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舍论记-唐-普光分别界品第一之二¶

分别界品第一之二¶ 第 34b 页

俱舍论记卷第二

沙门释光述

* 分别界品第一之二

复次至几无记者。此下大文第三诸门分别。
总有二十二门。分别十八界。所以不约蕴.
处分别者。正理第四云。界中具显根.境.识
故。诸门义类易可了知。故今且约十八界
辨。由斯蕴.处义类已成 此下明初三门。
将明问起。

颂曰至无记馀三种者颂
答中。上一句有见.无见门。次一句有对.无对
门。下两句三性门。

论曰至说馀无见者。
谓此色界以可示现在此在彼差别不同。
有能示现此.彼言说故名有见。此即言说
名见准馀无见 若依正理第四。总有三
说云。由二义故。一者此色定与见俱故名
有见。由色与眼俱时起故。如有伴侣。

二者此色可有示现。故名有见。可示现
在此在彼别故。如有所缘 有说此色于
镜等中。有像可现。故名有见。可示如彼
此亦尔故。不可说声有谷响等。应成有
见。不俱生故 婆沙七十五。及一百二十
八。亦有三说。皆同正理。初师以眼名见。
观照色故。第二说。以言为见。能示现故。第
三说以像名见。见谓现也 问此论何故
不具说三 解云。随作论者意乐说故
 又解。经部计。眼无实作用说名为见。根.境.
识三和合之时。假名眼见。非实眼见。又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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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像色 论主意朋经部。不言眼见。不言
像现。示现名见不违经部。故依此说。一解
虽同。然意违两说 问杂心第一。慧亦名
见故。故彼论云。又说。一切界皆可见。慧眼境
界故 何故此论不说 解云。分别法相意
存差别。若言慧见。十八皆名有见。无无见者即无差别。论主不说意在于兹。或
略不论。

如是已说至所缘异故者。颂本
唯明障碍。长行义便明三有对。对是碍义。
碍有二种。一障碍。二拘碍。若障碍有对。是
障碍碍。若境界.所缘有对。是拘碍碍。此即标
章。

障碍有对至或二相碍者。据积集色
更相障碍 或二相碍。谓手.石相碍。据显
且言手石。论碍实通十种。

境界有对
至境界有对者 十二界。谓五根.七心界全
及法界一分相应诸有境法。为色等境之所
拘碍故。名境界有对 施设论。即六足中
一称也。大迦多延那造 引彼水.陆。昼.夜
二对。可知 毕舍遮。唐言食血肉。鬼之异
名 室兽摩罗。傍生类也。形如壁[虫*弓]。小者
二丈。大者乃至百尺。

所缘有对至于自
所缘者。谓心.心所。为自所缘之所拘碍。故
名所缘有对。

境界所缘复有何别者。
问二差别。

若于彼法至名为所缘者。答
 境界有对。若于彼色等境。此眼.耳等有
见.闻等取境功能。即说彼色等。为此眼等
境。功能所托名为境界。如人于彼有胜功
能。便说彼为我之境界。此约有能。非要起
用。故彼同分仍名有对 所缘有对。谓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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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所。其性羸劣非境不生。犹如羸人非杖
不起。执所缘境方起至现。现谓起彼取
果用故。彼所缘于心等名为所缘。此约有
缘其用得起。无缘不起。皆名有对。非必
起者。故未来心等亦名有对。

若境界有对。
据碍取境用。若所缘有对据碍取果用。如
彼同分眼。虽不对境。取果之用任运得生。
然彼眼等非所缘有对。故知。碍取境用名
境界有对。碍取果用名所缘有对 又解。
碍体义边名所缘有对。碍用义边名境界
有对。如彼同分眼体虽恒有无见色能。不
名境界有对。以此准知。境界约用。所缘据
体 又解。碍取境用名境界有对。碍缘境
用名所缘有对。

云何眼等至说名有碍
者。此问碍义 云何眼等于自境界转时说
名有碍。此问境界有对 云何眼识等于自
所缘转时说名有碍。此问所缘有对 此中
言自者。五根.五识。各取自境不能取他名
自。非不为他缘。意.及意识缘法境故名
自。非不能缘他 又解。缘十三界名自。
非五根.五识取故 又解。十八界中。随所
取者即名为自。

越彼于馀至和会转故
者。答 谓此眼等缘色等时。越彼色等于
馀声等。此眼等不转故。此即拘碍名碍
 或复碍者是和会义。谓眼等法于自境界和
会转时。于自所缘和会转时。于馀声等而
不得起。此和会言还是拘碍名碍。


知此中至说馀无对者。泛明有对。总有三
种。应知。此颂中唯就障碍有对而说故。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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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十有色有对。极微集成更相障故。由此
义准说馀无对 又正理第四云。言有色
者。谓除无表。馀色蕴摄。变碍名色。有变碍
义故名有色 有说。色者。谓能示现在此
彼言。有此彼言故名有色 有说。诸色
有自体故。名为有色。称说易故。唯于色体
说有色言 解言。初解有变碍色用故言
有色。第二师有能示现色言故名有色。第
三师体即是色故言有色 问第二师于十
色中。色界可说有示现言。馀九不尔。如何
可说有示现言。如何言色。解云。馀九虽不
可见。而亦可说在此.在彼。如言此处有
眼.耳等 又解。馀九相从说故。随色可得
说在此彼。

若法境界至谓眼等五根
者。约三有对四句差别 依毗婆沙。若以
宽问狭顺后句答。若以狭问广。顺前句
答。若互有宽狭四句分别。若宽狭相似如
是句答 境界有对通心非境。障碍有对
通境非心。互有宽狭故成四句 七心界.
相应法界。是第一句。为境拘故是境界有对。
非更相碍故非障碍有对 色等五境是第
二句。更相碍故是障碍有对。非境界拘故
非境界有对 眼等五根是第三句。为境拘
故是境界有对。更相碍故是障碍有对 非
相应法是第四句。非境拘故非境界有对。
非更相碍故非障碍有对 若将境界望
所缘。境界有对宽。所缘有对狭。故此论文。
顺后句答。所以不将所缘.障碍相对辨
者。互不相摄。体无滥故 问若据用相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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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各不同。若据体相摄。体即非有境界等
别。云何相摄。解云。论用不同实不相摄。以
用从体不离体故明相摄也。

此中大
德至此是所许者 鸠摩逻多。此云豪童。
是经部祖师。于经部中造喻鬘论.痴鬘论.
显了论等。经部本从说一切有中出。以经
为量名经部。执理为量名说一切有部。

今此颂意。夫言碍者。为他障碍而不得生。
正缘自境如何名碍。且如眼识。欲于色处
生。为他声等碍令不起。为他碍时。应知
是有对。正缘色时名为无对 与此宗不
同。论主意朋经部。故云此是所许 杂心
四句文同经部。梵本不然。译者谬矣 有
古德释。此颂同说一切有部者。不然。

如是已说至故名无记者。此下释后两句。三
性分别十八界。就中。一明眼等八界。二明
馀十界 此即明眼等八界 有善增上可
赞置白品中。有恶增上可毁置黑品中。故
名有记 若非可赞.毁非二品收体不
分明故名无记 言三性者。一善。二不善。
三无记 善略有三。一生得。二加行谓闻.
思.修。三无漏谓学.无学.胜义。就无漏中前
二有为无漏。后一无为无漏 善总有七。一
生得。二闻。三思。四修。五学。六无学。七胜义
 不善唯一 无记有二.一有覆.二无覆。

就无覆中有六。一异熟.二威仪。三工巧。四
通果。五自性。六胜义。前五有为无记。后一无
为无记。并前有覆总有七种 于无覆中。
此论下文但说胜义 若依正理。总说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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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有为中立自性无记。无为中立胜义无
记 今言六种为辨差别。异熟等四所不
摄者。皆名自性。为辨差别于有为中开
为五种 善有七。不善有一。无记有七。总
有十五。以此十五种分别十八界 言分
别者。十八界中五根.香.味.触。此八唯无记
 异熟者。通八种。谓异熟五根.香.味.触。

威仪.工巧.通果者。谓香.味.触 自性者。谓
长养五根.香.味.触。及外香.味.触。于七无记
中不通有覆.胜义。

有说不能至故名
无记者。叙异说。言无记者。不能记异熟
果故名无记。

若尔无漏应唯无记者。论
主意存前解故难破后家 若言不记异
熟名无记者。无漏不能记异熟果。应唯
无记。若言有为无漏亦有异熟。以择灭为
果。常.无常为异。證得名熟 此亦不然。有
为无漏或容此释。无为择灭既无有果。如
何名善。若言为能作因有增上果。有违
自宗。设许不碍取增上果。理亦不然。无记
之法亦不障碍。取增上果应名有记。若言
择灭体可赞故说为善者。即同前解。重说
唐捐。

其馀十界通善等三者。此即明馀
十界。就中。一总摽。二别释。此即总摽。

谓七心界至馀名无记者。此下别释。就中。一
明七心界。二明法界。三明色.声 此即
别明七心界。此七心界皆通三性若别分
别。生得者。谓七心界。闻.思.修.学.无.学者。
谓意界.意识界。不善者。谓七心界。有覆者。
眼.耳.身.识.意界.意识。异熟.威仪。工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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谓七心界。通果者。谓眼.耳识。二通相应亦是
通果。及意界.意识界。由异熟等摄心尽故。
所以不通自性 问眼.耳.意.识。及与意根。
皆通三性。鼻.舌.身识。不善.无记。此知可并。
鼻.舌.身识。起善云何。解云。若汎尔起者。三
识非善。若修行者。观段食等。深生厌离心。
能起善三识。

法界若是至馀名无记者。
此即别明法界。于法界中。善有四种。一自
性善。谓无贪等三善根.及惭.愧。二相应善。谓
与自性善相应。三等起善。谓无表.得.四相.
二定。四胜义善谓择灭 于法界中。不善有
三。一自性不善。谓贪等三不善根。及无惭.
无愧。二相应不善。谓与自性不善相应。三
等起不善。谓无表.得.四相 于法界中除
善.不善馀名无记 此论下文。及毗婆沙。
善.不善各说四种。何故此中不善说三。不
言胜义 解云。胜义不善。体通三性。此中
三性分别十八界。所以不说胜义不善。若
说胜义。即无差别 若别分别。于法界中
总有六十四法。谓无表四十六心所法。十四
不相应。三无为 生得者。有三十法。谓无
表。大地法十。大善地法十。寻.伺.睡眠.恶作。
得四相 闻.思者有二十八法。谓无表。大
地法十。大善地法十。寻.伺。得.四相 修者
有三十法。谓无表。大地法十。大善地法十。
寻.伺。得.四相.二定 学.无学者有二十八
法。谓无表。大地法十。大善地法十。寻.伺。得.
四相 胜义善者有一法。谓择灭 不善者
有四十二法。谓无表。大地法十。大烦恼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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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大不善地法二。小烦恼地法十。寻.伺.睡
眠.恶作.贪.嗔.慢.疑。得.四相 有覆者有
三十法。谓大地法十。大烦恼地法六。小烦恼
中谄.诳.憍.寻.伺.睡眠.贪.慢.疑。得.四相。

异熟者有二十一法。谓大地法十。寻.伺.睡
眠.得.四相.命根.同分.无想.异熟 威仪.工
巧者有十八法。谓大地法十。寻.伺.睡眠。得.
四相。婆沙.正理各更有一说。睡眠不通威
仪.工巧。至十缠中当具引释 通果者有
十七法。谓大地法十。寻.伺。得.四相 自性
无记者有十法。谓得.非得.四相.名.句.文.同
分。于不相应中异熟等四所不摄者。诸馀
无记皆自性摄。于心所中异熟等四摄无
记尽。故自性无记不摄心所法 胜义无
记者有二法。谓虚空.非择灭。

色界声
界至馀是无记者。此即别明色.声。色.声二
界。若善心力等起身.语表摄是善。若不善
心力等起身.语表摄是不善。若无记心力等
起身.语表摄是无记。及非等起色.声皆名
无记。以无记色.声中有非等起故。不别
说等起。以实而言。无记心亦能等起身.语
表业 若别分别。生得.闻.思者皆通色.声。
以皆能作因等起故。加行故发业。如先
已说 不善者通色.声 有覆者通色.声。
谓初定中有覆修惑等起身.语 异熟者谓
色威仪.工巧.通果.自性者。皆通色.声。异
熟等四所不摄者。皆名自性无记。

已说善等至无色系后三者。此下第四明三
界系门。问及颂答。

论曰至无所缘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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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界十八。色界十四。香.味段食性。彼无段
食。故无香.味。又杂心云。彼无揣食性。以身
微妙故(已上论文) 凡说有识必有所缘。彼无
香.味所缘。故无能缘二识。若依宗轮论。大
众部等。色.无色界具六识身。

若尔触
界至段食性故者。难。触界。色界应无有触。
段食性故。犹如香.味。

彼所有触非段
食性者。通 色界触非段食故触色界有。
香.味唯段食。故下不通上。显所立因有不
成过。

若尔香味类亦应然者。又难 色
界有其触。是触非段食。何妨有香.味而亦
非段食。

香味离食至故触非无者。又
通 香.味离食无别受用。色离食贪故无
香.味。于色界中触离段食更有别用谓四
大种是能造故能持色根。能持衣服.宫殿
等用。故触非无。

有馀师说至故在彼
无者。叙婆沙异说。谓住此欲界。依彼四静
虑现起等至。起天眼见上界色。起天耳
闻上界声 轻安谓大善地法中轻安。定中
用胜故别标名 触与轻安同时故言俱
起 有殊胜触。即色界大种。欲界身虽不
能取上界触。以触身中行故。能摄益身。
身在欲界既能见彼地色。闻彼地声。起
彼地触。是故此三。生彼静虑犹相随逐。香.
味不尔。故在彼无 又解。轻安。谓身轻安。
即细滑触。或是轻触 与二通同时故言
俱起 能摄益身。虽色.及声。通欲.色界
所引轻安唯是欲界。益欲界身故。以于欲
界三种相随。故生色界亦具三种 又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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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安。谓心所中轻安 俱起。谓所起引欲
界胜触与轻安俱起。准正理论不破。即是
婆沙异说 然和须蜜。俱舍释中云是室利
逻多解。彼师意说。入定方有轻安。或是轻
安风。正理不破者。言中不违故不破也。

若尔鼻舌至彼无用故者。论主难前师 鼻
舌二根。色界应无。彼无用故。犹如香.味。

不尔二根至及庄严身者。前师解。明根有
用。显所立因有不成过。谓舌能起言说用。
鼻能庄严身用。

若为严身至何用二根
者。论主复难 明根无用。显因极成。严
身。起说。依处足能。根非可见何所庄严。
依处起言何须根体。故知。二根于彼无用。

如无男根至依处亦无者。前师复救 显根
有用。引例證成。如无男根亦无依处。若
二根无者依处亦应无。既有依处显根有
用 虽非有见为有见因。虽非起言为
起言因。展转相因根还有用。由有根故依
处方生。由依处生严身.起说。

于彼可
无至离根应有者。论主又难 于彼色界可
无男根依处。彼界无用故。设男依处。彼界
有用。离根应有。由无用故。彼界中无。鼻.
舌依处。彼有用故离根应有。何用二根。根
既无用。因还得成。

有虽无用至而非
无因者。前师又释 论主若言诸根依处不
由根生要由见色闻声等用根方生者。凡
有根生非要有用。如处胞胎业定死者。
虽无见色等用。其根亦生。故知根生非要
有用 伏难云。此根无用。应非因生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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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伏难故作是言有虽无用而非无因。此
总出理 问前解二根于彼有用。今言无
用。岂不相违。解云。前言有用。有展转疏
用。今言无用无亲作用。非现严身。非
现起说 或被难转计。

彼从何因得
有根起者。论主别徵 彼色界鼻.舌二根从
何因生。

于根有爱发殊胜业者。前师
答 于根有爱发殊胜业。此业即是鼻舌
根因。

若离境爱至鼻舌应无者。论主又
以理难 夫根爱者。拟用取境。由境有爱
根爱方生。是知根爱由境爱起。夫离境爱
于根定离彼离香.味贪应无有鼻.舌。若
谓根生非由境爱。虽无香.味爱而有鼻.
舌者。或应许彼虽无淫触爱。而有男根
爱男根亦生 正理论第四非此解云。此
中何因作如是执。若离境爱。根爱亦无。非
根爱无。处爱亦离。根与依处邻近而生。境
界不然如何倒执。男根依处于彼不生。即
显男根于彼离爱。既许鼻.舌依处彼生。故
知二根彼爱未离。故不应执彼离根爱未
离处爱 彼论意说。境望根疏。依处望根
亲何不以亲为證而倒以疏为證。非由境
有无故根有无。但由依处有无故足显根
有无 若依俱舍师救。应问彼言。何故彼
无男根依处若谓为无淫触。是即淫。触为
本。故境證强。非彼依处 若谓丑陋于彼
不生者。如来阴藏隐密。端严入相好中。何
容丑陋 又汝前说有诸根生非由有
用。但有因力无用亦生。男根于色虽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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丑陋。设许有因于色应起。汝若言男根无
因非有。我还难汝。鼻.舌无因应无。若言
男根无境非有。鼻.舌无境彼亦应无。

若尔便违至不减诸根者。前师出圣教相违
若言色界无鼻.舌者。便违经说。彼色界中
无身支缺不减色根。

随彼诸根至男
根应有者。论主为通 经言不减随其所
应。若执不减。男根应有。

如是说者至
男根非有者。论主正解 鼻.舌彼有。但无
香.味。以六根爱依内身生。非依境界而
得现起。由得上定起上界爱爱上界身。
故生色界得有鼻.舌。其男根爱依淫触
生。淫触。色无。男根非有。经说为男有馀
男相 或能离染故说为男。

故于色界
至理得成立者论主结。

无色界系至无
色界系者可知。

已说界系至唯名有漏者。此即第五有漏.无
漏门。后三通二。馀十五界唯名有漏。道谛.
无为所不摄故。如诸烦恼。以譬喻部。非情
五境.无学身中十五界。非漏所依皆名无
漏。虽皆无漏非道谛收。犹如虚空.及非择
灭。是故得为如是比量馀文可知。

如是已说至后三三馀无者。此下第六有寻
有伺门。就中。一正分别。二释妨难 此即
正分别。问及颂答 寻.伺相似于一心中。
或二俱起或唯有一。故此偏明。憍.慢虽亦
相似亦唯有一。非二俱起。无惭.无愧虽亦
相似。亦二俱起。非唯有一。爱.敬亦然。故此
不明。

论曰至故说唯言者。正理第四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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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经主释言。以行相粗外门转故。此因非
理。现见。意识内门转时。亦常与彼共相应
故 彼弹意。现见.初定内门意识与寻伺
俱。即显外门非为定證 欲界及初静
虑。内门意识。与寻.伺俱 俱舍师救云。一
行相粗。是通因。二外门转故。是别因。五识具
二。内门意识虽无外门转。而有行相粗。故
有寻.伺。上地外门意识。虽有外门转。而无
行相粗。故无寻.伺。

后三谓是至伺相
应故者。明后三界。法界中有四法。一寻。二.
伺。三馀相应法。四非相应法。于此四中。馀
相应法界。及意界。意识界。皆通三品。非相
应法界。及静虑中间伺。亦同第三品。寻在
第二品收 无第二寻。显无有寻 但伺
相应。显彼有伺 正理论破无第二寻云。
设有第二许相应耶。有第二受而不相
应。无第二言非为定證。彼自解云。寻。一切
时无寻唯伺。自体.自体不相应故 俱舍
师救云。设有同时第二寻。亦许相应。然无
第二故不相应。以受例寻。亦为非理。汝言
三受随一现前馀名第二。若据别义。寻亦同
受有第二寻。如善.不善.无记寻。随一现前。
馀名第二。谁言无第二。我言无第二者。同
时无第二寻。反徵正理云。何故自体不与
自体相应。彼应解言。无第二寻故。若作斯
解何异我释。若谓。我言自体.自体不相应
者。显寻自体非自相应。即难云。虽此寻不
与此寻相应可与馀寻相应。彼应答
言。无第二寻故。若作斯解还同我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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伺在欲界至应名何等者。问 于法界寻.
及中间伺.馀相应.不相应法。随其所应三
品所收。如前可知。伺在欲界.初静虑中。三
品不收应名何等。

此应名曰至谓即
是伺者。答 此应名曰无伺唯寻。第四句
摄。无第二伺故名无伺。但寻相应故言有
寻。由此摄法尽故。言有寻伺地有四品法。
如文可知。顺地作法故。俱句在初。一单第
二。俱非第三。一单第四。地中无别无伺唯
寻。故此单句第四。所以颂文但说前三。不
言第四者。显宗云。然法少故颂中不说。

馀十色界至不相应故者。五根.五境寻.伺
俱无。

若五识身至无分别耶者。此即第二释妨问
起 若五识身有寻.伺。寻体即是自性分
别。如何经说无分别耶。

颂曰至意诸
念为体者。答。上两句正答 言无分别。无
二分别。下两句出二分别体。

论曰至三
随念分别者 自性是寻 寻求动踊。如鱼
跃水。体即分别名自性分别。若能计度
青.黄等别。男.女等差别。名计度分别 随
念曾更。或随境念。名随念分别。

由五
识身至名为无足者。三分别中。五识有一。无
二。从多分说名无分别。喻况可知。自性分
别五识必有。虽有慧.念而非分别。故正理
第四云。五识虽与慧.念相应。择.记用微。故
唯取意。又婆沙四十二云。欲界五识身唯有
一种。自性分别。虽亦有念而非随念分别。
不能忆念故。虽亦有慧而非推度分别。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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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推度故(准婆沙文随所更事名为随念计度。推度名异义同) 自性
分别至自当辨释者。指同后解六识相应诸
寻。皆是自性分别 问若体唯寻。何故婆沙
四十二云。自性分别谓寻.伺。解云。此论从强
说故唯说寻。婆沙强.弱并说故通寻.伺
 或略而不说 或举初显后 或论意不
同。

馀二分别至诸念为体者。问寻性
分别。此事可然。于馀心所何故念.慧名为
分别。非馀心所。解云。馀心所法非似顺寻。
唯二似顺。故不说馀。故正理云。夫分别者。
推求行相故说寻为自性分别。简择.明记行
似顺寻。故分别名亦通慧.念 问馀心所
法与寻相应。应似顺寻。何非似顺。解云。若
据相应同性义边。皆似顺寻 若据似寻顺
寻分别义边。即非似顺故不说馀。


谓非定至计度分别者。所以计度散非定者。
婆沙四十二解定中慧非计度分别云。虽
亦有慧。而非推度分别。若推度时便出定
故 又正理云。定中不能计度境故。非定
中者。能于所缘。如此如是计度而转。故
于此中简定取散 问慧顺彼寻。寻通
定.散。慧亦应通。何故计度唯散非定。解云。
散慧计度。又顺寻强。定慧定伏。顺寻非强
 问依定发慧。定应顺慧。如何伏慧令
不顺寻。解云。简择谛等实定顺慧若似
顺寻边定即制伏 问定中寻起定不能伏。
如何能伏似顺寻慧耶。解云。寻是自性分
别。有体即名分别。慧似顺他起势力易
除。

若定若散至随念分别者。念通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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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意识相应。故正理云。明记所缘用均等
故 问念.慧二种俱行似寻。如何彼定伏慧
非念。解云。念于定中似顺寻强慧。定制
不得 问若尔念于定强。应不通散。解
云。夫念作用多顺于慧。散慧用胜名为分
别。故念顺彼名为分别。故四念住虽慧为
体。立念住名。以相顺故。

如是已说至无执受馀二者。此下第七有缘
无缘门。第八执受.不执受门.结问颂答
 于法界中一分有所缘。故言半也。


曰至有所缘等者。缘谓攀缘。心.心所法名能
缘。境是所缘。有彼所缘名有所缘。如人有
子。心.心所法其性羸劣执境方起。犹如羸
人非杖不行 十八界中至皆无执受者。正
理论云。颂中及言具含二义。一显总集。谓
八及声。总无执受。二显异门。谓馀师说。不
离根声亦有执受。

所馀九界 至名无
执受者。眼等五根住现在世。有彼心.心所
法执受名有执受。去.来不尔名无执受
 问现在五根。若入无心或起意识。即无识
执受。或五识间起非识依者。亦无执受.如
何说现在五根执受。解云。现在五根。识不
依时亦名执受。执受类故 问去.来五根。
亦执受类应名执受。解云。现在五根容有
发识名有执受。去.来五根无容发识。名
无执受 又解。现在五根。识不起时非是
执受。而言执受据识起时。以执受义作用
显故。如定.道大种虽不离身亦现在。名
无执受。五根亦尔。又品类足说。表业非执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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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亦现在不离身故 若作前解通彼文
言。定.道大种。入定虽有。出定即无。名无
执受。此论说表属身执受。论意各别 或
可。品类据表暂起犹如客寄。名无执受。此
论业品据多时起得与根合。名有执受。

色香味.触至而无执受者 色.香.味.触住现
在世。简异去.来 不离五根。简异离根。名
有执受 若住现在非不离根.及在过.
未。名无执受。如现身内除与根合发.毛.
爪.齿。馀非根合发.毛.爪.齿.并大便等。及
外非情色.香.味.触。虽在现在而无执受。

问此论若说血无执受。何故婆沙一百三十
八云。问于此身中三十六种诸不净物。几有
执受.几无执受。答发.毛.爪.齿。根有执受。馀
无执受。皮.胆.脑.血。生有执受.朽无执受。骨.
肉.筋.脉.心.肺.脾.肾.肝.肠.胃.膜.脂.髓.脑.
胲.生.熟二藏。皆有执受。膏.脓.痰.饮.洟.唾.
泪.汗.屎.尿.尘垢。皆无执受 准婆沙文血
通二种。何故此论言无执受解云。此论据
朽言无执受。婆沙亦约生说。故通二种。

有执受者此言何义者。问。

心心所法至
名无执受者。答 心心所法共所执持。摄
为五根为所依处。摄扶根四境为依处。色
等四境若不离根。虽非所依可得言依。
而是心等之所亲附依与所依。俱名依处
名有执受。心.心所法与彼依处。损.益展转
更相随故。谓心.心所法起忧.苦损。依处亦
损起喜.乐益。依处亦益。依处若得好食等
益。心等亦益。得恶食等损。心等亦损。由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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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界名有执受 即诸世间。于五色根.扶
根四境。相杂住中说有觉触此九众缘所
触对时能觉苦.乐等故。与此相违名无执
受 正理论云毗婆沙说。若诸色法逼迫断
坏便能生苦。与此相违即能生乐。是己身
摄名有执受。有馀师说。若诸有情执为自
体。一切处时方便防护茅.灰.火.刺.霜.雹等
缘。是已身摄名有执受。

如是已说至俱非二种者。此下第九大种所
造门。第十积集.非积集门 可知。


者觉天至唯大种性者。叙计。可知。又正理
第五云。譬喻论师作如是说。诸所造色非
异大种 彼说不然至理定不然者。论
主破。非坚.湿等眼等所取。故知 坚等非
色.声等。非色.声等身根所觉。故知。色等非
坚.湿等。

又契经说至皆非大种者。教
證。可知。

若尔何故至乃至广说者。觉
天。引经为难 若眼等根非大种者。何故
经言云何名内地界。谓于眼肉团中。若内
各别坚性坚类。乃至广说。彼经于眼说坚性
等。故知。眼根即是坚等。彼经即眼名为肉
团。肉团是总。坚等是别。别依于总。故言于
中为简非情故言若内。诸有情异名为各
别。或大小不同名为各别。简湿性等名为
坚性坚.中非一名为坚类。或此坚性是馀
坚类名为坚类。乃至广说湿.暖.动性。

彼说不离至无相违过者 论主通经 以
实眼根别类造色。肉团即是扶根四境。其性
各别。世间不了实眼根体。于肉团上立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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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名。此眼肉团。总说一切不离眼根大种
所造。故彼经说不离眼根肉团聚中。有彼
所依坚等体性。非言实眼即是坚等。

入胎经中至差别义成者。论主又别通 经
唯说六界为士夫者。为显此六初受生时。
体用强胜。能成士夫根本事故。以四大是
造色所依。空是动所依。心是心所所依。所依
胜故别说非唯尔所。广如瑜伽五十六说。经
虽说六触。然更有馀心所法。经虽说六界。
何妨有馀所造色。若言说六界即无馀造
色。经亦说六触。应无馀心所。亦不应执
心所即心。经言想等依止心故。岂心自体
还依自耶。又经亦说有贪心等。言触处者。
触之所依故名触处。即眼等六根。故婆沙
七十四云。复次眼等六处。作触所依义名
六触处(已上论文)此中引意。取能依触非所依
处。

如是已说至非极微故者。可知。

如是已
说至能烧所称诤者。此下第十一能斫.所斫
门.十二能烧.所烧门。十三能称.所称门。结
问颂答。

论曰至能斫所斫者。若依婆
沙一百四十三云。有作是说是四处能斫
四处所斫。有馀师说.坚性是能斫。四处是所
斫。然无评家。此论同前师 又解。说四能
斫据不相离说坚能斫。剋体以论。各据一
义理并无违。虽复坚性俱遍能所。据事
用胜说为能斫。事用劣者说为所斫。

何法名斫者问 岂不有为刹那自灭非能
所斫。

薪等色聚至如珠宝光者。答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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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有为刹那自灭。非能所斫。但先薪等色
聚极相逼续生。斧等异缘分隔薪等。令各续
起令别义边。此法名斫。非令法灭。故不
相违。支分离身。根非有故。根非所斫。以净
妙法故亦非能斫 问地狱碎身。或断蛇
等。令成多分。分各别行。是即支分离身
有根。解云。地狱现相见成多分。理实.诸分
皆有身根。断蛇等身有馀势动。故婆沙十九云。有馀师说。诸地狱中。虽解支节为百
千分。而诸分内皆有身根。诸分中间有连
续故。如碎杜中.及藕根茎。亦如破菰蒂
不相离。若相离者身根即无。非一有情有
二身故而世现见。断诸虫身为多分已犹
行动者。风势所转非有身根 问有断蛇
等各别生者。此云何释。解云 是馀有情依
托生故。

如能斫所斫至所称唯重者。身
等色根亦非二事。谓非能烧.所烧。能称.所
称。以净妙故。烧身尽时根亦尽者。由彼扶
根四境无故根亦随无。非能烧根 声界。
六义总非。不相续故 能烧.所称。有二诤
论。前约世俗不相离说故言四界。后约胜
义剋体以论唯火能烧。所称唯重。各据一
义理亦无违。虽复性火俱遍能所。据事
用胜说为能烧。若用劣者说为所烧。

如是已说至刹那唯后三者。此下第十四五
类门。就中一总释五类。二别显颂能。言
释五类者。一异熟生除声界馀十七界少
分 二所长养。泛明长养有二。一长养用
胜。通十八界。二长养体增五根.五境小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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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中据长养体说 三等流。泛明等流有
二。一从同类.遍行因生者名等流。据此义
边十五界全后三小分。二非异熟.长养所
摄。然从同类.遍行因生者。名等流据此义
边。除五色根馀十三界小分。虽异熟.长养
亦有等流。为辨异门废总论别。此中据
第二等流说 四刹那。泛明刹那有二一
刹那灭故。故名刹那。十七界全.一界小分。
二不从同类.遍行因生。非等流故名刹
那。谓初无漏意.法.意识小分。此中据第二
刹那说 五实事。泛明实事有二。一有实
体故名为实。十八界全。二体坚实故名为
实。唯是无为法界小分。此中据第二实
说 应知。五类摄十八界体各不同互不
相摄。于五类中后四不摄名异熟就后四
中后三不摄名长养。就后三中后二不摄
名等流。就后二后一不摄名刹那。馀名
实。此即顺释 又解。于五类中前四不摄
名实。就前四中前三不摄名刹那。就前三
中前二不摄名等流。就前二中前一不摄
名长养。馀名异熟。此即逆解 于五类中
且依一相有为.无为义次前后。故说刹那第
四.实事第五。若依文次第。顺.逆两释解亦
无有妨 又解。于五类中非馀四摄名
异熟。如是乃至非馀四摄名刹那。此即展
转相望非互相摄 言显颂能者以十八
界对摄五类。谓内五色根。有异熟.长养。
不言有等流。故知非等流。实唯法界。
不通馀十七 刹那唯后三。不通馀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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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义准。此三。五内非有 声无异熟生。既不
言无长养.等流。义准知有。上即影取长
养。下即影取等流。无实刹那。如前说 十
八界中既言八无碍明知即是七心.法界此
八有等流。亦有异熟。既不言长养。明知
非有。五识无实.刹那。意界.意识界无实。皆
如前说 馀谓前说十四界馀。即色.香.味.
触。此四各三。谓异熟.长养.等流.非实.刹那
亦如前说。实唯法界。唯言不通馀十七界。
法界前在八无碍中。已得二类。今又加实
足前为三。后三即是意.法.意识。刹那唯在
此后三中。唯言显刹那不通馀十五。法界
至此又加一种。足前为四意.及意识。前无
碍中各得二种。今又加一足前成三。

论曰至无别性故者。眼等五界有异熟。有长
养。此眼等五同类因生亦是等流。今显异门。
废总论别。离异熟.长养外无别性故。所
以不说。

异熟因所生至昔所造业者。
释异熟生总有四解 第一解言。异熟者异
在因。熟在果 或异在果。熟在因 或异
通因.果熟在果或在因 或熟通因.果。
异在因或在果 或异熟。在因 或异.
熟。在果 或异.熟。通因.及果 若言即
异名熟。持业释若言异之熟。依主释。故名
异熟 或异熟言。此且总说。未别属当
 言异熟因者若言异熟即因。持业释。若言
异熟之因。依主释 异熟因所生果。名异熟
生。亦是依主释。略去因所二字。如言牛车
略所驾二字 第二解昔所造业至得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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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起与果用与前异故名异。是能熟故名
熟。即异名熟故名异熟。持业释果从彼生
名异熟生。依主释。异熟属因生即属果
 第三解。因是善.恶。果是无记。彼所得果与
因别类名异。而是所熟名熟。即异是熟故
名异熟。即异熟是生名异熟生。持业释。异
熟.生并属果 第四解。果是异熟如前解。
因非异熟言因异熟此于因上假立果名。
因从果得名。是有财释。有异熟故名为异
熟。果从彼生名异熟生。依主释 泛举得
名不同。亦有于果立因名。如契经云。今六
触处果。应知即是昔造业因。触所依处名六
触处。即眼等六根此中意取所依六处。不
取能依六触。

饮食资助至防援内城
者。释所长养 长小令大。养瘦令肥。诸
有碍法极微所成名所长养。一饮食。二资助。
谓涂油等。三睡眠。四等持谓定。此四胜缘是
能长养。由缘所益眼等体增。眼等增时名
所长养 有杂心师说。持戒.梵行亦能长
养。论主破言。此唯无损。非别有益所长
养体。异熟色劣。无异熟生离所长养。故恒
长养护持。长养色胜。有离异熟生。如无
眼.耳修得眼.耳。故婆沙云。无异熟生眼离
长养眼。如人重人。如垆重垆。长养防护异
熟亦尔。然有长养眼离异熟生眼。如从
无眼得天眼者 问长养通非情不。解云.
不通 难如谷麦等。虽无饮食.睡眠.等
持所益。而有粪等资助所益。如何长养不
通非情。解云。若汎言长养亦通非情。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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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等缘能长养故。此中言长养者。唯是有情
胜缘所益。外法非情非胜缘益不名长养。

声有等流至随欲转故者。声有二类。无异熟
生。夫异熟色任运而起。声随欲生故非异
熟。

若尔不应至梵音声相者。引论难
 若声非异熟论不应说远离粗恶语故。
感得三十二大士相中梵音声相。

有说
声属至缘击发声者。答 有两说。此即初
师 有说。声属第三传故。虽远展转由彼
业生。不能亲感。而非异熟。谓业为第一
传 从业生大种为第二传。从大种发声
为第三传。理亦应有第四.第五传。而不
说者。从异熟大种生声。尚非异熟。从长
养等流生声。理在不疑故不别说 又解
应立量。即声非异熟。属第三传故。如善
恶身受 问若声从业.大种生故。此四大
种即是异熟。为是何等异熟大种生此声
耶。解云。先有异熟大种独住。若相击时即便
生声。不相击时但有大种 问若尔。应
有现在大种无所造色。解云。许亦无失。故
正理二十。解大种望所造色非俱有因中
云。谓有成就诸所造色非四大种。或有成
就能造大种非所造色 解云。谓圣生无
色。成下无漏戒不成能造大。及在欲.色
成过.未定共戒 不成能造大。在欲第二
念已去成过.现戒。非成过去能造大。若有
初受别解脱戒。初念有等流四大。悬造未
来当生无表。彼大种现在成就。所造无表仍
住未来。无前得故仍未成就。如是等类。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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谓成就大种非所造色 准彼论文。故知。
亦有成能造大非所造色 问若尔。即与
婆沙相违。故婆沙一百三十二云。若成就现
在大种。彼现在所造色耶。答如是。设成就
现在所造色。彼现在大种耶。答如是。以非
现在大种无果故。亦非现在所造色无因
故 婆沙既云以非现在大种无果故。明
知。现在大种皆有所造色果无独住大。解
云。论意各别无劳会释。或可亦不相违。
婆沙从多分说。若不尔者。如受戒时初念
悬造未来世戒。岂得成彼未来戒耶 问等
流大种。悬造当戒。可有现在独住大种。异
熟大种非是悬造。应无现在独住大种。解
云。虽义不同。大种类故。等流既容现在独
住。异熟容有。何理能遮。又解现在无有
异熟大种。无所造色。前引婆沙极分明故。
既言以非现在大种无果故。故知。无有现
大独住。既言以非现在所造色无因故。故
知。无有现所造色独住。应知后念无表望
现大种。虽无生因。有依因故 问若尔即
与正理相违。彼论既言。有成就能造大种
非所造色。明知。亦有能造大种无所造色。
解云。正理论主述异师义。捡寻婆沙上下论
文。全无此说。有成就能造大种非所造色
此即论意各别。无劳会释 或可。亦不相
违。如受戒时初念大种 造初念戒。即此大
种。复能悬造未来身中一期无表。理实成此
初念大种。亦成现在所造无表。且望未来悬
造戒说故。正理言有成就能造大种非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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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色。若作此解。与彼正理亦不相违 问
若言此声无先独住异熟大造。是何大种。若
谓此大种声有即有。声无即无。应异熟色断
已更续。有违宗过。若谓即以造身根等异
熟大造。一四大种造二有对色。还有违宗。
若谓造身根等异熟大种为缘。击发生声。
据缘义边说大第二。次后声起说声第三。
以实此声随其所应。长养.等流大种所造。
若作此解。虽无有失。何异第四.第五传
家。既非用彼异熟大造。何须别说第三传
耶 解云。异熟大种虽非亲能造彼声界。
据缘生边。说声第三亦无有失。


说声属至此乃生声者。此即第二师答 有
说声属第五传故。虽远展转由彼业。生。疏
非亲感。而非异熟。谓业为第一传。从业
所感造身根等异熟大种为第二传。从此
异熟边复有造身根等长养大种为第三
传。从此长养色复起等流大种为第四
传。从此等流方乃生声为第五传 理亦
应许有第四传。而不说者。略而不说。

或可。影显 或长养声虽于一处而有间
绝若据一身诸支节中。轮环不绝。说非
异熟。其理稍隐。故不说之。若等流声有全
间断。说非异熟。于理稍显偏约此明 此
师意说。长养大种造长养声。等流四大造等
流声。故许说有第四.第五传声非异熟。故
非异熟大造故不许有第三传也。故正理
述第二师解云。有馀师说。声非异熟。如何
异熟大种所造。故应许声属第四传.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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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故非异熟。谓从业生异熟大种。从此传
生长养大种此复传生等流大种。长养大种
发长养声。等流大种发等流声 又解此师
别为一解。婆沙一百一十八。亦有第三.
第五传同此论。又婆沙一百二十七云。问
诸有情类所发声。当言何处大种所造。有
说。喉边大种所造。有说。心边大种所造。
有说。脐边大种所造。评曰。总说。此声一
切身支大种所造。若别说者。轻小语声。应
言喉边大种所造。叱吒哮吼号叫等声。应
言遍身大种所造。现见。此等举身为掉动
故。

若尔身受至便违正理者。此论虽有
两说 论主意存后师。破初师云。若说此
声从业所生大种生起。属第三传故非异
熟者。身识相应受从业所生大种生故。谓
业为第一传。异熟大种为第二传。由此大
种生身受为第三传。身受。同声俱第三
传。应非异熟。若受。如声非异熟者。便
违正理。以宗说受通异熟故 正理救云。
此难不然。非诸身受皆因大种。及因业生
大种所发。亦非一切皆是异熟 然诸身
受。亦因非业所生大种及非大种而得生
故。谓身受起。要假身.触.身识等缘。由此亦
缘外大种起。非要待业所感大生。于理无
违。故通异熟 正理救意云。谓身受生非
皆因大种。亦假非大种身.触.身识等缘。设
有因大种者。又非但因业生大种。谓亦因
非业等流.长养大种生。设因业生大种者。
又体非唯是异熟。亦通善.恶等。由此三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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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故通异熟。意救第三传 若作俱舍
师破云。汝若言身受从大种.非大种生故。
通异熟。声唯大种生。不通异熟者。色亦唯
从大种生。应不通异熟 汝若言身受
从异熟.长养.等流大种生。通异熟者。汝亦
许声从此三生。应通异熟 汝若言身受
异熟大种生者。亦非一切皆是异熟。有通
善.恶者。我亦非言一切身受。从异熟大种
生者。皆是异熟。亦通善.恶。今此中破。且据
身受是异熟者。从业所生大种生者为难。
汝若言声属第三传非异熟者。此第三传
非为定證。为如异熟身受。属第三传故。
声是异熟。为如善.恶身受。属第三传故。声
非异熟。我以不定出汝过失。言身受不
定故通异熟。岂不徒言。竟不救难。故声非
属第三传也。初师既破。后师还立 又正
理论救第三传云。岂不如从无记大种发
善.恶声。从有执受发无执受。从身境界
发耳境界。如是若从异熟大种发非异熟。
有何相违 若作俱舍师破。大种造色理实
无定。此异熟大种所发之声。既非异熟。为
是何等。若是长养。理应用彼长养大造。若
是等流。理应用彼等流大造。有何所以异
熟大造。

八无碍者至非所长养者。释第
三.第四句 前后均等名等。流类相似名
流。或果续因名流 诸异熟生虽亦从同
类起。为显别相废总论别但名异熟。异
熟不摄方名等流。据用长养亦通无色。此
约体说故无长养。

馀谓馀四至有等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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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者。此释馀三可知。

实唯法者至独
名有实者此释实唯法 以此准。实唯是无
为。

意法意识至名为法界者。此释第六
句 意.法.意识有一刹那。谓初无漏苦法
忍品。非等流故名一刹那。此说究竟不从
同类因生者名一刹那 馀有为法无
非等流 苦忍俱心名意界.意识界。望后
名意。望前名意识 馀俱起法。即相应等
名为法界 初苦忍言显取现忍。故正理
云.此说正现行亦非等流者。问何故但
取现忍非取未来。解云。现行苦忍非是等
流其义决定。未来苦忍虽在凡位非是等
流。若至圣位住不生者。即是现忍等流果
故非是刹那。其义不决 问如上忍现行。
未来下忍住不生法。非等流摄应是刹那。
如何但取现忍。解云。苦忍名一刹那。由具
二义。一者现行。二者非等流。如不生下忍。
虽非等流而阙现行。如苦法智等。虽有
现行阙非等流。如不生上忍。二义并阙。馀
随所应准此通释 若依正理。五类有两
解。一解同此论。又一解云。复有馀师。此中
异说。谓一切法皆有实事有实相故 除
无为法皆一刹那。速谢灭故 除初无漏
心.及助伴馀有为法。皆是等流 十色少分
是所长养 十七少分是异熟生 由此眼
等五内色根。各有二种。谓所长养。及异熟
生。虽有馀三。而无别性。义杂乱故所以不
说。馀皆准此 声界有二五识亦然 意.
意识三 色等亦尔 法界有四除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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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

如是已说至独俱得非等者。此下第十五
得.成就等门 独得。谓两单句。俱得。谓第
三句。非谓第四句。等谓等取成就等。此中总
明得.成就。舍.不成。如婆沙具说。恐繁不
述。总复言等 问得与成就何别。舍与不
成何别。解云各别不同。若法今时创至生
相尔时名得。若流至现方名成就。得时不
名成就。成就时不名得 故正理十二云。
岂不尽智于成佛时亦不名得。况灭尽定。
以诸菩萨住金刚喻三摩地时名得尽智。
得体生时名为得故正理既云得体生时名
得。故知。法至生相名得。流至现在方名
成就 设有文言法至生相名成就者。
于此得中立成就名 设有文言法至
现在名得。于成就中立得名故 若法先
时相续恒起。今忽遇缘不至生相。现在犹
成尔时名舍。至第二念。现成法谢方名不
成 舍时未名不成。不成时不名为舍。

如苦法忍至生相。尔时名得圣性不名成
就。若流至现.名成就圣法不名得 如
世第一法在现在时名舍异生性。不名不
成就。若落谢过去方名不成就不名舍。

若正得圣性时.即舍异生性。此即得.舍同
时。若成就圣法时。即不成就异生性。此即
成.不成同时 如是馀法准此应思 又
应将成就时名得。将不成就时名舍。故
正理五十六云。夫言得.舍。据将说故。又婆
沙一百五十五云。谓诸异生位。乃至增上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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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无漏根非舍非得。非灭非起。住世
第一法时。于无漏根非舍而得。非灭而起。
若诸圣者住苦法智忍。乃至道法智时。于
无漏根非舍而得。亦灭亦起。道类智忍时。
于无漏根亦舍亦得。亦灭亦起 婆沙.正
理更有多文不能具述 问若得。成就不
同时者。何故婆沙一百六十二。云得唯在
初。成就通初.后。解云。此据成就中自辨
初.后。非据得初。以得之时未成就故。

有古德言。成通新.旧。得据新论不成通新.
旧。舍据新论。得时即名成就。舍时即名不
成者 此解谬矣。

论曰至谓除前相者。
此明得也 谓生欲界胎.卵.湿生渐得眼
根。简异顿得。色根无记非成过.未。起时名
得。识通三性。亦有前.后得。识先成故今不
名得。虽有生盲.及渐舍眼等。欲界没还生
欲界等。名得眼.不得识。若从二定已上生
欲界等中有初心。即名得识.不得眼。若无
色没生欲界等即眼.识俱得。以生欲界等
不定故。约渐得眼说 又解。略而不论非
皆举尽 又解。渐得眼言亦摄此等 及
从无色没生上三定时中有初心。必得眼
根名得眼。识未起故不名得 第二句。
生二定等眼识现起。识现起故名得。现之
言正。起之言生。识在生相名为现起。尔时
名得。眼先成故不名得 及从二定等没
生下欲.初定时中有初心。必得识故名得
识。从彼没。显正住死有。中有至生相时名
生下地。尔时名得也。眼先成故不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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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第四句可知 应知。生上三地起下
眼识。唯是无记故婆沙七十三云。此中眼识
依自地眼缘下地色。容有二种谓除染污。
缘自地色容有三种。若依上地眼唯无覆
无记。善.染污眼识唯生自地容现在前。由
此必定系属生故 问生上三定起下三
识。是何无记 解云。泛借起者。是威仪无记
异熟生心非起异地。工巧上界无。泛借下
识复非通果。故知威仪 问生上三定起
下眼.耳二通。是何无记。解云杂心论主达摩
多罗造对法藏论中说。天眼。耳通。是威仪无
记。工巧唯欲不通上界。异熟非异地起。变
化唯意。既非馀三。明知二通定威仪 此解
不然。违理.教故。如下论云。色界威仪心。
二十心中从五心生。谓自界五除通果心
能生七心。谓自界四除加行通果。欲界二染
污。无色界一染污 若言二通。威仪心者。
应生加行善心。如变化心由定引起。与
定相生不与馀心相生。二通亦尔。既由定
引起还应与定相生不生馀心 若说威
仪能生于定。此即不然。违论文故。威仪
定不能生加行 若言生上三定起下二
通。非入于定。随其所应入上三定生得等
心 亦此不然生上起下。设许此解。如
生欲界三乘无学起上二通。从何心出。
既无烦恼不能出染。身生下地非能起
上生得善心。不起异地生得善心。正理有
文。如下当引。亦不能起异地闻慧。此慧
由彼生得导引。既不能起生得善心。故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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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心亦不能起。不起异地闻慧善心。婆沙
有文。亦如下引。假设得起。闻慧亦不能
生。以威仪心不能生加行善心故。修慧既
是加行。威仪理亦不生。异熟生心非起异
地。变化唯与定心相生。又上威仪不能生
欲善及无覆。如广心说。由斯徵责。故知。彼
执天眼.耳通是威仪心。理亦不成立 又
西方德光论师。集真论中说。眼.耳二通。是自
性无记非四无记 此亦不然。诸论广心唯
说二十心。若言更有自性无记。应说有
二十一心。故亦非理。今依正解。眼.耳二通
四无记中通果无记。应知。通果名宽。变化等
狭。如非得名宽。异生性等狭。既说二是通
果摄。与定相生。即无妨矣 问二通若是
通果心摄。同化心者。诸论皆说二通变化
三世成就。生上三定成下化心。未知。二通
为成下不。若说成下。即不应言生上三
定眼识现起方言得识。若不成下。与彼
化心同是通果同是无记。何故成下化心
不成二通。解云。生上三定成下二通。是通
果故。如成化心。论不说成据泛借说 又
解。生上三定不成下二通。通果有二。一
在意识。其力强盛生上成下。如变化心。二
在五识。其力稍劣不能成下。若系属自地。
依自地发者。即有三世得。如善习自地威
仪。工巧有三世得诸论说二通。三世得者。
据初定二通说。若生上三定起下异地二
通。唯有法俱。如泛借下三识。及威仪心非
是善习。唯法俱得。此论言不成下据此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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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问若生上地不成就下异地二通者。
身在欲界离欲界染。应亦无有成上异地
二通。然论说五通曾修离染得。既有离染
得。明知亦有能成异地。何故生上不成下。
生下得成上。解云。生下成上易故。成
生上成下难故。不成 又解。生上三定。下
地二通或成.不成。若串习者即成。若不串
习者不成。以不定故不说成也。


谓若有至谓除前相者。此明成就四句 第
一句。生上三定。显定成眼 眼识不起。
显不成识 第二句。谓生欲界。显定成
识 未得.已失。显不成眼 第三句。谓生
欲界。显定成识 得眼不失。复显成眼。

生梵世者。显眼.及识必定成就 生上三
定。显定成眼。正见色言。复显成识 既
言正见色时。明知法现名成。

如是眼界
至总复言等者。此下类释 若以眼对色。得
有二句。若得色必得眼。以中有蕴必具
根故。有得眼不得色。谓生欲界渐得眼
根 成就亦有二句。若成就眼必成就色。
有成就色不成就眼。谓生欲界未得眼
根及得已失 若将识对色得有四句。有
得识不得色。谓生上三定眼识现在前。及
上三定没生欲界.及梵世时。有得色不得
识。谓无色没生上三定 俱得。谓无色没
生欲界.及梵世时 俱不得。谓除前相。

成就有二句。若成就识定成就色。有成
就色不成就识。谓生上三定眼识不起。
故言得成就等如理应思 于六.三中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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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初三相望得成。后五种三。得与成就。并
互相望。及舍.不成等。皆应思择。广如婆
沙。不能繁述。是故颂复言等。

如是已说至外谓此馀者。此下第十六内外
门 泛明内外略有三种。故婆沙一百四
十八云。然内外法差别有三。一相续内外谓
在自身名内。在他身及非情数名为外。二
处内外。谓心.心所所依名内。所缘名外。三
情.非情内外。谓有情数法名内。非情数法
名外 今此论中约处内外。心名为我。是
我依根即名为内。故言十二。外谓此馀色
等六境。非我依故。虽诸根.识亦通所缘。
约处以明。所依常定但名为内。不据为境
名为外也。

我体既无内外何有者。问。

我执依止至故说名外者。答 我执。谓我
见 依止。谓心。心与我见相应故。名我
执依止。心是我依假名为我。馀心虽非我
见相应。是彼心类故亦得我名 又解。心
是我执所缘故名我执依止。虽诸有漏皆我
见缘。以心是胜多执为我。馀无漏心虽我
不缘。是彼心类故亦得我名 又解。我执
有二。一者迷执。谓即我见。但缘有漏。二者
取执。谓一切心。于境自在执取前境皆名
我执。二执所缘虽通诸法。心强胜故偏名依
止。故于此心假说为我。此解依止遍通诸
心。可无妨矣 复引经證。前经调我。后经
伏心。故知于心假说为我 眼等十二为
此假我所依。亲近故说名内。色等六境。为此
假我所缘疏远故说名外。虽诸心所。依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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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王同一生等。不名内者。异类相望非所
依故不名为亲。所依与心。异类相望皆为
所依。故名亲近可名为内 又正理第六
解心为我云。恒于自内境自在行故 若
作俱舍师破。不异我前第三解也。


尔六识至非心依故者。难 若尔。现.未六识。
未至过去意位。非心依故应不名内。

至意位时至无改易故者。通 六识至过去
意位时。不失六识界。现.未未至过去意
位。亦非越意相 若异此者下。反难外人
显违宗过。又若未.现六识无意界相。过去
意界亦应不立。此宗说相三世无改。

已说内外至作不作自业者。此下第十七明
同分.彼同分 法界。定被意识缘恒名同
分。馀十七通二。作自业名同分。不作自
业名彼同分。

论曰至恒名同分者。此
释法同分。将解法同分先明境同分相。

夫言境同分者。若境与识定为所缘。定为
所缘是不共义。六境各为自识所缘名定
所缘 问法境一识缘。可说名为定。五境
二识缘。如何望自定。解云。境定有二。或境
于心定。如法对意。或心于境定。如五识
对境。若法对意。即定是所缘。若五境对五
识。即与定为所缘。于彼境上皆有定义。对
其定处以辨同分。识于所缘境中。过.现已.
正生。未来当生法。生法简不生法。此所缘境
说名同分。此即总明境同分相 问论其
六境根亦能取。何故此文言识非根。解云。
意根过去。不能取境。五根现在。或取.不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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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定故略而不说 又解。言识可以摄
根。识取境时根亦取。故言识可以影根。无
边意识。是无我观缘一切法。于法界中。无
一法界不于其中。已生正生当生无边意
识。由定生故恒名同分 由诸圣者下。别
显无我观。可知 问法界意识缘。即名同
分。馀十七界亦为意识缘。何非同分。解云。
夫十八界名同分.彼同分者。六根.六识据
能取境名同分。但能取境皆名同分。不
约为境名同分故。虽意识缘而非同分。
若外六境约为境名同分。虽约为境辨
同分。然据定说。六境二定如先已说。法界
名定。体即是定。唯为意识缘不通馀五。意
识缘定时即名同分。若五境名定。与定为
所缘故名为定。五各自缘不缘馀法故名
为定。所以。五识缘时方名同分。意识非定。
虽缘五境不名同分 或可。于六境中。法
境正与意识为所缘所以。望意名同分。五
境正与五识为所缘。所以。望五名同分。虽
亦兼意缘。以非正故非同分 又解。六境
中。法定五不定。忠杂乱故约定说。于六根.
六识。五定一不定。不多杂乱。故约用说
 又解。分别法门意存差别。若但意缘即名
同分。无有一法而非同分即无差别故。或
约用以明。或约定以说。或约正以辨。故婆
沙七十一云。问馀十七界亦是意识所了别
境。应皆是同分便无彼同分。如何说有彼
同分耶。答。馀十七界不依意识界。立为
同分.及彼同分。但依各别根境相对。为眼
分别界品第一之二¶ 第 46c 页 T41-0046.png
对色。色对眼。乃至身对触。触对身 问若
尔意界.及意识界。唯应对法界立同分.彼
同分。是即缘馀十七界者。应非同分。答理
应如是。然以意界。及意识界。通能了别一
切法故。依自作用立为同分。如眼等根有
见等用。必不立为彼同分故。馀二者
谓至名彼同分者。此下释馀十七。总标略
释。

此中眼界至应说自用者。此下别释
十七界。此即释十一界。就中。一正释。二辨
差别。此即正释 六根各别对彼六境名为
自境 又解。五根若取自境名自境。意
根通取一切皆名自境 问过.未曾.当用
皆说名同分。过.未曾.当觉皆应名执受。解
云。有执受义异体相有。要假相依方成有
义。故唯现在。同分据有作用。用非离体。故
约曾.当皆名同分 又解.分是类义。可以
遍收同类。执受非类。所以唯局现在 问
意能生识可名同分。无学后意既不生识。
应非同分。解云。得同分名有二。一生识。
二取境。无学后意虽不生识。能取境故
名为同分 迦湿弥逻。迦云恶。湿弥罗
云名。旧云罽宾讹也 然旧俱舍云是西
方师 翻者谬也 西方诸师。即是迦湿弥
罗国西健驮逻国。彼亦多有说一切有部
师 彼于不生开为二者 此解不然若于
不生有根无识。生中亦有。何独不生。生
既不开。不生如何别立。此即违理。又婆沙
云。旧此国师说有五种。西方诸师说有四
种。今此国师说有四种。西方诸师说有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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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造婆沙时既取四种为正。明知说五
非理。此即文證 如眼既然。乃至身界应知
亦尔 意界已.正.当生皆同分。故彼同分唯
不生法。过.现生意起必缘境。故皆同分。过.
现.当生眼等五根。有不假缘生故有彼同
分。非同意界 馀文可知。

应知同分
至应知亦尔者。此下辨差别 根是不共。一
人之眼。必无多人同用此眼而得见色。故
根不共 五境容有多人受用。故名为共。
由不共故一起用时名为同分。所馀一切
不起用者望此眼亦同分。彼同分亦尔。

由色共故。于此色等起见等者名同分。
不见等者名彼同分。

声可如色至不应
如色说者。难 香.味.触三。一取非馀。应如
眼等。不应如色。

虽有是理至故如色
说者。答 色.声二境有多有情同共见.闻。
故名为共。香.味.触三。虽于一人根正合时
馀不能取。若在未来根未合时。于一及
馀。皆有可生鼻等识义。容有共取。眼等
不然。故如色说 又解。犹如两人鼻.舌.身
三。根各相著。同嗅中间香。同尝中间味。同
觉中间触。故名为共。根即不尔。无有两人
共用一根 或一类香.味.触能发多识故
名为共。根即不尔。无一类根两人共用发
识。根各别故 问如正理第六云。声如色
说是共境故。香.味.触三如内界说非共境
故。然诸世间依假名想。有言我等同嗅此
香。同尝此味。同觉此触。杂心意同正理说。
香.味.触第一义如眼说。俗数如色说。此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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岂不与彼相违。解云此论约外香.味.触未
取之时在未来世。容有多人共受用义。故
如色说。杂心.正理。据正取时馀不能取。
说非共境故如内界。各据一义亦不相违
 又解。论意各别。杂心.正理。唯取身中内
香.味.触不能取外。外但为缘引发于内。
此论意说。不但取内香.味.触亦能取外。故
婆沙七十一亦有两说云。或有欲令唯嗅
尝觉各自身中诸香.味.触。复有欲令亦
嗅尝觉他.及非情诸香.味.触。若依前义
应作是说。香.味.触界。依世俗理如色
界说。依胜义理。如眼界说。若依后义。
应作是说。香.味.触界若已受用。及受用时。
依世俗理如色界说。依胜义理如眼界
说。若未受用依胜义理亦可得言如色
界说。是故诸论皆作是说。如色界声.香.
味.触界亦尔。以香.味.触可共得故(已上论文)
 杂心.正理。同婆沙前师。此论同婆沙后师。
若依前解。杂心.正理亦同婆沙后师。婆沙
虽有两说然无评家。且以后师为正。以
摄法尽故。若外香.味.触非三根取。应法
处收。既法处中无香等三。明知后师为正。

眼等六识至如意界说者。此释六识。准
意可知。

云何同分彼同分义者。问二
种义。

根境识三至名彼同分者。答 根.
境.识三各起作用。互相随顺更相交涉。故
名为分。同有此交涉分故名同分 或复。
分者是已作用。故前说言。若作自业名为
同分。根.境.识三。同有此已作用分。故名同
分别界品第一之二¶ 第 47c 页 T41-0047.png
分 或复。分者。是所生触果。根.境.识同
有此果分。故名同分 与上相违名彼同
分。如不见色眼名非同分。见色眼名同
分。由非同分不见色眼。与彼见色眼同
分。种类分同。名彼同分 言种类分同者。
正理解云。云何与彼种类分同。谓此与彼同
见等相。同处同界。互为因故。互相属故。互相
引故。种类分同 解云。无用与彼有用种类分同。能见义同。同是眼处。眼界互为同类因。互为等流果。相属互相引起。如是种类名分。有用无用同有此分即以无用与彼有用〔同〕-【乙】同有此分名彼同分同有此分名彼同分。

已说同分至色定非见断者。此下第十八三
断门。上两句界分别。下两句遮异计。

论曰至皆非所断者。释上两句 断谓断缚
證得离系。显宗第四云。一自性断。二所缘
断。若法是结。及一果等。对治生时于彼得
断。名自性断。由彼断故。于所缘事便得
离系。不必于中得不成就名所缘断 解
云。自性.所缘。俱约离缚名断。等者等取
得。准彼论文。惑等上四相.及得。不成义边
亦名自性断。若缘缚断。据缘彼惑。究竟尽
时方名为断。不必不成。广如正理 言十
五界唯修断者。若五根.香.味.触不染污性。又
是色法缘缚断故。色.声二界修所断心亲发
起故。又是色法缘缚断故。若五识界善.无记
者。是不染污缘缚断故。是染污者。迷事起故
皆唯修断。无见断相不通见断。皆非无漏
不通非断 后三通三者。见断随眠.及相
分别界品第一之二¶ 第 48a 页 T41-0048.png
应法。迷理起故。四相.与得。是彼见惑亲发
起故。皆见所断。无修断相不通修。非无
漏故不通非断 又解。八十八惑。迷理起
故是见所断。惑相应法望惑是亲。相应缚故
相应因故。故随惑断。四相望惑虽非相应。
同部缚故俱有因故。亦随惑断。得望彼惑虽
非相应.俱有。同部缚故。惑有即有惑无即
无。虽是缘缚望惑亦亲。故随惑断。非是迷
事等故非通修断。是断法故不通非断。诸
馀有漏若无色善.无覆无记。是不染污缘缚
断故。若诸烦恼.及彼相应。迷事起故。四相.
及得是彼修惑亲发起故。若善.染无表是修
断心亲发起故。又是色法缘缚断故。皆修所
断。无见断相不通见断。非无漏故不通
非断。一切无漏非缚系故皆非所断。

岂不更有至极相违故者。此下释后半颂。

经部等难。异生性等得圣不起。与圣相违
理应见断。

虽尔此法至定非见断者
答 略开三章显非见断。一不染污法。显
宗云。言不染者。谓有漏善.无覆无记。二非
六生。谓五识等。从五根生名非六生。虽亦
从意且据别依。三色显宗云。色谓有漏染.
不染色 又作一解。一切不染法。一切非六
生法。一切色法。无漏之法。理亦定非见所
断故 或可。显宗且据断法。无漏非断理
在不疑。故不别说。应知。此中诸不染法定
非见断。此中偏说。不言是染皆悉见断。
于其染中。若见惑相应等是见断。馀是修断。
以不定故不说。非六生定非见断。此中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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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不言是六生者皆悉见断。于六生中。若
见惑相应等见断。馀有漏修断。若无漏非
断以不定故不说。色定非见断此中偏说。
不言非色皆是见断。于非色中。若见惑相
应等见断。馀有漏修断。若无漏非断。以不
定故不说。

其异生性至亲发起故者。别
释 其异生性。是不染污无记性摄。缘缚断
故。已离欲者犹成就故。明知非染污。断善根
者犹成就故。明知非善。既非是染。明非见
断。虽非见断由先舍故不名异生 返
难经部等云。此异生性。若见所断。苦法忍
位既成彼性。应是异生。尔时若成。即有一
人名凡.圣过。成圣法故名圣。成凡性故
名凡。与理相违。故非见断 释非六生及
色可知 前不染.非六生.及此色。定非见
断。所以者何。此之三种。一非迷谛理。二非
是见惑亲发起故 或不染.非六生非迷谛
理。色非见惑亲发起。故非见断 又解。前
非六.及此色。定非见断。五识非迷谛理。
色非见惑亲发起故。不染非见断前已别
解故 问修断染色。九品修惑各别亲发。既
亲别发。此色应随彼惑别断。解云。此染污
色。修惑亲发是修所断。缘缚断故。故九品惑
除方名为断。非别断也。若修惑上得.及四
相。自性断故。非例此色。如前释。应知。惑
等法上。得.及四相。若自性断.所缘断。是自性
断摄。若相应缚.所缘缚。是所缘缚摄。若依
显宗第四。释此三法云。且不染法。及诸色
法。非见断者。缘彼烦恼。究竟断时方名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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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 又云。非六生法非见断者。缘色等境
外门转故。

如是已说至被障诸色故者。此下第十九是
见.非见门。就中。一正明。二傍论。此即正明。
初两句出见体。下六句释妨遮计 尊者
世友眼见。尊者法救眼识见。尊者妙音眼识
相应慧见。譬喻者眼识同时心.心所法和合
见 问如婆沙.五事.杂心等论。皆破识.慧.
和合。此颂何故但破识耶 解云随作论者
意乐破故 又解亦兼破慧。颂言五识俱
生慧非见。已知破慧但不破和合。或可。以
和合计分同经部。论主意明故不别破 又
解具破三种。不见障色言从强破识。慧.及
和合准破。应知。故杂心云。同分眼见色非
彼眼识见。非慧。非和合。不见障色故
 又解此论从强破识。具破三种广如诸论。
故五事论第一云。问谁能见色。为眼根见。
为眼识见。为与眼识相应慧见。为心.心
所和合见耶。如何所疑。一切有疑过。若
眼根见。馀识行时宁不见色。何不俱取一
切境耶。若眼识见。识但以了别为相。非见
为相岂能见色。若与眼识相应慧见。应许
耳识相应慧闻。彼既非闻。此云何见。若心
心所和合能见。诸心.心所和合不定。谓善眼
识与二十二心所相应。不善眼识与二十
一心所相应。有覆无记眼识与十八种心
所相应。无覆无记眼识与十二种心所相应
既不决定。云何和合。答眼根能见然与眼
识合位非馀。譬如眼识了别色用依眼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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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又如受等领纳等用必依于心。此亦应
尔。由斯理趣。馀识了时眼识既空不能见
色。亦无俱取一切境失。以一相续中无
二心转故。问何故六所依.所缘。而一相续中
无六识俱转。答等无间缘唯有一故。复有馀
义。若眼识见谁复能识。若慧见者谁复能知。
若心.心所和合能见诸法一一业用不同。于
中定无和合见义。又应一体有二作用。谓
许能见.及领纳等。复有馀义。若识见者识无
对故。则应能见被障诸色。慧及和合应知亦
然。是故眼根独名能见。

论曰至馀皆非
见者。十八界中眼全是见。法界一分八种是见。
馀十六界全。及法界少分。皆非是见。应知
此中见有二种。一者观照名见。所谓眼根。
虽慧亦名观照。此中且以眼名观照 问
眼对色时如何名见。若言舒光至境。灯.日
亦应名见。若言影现。水镜应亦名见。若
言体清妙故。耳等四根应亦名见 解云眼
见色时。不舒光至境不同灯日。亦非影
现不同水镜。虽五色根体皆清净起用各
别。谓眼见色。耳闻声。鼻嗅香。舌尝味。身
觉触。眼对色非如钳之取物。但起观照
色用。故独名见不同耳等。二者推度名见。
于其慧中唯此八种。馀十六界全.法界少分
不能观照。又无推度。皆非是见。

何等
为八者。问。

谓身见等至明昧不同者。
答 世间诸见。谓有染.无染。或染.无染
名世间 学.无学名诸见 夜分有云喻
有染。五见有漏故如夜。是烦恼故如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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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分无云喻无染。正见有漏故如夜。非烦
恼故如无云 昼分有云喻有学。正见无
漏故如昼。有烦恼故如云 昼分无云喻
无学。正见无漏故如昼。无烦恼故如无云。
馀文可知。

何故世间正见唯意识相应
者。问。

以五识至是故非见者。答。可
知 问五识无计度分别可名无分别。如
定中有漏正见。及学.无学正见。既无计度分
别。云何名见。以计度分别唯散慧故 解
云定慧虽非计度分别。而能审虑决度故名
见。准。

此所馀至非见应知者。此例释
也。十八界中眼全是见观照色故。法界八种
是见。推度性故。就彼慧中五识俱慧总非
是见。非决度故。准此所馀染慧。所馀无染
慧。及诸馀法。非见 所馀染慧。谓意地贪.
瞋.慢.疑.忿等十惑相应慧。为二钝惑之所
损覆。一贪等随一。二彼相应无明。不共无明
相应慧。虽复唯为一惑损覆。其过尤重过
二烦恼。染悔俱慧。虽复唯有相应无明其
力稍劣。恶作共损故并非见。虽彼五见亦有
相应无明。其力微劣不能损慧。唯一故不
同贪等。无力故不同独头。故名见 所馀
无染慧。谓意地异熟生等四无记慧。其性中
庸。势力羸劣而非猛利。如不成善。不成
染污。故不成见。尽.无生慧以息求故亦不
名见 及诸馀法。即十六界全。法界少分。
既无观照。又无推度。故皆非见 或可。此
文别简法界。于法界中准此前义所馀染
慧。及诸馀法界非见。应知乘前解慧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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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故。

若尔眼根至云何名见者。识见家
难。即是法救。大众部等。

以能明利至故
亦名见者。眼见家答。

若眼见者至亦
应名见者。识见家难。

非一切眼皆能现
见者。眼见家答。

谁能现见者。识见家徵。

谓同分眼至能见非馀者。眼见家释。解
颂第五句。

若。尔即应至见色非眼者。
识见家难。

不尔眼识定非能见者 总
非识见家。释第六句。

所以者何者。识
见家徵。

传说不能至应见障色者。眼见
家为释反徵。解第七.第八句。识既不能观
被障色故非能见。复反徵识见家。若识见
者识无对故。壁等不碍应见障色。于被障
色至如何当见者。识见家答。

眼识于
彼至何缘不起者。眼见家总徵。理定眼识于
被障色何故不生。此即总徵。许眼见者已
下。理定我宗许眼见者。眼有对故不见障
色。识与依根一境转故。可言于被障色眼
识不生。汝许识见者。于被障色何缘不
起。

眼岂如身至无见功能者。识见家又
难。眼若境合。可同身根不取障色。眼根既
能取非至境。如何不能见被障色 颇胝
迦下。引事难见障外色。

若尔所执眼
识云何者。眼见家反徵。

若于是处至故
不能见者。识见家答。颇胝迦等。光明无隔识
见障色。壁等。光明有隔于被障色眼识不
生。

然经说眼至唯为见色者。识见家通
经引證。经言眼见是见所依。如意能识
 或就所依根说能依识业用。如座言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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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如眼所识色亦就所依说能依识。已上
通经引例 又如经说下。复證眼识依眼
门见。此经意说。门非是见。依门识见。若门
即见。岂容被经重说见言。

若识能见
至二用何异者。眼见家难。若识能见谁复了
别。见与了别二用何别。

以即见色至
亦能了别者。识见家答。如一慧体推求名
见。亦名简择。识亦应然。亦名能见亦能
了别。有慧非见故言少分慧。如尽智等。有
识非见。如耳识等。故言少分识。

有馀
难言至谁是见用者。有馀异执作是难言。
若眼能见眼是见者。谁是见用。彼计见.用各
别。由计不同故为斯难 或是识见家异
师难。彼计眼是见者识是见用。

此言非
难至见亦应尔者。眼见家答。此言非难。如
共许识是能了别。然无了者.了用不同。即
识名了。见亦应尔即眼名见。无别见者。见
用不同。

有馀复言至亦说钟能鸣者。识
见家异师复通前经。引喻不同计亦无别。
或是别部故今重叙。

若尔眼根至应名
能识者。眼见家难。眼是见依说眼能见。眼是
识依说眼能识。

无如是失至名能作
昼者。识见家答。无如是失。世间人同许。眼
根识生时说此眼是见。由彼识生时。说眼
能见色不言眼识色 又解世人同许。眼
识生时说眼是见。由彼识生时。说眼能见
色不言识色 又解世间同许眼识是见
者。此文应言同许眼根是见。而言眼识者。
此举能依显所依事 又解应言同许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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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是见。而言眼识。于所依因立能依果名
 又解世间同许眼识是见。识体微细世不
了知。但言眼见。言眼见时即是识见。由彼
识生时说眼能见色。不言眼根能识色
 问若眼不名识色。何故前文言。又如经言
眼所识色可爱可乐。然实非此可爱乐色是
眼所识。准彼前文。色是眼所识。眼即是能
识。于所依根立能识号。何故后文不言识
色 解云前文约典说眼能识。后文据俗
眼非能识 又解前约法救.大众部等引
经。亦复异部别解。故不同也 识见家言。
何但我作斯解。毗婆沙中亦作是说。若眼所
得说名所见。明知眼名能见。眼识所受同
文故来。此即證眼名能见不名能识 又
解眼识所受说名所见。明知眼识名能见。此
即證识名见。若眼所得同文故来 又解。
若眼所得说名所见。此即證眼名能见不
名能识。眼识所受说名所见。此即證识名
能见。是故但说眼名能见不名能识。唯识
现前说能识色。譬如说日名能作昼即日
名昼。非离日外别有其昼。其识亦尔。识现
前时即名能识。非离识外别有能识 上
来虽复眼见.识见两家异诤。看其文势论
主意朋识见。

经部诸师至不应固求者。
上来诤见两说不同。今经部师。傍观德失
俱破两家。经部诸师有作是说。见用本无。
如何浪执。或说眼见。或说识见。犹如共聚
揸掣虚空。眼.色等缘生于眼识。此等于见
谁为能.所。诸法生时。前因后果相引而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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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无作用。相续道中及缘成位。遍计所执谓
有作用能见闻等。若言实有作用。应同
胜论业句义也 问经部宗中无作用耶。

解云诸法但有功能实无作用世尊为顺
世情假说见.耳。皆俗谛摄不应封著。如
世尊说。方域言词种种异说。不应坚执。世
俗名想随情即立。不应固求。唯法因果胜
义谛收。

然迦湿弥罗至意能了者。说
一切有部结归本宗。

于见色时至为二眼见者。此下第二傍论。就
中。一两眼见先后。二六根.境离合。三根.境
量大少。四六识依世摄。五眼等得依名。六
识随根立名。七依地同异别 此下第一
明两眼见先后。问起。

此无定准至不同
碍色者。答。如犊子部两眼互见。非俱时见。
处隔越故。速疾转故谓俱时见。如婆沙十三
破云。若一眼见非二眼者。身诸分亦应不
俱时觉触。如身根两臂相去虽远。而得俱
时觉触生一身识。两眼亦尔。相去虽远。何
妨俱时见色生一眼识(已上论文)

若依此宗。有
时一眼见色。或时二眼见色。以见色分明
故知两眼同见 颂中言或。显不定也。

二眼俱时。表异犊子 又如两眼同观一
月。以手触一名触一眼。不被触者名开
一眼。此被触眼便于现前见二月等。以实
触眼与不触眼。同观一月非见二月。但被
触眼所引意识。妄谓见二非触眼见。此證
两眼同见一月俱发一识。若不尔者。如闭
一眼但触一眼即不见彼二月等事。故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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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见一月。以此明知。非但两眼互见。亦有
或时二眼俱见。非所依别能依之识分成二
分。无色之法住无方故。不同碍色。根虽两
处依性一故。眼设一百千尚生一识。况唯
有二。若依经部中上座计。大同犊子。故正
理第七云。由此亦遮上座所说。彼作是言。
二眼于境前后起用见则分明。或复一眼有
闭坏时。一眼虽开无相替代。彼所生识唯
依一门。速疾转故见不明了。此说亦非。所
执二眼刹那展转相替代时。一眼常空不能
见色。恒唯一眼能见色故。与一眼者见色。
明.昧差别应无。故彼所言不能令喜
 广如彼破。

若此宗说至不至三相违者。此下第二明六
根境离合。若据功能至境名为至。六根皆
名至。若据体无间故名为至。即三至。三
不至。此中约第二以答 三相违。即鼻等
三唯取至境。违不至义故曰相违。


曰至如鼻根等者。此宗眼.耳.意三取非至
境。鼻.舌.身三唯取至境。若依胜论外道。六
根皆取至境。彼计。眼等五根如其次第。以
火.空.地.水.风为体。眼以火为体。故舒光
至境。或日光等至眼能取。耳无光故声来
入耳故。先见击钟后闻声。故彼计有离质
声。馀三根同此论。故成实论根尘离合品。
说外道意。六根皆取至境 即是胜论师
义 反难胜论师言。汝宗若说眼.耳二根
唯取至境。则修定者。应不修生天眼.天耳
如鼻根等。此比量云。天眼.天耳应不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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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取至境故。如鼻等。若作顺成比量。天
眼.天耳不取至境。以修得故。如他心通。

若眼能见至不至诸色者。外难。若取不
至。何故不能普取一切不至诸色。如何磁石
至耳根亦尔者。论主反难外人。以眼能取
不至境。即令普取不至境。磁石能吸不至
铁。何不普吸不至铁。此即引事反难。汝胜
论师执眼能见至境。亦同此难。何不普见
眼药.筹等至眼诸色。此即入彼宗难 又如
鼻等下。引例反成。如眼既然耳根亦尔
 问眼在闇中见闇色时。为见逼眼者。为
见远者。若见逼者应取至境。若取远者
应取所障 解云闇中不见色者。不见所
障瓶瓫等.及大远色。于次近者虽无光明
有空故见。眼之势力强弱皆尔。随其所应
例应思择。

意无色故非能有至者。意无
色故无有方所。非能有至。

有执耳根
至亦能闻故者。婆沙异说不正义。若依正义。
自耳中声极相近者犹隔一微已上。若通耳
根即不能闻。

所馀鼻等至唯取至境者。
释第二句。

如何知鼻唯取至香者。问。
身.舌取至相显可知。鼻取至隐故别标问。

由断息时不嗅香故者。答。由断息时全
不嗅香。若息引香鼻方能取。非言有息皆
能取香。

云何名至者。又问至义。


无间生者。总答。

又诸极微为相触不者。
又问。既言无间。是诸极微为相触不。

迦湿弥罗至说不相触者。答。就答中。一叙
异说。二述其长。三斥其短。就异说中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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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四说。此下初师。

所以者何者徵。

若诸极微至更无细分者。正释无间非触所
以。若诸极微。遍体相触同为一体。即有实
物物体相杂过。若触一分不触馀分。极微
便成有细分失。唯触一边不触馀处。然诸
极微。更无细分故不相触。但无间住名取
至境。

若尔何故相击发声者。难。极微
既不相触。何故相击发声。

但由极微
至体应相糅者。答。但由极微无间生故。彼.
此相击即发得声。若许极微相触。击石。拊
手体应相糅合成一体。即有实物体相杂
过。以己宗反难外人。

不相触者至云
何不散者。外难。既不相触聚色相击云何不
散。

风界摄持至如劫成时者。答。风界
摄持故令不散 有伏难云。岂不风界能
飘散耶。或有已下通此伏难。

云何三
根至名取至境者。外难。极微既不相触。云何
三根由无间至名取至境。

即由无间
至都无片物者。答。即由根.境无间生时名
取至境。谓于根.境中间都无片物。乃至无
有容一极微。名无间至。非实相触。言无
间者。无馀碍色中间间隔故名无间。或名
定问。定有间隔。若依正理第八具说二
种。故彼论云。故彼涅间言定显邻近义。此
中涅言或显定义。定有间隙故名定间。
如定有热故名定热。是定有隙理得成义。
或显无义。谓此中无如极微量触色所间
故名无间 问鼻.舌.身三复有何理非触
境著。又俱名至。何故唯一立以触名 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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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所以根.境不相触者。诸法四边各有势
用。如人四边皆有势运。若遇水.镜等缘其
像即现。极微亦尔。各有势力相逼之时。互
相拒遏不得触著故不相触。故正理云。虽
于中间有少空隙。而有势力拒遏其行
(已上论文) 三根虽俱名至非无差别。鼻根取香。假说一微分为四分。鼻取香中间相
去有三分空处。舌取味有二分空处。身取
触有一分空处。所以然者。香体微妙势力
复强。所以稍远。味体次粗力势次劣。触体最
粗其力最弱。故最近者名为所触。身名能
触。若谓所触亦能触者。应许身根亦是所
触。则境.有境便应杂乱。然无杂乱。立境.有
境馀二稍远立香味名。故正理第八云。邻近
虽同而于其中有品别故。如眼睑等虽至
名同。而于其中非无品别。非眼睑等同得
至名。即令一切至无差别。睑筹药医于彼
眼根渐邻近中品类别故。

又和合色至
同类相续者。此下第二师解。虽诸极微互不
相触。许和合色有方分故。相触无失。由此
拊击得发音声故。许此和合色相触理。毗
婆沙文义善成立。此和合名是触。显粗聚
义。离散名非触。显细聚义。望粗名非触。若
不尔者。向游尘中已有无量极微聚故。应
名为触。第一句谓和合离散。如团粉散空。
此显粗聚生细聚义。第二句谓离散和合。
如揽纷成团。此显细聚生粗聚义。第三句
谓和合。和合。如团粉复团。此显粗聚生粗
聚义。或生自类。或转生粗。虽复前后少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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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名粗也。若第二句前细后粗。体性悬别不
可为例。若不尔者转更粗是何句摄。若
言第二句摄。应无第三句也。若言粗自类
生粗自类是第三句者。自类相望已得名
触。转更生粗。何故前触今后名非触耶。
第四句谓离散离散。向游尘。此显细聚生
细聚义。或生自类。或转生细。虽复前后少
别俱名细也。第一句前粗后细。体性悬别。
不可例此。此论且约同类相续。若不尔者。
从向游尘更生细色是何句摄。若言第一
句摄。是即应无第四句也。若言细自类生
细自类是第四句者自类相望已名非触。转
更生细。何故前非触今复名触耶。


者世友至住至后念者。此第三师解。此师意
说。过去.未来极微散住。若从未来流至现
在微不相触。散入过去此即易成。若现
相触欲入过去离散即难。要经少时方得
相离。如胶粘物。急遣相离犹经少时。若现
经停应至后念。若至后念其性应常 又
解未来极微散住。若言相触。如二极微初
念至现中有空隙。才欲相触便谢过去。若
度此空应至后念。以度一微名一刹那。
虽有空隙不容一微。欲相触时还至后
念。若至后念还应是常。

然大德说至
假立触名者。此即第四解。四大论师中法救。
敬其德不多序其名故称大德。以实而
言。微不相触。但由无间极邻近假立触名。

此大德意应可爱乐者。此即第二述其
长 上来虽有四解。论主评取第四大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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婆沙一百三十二亦有四解。同此论。


异此者至许为有对者。此下第三斥其短。

就中。一破前第三师。二破前第二师。三破
前第一师。从后向前破。此即初文。所以先
破第三家。论主意谓大德极微无间最相邻
近。将世友说中间稍远。故言。若异此大德
说者。是诸极微应有间隙。中间既空。谁障
其行不得前进相逼近耶。若各别住。中间
有空即不相碍。如何许为障碍有对 又
解此文破婆沙中异说。不破世友。以世友
解言无违故。为婆沙异说中有空隙故今
非彼 又解此文亦破和合家。故婆沙七十
三云。有作是说。极微展转实不相触。亦非
无间。但和合住彼此相近假立触名。彼论既
言亦非无间。明知相去稍远不同大德
 又解假设破也。

又离极微至此亦应尔
者。此即破前第二说。若和合色许相触者。
然离极微无和合色。和合相触即触极微。
如和合变碍。于和合中一一极微亦名变
碍。汝立相触亦同此理。和合名触。于和
合中极微相望应亦相触。故言如可变碍此
亦应尔。

又许极微至亦无斯过者。此即
破前第一师。论主以理总破。又许极微若
有方分。触与不触皆有方分。若无方分设
许相触。亦无有方分之过。何须避微相触
成过失耶。正理救云。有分.方分名异义同
立无分言。已遮方分。如何于此复更生疑。
谓许极微若有方分。既无方分如何可触。
又遍体触。或触一分。二皆有过。前已具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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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复言若无方分。设许相触亦无斯过
 若作俱舍师救。应反说言。汝立无方
分。极微何不相触。若言相触成过失者。言
不相触亦不免过。对向六方面不同故。
若言极微各有势用。更相拒遏不相触者。
此之势用为离体不。若离体者。同胜论业
句义也。若不离体。体外无用。何不相触。
故亦成过。

又眼等根至不等量耶者。此下第三明根.境
量大小。或有诸宗执眼等根唯取等量境。
见大山等速疾转故如旋火轮。故有斯问。

颂曰至唯取等量境者。颂中文略。但说
三根等量。义准馀三大小不定。

论曰至
形量差别者。就长行中。一正释颂本。二明
根形状。三明同分等。此即初文。鼻等三根至
境方取。故根.境微相称发识。此言等者。随
其所应根.境相触名为量等。显非能取
过量境故。非无小分根能取少分境。若
眼根傍布。蒲桃上皮。若说眼根如丸。如蒲
桃内外 问云何得见蒲桃内色 解云皮
薄故见 又解纵使皮厚天眼亦观。正理论
云。如见蒲桃.野枣果等 耳根取境随其
所应所发种种少大音声。若听蚊子声。即根
大境少。若听云声。即根少。境大。西方
唤雷声为云声。雷依云起从所依为名
若听琴声即根.境量等。故正理第八云。耳
根亦取蚊.云.琴声小.大.等量(已上论文) 言。听
蚊云等者。等谓等量 又解等取等量琴
声。前五色根极微成故。可得对境辨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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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意无质碍不可对境辨形量别。然容
得说彼所缘境或大或小 馀文可知。

云何眼等至安布差别者。此下明根形量。此
即问也。

眼根极微至形如指鞜者。答。眼
微二说前说似胜。不言有说故。耳根如卷
桦皮。西方国俗初穿耳时。多卷桦皮内于
孔中欲令渐大。由近耳相似故以为喻。
准此。耳中有孔通于脑中。有说耳根犹如
灯器者。亦据四唇非取其底。鼻微可知。
此初三根。若约根体处无高下。若据所依
即有高下。故前卷云或随处次第。舌微可
知。于舌根中如毛端量。无舌根者虽无
经论文说。西方古德相传解云。医方家说。于
舌根中如毛端量无舌根处。是末磨死节。
若针刺著其人即死。舌中法尔有斯空处
 又解于人脑中有极臭秽不净脑垢。若见
饮食脑垢流出渧此空处。若无此处承此
脑垢。触著舌根令人欧吐不能饮食。因
解身根剩明男.女二根 馀文可知。

眼根极微至不可见故者。此下第三明同分
等。前四根可解。身根定无皆是同分。乃至
极热捺落迦中猛焰缠身。犹有身根。是彼同
分 说一切有部师传说。身根设遍发识身
应散坏。以无身根.及所取境。各一极微前
后间隔为所依.缘能发身识。以五识身决
定积集众多极微。方成所依.所缘性故能
发自识。即由此理亦说。极微一一名无见
体。以一极微不可见故。要多积集方名有
见。若于身中一重根一重境。即有根.境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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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极微发识之过。又隔身根令成多分断
坏之过。故言身应散坏 问鼻.舌二根亦
遍发识。何不散坏 解云鼻.舌二根身为
依持遍发不散。身无别依遍发即散 又
问鼻.舌根微为但傍布。亦通重累。若说傍
布。即有鼻.舌一微对境同身根过。不成
积集。若说重累。遍发识时。还有根.境相隔
各一极微为依.缘过 解云鼻.舌根微形
但傍布。虽无重累傍布名积集。故无一
微发识之过。又根性利不假重累。又内依
身相依有力 难云身根触境前后相间亦
傍积集应遍发识。何故乃言以无根.境各
一极微为所依.缘能发身识 解云。夫积
集有二。一傍名积集。二重累名积集。言五
识决定积集多微成依.缘者。据总相说。
随其所应。若别分别鼻.舌即傍名积集。身
根即据前后.及傍方名积集。故彼身根但
傍积集不能发识。又根性钝要假重累。相
依有力方能取境。又无别依故须重累
 又解鼻.舌根微亦通重累。虽复根.境前后
相间能遍发识。傍名积集故。又性利故。又
内依身相依有力。由此义殊故与身别。虽
有两解。鼻.舌根微前解似胜。问如入第三
定时。遍身受轻安乐。身应散坏 解云正
入定时不发身识。发身识时即便出定。故
无遍身受轻安乐。若依经部身根能遍发
识。故正理第七云。又彼上座论宗所说。全身
设在冷煖水中。身根极微遍能生识(已上论文。论
主意朋经部故言传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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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所说至依亦尔耶者。此下第四明六识
依世摄。此即问。若依经部五识唯缘过去。
故正理第八云。有执五识境唯过去。如彼广
破。

不尔者。答。

云何者。徵。


曰至心所法界者 后。谓意识。于六识中最
居后故 依唯过去。由六识身无间灭已皆
名为意。此与意识作所依根。是故意识唯
依过去无间灭意 问此宗十八界皆通三
世。如何说意唯过去耶 解云若据意体
实通三世。约世据用就显以论故唯过去。
故论云。过去名意。未来名心。现在名识。五
识二依如文可解 显依不定。或同时依。
或过去依。故引本文将所依性对等无间
缘。问答以定。六根据势用增上故非心所。
等无间缘据开避义。亦通心所不通色根。
宽狭不同。引为问答以定依别 问罗汉
后心岂非是意识依。而非等无间缘。何故
乃言是意识所依性。定是意识等无间缘。

解云若据依义理实如是。今此文中举识
所依以为问答。罗汉后心更无后识。非是
所问是俱非句摄 又解此中据体类说。不
约作用。还是俱句摄。前解似胜。

何因识起至眼等非馀者。此下第五明眼等
得依名。如文可解。又正理第八云。若尔意
识亦随身转。谓风病等损恼身时意识即
乱。身清泰时意识安静。何缘彼意识不以身
为依。随自所依故无此失。谓风病等损恼
身时。发生苦受相应身识。如是身识名乱
意界。此与苦受俱落谢时。能为意根生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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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识。与此相违意识安静。是故意识随自所
依 又彼论意。但据增.损明.昧差别。非一
切同故有漏意生无漏识 问如眼识生。亦
由空.明.能生作意。何故但约二缘为问
 解云如正理论云。又眼识生必藉所依.所缘
力故。及不共故。眼识生时必藉眼.色为所
依.所缘。馀法不定。谓夜行类识不藉明生。
水行类识不待空发。人于琉璃.颇胝迦等
障色亦尔。天眼发识不假空.明 又云。能
生作意。通与六识作共生缘。眼.色非共。广
如彼说。

何缘色等至及麦芽等者。此下第六明识随
根立名。一由所依胜。二由不共因。根具二
义随根说识。境即不然。法界虽是不共
而非所依。五境二义俱阙。意根虽通六识
为依。而言不共者。五识有二依。从别立
名。意识无别所依。虽标总称即受别名。
故意名不共。文中所以唯约五根解不共
五境名共。不约意.法明者。谓五根不共。
五境是共。义无杂乱所以偏举。意根不共即
有所滥。若据别义亦五识依法非是共。所
以不说意.及法界。又解所依.不共随有即
立。不要具二。意是所依。法非所依。故名
意识不名法识。不约不共以意亦能生
五识故。虽法非为五识缘。唯意识缘边是
不共。自他意缘亦名共。由唯一义故文不
说。又有别过。若言色等识即滥意识。以
彼意识亦缘色等 问五境二识缘可便
有相滥。法唯一识缘。何不名法识 解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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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据通法即滥色等。若约别法摄识不
尽。所以不言法识。故正理第八云。岂不意
识境不共故应名法识。此难非理。通别法
名共非遍故。境不具前二种因故。谓通名
法非唯不共。别名法界非遍摄识。又别法界
虽不共馀。而非意识所依根性。是故若法。
是识所依.及不共者。随彼说识。色等不然。
故不随彼说色等识(已上论文) 如名鼓声及麦
芽等者。虽复手.鼓俱能生声。鼓依胜故声
随鼓。变不共因故唯生鼓声故。但名鼓
声。手是劣故非随手变是共因故亦生馀
声故。不言手声。水.土亦能生麦等芽麦
等依胜故。芽随麦。变不共因故唯生麦芽
故。但名麦芽。水等劣故非随彼。变是共因
故亦生馀芽故。不名水芽等。六识生时虽
境亦生。以根胜故。不共因故。随根立名。又
正理云。有言。根.识俱是内性。境唯是外。故
随根说。有言。根.识俱有情数。色等不定故
随根说。

随身所住至地皆同不者。此下第七明依地
同异别。就中。初约法广明。次别显定相。

此即初文问起。先约眼问。后例馀界 色
形聚集总名为身。非独身根 随身所住
在何地中。眼见色时。身.眼.色.识。地为同
不。

应言此四至如理应思者。答。此约
身生欲界约诸地。明身.眼.色.识同异差
别。

生初静虑至如理应思者。此约此
身生初定约诸地。明身.眼.色.识同异差
别。如是若以三.四静虑地眼。见自地色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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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上色者。以色望身说自.下.上。谓身生
初定。以三.四定眼。见初定色名自。见欲
界色名下。见二定已上色名上。若以色望
眼但有自.下不得言上。以下地眼不
见上色故。

如是生二至如理应思者。
生上三定类释应思。

馀界亦应如是
分别者。上来明初三界。馀五三界亦应如
是分别。

今当略辨至意不定应知者。此下别显定相。
略举颂文。

论曰至欲界初定者。将辨
差别。先明四种约地通局。

此中眼根
至如色于识者。释初一颂。此中眼根望身生
地。或等.或上终不居下。上地之身。必有胜
眼不起下劣。故眼不下身。慕上胜眼故
得身上 色.识望眼。或等.或下必非在
上。下眼不能见上色故。色非眼上。上识
不依下地眼。下地眼自有识故云识非
眼上 问何故下眼不见上色 答以上
色细故下不见上 问下识随上根随
根了上色。亦可下眼随上识随识见上
色。

答根是其主。识是其随只可识随
根。无容根随识 问识得随根故随根
了上色。识得随根故上识依下根 答下
眼若无识可须上识依。下眼自有识上识
不依下 问若下不能见可须上眼见。
下眼见下色不须上眼见 答上得兼于
下。上眼见下色 问上得兼于下上眼见
下色。上得兼于下上身觉下触 答下触
是粗上身非觉 问下触是其粗上身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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觉。下色是其粗上眼不能见 答色是离
中知兼能取下粗。触是合中觉故非取下
粗 色望于识或等.或上.或下 色识望
身或等.或上.或下。如色望识思之可知。

广说耳界至广如眼释者。释第五句。类
解可知。

鼻.舌身三至谓之为下者。释第
六.第七句 鼻.舌.身三总皆自地。多分同故
香.味二识唯欲界故。鼻.舌唯取至境界故。

于中别者谓身与触其地必同。取至境故。

识望已下。可知。

应知意界至用少功多
者。释第八句。指同下释。思亦可知。

傍论已周至并内界十二者。此下第二十诸
识所识门。二十一常.无常门。二十二是根.非
根门。颂中第一句明识所识。第二句解常.
无常。下两句释根.非根。颂文中略但言二
所识。是常.是根。义准应知所馀唯是一识
所识.无常.非根。

论曰至所缘境故者。
五境二识所识。十三界唯意识所识。故杂心
云。色界二识识乃至触亦然。诸馀十三界一
向意识缘。

十八界中至法馀馀界者。十
八界中法界中一分是常。谓三无为。义准无
常即法界中除三无为诸馀法界。故言法馀
及馀十七界也。

又经中说至有所缘故
者。释下两句。将释根.非根。依经列名。会
释次第。经据六根次第故。意在男.女根前。
对法据有所缘.无所缘故。说意根在命根
后。以命等八无所缘故作一类说。意等十
四有所缘故复为一类。

如是所说至皆
体非根者。如是所说二十二根。十八界中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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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界。法界一分摄。此即开章 言法一
分者。命等十一。谓命.乐.苦.喜.忧.舍.信.勤.
念.定.慧。及后三一分者。谓二十二中后三无
漏根。此三根此以九根为体。谓意.喜.乐.
舍.信等五根。于九根中后八是法界摄。故
言后三一分。此等并是法界一分摄 言内
十二者。眼等五根如自名相摄。意根通是
七心界摄。后三一分即是意根。是意.意识摄。
女.男二根身一分摄。如后根品当辨。此等
并是内十二摄。义准所馀色等五界。及法界
一分。皆体非根也。
俱舍论记卷第二 沙门释光述

一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