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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乘广百论释论》卷第七
圣天菩萨本 护法菩萨释
三藏法师玄奘奉 诏译
* 破根境品第五
复次如上所言。后当广破根境等者。我今当
说。根是了别境界所依。将欲破根先除其境。
境既除已根亦随亡。迦比罗云。瓶衣等物唯
色等成。诸根所行体是实有。为破此计。故说
颂曰。
「 于瓶诸分中
可见唯是色
言瓶全可见
如何能悟真」
论曰。汝宗自说眼等诸根各取自境不相杂
乱。眼唯见色。瓶通四尘。岂见色时全见瓶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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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显瓶体非眼所见。非唯色故。犹如声等。岂
不瓶体亦是色耶。我不言瓶体唯非色。但言
瓶体非唯色成。故所立因无不成失。汝于现
事既有乖违。而言悟真。此何可信。如眼所见
唯色非瓶。香等亦然。故次颂曰。
「 诸有胜慧人
随前所说义
于香味及触
一切类应遮」
论曰。鼻舌身根。其境各异。全取瓶体。义亦不
成。瓶非三根所取境界。一一比量如前应知。
声既非恒。故此不说类其色等。声亦应然。如
是一切瓶衣车等。皆非色根所取境界。非定
意识取于外境。必随色根。瓶等既非色根境
界。意亦应尔。若不尔者。盲聋等人。亦应了
别色等外境。如是瓶等非根所行。皆是自心
分别所起。若言瓶等与色等法体无异故。眼
等诸根。如取自境。亦取瓶等。是故诸根。亦能
渐次取瓶等境。若尔瓶等应是一切色根所
行。即违诸根各取自境。或一瓶等体应成多。
或许诸根不取瓶等。唯色等体是根境故。色
等各别既非是瓶。如何合时成实瓶体。若言
瓶等众分合成。见一分时言见瓶等。如见城
分亦名见城。此亦不然。城非实故。城体是假。
众分合成。见一分时不名全见。瓶等若尔。是
假非真。汝等云何执实可见。又见一分言可
见者。其理不然。故次颂曰。
「 若唯见瓶色
即言见瓶者
既不见香等
应名不见瓶」
论曰。若和合中有众多分。由一分故全得其
名。谓于一瓶有色等分。由见色故言见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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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所馀香等既不可见。应从多分言不见瓶。
亦不应言色体是胜。瓶一分故。犹如香等。色
等于瓶既无胜劣。应从香等名不可见。世间
立名。或从多分。或就最胜。色上全无。香等有
一。是故瓶等应从香等名不可见。是则外色
亦应非实。是可见性。是瓶衣等不可见法。一
分摄故。犹如香等世间共知。瓶色可见。云何
得立不可见耶。世间所知随自心变。假说可
见非外实色。今遮心外实有可见。故不相违
不可见法。无所有故。应不可说。所以者何。可
见无故名不可见。无法都无如何可说。可见
之法以有体故。可为他说。此亦不然。无体之
法亦是说因。若不尔者。不可见言现应无有。
又见于色都无所益。何故说色以为可见。非
不可见。所以者何。非由能见及不能见。令色
有异。云何由见说色可见。非由不见说不可
见。如瓶上色是可见故。说瓶可见。瓶上香等
不可见故。亦应说瓶。为不可见其理等故。又
眼见时。说色可见。眼不见时。亦应说色为不
可见。其理等故。瓶之与色。既有可见不可见
义。何故今者。偏破可见立不可见。可见起执。
遮可见故言不可见。非立瓶色为不可见。又
色亦非全体可见。如何由色而说见瓶。所以
者何。故次颂曰。
「 有障碍诸色
体非全可见
彼分及中间
由此分所隔」
论曰。有障碍色非全可见。彼分中间此分所
隔。如隔壁等所有诸色。虽见一分而不见
馀。故应如瓶名不可见。于诸分中此分非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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馀分为多。此应从多名不可见。粗色渐析未
至极微。常有多分。若至极微非色根境。是
故诸色皆不可见。岂不极微外面傍布无所
障隔。相邻而住全可见耶。众微总相是假
非实。一一别相非色根境。有碍极微面有彼
此。如何得立色法实有全体可见。虽诸极微
总相是假。一一别住实不可见。然诸极微和
合相助。不可分析。面有彼此。故一一微其体
实有。全分可见。此亦不然。故次颂曰。
「 极微分有无
应审谛思察
引不成为證
义终不可成」
论曰。极微亦与馀物合故。应如粗物有分是
假。破常品中已辨极微有分非实。极微一一
既不可见。云何和合相助可见。若相助时。不
舍本相。不应相助若舍本相应非极微。以相
助时。若如本细应无助力。应不可见。若转成
粗应非极微。应假非实审思极微。由有碍故。
有分非实不可全见。是故不可引證诸色实
而可见。如色由前所说道理。有分无实非色
根境。如是一切有质碍法。皆众分成非色根
境。为显此义。故复颂曰。
「 一切有碍法
皆众分所成」
论曰。诸有碍法以慧析之。皆有众分相依而
立。析若未尽。恒如粗事。众分合成是假非实。
析之若尽便归于空。如毕竟无越色根境。诸
可见者皆众分成。世所共知。并假非实。细分
障隔不可全见。极微相助。理复不成。诸有碍
物皆可析之。尽未尽时归空是假。是故都无
真实色法可见可闻可嗅尝等。所诠色法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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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根境。能诠亦然。故次颂曰。
「 言说字亦然
故非根所取」
论曰。一切所闻音声言说。渐次分析至一字
名。此亦如前。犹有细分。复渐分析乃至极微。
此非所闻。犹有细分。复渐分析乃至都无。析
未尽来。是有碍故。常有细分。是假非实。又声
细分前后安立。互不相续。体无合义。非实诠
表。非实可闻。其理分明。故复别说。若声细
分同时而生。非前后立如色细分。萨罗罗萨。
如是等字。同时可闻。义应无别。如是已破色
等五尘。体是实有色根所得。
复次有说。形色是眼所见。今应徵问。如是形
色。为离显色。为即显耶。若离显者。应非眼
见。离青等故。如乐音等。若即显者。应如显
色。亦非眼见。前已广论。又说颂曰。
「 虽显色有形
云何取形色」
论曰。若离显色别有形者。云何依显而取形
耶。如离显色有乐音等。自根取时不依于显。
然依显色而取于形。如远见火。知煖总相。是
故形色决定应非色根所取。或非眼见。若复
有言。不依青等而取形者。应如是破。不动显
处形色了别。必色根境。了别为先缘形相故。
诸缘形相必色根境。了别为先。如旋火轮形
相了别。或如闇中形相了别。有作是言。形显
二色其体各别。能了异故。如香味等。现见世
间长等青等。能了各异。若尔世间诸大造色。
与金银等能了异故。应有别体。因既不定。宗
义岂成。或复云何取形色者。若形实有是眼
所见。云何依触而取形耶。不见青等依触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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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形既依触而可了知。应如涩等非眼所见。
此因若言定依于触而了形者。依于显色。应
不了形。若言依触定了形者。触风水等应亦
了形。此难非理。我意但言。形可依触而了知
故。非眼所见。不言形了依触决然。若尔显色
亦依触了。应不可见。如依触故。知火色等。此
必长等差别所隔。方可了知。故所立因无不
定失。所以者何。若依于触了别青等。定是比
知。非眼所见。青等共相此必长等差别所隔。
非亲依触。不可难言。形亦应尔。以形于触无
决定故。显有决定。故不相类。如是已破离显
有形。即显亦非。故次颂曰。
「 即显取显色
何故不由身」
论曰。形若即是青等显色。显色如形应由身
取。是则显色身触应知。即是形故。犹如形色。
身触知形不知其显。故知显色非即是形。此
意说形非即显色。不同知故。犹如乐音。形
若与显非即非离。应如车等其体非真。形体
若实。如青色等。应与显色或即或离。又诸形
类无别极微。一一极微无长等故。离显极微
别有长等。极微自性难可了知。形显极微。量
既无别。云何离显别有实形。亦不可说。一一
极微有长等相。长等如粗体可分析。何谓极
微。又诸极微量无差别。彼此共许。今说极微
有长等相便违自宗。汝所学宗许极微量。无
差别故。亦应信受。离显无形。若言极微虽无
长等而由积集成长等形。即显极微集成长
等。何须别执有形极微。又长等形非如青等。
极细分析本相犹存。故长等形非色根境。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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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故。犹若空花。若诸极微非实长等。如何
积集成长等耶。汝许极微体非粗大。云何积
集成粗大耶。是故长等非。实有性。但是青等
积集所成。
复次胜论宗中。离色等外别立实有同异性
等。彼由能依色等势力为色根境。此亦不然
前说色等非色根取。故彼亦非色根境界。彼
宗有说。实等要因粗德色德合故方见。若无
二德。应如极微及空中风。虽有不见。此亦不
然。粗如长等。析即归无。色非可见。并如前
说。如何因斯能见实等。彼复有说。所依实等
要由能依色故可见。如热水中。水覆火色。虽
有火实而不可见。即彼论中有破此说。青等
染色染白衣时。不见白色应不见衣。不可说
言。由见染色见染所依。染所依实与衣合
故。亦得见衣。所以者何。水火二实既共和合。
由见水色即见于水。亦应由此见于火实。彼
宗二师俱不合理。且借彼一以破彼宗。为破
彼执。复说颂曰。
「 离色有色因
应非眼所见
二法体既异
如何不别观」
论曰。色所依实名为色因。如是色因若离青
等。应如味等非眼所见。色与色因性相若异。
如青黄等应可别观。实既离色。不可别观。应
如色体无别实性。实之与色亦可别观。如见
青黄二解别故。如是二解非色根识。假合生
故如非实心。
复次或胜论者作如是言。诸色实有。而言聚
色非实有故不可见者。若执一处。有众多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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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有此过。我说同类处必不同。故于一处唯
有一色。无此过者。此亦不然。若色实有应不
可见。无细分故。如虚空等。此因不定。以色性
等亦无细分而可见故。汝云何知离色体外
别有色性。复云何知色性可见。为破彼执。故
说离色有色因等。此中色性说为色因。色智
色言藉此生故。若此色性异色体一。周遍一
切离青等处。亦应可见离青等处。既不可见。
色性定应非眼所见。有作是言。若执色性其
体周遍。容有此失。我说色性随自所依。各各
不同。无斯过者。此亦不然。若色性等随自所
依体不同者。无青等处。青等欻生。有青等
处。青等欻灭。尔时色性与所依色。其处不同。
应各别立。而汝不许云何无过。若言色性有
迁动能。转至馀处或复新起。是即此性非一
非常。既许一常体应周遍。还同前失。离青等
处亦应可见。既不可见。应非眼境。岂不中间
或馀法上无了因故不可见耶。何名为了因。
谓形量差别。若尔色性应不可见。所依诸色
无形量故。又此色性应非眼见。体周遍故。如
声性等。色与色性体相若异。应可别观如青
黄等。然此二种不可别观。是色是性故无有
异。不可说言。见而不了。是色是性二相差别。
色性相异应如青黄。为缘发生似己见故。能
见既同。所见应一。故离色外无别色性。既无
色性离色可见。如何比量因不定耶。馀声性
等随其所应。一一研寻例如前破。
复次胜论宗中说。地水火有色触故。皆为眼
身二根所得。世间共许。地等三大是眼所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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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所觉故。风唯身得。以无色故。此亦不然。已
破眼见。当破身觉。若随世间共所许者。身唯
能觉触德非馀。所以者何。故次颂曰。
「 身觉于坚等
共立地等名
故唯于触中
说地等差别」
论曰。世间身觉坚湿煖动。便共施设地水火
风。是故唯触名为地等。非离触外有别所依。
地等四实此义意言。地等四实不离于触。身
所觉故。如坚等触。若执地等非触所摄。应如
味等非身所觉。若于坚等立地等名。则无所
诤。体无别故。若立地等是触所依。非即坚等。
违此比量。颂中初半明地等大。自相身觉即
触所摄。后半明彼地等共相。非触所摄。身不
能觉。唯是分别意识所知。前色性等自相共
相。随其所应类亦应尔。
复次地等诸大。于烧等时无异相生。故非根
境。如烧瓶等。于熟位中有异相生。谓赤色等。
此诸异相德句所摄。离此无别实句相生。如
何可言。离德别有地等实句身根所觉。为显
此义。故复颂曰。
「 瓶所见生时
不见有异德
体生如所见
故实性都无」
论曰。瓶等烧时有赤色等。诸德相起现见异
前。除此更无实句瓶体。与未烧位差别而生。
瓶等实句若别有体。应如德句有异相起。能
烧所烧和合等位。既无有别实句相生。应如
空等非实有性。亦非色根所取境界。但是分
别意识所知。世俗谛收假而非实。
复次外道馀乘。各别所执粗显境相。我已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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遮。今当总破外道馀乘遍计所执一切境相。
谓彼境相略有二种。一有质碍。二无质碍。有
质碍境皆可分析。有质碍故。如舍如林。析即
归空。或无穷过。是故不可执为实有。无质碍
境亦非实有。无质碍故。犹若空花。又所执境
略有二种。一者有为。二者无为。诸有无法从
缘生故。犹如幻事非实有体。诸无为法亦非
实有。以无生故。譬似龟毛。又所执境一一
法上。随诸义门有众多性。若是实有。应互相
违。复析归空或无穷过。又所执色应非实色。
是所知故。犹如声等。广说乃至。所执诸法应
非实法。是所知故。犹如色等。由此道理。一切
所执若有若无皆非真实。诸有智者应正了
知。有无等境皆依世俗。假立名相。非真胜
义。复次已破其境。复为破根。先破馀乘。故说
颂曰。
「 眼等皆大造
何眼见非馀」
论曰。眼等五根皆四大种。所造净色为其自
性。故契经言。谓四大种所造净色。名眼等根。
此世俗言非胜义说。若执为实其义不成。所
以者何。同是造色。何缘见用。唯眼非馀。未见
世间二法相似。所起作用更互不同。岂不诸
根其相有异。谓各能作自识所依。此果有异
非相差别。相既无别。果如何异。用有异故。其
果不同。现见世间用殊相一。如诸药草。损益
用别。坚等相同。相既是同。用应非异。又应
诸根即是大种。生识用别名眼等根。如即坚
等作用不同。得药草名种种差别。此不应然。
相用体一。名有异故。由见等用有差别故。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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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眼等相有差别。非有别用。依无别相。用既
不同相必有异。故离大种别有义成。若尔药
草用既不同。亦应离大别有其体。许有别体
于义何违。若如见等全离大种。义可无违。然
非全离。何得无违。若言眼等性类虽同而相
有异。便违自宗。汝宗性类即法体相。性类既
同。相由何异。不可一体有同不同。二相差
别俱非假有。如一色上无有青黄二相差别。
若一法性可分二相。于中一一复应可分。如
是展转应析至空。或至无穷。常非实有。又眼
等根体由何异。由见等因有差别故。岂非见
等同用大种。以为其因。云何有别。若由大种
有差别故。所生见等有差别者。即应依此差
别大种。眼识等生何用眼等。非唯大种是见
等因。如何可言。彼无异故。见等无别。复有何
因。谓善恶业。此业复由贪乐见等众缘展转
差别而生。由此业故见等有异。若多满业别
感见等。其义可然。若唯一业总感一身。如何
有异。又色界身业无差别唯厌味等一业所
招。彼界诸根应无差别。若言一业有多功能。
故所感身诸根别者。业与功能俱是作用。如
何一用而有多用。不言一用复有多用。但说
一体有多功能。由此功能发生多果。如同分
眼。体虽是一而能生识及生自类。假说可然。
实云何尔。一即是多。理相违故。若许一业有
多功能。感多根者何不许业。唯感一根能生
多识。如是抑难于理何益。又一根处有损益
时。馀根亦应同有损益。又若一根身应鄙陋。
我不抑汝。令唯一根。但欲挫汝一业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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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业力故。无有诸根同时损益。如地狱中。虽
有猛火焚烧其身。而彼有情诸根不灭。又由
根处身相端严。如青盲人形非鄙陋。又若一
业能生多果。以生别识證有别根。如是比量
应不成立。此有彼有。此无彼无。但可成立差
别功能。不应證有差别体相。又即此业差别
功能。何不能生差别诸识。诸识生时业已灭
故。无能生用。若尔眼等应不从彼业用而生。
若业所引习气犹存能生眼等。何不从彼业引
习气诸识生耶。此不应然。生无色界眼等五
识。应亦现行业习所依。识体有故。立有色根。
无如是失。生无色界大种无故。造色亦无。何
缘生彼无大种耶。离色贪故。即由此因损害
识种。故眼等识于彼不生。此不应然。非于境
界离贪欲故。能缘识种亦被损害。勿于欲界。
得离欲者。或于三界得离欲者。能缘彼识毕
竟不生。若言所依由自地业所引发故能生
诸识。身生色界于欲界境应不能缘。若尔应
言。生无色界无境界故。彼识不生。何故不缘
下地境起。若言于彼已离贪故不能缘者。此
先已说。先何所说。谓生上地应不能缘下地
境界。若即业种能生五识。不应根处有损益
故。识随损益。所以者何。非业习气用彼为依。
彼变异故。识随变异。由现彼识有损益故。令
业习气亦有损益。所以者何。世间现有缘即
心境妄分别识。能令馀法损益事成。如在梦
心妄谓心等。若不觉知根处损益。能依之识
损益应无。此中必有微细觉受。如是等类问
答无穷。恐厌繁词。故应且止。诸法性相微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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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深。浅识之俦极难开悟。且应随俗说有诸
根。非卒研穷能契实义。故次颂曰。
「 故业果难思
牟尼真实说」
论曰。此颂义言。诸业眼等异熟因果。不可思
议。唯有如来能深了达。非馀浅识智力所行。
应随世间且说为有。非暂思择能会其真。诸
法实性内證所知。非世寻思所行境界。若执
实有。理必不然。所以者何。违比量故。谓眼非
见。如耳等根。耳亦非闻。如眼根等。鼻不能
嗅。如舌等根。舌不能尝。如鼻根等。身不能
觉。如上诸根。一切皆由造色性故。或大种故。
或业果故。又眼等根皆有质碍。故可分析令
悉归空。或无穷过。是故不应执为实有。但是
自心随因缘力。虚假变现如幻事等。俗有真
无。
复次数论外道作如是言。色等境界皆二根
取。谓眼等见及内智知。今应审察。见智于境。
为同一时。为有先后。设许先后。谁后谁先。先
后同时。皆不应理。所以者何。故次颂曰。
「 智缘未有故
智非在见先
居后智唐捐
同时见无用」
论曰。见是智缘智随见起。若未有见智必不
生。如生盲人无了色智。是故智起定非见
先。若居见后智即唐捐。见已了色智复何
用。汝宗法起必为我须。非但随因任运起故。
若见已了复须起智。应一境上了了无穷。若
二同时见应无用。两法俱有因果不成。如牛
二角。如苦乐等。汝应不许见为智因。若智
知境不由见生。盲聋等人应明了境。又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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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盲聋等人。以皆分明了色等故。又不应立
五有情根。意独能了色等境故。
复次有立眼耳境合方知。其理不然。故次颂
曰。
「 眼若行至境
色远见应迟
何不亦分明
照极远近色」
论曰。眼谓眼光是眼用故。不离眼故。亦得
眼名。若此眼光行至色处。何故远色见不淹
迟。如何月轮与诸近色。举目齐见无迟速耶。
未见世间有行动物一时俱至远近二方。由
是因缘应立比量。照远色见不至远色。照近
色见时无异故。如近色见。照近色见不至近
色。照远色见时无异故。如远色见。又若眼光
至色方见。极远近色应见分明。与非近远见
应无异。既有差别。故非至境。非鼻等根。于
香味触有此远近明昧不同。由是比知眼不
至境。于近远境用差别故。犹如磁石。又眼
趣色先见不见。二俱不然。故次颂曰。
「 若见已方行
行则为无用
若不见而往
定欲见应无」
论曰。本为见色行趣于境。其色已见。行复何
为见已方行。又违先立眼之与耳境合方知。
亦不可言不见而往。眇无指的行趣何方。如
瞽目人所欲趣向不定能至。此亦应然。不见
而往应无住期。或于中间遇色便止。期心
往者或果所求。或由力竭中涂而住。如是二
种理既不成。更无第三。故非境合。
复次有说。眼根不合故见。此亦不然。故次颂
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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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不往而观
应见一切色
眼既无行动
无远亦无障」
论曰。不合体无相无别故。应见一切。或全不
观。所以者何。缘无差别。从缘有法差别不成。
岂不诸色由远由障而不见耶。眼既不行何
远何障而令不见若眼与色不合而见。应无
远近障无障殊。不合之因无差别故。有见不
见。理不得成。又极远名无实有体。云何能碍
令见不生。非二中间诸法名远。彼于见用不
能碍故。若执中间诸法名远。碍见用者。远障
应同。言眼趣色。亦有此过。谓极远名无实体
等。执眼为常行趣于色。实有此过。所以者何。
执眼无常行趣于色。可言力竭不至远方。若
执眼常用无变坏行趣于色。过与前同。行与
不行二俱有过。故眼见色非行不行。岂不光
明助眼令见光明被障故不见耶。夜分远望
珠灯中色。既隔闇障应不能观。若言眼根虽
不至色然同磁石远近用殊。此亦不然。疑难
等故。世间共见。何疑难耶。此亦不然。真俗异
故。世间见俗汝执为真。世亦不知不合而见。
如何可说与磁石同。
前诸颂中虽正破眼。亦兼破耳。以义同故。谓
若耳根境合知者。不应远近一时俱闻。声从
质来。既有远近。不应一念同至耳根。耳无
光明。不应趣境。设许趣境。过同眼根。又声离
质来入耳闻。亦不应理。钟鼓等声现不离质。
远可闻故。若耳与声无闻而取。应如香等不
辨方维。若耳与声不合而取。应无远近一切
皆闻。不合体无相无别故。或应一切皆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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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是故耳根声合不合。实取自境二俱不
成。
复次若执眼根能见于色。应见自性。所以者
何。故次颂曰。
「 诸法体相用
前后定应同
如何此眼根
不见于眼性」
论曰。法体相用前后应同。展转相望无别性
故。眼若能见应如我思。于一切时以见为体。
是则眼根不对境位。应常能见如对境时。彼
位色无而有见用。应以眼体为其所观。若无
色时眼不能见。应有色位亦不能观。又若眼
根以见为体。应能自见如彼光明。即违自
宗。根非根境。若不自见。应不见他。如生盲人
都无所见。又汝宗言。眼等色等诸法相用乐
等所成。相用虽殊其体无别。眼见色体即是
自观。亦违自宗。根非根境。又眼见色称实而
观。色与眼根体真是一。如能见色应见眼根。
既不见根。应不见色。不可眼色体实有殊。勿
违自宗。同乐等性不应说眼不称实观。勿违
自宗。现量所摄。若言自见世事相违。此亦不
然。体用别故。若言见用即是乐等。青等亦然。
应不可见。若言根境其体有殊。便违自宗。俱
乐等性不可一性。有众多体转变亦然。不离
性故。若言其体即别即同。除汝巧言谁能说
此。根境体一见境非根。如是宗言。极难信
解。如破眼见。耳等例然。根境皆同乐等性故。
又应一境一切根行。亦应一根行一切境。是
则根境安立不成。故不应言诸根实有。
复次鸺鹠子言。我宗根境其性有异。不同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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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所以者何。眼等五根随其次第。即是火空
地水风实。眼见三实。谓火地水及见于色。身
觉四实。谓除其空。兼觉于触。耳唯闻声。鼻唯
嗅香。舌唯尝味。故我师宗不同彼失。若尔根
境有异有同。异且可然。同如彼失。眼等火等
其相不同。如何五根五实为性。地水火实。异
青等故。非眼所观。地水火风若体异触。应非
身觉。是故汝宗亦有多过。又彼宗执眼色
意我四法合故能见于色。此亦不然。故次颂
曰。
「 眼中无色识
识中无色眼
色内二俱无
何能合见色」
论曰。眼色识二各别无二。非和合故。无见
用生。三法合时与别无异。如何可执有见用
生。有小乘说。此难不然。谁言合时与别无异。
诸法一一虽各无能。而和合时相依有用。若
和合位有异相生。与前不同。应非眼等。若和
合位无异相生。与前既同。应无见用。若言同
类有异相生。此亦不然。理相违故。类之与相
其体不殊。如何可言类同相异。同异二义互
相乖违。而言体一。必不应理。若眼等三能生
见用。尔时见用应亦生三。不可同时有因有
果。而三起见。非见起三。一刹那中彼此俱有。
如何相望有因非因。又应同时无因果义。果
体已有。岂复须因。若不同时应许先后。同时
不立先后岂成。果时无因。果是谁果。因时无
果。因是谁因。若尔应无一切因果。尚不许有。
况立其无。而说种种因果不同。此世俗言。非
为胜义。正破外道。兼破小乘。故此颂中唯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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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等。我或已破。故不重论。如破眼等合故
见色。耳等亦应随义而破。
复次耳所闻声能成名句诠表法义胜色等
尘。故于此中重审观察。令知诠表俗有真无。
为所闻声能诠表义。为不尔耶。若尔何失。初
且不然。故次颂曰。
「 所闻若能表
何不成非音」
论曰。所闻与音声之异目。俱能显义。表即是
诠。此中显示声不能诠。设许能诠。便失声性。
以声自相定不能诠。无分别识所了知故。如
馀自相。又声自相定不能表。所欲说义。同喻
无故。如不共因。声之共相非耳所闻。一一皆
依多法成故。有细分故。如非实等。此若能诠
便失声性非所闻故。犹如乐等。非离声性别
有所闻。犹如色等。非声性故。后亦不然。故次
颂曰。
「 声若非能诠
何故缘生解」
论曰。若所闻声不能诠表。不应由此名句智
生。唯句与名能诠表义。故于此处不说文身。
又若语声不能诠表。应同馀响非义智因。若
尔不应闻声了义。闻既了义应是能诠岂不
意识耳识后生。依所闻声假立共相。此能诠
表引义智生。意识生时。声与耳识二俱已灭。
共相何依。声体既无。谁之共相。若谓念力追
忆前声。心等依之假立共相。应心心法各别
所缘。不随心缘应非心法。若谓共相不要依
声。唯分别心假想建立。如何此相唯属于声。
若言因声而得起者。耳根识等岂非此因。又
耳识生不缘共相。如何定作立共相因。若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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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色见已便增。此亦同疑。不可为證。若言诸
法功力难思。既尔云何强立共相。若言二相
同依一声自相先闻后意俱了。声相既异。体
云何同。心相既殊。体亦应别。不可意识二相
合缘。念唯记前所取相故。若声共相念不由
闻。自相亦应不闻而忆二先别了后可合缘。
别了既无。合缘岂有。是故共相非实能诠。亦
非音声。定不能表。虽广诤论而理难穷。应
止傍言推寻本义。
复次执声与耳合不合闻。多同色破。又声与
耳合故能闻。理必不然。故次颂曰。
「 声若至耳闻
如何了声本」
论曰。本谓说者。声起源故。若声离本来至耳
闻。如何得知能发声者。既了发处声必不来。
亦不应言耳往声处。用无光质。何以知行。又
诠表声不可全了。所以者何。故次颂曰。
「 声无顿说理
如何全可知」
论曰。名句细分渐次而生。耳不顿闻。如何全
了。亦不应说追念故知。念必似前具如先
辨。不可离念率尔能知。应不藉闻意别能
了。若尔聋者应自了声。或能说人言音无用。
若言闻声次第缘力引故全了。此亦不然。次
全了心不必生故。若言全了必次闻生。此亦
不然。天耳通后必隔定心。方全了故。又馀意
识从闻声后。亦经多时方全了故。不可执有
实诠表声。先耳能闻后意能了。但是虚妄分
别识心。变现言音谓为诠表。
复次应审推徵声名何法。其体实有。是耳所
闻。若尔不然。故次颂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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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乃至非所闻
应非是声性
先无而后有
理定不相应」
论曰。未来声体非耳所闻。眼等五根取现境
故。则未来声应非声性。非所闻故。如色等尘。
若未来声与现同类。现可闻故。彼亦名声。应
现在声与彼同类。彼非声故。现亦非声。又从
未来流入现在。现可从彼说为非声。未来不
从现在流入。如何由现说彼为声。若现可闻
是声性者。应此声性本无而生。则违汝宗。先
有声性。声性先有。应非始生既非始生。后应
无灭。无生无灭声性应常。又过去声应非声
性。非所闻故。如未来声。若未非声。流入现
在。现是声故。说彼为声。应现在声流入过去。
过非声故。现亦非声。若尔则应三世声性相
待而立。皆非实声。又现在声从未来至得名
生者。应过去声从现在至亦说名生。则过去
声应名现在。后应更灭。若过去声从现在至
得名灭者。应现在声从未来至亦说名灭。则
现在声应名过去。后应不灭。未来无二应说
为常。有灭有生应名过现。如是推徵声性散
坏。色等亦尔。如理应思。
复次有数论者作是执言。心往境处方能了
别。此亦同前根往境破。又不应说心离于根
独能了境。故次颂曰。
「 心若离诸根
去亦应无用」
论曰。心若离根定不能了。色等诸法去亦唐
捐。若不待根心独了境。盲聋等类应了诸尘。
或复应无盲聋等类。此前已辨。无假重论。
又养诸根心则明利。是故决定心不离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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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内心其体周遍。用依各别往所了尘。用即
是心现境行相。起即了境。去复何为。不可执
言别现别了。勿现色等了声等尘。又心不应
离用趣境。汝执体遍行趣何方。又不应然。故
次颂曰。
「 设如是命者
应常无有心」
论曰。心若趣尘。体则不遍。心常往境。我应无
心。然微细心身中恒有。睡眠闷等诸位常
行。有息等故。梦可得故。劳倦增故。引觉心
故。任持身故。触身觉故。又若内身恒无心
者。如死尸等。害应无愆。供应无福。则与空见
外道应同。有执心体不遍不行。但用有行亦
同此过。心用心体不相离故。又若心体往趣
前尘。有触内身应无觉受。应勤思虑不损内
心。若执其心非自境合。应如馀境。亦不能
知。应一一心知一切境。或一一境一切心知。
如是诸宗执实根境。皆不应理。应信非真。岂
不大乘亦同此过。设许少实。此过应同若尔
应无世间诸事。想颠倒故。谓彼非无想者是
何。而由颠倒令谓世事是有非无。想谓想
蕴。故次颂曰。
「 令心妄取尘
依先见如焰
妄立诸法义
是想蕴当知」
论曰。初心生时取青等相。如立标帜为后
忆持。取越色根所行境相。故名为想。由此
想故。后时能忆境相分明。虽一切心皆有其
想。而果位胜故说依先。以后分明显先是有。
此想妄立一切世间有情无情诸法义相。如
依阳焰有水想生。诳惑自心亦为他说。由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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妄想建立根尘及馀世间诸事差别。为显此
想依多法成是假非真。故说想蕴。又显世间
法义差别。皆由想立。故说当知。岂不五识缘
实有尘。随五识行。意识亦尔。想与诸识境界
必同。何得定言想为颠倒。谁言诸识缘实有
尘。而妄为难。故次颂曰。
「 眼色等为缘
如幻生诸识」
论曰。如诸幻事体实虽无而能发生种种妄
识。眼等亦尔。体相皆虚。如矫诳人。生他妄
识想随此发。境岂为真。根境皆虚。如先具述。
此所生识亦复非真。所现皆虚犹如幻事。非
诸识体即所现尘。勿同彼尘。识无缘虑。亦不
离尘别有识体。离所现境识相更无。如何可
言识体实有。如有颂曰。
「 彼能缘诸识
非即所现尘
亦不离彼尘
故无相可取」
有说幻事皆实非虚。咒术功能加木石等。令
其现似车马等相。此相或用声等为体。或体
即是识之一分。为破彼救。故次颂曰。
「 若执为实有
幻喻不应成」
论曰。若幻是实声等为体。如馀声等应不名
幻。若言幻事迅速不停。如化所为。故说名
幻。此亦不然。体既实有。如馀声等。何不名
真。迅速不停亦非幻相。勿电光等亦得幻名。
若言诳惑世间名幻。幻相非虚。何名诳惑。若
言能生常等倒故。即应馀法亦得幻名。又不
应言幻是识分。非解了性。岂即是心。或应
异名。说唯识义。应信诸法皆不离心。如何一
心实有多分。或应信受识体非真。若识是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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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许多分。应一切法其体皆同。若识体一而
现二分。如阳焰中现似有水。则不应言幻是
识分。其体实有识无二故。非所执水是阳焰
分。如何喻识体一分多。若尔大乘说何为幻。
我所说幻。如世共知。觉慧推寻诸幻事性。实
不可得。言岂能诠。故一切法皆如幻事。其中
都无少实可得。如有颂言。
「 以觉慧推寻
诸法性非有
故说为无性
非戏论能诠」
是故诸法因缘所生。其性皆空犹如幻事。若
法性空而现似有。何异羂索笼系太虚。法性
理然汝何惊异。世事难测。其类寔繁。为證
斯言。故次颂曰。
「 世间诸所有
无不皆难测
根境理同然
智者何惊异」
论曰。如一思业能感当来。内外无边果相差
别。极善工匠所不能为。是名世间第一难测。
又如外种生长芽茎。无量枝条花叶根果。形
色间杂严丽宛然。是名世间第二难测。又如
淫女身似粪坑九孔常流种种不净。而贪欲
者见发淫情。是名世间第三难测。又如花树。
名曰无忧。淫女触之。众花竞发枝条垂拂如
有爱心。是名世间第四难测。又如花树名好
乐音。闻作乐声举身摇动。枝条袅娜如舞跃
人。是名世间第五难测。又如花树名好鸟吟。
闻鸟吟声即便摇动。枝条袅娜如喜抃人。是
名世间第六难测。又如生上经无量生。退下
生时便求母乳。腾跃嬉戏寝食贪淫。是名世
间第七难测。又如欣乐无上菩提。应正勤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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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妙善法。而行放逸拨法皆无。是名世间第
八难测。又如厌舍迫迮居家。至道场中而营
俗务。贪著财色无悔愧心。是名世间第九难
测。又如净定所发神通。妙用无边不相障碍。
随心所欲一切皆成。是名世间第十难测。如
是难测世事无边。根境有无方之甚易。世俗
故有。胜义故空。诸有智人不应惊异。为显诸
法俗有真空。故于品终。复说颂曰。
「 诸法如火轮
变化梦幻事
水月彗星响
阳焰及浮云」
论曰。如旋火轮变化梦等。虽现似有而实皆
空。诸法亦然。愚夫妄执分别谓有。其体实无。
离妄执时都无所见。如净眼者不睹空花。无
为圣智所见乃真。能缘所缘行相灭故。如是
善顺契经所言。有为识心所行非实。是故根
境皆俗非真。由识所行如火轮等。诸外道辈
所见非真。由执有无如眩瞖等。欲求圣智除
妄契真。应顺如来圆净法教。
《大乘广百论释论》卷第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