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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识论俗诠卷第四
天亲菩萨造颂
护法等菩萨造论
唐三藏法师玄奘奉 诏译
明西蜀沙门 明昱 俗诠
【前引理章中。正释引理分十。一引持种心。二引异
熟心。三界趣生体。四有色根身。五寿煖识三。六生
死时心。七引缘起依。巳上七科。三卷中释竟。此中
第八引识食体分二。一正释识食。】
「又契经说一切有情以变坏时色无用故。」
【引经推义。以證第八为识食体。识食者。以识为食。
食是资益义。任持义。谓第八识。资益任持有色根
身。无色界中。任持种子。复引经中说四种食。食有
形段。或食有时。故名段食。唯欲界有。以香味触三
尘为体。以上二界。无此三故。于变坏时。能为资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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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持食事。故此段食。变坏为相。问。色声二尘。何不
为体。答。眼耳二识。离中取境。色声二尘。不与根合。
不能资益诸根大种。故不为体。鼻舌身三。合中取
境。香味触三。境与根合。故能资益诸根大种。所以
唯取三尘为段食体。大论云。此中段食。当言香味
触处所摄。由香味触。若正消变。便能长养。不正消
变。乃为损减。色等馀法。既无长养。损减消变。是故
说彼。非段食性。诸可食物。于吞咽时。令心欢喜。诸
根悦豫。但名触食。若受用巳。增长喜乐。安隐消变。
乃名段食。若诸段物。于吞咽时。无上二义。都不名
食。由此色处者。即十二处中一处也。此明三科中
色类。不摄段食义。以色蕴色界。同色处故。】
「二者触食触境为相及顺益舍资养胜故。」
【触谓触对。乃六识中相应触数。所对前境色等诸
尘。柔软细滑。冷煖等触。而生喜乐。俱能资益诸根
大种。正受用时。名为触食。设有问云。触遍八识。何
以触食。唯通前六。答云。此触虽与八识相应。今取
食义偏胜。谓前六识。相应触所。行相粗显。以能摄
受喜乐受故。能生顺益身之舍故。是偏胜义。七八
俱触。境微细故。全不能生喜乐受故。虽生舍受。但
不为损。而非益故。故七八俱触。及馀识俱忧苦受。
非顺益舍。即非食体。不资养故。如有男女。相对为
触。触能资身。故得食名。】
「三意思食希望为相意识于境希望胜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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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是遍。行心所。在有漏位。与别境欲俱。于境起爱。
能为资益任持食事。故说思食。希望为相。如言悬
砂充饥。望梅止渴。其思食之谓与。问。既与欲俱转。
欲何非食耶。答。思虑益根。非欲能故。问。思通诸识。
何唯第六。答。思与欲俱。方有食义。意识于境。希望
既胜。故此思食。唯属意识。】
「四者识食执持为相一类相续执持胜故。」
【识是心王。有漏位中。或由段触思食势力。能为资
养任持食事。故说识食。执持为相。问。诸识识义既
同。何独第八名为识食。答云。此第八识执持义胜。
独名识食。】
「由是集论说此四食于持身命非遍非恒。」
【此引集论。證有四食。于三蕴五处。十一界摄。三蕴
摄四食者。谓除色蕴。及想蕴故。段食变时。色无用
故。想于触思。义各别故。故段触食。摄属受蕴。触食
亦通识蕴所摄。论说触食。属六识故。于行识蕴当
摄思食。以思于行。为主胜故。论说思食。属意识故。
于识蕴中。容摄识食。识蕴识食。识义同故。又云五
处摄四食者。于十二处。简去七处。前五根处。及色
声处。无食义故。唯香味触。摄段触食。法尘处摄。意
思食故。又意根处。是第七识。宜与识食。定相属故。
十一界摄四种食者。亦除七界。同前七处。段触二
食。亦香味触。三界所摄。触食复能通六识界。以论
明言属六识故。思食亦与法尘界摄。及意识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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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思食。属意识故。识食总摄七种心界。谓意根界。
及六识界。诸识自證分。通第八体故。此四下。结成
食义。段食下。简前三食。不能该于一切有情。故于
三界。有遍不遍。眼等下。简别转识。于有心无心位
中。俱有间转。于持身命。非遍非恒。不可为食。
△一
正释识食竟。下二牒执难破。】
「诸有执无第八识者不相应法非实有故。」
【此破外执。显唯第八。是识食体。言过去者。未入定
时也。未来者。巳出定时也。彼执无心定位。两头有
心。即为无心位者之食。破云。过去巳灭非常。未来
未生非现。犹如空华。岂为食性。复恐转计。能引定
心。与入定者。作持身食。破云。住无心时。能引定心。
巳灭非有。将何为食。既属过去。前巳破故。亦恐转
计。无想灭尽二定。是不相应行。即为入二定者之
食。破云。段等四食。不说无想等食。不相应行。既非
实有。无能持用。不可为食。】
「有执灭定等犹有第六识众同分等无实体故。」
【引彼执词。总斥非理。后当广破者。第九章中。广明
灭尽定义。上二界者。色界无色界也。彼二界身。皆
有漏故。若执无第八。唯有第六者。六起无漏时。无
有有漏识执持有漏身。故云。无漏识等。破坏有故。
不可为食。恐彼转计。无漏六识。有有漏种。以有漏
种。能为彼食。破云。无漏如涅槃。不持有漏种。故持
有漏种。唯许第八识。又恐转计。上界有情。以身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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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以命持身。即互为食。破云。彼四食中。不说身食。
及与命食。又无色界。既无色身命无能持。以何为
食。众同分等。无实体者。总破不相应行。俱非食义。】
「由此定知异诸转识彼识即是此第八识。」
【结显第八有恒持用。故能为食。恐彼难云。佛亦依
食。应是有情。释云。唯依有漏五取蕴故。建立有情。
佛无有漏非有情摄。佛说有情依食住者。示现而
说。非佛依食住。亦实是有情。既前所说。异诸转识。
有异熟识。恒持身命。是识食性。胜前三食。应知彼
识。是第八识。
△二牒执难破竟。通上八引识食体
竟。下九引灭定心分二。一引经正破。】
「又契经说住灭定者依何而说识不离身。」
【引经推义。證第八识。决不离身。谓入灭定人。身语
心行。无不皆灭。出入息是身加行。寻伺是语加行。
受想是心加行。与前六识相应。在灭定中。皆悉灭
故。而寿不灭者。即第八识。种上有连持果报色心
不断功能。名寿。亦不离煖者。煖触是第八识相分。
即此二法。皆不离第八识。既在灭定中。六识身语
心加行。皆悉不行。而有寿煖在者。明知即是第八
识。与寿煖为依。谓眼等下。释成入灭定者。为灭眼
等识故。故此位中。转识皆灭。若不许下。谓彼执无
第八识者。彼契经中。依何义说。识不离身。
△一引
经正破竟。下二牒计辨破分三。一牒计总破。】
「若谓后时彼识还起离托馀身无重生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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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彼转计。谓入定时。灭第六识。后出定时。第六识
起。如疟暂愈。疟不离身。此识亦尔。名不离身。破云。
若后还起。名不离身。契经不应。说心行灭。心与心
行。起灭同故。既曰巳灭。云何不离。寿煖诸根。灭不
复起。如识还起。便成大过。故寿煖等。在灭定位。皆
不离身。识亦如寿煖。实不离身。不同转识。灭巳还
起。又此下。纵彼转计。此位无识。既全无识。非是有
情。彼经何说。住灭定者。说住灭定。必有情故。又异
熟识下。谓前执无识。诸识皆无。故以瓦砾为破。此
执无识。但无异熟。显有第六。出定还起。复以无识
执持诸根寿煖为破。既如死尸。识不还生。若谓此
位识灭还生。是有间断。彼经何说。识不离身。然异
熟识。舍离此身。投托馀身。无复重来。生此身理。】
「又若此位无持种识决定有识实不离身。」
【重破彼执灭巳还起。故云无识持种。后识不生。过
去未来下。总简巳灭未生诸法。无持寿煖不离身
义。然灭定等。结显此位。识不离身。必是此中第八
识体。】
「若谓此位有第六识可了知识入此定故。」
【纵彼转计。灭尽定中。有第六识。故彼经中。名不离
身。破云。亦不应理。此定立名无心定者。是无第六。
岂有第六。又名无心。又转计云。名无心者。唯无五
识。非无第六。难云。应一切定。皆名无心。何则。凡入
定时。眼等五识。必不生故。意识摄在六转识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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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转破第六。谓无五识。意识亦无。以第六识。同转
识故。或此位下。谓此位识。行相微隐。故不可知。如
寿煖等。不离身故。非第六识。有如是义。若有第六。
行相所缘。即可知故。复恐转计。此位有识。行相可
知。破云。应如馀位。非此无心定位所摄。何以故。本
为止息粗动想心。入此定故。岂入定巳。犹有此心。
△一牒计总破竟。下二有识有所。】
「又若此位有第六识如何可说彼灭心在。」
【问此定中。心所有无。然后难破。心行。即受想。受想
即心所。经既说灭。何执为有。若有心所。岂不违经。
此定加行下。执者辩救。诸心所中。独以受想说名
心行故灭定中。唯灭受想。有馀心所。原不相违。论
主例破云。若但厌受想。名灭彼定者。无想定中。唯
厌粗想。应唯想灭。有六识在。然汝不许。又能资助
心所既灭。所资助心理亦应灭。何执此位。有第六
识。如身。行下。执者转救。谓如身中。出入息灭。而身
不灭。宁责心王同心行灭。例难云。若谓身。行灭时。
其身不灭。例心。行灭。心亦不灭。亦应语行寻伺灭
时。语亦不灭。未有不起寻伺能言语者。故云。而非
所许。然行于法下。论主正明加行有遍非遍。勿互
相例。违害正理。三种行中。身行非遍。语行心行。皆
名遍行。故云。见息灭时。身犹在故。寻伺灭时。语定
无故。受想灭时。心定随灭。如何可说。彼灭心在。意
显无则俱无也。以是遍行。应同灭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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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许思等是大地法想亦应生不相离故。」
【复明转展皆无。以破有馀心所之计。思等者。思与
欲俱。等于欲等五所。以他处言。遍行别境十所。是
大地法。信等十一。是大善地法。贪等二十六所。是
大染地法。故难破云。又许思等是大地法。受想二
法灭时。馀大地法应灭。既灭大地法。信等大善地
法亦无。非大地法灭。馀可在故。如何可说唯受想
灭。有馀心所。既许下。复以有则俱有为难。又此下。
释成有则俱有义。触所既与诸法为缘。若有思等。
必应有触。触既缘受。应有受生。受想不离。想应不
灭。岂有馀法在。而受想灭耶。】
「如受缘爱非一切受亦不得成灭受想定。」
【执者转救。谓受缘爱。由乐受生。若缘苦受。爱不生
故。喻如触缘受。有不生受者。论主质云。有差别故。
谓佛下。释成有差别义。谓佛经中。自有简别。唯简
受缘爱。有不爱者。曾未有处。简触生受。有不受者。
又言无明触者。是生受之缘。故若有触。必有受生。
受想不离。其理决定。或彼转计。馀有心位。受想不
灭。执灭定位。亦有思等诸心所故。破云。许有心所。
违害经说。心行灭言。亦不得成灭受想定。
△二有
识有所竟。下三有识无所。】
「若无心所识亦应无如何有识而无心所。」
【若许灭定无心所者。勿执此中有第六识。心与心
所。不相离故。遍行心所灭。心法随灭故。若谓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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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受等者受等应非大地法故。以大地法。摄十心
所。若无心所。应无大地受等法故。此识应非相应
法故者。以无心所。无相应故。若许有识。必无心所。
此识应无所依缘等。以三和时。必触为依。若无触
所。三不和合。又心生时。作意为缘。若无作意。识不
生故。若许此心。无所依缘。应如色法。亦非心故。复
引经證。有心位中。必有心所。若此下。释成经意。责
彼妄执。】
「若谓馀时三和有力不尔如何名无心定。」
【纵彼转计。馀时根境识三。和合有力。成触生触。能
起受等。定中不然。何则。由此定前。加行厌患粗动
心所。在定位时。三事无能。不成生触。亦无受等。故
此定中。无诸心所。论主难云。若由定前厌患心所。
故此定中无心所者。应名灭心所定。如何契经。但
说此定。灭受想耶。又纵转计。定前厌时。唯厌受想
是故立名。灭受想定。馀心所法。是随灭故。故不立
名。复难云。既厌受想。馀法随灭。心亦应灭。以馀心
所。随受想灭。心王如馀所。亦随受想灭。若不灭心。
如何此位。名无心定。】
「又此定位意识是何故无心所心亦应无。」
【先问定中意识于三性中。为是何性。复牒破云。定
中意识。不应是染。及无记性。诸善定中。无此染与
无记事故。染无记心。必有心所。违汝前执。无心所
义。又在定前。厌染散乱。岂在定中。翻起不善染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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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耶。摄论云。又此定中。不离身识。决非意识。以善
不善。及无记性。皆不成故。若此定心。是善心者。应
与善位心所相应。亦违汝执无心所义。又云。善根
既有。想受二种。何不现行。若有想受又不应名灭
受想定。此心下。恐彼转计。故先抑之。自性善是信
等十一法。胜义善。是真如涅槃。自宗。是彼所执善
心无心所。既修灭定。自无心所。应非善根等心所
相应。尚在因位故非涅槃。摄论释云。又非此心。是
自性善。以自性善。唯善根等入其数故。又此善心。
非胜义善。唯有解脱。是决定故。既在因位。不名解
脱。若谓此心是等起善者。谓果中圣人。以加行善
根发起神通等事。名等起善。违自宗者。彼执灭定
有心无心所为宗。既许有心。如馀善心无间而起
无贪等三性善根。如何善心。而无心所。由前等起
故心是善。亦由善根力故。如何有心。独无心所。】
「如是推徵眼等转识无想等位类此应知。」
【结成此位无诸转识。唯第八识。契当彼经不离身
识。入灭定下。释成灭定唯止息彼散动转识。不为
止息行相微隐。极成寂静。执持识故。灭定既尔。无
想等位。类此应知。
△三有识无所竟。通上九引灭
定心竟。下十引染净心。】
「又契经说心杂染故诸巳断者皆应起故。」
【引经推义。證有第八。名染净心。谓染净下。释成经
中义。染净法者。即诸世间。有为无为。善不善等。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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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第八为本。因第八而生。前七现行。依第八住。第
八识体。即受彼熏。持彼前七三性种子。故此第八。
名染净心。复举杂染。略开三种即惑业苦三。烦恼
即惑。是十二缘中。无明爱取三支。业即是业。即行
有二支。果即是苦。即识等五支。并生等二支。由惑
发业。由业感果。故惑业苦。种类别故。种为现行之
因。现行为种之果。若无第八持烦恼种。有情三界
九地往还。烦恼现行尽时。复起烦恼。皆应无因。如
郁头蓝弗。生非非想。巳无染心。命终之后。堕飞狸
身。上食林鸟。下瞰渊鱼此等烦恼现行。岂无因种。
馀法不持种者。去来心等。非实有体。无持种义。若
诸下。谓三乘圣果。永断烦恼。方得證故。若诸烦恼。
无因而生。圣果永绝。以彼烦恼。无因生故。】
「若无此识持业果种此不成故后亦不成。」
【诸业果者。三界九地善恶业感异熟果也。若无此
识持业果种。前业果尽。后业果起。亦应无因。馀法
因种。前巳遮故。异类法者。六道三途善恶果也。三
界业果。尽尽无馀。名无馀依。既许业果。无因常生
烦恼亦应。无因常起。亦复永无。三乘圣果。又行缘
下。以十二缘义。难破。谓无明缘。行行缘识等。若无
此识。行非为缘。行即是业。由熏习成。识是所熏。故
说为缘。若无此识。何者受熏。转识受熏。前以遮故。
结惑引生第八趣果。名结生染识。亦名行感识。若
无此识。亦非行感。以行缘识。识缘名色。若无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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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说名色与行为缘。复难云。时分悬隔。无缘义故。
既无缘义。不成因缘。此不成故。后诸因缘。亦不得
成。】
「诸清净法亦有三种是则应无三乘道果。」
【举清净法。亦开三种。谓世间净道。出世净道。转依
断果。三种别故。以修道者。从异类中来。灭异类心。
方起净法。若无此识持二道种。彼二净法。起即无
因。馀法持种。前巳遮故。净道是因。涅槃是果。因行
永尽。果德圆满。若无因生。二道尽巳。还复应生。能
依净道。既无因生。所依烦恼等。亦应无因生。既有
烦恼。何名涅槃。以證涅槃。无烦恼故。出世间道。必
从本有无漏种生。若无此识。持法尔种。则出世道。
初不应生。有漏无漏。二类各别。非彼因故。无因而
生。非识种故。以出世道。必从种生。无漏法种。定有
识持。岂执无因。生出世道。出世道因。初既不生。后
所證果。亦不应生。是则应无。三乘道果。】
「若无此识持烦恼种唯此能持染净种故。」
【转依断果。因断烦恼。方得成满。若无此识持烦恼
种。断果无因。何得成就。谓道下。释成无识持种。则
无烦恼现行。意谓对治道起。烦恼种现俱永断尽。
方得转依断果。既无烦恼。断果不成。染净下。简别
诸法无持种义。谓第六识。于修道时。与道相应。自
名为净。不得为染。亦不得持烦恼种子。净心寂静。
犹如涅槃。烦恼散动。岂不相违。去来之心。不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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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非实有故。馀法持种。理亦不成。所断是烦恼。能
断是正智。若无此识持烦恼种是无所断。无所断
故。能断亦无。依谁所断。由谁能断。而立转依清净
断果。若彼转计。由对治道。有势力故。后惑不生。即
立断果。破云。则初道起。应成无学。初见道时。名初
道起。此时唯断分别现种。刚入圣流。直至九地。俱
生断尽。方成无学。岂入圣流。即立断果。若于初果
即證无学。应无藏识含藏杂染。后九地中。诸烦恼
种。皆巳无因。永不生故。既永不生。如何经说。九地
烦恼。各有九品。若许有此第八识者。一切因果。无
不皆成。唯此第八能持种故。
△十引染净心竟。通
上二引正理竟。下三劝信受。】
「證此识有理趣无边诸有智人应深信受。」
【△此是第三结劝信受。通上初能变竟。下二能变
分三。一结前标问。】
「如是巳说初能变相第二能变。其相云何。」
【初能变相。即前所说含藏自相。异熟果相。持种因
相。了境细相。相应所相。任运舍相。无覆净相。乃至
如暴流等。非断非常。种种诸相。如前巳说。复问第
二能变。所有相状。云何开示。
△一结前标问竟。下
二举颂总答。】
「颂曰次第二能变阿罗汉灭定出世道无有。」
【次第二能变。是识名末那者单颂名。梵语末那此
云意。以有恒审思量义。故名为意。依彼转者。颂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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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根。以第七识。依彼第八。而得生故。缘彼者。颂所
缘境。以第七识。恒缘第八。执为我故。思量为性相
者。颂自性行相。第七自性。及了境行相。皆思量故。
四烦恼常俱者颂与根本四种烦恼相应。谓我痴
我见。并我慢我爱者。颂四种名。义于论中自释。及
馀触等俱者颂与馀十四心所相应。馀名馀义。论
中自释。有覆无记摄者。颂四性中。唯是有覆无记
性。随所生所系者。颂界地。随第八所生何界。即于
彼界所系。系者。不离义。以念念执为我故。阿罗汉
灭定。出世道无有者。颂此三位。无末那。阿罗汉位。
不执我故。灭定位中。伏现行故。出世道中。初转智
故。因此三位。皆无末那。
△二举颂总答竟。下三解
释颂意分三。一总释颂意分八。一总释名。】
「论曰次初异熟能变识后为近所依故但名意。」
【释前二句颂。谓初能变识后。理应进辩第二能变
识相。谓此第二能变识。圣教别名末那者。以有恒
审思量业用胜馀七种识故。第八恒而非审。第六
审而非恒。前五非恒非审。以有间断。无分别故。唯
此第七。亦恒亦审。故胜馀识。此名下。问此名意识。
第六亦名意识。有何分别。答云。谓此第七。是持业
释。以识体上亲持恒审思量用故。如藏识名者。谓
第八识。亲持三种含藏业用。亦名体持业用持业
释。故此识体。即是意故。彼第六识。名依主释。意根
为主。是识所依。如眼为主。眼识所依。俱名能所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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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依主释。故彼识体。异于意故。然诸下。释圣教立
名。无相滥义。又标下。释立名有简别义。谓第八名
心。有积集义。前六名识。有了别义。唯此第七劣于
前后。故但名意。或显此识。与第六为近所依根。此
但名意。彼名意识。
△一总释名竟。下二释所依分
三。一正释所依。】
「依彼转者显此所依恒依彼识取所缘故。」
【彼字。即第八。圣教说第七。依彼藏识故。有义唯依
识种者未正。谓此第七。以彼第八识种为依。不依
现行。此无间断。不假彼现。亦得生故。有义种现俱
依者正理。谓此第七。俱以第八种子现行为俱有
依。既名转识。有转易故。必假现识。方得生故。流转
者谓第八识。随善恶业。流转诸趣。此第七识。恒依
第八。取为所缘境。执为自内我。
△一正释所依竟。
下二傍通馀论分二。一略释三种。】
「诸心心所皆有所依名有所依非所馀法。」
【谓八种识。及诸心所。生必有依。然依义别。开为三
种。因即是缘。以因为缘。故名因缘。因是种子。缘是
生义。对现行果。故名为因。以能生现。复名为缘。谓
从种子。生现行故。是故现行望自亲种。有因缘义。
有为法者。即色心等有作用法。必托因缘。而得生
故。问。因缘依。与因缘何别。答。依狭缘宽。缘具种生
种种生现。现熏种。三义故宽。依唯种生现一义故
狭。此种生现一义。是因隐果现。不同现行熏种。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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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之因非隐。熏成种果非现。又因缘依。因果同
时。不同种子生种。因果各别。增上缘者。相助增长
义。或不为损义。或顺或违。有力无力。皆是增上。因
此增上。有亲有疏。故增上缘。宽而不狭。增上缘依。
狭而不宽。唯取有力。亲能引生。即内六处。内六处
者即俱有根。以心心所。依彼转故。等无间缘者。等
者。齐等。前后识生。行相齐故。中间无隔。故名无间。
前识灭时。能引后识。故名为缘。又名意者。以第七
意。念念思量。恒无间断。故等无间。名前灭意。又名
开导者。以有开辟引导义故。问。等无间缘。与依何
别。答。若论缘义。总收心王心所故宽。若论依体。唯
取心王故狭。是为别义。问。此三依中。言生转起。别
相云何。答生约依种。现果方生。转约随顺与力令
转。起约前开令后得起。是三别相。问。何故三缘别
立为依。唯所缘缘。不立依耶。答。三缘各有常义为
缘。主义为依。所缘缘者。唯有常义。无主义故。唯心
心所下。结显三种所依。唯心法有。非馀色法。具足
三故。
△一略释三种竟。下二广释三种分三。一释
种子依。】
「初种子依有作是说定各别有种子所依。」
【说者未正。谓要种子灭巳。现行果法方生。集论二
卷有二十四种巳生。十二有种巳生。十三无种巳
生。说者取十三巳生。为种灭现生之證。种与芽等
不俱起者。亦引外种證所立义。有义下正理。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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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义。谓彼引集论。为證不成。彼集论说。无种巳生。
是依引生后种说故。以种生种。不同时故。种生芽
等。说谷麦等。非内种故。焰炷下。论主明正义。焰喻
现行。炷喻种子。炷能生焰。焰烧燋炷。以喻种生现
行。现行熏种。故互为因。然而种生自类后种。因果
不俱。种子现行互生。决定俱有。故瑜伽下。引證前
义。无常法者。即是种子。有转变故。虽引自他二义。
此中唯取他性种现。證因缘依也。摄大乘下。复引
證前种现同时义。染法。即前七识。与第八识作能
所熏。互为因缘。又说种子。与现行果。不相离故。设
有下。释他处说种子与果有前后者。是随流转道
理。非胜义说。是故心心所法。决定各有种子是因
缘义。
△一释种子依竟。下二释俱有依分二。一三
师辩破。】
「次俱有依有作是说要托末那而得起故。」
【俱有依者。识为能依。根为所依。俱时而有。名俱有
也。有作下。此说未正。谓前五识。唯以意识为俱有
依。无别眼等。为此所依。以眼等根。是识种故。所引
之颂。宗镜六十三卷有释。前二句。是论主假将五
识种为依。答经部师。以彼许有种子故。又谓眼等
识生。似色等境相而转。后二句。是佛密意破外道
执身为一合相我故。遂于无言之法。强以言分别。
说有根尘十处。令彼一一观察。悟入我空耳。今说
者不知论主假说。及佛密意。引此以證自所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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岂以识种为色根耶。彼颂意下。执者自释颂意。谓
识种为根。相分为境。以證无别眼等为根。观所缘
缘论中。陈那菩萨自释云。以能发识。比知有根。此
但功能。非外所造。故本识上。五色功能。名眼等根。
亦不违理。此根功能。与前境色。从无始际。展转为
因。谓此功能。至成熟位。生现识上。五内境色。此内
境色。复能引起异熟识上。五根功能。彼颂意下。执
者自释颂意。以辩前五识。无眼等五根。为俱有依。
唯许能生色识种子。名色功能。说为根义。又七八
识。不许有依。唯许第六。末那为依。通上皆第一师
执义。】
「有义彼说理教相违便与一切圣教相违。」
【此第二师。破前师义。理教相违。有九章。谓六根尘。
及六种识。成十八界。各别有种。生各现行。岂以识
种为五根耶。若五色下。破违理。然十八下。破违教。
此违理教一也。二以五识相见二分问定难破。若
执见种为五根者。应识蕴摄。便违圣教。眼等五根。
皆是色蕴。若执相种为五根者。应外处摄。以汝自
释颂云。五识相分为色等境岂非外耶。若尔。又违
圣教是内处摄。此违理教二也。三以缘义难破。种
是因缘。根名增上。若根是种。应无增上。岂不违经。
此违理教三也。四以界地无定难破。谓识种子。皆
通三界。识之现行。有起不起。既执识种为根。以有
根处。即应发识。难云。则应鼻舌。唯欲界系。以根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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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现识。不得通三界。或应二识通色界系。以现识
随根种。亦得通三界。圣说二识。唯欲界系。岂不相
违。眼耳下。根种现识。同前。难意。故曰亦然。此违理
教四也。五难根识性无差别。识种为根。根非无记。
此其违理五也。六谓根有执受。识无执受。若以识
种为根。则应五根非有执受。此违正理六也。七谓
末那与意识为根。以同五根引生五识之法。既执
五根是五识种。第六识种。应是末那。若尔。八识种
现。各少一数。识种即末那。应少第六种。末那即识
种。应无第七识。此亦违理七也。八引论说具三依
破。依但应二者。唯有因缘依。及等无间缘依。无增
上缘依。以根即种故。此违理教八也。九引根通种
现难破。根既唯识种。根应无现行。若种起现行。又
名现行识。不得名为根。岂不违理。又违教耶。此违
理教九也。】
「有避如前所说过难妙符二颂善顺瑜伽。」
【感五识业是增上缘。不同因缘。生五识种。今以业
种为五色根。妙符前引二颂。善顺瑜伽三依。】
「彼有虚言都无实义故彼所言非为善救。」
【论主破。业通善恶。根唯无记。若以业种为根。根亦
理应善恶。何名无记。此亦违理。同前第五。又彼下。
应非二字。贯下三义。既执业种为五色根。执受。色
蕴。内处。三义皆无。此违理教。同前第六。无执受。及
第二章。非色蕴非内处义。鼻舌下。既以业种为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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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根。业力有定。可许五根各有定地。以免第四章
中理教相违不定之过。然感五识业为五根。应感
意识业是末那。此中违理。同前第七。八识种现各
少一数。眼等不应通现种者。谓既以业种为五色
根。不但无眼等现行。亦无眼等种子。以彼原是业
种故。此亦同前第九。唯种无现。理教相违也。又应
眼等非色根者谓业非色法。又不可名五色根故。
单破业种非色根义。眼等五识。必通三性。若是业
感。应唯无记性。以无记性。能招业故。三性五识。既
非业感。应无眼等为俱有依。彼执业种为五色根。
若非业感。不得为根。同前第八无增上缘依。故彼
所言。非为善救者。结破转救非理。彼以业种转救
第八增上缘依。而犯一切违理教者岂为善救。】
「又诸圣教处处皆说非谓色根即识业种。」
【总结教理俱违也。又诸下。责彼违教。许眼下。责彼
违理。故复责云。如斯迷谬。深违教理。然伽陀下。释
前师引證义。种子是前颂中义。功能是后颂中义。
为破外道。执离识外。实有色根。故于识变。似眼根
等五胜义根。以有发生五识用故。假名种子。及色
功能。非谓色根。即五识种。及与业种。】
「又缘五境明了意识由此彼说理教相违。」
【牒破前师执意。以为自立前案。谓前五识。既以意
识为依。意识亦应前五为依。故云。彼此相依。势力
等故。又第七下。破前师不立第七有俱有依。今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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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识例同。必应许现。行第八。为彼依故。如瑜伽下。
引證。彼论下。推释。兼破前执识种为俱有依。不尔
者。反上。意牒前师不许第七有俱有依。故云。应说
有藏识故。第六意识得转。由此下。结破。】
「是故应言前五转识自能立故无俱有依。」
【第二师立义。巳上破词虽正。立俱有依。犹未尽理。】
「有义此说犹未尽理亦依能熏馀如前说。」
【此第三师。破第二师执第八无有俱有依义。许现
起下。意虽破彼。亦为自义前案。谓现行既依种子。
种子亦依现行。以种子初生时。依能熏识。既熏习
巳。即依所熏。故云。能熏前七识。及所熏异熟识。为
生长住故。又异熟下。复明第八亦依色根。如契经
下。引经證依色根义。瑜伽下。复引论證异熟识。决
定依止有色根身。或所立因有不定失者。立量云。
异熟识是有法。决定执受有色诸根是宗。因云不
遍依止故。同喻如六识。若异熟识。不遍依止有色
诸根。则是因于宗上不转。引喻不齐。故有不定失
也。是故下。第三师立义。犹未尽理。
△一三师辩破
竟。下二正义破前。】
「有义前说皆不应理或所依为依皆随宜假说。」
【此义正理。破前不知能依所依有差别故。依谓下
总明能所依义。故以王臣为喻。王喻所依。臣喻能
依。若法下。单明所依具四义故。一者决定。正简前
五识。与第六为依。夫为所依者。须决定有故。今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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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时。不定有前五。亦简五色根。与第八为依。亦
是不决定。如生无色界。即无色根故。又简将能熏
七现。与种子为生长住依。此能熏现识。必有间断
故。岂有决定义。二者有境。所言有境者。即内六处。
是有境义此简四大种。及命
根。五尘。并一切种子。虽有决定义。而阙有境义。不
得为所依三者为主。言为主者。亦是
心王。及五色根。决定有境。而为主故。此简遍行五
心所法。虽具决定有境二义。阙主义故。亦非所依。
四者令心心所取自所缘。言取自所缘者。谓取所
依。与能依法。为所缘故。此简第八现行。不得与识
中种子为俱有依。以彼种子。无缘虑故。不能自取
第八现行为所缘。唯第八现。亦具决定有境为主
三义。唯与心心所为所依。以心心所。是能缘故。故
取八现为所缘也。故诸下。引證能依唯是心法。以
色法等。非能缘故。虽说能依唯是心法。而心法中。
亦通能所。大约心王互通能所。心所唯能。以非主
故。然有下。释馀处说能所依。未了差别。皆是假说。
都无实义。】
「由此五识俱有所依依止心及意馀转识得生。」
【护法师。自立正义。谓前五识。俱有所依。定有四种。
一五色根。与识同境故。二第六识。是分别依。三第
七识。是染净依。四第八识。是根本依。故云。所依别
故。圣教下。释教意。以五识。与五根近而相顺。又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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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共所依之根。故唯说五根为依。不说馀三依也。
第六意识。有俱有依。唯二种者。谓第七识。与第八
识。虽五下。破第二师执前五为第六之俱有依。以
非定有。故非所依。圣教唯说依第七者。唯取同转
识摄。及近顺义。第七识有俱有所依。唯有一种。谓
第八识。如伽陀下。引證第七以第八为俱有依。唯
前二句。后二句。亦显七八二识定与前六为俱有
依。心即第八。意即第七。馀即前六。】
「阿赖耶识俱有所依若作是说妙符理教。」
【第八识有俱有所依。亦唯一种。谓第七识。复引论
證。唯以第七为俱有依义。而说下。释成末那有无。
言三位者。即阿罗汉。灭定。出世道也。论说此三位
无末那者但无染污。非无第七识体。以此三位。有
覆烦恼不起故。如言四位者。阿罗汉。独觉。菩萨。如
来。此四位中。但无含藏杂染之名。非无第八识体。
此亦应尔。前第三师。执第八亦依色根。以有色界。
根义有用。无色界中。定无色根。故非所依。又执识
种。以现。行识为俱有依。故此破云。识种无能缘。不
取自现境。唯依持种识。故可有能依。不取异熟果。
而云无所依第四义云。令心心所取自所缘。不说
种子。心所所依。随自心王。有所依义复各加自相
应之心。则前五心所有五所依。第六心所。有三所
依。七八二识相应心所。各二所依。若作是说。妙符
理教者。结显正义。理教不违。
△二正义破前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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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二释俱有依竟。下三释开导依分二。一举执辩
破。】
「后开导依有义五识但以自类为开导依。」
【开导依者。即各识前念开辟。引导后念生故。有义
下。难陀立义未正。谓前五识中。以一识为自。馀识
为他。巳生未灭为前。巳灭未生为后。名不相续。五
识自类既不相续。必由第六引生。故唯第六为开
导依。又谓第六意识。虽是前念引生后念。自能相
续。亦由五识所引。故以前灭前六种识。为后第六
一识之开导依。七八二识。自类开导。乃正理也。唯
前六识。义有过失。】
「有义前说未有究理故非二识互相续生。」
【此是安慧总破难陀前六识义。先破前五转识云。
谓前五识。未转依时。遇非胜境。可许汝说不相续
义。若自在位。诸根互用。不假寻求。宁不相续。等流
五识者谓缘境时。有五种心。一率尔心。二寻求心。
三决定心。四染净心。五等流心。率尔等流二心。通
前六识。寻求决定染净三心。唯通意识。如说诸字
时。有率尔寻求二心。然未定知诸字所属。故无决
定。次说行字。由先熏习连带解生。有三心起。谓率
尔。寻求。决定。以决定知诸字所属一切行故。闻诸
行字。虽知自性。然未知义。为令知义。复说无字。亦
但二心。谓率尔寻求。未有决定。以未定知无字所
属。后说常字。由前字力。展转熏习。连后字生。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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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行无常。四字圆满。方能解义。今言等流五识者。
是举前五为等流心。以同类故。故曰等流。既为下。
破难陀许意识引生五识义。决定染净。是第六识
之二种心。及作意缘。引生五识。若引生巳。专注于
所缘境上。顷刻未舍。故知意识。与前五识。有多念
相续义。如何不许。故瑜伽下。引證意识与前五识。
未能舍顷义。谓于意识决定心后。有染净心。染净
心后。有等流心之眼识善不善转。而彼不由自分
别力者。證眼识于境未能舍顷。乃至此意不趣馀
境者。證意识于境亦未舍顷。经尔所时下。释眼意
二识。于善染境。有相续义。如眼下。结成五识生起
义同。彼意下。释瑜伽中意。显眼意二识自生起来。
俱相续转。无前后义。既眼下。牒瑜伽中。说眼识生。
必有意识。以破难陀执前六识互开导义。识若前
后。许互引生。既必同时。岂互开导。】
「若增盛境相续现前何假五识为开导依。」
【此显五识遇增盛境有相续义。如热地狱戏忘天
等者。喻上境增盛义。热地狱中。乃不善增盛境也
戏忘天乃善道增盛境也。二境增盛。于五根门。应
接不暇。岂有间断。不相续耶。故瑜伽下。引證开导
依正义。彼论意言若此现在六识灭时。各各为彼
当生六识作等无间缘者。即施设此前灭六识。名
为意根。施设者。假名也。意根者。意有不断义。故以
此缘。假名意根。若五识下。牒前师执义难破。若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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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识。前灭后生。定有意识。为开导者。彼论应言。若
此前灭一识。为彼后生六识作等无间缘。即施设
此名为意根。或彼应言。若此前灭六识。为彼后生
一识作等无间缘。亦名意根。既彼论中。不如是说
故知五识。有自相续义。五识起时下。以难陀执第
六识。亦由五识导引。故此破云。五识起时。既有意
识。即此意识。能引后念意识令起。何用五识为开
导依。】
「无心睡眠闷绝等位皆不违理由前说故。」
【此中例难。为后自义前案。谓第六识。于无心等五
位断巳。而后起时。第七八识。既恒相续。亦应与第
六为开导依。若彼第六。用前自类为开导者。五识
自类。何不许然。谓第六识。既不许七八二识为开
导依。此前五识。云何以第六为开导依也。平等下。
次破第七识。亦为自义。前案。谓第七识。初转依时。
必由第六入二空观导引彼智现前。故应第六。为
开导依。圆镜智下。次破第八。亦为自义前案。谓第
八识。初转依时。必由妙平二智方便引生。未转依
位。恒依第七染意为根。或依悲愿相应第六善心。
故第八识。宜以六七二识为开导依。由此下。结破
难陀理未究竟。亦显自义方为尽理。应说下。安慧
立义。犹未尽理。由前说故者。谓前破难陀。巳有自
立之义。前无心睡眠。平等性智。圆镜智俱三节。即
此自立之义耳。
△一举执辩破竟。下二总破前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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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义此说亦不应理便同异部心不并生。」
【护法论师。总破前义。先明开导依。具三义。即有缘
法为主是也。一者有义。简不相应行。其体是无。二
者缘法。即是能缘。此简色及无为。非能缘故。三者
为主。主是心王。简诸心所。非主义故。具上三义。是
故能作等无间缘。此于下。释开导依名。此但属心。
非心所等者。谓心所法色法不相应行法。诸无为
法。皆非此依义故。唯八心王。有此依义。若总收心
所即是等无间缘。依但心王。缘兼心所。是二别义。
若此下。纵彼执意。一身下。以理纵破。谓八种识。若
不俱起。说此巳起。与彼未起。有开道力。为开道依。
若容八识。有时俱起。理非前后。何执异类。为开导
依。若许八识。互为开导。应八种识。不容俱起。既不
俱起。便同异部心不并生。异部。即小乘部也。】
「又一身中诸识俱起心所此依应随识说。」
【恐彼转计。八识俱起。多少不定。即将巳起。引生未
起。故容互作等无间缘。此牒计也。若容下。难云。色
等应尔。以色等五尘。亦多少不定俱起故。若许色
等有此缘者。便违圣说唯心心所。有此缘义。恐彼
质云。摄大乘说色亦容有等无间缘。释云。然摄大
乘。谓经部师。作如是执。从前刹那色。后刹那色无
间而生。从前刹那心。后刹那心。及彼相应法。无间
而生。此中因果道理成就。何容复计阿赖耶识。是
诸法因。即前初能变下持种章中执词。为遮此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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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大乘论师。以纵夺言破之。纵云。汝谓色心自类
无间。前为后种。纵许汝作等无间缘夺云。若无异
熟持彼种子。无因缘故。不尔者牒彼不许色心等
无间缘是假纵。必执诸识多少不定。应互开导。所
以难云。等言应成无用。以立等言。是齐等义。若许
异类引生。是则前后力用不齐。何名等无间缘。复
恐转计。所立等言。非遮多少。但表同类。难云。便遮
汝执异类识作等无间缘。以立等字。有二义故。一
遮异类。二表同类。若依遮义。遮前异类。若依表义。
表显同类。如何汝执异类开导。是故下。结显自立
正义。深契教理。复明心所无主义故。非开导依。随
识开导。说为依故。此下展转难破。有四章。设有难
云。心所既与诸识相应。同前异类俱起之义。何故
复说异类为开导依。下文答释。】
「虽心心所异类并生诸识不然不应为例。」
【一释诸识相应难。谓心心所。虽是异类俱起并生。
而互相应。和合似一。若生若灭。亦必同时。言事业
者。事即体事。业即业用。谓心与所。既同体事。于所
缘境。业用亦同。由此一心得开导时。馀心所法。亦
得开导。故展转作等无间缘。诸识不然。前灭后生。
各为主故。不应为例。设又难云。心所亦有生灭。应
各为缘。何不自类开导。而随识耶。下文答释。】
「然诸心所非开导依诸心心所皆四缘生。」
【二释应各为缘难。谓诸心所。虽有生灭。于所引生
卷四 第 569c 页 X50-0569.png
无主义故。何得自类为开导依。以开导依。必是主
故。主得开导。心所随之。何必心所。自类开导。若谓
心王自类开导。便执心所亦唯自类。则第七八识。
初转依时。相应信等十一心所。此自类缘。便应阙
少。以彼因中。无信等故。何得自类为开导依。若阙
此缘则违圣说。诸心心所。皆四缘生。以阙等无间
缘。唯有因。境。增上。三种缘故。设又难云。前六转识。
入无心时。必有七八二识相应。后起定时。何不由
他二识为依。下文答释。】
「无心睡眠闷绝等位何烦异类为开导依。」
【三释后起由他难。无心睡眠下。释正义。无异类下。
释无间义。彼先下。释开导依。何烦下。封彼执情。谓
前五第六。虽有间断。无问远近。唯各自类。为开导
依。以彼转识。俱是心王。各为主故。无异类心异字。
原是自字。宗镜释云。无有自类心。于中亦有隔者。
既无隔碍。故名无间。今改异类者。谓彼灭巳。无异
类心。于中为隔。名无间故。亦不害义。文理且畅。故
两存其释。又若彼定中有第七八识。于出定时。即
此二识。以为开导。故又释云。彼先灭时等。谓彼前
念心王临欲灭时。即作能引后念令生起力用巳。
然后方灭。此乃现在一念。即有引后功能为法体。
非取过去巳灭无体法为依。故云。彼先灭时。巳有
力用。何烦七八异类。为开导依也。设有难云。诸经
论中。皆说诸识。互相引起。汝若不许。便与圣教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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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下文答释。】
「然圣教中说前六识故自类依深契教理。」
【四释圣教相违难。谓诸圣教。说引生者。是增上缘。
非等无间。既有缘义。原不相违。但为执者错解缘
义。瑜伽论说。此识无间。诸识定生。又此六识。为彼
六识等无间缘。皆是言总意别。言总者。是总言六
识也。意别者。是许六识。各各前念将欲灭时。巳与
各各后生起识。有开导方。令彼得生。故说此缘。不
假他力。唯自类耳。故自类依。深契教理者。结显此
缘唯以自类为开导依。不违理教。
△二总破前非
竟。通上二傍通馀论竟。下三正释颂意。】
「傍论巳了应辩正论或开导依易了知故。」
【结前傍论三种依竟。应辩颂中依彼转言。唯诠二
种。故曰正论。能变识者。第七识也。三所依者即前
亲因缘依。增上缘依。等无间缘依也。依彼转言。但
显前二者。颂意唯说因缘。及增上缘。为显此识。依
缘同故者。释上颂中所显之义。依即增上。缘即因。
以第八识是真实种缘击便生转识波浪。故说依
缘。同第八识。又前二依。有胜用故者。谓因缘依。有
亲生胜用。增上缘依。有引生胜用。是故颂中。正显
此二。或开导依。易了知者。以前灭后生之义。人易
了知。故前颂言。不显彼义。
△三正释颂意竟。通上
二释所依竟。下三释所缘分二。一问答正释。】
「如是巳说此识所依圣说此识缘藏识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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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前巳说所依根种二缘。复申问答。以明第七。即
缘所依彼藏识故。
△一问答正释竟。下二举执辩
破分二。一三师辩破。】
「有义此意缘彼识体如唯识言无违教失。」
【难陀立义未正。谓此第七。缘彼第八。及彼心所。执
我我所。论说下。释上执我我所义。谓缘心王。执之
为我。缘心所时。执为我所。故说如次。然诸下。释成
心所不离心王。以言心王。必有心所。如说唯识。必
摄诸法。故于圣教。无相违失。】
「有义彼说理不应然识为体故不违圣说。」
【火辨破难陀。执缘心所义。谓曾无有处。说第七识。
缘触等五应言下。火辨立义。犹未尽理。谓缘见分。
执之为我。缘相分时执为我所。相见下。释成相见
不离识体。以缘识时。即缘相见执我我所。理不相
违。】
「有义此说亦不应理非实有物不违圣教。」
【安慧总破火辨执相分义。五色根境。非识蕴者。彼
执相分。即色根境。非是识蕴。谓第七识。以心缘心
是识蕴摄。岂得又缘色。相为境。若执第七缘相分
境。应同五识缘外境相。便违圣说。第七内缘。若执
第七缘相分色。应同第六。与前五识。缘共相境。何
名第七。一向内缘。若缘相分为我所者。无色界中。
无色相分。应无我所。设问云。生无色界。何无色相。
答云厌色生彼。不变色故。应说下。安慧立义。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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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理。谓缘藏识。执之为我。及缘种子。执为我所。以
种下。释成种子是识功能。与识不离。故缘识时。即
缘种子。执我我所。无违教失。
△一三师辩破竟。下
二正义破前。】
「有义前说皆不应理我我所执不俱起故。」
【护法论主。总破前义。复牒安慧执缘种子难破。若
色种子。非识蕴摄。以第七识。唯缘识故。执种非实。
又违论说。种子实有。种子若假。又非因缘。故彼所
说。皆不应理。又此下。总难三师同执我我所义。萨
迦耶见。即身见也。以第七识。俱此身见。任运恒缘。
无转变义何容别执。我及我所。无一下。释成。谓断
常见。虽依身见。起不同时。故无一心。别执常我。及
断我所。而俱转义。若谓前执为我。后执我所。亦不
应理。以此第七。一味恒转。无有前后。应知下。论主
自立正义。唯缘见分。执之为我。非前三师。执馀心
所。相分。种子。为我所也。彼无始下。释成第八。无始
相续。恒与诸识为所依缘。此唯执彼下。释成第七
唯执为我。不执我所。论说我所者。是乘语势故。或
此下。又解。谓能执第七为我。所执第八亦我。故于
一我见。说二义言。若作下。结成立义。理教不违。】
「未转依位唯缘藏识彼既极成此亦何咎。」
【明第七识。转与未转。所缘别义。平等下。释成转依
位中。缘诸法义。十种平等性者。一增上喜爱平等。
二领受缘起平等。三远离异相非相平等。四弘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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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慈平等。五无待大悲平等。六随诸众生所乐示
现平等。七一切众生敬受所说平等。八世间寂静
皆同一味平等。九苦乐一味平等。十功德究竟平
等。谓第七识。證此十种平等性巳。现身说法。能缘
一切。此中下。释颂中言缘彼者。依未转位说。故但
缘藏识。设问云。同一末那。何未转依。唯缘藏识。得
转依巳。能缘馀法。答云。悟时无我。通而不局。故能
遍缘。迷时执我。局而不通。所缘不遍。理必应尔。如
何此识。缘自所依者。问第七识。依第八生。何故即
缘第八为境。如有下。引喻答。谓等无间意。即为后
念所缘。此亦应尔。
△二正义破前竟。通上三释所
缘竟。下四释性相。】
「颂言思量为性相者亦审思量无我相故。」
【牒前颂词。标举正义。明以一思量。释三种名也。唯
一思量。释性。释相。兼释末那。故知第七识。名恒审
思量。又明转与未转。皆共思量。因此思量。为性为
相。
△四释性相竟。下五释相应分三。一根本烦恼
分二。一问答正释。】
「此意相应有几心所不能出离故名烦恼。」
【言且与者。以有馀心所故。故且说与四种根本烦
恼常俱。此中下。释答词中。四种烦恼常俱义。谓第
七识。在有漏位。与彼相应。恒缘藏识。执之为我。其
四者何。问于六根本中。是何四种。谓我下。答四种
名。复释四种义云我痴者。即无明。以不明了第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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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体。本无我故。而恒执我。迷无我理。谓之我痴。我
见者。即我执。执者。封著义。妄取义。由于非我。妄取
为我。谓之我见。我慢者。即倨傲。憍倨自傲。是为慢
义。以恃我故。心自高举。谓之我慢。我爱者。即我贪。
以贪著我。恒不舍故。谓之我爱。并表下。释颂中并
字义。谓此并字。表显见慢。与爱俱起。以遮萨婆多
部。执见慢爱三。不俱起义。此四下。释四种名烦恼
义。内心。第七识也。外转识。前六识也。谓我痴等。四
种常起。则内外心。恒成杂染。故于轮回。不能出离
立烦恼名。
△一问答正释竟。下二问答简别。】
「彼有十种此何唯四故彼此文义无乖反。」
【问此烦恼。原有十种谓贪瞋痴慢疑。并馀五见。此
第七识。何唯四种。答云。谓此第七。有我见故。馀见
不生者。以见即慧。故无一心。多慧俱起。如何此识
要有我见者。复问也。答词在后。二取下。释上馀见
不生之义。二取。即见取。戒取也。及邪见三。但分别
生。唯见所断。此第七俱。我见烦恼。唯是俱生。修所
断故。此明生断不同也。我见所有边执见等。依我
见生。此第七识相应我见。不依彼之边执见起。故
有我见。馀见不生言恒内执有我。故要有我见者。
答上如何要有我见之问。由见审决下。答上此何
唯四之问。见慢爱三。如何俱起者。问也。由萨婆多
部。执见慢爱。不俱起故。故有此问。行相无违。俱起
何失者。答也。行相无违。释义在后。执者复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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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问云。瑜伽论说。贪令心下。慢令心举。宁不相违。
论主释行相无违。并答二问。谓见有分别俱生。贪
有内境外境。慢有所陵所恃。三者粗细。俱各有殊。
是彼行相不相违义。故彼瑜伽。与此论文。义无乖
反。
△二问答简别竟。通上一根本烦恼竟。下二馀
及触等分二。一问答总标。】
「此意心所唯有四耶不尔及馀触等俱故。」
【问答以明第七相应诸心所法。不唯我痴等四。亦
有馀及触等俱故。
△一问答总标竟。下二偏正互
辩分五。一执唯九所分二。一正明执义。】
「有义此意心所唯九一类执我故非彼俱。」
【此义未全。然此意俱心所十八。今但九俱。阙馀九
故。即触下。释触等五所名。显与第七决定相应。前
说下。释颂中馀字义。理亦未正。谓此触等。与异熟
俱。是无覆性。今俱第七。同有覆性。故置馀言。显此
异彼。复释颂中及字。义同聚集。前四烦恼。与触等
五。聚集相应。故唯九所。此意何故。无馀心所者问
也。谓欲下。别简别境五所。俱不与第七相应。唯简
慧不相应。犹未尽理。以第七识。必与慧俱。方起我
执。善是净故。非此识俱者。总简善位十一心所。不
与相应。随烦恼下。简小中大随。俱不相应。理犹未
止。以第七识。必与八大随俱。恶作下。通简不定位
中四种心所。不与相应。
△一正明执义竟。下二牒
破馀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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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义彼释馀义非理故此馀言显随烦恼。」
【此中正义。破前馀义非理。谓此馀言。不是简无覆。
以有覆言颂别说故。故此馀字。显随烦恼。以根烦
恼。必有随故。
△二牒破馀义竟。通上一执唯九所
竟。下二执十五所。】
「此中有义五随烦恼而痴位增但说为痴分。」
【说随烦恼。唯五相应。馀互相违。义犹未尽。如集论
下。引證此五相应染心。若离下。复以理推。明此五
所必与染心相应。无堪任性。即惛沉性。等者等馀
掉举。不信。懈怠。放逸。谓若离惛沉等五所。染污性
成。无是处故。又推贪等烦恼障起。心必染污。故染
污位。必有五所。何以故。烦恼若起。必由惛沉等五
所故。言嚣动者。即掉举也。设问云。掉举一法。遍诸
染心。何唯四烦恼中俱。掉举下答。复引喻明。三性
心者。即贪瞋痴也。谓眠与悔。虽遍三心。而痴位增。
说痴相应。以喻掉举虽遍诸染心。但说贪分。设问
云。馀处所说随惑相应。何不同此。下文答释。】
「虽馀处说有随烦恼义有差别故开为二。」
【谓有说六说十遍者。俱依别义。非同集论。说五实
遍。谓依下。释上说六随烦恼遍染心义。解通下。简
不遍。谓小随十粗。第七识细。第七无记性。中随二
是不善性。大随中掉举障定。惛沉障慧。第七于定
慧中。亦恒执我。故于十四随烦恼中。粗细等相显。
唯与大随六种相应。依二下。释上说十相应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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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者。于前二十。复加邪欲。及邪胜解。粗细同前。
简去小十。二性同前。简去中二。唯说十随。第七相
应。故此彼说。非互相违者。结成此五。彼六及十。各
具一义。互不相违。然此下。结显相应。唯十五所。前
九同前。五随者。惛沉。掉举。不信。懈怠。放逸。增别境
中慧。成十五数。设问云。我见即慧。何又慧俱。答云。
我见虽是等。义差别者。我见唯染。慧通善染。故宜
别开。】
「何缘此意无馀心所无馀心所义如前说。」
【问第七识。以何缘故。唯与十五心所相应。而无馀
三十六诸心所法。谓忿等下。简小随十所。无惭下。
简中随二所。散乱下。简大随馀三。今唯简二者。阙
简忘念。以彼要缘曾受。发起忘念。此唯现缘。无曾
受故。非彼相应。无馀心所。义如前说者。即别境五
中前四。及不定位中四所。并根惑瞋疑信等十一
前师巳简。故云义如前说。
△二执十五所竟。下三
执十九所。】
「有义应说六随烦恼非诸染心皆能遍起。」
【说随烦恼。唯六相应染污第七。义犹未尽。即前说
六依别义者。瑜伽下。引證此六。决定恒与染心相
应。忘念下。复以理推。明六随烦恼。必与染心俱。唯
言忘念等三。不言不信懈怠放逸三者。以此三所。
前师不取。故特释之。要缘下。释上忘念等三所。定
相应义。曾受境。即忘念所缘境也。恶慧。即不正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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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名邪简择。贪等烦恼。即根本惑。彼起。必由忘念
恶慧故。又心流荡。皆由散乱。故此三所。必与染心
相应。惛沉下。简彼二法。不遍染心。惛沉静义。掉举
动义。以动违静。静复违动。故互相违。】
「论说五法遍染心者无馀心所如上应知。」
【此简前后二师。说五说十遍染心者。俱依别义。粗
细简小随。义如前释。违唯善者。中随不善唯与善
法相违。忘念散乱不正知。通不善有覆二性。名纯
随烦恼。不与第七无记相应。说十遍言。如前释义。
然此下。结显相应。有十九所。前九同前。六随烦恼
者。不信。懈怠。放逸。忘念。散乱。恶慧。并念定慧。及加
惛沉。成十九数。设问云。念即忘念。何更相应。又定
惛沉。复加何意。论主答云。此别说念。准前慧释者。
忘念唯染。念亦通净。故如慧所。别开为二。馀文可
知。无掉举下。此相违者。此即惛沉。以惛沉时。无掉
举故。无馀心所者。即根本十烦恼中馀六心所。别
境位中。欲及胜解。随烦恼中。小及中二。不定中四。
前师巳简。故云如上应知。
△三执十九所竟。下四
二十四所。】
「有义复说十随烦恼无馀心所如上应知。」
【谓随烦恼。十种相应。义犹未正。即前说十依别义
者。瑜伽下。引證此十。决定恒与染心相应。言邪念
者。即忘念也。若无下。复以理推。明此邪欲。及邪胜
解决定恒与染心相应。要乐合离。即邪欲也。印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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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相。邪胜解也。以有此二。贪等烦恼。方得起故。由
起烦恼。心染污故。故染污心。必有此二。诸疑理下。
谓第七俱。根本烦恼。虽唯四种。或馀所执。不止于
四。今以此节观之。即此论师。必执第七。与疑相应。
以前论文。不取馀执。故阙此文。谓疑理者。心极精
察。故于粗浅。必无犹豫。理无犹豫。名正胜解。事无
犹豫。是邪胜解。今第七是疑相应心。正解自无。然
邪胜解。决定相应。于所缘事。亦犹豫者。问也。非烦
恼疑。如疑人杌者。答也。以烦恼疑。必疑理故。既能
疑理。于事必决。今以事疑。如疑人杌。非疑理也。杌
者木短出貌木短无枝。即疑为人。粗浅可知矣。问。
馀处不说邪欲胜解遍诸染心。此何说遍。答云。馀
处不说此二遍者等。缘者。因也。因非爱疑相应。谓
非爱相应心。无邪欲。非疑相应心。无邪胜解。故于
馀处。不说此遍。今说遍者。是贪与疑。相应染心。故
云。邪欲胜解。非粗烦故。馀互有无。义如前说者。总
结前义。一一巳辩。此意下。结显相应心所有二十
四。无馀心所。释义同前。
△四二十四所竟。下五正
十八所。】
「有义前说皆未尽理若作是说不违理教。」
【此义正理。总破前非。且疑他世。为有为无者。破第
四论师。所执邪欲。及邪胜解。从分别起。有生灭故。
义通三世。以现在为此世。去来二世为他世。故难
云。为有为无。谓过去巳灭。未来未生。于他二世。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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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邪欲。及邪胜解。执与第七恒相应转。烦恼起位
下谓惛沉掉举二心所。前第三师不许相应故此
辩破。若染心中下。谓散乱失念不正知。此三心所。
前第二师不许相应。此亦辩破。不辩不信懈怠放
逸三所者。以前第二第三第四三师。互许故。故染
污下。论主立八大随。决定恒与染心相应。复释忘
念及不正知。各有二性。若以念慧为二性者。不遍
染心。以染污心。任运现缘。无曾受故。一类执我。无
简择故。又念与慧。亦通净故。若以无明为自性者。
遍染心起。前说无明。遍染心故。然此下。论主正义
唯十八所。馀互相违。前九同前。八随亦尔。并别境
慧。成十八数。论三文者。第二师引集论。第三第四
师。俱引瑜伽。故有三文。俱如前释。若作是说不违
理教者。论主总结自立正义。教理无违。
△五正十
八所竟。通上二馀及触等竟。】
成唯识论俗诠卷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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