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此染意相应烦恼应义等故不别说之。」
【释无学声闻永断烦恼义。谓修所断。有九九品。第
九地中。第九品者。名为下下。今染污意。相应烦恼。
最极微细。与彼品同。云势相等。必起根本最坚利
智。现在前时。此种方断。證阿罗汉。故说无学。永断
不起。二乘下。释回向大乘者。亦永断故。从初发心。
求菩提故。实是菩萨。以尽烦恼。等阿杂汉。故此颂
中。不别说菩萨。唯说阿罗汉灭定。出世道无有。
△
一问答正释竟。下二辩识有无。】
「此中有义末那唯有尔时藏识定二俱转。」
【安慧言。唯染位有第七识体。故说灭定。灭六尽七。
唯有烦恼。乃至杂染依者。皆显染位有第七识。又
言圣道等。三位无者。是说第七。不通净位。有义下。
护法师。引经證破。复以理推。谓无染时。第六意识。
如有染时。定有第七。为所依根。此显三位。有净第
七。论说下。复引论文。證有第七。恒俱藏识。若住下。
牒计难破。显灭定位恒有第七。复明圣道亦有第
七。谓住圣道。必有意识。作无漏中。圣定观主。故此
难云。若无第七。尔时藏识。唯意识俱。如何瑜伽论
说。若起意识。定有六七二识俱转。以此观之。圣道
亦有第七识俱。何执三位。无第七识。】
「显扬论说末那恒与许佛恒行如镜智故。」
【复引论證。染净位中。俱有第七识体。恃举为行者。
染污位中我慢心所也。以恃所执我故。自心高举。
【复以根义。證有第七。谓诸论说。前五转识。有所依
根。第六转识。亦应有根。故以第七。为第六根。若上
三位无第七识。为第六根。所立宗因。便俱有失。如
立宗言。第七识是有法。能为第六所依宗。因云识
从缘生故。喻如五同法。若无第七。是无有法能为
第六所依。则宗有失。若彼第六。无第七识。而自生
者。是无缘自生。则因有失。故云。所立宗因。便俱有
失。言亦有无依者。或有时亦无依也。谓前五识。与
第六识。同名转识。六若无依。五有时无。五恒有依。
六亦应尔。故诸论中。以五同法。證第七识。为第六
依。即此义故。是故下。总结三位。必有第七。圣教说
彼三位无者。但无染名。非无识体。如说下。喻上但
无染名之义。言四位者。即声闻。缘觉。菩萨。如来。虽
说四位无阿赖耶。但无含藏之名。非无第八识体。
故此第七。但无染名耳。
△二辩识有无竟。通上一
总释颂意竟。下二别释差别。】
「此意差别略有三种异熟识等起平等性智。」
【总标第七有三种相应名。然后释义。初通下。谓异
生位。我见烦恼。相应第七。则诸异生。念念恒起人
我见故。故名相续。上明恒起。下明间起。有学声闻。
及前七地一类菩萨。有漏心位。彼缘藏识。起人我
见。无漏心时。亦伏不起。次通下。谓诸异生声闻独
觉。所知障种。初未曾伏。相应第七。念念恒缘异熟
识体。起法我见。故名相续。上释恒起。下释间起。从
执。前说巳伏。今何名断。答云。八地以上等。谓渐悟
菩萨。前七地中。皆名有学。巳得二空。初转二智。未
常在观。唯得间起。故彼我执。说名巳伏。有时还起。
若登八地。渐悟菩萨。皆名无学。舍含藏识。我执永
伏。决定不行。故名巳断。二乘回心。行同此地。彼之
我执。亦永不行。名巳永断。彼烦恼种。巳永断故。唯
法空智。不现前时。犹起法执。以智不前。不相违故。
如有下。引證前义。唯有所依所知障在者。以烦恼
障。依所知障起。故断烦恼。所知犹在。是现非种者。
證前犹起法执现行。非是种子。不尔者。谓若非我
执永断永伏。彼所依所知障在。烦恼亦应在故。】
「法执俱意于二乘等馀不摄者皆入此摄。」
【明大小乘。于此法执。有差别义。二乘独断烦恼。唯
證人空。故于法执。不名为染。亦不名有覆。以不障
彼智故。菩萨双断二障。双證二智。于法执意。名有
覆无记。以障彼智故。是异熟生下。明第七识。同转
识故。名异熟生。不同第八。及前六识。同招引满。名
异熟果。此显第七。从彼转生。名异熟生。问。何名异
熟生。答。此异熟名。通而不局。色心诸法。皆可名故。
如增上缘。馀缘不摄者。皆入此摄。
△二别释差别
竟。下三證有识体分二。一问答总标。】
「云何应知此第七识圣教正理为定量故。」
【由彼小乘。执唯第六。未来名心。过去名意。现在名
识。无别第七。别名为意。故有此问。答中先总标举。
證有第七识者。大乘小乘。诸部皆有。文繁不引。
△
一引圣教竟。下二引正理分二。一结前标科。】
「巳引圣教当显正理。」
【谓前巳引大小乘教。證有第七别名末那。复当显
理。推明第七。别有实体。
△一结前标科竟。下二正
释引理分七。一引不共无明分二。一正释不共。】
「谓契经说不共无明许有末那便无此失。」
【缘起经说。有四无明。一现。二种。三相应。四不相应。
或有为二。共及不共。今言不共者。谓此微细恒行。
行相难知。覆无我理。蔽无漏见。名覆真实。谓诸下。
释成覆蔽真实义。一切分者。摄论云。是善不善无
记位中。常随缚处。又彼念念执我。迷无我理。故名
迷理不共无明。如伽陀说者。引證前义。谓真实义。
及真如心。一切众生。平等共有。以有染法。故常能
为障碍。使真义不生。问。何法能为障碍。答。谓不共
无明。于善等一切分位。与第七识俱。故能为障碍。
复引经證不共无明。令诸有情。恒处长夜。曾无醒
觉。故异生位。有暂不起。或行不行。便违经义。此依
下。谓此恒行不共。依第六识。皆不得成。恒染污义。
应此恒行。依第六识。反成间断。彼第六识。依此无
明。反恒染污。许有末那。无此过失。
△一正释不共
竟。下二问答广辩。】
「染意恒与四惑相应如无明故许亦无失。」
【问此意俱。共有四惑。何独无明。名为不共。初有义
下未正。次有义下。正理破前。既非根本。何随烦恼
不说此三。又三心所。十烦恼摄。处处说意。四惑俱
故。何非根本。应说下。答上问意。谓此四中。无明是
主。独名不共。言从无始际者。显此无明。长夜常起。
恒内惛迷者。明一切时。不了空理。曾不省察者。彰
恒执我。无循返时。痴增上故者。总显痴主。有自在
义。故名不共。此俱下。谓见等三。由非主义。应名相
应。若得为主时。亦应名不共。亦如无明。许亦无失。】
「有义此痴名不共者对馀痴故且说无明。」
【有义下。非理。若尔下。正义破前。若唯此有。名不共
者。唯彼有者。亦名不共。故不共名。依殊胜立。非互
所无。名为不共。谓第七下。释殊胜义。馀识非有。唯
依第七。立不共名。既尔下。执者难。谓既依第七有
殊胜义。名不共者。此见等三。亦依第七。何独无明。
为不共耶。论主答云。以依主义。独名不共。或许馀
三。亦得不共。以对馀识相应痴故。且说无明有不
共义。】
「不共无明总有二种独行不共此彼俱有。」
【此明不共有二。恒行不共者。唯第七有。故曰恒行。
以第七识。无间断故。馀识所无。故曰不共。独行不
共者。不共馀九烦恼起。故曰独行。此识非有。亦名
不共。复引瑜伽二义差别。显于贪等有俱不俱。立
此相应。及独行名。故他处言。不共无明有三。一独
行不共。不与贪等俱。二相应不共。恒与贪等俱。三
俱灭故。故曰无异。若无下。显凡圣无差别义。意在
反显有染意故。于二定中。一有染意。名为凡定。一
无染意。名为圣定。若无此识。二定何别。馀乘转计。
谓加行等。有差别故。二定有别。论主破云。彼差别
因。由第七有。若无染意。彼因亦无。杂集论云。二无
心定。具足五门。一所依故。初起处所。二自体故。各
别有体。三假立故。各立假名。四作意故。各有加行。
五地故。所居界地。论云加行者。即彼作意故。界地
者。即彼地故。依等。所依。自体。及假立故。二无心定。
于彼五门。各有异者。由第七故。若无第七。五门差
别。俱不得成。是故下。结显必有第七识义。
△四无
想灭定竟。下五无想有情。】
「又契经说无想有情由斯贤圣同诃厌彼。」
【引经推义。證有第七。染污义成。言一期者。一报终
始也。谓彼天中。五百劫来。心心所灭。而名有染者。
以有此意。恒起执故。若无此意。彼天长时。无六转
识。我执便无。何名有染。非于下。复以理推。我执必
有。摄论云。曾不见有具烦恼者。一期生中。都无我
执。彼无下。亦以理推。我执必有。谓彼天人。灭六识
时。作涅槃想。自谓巳得阿罗汉果。报尽寿终。六识
还起。俱生贪现。谓阿罗汉。身遭后有。故诸圣者。同
所诃厌。设彼转计。第六意识。能起我执。何须第七
方得起耶。故难云。初后有故等。谓彼天中。初生起
时。半劫有识。然后方灭。最后半劫。六识还起。果报
者。牒上巳破意也。勿学无漏心。亦成有漏故者。抑
彼转计也。谓勿以学者无漏心亦得成有漏故。设
若有云。有漏善心。是烦恼引。故可为因。下文答释。】
「虽由烦恼引施等业故知别有此第七识。」
【此是释词。谓烦恼时。受诸苦恼。由苦恼故。发起善
心。行施等业。名引施等。又烦恼时。善不生故。善心
起时。烦恼灭故。故云。而不俱起故。非有漏正因。意
显第七。为彼正因。故又云。以有漏言。表漏俱故。有
漏正因。文中自释。又无记下。释上无记。不同善心。
由烦恼引。若无第七。如何说彼。得成有漏。然诸有
漏下。释成有漏正因。必第七识。谓第七识。与自相
应现行烦恼。俱生俱灭。由第七故。烦恼恒行。由见
等故。第七执我。名互增益。于念念中。互相增益。由
此熏成。有漏法种。后时从种。现起有漏。故有漏种。
第七为因。异生既然。有学亦尔者。例明凡圣初起。
有漏义同。无学下。例显无学有漏亦同。谓无学人。
虽非漏俱。先有漏时。亦由第七。念念执我。熏成漏
种。成有漏故。复从有漏。引起无漏。證无学果。于理
无违。由有下。结成有漏。必因末那。显第七识。各别
有体。
△六异生善染竟。下七结成證义。】
「證有此识理趣甚多而识类别实有八种。」
【释上所引经语。皆是摄大乘中论意。理虽甚多。略
述六种。以开来学。令有智者。随喜信受。然有下。牒
释经义。谓有据经唯说六识而起执者。应知彼是
随世间说。随世流转。唯六根故。故依六根。唯说六
识。而识类别。实有八种。岂执六识。无第七耶。
△七
结成證义竟。通上二能变竟。下三能变分二。一牒
科标问。】
「如是巳说第二能变第三能变其相云何。」
【此中结前第二能变。复问第三能变。故云其相云
何。
△一牒科标问竟。下二举颂酬答分三。一能变
本识分二。一举颂答。】
「颂曰次第三能变了境为性相善不善俱非。」
【此陈颂本答前问意。前二句。谓第六识。必同前五
缘粗显境。而有触受。及爱取生。能成后有。故合六
种。为一能变。了境为性相者。谓前六识。自性了境
即能了境。是彼行相。善不善俱非者。俱非。即无记。
谓此六识。三性皆具故。
△一举颂答竟。下二解颂
意分三。一六种本识。】
「论曰次中思量能变识后故六识名无相滥失。」
【此中总标第三能变。六种合成。识虽一体。而随根
境种类差别。立六种名。谓名下。释上六名。随六根
立。乃至者。略其词也。谓眼识。耳识。鼻识。舌识。身识。
意识。眼等是根。识即自体。故此六名。随根建立。具
五义故。五谓依发属助如根者。释立名五义也。谓
依根之识者。依根处所。识得生故。属根之识者。由
识种子。随逐根故。助根之识者。由识有无。根损益
故。如根之识者。俱有情数之所摄故。巳上四义。皆
依主释。唯根所发识。又为一例。名依士释。士即子
也。根虽发识。根得父名。根唯照境。故劣。识虽名子。
识能了境。故胜。依胜立名。名依士释。六离合释云。
父取子名。名为依士。所依劣故。设问云。前六转识。
俱依意转。何独第六。名为意识。故下答云。虽六识
身。皆依意转。然随不共所依之根。立意识名。由前
五识。依五色根。则第六识。唯依于意。以取六识。无
相滥失。或唯下。重释上义。第六依意。独名意识。不
同前五。兼依色根。然名意识。辩识得名。非彼心及
意识之例。彼心意识。各具一义。心持种故。意思量
故。识了别故。今言意识。唯了别境。故不为例。或名
色识下。复释随境。亦立六名。乃至者。亦略词也。谓
名色识。声识。香识。味识。触识。法识。随境立者。顺识
所了六境义故。谓于下。释上六识了境别义。谓前
五识。各别了境。第六意识。同五所了。以法尘者。即
是色法。乃至触法。名为法法。故说法识。通能了别
一切诸法。各别了境。名不相滥。】
「此后随境立六识名此所缘境义便当说。」
【释上依境立六识名。唯有漏位。以未转依。各别缘
故。若巳转依。一根发识。缘一切境。色识等名。互相
溷滥。故但随根。立六种名。巳转未转。俱不相滥。庄
严论下。引證诸根互用义。复有难思妙力。故云且
依粗显。以五根境。相粗显故。佛地下。引證难思化
力。三业化。合有十种。身化有三。一现神通化。二现
受生化。三现业果化。语化亦三。一庆慰语化。二方
便语化。三辩物语化。意化有四。一决择意化。二造
作意化。三发起意化。四领受意化。领受化中。复有
四记。一一向记。如人问天。亦答于天。二分别记。如
人问天。答云。清气为天。三反诘记。如人问天。诘云。
何者为天。四默置记。如有人问。默然不答。设问云。
第二能变中。颂说依彼转缘彼。此颂何不言依缘
耶。故答云。然六转识。所依六根所缘六尘。粗显极
成。故此颂中。不说依缘。然前论中。随根义便。巳说
所依。下文境便。亦当解说。有所缘义。
△一六种本
识竟。下二了境性相。】
「次言了境为性相者馀所依了如前巳说。」
【此释第三能变自性行相也。释义有三。一以了境
正释自性。谓六种识。各各所有自證分体。性能了
境。故说了境。为识自性。二以了境正释行相。即六
转识。各有见分为自性行。行能了境。复说了境。为
行相故。三以了境。兼释别名。以心意识。各别有名。
集起名心。思量名意。别说了境。名为识故。如契经
下。引證六识之名。皆以了别自境而立。彼经下。释
契经说。眼等诸识。各别缘境者。是未转依义。不共
所依者。五色根也。未转依者。有漏位也。见分了者。
识所缘境。各别义也。馀所依了者。即转依位中。诸
根互用。如前章巳说。谓彼经说。一根唯缘一境。是
未转依。若巳转依。诸根互用。
△二了境性相竟。下
覆无记苦受之义。故知下。结上引證各分四义。】
「或总分五谓苦乐忧喜舍无分别故平等转故。」
【总分五者。以苦分忧。乐分喜故。三中下。释苦乐各
分义。谓逼身名苦受。悦身为乐受。以无分别。及尤
重故。逼心名忧受。悦心名喜受者。以有分别。及轻
微故。不苦不乐下。释上舍受不分义。如文可知。
△
二总别各分竟。下三苦乐有无。】
「诸适悦受五识相应尚名为忧况馀轻者。」
【先明乐受。于身于心有差别义。言近分者。谓初二
禅。各有三天。每前二天。未得遍满。故名近分。言根
本者。每第三天。悦身名乐。悦心名喜。彼初二禅虽
唯名喜。以悦身故。亦可名乐。三禅近分。同初二禅。
虽未满彼妙乐地中。以忻慕彼。安静尤重。亦可名
乐。诸逼迫下。次明苦受身心别义。五识名苦。于理
无违。意识无苦。此义未正。苦乐侵心。亦可通故。诸
圣教下。引證唯忧。无苦根义。瑜伽下。复引论證。异
熟。即第八。异熟生者。即前六识。言无间者。第八前
六。不相离故。前五苦受。意识唯忧。故云相续。又说
地狱寻求伺察。必与忧俱。鬼趣傍生。亦有忧故。言
一分者。鬼有纯苦。及分苦故。傍生亦尔。故知下。结
显经论。尤重戚受。尚不名苦。况馀轻者。不名为忧。】
「有义通二人天中者岂不容舍彼定不成。」
【此义正理。意地有苦。亦通忧故。于五趣中。有差别
故。人趣天趣。唯忧根者。非尤重故。若傍生趣。及饿
论意云。或说苦根损身心故。虽苦根摄。依于心义。
而亦名忧。其实是苦。如近分喜。依于身义。而亦名
乐。其实是喜。显扬论等。具显此义者。通结馀论。亦
如上义。然未至地下。释上说乐。皆是假说。未至三
禅。无乐根故。十一根者。对欲界地。初二禅说。前五
第六。各四除乐。共有八根。第七八识。各唯舍根。共
有十根。地狱身心。共是苦根。故有十一。唯据苦等
五受根释也。或无漏位。有十二根。谓信等五根。意
喜乐舍。共成九根。三无漏根。则有十二。未至乐地。
故除乐根。唯有十一。或有漏位。亦十二根。谓眼等
五根。男女二根。命根。意根。苦乐舍三。则有十二。未
至乐地。故除乐根。唯有十一。此据二十二根释也。
以十一根义。未有的据。故三释俱存。俟更参考。由
此下。结显论说意地苦根相应无失。此等下。总结
前义。
△三苦乐有无竟。下四举执辩破。】
「有义六识三受不俱诸佛巳断忧苦事故。」
【此中执意破词。俱与三性章中意同。故不重释。
△
四举执辩破竟。通上一略标六位竟。下二广显差
别分五。一遍行别境分三。一结前标问。】
「前所略标六位心所且初二位其相云何。」
【此中结前略标六位义竟。起后广显六位差别。次
第解释。故问其相云何。
△一结前标问竟。下二举
颂总答。】
「颂曰初遍行触等胜解念定慧所缘事不同。」
【举颂答前问意。初句。颂遍行位。第二三句。颂别境
位。第四句。释别境义。
△二举颂总答竟。下三解释
颂意分二。一释遍行。】
「论曰六位中初遍行心所此等圣教诚證非一。」
【释第一句颂中触等五所。如三卷中。初能变下。广
说体性业用差别。故不重陈。复申问答。以明遍行。
教理可證。三卷中云。其遍行相。后当广释。文出于
此。此中下。先引圣教。證触受想思。四是遍行。以从
三和相应变故。故此四法。有遍行义。又契经下。引
證作意。亦是遍行。以有作意。识方生故。馀经下。复
引馀经。證此作意是遍行义。作意是心所。了别是
心王。以心心所。不相离故。显是遍行。此等圣教。诚
證非一者。结显圣教。證五遍行。诚非一种。引教竟。】
「理谓识起必有三和馀非遍行义至当说。」
【凡为格物。必以理推。今推触所。定是遍行。谓根境
识。三法和合。定有触生。而彼三和。亦应触有。故心
心所。和合触境。必由触力。是遍行义。令心触境。理
应作意。诸心心所。由作意生。故知作意。亦是遍行。
受领顺境。令心等欢。领违令戚。领中令舍。若无领
受。心等起时。无随三境各起一相。此能令起。故是
遍行。诸心于境。取分齐相。必由于想。故想心所。是
遍行义。正因等者。等于邪因。取正造善。不正不善。
若无思时。心等起位。无随邪正造善等义。此能令
取。故是遍行。引理竟。由此下。结上五所是遍行义。
「云何为慧于所观境定非遍行如信贪等。」
【问答以释慧心所体性业用。简择诸法。慧之性也。
决断疑情。慧之用也。谓观下。释上简择断疑。推求
释简择。决定释断痴。于非观境下。释非遍行。以愚
昧心。慧不生故。有说下。执慧心所。亦是遍行。谓愚
昧时。慧相微隐。故大受者。不能知微。触等欲等。名
大地法。触既遍行。欲亦应然。故说对法。大地法故。
诸部下。论主以正理辩破。部即位也。对法者。各配
其类。触等欲等。俱遍地故。名大地法。若论遍行。简
去欲等。若论别境。简去触等。故说对法。展转相违。
馀义如文。兹不繁赘。
△一正释五所竟。下二广辩
现起。】
「有义此五定互相资谓不专注驰散推求。」
【初义未正。谓互相资。必俱起故。次义正理。谓五心
所。不定俱起。瑜伽下。引證。四一切中。无后二者。是
一切时。及一切俱。谓无同时。及俱起义。又说所缘
之境有四。能缘之心有五。非定俱起。应说下。论主
自立正义。谓或时起一。乃至或时起五。或有五种
俱不起时。故云不定。于所乐境。唯起希望者。无第
二义。胜解及念。应知亦然。初或于所观下。释所观
境。唯起专注。以专注言。即是定义。谓愚昧者。心多
散乱。为止散故。专注所缘。以愚昧故。不能简择。不
同圣贤。定慧等观。故于所观。唯起专注。设有问云。
既无简择。何有所观。论主答云。谓彼于定。起加行
时。少从闻思。散乱方止。取说等持。缘所观境。言等
持者。即定也。或依多分者。非一境也。说是言者。是
说定言。戏忘天者。欲界天也。以欲乐时。东戏忘西。
在前忘后。虽名专一境。然起贪瞋痴。贪乃顺境。瞋
乃违境。痴非二境。岂专一境。而能起三。以喻定名
专一境。而境非一也。次或于所观下。释唯起慧。于
所观境。驰散推求。是简择义。不同前定。故无专注。】
「或时起二谓于所乐及藏识俱此类非一。」
【或时起二。乃至合有十二者。谓于四境。次第双起
有十个二。一欲解。二欲念。三欲定。四欲慧。五解念。
六解定。七解慧。八念定。九念慧。十定慧。是于四境。
二所齐起。定有十数。颂曰。欲兼解念定慧四。解兼
念定慧成三。念兼定慧数当九。第十定慧十二有。
或时起三。乃至合有十三者。谓于四境。次第兼起。
有十个三。一欲解念。二欲解定。三欲解慧。四欲念
定。五欲念慧。六欲定慧。七解念定。八解念慧。九解
定慧。十念定慧。是于四境。三所齐起。亦有十数。颂
曰。欲解逢念定慧三。欲念复逢定慧参。欲定逢慧
数当六。解念加定慧八数。解定慧与念定慧。合有
十三数始足。或时起四。乃至合有五四者。谓于四
境。次第兼起。有五个四。一欲解念定。二欲解念慧。
三欲解定慧。四欲念定慧。五解念定慧。是于四境。
四所齐起。唯有五数。颂曰。一起前四二除定。三念
四解五欲尽。从慧逆除合五四。前后论文诚可證。
或时起五下。谓于四境齐起五种。总为一数。如是
下。结成总别句数。谓欲等单起有五句。起二起三
各有十句。起四有五句。起五为一句。共有三十一
句。或有心下。释成五所皆不起义。谓有心位。如非
四境。五皆不起。或时四境率尔堕心。五亦不起。藏
识于五非相应故。亦不俱起。故五不起。此类非一。
△二广辨现起竟。下三分属诸门。】
「第七八识此别境五不能推度无简择故。」
【此别境五。于第八识。有漏位无。第七有漏。唯有一
慧。二识转依。五俱相应。如前第二能变识中。巳广
说故。第六意识。与别境五。有漏无漏。皆相应故。有
义未正。谓前五识。与别境五。无相应理。缘巳得下。
释此五所。无相应义。如次应知。】
「有义五识容有此五五识皆有作事智故。」
【论主正义。许前五识。容五相应。虽无下。释前五识。
亦有微细欲胜解念。如次应知。虽不下。释前五识
有专注义。设有问云。五识散动。何得有定。故释云。
遮等引故。说性散动。非遮等持。故容有定。等引者。
入定出定时也。此时五识。不容有故。等持者。住定
时也。以在定时。现量取境。同五识故。故容有定。虽
于下。释前五识。有简择义。眼耳二通。相应智性者。
證眼耳识。与慧相应。此二有慧。馀鼻舌身三识。准
此有慧无失。未自在下。结前有漏。五所或无。起后
无漏。五所定有。乐观下。释自在位。定有五所相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