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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舍论记卷第六
沙门释光述
* 分别根品第二之四
如是已说至说为因缘者。此下当品大文第
三明因缘。就中。一结前问起。二正辨体性。
此即结前问起。
且因六种者。此下第二
正辨体性 就中。一明六因。二明四缘。
就明六因中。一正明因体。二明因得果。三
明法从因生 就正明因体中。一总标
名。二别显体。三世分别。此下第一总标名
也 故先答言且因六种。
何等为六者徵 颂曰至如是六种者。答。
许因唯六。简异诸宗。能作果故名为能作
因。因是能作。果是所作。能作即因名能作
因。持业释。或能作之因名能作因。依主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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谓能作是亲因。馀不相障者是疏因。此疏因
是能作之因名能作因。传传为因能生果
故。故正理十九云。或此是彼能作之因名能
作因。是此与彼传为因义 俱有作用
故名俱有。俱有即因名俱有因。持业释。或
因与果俱故名俱有。俱有之因名俱有因。
依主释 因果相似名为同类。若同类即因
名同类因。持业释。若同类之因名同类因。
依主释 心.心所法五义平等故曰相应。若
相应即因名相应因。持业释。若相应之因名
相应因。依主释 遍与五部染法为因故
名遍行。遍行即因名遍行因。持业释。不得
言遍行之因。以亦通与非遍为因故 异
熟之因名异熟因。依主释。若言异熟即因
名异熟因。持业释 此六因并不得作有
财释。若言用能作等为因名能作因等。即
显此六体非是因用他为因。然此六种体
是因故。
且初能作至除自馀能作者。此下第二别显
体。六因不同。文即为六。此即初文。问起颂
答。
论曰至无障住故者。就长行中。初释
颂。后问答。就释颂中。一出体。二释名。此即
出体。总而言之。一切有为中唯除自体。以
一切有为.无为法为能作因体。由彼果生
时因无障住故。自于自体恒为障碍。故自
望自非能作因。广如正理释 问亦与不
生能为因不 岳法师解云。不与为因。今
解不然。亦与为因。然论说与生为因者。且
据显说。
虽馀因性至总即别名者。此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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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名。于六因内。虽馀五因据无障住。亦得
名能作因。各有别称从别立名。然能作因
更无别称。如色处等。总即别名。
岂不
未知至为能作因者。此下问答分别。问。岂
不未知四谛理故诸漏当起。由已知彼四
谛理故诸漏不生。智于漏生能为障碍。
又日光能障眼。现睹众星光于眼用生能
为障碍。如何有为唯除自体。以一切法为
能作因。
应知此生时至是能作因者。答。
智起。光生。于彼漏.眼实能为障。应知此漏
生时。及睹众星生时。彼智.日光皆无障住。
故智.日光。于此漏.眼是能作因。
若于
此生至无能障用者。难。若于此法生。彼法应
障不障可得名因。全无障用设不为障
何得为因。喻况可知。
虽无障用至种
等于芽等者。通。如涅槃等。望彼法生虽
无能障令不起用。而亦为因。以果生时能
皆无障故。所以名因。如无力国王虽无能
损。亦得如前说我因国主而得安乐 此
即通说一切无障诸能作因。若于能作因中
就胜为言。非无生力 如眼等下。举亲胜
力。
有作是难至皆成杀业者。外难。既无
障住应皆顿起。既无障住应皆成杀。
此难不然至有亲作力者。释难。但由无障。
许一切法为能作因。非由于果生有馀五
因亲作力故。所以诸法非皆顿起。非由于
杀生有因等起亲作力故。所以非如杀者
皆成杀业。
有馀师说至有能作力者。前
说能作有亲。有疏。亲有力能。疏但不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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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此师意。诸能作因。皆于果生有能作力。
且涅槃等至有能作力者。问。等取不生
法等。
意识缘彼至有能生力者。答。意识
缘彼涅槃等法为境而生。或起善正见等。
或起恶邪见等。因此意识后时眼识或善。
或恶。随其所应次第得生。展转因故。故彼
涅槃等。于眼识生有能作力。馀法准此有
能生力 问体既宽通。诸法相望因果云何
答如正理十五云。过去诸法。与馀二世
为能作因。彼二世法。还与过去为增上果。
未来诸法。与馀二世由无障故为能作因。
彼二世法非俱.后故。不与未来为增上果。
果必由因取故唯有二 因
唯据无障故许通三。现在诸法。与馀二世
为能作因。彼二世中唯未来法为现在果。有
为有为是因是果。有为无为非因非果。无为
无为非因非果。无为有为是因非果。由此
义故说如是言。能作因多非增上果。以一
切法皆能作因唯诸有为是增上果。
如是已说至心于心随转者。此下第二明俱
有因。一正辨俱有。二辨心随转。此即正辨
俱有。初一句释俱有义。后两句指体。
论曰至为俱有因者。此总释互为果义名俱
有因。
其相云何者。问体。
如四大
种至为俱有因者。此下答。四大种相望为俱
有因。欲婆沙评家云。四大种体若有偏增。若
无偏增。地为三俱有因。三为地俱有因。所
以者何。地不观地生所造色。以一切法。不
观自性.及同类体为他因故。乃至风大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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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尔。
如是诸相至亦更互为因者。问。何
故不说诸相及随转各互为因。答正理云。
为欲显示但说异类为俱有因。同类互为
因不说而成故。
是即俱有因至如其所
应者。总结。或大相望。或相望所相。或相相
望。或心望心随转。或心随转相望。故言如
其所应。
法与随相至此中应辨者。论主
出说一切有部师过。若以互为果释俱有
因。法与随相非互为果。虽随相是法果。法
非随相果故。言非互为果。然法与随相
为俱有因。非随相于法为俱有因。
此
中应辨若依婆沙十六评家云。同一果义是
俱有因义。又正理十五云。有为法一果可为
俱有因。二论意同。正理论意。以互为果名
俱有因。有过失故。更释言。有为法中展转
有力同得一果者名俱有因 若作俱舍
师救汝言同一果名俱有因。为据同时。为
据异时。若据同时同一果者。如心.心所等
自体望自体不同一果。应非俱有因。若言
除自体与馀法同一果。是即随相。若望本
法同得一大相果。应望本法互为俱有因。
若言有同一果名俱有因。如心.心所等。有
同一果非俱有因。如随相望本法。我但言
同一果中得为俱有因。不言但是同一果
者皆是俱有因若作此救。是即同一果言非
为定證。若据异时同一果者。如本法与大
相同得后一果。随相与大相亦同得后一
果。是即本法与相.随相。展转相望皆同得
后一果。既尔。随相望于本法应名俱有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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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退徵责俱多过失。以理寻思。互为果證
过失乃少。但是互为果者定是俱有因。不
言是俱有因者皆互为果。虽互为果不遍
俱有因。亦得释俱有因如变碍以解色。
无表非变碍亦得名色。何故不能释通互
为果难。乃就过失众多。若依入阿毗达磨
论中。具有两解。故彼论云。诸有为法更互为
果。或同一果名俱有因 俱舍师云。彼论
后造。言互为果学我世亲阿阇梨也 问
相应.俱有因。皆取同时士用果。各有何意
趣 解云相应因取同时士用果。意欲同
缘一境。俱有因取同时士用果。意欲傍资
同时诸法令各起用。或起能作因用。或起
同类因.遍行因用。或起异熟因用各取自
果。由此二因所作不同。所以意趣各别 问
如五事论中解心所法名相应中。有一解
云。复次同一时分。同一所依。同一行相。同一
所缘。同一果。同一等流。同一异熟。是相应义
望彼论文相应心所法亦同一果等。如何
乃云相应因意欲同缘一境。非资令取一
果等耶 解云相应心所法通相应因.俱有
因。若言一时。一依。一行。一缘义边是相应
因。若说一果等边是俱有因 又解彼论
言相应者。非欲正辨相应俱有因。
何等名为心随转法者。此下第二明心随转
就中。一出心随转体。二释心随转义。此
即初问起。
颂曰至心随转法者。上两句
出体。下一句结名。谓一切心所有法道.定
律仪.彼法谓彼心所法.二律仪法.及心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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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生等本相。如是皆谓心随转法。以法与
心互为果故。既言生等不言生生等。即
显随相非心随转。如后别释。
如何此法至由时果善等者。此下第二释心
随转义。
论曰至名心随转者。就长
行初释颂。后约法明俱有。此下释颂 果
等。等取异熟.等流 善等。等取不善.无记。
生等四种总名为时。故此等言不通于时。
但在果.善。
且由时者至及堕一世者。此
下别释时。时中有四。一生。一灭。一住。堕一
世。此显与心同一时方名随转 问四相
之内。何故不说异相 解云生在未来令
法入现。住在现在令法安住。灭谓灭入
过去。各有胜能是故别说。异相助灭令法
过去。无别胜能是故不说 又解此文言
住即异之别名。约住明异。故婆沙一百五
十五云。此中起者谓生。住者谓老。灭者谓无
常 又正理论难云。岂不但言一生.住.灭。
即知亦是堕一世中
正理解云虽亦即知堕于一世。而犹未了此
法与心.过去.未来亦不相离。或为显示诸
不生法故。复说言及堕一世(解云但言一生等。虽亦即知生堕未来
世。住.灭堕现在世。而犹未了此法与心。落谢过去.及未至生相馀未来世亦不相离故。说堕一世显不相离也。或
有生疑。过未已生未来当生。可不相离名心随转。未来不生。应可相离非心随转。又为显示诸不生法亦不相离故。
一生.住.灭外。更说堕一世)。又正理论难云。若尔但应言堕
一世。正理解云。不
尔。应不令知定堕一世(解云世即不定。生等即定。如过去法有多
刹那。今时虽复同堕一世。于中随何等法。昔在现.未有别世时。未来诸法有多刹那。未至现在。虽同一世。随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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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法。若流至现在。与未来法即不同世。是即非定还非随转。为欲令知定堕一世。是故离堕一世。复言一生.住.
灭。生定堕未来世。住.灭定堕现在世。若无生等应不令知定堕一世)。
由果等者
至及一等流者。果中有三。一果。一异熟。一
等流。此显与心同一果等方名随转。正理
论云。岂不等流.异熟亦是一果摄。如何一果
外说等流.异熟耶。正理
解云。实尔。此中言一果者。但摄士用.及离
系果。又
正理难云。岂不此言通故亦摄等流异熟
。正理解云。虽言亦摄非此所
明。然士用果总有四种。俱生.无间.隔越.不
生。此显与因非俱有果。为遮唯执与因
俱生和合聚中有士用果。此和合聚互为果
故。自非自体士用果故。即显非彼俱起
和合士用果中有一果义。是故别举等流.
异熟 解云虽一果名通亦摄等流.异熟。然
非此随转中所明。此中一果。唯摄士用.及
离系果 外伏难云。此中解随转义。但言
一果足明随转。何须别说异熟.等流。故
今释言。为遣疑妨须说彼二。所以者何。
夫士用果总有四种。一俱生士用果。谓俱
有相应因同时展转果。及馀同时造作得者。
二无间士用果。谓等无间缘.及馀邻次造作
得者。三隔越士用果。谓如异熟果。及如
田夫春种秋收等。四不生士用果。谓是择
灭体不生也。此即汎明诸士用果总有四
种。今此十随转中言一果者。不说俱生展
转士用果。以自非自体士用果故。非一果
义。取馀同时造作得者。于无间中除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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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间。取馀异性无间。于隔越中除异熟果
取馀隔越远士用果。及取不生择灭果。恐诸
未解者。闻一果言谓摄俱生展转士用果。
及执唯有俱生士用果。故于今时。更别显
示等流.异熟决定与因不俱时果。为欲遮
遣唯执与因俱生和合聚中有士用果。此俱
生言遮无间等。和合聚等遮馀俱生造作得
者。和合聚言。显彼更互为因义故。所以须
遮此士用者非一果故。谓互为果。即显
己亦是他果。自非自体果。支显非己果。由
不与他同己果故。无一果义也。何但为
遮唯执俱生展转士用果。亦乃兼显无一
果义。由遣斯妨故。一果外别说等流.异熟
问若依婆沙十六。及一百五十五。并云。一
果者谓离系果。正理复云。一果谓士用.离系。
岂不相违 解云。婆沙唯说离系果者。于
此果中。且据决定无滥者说。其士用果名
宽不定。或是俱生.或无间等。婆沙亦应说
士用果。而不说者。恐滥俱生展转士用果。
以自体望自体非一果故。正理所以说士
用者。为摄一果中士用果尽。是故别说。各
据一义并不相违 问此论一果为同何
者 解云或同婆沙。或同正理。皆无有妨
问准下论文。五果中士用果。但说相应.
俱有因得。何故正理说士用果。乃有多种。
通馀因得 解云士用果有二。一别士用
果。此唯相应.俱有因得。二通士用果。但用
功得者皆名士用果。正理据此通士用说。
随其所应。四果全.增上少分。通六因得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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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一义并不相违 应知此中至其义不同
者。应知此中。前一谓时显俱时也。后一谓
果显共果也。显俱显共故言其义不同。
由善等者至无记性故者。此即显性与心
同也。于中有三。一善。二不善。三无记。
由此十因名心随转者。总结。
此中心王
至为心俱有因者。此下约法明俱有因。此前
说中心王对心所等为因通局云。且约
二定已上无覆无记心中说。唯有心王及大
地法十。此十一种各有大少四相合有九
十九法。心王望九十八法。极少犹与五十八
法为俱有因。谓十大地法及彼四十本相。心
八本.随相。名五十八法。除大地上四十随
相。以隔远故力不及彼非俱有因。若以五
十八法。却望心王除心四随相。以劣弱故
力不及彼。馀五十四为心俱有因。如心王
对九十八法展转作法。大地法十。一一作法
准此应知 若心上大生望九十八法。与
五十八法为俱有因。谓大地法十.并四十本
相。及心王.并心王上三大.四少相。除大地
法上四十随相。五十八法望心大生。五十五
为俱有因。除心上小住.异.灭 又解心王
上大生。与十八法为俱有因。谓大地法十。
及心王.并心上大住.异.灭.并四少相。此十
八法却望心上大生。十五法为俱有因。除
心上少住.异灭 两解各有一意。前解意
以大生与所相心其力均等故。望彼大地
法上四十大相。亦得为俱有因。后解意如彼
心王。但与背上大相.及小相为因。若向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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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与相应法.及相应法上大四相为因。向
后向前各取第二重。不能与相应法上小
四相为因。以彼远故力不及第三重。此大
生亦尔。能与心王.及相应法为因。但至第
二重。亦不能与相应上大四相为因。以隔
远故力不及第三重。如心王上大生作此
两解。应知。心王上大住.异.灭。及大地法上
四十大相。皆作两解。准此应知。若心王上
少生望九十八法。唯与大生为俱有因。九
十八法却望小生。即有五法为因。谓心.及
心上大四相如心上小生。应知心王上小
住.异.灭。及大地法上四十小相。准此应知
问心上小相不相心王。与大地法上大相
相似。何故大地法上大相与心为因。心上小
相非心因耶 念法师已前诸德解云。大地
法望心王。具相应.俱有二因。故大地法上
大相望心王为俱有因。心王上大相。望心
王但为俱有因。故大相上小相。望心王非
俱有因 破云。如心随转戒上大相是心随
转法。即望心为俱有因。此所相戒望心。但
有俱有因无相应因。如何彼能相望心。得
为俱有因。故说非理 今解云大地法上四
十大相。生法力强与所相法等。故望心王
为因。心王小相。生法力劣非等所相法。
故望心王非因。故显宗第九云。本相与法
其力等故 又正理云。何缘心随相非心俱
有因。不由彼力心得生故。非心与彼互
为果故。彼于一法有功能故。又与心王
非一果故。聚中多分非彼果故。即由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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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说多因。随相不名心随转法。若尔云何心
能与彼为俱有因。由随心王生等诸位彼
得转故 有说为心因至并心本相
者。此第二师解。以五十八法望心王。唯十
四法为俱有因。谓十大地法。并心四本相。不
取大地法上四十大相。与前师异。此师意
说。心上随相隔本相故.望心非俱有因。
故知大地法上大相隔大地法故。望心非
俱有因。
此说非善至知说有馀者。论主
破第二师。此说非善。所以者何。若言唯十
四法望心为俱有因。便违品类足论所说
故。此中文略證稍难知。若依品类足论第十
三千问品中云。几有身见为因非有身见
因等者。二。非有身见为因非有身见因
二应分别。谓苦圣谛。或有身见为
因非有身见因。或有身见为因亦有身见
因。或非有身见为因非有身见因 有身
见为因非有身见因者。谓除过去.现在见
苦所断随眠。及彼相应.俱有等苦谛 亦除
过去.现在见集所断遍行随眠。及彼相应.俱
有苦谛 亦除未来有身见相应苦谛 亦
除未来有身见。及彼相应法生老住无常。诸
馀染污苦谛 有身见为因亦有身见因者。
谓前所除法 非有身见为因非有身见因
者。谓不染污苦谛 集圣谛亦尔 解
云彼文以四谛体望有身见为因通局。因
者谓四缘中因缘。以五因为性。除能作。
于中相望。随有多少皆得为因。非要具
五。灭.道二谛是无漏故。非有身见为因。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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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身见因。苦集.二谛应当分别。先以苦谛
对有身见得成三句。以必无有不从有
身见为因生。与有身见为因者。所以。无
与有身见为因。非以有身见为因一单
句也。又凡诸论作法。若取多即除少。若取
少即标名。省言论也。第一句中即是取多
除少。以一切染污苦谛皆从有身见生。却
望有身见。为因者少不为因者多。今欲取
多故先除少。就除中文有四节 第一节
除过去.现在见苦所断随眠。及彼相应.俱有
等苦谛。相应谓相应法。俱有谓四相。等谓等
取得也。若随眠.及相应法望有身见。有同
类.遍行.相应.俱有四因。无异熟因。若四相
望有身见。有同类.遍行.俱有因。无相应.异
熟因。若得望有身见。唯有同类因。无馀四
因 第二节亦除过去.现在见集所断遍行
随眠。及彼相应.俱有苦谛。此随眠等望有身
见。唯是遍行因无馀四因。得非遍行因故
不言等 第三节亦除未来有身见上相应
苦谛。不除有身见。以未来有身见。用过.现
有身见为因。未来无前后故.不得与有
身见为因故。彼有身见是单句摄。相应法
望有身见。得有相应.俱有因。无同类.遍
行.异熟因 第四节亦除未来有身见上
生.老.住.无常。及相应法上生.老.住.无常。此
第四节文不除有身见。以单句摄故。亦不
除相应法。以第三节除故。但除彼法上大
四相。既但言生.老.住.无常。明知是大四相。
若小四相应言生生等。此有身见上。及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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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上。大四相望有身见。未来无前后故不
得言同类.遍行因。非是相应法故不得
言相应因。其异熟因是不善善有漏。感无
覆无记异熟果。彼四相体是有覆。有身见又
染污。复不可言是异熟因。既入所除。即是
有身见为因。亦有身见因俱句摄。既言有
因。不是俱有因更是何因。相应法上大相。
望有身见既得俱有因。准知。大地法上四
十大相。望心王亦得为俱有因。以此故知。
唯十四法。与心为俱有因者。定为非理。应
知。俱舍但引品类足第四节文證也 诸馀
染污苦谛者。应知。即是三世见灭.见道.修
道所断染污法。及过.现见集所断。不遍随眠
相应.俱有等。及遍行随眠相应.俱有法上得。
及未来见苦所断有身见。有身见上小四相.
并得。及身见相应法上小四相。并得。及见苦
所断馀九随眠相应.俱有等。及未来见集所
断法。此等并是以有身见为因。非与有身
见为因。是名诸馀染污苦谛 第二句。以
有身见为因。亦与有身见为因者。谓即是
前所除诸法 第三句。非以有身见为因。
非与有身见为因者。谓修所断不染污苦
谛 如苦圣谛。集圣谛望有身见应知亦
尔。但以集名替于苦处。馀义皆同。以苦集
谛是一物故。此约谛体作法故无宽狭。近
代诸师言。集谛非无有异。谓除有身见。彼
谓迷谛起惑。此说不然。谬之甚也。引品类
足但取第一.第二句为證。馀者同文故来。
品类足当旧众事分。彼文稍错。以过去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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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文。但云除过去.现在见苦所断使。彼相
应苦谛。不言俱有等。即不除俱有.及得。第
二节文但言除过去.现在见集所断一切遍
行使。彼相应苦谛。复不除俱有法。馀文同
品类足。有馀师。为欲成立唯十四法为心
俱有因。故不诵及彼相应法。但言除未来
有身见生.老.住.无常。有身见相应法上大四
相。既不入所除中。以此故知。大地法上四
十大相。亦不与心为俱有因。迦湿弥罗国
毗婆沙师言。彼品类足必应作如是诵。除
未来有身见。及彼相应法生.老.住.无常。假
设彼论。无及彼相应法。或应准俱有因义
知说有馀。以诸论皆说相应法上大四相。
是心随转法。即是与心互为俱有因。义。
诸由俱有至或俱生故者。此因解俱有因。
复明俱有法是因非因。诸由俱有因故成
因。彼法必定俱有。或有俱有。非由俱有因
故成因。总有八对。一谓诸随相各于本法。
二此诸随相各互相对。三随心转法随相于
心。四此诸随相展转相对。五一切俱生有对
造色展转相对。六少分散无表俱生无对造
色。七支展转相对。七一切俱生造色.大种。展
转相对。八一切俱生得与所得 如是等诸
法。虽名俱有而非由俱有因故成因。所
以者何。彼随相等望本法等。横望而言。非
能同取一果.一异熟.及一等流故。恐有难
言。得与所得。如生等相。与法俱起应名俱
有因故。今释言得与所得法非定俱行。或
在法前。或在法后。或法俱生.不同生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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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法俱。故得望法非俱有因 如是一切
至有因果义者。经部问。上来所立因果。如是
一切理且可然。此即纵许。而诸世间前种等
为因。生后芽等果。一切世间极成因果相
生事中。未见如斯同时因果。故今应说。云
何世间俱起诸法聚中。有同时因果义。
岂不现见至亦为因果者。说一切有部答。岂
不现见明从焰生。影从芽生同时因果。
此应详辨至影用芽为因者。经部反徵。
此应详辨。为如汝宗。即用灯焰与明为
因。同时因果。为如我经部宗。由前念人功.
灯器.油炷因缘和合。后念焰.明俱起。所以
经部作此徵者。若焰生明。汝许。我不许。
以经部不许同时因果。若前因缘和合生
后焰明。即彼此同许故。引极成證前因后
果。如日初出照芽东面。此东面有馀物
障光明芽西面自有影现芽东面极微。虽
障光明而不现影芽西面极微。虽现影。
而不障光明。若言此影由东边生者。中间
既隔无量极微。如何得生。若言由西边生
者。日既不照。如何现影。又无日时亦应现
影。故知。此影非由同念芽为因生。但由
前念芽生后念芽影自俱时起。如何说此
影用芽为因。
理不应然至理成因果
者。说一切有部救义。汝今非我同时因果。理
不应然。说果体有无随因有无故。善因明
论者。心无朋党。说因果相。言若此因有.
无。彼果随有.无者。此法定是因。彼法定是
果。我说亦尔。俱有法中同有。同无。理成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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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
俱起因果至互为因果者。经部难。
同时因果理且可然。如何可言互为因果。
即由前说此亦无违者。说一切有部答。
即由前说一有一切有。一无一切无。互为
因果理亦无违。
若尔如前至连持令
住者。经部难。若尔如前所说。色.声.香.味.
触造色。随其所应互不相离。如是造色。与
四大种。心随相等与心等法。皆不相离。齐
有.齐无。应互为因 若谓如三杖互相依
住展转有力。如是同时俱有诸法。展转相望
有力用者。因果义成是俱有因。此所造等。
虽复同时相望无力。非俱有因。经部牒。
救讫破云 此应思惟。如是三杖。为由俱
起相依力住 如汝所说 为由前生人
功聚集因缘力故。令后三杖俱起住耶。
如我所说 经部意说。此三杖住。但由前
念因缘力住。非由同时。彼计前因后果。
又于彼中。岂唯三杖相依而住。亦有别物
绳钩能连。地复能持。令得安住。如何但言
三杖相依。西方外道。持三杖行。绳连钩继。
交差置地上安随身等物。故引彼三杖为
喻。
此亦有馀至因义得成者。说一切有
部救言。俱有法生时。不但同时互相有力。
成俱有因。此中亦有馀同类因等。是故俱有
因义得成。如彼三杖非但相依有力令住。
亦有绳.钩.地等连持令住。
如是已说至闻思所成等者。此下第三明同
类因。
论曰至皆不为因者。此释初句。
善.染五蕴展转为因。更无异说 无记五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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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说不同 第一说展转为因。性类等故
第二说五是色果。显色为五因。四非色因。
显四不生色。此师意说四蕴胜故非色因。
色蕴劣故与四为因 第三说五是四果。显
四为五因。色非四因。显色不生四。此师意
说四蕴势力强故能为色因。色蕴势力劣故
非与四为因 第四师说色与四蕴互不
为因。俱是无记劣异类故。诸论皆有四说
并无评家 今解且以后师为正。故婆沙
一百三十一云。大种与意处为几缘。答所
缘.增上。意处与大种为几缘。答因.增上。因
者一因谓异熟因。增上者如前说 解云。无
记四大。既望意处。展转相望不言有同类
因。以此准知。无记色蕴。望无记四蕴。展转
相望非同类因者为正 问若言无记色
蕴。望无记行蕴无同类因。何故婆沙一百
三十一云。大种与法处为几缘。答因.所缘.
增上。因者七因。谓生等.及俱有.同类。所缘。
谓与身识相应法.及意识相应法。为所缘。
增上者如前说 准彼论文。大种望法处中
四相为俱有因。言同类因者。凡同时相望
为俱有因。异时相望亦得为同类因。故四
大望法处中四相。得为同类因。四大是色
蕴。四相是行蕴。是即无记色蕴。望无记行
蕴得为同类因。何故乃言无记色蕴。望无
记四蕴非同类因者。为正 解云。此论中
言无记色蕴。望无记四蕴。展转相望非同
类因者。望心心所说。非望四相。以色蕴。
望行蕴中四相。展转相望定为同类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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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疑 又解。从多分说。虽无记色蕴。
望无记行蕴中四相得作同类因。若望无
记受.想.识三。及行蕴中除四相。馀法。即非
同类因从多分说故。言无记色蕴。望无记
四蕴。非同类因。此中总望四蕴作法。
又一身中至因增上等者 十位。谓胎内有
五。一羯刺蓝。二阿部昙。三闭尸。四揭南。五
钵罗奢祛 胎外有五。一婴孩。二童子。三
少年。四盛年。五老年 现身十位后皆除前。
若对馀未来身同类十位。一一皆与十位为
因。婆沙十八。大有诸师解十位同类因。
不能广述。此论当一师不正义。故婆沙
评家云。评曰应作是说。馀身十位。一一
皆与馀身十位。及此身十位为同类因。此
身十位。一一皆与此身十位。及馀身十位
为同类因。后位已生法.与前位不生法
亦为同类因故 又解。此论亦同婆沙评
家。此论现身十位据现起说。故后位非
前位因。若对馀未来身同类十位。一一皆
与十位为因。若婆沙评家。现身十位。通
据现起.不现起说。故此身十位。望此身
十位。亦得为同类因等。应知十位但望同
地.同趣而说。故婆沙一百三十一云。问同
趣.同地。处所差别。展转相望为有因不。有
说无因。此不应理。应有大种是刹那故。
谓五净居所有大种。无始生死曾未起故。
问准婆沙一百三十一。于同趣.同地中。左
眼与左眼为同类因。右眼.及长养.异熟
等。一一自类相望为同类因。此俱舍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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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羯刺蓝等。一一能与十位为同类因。是
即亦与非相似法为因。且如羯刺蓝。唯
有身根.及大种。如何得与六处中眼等四
根。为同类因 解云。一一皆与十位为同
类因者。据总相说。非言一一皆遍为因。
如六处位中眼等四根。以前眼等为同类
因 问若眼等同趣自类为因。应五趣善.
恶等还与当趣为因 解云善恶力强。得
与同地异趣为因 由此方隅。外麦.稻等
自类自类。应广思择 若譬喻者。不许色
法与色法为同类因。彼执。便违本论文所
说。故本论说。过去大种。望未来大种因.增
上等 因谓因缘即同类因。非馀四因。增上
谓增上缘。以此明知。色望色法为同类因。
为诸相似至为同类因者。问。
不尔
者。答。
云何者。徵。
自部自地至皆无
因义者。释自部地 部谓五部 地谓九地
五九四十五类各别为因。故婆沙十七评
家云。同地异处所起烦恼。展转相缚。随类展
转为同类因。然除异部五部。随眠系缚分齐
有差别故。
又此非一切者。谓此自部自
地。非一切与一切为因。
何者者。问。
谓前生至为同类因者。答。正释前生。谓唯
诸前生。与后相似生未生法。为同类因。
云何知然者。徵本论说故至皆应广
说者。引本论證。自类前生。与后为因 问
未来生相。如何非是前生摄耶 解云虽
至生相未越未来。约世定前后。是故非
前摄。
然即彼论至非因者者。此下明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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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若无同类因有六难。一无时非因难。二
染污苦谛难。三因果决定难。四本无今有难。
五非心因法难。六染污眼识难 就通六难
中。一依文通前四难。二通文外后二难。就
依文通前四难中。此下第一通无时非因
难。此即引发智为难。因者是四缘中因缘。
以发智论。次第约四缘为问答故。引彼。
难意。若言未来无同类因。过.现方有者。是
则此法与彼法有时非因。如何乃答无时
非因。
此依俱有至故无有过者。论主答。
言无时非因者。此依俱有.相应.异熟三因。
以亲辨果通三世故。故无有过。故婆沙通
云。有说彼依俱有因作论。以俱有因。遍有
为法亲能辨果通三世故。有说彼依相应.
俱有二因作论。以此二因俱遍三性。亲能
辨果通三世故。有说彼依相应.俱有.异熟.
三因作论。以此三因亲能辨果通三世故。
有说彼依相应.俱有.异熟能作四因作论。
以此四因通三世故。有说彼依五因作论。
除能作因。遍一切法皆不遮故。此中有说
除遍行因。体用狭故。应说彼依六因作论。
因名所表通六因故 准彼婆沙总有七
说。此论当第三不正义。彼论第七说为正。
随作论者意乐说故。又婆沙正义家能作因
中有因缘。即是生等五因 问未来既无
同类因。婆沙正义云何依六因作论 解云
未来虽无。而彼意说。能为因后无时非因。
或约正生位定能为因。依此密说无时非
因。
有谓未来至无时非因者。第二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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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当婆沙后三师。或当正义家六因作论
有毗婆沙师。谓未来正生位法。必入现在。
定能与彼生相前法为同类因。是故彼发智
文。依未来最后生相位。密作是答无时非
因。就三世说无时非因。意显更无第四
时。故未来正生位名最后位。未来无穷生死
名前。若有流至生相者名未来最后位。此
据法行世前后也。若据因果明前后。即前
法名因。后法名果。
彼于所难至未至已
生者。论主非第二师解。彼于所难非为善
释。以未来法正生位前非同类因。后至生
相方成因故。还是有时非因。何得答言
无时非因。又引发智为难。如同类因与
等无间缘。俱至现在方成。何故缘答未至
已生。因答无时非因。亦应齐等何乃不
同。
然彼复释至彼亦应尔者。第二师通
难。然彼师复释。为现影略二门。如彼等无
间缘处答未至已生。此因缘中亦应答未
至已生。如此因缘处答无时非因。彼等无
间缘中亦应答无时非缘。
如是作文
至前释为善者。论主评取前解。如是作文
获何功德。唯显发智论主非善于文。是故
应知。前三因释于理为善。由斯理故。因答
无时非因。缘答未至已生。论主若作此
解。非以婆沙评家为正。
若尔何故至
即所除法者。此下通第二染污苦谛难。此引
品类足所除中第三节文为难。未来有身见
既入所除。即俱句摄。是即从过.现有身见
生。能生未来有身见。既生未来有身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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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未来有同类因。有身见望有身见。非是
相应.俱有.异熟因。既言有因。明知定是同
类因也。
彼文应说至由义应知非者。论
主正通。彼品类足第三节中文。应说除未
来有身见相应苦谛。此文不欲除有身见。
但除有身见上相应法。无及彼二字。外难意
欲除有身见。故于第三节文中加及彼二
字。品类足文。设有如彼说及彼二字。由义
应知非。以未来世无前后故。何况浪加
有身见。既非入所除。明知未来无同类因。
应知俱有因中。外人引品类足所除中第四
节文为难。即不诵及彼相应法五字。若同
类因中。引所除中第三节文为难。即加及
彼二字。前后各别引文。人多不悟应善思
之。
复云何通至所依所缘者。此下通第
三因果决定难。此即叙难。若未来世无同
类因。至已生位方名同类因者。云何决定。
既言决定。明知未来有同类因。
应知
彼文至色等六境者。此即通难。言因决定
据能作等四因。非同类.遍行。言果决定据
增上等三果。非等流果。
若尔同类因应
本无而有者。此下通第四本无今有难。此即
叙难。婆沙云则应无因而有因。亦应无果
而有果。便坏自宗。
许故无过至非体
果者。此即通难。许同类因本无今有故无
过。同类因约过.现作用位建立。非约体
立。体虽无有。无前后故而不建立。由至
过.现位和合作用名同类因。能生后等流
果。是后等流果。是前位果非是体果 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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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文通四难。此下通文外后二难。即是第
五非心因法难。第六染污眼识难 通第五
非心因法难者。婆沙云。又若无者。品类足论
复云何通。如说云何非心为因法。答已入
正性离生。补特伽罗初无漏心。及馀异生。决
定当入正性离生者初无漏心。然彼异生未
来所有诸无漏心。皆非心为因。何故但说
初无漏心耶。答彼唯说毕竟非心为因法。
虽彼未入正性离生者。诸无漏心皆非心
为因。然彼若入正性离生。唯有初无漏心。
是非心为因法。馀心无不以心为因。有馀
师说。彼文不辨同类因义。何者唯辨二种
异生。谓有般涅槃法。及无般涅槃法。文虽不
举无般涅槃法。义准理门显示知有。谓彼
既说有馀异生决定当入正性离生由此
义准。亦有异生决定不入正性离生。此即
名为无般涅槃法。即无涅槃法名非心为
因(解云有般涅槃法。有初无漏心。与涅槃为證得了因。名心为因。若无涅槃法。无初无漏心。非与涅槃为
證得了因。名非心为因。馀文可解。前解心因因是因缘。即同类因。无馀四因) 通第六染
污眼识难者。婆沙云。又若无者。识身足论复
云何通。如说于过去染污眼识所有随眠。彼
于此心或能为因非所随增。或所随增不
能为因。或能为因亦所随增。或不能为
因亦非所随增 且能为因非所随增者。
谓诸随眠在此心前同类.遍行。即彼随眠若
不缘此.设缘已断。及此相应随眠已断
为所随增不能为因者。谓诸随眠在此心
后同类.遍行。即彼随眠缘此未断 能为
其因亦所随增者。谓诸随眠在此心前同
分别根品第二之四¶ 第 120b 页 T41-0120.png
类.遍行。即彼随眠缘此未断。及此相应随
眠未断 不能为因亦非所随增者。谓诸
随眠在此心后同类.遍行。即彼随眠若。不
缘此.设缘已断。若所馀缘。若他随眠。若不
同界遍行随眠 如彼过去染污眼识。未来
染污眼识亦尔 过去四句其理可然。未来
如何可作四句。若有前后如何无因。答彼
于未来应作三句。除所随增不能为因。
彼无后故。然说未来如过去者。有别意
趣。谓正生时必入现在。定为同类.或遍行
因。望馀未起可说为前。对此可说馀名
后故 有馀师说。彼未来亦有四句。不说
未来有心前后同于过去。且能为因非所
随增者。谓此相应随眠已断。为所随增不
能为因者。谓有同类.遍行随眠在未来世。
于未来世染污眼识。缘而未断。能为其因
亦所随增者。谓此相应随眠未断。不能为
因亦非所随增者。谓有同类.遍行随眠在
未来世。若不缘此。设缘已断。若所馀缘。若
他随眠。若不同界遍行随眠(解云。因谓因缘。随其所应是相应.俱
有.同类.遍行因。无异熟因。染污眼识是修所断。所随增者。谓此随眠是彼眼识所随顺所增长心。前修所断为同
类因。苦.集一切遍行为遍行因。心俱随眠为相应.俱有因。此并能为因。于中心前不缘。设缘已断。及彼相应
随眠已断。是非所随增。第一句摄。若心前缘.及相应不断是所随增。第三句摄。自馀随眠皆不为因于中心后同
类.遍行缘而不断。是所随增。第二句摄。若馀心后同类.遍行不缘.及已断。此等已摄同类.遍行因尽。若
所馀缘谓灭.道所断苦.集不遍。以彼决定所馀缘故。若他随眠。谓他地一切随眠。若不同界遍行随眠。谓自地
九上缘随眠。此等并是第四句摄。馀文思之可解)。
若同类因至当有
何过者。此下明未来若有同类因即有二
难。一本论不说难。二互为因果难。此下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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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本论不说难。将明问起。若同类因未来世
有如异熟因当有何过。
未来若有本
论应说者。答。未来若有本论应说。本论但
说过去与现.未为同类因现在与未来
为同类因。不说未来为同类因。明知未来
无同类因。此即是本论不说过。
本论唯
说至故无有失者。通本论。本论唯说能取
果.与果诸同类因言在过.现。不说未来
非取果.与果诸同类因故无有失。
无
如是义至无同类因者。论主破。无如是义。
以同类因引等流果。此同类因若未来有理
必不然。以未来无前后故。如何未来同类
因能引等流果。未来既无等流果。不应过.
现诸已生法为未生等流果。不言正生略
而不说。或从多分说。或举后显前 又解
不应过.现诸已生法为未来生法等流。正
生未生。生言摄故。如过去法非现在果。勿
有果先因后过失。故未来世无同类因。
若尔异熟因至无前后故者。此下义当第二
互为因果难。将明问起。若尔异熟因应未
来非有。不应异熟果因前及俱故。以未来
世法无前后故。
无如是失至未来非无
者。论主答。正出互为因果失。无如是失。未
来世中虽无前后。以异熟因与异熟果不
相似故。故未来有。谓同类因与等流果相
似故未来无。未来世中若无前后应互为
因。既互为因应互为果。若互为因果即与
理相违。以同类因引后果故。非异熟因
与异熟果同性相似。未来虽离前后。而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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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上互为因果过。故同类因就现作用位前
后建立。未来非有。若异熟因就体相建立。
未来非无。又婆沙云。问若未来世有同类
因。应有二心互为因果。答如四行相各
有系属。馀法亦然。故无斯过。谓未来世无
常行相。有四行相应无间生彼是所修系
属于此。无常行相与彼为因。彼非此因系
属此故。无常行相起必居前。苦.空.无我行
相亦尔。馀有为法类此应知。故无二心互
为因果。若作是说。有依第四静虑得阿罗
汉果。能修未来九地无漏。所修无漏皆系属
此。后依馀地圣道现前。更不能修未来无
漏。无馀地圣道系属此故。应在过.现非
同类因。是则违害。此中所说。前生善根与后
生者为同类因。乃至广说。勿有此失。故未
来世无同类因。于理为善。
言同类因
至定依何说者。此下明道展转九地为因。
显与前义别故举前为问。
定依有漏
至由同类故者。答。前言自地定依有漏。若
无漏道九地展转相望为因。欲界无定。有顶
昧劣。皆不能发无漏圣道。故唯依九 问
若九地圣道展转为因者。何故正理十六云。
于依自.上有。于依下地无 彼论说九地
各能修九地圣道。随其所应。与依自地所
修。与依上地所修者。为同类因。故言于
依自.上有上地所修者。不与依下地所
修者为同类因故言于依下地无。如依
未至定所修九地圣道。与依九地所修八
十一种圣道为同类因。如是乃至。依无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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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处所修九地圣道。唯与依无所有处所
修九种圣道为同类因。准正理文。依上所
修者。非与依下地所修者为同类因。如
何乃言九地圣道展转为因 解云言九地
圣道展转为因。据依一地能修九地圣道。
由同一地修故。所以展转相望为同类因
非据通依九地所修圣道展转皆得为因。
言九地者。未是尽理之言。若言尽理。岂得
依上地利道与依下地钝道为因。准正
理师意。虽等是同姓同品。依上地者胜。
依下地者劣。故依上地者不与依下地
者为因。与依自.上地者为因。若依德光
论师解。九地各能修九地圣道。九九八十一
种圣道展转相望皆得为因。此亦据同性
同品应依九地修者说故得展转为因。
问如他心智依下地起者不知上地心。如
何九地展转为因 解云缘境义别。为因义
别。不可为难。上来虽有两解不同。于此
论文并无违害 又解正理且据一相渐次
进修诸地胜法故。言上非下因。以实而言
亦同德光。
然唯得与至更无胜故者。
简差别。释唯等胜为果等。与等.胜为因。
非劣为因加行生故。指法可知。
又诸
已生至为同类因者。约三道明等胜为因。
见道为三因。修道为二因。无学道为一因
若依正理论意。三道展转为因。如前生钝
修道。亦与未来不生利见道为同类因。前
生钝无学道。亦与未来不生利见.修道为
同类因或从无学退至学位转根。亦与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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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利修道为因 言与三.二.一为同类因
者。且据现起次第而说 问此论为同彼
不 解云同 又解论意各别。论既言见道
与三为因。修道与二为因。无学道与一为
因。明知后道非前道因。若为前因何故不
说 又于此中至为同类因者。又约钝.
利等.胜为因。如文可知。若依正理。信解
与五为因。时解脱与四为因。准前可知。
此论或同或异。亦准前解。
诸上地道至
或等或胜者。问。依上地道与依下地道为
因。是即胜与劣为因。云何名为或等.或
胜。
由因增长至为未来因者。答。由因
渐渐增长。及由钝.利根故等.胜为因。非
由地有上.下令道胜劣。谓见道等三道。下
下品等九品。于后后位中因转增长。此释
由因增长。钝.利为因次前具明。故不别释
及由根故。但释妨难。修道.无学道时长相
显不别释妨。见道时速相隐故别释妨。于
见道位。虽一相续中。无容可得随信.随
法二道俱起而已生随信行。为未来随法行
因。
为唯圣道至为同类因者。此下释后
两句。此即发问。
不尔者。答。
云何
者。徵。
馀世间法至为因非劣者。总释。
加行生法其体云何者。问体。
谓闻所
成至除前劣故者。正举颂释。明加行所成功
德与等胜为因。由闻所成功德。此所成言
通相应.俱有等。若言闻所成慧但目于
慧思.修准释可知。无色界以闻.思无故。设
有复劣修非彼因。馀文可知。
生得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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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染污亦尔者。此下便明生得等。生得善与
加行善为同类因。非加行善与生得善为
因。以彼劣故。就生得善九品相望展转为
因。故正理解云。容一一后皆现前故。有馀
师说定一心中得一切故。染污九品展转为
因。准生得说。
无覆无记至而无所获
者。明无记 异熟生。起时任运最为微劣
威仪路。作意而起。力用少强胜前异熟。
工巧处。强想生故力用更强。又胜威仪 化
心。是通果。其力最胜 俱品。谓相应.俱有法
等 欲界四定果化心下。与胜为因。
因
如是义至无漏法因者。此下问答分别。此即
问也。
有谓已生至于一切劣者。答。有谓
过.现已生苦法智品。于未来未生位苦法忍
品。又已生一切胜。于未生一切劣。
颇有
一身至非后生因者。第二问。颇有一身诸无
漏法前所定得者。非后已生因耶。
有
谓未来至未来无故者。答。有。谓前所定得
未来苦法忍品。于后过.现已生苦法智品。
以果必无在因前故。或同类因未来无故。
颇有前生至无漏法因者。第三问。颇有
前已生诸无漏法。非后已起无漏法因耶。
有谓前生至以彼劣故者。答。有。谓前生胜
无漏法。于后已起劣无漏法。如退上无学
等果。下不还等果现前。又前已生苦法智上
得。于后已生苦法忍上得。非同类因。以彼
劣故。前明已生一切胜。望于未生一切劣
非因。今明已生一切胜。望于已生一切劣
非因。故前后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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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是已说至心心所同依者。此下第四明相
应因。
论曰至是相应因者。此总出体。
若尔所缘至为相应因者。问。若心.心所
是相应因。所缘.行相别者。亦应更互为相
应因。
不尔所缘至为相应因者。答。必
须所缘.行相同者。
若尔异时至为相应
因者。难。若尔前.后异时所缘.行相同者名
相应因。
不尔要须至乃相应故者。解。要
须三同乃名相应。
若尔异身至初月等
事者。难。异身心等三种既同。应名相应。
为以一言至应知亦尔者。解。虽复所缘.
行相.时同。又须同依方名相应。释同所依
如文可知。应知五识虽亦依意。据别所
依。意识更无别依。虽标总称即受别名。
相应因体至义何差别者。问二因别。相
应因狭唯心.心所。若俱有因宽通诸有为。若
是相应因定是俱有因。有是俱有因非相应
因。除心.心所馀有为法。此中以狭问宽。若
相应因体即俱有因。如是二因义何差别。
由互为果义至互为因义者。由互为果义立
俱有因。犹如远行商侣相依。共游险道更
互相依。喻俱有因 依.缘.行.时.事五种平
等。共相应义。立相应因。即如商侣相依于
一时中。同受用饮食.衣服等。同作行.住等
事业。望前相依共游险道。稍亲故喻相应
其中阙一者。谓于所依.所缘.行相.时.事
中。若阙一种皆不相应 又解于心.心所
法中。随其所应若有阙一。皆不相应 是
故极成互为因义是相应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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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是已说至为同地染因者。此下第五明遍
行因。
论曰至当广分别者 遍行因者。
谓前过.现已生遍行诸法。即是十一遍行随
眠相应.俱有法。与后同地染污诸法。为遍
行因。得非遍行因。或前.或后性疏远故。非
一果故 遍行诸法。指同下释。
此与
染法至亦生长故者。此明离同类因外别
立遍行因。若同类因非与染污为通因。此
遍行因与染污法为通因故。所以同类因
外更别建立。此约通局以明。若同类因唯
与自部为因。此遍行因。不但与自部染法
为因。亦为馀部染法为因故。所以同类因
外别立遍行因。此约自.他部说。由斯遍行
因势力。馀部烦恼.及彼相应.俱有等法亦生
长故。故正理云。唯生自部二因何别。无遍
行因唯生自部。谓遍行法正现前时。俱时
有力取五部果。
圣者身中至为遍行因
者。问。学人身中修断染法。岂亦用此为
遍行因。
迦湿弥罗至见所断为因者。答。
一标宗。二引證。此即标宗。
故品类足至
所感异熟者。此下引證。总引品类足三处文
为證。此即初文。彼论既言云何见所断为因
法。谓诸染污法。圣者自身中修断染法。既是
染污法摄。明知见断法。通与一切染污
为因。及见所断法所感异熟果。亦以见断
为因。此即同文故来。
云何无记至及不
善法者。第二文證。一切无记有为。及不善。
以无记为因。圣者身中修断染污法。若上
界者。无记有为摄。以上界无记为因。若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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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者不善摄。以见所断无记身.边二见为
因。故知见所断法。通与一切染法为因。
或有苦谛至染污苦谛者。引第三文證。
诸馀染污苦谛。以有身见为因。圣人身中
修断染污法。是诸馀染污苦谛摄。明知见所
断法。通与一切染法为因。以此故知。遍行
因通生一切染污法。
若尔云何通至染
污思者。难。彼文既说。圣人初退起染污思。
唯用不善为因。明知圣者修断染污法。非
以见断为因。若以见断为因。不应言唯
不善为因。以身.边二见是无记故。
依
未断因至故废不说者。通因有二种。一未断
因。二已断因。彼论依修所断未断因蜜作
是说。非是尽理之言。见所断法。虽亦是此
染污为因。而由已断故废不说。
如是已说至及善唯有漏者。此下第六明异
熟因。
论曰至异熟法故者。就长行中。一
释颂。二决择。此即释颂 异熟法者。法之
言持即目于因。此因能持异熟果故名异
熟法。依主释也。若言异熟即法。持业释也。
馀文可知。
何缘无记不招异熟者。此下
决择。问也。
由力劣故如朽败种者。答。
何缘无漏不招异熟者。问。
无爱润故至
系地异熟者。答可知。
馀法具二至水所
沃润者。馀不善.善有漏法。一体贞实。二为
爱润。
异熟因义至名异熟因者。此下释
异熟名问。为异熟之因据依主释。为异熟
即因据持业释。
义兼两释斯有何过者。
答。
若异熟之因至业之异熟者。难。若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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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之因据依主释。圣教不应言异熟生眼。
是则因名异熟。若异熟即因据持业释。圣教
不应言业之异熟。是则果名异熟。
两
释俱通已如前释者。解两释俱通。已如前界
品五类分别十八界中辨。汝不应以持业
难依主。依主难持业。故正理十六云。然异
熟因或持业释。故契经说异熟生眼。或依主
释。故契经云业之异熟。
所言异熟其义
云何者。别问异熟义。
毗婆沙师至名异
熟因者。答。毗婆沙师因是善恶.果是无记。异
类而熟是异熟义。谓异熟因唯异类熟。俱有.
相应.同类.遍行因唯同类熟。能作一因兼
同.异熟。故唯此一名异熟因。
熟果不
应至简别馀因者。论主叙经部宗义。熟果
不应馀五因所得。果具二义方得熟名。一
由造业非即感果。要待相续将欲感果
名转变。正感果时名差别。由斯果体方乃
得生。二由异熟果随因势力胜劣。时有分
限。或经十年或百年等 俱有.相应所生果
体。虽有后义而阙前义。能作.同类.遍行.三
因所生果体。虽有前义而阙后义 由此
但应作如是释。由因变异而果方熟。是异
熟义 汝毗婆沙师。不应但异简别馀因。
摄义不尽。若言变异摄义周尽。论主非异
熟果非馀五因得。但异摄义不周尽。
于欲界中至及彼生等者。此下约三界五蕴
多少同时相望为俱有因显异熟因同感一
果。于欲界中。有时一蕴为异熟因共感一
果。谓行蕴中有记得。及彼得上四相。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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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二蕴至及彼生等者。身.语业是色蕴。四相
是行蕴 问欲界身.语业。能感命根.众同
分不 答不能感。故正理十六云。此异熟
因总说有二。一能牵引。二能圆满。且众同分
及与命根。非不相应行独所能牵引。云何知
然。契经说故。如契经说业为生因等 又
云非心随转身.语二业。定不能引命.众同
分。不尔便违契经正理。经言劣界思所引
故。此说欲有命众同分。唯意业感非身.语
业身语表业众多极微一心所起。于中唯一
引众同分.及与命根。馀无此能不应理故。
若许同时共感一果。则应更互为俱有因。
有对造色为俱有因非宗所许。此非展转
力所生故。又非次第一一极微牵引命根.
及众同分。一心起故。非一心起无异功能。
别引生.后而无过失。非为满业亦有斯
过。于一生中。各别能取色.香.味等圆满果
故。依此无表亦同此释。多远离体一心起
故。不许互为俱有因故。若无对造色有非
俱有因。说有对言便为无用。显有对造色
皆非俱有因。故作是说有无对造色得为
俱有因不可同彼。若欲界系身.语二业不
能牵引便违契经。如说杀生若修。若习。
若多修习。生那落迦。乃至广说。又违本论。
如说于此三恶行中何罪最大。谓能随顺
僧破妄语。此业能取无间狱中劫寿异熟。
寿定说为所牵引果。此说所起显能起思。
粗易了故。无相违失 以此故知。身.
语二业不能感命.众同分 问此论同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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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不 解云此论文无别说。意同正理。
问若言唯意业能感命.众同分。何故业品
云四善。容俱作。引同分唯三。准彼论文。
俱时能感生.后.不定众同分三。不可说言
一刹那意业。能感三生众同分。复不可言
刹那中起三意业感三众同分。复不可
言过去三因等起思感三众同分。以异熟
因必现取果 解云彼文但显四业中生.后.
不定。容感同分现不能感。不言一刹那
一时能感三种同分。故下论云。几业能引众
同分耶。能引唯三。除顺现受。现身同分先
业引故 又问若言欲身.语业不能感命.
众同分。何故此论下文言二无心定.得不能
引馀通。既言馀通。明知欲界身.语二业亦
能感命.同分 解云言通感者容通感彼。
不言一切皆悉能感。若随转身.语业即能
感。若欲界身.语业即不能感 又解此论不
同正理。欲界身.语业亦能感命.众同分。于
其业中众多极微随其所应。或有唯感引
果。或有唯感满果。或有一分感引一分感
满。若言同一心起。不许感引果满果。同
一心起。何者感色.何者感香等。虽同一心
起即有感色等不同。何妨同一心起感引.
满前.后别。若作此解与正理论异。
有
时四蕴至及彼生等者。可知。
于色界中
至及彼生等者。此约色.无色界辨。思之可
知 问此中言等至.等引。馀文复言等持。
如是三种有何差别 解云梵名三摩地
此云等持。通定.散。通三性。唯有心。平等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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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令趣于境。故名等持 梵名三摩钵底
此云等至。通有心.无心定。唯在定不通
散。若有心定名等至。谓由定前心离于沈.
掉平等至此定。此从加行立名 又解即
定离于沈.掉名等。能至平等身心名至。
若无心定名等至还作二解。准有心定可
知。唯无心为异 梵名三摩呬多此云等
引。通有心.无心定。多分有心定中说不通
散。若有心定名等引。谓定前心离于沈.掉
名等。能引起此定名引。此从加行立名
又解即定离于沈.掉名等。能引起平等
身.心名引。若无心定名等引还作两解。
准有心定释。可知。唯无心为异。
有业
唯感至即命根等者。此下约感处多.少显
业差别。于十二处中除声。非异熟故。于
十一中若决定同性业感。体必俱有。具此二
义者随感此处。极少定感一。乃至极多定感
四。若容别性业感。体不必俱。随有阙者即
不定。或能感五乃至十一。若业唯感一处异
熟。谓感法处即命根等。等谓等取众同分。
故婆沙云。复次有业唯受一处异熟。谓得
命根.众同分业。彼业唯受法处异熟 又解
亦等取生等。定同感故。馀十处不定。若入
无心即无意处。若生上界香.味定无。若生
无色亦无色.触。此意色.香.味.触有时虽
与命等俱生。容别业感。如人.天命等是善
业感。此五容是不善业招。若眼等五。望彼
命等。随在何趣。虽复定是同性业感。眼等
四根。若在欲界。未得.已失即不成故。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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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色。眼等五根总不成故。以五色根.命.众
同分是生处本故。同性业感。由斯不定故
此十处非定同感。
若感意处至应知亦
尔者。若感意处定感二处。谓意与法。法谓
意处俱行心所及生等法。馀九不定。眼等四
根若生欲界。未得.已失即不成故。若生色
界即无香.味。若生无色馀九总无。此九有
时虽与意俱容别业感。故感意处非定
感彼。若感触处定感触处.法处。谓生等。
馀九不定。眼等四根若生欲界。未得.已失即
不成故。意处若入无心即非有故。香.味上
界即无。此九有时虽与触俱容别业感。故
虽感触时定身.色俱容别业感。故感触处
非定能感彼九处也。
若感身处至应知
亦尔者。若感身处定感三处。谓身.触.法。触
处谓能造四大。法处谓生等。馀八不定。眼等
四处望彼身处虽同一业感。若生欲界未
得.已失即不成就。意处若入无心即无。此
意有时亦与身俱容别业感。香.味上界即
无。在欲感身。虽香.味俱容别业感。能感
身处。虽定色俱容别业感故。感身处非
定感彼八 问如正理十六云。若感身处
定感四处。谓身色处.触处.法处。彼论何故
感身。亦感色耶 解云此论据感身所造。
亦感触中能造四大。以亲近故必同业感。
色望身根虽必俱起。非亲近故容别业感。
故非定感。正理据感身定感色者。以色定
与身俱通欲.色界故。故感身时亦定感
色 若尔感色应亦感身 不尔。身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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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本故感身亦感色。同业感故。色非生本。
故感色非定感身。容别业感故。此即两论
各据一义 又解俱舍为正。同婆沙初师
说故。馀论又无此说。若不相离即感彼者。
感色之时应亦感身。明知非正。若感色.
香.味应知亦尔。各定感三。自名为一。各
加触.法。言别说者。若感色处定感色.触.
法处。馀八不定。眼等四处若生欲界未得.
已失即不成故。意处。入无心定即无有故。
香.味上界无故。此七有时虽与色俱容别
业感。虽感色处定与身俱容别业感。故
感色处但定感三。馀八不定。若感香处定
感香.触.法处。馀八不定。眼等四处.及意处
如前释。此五在欲。虽亦有时与香处俱
容别业感。虽感香时定与身.色.味俱容
别业感。故感香处定感三处。馀八不定。若
感味处定感味.触.法处。馀八不定。准香应
释。
若感眼处至应知亦尔者。若感眼
处定感眼处.身处.触处.法处。如前释。馀七
不定。耳.鼻.舌三虽同业感若生欲界未得.
已失即不成故。香.味二处上界即无。意处若
入无心即无。此香.味.意。有时虽与眼处
俱生容别业感。色虽定与眼俱容别业感。
故感眼处定感四处。馀七不定。耳.鼻.舌三
准眼应释 问若依正理论。感眼等四处
各定感五处加色处。何故此论不定感色
解云此论不说色。彼论说感色。各据一
义。如身处中释 又解俱舍为正。同婆沙
初说。捡寻婆沙全无此说。当知是彼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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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师自所分别。若不相离即感彼者。彼说
感色应亦感身。既不感身故说非理。
有业能感至诺瞿陀等者。感五处乃至十一。
随其所应。任业势力所感之果多少不定。所
以者何。业或少果。或多果故。如外种果或
少.或多 种所生果少者。如谷.麦等一种一
年收。又根.茎等少。又一房唯一子。名种.果
少 种所生果多者。如莲.石榴.诺瞿陀树
等。一种多年收。又根.茎等多。又一房有多
子。名种果多 又解于十一处若展转相
望。亲强胜者。随感此处亦定感馀。故定感
一乃至定感四。若展转相望非亲强者。虽
有俱时而非定感 问何故蕴约因明。处
约果显 解云五蕴皆能为因故约因辨。十
二处多分不能为因。故约果明。以十一处
皆容为果故 问如婆沙十九云。复次有
业唯受一处异熟。谓得命根.众同分业。彼
业唯受法处异熟。有业唯受二处异熟。谓
得意处业。彼业唯受意处.法处异熟。得触
处业亦受二处异熟。谓触处.法处。得身处
业受三处异熟。谓身处.触处.法处。得色.香.
味处业亦尔。各受自处.触处.法处.异熟。得
眼处业受四处异熟。谓眼处.身处.触处.法
处。得耳.鼻.舌.处业亦尔。谓各受自处.身
处.触处.法处异熟。有馀师说。一切大种皆
生色.声。欲界诸色不离香.味。彼作是说。
得眼处业受七处异熟。眼处.身处及色.香.
味.触.法处异熟。得耳.鼻.舌处业亦尔。谓各
受自处.身处.及色.香.味.触.法处异熟。得
分别根品第二之四¶ 第 125c 页 T41-0125.png
身处业受六处异熟。谓身处.及色.香.味.触.
法处异熟。得色处业受五处异熟。谓色.香.
味.触.法处异熟。得香.味.触.处业亦尔。谓各
受色.香.味.触.法处异熟。如是所说是定得
者。不定得者。其数不定。然有业能受八处
异熟。有业能受九处异熟。有业能受十处
异熟。有业能受十一处异熟。皆除声处。
准婆沙文更有馀师说。定感五.六.七不同
如何会释。何者为正 解云此论及婆沙前
师意。定感一.二.三.四。感不定中言感五.
六.七.八.九.十.十一。婆沙馀师说感五.六.
七亦是定感为异。彼师意说以色.香.味.触.
法定不相离故。感眼等四各定感七。感身
定感六。感色.香.味.触各定感五。于二说
中。此论.及婆沙初说为正。馀师非正。其义
云何。一即定感一.二.三.四处。婆沙与俱舍
同。又杂心行品亦同此论。并无异说。二即
婆沙言感五.六.七者。是馀师不正义。既言
一切大种皆生色.声。明知非是正义。三即
理破。若言定不相离即感。彼者应无感
五。以感色.香.味.触时身必俱故。定不相
离。应亦感身。若言身望色等不同业感
者。感彼身时宁感色等。以此故知。此论.
及婆沙初师为正 问若五.六.七是不定。何
故婆沙前师不别说耶 解云理应说在不
定。而不别标者以馀师说在定中。异说不
同略不别显。准俱舍文不定摄故 泰法
师解俱舍云。感触处感二处及感三处.
四处。并是不正义。馀感一处感二处及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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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处已去。此是正义。法师大意同婆沙馀师
义。约不相离以解。如前徵破 又解婆沙
前.后两师各据一义。前家据定同性业感体
必俱有者说。后师据不相离者说。而言
感色等不说感身等者。以五色根是生
处本故。感彼兼感色等。以色等非是生处
本故。感彼色等不必感身等。若作此解。
俱舍意或感五.六.七。亦分同婆沙馀师。以
五.六.七异说不同。故此论文不别显说。
有一世业至如上应知者。此即约世.念
明果多.因少 有一世业三世异熟。此约
小三世。如现在一念造现受业名一世业。
业所感果若已落谢名过去异熟。若续现前
名现在异熟。若未起者名未来异熟。无三
世业共感一世异熟 勿设劬劳果减因故。
有一念造业感多念异熟果。无多念造业
感一念异熟果。勿设劬劳果减因故。前约
世显。后约念明。大意虽同门差别说 又
解世约大三世。念约刹那 问多刹那造
业。同感一刹那中各别果。是即有多刹那
感一刹那中果。云何乃言无多念业一念
受耶 解云此显无有多念造业同受一
念中一果。明果不减因。不遮多念造业一
刹那中受各别果 问如菩萨百劫修相好
异熟业。同一身受。岂不因多.果少 解云
感佛身相用最胜业。多时修习引起最后
胜业现前能感佛身殊胜异熟。前劣非感。
于义何违。若不尔者定有因多.果少 又
解虽百劫造同一身受。然所感相异熟极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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刹那前.后各各不同。非百劫业共感一果。
非俱有因故。
然异熟果至方能辨故者。
显果与因非俱.无间要因相续 然异熟
果无与业俱。非此念造时即此念受果。故
不但与因俱 亦非无间生。由次刹那在
生相法。是现等无间缘力所引故。非是异
熟因力 又解亦非无间。第一刹那造业
已。由第二刹那为等无间缘力所引故。第
三刹那其果方起。此文且约心.心所说。理
实色等亦非无间 又解异熟果中。有是利
者谓心.心所法。有是钝者谓色.不相应行。
若利者由次第二刹那等无间缘力所引故。
第三刹那果起。若钝者极疾犹须第三刹那
力所引。第四刹那方现在前。此中且约极速
疾者说故不言色等 又解此文亦显色
等。由次刹那力所引故。显色等非无间。由
次刹那等无间缘力所引故。显心等非无间。
又异熟因感异熟果难。必待相续方能
辨果。非俱.无间。若依宗轮论。大众部等末
宗异义。业与异熟有俱时转。
如是六因至非世者。此即第三约世分别。
颂既不说能作因所居。义准应知通三世.
非世。正理云不可说彼定时分故 颂中
不说。
已说六因至对彼成因者。此下大文第二明
因得果 就中。一总标果体。二对因配果。
三别显果相。四因取.与时 此下第一总标
果体。已说六因体相差别约三世定 何
等为果对彼成因。结前问起。
颂曰至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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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无因果者。上句显体。下句释疑。果有二
种。一有为果。谓异熟等流.士用.增上。二无
为果。谓即离系。果有二义。一是所引。即有
为果。为彼六因所引生故。二是所證。即离
系果为道所證。道是證因非生因也。故六
因不摄。馀二无为。不行世故非是所引果。
无记性故非是所證果。恐疑无为是果应
从因生。无为是因应能生果。故今释言。无
为虽是果證故名为果。非六因所生。不行
世故。无为虽是因不障碍故名因。不得
五果。非能證故不得无为果。无取.与故
不得有为果。由此故言无为无因无果。旧
翻云无为非因果。此大谬矣。
论曰至及
与择灭者。就长行中。一释颂。二决择。此下
释颂。引本论释上句。离系.择灭一体二名。
除缚所显名为离系。由道得边名为择灭。
故以择灭释离系也。
若尔无为至此
为因故者。此下释第二句。两关徵责。于无
为中唯择灭名果。三无为俱名能作因。故
显宗第九云。是故择灭是因无果。是果无
因。馀二无为是因非果。无因无果理极成
立 又正理十八云。有法能为一因性者。
谓无为法。无法非因有法非果。所谓虚空.
及非择灭。
唯有为法至无五果故者。答。
唯有为法。有六因有五果。非诸无为。所以
者何。无为体常无六因生故。无得五果故。
何缘不许至为能作因者。问。无间道应
名能作因。
于生不障至道何所作者。
答。无为常故。道非能作。
若尔谁果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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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如何者。一问谁果。二问果义。
谓是
道果道力得故者。答 谓是道果。答初问
道力得故者。答第二问。
若尔道果至非
于择灭者。问。若尔道果应唯是彼择灭上
得。道于彼得有能引生。非于择灭以体
常故。
不尔于得至有差别故者。答。于
得于灭道能别故。
云何于得道有功能
者。问。
谓能生故者。答。谓为因生故。
云何于灭道有功能者。问。
谓能證故
至择灭为道果者。答。由道力能證得灭。由
此理故。道虽非灭六种生因。而可得说择
灭为道證得因果。
既诸无为至为能作
因者。问。
以诸无为至与果用故者。答。于
生不障可名能作。无取.与用故无有果。
应知能作因中有二。一有生用。谓过.现法。
二无生用。谓未来法。及诸无为。唯无障故
名能作因。
经部师说至唯有为故者。此
下决择。经部标宗。无为非因。总引教證。
何处经说者。说一切有部问。
如有经
说至识亦如是者。经部答。既言因缘能生色
等皆是无常。明知无为非因所摄 无常因
缘下。同文故来。
若尔无为至作所缘缘
者。说一切有部问。经说诸缘皆是无常。无为
既是常。应不与识等作所缘缘。
唯说
能生故至故不成难者。经部答。谓经说诸
因诸缘能生识者。此诸因缘皆是无常。不
说一切为识所缘境者。皆无常。故不成难。
由此无为。可得与识作所缘缘 又解不
说一切为识四缘者皆是无常。
岂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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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说至为能作因者。说一切有部问。以因例
缘。岂不经说唯能取果.与果生因是无常
故。不拨无为虽非生因。唯不障故为能
作因。
有契经中至唯不障因性者。经部
答。引经證。无为是缘非因。
虽无经说
至无经说耶者。说一切有部言。虽现无经
说无为能作因。亦无处遮。又多隐没。云何
定判无经说耶。
若尔何法名为离系
者。经部问。无为既得名能作因。未知何法
名离系。
即本论中所说择灭者。说一切
有部答。
岂不先问至开显自性者。经部
复责。二名互答自性难知。故应别门开显
自性。
此法自性至亦名离系者。说一切
有部答。常住之法不堕三世。非是言依。故
言实有离言唯圣内證。但可总说是善.是
常。别有实物。
经部师说至此所无故者。
述经部宗。三种无为。非皆实有如色等五
别有实物。此无为所无故。
若尔何故名
虚空等者。说一切有部问。既无实体何名
空等。
唯无所触至中夭者馀蕴者。经部
答。唯无所触对假说名虚空。谓于闇中无
所触对。便作是说此是虚空。以实而言。明
中无对亦是虚空。但以闇中眼不见故。空
相易显。择灭但以惑苦不生。为其体性。谓
过去已起烦恼熏种在身名已起随眠。即
此随眠。能引后后烦恼.后有名为生种
又解过去种子名已起随眠。现在种子名为
生种。谓过去已起随眠所生现在种子。文略
但言生种 又解现在烦恼种子名已起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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眠。此能生后名为生种 言灭位者。即此
惑种。无有功能生后烦恼.及与后有。故名
灭位 又解经部三相现在。灭相过去。现在
生种之时。即当过去灭相。如称两头低
升.停等故言灭位 又解于此时中證
得择灭故名灭位。种若未由能简择力。能
生后后烦恼.后有。由简择力馀不更生。谓
无间道犹与种俱。与种俱灭。然由无间道
简择力故。令馀后位烦恼种子.及当现
行烦恼.后有永不更生。生之永无名之为
灭。灭由择力名为择灭。若离简择力。但由
阙众缘。馀后更不生名之为灭。灭不由
择名非择灭。如人应受百年。五十便死。馀
五十年名残众同分。中夭者馀蕴阙缘不
生。
馀部师说至名非择灭者。述上座部
等计释二无为。约随眠不生边名择灭。约
苦果不生边名非择灭。
离简择力至即
择灭摄者。经部破。彼非择灭离简择力此
苦果灭不成。由简择力令随眠不生。随眠
不生后苦不起。因亡果丧皆由慧力。故此
苦果不生即择灭摄。
有说诸法至名非
择灭者。有大众部说。诸法现在生已后必定
无。自然灭入过去。此灭名非择灭。
如
是所执至未灭无故者。经部破。如是所执非
择灭体应是无常。法未灭时其体无故。后法
灭时其体方有。
岂不择灭至应亦无常
者。大众部难。岂不择灭择为先故。此灭先
无后有。应亦无常。
非择为先至方有不
生者。经部答。非择为先方有择灭。如何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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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择灭体性亦是无常。所以者何。非先有
择。后未来未生法方不生。不生即择灭也。
何者者。问。
不生至非造不生者。经
部答。不生之理本来自有。若无圣道慧简择。
诸法应生。圣慧简择生时。因亡果丧法永不
起。于此不起之理择有功能。谓于先时诸
法未有生障。今圣慧起为法生障显不生
理。非新造不生。
若唯不生至岂不相
违者。说一切有部引经难。若唯于未来法不
生是涅槃者。何故经言信等五根。若见道修。
若修道习。若无学道多修习。或初修。中习。后
多所作。或修谓得修。习谓习修。多所作谓
所治更远。故显宗云若习。若修。若多所作。义
差别者为欲显示习修。得修。所治更远。如
其次第 能令过未现世众苦永断。此
永断体即是涅槃。准此经文通断过.现唯
于未来有不生义。非于过现岂不相违。
虽有此文至为令其灭者。经部通经。经
言能令过.现众苦断者。此经意说。能令未
来缘过.现苦烦恼断故。能缘断时说所缘
过.现苦亦名为断。应言断贪而言断色。
应言贪遍知而言色遍知。还约所缘色说。
断色是无间道。色遍知是解脱道。广说乃至。
识蕴亦尔。过.现苦断义亦准此 问过.现苦
断既显能缘惑断。未来苦断为约何说
解云未来苦断亦显能缘惑断。一经说故
又解令未来苦体不生名断 又解令未来
惑苦不生。俱名苦断。设馀经言断三世惑
者。准前理释。义亦无违。以未来惑。能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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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世烦恼。若断未来能缘惑时说断三世。
实断未来。或此经中有别意趣。过去烦恼
者谓过去生曾所起惑。现在烦恼者谓现在
生所起烦恼。如爱行中十八爱行。据曾.当.
现缘六境起名为十八。如是过.现二世所
起烦恼。作能薰因。为生未来诸烦恼故。
于现相续身中。引起所薰果种子。此所薰
果种子断故。说彼过.现能薰惑因亦名为
断。如异熟果尽时亦说名业因尽。由断果
故说断彼因。此即是果丧因亡断也。若
未来众苦.及诸烦恼。由无因种子故毕竟
不生说名为断。由断因故说断彼果。此即
是因亡果丧断也。若异我说断未来体。过
去已灭.现在正灭。何劳须断。此中意显。过
现名断由果不续。未来名断由体不生。断
果.断因如其次第。
若无为法至立为第
一者。说一切有部引经为难。经中既言离
染第一。明知涅槃别有实体。
我亦不说
至此为第一者。经部答。我亦不说诸无为
法。其体都无如兔角等。但应如我所说而
有 彼意说言涅槃无体之理必定应有。
有无体故名有涅槃 如说此现在声。有
声先。未来非有。有声后。过去非有。不可
过.未非有。说为有。故有体义得成。以说有
言非定目实。亦目无故。说有无为应知
亦尔。但言有无为非说有实体。有涅槃
法体。虽非有而可称叹。无有多种。若善法
无便可诃毁。若灾横无便可称叹。故诸烦
恼等灾横。毕竟非有名为离染。此涅槃性。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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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有体法.非有体法中。最为殊胜。世尊为
令所化有情。深生欣乐故。别称叹涅槃第
一。
若无为法至名灭圣谛者。说一切有
部难。
且言圣谛其义云何者。经部反徵。
岂不此言属无倒义者。说一切有部答。
圣见有无至义有何违者。经部解。圣见
有无皆无颠倒。谓圣见苦名有。见苦非
有名无。此于圣谛义有何违 又解圣见
苦.集.道有。见灭是无。皆无颠倒。此是总标
谓下别释。谓圣于苦见唯是苦。于苦非
有见唯非有。此于圣谛义有何违。于别释
中。但言苦.灭不言集.道。
如何非有至
第三圣谛者。说一切有部难。
第二无间
至故成第三者。经部解。第二集谛无间圣见
灭谛。及佛经说故成第三。
若无为法至
应缘无境者。说一切有部难。若无为法其体
唯无。虚空.涅槃能缘之识。应缘无境而得
生心。
此缘无境至当广思择者。经部解。
识缘无境亦无有过。如下惑品。辨三世
中当广思择。
若许无为至当有何失者。
说一切有部问。
复有何德者经部反问。
许便拥护至是名为德者。说一切有部答。
若许无为别有实体。即便拥护毗婆沙宗。是
名为德。
若有可护至是名为失者。经部
调言。此无为体。若有可护天神自护。然许
实有朋虚妄计。同诸外道。是名为失。
所以者何者。说一切有部徵。
此非有
体至名为灭故者。经部答。此无为非实有体
可得。如色等五境。五识现量證知如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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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心所法。他心智现量證知。亦非有用可
得。如眼.耳等有见.闻等。比量知有。又此
无为。若离贪等别有体者。如何可立彼贪
等事之灭。第六转属主声耶。夫声明中第六
转声表属于主。相属之法必相关涉。贪.瞋
等事是有为。择灭是无为。非互相属。此.彼相
望非因果故。此事望彼灭非因亦非果。若
此灭望彼事。虽是能作因。而非取果因亦
名非因。事非能證道故灭非證得果。灭是
常故复非生因果。故名非果。非因显非所
属。非果显非能属。此.彼相望既非因.果。即
不相关涉。何得说言彼事之灭属主声耶。
由此故知。灭无别体。唯遮彼事不生义边。
名为事灭。灭无别体。即事之无名为灭故。
可言此灭属于彼事第六得成。顺声明
故。今准此文。第六属主声有二。一异体相
望。如说一切有部言彼事之灭。亦如郡君
之奴。二无异体。如经部言彼事之灭。亦如
石子之体。
灭虽别有至属于彼事者。说
一切有部解云。灭虽别有。而由彼有漏事。
能缘惑得断时。彼事解脱方得此灭。可言
此灭属于彼事。此约得说属。
何因此
灭定属此得者。经部难。若灭体别非即事
无。灭体众多得亦非一。何因此灭定属此
得。而言约得说属事耶。
如契经言至
可言获得者。说一切有部引经通难。苾刍
获得现法涅槃。现身得故名现法涅槃。既
获得涅槃可言属得。复责彼言。如何非有
可言获得。
由得对治至名为涅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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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经部答。由得能对治道。便获永违烦恼
所依身。便获永违害后有所依身故。烦恼.
后有不生义边。名得涅槃。而无实体。此即
理證 复有下教證无体。
谓契经言至
此涅槃者。所有苦果皆无馀断 苦无名
断。断无别体。或举果显因惑苦果无馀
惑因皆断 各别舍弃贪等惑因。或各别舍
弃所有苦果。或通因.果 诸惑因尽故。或诸
苦果尽故。或通因.果 远离系缚名为离
染 灭诸惑因。或灭苦果。或通因.果 或
因静息。或苦果静息。或通因.果 或因
永没。或苦果永没。或通因.果 馀未来苦
果更不相续 更不复取。更不复生。或馀
苦果不续。或不取果。或更不生 此涅槃
极寂静。此涅槃极美妙。此总赞也 谓舍诸
依显涅槃无诸苦果。舍一切爱显涅槃无
诸惑因。偏言爱者从强别标。舍诸依.爱。尽.
离染.灭。名为涅槃。而无别体 又解于前
十名略举前五种释涅槃。谓舍诸依释前
苦无馀断。舍一切爱释前各别舍弃。尽.离
染.灭如名。次第是次三种。后之五种略而不
论。或可举前显后。
云何不许至故言
不生者。说一切有部徵。经部云何。不许经
言不生者。依此择灭无生力故。言苦不生
或言不生者此依择灭力令苦无生。
故言苦不生 或依此择灭苦无生故。言
择灭不生。既言依此择灭。明知有体。
我等见此至谓无体性者。经部答言。我等见
此第七转所依声。于證择灭是有都无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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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汝何意故。说依此无生 若依此言。属
已有涅槃义。诸苦应本不生。涅槃是常本
来有故 若依此言。属已得涅槃义。是则
应计依道所引涅槃上得 又复劝言。此
苦不生。或唯依道。由道起时苦不生故
或依道所引涅槃上得。由得起时令苦不
生。汝应信受 又解若依此言属已得义。
是则应计依道上之得。由得此道苦不
生故 又复劝言。或唯依道 或依道上
得令苦不生。汝应信受 由此善释下。引
经證涅槃无体。涅槃名灭而无有体。如
灯。涅槃灯谢无体。心得解脱蕴灭无体。何
但经言无体。对法亦言。无事法云何。谓诸无
为法。经部释云。言无事者。事之言体。谓无
体性。
毗婆沙师不许此释者。不许经
部释。
若尔彼释事义云何者。经部问。
彼言事者至无因无果者。说一切有部答。
彼言事者略有五种。一自性事。谓诸法自体
即自体名事。二所缘事。谓心所缘。即所缘名
事。三系缚事。谓爱等所系缚。即所系缚名
事。四所因事。即所因名事。果是能因。因是
所因。果赖所因而生。如子因父而生。父是
所因。子是能因。谓诸有为法。皆从因生名
有事法。事之言因。五所摄事。谓田.宅等是人
所摄。即所摄名事。泛明诸事虽有五种。
今于此阿毗达磨中。言事者。依前第四说
因名事。显无为法都无有因。不依第一自
性事说无为无事。是故无为虽实有物。常
无用故不从因生名无因。不能生果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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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果。
总论已竟至俱相应士用者。此下第二对因
配果 此中明果从因而生故唯说四。离
系果常非六因生。故此不说。
论曰至此
因所得者。释初句。
言前因者至名增上
果者。释第二句。谓能作因有增上力。增上
之果名增上果。从因立名。
唯无障住
有何增上者。问。
即由无障至如应当思
者。答。因若为障果不得生。由因无障果方
得起故名增上。此即通能作因 或能作因
下别出胜用。
同类遍行至皆似因故者。
释第三句。若同类因唯取自界.自地.自部.
自性等流果。若遍行因唯取自界.自地.自
性.染污等流果。此二因所得果皆似因故。故
因虽二其果唯一 问如邪见生有身见。
虽性不同。同是染故。为等流果。善生无覆。
虽性不同。同是净故应是等流果 解云染
法易同故得为果。净法难同故不为果。
俱有相应至名士用果者。释第四句。此
二因同得俱生胜士用果。虽复六因皆取士
用。相应.俱有。能取同时胜士用果。此中偏
说。为遮胜论于法体外别有业用。故言
非越士体有别士用。即此二因士用所得
之果名士用果。从喻为名。如士夫用名为
士用。士用之果名士用果。
此士用名为
目何法者。问。
即目诸法至醉象将军者。
答。即目相应.俱有因。用从喻立名。如士
夫用故得士用名。如言鸦足药草。药草似
鸦足故。名鸦足药草。将军似醉象能入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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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名醉象将军。以象醉发能入阵故。名为
醉象 又解醉象似将军能入阵故。名醉
象将军。
为唯此二至为馀亦然者。问。
为唯相应.俱有有士用果。为馀四因亦有。
有说馀因至异熟不尔者。答中有二。此
即初师。馀同类.遍行.能作三因亦有士用
果。唯除异熟因。由士用果总有二种。一与
因俱生。二与因无间。相应.俱有能取俱生。
同类.遍行。果若相邻能取无间。能作通取
俱生.无间。故此五因得士用果。异熟因不
尔。与果性异感果稍难。要因相续果乃现
前。非俱.无间。故无士用 又解异熟果不
尔。非与因俱.无间故非士用。
有馀
师说至所收果实者。第二师解。此异熟因。亦
有隔越远士用果。譬如农夫春时耕种.秋时
获果。若据通名士用六因皆得。今此第二
师说约斯说也。颂明士用但取俱生。简
馀四因。故言二得。故显宗第九云。俱生士用
果定有又胜。故说相应.俱有因得。无间.隔
越或有。或无。设有非胜。又滥馀果。是故不
言馀因所得 问士用之名总有四种。谓俱
生.无间.隔越.不生。即通五果。今言士用岂
不滥馀 解云馀四从别立名。此一从总
立名。虽标总称即受别名。如色处等。
异熟等果至有为增上果者。此下第三别显
果相。初两句明异熟果。第三句明等流果。
第四句明离系果。次两句明士用果。后两句
明增上果 言释五果名者。入阿毗达磨
论第二释云。果不似因故名为异。熟谓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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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堪受用故。果即异熟名异熟果。又云果
似因故说名为等。从因生故复说为流。果
即等流名等流果。又云。择灭无为名离系
果。此由道得非道所生。果即离系名离系
果。又云。由此势力。彼得生故。此名士用彼
名为果。又云。由前增上后法得生。增上之
果名增上果准彼论释。前三持业。后
二依主 又解异熟之果名异熟果。即因名
异熟。果名为果。或等流之果名等流果。因
与彼果流类相似故名等流。或离系之果
名离系果。谓无漏道离系缚故亦名离系。
或果即士用名士用果。以果亦如士夫用
故。或果即增上名增上果。以果众多体增
上故。虽作后解未见论文。义释无违。然
诸论中皆依入阿毗达磨。并不得作有财
释。若作有财释。即不目果法。
论曰
至有异熟果者。于三性中。唯于无覆无记法
中有异熟果。非于善.染。
为此亦通非
有情数者。问。
唯局有情者。答。
为通
等流及所长养者。问。此异熟果。于五类中。
为通等流.所长养不。
应知唯是至异
熟果相者。答。此异熟果与因不同。唯有记
生。不通等流.长养。等流非唯有记生。通三
性故。所长养亦非唯有记生。体虽无记通
三性生故。前论云饮食.资助.睡眠.等持。胜
缘所益名所长养 又解于五类中。若异熟
摄不尽者。方立长养等流。若异熟摄尽者。
即不立长养.等流。以异熟果摄体尽故。所
以不名长养.等流。
非有情数至何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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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熟者。问。非有情数。亦从善.恶业生。何非
异熟。
以共有故至受异熟果者。答。夫异
熟果非共受用。非情共受故非异熟。
其增上果至何得共受者。问。外增上果亦业
所生。何得共受。
共业生故者。答。由共
业生故得共受。又正理十八云。岂不大梵
所住非情是别业果。亦应说彼名业异熟。
何乃言非。有作是言。大梵住处。一切大梵
业增上生。有馀复言。大梵住处相续未坏。馀
可于中有受用理。故非不共。
似自因
法至遍行二因者。释第三句。定似自因名
等流果。虽俱生士用亦定似自因。有无间
等士用。与因不相似。故此等流非滥士用。
虽遍行因亦取异部。为等流果染性同故。
若士用果有性不同。
若遍行因至即名
同类因者。问。
此果但由至除前诸相者。
答。此遍行因果。但由同地故显通五部。同
是染故显不通净。与因相似不由五部.三
性种类。若由五部.三性种类果亦似因。此
果所因乃名同类。相对不同应作四句。第
一句者。以非遍行法为同类因。生自同部
故名同类因。非通生染故非遍行因。第二
句者。以他部遍法为遍行因。通生染故名
遍行因。非生自部故非同类因。第三句者。
以自部遍法为遍行因。生自部故名同类
因。通生染故名遍行因。第四句应知。
由慧尽法至名离系果者。释第四句。由慧
尽惑。所證无为法名离系果 又解由慧
简择。灭尽惑法名离系果 又解由慧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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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为因。离诸系缚證灭尽法。名离系果。由
慧得灭名为择灭。即此择灭亦名离系。由
离系缚而證得故。
若法因彼至由道力
得者。释第五.第六句。明士用果。若但有法
因彼势力所生。即说此法名士用果。
如因下地等。指事别显。应知士用有多。
择灭名不生士用。应言由道力證得故。正
理十八解士用果云。此有四种。俱生.无间.
隔越.不生。如前已说。言俱生者.谓同一时。
更互为因力所生起。言无间者。谓次.后时。
由前念因力所生起。如世第一法生苦法
智忍。言隔越者。谓隔远时。展转为因力所
生起。如农夫等于谷.麦等。言不生者所谓
涅槃。由无间道力所得故。此既不生。如何
可说彼力生故名士用果。现见于得亦说
生名。如说我财生是我得财义。若无间道。
断诸随眠。所證择灭。如是择灭名离系果.
及士用果。若无间道不断随眠。重證本时
所證择灭。如是择灭非离系果。唯士用果
此论前文据别俱生胜士用果。但说相
应.俱有因得。后文据通士用果故。说通六
因得。
诸有为法至之增上果者。释后
两句。凡果望因或俱。或后。因法望果或俱。
或前。前法定非后法果故。于有为法中除
前已生有为法。以前非后果故。是馀若俱。
若后。有为之增上果 问由因增上。其果
得生名增上果。馀果亦由因增上故。其果
得生。应名增上果 解云馀果从别立名。
非从总立故。不名增上果。增上更无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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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从总立名。虽标总称即受别名。如色
处等。
士用增上二果何殊者。问。二果既
多。体相何殊。
士用果名至唯增上果者。
答。士用对有力能增上。据不障碍。引事
可知。
于上所说至一与唯过去者。此下第四明因
取.与时。问起颂答。
论曰至故此不说者。
于六因中除能作因。馀五因取果唯于现
在。过去已取。未来无用 亦应如是说能
作因现在取果。而不说者以能作因非定
有增上果。故此颂中不说。谓无为法.及未
来法。虽是能作因。而不能取增上果故。故
正理十八云。然能作因。能取果者定唯现在。
与通过.现 若依婆沙二十一云。能作因。
有作是说。现在取果。过去.现在与果。有馀
师说。此能作因。过去.现在取果。过去.现在
与果 然无评家。此论.正理同婆沙前师
又解此论同婆沙后师。言能作因同五
因现在取果者。从多分说。
俱有相应
至必俱时故者。释第二句。相应.俱有与果亦
现。此二取.与必俱时故。
同类遍行至通
于过现者。释第三句。同类.遍行与通过.现。
过去可然至与等流果者。问。
有等
流果至不应更与者。答。因至现在。有等流
果无间相续。至生相时即现与果。若果至
现。因便过去名已与果。不应更与。
善
同类因至谓除前相者。别释善同类因取.与
四句。第一句取而非与。谓断善根时最后刹
那所舍得。能为彼种名取。后不续前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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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第二句与而非取。谓续善根时最初所
得。过去最后所舍得。彼得。今时果至生相。
正与彼力名与。由昔已取不名取。论主
恐取续时过去诸初得故。今释言应说尔
时续者前得。前得。谓前过去最后所舍得。正
理十八破云。如何。前位多刹那得为同类因
皆取今得。而于今时。但说最后一刹那得。
与今得果。是故。应如本文为善 若作
俱舍师救。世亲论主意说。若法从来未与
者此中说之。过去诸得。虽于续时皆悉与
果。以前诸念皆曾与果。俱句摄故是故不
说。最后所舍一刹那得。今续善时最初与果。
故偏说之。又续善时过去馀善亦能与果。何
独说得。既别说得。明知唯取最后一念
又解论主。云应言尔时续者前得。谓前过去
所有善得。皆名最初所得得。谁言唯取最
后所舍得。此所舍得通于三世。非后一切
皆能与果。故以前言简取过去。故婆沙十
八云。有时与果非取果。谓后续善根时。即
住过去所舍善得 所以偏约得作两
单句。不约善根者。将断善时。善根已不
现行。唯有善得现行。故偏说得。第三句亦
取亦与。谓不断善根于所馀诸位。随其所
应。于一身中所有善法。能取.与者名所馀
诸位。第四句非取.与。谓除前相。亦随所应
所有善法非取.与者皆所收。
又于不
善至谓除前相者。约不善同类作四句。思
之可知。第二句中。正理准前弹。俱舍师还
准前通释。
有覆无记至如理应说者。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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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罗汉果得时最后所舍得。取而非与。从
彼退时最初所得得。与而非取。未得无学
位。亦取亦与。馀无学位非取非与。故言如
理应说。
无覆无记至最后诸蕴者。最后
诸蕴。谓临入无馀涅槃时。馀思可知。
约有所缘至准例应说者。前明无所缘。今明
有所缘。有所缘言显心.心所。刹那差别显
前.后念。三性四句思之可知。
取果与果
其义云何者。问。
能为彼种至故名与果
者。答。种是能生义。因有生果之能故名取
果。彼所生果。其因正与彼果力时。故名与
果。
异熟与果至及无间故者。释第四句。
异熟因与果唯于过去。由果与因非俱.无
间。复有馀师至为诸静虑果者。叙异说。婆沙
一百二十一云西方诸师。说果有九。谓于前
五更加四果 风轮等能安立水轮等。
安立之果名安立果。不净观等远为加行
生无生智等。加行之果名加行果由根.境
等聚集和合眼识等生。和合之果名和合果。
修习静虑得化心等。修习之果名修习果。
如是四果至增上果摄者。迦湿弥罗国
诸师通释。如是四果皆是士用.增上果摄。若
望由因势力得故名士用果。若望由因能
作力得故增上果。非善.恶业所感非异
熟果。不相似故非等流果非證得故非离
系果 又解第一.第三唯增上果。第二.第四
通士用。增上果。夫士用果用功得故。论言
皆是士用.增上者总相说故。
说因果已至几因所生者。此下大文第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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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从因生。结前问起。
法略有四至三所
馀法者。答。于一切有为法中。略有四种。一
染污法。二异熟生法。三初无漏法。四前三所
馀法。
馀法者何者。问。
谓除异熟至
诸馀善法者。答。于无记法中。除异熟取馀
无记。于善法中。除初无漏取馀善法。
如是四法至馀及除相应者。正释法从因生。
前五句明相应法。第六句明色.不相应。
论曰至馀三因生者。释初颂。一切有为总
有四种。四种之中各有二种。一相应法。二
不相应法。相应中诸染污法。除异熟因。馀五
因生。由异熟因所生诸法非染污故。二异
熟生法。除遍行因馀五因生。由遍行因所
生诸法唯染污故。三所馀法。双除异熟.遍行
二因馀四因生。由所馀法非异熟性故。及
非染污故。初无漏法除前异熟.遍行二因.
及同类因馀三因生。由初无漏非异熟故。
非染污故。无有前生同类法故。
如是
四法为说何等者。问。
谓心心所者。答。
释第五句。
不相应行至复几因生者。
释第六句。此即问。
如心心所至决定无
有者。答。如心.心所除因外及除相应因。应
知馀色.不相应行法。从四.三.二馀因所
生。此中染污色.不相应行法。如心.心所除
异熟因。及除相应因馀四因生。若异熟生.
色.不相应行。如心.心所除遍行因。及除相
应因馀四因生。三所馀色.不相应行。如心.
心所双除异熟.遍行二因。及除相应因馀
三因生。初无漏色.不相应行。如心.心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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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熟.遍行.同类三因。及除相应因馀二因
生。一因生法决定无有。
俱舍论记卷第六
一校了
大治三年七月三日朝于光明山切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