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舍论疏-唐-法宝分别业品第四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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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舍论疏卷第十八

沙门法宝撰

* 分别业品第四之六

论。于前所辨已下。第二别明业障。就中
有六。一出业体。二别明僧破。三明成
逆缘。四明加行定。五明重罪中大过。六
明无间类 此一行颂第一明业障体。

论曰至是虚诳语。出五逆业体。天授知五法
实非是道。诳无知比丘说是道。故是妄
语。馀四身业。出佛身血是加行。馀三是杀
根本。

论。既是虚诳语何缘名破僧。问也。

论。因受果名或能破故。答。因虚诳语
彼僧破故。诳语是因。僧破是果。因取果
名名为破僧 或能破者。以虚诳语有其
力用能破僧故名破僧也。从用为名名
为破僧。

论。若尔僧破其体是何。此下第二明僧破
体。就中有五。一僧破体及成人。二能破成
时.处。三具缘成破僧。四破二种僧别。五
无破法轮时。此一颂第一明僧破及成人
也。

论曰至行蕴所摄。出破僧体。此释
破僧是不和合。无覆无记。行蕴所摄。婆沙
一百一十六评曰。随住六识随住五受
皆能破僧。问僧破以何为自性。答以不和
合。无覆无记不相应行为自性。是不相应
行蕴所摄。即馀处说。复有所馀如是种类
不相应行 准此论文。不和合性即是非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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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别体也。所以得知。准婆沙六十。评曰
退自性者。是不成就。无覆无记。即是非得。
心不相应行蕴所摄。即在复有所馀如
是类法心不相应中摄。退与顺退法异
 顺退法以一切不善.有覆无记为自性。如
僧破与破僧罪异。僧破以不和合为自
性。无覆无记。心不相应行蕴所摄 准此论
说。退即在复有所馀如是类法心不相
应中摄 与僧破同退既更无别法。即是非
得。故知僧破不和合性。即是同欲.同忍非
得。无别体性。

论岂成无间。问。既是无
覆无记岂成无间罪。

论。如是僧破至是
无间果答。如是无覆无记僧破因妄语生。
妄语是无间罪。僧破之因。僧破不和合性。是
妄语无间之果。果虽无记。因是不善故成无
间。

论。非能破者至所破僧众所成。明
成僧破人。僧破是所破僧成也。

论。此能破人何所成就。下一颂。第二明能成
无间罪等。

论曰至语表无表业。此释能
破体 前问云。此能破人何所成就 答
云。此能破人成破僧罪 诳语为性。明十
业道中是虚诳语 即僧破俱生语表无表
业者。明成时也。

论。此必无间至不必
生于无间。答第二.第三问。破僧果熟.何
处.几时 答云 无间大地狱中。答处
 经一中劫。答时 便明馀逆处不定也。

正理论云。然此不经一大劫者。欲界无有
此寿量故。一中劫时亦不满足。经说天授人
寿四万岁时。来生人中證独觉菩提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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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违背寿一劫言。一劫少分中立一劫名
故。现有一分亦立全名。如言此日我有
障碍。或如说言贼烧村等。

论。若作
多逆至同感一生。问。五逆俱是次生受。如何
一时同受五果。

论。随彼罪增至五倍重
苦。答也。正理论云。若造多逆。初一已招无
间狱生。馀应无果。无无果失。造多逆人唯
一能引。馀助满故。随彼罪增苦还增剧。谓
由多逆感地狱中大柔软身。多猛苦具。
受二.三.四.五倍重苦。或无中夭。受苦多
时。如何可言馀应无果 今详。异熟因果
通于三世。故知因果相属性定。五逆果体
各别不同。若感色身诸根并感平为增上
令所招果身大柔软。所生苦受时促品增。
平起相续经一劫等 若依成实论。若
一劫受苦。乃至若造五逆五劫同受。馀后
四劫从初为名生报。多同经部一业感多
身。多业感一身 若依正量部。若造乃至
五逆。五劫受苦。于中初是生报。后四劫是
后报。各各别感 若依大乘。对法论第八云。
问若造多无间业者。于无间生中云何得
受其异熟。答于一生中顿受一切所得异
熟。无有过失。所以者何。若造众多无间业
者。所感身形最极柔软。所有苦具众多猛利。
由此顿受种种大苦。又次下文云。于此业
中从初熟位。建立顺现法受等名。不唯受
此一位异熟 乃至 若作是说。即善顺
诃怨心经。如彼经言。由无间业于那落迦
中数数死生受大苦异熟(准此论文。同经部。正量部说。大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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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许一业引多生多业引一生也) 问准此对法。前后相违
 答有两释 一释。前随转理门同有部相说。
后依大乘。若不尔者。前说一生以多倍受
苦。如何后说经多劫耶。二释。准此即若
造多逆于多劫中多倍受苦。由互相资成
大苦故。非唯五倍一生受毕 问若尔何故
立世经云。释迦如来于第九住劫出世。天
授造三逆入地狱。至第十劫减。至四万
岁时。来生人中證独觉菩提。天授造三
逆罪。准诃怨心经。合受三劫罪。因何不
满一劫得独觉耶。若谓立世经同有部
故是小乘经。诃怨心经同正量部等。因何
不是小乘经也。两文相违。立世经说文极
分明。不可通释。诃怨心经容可释也 于
地狱中数死.生者。似死.生故名为生.死。
如等活地狱 又准智论。天授入地狱中
犹如拍鞠。如何三劫入于地狱。彼宗应思
 今详有部义宗。若造馀趣次生定受业
者。不造五逆。若造馀逆生馀地狱。不造
破僧。若先造破僧后造馀逆。皆入阿鼻。

论。谁于何处能破于谁。已下一颂。第三明
具成缘成破等。

论曰至言无威故。明
能破人也。正理四十三云。要大比丘必非在
家.比丘尼等。以彼依止无威德故唯见行
人非爱行者。以恶意乐极坚深故。于染.净
品俱躁动故。婆沙一百一十六大意亦同。

论。要异处破至对必无能。明破处也
 言。异处者。谓羯阇尸梨沙山。此云象头
山。山顶如象头故。在鹫峰山北可三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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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同一界内。天授住彼而破僧故。非对
大师(师在鹫峰山。应捡文)。旧云伽耶山者讹也。以羯阇
之与伽耶声相近故。故谬传尔 然西方别
有伽耶山。去鹫峰一百五十馀里。非同一
界。非破僧处。

论。唯破异生至说愚夫
言。明所破僧也。正理云。唯破异生非破
圣者。他不能引得證净故。有说得忍亦不
可破。由决定忍佛所说故。

论。要所破
僧至在如是时。明正破时。同忍佛教名为
和合。忍有异佛.及别佛教名为僧破。正
忍之时是僧破时。亦是结彼破僧罪时。婆沙
一百一十六云。齐何当言法轮僧破。有多
释。如是说者。若由意乐誓受馀师。谓彼愚
痴诸比丘众。由定意乐。发如是心。作如是
语。提婆达多是我大师。非佛世尊。齐此当
言法轮僧坏。

论。此夜必和不经宿住
者。明破已经几时。真谛师云。日将暮时破。
至夜三更还复和合。故言此夜必和不经宿
住。

论。如是名曰至坏僧和合故。总结
上也。正理云。谓由僧坏邪道转时。圣道被
遮暂时不转。言邪道者。提婆达多妄说五
事为出离道。一者不应受用乳等(等取酪。等四味)
二者断肉。三者断盐。四者应被不截衣服。
五者应居聚落边寺。众若忍许彼所说时
名破法轮。亦名僧破。婆沙一百一十六云。
云何五法。一者尽寿著粪扫衣。二者尽寿常
乞食。三者尽寿唯一坐食。四者尽寿常居
迥露地。五者尽寿不食一切鱼肉血味盐
苏乳等(不同正理亦可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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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何洲人几。已下一行颂。第四明破处及几
人破。

论曰至过此无限。明处及人数。
所以极少犹须九人。四人成众。邪.正二众
合有八人。一人为佛故九人也 馀洲无
佛岂得言我是佛。人不信也 颂中言等。
显过九人其数无限。

论。唯破羯磨至
故亦言等。明破羯磨僧。正理云。于何时分
容有破僧.破羯磨僧。从结界后迄今亦有。
至法未灭。破法轮僧除六时分。婆沙云。问
破僧时佛在众不。答佛时住彼界内而不
在众。云何知耶。曾闻。提婆达多欲破僧时。
佛以慈悯故呵制之言。提婆达多汝勿破
僧。勿起极重恶不善业。勿趣非爱大苦果
处。佛虽如是慇勤呵制。而彼都无止息之
心。尔时世尊起正智见审观前际。勿我昔
时破他眷属。即自观见。昔我无量无数劫前。
曾破坏他仙人眷属。彼业异熟今现在前。观
见是已知此僧众定当破坏。便入静室默
然宴坐。提婆达多便破坏僧。故知世尊在于
界内而不在众 婆沙一百六。问破羯磨
僧破法轮僧。有何差别。答破羯磨者。谓一
界内有二部僧。各各别住作布洒他羯磨说
戒。破法轮者。谓立异师.异道。如提婆达多
言我是大师非沙门乔答磨。五法是道非
乔答磨所说八支圣道。

论。于何时分。已下一颂。第五明无破法轮僧
时。

论曰至无破法轮。明六位无破法
轮僧。婆沙云。非初.后者。由此二时诸比丘
众。于圣教中和合一味。不可破坏 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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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疱未出时者。谓圣教中未生戒.见二种
疱时 非未和合共结界时者。要一界内有
二部僧别住异忍方名破僧故 非未建立
第一双者。谓未建立第一双时。定无能破
法轮僧者。诸佛法尔皆有第一双贤圣弟子。
若有破坏法轮僧已。不经日夜。此第一双
还令和合 非于大师涅槃后者。若于大师
般涅槃后。作如是言我是大师非如来者。
咸共责言。大师在世汝何不言我是大师。今
涅槃后乃作是语。是故决定于此六时法轮
不坏。于所馀时法轮可坏。

论。非破法
轮至有此事故。明破僧由业。正理论云。于
此贤劫迦叶波佛时。释迦牟尼曾破他众
 故婆沙云。自观见昔。我无量无数劫前曾
破坏他仙人眷属 问因何二说不同。答
有两事。二论各引一證 又释。婆沙日月
劫故云无量无数劫。

论。且止傍论。下一行半颂。大文第三明逆
缘也。

论曰至故成逆罪。释成逆缘。父
母是恩田。馀三是德田。身是德依故坏成逆。
正理云。若有父母子初生时为杀弃于豺
狼路等。或于胎内方便欲杀。由定业力子
不命终。彼有何恩弃之成逆。彼定由有
不活等畏。于子事急起欲杀心。然弃等时
必怀悲悯数数缘子爱恋缠心。若弃此恩
下逆罪触。为显逆罪有下.中.上。故说弃
恩皆成逆罪。或由母等田器法然。设彼无
恩但害其命。必应无间生地狱中。诸聪慧
人咸作是说。世尊于法了达根源作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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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但应深信。

论。父母形转杀成逆耶。
问也。

论。逆罪亦成至谓父转形。明父.
母转根杀亦成逆。依止一故 然父.母转
作畜生。杀不成逆。

论。设有女人至能
长成故。明从生本成逆也。正理论云。害其
养者成无间同类。

论。若于父母至谓
馀而杀。明误不成逆罪。婆沙中云。遣使父
母行时杀。若父母坐杀。不成逆罪。如是
等但举本心不同。皆不成逆。

论。若一
加行至势力强故。明两境同处。起一加行。
杀于二类。表唯从强。无表具二。

论。尊
者妙音至极微成故。此师意说。表亦有二。正
理论云。今观彼意。表有多微。有逆罪收。有
馀罪摄。

论。若害阿罗汉至亦成逆罪。
无简别心者。定起杀意无简别心。此是罗
汉我即不杀。正理论云。有于阿罗汉无
阿罗汉想。亦无决定解此非阿罗汉。无简
别故害成逆罪。非于父母全与此同。以
易识知。而不识者虽行杀害。无弃恩心。
阿罗汉人无别标相。既难识是。亦难知非。
故漫心杀亦成无间 此应成下。境胜非
全不成逆罪。

论。若有害父至依止一
故。释依一缘异。于一身上虽有恩.德二
田。依止身一故成一逆罪。应说重逆。

论。若尔喻说至谓害父杀阿罗汉。引譬喻
经难。佛在世。南印度国有一国王。以国委
付太子始欠持。往室罗筏归佛出家得阿
罗汉果。太子无道专行非法暴乱百姓。有
旧老臣至父王所具陈上事。请王还国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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诲太子。父王许请遂还本国。太子佞臣恐
被诛戮佞太子言。父王今欲还来夺太子
位。请遣一使在路杀。太子纳此佞言遂
遣使杀。父王知业因缘应合子杀甘心受
死。佛知斯事遣弟子告彼太子始欠持
言。汝已造二逆。谓害父杀阿罗汉 始欠
持此言顶髻。

论。彼显一逆至呵责彼
罪。通难也。

论。若于佛所至无间则无。
明以杀心出血方成逆罪。正理论云。打心
出血无间则无。无决定心坏福田故。婆沙
四句分别 有出血不成逆。谓以打心出
血 有不出血成逆。谓以杀打佛。令血
处成二分而不出皮 或俱句。如杀心
出佛身血 或有俱非。除上尔所。

论。
若杀加行时至无杀加行故。明加行时非阿
罗汉无逆罪也。

论。若造无间加行不可转。已下半行颂。第四
明加行定无离染等。

论曰至与彼定相
违故。若作逆加行必定成者。中间决定无离
染得果。定生地狱故。馀杀等加行中间。若
圣道生。业道不起。转作圣人相续定不合
成杀业等故。准此。或容彼命虽断业道
不成。或由道力令命不断 正理四十三
云。然我所宗无间加行总说有二。一近。二
远。于中近者不可转故。本论依之而兴
问答。谓有于母起害加行。才击无间母命
未终。或母力强反害其子。或为王等擒捉
而杀。或子寿尽自致命终。本论依斯作如
是说(颇有未害生杀生未灭。此业异熟定生地狱耶。曰有。如作无间业加行位命终)。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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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者。由尚未至不可转位容有可转。若不
尔者。世尊应说无间加行亦无间罪。譬喻
者言。五无间业尚有可转。况彼加行 乃
至广说。

论。于诸恶行无间业中下一颂。第五明重罪
大果。

论曰至障世生天解脱道故。明破
僧罪大 了法非法者。天授知佛是一切智。
八正是真。自非一切智。五法妄也 颠倒
显示者。诳其愚者。显真是妄。示妄是真等。
此无间中为最大罪 一由伤毁佛法身
故。二由障世生天。解脱道故。出大罪所以
 正理云。谓僧已破乃至未合。力能遮遏诸
异生等。未入正定令不得入。若已入正
定令不得馀果。若已得馀果令不得离
染。若已得离染令不證漏尽。习定。温
诵。思等业息。

论。谓僧已破至罪为最重。
释是最大罪因。

论。馀无间罪至恩等
少故。明馀逆轻.重次第 第五。谓出佛身
血 第三谓杀阿罗汉 第一。谓杀母 第
二。谓杀父 恩等少故者。释渐轻所以。

论。若尔何故至邪见最大。难也。若破僧罪
大者。破僧语业 何故身.语.意罚入地狱
名为三罚。经说意罚为最重 不说语
业。

论。据五无间至说邪见重。答。据义
不同不相违也。

论。或依大果至如次
说重。第二释 据招大果。破僧为重 据
仙人意愤害多有情。意业为重 据能断
善根。邪见为重。

论。感第一有至说世善
言。明善中大果。有二。一世善。二出世善。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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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感第一有思。出世善谓金刚喻定相应思
也。

论。为唯无间罪定生地狱。已下一半颂。第六
明无间同类。

论曰至是五逆同类。正理
论云。言同类者。是相似义 今详。相似是
得罪相似。谓此五同类得罪与所似罪轻.
重相似名为同类 如次与五无间同类
 夺僧和合缘者。谓夺僧资具等。

论。有异熟业于三时中。已下半颂。大文第五
明三时极障。

论曰至皆极为障。明第一
障。

论。若有将得至现法受业。明第二
障。前三恶趣业唯是生.后。定不言顺现法
受。此中通二性业。除顺现法受。得不还果。
不越现果故。

论。若有将得至二喻如
前明第三障。除顺现受如前释。

论。如上所言住定菩萨。已下大文第六明菩
萨业。就中有四。一明住定位。二修相业。三
供养佛数。四明六度满 此一颂第一明
住定位。

论曰至立住定名。此即说百劫
修相报业时名为住定 住定有六。一定
生善趣。二定生富贵家等。三定具根。四定
为男身。五定忆宿命。六善无退屈。

论。以从此时至大婆罗家。释前二定也。
婆罗此云豪族。

论。于贵家中至有受
扇搋等身。释第三.第四定。

论。生生常
能至常无退屈。释后二定。自此已后自性恒
知。非是前时全不知也。

论。谓于利乐
至目彼菩萨。重释无退屈 苦有二种。一
自行苦。二他恼苦。于此二苦皆能堪忍。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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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利乐有情事中。众苦逼身皆能堪忍者。
通二种苦 言。虽他种种至目彼菩萨。重
释因他恼苦心不退也。

论。由彼大士
至皆能荷负。释他恶行违逆不退所以。由无
退故颂中名坚。正理云。岂不未修妙相
业位菩提心不退。应立住定名。何故要
修妙相业位菩萨方受住定位名。尔时人.
天方共知故。先时但为诸天所知。或于尔
时趣等觉定。先唯等觉决定非馀 解云。
先时唯有决定趣等觉。非有馀六定也。

论。修妙相业其相云何。下一颂。第二明
修妙相业。

论曰至最明利故。此中总六
门。一修处。二依身。三对境。四明慧。五明时
严。六明数。此即第一明处。

论。唯是男
子至女等位故。明依身也。正理云。殊妙相
业必依净身方能引起。

论。唯现对
佛至非闻修类。明境及慧。修佛相故对佛
方成。胜故非闻及生得慧。散故非修。

论。唯馀百劫至法应如是。明修时也 法
应如是。减则不足。多则无用也。

论。唯
薄伽梵至妙相业成。明今佛以精进故超
九劫也。

论。是故如来至但言九十一劫
者。引经證超九劫也。

论。宿旧师说
至如前所辨。叙经部异说 四过失者。谓恶
趣.贫家.粗业.缺支女身 二功德者。谓忆
宿命今得不退。

论。一一妙相百福庄
严。相福数也。正理云。此中百思名为百福。
谓将造一一妙相业时先起五十思净治
身器。其次方起引一相业。于后复起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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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善思。庄严引业令得圆满 五十思者。
依十业道一一业道各起五思。且依最初
离杀业道有五思者。一离杀思。二劝导思。
三赞美思。四随喜思。五回向思。谓回所修
向解脱故。乃至正见各五亦然 有馀师
言。依十业道各起下等五品善思。前后各
然如熏静虑 有馀师说。依十业道各
起五思。一加行净。二根本净。三后起净。四
非寻害。五念摄受 复有师言。一一相业各
为缘佛。未曾习思。具百现前而为严饰。

论。何等名为一一福量。问也。

论。有说
唯除近佛菩萨至唯佛乃知。答也。有三答。如
文可解 正理论云。百福一一其量云何。有
说。以依三无数劫增长功德所集成身。发
起如斯无数殊胜福德量。唯佛知 同此
论后释 有说。若由业增上力得为帝
释。王二欲天自在而转。是一福量 馀同
此论 婆沙一百七十七云。评曰。如是所
说。皆是淳净意乐方便。赞美菩萨福量。然
皆未得其实。如实义者。菩萨所起一一福
量。无量无边。以菩萨三无数劫积集圆满
诸波罗蜜多已。所引思愿极广大故。唯佛
能知非馀所测。

论。今我大师。已下一颂。第三明供佛数。于
中有二。一明供养佛数。二明所逢佛名。
此即初也。

论曰至七万七千佛。释三劫
供养数量异也。

论。三无数劫下一行颂。第二明逢佛名。

论曰至名为宝髻。明逆次三无数劫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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逢佛名也。

论。最初发心至一一同彼。
明三无数劫最初佛也。正理论云。初无数
劫首逢释迦佛 乃至 世尊为陶师子
于彼佛所起殷净心。涂以香油。浴以香
水。设供养已发弘誓愿。愿我当作佛。一
如今世尊 馀同此论准此论文者。
正法还得千年为定。逢释迦佛当大乘种
解脱分善 佛灭已来今多说不同。大分一
千五百年已上 广述如别章。

论。我释迦菩萨于何位中。已下两行颂。第四
明菩萨六度圆满时不同也。

论曰至施
修习圆满。此中圆满有四节。此即第一节
施圆满也。

论。若时菩萨至戒忍圆满。第
二节也 正理论云。忍圆满者。于彼有情心
无忿故。戒圆满者。不起害他身.语业故。
心无忿故身.语无恶。故无忿时戒.忍圆满。

论。若时菩萨至修习圆满。第三节也。婆
沙一百七十七云。问此相异熟业经于几时
修习圆满。答多分经百大劫。唯除释迦菩
萨。以释迦菩萨极精进故超九大劫。但经
九十一劫修习圆满。便得无上正等菩提。其
事云何。如契经说。过去有佛号曰底砂。或
曰补砂。彼佛有二菩萨弟子勤修梵行。一
名释迦牟尼。二名梅怛俪药。尔时彼佛观
二弟子谁先根熟。即如实知慈氏先熟。能
寂后熟。复观二士所化有情谁根先熟。又如
实知释迦所化应先根熟。知已即念。我今
云何令彼机感相会遇耶。然令一人速熟
则易。非令多人。作是念已便告释迦。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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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游山汝可随去。尔时彼佛取尼师檀随
路先往。既至山上入吠琉璃龛。敷尼师
檀结跏趺坐。入火界定经七昼夜。受妙喜
乐威光炽然。释迦须臾亦往山上。处处寻
佛如犊求母。展转遇至彼龛室前。歘然见
佛威仪端肃光明照曜。专诚恳发喜叹不
堪于行。无间忘下一足瞻仰尊颜目不
暂舍经七昼夜。以一伽陀赞彼佛曰。天.
地.此界.多闻室。逝宫.天处.十方无。丈夫牛
王大沙门。寻地.山.林遍无等。如是赞已便
超九劫。于慈氏前得无上觉 问近佛地
菩萨必于名.句.文身。得未曾得巧妙自在。
应以别颂异门赞佛。何故经七昼夜。唯以
一颂而赞佛耶 答菩萨尔时思愿胜故不
重文颂。若改文颂则思愿不淳。复次菩
萨尔时怖畏散乱。如颂差别心亦异故。云何
而得一心流注。复次菩萨显已心无厌倦。
能于一颂新新发起胜思愿故 问何故
慈氏菩萨自根先熟。所化后熟。释迦菩萨则
与此相违耶 答慈氏菩萨多自饶益少
饶益他。释迦菩萨多饶益他少自饶益。
是故皆与所化不并 解赞颂云 天地。
总举。谓天上.地中 此界。谓此三千大千世
界 多闻。谓毗沙门天宫。此即敬信名流
十方故曰多闻 逝宫。谓梵王宫。以彼梵
王计彼为常。佛为对治彼常计故。故名逝
宫。逝宫无常义 又解逝宫所谓人宫。人宫
速归磨灭故言逝宫 天处。谓除多闻室
及逝宫所馀天处 十方无。谓不但此三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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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千世界中无。亦十方无 乃至丈夫牛王
大沙门 我亦寻地.山.林遍无与我世
尊等者 又解言。多闻室欲界天中举初
天中一显馀三天。及显上五天。即六欲天
 宫色界天中举初一天。显馀二天。及显
已上诸天 天处。谓无色界天处。馀同前
(应捡。已上是光释也)

论。若时菩萨至修习圆
满。第四节也。至金刚定是果满。尽智尔时
生相在故。无生智等已除障故 婆沙一百
七十八总有三说。第三评家云。如是说者。此
等所说皆依一时一行增上说为圆满。如实
义者。得尽智时此四波罗蜜多方得圆满。
此论同婆沙第二师说 又正理云。住金
刚喻定。齐此定慧波罗蜜多修习圆满。理应
此位无间方圆。得尽智时此方满故 住
金刚定即是得尽智时。复言此位无间方
圆满。得尽智时此方满故。准此文意。应是
已得名得。应捡抄释。若作此释。前说
住金刚喻定。即是因位。

论。能到自所
往至波罗蜜多。释六波罗蜜名。正理云。别
别能到圆德彼岸故此六名波罗蜜多。

论。契经说有三福业事。已下明施.戒.修也。
就中有二。一略。二广 此一行颂。略明三
类之体性。下文自释。

论曰至非业非事。
略释颂意。举十业道类释福业事也。十业
道中十皆是道。思所托故。前七是业亦道。
是业性故。思所托故 后三唯道。思所托故。
非业性故 此中大同小异 善故名福。
通身.语业.思.及相应法 思所托名事。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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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身.语 造作名业。谓身.语及思 准此
道理。身.语通三。思唯业.福。思相应法唯得
名福 修类中慈唯名福事。无嗔善根相应思所托故名之为事。体是善故名之为
福。非思.及身语性不名为业。

论。且
施类中至唯受福名。于施类中。论其施体。
以身.语业及无贪相应思.及俱有为体
 于中身.语二业。善故名福。作故名业。思所
依门故名为事 彼等起思。善故名福。作故
名业。非思所依托门故非事 思俱有法。
善故名福。非作故非业。非思依托门故非
事。

论。戒类既唯至具受福业事名。指
戒释也。戒唯七支为体。善故名福。作故名
业。思所托故名事。更无馀句。

论。修类
中慈至唯受福名。指修类中慈释。慈以无
瞋善根为体。无嗔善根善故名福。此相应
思以无嗔与乐为门转故亦名为事。非业
性故不名为业 慈俱思戒唯名福业者。善
故名福。作故名业。相应之思不依戒转。不
名为事 言。馀俱有法唯受福名者。非作
故。非思所托故。慈等准此皆应思择。

论。或福业名至福加行故。述异说也 为
成彼三起福加行者。谓为成施.戒.修。起身.
语业加行名福业。即是作福之业。亦是根本
非唯加行。如为杀生起杀加行。此于根
本亦名加行。非唯前加行也。

论。有说
至福业转故。此师唯取思为福业。不取身.
语。第二师唯取身.语不取思也。初释通取
思及身.语为福业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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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何法名施施招何果。此下第二广明施等
 就中有三。一明布施。二明戒修。三明法
施 就第一明布施中有九。一明施及
果。二明施益差别。三明施果别因。四明施
福最胜。五明施果无量。六明业轻重相。七
明造作增长。八明施制多福。九明果由内
心 此一行颂第一明施果也。

论曰
至是真施体。此简施物。以身.语业及等起
思为施体也。

论。或由怖畏至此具名
施。此就舍有二种。一为怖畏等舍物与
人。二为供养他。前不名施为供养饶益
于他方名为施。

论。具名何谓至总立以
施名。正出施体。谓正施时身.语二业。及无
贪俱能起此聚总名为施。引颂可知 就
颂中言刹那者。是同刹那也。谓无贪俱能
起此聚同一刹那善蕴总名为施。非唯身.
语。

论应知如是至财富为果。明施果
也 当。谓生后果 现。谓现法果 理实当
果亦通内身及解脱等。正理云。应知如是
施类福业事。回向解脱亦得离系果。而且
就近决定为言。且说能招大财富果。依何
立此大财富名。以财妙广不可夺故。角胜
等施。毒刺所伤。虽施而无大财富果。

论。言施类福者至准此应释。解类是体也。
如叶类器以叶为体。草类舍以草为体。

论。为何所益而行施耶。已下半颂。第二明
施益差别。

论曰至恭敬报恩。四句差别
可知。

论。前已总明施招大富。已下。第三明施果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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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先总列三因。后别释三。此半颂总列三
因。

论。且由施主差别云何。下一行颂。第二明
施主别。

论曰至与果有异。明施主有
德行施果多也。正理云。或有施主于因果
中得决定信。或有施主于因果中心怀犹
豫。或有施主率尔随欲。或有施主具净尸
罗。或少亏违。或全无戒。或有施主于佛教
法具足多闻。或有少闻。或无闻等。而行
慧施由施主具信.戒.闻.等差别功德故名
主异。由主异故施成差别。由施差别
得果有异。

论。诸有施主至及火等坏。
明四施别故四果异。

论。由所施财差别云何。下一颂。第二明财
异。故得果别也 此中财者。是资生身
财。非是集异门足第十六说七财也 七财
者。一信。二戒。三惭。四愧。五闻。六舍。七惠。
此圣财资法身也。非此所明。

论曰至
妙色等果。略释因果相对。理实所施亦有
于声。此中财施据衣食等。故说四境略不
言声。非异熟故。衣等四境。成。食三境成
故。又声非报。无相对故。略而不论。

论。谓所施财至皆有差别。别释也。色感好
色。香感好名。味感众爱。触感自身。据一
边而说。理实触亦得好.香.触也。然业果
差别。唯佛能知。

论。由所施田差别云何。下半颂。第三明田
别也。

论曰至施果有殊。总略释也。

论。由趣别者至受千倍果。别释趣犯戒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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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是人趣故胜狗千倍。非为有德有苦。

论。由苦别者至不可取量。别释苦异。
客.行.长病等田有苦故。施得福多 七有
依者。一羁客。二行人。三病人。四侍病。五施
园林。六常食。七随时施。

论。由恩别者至
亿倍果等。别释恩.德别。如父.母.熊.鹿等
恩。持戒人是德别。如本生经说。菩萨本生
曾为一熊在深山中。尔时有人入山采薪。
遇雪饥寒。熊将收养馀命得存。天晴路通其
人下山。遇见猎师。示彼熊处。共来加害分
取肉时两手便堕。婆沙一百十四引经说
 菩萨本生曾作鹿王。角白如雪。其毛九
色。昔有一人。为水漂溺或出或没。鹿入河
中救此人命。其人得活。王访此鹿。若有知
处加以重赏。此人示处将欲杀时其人著
癞。王问所由便不杀鹿。因乃发心。本生经
说也。

论。于诸施福最胜者何。已下。第四半行颂明
施最胜。

论曰至此为最胜。有三类。一
离染施离染。能所德俱上故。二菩萨行施
为利乐一切有情故。此由德及意乐故。三
以庄严心施。为得涅槃最上义。此即初
也。

论。若诸菩萨至亦为最胜。此第二也。

论。除此更有至亦为最胜。此第三也。

论。八施者何至而行慧施。列八名便
释庄严心也。正理云为严心者。谓为引
发信等圣财故行慧施。资助心者。谓欲
灭除诸悭吝垢而行慧施。资瑜伽者。谓
求定乐展转生因而行慧施。谓由施故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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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无悔。展转乃至心一境性。得上义者。谓
得涅槃。由初舍财。乃至展转一切生死皆
能舍故。又行慧施是胜生因。依此能引发
證涅槃法故。

论。随至施者至故不别
释。逐难重释。

论。如契经说施预流向其果无量。已下一颂。
第五明施果无量。

论曰至名最后生。
明此五人虽非圣者。亦同圣得无量福。
杂心第八云。施此五种人得大果。何以故。
父母长育生身恩故。病者无所依怙。增悲
心故。说法者增长法身故。示人善.恶故。
近佛地者积集功德广摄众生故。

论。
法师四田中是何田所摄。问。

论。是恩田
摄。答。

论。所以者何。徵。

论。为诸世
间至便招无量果。释所以也。

论。欲知
诸业轻重相者。已下一行颂。第六明由六
因业轻重也。

论曰至如是如是。释六
因也。

论。或有诸业至例此应思。明轻
重相也。或有唯由后起成重。如盗佛得
已供养后起即轻。得已销铸其罪即重根
本。馀文可解。

论。若有六因至非最轻
重。明三结也。六上最重。六下最轻。随阙
少.多。非极上.下。

论。如契经说有二种业。已下一颂。第七明造
作增长业。由五因故业名增长。一由审思。
二由圆满。三无对治。四有伴。五招异熟。

论曰至非率尔思作。释第一因。若全不
思。及率尔思。但名造作不名增长。若审思
造者。名为增长。

论。由满故者至亦增
分别业品第四之六¶ 第 684c 页 T41-0684.png
长名。释第二因。或三恶行若一业堕恶趣。
若二堕恶趣。若三堕恶趣。若十恶业。若一
业道堕恶趣。若二业道堕恶趣。若乃至十业
道堕恶趣。未至堕恶趣前皆名造作。不
名增长。若至堕恶无问少.多皆名增
长。

论。由无恶作至无对治业。明第三
因。

论。由有伴故至定异异熟。明第四.
第五因。

论。善翻此应知。翻上不善。即
是善造作增长。

论。异此诸业唯名造作
者。若有五因名为增长。若无五因但名造
作。

论。如前所明未离欲等。已下半颂。第八明
施制多福也。

论曰至有舍类福。释施
制多唯有舍类福。

论。彼既不受福由
何生者。问。

论。复以何因至不受不生。反
问。

论。不受于他无摄益故者。外人答也。

论。此非定證至应不生福。反难外人
也。

论。是故应许至如修慈等。举颂结
成。

论。谓如有一至福由自心生。重广释
也。

论。岂不唐捐此施敬业。外人难。若
福既由自心生者。但起心供养其福即生。
何用施财及申敬礼。有德已灭。岂不唐
捐。

论。不尔发业心方胜故者。答外人
也。若不发业唯敬养心。心即劣也。

论。
谓如有一至非但起心。举喻也。

论。如是
大师至非但起心。合法也。

论。若于善田殖施业种。下半颂。第九明果
由内心。

论曰至种果有倒。举喻也
 末度迦。是果名。其形如枣。树似皂荚树
分别业品第四之六¶ 第 685a 页 T41-0685.png
 赁婆。大小如苦练子 二果此土无故不
译。

论。如是施主至或果全无。合法
也。由可令果全无。非全颠倒。此举大体。
如江南为橘。江北为枳。亦由田也。此类少
别。非全颠倒也。

论。施类福业事傍论已了。已下大文第二
明戒.修也。就中。一明戒。二明修。三明戒.
修果。此一颂第一明戒。

论曰至但立遮
名。释性罪.遮罪俱名犯戒体。颂于性罪
立犯戒名。遮罪名遮。不名犯戒。先释犯
戒及遮。后释离也。

论。离性及遮俱说名
戒。此后释离。离此二罪名为戒也。

论。
此各有二至为自性故。明戒有表.无表为
体。

论。已略辨戒至亦不清净。明净.不
净戒。

论。言四德者至非胜生故。别释
四德。

论。等言为显至五回向寂。释颂
等字显有异说。

论。有馀师说至永离
业惑垢故。叙异说也。

论。已辨戒类修类当辨。已下半颂。第二明修
类也。

论曰至自性俱有。释颂等引善
也。

论。修名何义至独名修。释修义
也。

论。前辨施福。已下半颂。第三明戒修果也。

论曰至就胜说修。明二果别。若兼胜.
劣二果无别。若就胜说。戒感生天。修得解
脱。

论。经说四人能生梵福。已下。大文第二明梵
福量 驮都。此云性。如来体性 馀文可
解 十胜行者。即四梵福中十善业道 真
分别业品第四之六¶ 第 685b 页 T41-0685.png
谛云。谓前四梵福更加六种。一为救父命
舍自身命。二为救母命舍自身命。三为
救如来命舍自身命。四于正法中出家。五
教人出家。六未转法轮请转法轮。正理四
十云。已离欲者修四无量。生上界天受
劫寿乐。若未离欲建窣堵波。造寺。和僧。
能勤修习慈等加行。彼亦如修无量根本。
感劫天乐 岂不前说欲界无有善业。
能招一劫异熟。无一善业犹如不善。唯一
刹那能招劫寿 依如是理故作是说。然
于一事发起多思次第能招劫量天乐。谓
于彼死复于中生。故劫乐言无违前失
(准上论文。欲界善业亦不招一中劫寿)

论。财施已说法施云何。自下一颂。第三明法
施。

论曰至自他大福。释无倒无染成
法施。正理论云。若能如实为诸有情。以无
染心辨契经等。令生正解名为法施
 说如实言。显法施主于契经等解无颠倒
 说无染言。显法施主不希利养恭敬.
名誉。不尔便为自他俱损 契经等者。等
馀十一。即显契经乃至论议。婆沙二十九
出法供养体云。评曰应作是说。若说法语。
若能发语心.心所法。若受者闻已生未曾有
善巧觉慧。皆此自性。如是法供养总用五
蕴以为自性 又释财供养体云 评曰
应作是说。若所舍财若能舍财者。身.语二
业。若能发彼心.心所法。若受者受已诸根大
种造色增长。皆此自性。此与法供养意同
 今详。意论法施.财施.法供养.财供养。义
分别业品第四之六¶ 第 685c 页 T41-0685.png
有少别。应检婆沙财.法施文 正理论
云。言契经者。谓能总摄容纳随顺世俗.胜
义坚实理言。如是契经是佛所说。或佛弟
子佛许故说 言应颂者。谓以胜妙缉句言
词。随述赞前契经所说。有说亦是不了义经
 言记别者。谓随馀问酬答辨析。如波
罗衍拿等中辨或诸所有辨曾.当.现真实
义言皆名记别。有说是佛诸了义 经言讽
颂者。谓以胜妙缉句言词。非随述前。而
为赞咏。或二.三.四.五.六句等 言自说
者。谓不因请。世尊欲令正法久住。睹希奇
事。悦意自说。妙辨等流。如说此那伽由彼
那伽等 言缘起者。谓说一切起说所由。
多是调伏相应论道。彼由缘起之所显故
 言譬喻者。为令晓悟所说义宗。广引多
门比例开示。如长喻等契经所说。有说此是
除诸菩萨。说馀本行能有所證。示所化
言 言本事者。谓说自昔展转传来。不显
说人谈所说事 言本生者。谓说菩萨本
所行行。或依过去事起诸言论。即由过去
事言论究竟是名本事。如曼驮多经。若依
现在事起诸言论。要由过去事言论究竟。
是名本生。如逻刹私经 言方广者。谓
以正理广辨诸法。以一切法性相众多。非
广言词不能辨故 亦名广破。由此广
言能破极坚无智暗故 或名无比。由此
广言理趣幽博。馀无比故 有说此广辨大
菩提资粮 言希法者。谓于此中唯说希
奇出世间法。由此能正显三乘希有故
分别业品第四之六¶ 第 686a 页 T41-0686.png
 有馀师说。辨三宝言世所罕闻故名希
法 言论议者。谓于上说诸分义中。无倒
显示。释难决择 有说于经所说深义。已见
真者。或馀智人。随理辨释。亦名论议
 即此名曰摩怛理迦。释馀经义时此为本
母故 此又名为阿毗达磨。以能现对诸
法相故。无倒显示诸法相故 如是所说
十二分教。略说应知。三藏所摄 言三藏
者。一素怛缆藏。二毗奈耶藏。三阿毗达磨藏
 如是三藏差别云何。未种善根。未欣胜
义。令种.欣故为说契经。已种.已欣。令熟
相续作所作故为说调伏。已熟.已作令悟
解脱。正方便故为说对法 或以广.略清
妙文词。缀缉杂染及清净法。令易解了名
为契经。宣说修行尸罗轨则净命方便。名
为调伏。善能显示诸契经中深义趣言名
为对法 或依增上心戒.慧学所兴论道。
如其次第。名为契经.调伏.对法 或素怛
缆藏是力等流。以诸经中所说义理。毕竟无
有能屈伏故。毗奈耶藏是大悲等流。辨说
尸罗济恶趣故。阿毗达磨藏是无畏等流。
真法相中能善安立。问答决择无所畏故。
如是等类三藏不同。毗婆沙中已广分别。

论。前已别释三福业事。已下一颂。大文第八
明三分善。

论曰至可爱果善。释顺福
分也。正理论云。谓感世间人.天等中爱果
种子。由此力故能感世间高族.大家.大
富.妙色.轮王.帝释.魔王.梵王。如是等类诸
可爱果 准上论文。福.不动业名顺福
分别业品第四之六¶ 第 686b 页 T41-0686.png
分。

论。顺解脱分至有涅槃法。准世亲
菩萨意。种解脱分善名有涅槃法。未种者
名无涅槃法。

论。若有闻说至先有种
子。明涅槃法人相。

论。顺决择分至后
当广释。指后贤圣品说。

论。如世间所说书印算文数。已下一颂。大
文第九明书等体。

论曰至受想等法。总
出五法体。

论。此中书印至五蕴为体。
明书印体同。婆沙一百二十六云。此中书者。
非所造字。但是所有能成字。故说名书
(此是书分色非不相应) 又云。此中印者。非所造印。但
是所有能造印法。此能成印故说为印 又
正理云。非诸字像即名为书。所雕印文即
名为印。然由业造字像.印文。应知名为
此中书.印。

论。次算及文至五蕴为体。
明算.文体。算谓称九九八十一等。文谓善巧
安布五声等。婆沙云。此中算者。非谓所算
一.十.百.千等。但是所有能算之法故说为
算 又云。此中诗者。非所述咏。但是所有
能成咏法。此能成咏故说为诗(诗即文也)

论。
后数应知至能数法故。明数也。胜论数德
句义摄。大乘所数不相应摄。此宗所数不别
立法。

论。今应略辨诸法异名。下一颂。大文第十明
法异名。

论曰至故颂不辨。准此妙.劣。
处中自成。正理云。即有漏善.无覆无记总
名为中。

论。诸有为善至义准已成。释
善众名。

论。何故无为不名为习。问。

论。不可数习至此无果故。答。

论。解脱涅
分别业品第四之六¶ 第 686c 页 T41-0686.png
槃至义准已成。明无为异名也。
俱舍论疏卷第十八

保延三年八月晦日午上于南家东面
点了此卷文落失等
非言谈所及
老法师记之
分别业品第四之六¶ 第 687a 页 T41-0687.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