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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1585 [cf. Nos. 1586, 1587]
《成唯识论》卷第一
护法等菩萨造
三藏法师玄奘奉 诏译
稽首唯识性。满分清净者。我今释彼说。利
乐诸有情。今造此论为于二空有迷谬者
生正解故。生解为断二重障故。由我法
执二障具生。若證二空彼障随断。断障为
得二胜果故。由断续生烦恼障故證真
解脱。由断碍解所知障故得大菩提。又为
开示谬执我法迷唯识者。令达二空。于
唯识理如实知故。复有迷谬唯识理者。或
执外境如识非无。或执内识如境非有。或
执诸识用别体同。或执离心无别心所。为
遮此等种种异执。令于唯识深妙理中得
如实解故作斯论。若唯有识。云何世间及
诸圣教。说有我法。颂曰。
「* 1
由假说我法
有种种相转
彼依识所变
此能变唯三」
「* 2
谓异熟思量
及了别境识」
论曰。世间圣教说有我法。但由假立非实
有性。我谓主宰。法谓轨持。彼二俱有种种相
转。我种种相。谓有情命者等。预流一来等。法
种种相。谓实德业等。蕴处界等。转谓随缘施
设有异。如是诸相若由假说依何得成。彼
相皆依识所转变而假施设。识谓了别此中
识言亦摄心所。定相应故。变谓识体转似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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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相见俱依自證起故。依斯二分施设我
法。彼二离此无所依故。或复内识转似外
境。我法分别熏习力故。诸识生时变似我法。
此我法相虽在内识而由分别似外境现。
诸有情类无始时来。缘此执为实我实法。如
患梦者患梦力故心似种种外境相现。缘此
执为实有外境。愚夫所计实我实法都无所
有。但随妄情而施设故说之为假。内识所
变似我似法。虽有而非实我法性。然似彼
现故说为假。外境随情而施设故非有如
识。内识必依因缘生故非无如境。由此便
遮增减二执。境依内识而假立故唯世俗
有。识是假境所依事故亦胜义有。
云何应知。实无外境唯有内识似外境
生。实我实法不可得故。如何实我不可得
耶。诸所执我略有三种。一者执我体常周遍。
量同虚空。随处造业受苦乐故。二者执我
其体虽常而量不定。随身大小有卷舒故。
三者执我体常。至细如一极微。潜转身中
作事业故。初且非理。所以者何。执我常遍
量同虚空。应不随身受苦乐等。又常遍故
应无动转。如何随身能造诸业。
又所执我一切有情为同为异。若言同者。一
作业时一切应作。一受果时一切应受。一
得解脱时一切应解脱。便成大过。若言异
者。诸有情我更相遍故体应相杂。又一作业
一受果时。与一切我处无别故应名一切
所作所受。若谓作受各有所属无斯过者。
理亦不然业果及身与诸我合。属此非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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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理故。一解脱时。一切应解脱。所修證
法一切我合故。中亦非理。所以者何。我体常
住不应随身而有舒卷。既有舒卷如橐籥
风。应非常住。
又我随身应可分析。如何可执我体一耶。
故彼所言如童竖戏。后亦非理。所以者何。
我量至小如一极微。如何能令大身遍动。若
谓虽小而速巡身如旋火轮似遍动者。则
所执我非一非常。诸有往来非常一故。又
所执我复有三种。一者即蕴。二者离蕴。三者
与蕴非即非离。初即蕴我理且不然。我应
如蕴非常一故。又内诸色定非实我。如外
诸色有质碍故。心心所法亦非实我。不恒
相续待众缘故。馀行馀色亦非实我。如虚
空等非觉性故。中离蕴我理亦不然。应如
虚空无作受故。后俱非我理亦不然。许依
蕴立非即离蕴应如瓶等非实我故。又
既不可说有为无为。亦应不可说是我非
我。故彼所执实我不成。
又诸所执实有我体。为有思虑为无思虑。
若有思虑应是无常。非一切时有思虑故。
若无思虑。应如虚空不能作业亦不受
果。故所执我理俱不成。
又诸所执实有我体。为有作用为无作用。
若有作用如手足等应是无常。若无作用
如兔角等。应非实我。故所执我二俱不
成。
又诸所执实有我体。为是我见所缘境不。若
非我见所缘境者。汝等云何知实有我。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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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我见所缘境者。应有我见非颠倒摄。如
实知故。若尔如何执有我者。所信至教皆
毁我见称赞无我。言无我见能證涅槃。执
著我见沈沦生死。岂有邪见能證涅槃。正
见翻令沈沦生死。
又诸我见不缘实我。有所缘故。如缘馀心。
我见所缘定非实我。是所缘故。如所馀法。是
故我见不缘实我。但缘内识变现诸蕴。随
自妄情种种计度。然诸我执略有二种。一者
俱生。二者分别。俱生我执。无始时来虚妄熏
习内因力故恒与身俱。不待邪教及邪分
别任运而转。故名俱生。此复二种。一常相
续在第七识。缘第八识起自心相执为实
我。二有间断在第六识。缘识所变五取蕴
相。或总或别起自心相执为实我。此二我
执细故难断。后修道中数数修习胜生空
观方能除灭。分别我执亦由现在外缘力故
非与身俱。要待邪教及邪分别然后方
起故名分别。唯在第六意识中有。此亦二
种。一缘邪教所说蕴相起自心相分别计
度执为实我。二缘邪教所说我相。起自心
相分别计度执为实我。此二我执粗故易
断。初见道时观一切法生空真如即能除
灭。如是所说一切我执自心外蕴或有或无。
自心内蕴一切皆有。是故我执皆缘无常五
取蕴相。妄执为我。然诸蕴相从缘生故是如
幻有。妄所执我横计度故决定非有故契经
说。苾刍当知。世间沙门婆罗门等所有我见
一切皆缘五取蕴起。实我若无云何得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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忆识诵习恩怨等事。所执实我既常无变。后
应如前是事非有。前应如后是事非无。
以后与前体无别故。若谓我用前后变易
非我体者。理亦不然。用不离体应常有
故。体不离用应非常故。然诸有情各有本
识。一类相续任持种子。与一切法更互为
因熏习力故。得有如是忆识等事。故所设
难于汝有失非于我宗。若无实我谁能造
业谁受果耶。所执实我既无变易。犹如虚
空。如何可能造业受果。若有变易应是无
常。然诸有情心心所法因缘力故。相续无断。
造业受果。于理无违。
我若实无。谁于生死轮回诸趣。谁复厌苦
求趣涅槃。所执实我既无生灭。如何可说
生死轮回。常如虚空。非苦所恼何为厌
舍求趣涅槃。故彼所言常为自害。然有情
类身心相续烦恼业力轮回诸趣。厌患苦故
求趣涅槃。由此故知。定无实我但有诸识。
无始时来前灭后生。因果相续。由妄熏习
似我相现。愚者于中妄执为我。
如何识外实有诸法不可得耶。外道馀乘所
执外法理非有故。外道所执云何非有。且
数论者执。我是思。受用萨埵刺阇答摩所成
大等二十三法。然大等法三事合成。是实非
假。现量所得。彼执非理所以者何。大等诸
法多事成故。如军林等。应假非实。如何可
说现量得耶。
又大等法若是实有。应如本事非三合成。
萨埵等三即大等故。应如大等。亦三合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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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变非常为例亦尔。又三本事各多功能。体
亦应多。能体一故。三体既遍。一处变时馀亦
应尔。体无别故。许此三事。体相各别。如何
和合共成一相。不应合时变为一相。与未
合时体无别故。若谓三事体异相同。便违
己宗体相是一。体应如相冥然是一。相应
如体显然有三。故不应言三合成一。又三
是别。大等是总。总别一故应非一三。此三变
时若不和合成一相者。应如未变。如何现
见是一色等。若三和合成一相者。应失本
别相体亦应随失。不可说三各有二相。一
总二别。总即别故。总亦应三。如何见一。若谓
三体各有三相。和杂难知。故见一者。既有
三相。宁见为一。复如何知三事有异。若彼
一一皆具三相。应一一事能成色等。何所
𨵗少待三和合。体亦应各三。以体即相
故。又大等法皆三合成。展转相望应无差别。
是则因果唯量诸大诸根差别皆不得成。
若尔一根应得一切境。或应一境一切根所
得。世间现见情与非情净秽等物现比量等。
皆应无异。便为大失。故彼所执实法不成。
但是妄情计度为有。胜论所执实等句义多
实有性。现量所得。彼执非理。所以者何。诸
句义中。且常住者。若能生果。应是无常。有
作用故如所生果。若不生果应非离识实
有自性。如兔角等。诸无常者。若有质碍。便
有方分。应可分析。如军林等。非实有性。若
无质碍如心心所。应非离此有实自性。
又彼所执地水火风。应非有碍实句义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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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根所触故。如坚湿煖动。即彼所执坚湿煖
等。应非无碍德句义摄。身根所触故。如地
水火风。地水火三对青色等。俱眼所见。准
此应责。故知无实地水火风。与坚湿等各
别有性。亦非眼见实地水火。
又彼所执实句义中。有碍常者。皆有碍故。
如粗地等。应是无常。诸句义中色根所取
无质碍法。应皆有碍。许色根取故。如地水
火风。
又彼所执非实德等。应非离识有别自性。
非实摄故。如石女儿。非有实等应非离识
有别自性。非有摄故。如空花等。彼所执有。
应离实等无别自性。许非无故。如实德
等。若离实等应非有性。许异实等故。如
毕竟无等。如有非无无别有性。如何实等
有别有性。若离有法有别有性。应离无
法有别无性。彼既不然此云何尔。故彼有
性唯妄计度。又彼所执实德业性。异实德业。
理定不然。勿。此亦非实德业性。异实等故。
如德业等。
又应实等非实等摄。异实等性故。如德业
实等。地等诸性对地等体更相徵诘。准此
应知。如实性等无别实等性。实等亦应无
别实性等。若离实等有实等性。应离非实
等有非实等性。彼既不尔此云何然。故同
异性唯假施设。又彼所执和合句义定非实
有。非有实等诸法摄故。如毕竟无。彼许实
等现量所得以理推徵尚非实有况彼自许
和合句义非现量得。而可实有。设执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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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现量境。由前理故亦非实有。然彼实等。
非缘离识实有自体现量所得。许所知故。
如龟毛等。又缘实智非缘离识实句自体
现量智摄。假合生故。如德智等。广说乃至缘
和合智。非缘离识和合自体现量智摄。假
合生故。如实智等。故胜论者实等句义。亦是
随情妄所施设。有执有一大自在天。体实遍
常能生诸法。彼执非理。所以者何。若法能
生必非常故。诸非常者必不遍故。诸不遍
者非真实故。体既常遍。具诸功能应一切
处时顿生一切法。待欲或缘方能生者。违一
因论。或欲及缘亦应顿起。因常有故。馀执
有一大梵.时.方.本际.自然.虚空.我等。常住
实有。具诸功能生一切法。皆同此破。有馀
偏执。明论声常。能为定量表诠诸法。有执
一切声皆是常。待缘显发。方有诠表。彼俱非
理。所以者何。且明论声许能诠故。应非常
住如所馀声。馀声亦应非常声体。如瓶
衣等待众缘故。有外道执。地水火风极微。
实常。能生粗色。所生粗色不越因量。虽是
无常而体实有。彼亦非理。所以者何。所执
极微若有方分。如蚁行等。体应非实。若无
方分。如心心所。应不共聚生粗果色。既能
生果。如彼所生。如何可说极微常住。
又所生果。不越因量。应如极微不名粗
色。则此果色。应非眼等色根所取。便违自
执。若谓果色量德合故。非粗似粗色根能
取。所执果色既同因量。应如极微无粗德
合。或应极微亦粗德合。如粗果色。处无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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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若谓果色遍在自因。因非一故可名粗
者。则此果色体应非一。如所在因。处各别
故。既尔此果还不成粗。由此亦非色根所
取。若果多分合故成粗。多因极微合应非
细。足成根境何用果为。既多分成。应非
实有。则汝所执前后相违。
又果与因俱有质碍。应不同处。如二极微。
若谓果因体相受入。如沙受水药入镕铜。
谁许沙铜体受水药。或应离变非一非常。
又粗色果体若是一。得一分时应得一切。
彼此一故。彼应如此。
不许违理。许便违事。故彼所执进退不成。
但是随情虚妄计度。然诸外道品类虽多。所
执有法不过四种。一执有法与有等性其
体定一。如数论等。彼执非理。所以者何。勿
一切法即有性故。皆如有性。体无差别便
违三德我等体异。亦违世间诸法差别。又若
色等即色等性。色等应无青黄等异。二执
有法与有等性。其体定异。如胜论等。彼执
非理。所以者何。勿一切法非有性故。如已
灭无。体不可得。便违实等自体非无。亦违
世间现见有物。又若色等非色等性。应如
声等。非眼等境。三执有法与有等性。亦一
亦异。如无惭等。彼执非理。所以者何。一异
同前一异过故。二相相违。体应别故。一异
体同俱不成故。勿一切法皆同一体。或应一
异是假非实。而执为实理定不成。四执有
法与有等性。非一非异。如邪命等。彼执
非理。所以者何。非一异执同异一故。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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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异言为遮为表。
若唯是表应不双非。若但是遮应无所执。
亦遮亦表应互相违。非表非遮。应成戏论。
又非一异。违世共知有一异物。亦违自宗
色等有法决定实有。是故彼言唯矫避过。诸
有智者勿谬许之。
馀乘所执离识实有色等诸法。如何非有彼
所执色不相应行。及诸无为。理非有故。且所
执色总有二种。一者有对极微所成。二者无
对非极微成。彼有对色定非实有。能成极微
非实有故。谓诸极微若有质碍。应如瓶等。
是假非实。若无质碍。应如非色。如何可集
成瓶衣等。又诸极微。若有方分。必可分析。
便非实有。若无方分。则如非色。云何和合
承光发影。日轮才举照柱等时。东西两边
光影各现。承光发影。处既不同。所执极微
定有方分。又若见触壁等物时。唯得此边
不得彼分。既和合物即诸极微。故此极微
必有方分。
又诸极微随所住处必有上下四方差别。不
尔便无共和集义。或相涉入。应不成粗。由
此极微定有方分。执有对色即诸极微。若
无方分。应无障隔。若尔便非障碍有对。是
故汝等所执极微。必有方分。有方分故。便
可分析。定非实有。故有对色实有不成。五
识岂无所依缘色。
虽非无色而是识变。谓识生时。内因缘力
变似眼等色等相现。即以此相为所依缘。
然眼等根非现量得。以能发识比知是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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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但功能非外所造。外有对色理既不成。故
应但是内识变现。发眼等识名眼等根。此
为所依生眼等识。此眼等识外所缘缘。理
非有故。决定应许自识所变为所缘缘。谓
能引生似自识者。汝执彼是此所缘缘。非
但能生。勿因缘等亦名此识所缘缘故。眼等
五识了色等时。但缘和合似彼相故。非
和合相异诸极微有实自体。分析彼时。似
彼相识定不生故。
彼和合相既非实有。故不可说是五识缘。
勿第二月等能生五识故。非诸极微共和合
位可与五识各作所缘。此识上无极微相
故。非诸极微有和合相不和合时无此
相故。非和合位与不合时。此诸极微体相
有异。故和合位如不合时色等极微。非五
识境。有执色等一一极微。不和集时非五识
境。共和集位展转相资有粗相生。为此识
境。彼相实有。为此所缘。
彼执不然共和集位与未集时体相一故。瓶
瓯等物极微等者缘彼相识应无别故。共
和集位一一极微。各各应舍微圆相故。非
粗相识缘细相境。勿馀境识缘馀境故。一
识应缘一切境故。许有极微尚致此失。
况无识外真实极微。由此定知。自识所变
似色等相为所缘缘。
见托彼生带彼相故。然识变时随量大小。
顿现一相非别变作众多极微合成一物。
为执粗色有实体者。佛说极微令其除
析。非谓诸色实有极微。诸瑜伽师以假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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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于粗色相。渐次除析至不可析假说极
微。虽此极微犹有方分而不可析。若更析
之便似空现。不名为色。故说极微是色边
际。由此应知。诸有对色皆识变现非极微
成。馀无对色。是此类故。亦非实有。或无对
故。如心心所。定非实色。诸有对色现有色
相。以理推究离识尚无。况无对色现无色
相而可说为真实色法。表无表色岂非实
有。此非实有。所以者何。且身表色若是实
有。以何为性。若言是形便非实有。可分
析故。长等极微不可得故。若言是动。亦非
实有。才生即灭无动义故。有为法灭不待
因故。灭若待因应非灭故。若言有色非显
非形。心所引生能动手等名身表业理亦
不然。此若是动义如前破。若是动因应即
风界。风无表示不应名表。
又触不应通善恶性。非显香味类触应
知。故身表业定非实有。然心为因。令识所
变手等色相生灭相续转趣馀方。似有动
作表示心故。假名身表。语表亦非实有声
性。一刹那声无诠表故。多念相续便非实
故外有对色前已破故。然因心故。识变似声
生灭相续似有表示。假名语表。于理无违。
表既实无。无表宁实。然依思愿善恶分限。假
立无表理亦无违。谓此或依发胜身语善
恶思种增长位立。或依定中止身语恶现
行思立。故是假有。世尊经中说有三业。拨
身语业岂不违经。不拨为无但言非色。
能动身思说名身业。能发语思说名语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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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决二思意相应故。作动意故说名意业。
起身语思有所造作。说名为业。是审决思
所游履故通生苦乐异熟果故。亦名为道。
故前七业道亦思为自性。或身语表由思
发故假说为业。思所履故说名业道。由此
应知。实无外色唯有内识变似色生不相
应行亦非实有。所以者何。得非得等。非如
色心及诸心所。体相可得。非异色心及诸
心所作用可得。由此故知。定非实有。但
依色等分位假立。此定非异色心心所有
实体用。如色心等。许蕴摄故。或心心所及
色无为所不摄故。如毕竟无定非实有。或
馀实法所不摄故。如馀假法。非实有体。且
彼如何。知得非得异色心等有实体用。契
经说故。如说如是补特伽罗成就善恶。圣
者成就十无学法。又说异生不成就圣法。
诸阿罗汉不成就烦恼。成不成言显得非
得。经不说此异色心等有实体用。为證不
成。亦说轮王成就七宝。岂即成就他身非
情。若谓于宝有自在力。假说成就。于善恶
法何不许然。而执实得。若谓七宝在现在
故。可假说成。宁知所成善恶等法。离现在
有。离现实法理非有故。现在必有善种等
故。又得于法有何胜用。若言能起应起无
为。一切非情应永不起。未得已失应永不
生。若俱生得为因起者。所执二生便为无
用。又具善恶无记得者。善恶无记应顿现
前。若待馀因得便无用。若得于法是不失
因。有情由此成就彼故。诸可成法不离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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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若离有情实不可得。故得于法俱为无
用得实无故。非得亦无。然依有情可成诸法
分位假立三种成就。一种子成就。二自在成
就。三现行成就。翻此假立不成就名。此类
虽多。而于三界见所断种未永害位。假立
非得名异生性。于诸圣法未成就故。复
如何知异色心等有实同分。契经说故。如
契经说此天同分此人同分。乃至广说。此经
不说异色心等有实同分。为證不成。若
同智言因斯起故。知实有者。则草木等应
有同分。又于同分起同智言。同分复应有
别同分。彼既不尔。此云何然。若谓为因起
同事欲知实有者。理亦不然。宿习为因起
同事欲。何要别执有实同分。然依有情身
心相似分位差别假立同分。复如何知。异
色心等有实命根。契经说故。如契经说。寿
煖识三。应知命根说名为寿。此经不说异
色心等有实寿体。为證不成。
又先已成色不离识。应此离识无别命
根。又若命根异识实有。应如受等。非实命
根。若尔如何经说三法。义别说三。如四正
断。住无心位寿煖应无。岂不经说。识不离
身。既尔如何名无心位。彼灭转识。非阿赖
耶。有此识因后当广说。此识足为界趣
生体。是遍。恒续。异熟果故。无劳别执有实
命根。然依亲生此识种子。由业所引功能
差别住时决定假立命根。复如何知。二无心
定无想异熟。异色心等有实自性。若无实
性应不能遮心心所法令不现起。若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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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位有别实法异色心等能遮于心名无
心定。应无色时有别实法异色心等。能碍
于色名无色定。彼既不尔。此云何然。又遮
碍心何须实法。如堤塘等假亦能遮谓修
定时于定加行厌患粗动心心所故。发胜
期愿遮心心所。令心心所渐细渐微。微微
心时熏异熟识成极增上厌心等种。由此
损伏心等种故。粗动心等暂不现行。依此
分位假立二定。此种善故定亦名善。无想
定前求无想果。故所熏成种。招彼异熟识。
依定粗动想等不行。于此分位假立无
想。依异熟立得异熟名。故此三法亦非实
有。
《成唯识论》卷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