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舍论颂疏论本-唐-圆晖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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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舍论颂疏论本第二


从此第三。诸门分别。总有二十二门。分别
十八界。此有三门。论云。于前所说十八界
中。几有见。无见。几有对。无对。几善。几不善。
几无记。颂曰。

「 一有见谓色
 十有色有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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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除色声八
 无记馀三种」


释曰。一有见谓色者。十八界中。一界有见。所
谓色界。由显形色在此在彼差别不同。遂
能示现此彼言说。言说名见。有彼言说
故。故名有见。亦解见谓眼根。观照色故。色
有眼见名为有见 十有色有对者。五根
五境。称之为十。体是色故。名为有色 此
十色界。极微所成。更相障碍。故名有对。论
云。如手碍手。如石碍石。或二相碍(手石名二)
知有对。总有三种。一障碍有对。二境界有
对。三所缘有对。对是碍义。碍有二种。一障
碍碍。二拘碍碍。障碍碍者。谓障碍有对。十色
为体。障碍即有对。持业释也。拘碍碍者。谓
境界所缘。二种有对。境界有对。体者论云。谓
十二界(六根六识)。法界一分(于法界中。唯取心所故。云一分)。诸
有境法。于色等境(前十二界。及法界一分。能取境故。名诸有境法。于色
等境者即所取境也)。此十二界。为境所拘。名为有对。
境界之有对。依主释也。所缘有对体者。谓
七心界全(六识及意界也)。法界一分(心所是也)。言所缘
者。色等六境也。言有对者。七心界。法界。一
分也。此七心界法界。名所缘有对者。为所
缘境。之所拘碍。名为有对。所缘之有对。依
主释也 论引施设足论證。境界有对。作
四句分别。故施设足论。作如是说。此中于
水。有碍非陆。如鱼等眼。于陆有碍非水。
从多分说。如人等眼。有于俱碍。如毕舍
遮(唐云食血肉鬼)室兽摩罗。及捕鱼人。虾蟆等眼(此毕
舍遮等。于水陆。俱能见色。故通俱碍耳)。有俱非碍。谓除前相
 论云境界所缘。复有何别(问也)若于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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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有功能。即说彼为此法境界。心心所法。
执彼而起。彼于心等。名为所缘。解云(答也)。彼
法者。色等六境也。此有功能者。此六根六识。
于彼色等。有见闻等功能也。准此论文。功
能所托。名为境界。如眼能见色。识能了
色。唤色为境界。以眼识于色有功能故
也。心心所法。其性劣弱。执境方生。犹如羸
人非杖不起。故色等境。识所攀附。名为所
缘也(已上注也)。准此论文。境界所缘。二义全别
 且如一色被眼所见。名为境界。眼为有功
能于色故也 即此一色。能引识起。名为
所缘。为与识为力故也。由此道理。碍取
境义边。名境界有对。故境界有对。通六根
六识。以根及识。能取境故 碍缘境义边。
名所缘有对。故所缘有对 唯心心所。以心
心所杖境起故。亦光法师云。碍体义边。名
所缘有对。碍用义边。名境界有对。更有多
释。烦而不叙。亦论云。云何眼等。于自境界
及自所缘。转时说名有碍(问碍义也。云何眼根。眼识等。于自境界。
转时说名有碍。问境界有对也。云何眼识等。于自所缘。转时说名有碍。问所缘有对也。言自简他。如眼见
色。耳闻声也)。越彼依馀。此不转故(解云答也。越彼色等。于馀
声等此眼等。不转故。名为碍也)。或复碍者。是和合义。谓眼等
法。于自境界及自所缘。和合转故(解云。是约和合义。以
释碍也)。问若法境界有对。亦障碍有对耶。答应
作四句。谓七心界。法界一分。诸相应法
(四十六心所。名诸相应法)。是第一句。能取境故。名境界有
对。非极微成。非障碍有对。色等五境。是第
二句。极微成故。名障碍有对。不能取境。
非境界有对眼等五根是第三句。极微成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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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障碍有对。能取境故。亦名境界有对。法
界一分。非相应法。是第四句(于法界中。除心所外。馀得非得
等 名非相应法也)。非极微成。故非障碍有对。不能取
境。故非境界有对。问若法境界有对。亦所
缘有对耶。答应顺后句。谓所缘有对。必是
境界有对。以心心所。缘境起时必取境故。
自有境界有对。而非所缘有对。谓眼等五根
 以眼等根。能取境故。名境界有对。不缘
境故。非所缘有对 依经部宗中。大德鸠
摩罗多。作如是说。鸠摩罗多。此云豪童也
 是处心欲生他。碍令不起。应知是有对。
无对此相违 此颂意者。如有色处。其心欲
生。被他声碍。心遂不起。心不起时。名为
有对。心正生时。即名无对。不同有宗于心
生位说名有对。论主意朋鸠摩罗多释故。
论云此是所许 此除色声八无记馀三种
者。三性分别门。此十色中。除色声二。所馀
八种。是无记性无记二字。义属上句。馀谓色
声。是通三性。言三性者。一善。二不善。三无
记。若法可赞置白品中。名为善性。若法可
毁置黑品中。名为不善性。非可赞毁。名为
无记。亦解不能记异熟果。故名无记。眼等
八种。不可记为善不善性。是无记摄 若
色声二。从善心力。等起身语表摄。是名为
善性。若从不善心力。等起身语表摄。名为
不善。从无记心。等起身语表摄。名为无记。
及不从心等起。总名无记 言色声二
者。身表是色。语表是声。言等起者。心王心
所。等能引起。由色声二非自性善恶。约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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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心。判成善恶。心若是善。所发身语。亦名
为善。心若不善。所发身语。亦名不善。所以
身语。名等起善。

从此第四三界分别门。论云已说善等。十八
界中。几欲界系。几色界系。几无色界系。颂曰。

「 欲界系十八
 色界系十四
 除香味二识
 无色系后三」


释曰。欲界所系。具足十八。色界所系。唯十
四种。除香味境及鼻舌识。除香味者。段食
性故。色界无段食。故无香味 除鼻舌
识。无所缘故。鼻识缘香。舌识缘味既无
香味故。无鼻舌识 无色所系。唯后三种。
所谓意界。意识界。法界 眼等五根。色等五
境。此十是色。无色离色。故无此十。无此十
故。五识亦无。故论云。依缘无故。五识亦无
(五根为依。五境为缘)故唯后三无色界系。

从此第五。有漏无漏分别门。论云。已说界
系。十八界中。几有漏。几无漏。颂曰。

「 意法意识通
 所馀唯有漏」


释曰。意法意识通者。通有漏无漏二也。谓
意及意识。道谛摄者。名为无漏。馀名有漏。
法界若是道谛。无为名为无漏馀名无漏
(法界有无漏心所法名道谛也)。馀十五界。唯是有漏。道谛无
为。所不摄故。

从此第六。有寻有伺门。于中有二。一正分
别。二释妨难。且正分别者。论云。十八界中。
几有寻有伺。几无寻唯伺。几无寻无伺。颂
曰。

「 五识唯寻伺
 后三三馀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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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曰眼等五识。有寻有伺。由与寻伺恒共相
应。谓眼等五识。有二种因。故与寻伺恒相
应也。一行相粗。二外门转 由此二因。故眼
等识。与寻伺俱。其义决定。故说唯言。后三
三馀无者。后三谓意法意识。根境识中。各
居后故。重言三者。明此三界。皆通三品。三
品名三。言三品者。一有寻有伺品。二无寻
唯伺品。三无寻无伺品。故论云。此后三界。皆
通三品。意界意识界。及相应法界。除寻与
伺(法界中。有四十六心所法。名相应法界。于四十六心所中。除却寻伺。取馀四十四心所。谓寻伺
二种。不通三品。故除之也。今此文中意。明通三品也)。若在欲界初静虑
中。有寻有伺。若在静虑中间。无寻唯伺。第
二静虑。已上诸地。乃至有顶。无寻无伺
(明意界意识界。及四十四相应法界。在诸地中。通三品也)。又论云。法界所摄。
非相应法。静虑中间。伺亦如是(法界中。有十四不相应。及
三无为兼无表色。名非相应法。此非相应法及静虑中间伺。同前第三无寻无伺品。故言亦如是。谓非相应
法。不与寻伺相应故。名无寻无伺。其中间禅伺。地法中无寻故。不与寻相应。故名无寻也。伺无第二伺
共相应。故名无伺也)。又论云。寻一切时。无寻唯伺。无
第二寻故。但伺相应故(寻同前第二品。名无寻唯伺。寻无两寻同一时
起。故无第二寻也。由寻无第二寻故。寻不与寻相应。故寻名无寻。寻得与伺相应。寻名唯伺。请细
读看之也)。又论云。伺在欲界初静虑中。三品不
收。应名何等(此问意。伺非三品收者。伺不与伺相应故。不可言有寻有伺品。
伺得与寻相应。故不可言第二无寻唯伺品。及第三无寻无伺品。既非三品。应名何等)此应名
曰无伺唯寻。无第二伺故。但与寻相应故
(此文答前问也。伺无第二伺共相应故。名为无伺。与寻相应故。名唯寻也)。由此故。言有
寻有伺地有四品法(由此者。由有第四无伺唯寻品也。有寻有伺地者。
欲界初禅是也)。一有寻有伺。谓除寻伺。馀相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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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馀相应法者。馀四十四心所法也)。二无寻唯伺。谓即是寻。三无
寻无伺。谓即一切非相应法(非相应法者。法界中。有十四不相应。
三无为法。及无表色也)。四无伺唯寻。谓即是伺。言馀无
者。馀十色界。无寻无伺。常与寻伺。不相应
故。

从此第二。释妨难。论问起云。若五识身。有
寻有伺。如何得说无分别耶。颂曰。

「 说五无分别
 由计度随念
 以意地散慧
 意诸念为体」


释曰。上两句释难。下两句出体。传说分别。
略有三种。一自性分别。二计度分别。三随念
分别。由五识身虽有自性而无馀二。论云。
如一足马名为无足。是故经中。说无分别
 自性分别者。体唯是寻。后心所中。自当辨
释 以意地散慧者。出计度分别体。散谓非
定。简定中慧。意识相应。简五识心。故。第六
识相应散慧。名为计度分别 意诸念为体
者。出随念分别体。若定若散。意识相应诸
念。名为随念分别(念通定散。故名为诸)

此下第七。有所缘无所缘门。第八有执受无
执受门。论问起云。十八界中几有所缘。几无
所缘。几有执受。几无执受。颂曰。

「 七心法界半
 有所缘馀无
 前八界及声
 无执受馀二」


释曰。初两句者。答第七问。下两句者。答第
八问。七心者。六识意界也。法界半者。于法
界中。有四品法。今唯心所法。取非全故。名
为半也。此七心界。及法界半。为有所缘。缘
谓攀缘。心心所法名为能缘。境名所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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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所缘。名有所缘 馀无者。馀谓十色界。
及法界所摄非相应法。不能缘境。名无所
缘。前八界及声无执受者。前谓取前七心界。
及法界全。此八及声。总成九界。名无执受。
馀二者。馀谓所馀。谓眼等五根。色香味触。此
之九界。各通二义。一有执受。二无执受。有
眼等五根住现在世。名有执受。过去未来
名无执受。色香味触住现在世。与五根不
相离者。名有执受。若在现在。不与根合。
及在身外。并过去未来法。名无执受(解云。色香
味触。总有三类。名。无执受。一不与根合。谓发毛等。二在身外。谓非情中地水等。三过去未来者也)。

论云。有执受者。心心所法。共所执持。摄为
依处。名有执受。损益展转。更相随故(由眼等五
根。彼心心所摄。为所依处。若扶根四境摄。为依处故。眼等九界。有心心所执受故。有彼执受。名有执受。
由执受故。眼等与心损益相随。心有喜乐身亦益也。心若苦恼身亦损也)。

从此第九大种所造门。第十积集非积集
门。论问起云。十八界中。几大种性。几所造
性。几可积集性。几非可积集性。颂曰。

「 触界中有二
 馀九色所造
 法一分亦然
 十色可积集」


释曰。上三句答第九问。下一句答第十问。
触界中有二者。触谓身所觉。触通二种。一谓
大种。地水火风。二所造。滑涩等七 馀九色
所造者。馀谓所馀眼等五根。色等四境。唯除
触也。此九色界。唯所造性。法一分亦然者。
法界一分。无表业色。同前九界。亦唯所造。
故言亦然。法界中有四分法。一相应法。二
不相应法。三无表色。四无为法。今唯取无
表。故言一分也 十色可积集者。五根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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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名为十色。极微所成。名可积集。义准馀
八。非可积集。非极微故。

从此已下。第十一能斫所斫门。第十二能烧
所烧门。第十三能称所称门。论问起云。十八
界中几能斫。几所斫。几能烧。几所烧。几能
称。几所称。颂曰。

「 谓唯外四界
 能斫及所斫
 亦所烧能称
 能烧所称诤」


释曰。上两句者。色香味触。名外四界。此即
名为能斫所斫。四尘成斧。名为能斫。四尘
成薪等。名为所斫也。问何法名斫。答薪等
色聚。相逼续生。斧等分隔。令各续起。此法
名斫 亦所烧能称者。如外四尘名能斫所
斫。所烧能称其体亦然也。能烧所称诤者。诤
谓诤论。能烧所称两解不同。名为诤论。谓
或有说。能烧所称体亦如前。唯外四界 或
复有说。唯有火界。可名能烧。所称唯重。重
者所造触中重触也。

从此第十四。五类分别门。论问起云。十八界
中几异熟生。几所长养。几等流性。几有实事。
几一刹那。颂曰。

「 内五有熟养
 声无异熟生
 八无碍等流
 亦异熟生性
 馀三实唯法
 刹那唯后三」


释曰。内五有熟养者。眼等五根。唯通二类。
有异熟生及所长养。业所感得。名异熟生
 于现在世。因饮食等。长小令大。养瘦
令肥。名所长养 眼等五根。体非无为。不
名有实。又非苦忍初心。不名一刹那。问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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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五根。同类因生。有等流性。何故不言通
等流耶。答五类明义。体各不同。互不相摄。
若眼等五根。异熟生摄。不尽者方立长养
摄。若此二类摄不尽者。方立等流。今此二
类摄根总尽。其眼等五根。离二类外更无
别有眼等根性故。不立等流。虽眼等内亦
有等流。离异熟性及所长养。无别性故。所
以不说 异熟生义。论有四解 一云异熟因
所生。名异熟生。如牛所驾车名言牛车。略
去中言故作如是说。此解异熟。或属因或
属果。若属因者。异熟即因。名异熟因。持业
释也。若属果者。异熟之因。名异熟因。依主
释也。若言异熟生。唯依主释。谓异熟因所生
名异熟生。略去因所二字。但言异熟生。如
言牛车略去所驾二字也 第二解云。或
所造业。至得果时。变而能熟。故名异熟。果
从彼生。名异熟生。谓所造业。未至得果。起
取果用。至得果时。起与果用。此与果用。与
前取果用异故。名之为变。变即是异。是能
熟故。名异熟。异即是熟。故名异熟。持业释
也。果从彼生。名异熟生。异熟之生。依主
释也。此解意。异熟在因。生属果也 第三
解云。彼所得果。与因别类。而是所熟故名
异熟。此解意。果是无记。因是善恶。故言与
因别类。名之为异。复是所熟。异熟即生。持
业释也 第四解云。或于因上。假立果名
(此解意。果名异熟。同第二解。因非异熟。而今因名异熟者。此于因上立果名故。因名异熟。有异熟故。
是有财释也。果从异熟因生名异熟生。异熟之生依主释也)所长养者。且能长
养。有其四种。一则饮食。二者资助如涂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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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三睡眠。四等持。此四胜缘。资益五根。长
小令大。养瘦令肥。名所长养。能长养通
三性。所长养唯无记。今五类门。取所长养
也 声无异熟生者。声有二类。一则等流。二
所长养。无异熟生者。夫异熟色。任运而起。
声随欲转。有间断故。无异熟生 八无碍
等流亦异熟生性者。七心法界。无积集故。
名八无碍。此有等流异熟生性。若从同类
遍行因生。名等流性。从异熟因所引生
者。名异熟生。非积集。故无所长养 馀三
者。馀谓馀四色香味触 此四是前眼等五
根。及八无碍外。名之为馀。此之馀四。通三
类也。有异熟因。有所长养。有等流性 实
唯法者。无为名实。非四相迁。体坚实故。此
法界摄。故唯法界。独名有实。刹那唯后三
者。意法意识名为后三。唯此三界。有一刹
那。谓见道初心。苦法忍品。唯有此一刹那
心。究竟不从同类因生。非等流故。名一
刹那。馀有为法。无非等流。苦忍相应心。名
意界意识界也。望后名意。望前名意识
也。受等俱起法。名为法界。

从此下第十五。得成就门。依萨婆多宗。若
得至生相名得。若得至现在名成就。成就
时不名得。得时不名成就 言生相者。
在未来世也。论云。如是已说异熟生等。今
应思择。若有眼界。先不成就。今得成就。亦
眼识耶。若眼识界。先不成就。今得成就。亦
眼界耶。如是等问。今应略答。颂曰。

「 眼与眼识界
 独俱得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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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曰。眼与眼识。四句分别。独俱得非等者。
独是两单句也。俱得者。是俱句也。非者俱
非句也。等者。明成就不成就四句也。且独
中第一单句。谓得眼不得识 谓生欲界
渐得眼根 渐得眼言。意显胎卵湿生。若
是化生。根顿得故。夫论眼根。是异熟无记。
唯法俱得。故约渐得。但名得眼 眼识通
三性。有前后俱得 先中有位。已起眼识
 今此渐得眼根。是受生已后 识前成就
故。故不名得 及无色没生二三四静虑
(生二三四静虑。中有初起唯有眼根而无眼识眼。识未起故。故不名得也) 第二单
句。得识不得眼 谓已生二三四静虑地。
眼识现起(现之言正。起之言生识。在生相名为现起。此所起识。在生相位。正在未来。
尔时名得。其眼根在现在。名成就不名得也) 第三俱句者。根识俱得。
谓无色没。生欲界及梵世时 欲界梵世。中
有初心。根识俱有尔时名得。第四俱非句
者。谓除前相。颂言等者。等取成就四句。
第一句者。成就眼根。不成就眼识。谓生二
三四静虑地。眼识不起。第二句者。成就眼
识。不成就眼根。谓生欲界。未得眼根。及
得已失。谓生欲界。必成就识。地法成故。未
得根者。谓初受胎时也。及得已失者。谓
是生后盲人也。既无眼根。故不成就。第三
句者。谓生欲界。得眼不失。及生梵世。若
生二三四静虑。正见色时。根识俱成就也。
第四句者。谓除前相。

从此第十六。内外门。论云。十八界中。几内。
几外。颂曰。

「 内十二眼等
 色等六为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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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曰。内有十二。六根六识。此十二界。心所
依故。所依亲近。说名为内。色等六境。为心
所缘。所缘疏远。说名为外。

从此第十七。同分彼同分门。论云。十八界
中。几同分。几彼同分。颂曰。

「 法同分馀二
 作不作自业」


释曰。法同分者。法谓法界。此法界中。唯有
同分。无彼同分 泛论六境名同分者。与
能缘识定为所缘。定有二义。一如色等五
境。与识定为所缘。名之为定。谓五识名
定。缘境不杂故 今此五境得名定者。谓
与五识。定为所缘故。五识缘时。说名同分。
虽被意识缘。以非定故。故非同分 第二
法境名定。体即是定。唯意识缘。是决定故。
定被意识缘。所以望意识名同分。论云无
一法界不于其中。已正当生无边意识 故
此法界。恒名同分(无边意识。是无我观。缘境无边故。已正当生者。过去
已生。现在正生。未来当生)。馀二者。谓馀十七界皆有同
分及彼同分。若作自业名为同分。不作自
业名彼同分。作自业者。业谓业用。如六根
六识。约能取境。名自业用。若不能取境。
名不作自业。色等五境。约为境名作自业。
不为境名不作自业 此中眼根。于有见
色。已见。正见。当见。名同分眼。如是广说。
乃至意根。各于自业境。应说自业用。彼
同分眼。但有四种。谓不见色。已灭。正灭。当
灭。及不生法。如眼有四。乃至身界。亦有四
种。准眼应知 意彼同分。唯有一种。谓不
生法。意生必同分。故唯不生。名彼同分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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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色界为眼已正当见。名同分色。彼同分
色。但有四种。谓非眼见。已灭。正灭。当灭。及
不生法。如色既尔。乃至触境。应知亦然。同
分亦三。彼同分四也 眼等六识。同分有三。
已生。正生。当生。故彼同分一。唯不生法故。
如意界说 问何故名同分彼同分耶。答
此有三解 第一解云。根境识三。更相交涉。
故名为分。同有交涉分。故名同分 第二解
云。或复分者。是已作用。作自业者。名已作
业。同有作用分。故名同分 第三解云。或
复分者。是所生触。三和生触。同有生触。故
名同分。彼同分者。论云。由非同分与彼同
分。种类分同。名彼同分。解云。如不见色
眼。名非同分。此非同分。与彼见色眼。种
类分同。名彼同分 言种类分同者。同眼
自性故。互相引起故。又相系属故。

从此第十八。三断门。论云。十八界中。几见
所断。几修所断。几非所断。颂曰。

「 十五唯修断
 后三界通三
 不染非六生
 色定非见断」


释曰。十五界者。五根。五识。及与五境。唯修
断。后三界通三者。意法意识通三种断。若意
界意识界。与八十八随眠相应。及俱有法。
并随行得。皆见所断 苦谛有十烦恼。集灭
各七。除身见边见戒禁取也。道谛有八。除
身边见。四谛合成三十二。上界除瞋。有二
十八。谓四谛下。各除瞋故。成二十八。上二
界各有二十八。合成五十六。兼欲界三十
二。成八十八。此等随眠。是分别惑。迷理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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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才见谛时。彼皆断故。名见所断。见谓见
谛。见是能断。惑是所断。见之所断。名见所
断。依主释也。俱有法者。谓与见惑。相应心
所。兼四相是也 此意等三。除见断外诸馀
有漏。皆修所断 通无漏故。名非所断。不
染非六生。色定非见断者。此通外难。谓经
部宗。许异生性及招恶趣。身语业等是见所
断。谓得见道。彼异生等。永不复生。既与见
道。极相违故。应见所断。为答此难。故有斯
颂。虽尔此法。定非见断。略说非见断。总
有三种。一不染法。善无记也。二非六生。谓
五识也。不从第六意生。名非六生也。三者
色法此三种法。定非见断。非迷谛理亲发
起。故谓不染。非六生非迷谛理。色法非见
惑亲发也 然异生性。是不染污。无记性摄。
身语恶业。是色法故。故此二种。非见所断。

从此第十九。是见非见门。于中有二。一正
明。二傍论。且初正明者。论云十八界中。几是
见。几非见。颂曰。

「 眼法界一分
 八种说名见
 五识俱生慧
 非见不度故
 眼见色同分
 非彼能依识
 传说不能观
 被障诸色故」


释曰。眼全是见。观照色故 法界一分八种
名见。谓身见等五染污见。六世间正见。谓意
识相应善。有漏慧也。七有学正见。谓有学身
中。诸无漏见。八无学正见。谓无学身中。诸
无漏见。此八是慧。推度境故。皆名为见。法
界所摄。名一分也。问何故世间正见。唯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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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相应。答颂言五识俱生慧非见不度故。
以无分别故。不能决度。是故非见 后四
句颂。破识见家。谓尊者法救。许眼识见。尊
者世友说眼根见。故。论云。若尔眼根。不能
决度。云何名见(识见家难也)。以能明了观照诸
色。故亦名见(眼见家答也)。若眼见者。馀识行时。亦
应名见(此难意。依此宗。六识不并起故。馀识行眼便无识。许眼见者。何故非见)。非
一切眼。皆能现见(眼见家答也)。谁能现见(徵也)。谓同
分眼。与识合位。能见非馀(释第五句颂)。若尔则应
彼能依识见色非眼(识见家难)。眼不尔。眼识定
非能见(释第六句)。所以者何(徵也)。传说不能观被
障诸色故。眼根有对。于障外色。理不合见。
若识见者。识无对故。壁等不碍。应见障色
(此眼见家答。释第七第八句也)。依经部宗。说眼根见。假而非
实。故论云。经部诸师。作如是说。如何共聚。
楂掣虚空。眼色等缘。生于眼识。此等于见。
孰为能所。但顺世情。假兴言说。眼名能见。
识名能了。智者于中。不应封著。

从此第二。傍论于中有七。一两眼见先后。
二六根六境离合。三根境量大小。四六识依
世摄。五眼等得依名。六识随根立称。七依
地同异别。且初第一。两眼见先后者。论云。
于见色时。为一眼见。为二眼见。此无定
准。颂曰。

「 或二眼俱时
 见色分明故」


释曰。阿毗达磨诸大论师。皆咸言。或时二
眼俱见。以开二眼见色分明。闭一目时
不分明故。故知有时二眼见色。又开一眼。
触一眼时。便于现前。见二月等。闭一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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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此事即无 是故或时。二眼俱见。非所
依别。识成二分。住无方所。故不同碍色
也。

从此第二。六根境离合。论云。若此宗说眼
见耳闻乃至意了。彼所取境。根正取时。为至
不至。颂曰。

「 眼耳意根境
 不至三相违」


释曰。眼耳意根。取不至境。谓眼能见远处
诸色。眼中药等。则不能观。谓耳能闻远处
声响。逼耳根者。则不能闻。意无色故。不
可名至。故此三根。取不至境。三相违者。三
谓鼻舌身。此三取至境。故与上相违也。

从此第三。根境量大小者。颂曰。

「 应知鼻等三
 唯取等量境」


释曰。鼻等者。等取舌身。此三唯能取等.量.
境。言等量者。如根微量。境微亦然。相称合
生鼻等识故 眼耳取境。大小不定。谓眼
有时见小。如见毛端。有时见大。如见山
等。有时取等。如见蒲桃 耳不定者。取蚊
虻云琴声。大小等别。云声是雷。依云起故。
西方呼雷。为云声也。意无质碍。不可辨
其形量差别。

从此第四。六识依世摄者。论云。如前所说。
识有六种。谓眼识界。乃至意识界。为如五
识唯缘现在。意识通缘三世非世。如是诸
识依亦尔耶。不尔云何。颂曰。

「 后依唯过去
 五识依或俱」


释曰。后依唯过去者。后是第六识。于六识
中。最居后故。此第六识。唯依过去无间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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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五识依或俱者。或表不定。眼等五识。所
依有二。一者过去。谓无间意。二者现在。眼
等五根。识与五根同现在故。名之为俱
 或言表此亦依过去。故五识依名或俱也
 问如是眼识所依性者。即是眼识。等无间
缘耶。设是眼识。等无间缘。复是眼识。所依性
耶。答应作四句。第一句者。俱生眼根。眼根
是眼识所依性。非等无间缘。等无间缘。唯心
心所。眼根是色。故非此缘。第二句者。谓无
间灭。心所法界。无间灭言。意表过去。过去
心所。与现在眼识。为等无间缘 非心王
故。非是眼识所依性也。第三句者。谓过去
意根。无间灭意。与现在眼识为所依性。是
心法故。复是眼识。等无间缘。第四句者。谓
除前相所说法。如眼既尔。乃至身识。应知
亦然 问若是意识。所依性者。复是意识。等
无间缘耶。若是意识。等无间缘。复是意识。所
依性耶。答顺前句。答谓是意识。所依性者。
定是意识。等无间缘 意识所依。即是意根
故。故通俱句也。有是意识等无间缘。非与
意识为所依性。谓无间灭心所法界 非心
王故。不是所依。依大毗婆沙。答问法不
过四种。以狭问宽。顺前句答。以宽问狭。
顺后句答。互有宽狭。应作四句。若无宽
狭。答曰如是。且如今问若意识所依亦等
无间缘。此是以狭问宽。谓意识所依唯心王
故。是狭等无间缘。通心王心所。是宽顺前
句答者。顺前问答。谓若是意识所依性者
定是等无间缘也 以宽问狭顺后句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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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谓即改前问。云若意识。等无间缘。复是
意识所依性耶。此既即是以宽问狭。谓意识
等无间缘。是宽通心王心所故 若所依性。
即狭唯心王故。应作顺后句答。谓若意识
所依性者。必是等无间缘。顺后句故 若将
眼识所依性。与等无间缘。为问此即互有
宽狭。谓眼识所依。通色通心是宽。不通心
所是狭。若等无间缘。通心心所是宽。不通
色是狭。

从此第五。眼等得依名。论云。何缘识起。俱
托二缘。得所依名。在根非境(以根境为二缘)。颂曰。

「 随根变识异
 故眼等名依」


释曰。随根变者。识随根变。根若转变。识亦
异故。谓根若益。其识即明。根若有损。识便
昧故。非境有变令识有异。以识随根。不
随境故。依名唯在眼等非馀。言眼等者。
眼等六界也。

从此第六。识随根受称者。论云。何缘色等。
正是所识。而名眼识乃至意识。不名色识
乃至法识。颂曰。

「 彼及不共因
 故随根说识」


释曰。彼者彼前所说。眼等名依也。及不共因
者。眼等五根。与眼等识。为不共因。谓眼唯
与自身眼识。为所依性。名不共因。若色便
通自他眼识。及通自他意识所取。是共因
也。如眼既尔。乃至身触应知亦然 眼等五
根。由上二义。一者所依胜。二者不共因。故
识得名。随根非境 然依论文。唯依五根。
明不共因。五境明共因。不就意法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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谓意能生五识。非是不共因也。法唯意识。
缘却名不共因也 虽意非不共因。而是
意识。所依性故。故随所依。名为意识。法虽
是不共因。非所依故。不名法识。今此五根。
由所依胜及不共因 境无此义。是故五识
从根受称。喻如鼓声及麦芽等。鼓声因手
及鼓。但名鼓声不名手声者。鼓有二义。
一所依胜。声依鼓变故。二不共因。但生鼓
声故。手阙二义。不名手声。鼓喻根也。声
喻识也。手喻境也。况法可知。但名麦芽。不
名水等芽者。麦有二义。准鼓说之。

从此第七。依地同异别。颂曰。

「 眼不下于身
 色识非上眼
 色于识一切
 二于身亦然
 如眼耳亦然
 次三皆自地
 身识自下地
 意不定应知」


释曰。欲释此颂。且要先知。身眼色三。皆通
五地。谓在欲界及四静虑 眼识唯在欲界
初禅 眼不下于身者。眼根望身。或等或
上。终不居下 且欲界眼见欲界色。此即
眼与身等(等同地故言等)身在欲界。获四禅眼。是
即眼有身上 决定无有身居上地。起下
地眼。以生上地自有胜眼。故不须起下
地劣眼。故眼于身。终不居下 色识非上
眼者。色识望眼。等下非上 等谓同地。如
欲界眼见欲界色。色识与眼俱同地也。若
以二禅眼。见初禅色。色识属初定。眼属第
二禅。此即色识。望眼俱下地也 上地色细。
下眼不能见上色故 故色非眼上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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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不依下地眼故 故识非眼上也。由此
理故。色识非眼上 色于识一切者。色望
于识通等上下故。言一切。如欲界识。了
欲界色。此即色望识等也 初禅眼识。了欲
界色。此即色望识下也 获二禅天眼。借
初禅眼识。了二地色。此即色望识上也
 二于身亦然者。二者谓色识。此二望身通等
上下。如色于识。故言亦然。如身生欲界。
起欲界眼识。了欲色时。此即色识。望身同
地等也 身在欲界。发上天眼。起初禅识。
了初禅色。此即色识。望身上也。身生二禅。
借初禅识。了下地色。此即色识。望身下也。
上所引义。是略举一隅。非遍尽举。智者应
知 如眼耳亦然者。释耳根也。翻前颂云
耳不下于身。声识非上耳。声于识一切。二
于身亦然。此言识者。耳识也 次三皆自地
者。次三者。谓鼻舌身三。眼耳次故。名为次
三。谓鼻根鼻识香身四种。舌根舌识。味身
四种。身根身识。触三种。此等相望。总皆自
地。谓此三种。取至境故。鼻舌两识。唯欲界
故 唯身识一。望于身触。通自下地。与前
少别故。颂曰身识自下地。自者。生欲界初
禅也。谓欲界初禅。身识望于身触。皆同地
故。名为自也。下者。生上三定。借初禅识。
觉上地触。此即身识。望于身触。在下地也
 意不定应知者。应知意界四事不定。谓意
有时与身识法。四皆同地 有时上下。于
游等至及受生时。随其而应。或同或异。如
后定品当广分别。已上七段。总是傍论竟。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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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正论。

从此第二十。十八界中。谁六识内。几识所识
门。第二十一。几常。几无常门。第二十二。几
根。几非根门。颂曰。

「 五外二所识
 常法界无为
 法一分是根
 并内界十二」


释曰。五外二所识者。色等五境。名为五外。
此外五境。二识所识。一为五识所识。二为
意识所识。除此五界。馀十三界。义准应知。
唯意识识。非五识身所缘境故 常法界无
为者。唯有法界一分是常。谓无为法。义准无
常法馀馀界 言法馀者。除无为外所馀
法界也。言馀界者。馀十七界全也 论云。
又经中说二十二根。谓眼根。耳根。鼻根。舌
根。身根。意根。女根。男根。命根。乐根。苦根。喜
根。忧根。舍根。信根。勤根。念根。定根。慧根。未
知当知根。已知根。具知根(已上依经列数)阿毗达磨
诸大论师。皆越经中六处次第。于命根后
方说意根。有所缘故 解云。经依六处次
第。于眼等五根后。即说意根也 论依无
所缘门。有所缘门次第。于命根后。方说意
根。谓命根等前八。无所缘门。意等十四。是有
所缘门也 法一分是根者。于法界中。一分
是根。谓命根。乐等五受根。信等五根。此十一
根。是法界摄 后三无漏根一分。亦法界摄。
由三无漏以九根为体。所谓意喜乐舍信
等五根。此九根中。唯意根一。非法界摄。所
馀八根。是法界摄。故三无漏根中。取一分
名法界摄也。并内界十二者。眼等五界。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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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心界。名为十二。非直法界一分为根并
内界十二为根体也。且眼等五界。摄眼等
五根也。七心界摄意根也。意界意识界此
二。摄后三无漏根中一分也。言一分者。三
无漏根。九根为体。于九根中。唯摄意根。故
言一分。女根男根。即是身根。一分所摄。如
后当辨 义准。所馀色等五界。法界一分。皆
体非根。
俱舍论颂疏论本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