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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808
成唯识论别抄卷第一
唯识体即是教。故持业释释。或此本论。是成立佛经
唯识理之教。名成唯识。即依主释。以末从本亦有二
释。末论远诠佛经。亦有持业及以依主。亦无有失。
二明宗体。先宗者。略有五种。一随机说宗。二部别说
宗。三约别明宗。四约时辨宗。五约四悉檀辨宗。初者
如八万四千法门。随众生病济拔教化。或说六度四
摄。如对多贪教化不净等。其类非一。第二部别说宗
者。如诸教所诠各异。如法华一乘为宗。涅槃佛性为
宗。虽明馀义。然非正明。犹以正明以之为宗。第三者
谓约三藏以判。或就大小。以取执言随藏。四谓约时
者。如深密等说三时教等。五四悉檀者。依智度论第
一。有此四种理。悉檀者翻为义宗。四者。一世界。二各
人为人。三对治法门。四第一义。前三为俗。后一为真。
世界者。谓世俗如说。五种阴成众生。若林成舍等。各
各者。如经或说有我或说无我。为除断见反。以我见。
如次应知。三所对根机差别也。即即能治病。有胜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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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名为对治。第四唯明真如理也。问瑜伽六十四。四
重二谛。四悉檀等如何相摄。解云。彼论前三。亦世俗
摄。彼处二空真如从诠相说。即智度论第三对治也。
此论五种宗中。如次配寻可知。问楞伽云。不说堕文
字法者。为约遍计所执文字。为约依他。解云。此约遍
计所执文字。能诠所诠。决定相属。言所论法定属能
诠。执名为堕也。五种性义。四门分别。一释名。二辨体。
三文證。四会圣教。释名者。先通后别。言五者是数。种
姓名类义族义。即六释中带数释也。言别名者。谓声
闻乃至无种性。声闻者因声悟道。故名声闻。此即声
闻此种姓。依主释也。观缘起法而得悟道。故名缘觉。
菩提种姓者。依佛地论三释。谓求菩提教他有情。此即
上求菩提下度有情。故名菩提种姓。依主不异于前。
不定者。谓即身中具有三乘种姓。互相望成四句。一
小对中唯有二姓。二以对小大。三以中对大。四具有
三姓。然四句中。唯取第四。成不定性。所以亦者。言不
定回心定成正觉。内彼前三无常成义故。摄大乘云。
为引摄一类。及任持所馀。由不定种姓故。佛说一乘。
问若尔。只应唯除中小相对。以小及中以相对大。何
故不具取三。解云。若论不定。必须三句。既有小机。名
有中性。故法华云。无二亦无三。而不别言。无中无下。
由具三种。随缘悟入。故云不定。亦依主释也。又解。以
小及中对大姓者。亦成不定。唯此等释取三句。成不
定。后解为胜。无种姓者。谓即身中无有三乘种子。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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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有漏善等法种。于善恶轮趣受生。名无种性也。然
五种总是依假者。且如声闻亦非取假者。总依五蕴
诸法而立。而言声闻。癈总谈别说耳声闻。故云声闻
馀闻假者。随义别立也。如理应思。二辨体思者。三乘
及不定种姓。总为无漏种子。以为其体。若百法中尅
性唯慧。若约相应俱有。如理应思。第五性者。无种性
言非是无漏。如说无明。别有真体。此亦应然。即以所
依有漏五蕴为体。或更释二障种子为体。以彼障法
相对立故。若准此释。亦慧为体。别性相流如何前。若
论五种性者。性即种子者。即五五蕴之上建立假人。
此即通取种及五蕴。以为体也。三取文證。如瑜伽第
二及菩萨地等。如下应知。如瑜伽第二云。复次一切
种子识。若般涅槃法者。一切种子皆悉具足。若不般
涅槃法者。便阙三种菩提种子。又三十云。谓所成就
补特伽罗。略有四种。一者住声闻种性。于声闻乘。应
可成就补特伽罗。三者住佛姓种。于无上乘。应可成
就补特伽罗。四住无种姓。于往善趣。应可成就补特
伽罗。诸佛菩萨。于此四事。应当成就。又菩萨他世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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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云。住无种姓补特伽。无种姓故。虽有发心及行加
行而为依止。定不堪任无上正等菩提。准此等文。三
乘巳外别有无性。解深密说三时教者。依有种姓故
作是说。旧善戒经亦同此人。心成就。略有四种。有声
闻姓。以声闻乘而成就之。有缘觉性。以缘觉乘而成
就之。有佛种姓。以无上乘而成就之。无种姓者。则以
善趣而成就之。如是四人。诸佛菩萨。以四事而成就
之。大论三十七亦同。第四会教者。法华经云。十方世
界唯有一乘法。无二亦无三。除佛方便说。若有三乘
定性。如何会耶。解云。此对不定种姓。故作此说。又不
增不减经云。众生界不增减不生灭。知无有毕竟入
涅槃者。若有定姓入无馀依。彼经应言众减。解云。彼
经约众生界理性而言。真如之理。无增减故。又解。彼
云众生界不增减。而不说云众生不增减。界言总说。
众生界际。非约众生而说。故不相违。若有无性者。涅
槃云何言有心者成佛能。解云。此约小分而说。又解。
此约有大乘无漏及不定姓无漏心种而言。不说云
一切有心者皆得成佛。经意秘密。故不相违。
就第一所敬田中。有心者二。初辨所说敬分济。后释
论文。所敬分齐者。三藏解云。依此文中。略作四门。广
开十义。四门。一谓人法。二谓菩提涅槃。三三宝。四三
宝及初门中人。言十义者。前之三门各有三释。第四
门中唯有一释。总合为十。初门三释者。言唯敬满分
净人。作敬识性。今举识生显能證人。内第三句云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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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说故。此则依于观智及馀蕴上建立假者。以之为
人。不取实法。二云。唯敬识性。不敬于人。虽举二人。显
所證法也。三云。通敬人法。俱是最胜。前可敬故。问。人
谓假者。法即识性。人之所依。能观之智。人法二种何
所摄耶。释云此有二解。一云人摄。非所證理。理假者
依故。二云法摄。内非假者。是所得故。第二门中有三
释者。一云。此敬涅槃满分净言。显能證智。二云。伹敬
涅槃说识性。即是所證涅槃。举能證时。有满分净。显
所證灭有分圆满。三云。菩提涅槃二种俱敬。所得所
證。并殊胜故。第三门三释者。一云。俱敬佛僧。非敬法
宝。颂中说言满分净故。惟举于法。表人所證。非正所
敬也。二云。俱敬于法而非佛僧。唯识性言是所證故。
举满分净。欲显法宝唯识性理。有能證者。因早位殊。
非谓佛僧正所敬。三云。此颂悲具敬三宝。并是最胜。
可归敬故。问。佛僧二宝并皆是人。即第一门有何差
别。释云。初门中人。于实法上。假立于人。即假者目之
为人。此佛僧并取实法。法身真如二身正智。以为佛
体。僧名和合。即理实二和以为僧体。问若取理事和
合以为僧体。即应非敬。解云。复是假成所敬。如择灭
涅槃。即第二问中所敬也。第四门唯有一释。谓敬三
宝及初门中唯取于人。为第十释。此即第三门全。第
一门中一分也。
就述造云。本论中三师别释。文即为三。初释中略为
有二种。一明异生行。谓迷谬二空。二圣人行。谓生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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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断巳下总是第二。二者。一因。谓迷谬二空。二即果
位。谓生解断障也。又解。因位即是迷谬二空。生解断
除。果位即是菩提涅槃也。复有二种三。所谓生解断
果为三。二约三性以为迷谬二空。于生正解。显所执
性生解为断。二重障者巳下。明遣染分依他。复明二
早。證圆成实。复有二四。初四即是五道之为四地。前
二位合之为一。名胜解行位。见修无觉如为三。次四
约六转依。以亦为四地。前生解即是损力益能转。生
解断障即通达转。由我法执巳下。释修习转。复證二
果圆满转。證大涅槃非下劣转也。复有二五。初约五
位。迷谬二空。种姓住生正解故。即是第二胜解行住。
生解断障清净。增上意乐住。内我法执下。明正行住。
后二胜果。明究竟住。次五即仁王五忍。初生正解。地
前伏忍生解断障。第二信忍。初二三地四五六地。即
是顺忍七八九地即无生忍。十地佛地即寂灭忍。故
分为五种。如此多种不同。其中取舍忍便思之。为于
二空。此二迷谬境。问九总说空。为是我法。为有为无。
解云。空无我法。故名为空。此即空性。夫论无我。略有
四种。一外道所执实我。计常遍等。自体是无。故云无
我。故菩萨地云。有为无为名为有。我及我所名为无。
二者。于苦谛法执色等蕴。以之为我。可唯有蕴。而无
有我。此则名为别无我理。此据诸有漏法中无所执
实我。故下论云。别空非我。属苦谛故。如于中无有马
等。问与外道执常遍之我有何差别。解云。彼约我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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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无名名为无我。此就唯蕴而无有我。故有异也。三
者。通空无我。通一切有为无为。于中皆无有我。非唯
有漏苦谛上无。由通诸法。皆非有我。故云通无我也。
四者。无我所显故云无我。即以无我所显真如。从诠
为名。亦名无我。从空所显。亦名为空。据实道理。是空
之性。今此论中。于空显据所而说空。无我之性。准此
应知。问。由执迷二空。断执馀障断。异生伏事性障。迷
执巳。应巳末鄣。既无本执灭除故。又问。第六俱生脩
惑。地地之中第九品断。前之八品。唯断迷事贪嗔慢
等。未至九品时。迷事诸惑应非得断。以彼迷理本执
在故。或可断八迷事。本执且除。末惑既亡。本执除故。
解云。断惑自有二种。一者除本末自然亡。如论所明。
断二执时。馀鄣随灭。二从浅向深。先粗后细。如异生
断及那含不。先断迷事。后断二执。各据一义。亦不相
违。又解。此难不然。随于何法證理断执之时。自断迷
理。馀鄣断故。不可以彼迷事贪慢等鄣。例迷理执之
障。又解。脩惑本末不定。若见断者。先本断。末随。亡今
此所明。是见非修也。
第二火辨亲胜等。释造论意。略为二意。谓證识性生
实解故。释云。全达二空證胜义识性。名之为空。此即
空性。依他八识及见相分。空无所执。亦名为空。于唯
识理如实知故。此即双于二空。如实知故。又解。證二
空所执。于唯识理如实知。證圆成。了依他。又解。为生
二智。令达二空。生根本智。如实知故。即生后得。了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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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智也。
第三护法释造论意。如广记说。可知。
释颂之中。不异先判上三句。通难标宗。释此颂文。三
师别释。义各不同。初安慧师宗。分成两释。一云。见相
自体。俱从种生。以无体故。解云。虽无别种。然由无始
虚妄熏习。执法自生体时。内熏习力。变似我法。说从
种生。非谓有别种子而生。名种生自体。依他二分所
执。一云。唯自体分有实体故。说从种子生。二分所执。
本来无体。伹无始巳来。虚妄熏习。自体生时。有二分
起。即所执性。即依彼宗以释颂文。由彼假说我法者。
或世间圣教二种不同。且世间以释颂者。谓自体分
虚妄熏习。种子生时。变似见相。遍计所执都无自体。
依此执为实我实法。见相所执都无自性体。我法此
果无。依于无假。或有别无依总无。谓即我法各别。依
于所执。见相二分。以无体故。总说为无。或可总无依
别无。谓我法二种。总说为无。见相二中。或随依一。谓
之别也。依说依义如前记说。次依圣教所说我法释
颂者。此亦依于见相分。施设我法。亦得说为无。依于
无假。总别对唯上可知。若尔世间圣教二种何别。同
依于无故。解云。虽同依无。义意即别。世间我法。唯计
所执。毕竟无体。故名世间。圣教我法。为对遣彼世间
我法。故于见相假名施设。故厚严经云。为对遣愚夫
所执实我法故。于识所变假说我法名。彼依识所变
者。谓依识所变遍计所执见相二分故。说依世间。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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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唯上应知。又解。彼依识所变者。世间我法。依识所
变见相二分。圣教我法。但言依识。义依识体而施设
故。问。安慧宗见相二分。既无实体。施设世间我法可
尔。圣教依他我法。如何得有依也。
第二难陀依二分义释。谓依所变依他相分。执为我
法。故说依言世间执实。初性所摄因。此即说名无依
于有假。圣教所说我法二种。此即依他义依于体。总
别相对。准理应知。
第三护法。释颂寻常如广记说。
安慧等三师。同引厚严经。为对遣愚夫等颂。各约自
宗以释。如安慧释云。于识所变世间我法。据识圣教
我法也。又解。俱依所变说二我法。如前我主。由假说
者。此有二义。一云约说。二云约义。初说者。遍计所执
我法二种。俱由倒情横计为实依。依彼倒情随起言
说。谓为实有。所说我法毕竟无实。如空华等。二约义
者。唯有倒心。横计为有。此所执我法。从本来无。如空
华等。问。若尔义之与说俱约倒心。所执无体。以为二
种。说义何别。解云。倒心所执。由约所说无体有。但能
说即为约说。由自体上毕竟我法实无。名为义也。圣
教我法。亦有二种。一由言说。安立施设相见二分。似
我法二种相现。名为约说。二由依他体上。自有似我
法相。不由言说安立方为有。即是约义。犹如庶爱安
立似水。自体非水。如其次第。约说就义分其二也。然
初计度为我法中。所说我法。依于倒心。所执我法。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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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说为无依。无倒心所执。依于色心等。即此说为无
依于有。然所说我法二相。各别倒情所执。总是一无。
此即别无依于总无。或可言说我法是一。无颠倒之
心。人法别执。此即总无依别无。有情横执义中。无依
于见。此即无依于有。总别相对。准上应思。圣教之中。
约言就义者。义依于体。假依他见相。目之为体。似我
法相。名之为义。我法若别。自依相见。言说安立。此即
就说别义依总。或可总双于见相唯说为法。或唯说
我。此即总义依别体。就义我法依见相。总别相对。准
上应思。此能变唯三者。简大乘一类师立一意识。或
简小乘立六识。或简大乘唯八识。而类唯三也。异熟
对多四句分别。第七恒审了知了境。相粗者或了境
而非相粗。七八二识。或有粗相而非了境。六心所或
有了境。亦相粗。谓六识心王。或俱非七八心所。
夫论说我略有五义。一主如主。宰如臣。王有自在之
用。臣有割断之能。义同我故。二主谓自性。宰是差别。
三主是我体。宰是我用。四主即是我。宰即所也。五约
法用。主之与宰自在割断。俱是法之作用。法谓轨持。
轨者即生解。持者持自性。名不舍自性。四对分别。一
无法有法体。二自性差别。三有
为无为对。轨唯有为。持通二种。四先陈后说体(先陈者是
持。即是有法。后说名轨。即是宗法。如声是无常等也)。又解。彼四对说无体。法亦
名为轨。岂可龟毛体是无法。不能生解。色心自性。类
此亦然。无为亦然。无分别智。岂无轨义。先陈唯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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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预流来等。等即更等独觉菩萨及如来等。有说约
地差别以解等言。理且不然。约地义别。不离因果二
位人故。言有情命者等。依世亲般若论。我有四名。一
谓我。二众生。三命者。四寿者。我为总名。馀约三世为
三。约过去世名曰众生。受多生故。约现在世名为命
者。以能任持一期法故。约未来世名为寿者。以于未
来更受众生故。若依瑜伽八十三。有八种名。一我。二
有情。三意生。四摩纳缚迦。五养育者。谓能增长后有
业故。六补特伽罗。七命者。八生者。初我者。论自释云。
于五取蕴。我我所见。现前行故。解云。谓执我者。以一
蕴为我。馀蕴为所。故有我见。及我所见现前也。言有
情者。谓诸坚圣如实了知。唯有根识等法。更无有馀。
能执我者。谓根识外别有于我。能有于情能见闻等。
名为有情。又复于彼诸尘境界。能起爱著。名意有情。
意生者。谓云此是意种类者。意云爱生故。摩纳缚迦
者。依止于意。或尔下者。摩纳缚迦。此云儒童。美容小
儿。意云此我犹如小儿。其性不定。或高或下。于劣巳
而起尔慢。于胜巳者。即生卑下。养育者。能资长后有
在业故。谓能为后世因。长养后有故。能作一切士夫
业故者。约于现在世养身事业。补特伽罗者。名数取
趣故。七命者。谓寿和合现存话故。意云。谓有实我与
寿和合。得现存话故。八生者。谓具生等所有法故。意
云。若依瑜伽第十有十。若依能般若有九。前八中加
士夫。若依大般若四百一十卷。有十三名。于前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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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加作者受者知者见者。大般若四百二卷中。有十
七名。加使作者使受者使知者使见者。所以加此经
论异者。世亲般若。约我总别。义分为八。而不约世。所
以唯八。更加士夫者。八中通用故同士夫。说十三者。
明其别用。五根名见者。意根名知者。意明由我依彼。
六根取境不同。故分二。止我作业受果。名作者受
者。说十七。更加别用之中能使真我。即说名为使作
及受知见也。使见者等。即是离蕴神我。我能更令彼
六根。取境差别故也。思之。蕴处界等者。于脩多罗。次
第求蕴处界。一一差别次第。而寻常知毗尼。即显以
缘求随制戒。必有所由。阿毗达磨以性相求。但显性
相道理而巳也。等诸善巧。婆娑第六。四种处界缘起
处非处。问。何故名善巧。解云。此等法门。善巧之智。安
立法门。从因受名。或此法能生善巧之智。从果受称。
处界者。止何故名巧。由对病故。处除迷色起我见者。
界除遍迷色心病者。缘起说因缘生起等法。处非处
者。善因业果名处。恶因业果名非处。有处加蕴者。除
迷心所病者。加根者。二十二根。加谛。即世出世因果
也。乘者。一乘三乘之义也。世者。明世世道。理者。为无
为。可知。
释颂变言二复次释。前约三分安慧护法。后依二分
难陀亲胜等诸师。问。释论中依护法宗。六七二识有
执及鄣。五八非执。何故论云。我法分别熏习力故。诸
识生时。变似我法。唯应二识似我法生。解有二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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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由六七识。是能遍缘诸识相见二分。执为我法。熏
成种故。六七生时。缘彼诸识相见二分。变似我法。非
谓五八自执我法。彼无慧故。二云。且依大乘解有漏
义。与漏俱故。名为有漏。由彼五八与执俱故。名为有
执。非谓五八自体有执心。虽有二解。后释为正。或言
二识非一名。诸识是假境。所依事故。
亦胜义有总作二释。如广记说。一云。约三性释云。境
依识故。唯世俗有者。此所执性识是境依。亦通。胜义
者。此明识体。非但依他。是世俗世有。由是圣智所知。
亦是胜义有。即以止胜家所有境界也。二云。此亲光
及护法门徒。以释境依识变。虽是依他。虚疏不实。唯
世俗有。护法门人云。见相俱依他起。自体变故。虚疏
不实故。云境依内识自体分故。唯世俗有。识是境依
故。通胜义也。
破我体同法云。举天授我作业时。亦应作业。以我一
故。如天授我业果及身者。身谓作业之身。业谓所作
之业。果谓业所生果也。破非即离我云。总有四释。一
云。汝所执我应不可说。是我非我中以不可说故。如
不可说在有为无为中。又诸所执实有我体。为是我
见所缘境不。巳下明我见所缘非所缘以破我。问与
后文云。我见所缘定非实我何别。解云。彼外道宗。所
计真我。彼体实有。若以执我之见。缘此便成我执。沉
轮生死。若无真我。还须内證。方契真我。如真如文中。
前明我见所缘境不。此就执我之见以徵后。又诸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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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不缘实我。即约證义正慧真见以责。故有此差别。
应判。此文总为六段。一常遍等三。二即离等二。三二
有虑等。四有用等。五我执所缘非所缘。六正慧所缘。
问。第六识中俱生我执。三界九地断。西方释取第四。
有释。遂第二果人断欲六品不尽之失。既尔例成第
三果人。断欲不尽。有此过失。由此道理。第五师释。地
地品品别断。即无此过。然违瑜伽后得断惑者。约菩
萨说。金刚心位。三界九地俱生烦恼。一时顿断。以金
刚心。真俗双解。义分正体后得。力齐断惑。此后得智。
即金刚三昧一刹那中。共断一切迷理事惑。若作此
释。于理无违。护法依此亦无过失。又解。依第四释。且
九品中。第一品惑理事俱有。即以道双断理事。最下
品者。起后得智断。第二品迷事起者。以正体智断迷
理者。如是展转。以后得智断彼迷事惑。九品俱断。迷
理惑复双断。于理无违。思之。第六识中。俱生我执缘
识所变五取蕴相。第八识因所变具五果。变门中不
具。唯有色蕴。又通取八识所变。可得具五。若尔。唯相
见不缘自体。所变故。解云。自体即是第四所变故。如
是展转。皆是所变。或可唯取第六所变。以彼通缘十
八界故。
问。萨婆多。如何忆本所作。解云。依发智论。自有二释。
一云。诸有情串习力。得有如是同分智生。一云。由心
心所法生。于所缘定故。其义如何。且眼等六识。于所
缘境十二处中。各于处定。如眼于色处定。一切拱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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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并是眼识境。若尔。且一有情身在于此。馀一切处
所有诸色。谢入过去。能缘之识。并非择灭。即无量眼
识。入不生法中。由此于事青等次定俱眼识。惑缘青
黄等色。其类各定。或唯缘青。或唯缘黄等。或遍缘者。
各系相属。若尔。有青黄等能缘之识。所缘青等虽入
过去。而此能缘未来世中同类。是青黄等无量无边。
是所缘类缘彼而生。此亦何失。若尔。汝说于所缘类
缘彼而生。此亦何失。未为决定。由此道理。能缘之识。
于所缘境。刹那亦不得。此刹那识。定缘此境生。若此
境入过去。此识阙缘毕竟不生。虽举刹那中能缘之
识。于缘所定。若五识起。与所缘境定同世。以缘现在
非过未故。若其意识有唯缘过去者。有遍缘二三世
者。由此道理。所缘境定故。境虽先入过去。若此识生。
定须缘彼过去境生。忆本所作。问。若心心所所缘境
定。于所依根亦应定。应有修道无用失。何者。且如此
根定生此识。根生于识善染各定。此根必定能生此
识。无有缘碍令其不生。始从凡夫至于圣位。染净既
定。假令修道不能断染。要须依根生起须书。解云。今
解不然。但由识于根定。非根于识定。如心于境定。非
境于心定。谓此识生必依此根。非谓此根定生此识。
若其此识缘。即不生此根。即能生于馀识。如此刹那
心。若不缘此境生境。即能生于馀心。即无过也。婆娑
十一。有八论师。忆本所作。一我人论者。由有我故。先
见闻者。领纳不妄。故能忆之。二物相隐论者。非彼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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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说。诸有为法。有昼夜二分。昼时所作隐本所作。三
相变论者。彼作是说。如羯罗蓝。变作頞部昙等。乃至
衰老。如即青叶变作黄叶。由此体转变不灭。能忆所
作。四相往外道。彼作是说。由前作法往至后念。前念
不灭与后念并增故。能忆所作。五觉性是一论者。彼
作是执。前作事觉与后忆觉。相用虽殊。其性是一。作
忆之觉既同。由此即能忆本所作。六尘界是常论者。
彼作是执。六识虽性灭。而意界是常。意界者谓六识
巳外。别有意界。常无生灭。忆持境界。明记不妄也。七
二蕴论者。蕴有二种。一根本蕴。二作用蕴。本蕴是常。
用蕴非常。二蕴虽别。而失和合。成一有情。由此本蕴
无有生灭。持所缘境。令不妄失。忆本所作。八前心往
后心论者。彼作是说。心法冥通前心所作必告后心。
如是展转。经多刹那。以前告后。更相分付。由此道理。
忆本所作。西方瞿彼引阿毗达摩经颂。證五识不缘
假境。颂云。无有眼等识。不缘实境生。亦实亦不实。解
云。第三句通三种。实不实为二。并二为三。问。忆识等
三难。迷何义起执。解云。迷三缘生。初自性。次受用。后
爱非爱。
问。俱生我见。有何所由。称之为细。解云。多义故称之
为细。一相微隐。任运而生。不假三缘。而得生起。二世
俗六行。不能伏故。故下论云。而不能伏细俱生故。三
见道不断故。四九地。第九无间道时。方能断故。前八
断道。不能断彼迷理惑故。五超越罗汉。前八断道。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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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尽故。如利根者。以三界修惑。总为九品。九无间道
断之。欲界初只断时。悲相初品一时俱断。问。断俱生
执。后修道中。数数习道断耶。解云。此就三乘通论。大
乘虽修位留惑。二乘脩地地别别断。通约三乘。随其
所应。有断不断。故无有失。若约大乘。但修道数数。而
数数断惑。又解云。此就三乘人。约识分别。二乘修位。
断第六识俱生身边二见。此即断数数。第七俱见要
至金刚。此则修位数数习其道。而非断数。若约大乘。
六七二识惑俱品断。此则数习其道。而非数前断。又
解。此约大乘。现种分别。若约种子。修位不断俱生诸
惑。故留惑故。此则数习断道。而非断种。若约现行。地
地渐伏。说之为断。至第四地。第六俱身边二见。至第
七地满心中。方能尽也。第七识俱身见等惑。毕竟不
行。说之为断。俱贪慢等准此。则名为数断。又解。此就
大乘。种子粗重相对以释。以约种子。故留不断。此则
明其道断数习也。若约粗重。无堪任性。地地断之。约
此义边。故云数也。如上诸释各据一乘。亦不相违。问。
俱身边二见细也。道伏无能分别二见粗。世道应
能伏。解云。二见行粗。六行能伏。解。不欲表分别粗。世
道皆能伏。又解。此就俱生惑中。自辨粗细。非对见惑。
故无有失。俱生贪等迷事起者。六行伏故。相微细。亦
同此难。问。见道不断名为细者。见道断者。应是其粗。
解云。若对俱生应作此释。若尔。何故三心见道初有
情假。称为耎品。次明法假名为中品。修道修惑。亦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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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为微细难断。解云。粗细据义不同。见道所断理实
是粗。名耎品者。约能道劣故名耎。非谓烦恼细故名
耎。修位所断理实断道。明利强威。约能断道应说粗
强。约彼烦恼行相微细。之不相违。问。忆识诵习不成
等三难。迷何理作。解云。初之迷自性缘生。故非此难。
自性缘生。谓第八识能持因缘。亲生诸法故。论云。各
有本识。任持种子。外道不了。谓我忆识等耳。次作业
受果不成难。迷受用缘生。受用缘生者。有二释。一云。
六识受用。尘境为缘。能生诸法也。一云。六识从缘而
生受用。境界非我作业受果。不成难三轮回趣寂不
成难者。迷爱非爱缘生。作如是计。理实恶趣受生。由
不善业。善趣受报。由诸善业。善恶二业。如其次第。爱
非爱缘生也。萨埵等三翻名者。萨埵为有情。翻为勇。
今取傍义有三。谓黄贪乐。黄即色德。贪乐二种即是
心位。剌阇正云尘。傍有三义。谓赤嗔苦。赤色德。嗔苦
二种心位。答应正云暗。傍有三义。谓黑痴舍。黑即色
德。痴舍心位。此三各三合有九位。于黄赤黑为色本
性。贪嗔痴烦恼本性。乐苦舍受果本性。虽旧多释。义
理有阙。今应云勇尘暗。黄赤黑。贪嗔痴。乐苦舍。如前
配属。即是冥性中。先有此九位。于彼转成大等二十
三法。色心差别。色中法色黄色等。转成心中贪等及
以乐等。并用三德之内。心位转成也。问。何以不说有
出离涅槃之法。唯贪等耶。解云。此据生死分中。说贪
等法涅槃趣寂。遂归于冥。故更不说有清净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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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胜论宗中。实句细大。以生果故。难令无常。乃难内
宗。真如为境。能生正智。既能生果故。应是无常。解云。
不尔。真如虽有果。不成因。以体是常。不为智故。又解。
不例真如为境界。所以非智。因粗果细。大成常法。亦
生果。问。破无常法。以有质碍。应非实。有解云。不尔。因
明之法。多分依遮而非取表。此约质碍因。遮彼无常
有。而彼非表空等无碍。故非无碍生。此等法皆准此
释。破大有中。四重比量。初量法自相相违因。彼宗计
有离实等三。以为宗法。同以计非无。同如德业为喻。
变成不异实等三句。故彼立因违宗法也。第二比量
有法自相相违因。以令大有成非有故。第三四量比
量相违。文显可知。破同异句。有五比量。初之二量。俱
是有法自相相违因。
破自在中。云待欲或缘者。谓待众生欲。缘谓诸缘也。
或欲及缘亦应顿起因常有故者。意云。自在既一切
物因。欲之生因。遂依生起。既常有故缘欲。亦应无不
生时也。
有馀遍执明论声常者。然声论计。有本有末。末计云。
时大梵天王说十万字。流行世间。经多时。天帝释略
之。留一万一千字。流行于世。后展转。复有仙人。略之
留八千字。经于多时。复有仙人。畜一千字。流行于世。
如是四说。声论本计。此分是本明论之声。如是展转。
更有异计。即非本计。非明论声。本明论声。表诠诸法。
即是常声也。问。明论之声。为是诵彼明论声。为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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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所明之声。说为常声。解云。唯取诵明论声以为常
声。诠表定故。内宗中说色心等。所诠定故。内宗所诠。
虽定能诠无常。彼宗不尔。由所诠定故。能诠之声。计
为常住也。馀声亦应非常声体者。体即能诠之声。名
之为向。非是实声。体者即是声之体性也。问。数论宗
中色性如何。解云。色虽有多青黄等异。同变易。为其
色性变碍。不殊色等。应无差别。又解。不约蕴门中色。
此约十二处中色。以同可见。故名为色。若以可见义
同色性者。应无青黄等异也。既说前青黄。明约处也。
色虽青黄不同。同量可见义。一就宗故。为此破耳。胜
论宗中。量德有五。一微量。亦名小量。如二微所生法
等。二短量。亦名粗量。如二微果量。三长量。如三微巳
上果。四大量。如三微所生果等。五圆量。有二。一小极
微。名微圆量。二大。如我空时方等四。遍圆满故。
破顺世外道。广破有三。初破因微。次破粗果。后约质
碍。并破因果。馀准知此。问。第二等等何识所缘。解云。
西方二释不同。谓眼及意。差别不同。问。若尔五识现
量得自相境。如何说复五识得耶。解云。如长短等。虽
是假法。五识亦缘。此有何失。若尔。何故诸论皆云。五
识唯得自相。非共相耶。解云。自相有三。一处自相。谓
青黄长短等色。同是色所故。二事自相。青黄等色。体
事别故。三自相自相。如一青黄等。有多极微。体各别
故。释五识缘长短等者。释云。依处自相说。亦不相违。
不许五识缘假色者。依事自相而说。处自相等多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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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故。问。胜论实句中意。何因有碍。解云。彼宗虽非大
造。然有质碍。如内宗四大种。虽非大乘造。然有质碍。
不同顺世外道。心是四大所造。问云。何名色法。解云。
俱舍第一卷。有二释。一云。变坏故名色。故彼云。欲所
恼坏。欲所忧恼。变坏生故。有说变碍故名色。解云。第
二释。约变坏质碍故名色。若尔。极微应不名色。无变
碍故。此难不然。无一极微。各处而住。众微聚集。变碍
义成。若尔。过未应不名色。以无聚集故。解云。彼宗现
在极小。有七极微。二世不聚。应不名色。彼释言。曾当
有变碍故。彼种类故。知所烧薪。虽未即烧。烧种类故。
若尔。无表既无变碍。应不名色。有释。表色碍故。无表
随彼亦受色名。譬如树动影亦随动。此释不然。世亲
所破。无变碍故。又表灭时无表应灭。如树灭时影必
随灭。解云。无表与表。虽一时必起。然表灭时无表不
灭。故为此难。又释所依大种。有变碍故。无表业得色
名。若不所依大种能有变碍故。能依无表亦得色名。
眼等五识所依是色故。眼等五识亦应名色。此难不
齐。无表依大种时。如影依树。光依珠宝。眼等五识依
眼等时。则不如是。唯能为依助生缘故。此影依树。光
依珠宝。且非符顺毗婆沙义。彼宗影等显色极微。各
自依止四大种故。设许影光依止树宝。而无表色不
同彼依。彼许所依大种虽灭。而无表色不顺灭故。是
故所言来为尺难。故有别释。顺正理师言。眼等五识
所依不定。或有变碍。或无变碍。有变碍者。谓眼等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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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无变碍者。谓等无间意。五识从无见依故。即不名
也。无表不尔。必依大众故。亦名色也。问。何故顺正理
释上坐部义。若依蕴所门中。眼等十色。即用极微所
成假色。为眼等根及色等境。若约界门中。即用实法
为根及境。解云。蕴是积集义故。聚多极微所成根境。
方是蕴义。处是生识之处。约用以谈。一一极微非根
非境。要聚多微。方能生识。故是假有。界是性。癈用谈
体故。以实法名界。别有体故也。
问。萨婆多。眼等五根。极微所成。依何相安布。解云。彼
宗一释。能造四大。傍布于下。眼等极微。于上安布。四
边即有根依四尘各有所依。能造四大眼根依处。即
有身根及能造大。亦有根依四尘及能造大。如一眼
根微。即有二十五微。相随而转。谓四眼根。根四大及
根。依四尘及依处。能造四大如是。馀亦准知。又有馀
长养眼根等及以身根。根依大种。准此应知。如是离
住。一云。四大种微四边。安置根微处中。如是展转。准
知。若尔。眼根身根极微全小。能造大种及所依四尘。
复有大种。此则根微不遍。如何取境。不为根依及四
大种耶。有此过失。若依经部。能造所造。展转同处互
相涉入。然所造色。或一大造。或多大造。大同大乘。故
正理云。又言极小。许五极微。同在一处。谓一所造色
极微。并能造四大。故为五也。既言极小准应许多。此
既同处故无前生。若依大乘。三种不相离。同处不相
离。眼及身根等。七物同处。亦无眼身等不遍之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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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种色。四门分别。一释名。二辨体。三以三种不相离。
展转体诸宗具义多少。四问答分别 释名者。先通
后别。二种色二见数。色是质碍义。即带数释也。别名
者。一有对。二无对。言有对者。眼等十色。以极微成不
得相越。所住之处。不相涉入。故名有对。无表等色。非
极微成。无相碍用。故名无对 辨体者。眼等十色为
有对体。诸宗共同。若无对色。诸宗不同。萨婆多宗。诸
无表色为无对色。大众部。身尺。精进。身轻安。上坐部。
凶中肉团。皆名无对。解云。身精进者。谓身业勤恭敬
之时。有别精进无对之色。于中动作。身轻安者。谓身
安和准前可知。若依经部。以定境色为无对色故。故
俱舍第二云。经说无对色。定境界色。若依大乘。有对
色同前无对色。法处有五。极迥。极略。受所引。遍计所
起。定果色。然萨婆多。极微聚集为根境。说为所成。无
别所成。经部。即有所成假色。以为根境。若上坐部。蕴
处门即假色为根境。若界门即实色境。若大乘。眼等
十处全分而生。无实极微聚成诸色。故大论第三云。
又非色聚中。有实极微集成诸色。乃至广说。名为有
对 三以三种不相离对辨多少者。且依瑜伽决择
分等。说三种不相离。一同处不相离。且如眼根。随其
大小。于中即有七物同处。谓眼身根。及能造地大。及
色香味触能造。不同萨婆多。随是一身皆具四大。今
大乘宗。或一大造。或二三四。随其所应。如杂集等。大
论第三说云。今此眼是坚性。唯地大造。及以根依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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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味触。如是七法。展转相望。皆同一处互相法入。不
相鄣碍。如是解释。或复外色同大造者。准此应知。此
同处即不离离。持业释也。又解。若以处为所依。法为
能依。同处即不之不相离。依主释也。二和杂。亦名相
杂不相离。谓同大造色。或内或外。随其所应。诸物同
处。而不为一。由诸根境。各不同故。非合一名和杂。又
解。异大造色。同在一处。各为和杂。由同处故。亦名同
处不相离。三合不相离。谓异大所造。别聚相望和杂
而住。如豆麦等。此最疏远。名为和合。亦持业释。准上
应知。彼论举瑜。初云。如众灯光不相鄣碍。次云。如种
种物。石磨为末。同在一处。后云。如一器麦等聚也。二
对汝宗。辨具多少者。先辨诸宗。且经部宗。能造所造。
皆是极微。同萨婆多。于中异者。于所造中。或一大造。
或二三四。随其所应。多少不定。而能造色。然彼大种
展转相望。或大望所造。或以所造展转相望。得同处
故。正理第八云。又言极小许。五极微同在一处。不相
妨碍。乃至广说。解云。五者四大及所造中随取一尘。
取知四大相望定得同处。然大种望所造色。既言极
小许五同处。准知。所造有多极微。亦得同处。若不尔
者。何须说言极小五微。得同一处。又第十九云。一四
大种所生。同类乳等造色。有多极微。俱时而起。不相
妨碍。乃至广说。解云。即准此文。经部宗中。亦许多微
同一大造。萨婆多宗。诸所造色。一一极微。皆别大造。
一一色等皆具四大。无有一色一二三大而能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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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造四大。展转相望。或以能造望于所造。或以所造。
展转相望。皆不同处。不同大乘我及以经部。然彼宗
诸所造色。以彼极微四边。即有四大极微。于间空处
复有根依四尘。四尘复有能造根位。四大眼根一微
辨根依处。总能所造二十五微。眼根所依。复有身根。
身根极微。亦有四大。根依色等。一一各有能造四大。
如是一一微亦二十五。如是展转根微少。能造根大。
根依极微。其量极多。展转相离相依而住。如是。更有
长养眼根。并能造大根。依四微及根依一大。或即方
便身善恶。如是等类相离而住。疏而非密也。若依大
乘。真是俱有三不相离。依经部宗。唯得有二同处和
合。以非一色全分而生。令粗色皆极微成。不同大乘
顿变一色。即以觉慧拟宜分折。诸五尘色。而作极微。
而非极微。由此知。无相离不相离。许能造等得同处
故。得有同处。许一器麦等。别大所造同处而住。得有
和合也。又解。经部。许有四大能造诸色。有多极微。亦
有相离也。若依萨婆多。四大望所造。或四大相望。或
造色相望各各别处。故无同处。一一色等皆别造大。
故无和杂。许一器麦等别大所造。同聚杂住。故有和
合也 四问答者。问。大种望所造。既名为色。应有质
碍。如何因处而不相碍。答。如瑜伽说。更相随顺故也。
问。有对大所造。大造可名色。无对非大造。如何名为
色。答。对法等说。对色所引故。相从亦说色。问。由色所
引相从说色。由碍所引。相从说碍。诸论为无对碍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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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云。变碍二义。皆得名色。问。质碍以解色。有色非有
碍。缘虑以解心。有心非缘虑。解云。三种有对。三门分
别。一释名。二辨体。三手辨宽狭。初释名者。先通后别。
通名三者数也。谓色界等能有对碍。或复物碍。故名
有对。带数释也。言鄣碍有对者。色等十界处手相障
碍。不得同处。故名障碍。障碍即有对。持业释也。言境
界者。谓五根七心及心所法。能有境界物碍之法。此
别境界能障碍根等。令不得于馀境而转。今言根等
能有拘碍之境。拘碍则是对义。能有境界碍故。有财
释也。又解。根是所碍。境界是能碍。今以所碍名为碍。
碍即属根相等。此则境界之有对。依主释也。所缘有
对二释如别。二辨体者。鄣碍有对。十色界为对。然此
鄣碍义通能所。如婆娑云。如以石打石。以四打四。以
石打手。以打五四尘身根。以手打眼。以五打五。同前
并眼。如是准知。随其所应。或多或少。如理应思。境界
有对。即以五根七心。并法界少分。心心所法。为体。所
缘有对。即以七心界。并法界心。所为体。然境界有对。
唯碍于用。而非碍体。何以得知。且如彼同分根。虽不
得诧。对于境界。体相续生。同分眼等五识为依。同取
色等。即被境碍。且如眼根为色取碍。而不得于声处
转。此唯碍彼取境之用。所缘有对被碍于体。以心心
所托境而生。如于青境而生。不缘黄境得起。故碍体
也。问。境界所缘俱以七心。有何差别。解云。对被碍用
义边。即境界摄。碍体义边。所缘门故。一云。体用俱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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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缘取收。唯碍于用境界所摄。若依经部。与萨婆多
境界所缘即有差别。且如眼识本方缘青。忽然黄色
来夺。碍彼眼识不于青生。又如眼识欲取色境。声尘
忽至。耳识为生。碍彼眼识令不于色而得转生。故论
云。是处心欲生。他碍令不起。彼宗六识。不俱起故。第
三互辨宽狭。四句兰之。且以境界对鄣碍。互辨宽狭。
应作四句。若以宽问狭。须后句答。以狭问宽。顺前句
答。手无宽狭。答曰如是。互有宽狭。四句分别。自有鄣
碍非境界。谓色等五尘。自有境界非障碍。谓七心并
法界心所。俱谓五根。第四谓法处色与不相应。无为
等也。二以境界对所缘。自有境界非所缘。谓五根是。
所缘非境界。无此一句。俱句谓七心及心所。第四谓
五尘法处。不相应无为等法。三以障碍对所缘。二体
各别。得成二句。自有障碍非所缘。谓十色。自有所缘
非障碍。七心界等。俱句即无。第四句。谓法处色不相
应无为等也。又解云。眼识缘长短者。谓实不缘长等
假色。约能引意令取长等。眼先见青等色。引生后意。
意识缘青方见长短。就引意说。眼识缘假。馀识准此。
论。谓诸极微。若有质碍。应如瓶等是假非实。问。此量
岂不以瓶为喻。如萨婆多宗。四尘是。是瓶实即无体。
但有空名。今以为喻。喻上即无有质碍。固应有能立。
不成过也。解云。此量对经部故。无过也。又解。对萨婆
多。由所立因。无随一过。下更破有极微实有也。问。大
种望造色。十因具几。答。有八。除随说及相违非能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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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随顺故非二因。问。六因具几。答。具三因。同类俱有
能作。非善恶性。非异熟因。非烦恼故。非遍行因。非心
心所故。非相应因也。
问。别解脱无表何大所造。解云。即用所妨身语。能造
四大。造无表色。若尔如何名无表色法处大造。解云。
理实无表。非实大造。于思种上假立无表。故说无表
法处四大之所造。问。律仪既妨现行色。色既不行。如
何有彼能造四大。说用彼大造无表耶。解云。理实律
仪体非是色。随彼所防假名为色。由意识得名法处
色。今言大造假名大造。随彼所防。相从说造也。问。依
大乘宗。极微有方分不。解云。有方无分。不可折故。若
尔。何故论云虽此极微犹有方分。解云。方谓六。分即
粗色之分。又解云。方即是分。故云方分。非谓可折。说
为方分。问。大乘立因果。总有几种。解云。二种子。一种
子三世。二唯识三世。种子三世者。于种子上。假立三
世。现作未作过去刹那现世在。故具三世也。唯识三
世者。于相分上现过去相。如众念。通未来世。如无眼。
通现在世可知。问。且如萨婆多宗。未来世不许有同
类因。理实而论。有次第不。诸佛若知。应有次第。若不
知可名一切智耶。论云一刹那声无诠表故者。问。此
所立因依何有法。解云。依异生等位。所有内声量云。
汝宗内声非实能诠。一刹那无诠表故。如外声等。若
尔因不遍宗。一刹那声不遍。长相续法故。解云。不尔。
今据有法。横尅言之。皆是刹那声所摄故。故亦此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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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遍宗法。量云。非佛馀位所有诸声定非语表。一刹
那声无诠表故。如外风等。若以佛声为有法。以是声
故作因。即以诸异生声为喻。前巳成故。然依思愿善
恶分限。假立无表。此即别释。问。佛有别解脱戒不。解
云。必有。若尔。因位善恶思种增长。可有无表。佛果位
圆。思种不增。如何可许有无表耶。解云。此文总别二
处不同。前总标中。伹言分限果位。亦在其中。别释唯
标因人。所以但言增长。若尔。佛本期心果位圆满。分
限巳毕。应无此戒。解云。佛心分限。限永无尽故。分限
未是也。分限即是愿心所期。如受戒者。五八戒等。宿
愿之所立分限也。
问。期心分限随入何定。心以无表不说增耶。解云。亦
增同别解脱戒。亦有增长限。又别解脱亲对大师。要
须说增长。长定皆违分。所以不明增。又解。加行入定。
本意不欲心非也。问。何故显扬律仪无表戒。不现行
诸立。不律仪无表戒现行法立耶。解云。律仪期心。止
身语七支诸恶。所以唯于所防建立不律仪。但是为
自活命等。煞羊鸡等事。不立期心。永断诸善。所以唯
于现行建立。言不现行法者。非谓思种子名不现行。
约所防非不现起故。名不现行法也。问。声闻持身语
无表。唯七支。菩萨亦制心无表。应有十别解脱戒。为
难既然。道定无表。准此应尔。解云。今此文中。三乘通
论。不别说之。非谓菩萨不防意地。又解。菩萨意地。实
有无表。今据相显。且说身语无表。意地相隐。略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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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
问。依大乘宗。二无心定有无表不。若无。比量相违失。
若有。依何处立。解云。无心定中。不立无表。定戒随心
彼无心故。亦云定戒与定俱。不言但定皆戒俱故。无
心虽定。而无戒俱也。大小乘中尽无文说。问。依护法
释。至第三羯磨更起二种子。新熏种子。更有转生种
子。由何因缘。更起二种。解云。且依彼宗释他意者。由
发善恶新熏成种。击发本种。并榑生种子。此二可见。
至缘俱时。由声力故。更有种起。并有榑生。何失不生
义也。问。三思中第三发动。能所表中。是何所摄。解云。
若论业体。此身语收。若能所表中。思成所表。问。大乘
于思上立无表。用何四大造。解云。我宗大论有文。约
所防是色立之名色。不说所依能造大种。以种准释
即取所防色处大种所造。此亦无失。若尔。所防若起。
即有所防大种。所防皆非由防不起。如何说彼大种
能造无表。解云。思上假立名之为色。亦于所防假说
大种。又解云。即用所依身处大种能造无失。若尔。如
何触处大种造法处色。解云。萨婆多。无表不尔。触处
大种无表故。问。定位无表对何界非。解云。身语二非。
唯在欲界。意中染污三界具防。若尔。明未至定。欲界
身语。所有诸非。巳得不起。入初二定。应无所防。解云。
不尔。对治有四。谓伏断时辨远分。此四对治谓即四
道。加行无间解脱胜进四道。且今离下界欲持。于闻
思位。折伏粗惑。名伏对治。初得未至正离欲持。名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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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治。后念巳去即持对治。然释此持。自有二义。一谓
任持所得无为。二谓任持除道粗惑。令不得起。故名
为持。从此巳后。名为远分。以远遮防令不起故。问。依
此释持对治。巳断初禅烦恼不。解云。不定。若无间道。
其次刹那。解脱道中入根本定。得断彼惑。若不尔者。
更脩方便。得入初禅。方得断也。巳上诸定。四道相望。
准此应知。巳上诸地所有定戒。望欲界非。皆远分也。
若望次所伏惑中四道。如理应知。问。声闻身语。可唯
欲界。菩萨防意分限如何。解云。随其所应。入何地定防
下地意非。若入第四防下五地。如是上下准此应知。
道俱戒依何地起。若望身语。唯防欲界。四道差别。准
知应知。若防意非。通遮三界。许依下地起道断上诸
地惑故也。问。依初定起无漏。断自地惑。惑上地惑。此
无间道望欲界惑。是何对治。解云。望下所断。皆成远
分。非自同品所断惑故。问。律仪有几。答。如五十三说
有百行律仪。谓十种不善业道。少分离十不善。多分
离十不全。乃全分离十不善。又复少持行十善。谓一
日夜。或半月一月。或半年。或至一年。不至命终。若书
刑持。又若自持十善。及教他持。若称扬赞述持十善。
又若见持十善。染心爱悦。生欢喜意。是名十种十。总
名百行也。
问。近住近事何别。解云。八名近住戒。五名近事戒。能
此二种得名者。受八戒者。以持促故。但以戒功德。德
边涅槃善法而住。若受五戒以持长故。即得亲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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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二众。故名近事。问。扇𢮎迦半择迦。得出家受具足
戒不。答。不得。故大论五十三云。由此二种。若置比丘
众中。便参女过。若置比丘尼众中。因摩触等便参界
过。由此不应与众共居。是故不许。此类出家及受戒
具。又由此二烦恼多故。性烦恼障。极覆障故。问。此二
类能受三归。能持诸近事界所学处以不。答。得受破
学。而不得名近事。以彼烦恼亦俱行故。彼二出家众。
亦不应亲近彼故。亦不摄受。若摩若触。如是种类。纯
然彼所受学处。功能无别。问。扇𢮎迦及半择迦。半何
别。解云。五十三说。又半择迦略有三种。一全分。二半
分。三损害。若有生便不成男根。名全分半择迦。若有
半月起男势用。惑彼他于巳为过。惑见他行非梵行。
男势便起。是名一一分半择迦。若被力等损害。或为
病药。若大咒等之所损害。先得男根。今被断坏。既被
坏巳。男势不转。是名损害半择。迦初全分者。名半择
迦。亦名扇搋迦。第二一分者。唯名半择迦。非扇搋迦。
第三损害者。若不被他于巳为过。唯名扇搋迦。非半
择迦。若有被他于巳为过。名半择迦。亦扇搋迦。
问。何名心不相应行。解云。一依显宗。释云心者。谓此
是心种类故。解云。以无碍故。此简色蕴。不相应者。简
受想行蕴。心所有法及识。行简无为。一云依正理释
言。心不相应行者。心言总显六识心王。是心所相应
法。今云不相应者。简行蕴中诸心所法。是相应法故。
行显言为显行蕴。即简去色受想蕴及诸无为。若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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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来相传。但言非色不相应行。非色简色。不相应即
简四蕴心所法。行简无为。问。入阿毗达摩论三种得
法俱得多分。如无覆无记心。以劣钝法。但有法俱而
无前后。既言多分。更有何法。唯有法俱。解云。如上界
有覆无记心所及色等。如大梵王于马胜比丘起謟。
并身恭敬相。梵子起诳。此并有覆色心。此是劣钝者。
但有法俱第二法。前后多分。如上界后结生时。欲界
所有善法。问有何所由。处有何法。解云。彼宗初受生。
唯是染污心。于此刹那智能成就。自地所有生得善。
一时顿得。此虽未起有法前得。得之等名类智边。世
俗智等。第三法后得多分。如闻思慧等但有法收。有
何所由。更有何法。说多分言。解云。闻思慧以非殊胜
善。但俱后得。及别解脱戒。以色法有俱后得。问。既是
善法。何以无前后耶。解云。殊胜善如脩慧及染行心
法可得具三。色法唯二。破萨婆多宗云。又具善恶无
记得者。善恶无记应顿现前。以有得故。解云。难意。具
如一有情心中具三性法。皆有得得。三性应顿现前。
如三性眼识皆有得得法。唯除异熟无记无法。前得
皆有。云三性眼识。应顿现前。若尔。大乘三性眼等诸
识。皆有种子。应顿现前。解云。非唯种子。更藉馀缘亦
未来世有。问。准何得和大乘立得。是假有耶。解云。五
十二文。立假破实故。彼云。复次云何得获成就异。谓
若略说生缘。摄受增盛之因。说名为得。由此道理。当
知得是假有。若言得是实有。此为是诸行生因。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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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法不离散因。若是诸行生因者。若从先来未得此
法。此既无有生因之得。应常不生。由此亦应毕竟不
得。若是诸法不离散因者。一切善不善无记法得起。
既俱有。彼虽相违。应顿现行。是俱二种。俱不应理。问。
十无学中正见正智。有何差别。解云。正见推求义。正
智是决断义。正见通因果。正智唯果。谓尽智无生智
所缘之境。亦有差别。正见缘无漏正智。若缘烦恼灭。
名尽智。若缘后果不生。名无生智。以是利益不必不
退起诸惑故。名无生智。故所缘有漏摄苦集谛。故或
可钝根唯有尽智。
问。诸择灭得于何处立。解云。于能證道而假建立。问。
诸非择灭得。于何得法立。解云。不定。若染污法。由六
行道暂伏现行。名非择灭。此得即于治道上立。若自
身中阙缘不起。或本诸法非择灭。即于第八识。或众
同分。而假立之门。种子非得于何处立。解云。于能违
道。随其所应。若巳伏断。皆于能违假立非得。若其染
种。即于伏道。立现不成。若对种子亦说名种用不成。
若约断道唯得。假立种子非得。若无记种。有云。断彼
缘缚之时。损彼种子生果功能。即于断道立彼非得。
此不应然。能缘贪等。且望色根及以五境。业所成者。
名异熟生及威仪工巧劣者。设令断惑本无。即彼二
字。即彼能缘烦恼。于种子于。有何因缘。而损伏用。且
如身在欲界得离欲时。于此根境及威仪等。所有种
子。巳断缘时缘纭。应不生果。损种用故。今解此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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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既是无覆无记。不违治道。即非六行所伏。亦非治
道所断。即非损用。亦非断体。故知此种至圆满果。解
脱道失所依舍。由非治道。永断二障微细种故。第八
净识从种而生。因中染识并所持种。俱时而舍。故云
由圣道力永断害故。非断一切能缘缚故。又解。如生
无色者。威仪工巧异熟色等彼界全无。损彼种用。用
亦可说。而种子不成也。又解。彼五十二。俱列二种种
子。以为种子成就。威仪工巧一分并通果。全为自性
成就。然释种子成就中。云未为定伏。未为道害。未为
邪见所损。而彼不言永断圣道。别属彼无记种子。彼
论或可约染污种。伏用断种说。此二道略而不论。无
记种子。生得善种子能违之。或邪见用强。故亦对说。
若准此释。随其所应。若伏若断皆于能违。假立非得。
向自在种子。能不成就。于何法云。且作一释。一切有
漏三慧种子。无有非得。一切有情。皆成就故。或可亦
有非得。以不现起。即以欲界粗修惑上。而建立之。无
漏种子。无姓有情。可有非得。分别种上立之。若尔三
乘定姓。更互望有非得有不。此有二释。一云。更互相
望容互不成。许有非得。一云。但有无漏种子。即成圣
法。非要具足。三乘道种通果无记。亦有二释。一云。依
无漏定通所引生。无性不成彼种子故有。非得无性
有。有性无无漏故。若有漏定所引通果。一切有情无
有非得。有漏定皆悉成故。一云。并成无漏起通。虽无
彼所引心。无差别故。总成就也。若威仪等无有非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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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诸异生皆成就故。若至果位。解脱道中。劣无漏并
诸无记。失所依舍亦得。说为不成就也。又解威仪等
若生无色者。威仪等种不生现行。损彼种用。亦可说
为不成就也。
问。种子所生现行。且据染种何依不成。解云。诸位不
同。或有差别。且约五道对诸识。约诸染种并现不成
就。资根道。至加行位。第六识中分别烦恼渐伏不起。
说现不成。未伏种故。加行道中。现定不成。若约种子
用亦不成。若入见道种现二类。俱得不成。若俱生者。
第七识俱八地方伏。名现不成。第六识俱身遍二见。
并俱贪等四地伏尽。名现不成。若迷事起贪嗔慢等。
究竟伏尽。要至八地方名非得。此据任运。若有一类
厌烦恼者。六识俱生。入初地时。一时顿伏。令永不行。
此亦即是现行非得。若据六行唯粗。俱生迷事起者。
伏令不起。随何地中而起伏道。亦同去彼现行非得。
若暂伏种不生现行。损其生用。而说亦有非得。据体
不断。亦有成就。如生无色五根种子。损用有体。准此
应知。问。立异生性。通于三界见道所断。且如异生唯
在欲界。如何乃断三界性也。解云。迷理惑通三界俱
立。异生唯一性不成多。
问。非择灭有非得不。依大乘宗。真如无为非择灭摄。
此能非得。依行法立。解云。真如本有一切有情皆悉
成就。无有非得。若约诠问。容有非得。二障立之门。有
漏伏惑。得非择灭。退起烦恼有非得不。为是动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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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现不成。解云。现行不起名现不成。种子无能自入
种。不成所摄。起同事欲者。一云。同事者谓同事业。随
其所化。欲谓乐欲。一云。同事欲。于同事业而起乐欲
也。
破命根中。量云。汝宗命根非实命根。离识实有故。犹
如如受等。问。外人反难如何通。云大乘命根非假命
根。不离识故。犹如受等。解云。问诸无记法。云何耎中
上。答。五十五云。谓异熟生及威仪路。不猛利故。俱是
下品。诸工巧处。性猛利故。说名中品。变化性极猛利
故。是上品。又四种类各有差别。谓无色界异熟是耎
品。色界是中品。欲界是上品。若卧若坐是耎威仪。住
是中威仪。是上威仪。初习业者。是下工巧。巳串习者。
是中工巧堪为师者是上工巧。下品修三磨地所得。
是耎变化。中品修得。是中变化。上品修得。是上变化。
如是等类应知。问。异熟等四唯无记。亦通馀性不。答。
不定。故五十五云。又异熟生一向无记。二三可得。一
有二种。解云。中二通三性。变化通二性。彼云。若依伎
乐以染污心发。发起威仪是染污性。若依寂静即是
善性。解云。行等威仪为煞盗等。或行道恭敬等。无记
下知。若依染著发起工巧。是染污性。若善加行所起
工巧。即是善性。解云。染污作煞具等善性。化佛像等
善染二性。无记可知。变化有二。为引道八。或为利益
诸有情故。而起变化。即是善性。此无染污。俱舍论第
四释异生性。初云获一切。若异此者。诸佛世尊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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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就。二乘理性圣法。应名异生。若尔。彼论应说纯言
者。解云。此意云此不获言者。据总未得圣道故。言表
离于获。若异我说。全不获故。名为不获者。诸佛世尊
唯大乘圣道。不获二乘。应名异生。若尔。应说纯言者。
难意云。既不言纯不获一切圣道。如何得智。显全不
获。解云。不要须说纯。但总言不获巳表纯故。问。萨婆
多宗。一云。世第一时。舍异生性。一云。苦法忍生相。舍
异生灭相。断十烦恼。一云。二种苦舍。如无间解脱二
道者。何意。解第一法时舍。此约生相。彼宗苦忍生相。
于未来时。有能舍异生性用。故言有用。言二时共舍
者。第一灭时。无间道苦忍生时。如解脱道云。故二时
共舍。论难外人。应无色时有别实物。能碍于色。名无
色定。外道云。无心既立假。无色应立假。解云。心种是
定依。于心种上。假立定。色种非定依。总无色中。不立
假。
问。厌色生无色。一切色皆无。厌心入无心。一切心非
有。解云。厌色生无色。亦许有细色。厌心入无心。亦得
有细心。问。厌色生无色。业灭色皆尽。厌心入无心。异
熟心亦无。解云。业色皆所厌。业色无色无。异熟心细。
厌粗不厌细。问。色有业非业。业色皆所厌。心中三性
殊。异熟心厌尽。解云。业色非总报。所行皆厌尽。细心
总报收。细心非厌尽。问。厌心种子巳前。何刹那中。名
微微心。解云。最后刹那名微微心。第二刹那巳前。总
名微心。问。无想异熟以何义业感。解云。无想之思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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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异熟。问。无想俱思通总现种。于二思内以何因。解
云。此有二释。一约种子。二约现行。于种子中分成二
释。一云。微微之思熏成种时。即此种子。一刹那中有
二种力。一能招彼总报第八。名真异熟。有一分力。应
防彼六纭识。令不能生现行。即此无心。名无想报。然
此分位真异熟。而假立故。亦名异熟。一云。此所熏种。
而初刹那有力。感彼第八。第二刹那应防力增。即能
感彼无心分位。以能遮彼六识种生。不生果故。馀义
同前。一云。唯是现思。微心巳前现行思力。能感彼天
第八异熟。微微心时厌力强故。能感彼意无心之报。
由现思故。生彼天中。六识暂起。厌增上故。后更不生。
遮防思力伏彼种子故。又解云。微心位思感第八识。
微微之思招彼六识。暂时现起。此二位思至无心位。
就能招彼天六识。不起时善分位。问。依大乘。灭定有
漏无漏耶。解云。无漏。问。有漏心劳虑故须厌。无漏非
劳虑心。非成所厌。解云。无漏虽无劳虑。为成就功德。
故须入定。随诸有情见闻。增长道故。
成唯识论别抄卷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