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乘中观释论-宋-安慧菩萨观去来品第二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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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乘中观释论》卷第二

安慧菩萨造
译经三藏朝散大夫试鸿胪卿光梵
大师赐紫沙门臣惟净等奉 诏译
观缘品第一之馀

复次此中或有异意。谓以刹那如是缘性
可成于果。虽非相续此无过失。是故颂言。

「 非有亦非无
 缘义和合尔」


释曰。所言无者。如兔角等。缘亦何无。此中意
者。如前说性。此不可说不可伺察。谓以彼因
于分位中不能取故。所言有者。诸缘于何性
而有所说。是中无有少法而可施作。若有彼
因及作用事。如上所说。此即为有如是果缘。
其义显明。如瓶灯等。此应思择。此中决定。若
有所离。即无所有亦非无有缘不和合故。如
所说果或果分位彼三种功用能所性极成。
彼若缘异即无功用。所施作故。此说显明。彼
有所生此无所离。此说义成。此中无有少法
不生及非有性如量增广体不生故。以无生
法而可增故。若诸缘有体性。即不和合生。此
中无功用体性止遣。其有如是有性者。有人
谓于彼无功用不和合体性中亦有所成。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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痴等体性。或量中减少。或生中减少。非坏因
而有。非常因而有。如瓶决定离别异性。或
彼境界智生。其理应思。若对治法起。即能遣
除冥暗。若彼二种决定为有者。于境界智中
即不成就。以世俗谛中。譬如灯等及瓶生因
有所成故。是故应知。亦无所离。或有人言非
有非非有。生时缘成故。谓以生时有作用性
所发起故。此中虽有亦复不成决定生性。彼
有即是增上所作。是故颂言。

「 诸法无自性
 非有亦非无」


释曰。谓以生时种类所作或有或无。后亦如
是。不离有性无性或有所得。如是有诸缘论
中说是相。非不有故。如兔角等。亦有说相。此
有说相即世俗谛。非胜义谛。能成彼果说名
因缘。然彼亦无诸法不有亦非不有。若其不
有即无法可成。若尔云何有此能成之因而
得和合。有若不成与成相违。无即决定。不成
无。彼有性生故。譬如兔角亦有亦无决定不
成。于一法中相违自性。本不生故。二俱有过。
以如是因成如是果。岂得和合。若或于彼心
心所法而有取著。此即说为所缘缘法。如是
决定彼不和合。若胜义谛中如是眼识等有
法可说。彼法生时无言说性。是故此中非所
缘法而得和合。若有所说彼即相违。无亦相
违。若有所缘。应知皆是世俗谛故。非胜义谛。
胜义谛者。此中止遣。若有法转时。即诸相随
转。是即所缘。此说是为所缘缘法。是故颂
言。

「 于此无缘法
 云何有缘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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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曰。若无缘之法生时。云何复有所缘法生。
彼体无成故。又若等无间灭法。彼即容受
所作为等无间缘。此中决定如是分别。是故
颂言。

「 若法未生时
 即不应有灭
 灭法何能缘
 故无次第缘」


释曰。若法未生如石女儿死若法已生诸法
皆灭。是故无彼次第缘法而得和合。以生灭
性不和合故。即灭即生。而彼灭缘当云何有。
是故缘灭无说性可转如是则应生时为缘。
若生时为缘者。生时已生又何用缘。生者起
义。此不有故彼何有缘。若有所成。即是增上
缘法。此若决定起伺察时。即无所有。故此诸
法皆无自性。若起言说及伺察时。实无自性
可得成就。是故颂言。

「 诸法无自性
 非有亦非无
 此有彼法起
 如是无所有」


释曰。彼如是性非有性故。乃有是缘。论中所
说缘者说有彼果故。如佛所说诸缘法者。谓
有士夫所作果增上果胜报果平等果。非无
体性故。如兔角等。或说有果。若如实所说。非
胜义谛。何所以邪。果若有若无。缘中皆止
遣。若如实观察不即缘有果。不离缘有果。是
故颂言。

「 若谓缘无果
 果从缘中出
 是果何不从
 非缘中而出」


释曰。非缘中出者。如砂出油。若或止遣缘生。
定知有过。复次颂言。

「 若果从缘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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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曰。有异意乐。若言有果从缘可生。亦何不
从非缘所成。以相似无性故。若正缘有成。非
缘亦应成。若止其不生。又定知有过。复次颂
言。

「 是缘无自性」


释曰。意谓若无自性。彼云何能所作差别。此
中谓显果非自成故。复次颂言。

「 从无自性生
 何得从缘生」


释曰。此中意者。如尊者提婆所说颂言。

「 如衣因所成
 能成因别异
 成法若自无
 别异因何有」


今此品中皆为止遣如是义故。或有人言。

「 果不从缘生
 不从非缘生
 以果无有故
 缘非缘亦无」


释曰。彼生不能无性故。此中有言果由缘成。
缘法者是果之种类。果无自成无自种类。彼
果决定从他性生而有所得。然为止其定生
性故。无有缘成。亦无非缘成。无缘种类。无非
缘种类。无非缘种类果可有果生无性。谓因
等及缘有果圆成。彼缘所成此果无性。果无
性故。缘与非缘复云何有。此中意者。若说
生若说缘若说果。应知唯是世俗分别。如是
皆非胜义谛境。今此品中皆为證成如。是义
故。

* 观去来品第二之一

前品已止生义。今当次第。胜义谛中诸有物
体。如是总聚差别之义。而悉止遣。馀有所观
次应发起。如前品馀所分别说。诸有物体皆
悉无性。谓先止遣彼生义已。馀诸句义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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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遣。诸有所作虽复如是多种止已。然善巧
智中有所生义还复发起。此无过失。有人言
去。此中去者。去法胜义谛有彼果。此法有
实性故。能作所作作法非不和合。今为止遣
彼有能作所作及作法故。有此品起。此中应
问。为已去名去。为未去名去。故颂答言。

「 已去无有去」


释曰。已去名谢灭。若有去法可去。即彼去法
为不极成。即不和合。自语相违。复次颂言。

「 未去亦无去」


释曰。未去未生。若有去法可去。即如前所说。
自语相违。不和合对治。复有人言。此言去者。
总摄作用。诸差别等如所意乐。去时有去。为
对彼异意故。颂遣言。

「 离已去未去
 去时亦无去」


释曰。而彼去时。或有所去。即不离已去未去
二种法中。何以故。于一法中互相违性彼不
生故。此中若说诸法无性。是义成就。若以是
法于非法中有所成者。即去时去又何不成。
是故亦无去时可去。复有人言。现见世间举
足下足有行动相。此往彼方不离所观。有可
去相。彼复谓言。世所作事。先由作者后有所
作。作事方成。去相亦尔。复次颂言。

「 动处则有去
 此中有去时」


释曰。若复别异。此云何有。复次颂言。

「 非已去未去」


释曰。彼异意者。谓以去时有行动相。乃说去
时以成去义。复次颂言。

「 是故去时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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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曰。异意谓离已去未去去时有去。复次颂
言。

「 云何于去时
 而当有去法
 以离于去法
 去时不可得」


释曰。于一去法中若有去时可和合者。即应
二种去法有性。而此去法不可得故。如是决
定法止遣相离者。此有过失。若此去法有去
可和合者。即非去时。如是决定。若言去时去
法彼和合者。云何去时而有去邪。何所以邪。
复次颂言。

「 若去时有去
 则有二种去
 一谓有去时
 二谓去时去」


释曰。若言去时得有去者。此义不然。离已去
未去无去时和合可去。是故若见有是法。还
成过失。如所说过失者。谓去时有去。若此二
种决定有去理可成者。即彼去法应于去时
去可得邪。若尔即有二法可得。一谓去法去。
二谓去时去。若尔此说还成去法可去。若有
二去法者。此无道理。何以故。若去法去时有
所成者。彼何决定。或有所得。此复云何。若或
无所有。彼决定说。云何有此去时可去。诸法
亦然。皆如是止若法决定。应有如是去时可
去。非已去未去无如是见。是故此中无二去
法。若有即成别异过失。复次颂言。

「 若有二去法
 即有二去者」


释曰。此何所以。如颂言。

「 以离于去者
 去法不可得」


释曰。若如此说已。馀皆亦然。无二去者可见。
亦非所乐。此复云何。此中如是无去者去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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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法可去。若有去时可去者。非彼亦无去法
可得。是故于其一去。者中无二去法。若有即
成过失。或有人言。于一去法中去者相离。即
无所得。若有所作即有去者。此中若有所依。
即去时去法或有可说。是故无二去法和合。
如是若于如前所说过失遣除。即无有少法
可作。若有别异还成过失。复次颂言。

「 若离于去者
 去法不可得」


释曰。去法若离。即俱时所起彼去作用即当
破散。是中何有去者可得。若无去者。彼去者
性所作无性。此中去者若不相离。而彼去法
亦云何有。今此去者去法如实伺察。云何可
说有去相邪。此去者中云何实有去者去法
而可施作。又或去者若有别异。此复云何。复
次颂言。

「 去者即不去」


释曰。何所以邪。谓法自相止遣。复次颂言。

「 不去者不去」


释曰。谓如前所有。相违法故。复次颂言。

「 离去不去者
 无第三去者」


释曰。以彼如是第三无性。是故此中无有去
义。前言去者不去。如其所说。止法自相。为證
成此义。复次颂言。

「 若言去者去
 云何有此义」


释曰。无有是义。此复云何。复次颂言。

「 若离于去法
 去者不可得」


释曰。以离去法。去者不和合。若有如是去法
与彼去者。此中和合亦无别异去法可有。若
或决定去有所作。即彼去法有去和合。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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颂言。

「 去法若欲去
 非无去者去」


释曰。若言如是异法有著。即离去法。去者
可见。去法不离去者体故。彼皆无性。若复止
遣法自相者。还成过失。若定有彼去法可成。
如是即有二去法可立。乃成。去者。有去何等
为二。一者有动。二即去者有异法可去。如是
去法即成差别此中无有去法可取道理。若
尔即有别异去者别异去法。若无去者去法
可立。此无过失。有人谓去有发起可说有去。
此中若或去者已去有发起邪。或别异邪。如
是分位有所著故。所以颂言。

「 已去中无发」


释曰。已去者。去彼去作用而已谢故。此中何
有去法发起。复次颂言。

「 未去中无发」


释曰。未去者。彼去作用未有生故。若离已去。
未去性亦无发起。复次颂言。

「 离已去未去
 去时中无发」


释曰。是故今时云何有。去而得发起。所以去
法发起无性去者无性其义亦然。由是当知
胜义谛中去者去法分别悉无。或有人言。此
中应有如是去法。已去未去去时分位因性可
成。彼说不然。若或先有去法发起。即有去时。
后亦复有去者发起。此中无去法故。即无去
作用。去时作用已谢灭故。如前所说。去法发
起即无分位。亦无去时可有。若彼去时有所
发者。又离去法去时不有。云何当有已去未
去。彼皆无性。如是无去故。云何如前去法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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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发起。以彼去法发起无故。去中皆止诸有
体性。去无性故。即不和合。此中决定说者。若
无去故何有去法。以无去无去法故。亦无彼
去作用发起。去云何有。复次颂言。

「 去未去去时
 云何有分别」


释曰。若不见有如是去法所发起故。馀一切
处其义亦然。已去未去去时分位。因性所成。
一切皆无去法可得。以彼如是发无性故。若
有如是去法。于胜义谛中如理思择。分位对
治悉无所有。云何当有已去未去去时分位。
《大乘中观释论》卷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