瑜伽师地论-唐-弥勒菩萨卷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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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瑜伽师地论》卷第六

弥勒菩萨说
三藏法师玄奘奉 诏译
本地分中有寻有伺等三地之三

复次云何不如理作意施设建立。嗢拖南曰。

「 执因中有果
 显了有去来
 我常宿作因
 自在等害法
 边无边矫乱
 计无因断空
 最胜净吉祥
 由十六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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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十六种异论差别。显不如理作意。应知
何等十六。一因中有果论。二从缘显了论。三
去来实有论。四计我论。五计常论。六宿作因
论。七计自在等为作者论。八害为正法
论。九有边无边论。十不死矫乱论。十一无因
见论。十二断见论。十三空见论。十四妄计最
胜论。十五妄计清净论。十六妄计吉祥论。

因中有果论者。谓如有一若沙门若婆罗
门。起如是见立如是论。常常时恒恒时。于
诸因中具有果性。谓雨众外道作如是计。
问何因缘故彼诸外道起如是见立如是论。
显示因中具有果性。答由教及理故。教者。
谓彼先师所造教藏。随闻转授传至于今。
显示因中先有果性。理者。谓即如彼沙门
若婆罗门。为性寻思为性观察。住寻思地。
住自办地。住异生地。住随思惟观察行地。
彼作是思。若从彼性。此性得生。一切世间
共知共立。彼为此因非馀。又求果者唯取
此因非馀。又即于彼加功营搆诸所求事
非馀。又若彼果即从彼生不从馀生。是故
彼果因中已有。若不尔者应立一切是一切
因。为求一果应取一切。应于一切加功
营搆。应从一切一切果生。如是由施设故
求取故。所作决定故。生故。彼见因中常有
果性。

应审问彼。汝何所欲。何者因相。何者
果相。因果两相。为异不异。若无异相。便无
因果二种决定。因果二种。无差别故。因中
有果。不应道理。若有异相。汝意云何。因中
果性。为未生相。为已生相。若未生相。便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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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中。果犹未生。而说是有。不应道理。若已
生相。即果体已生。复从因生。不应道理。是
故。因中非先有果。然要有因待缘果生。又
有相法。于有相法中。由五种相。方可了知。
一于处所可得。如瓮中水。二于所依可
得。如眼中眼识。三即由自相可得。如因
自体不由比度。四即由自作业可得。五
由因变异故。果成变异。或由缘变异故。果
成变异。是故彼说常常时。恒恒时。因中有
果。不应道理。由此因缘。彼所立论。非如理
说。如是不异相故。异相故。未生相故。已生
相故。不应道理。

从缘显了论者。谓如有一
若沙门若婆罗门。起如是见。立如是论。一
切诸法性本是有。从众缘显。不从缘生。谓
即因中有果论者。及声相论者。作如是计。
问何因缘故。因中有果论者。见诸因中先有
果性从缘显耶。答由教及理故。教如前
说。理者谓如有一为性寻思。为性观察。广
说如前。彼如是思。果先是有。复从因生。不
应道理。然非不用功为成于果。彼复何
缘而作功用。岂非唯为显了果耶。彼作如
是妄分别。已立显了论。

应审问彼。汝何
所欲。为无障缘而有障碍。为有障缘耶。
若无障缘者。无障碍缘。而有障碍。不应
道理。若有障缘者。属果之因。何故不障。同
是有故。不应道理。譬如黑闇障瓫中水
亦能障瓫。若言障缘亦障因者。亦应显因
俱被障故。而言但显因中先有果性不显
因者。不应道理。复应问彼。为有性是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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缘。为果性耶。若有性是障缘者。是即有性。
常不显了。不应道理。因亦是有。何不为障。
若言果性是障缘者。是则一法亦因亦果。
如芽是种子果是茎等。因是即一法。亦显不
显。不应道理。又今问汝。随汝意答。本法
与显为异不异。若不异者。法应常显。显已
复显。不应道理。若言异者。彼显为无因
耶。为有因耶。若言无因。无因而显。不应
道理。若有因者。果性可显非是因性。以不
显因。能显于果。不应道理。如是无障缘
故。有障缘故。有相故。果相故。显不异故。显
异故。不应道理。是故汝言若法性无是即
无相。若法性有是即有相。性若是无不可
显了。性若是有方可显了者。不应道理。我
今当说。虽复是有不可取相。谓或有远
故虽有而不可取。又由四种障。因障故而
不可取。复由极微细故而不可取。或由心
散乱故而不可取。或由根损坏故而不可
取。或由未得彼相应智故而不可取。如
因果显了论。不应道理。当知声相论者亦
不应理。此中差别者。外声论师起如是见
立如是论。声相常住无生无灭。然由宣吐
方得显了。是故此论如显了论非应理说。

去来实有论者。谓如有一若沙门若婆罗门。
若在此法者。由不正思惟故。起如是见
立如是论。有过去有未来。其相成就犹如
现在实有非假。问何因缘故彼起如是见
立如是论。答由教及理故。教如前说。又
在此法者。于如来经不如理分别故。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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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经言。一切有者即十二处。此十二处实相
是有。又薄伽梵说有过去业。又说有过去
色有未来色。广说乃至识亦如是。理者。谓
如有一为性寻思。为性观察。广说如前。彼
如是思。若法自相安住此法真实是有。此
若未来无者。尔时应未受相。此若过去无
者。尔时应失自相。若如是者。诸法自相应
不成就。由此道理亦非真实故。不应理。
由是思惟起如是见。立如是论。过去未来
性相实有。

应审问彼。汝何所欲。去来二相
与现在相为一为异。若言相一。立三世
相不应道理。若相异者。性相实有不应道
理。又汝应说自意所欲。堕三世法为是常
相为无常相。若常相者。堕在三世不应道
理。若无常相。于三世中恒是实有不应道
理。又今问汝。随汝意答。为计未来法来至
现在世耶。为彼死已于此生耶。为即住未
来为缘生现在耶。为本无业今有业耶。
为本相不圆满今相圆满耶。为本异相今
异相耶。为于未来有现在分耶。若即未来
法来至现在者。此便有方所。复与现在应
无差别。复应是常不应道理。若言未来
死已现在生者是即未来。不生于今现在
世法本无今生。又未来未生而言死没。不
应道理。若言法住未来以彼为缘生现
在者。彼应是常。又应本无今生非未来法
生。不应道理。若本无业用今有业用。是
则本无今有便有如前所说过失不应道
理。又汝何所欲。此业用与彼本法。为有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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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为无异相。若有异相。此业用相未来无
故。不应道理。若无异相。本无业用今有
业用。不应道理。如无业用有此过失如
是。相圆满。异相。未来分相应知亦尔。此中
差别者。复有自性杂乱过失故。不应道理。
如未来向现在。如是现在往过去。如其所
应过失应知。谓即如前所计诸因缘及所
说破道理如是。自相故共相故。来故死故。
为缘生故业故。相圆满故相异故。未来有
分故。说过去未来体实有论。不应道理。如
是说已复有难言。若过去未来是无。云何缘
无而有觉转。若言缘无而有觉转者。云何
不有违教过失。如说一切有者。谓十二处。
我今问汝。随汝意答。世间取无之觉。为起
耶为不起耶。若不起者。能取无我。兔角。
石女儿。等觉皆应是无。此不应理。又薄伽
梵说。我诸无谄声闻。如我所说正修行时。若
有知有若无知无。此不应道理。若言起
者。汝意云何。此取无觉。为作有行为作无
行。若作有行。取无之觉而作有行。不应道
理。若作无行者。汝何所欲。此无行觉。为缘
有事转。为缘无事转若缘有事转者。无
行之觉缘有事转。不应道理。若缘无事转
者。无缘无觉不应道理。又虽说一切有者
谓十二处。然于有法密意说有有相。于无
法密意说有无相。所以者何。若有相法能
持有相。若无相法能持无相。是故俱名为
法俱名为有。若异此者。诸修行者唯知于
有不知于无应非无间观所知法。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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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理。又虽说言有过去业。由此业故诸有
情受有损害受无损害受。此亦依彼习气。
密意假说为有。谓于诸行中。曾有净不净
业。若生若灭由此因缘彼行胜异相续而转
是名习气。由此相续所摄习气故。爱不爱
果生。是故于我无过。而汝不应道理复虽
说言有过去色有未来色有现在色如是
乃至识亦尔者此亦依三种行相。密意故说。
谓因相自相果相。依彼因相密意说有未
来。依彼自相密意说有现在依彼果相密
意说有过去。是故无过。又不应说过去未
来是实有相。何以故。应知未来有十二种
相故。一因所显相。二体未生相。三待众缘
相。四已生种类相。五可生法相。六不可生法
相。七未生杂染相。八未生清净相。九应可求
相。十不应求相。十一应观察相。十二不应观
察相。当知现在亦有十二种相。一果所显
相。二体已生相。三众缘会相。四已生种类相。
五一刹那相。六不复生法相。七现杂染相。八
现清净相。九可憙乐相。十不可憙乐相。十一
应观察相。十二不应观察相。当知过去亦有
十二种相。一已度因相。二已度缘相。三已度
果相。四体已坏相。五已灭种类相。

六不复生法相。七静息杂染相。八静息清净
相。九应顾恋处相。十不应顾恋处相。十一应
观察相。十二不应观察相。

计我论者。谓如有
一若沙门若婆罗门。起如是见立如是论。
有我萨埵命者生者。有养育者数取趣者。如
是等谛实常住。谓外道等作如是计。问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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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彼外道等起如是见立如是论。答由教
及理故。教如前说。理者。谓如有一为性寻
思为性观察。广说如前。由二种因故。一先
不思觉率尔而得有萨埵觉故。二先已思
觉得有作故。彼如是思。若无我者见于五
事。不应起于五有我觉。一见色形已。唯应
起于色形之觉。不应起于萨埵之觉。二见
顺苦乐行已。唯应起于受觉。不应起于胜
劣萨埵之觉。三见已立名者名相应行已。
唯应起于想觉。不应起于刹帝利。婆罗门。
吠舍。戌陀罗。佛授。德友。等萨埵之觉。四见
作净不净相应行已。唯应起于行觉。不应
起于愚者智者萨埵之觉。五见于境界识随
转已。唯应起于心觉。不应起于我。能见。
等萨埵之觉。由如是先不思觉。于此五事
唯起五种萨埵之觉。非诸行觉。是故先不
思觉见已率尔而起有萨埵觉故。如是决定
知有实我。又彼如是思若无我者。不应
于诸行中先起思觉得有所作。谓我以眼
当见诸色。正见诸色。已见诸色。或复起
心。我不当见。如是等用。皆由我觉行为先
导。如于眼见如是。于耳鼻舌身意应知亦
尔。又于善业造作善业止息。不善业造作不
善业止息。如是等事。皆由思觉为先。方得
作用。应不可得如是等用。唯于诸行。不
应道理。

由如是思故。说有我。我今问汝。
随汝意答。为即于所见事起萨埵觉。为
异于所见事起萨埵觉耶。若即于所见事
起萨埵觉者。汝不应言即于色等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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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埵。计有我者是颠倒觉。若异于所见事
起萨埵觉者。我有形量。不应道理。或有
胜劣。或刹帝利等。或愚或智。或能取彼色等
境界。不应道理。又汝何所欲。为唯由此法
自体起此觉耶。为亦由馀体起此觉耶。
若唯由此法自体起此觉者。即于所见起
彼我觉。不应说名为颠倒觉。若亦由馀体
起此觉者。即一切境界。各是一切境界觉因
故。不应理。又汝何所欲。于无情数有情
觉。于有情数无情觉。于馀有情数馀有情
觉。为起为不起耶。若起者。是即无情应是
有情。有情应是无情。馀有情应是馀有情。
此不应理。若不起者。则非拨现量。不应道
理。又汝何所欲。此萨埵觉。为取现量义。为
取比量义耶。若取现量义者。唯色等蕴是
现量义。我非现量义。故不应理。若取比量
义者。如愚稚等。未能思度。不应率尔起
于我觉。又我今问汝。随汝意答。如世间所
作。为以觉为因。为以我为因。若以觉为
因者。执我所作。不应道理。若以我为因
者。要先思觉得有所作。不应道理。又汝何
所欲。所作事因。常无常耶。若无常者。此所作
因体是变异。执我有作不应道理。若是常
者。即无变异。无变有作不应道理。又汝
何所欲。为有动作之我能有所作。为无动
作之我有所作耶。若有动作之我能有所
作者。是即常作。不应复作。若无动作之我
有所作者。无动作性而有所作。不应道
理。又汝何所欲。为有因故我有所作。为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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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耶。若有因者。此我应由馀因策发方有
所作。不应道理。若无因者。应一切时作一
切事。不应道理。又汝何所欲。此我为依自
故能有所作。为依他故能有所作。若依自
者。此我自作老病死苦杂染等事。不应道
理。若依他者。计我所作不应道理。又我
今问汝。随汝意答。为即于蕴施设有我。
为于诸蕴中。为蕴外馀处。为不属蕴耶。若
即于蕴施设我者。是我与蕴无有差别。而
计有我谛实常住。不应道理。若于诸蕴中
者。此我为常为无常耶。若是常者。常住之
我为诸苦乐之所损益。不应道理。若无损
益起法非法。不应道理。若不生起法及非
法。应诸蕴身毕竟不起。又应不由功用我
常解脱。若无常者。离蕴体外有生有灭。相
续流转法不可得故。不应理。又于此灭坏。
后于馀处不作而得。有大过失。故不应理。
若蕴外馀处者。汝所计我应是无为。不应
道理。若不属蕴者。我一切时应无染污。又
我与身不应相属。此不应理。又汝何所欲。
所计之我。为即见者等相。为离见者等相。
若即见者等相者。为即于见等假立见者
等相。为离于见等别立见者等相。若即于
见等假立见者等相者。则应见等是见者
等。而汝立我为见者等。不应道理。以见者
等与见等相。无差别故。若离于见等别立
见者等相者。彼见等法。为是我所成业。为
是我所执具。若是我所成业者。若如种子
应是无常。不应道理。若言如陶师等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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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此我应是无常。应是假立。而汝言是
常是实。不应道理。若言如具神通假立
丈夫。此我亦应无常。假立于诸所作随意
自在。此亦如前不应道理。若言如地。应
是无常。又所计我无如地大。显了作业故
不应理。何以故。世间地大所作业用显了
可得。谓持万物令不坠下。我无是业显了
可得。若如虚空应非实有。唯于色无假
立空故。不应道理。虚空虽是假有。而有
业用分明可得。非所计我故。不应理。世
间虚空所作业用分明可得者。谓由虚空故
得起往来屈伸等业。是故见等是我所成业。
不应道理。若是我所执具者。若言如镰。如
离镰外馀物。亦有能断作用。如是离见等。
外于馀物上。见等业用不可得故。不应
道理。若言如火。则徒计于我。不应道理。
何以故。如世间火。离能烧者亦自能烧故。
若言离见者等相别有我者。则所计我相
乖一切量。不应道理。又我今问汝。随汝
意答。汝所计我。为与染净相应而有染
净。为不与染净相应而有染净耶。若与
染净相应而有染净者。于诸行中有疾
疫灾横及彼止息顺益可得。即彼诸行虽无
有我。而说有染净相应。如于外物。内身亦
尔。虽无有我。染净义成。故汝计我不应
道理。若不与染净相应而有染净者。离
染净相我有染净。不应道理。又我今问汝。
随汝意答。汝所计我为与流转相相应而
有流转。为不与流转相相应。而有流转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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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息耶。若与流转相相应。而有流转及止
息者。于诸行中有五种流转相可得。一有
因。二可生三可灭。四展转相续生起。五有变
异。若诸行中此流转相可得。如于身芽河
灯乘等。流转作用中虽无有我。即彼诸行
得有流转及与止息何须计我。若不与彼
相相应。而有流转及止息者。则所计我无
流转相而有流转止息。不应道理。又我今
问汝。随汝意答。汝所计我。为由境界所
生。若苦若乐及由思业。并由烦恼随烦恼
等之所变异。说为受者作者及解脱者。为
不由彼变异。说为受者等耶。若由彼变异
者。是即诸行是受者作者及解脱者。何须计
我。设是我者。我应无常。不应道理。若不
由彼变异者。我无变异而是受者作者及
解脱者。不应道理。又汝今应说自所欲。为
唯于我说为作者。为亦于馀法说为作者。
若唯于我。世间不应说火为烧者光为照
者。若亦于馀法。即于见等诸根。说为作者
徒分别我。不应道理。又汝应说自意所欲。
为唯于我建立于我。为亦于馀法建立于
我。若唯于我者。世间不应于彼假说士夫
身呼为德友佛授等。若亦于馀法者。是则
唯于诸行假说名我。何须更执别有我耶。
何以故。诸世间人唯于假设士夫之身。起有
情想立有情名及说自他。有差别故。又汝
何所欲。计我之见为善为不善耶。若是善
者。何为极愚痴人深起我见。不由方便率
尔而起。能令众生怖畏解脱。又能增长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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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过失。不应道理。若不善者。不应说正及
非颠倒。若是邪倒所计之我体是实有。不应
道理。又汝何所欲。无我之见。为善为不善
耶若言是善。于彼常住实有我上。见无有
我。而是善性非颠倒计。不应道理。若言不
善。而一切智者之所宣说。精勤方便之所生
起。令诸众生不怖解脱能速證得白净之
果。诸恶过失如实对治。不应道理。又汝意
云何。为即我性自计有我。为由我见耶。若
即我性自计有我者。应一切时无无我觉。
若由我见者。虽无实我。由我见力故于
诸行中妄谓有我。是故汝计定实有我不
应道理。如是不觉为先而起彼觉故。思觉
为先见有所作故。于诸蕴中假施设故。
由于彼相安立为有故。建立杂染及清净
故。建立流转及止息故。假立受者作者解
脱者故。施设有作者故。施设言说故。施
设见故。计有实我皆不应理。

又我今当
说第一义我相。所言我者。唯于诸法假立
为有。非实有我。然此假我。不可说言与
彼诸法异不异性。勿谓此我是实有体。或
彼诸法即我性相。又此假我。是无常相。是非
恒相。非安保相。是变坏相。生起法相。老病
死相。唯诸法相。唯苦恼相故。薄伽梵说。苾刍
当知。于诸法中假立有我。此我无常无恒
不可安保。是变坏法。如是广说。由四因。故
于诸行中假设有我。一为令世间言说易
故。二为欲随顺诸世间故。三为欲断除
谓定无我诸怖畏故。四为宣说自他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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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德成就过失。令起决定信解心故。是故
执有我论非如理说。

计常论者。谓如有一若沙门若婆罗门。起
如是见立如是论。我及世间皆实常住。非
作所作。非化所化。不可损害积聚而住。如
伊师迦。谓计前际说一切常者。说一分常
者。及计后际说有相者。说无相者。说非
想非非想者。复有计诸极微是常住者。作
如是计。问何故彼诸外道。起如是见立如
是论。我及世间是常住耶。答彼计因缘如经
广说。随其所应尽当知。此中计前际者。谓
或依下中上静虑。起宿住随念。不善缘起故。
于过去诸行。但唯忆念不如实知。计过去
世以为前际。发起常见。或依天眼计现在
世以为前际。于诸行刹那生灭流转不如
实知。又见诸识流转相续从此世间至彼
世间。无断绝故。发起常见。或见梵王随意
成立。或见四大种变异。或见诸识变异。计
后际者。于想及受虽见差别。然不见自
相差别。是故发起常见。谓我及世间皆悉常
住。又计极微是常住者。以依世间静虑起
如是见。由不如实知缘起故。而计有为
先有果集起。离散为先有果坏灭。由此因
缘彼谓从众微性粗物果生。渐析粗物乃
至微住。是故粗物无常极微是常。

此中计前
际后际常住论者。是我执论。差别相所摄故。
我论已破。当知。我差别相论亦已破讫。又我
今问汝。随汝意答。宿住之念。为取诸蕴
为取我耶。若取蕴者。执我及世间是常。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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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道理。若取我者。忆念过去如是名等诸
有情类。我曾于彼如是名如是姓。乃至广
说。不应道理。又汝意云何。缘彼现前和合
色境眼识起时。于馀不现不和合境所馀诸
识。为灭为转。若言灭者。灭坏之识而计为
常。不应道理。若言转者。由一境界。依一
切时。一切识起。不应道理。又汝何所欲。所
执之我。由想所作及受所作。为有变异为
无变异。若言有者。计彼世间及我常住。不
应道理。若言无者。有一想已复种种想。复
有小想及无量想。不应道理。又纯有乐已
复纯有苦。复有苦有乐有不苦不乐。不应
道理。又若计命即是身者。彼计我是色。若
计命异于身者。彼计我非色。若计我俱遍。
无二无缺者。彼计我亦是色亦非色。若为
对治此故。即于此义中。由异句异文。而起
执者。彼计我非色非非色。又若见少色少
非色者。彼计有边。若见彼无量者。彼计有
无边。若复遍见而色分少非色分无量。或色
分无量。非色分少者。彼计亦有边亦无边
若为对治此故。但由文异不由义异。而
起执者。彼计非有边非无边。或计解脱之
我远离二种。又计极微常住论者。我今问
汝。随汝意答。汝为观察计极微常。为不
观察计彼常耶。若不观察者。离慧观察
而定计常。不应道理。若言已观察者。违
诸量故不应道理。又汝何所欲。诸微尘性。
为由细故计彼是常。为由与粗果物其相
异故计彼常耶。若由细者。离散损减转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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羸劣。而言是常不应道理。若言由相异
故者。是则极微。超过地水火风之相。不同
种类相故。而言能生彼类果。不应道理。又
彼极微。更无异相可得故。不中理。又汝何
所欲。从诸极微所起粗物。为不异相为
异相耶。若言不异相者。由与彼因无差
别故。亦应是常。是则应无因果决定。不
应道理。若异相者。汝意云何。为从离散极
微粗物得生。为从聚集耶。若言从离散
者。应一切时一切果生。是则应无因果决
定。不应道理。若从聚集者。汝意云何。彼粗
果物从极微生时。为不过彼形质之量。为
过彼形质量耶。若言不过彼形质量者。
从形质分物。生形质有分物。不应道理。若
言过者。诸极微体无细分故不可分析。所
生粗物亦应是常。亦不中理。若复说言有
诸极微本无今起者。是则计极微常。不应
道理。又汝何所欲。彼诸极微起造粗物。为
如种子等。为如陶师等耶。若言如种子
等者。应如种子体是无常。若言如陶师
等者。彼诸极微应有思虑。如陶师等。不
应道理。若不如种等及陶师等者。是则同
喻不可得故。不应道理。又汝意云何。诸外
物起为由有情为不尔耶。若言由有情
者。彼外粗物由有情生。所依细物不由有
情。不应道理。谁复于彼制其功能。若言不
由有情者。是则无用而外物生。不应道
理。如是随念诸蕴有情故。由一境界一切
识流不断绝故。由想及受变不变故。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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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前际及计后际常住论者。不应道理。又
由观察不观察故。由共相故。由自相故。
由起造故。根本所用故。极微常论不应道
理。是故计常论者。非如理说。我今当说常
住之相。若一切时。无变异相。若一切种无变
异相。若自然无变异相。若由他无变异相。
又无生相当知是常住相。
《瑜伽师地论》卷第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