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识论学记-新罗-太贤卷四

卷四 第 77b 页

成唯识论学记(自第五初至第六半)


「●论卷第五

此染污意(至)唯有舍受。」

【基云。非必别师假设异计。最后正义既不别说彼
同者。问。不说多种而有义别。何以不说而证必同。
答。不别说中自有多义。一无故不说。如因果恒转
如。二同故不说。谓如舍受。三显故不说。如第三能
变所□系等。基云。异者别说。谓初自相。此亦别说。
又云。染□现异彼因果二相。染非异熟。非所熏故。
依缘行相□性系。颂巳别说。又三位无。巳简恒转。
罗汉方舍(基意如此。随生所系。岂不同八解云不尔。第八报主。非能随故)。虽有二
解。今存后师。基难前师。若四受俱。即金刚心。非顿
断过。此难不然。见道顿断通四受故。】

「未转依位(至)平等转故。」

【述曰。大段第二果相应门。巳转依位。依何地起。测
云。无文正判。理第七八依第四禅。任运一类。唯舍
受俱。彼定胜故。观察作智。依诸地起。有说。此智与
观察智。同依一地。由观察智所引生故。虽有两释。
前说为胜(證云。此显七八。唯在第四。观智不定。或下依上。如上三定起眼等识。或上依下。
如九地定依欲末那也)。基疏。十地无漏。随第六识引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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乃至有顶。皆有此智。依彼法空及灭定有。不可定
说下地第七为有顶依。虽通诸地。皆唯舍受(不可定说
第四禅第七为有顶六依。此师意也)。成佛巳去。无不行时。名无动摇。
在第四禅。设通上下。不反易故。如因唯舍。枢要云。
若至佛位。能依通九地。所依唯第四定。与净第八
相依相续。无动摇故。十地无漏能依所依。俱定同
地。随他引故。末无初故(破此义过。如本母释。菩萨无漏。非佛性过故)。问
若随观智。必同地摄。观智欣乐俱平等。亦应尔。枢
要二解。一云得。然今说舍者。取佛位故。一云唯舍
勿随能引。寻伺俱故。如寻伺粗欣乐易故(今谓诸地唯舍
为胜。如实之义。如本母释也)。】

「末那心所(至)唯是善性。」

【述曰。第六段释第八三性门。基云。识及心所。何性
所摄。答。以相应显心是染。性非染故。测一云。举识
问所(證云。诸相应法性地必同。然王由所性系别故。唯问心所。王自理现。今通问二。举要答。所
何妨也)。弊自心者。自相应心。心不自覆。】

「末那心所(至)即非所系。」

【述曰。第七段释第九界地门。随阿赖耶所生地系。
瑜伽六十三。显扬十九。皆说尔故。言缘彼执我即
系属彼者。基云。此既俱生别缘我见。不执他地为
自我故。故知第七不缘种子。色等相分通他地故。
第八虽通缘。不作自他解。第七作我解故。不缘他
地(此因未尽。总缘我见。虽作我解。缘他地故。然总缘见缘他地者。唯他地种以隐后现。与自现行
合为自我。第八不尔。不总计为一〔自〕我故。通缘他地。如我所见不妨多地。互缘他地现行法故)枢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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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所缘一地系。能缘系随境。所缘九地系。能缘系
通九。如总缘我见等。答。现行为境亲。能缘随彼系。
种等境流隐。能系不随(此答应言。一缘现行。二为自我。心境皆强。互相增益。
由此不同总缘及第八。为显此义。此论文云。缘彼执我。即系属彼。名所系。有馀问答。不要不取也)。基
云。八非能系。七非所系。相从相属是此系义。或彼
诸地诸烦恼缚者。此意为自相应四惑之所系也。
相应缚故。测云。第六七识。俱惑所缚。】

「此染污意(至)不别说之。」

【述曰。第八段释第十伏断门。于中有二。正释颂故。
决择义故。此初也。言真无我解违我执故者。真二
空解违生法执。故二末那随应灭也。何故乃至罗
汉不灭。故论解云。非见断等。基云。三界相望。虽有
九品。相唯地地最下品故。第九品摄。各极细故。同
障无学。一时顿断。名势力等。测云。九地各有九品
(證存初解。地地〔唯〕一品)。】

「此中有义(至)杂染依故。」

【述曰。第二决择中有二义。此初。基云。安慧等义执
无法执。及净第七三位无体故。】

「有义(至)此亦应尔。」

【述曰。难陀护法等也。出世末那经说有故者。违教
失也。如六十三。如世尊说。出世末那如云何建立。
远离颠倒思量能正思量故(基测云。解脱经也)。无染巳下
违失也。同意识故。净应如染。或翻彼相应者。无我
见。无贪惭。无痴。如次。平等行者。證真行也。许佛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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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如镜智者。测云。任运相续理应尔故(不成共许因)。基
云。佛地经中。说此智品佛位恒行。即汝共许许。佛
恒故(勘)。又如未證补特伽罗等者。基疏且难。如凡
夫等。未證人空。人执既恒行。二乘人等。未證法空。
法执应恒行。为例均故。枢要量云。法执未證法空
位应恒行。二执随一摄故。由如生执因。有法自相
相违。以无学圣道立为同法故(谓相违云。法执未證法空。应不恒行
如无学及道染意)。测云。未起法空应有法执恒行。未起对
治故。谓如我执(此量。假者以为有法。證云。喻有随一所立不成。然应无过。谓同喻云。
诸未起自对治道者。见有恒行。所治之执。如未證生空。有恒行我执也)。然安慧云。八
识皆执。既有第八。相府极成。基云。故论转破。非依
第八。彼无慧故。言又诸论中以五同法等者。瑜伽
五十一。摄论第一。以五识为同法。證有第七为第
六依。宗因俱有失者。总言第六。有有俱依。即一分
违宗失故。若除圣道无学等识。立馀意识。有俱有
依。六识摄故。因有不定。圣道意识无此依故。亦有
法自相相违。应知又汝五识。应有无依。六识摄故。
他比量也。】

「此意差别(至)平等性智。」

【述曰。对论定巳决择差别。于中有二。略故。此初也。
异生相续者。恒时恒时义也。一类菩萨者。简无学
渐悟也。法空智果者。基云。无分别智名智。后智及
灭定名果。智所引故。非人执心。不缘异熟。异熟位
长。说法执缘。非法执心。不缘赖耶。赖耶短故。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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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缘见相相当。且作是说。言菩萨见道者。基云。一
切菩萨见道。令必法空观。入见道故。此非三心真
见道义(彼宗初心有法执故。證云。护法三心不起法执。皆以法空之所引故)测意亦
同。又解。中言亦通见道。以相见道。有情假缘智偏
观生空。法执起故。枢要同此(然今存初。下文唯取顿悟修道。唯起法执
不言见道故)。言彼缘无垢异熟识等者。若菩萨智。测云
有说随能引智。同缘一境。随他引故。故初四地别
缘真俗。五地巳上。容有双缘。有说。初地通缘。仁王
经中。初地菩萨说双照故(基存初解。测取后义。其中得失〔对〕法说)。枢
要云。颇有菩萨意乐力故。从法空无分别。即入后
得生空耶。或翻此不得。必前导故。如佛地论。等流
之观。同根本观。此中基云。若远等流。亦得易入。又
解。总不得。唯除巳自存。然佛地论等。据多分未自
(准无性论。亦自力转〔彼〕论记)。】

「补特伽罗(至)此亦应尔。」

【述曰。第二广释有二。此广人执末那。我执必依法
执而起者。如六十五引经颂言。执法自在故。执我
性而转。测云。迷杌如法执。谓人喻我执(且喻本末。迷喻法执。
执喻人执。人执实各具迷执)。三藏云。如起我执必依法执。亦證
法空必带生空。故下第十五生空观品。若非有漏。
或无心时。皆容现起。既不除独法空时故。观云。有
独法空。但此位中容起生空。故论不除。量云。法空
有时别起。二空智中随一摄故。如生空智。證云。三
藏为正。有教理故。相违决云。法必带生空。深必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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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故。如双證位(今谓此因随一不成。远宗为因量不成故。今敌法空。必不独行。最深最浅。
智执二中随一摄故。犹如生执)。言同依一慧者。基云。我法用别。慧
体是一。同一种生。于理无违。如一眼识。随境用多。
然今二执。非非是二是无一心中。于二境起二行
执故。问。前云疑于理印于事。岂非一心行二境。解
云。彼非执故。执即推求以坚着故(彼不正义。如前巳破。不应将彼
于此为难)。观问。二执体境同。二执一心起。寻伺体境一。
二得一心生。答。二执相顺一心起。彼粗细违不并
生(相顺者。彼自解云。障道用等。非也。勿与分别障俱。寻伺同障见道。一心俱故。又难一心法细人
粗。彼亦相违。应不俱故。今谓二执于一境上。各取似我法。似别相。别相异故。如受想俱。寻伺不然。所行名
等义无别故。由如二受一心不并)范云。同体二执。熏成两种。断前
后故。后生果时。二种共生。如一眼识。多用熏多。后
时多种共生一识(證存此解。今谓不然。见用虽多。倚用熏一。不尔。便违佛地论云。
体虽无二而用有别。由此熏生一种子体。是以今存基师同种)。寂云。有云。六七识
中别有独起所知障种。生空智时。七从彼生。此释
大谬。佛地唯识皆言体一。用分为二。前后断故。所
知亦以法爱恚等烦恼各说。若离烦恼别有独行
所知障者。百法何摄。诸教皆说烦恼皆以所知为
依。證存此言。若有别起。何心相应。定非善心无覆
无记。若恶有覆。知必同体。故此论云。三地所断。名
欲贪愚。彼昔多与欲贪俱故。又七识内。或多或少。
如烦恼故(问数论冥性胜论德等别体非我。彼如何通。答计为我所。故亦同体)。今谓
第七识俱。应如所说。由生空智伏一分故。第六意
识无独起者。理教相违。如金刚般若云。若取法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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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著我人众生寿者。无著释曰。但法及非法想转时。
非我等想及依止不转故。然于我想中随眠不断
故。即为有我取。解云。法但想时。我想及以所依烦
恼有不转故。明知亦有独头法执。增减法执名法
非法。意识俱故。然行相似烦恼名。说。由此随彼百
法所摄。虽说烦恼必依所知。不说所知必常烦恼。
所依得离能依有故。證助亦非。论既别说异熟生
心。若望菩萨。有覆所摄。何苦寻求此相应心。又云。
昔多与欲贪俱。影显少有别体之障。又说多少如
烦恼者。显贪恚等法数少。非必体同。无相违失。】

「二乘有学(至)皆入此摄。」

【述曰。第二广法执末那。顿悟既唯于修道起。生空
智果。明智见道。后得智中安立等行。但法空果。遍
缘之用。彼真见道。虽带生空。法空智摄。引相道故。
唯有所依所知障者。既言所依。明知本来二执同
体。随用举体二障摄故。但由圣道伏一分势。约意
识俱。佛地论云。八地巳上无法执也。于二乘等名
不染者。等取菩萨生空智品。及诸异生人天善品。
然大菩提一切所障。故望菩萨二障皆染。观云。六
识不善烦恼所依。若望菩萨通恶有覆。若望二乘
还异熟生(非也。彼不能感苦异熟故)。枢要云。不善心中。亦唯无
记。證存此义。问。恶有覆许俱。善无覆应尔。答。彼同
有所障。恶有覆同体。无覆无修断。与善无同体。问
无姓无所障。二障俱无覆。若言毕竟障。二乘所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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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證解云。有性据可得。不得说名障。无性约毕竟。
不得故名障(今谓不然。菩萨法执望法空染。望自生空犹名不染。何妨趣寂身中法执
望生空品。虽名不染。望自法空。名毕竟染。小此无性二障随应名毕竟障。自品二智名染有覆。望馀不染)。
言此名通故者。三缘不摄。皆入增上。三无记不摄。
皆入异熟生。】

「云何应知(至)故不繁述。」

【述曰。释十门巳。大段第二教理證成中。亦有二。此
初教也。然初不共。后引共教。基云。小乘未来名心。
过去是意。现在是识。然无别体。故今成别。解脱经
者。共许教之解脱者是零落义。不入四阿含别行
故。范云。由道断障令意解脱。此义名经。證云。后稍
近文。若不入阿含名解脱者。天请问经等皆应名
解脱经。既言恒时。小乘何通。基云。上座部等。别有
细意识恒现行故。大众经部等如常施食。非一切
时。萨婆多云。非四或同时俱。前后俱。如常施食。从
彼得解脱者。罗汉解脱道时。从金刚断得。萨婆多
计。或现虽断。过未有体。故举共许例过未无引。】

「巳引圣(至)便无此失。」

【述曰。第二理證。以依隐经现出理故。于中有二。證
故。结故。依摄大乘。略有六證。初中有二。正释故。傍
论故。此初也。真义三心无漏智也。曾无醒觉者。未
起无漏故。善无记位应有无明。异生位故。如馀起
时。言此应间断者。无明应间断。六识恒染故。】

「染意恒与(至)此彼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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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曰。第二傍论。依小乘宗。但随惑俱方名不共。故
作斯问。初义云。三是随惑。基测云。此有二义。一云
非二十摄。杂事说随有多种故。即诸烦恼分位差
别。二云。即二十摄。不正知为我见。憍为我慢。掉为
我爱。无明一种是根本故。第二义中。纯随烦恼者。
简根本惑。亦名随故。此三六十烦恼摄者。此见等
三。显扬等六。杂集等十。根本烦恼之所摄故。然惛
迷门无明为主。主所依义。馀三非主。可名相应。由
痴迷故。外难。互为主时应名不共。此难二解。基云。
意识中有为主时故。非第七中三有主时。测一云。
七俱见等假说为主。證存后曰。无始执我爱著路
微。三亦主故。若为主时。应名不共(各有用胜。然如无明。迷之为主。
许于执等见等为主。此答意也。虽有多释。如是顺文)。第三义中。有二复次。一
虽七中四。馀识不无。然无明主独得此名。馀非迷
本。不名不共。二或许馀三。亦明不共。然对馀部。所
许馀识独行不共。且说无明(第二义意。四法相望。立不共名。此第三师。
望六识品。立不共名)。瑜伽所说。皆意识俱。言是主者。非贪等
俱。专迷于理。自为主起。言非主者。不与根本烦恼
相应。虽名不共。自不为主。但随忿等。主而起故。如
契经者。缘起经也。】

「又契经说(至)随一摄故。」

【述曰。六二缘经。第二證也。世亲云。同法者。第六意
识与五识身。有相似法。彼有五根。阿赖耶识。为俱
有依。此五同法离染污意。决定非有。基云。彼论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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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大乘异师。许有第八而不许七(异师者谁。證云。一意识〔菩萨〕也。
如世云唯除第八。不简第七。已信第八未信七故)。测云。二缘有二。一根境
二。二通别根。此论无性依初共缘。世亲依后(證云。伽五
十一云。由阿赖耶。执受色根。五种识身依之而转。世亲依此成立第七。护法无性唯依经故)。初
立意识必有增上。不共俱依。破有部等。唯等无间
以为意根。然以五识为同喻故。夜违意许七为六
依。小乘作法差别违言。六不以七。为不共依。六随
一故。犹如五识。然彼若无差别许所依。如陈那宗。
自證无果得作此难。然有所存。亦违意许。唯等无
间。肉团等依。故论返欲出彼相违。先别别破。后总
立量。别破中云。不可说色为彼依者。测云。经部通
取色香味触。以为肉团。为俱有根。上座部云。四尘
团内。有法处色。为俱有根。瞳内别有净色。名眼等
根。然七心界许皆是心。不可说色。意非色故。谓意
内处。色外处故。又纵依色亦为内处。无二分别。违
自宗也。以汝意识如五识故。次经部云。谁言五识
有俱有根。许前五根境生后念识故。故论立云。彼
必同时。如影依牙。牙影同时(测释喻尔)。基云。若说身影
亦必异时。即例极成心心所也。许思受等。与心俱
故。證云还与彼法差别。极成意识(简他不许他方佛识。及自不许
后身菩萨不善意识)必有不共(简自本识诸识共依)。显自名处(简肉心等。以色
非意。非现意之色名处故)。等无间不摄(简次第灭依。恐立巳成故)。增上(简因缘依)。
(简染依义。通与诸识为染净依。别与意识。为生依故。近相顺故)。所依(简命根等依非所依)
极成六识一摄故。如眼等识(若相违过。何不直言意识不以唯等无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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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肉团等为不共依。解云。若尔唯显名有过失。不能兼说自胜有德。故通立宗。亦破他义也)。】

「又契经说(至)假立意名。」

【述曰。第三證也。巳灭非有经部所许。其萨婆多前
巳破故。量云。巳灭非正名意。无体用故。如龟毛等
(大乘假说不正名故。无违宗失)。若救过去虽无思量。而假说者依
何假说。曾现在时了别识故。世亲论第一云。彼将
灭时得意名故。云何相违。谓将灭时起依止用。由
此灭后假第七名。證云。但假依止不假思量(曾有依止。
应假现依。曾无思量。母无可似故。与基疏同。不假心识。如本母释也)。枢要云。亦似思
(为依既等。亦假说思。理何妨也)。】

「又契经说(至)别有此意。」

【述曰。第四證也。破有部及经部中。灭心心所皆唯
六识。言数无异。若并心所。萨婆多云。二十一法。谓
十大地。十善大地。并所依识。经部思上假善心所。
大乘云。灭二十二法。然各自云。灭六识品。体数无
异。言界地依等者。俱舍第五十对差别中。等取馀
六。】

「又契经说(至)同诃厌彼。」

【述曰。第五證也。于中有四。一总破诸部。以馀具缚
为例量云。无想有情应起我执。异生摄故。如馀异
生。或汝无相非圣所厌。无我执故。如涅槃等(基测同然。
證云。具缚通圣。虽无见缚。具修缚故。非也。圣位容有不起执故。观云。具见修种名具缚好)。有部
救云。初生后死。执故无失。论主破云。中间无执。有
非凡过(毗婆沙云。五百劫也)。有部救云。去来有所成。无无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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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失。论主破云。彼非现常故。有无我执过。彼部救
云。现有能得名成我执。论主破云。所得现无。能得
亦然。次大众一说部等云。有随眠故。名成我执。论
主破云。彼不相应。前巳遮破。后经部云。有种子故
名有我执。论主破云。藏识无故。熏习亦无。救色等
受。熏破巳辨。非理故有。末那恒起我执。复沉生死。
贤圣所厌。】

「又契经说(至)终不脱。」

【述曰。第六證也。谓若无七三性离染。于中有二。立
宗故。破执故。此初也。唯说异生者。取全分故。圣无
漏善无我故。不能亡相者。测云。由七我执六不王
相。故摄论云。谓我能行施等。基此二解。一云。我者
七内缘行。一云。六由七尔。测存初解。基取后释(基许
违论三性心时。若如所〔评〕唯染时故。测评为胜。无性论云。自谓我能修行施等。非离无明我执随逐。非离
依止而有无是心法故。此所依止。离染污意。定无所有。非即善心。是无明依。应正理故)。缚者
境相能縳心名相了别縳。测云。相粗重缚。西方两
释。一云。相缚末那为体。六识由此拘于境故。相无
缚故。名为相缚。一云。即用相分为体。瑜伽末那为
相缚者。相依力拘自见故。后智相分不名相缚。无
现行末那于境自在故(此因不好。若如所说。法空后智。俱行五识。相分应非
相缚体故)。虽有两释。三藏存后。粗重缚中。一云。二障种
子。一云。彼引无堪任性。评取初解。末那二执。何为
缚本。枢要二释。一云。若缚体唯据烦恼障(此愿六识缘缚本体。
唯据七俱烦恼障说。非谓七俱即名缚。瑜伽唯取现量惑故也)。若相缚体据法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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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亦唯显相缚本体。非法执心即名相缚。此论唯取所缘相分。为能缚故)。故此灭巳
相缚解脱。若依烦恼说有相缚。阿罗汉身应无有
(范解此云。虽断〔入〕执。所依在故。仍有势力。故有相缚。非也。势无故)。一云。但由生
执成了别缚。唯说染意为识依止。若由法执。应生
空智有相缚。疏依此问。既尔二乘染末那灭。何故
五识相缚犹在。答。七中法执虽非缚体。执有相故。
我执引故。令六识等相缚不脱。若断法执。相缚便
(还有生空有相缚过。如实之义如本母释)。此云令六不能亡相。證云。
七八细无三轮。故无相缚此。释顺文(非也。八皆不达如幻事故。
然对小乘共许说六。犹如瑜伽五十一等。且依粗显。唯说第六为缚故)。言相分所拘
者。不了如幻未必有执。通三性故。基疏问。相分为
见缚。见名相缚。见分自證缘。缚体名见。缚證自證
例亦应然。何故不名为见缚等。答。以相缚见体状
易彰。或所缚见。有非比量。或能缚相通于内外。从
此胜义且名相缚。非见分等。非缚内分。如第二卷。
展转故(即所取能取缚。如彼疏广释)。问。有漏有相即名相缚。后
得有相应为相缚。答。此亦不然。作證解故。自證虽
尔。体是惑故。若尔善心见应非缚。此有漏故。有漏
末那之所增故。后得不尔。不可为例(既言无漏与第七识不相
增益。故不能缚。何畏法执。虽相缚本。与生空智。不增非缚)。枢要问。相缚见名相
缚。见缚相名见缚。答。见不明證不自在故由相缚。
相无能證自在力故。非见所缚(此约缘用。若现量见缚境合染。瑜伽
名缘缚也)。问。由有末那施不王相。非无相智摄。非到彼
岸耶。答。无意识执。名无相智。非第七执。成波罗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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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云。此违摄论三轮清净。无分别智所摄施等。名
波罗蜜(今谓前后摄未必同时。又地前修亦名波罗蜜故。枢要义无过也)。言伽他
者。基云。不知何教。然有人言。阿毗达摩大乘经颂
五十一文。义同文异(既言伽他非瑜伽文)。】

「又善无覆(至)有漏义成。」

【述曰。第二破执中有三。初破有部等。次大众部等。
后破经部。萨婆多云。善等起时虽无现漏。而有过
未。能缘缚故。得成有漏。故今破云。理非有故。又云。
无学虽无烦恼。然由现在他缘缚故。央掘摩罗于
佛生瞋。无比女人于佛生贪。由此亦佛成有漏故。
故破非由他或成有漏。勿由他解成无漏故。次不
相应破大众部。正量部等。如前破故。经部师云。虽
无现惑。而由有漏种所生故。现行善等。亦成有漏。
破汝熏时。无现染意。因何现漏。成有漏种。基云。若
救先善起时。虽无现惑。由漏种随善等种故。善种
成有漏者。不然勿学无漏心亦成有漏故。测云。由
漏种子所随逐故。现行善等成有漏者(證云。此破转计。不名
破故。此不成种。有漏因故)。测云。彼难岂不由惑心。发善业等。得
成有漏。故破如论。然诸有漏下申正义。由与自身
(简由他惑成有漏义)。现行(简由种子)。烦恼(简由不相应)。俱生俱灭(简去来缚)
牙相增益(简无漏法)。主成有漏。种子亦尔。熏时亦有现
染意故(既上定等由下末那成有漏故。若俱顺益。未必系缚。增益方成。如对法云。漏所随者。
谓馀地法。亦为馀地诸漏粗重所随逐故也)。如枢要云。除无漏法若种
若现。与七惑俱相随顺故。法尔种等得成有漏。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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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唯现俱有漏本因。答。增益强故。非如种劣。问。若
末那是有漏正因。何故六十五五相成有漏。集论
六义不说末那。测云。彼约诸义。此明正因。范云。彼
随转门。此真实门(小乘缘缚。非唯现量。知非随转)。枢要云。六十五
说。现量所行五境有缘缚。馀根心等。伹田随眠。违
五十九断二缚义。明知缘缚。有亲有疏。疏通根等。
亲唯五尘(即是交杂可说五十九随转理门)。】

「此意若无(至)实有八种。」

【述曰。第二结成。此意若无。六理非有。然有大品涅
槃经等。说六识者有二义故。一随转门。二随根故
(基云阿含非也。唯大顺小名随转故)。】

「如是巳说(至)俱非。」

【述曰。明第三能变。总有九颂。测云。七门。一名数门。
二自性门。三行相门。四三性门。五心所相应门。六
三受门。七起位门(基云。九门。开第七门以为所依俱转起灭三故)。摄为三
段。初一颂中摄初四门。次六颂摄心所受门。后有
二颂现起位门。此中问答如文可知。】

「论曰(至)无此能故。」

【述曰。释中三段。此释初门。五谓依发属助如根者。
即是对法解释道理也。言然随不共立意识名者。
基云。问。如前说五八俱是所依。然近顺生。谓但第
六门。六识种子。必随七故(七八何不互别生根。唯间断有别生根故)。或
说五识。通依色心。第六无间及俱有依。唯依意根
得意识名。若尔七八应名意识。论解识名。心意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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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心意持业。识依主故。基问。何故七八不从依名。
答。七八相续。当体彰名。六有间断。从依得称。随境
名中意识二义。一境宽故。总名法识。二唯此了不
共五识之别法处。偏名法识。色等虽法。狭故别名。
言若得自在者。测基二解。一云。地上后智引故。一
云。八地惑不行故。许取初解。法花论云。地前亦得
根互用故。地前经力。地上自力。基云。正法念经。瞻
部洲蛇眼闻声者。是正量部。非大乘义。故不相违。
范云。彼经东西二洲。分得互用。其北洲人皆得互
用。皆名自在。證云。虽正量诵。既是佛经。可释南蛇。
三洲人等。由业力故。趣生之法。如飞鸟等。不名自
在。或可彼经约处所然。根互用说。于一根处有馀
根故。非互用故。不名自在。枢要二说。一云。一一识
体转用成多。非转法体。故非受等亦成想等。取像
之用一切无遮(此解不然。若如所说。色体不转。用转成虑。心体不转。用转应碍。彼既
不尔。如何取像于受遮如实之义如本母释)。不可难以大种为造。彼转
体故(此亦不尽。何故大造。必唯体转。然大种等必不互用。如瑜伽处非处谓成立)。亦不
可难坏根不坏境等。如第八缘五。尘亦得自相故
(恐难若眼至取香等境。性不坏根。义应境等)。一云。恐坏法相。但取自境。
皆是实境。取他皆假。非得自相。眼耳至取三尘。境
不坏而根坏。若不至取。与此相翻。馀三根取色声
亦尔。故第二师一一根处。遍有诸根。各自起用。非
一通取各遍一切。假名互用。勿坏法相。心王亦有
心所用故(此释〔持〕违。论此文云。一根发识缘一切境取。设许同处。既如舌身。各发识故。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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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用。不坏法相。如本母释)。證云。旧来有三。一云。一识通依六根
各缘自境。发识相用。故言互用。故言互用(亦违此文。随根无滥。若如所说。随根
返鸿。随境无滥。既必遍缘。方得决择心行等。故知不应理也)。一云。一识通缘六
境。各依自根。根不共增上境。是共缘故。一云。一识
通缘六境。旧判取后。护法取中(若如第三因果乱故)。范云。一
根发识通缘一切。馀根馀识。便为无用(非也。具功能德。应阙
体故)。然根所发果生在下。修上眼耳。根上识下(如本母释
破)
。生二定上所起三识上地系(违诸圣教。且如前卷若眼等根。即三
识种。二地五地。为难识为尔。度如对法记)。】

「然六转识(至)如前巳说。」

【述曰。第二三门也。初能变颂。但说所缘。第二能变
具所依缘。第三能变总不说二。故论会言粗显极
成故。双显六识。自性行相者。基云。自性即自證。行
相即见分(自證即为见分之体。名了境者)。】

「此六转识(至)无记性摄。」

【述曰。第四三性门也。于中有二。释颂故。傍论故。此
初也。测云。若灭道善殊胜自体。可记别故。名之为
善。不同有漏。必益二世(此招乐报为顺益故)。基云。无漏无为。
此世他世。违越生死。并名为善(离若證乐为顺益故)。自性不
善总有十法。谓中随二。小随惑七。除诳谄憍及瞋
相应。馀法名为相应不善。】

「有义(至)无相违过。」

【述曰。第二傍论中有二。因故。果故。初中二师。此初
师也。基云。此师意说。五识不相续故。五识不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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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解。设率尔唯一念。等流通多念。亦不许三性并
生。能引之意非三性故。瑜伽等者。取显扬。】

「有义(至)三性容俱。」

【述曰。护法正义。如善眼识。至等流位。不善声至。至
染净位。意识成不善。引等流识。尔时更无记香
至。无记鼻识。率尔同时与前眼耳善恶俱转。或率
尔多。等流心少。或复翻此。准之可知。故先所难能
引意识通三性者。于此唐捐。基云。如大目连。猕猴
池侧。坐无所有定。有象哮吼。猴戏声。即便出定。萨
婆多师。出巳方闻。令此大乘。闻巳方出。问。岂无所
有定。得缘欲界声。六十五说。广慧声闻。无色界心
缘三界法。故无相违(今谓彼说生无色者。意识缘境。身在下界。识同缘凡圣何
妨)。瑜伽六十三。遇声出定。释彼经等。测云。瑜伽释
家有二。一云。在定意识未必取声。然解深密与五
同境。且说散位在定不定。故正本言。非即彼定相
应意识能取此声(违显剔论由二取声)。一云。不同定散一切
五俱。意必同境。护法因此。故正本云。非唯彼定相
应意识能取此声。基云。若无耳识。不领声故。后时
不应为声出定。耳闻声巳定中意识。希望是何方
始出定。意不唯缘定中事故。既有希望。即出定故
定内唯起率尔寻求。瑜伽虽说率尔等三是无记
性。散多位在定通善。测师亦云。希望寻求(此二师意尔时
意识缘声二心。率尔寻求。若于定境。等流心摄)。范师二说。一云如前。一云
皆等流心。通缘内外。定意必善。未转率尔。唯无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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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后说为正(非也。未转乱起通善染故)。證师一解。定前加行立
其愿言。闻楗槌等。即须出定。非于定中起寻求心
(不顺论云领巳希望。可说寻〔巳〕知前所勘。希出所〔作〕方出在定也)。论释成云。既善
定俱五识率尔。未无漏时。必无记故。明知六识异
性同时(此文唯约五识初生纯率尔心。说唯无记若前等流乱起率尔未转依位。通善等故)
基云。此定通漏无漏。五识必由寻伺所引。入定闻
声。唯初定耶。第七卷云。多由彼起。知非一切皆彼
所引。言意随偏注等者。且说散位在定闻声。不随
无记。唯善性故。测云。几种意识得与五识。解云。率
尔染净等流。而非寻求及决定心。彼二唯缘过去
境界。非现量摄。五俱意识。唯现量故。基云。集量论
等。五俱意识是定现量者。必同缘故。五俱之意。亦
无法执等。以此为證。三藏云。五俱意识。三性不定。
现非量等。亦非一定(三藏为胜。如本母释。然集量论是现量者。且说初起。同缘
率尔也)。】

「得自在位(至)戏论种故。」

【述曰。第二果位。基云。唯佛果者。初地巳去。尚有不
善。八地以去有无记故。问。此三性门。通塞云何。基
云。善中通生得加。加中有闻思修三。自性虽无。彼
所引故。如听经观字。而思法义。意成闻思所成。非
生得故。香积佛土。鼻舌等识。类此应知。净土听法
所生五识。岂非三恶之所成也。不善亦通任运分
别。亦通有覆。亦意引故。四无记中。异熟等三。加第
一云。随转发业故。通威仪工巧。四识缘威仪。五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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缘工巧。唯除变化天眼耳通。是通果心而非变化。
相从四中变化所摄。八十九云。欲界有变化。不是
五识。实是上系。据意识中相似者说。或所变化。以
欲界故。名为欲界。或有生得变化。但是异熟心摄。
瑜伽自说。是生得变化故(彼瑜伽说。不许五识通愚慧品。威仪工巧四识
五识。如实之义如本母释)。】

「六识与几(至)种类差别。」

【述曰。第二段释心所受门。于中有二。略标故。此一
颂释标二门也。释论中二。初解六位。后解三受。此
初也。解心所总名中。虽有多释。基疏一云。初义简
无为。不依心起故。第二义简色不相应。无四义故。
第三义简八识心王。自为主故。明行相中。心唯取
总青等境相。心所兼取总别二相。基云。师谓博士
资谓弟子。如师作模。弟子填彩。彩于模填。不离模
故。测云。略不属当心所取总(初解为胜不离模故)。测云。且萨
婆多西方四说。一云。心唯取总。心所唯别。用各故。
一云。心通总别。心所唯别。心自在故。一云。心唯取
总。所兼总别。胜不随苟故。一云。心及心所各取总
别。事业同故。大乘同第三。所必随心。故作意别。于
中测云。亦取心未所了。即诸心所所取别相。基云。
即馀心所所取别相。应皆识所未了。作意一法独
能取彼众多相。由此作意能遍警觉(此解意者。所取别相。各有
二义。一有体生心。二相于心现。馀诸心所各取第二。作意通取彼第一相。〔何〕知然。由教理故。教者。伽云能
起识相作意取故。瑜伽举识。此论举所。影显通取心所境生能缘相。理者。各取自所缘相。作意熏取彼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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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于理无〔无〕用故。作意应具领纳取像。等诸用故)。触受如前。想了顺起言
说之想。思了顺生三性思相。瑜伽云。此者表所亦
取总。云馀处者。基云。中边论云。心唯总了。心所亦
别。测云亦尔。又云。中边既无别说。应引西方末释
之教。四一切者。瑜伽云。一切处。一切地。一切时。一
切□。今如次释。处谓三性。地谓三地。时心生时。一
切并显。贪等虽通有寻等地。瞋等不遍随类𨷂地。】

「此六转识(至)三受容俱。」

【述曰。第二三受。于中有二。因故。初亦有二。释颂故。
诸门故。此中诸门。增数应知。云苦受亦由无漏起
者。基云。后得智时起五识故。忧虽能为无漏加行。
不俱起故。非无漏摄。如瑜伽云。苦根有漏无漏。以
有漏为义。忧根有漏。以有漏无漏为义。罗汉苦根
非断。无学随顺趣向不断法故。忧名非断。而非无
学。故瑜伽说。五受根通见修非断。云总分四者。萨
婆多云。苦通三性。唯除有覆。彼宗有覆欲界唯在
身遍二见苦五识故。初顺彼宗。故云总分。然大乘
中别立有覆。以理五俱。任运贪痴。基云。瞋不善故。
此中除之。测云二义。一贪令痴。一分与瞋俱。痴是
不善故。二五俱贪痴。亦通不善。以发业意所引发
故。故前说为胜。观云。后说为胜。不发业言。非但纯
苦意识相应。通简五识中发业故。瑜伽第一云。五
识随发业转。又能取爱非爱果故(證救测存于义不亲)。證云。
如上界惑。发不动业。欲界有覆。亦发福业。然约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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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云不发业。引瑜伽者。證无记或于苦可得。引杂
集者。證不发恶是无记性。五增数中。初二延分。唯
名喜者。基云。不通悦五根故。显扬自云。不竟遍悦
(异萨婆多。一切近分唯舍。初二根本唯喜。第三根本唯乐)。意中逼迫二义。基
云。初长从义。后护法义。瑜伽不言边见无记。故今
例言应知亦尔。枢要一云。以理言之。忧通无记。悔
必忧俱。通无记故。然瑜伽云。忧非无记。随转门故
(违此论意不应引此證意苦故。说悔亦与舍受俱故)。前师释云。瑜伽馀三。谓
喜乐舍。六容识中必不行故。后师夺言唯忧非舍。
七八意识舍必现故(测师四句释瑜伽意。今将巳〔量〕彼论记中也)。岂不
巳下对论应知。言八根者。眼等六根命舍根也。馀
师三计。一忧为第八。二苦。三形。彼伏难云。彼恶业
招容无眼等。故论解云。令具受苦。身受触苦。形无
用也。不同有部身根定成四根不定。此师容舍彼
成熟不。基云。有亦无妨。对法等说。瞋于末位与舍
俱故。或说无亦无妨(以初为胜。瑜伽论云。除粗段食馀食故)。问。人迥
受有意苦不。如贤愚经第十二云。央掘摩罗。人中
得阿罗汉果巳。被火烧故。答。有苦无失。然论上云。
意中业果起无杂者。且说异界。对法第七。许受异
趣满业果故(枢要难云。地狱意苦何不亦忧。乃至结云此义难解。今谓易解。如本母释
故)。馀处说彼有等流乐者。世亲摄论。彼随萨婆多
说故(此论会文。违二十唯识。如瑜伽记通)。瑜伽论云。忧苦相续者。基
云。随转大众部等。诸识并生。寻伺忧俱者。随转经
部。寻伺唯在意识中也。显扬论等具显此义者。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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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第二云。谓此身离生喜乐之所滋润。遍悦遍满
希者。初禅近分如经。又说身一切处。无有少分乱
生喜乐。所不遍者。初静虑根本故。等取瑜伽五十
七等。乱生欣乐。通近分故。十一根者。意信等五十
三无漏根及欣舍也。言多门者。五受有熟等。俱转
门中三受容俱者。基云。且如定中闻声。定通欣乐。
率尔耳识但舍受故。】

「得自位(至)忧苦事故。」

【述曰。第二果位。基疏三解。一云。有漏三识。虽唯二
地。无漏五识通色四地。有五根故。如无色有无漏
眼。泪下如雨。第七八识。唯第四禅。馀地虽有而不
现前。如无色界。见道傍修。有种非现。或七八种。唯
第四种。七八德依彼边际故。一云。无漏五识亦唯
初定。如有漏故。如寻伺等。上地无故。三识可尔。何
有鼻舌。有三识故。类有二识。如有三尘类有香味。
一云。无漏五识。唯第四定。如七八识。任情取之。證
云。三禅五识。无色色根。无文可證(此义取舍。如前卷记。及本母释)。】

「前所略标(至)义至当说。」

【述曰。第二广释中有二。别显心所故。总决择故。初
中此显初二位也。释中有二。初遍行也。引教三经。
初后是起尽。经中是象迹喻经。初能变颂。巳明五
性。故今颂释略显遍义。言必由触有者。基云。由触
有和。若触无时。心心所法。应乱散故。言此若无者
心应无者。基云。若无能惊不起现也。思令心取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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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等者。观云。心王亦取别相无疑。测云。思有二用。
谓能自取正因等相。亦令心王取因等相。心虽自
取不能令他。故不得云心取别相。又解。心王正取
总相。但兼别相。初解为胜。證云。若如彼说。即成取
别。若令他取是傍用故。今谓。思能令心随正因等。
各造善等。故各为取。非了别取。和上此文可言思
取。正因等相。令心造作。说唯取总。如𦘕师故。】

「次别境(至)如信贪等。」

【述曰。第二别境中有二。正释故。诸门故。此初也。所
乐三说。基云。第三最胜境稍宽故。末皆云有说等
者。破萨婆多。彼十大地为遍行故。教理證力者。基
云。现量等心名为證力。有部馀师云。无拘碍为胜
解性。若救根等。但由胜解增上力故。发起心等。不
为所碍。故破胜。解待馀无穷体类境者。基云。无分
别智初起一念。各缘彼类。虽非曾受。曾受各故。测
云。圆镜智初亦是能引。观智境类。第二念后。名曾
受体。前心心所。或想势力。證云。此亿境之因。境心
由自證。如是相见熏成种故。后时能忆。然非必由
彼种生忆。彼种助馀能忆心种。有无漏等。有相忆
故。测云。从前加行慧境界故。定所行境亦名所观。
且说善定名为智依。言但相微隐者。正理师计也。
论主徵云。应说实言。今我知有定即心者。基测云。
经部师计。观师问曰。本譬学师一切心所。皆心为
体。念慧等喻所立不成。若末经部。立三四等。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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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法。思上假立。若对彼言。定非即心。有相符失。證
云。此破末计。虽立馀心所。而执经量唯定即心故。
正理师引迦多衍尼子所造发智论等十大地故。
论主破云。说十非经。證云。正法念处经十七云。各
各自体。如十大地。何等为十。谓受。想。思。触。作意。欲。
解脱。念。三昧。慧。涅槃经二十七云。下定者。十大地
中心数定也。大小二经。皆言十大地。何言非经。解
云。众贤等师。不诵正法念经。但信对法。依彼计破
然正法念经。是正量部经。涅槃随彼转。非真实理。
故非所依(此解不然。彼应證此为真实故。又佛经故如瑜伽论第三卷谓巳会通故。今不
重释之也)。】

「有义(至)此类非一。」

【述曰。第二诸门。且说三门。此初自类俱起门。基云。
初义安慧师。西方共责。后护法等。既云别境。即非
必俱。信愚昧类为止散心者。基云。但学负间住心
等也。言合有十二者。谓有十句。二俱起也。从初第
一历合后巳。次以第二历合后三。乃至以第四合
第五。为十二合。三俱亦尔。一于乐定习起欲解念。
二于乐定观起欲解定。三即于彼境起欲解慧。四
于习观起欲念定。五即于彼境起欲念慧。六于所
乐观起欲定慧。七于定习观起解念定。八即于彼
境起解念慧。九于定所观起解定慧。十于习观起
念定慧。五句四者。谓于四境欲等五法。互除一故。】

「第七八识(至)作事智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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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曰。第二诸识相应门。基云。初师会瑜伽云。眼耳
俱时。意识相应智为二通。然不顺文。后师意者。随
意识引微有欲等。得自在位。欲无减等。引十八不
共法为證。】

「此别境五(至)五受相应。」

【述曰。第三五受相应门。初师此五五识不俱。意地
迫受。唯爱为宗。后师。即引五十七等。證成欲等忧
苦相应。五十九云。贪忧苦俱。即知彼心欲前境。】

「●论第六卷记

巳说遍行(至)及不害。」

【述曰。善心所中有二。总问答故。广释故。此初也。言
行舍者。此行蕴舍。简受舍故。】

「论曰(至)定有十一。」

【述曰。释中有二。正释故。诸门故。初亦有二。名数故。
性业故。此初也。唯善心俱。释名也。简经部师。信及
精进通三性故。如成实论。信品说也。又遮有部轻
安遍善。故言唯善。定有十一。释数也。俱舍立十。除
无痴善。以即慧故。正理十二。加欣厌故。正量十三。
谓十一上加欣厌故。遮此增减。言定十一。】

「云何为信(至)心净是信。」

【述曰。第二性业。此明信也。汎诸心所。證云。缘用傍
用不共为性。共他为业。言能得能成者。能得无为。
能成有为。对法且自言我有力。此通他善。确者实
也。适者向也。才也。未了心净以三释微。若持业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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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非心所。依主邻近。应共惭等。答。取依主不滥惭
等。唯崇而善。言有说者。上座部也。言有执者。大众
部也。或可二俱大乘异师。】

「云何为惭(至)名自他故。」

【述曰。次明惭愧。五蕴显扬云。依自增上及法增上。
羞耻过恶。此论释云。依自法言。显别相也。如俱舍
论言崇重故。羞耻过恶。显通相也。如对法故。杂心
等说三种增上。一自增上。谓上品人。惭于自身不
作谓恶。二法增增上。谓中品人。为护圣教。不造诸
恶。三世世门增上。谓下品人。护世名利。不造恶也。
今护法意。初二惭依。后为愧依。基云。有善恶者。名
为贤暴。其所有法。名为善恶。双于人法。崇及拒故。
应非实有者。体相虽同。相待有异。如长短等。应是
假故。便违瑜伽八是实有。随缘何境皆有崇善拒
恶义者。是傍用故。外云。岂不我亦同汝以羞自他。
是傍用故。解云。相同不失。四难。一体无别难。二不
相应难。三应假有难。四非遍善难。然涅槃经。对法
论等。顾自他者二义。释通初义可知。后义意者。基
云。崇善是顾自义。拒恶名[(厂@((既-旡)-日+口))*页]他义。于巳益名自。于
巳损名他(顺正论云。现在恶因名自。后世恶果名他。各据一义)。】

「无贪等者(至)必应别有。」

【述曰。次三善根文亦可知。有谓三有。彼因名具。苦
即三苦。彼缘名具苦。具有具。何差别测云。大小许
贪不缘无漏。唯大乘许瞋痴缘无漏。基云。为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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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唯是有漏。为缘之因。亦取涅槃欲。能发贪等故
(此何为證。谓论下云。委细说者。贪瞋慢三见疑俱生。随应如彼。既许邪见〔述〕缘灭道欣相应贪。缘〔述〕因故)
贪遍三界。发业润生。总说有有具。瞋唯欲界。发业
力胜。故言苦苦具。如烦恼见者。如断善等。断疑惑
等。有胜用故。后护法宗。谓此三法六识相应。即简
疑等。正烦恼摄。简不信等。具此二义。起恶胜故。为
不善根。既根难治。须二对治。】

「动谓精进(至)胜进别故。」

【述曰。次释精进。基云。勇者升进。悍者坚牢。二乘究
竟道等释无足义。二加行者远近二也。】

「安谓(至)转安适故。」

【述曰。离重名轻。调畅名安。】

「不放逸者(至)定无别故。」

【述曰。此不放逸。体即四法。幻别功能。假说不逸(基〔云〕
解如此。此意四法各有傍用。随此损彼。四法四分。总立为一不放逸体)。岂不傍修是
此相用者。正理师等。立实难假。言无穷。四法能防
修。而许必待馀。不逸亦应尔。待馀成无穷。馀文可
解。】

「云何行舍(至)即心等故。」

【述曰。由不放逸先除杂染者。基测二说。一云。不放
逸是无间道。行舍是解脱道。一云。虽同刹那。义说
先后(以后为胜。俱遍善故)。】

「云何不害(至)是无瞋故。」

【述曰。为显慈悲二相别者。四无量中。慈即无瞋。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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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害也。前说大悲以无瞋痴为体。今何故悲不害
为体。基云。彼据实体。此幻假成。或彼大悲。此但是
悲。言有说者萨。婆多宗。】

「及显十一(至)不应齐责。」

【述曰。释颂及字。及言总摄馀心所故(基云。自下诸门分别。今谓
不尔。释颂字故)。梵音言遮有二义。一及二等。及义即显十
一各别。等义即显等取馀法。今论但约等义解也。
准阿含经杂事品等。染有多名。翻彼善中有种种
名。然离十一体无异故。不别立之。不嫉等。等取八
十九中不愤发不恶说等。言不悭憍等。准八十九。
等取不研求不大欲等。此中不覆。初护法义。如下
随涅槃中说。不慢三释。第三正宗。根本惑中。慢疑
无翻。故别论之。不疑三中。基测评后。五十八云。犹
预简择。即翻彼故。證云。存中行相翻故。然疑下云。
令慧不决。非即慧故。随烦中翻小十者。如前巳说
翻中随者。巳有惭愧。大随之中。唯散乱不知正念
三法。不翻入善。故今别释。测问。正念翻忘。染净俱
是念。正定翻散乱。净染应俱定。解云非例。染净俱
名念。齐用念为性。名中定散殊。故体亦非一。何故
不立不悔眼等。如遍行等。通三性故。言相用别者。
信等八有体相及用。舍等无体。有别胜用。简不忿
等。唯义无用。又贪瞋痴。无惭无愧。及不信等。遍染
六识。害虽染少。而遇重故。善中别立。失念散乱不
正知三。虽遍六识。正翻别境。善中不立。失念正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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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痴分者。翻即无痴。然随相增。言入别境。言解理
通者。基云。善法顺理融通不述故。】

「此十一法(至)相用别故。」

【述曰。巳下诸门有十。此初假实门也。】

「有义十一(至)三地皆有故。」

【述曰。第二俱起门。惭愧同类依处别者。以羞耻同
缘自他故。如苦乐受不俱起也。此于境定。有信无
放。据容有说。十遍善心。非必不俱未必俱(然许惭愧。必不
俱等。犹违论说十遍善心)后即正义。十遍善故言定加行。得定
地名者。欲界闻思。近加行时。有调畅故。然第二好。】

「此十一种(至)必有轻安故。」

【述曰。第三识俱门。五识二义。传说初师。佛无五识。
以十五界唯有漏故。后即正宗。虽有三释。正者。测
云。初定三识。及佛五识。始有轻安。以五识言举大
数故。】

「此善十一(至)如理应思。」

【述曰。后七门也。谓十一唯善者。三性门。言馀门者。
第十有异熟等总摄门故。信等六根者。并未知根
通有漏故。依离转断言唯修断。若不生者。如无想
定。北洲业等亦见所断。如缘起支后当释。】

「如是巳说(至)疑恶见。」

【述曰。明烦恼中。有三问答。释故。此初二也。言恶见
者。乖理名恶。非必不善。】

「论曰(至)杂染法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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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曰。释中有二。正释故。诸门故。初中总别。文相可
知。此初三不善根也。有谓三有异熟苦果。有具者。
能生惑业及器世等。若以四谛。测云。有唯苦谛。
具通苦集。贪缘灭道。而不顺增。故非有具。又解。贪
不缘无漏。基云。下说与见等具缘无漏。起缘生贪
者。皆名有具。萨婆多云。缘无漏贪。是善法欲。大乘
爱佛贪灭皆染污。證云。灭道不顺不增瞋等犹名
苦具。虽不顺贪。宁非具。然耶见俱贪缘灭道。理有
未尽。若谤灭道拨好事。与瞋相应。定无爱俱。若增
益见。缘非灭道。计为彼故。不缘无漏。若身见俱。唯
缘苦故(拨好瞋俱依容俱说。拨他好事。未必瞋故。道计非道。既非依处。容生贪故。和上云。如
闻佛性。计为我爱缘无漏也。贪总不缘无漏法者。理难成立。定爱理应通爱无漏法故)。言邪
定者。五见也。馀文可知。】

「云何为慢(至)起亦无失。」

【述曰。德谓道德。有德谓人。七慢者。对法等谓慢乃
至邪慢。九者慢类如发智论。我胜。我等。我劣。有胜。
有等。有劣。无胜。无等。无劣。七中初三。及以卑慢。并
九慢类。于劣等胜三品处生。如应别配。我慢于我
增上邪慢。于德处生。基云。邪慢令无谓有。增上慢
者。巳德少分。谓多得胜。即二(慢类二说如俱舍十九。依发智论。七中三
慢。若依见次第有殊。成三三类。初三如次过慢慢𢍉慢。中三逆即彼。后三即慢过𢍉慢。依品类足。初一我
慢从三慢出。谓慢过慢慢过慢。三观劣等胜计别故。我等从二。我劣从一。有胜等三逆次同彼无胜等我
胜我劣。后释尽理)。俱舍十九。七通见修。婆沙云。九通见修
断。大乘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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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何为疑(至)非慧为体。」

【述曰。犹预简择者。大乘论第八云。分别异觉也。觉
即慧故。又训释中。慧上加毗末底。般若眼目异名
故。大乘异师非别部义。后正义云。由同时疑或异
时疑。令慧不决。非即慧也。若南是智。以毗助之。反
名为识。难意可知。界谓字界。界是因义。缘助转变
非必旧体。】

「云何恶见(至)多受苦故。」

【述曰。第六见中。初总。后别。此初也。恶谓毁责。故通
有覆。于诸谛理颠倒推度者。基云。即唯迷理。虽缘
有亲疏。迷理义等故(此未尽理。瑜伽论云。自〔地〕等十惑展转。相缘。且如我见缘
邪见者。与见取缘。有何亲疏。虽言迷理。唯缘事故。但可迷用。有亲疏耳)。】

「此见行相(至)分别起摄。」

【述曰。第二别中有五。此初我见也。分别行缘蕴。不
分别所起处。有二十句。分别行缘蕴。分别所起处。
谓一为我。馀四为所。各具璎珞僮仆窟宅。成六十
五。伽五十八云。二十句是分别起。准之六十五亦
尔也。等言等取界处为句。广如对法记。】

「二边取见(至)分别起摄。」

【述曰。处中行道谛。出离灭谛也。趣谓意趣。六十二
见中。三十七摄。三十是常。七是断见。皆意缘我。有
断常故。等言等取十四不可记中。常无常等。五十
八云。皆分别起。四遍常者。初三依定。第四寻思。如
大论记。基云。依定所起。通上界系。四一分常。如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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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记。基云。下界我见。计梵王我生一分常。但不得
缘他地之法。别为自我。他我计故。半无常者。此虽
非断。执故染慧。非五见摄。又解邪见。前解为胜。不
说一分通邪见故。有想十六等。如大论记。然长阿
含梵断品云。我此终后生有色有想等者。准瑜伽
论。可云有色后生有想。以有色等。唱我体性。有想
等者。当生处故。译家错也。基云。有想十六。无想十
六。无想八论。依定寻伺。皆容得起。俱非八论。见诸
有情入非想定。想不明了。作如是执。唯寻伺非依
(有顶必非色界。宿住通之)。七断灭者。人欲色天。及四无色。各
计彼依后方得断灭。亦大论及梵动品。】

「三邪见(至)皆邪见摄。」

【述曰。谤因果等。如对法记。二无因等。十五邪见。如
大论记。基云。自在者自在天。世主即大自在天(测一
云。四天王经。护世四王故)。释谓帝释。梵即梵王。馀物类者。自性
时彼不许我但计常义。故非边见。依五十八。苦下
邪见。计差别故。非真见摄。基。一切物因集下邪见。
然不计胜。设计为胜。非缘见或及眷属故。是邪见
摄。计耶解脱。虽非胜计胜。而不缘见或。不计。能得
净。非道计道。亦非见惑。不计为胜。故非二取(既为道谛
何不为胜劣相灭故)。等者等取十四不可记中有边等也。】

「四见取(至)非二取摄。」

【述曰。二取也。然有处说者。对法大论第一卷等。各
一行相。有二义故。一影显各具二故。二随转萨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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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故。然五十八说。各具二皆胜。亦得涅般净故。若
不影略及随转者。如何五十八。迷四谛中。非灭计
灭。说为邪见。而非见取。非道计通而非戒取。故知
二用双依见名见取。双依戒名戒取。不尔邪见(枢要
證谓意趣不〔因〕如对法记。巳简择之)。】

「如是总别(至)或分别起。」

【述曰。第二诸门中。有十门。此初俱生分别门。言总
别者。六亦十故。基云。边见二释。俱取无失。文理互
强故。于中禽兽證俱生者。五十八云。我见有二。俱
生者。一切异生乃至禽兽。并皆现行。分别起者。诸
外道等。计度起故。观云。由此恶趣。都无分别起惑。
范云。不尔。下唯言纯苦。不言杂受故。證云。纯苦趣
中及禽兽等愚钝之类。不起分别。论有诚文。于杂
受处。如鬼龙等。黠利之类。亦得听法。种种计度。应
有分别。如经中说。有鬼打舍利弗头。陷身入无间
狱。无明发行必同世。若人愚钝。但为衣食。未必往
恶。同禽兽故(今准智论杂受可造。如彼论云。宿作龙瞋毒忿志。放大电雨。水陈害人。生狱故)。】

「此十烦恼(至)相应无失。」

【述曰。第二自类俱起门。此初贪也。问。憎爱二境别。
行相亦相违。如何贪苦俱。瞋亦乐相应。基云。爱迫
二境得起故。行相不违。故无此失(由爱逼心。容一境故。如杂集论。
贪与苦受非一向违。瞋与乐俱准之可知)。瞋疑违贪同瑜伽等。爱所陵
别。大论五十八。贪不与俱。所依染恃。同第五十五。
对法第六。说得相应(一云论主道理说)。与五见俱。诸处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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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同无别义。】

「瞋与慢疑(至)或无或有。」

【述曰。第二瞋也。内境所恃。非所瞋故。对法第六五
十八说。瞋慢不俱。外境所几所增同故。五十五说。
瞋与慢俱。初疑不瞋故。五十八说。不相应久便瞋
故。对法许俱。顺违事者。顺巳之恶疑无果。即瞋相
应。违巳之恶疑无果时。即不相应。与二取俱。如文可
知。然五十五。瞋见俱者。约六烦恼总相说也。计乐
蕴故。对法论云。瞋非见俱。计苦蕴故。瑜伽二文。瞋
与见俱。乐断有瞋。苦断无瞋。此及邪见引證如前。】

「慢于境定(至)一分亦尔。」

【述曰。第三慢也。与此相应。诸论皆同。然与断见不
相应者。违瑜伽论。如彼论记。身见一分亦尔者。测
云。执极苦蕴为我无慢。非极苦蕴为我有慢。下云
恃苦劣蕴爱相应故。明知非极苦中有慢。基云。此
约粗相下文相(测解不然。下受俱中云俱生慢意苦俱故。基亦违论。此论穷理会诸
教故)。邪见一分者。测云。拨无乐蕴亦非慢俱。违巳情
故。基云。拨无苦集不与慢俱。拨灭道可与慢俱。以
恃巳乐陵灭道故(初解不然。执苦蕴断。亦顺巳情。应慢俱故。然断意时无所陵恃。
据苦之时。何所陵恃。后亦不然。如拨苦集无所恃甍。拨灭道时。应无所陵。存恃巳乐。非邪见故)。寂
云。身见随顺。断见杂起。邪见拨无。当果之者。不与
慢俱。故言一分(此师唯许常见上首。及增益邪见容有慢俱。观师一解。同此身见。范
师一解。同此邪见。存此释)。】

「疑不审决(至)定不俱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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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曰。第四疑也。基云。简择犹预虽与慧俱。五见不
俱。必审决故。望馀如前渐向后故。】

「五见展转(至)有多慧故。」

【述曰。第五诸见。如五十八云。复次五见。是慧性故。
互不相应。自性自性不相应故(与智相难如本母释)。】

「痴与九种(至)必由痴故。」

【述曰。第六以疑望九。对法云。无明有二。一烦恼相
应无明。二不共无明。此且说初。】

「此十烦恼(至)起慢等故。」

【述曰。第三诸识相应门。称量等者。等取犹预推求
门也。即是慢等行相门故。不同分别所起之惑。非
分别。】

「此十烦恼(至)欣乐俱故。」

【述曰。第四五受俱起门中有二。实义故。粗相故。如
五十九云。先约粗相。令修行者解无乱故(即指五十五卷
巳说)。今约巨细。令久行者了差别故。此论具释初中
四文。此初贪瞋痴也。如五十九云。任运烦恼若通
一切识身者。与一切根相应。又云。不任运贪。或于
一时乐欣相应。或于一时爱苦相应。或于一时与
舍相应。瞋痴亦尔。准此文知。五识亦有分别起惑。
说苦俱故。恶趣不起分别惑故。贪会违缘等者。逐
难解释。如五十九。于乐不会。贪忧苦俱。于怨没苦。
瞋欣乐俱。】

「有义俱生(至)能发彼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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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曰。第二慢也。恃苦劣蕴者。如五十九。若卑下慢
爱根俱故。第二义云。亦若俱者。五十九云。俱生诸
惑意地一切受相应故。分别慢等。等取一切见断
烦恼。邪教等者。邪思惟言。彼不造引恶趣业者。五
十九云。要分别烦恼发恶趣业故。基云。此据总报
多分为论。至别报者。修断亦发(此不尽理。如大论对法记等)。准
知前师。彼趣有分别烦恼。前生势力故。造恶趣业
(疏尔)枢要云。纯苦造感善趣业耶。解云不遮。俱言。无
分别惑。不说无人天业故(既唯纯苦〔通〕恶趣业。何妨造善及杂受处。如大
论记)。又解。不起。不共无明。何得造人天引业。若论别
报。善恶俱得(内法异生。虽无共造福不动。同无现行。而种力别。如大论记)。】

成唯识论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