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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810
成唯识论掌中枢要记上卷
周法师 述
大师睿发天资识假脩谒者。解识假言。有其二义。一
云。虽睿圣发天资耶便识达。不假参礼圣迹。广寻圣
教。二云。字错。应为式字。训为用也。我今估诸诸之也。
复承函丈者。函即容也。容师执丈。而为指挥。又云。容
一丈地而安。亲侍者。事即操觚。觚管也操持也。揽初
旨而难宣者。十师创释为初。今时参操为末。或复初
为殊理。遣三贤。即昉尚光。光引说无垢称。但證本造
有其二名。然今护法所造之释。至名道论者。世亲造
二十颂及长行。护法更别释。名为道论。与本名不同。
道义随应释之。言多不同者。即引论中。其多释。与其
本名。有同不同故也。但取本论正名者。即识唯是不
成别注者。即成唯识是。今言成者。释家之成。非本注
成也苏漫多底彦。俱是广后义。然初因八啭。后目十
八啭。有释云。苏漫多是平译声从喻为名。义虽广复
释义不妨平稳。今者简十八转。但嘱八中。第八声为
所敬也。今依梵本。有沙吒多三字。有三为一声。成一
煞言。俱是梵本。此义难知。稍繁文。一二三分唯于中
有假实二说者。疏末复别叙。有二师说有假义。不出
其名。今俱实故。陈那释云因喻成宗者。右理门中。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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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證得唯识理智。至从多唯识为名者。理智即唯识
性相。如瑜伽者。是相应义。即教理行果等相应。造论
时。非一切巳得相应。欲令后时。證此相应。故言从当
为名。此亦如是。未即得故。既言通教理归。亦取行果。
为破少乘执一切法实故。造成假论。分清净者即无
住处涅槃者。此亦位义解分。不尔。无住涅槃。不随果
故。又二乘唯识假择灭者。应为问答。
又彼取后得。所缘菩萨。不尔。故有异也。今显所敬。意
取满分。分亦位也。意显涅槃本性净故。至故各别也
者。此中分言亦分位也。本净渐成。故言各别。虽有七
解。此三疏四。然依本义。即疏中正释。顺论意也。根依
境于五里。彼陁泥丧。即阿声上读。八阿曼罗泥五婆
婆多丧。丧是[廿/]哀之哀。与拽同。合总别有九十六声
者。即一二多八。有二十四。男等三各二十四。合七十
二别也。又男等各八。有二十四。此即是总也。二波波
那担。非扩字也。䫂㗚前是男声中总目一切者。
总呼一切男声故。若醯补卢沙。总中丈夫遣属计断。
依舍通二。
论第自有此文者。即利例究竟。亦名圆成故。获得證
涅槃。悟通其二种。
幻实性取舍净者。问。识依妄执。皆
名幻舍。其义若何。答。有三解。初幻二义。一切虚幻。即
他依他。二幻幻惑。即计执。二幻能计情。依他是幻所
执。从能得名。
三中边合说。清辨胜义门中。初二性。皆
空名幻。护法依他实如幻。今说有漏故。解修性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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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谛理。修二真观学證者。二空观。證一真理。此二随
应。文约义周而异晓者。慈悲造论。令人易解说。显世
间道理證得胜。配四恬真如名可知。有说亦配四真
实者。文义稍稳。略等三四等者。略等者广显等。三四。
三即三性。四即二论。又二即随转真实二门。又四即
因缘等四观门也。此一行但颂瑜伽十释耶正等三。
总聚而言。即邪见正见不定性也。共住近住弟子者。
八戒近住。虽即不殊。共住有异。故别说也。法随法行
者。即利钝合说。随法行。随信行。如次配之。问。二性不
同。如何合一。若第三解者。即枢要家疏加一解也。生
我法至名为遣者。此是依所迷解。虽执有不悟。俱是
能遣。皆依被所迷二乘上。而解释之。前二解能迷之
理。此解所迷是无。西明不许。此引论成。
大菩提真解脱合有十二句者。亦前大菩提。凡夫等
别作三句者。凡夫非句。二乘菩萨。各为偏句。为三。又
凡夫望二乘。大非菩提。望菩萨非大。非菩提。二乘望
菩萨。菩提非大。但是法执必带人执等者。此释释难
加布有难言师法。解望一边法必带人者。说是护法
义。或可此文错。应言但是人执。必带法执。难第七识
即无乖角。但不说慧体名执名重者。若说慧为执。第。
八应有慧。若说慧为重。五识应名重。有漏心起皆执
名。即慧应遍行。此中第八识等亦犹慧俱。等言有其
妨。应更寄释。约流转还灭因果以解之者。流转因果。
即由我法执二障具生。还灭因果。即心道满。即显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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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转。而起还灭。引佛地意。成唯识粗重。言义法局者。
唯说赖耶。名粗重故。若但取二障及所发等为粗重。
转配此文者。何故论云。由我法执二障具生若等。为
答此难。故云然由二执具生二障等。若依此解下正
属论文势。显下劣转名广大者。说前四转。配于地位
属大。即以此四。显于小乘下劣转。名广大转。即此生
正解等。论文中通摄。得除下劣。馀五转依也。羸劣随
眠。在六七地前分。一分属无生忍。第七地作无相观。
初分得故。非取十地等者。此寂灭忍。唯属佛地。以金
刚心中双断之障。是第十地摄故。馀地不双断二障。
故言别断二障。在第十地。第七地至究竟地。配第十
地及佛地。即因二究竟故。馀文捡馀。又依法贯通修
断等者。生起凡圣得文。说有二趣。皆是所执者。即相
见分。名能所取。故应圣执随生者。及责论文。应言圣
执随生。不合言彼障随断。此中言所执者。见分为自
證执故。馀第七识者。法观位无故。一云。依究竟尽处
为论者。我言根断枝条除者。依见道分别。更尽无字。
究竟处为论。中那含断欲例。准如馀果。断得中者。即
疏解断障得是。果断得中至文分为二者。此即前因
果门。因中分二。欲聊简方明果中。总结类中凡圣得。
即假真得悟断得。如疏分明。胜解等四。前文略举。寻
当悉。
第一心境俱有。清辨二十字境心俱无。清辨一说。用
别体同。一意。菩萨离心无所。上古大乘觉天。与经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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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示正因果相者。一切有为诸法。皆从因果生。有因
有果。若有为无为相对。有为之因无为之果。能成所
成。能證所證。二位别故。故作不失。通有无漏。通因及
果。摧伏他论能免。既脱他论能立。由离过非。解脱他
难。有小乘师及七断等为计断者。如一说部有其言
诠。无所诠理等。既尔。即无可修行。无可修行何有所
證。既无所證。此因便断。自问故非。次二者。自假兴问
答。无识验轻触故。宰是圣教我依用辨故者。即预流
等。皆有割断之或。用故。此中皆依增上义说者。此三
解我。及一解法。非尽理说。我法各五。俱四义通。第五
别配。菩提流支所翻。即是婆伽婆。不尔生者命者等
者。应云不尔准生者命者。本既无准。但随文释。理亦
不违。疏自解意生生者类义。如言众生之类非一。故
名众生。问。意有思量。为依缘用如何不别立其我名。
答。一常他用。义非显胜。故不立我。有分别强。令他高
下等生。云何者之等流。等类相似义。蕴得云何者。即
诸位不失名。得为作者。即诸位缚。及体位不失。由位
能名为蕴德。界得者。界是体性义。由有本体生方得。
即名为界得。即是因义。处即所依处。是其缘义合因
缘。若为德字。随应解之。多分计者。多计养育之。其未成
故。不说士夫。若言开者。据小分说。依杜行[壴*页]梵者。此
俗士有学识。善双语。其时亦参预翻译。当为帝慧。
问。诸经中此方引缘灵验多者。三藏。答。以此经證时。
即令翻译三藏梵本。先在慈恩。应不及取。杜[壴*页]先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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梵本。其夜即翻。既应时须便即流布。五百馀本。同日
颁行。欲加润饰。帝时不许。故今所传文。由勇质三百
卷。即六百卷中。其能断初八等中者。杜[壴*页]本也。初文
因说。度一切有情等者。以我是总。理合标初。因说度
生。有情广首。中间不断。故略此名。复兼说我。所以有
九者。即我对六二。所以成其九。问。六二别随我。于何
摄耶。答。俱不摄。不同后二。诸名皆有故非通。不同前
六。别义得名故。非别巳下单重亦不摄故。作者加使
字。即名为重。重说作者故。为依此所行者。为依即根
此所行即识所行境。其六识体所生故。能出生义。解
处名故。故识界处。不增减者。即中不减。处中不增。安
慧解云。二种即依遍计所执。我法依相见。相见亦是
执。又与下同别解者。此俱是枢要家解。彼相皆依识
所转变文。言同别者。即与次下变谓识体文。有同别
故。此即合是护法义。安慧不许。我法依自證分故。名
所转变者。即相见分。是自證分所转变故。依所转变
上。起我法二执故。
三法同一种故。至谓见影质者。此西方异解。不出师
名。意明一切唯识。无心外境故。说三法同于见分一
种而生。
其影像相与见分及本质。至新旧种同故者。
此或同异。有其二解。一云。相分分为二分。一分与见
同熏种。一分与质同熏种。名或异同。若尔。熏时力等。
复或质见。若缘二分俱生。即相分有二。若偏生一分。
义不相应。说新熏不生。更终本有别起。二云。相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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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二分。或随质义不定故。此相新旧合生现行。问。据
何义说或同。答。唯识故从见。虑非虑从质。若尔本质
是心相。同何种。由此故知。别种为胜。
相分无体种子
是假者。解云。此亦尔。释无体种子是假者。解云。此亦
不释前所由。但述安慧宗计。若尔。见分何故不论。
性
境不随心者。体性不随。有三。谓性种系不随。能缘见
分故。设有性系同者。不由心故。亦名不随心。有不定
言。意在于此。即别种义。如第六意识。起分别我见。及
第七识皆随心不善。有覆摄故。独影唯从见者。即一
切无本质相分。设有本质。由不实。熏行生现。皆唯从
见。而名独影。即第八所是不熏。不生六互访故。缘无
为及他界。使影无实用。故唯从见。带质通情本者。若
第七识。可通情本。六如上说。俱生思。准相分熏三种
故。谓随见质。及自熏故。种性如文。界不同故。馀识但
有带质义。不可说而通情本也。别种说故。得从本质。
是无记等者。等平等性智。随见善故。义显三境者。即
前性境等三是。如第八识。缘自地散境。义合色界。非
定果者。形下定果。故此不说。第六缘过未。亦得说是
带质之境者。约曾有质说。二合三思唯可知者。合者
同也。此中但举一同。馀二三同。应思准作。
各别牒出
者。应云各别牒出愚夫所计。下分为二文者。令义准分
之。此中不别标名因也。
其不必由。解云。此说第六根
本。根本者。五由六引发。八由六感生。故说为根本。言
因缘者。即增上缘。非亲因缘也。此解。但由六不言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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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二。分别引故。与前别说。不必由也。
如梦者。举婆刺
拿王事。本阙此文。即有有者。阿槃地国般。有他拿随
身之因。既随一不成。至不共不定等者。本量虽有许。
言字喻无简。又瑜伽显扬。有四类我。此皆展转破前
立。复云。夫我者。皆是一常。蕴非一常。故无即蕴。为与
无为。摄一切法。有为诸法皆摄蕴中。我非无为。即合
是蕴。既是非蕴。何住蕴中。我属有依蕴建立非蕴。离
蕴非实有情。故立第四离诸过难。
合是二三类计中。
初二摄尽。解云。是第二三类计中。捡疏初三无记。配
即离。明知唯属第二三类也。
又有量云者。此三藏传说。西明取之。枢要非之。既云
是我我非他我。明知。通破一切我。法执我者。与皆计
为自我故。故故执梵王为他我者。亦有之故。今论文。
唯破一师犊子我故。以其字法有过。故今非之。又论
总于我聚。至我非他我故者。此显双非。故举双喻。何
得以下非他。一字不合二喻。问。一宗二喻。既不成过。
用非他。
随所缘现行系不随种润生者。此不答总别。以易故。
故但解地系。言随所缘现系者。总答七六二识不同所
由。不随种润生。属第七。见缘当生。下属第六。此二我
执细故。难断者。粗细义。疏有二解。今加一。难断义。疏
有三解。今加第四。第四中典分为五。唯论超果难断
义。第二解云。超得果位之时。虽巳断分别或。不立初
果。更起唯修道行相。断欲俱生。立第二果。总合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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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故言得果位。其彼既巳下。是难第一解也。第三解。
不出相见道观心。亦不别起胜道。但以相见道心。断
其修惑。立第三果。其诸处巳下。难下第二解。依第四
解。至唯二品断者。此说修惑一切巳伏。皆可超位。上
欲界俱生我执。一时断惑。残有顶为九品断。我执于
第九品。證无学时断。馀断故。唯二品。二品即我执。馀
惑非唯二品。问。何理得知唯第四解。有此行相。答。解
难断中。第四解是。有说五解中第四者。文义稍隐。
超越第四果者。即超中二。言顿取二果者。即罗汉辟
支佛。从初果。不取中二。即證独觉。亦名超越。名顿取。
又解字错。应云顿中。超二故。此解为正。
虽缺有顶。至
不能断者。此三界修惑。合有九品。我执在第九品。作
破竹断故。说前八品。能断我执。地地九品。合为一品
断者。别有此解。广如义灯。
三十四念等要伏九品故者。见惑十六心断。修惑合
为九品。叙竹断也。
由此难断故数数断者。即道数数。
断非数数。应言数数修道。后方顿断。
若回心巳。唯习
数数断。非种子者。菩萨不断烦恼。习气微除也。分别
二执。既不说。不说总之文者。既不说总别。属此论文。
即蕴之我至无总之文者。指瑜伽中。说分别即蕴等。
唯说别。不说总也。
一依文义实无总者。即依伽文中。
义亦无总。
言然未见文者。即此论及馀论中。末见文。
无总之文。此论不说。有二解。一不同故不说。二同故
影略论。
言此我执初即蕴后离蕴此为二我执者。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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蕴离蕴是。三心见道。分别为二。执亦即离是。问。三心
中初断何者。今答。即离俱分为二。一由邪教。二自邪
思。于论文。离之取别。即要传邪教及邪分别。如次离
配。第三解云。离蕴计粗者也。
无因忆非果者。应云非果应非忆。或可但忆不得名
为果。前解顺答意。有漏宿命。即是根。通异熟摄也。但
由后时熏习胜故者。如灯中广明。
既有三相宁见为
一者。疏中难令见三相。此中以相即体难。令见三体。
故与疏别。
今云离实句外无别自性。至如实句者。此
宗喻中。皆应云实等。等德业故。将此为法。自相相违
者。据一边说。
外道师若以德业如同异等者。意说。因
即此两处转。俱是非无漏故。言如如也。如本量中同
喻故。
言非不定过他不定故者。此言他。佛法之他。外
道作不定。云为同异等表有别。有为实句。表有非有。
若以此为出法自相。相违过量中不定者。不成不定。
反自害故。非自共故者。若是佛法。自共量中。出此他
过。可有成义。
论既以德业为同喻。但比量相违者。佛法不许实等
外。别有大有句。今举别有。但与此量法相违。不要举
宗违因也。
今举无法为喻亦成决定相违者。宗中含
八句。以有无之中。随一摄为因是。第三第四比量相
违者。同前六十句摄。如大有等亦然。又或实性至亦
成决定相违相。即此量是决定相违也。难实非实。次
上论名异实等性故。如德业是。第三准上返覆两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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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如上性异。实性非实。异性非实。前总此别。前合后
离。更无别义。第四比量相违。如大有等为同喻。破不
伹阙无同喻者。此约除实德业三外。馀句未来说。馀
者不许有大有。故无同喻。取大有等。除无说句。云实
德业。性等等取馀五句。应非性等。非初三故。如毕竟
无。即或有法自相比量相违言。比量相违言中。含得
此二过故。声明论中云。处所根栽施设建立。施设建立。
通上二种声根栽。即四字是。要因有字方发声故。说
字依声。据影显说。此上四论。总名更所者。四类所摄。
论名为声。处所字体。根栽声明论。至为生智解。所依
本故者。前是声根栽。此是一切声论。处所根栽之根
本故。名为根栽。略成声明论。颂有一千等者。本合字
体根栽等。但有三为颂。今字体根栽等。名为。略非略三
百为一千名。略温那陀非地也。巳前总外道所造声明
论。行相随应。捡文释之。一相续是合声。合字法者。合
声生屈曲。合字成字。成名等。思之可知。
名号品名号
分。亦有云号名品分。亦云名品名号分。亦云名号分。
善者取之。是后三品者第七摄。后三即智。后分三五
中别三。为初中后。后中分三故。外物虽复不诠。即风
铃声等。不能诠故。显生声之缘者。即显缘生缘。亦同
内声。通显生义。亦有一切物共别等者。显有一体多
体义。同于内声。故一切摄。破萨婆多有三段。第三分
三。捡论疏中自广分别。是佛身无表之别句者。佛无
总句故。言总句者。即善恶律仪表无表戒。于此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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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总合之。佛无馀者。故言别句。
言曾得者。初成佛时。巳得圆满。今更不增。名为曾得。
除佛巳外。有舍劣取胜。更增进义。故言未曾。又夫者
是形俱戒。亦不名曾得。未遇破缘。非彼缘也。定道无
表。不从他受。亦非自受。但不起过。戒俱时思。义说名
戒。即现行上。立别解脱。即七众所受。别别防非。要因
受戒表生无表。表戒一念。即落谢故。后皆无表。即种
上立。由从他乞。故加于愿。戒不律仪。亦由教劝。从他
求法等。故依思愿生等法。名为恶戒。是不律仪也。
处
中无表等者。以无记心。不能熏种。即善恶趣微。名处
中故。但言身业。亦动之身之业。思得业名。即依主。身
得业名。即持业。身表依身表。其语即表。但唯持业。思
无表义。三思之中者。即审虑决定动发二义。即生果
义。游履义。初思远能生果。不被他游故。唯一义。非王
不自表。非胜不表他。其胜义。通在思上及语也。意说
令他成恶善。方方成造作义。若尔。身语岂能生。令他
成善恶等。既由取复自造作。所等造作。但俱思故意
耳。总别是王胜故。故意有表称。思悟立业名。问。贪嗔
邪见既思。由游于大乘中。何不名道。恶戒生彼家者。
生屠儿等家。于彼戒等起思乐心。名不律仪。小多作
煞等。方成业道。不律仪数。如馀处明。形设无根势者。
是并二形合为一。五戒名近事。八戒名近住。无表通
二受者。从他得时。表生无表。若自受时。唯发无表。并
前非法师者。近事并出家。非由法灭时。能舍戒故。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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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受故。非非断。善法灭故者。八戒时信心新有治。无
由断善及法灭舍。初近分者断馀持。远分性者。定共
戒。由得上定。不起欲染。即定同时思。义说为戒。近分
正断欲染。色定任持不起。其无色界远望欲界。名远
分。对治不起欲。由此三义伏。故名断。
前即色界。六地
并能尽漏者。望无色界为前。此有六地。总说断义。唯
是见道。不依中间。不断事或故。
有本无前字者。不繁加之。不依中间。唯属见道。三依
即戒等现观。捡第九十卷疏。是道依见修等者。道戒
唯望无道。断惑时立。故除有顶。若远世分。亦有此义。
若渐次者。及长无所有处。若超越义。即不定者。如第
五疏解。菩萨多依第四禅。馀义准释。若起异分心。其
道戒定缘舍。一得胜舍劣。二起欲散心。道戒亦二缘。
一得胜舍劣。二馀起有漏。或入后得无漏。亦名为舍。
佛身定戒与因不殊。何不言道戒。答。一影略说。二佛
不断或。若生生故名之为生等者。此释四相中生。但
从他生故。名之为生。一即自无果。二则自不成。因捡
显扬。种成就但有二。乘及世道成不成。一缘合说世
道无种不成。二不能生现。亦名不成。
意不言菩萨者。
通内外道。及三乘说故。无性人举二鄣偏问智者。影
说故可断种轻者。望二乘说。或可断名轻。智障不能
断。可有重义。不障被果。故成无䨱。若唯分别种。一界
身有三界种故。界种若偏。取生现者。身在下界。得上
定者。起上现行。亦成杂乱。但取与第八识同地者。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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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其体也。
二现种所依义者。依现种上。俱得立同分
故。注言难俱通准疏中。答。难道现故。或馀处文。举命
根为例者。或遂隐说。或道二说。等流异熟等。等长养
色心等法。有此义。皆立同分故。彼说音声等。等色等
皆有此三义。故同分通。此中难他通疏中。但难他令
通外故。七总别体。体聚身别。即眼耳手足等。皆立同
分。故总别得舍。既通人法等者。人等中互有总别。得
舍法中体。随应准说。皆即精进策发慧自能渐伏等
者。进为体者。邻近得名。若言恶自体不起。即精进功
能。号果为名。即慧之力。慧为性者。从果受称。断断等
者。可断之法。而断之故。故名断断。脩习断。善法既令
得生。其恶法不起。名之为断。虽然如花树又断。是慧
故一体二名等。五门便生起下。有难命根。有疏前据
命根。亦得与心异故者。此厌身与厌心不同。故入无
馀者。粗细俱厌入无心者。唯粗身。答通有者。问。厌多
防小。何理遣难。答曰。理穷尽故。
第二卷论
上座二相。有说生灭为二。此中不说。捡文方悉。或同
化地。化地计总立三蕴。刹那一期穷生死蕴等。是此
三蕴。各具四相。第三相续远具。至漏究竟方舍。非苦
相故。前二数数苦相义增。合立二相。言虽别有法者。
即住等或离别蕴。别有蕴故。正量立四相。多时生灭。
刹那刹那生灭。时长经劫。于此四位。皆有四相。经部
师。于俱舍中说。萨婆多意。但加其假我。不说生及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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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为二相。但说生及灭。为二相故。属主言中。合持业
依主。故有二过。大乘能相不异受所相。互有二过。彼
作异故。有二过。不尔。自共他不定非过也。同所依处。
异所依处。即十二处。或文字等处摄不别故者。文字
依声依纸等。处不别故。取此为同喻也。虽说彼等。是
论文巧他。将此弦管屈曲等声。为同喻。内声令不能
诠故。今成之令能诠也。如内弦等声等。即内声及弦
管声也。即前重为防此。及次二量也。此方但有一字
名。以能诠故。异字难解者。此方一字。皆能诠自性故。
无一字非诠者。所以言难解。西方则异。有一字不诠。
则为名句依也。如言然字。应云煞因。煞因沙吒多三
字声呼之。此意非字名也。
如六音者。彼方有六音十二音等。于中说一体字即
唯因。不能诠宗也。据此出无。然西方有即汝立也。不
同声实。说名字异。如哀一等本故。名字含义名。名中
召名因非名因也。句者云迹。寻之得义故。一名谓名
身。即第一释名也。然此三种。名名身多名身也。中摄
言略广者。名身是中。故称广略。具以略言多即广故
者。即本云。即以略言多即广故。今具即身。随应思择。
上下通漏。推其句义。极略相是字。或云相总相。能所
心境。随应准释。有字非名。即一鄣字。有名非字。为一
字名。能诠之者。若显名至以非本故者。此答并答。以
文例名句。亦应名显。能显义故。由文方显。如盐显味。
胜故偏说。界分别中。名有二种。疏第八中云。一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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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二问答名。此中明第一语言之何行。即寻伺。此随
声系。谓粗初禅二识。上地无。无漏即言有至五识。既
尔。语言应然。此兼难辞辨。意云。无寻伺处。且以意引
识发语言。何妨有答中许然。如引五识寻者。显多。由
彼非一切故。即者举喻。寻虽引五识。不是一一皆由
寻。由上界语言。语言同时之所引也。四有漏至取境。
名通三界。此一段文。有本属。第三门。有本作第四门。
俱有滥故。至其中三性。亦合出离。出与漏无漏。相摄
义便故。不别开门。有漏唯是故其取境。名即是能。流
唯蕴故。通三界摄。入第三界系门。理随应说。捡本名
为一名者。四蕴虽多。总说一名。故言名为一名。
问。何故二名巳上。至一名非身。指馀论文。此中三种。
极总名身等也。指此论文。云然依语声。分位差别。而
假建立。名句文身。总名为身。不说非身者。故举此二
文相违为难。二解可知。如多名身。名身即有论中。唯
说此二种名。其多字属者。何处初解。多唯属名。或隔
越下。如聊简章五分名。亦有多身故。准此多身。即持
业得称可解。虽说非得。诸论多说异生性。即是非得。
宽狭有殊。非就宽也。各依一义者。十四依三乘共许。
有二十四。通一切说。二十三除不和合者。此摄正义
者。唯摄取正义。于此中明三无心定及果。果即果定。
非总取心蕴。彼非不相应故。前说依心。非即现行。依
色摄故。与此种现门不违。今四唯一性等中。虽二二
合明。然各唯一性定。加行心异。生据依说。本字称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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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住第六心方退等者。證资粮位得。退起邪定也。此
中有违。今应欲释。向信不退后。不起邪见。位不退后。
不起二乘心。舍利退为梵师。此文亦不入邪定。经论
违妨。如何会同。答。有二释。一云。法华云。鹙子非位退。
住退人。此取于经中。亦举例为證。小人资粮。即便退
故。二云。退起邪见。意说拨无因果之邪见。非信因果
之邪见。而亦不起。法华中。舍利曾为梵师。此处口陈。
无想定果。则虽邪见。因果仍存。故彼此文亦无乖返。
相见道亦不起名等者。不说法故。无文字故。
非四蕴名。此位亦无。非地分别中云。一界虽以义解。
无亦本精。又解。言一界者。指灭定中初起者。若久习
者。及诸菩萨。既从馀地。亦依有顶。非一界故。又解。准
前疏中。取一界者。非将同处。不相离色不定。应直责
彼云。我字如别。其体虚疏。可有不相离义。汝宗计实
一一有体。坚守为体故。应相杂巳下。馀通过。彼时明
作解。许无因果之言。举十因中。离系境上。皆合有果。
今何说无答。因就他家。破彼离心。故无过也。又将自
宗无。及既角为同喻。许无因果。因于兔角有。于无为
无。是定有性。成不离识无过。废立门。即论文解作。
又可立二者。虚空非择灭。世间无为。一真法界。真谛
无为。问。此中何故不摄馀三。择灭。不动。想受无为。答。
圣断或得。非俗所知。非是一如。又非真摄。或伏者。非
择摄。无漏真中收。随障断为一。亦择灭。不动。及想受
灭。随应伏断。皆名为断。今顺世间立等。即此论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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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世间。二虚非择障断二。择灭不动想受灭是。馀如
论说。所执等三性。第一第二。俱此论文。第二即此中
不说初性故。第一谛摄安立非安立。合为一门。第二
真俗二谛。第三三谛者。悟相用二。是此相摄。如瑜中
随应准说。六因中。唯能作因者。山乘能作因中。无为
亦招果故。如大乘中增上因。宽馀因故。五相违因。至
随为灭性离性障等也者。灭性违碍法生法离障违
染污五果摄。云何此便明五果相摄。非第五问也。又解。
即无为以五门。此当第五。以此中说因故。便明者其
谛摄中。释难五门。第二中文便遂说。此门内道得。唯
断得者。门既言要断择灭。答。据变易受说非无馀。下
叙正义。如想受伏得者。非唯伏即得。于中分有伏者。
准下可知。此伏得三障巳不伏欲界。不伏欲界者。即
要断。故言如不伏得。第三禅巳下亦然。以理而论。下
至斯有何失。此以不动例灭定。亦令不伏。下三禅得
下。答云。以二受强。论不许之。亦复断也。若尔。受者若
下三禅不断得受灭。则但伏欲。若及三禅。得不动灭
耶。胜劣异故。断伏不可同也。其受字有无。随应全令
亦尔。义无违故。问。何故伏得非择。至分唯定随眠耶
者。此中难意。答。性多法者。诸心所有三性。皆通四分。
见唯一分果。少可知故通也。此依一心见道。非断粗
重等者。若据三心。及依粗重。有非初故。迷深亦浅人
法起者。然者必常一下是。答。此语或作句。法尔自證。
是识体。何得不相应。至此义应思者。以阙处也。故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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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难。今有二解。一云。虽说四义。名相应。非要具四。二
云。言相应四义具足。依见分说。
共法之以亦不成者。即无共假。说有同前。是不得别
解等者。不得据义。依于解假等假说。然方便说者。未
入定心。比量缘。如名共相。方便所引。所引定心非
无量故。故言就方便说等。又定中。局法体观定。前遍
法观。专注竟别。定散有殊故也。二空所显。即属定中。
如实义者下。第三解也。经义不耳者。即佛地论之异
经故。三慧即属谛。觉分缘起。三决定。初八二地。配后
二定。然依多分。异熟通阿赖耶。二解。一多分中赖耶。
二异熟通赖耶。名为多分。此二解即配七地。配十三
住。是不共所缘。以三性境为所缘者。于此他住中。明
第八者。据缘三性境说三乘。不作三性观故。即是总
异义者。应云总异熟义。或云总义。必无学异字。又依
止名。亦他显自。第七所依止。第六能依止。故云以能
显所。次以二相对为句。等流异熟。自自为句也。有俱
句者。谓因七识通种现。因位有力。相分为能熏。第八
见相。但是馀相熏。大悲菩萨。佛果无漏法尔种者。此
菩萨身中有佛果种。有三义不成佛。一知诸法本寂。
二誓作尽生等流因果。俱句即因。第七六识因无漏。
不取善染。属异熟之能变故因。今此取因果。同性之
种亦果故。其六识善染及第七。望招异熟。即异熟因
望自名言果。亦等流摄取之。亦得种义。并取现因能
变。不唯子。下自明。问。果种子得成。此俱句不法执。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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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熟心。又解。因第七及六识。无漏通取现种。现行唯
因果。不熏故。别是种子现。通一切性位。其异熟中。第
二句作异熟果巳。方如能实。故不取馀。无俱句者。因
要善染。果唯无记故。俱非如理思者。并弃果心等。意
取分好。于八识名为等者。其中非皆具足。故今别思。
第七非异熟果。第八非异熟因。馀思可解。作用依处
相受故者。据据影略显胜说故。现可见故者。即相貌
异知。
二种所生故者。即业种名言种本新也。所藏处名所
藏故者。即他识所藏处。四说三相。俱取现行及一切
种等者。若准摄下文。自为第二解。此别为第四。唯果
相与第三解殊。若离摄论下。又字为第三解。此重料
简。次前为第四。故云。言捡非真异熟。亦有云。非真非
异熟。亦有云非真异熟。亦云非熏非异熟。义俱不违。
本正捡。从他生名果。相即自种生。是下云望他为因
果。即望他识也。三持阙一不名执持者。即初解。即执
持受执取名三持。阙执取。仍名执持故。又三境有差。
即种子。有根身。器世间。为三境。外器非持。相从亦说。
三中阙二。亦名阙一。或三界中。阙一界中之境。第七
阙三中之义。即末那名有三。谓我执。法执。思量。此是
差别。无记是性。性类得同。亦云性显类。类得同俱得。
答一谓忧此。唯有漏。全有异熟。决定人天。即入见巳
去。三唯助此。不取有漏。能助尚唯识。种子中。无记性
难者。彼引瑜伽文。例无漏种。令成无记。即此文是。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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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相违。决定取真如。为同喻。有无为随一摄为因是。
是唯新熏中。至后三。别證文者。疏唯新熏家。科文有
四段。前唯本家。通證有四文。别證有三文。通即漏无
漏。别即唯无漏。即以新熏四中。第二第四配此。捡疏
自悉。论有漏。亦应法尔有种。例别證中。第一破本宗。
即分别论者。为末计。为破大乘异师。何论云汝之论。
即大乘论。亦得云。汝馀部中。但义相当。以种名说。第
四会违中。有四。即护法会前二家。文有或八。傍会前
对法。能得建立。为无漏性者。对法义说为无漏。今说
为有漏善故。唯修道断。其对法文。如疏自明。今言修
断。即缘缚断。问。有漏善法。与劣无漏舍义同不。答。前
新熏中。多界经。即此义者。护法义。共引为證。言不次
会者。不次第总会之。异别知故。有云。不须会。亦得上
有白黑幡。至令发善心。且举一边。非不起不善心也。
此中言起善恶业。但别业。非总业也。云非显者。即今
下具中获招。幽显相业。或云。由现作者。义即无违。捡
言异趣。成难者。不相招领故。或更转趣时深远故。
言说不处分者。亦得益好。正显为因之世。非正种子
之义。不正明种子义故。现行之因。得诸果等。等者虽
有之言。非依释。證不正明种子义也。摄论唯识。唯言
叙出云。若现。若种。若色。若心。名通诸法。正因明果。不
俱因言。要须现在故。别门说为因之世者。前门但说
为他自。今明此言之世。俱要现世故。瑜伽据体。有通
别。开一为二。有本无通加其即字。虽俱不违体。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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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言开一为二故。一即是通。二为别故。第六不失功
能。即性决定。此与第七合离不同。性中有色心等。别
出离之故。义门对法说。即唯识伽。对并可知。果虽合
有一。不论远近。正残生引者。引为远因。生为近因。正
果为近。残果为远。因中以生。引论之。果中不言故。其
正残下生引字有无者。亦不违此说。伽文意。正合能
引所引。名为引因果。十二支中。无明行五果种子。总
名引因。彼能生因。为此能生因。义相当故。三性因即
为三义。三性别解故。并无性天亲二。故合五。解如疏
中明。既有正残。为生引为生果。残为引果。因说生引。
果亦有之。内外诸法。例应成有。或可既有下。是无性
二解。不说世亲。捡疏方悉。新种未逢。加行牵故。不缘
称具者。逢缘不逢。二有别故等。初三唯色名执受等
者。此解受有二种三。初三依伽论。后三据三文。二能
生觉聚类。即五十六文是者。问。五十六。唯取根及扶
尘。有执受者。即与此第一何别。答。第一唯五根。第二
通依属。即前三全总定。是五十六文。具论者质故。即
质根依实。具说故。言影故。即影略语便故。初受但解
行。不可重明。不能熏义。影其自体。此又是一释。后二
不然。行体双释者。不明因相果相。但有自相。今为自
体。仍以行相显之。思量了境。为性相故。言双释行体。
行非三相。数言皆无者。三不具故。问。初变明自体。即
自相门。今更何须其自体。答所缘境。称行相相似者。
若次前论文。即有此义。今就下文释。但以境同。说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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缘心。行相相似也。此唯识文。不尽理者。但言行相相
似。及言所缘相似。即缘得如时。既无相分行相。又所
缘不相似。阙同一义。若瑜伽唯言同一。则无本质之
心。唯有行相。所缘相似。无同一义。故应合说为正。或
二文说等者。即翻前解。是瑜伽隐名。此论隐一同字。
五释中。就彼境。同名相似。就此相似。名同一。无为有
本质别说。有为无亦离说之。可知。
此量不定中。中宗字。捡疏他作不定。云第四应有能
證心不。故如第二等。彼责全立第五。今答无第三。即
是何繁。不更立。
如因俱声。俱共别造故者。若与小乘为證俱声。以内
外别造故别。若与大乘为證。虽外别造。不妨声共合
一。异世亦异炷等。思之可见。
其上天眼耳。见闻下色
声。不托本质者。此依先。前于疏中。解五得处。自相中
有假色。不可为本质境故。若尔。何但天眼耳。此义应
思。举远者故。或即增异地法故。今解持自相者。各各
别色。住持自体。虽有假色。然实缘之。不离实色。但得
实色。故亦托之。先变为大种。后造色生者。此定托本
质。亦实能造所造极成。俱定果故。有义。此说依色者。
说先变为大种。此是所依色。依此方能变色故。何以
然者。即上二界地定是果色。皆有所依身故。若唯能
造。便不成身。下重释。无色界。应顺此义说之。如第八
至第八变者。此有漏定果色。第八托为本质缘之。见
相唯有漏。新取则无言不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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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无能引变者。此说有漏定果。种异界。第八缘无欲
界心。能起定。反定果色故。无能引变。第八缘境中。法
处假故。色不缘色。独可缘四大。增时非如形对故。若
任运故。不缘假。则六及八俱所亦任运缘假。故有此
妨。未必要是声闻能变。诸处皆说。菩萨济苦。多分上
生无色。果唯本起。今摄三十二文。故通菩萨。
非要地前故皆通凡圣者。毗钵菩萨。名地上亦有故。
即通果定果。皆通凡圣能起。或定果色。菩萨本二凡
圣起。有用无用。即成差别者。菩萨反有用。本反无用。
菩萨中圣反有用。圣中八地巳去有用等。如彼广明。
馀七方便者。除初近分初推故。心胜堪能故。初近分
无广通故者。即定之神力。名通非果通果果通。或可
不起五通。名无广通。同馀方便。不反色果。
欲界至色类相似及无漏者。此说随能。反心亦尔故。
欲界五识。至此类甚多。此明五八。缘不缘义。非见对
义故。非实色故。非本质故。细故。以上界故。说五不缘
属器色故。同根尘故。故说八缘。若得天眼耳通。即上
界根及扶尘。皆起现行。为上识近根者故。若有四禅
少作。欲界多作。尘多亦济益。故多少异。五八所缘。皆
欲界系。据相分说粗故。五缘说非遮也。因五八见。皆
唯有漏见分也。相势同故。亦有漏也。自他皆然。反自
反他。俱无漏善。通善无记。利戏相故者。此说因意。善
则别属有性。游戏神属无记故。及中间唯是善者。前
说五通。略唯四禅根本因。通无记。定唯是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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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说中间。唯定非通。故唯是善。凡辅可起通故。八地
巳去。既常在定。故唯是善。设亦然境对根。果对因者。
意八是意根。根因境故。若以影从质等者。则合通五
尘摄。八六反定必是影像故。五得自相实境。故为质。
今说八缘。意反可为影像。非一切也。
若五识得受。至如如前说者。若五不得唯法处收。若
五亦得。则二处摄。五境摄者。以境对根。利因说果故
者。从五根说。即五境摄。如散心下引因。證果有十八
界。佛果意识。并第七八所反假色。五不反假故。由在
因中。根本色故者从所变说故。名为根本色。多五不
缘。即属法处。若缘之者。不亦五外境。言所作成就。所
反他界极相似故。可令五见。凡夫神通定。犹令他见
者。定或属定。或决定义。犹令他见生下。即依此义。义
变色。皆法处。便无五根尘故。无十五界。五识无依缘。
便于意处摄。
初因位中安立谛伹说有处界等者。但于界处中一
分安立。为法处。何妨馀蕴处界。亦得有之。又约因位。
安谛门则定果。唯属法处。若果位。则对根对境。便十
八界。不唯法处。得有因缘所变。所变既无实用故。馀
之七识反。若是种生者。属第八。不从种生。属分别。若
五识所变。有是不是实者。即自相中。有假实故。前据
异熟。犹不尽理。故有此文。处更自相为总。事为别处。
为总青等。别以假从实。思稍好。俱意亦然。非业果心
时。非因果缘故。独头意。虽因缘变。既无实用。如何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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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缘变。巳下方是第四解。独影及带质一分。是独影
全。带质一分故。答曰。体义分非相分故。即非唯相分。
假无为无用。二俱不缘。即不相应。及假为。既无实用
故。不反之依。依佛定力。可说八缘。法处境位法尔所
缘。故唯三境。设法处下。更第一释也(开元十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于
圣佛寺写了。此功德。读者早悟于宗指。速得成佛也)。
总章云或云当体以彰名。至或两体相违者。当体以
彰名者。如言色。即是色等是无。当今六释中也。就义
以为因者。当今有财释。从能依以受称者。当今持业
释。从所依以立名者。当依主释。从相应增强者。常邻
近释。从数两体相违者。应知即是带数释。相违释也。
如是诸说。诸古人。各各随意立名。显体不分明故。不
可传也。
枢要周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