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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乘广百论释论》卷第五
圣天菩萨本 护法菩萨释
三藏法师玄奘奉 诏译
破时品第三之馀
复次有诸异部。于无常法说有刹那暂时住
体。即依住体立有实时。为破彼言。故说颂
曰。
「 无常何有住
住无有何体」
论曰。自相经停。故名为住。有为诸法。无常
所迁。不能暂停。如何有住。既无住体。依何立
时。所以者何。言无常者。或即法灭。或法灭
因。一切有为无常所逼暂生即灭何容有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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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位住依无常随逼。应如后位不得少留。若
谓无常虽居住位。尔时住力能制无常。扶己
所依令其暂住。此亦非理。故次颂曰。
「 初若有住者
后应无变衰」
论曰。生灭相续。不舍自类。后异相起名曰变
衰。后位住相与前住体既无差别。何有变衰。
亦不应言由后法起令前住相而有变衰。住
体如前相无变故。岂非后起前住变耶。云何
馀生馀法名变。现见馀生馀亦名变。如酪既
生说乳为变。粗虽似变。细则不然。所以者何。
世间乳酪同类相续。别相难知。不悟其中有
细生灭。谓前乳变由后酪生。微细理中即前
住体变由后起。其义难知。
复次要自审察知有住体。方可为他说有住
相。然无方便可审住体。知其定有能住于法。
所以者何。故次颂曰。
「 譬如无一识
能了于二义
如是无一义
二识所能知」
论曰。所识诸境要由能识。前观后察方知是
有。若有一身同类二识。于一现境前观后察。
审知境相不异于前。尔乃可言现法有住。即
无一身同类二识。于一现境前观后察。汝等云
何能知现法刹那有住依此立时。汝不可言。
前念意识观未来法。后念意识察现在法。知
有住体。以未来世法未有故。亦不可言。前念
意识观现在法。后念意识察过去法。知有住
体。以过去世法已灭故。纵许去来法是有者。
时移世易不可名住。又不可言。色等诸法于
现在世住经多时。心等诸法无常迅速。故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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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心同缘现在。前观后察知其有住。既同有
为如何不等。色等诸法非久时住。是有为故。
犹如心等。有馀执色有住非心。此亦应以心
为喻破。一有情身同类二识。定不共缘现在
一法。一身同类前后识故。如缘前后青黄二
心。亦不可说。五识所观意识能审知其有住。
汝等不许二识俱生。意识生时境已灭故。设
许一身多识并起。各缘别境非能审知。虽许
意识知五识境。然各自变同现量摄。俱受新
境非重审知。由是故说。无有一义二识能知。
复次亦无一识审知二义。皆实有体。所以者
何。若欲作意审知前有后境未生。审知后有
前境已灭。尚无有能审一实有。况能知二现
在二境。虽俱可了。皆新受故。非重审知缘馀
境识。不能审知馀境实有。带馀相故。犹如各
别缘二境心。又审察心不能审察外境实有。
带馀相故。如新了受现在境心。又数论者作
如是说。若立慧体念念各异知诸法者。是则
不应。先求后證。先受后忆。先疑后决。所以者
何。不见天授先求受疑后时祠授能證忆决。
由是当知。唯有一慧常能照了一切境界。故
立量言。知青等慧决定不离。知黄等慧是慧
体故。如黄等慧。是故一慧知一切义。此亦不
然。常法转变皆先已破。不应重执。又汝云何
知此一慧其体是常知一切义。非不审察所
知慧相。可言此慧知一切境。非即此慧能自
审知。色等法中曾不见故。此慧必有别慧能
知。是所知故。犹如色等。又青等慧其性各别。
所知异故。如自他慧。此中意明。无有一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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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审知二境实有。不言一慧不知多法。勿一
念心不了多境。又明慧体不能自审。不言慧
体不能自照。勿心心法不能自證。若尔不
应后时自忆。若言照境是用非体。体非照
故。不随境别照用随缘。乃有无量有多用
故。无如上失。此亦不然。体若非照。应如
色等。不名为慧。若言照用。不离体故。无
斯过者。此亦不然。用不离体。照应成一。
不离体故。犹如慧体。体不离用。慧应成多。
不离用故。犹如照用。用随体一。违前比量。
体随用多。违自所立。若用随体无差别者。
总缘别缘希求證得。领受忆念犹豫决定。如
是等用差别应无。若体随用有差别者。汝所
立慧应念念别。亦应无有先求后證。先受后
忆。先疑后决。是则汝言翻成自害。又汝若言
慧体虽一。然用随缘变成多种。故无失者。此
亦不然。慧用随缘变成多故。应如乐等其性
非一。世间不见有色等物体常是一用变成
多。世俗事中假立体用。容可施设体一用多。
胜义理中无如是义。如何一物实有一多。又
汝所言慧体念念各别异故。如异身慧。应无
先求后證等者。因义不成。自宗不许。前后两
慧体有异故。又许照用虽念念别而有先求
后證等事。故所立因有不定失。又乐等异别
慧所缘。彼此俱。许即为同喻。由此比知缘别
境识。别慧缘故。体应有异。谓青等识其体各
异。别慧缘故。犹如乐等。岂不乐等于转变时
合成色等其相无异。
尔时复为一慧所缘。所立同喻。便阙能立。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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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真过。我说别慧所缘为因證体有异。不言
唯为别慧所缘。斯有何失。然彼乐等其性各
异。必应许有别慧所缘。是故决定无有一慧。
其体是常知一切义。故无一识审知二义。皆
实有体。其理成立。为释颂文起斯傍诤。今应
且止辨正所论。
复次今应诘问有住论者。如是住体为待馀
住能住于法。为不尔耶。若尔何过。若待馀住
能住法者。应如所住不名能住。若不待馀能
住法者。所住亦尔。应不待馀为显此义。故次
颂曰。
「 时若有馀住
住则不成时」
论曰。自性不能助成自性。故无同类同时
相待。诸有为法必待异类相助而成。如慧与
心。地与水等。如是若执住别有住。此住则应
失于住体。待馀住故。如所住法。颂中时者。
是住别名。此正应言住有馀住。住不成住成
文故尔。由此生等亦无同类。故所立量无不
定失。又次颂曰。
「 时若馀住无
后灭应非有」
论曰。时者谓住。馀住若无。如所住法不能自
住。既不自住岂能住他。如是则应不名能
住。能住无故。诸有为法何能暂住经一刹那。
初住既为无。后灭如何有。初住后灭相待立
故。又若此住不待馀住。自能住者法亦应尔。
自力能住不待馀住。住既是无。灭亦非有。云
何汝执初住后灭。又住灭等互为助伴能起
作用。住相既空。亦无灭等。是则诸法应无后
灭。无后灭者何谓无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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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次诸有为法与无常相为一为异。若尔何
失。若言是异。应非无常。若言是一。应无有
住。为显此义。故复颂曰。
「 法与无常异
法则非无常」
论曰。色等诸法名无常者。无常相合说为无
常。色受想等其相各别。自性有异。故非无常。
若尔色等异无常故。应如空等。体非无常。若
言色等虽有差别。而用无常以为共相。如是
共相若离色等。色等异彼。还同前过。若言色
等与彼共相体不相离。是则色等无异性故。
应失自相。若言诸法各有二相。谓自及共不
相舍离。如是二种一通一别。相不同故。应非
一体。如无常相。非即色等。如是色等亦非无
常。相既有异。虽共和合而体不同。犹如色味。
若谓色等实非无常。无常合故假说无常。如
执杖人说名为杖。故无色等非无常过。若尔
修习无常观者。于其色等非无常法。自心增
益立为无常。此无常观应成颠倒。若尔不应
能断烦恼。是故无常应即色等。若即色等复
失自相。如是诸法自相共相。世俗道中相待
假立。不可定执为一为异。于胜义理都不可
论。已说无常与法异过。为显一过。复说颂
曰。
「 法与无常一
法应非有住」
论曰。无常与住。性相相违。云何一法具有二
种。如苦与乐。性相相违。尚不相应。况同一
体。若色等法与无常一。是则决定无暂住义。
如何依住立有实时。
复次有作是说。如上所言。诸法无常何有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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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此不应理。所以者何。诸法自性虽复同时。
然其作用前后差别。如四大种为共有因。体
必同时。用有先后。如是三相体虽俱有。而彼
作用时分不同。先生相用。次住后灭。住相用
时。虽有无常。而无胜用。住有用故。能住所依
住相用讫无常得。次复起胜用灭所依法。此
亦不然。生住灭相自性作用。皆互相违。如苦
乐等。必不并起。云何体俱用有先后。自性相
违而许并起。何不许彼作用同时。用既不俱。
体亦应尔四大种喻。理未必然。用不同时。体
亦应尔。又住无常体若俱有。不应作用先后
不同。若谓住强无常劣故。住先起用无常后
起。此亦不然。故次颂曰。
「 无常初既劣
住力定应强
此二复何缘
后见成颠倒」
论曰。体既同时。用有先后。故不可说二相
力齐。定应住胜无常是劣。若尔何缘后时复
见。无常力胜摧伏住力。灭坏所依及住相等。
后时住力应制无常。以力强故犹如初位。于
此中间无别方便可令住相力用损减。及令
无常力用增盛。若言住相作用已讫。故于此
时其力损减。彼无常相先未作用故于此时
其力增盛。此亦不然。理相违故。住与无常先
后体一。何缘力用衰盛不同。住相尔时体无
亏减。何缘力用炊有衰损。又住相用齐何当
止。若言住用唯一刹那。何缘此住极为知
定。若住相力唯有尔所。谓能住法经一刹
那。若尔无常今复何用。住力既尽所住诸法
自然不住。何用灭为。如是住相初后体同。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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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事业亦无有异。有时起用有时不起。此义
难了。智者应思。又于后时无常力胜能灭住
相。彼此同知。由是亦应信无常力前位已胜
能摧住相。若尔住相常应无用。何执如是无
用住为。是故智者应信无住。既无有住。时
依何立。又执无常初劣后胜。并执住相初胜
后劣。皆不应理。故复颂曰。
「 若遍诸法体
无常力初劣
应都无有住
或一切皆常」
论曰。若无常相初时力劣。不能灭法。法自然
住。何缘执此无用住耶。是则住相应本无有。
以无用故。犹如兔角。若言住相初时力胜能
伏无常。则一切时皆应得胜。体无异故。若尔
有为常应不灭便违经说诸行无常。
复次今应诘问贪住相人。诸有为法为无常
相决定俱生。为作用时无常始起。初且不
然。故次颂曰。
「 无常若恒有
住相应常无」
论曰。有为诸法无常所迁不能暂停。先已具
辨。此无常相损害有为。如极暴恶怨家债
主。常随迁逼不令暂住。是故若说一切有为
恒有无常。则常无住。后亦不然。故复颂曰。
「 或彼法先常
后乃非常住」
论曰。若刹那终无常始起。此无常相前位应
无。尔时彼法应成常住。无无常故。如虚空等。
非常住名。如无常体。别有少法。但由远离无
常相故。立常住名。由此色等失有为性。若言
后时必当灭故无斯过者。此亦不然。无为
法中曾未见故。如虚空等初离无常。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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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可灭坏义。有为诸法应亦如是。如何后时
必当坏灭。又初色等与后无异。应如后位无
常所随。
复次为摄上义。故复颂曰。
「 若法无常俱
而言有住者
无常相应妄
或住相应虚」
论曰。若有为法无常相俱而言有为有住相
者。如是二相性相相违。是则定应一虚一实。
所以者何。若言住相有胜力用住持有为令
暂不灭。住力既尽。诸有为法自然灭坏。若尔
灭相复何所为。或后住相应如前位。有胜力
用伏彼无常令其无力灭所依法。若尔何缘
执无常相。若言无常虽有力用能灭诸法。而
法初时势力微劣未为强敌。故无常相权时
放舍令暂得住。若尔住相复何所为。或前无
常应如后位。灭所依法令不暂停。若尔何缘
执有住相。
复次有作是言。前说无住有何体者。此说不
然。住体虽无然有不住。诸法自体不可拨无。
应作是言。诸行生灭展转相续。无间灭时有
刹那顷无住法体。所以者何。无常力用迁流
不住。立之为灭。法体无者。灭何所依。若说法
外有无常相为法灭因。亦同此难。我亦不拨
诸法皆无。但言汝等所执真实。时所依体皆
不可得。所以者何。执有住体与时为依。前已
广破执有生灭与时为依。亦不应理。所以者
何。本无今有假说名生。本有今无假说名灭。
如是生灭既非实有。云何依此执有实时。复
云何知生灭是假。本无今有名生。本有今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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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灭。生之与灭皆二合成。如舍如林。岂名真
实。又生与灭二分所成。半有半无。如何定有。
又本无分不名为生。体非有故。如龟毛等。其
今有分亦不名生。体非无故。如涅槃等。又本
有分不名为灭。体非无故。如虚空等。其今
无分。亦不名灭。体非有故。如兔角等。一一别
分既非生灭。二种和合岂是生灭。假名诸法。
是事可然。真实法中无如是义。又于生灭各
二分中。本无未来今无过去。去来二际已灭
未生。其体既无非实生灭。今有本有俱现在
摄。岂一刹那生灭并有。不可现在有二刹那。
初名为生。后名为灭。时既有别。世云何同。若
必尔者。世应杂乱。生时灭未有。应名未来。灭
时生已无。应名过去。又灭灭法令无入过去
灭。在现在说名有。生既生法令有入现在生。
应未来说名无。又本无时名为未来。于今有
时名为现在。于本有时名为现在。其今无时
名为过去。云何二世合成一时。而言此时决
定实有。如是推徵生灭非实。不应依此立有
实时。若有为法无实生灭。如何上言无常所
迁。暂生即灭何容有住。无常既无何能迁法。
我上所言。皆为破执。随他意语非自意。然彼
执无常复执有住。为破彼住且许无常。今住
既无。无常亦破。不应谓我定许无常。我如良
医应病与药。诸有所说皆随所宜。故所发言
不应定执。若色等法实有住者。容可审知。是
有为性既无有住。复非无为。是故不应执为
实有。既色等法非定实有。云何汝等依此立
时。世俗可然。非为胜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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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次有作是说。若离有为别立住体。能住于
法既言有过。即有为法。前前刹那能生后后。
名住何失。此亦不然。最后刹那诸有为法不
生后果。应无住相。既无住相。应名无为。若尔
已前诸有为法。与此同类应非有为。若有为
法后后刹那续前前故名住相者。此亦不然。
后念生时若与前念为住相者。生相应无。若
尔有为应无四相。若后生时。望前为住。当位
名生二相俱有。是即说生以为住相。名虽有
异用应无别。如是四相既无别用。何须立此
无用相为。最后刹那既无后念。续此而生。应
无住相。是故即法住相亦无。
复次有作是言。令有为法于将灭时能生后
果。是住相用由此用故。诸有为法虽不暂停
而有住相。此亦不然。最后刹那不生后果。应
无住相。过同前说。若谓尔时亦能生后。馀缘
阙故后果不生。既彼后果毕竟不生。云何知
前有能生用。若见前时同类有用。比知最后
亦有用者。此亦不然。现见异故。前时诸行有
后果生。最后诸行后果不续。得果既别。为因
岂同。若同为因。应俱有果若尔最后。刹那不
成。又汝不应前后诸行。以同类故更相比决。
谓皆为因。勿后无果。例前亦尔。或前有果例
后亦然。又前诸行亦非一向。于将灭时能生
后果。入灭定等最后念心。不能生后等流果
故。亦不应言望后。亦行为同类因。种类别
故。勿阿罗汉入无馀心缘生他识。或无识身
名同类因取等流果。若尔应无永灭度义。若
言后心缘生他识。或无识身。非因缘故。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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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者。此亦不然。入灭定等最后念心。望后色
行亦非因缘。云何生彼名住相力。若言色行
望彼后心以同性故。是等流果后心与彼为
同类因。是因缘故名住力者。入无馀心望他
身识及无识身。汝宗亦许有同性义。云何非
彼同类因耶。夫因缘者。自类熏习生果功能
非馀法也。是故汝立住相不成。非一切法生
同类故。又因缘者。世俗假立。如何依彼立实
住相。又汝五因取果与果皆许因缘。云何但
说一同类因取果一用为住相力。又未来世
无实有体。云何望彼为同类因。过去未来非
现在世及无为摄。同兔角等。非实有性。是故
因时果未有故。如望兔角非彼实因。果现前
时因已无故。如从龟毛非彼实果。因果尚非
真实有体。依立住相岂得实有。既无住相。时
何所依。是故定无实有时体。
复次云何定知诸法有体而依法体执有实
时。若由现见知法有体。此亦不然。见非实故。
所以者何。故次颂曰。
「 无所见见无
回心缘妄境
是故唯虚假
有忆念名生」
论曰。一切所见皆识所为。离识无有一法是
实。谓无始来数习诸见。随所习见。随所遇缘。
随自种子成熟差别。变似种种法相而生。犹
如梦中所见事等。皆虚妄现都无一实。一切
皆是心识所为。云何定知诸法有体。外境若
无内识应有。犹如梦等无境有心。云何复起
如是妄执。境既是无识。如何有识体。定有亦
不可知自体。不能知自体故。汝等不许识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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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故。设复许有诸识并生。亦无展转亲相缘
义。云何能知识体定有。若尔大乘应如梦哑。
拨一切法皆悉是虚。不能辨说一切世间出
世间法自性差别。或复不如诸梦哑者。彼能
分别种种境界。但阙语缘不能辨说。今此不
能分别诸法。亦不能说。是大苦哉。我等不能
随善如是大乘所立虚假法义。以一切法皆
可现见不可拨无现见法故。奇哉可悯。薄福
愚人不能信解大乘法义。若有能见可见所
见。能见既无谁见所见。以诸能见不能自审。
知自有体亦不审他。于审察时能见所见。皆
无所有不可审察。是故不应执现见法。决定
有体。以回心时诸所缘境皆虚假故。所以者
何。起忆念时实无见等种种境界。但随因缘
自心变似。见等种种境相而生。以所忆念非
真实故。唯有虚假忆念名生。如所曾更诸法
体相。回心追忆。故名为念。当忆念时曾所更
境皆无有故。能念亦无。而名念者。随顺串习
颠倒诸见。假名施设。由此念故。世间有情妄
起种种分别诤论。竞执诸法自性差别。没恶
见泥不能自出。若无所见亦无所闻。是则一
切都无所有。云何今时编石为筏。诸有行愿
复何所为。随顺世俗所见所闻。强假施设。不
应为难。胜义理中二俱不许。一切分别戏论
绝故。非诸如来有法可说。亦无有法少有所
得。故契经言。如来昔在燃灯佛所。无有少法
可说可取。若尔精进则为唐捐。应弃如来甘
露圣教。为欲方便除倒见执。施设二事。俱无
有过。既言一切所见能见皆无所有。云何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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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虽无真实所见能见。而诸愚夫颠倒谓有。
为欲除彼增上慢见。随顺世间施设无过。若
能随此圣教修行。随俗说为真佛弟子。世俗
愚夫随自心变颠倒境相而起见心。佛非其
境于彼无用。云何说为如来弟子。由佛愿行
为增上缘。起彼见心。故亦无失。谓佛世尊在
昔因位。为欲利乐一切有情。发起无边功用
愿行。由此證得无分别慧。因此慧力发起无
量利乐有情作用无尽。诸有情类用佛愿行。
所得妙慧为增上缘。自心变现能顺世间。最
胜生道及顺出世。决定胜道诸佛形相。及所
说法。缘自心相起增上慢。谓我见佛闻说法
音。信顺修行世出世行。是故说为如来弟子。
若尔应从颠倒愿行。生无分别无倒见慧。以
本愿行见有利乐一切有情而生起故。设许
如是有何相违。因果异类岂不相违。又一一
因应生一切。随因势用生异类果。彼此俱
许有何相违。如从有漏发生无漏。非根生根。
非识生识。不可见此能生异类。即令一一皆
生一切。同见同知。不应为难。彼此俱有非爱
过故。又世俗法力用难思。不可一一难令齐
等。现见世间末达那果。及馀能发风病等物。
若有如量如时服者。除风病等为无病因。羯
罗那等则不如是。是故异类虽得相生。而非
一因生一切果。又本愿行亦非颠倒。以能了
知诸法实义。于一切法无所执著。能为无上
妙果生因。虽复发心起诸胜行。求无上果利
乐有情。然似幻师起诸幻事。都无所执。故非
颠倒。复次如前应问。云何定知诸法有体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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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体执有实时。若彼答言由随法体起现
见心。后重审察能自了知。我昔曾更如是境
界。若无法体起现见心。后时不应如是审察。
是故定知诸法有体。复应问彼。重审察时为
有法体可现见不。彼言。不也。所以者何。生已
即灭。彼于今时无所见见。谓无所见而生于
见。又应问彼。重审察时前现见心为可回返
忆我昔见如是境耶。彼言。不也。所以者何。过
去诸法不可回返。故无回心。谓无有能回过
去心来至现在若尔今时由谁审察。能决定
知诸法有体。彼言由念。所以者何。要依现见
后方有念。非无法体可有现见。是故定知诸
法有体。此但有言而无实义。所以者何。一切
忆念但缘有名无实境起。由此忆念唯缘妄
境。是故唯有世俗虚假忆念名生。谓于非有
虚妄境界。如对目前分明记忆。故名忆念。实
无有体颠倒相现。故名非有。虚妄境界。是
故不应随虚妄见计度诸法谓实有体。
复次汝上所言。要依现见后方有念。非无法
体有现见者。此亦不然。前已略说。见非实
故。所见能见皆无所有。是故不可以其现见
證法有体。前虽略说。而未广辩。云何定知
诸法非有。诸所执有略有二种。一者无为。二
者有为。无为是常。先已广破。谓若有用能生
诸法。应如有为非无为体。若无有用不能生
法。应如兔角。其体是无。有为有二。谓过未
有。及现在有。过去未来如前已辩。谓曾当有
非现有体。若现有体应名现在。若言无用。故
非现在。既现有体。云何无用。若言其用必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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缘故。非恒有者。用可无常。体不藉缘应是常
住。若言此体能起于用。用非常故。体亦无常。
是则此体能起于用。用暂有故。体非恒有。又
若有为体恒是有而能起用。故非无为。虚空
等体亦许恒有。何不起用说名有为。无为恒
有而不起用。有为起用如何恒有。又过去体
定非现有。名已灭故。过去摄故。如过去用。未
来世体亦非现有。名未生故。未来摄故。如未
来用。若言去来体虽是有不名现有非现在
故。所立比量便立已成。此理不然。汝立三世
体非本无今有。亦非本有今无。一切时有。
如所执空故名现有。非现世摄名为现有。我
今遮破恒现前有。是故比量非立已成。若汝
不许去来二世其体现有。则应如用先后是
无。体非常有。是则一切有为之法。若体若用
皆待众缘。本无今有本有今无。便失汝宗。法
体常有。若言去来体是现有。世所摄故。犹如
现在。理亦不成。汝许去来用非现有。是世所
摄。则所立量有不定失。若言去来体是实有。
世所摄故。如现在者。理亦不然。若依胜义我
宗现在。亦非实有则无同喻。若依世俗用瓶
瓫等。是世所摄而非实有。则所立量有不定
过。若言去来体是实有。馀非实有。所不摄故。
如共所知实有法者。此亦不然。若依胜义无
同法喻。若依世俗便立已成。我宗亦许去来
曾当是实有故。又如共知世俗实法。馀非实
有。所不摄故。应非去来体现实有。如是等类
有多相违。又去来体非现实有。馀实有法。所
不摄故。如共所知非实有法。如是等类比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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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边。是故去来非现有体。但依现在假名建
立。谓现在心缘曾当法。似彼相现假说去来。
实非过未。由此去来共所许法。非离现在别
有实体。自宗所许世所摄故。犹如现在诸立
过去。未来有体如现在者。皆同数论外道所
计自性体常用有起谢。彼既有过。此亦应然。
是故自称佛弟子者。应舍此执。现在诸法虽
世俗有而非胜义。所以者何。若胜义有。应不
藉缘。既待缘生犹如幻事。如何可说是真实
有。又现在法有生有灭。犹如幻化。云何实有。
若现在法是实有者。应如所执虚空等性。无
生无灭。岂名现在。又现在法已生未灭。二分
合成。已生待未来。未灭待过去。相待立故。非
实有体。如粗细等。揽非实法和合而成。如树
林等。云何实有。又于现在一一法上有多种
性。如何实有。谓一一法皆有蕴性处性界性
有漏无漏世出世间色心等性有无量种。于
诸性中谁实谁假。不可说言。如是等性是义
差别同依一体。除此诸性更有何体。亦不可
言。一性是体馀性是义。同名为性无有差别。
云何一体。馀皆是义。亦不可言。如是等性是
名差别。其义是一。若尔不应生别行解。亦不
可言。差别行解但缘其名。苦无常等种种行
解。皆缘义故。是故一一有为法体皆用无量
性相合成。如舍林等非真实有。但依世俗说
有实体。若言诸性皆是共相。以可说故。如军
林等。是假非实。比量所得。自相是实现量所
得。既言是实。其相如何。现量所得云何可说。
若不可说。如何言实。若可言实。即应可说。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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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自相是不可说。若言自相假说为实。非是
真实。是则一切若假若实。皆依世俗假想施
设云何汝等定执诸法皆有实体。若一切法
皆非实有。如何现前分明可见。镜像水月健
达缚城。梦境幻事第二月等。分明可见。岂实
有耶。世间所见皆无有实。云何以见證法是
真。觉时所见一切非真。是识所缘如梦所
见。梦心所见决定非真。乱识所缘如第二月。
如是虽无真实法体。而能为境。生现见心。因
斯展转发生忆念。前后俱缘非真有境。是故
不可以生忆念證法是真。法既非真。时如何
实。若缘妄境生于倒见。境可是虚。见应是实。
境既是虚。见云何实。如在梦中。谓眼等识缘
色等境。觉时知彼二事俱无。妄境倒心亦复
如是。愚夫谓有。圣者知无。有倒心境二种皆
虚。无倒境心俱应是实。世俗可尔。胜义不
然。以胜义中心言绝故。若于胜义心言绝者。
云何数说。心境是虚。为破实执。故且言虚。实
执若除。虚亦不有。若实若虚。皆为遣执。依世
俗说。非就胜义。胜义谛言亦是假立。为翻世
俗非有定诠。现见心境可言是无。忆念境心
云何非有。现见尚无。忆念岂有。若一切法都
非实有。如何世间现造善恶。若无善恶。苦乐
亦无。是则拨无一切因果。若拨因果则为邪
见。岂不怖此邪见罪耶。奇哉世间愚痴难悟。
唯知怖罪不识罪因。一切善恶苦乐因果。并
世俗有。胜义中无。我依胜义言不可得。不拨
世俗何成邪见。于世俗中执胜义有。不称正
理。是为邪见。今于此中为破时执。略说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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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有真无。其义虚实研究是非。于后品中当
广分别。已略成立远离二边中道实义。诸有
聪慧乐胜义人当勤修学。谓常无常二边邪
执。如其次第。略破应知。
《大乘广百论释论》卷第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