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乘中观释论-宋-安慧菩萨观先分位品第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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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乘中观释论》卷第八

安慧菩萨造
译经三藏朝散大夫试鸿胪卿光梵
大师赐紫沙门臣惟净等奉 诏译

* 观先分位品第九

前品中说。如作者作业。彼能取所取二法。亦
互不相离施设有性。非胜义谛故。有异宗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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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颂言。

「 眼耳等诸根
 受等心所法
 彼所取若成
 有取者先住」


释曰有一宗人作如是说。彼说有因。故下颂
言。

「 若无彼先住
 何有眼耳等」


释曰。此中意乐先有物体。譬如织者。故下颂
言。

「 以是故当知
 先已有法住」


释曰若彼所取见等有法先住。乃有所取。如
造器用。

复次颂言。

「 眼耳等诸根
 受等心所法
 有法先住者
 以何可了知」


释曰。彼宗意者。应知有其他法能取。即有所
取可得。

论者言。彼眼等根别异。所取先无其体。此义
不成。此遣法差别。若或施设所取不有。即所
施设物性无体。如无经纬即氎等不成。此遣
法自相。

复次颂言。

「 若离眼等根
 有法先住者」


释曰见闻及受者。此等诸法若有先住。故下
颂言。

「 应离眼耳根
 有见等无疑」


释曰。今此非有。其眼根中无有见法可得和
合。非离眼根有见法故。如是所说。馀义亦然。
离眼等根而有何法。若取若舍若异眼根。何
有见闻。若无所取。或见或闻。云何可知。此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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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见所闻。此是能见能闻。亦非眼等先有能
见及受者可成。此复云何差别。见性不有
体故。何以故。若离眼等有法先住能成见闻
者。此即无住。若不离眼等有法先住。此乃见
即是闻。亦非道理。非见分位灭故。若或如是
能见眼根与所见相不相离者。是故离眼等
根亦无所取。何有能取。若见若闻。若离所取。
复何能取。或有颂言。

「 一切眼等根
 实无法先住」


释曰。云何一一根有法先住。故下颂言。

「 眼等根所取
 异相复异种」


释曰。此非眼等彼一一根先有法住。复次颂
言。

「 若眼等诸根
 无法先住者
 彼眼等诸根
 当云何先有」


释曰。若一一根决定有法而先住者。此乃先
复有先。若尔为即为离邪。今此如是。亦非眼
根之前先有彼馀耳等诸根。彼等未有成故。
此复云何。故下颂言。

「 若见即闻者
 闻者即受者
 一一有先住
 如是非道理」


释曰。非离见分位中有彼闻者受者而得和
合。亦非先有眼等诸根见性可得。眼等相违
故。

复次颂言。

「 若见闻各异
 受者亦复异
 见时若能闻
 即成多我体」


释曰。若眼等一一根。先各有异。即见闻各
异。受者亦异。若或见等次第所成。如是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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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即能闻者。此乃因见有闻。此复云何。以各
别相续成多我体。若言别有取者。此应观察。
彼宗引云。如佛所言。名色缘六处。而彼色者
四大所成。即有能取所取。是故实有取者分
位。由眼等根与六处和合次第。乃有受法生
起。

复次颂言。

「 眼耳等诸根
 受等心所法
 彼从诸大生
 彼大无先住」


释曰。彼能取性毕竟说者。云何离彼所取先
有大种所成。若尔即非所取。以能取非所取
成故。若所取如是决定有彼所取性者。如秤
低昂。即因果生灭离所取法。彼同时性如是
决定。能取差别即有多性可得。非无差别一
性同生。以离所取有所成故。若或大种所取
随生。即无法先住。若彼大种无先住者。云何
大种所成眼等诸根有其所取。亦非能取所
取中间决定有法可得。

复次颂言。

「 眼耳等诸根
 受等心所法
 若无先住者
 眼等亦应无」


释曰。若眼等诸根无法先住者。即无有法能
取所取。即何有眼等能取相待因性。

有人言。应知能取无性可得。此即是为发生
正见舍离邪见。如佛所言。若法有性皆如幻
化。此即正见。若法无性如幻化者。此即邪见。
此中颂言。

「 彼眼等先无
 今后亦复无
 以三时无故
 有性皆息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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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曰。诸有分别于胜义谛中悉不成故。若有
分别皆是世俗施设所得。胜义谛中即无分
别。遣有性故。世俗谛中有所得法。皆如幻
化。如前所言。有法先住者。即是邪见所说。此
无相违。

* 观薪火品第十

复次所作。如说薪火物体有性。非如作者作
业一向对待所成。若薪火二法决定有性无
性。如作者作业此即不成。

此中应问。若欲令其薪火二法物体有性者。
为一性邪。为复多性有所得邪。此义云何。是
故颂言。

「 若火即是薪
 作作者一性」


释曰。有所安立。此说毕竟。此言薪者。因薪能
作于火烧时此有薪之业用。薪火非一。是故
作者作业非一性故。如陶师与瓶。此遣法自
相。薪火若一性者。即能烧所烧薪火二法不
得和合。此遣法差别。故下颂言。

「 若薪异于火
 离薪应有火」


释曰。此中意者。若异法异性现事止息。即无
能烧所烧。若火烧时薪即不有即无所起。此
应思择。若无起时彼即无性。亦非无薪有火
可见。若异于薪亦不见有因待之法。是故无
异。如无经纬即氎等不成。

复次颂言。

「 异即应常然
 火不因薪故
 薪即复无功
 此业用相违」


释曰。虽有他法不相因待。不因彼薪火自烧
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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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次颂言。

「 火若常然者
 然火功相违
 此如先所说
 离薪别有火」


释曰。若无其薪火常然者。此即无因。若尔
离薪常然乃可安立。若火常然能发起者。彼
然火具等诸相施作而悉相违。如是即无作
业功用。有薪亦无因待起处。即所烧相业用
无体。若谓烧时离火有薪。火不灭时异薪无
体。若无有异。此岂无过。云何烧时中有其薪。
若无所烧之薪异火有者。当火烧时薪亦遍
有。火若遍有。如是当知。薪无异性。此应思
择。若言烧时不有薪者。是故薪火俱无异性。
若谓烧时有薪。此非道理。

复次颂言。

「 异火即不到」


释曰。与到相违故。如别物体。故下颂言。

「 不到即不烧」


释曰。譬如别薪。故下颂言。

「 不烧即不灭」


释曰。若薪尽即火灭。其或离薪即然火不成。
故下颂言。

「 不灭即常住」


释曰。若自体常然者。如积土块。云何离火而
有薪邪。以异不到故。若言薪在火中。此亦不
然。

复次颂言。

「 若异薪有火
 即薪能到火
 如此人至彼
 彼人至此人」


释曰。如是决定与到相违。若如是说喻即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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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此乃有所得相违之言。

复次颂言。

「 若异薪有火
 欲令薪到火
 彼二互相离
 薪火何能到」


释曰。如彼人此人勿以一性异性取其物体。
彼若有者。即互相因待若其无体。如石女儿。
若法因待而有。如是乃有能取所取。亦不可
说一性异性。物体有性此即成就。

复次颂言。

「 若因薪有火
 亦因火有薪」


释曰。能烧所烧二不可得。故下颂言。

「 二何法先成
 薪火相因有」


释曰。此毕竟说。彼二先后俱无体故。此意即。
是无相因待。若彼二法有异性先成。即有薪
火相因。若其无者。此非道理。

复次颂言。

「 若因薪有火
 火即成复成」


释曰。此中何因有彼薪火。相因道理。故下颂
言。

「 亦非不有薪
 而有火可得」


释曰。火不因薪。彼无体故。火亦如是。若先有
所成。复因薪而有。此即云何。二法互相因待
先后可得。若此所得同时发起。亦非互相因
待道理。此复云何。故下颂言。

「 若法有因待
 是法还成待」


释曰。若彼二相因者。即彼薪火二相还成待
法。此应思察故下颂言。

「 二法无所成
 已成云何待」


此义云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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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次颂言。

「 若未成有待
 未成当何待」


释曰。未成即无体。因待亦无体。故下颂言。

「 若因待有成
 自待非道理」


释曰。若自体有成复。何所成彼。薪火相因是。
义不成。

复次颂言。

「 二因成无体
 无不因薪火」


释曰。若不因薪。火应常然。故下颂言。

「 因薪火亦无」


释曰。先后相因而不成故。故下颂言。

「 因火亦无薪」


释曰。亦非烧时有薪。彼无体故。

复次毗世师言。有不见相极微之火。有业及
业用。二法差别。是中先有一分和合。如是乃
有薪一分来发起火相。故颂遣言。

「 火不馀处来」


论者言。今此何因业用和合。以差别因性所
生故。若有分位业用生起。即彼分位。彼彼方
处各各差别。汝先说言一分和合。此非道理。
以业无依故。亦非起时。若合若离差别因性
业用分位有所生起。亦非离所起时别有对
待因性可得。生时如是果体作用。此中亦非
先无差别。亦非法差别因。中间一分无体。
亦非中间一分而得和合。于差别中若有一
分和合。即俱时分位所作相违。亦无坏其业
用。所生道理或有害故。若计灭有所得。即彼
物体还复堕于差别法中。是故当知。火不从
彼馀处而来。亦无如是自差别所作一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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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和合。云何于彼差别不差别中。计著多性。
又一分中亦有所著。又于无分位中著火有
性。如是薪火二法。此应思择。如前已说。次下
颂言。

「 薪中亦无火」


释曰。离火亦无差别因性。彼火因果无异性
火故。此应思择。又复能取发起所得。彼即不
有。是故无别异性薪从馀处而来至火。亦非
无火。故下颂言。

「 馀法亦复然
 如去来品说」


释曰。若或无薪。云何得有能烧所烧。若有所
烧时。非无能烧。亦无能烧中有能烧发起。若
有能烧时。非无所烧。是故无能烧所烧亦非
相离。
《大乘中观释论》卷第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