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乘广百论释论-唐-圣天菩萨破边执品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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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乘广百论释论》卷第八

圣天菩萨本 护法菩萨释
三藏法师玄奘奉 诏译

* 破边执品第六

如是已辨根境皆虚。复为涤除非真句义边
执垢秽。故说颂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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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诸法若实有
 应不依他成
 既必依他成
 定知非实有」


论曰。若一切法性相实有。应不依他而得成
立。既色等法必依他成。如此彼岸定非实有。
鸺鹠所执实等句义。有等为因而得显了。有
等句义复因实等。为自所依方可了别。又色
等法待自因缘。及光明等而得显现。不见少
法自体为依。故色等尘皆非实有。若言相待
虽立别名而此彼岸其体实有。即色等故。同
喻不成。此说不然。色等相待体相无异。此彼
两岸相待有殊。故此彼岸非即色等。其体非
实。同喻得成。又彼所宗实等句义。若无因立。
应似空花。若有因成。应同幻事。故不可执其
体实有。数论宗中色等诸法。不离乐等依乐
等成。乐等亦应依他而立。若不尔者。转变应
无。有因无因类同前说。是故色等其体非真。
复次诸外道宗执有瓶等。即色离色皆不得
成。以必依他瓶等可了。如前同喻。其体非真。
不可说言。瓶等即色瓶依色了。故不依他。所
以者何。故次颂曰。

「 非即色有瓶」


论曰。非即色体可立有瓶。声等亦成瓶自性
故。色非声等为其自性。如何可立色即是瓶。
声等亦应非即瓶体。义同色破。故不别论。又
一一瓶多法为体。色等不尔。如何即瓶。色等
即瓶应如瓶一。瓶即色等应如彼多。故不可
言瓶。与色等体俱实有相即而成。若谓色体
散时。体非瓶聚即转为瓶。亦应色体散时。体
是色聚转成非色。若色聚时亦瓶亦色。是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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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应有二相。此前已破体应成多。是故瓶
等非即色等。有作是说。离色有瓶。德实异故。
应无此失。瓶依有等方可了知。是假非真已
如前说。又不可执离色有瓶。所以者何。故次
颂曰。

「 非离色有瓶」


论曰。非离色等别有实句。瓶衣等物为色等
依。所以者何。瓶衣等物若非色等。应如空等
非色等依。是则应无瓶衣等物。以不共德无
故如意。意必是无。非无常故。如先所破我
虚空等。是故瓶等非离色等。若即若离。义既
不成。瓶等皆虚。理应成立。

复次瓶等色等互相依成。理俱不然。故次颂
曰。

「 非依瓶有色
 非有瓶依色」


论曰。瓶等色等体皆非实。如何定立能依所
依。此中依言或表因义。欲显实德。因果不成。
鸺鹠子执依瓶等因有色等果。此违比量。谓
非色等瓶等为因。是色等声所诠表故。取色
等心所缘境故。如色性等常故无因。数论师
执依色等因有瓶等果。亦违比量。谓非瓶等
色等为因。不离彼故。乐等性故。即如色等彼
执色等。与其有性非即非离。非即有故。应如
兔角。非瓶等因。若言色等即是有性。应同有
性体无差别。若言色等乐等为性。既许体同。
无斯过者。此亦不然。违汝自宗根境别故。复
大过失。乐苦痴三有性亦同。应无异故。若
言乐等非是有性。应如兔角。其体都无。色等
亦应同彼非有。不相离故。如乐等三是即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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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皆非实有。故非色等为瓶等因。

复次胜论者言。彼立同性与诸法一。有斯过
者。我立同性与诸法异。由相异故。应无此失。
诸法相望有同有异。法体局别。所以名异。有
性该通。所以名同。通局既殊。故相有异。由相
异故。异外有同。若如是者。同异句义。应异性
外别立有同。有同异故。如所同法。若言不尔。
此同异性。境界异故。异外无同。其所同法。境
界一故。法外有同。若尔诸法应有异性。所以
者何。故次颂曰。

「 若见二相异
 谓离瓶有同
 二相既有殊
 应离瓶有异」


论曰。若见诸法同异相异。即于法外别立有
同。既见诸法同异相殊。应于法外别立有异。
同异二相俱遍诸法。异应如同离法别有。设
许法外有异有同。此复应有馀同异性。如是
展转同异无穷。则不可知二相差别。二皆遍
故。俱无穷故。异应如同名同非异。同应如异
名异非同。是故法外无别同异。又若实等与
有性别。应不能知实等是有。带别相智不能
审知。馀别相法。前已具辨。如何世间于非
有性实等法上起有智耶。若言实等虽非有
性与有合故起有智者。则实等法假名为有。
体非真有。应说为无。如边鄙人立餐立溺。
便痢不洗。不嚼杨枝。假号为牛。非真牛犊。
实等亦尔。假有真无。又汝应言。何者真有馀
与有合。假说有耶。若言有性是真有者。其理
不然。无差别故。有与实等齐有智缘。如何可
言一真一假。又真有假有应非一。智缘真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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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别故。如王与王使。又言实等其体各异。有
性是同。故与有别。此亦不然。实等真体亦无
有异。但可功能相等有别。有性亦尔。功用有
殊。云何定执有异实等。所以者何。俱所知故。
并非无故。同有用故。应互相似皆异皆同。是
故有性非离实等。

复次今应问彼。法外有性以何为喻知实有
耶。若言如一所依实等。其相各别不生数智。
一数是同能生数智。法与数合名一瓶等。由
相异故。实等非一有与法殊。此为同喻。若尔
瓶等非一智知。体非一故。如二三等。若言瓶
等体虽非一而一合故名为一者。是则此一
虽非瓶等与瓶等合。应名瓶等。为显此义。故
次颂曰。

「 若一不名瓶
 瓶应不名一」


论曰。譬如一数与实等合。不名实等。如是实
等虽与一合。应不名一。更互相合义无别故。
世间不应名一瓶等。或复实等与一合时。为
成一相。为当不尔。若成一相应捐实等。一数
相非实等体故。若捐实等。一数应无。以数必
依实等成故。若言实等不成一相。应非一智
一言所了。虽与彼合。体非彼故。如空合人智
言各别。若如槊等与人合故。虽与人异而得
人名。其理不然。彼假说故。若言实等名为一
者。亦是假说。理又不然。无真一故。若言一
数是真一者。理亦不然。智言同故。若言一数
遍该实等。实等不尔。故非真一。理亦不然。前
已破故。谓不应为一智所缘。实等亦应非真
有异。于实等上起数智言。既说为假。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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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上实等智言。例亦应尔。相待智言二无别
故。如何可说一假一真。故立量言。所执实等
非真实等。数智数言所行境故。如一二等。所
执一等非真数体。实等智言所行境故。犹如
实等。是故一切其体非真。又数与实曾无合
时。云何乃言瓶与一合。说瓶为一。所以者何。
故次颂曰。

「 瓶一曾无合
 瓶应无一名」


论曰。实居空处一在实中。处既不同。岂得名
合。则应一数不表一瓶。由处不同如二等数。
若作是说。能依所依体互相遍。故名为合。此
亦不然。故次颂曰。

「 若色遍于实
 色应得大名
 敌论若非他
 应申自宗义」


论曰。若色等德遍所依实。应如实体亦得大
名。地等处广既得大名。色等亦然。如何非大。
又色等德应有形碍。称地等故。犹如地等。是
则色等不依他成。有形碍故。如所依实俱有
形碍。处应不同。实之与德应非因果。如是等
类。过失众多。汝所立宗。便为散坏。若言色等
德句所摄故无形碍。此亦不然。敌论非他。应
申宗义。对他敌论自叙唐捐。我佛法中聪睿
勇猛。见真理者。于汝所宗六种句义。如狂
寱语无承敬心。徒引何益。或复色等依地等
时。为一分转。犹如乐等。为遍转耶。若一分
转。应一实上有德无德有青无青。如是等过。
若言遍转。色等诸德应亦名大。与实处同犹
如地等。实在空中德居实上。所据各别。如何
处同。我意不言。同依一处。但言德实其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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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遍据空量等。故说处同。德若名大。应更有
德。然德无德。故不名大。敌论非他。应申宗
义。对他敌论自叙唐捐。或复此中言虽难德。
同实名大而意难实。同德无形以其处同。犹
如色等。我宗地等。皆有形质如何同德。无形
碍耶敌论非他。应申宗义。对他敌论自叙唐
捐。或复色等与其果实同依因实和合而生。
诸因实中果体皆遍。处无别故。德应如实。亦
立大名。实应如德不立大称。若言我宗实大
非德不可相类。其理不然。敌论非他。应申宗
义。对他敌论自叙唐捐。或复彼宗极微量小。
众微和合起粗果时。粗果与因处无别故。极
微与色应成粗大。色与粗果应成极微。若言
我宗因小果大色无形量。理亦不然。敌论非
他。应申宗义。对他敌论自叙唐捐。

如是已说有。数色等离实有体多。诸过难其
同异性如有应遮共。德如数馀。不共德及业
差别。如色等破。于诸实中各别转故。胜论所
执唯有尔所为心言因显诸法有。以理推究。
皆不得成。故不应执。又说颂曰。

「 有数等能相
 显所相不成
 除此更无因
 故诸法非有」


论曰。已辨有性数及色等不能显有自所依
法。除此无有馀决定因。可證诸法其体实有。
不可无因立有诸法。勿有所立一切皆成。故
不可言诸法实有。应随世俗假说非无。唯此
无愆堪任推究。异此违越世俗己宗。鸺鹠所
宗实等非有。非有性故。犹若空花。有性亦无。
非实等故。犹如兔角。是故皆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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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次数论者言。诸法不待有性数等而可了
知。故先诸失于我无过。为破彼言。复说颂
曰。

「 离别相无瓶
 故瓶体非一
 一一非瓶故
 瓶体亦非多」


论曰。色香味等体相不同。别根所行非馀根
境。离彼诸法无别有瓶。故如色等瓶体非一。
既不许一瓶体应多。一一非瓶如何多体。色
等性相展转不同。岂得各成一类瓶体。若一
一法其体皆瓶。共和合时。可名多体。既无此
义。瓶体非多。亦不应言。瓶体实有。而不可说
为一为多。兔角龟毛非实有故。岂不色等合
成军林。说名一多。瓶亦应尔。此唯世俗假说
军林。其中都无军林实体。若执实有。应如瓶
破。汝亦不说别有军林。又色香等无共合义。
故不可说和合为瓶。所以者何。故次颂曰。

「 非无有触体
 与有触体合
 故色等诸法
 不可合为瓶」


论曰。合谓其体展转相触。此唯有触。谓地水
等色声香味。非触所摄。如何相触或触触耶。
既无有触。合义不成。如无触思。终无合义。若
言色等有相触义。应触所摄。犹如地等则唯
触体同类相合色等诸尘。定无合理。合则便
失。色等性故。设许色等聚集名合。而色等
性终非实瓶。所以者何。故次颂曰。

「 色是瓶一分
 故色体非瓶
 有分既为无
 一分如何有」


论曰。色等聚集总说为瓶。色唯一分。理非瓶
体。不可以瓶为瓶一分。如是声等例亦应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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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非瓶。皆瓶分故。如是瓶分。理亦不成。

有分既无。分为谁分。色等一一其体非瓶。除
此更无真实瓶体。瓶体无故。瓶分亦无。岂色
等尘实为瓶分。军林等物假说为有。分与有
分即离难思。应随世间所见而说。不可委细
推究其真。又若色等体实是瓶。一切应瓶。故
次颂曰。

「 一切色等性
 色等相无差
 唯一类是瓶
 馀非有何理」


论曰。瓶衣车等所依事中。色等能依性相无
别。若色等体皆实是瓶。衣等亦应皆是瓶体。
即色等故。如共许瓶。或所执瓶应非瓶体。即
色等故。如衣车等。色等不应同而有异。依之
建立瓶等类殊。汝宗更无同异性故。不由细
分安布差别。令其瓶等其相有异。同以色等
为自性故。瓶等不应异于色等。违自所执因
果一故。如瓶衣等有不异失。色等亦然。即
一瓶故。又不应说色异味等不异瓶等。故次
颂曰。

「 若色异味等
 不异于瓶等
 瓶等即味等
 色何即瓶等」


论曰。瓶等即用味等为体。应如味等与色有
异。故不可言色异味等。不异瓶等理相违故。
亦不应言味等一一与色等异不异瓶等瓶等
即用。色等诸法以为自体。无别性故。如是已
辨色等诸法与瓶等一其义不成。今当显说
与瓶等异理亦不成。故次颂曰。

「 瓶等既无因
 体应不成果
 故若异色等
 瓶等定为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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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曰。地等大体揽色等成。故五大因即五唯
量。谓揽声量成于空大。更加触量成于风大。
复加色量成于火大。又加味量成于水大。总
揽五量成于地大。大望瓶等同体相成。如量
能成。同类果故。若异色等。瓶等无因。既无
有因。体应非果。以一切果待因成故。是故若
言瓶等异色。即应瓶等非果非因。非色等故。
如龟毛等。又非根境。非因果故。色根所行无
非因果。此非因果根所不行。或复应无瓶等
诸法。非因果故。如石女儿。自性许因思我许
果。根所显故。无不定失。如是数论所立瓶等。
若一若异皆不得成。

复次胜论者言。瓦等细分生瓶等故。瓶等有
因。既有其因。体即是果。有因是果。其体非
无。此亦不然。故次颂曰。

「 瓶等因若有
 可为瓶等因
 瓶等因既无
 如何生瓶等」


论曰。瓦等细分依馀法成。何能为因生于瓶
等。不见世间依他而立。非自有法能作他因。
岂不种等虽依他立而能为因生于芽等。此
同有难。非救前失。世所共知何容致难。汝之
所执异世所知。故于此中同彼有难。世所知
法。依他生已。不复重生。不依他立。由自有
力。能作他因。汝执不然。依他成法乃至未灭。
恒依他住。因若灭无果即随灭。故汝所执异
世所知。无体无能岂生他果。或有因法有体
有能。可能生他馀有因法。汝执瓦等极微为
因。或馀为因此并非有。以无因故。瓦等体
无。无体无力何能生果。彼论宗中。因有二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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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能生果。谓常无常诸无常因。必依常立常
非有故。无常亦无。无无常因。果由何有。故彼
因果皆不得成。

复次有作是言。瓶等瓦等诸和合物。从本以
来同类因果展转相续随类不同。其体实有
一而可见。此亦不然。诸和合物渐次分析归
于色等。色等如前已辨非有。云何依彼有和
合物。此和合物一及可见皆如前破。不应重
执。又色等法共和合时无有一体。故次颂
曰。

「 色等和合时
 终不成香等
 故和合一体
 应如瓶等无」


论曰。色等合时。终不展转变成香等。故虽和
合不成一体。勿舍别相失色等名。由是因缘
和合一体应如瓶等。其体实无。谓如瓶等离
色等法无别体故。一体不成和合亦然。非离
色等有别体故。体不成一。又和合时一一细
分非和合故。应如未合不合成一细分。不应
各名和合。勿一合内有多合体。是故和合体
非实有。又和合物必依色成。色体尚无和合
焉有。色体无者。如次颂曰。

「 如离于色等
 瓶体实为无
 色体亦应然
 离风等非有」


论曰。应知。此中四大造色俱名为色变坏相
故。变坏色相大造合成故。离大造无实有性。
不可此中唯一是色。勿唯此一变坏非馀。又
亦不应一切是色。勿一切色皆同一体。体若
有殊应失色性。不可一性有众多体。勿一切
法皆同一性。是故色名无实有体。唯依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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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立色名。如色体虚。受等亦尔。领纳等相推
体实无。唯有世间虚假名相。若无大造。如何
世间有火等物烧煮等用。又若一切皆无所
有。诸所安立应不得成。我不言无诸法体用。
但说汝论所立皆无。谓世所知色受等体烧
煮等用。一切非无。若诸愚夫分别倒见所执
体用。我说为无。非诸圣人见此为有。妄情所
执都无有故。

复次胜论者说。火是能烧。地是所烧。其体真
实烧煮等用。亦真实有熟变色等。现可知故。
今应诘问。火何所烧。为煖为馀。汝应审答。并
许何失二俱不然。所以者何。故次颂曰。

「 煖即是火性
 非煖如何烧
 故薪体为无
 离此火非有」


论曰。煖非所烧即火性故。于自有用现事相
违。又汝宗中所烧非煖。故不应执煖为所烧。
亦不应言所烧是地。非煖性故。犹如水风薪
是所烧。所烧无故。薪体非有。薪体既无。火
依何立。火必依薪而得生起。所烧薪尽。火便
无故。能烧所烧既并非有。熟变色等岂实有
耶。故执实有能烧所烧烧煮等用。皆不应理。
有说此颂不唯破彼胜论外道地是所烧。但
总破言地等诸法。非煖性故。非所煖体。此
说不然。非煖性故。既无同喻。应不成因。不可
说言。如未烧位。地等色聚。非是所烧。于彼聚
中常有煖性。异相随故。亦名所烧。苦乐等法
随所依身。由火变异亦名所烧。无色界法前
世下地所牵引故。亦名所烧。故非此因所引
同喻。设为同喻。理亦不然。烧非烧名。唯有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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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世间共许。非馀法故。此非烧名。虽通馀法
而局同类。如非实言。又小乘人不执实有所
烧等法。何用破为。若言破彼世俗所烧。便违
世间。何成比量。

复次离系外道作如是言。地大极微及馀果
物。虽非是火而与火合。由杂火故。似煖相现。
然彼地等真实非烧。异煖性故。亦非非烧。似
煖相故。虽俱不可说而实是所烧。此亦不
然。故次颂曰。

「 馀煖杂故成
 如何不成火
 若馀不成煖
 由火法应无」


论曰。若地大等由火杂故真成煖性。应令成
火。煖触摄故。如实火大。若彼火杂不成煖性。
由火为因所生熟变。异触诸法亦应无有。如
火不能生馀煖触。若无熟变色等诸法谁能
烧煮烧煮于谁。故烧煮等皆非实。有火非实
能烧。触所摄故。如地大等。地非实所烧。触所
摄故。如火大等。能煮所煮准此应破。故彼所
执。其理不成。

复次应重审问。食米齐宗诸火极微为有薪
不。无且非理。故次颂曰。

「 若火微无薪
 应离薪有火」


论曰。若火极微离薪而有。粗火同彼应不托
薪。若不托薪即应无有烧煮等用。如火极微。
若尔即应失于火性。无烧煮用。如地水风。不
见世间有如是火无烧煮用及离于薪。故火
极微必依薪有。如现见火依附于薪。或应信
知极微非火。无火用故。犹若龟毛。有亦不
然。故次颂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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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火微有薪者
 应无火极微」


论曰。若火极微恒与薪合应名粗火。何谓极
微。于一切时与薪合故。应如粗火失极微性。
地与彼合亦不成微。馀亦应然。种类同故。则
应决定无一极微。色法既然心法亦尔。心与
心法俱生灭故。又一切法一体不成。所以者
何。故次颂曰。

「 审观诸法时
 无一体实有」


论曰。诸有为法待因缘成。积集而生。积集而
灭。无有一法其体独存。于一体中复渐分析。
乃至极细犹有众分。若诸法体非一应多。此
亦不然。故次颂曰。

「 一体既非有
 多体亦应无」


论曰。要先有一。后积成多。一体尚无。多体焉
有。又汝执一藉缘生多。一体既无。多体岂有。
一体非有。前已具论。是故定无真实多体。虽
彼所执一我独存。而体周圆与多我合。又多
法合一体不成。一既不成。多由何立。岂不空
等独一无二。世咸共了是一体耶。世共所知。
是假非实。汝所执实非世所知。如何得知空
等一体。唯是假有。故次颂曰。

「 若法更无馀
 汝谓为一体
 诸法皆三性
 故一体为无」


论曰。若谓诸法更无馀伴唯一独存。说名为
一。空等诸法一一体上皆有三性。谓有一物。
有谓大有。一谓一数。物谓物类。即实德业三
中随一。故虚空等一一法上皆有三性。若不
尔者。虚空等上有一智言。应不得起。由是无
有一法独存。如何可言实有一体。若言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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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表实等。故唯实等名有一物。是则有一无
有一故。应不能起有一智言。若言假说无斯
过者。此亦不然。前已破故。谓智言等谁假谁
真。应并为真。或俱是假。又一切法其相虽殊。
应得实名或德或业。是故假说。其过弥深。终
不能除。一成三失。一有三性一体不成。一既
不成三亦非有。是故诸法非一非多。而言一
多是假非实。或有异释。一法成三。谓一法言
简异非一非一极略。所谓二种。简二及前即
成二性。根本法体以为第三。故一切法皆有
三性。今应徵问。简二取一。乃是自心分别
有异。如何令法。成三性耶。又简前二弥成其
一。非二非多名为一故。是则立一反破其
三。何名以三而破其一。复有异释一法成三。
简去来今三非有故。如无君等简异立名。此
简三无故成三性。此释非理。所以者何。异类
无边岂唯三种。简无立有。无不唯三。简有立
名有过千数。如何但说一法成三。又相简别。
唯在自心。或在名言。何关法体。是故此释于
破无能。复有释言。常先已破。今此唯破执有
无常。所执无常皆有三性。谓生住灭。显在诸
经。此亦不然。生住灭相。时分各异。如苦乐舍
必不同时。时既不同。体相亦别。何名一法其
性有三。又若说生无间即灭。应言二性。何得
论三。又生灭时前后各异。如去来世不名一
法。如何难言一法二性。是故此释理亦不成。
复有释言。诸有为法极于一念。于一念中有
多刹那时分性故。如腊缚等。言三性者。显性
非一。不唯有三。此亦不然。时分前后非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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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如何可说一法有三。是故如前释为最胜。
诸法一一非一非多。随世俗言有多有一。世
俗诸法随世俗情。假立为有。不任推究。诸有
智人于世俗法。应随说有勿固寻思。若有寻
思世俗诸法。求其性相不异有人。手执灯炬
入于闇室。求闇性相。所以者何。世俗诸法犹
如幻闇。众缘所成不任思求。求即散坏。

复次为显世间所执诸法皆非真实。及显外
道所执不同。故次颂曰。

「 有非有俱非
 一非一双泯
 随次应配属
 智者达非真」


论曰。一切世间色等句义。名言所表。心慧所
知。情执不同。略有四种。谓有非有俱许俱非。
随次应知。配四邪执。谓一非一双许双非。数
论外道执有等性。与诸法一即当有句。此执
非真。所以者何。若青等色与色性一。应如色
性其体皆同。五乐等声与声性一。应如声性
其体皆同。香味触等类亦应尔。眼等诸根与
根性一。应如根性其体皆同。应一一根取一
切境。应一一境对一切根。又一切法与有性
一。应如有性其体皆同。又乐苦痴及与思我。
与有性一。应如有性其体皆同。是则汝宗所
立差别皆不成就。故彼所执决定非真。胜论
外道说有等性。与法非一当非有句。此亦非
真。所以者何。若青等色与色性异。应如声等
非眼所行。声等亦然。异声等性应如色等。非
耳等境。又一切法非有性者。应如兔角。其体
本无。是则应同空无我论。或同馀道邪见师
宗。岂不有性非即诸法。法虽非有而有有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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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依法无。能依岂有。又有性上无别有性。应
不名有所馀诸法。虽有有性非有性故。其体
应无。是则一切所立句义。皆不得成。便同拨
无邪见外道。故彼所执决定非真。无惭外道
执有等性。与彼诸法亦一亦异。当于亦有亦
非有句。此亦非真。所以者何。若有等性与色
等一。同数论过。与色等异。同胜论失一异二
种。性相相违而言体同。理不成立。一应非一。
即异故如异。异应非异。即一故如一。一异既
不成。有非有焉立。一异相异而言体同。则一
切法皆应无异。异相既无一相何有。一异二
相相待立故。若谓一法待对不同名一异者。
即应一异二并非真。或随一假一法二相。互
相乖违。俱言是真。必不应理。故彼所执决定
非真。邪命外道执有等性。与彼诸法非一非
异。当于非有非非有句。此亦非真。所以者何。
若有等性与法非一。同胜论过。与法非异。同
数论失。又一异相世共知有。汝独拨无违世
间失。又汝所说非一异言。为但是遮为偏有
表。若偏有表应不双非。若但是遮应无所
执。有遮有表理互相违。无表无遮言成戏论。
汝执诸法性相非空。而说双非。但为避过此
双非语。亦不应论。违汝所宗法性相故。若诸
法性一一俱非。此俱非言亦不应说。举言必
有俱非性故。是则汝曹应常结舌。发言便坏
自论所宗。默亦不成。以俱非故。语默俱失。一
何苦哉。谁有智人而不悲悯。故彼所执决定
非真。如是世间四种外道。邪论恶见扰坏其
心。虚妄推寻诸法性相。皆不中理竞执纷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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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诸法中起四种谤。谓有非有双许双非。增
益损减相违戏论。是故世间所执非实。

复次外道馀乘弊魔恶友邪论恶见扰坏其
心。于其世间虚伪诸法。种种思搆妄执为真。
于相续假谓是真常。积集假中执为实有。为
显此义。复说颂曰。

「 于相续假法
 恶见谓真常
 积集假法中
 邪执言实有」


论曰。有为诸行前灭后生。无始时来展转相
续。生灭变异微细难知。因果连绵其状如
一。愚夫恶见谓是真常。邪执糺纷递相诽斥。
色等诸法恃托因缘。虚假集成都无实体。微
细积聚密合难分。众分和同冥然似一。愚夫
僻执言有实体。各据一途互兴诤论。又于相
续积集假中。不达诸门分位假有。横计种种
义类不同。执一法中有多实性。如是所迷自
性差别。皆由恶见邪执而生。缘此轮回诸趣
诸有。备受众苦未有出期。是故应除恶见邪
执。信解诸法因缘集成。是假非真。无颠倒
理。

复次为显诸法众缘所成。非一非常无我无
法。犹如幻化。情有理无。是俗非真。复说颂
曰。

「 诸法众缘成
 性羸无自在
 虚假依他立
 故我法皆无」


论曰。诸法虚假众缘所成。起住依他体无自
在。念念生灭众分集成。非一非常犹如幻化。
愚夫执有。智者达无。故于其中无我无法。一
切外道及所馀乘。计一计常为我为法。一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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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有我法定无。故辨缘成显二无我。

复次有作是言。字名句合诠表自心。所欲说
义一一各别。虽不能诠而和合时。能有所表。
若义非有。诠亦应无。既有能诠。定应有义。为
破彼执。故次颂曰。

「 果众缘合成
 离缘无别果
 如是合与果
 诸圣达皆无」


论曰。此颂意言。诸无为法非缘成故。犹若空
花。体用都无。如前广说。诸有为法众缘所
成。如幻所为无实体用。缘合成果果不离缘。
如树成林林非异树。揽缘成果顺世俗言。胜
义理中无如是事。故诸圣者了达皆无。所以
者何。名之与句并字所成。字复揽于众分为
体。字一一分多刹那成。前后刹那无和合义。
要前念灭后念方生。生有灭无其理决定。无
之与有合义不成。前后二时有亦不合。时分
异故。犹如去来。合义既无。字分焉有。尚无字
分。字体岂成。字体既无。名句非有。无字名
句。合义不成。如何可言字名句合能诠表义。
然诸世间随自心变。谓有众字和合为名。复
谓众名和合为句。谓此名句能有所诠。能诠
所诠皆自心变。诸心所变情有理无。圣者于
中如实知见。云何知见。谓见彼法皆是愚夫
虚妄识心分别所作假而非实俗有真无。随
顺世间权说为有。是故一切能诠所诠。俗有
真无不应固执。

复次于诸所缘空无我见。能速成办自利利
他。所以者何。愚夫于境执我我所。生死轮回。
圣者于中达空无我。速證常乐。能巧利他。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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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应修空无我见。令自利满妙用无穷。为显
此见是利自他正真要道。故说颂曰。

「 识为诸有种
 境是识所行
 见境无我时
 诸有种皆灭」


论曰。识能发生诸烦恼业。由此三有生死轮
回。故说识心为诸有种。能牵后有得识食名。
如是识心缘色等起。无所缘境识必不生。若
能正观境为无我。所缘无故能缘亦无。能所
既亡众苦随灭。證寂无影清凉涅槃。至此位
时名自利满。诸有本愿为利益他。住此位中
化用无尽。亦令有识證此涅槃。是故欲求自
他胜利真方便者。应正勤修空无我见。复有
别释。识为诸有种者。谓宅识中种种熏成诸
业习气无明有爱所随增故。能感三有生死
轮回。识为所依。故说为识。境是识所行者。识
中习气由执色等境界熏成随缚境界。是所
依故。名曰所行。见境无我时者。谓无我见观
一切境性相空时。诸有种皆灭者。由无我见
永断一切无明有爱二种随眠。由此二种是
发业因。及能润业令生果故。断此二种业果
不生。尔时所有诸戏论事及烦恼事。种子俱
断。故名皆灭。非一切种识等皆无。所以者何。
由圣道起但灭一切虚妄分别戏论习气。令
有漏法毕竟不生。一类有情。诸无漏法无所
依故。亦皆断灭。一类有情。由本愿力所任
持故。无漏诸识相续不断。能为殊胜广大甚
深无碍辩等无边功德所依止处。又由识等
增上力故。圆满究竟神通作用。穷未来际任
运相续。如是皆由本愿行力所引发故。自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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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他功德无尽。令诸有情成熟解脱。尽未
来际妙用无穷。是故应修空无我观舍诸边
执。
《大乘广百论释论》卷第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