依之根
耶。答云。等无间缘。不摄增上缘。以增上缘。是生识
之根。等无间缘。是前灭之识。巳上所论六种根者。
极成六种识。各随一根所摄。
△二眼色为缘竟。下
三思量名意。】

「又契经说思量名意(至)巳灭依此假立意名。」

【引经推义。證第七识。是思量意。谓若有云。思量名
意岂非等无间意耶。释云。意识现前。等无间意。巳
灭。巳灭名过去。故云理非有故。体既非有。彼思量
用。定不得成。如何经说思量名意。若谓下。破转计
假说不成。以无正思量。不得立假说。依正假立义。
文中故知别有下自释。复转计云。谓现在时思量
曾有。经说名意。以遮上节过去非有之失。论主破
云。若谓现在思量过去事。尔时名为识。彼经宁说
思量名意。故知下。释成有正思量。依之假立意名。
由此末那。恒审无间。故诸八识前巳灭念。依此假
立无间意名。以取前后生灭。中无间耳。
△三思量
名意竟。下四无想灭定。】

「又契经说无想灭定(至)是故定应别有此意。」

【引经推义。證第七识。无想恒有。谓彼二定。俱灭六
识。心及心所体数无异者。体即心王。数即心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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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灭故。故曰无异。若无下。显凡圣无差别义。意在
反显有染意故。于二定中。一有染意。名为凡定。一
无染意。名为圣定。若无此识。二定何别。馀乘转计。
谓加行等。有差别故。二定有别。论主破云。彼差别
因。由第七有。若无染意。彼因亦无。杂集论云。二无
心定。具足五门。一所依故。初起处所。二自体故。各
别有体。三假立故。各立假名。四作意故。各有加行。
五地故。所居界地。论云加行者。即彼作意故。界地
者。即彼地故。依等。所依。自体。及假立故。二无心定。
于彼五门。各有异者。由第七故。若无第七。五门差
别。俱不得成。是故下。结显必有第七识义。
△四无
想灭定竟。下五无想有情。】

「又契经说无想有情(至)由斯贤圣同诃厌彼。」

【引经推义。證有第七。染污义成。言一期者。一报终
始也。谓彼天中。五百劫来。心心所灭。而名有染者。
以有此意。恒起执故。若无此意。彼天长时。无六转
识。我执便无。何名有染。非于下。复以理推。我执必
有。摄论云。曾不见有具烦恼者。一期生中。都无我
执。彼无下。亦以理推。我执必有。谓彼天人。灭六识
时。作涅槃想。自谓巳得阿罗汉果。报尽寿终。六识
还起。俱生贪现。谓阿罗汉。身遭后有。故诸圣者。同
所诃厌。设彼转计。第六意识。能起我执。何须第七
方得起耶。故难云。初后有故等。谓彼天中。初生起
时。半劫有识。然后方灭。最后半劫。六识还起。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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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尽。故云。初后有识。而起我执。无如是失。中间长
时。四百九十九劫。无第六识。而起我执。是有过失。
设彼救云。去来既有意识。何必第七。复破云。去来
有故等。谓前初生即灭。名过去。非是常有。最后未
生名未来。非是现在。彼去来世。非同现在长时。而
此长时。无六识故。恒起我执。是有过失。所得无故
下。摄论云。非生刹那。现起意识。我执所依。为识引
故。名有我执。我执所依。俱谢灭故。势引亦无。意以
所得为六识。能得为我执。故破云。所得无故。能得
亦无。不相应等。恐彼转计。故先抑之。藏识无故下。
摄论云。我执习气。在身相续。亦不应理。色法受熏。
不应理故。无堪能故。意谓馀乘执无藏识。何得受
熏。若不受熏。宁有熏习。故破云。藏识无故等。故应
下。结成彼天。定有染意。
△五无想有情竟。下六异
生善染。】

「又契经说异生善染(至)此意未灭时识缚终不脱。」

【引经推义。證有第七恒起我执。谓诸有情。善染无
记三性心时。恒带我执。于染净法。不能忘相。谓异
生下。释上恒带我执。谓有情类。于善等三性心时。
前六转识。在外门转。作善染业。而内第七。念念执
我。能作善染。令六识中。所起施等。六种善业。及贪
等染业。俱不亡相。故瑜伽下。證有末那。不得解脱。
谓前六识。无始时来。恒以第七。为染净依。故名依
止。由斯依止。念念执我。令前六识。了境相时。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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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脱。末那灭巳。不起我执。前六于境。方得解脱。言
相缚者。于境不达。如幻事等由有末那。念念执我。
令前六识。与念相应。于诸境相。明记不忘。由斯见
分。缘相分时。境相所拘。不得解脱。不自在者。无解
脱义。故名相缚。依如是下。引證上义。前二句。颂第
七识。与前六识。作所依止。后二句。颂七执我。令前
六识。终不解脱。】

「又善无覆无记心时(至)勿学无漏心亦成有漏故。」

【复以理推。善无记心。若无第七。恒起我执。彼二种
心。应非有漏。因中无漏。亦唯善与无记心故。设彼
转计云。六识中俱。烦恼现行。即成有漏。何要第七。
故此释云。善与烦恼。更互生灭。名自相续。善心起
时。必无烦恼。故知烦恼。与彼善等。不俱起故。由彼
烦恼。巳灭名过去。未生名未来。故又难云。去来烦
恼。必不现前。若为缘缚。理非有故。非由他惑者。显
是第七。念念执我。故成有漏。勿由他解者。显是第
七。念念无我。故成无漏。应知有漏无漏。皆由末那。
若无第七。二俱不成。恐彼转计。别有一法。名不相
应。现相续起。善无记心。成有漏法。故先抑云。又不
可说等。何则。彼不相应。非实有体。巳极成故。何更
执为。亦恐转计。有漏法生。从有漏种。得有漏名。故
复抑云。亦不可说等。何以故。彼种先无因。可成有
漏故。谓有漏种。必第七识。执我为因。若无第七。因
尚先无。何得漏种。生有漏法。非由漏种。彼成有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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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牒上巳破意也。勿学无漏心。亦成有漏故者。抑
彼转计也。谓勿以学者无漏心亦得成有漏故。设
若有云。有漏善心。是烦恼引。故可为因。下文答释。】

「虽由烦恼引施等业(至)故知别有此第七识。」

【此是释词。谓烦恼时。受诸苦恼。由苦恼故。发起善
心。行施等业。名引施等。又烦恼时。善不生故。善心
起时。烦恼灭故。故云。而不俱起故。非有漏正因。意
显第七。为彼正因。故又云。以有漏言。表漏俱故。有
漏正因。文中自释。又无记下。释上无记。不同善心。
由烦恼引。若无第七。如何说彼。得成有漏。然诸有
漏下。释成有漏正因。必第七识。谓第七识。与自相
应现行烦恼。俱生俱灭。由第七故。烦恼恒行。由见
等故。第七执我。名互增益。于念念中。互相增益。由
此熏成。有漏法种。后时从种。现起有漏。故有漏种。
第七为因。异生既然。有学亦尔者。例明凡圣初起。
有漏义同。无学下。例显无学有漏亦同。谓无学人。
虽非漏俱。先有漏时。亦由第七。念念执我。熏成漏
种。成有漏故。复从有漏。引起无漏。證无学果。于理
无违。由有下。结成有漏。必因末那。显第七识。各别
有体。
△六异生善染竟。下七结成證义。】

「證有此识理趣甚多(至)而识类别实有八种。」

【释上所引经语。皆是摄大乘中论意。理虽甚多。略
述六种。以开来学。令有智者。随喜信受。然有下。牒
释经义。谓有据经唯说六识而起执者。应知彼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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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世间说。随世流转。唯六根故。故依六根。唯说六
识。而识类别。实有八种。岂执六识。无第七耶。
△七
结成證义竟。通上二能变竟。下三能变分二。一牒
科标问。】

「如是巳说第二能变第三能变其相云何。」

【此中结前第二能变。复问第三能变。故云其相云
何。
△一牒科标问竟。下二举颂酬答分三。一能变
本识分二。一举颂答。】

「颂曰次第三能变(至)了境为性相善不善俱非。」

【此陈颂本答前问意。前二句。谓第六识。必同前五
缘粗显境。而有触受。及爱取生。能成后有。故合六
种。为一能变。了境为性相者。谓前六识。自性了境
即能了境。是彼行相。善不善俱非者。俱非。即无记。
谓此六识。三性皆具故。
△一举颂答竟。下二解颂
意分三。一六种本识。】

「论曰次中思量能变识后(至)故六识名无相滥失。」

【此中总标第三能变。六种合成。识虽一体。而随根
境种类差别。立六种名。谓名下。释上六名。随六根
立。乃至者。略其词也。谓眼识。耳识。鼻识。舌识。身识。
意识。眼等是根。识即自体。故此六名。随根建立。具
五义故。五谓依发属助如根者。释立名五义也。谓
依根之识者。依根处所。识得生故。属根之识者。由
识种子。随逐根故。助根之识者。由识有无。根损益
故。如根之识者。俱有情数之所摄故。巳上四义。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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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主释。唯根所发识。又为一例。名依士释。士即子
也。根虽发识。根得父名。根唯照境。故劣。识虽名子。
识能了境。故胜。依胜立名。名依士释。六离合释云。
父取子名。名为依士。所依劣故。设问云。前六转识。
俱依意转。何独第六。名为意识。故下答云。虽六识
身。皆依意转。然随不共所依之根。立意识名。由前
五识。依五色根。则第六识。唯依于意。以取六识。无
相滥失。或唯下。重释上义。第六依意。独名意识。不
同前五。兼依色根。然名意识。辩识得名。非彼心及
意识之例。彼心意识。各具一义。心持种故。意思量
故。识了别故。今言意识。唯了别境。故不为例。或名
色识下。复释随境。亦立六名。乃至者。亦略词也。谓
名色识。声识。香识。味识。触识。法识。随境立者。顺识
所了六境义故。谓于下。释上六识了境别义。谓前
五识。各别了境。第六意识。同五所了。以法尘者。即
是色法。乃至触法。名为法法。故说法识。通能了别
一切诸法。各别了境。名不相滥。】

「此后随境立六识名(至)此所缘境义便当说。」

【释上依境立六识名。唯有漏位。以未转依。各别缘
故。若巳转依。一根发识。缘一切境。色识等名。互相
溷滥。故但随根。立六种名。巳转未转。俱不相滥。庄
严论下。引證诸根互用义。复有难思妙力。故云且
依粗显。以五根境。相粗显故。佛地下。引證难思化
力。三业化。合有十种。身化有三。一现神通化。二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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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生化。三现业果化。语化亦三。一庆慰语化。二方
便语化。三辩物语化。意化有四。一决择意化。二造
作意化。三发起意化。四领受意化。领受化中。复有
四记。一一向记。如人问天。亦答于天。二分别记。如
人问天。答云。清气为天。三反诘记。如人问天。诘云。
何者为天。四默置记。如有人问。默然不答。设问云。
第二能变中。颂说依彼转缘彼。此颂何不言依缘
耶。故答云。然六转识。所依六根所缘六尘。粗显极
成。故此颂中。不说依缘。然前论中。随根义便。巳说
所依。下文境便。亦当解说。有所缘义。
△一六种本
识竟。下二了境性相。】

「次言了境为性相者(至)馀所依了如前巳说。」

【此释第三能变自性行相也。释义有三。一以了境
正释自性。谓六种识。各各所有自證分体。性能了
境。故说了境。为识自性。二以了境正释行相。即六
转识。各有见分为自性行。行能了境。复说了境。为
行相故。三以了境。兼释别名。以心意识。各别有名。
集起名心。思量名意。别说了境。名为识故。如契经
下。引證六识之名。皆以了别自境而立。彼经下。释
契经说。眼等诸识。各别缘境者。是未转依义。不共
所依者。五色根也。未转依者。有漏位也。见分了者。
识所缘境。各别义也。馀所依了者。即转依位中。诸
根互用。如前章巳说。谓彼经说。一根唯缘一境。是
未转依。若巳转依。诸根互用。
△二了境性相竟。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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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性相应分二。一正释三性。】

「此六转识何性摄耶(至)俱不相应无记性摄。」

【问答以明六种转识。三性俱通。故先标数。言俱非
者。无记性也。谓是非善。及非不善。以显三性。三种
别名。三种别义。文中自释。初能为下。释善性。此世
他世皆顺益者。善性易世不改也。乐果此世非他
世者。果随业转。业有尽故。不名善性。唯名善果。次
能为下。释不善。不善自性。及恶趣果。释义同前。于
义不善下。释无记。以不记善。不记不善。名无记故。
此六下。谓前六识。元非善染。由与善染心所相应。
成善染性。俱不相应。名无记性。应知识体本净。由
与善染心所。相应不相应故。立三性名。
△一正释
三性竟。下二举执辩破。】

「有义六识三性不俱(至)非一生灭无相违过。」

【此意未正。谓前六种识。三性不俱起。以同外门。故
互相违。五识下。举一识不能齐起三性为难。谓前
五生。必由第六为分别依。生则俱生。所缘同境。成
善成染。亦由第六。若许前五体性各别。三性俱者。
六既同五。亦通三性。岂不违理。瑜伽下。牒释论说
诸识一时俱起三性。是依多念前后起说。即如一
心非一生灭。亦前后起。故此于彼。无相违过。】

「有义六识三性容俱(至)前所设难于此唐捐。」

【此义正理。谓前六识。三性俱起。言率尔者。瞥然起
也。等流者。念念同类也。或多或少者。有起未起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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谓此五识。瞥然起时。眼或缘善。耳缘不善。馀或无
记。是三同起。率尔等流。有五种心。一率尔心。谓闻
法创初。遇境便起。二寻求心。于境未达。方有寻求。
三决定心。知有法体。而起决定。四染净心。法诠欣
厌。而起染净。五等流心。念念缘境。前后等故。又解
深密经。及决择分说。五识同时。必有分别意识俱
时而转。故眼俱意。名率尔心。初率堕境故。此既初
缘。未知为善为恶。为了知故。次起寻求。与欲俱转。
希望境故。既寻求巳识知先境。次起决定。印解境
故。既决定巳。识界差别。取正因等相。于怨住恶。于
亲住善。于中住舍。染净心生。由此染净意识为先。
引生眼识同性善染。顺时而起。名等流心。如眼识
生。耳等识生亦尔。此五种心。于八识中。前五识有
四。除寻求心。无分别故。第六具五心。第七无率尔
寻求心。有决定染净等流三心。第八有率尔决定
等流三心。或说前五唯率尔等流二心。义犹未尽。
以前五识。既与定俱。宜有决定心。又通三性。宜有
染净心。故云有四。五识与意下。释不同性。唐虚也。
捐弃也。谓五与六。虽定俱生。而善等性。不定同五。
则汝前难一识三性。虚弃其功矣。】

「故瑜伽说若遇声缘(至)亦缘五境不说同性。」

【引證不与前五同三性义。谓出定者。若遇声缘引
定起时。意识既同定起。是通善性。馀耳识生。于性
不定。故六与五。性必不同。非唯彼定下。释成等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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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中耳识。领受音声。非意识故。等持位中。五识有
故。非取声时下。释成等引位中意识引定。此定不
独意识导引。亦起相应乐欲心所。然后方出。在定
耳识下。明定中瞥然闻声。心必散乱。乃大随烦恼
之一。名不善性。未转依者。即有漏位。瞥然堕心。是
无记性。以有漏位。心昏昧故。故五与六。性不定同。
由此下。结显五六不同性义。】

「杂集论说等引位中(至)巳永灭除戏论种故。」

【释论中所说。定有三位。谓入住出三。住名等持。出
入二位名等引。论说多分。即是入定出定二分。意
显在定一分。亦有五识。故上文说。在定耳识。率尔
闻声。又下论云。遮等引故。说性散动。非遮等持。故
容有定。若五识下。释上三性同起。言偏注者。但随
一性也。不随彼善染。唯是无记故。故六转识。三性
容俱者。结显有漏。前六转识。三性同起。无漏位中。
唯是善性。设问云。自在位中。亦有色心。既有色心。
宜通三性。何唯善性。答云。佛色心等。道谛摄故。道
谛摄者。释唯是善。离戏论种。显无不善。无记种故。

△二举执辩破竟。通上一能变本识竟。下二相应
心所分三。一略标六位分二。一问颂答。】

「六识与几心所相应(至)随烦恼不定三受共相应。」

【举颂总答问意。以标六位。及受相应。故前三句。总
颂心所。有六位别。第四句。别颂三受。亦共相应。

一问颂答竟。下二解颂意分二。一释六位分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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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相应义。】

「论曰此六转识总与六位(至)皆于所缘兼取别相。」

【总与六位心所相应者。言总意别。此中以能变论
之。故将八识分三。即合前六为一能变。是为言总。
若以转智言之。即将八识分四。故分前五第六为
二心品。是为意别。此言总与六位相应者。依意识
言。若依五识。止具三十四心所。馀十七心所。不与
相应。不可据此。违害馀义。恒依心起下。释相应义。
谓诸心所。是我心之所有。立我所名。心于所缘下。
释依义立心所名也。以心取总相。心所取别相。助
成心王所不能取之别事。故得所名。又言亦取者。
显心所法。取总别故。如画下。喻上王所助成。师喻
心王。资即弟子。喻心所法。模喻总相。彩喻别相。故
瑜伽下。引论中意。释上遍行位中五所。能了总别
相义。言此所未了者。谓此心王。未了之事。心所能
了。故总释云。即诸心所。取所别相。以该触等四所
了别相也。馀处复说者。释别境位五种心所。缘总
别义。定慧双释者。以彼同一所观境故。
△一释相
应义竟。下二释位数名。】

「虽诸心所名义无异(至)由此五位种类差别。」

【此释六位。合五十一所。差别名数。一切心中下六
句。释上六位差别之义。如次应知。然瑜伽下。释彼
论不立六位。以根随二。合一染位。故唯有五。复引
瑜伽辩五位中。义有差别。四一切者。谓一切性。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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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地。一切时。一切俱。俱者。即八识俱通也。遍行具
四者。三性皆具。九地皆在。一切时有。八识俱通。别
境初二者。以通三性。及九地故。善唯一者。唯一切
地。皆通善故。染四皆无者。于三性中。唯不善故。于
上八地。伏不起故。染法是有间断。非一切时有故。
染于八识。不俱通故。不定唯一者。由善不善性。方
名不定故。故不定位。唯通一切性。由此下。总结五
位。义有差别。
△二释位数名竟。通上一释六位竟。
下二释三受分四。一正释三受。】

「此六转识易脱不定(至)非逼非悦名不苦乐受。」

【总标六识三受相应。文中别释。言易脱者。是间断
转变义。不定者。于欣厌舍。不专一故。故皆容与三
受相应。以彼三受。恒转变故。皆领下。释三受名义。
非二中容。非逼悦等。皆释舍受。义及名故。违境顺
境。释苦乐受。
△一正释三受竟。下二总别各分。】

「如是三受或各分二(至)苦受亦由无漏起故。」

【此明三受各分二义。即如苦受。有身苦受。心苦受。
乐舍亦然。三皆属身心。故各分为二。别依身者。以
前五识。别依五根。总名身故。唯依心者。以一意识。
唯依意根。亦是心分。故唯依心。又三下。复以三受。
各分有漏。及无漏受。名为二故。谓有漏苦。无漏苦。
乐舍亦然。设难云。既称无漏。何名为苦。故释云。苦
受亦由无漏起故。以修无漏时。方知世谛苦。】

「或各分三谓见所断(至)又学无学非二为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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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各分三者。如说见所断苦。修所断苦。非所断苦。
乐舍亦然。又学无学下。复别分三。如有学乐。及无
学乐。并非二乐。苦舍亦然。非学非无学。名非二故。
学者无记法。无学无记法。名为非学非无学法。】

「或总分四谓善不善(至)故知三受各容有四。」

【总分四者。善即乐受。不善苦受。有覆无覆二无记
受。唯以舍受分为二种。各分四者。谓善舍受。不善
舍受。有覆无记舍受。无覆无记舍受。苦乐亦然。五
识下。明有覆无记。通苦根义。谓五识中。俱生贪痴。
纯苦趣中。俱生烦恼。不发业者。但名有覆无记。非
是不善。以不发业故。彼皆容与苦根相应者。显是
有覆无记苦也。瑜伽下。引證有覆无记。通三受义。
谓有覆无记苦。乐舍亦然。若通下。牒前身心二受。
證成无覆无记。善与不善。有覆无记。四法。皆与三
受根相应。言一切识身者。谓前五识。取五尘境。名
为身受。身是异熟果。名无覆无记性。言遍与一切
根相应者。一切根。即苦乐舍根。谓无覆无记苦。无
覆无记乐。无覆无记舍。證容各分四法中一法。通
三受也。不通一切识身者。是除去身受。意地一切
根相应者。意地是心。取法尘境。名为心受。通善不
善。有覆无记。各与三受相应。谓善苦受。善乐受。善
舍受。不善苦受。不善乐受。不善舍受。有覆无记苦
受。有覆无记乐受。有覆无记舍受。此證容各分四
法中三法。各通三受也。杂集下。复引證不善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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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无记苦受之义。故知下。结上引證各分四义。】

「或总分五谓苦乐忧喜舍(至)无分别故平等转故。」

【总分五者。以苦分忧。乐分喜故。三中下。释苦乐各
分义。谓逼身名苦受。悦身为乐受。以无分别。及尤
重故。逼心名忧受。悦心名喜受者。以有分别。及轻
微故。不苦不乐下。释上舍受不分义。如文可知。

二总别各分竟。下三苦乐有无。】

「诸适悦受五识相应(至)尚名为忧况馀轻者。」

【先明乐受。于身于心有差别义。言近分者。谓初二
禅。各有三天。每前二天。未得遍满。故名近分。言根
本者。每第三天。悦身名乐。悦心名喜。彼初二禅虽
唯名喜。以悦身故。亦可名乐。三禅近分。同初二禅。
虽未满彼妙乐地中。以忻慕彼。安静尤重。亦可名
乐。诸逼迫下。次明苦受身心别义。五识名苦。于理
无违。意识无苦。此义未正。苦乐侵心。亦可通故。诸
圣教下。引證唯忧。无苦根义。瑜伽下。复引论證。异
熟。即第八。异熟生者。即前六识。言无间者。第八前
六。不相离故。前五苦受。意识唯忧。故云相续。又说
地狱寻求伺察。必与忧俱。鬼趣傍生。亦有忧故。言
一分者。鬼有纯苦。及分苦故。傍生亦尔。故知下。结
显经论。尤重戚受。尚不名苦。况馀轻者。不名为忧。】

「有义通二人天中者(至)岂不容舍彼定不成。」

【此义正理。意地有苦。亦通忧故。于五趣中。有差别
故。人趣天趣。唯忧根者。非尤重故。若傍生趣。及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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鬼趣。杂受名忧。纯受名苦。轻重可分故。梵音捺落
迦。此云纯苦趣。纯受尤重。唯名苦故。以證纯苦。唯
是苦根。瑜伽论说。任运烦恼通三受者。以證意地
有苦相应。以任运时。不生忧故。萨迦耶见。此云身
见。谓瑜伽说。俱生身见。及边执见。唯无记性。以證
忧根。非无记摄。论主释云。彼身边见。既无记性。不
与忧俱。此纯苦处。亦无记性。应苦受俱。非忧根摄。
复引證云。论说忧根。非无记故。又瑜伽下。复引纯
苦无忧根义。诸根。即五受根。馀三下。论主自释。谓
彼论说。馀三言。即是乐喜忧根。以纯苦处。必成现
行舍受。岂不容舍受。乐喜忧三根。定不成就。以乐
喜忧。不与纯苦舍受俱转。】

「宁知彼文唯说容受(至)为第八者亦同此破。」

【宁知下。意地无苦师难词。论言容受。即舍受。以容
苦乐。名舍受故。谓汝宁知瑜伽论文。唯说容舍受。
应不说彼定成意识相应乐喜忧根。复云。彼六容
识。有时无故。六容识者。即彼苦处相应舍受六种
识也。有时无故者。谓若无舍受时。亦有忧根。不应
下。论主牒执难破。谓不应彼论唯说容舍受。通说
意地有忧根者。牒执意。无异因故者。是破词。谓苦
乐舍。同无记性。是无分别。共与一识相应。若通忧
根。是有分别。一识为因。难通二义。故云无异因故。
恐转计云。论依舍受。说通忧根。论主难云。若依舍
受。通忧根者。第八识与舍受相应。如何说彼忧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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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成第八相应根也。若谓下。复恐转计。前五转识。
有间断故。非忧根俱。唯第八识。恒相续故。与忧相
应。故纯苦处。亦有忧根。论主难云。闷绝等位。第八
相续。宁有忧根。若有忧根。何名闷绝。有执下。结显
第八唯是舍根。非忧苦故。】

「设执一形为第八者(至)故馀三言定忧喜乐。」

【彼谓形身第八执受。则苦乐受。宜与第八相应。论
主破云。理亦不然。形不定故。谓彼地狱。恶业所招。
随业变化。非谓一定。有形体故。彼由下。释彼业招。
容无形义。谓五根门。恒受业苦。定成眼等五业报
根。别执一形。无所用故。非于下。释形无用义。不求
淫欲者。显无乐喜根。由斯下。结显第八唯是舍受。
以破前执第八有苦根义。如极乐下。例明极苦。无
有忧根。结显论中。说馀三言。定忧喜乐。】

「馀处说彼有等流乐(至)恐文增广故不繁述。」

【通释馀义。谓馀处说。纯受苦处。有等流乐。如热地
狱。猛火暂歇。或见清泉流水等境。亦名为乐。而实
非乐。故名等流。依世流转所说乐义。或彼通说馀
杂受处。有等流乐。非说无有异熟果报乐者。无果
报乐。名纯苦故。然诸圣教下。通释前师所引教意。
戚受忧根。依多分者。显有少分亦通苦根。或依流
转忧戚说故。无相违过。瑜伽下。释前论说忧根相
应。皆依世间流转门说。非实忧根。又彼下。释彼论
说意俱苦受。与忧同类。假说名忧。而实是苦。复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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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意云。或说苦根损身心故。虽苦根摄。依于心义。
而亦名忧。其实是苦。如近分喜。依于身义。而亦名
乐。其实是喜。显扬论等。具显此义者。通结馀论。亦
如上义。然未至地下。释上说乐。皆是假说。未至三
禅。无乐根故。十一根者。对欲界地。初二禅说。前五
第六。各四除乐。共有八根。第七八识。各唯舍根。共
有十根。地狱身心。共是苦根。故有十一。唯据苦等
五受根释也。或无漏位。有十二根。谓信等五根。意
喜乐舍。共成九根。三无漏根。则有十二。未至乐地。
故除乐根。唯有十一。或有漏位。亦十二根。谓眼等
五根。男女二根。命根。意根。苦乐舍三。则有十二。未
至乐地。故除乐根。唯有十一。此据二十二根释也。
以十一根义。未有的据。故三释俱存。俟更参考。由
此下。结显论说意地苦根相应无失。此等下。总结
前义。
△三苦乐有无竟。下四举执辩破。】

「有义六识三受不俱(至)诸佛巳断忧苦事故。」

【此中执意破词。俱与三性章中意同。故不重释。

四举执辩破竟。通上一略标六位竟。下二广显差
别分五。一遍行别境分三。一结前标问。】

「前所略标六位心所(至)且初二位其相云何。」

【此中结前略标六位义竟。起后广显六位差别。次
第解释。故问其相云何。
△一结前标问竟。下二举
颂总答。】

「颂曰初遍行触等(至)胜解念定慧所缘事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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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颂答前问意。初句。颂遍行位。第二三句。颂别境
位。第四句。释别境义。
△二举颂总答竟。下三解释
颂意分二。一释遍行。】

「论曰六位中初遍行心所(至)此等圣教诚證非一。」

【释第一句颂中触等五所。如三卷中。初能变下。广
说体性业用差别。故不重陈。复申问答。以明遍行。
教理可證。三卷中云。其遍行相。后当广释。文出于
此。此中下。先引圣教。證触受想思。四是遍行。以从
三和相应变故。故此四法。有遍行义。又契经下。引
證作意。亦是遍行。以有作意。识方生故。馀经下。复
引馀经。證此作意是遍行义。作意是心所。了别是
心王。以心心所。不相离故。显是遍行。此等圣教。诚
證非一者。结显圣教。證五遍行。诚非一种。引教竟。】

「理谓识起必有三和(至)馀非遍行义至当说。」

【凡为格物。必以理推。今推触所。定是遍行。谓根境
识。三法和合。定有触生。而彼三和。亦应触有。故心
心所。和合触境。必由触力。是遍行义。令心触境。理
应作意。诸心心所。由作意生。故知作意。亦是遍行。
受领顺境。令心等欢。领违令戚。领中令舍。若无领
受。心等起时。无随三境各起一相。此能令起。故是
遍行。诸心于境。取分齐相。必由于想。故想心所。是
遍行义。正因等者。等于邪因。取正造善。不正不善。
若无思时。心等起位。无随邪正造善等义。此能令
取。故是遍行。引理竟。由此下。结上五所是遍行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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馀非遍行者。显后别境。无此义故。
△一释遍行竟。
下二释别境分三。一正释五所。】

「次别境者谓欲至慧(至)由斯理趣欲非遍行。」

【总标五所名位次第。复别释义。显非偏行。云何下
问答以明欲心所体性业用。杂集论云。于所乐事。
彼彼引发。所作希望为体。正勤所依为业。初有义
下。以可欣释所乐。故即问云。于可厌事。欲彼不合。
欲彼别离。亦应有欲。何独可欣。名希望欲。论主答
云。此可欣欲。但于求彼不合离时。于自体上有可
欣义。非可厌事。亦有欣欲。故于下。结显欲非偏行。
以于可厌中容。及不希望。欲不起故。中有义下。以
可求释所乐。于欣求合。于厌求离。皆有欲故。于中
容下。结显欲非遍行。以中容境。及不希望。必无欲
故。后有义下。以欲观释所乐。谓欲观察是所乐故。
若不下。释非遍行。因境势者。随现有境而为所缘。
非希望故。故全无欲。由斯下。总结上来三义解欲。
皆非遍行。于上三义。词虽有别。义无乖反。】

「有说要由希望境力(至)故论说此勤依为业。」

【彼说未正。谓心心所。由欲生故。执为遍行。论主破
云。彼说不然等。谓诸圣教。唯说作意。能生诸识。不
曾说欲。生心心所。如说下。引经例破。如经说言。一
切诸法。以爱为本。岂爱能生。心心所耶。应知欲为
本者。欲起一切事故。或说善欲。能发正勤。勤行诸
善。欲为本故。论说此欲。勤依为业。是为诸法。以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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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本。非欲能生心心所故。】

「云何胜解于决定境(至)此应复待馀便有无穷失。」

【问答以释胜解心所体性业用。印定持守为体。馀
缘不能引转为业。谓邪正下。释决定义。邪正之教。
及邪正理。證据之力。于境审决印持。异缘不能引
转。说名胜解。故犹豫下。释此胜解。非遍行义。以犹
豫时。及非审决。无印持故。有说下。执为遍行。谓心
心所取自境时。于所缘境。无有拘碍。名为胜解。以
遍心等。是遍行义。论主破云。彼说非理。谓能不碍
者。即所缘诸法境也。所不碍者。即能缘心心所也。
胜解发起者。根缘作意缘也。岂唯由境。发胜解耶。
若由下。牒执难破。谓若由此境故。彼胜解发起。此
境应复待馀心生。便有心境互生之失。心境互生。
展转不巳。故云无穷。】

「云何为念于曾习境(至)足为后时忆念因故。」

【问答以释念心所体性业用。明记诸法。念之性也。
由明记故。因而定生。念之用也。谓数忆持下。释上
明记。及定依义。于曾未受下。释念心所非遍行义。
以未受境。及不明记。念不生故。有说下。执念心所
是遍行义。以心起时。必有念故。论主破难云。彼说
非理。勿于后时有痴信等。前亦有故。如七八识。转
依位中。前无有信。信亦得生。何用前有。七前有痴。
后决不生。岂前无因。故立前因。便为无用。推之前
有前无。俱不得为因。故以前亦有故。双难二计。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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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心所下。明前因不在有念。但想势力。足为因故。
又若前念令后念生。即等无间缘。此缘约主。唯是
心王。念是心所。非主义故。】

「云何为定于所观境(至)便无定起故非遍行。」

【问答以释定心所体性业用。专注不散为体。定久
慧生为用。谓观下。释上专注不散。智依为业义。俱
非者。非得非失也。即是对境无分别心。故名为定。
心专注言下。释上专注。非定一境。以住境时。无第
二念。故历诸境。皆名专注。以其境自往来。心恒专
注。若不下。谓定心所。亦非遍行。以不系心。定不起
故。】

「有说尔时亦有定起(至)如念慧等非即心故。」

【执定心所。有遍行义。谓不系心时。亦有定起。微隐
难知。应说诚言者。诚然有定故。又若令心和合趣
境。是遍行义。论主破云。理亦不然。是触用故。谓令
心触境。是触业用。岂定用耶。若谓下。重执遍行。谓
定令心。一刹那顷。不得易缘。定是遍行。复破云。一
刹那心。时之极少。自然无易。何定心所。令无易缘。
若言下。复执遍行。又破云。令心所缘。唯是作意。岂
定心所。令心所缘。有说下。谓定心所。是假非实。故
说即心。以经说定。名心学故。彼非下。论主破。谓彼
引经。非为诚證。以定摄心。令心一境。故经说为心
一境性。五根五力。及七觉支。八圣道支。皆摄此定。
如念与慧。各别有体。非即心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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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何为慧于所观境(至)定非遍行如信贪等。」

【问答以释慧心所体性业用。简择诸法。慧之性也。
决断疑情。慧之用也。谓观下。释上简择断疑。推求
释简择。决定释断痴。于非观境下。释非遍行。以愚
昧心。慧不生故。有说下。执慧心所。亦是遍行。谓愚
昧时。慧相微隐。故大受者。不能知微。触等欲等。名
大地法。触既遍行。欲亦应然。故说对法。大地法故。
诸部下。论主以正理辩破。部即位也。对法者。各配
其类。触等欲等。俱遍地故。名大地法。若论遍行。简
去欲等。若论别境。简去触等。故说对法。展转相违。
馀义如文。兹不繁赘。
△一正释五所竟。下二广辩
现起。】

「有义此五定互相资(至)谓不专注驰散推求。」

【初义未正。谓互相资。必俱起故。次义正理。谓五心
所。不定俱起。瑜伽下。引證。四一切中。无后二者。是
一切时。及一切俱。谓无同时。及俱起义。又说所缘
之境有四。能缘之心有五。非定俱起。应说下。论主
自立正义。谓或时起一。乃至或时起五。或有五种
俱不起时。故云不定。于所乐境。唯起希望者。无第
二义。胜解及念。应知亦然。初或于所观下。释所观
境。唯起专注。以专注言。即是定义。谓愚昧者。心多
散乱。为止散故。专注所缘。以愚昧故。不能简择。不
同圣贤。定慧等观。故于所观。唯起专注。设有问云。
既无简择。何有所观。论主答云。谓彼于定。起加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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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少从闻思。散乱方止。取说等持。缘所观境。言等
持者。即定也。或依多分者。非一境也。说是言者。是
说定言。戏忘天者。欲界天也。以欲乐时。东戏忘西。
在前忘后。虽名专一境。然起贪瞋痴。贪乃顺境。瞋
乃违境。痴非二境。岂专一境。而能起三。以喻定名
专一境。而境非一也。次或于所观下。释唯起慧。于
所观境。驰散推求。是简择义。不同前定。故无专注。】

「或时起二谓于所乐(至)及藏识俱此类非一。」

【或时起二。乃至合有十二者。谓于四境。次第双起
有十个二。一欲解。二欲念。三欲定。四欲慧。五解念。
六解定。七解慧。八念定。九念慧。十定慧。是于四境。
二所齐起。定有十数。颂曰。欲兼解念定慧四。解兼
念定慧成三。念兼定慧数当九。第十定慧十二有。
或时起三。乃至合有十三者。谓于四境。次第兼起。
有十个三。一欲解念。二欲解定。三欲解慧。四欲念
定。五欲念慧。六欲定慧。七解念定。八解念慧。九解
定慧。十念定慧。是于四境。三所齐起。亦有十数。颂
曰。欲解逢念定慧三。欲念复逢定慧参。欲定逢慧
数当六。解念加定慧八数。解定慧与念定慧。合有
十三数始足。或时起四。乃至合有五四者。谓于四
境。次第兼起。有五个四。一欲解念定。二欲解念慧。
三欲解定慧。四欲念定慧。五解念定慧。是于四境。
四所齐起。唯有五数。颂曰。一起前四二除定。三念
四解五欲尽。从慧逆除合五四。前后论文诚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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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时起五下。谓于四境齐起五种。总为一数。如是
下。结成总别句数。谓欲等单起有五句。起二起三
各有十句。起四有五句。起五为一句。共有三十一
句。或有心下。释成五所皆不起义。谓有心位。如非
四境。五皆不起。或时四境率尔堕心。五亦不起。藏
识于五非相应故。亦不俱起。故五不起。此类非一。

△二广辨现起竟。下三分属诸门。】

「第七八识此别境五(至)不能推度无简择故。」

【此别境五。于第八识。有漏位无。第七有漏。唯有一
慧。二识转依。五俱相应。如前第二能变识中。巳广
说故。第六意识。与别境五。有漏无漏。皆相应故。有
义未正。谓前五识。与别境五。无相应理。缘巳得下。
释此五所。无相应义。如次应知。】

「有义五识容有此五(至)五识皆有作事智故。」

【论主正义。许前五识。容五相应。虽无下。释前五识。
亦有微细欲胜解念。如次应知。虽不下。释前五识
有专注义。设有问云。五识散动。何得有定。故释云。
遮等引故。说性散动。非遮等持。故容有定。等引者。
入定出定时也。此时五识。不容有故。等持者。住定
时也。以在定时。现量取境。同五识故。故容有定。虽
于下。释前五识。有简择义。眼耳二通。相应智性者。
證眼耳识。与慧相应。此二有慧。馀鼻舌身三识。准
此有慧无失。未自在下。结前有漏。五所或无。起后
无漏。五所定有。乐观下。释自在位。定有五所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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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识。一一如次。】

「此别境五何受相应(至)诸门分别如理应思。」

【问答以明别境会通五受。初有义未正。谓欲一心
所。与三受俱。除忧苦二受。以忧苦境。非所乐故。馀
解念定慧四心所。通馀四受。唯除苦受。审决。即胜
解。等者。等念定慧。以审决等。五识无故者。前五转
识。是苦受识。识既不与四心所相应。苦受亦不与
四心所相应。次有义正理。许欲等五。五受相应。由
前师执忧根不与欲心所俱。今引论證。与欲俱起。
以愁戚时。是忧根故。求欲證者。是欲心所。前执苦
根不与欲俱。今引纯苦希求解脱。显欲俱起。又欲
心所。必通第六意识。意地有苦。前巳说故。亦显欲
与苦根相应。论说贪爱下。重引论證欲与忧苦共
相应义。前执苦根无审决等。今引苦根与意相应。
意又相应审决等四。故苦与四。相应无失。又五识
下。展转破前审决等义。由斯下。结上欲等五受相
应。此五下。结显三性三界。及三学等诸门分别。一
一如理。词不复现。
△三分属诸门竟。通上一遍行
别境竟。】

成唯识论俗诠卷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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