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毗达磨藏显宗论-唐-尊者众贤卷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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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毗达磨藏显宗论》卷第四

尊者众贤造
三藏法师玄奘奉 诏译
辩本事品第二之四

已说同分及彼同分。十八界中几见所断。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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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所断。几非所断。颂曰。

「 十五唯修断
 后三界通三
 不染非六生
 色定非见断」


论曰。言十五者。谓十色界及五识界。唯修断
者。此十五界唯修所断。后三界者意界法界
及意识界。于六三中最后说故。通三者。各通
三。八十八随眠及彼相应法并彼诸得。若彼
生等诸俱有法。皆见所断。所馀有漏皆修所
断。一切无漏皆非所断。为定斯义复言不染。
非六生色定非见断。言不染者。谓有漏善无
覆无记。非六生者。六谓第六。即是意处。异此
而生名非六生。是从眼等五根生义。即五识
等。色谓有漏染不染色。如是三类定非见断。
且不染法及诸色法。非见断者。缘彼烦恼究
竟断时。方名断故。断义云何。略有二种。一离
缚断。二离境断。离缚断者。如契经言。于无内
眼结如实了知我无内眼结。离境断者。如契
经说。汝等苾刍若能于眼断贪欲者。是则名
为眼得永断。阿毗达磨诸大论师。依彼次第
立二种断。一自性断。二所缘断。若法是结
及一果等对治生时。于彼得断名自性断。由
彼断故。于所缘事便得离系。不必于中得不
成就。名所缘断。此中一切若不染污有漏无
色若有漏色及彼诸得生等法。上有见所断
及修所断诸结所系。如是诸结渐次断时。于
一一品各别体上起离系得时。彼诸结及一
果等。皆名已断。彼不染污有漏无色及有
漏色并彼诸得生等法上诸离系得。尔时未
起。未名为断。由彼诸法唯随彼地最后无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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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所断故。非诸见道能随地别渐次离欲。云
何能断不染等法非六生法。非见断者。缘色
等境外门转故。如是已说见所断等。十八界
中几是见几非见。颂曰。

「 眼法界一分
 八种说名见
 五识俱生慧
 非见不度故
 眼见色同分
 非识见因故
 识类无别故
 不观障色故」


论曰。眼全是见法界一分。八种是见。馀皆非
见何等为八。谓身见等五染污见。世间正见。
有学正见。无学正见。于法界中此八是见。所
馀法界及馀十六。一切非见。一切法中唯有
二法。是见自体。有色法中唯眼是见。无色法
中行相明利。推度境界内门转慧。是见非馀。
此中眼根如前已说。世共了故。观照性故。
闇相违故。用明利故。说眼名见。五染污见随
眠品中当辩其相。世间正见。谓意识相应善
有漏胜慧。有学正见。谓有学身中一切无漏
慧。无学正见。谓无学身中决度无漏慧。一正
见言具摄三种。别开三者。为显异生学无学
地三见别故。又显渐次修习生故。如是诸见
总类有五。一无记类。二染污类。三善有漏类。
四有学类。五无学类。无记类中眼根是见。耳
等诸根一切无覆无记慧等悉皆非见。染污
类中五见是见。馀染污慧悉皆非见。谓贪瞋
慢不共。无明疑俱生慧。馀染污法亦皆非见。
有学类中无慧非见。但馀非见。无学类中尽
无生智及馀非见。馀无学慧一切是见。善有
漏类中。唯意识相应善慧是见。馀皆非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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馀师说。意识相应善有漏慧亦有非见。谓五
识身所引发慧。发有表慧。命终时慧。又于此
善有漏类中。五识俱生慧亦非见。何缘如是
所遮诸慧皆非见耶。不决度故。唯有如前所
说慧相。是见自体。谓无色中行相明利推度
境界内门转慧。是见非馀。唯此相慧有决度
能。于所缘境审虑转故。非所遮慧能于所缘
审虑决度。是故非见。言决度者。谓于境界
审虑为先决择究竟。非五识身相应诸慧。于
已了境能审了知。以能推寻应非应理差别
而转。故名决度。意识中慧。能于境界审虑为
先决择究竟。可名为见。其五识身无分别故。
彼相应慧无此功能。故不名见。若尔眼根既
无此相。应不名见。岂不先说。世共了故。观照
性故。闇相违故。用明利故。眼亦名见。契经亦
言。眼见诸色。故说眼根能见诸色。若眼见者。
何不同时得一切境。无斯过失。许少分眼。能
见色故。少分者何。谓同分眼同分眼根。如
前已说。识所住持乃成同分。非一切根同时
自识。各所住持。故无斯咎。若尔即应彼能
依识是见非眼。要眼识生方能见故。不尔眼
识力所住持。胜用生故。如依薪力胜用火
生。若见色用是识生法。此见色用。离眼应
生。由识长益俱生大种。令起胜根能见众色。
故不应说能依识见。谁有智者当作是言。诸
有因缘能生了别。如是了别即彼因缘。识是
见因。故非见体。又眼识体与耳等识无差别
故。定非见体。眼识与彼耳等诸识有何差别
而独名见。故执识见定为非理。复有馀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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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别道理成立眼识定非是见。谓不能观被
障色故。现见壁等所障诸色则不能观。若识
见者。识无对故。壁等不碍应见障色。是故
眼等取境义成。谓能见闻嗅尝觉了。如是见
用总相已成。今更应思见用别相。于所见色。
为一眼见。为二眼见。非二眼中随闭一眼。或
一眼坏即令馀眼无见功能。故知一眼亦能
见色。若彼二眼不坏俱开。则二眼根同时见
色。一眼见色义显易成。俱见难成。故应辩释。
颂曰。

「 或二眼俱时
 见色分明故」


论曰。或时二眼俱能见色。何缘定知。见分明
故。以闭一眼。于色根续见不分明。开二眼
时。即于此色见分明故。若二眼根前后见者。
虽开二眼而但一见。如一眼闭见色不明。开
二眼时亦应如是。如开二眼见色分明。一
眼闭时亦应如是。既不如是。定知有时二眼
俱见。依性一故。眼设百千尚生一识。况唯有
二。如是所说眼等诸根正取境时。为至不至。
何缘于此而复生疑。现见经中有二说故。
如世尊说。有情眼根爱非爱色之所拘碍。非
不相至。拘碍义成。又世尊说。彼以天眼观诸
有情。广说乃至。或远或近。非于至境可立远
近。由此二说故复生疑。根境相至其义不定。
若就功能到境名至。则一切根唯取至境。若
就体相无间名至。颂曰。

「 眼耳意根境
 不至三相违」


论曰。眼耳意根取非至境。眼于远近俱时取
故。又不能取邻逼境故。又亦能取颇胝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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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障色故。又于所见有犹豫故。又眼无容至
远境故。取非至境。耳根亦唯取非至境。方
维远近声可了故。又取远近声有了不了故。
又取远近声犹豫决定故。意根亦唯取非至
境。不取俱有相应法故。又无色故非能有至。
是故意根取非至境。馀三鼻等与上相违。谓
鼻舌身唯取至境。岂不极微非互相触。若诸
极微遍体相触。即有实物体相杂过。若触一
分成有分失。如何鼻等取至境耶。今观至义。
谓境与根邻近而生方能取故。由此道理。说
鼻舌身唯取至境。如言眼睑筹等至色眼不
能见。非眼睑等要触眼根方得名至。但眼睑
等邻近根生。即名为至。由不能见如是至色。
故说眼根取非至境。如眼等根取非至境。然
不能取极远境界。鼻等亦然。虽取至境而不
能取极近境界。但由香等邻近根生。故说三
根取至无过。非鼻香等根境极微展转相触
非所触故。又是障碍有对性故。触即有失。
为显此义复应研究。设有难言。若诸极微互
不相触。如何抚击得发音声。今此岂同鸺鹠
子等要由合德方乃生声。而为此难。然物合
时理不成故。不应许有合德生声。若尔云何
得有声发。于此真实圣教理中。离合系名
唯依大种。谓有殊胜。二四大种离合生时。得
彼名故。此位大种是声生因。唯此俱生声是
耳境。此有何失。彼不忍受。我不忍受。亦有
因缘。谓诸极微既不相触。彼此大种合义
岂成。邻近生时即名为合。岂待相触方得合
名。又汝不应踌躇此义。此彼大种定不相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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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者何。是所触故。非能触故。诸色蕴中。
唯有触界名为所触。唯有身根名为能触。此
外触义更不应思。若谓所触亦能触者。应许
身根亦是所触。则境有境便应杂乱。若谓此
二无杂乱失。身识所缘所依别故。岂不由此
转成杂乱。谓若身根亦所触者。何缘不作身
识所缘。若许触界亦能触者。何缘不作身
识所依。是故所言此彼大种定不相触。其理
极成。若尔身根及与触界。如何能触所触得
成。根境极微邻近生故。岂不一切鼻舌身根。
皆取至境无差别故。则应能触通鼻舌根。所
触亦应兼于香味。此难非理。邻近虽同而于
其中有品别故。又滑涩等世间共起。所触想
名对彼身根说名能触。故无有过。馀广决择
如顺正理。今应观察眼等诸根。为于自境唯
取等量速疾转故。如旋火轮见大山等。为于
自境通取等量不等量耶。颂曰。

「 应知鼻等三
 唯取等量境」


论曰。前说至境。鼻等三根应知唯能取等量
境。如鼻舌身根极微量。香味触境极微亦然。
相称合生鼻等识故。岂不鼻等三根极微。有
时不能遍取香等。何故乃说唯取等量。以非
鼻等三根极微于香等微能取过量。故说唯
能取等量境。非无少分三根极微。亦能取于
少分三境。随境微量至根少多。尔所根微能
起作用。眼耳不定。谓眼于色有时取小如见
毛端。有时取大。如暂开目见大山等。有时取
等。如见蒲桃野枣果等。耳根亦取蚊雷琴
声小大等量。意无质碍不可辩其形量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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颂中应知言。兼劝知此义。今乘义便复应观
察。云何眼等诸根极微。安布差别不可见故。
虽难建立。而有对故。住方处故。和集生故。定
应说其安布差别。眼根极微居眼星上。对向
自境傍布而住。如香菱华清澈膜覆令无分
散。有说。重累如丸而住。体清澈故。如秋泉池
不相障碍。耳根极微居耳穴内旋环而住。如
卷桦皮。鼻根极微居鼻頞内背上面下。如双
爪甲。此初三根横作行度无有高下。如冠华
鬘。舌根极微布在舌上。形如半月当舌形中。
如毛端量。非为舌根极微所遍。身根极微
遍住身分。如身形量。女根极微形如鼓𡕏。
男根极微形如指𩎽。眼根极微有时一切皆
是同分。有时一切皆彼同分。有时一分是
彼同分。馀是同分。乃至舌根极微亦尔。身
根极微定无一切。皆是同分。乃至极热柰
落迦中。猛焰缠身犹有无量身根极微是彼
同分。故如是说。设遍发识身应散坏。以无
根境各一极微为所依缘。能发身识五识决
定。积集多微方成所依。所缘性故。云何建
立六识所依。为如五识唯缘现在意识通缘
三世非世。如是诸识依亦尔耶。不尔云何。
颂曰。

「 后依唯过去
 五识依或俱」


论曰。由六识身无间灭已。皆名为意。此与意
识作所依根。是故意识唯依过去眼等。五识
所依或俱。或言表此亦依过去。谓眼等五是
俱所依。过去所依即是意界。如是五识所依
各二。第六意识所依唯一。为显颂中依义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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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故复应问。若是眼识所依性者。即是眼识
等无间缘耶。设是眼识等无间缘者。复是眼
识所依性耶。应作四句。第一句。谓俱生眼根。
第二句。谓无间灭心所法界。第三句。谓过
去意根。第四句。谓除前所说。乃至身识亦尔。
各各应说自根意识。应作顺前句答。谓是意
识所依性者。定是意识等无间缘。有是意识等无间缘。非与意识为所依性。谓无间
灭心所法界。又五识界如所依根定有过现。
彼所缘境。为亦如是。为有别耶。定有差别。已
灭未生。非五识境。所以者何。由与所依一境
转故。于非现境依不转故。契经既说。眼色为
缘生于眼识。乃至广说。何因识起俱托二缘
得所依名。在根非境。颂曰。

「 随根变识异
 故眼等名依」


论曰。眼等即是眼等六界。由眼等根有转变
故。诸识转异随根增损。有明昧故。非色等
变令识有异。以识随根不随境故。依名唯在
眼等非馀。若尔意识亦随身转。谓风病等损
恼身时。意识则乱身安静位。意识明了。何缘
彼意识。不以身为依。随自所依。故无此失。谓
风病等损恼身时。发生苦受相应身识。如是
身识名乱意界。此与苦受俱谢灭时。能为意
根生乱意识。与此相违意识明了。是故意识
随自所依。随自依言。显随增损明昧差别。非
显有记无记等类。何缘所识是境非根。而立
识名。随根非境。颂曰。

「 彼及不共因
 故随根说识」


论曰。彼谓前说眼等名依。故立识名。随根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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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依是胜故。及不共者。谓眼唯自眼识所依。
色亦通为他身眼识。及通自他意识所取。乃
至身触应知亦然。岂不意识境不共故。应名
法识。此难非理。通别法名共非遍故。境不具
前二种因故。谓通名法非唯不共。别名法界
非遍摄识。又别法界虽不共馀。而非意识所
依根性。是故若法是识所依及不共者。随彼
说识。色等不然。故不随彼说色等识。如名
鼓声及麦芽等。又此颂文复有馀义。彼谓眼
等识所随故及不共者。及由眼等是不共故。
谓有一生色。发四生眼识。无一生眼根。发二
生眼识。况有能发四生识者。如是界趣族类
身眼各别发识故名不共。广说乃至身亦如
是。岂不馀生意根亦发。馀生意识非全不发。
但不俱时无一生意。一时并发二生意识。可
如色等。故作是言。无二况四。如是眼等识所
随故。生界趣等别生识故。由此二因随根非
境。随身所住眼见色时。身眼色识地为同不。
应言此四或异或同。所言同者。谓生欲界。以
自地眼见自地色四皆同地。生初静虑。以自
地眼见自地色。亦皆同地。非生馀地。有四事
同。所言异者。谓生欲界。若以初静虑眼。见欲
界色。身色欲界。眼识初定。见初定色。身属欲
界三属初定。若以二静虑眼。见欲界色。身色
欲界。眼属二定。识属初定。见初定色。身属欲
界眼属二定。色识初定见二定色。身属欲界
眼色二定。识属初定。如是若以三四静虑地
眼。见下地色或自地色。如理应知。如是若
生四静虑地四事有异。如理应思。馀界亦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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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是分别。今当略辩此决定相。颂曰。

「 眼不下于身
 色识非上眼
 色于识一切
 二于身亦然
 如眼耳亦然
 次三皆自地
 身识自下地
 意不定应知」


论曰。身眼色三皆通五地。谓在欲界四静虑
中。眼识唯在欲界初定。此中眼根望身生地。
或等或上终不居下。色识望眼等下非上。下
地眼根串见粗色。于上细色无见功能。又
下眼根无有胜用。上地自有殊胜眼根。于下
地中自有眼识。故下地眼非上识依。色望于
识通等上下。色识于身如色于识。谓通自地
或上或下。识望于身通自地者。唯生欲界初
静虑中。或上地者唯生欲界。或下地者唯
生二三四静虑地。色望于身。自下地者自上
眼见。若上地者唯上眼见。又以自地眼。唯见
自下色。若以上地眼。见自上下色。广说耳
界应知如眼。谓耳不下于身声识。非上耳声
于识一切二。于身亦然。随其所应广如眼释。
鼻舌身三总皆自地。多分同故。香味二识唯
欲界故。鼻舌唯取至境界故。于中别者。谓
身与触其地必同。取至境故。识望触身或自
或下。自谓若生欲界初定。生上三定。谓之
为下。应知意界四事不定。谓意界有时与身
识法同在一地。有时上下。身唯五地。三通一
切。唯生五地。自意自识缘自地法。名意与
三同在一地。意界有时在上地者。谓游定时
若生欲界。即此从初静虑无间起欲界识。了
欲界法。意属上地三属下地。或二三四静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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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无间。起初二三静虑等地识。了初二三静
虑等地法。意属上地三属下地。如是若生初
静虑等。从上起下如理应知。于受生时无上
地意。依下地身必无下地。身根不灭。受上
生故。又定无有住异地心。而命终故。如是
应知。无下地意依上地身。依上地意受下地
身。则不违理。谓从上地意界无间。于欲色界
初结生时。意属上地身识下地。彼所了法。
或自地或上地或不系。如是应知。依下地意
受上地身。亦不违理。于游定时。有下地意
依上地身。亦不违理。谓生上地先起下地识
身化心。如是识法。亦应广说。复应思择。若欲
界眼见欲界色。或色界眼见二界色。尔时彼
色可为几种。眼识所识。于此复起几种分别。
为令于宗不迷乱故。先总料简。后当别释。应
知此中且辩计度及与不定。随念分别遍诸
地故。约此二种。一切眼识皆无分别。又善
分别能缘一切自上下地。染污分别缘自上
地。无记分别缘自下地。随所生地未离彼贪。
具有此地三种分别。若离彼贪。唯有此地二
种分别。谓除染污非生馀地。有初静虑善眼
识现在前。由此必定系属生故。生初静虑亦
不得依馀地眼根起善眼识。非生馀地能起
馀地无覆无记。分别现前。此亦必定系属
生故。非此中意唯说一生所起分别。若说一
生则生上地。应定无有下地分别。即此生中
彼三分别。无容得有现在前故。又上地分别
应唯善非无记。前已说因故。通说馀生皆得
具有。已总料简。次当别释。断善根者。眼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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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时。此色染污无覆无记眼识所识。于此复
起三种分别。谓善染污无覆无记。不断善根
未离贪者。眼见色时。此色三种眼识所识。于
此复起三种分别。若诸异生生在欲界。已离
欲界贪。未离初定贪。以欲界眼见诸色时。
此色是善无覆无记眼识所识。于此复起欲
界分别。若退法者具有三种。不退法者唯有
二种。谓除染污。以初静虑眼见欲界色时。此
色唯是无覆无记眼识所识。于此复起欲界
分别。如前应知。于此复起初静虑地二种分
别。谓除染污。以初静虑眼见彼地色时。此
色唯是无覆无记眼识所识。于此复起欲界
分别。若退法者则有二种。谓除无覆。不退法
者则唯有善。于此复起初静虑地三种分别。
已离初定贪。未离二定贪。以二静虑眼见欲
界色时。此色唯是无覆无记眼识所识。于此
复起欲界分别。若退法者具有三种。不退法
者唯有二种。谓除染污。于此复起初定分别。
若退法者则有二种。谓除染污。不退法者则
唯有善。于此复起二静虑地二种分别。谓除
染污。以二静虑眼见初定色时。此色唯是无
覆无记眼识所识。于此复起欲界分别。若退
法者则有二种。谓除无覆。不退法者则唯是
善。于此复起初定分别。若退法者具有三种。
不退法者则唯是善。于此复起三静虑地二
种分别。谓除染污。以二静虑眼见二定色时。
此色唯是无覆无记眼识所识。于此复起欲
界分别。若退法者则有二种。谓除无覆。不退
法者则唯有善。初静虑地所起分别。应知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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尔。于此复起二静虑地三种分别。随此所说
别释理趣。已离二定贪。未离三定贪。已离三
定贪。未离四定贪。已离四定贪。皆应如理一
一思择。如说异生生在欲界。如是生在四静
虑中。及诸圣者生在五地。随其所应亦当广
说。然有差别。谓诸圣者若退不退。皆无缘
上染污分别。异地遍行皆已断故。见道功德
必无退故。由此方隅例应推究。耳闻声等识
及分别傍论已周。应辩正论。今当思择。十八
界中谁六识内几识所识。几常几无常。几根
几非根。颂曰。

「 五外二所识
 常法界无为
 法一分是根
 并内界十二」


论曰。十八界中色等五界。如其次第眼等五
识各一所识。又总皆是意识所识。如是五界。
各六识中二识所识。由此准知馀十三界一
切唯是意识所识。非五识身所缘境故。十八
界中无有一界全是常者。唯法一分无为是
常。义准无常法馀馀界。十八界中法界一分
并内十二。是根非馀。谓五受根。信等五根
及命根全三无漏根。各一分是法界所摄。眼
等五根如自名摄。女根男根即是身界一分
所摄。如后当辩。意根通是七心界摄。后三
一分意意识摄。义准所馀色等五界法界一
分。皆体非根。二十二根如契经说。所谓眼
根耳根鼻根舌根身根意根女根男根命根乐
根苦根喜根忧根舍根信根勤根念根定根慧
根未知当知根已知根具知根。契经建立六
处次第。故身根后即说意根。对法诸师依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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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第。于命根后方说意根。无缘有缘次第说
故。诸门分别易显了故。
《说一切有部显宗论》卷第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