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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毗达磨藏显宗论》卷第三
尊者众贤造
三藏法师玄奘奉 诏译
辩本事品第二之三
如是已说诸蕴次第。于界处中应先辩说六
根次第。由斯境识次第可知。眼等何缘如是
次第。颂曰。
「 前五境唯现
四境唯所造
馀用远速明
或随处次第」
论曰。于六根中眼等前五唯取现境。是故先
说。意境不定三世无为。或唯取一。或二三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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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故后说。境决定者。用无杂乱其相分明。所
以先说。境不定者。用有杂乱相不分明。所以
后说。所言四境唯所造者。前流至此五中前
四境唯所造。是故先说。身境不定大种造色
俱为境故。所以后说。或时身根唯取大种。或
时身根唯取所造。或时身根俱取二种。是故
身识。有说。极多缘五触起。谓四大种滑等随
一。有说。极多缘十一起。馀谓前四。如其所应
用远速明。是故先说。谓眼耳根取远境故。在
二先说。二中眼用远故先说。如远丛林风等
所击现观摇动不闻声故。又眼用速先远见
人。撞击钟鼓后闻声故。鼻舌两根用俱非远。
先说鼻者。由速明故。如对香美诸饮食时。鼻
先嗅香舌后尝味。如是且约境定不定用远
速明辩根次第。或于身中随所依处安布上
下说根次第。传说身中眼处最上。又显在面。
是故先说。耳鼻舌根依处渐下。身处多下意
无方处。有即依止五根生者。故最后说。岂不
理实。鼻根极微。住鼻頞中。非居眼下。如说三
根横作行列处无高下。如冠花鬘。理实应尔。
然经主意。就根依处假说如此。经主或言。似
通馀释。故今于此别作颂文。
「 前五用先起
五用初二远
三用初二明
或随处次第」
于六根中。眼等前五于色等境先起作用。意
后方生。是故先说。如本论言色等五境。五识
先受意识后知。为自识依及取自境。应知俱
是眼等功用。于五根中初二用远境不合故。
所以先说。二中眼用复远于耳。引事如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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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先说。鼻等三用初二分明。故鼻居先舌次
身后。如鼻于香能取微细。舌于甘苦则不如
是。如舌于味能取微细。身于冷煖则不如是。
随处次第释不异前。如是已说处界次第。即
于此中应更思择。何缘十处体皆是色。惟于
一种立色处名。又十二处体皆是法。唯于一
处立法处名。颂曰。
「 为差别最胜
摄多增上法
故一处名色
一名为法处」
论曰。虽十二处十色皆法。而为差别一立总
名。言差别者。谓各别处。若色法性等故名同。
是则处名应二或一。诸弟子等。由此总名唯
应总知。不了别相。为令了知境及有境种种
差别。故立异名。由是如来于其声等眼等色
上立别义名。色处更无别义名故。总名即别。
如能作因诸立别名。为显别义。此显别义。故
即别名。法处亦尔。言最胜者。由二因缘。唯色
处中色相最胜。一有见故可示在此在彼差
别。二有对故。手等触时即便变坏。又多种故。
三眼境故。世共于此立色名故诸大论师。非
于声等立色名故。唯一名色于法处中摄受
想等众多法故。应立通名。若离通名。云何能
摄多别相法同为一处。又于此中摄多品类。
法名诸法。故立法名。谓择法觉支法智法随
念法證净法念住法无碍解法宝法归。此等
法名有无量种。一切摄在此法处中。故独名
法。又增上法。所谓涅槃。此中摄故。独名为
法。诸契经中有馀种种蕴及处界名想可得。
皆在此摄。如应当知。且辩摄馀诸蕴名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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颂曰。
「 牟尼说法蕴
数有八十千
彼体语或名
此色行蕴摄」
论曰。有说。佛教语为自体。彼说法蕴皆色蕴
摄。语用音声为自性故。有说。佛教名为自体。
彼说法蕴皆行蕴摄。名不相应行为性故。语
教异名。教容是语。名教别体教何是名。彼作
是释。要由有名乃说为教。是故佛教体即是
名。所以者何。诠义如实。故名佛教。名能诠
义。故教是名。由是佛教定名为体。举名为首
以摄句文。齐何应知诸法蕴量。颂曰。
「 有言诸法蕴
量如彼论说
或随蕴等言
如实行对治」
论曰。有诸师言。八万法蕴一一量等法蕴足
论。谓彼一一有六千颂。如对法中法蕴足
论。或说法蕴随蕴等言。一一差别数有八
万。谓蕴处界缘起谛食静虑无量无色解脱
胜处遍处觉品神通无诤愿智无碍解等。一
一教门名一法蕴。如实说者。所化有情有贪
瞋痴我慢身见及寻思等八万行别。为对治
彼八万行故。世尊宣说八万法蕴。谓说不净
慈悲缘起无常想空持息念等诸对治门。此
即顺显随蕴等言。无蕴等言不为对治有情
病行唐捐而说。如彼所说八万法蕴。皆此五
中二蕴所摄。如是馀处诸蕴处界类亦应然。
颂曰。
「 如是馀蕴等
各随其所应
摄在前说中
应审观自相」
论曰。馀契经中诸蕴处界。随应摄在前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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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如此论中所说蕴等。应审观彼一一自相。
且诸经中说馀五蕴。谓戒定慧解脱解脱智
见五蕴。彼中戒蕴此色蕴摄。是身语业。非意
思故。彼馀四蕴此行蕴摄。是心所法。非受
想故。又诸经说十遍处等。前八遍处及八胜
处。无贪性故此法处摄。若兼助伴五蕴性故。
即此意处法处所摄。后二遍处空无边等四
无色处四蕴性故。亦此意处法处所摄。五解
脱处慧为性故。此法处摄。若兼助伴即此声
意法处所摄。复有二处。谓无想有情天处。及
非想非非想处。初处即此十处所摄。无香味
故。后处即此意法处摄。无色性故。又多界经
说界差别有六十二。应随其相当知摄在十
八界中。且彼经中所说六界。地水火风四界
已辩。空识二界未辩其相。如是二界其相
云何。颂曰。
「 空界谓窍隙
体即是光闇
识界有漏识
有情生所依」
论曰。内外窍隙名为空界。窍隙是何。即是光
闇。谓窗指等光闇窍隙。显色差别名为空界。
应知此界体是实有。说内外故。如地界等此
离虚空其体别有。由契经故其理极成如契
经言。虚空无色无见无对。当何所依。然藉光
明虚空显了。又说于色得离染时断虚空界。
故知别有。已说空界。诸有漏识名为识界。何
故不说无漏识耶。彼与此义不相应故。由
无漏法于有情生断害坏等差别转故。非生
所依。如是六界于有情生生养长因差别转
故。是生所依。生因谓识界续生种故。养因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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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种生依止故。长因谓空界容受生故。持有
情生故名为界。彼经六界此九界摄。馀随所
应当观摄义。故诸馀界十八界摄。如是已说
馀蕴处界皆在此中。蕴处界摄今当显示。蕴
处界三有见等门义类差别。界中具显根境
识故。诸门义类易可了知。故今且约十八界
辩。由斯蕴处义类已成。于前所说十八界
中。几有见几无见。几有对几无对。几善几不
善几无记。颂曰。
「 一有见谓色
十有色有对
此除色声八
无记馀三种」
论曰。十八界中一是有见。所谓色界。云何说
此名有见耶。由二义故。一者此色定与见俱。
故名有见。由色与眼俱时转故。如有伴侣。二
者此色可有示现。故名有见。可示在此在彼
别故。如有所缘。有说。此色于镜等中有像可
现。故名有见可示如彼此亦尔故。不可说声
有谷响等。应成有见不俱生故。由说此相。馀
界无见义准已成。如是已说有见无见。唯色
蕴摄十界有对。对是碍义。此有彼碍故名有
对。此复三种。境界所缘障碍别故。境界有对。
谓眼等根心及心所。诸有境法与色等境和
会被碍。得有对名。所缘有对。谓心心所于自
所缘和会被碍。得有对名。境界所缘复有何
别。若于彼法此有功能。即说彼为此法境
界。如人于彼有胜功能。便说彼为我之境界。
心心所法执彼而起。彼于心等名为所缘。若
法所缘有对。定是境界有对。心心所法境界。
若无取境功能。定不转故。有虽境界有对。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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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所缘有对。谓五色根非相应法。无所缘故。
云何眼等于自境界所缘转时。说名有碍。越
彼于馀此不转故。或复碍者。是和会义。谓眼
等法于自境界及自所缘和会转故。有说。若
法唯于彼转不能越彼。故名有碍。障碍有对。
谓可集色自于他处被障不生。如手石等更相
障碍。或于自处。障碍他生。唯极微色更相障
故。可说名为障碍有对。此中唯辩障碍有对。
故但言十。碍义胜故。何等为十。谓极微成十
有色界唯有色故。法界贯通有色无色。彼色
一向非极微成。除此所馀十名有色。色蕴摄
故。说十有色名为有对。义准说馀名为无对。
言有色者。谓除无表馀色蕴摄。变碍名色。有
变碍义。故名有色。有说。色者谓能示现在此
彼言此有彼言。故名有色有说。诸色有自体
故名为有色。称说易故。唯于色体说有色言。
如是已说有对无对。于此所说十有对中。除
色及声馀八无记。言无记者。不可记为善不
善故。应赞毁法可记说在黑白品中。名为有
记。若于二品皆所不容。体不分明名无记法。
其馀十界通善等三。即是七心色声法界。善
谓舍恶。是违恶义。或复善者名慧摄受。谓若
诸法慧所摄受。或摄受慧。皆名为善。或复善
者。是吉祥义。能招嘉瑞如吉祥草。翻此即释
不善名义。色声二界。善心等起即名为善。恶
心等起名为不善。馀是无记。其七心界。若无
贪等相应名善。贪等相应名为不善。馀名无
记。法界所摄品类众多。无贪等性相应等记
择灭名善。若贪等性相应等起。名为不善。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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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无记。已说善等。十八界中几欲界系。几色
界系几无色界系。颂曰。
「 欲界系十八
色界系十四
除香味二识
无色系后三」
论曰。系谓系属。即被缚义。欲界所系具足十
八。色界所系唯十四种。除香味境及鼻舌识。
除香味者。段食性故。离段食欲方得生彼。除
鼻舌识。无境界故。非无境界少有识生。若尔
于彼亦应无触。非食性触于彼得有。触界于
彼无成食用有成馀用。所谓成身。若不尔者
大种应无。则诸所造亦应非有。便同无色。何
名色界。又于彼触有成外用。谓成宫殿及衣
服等。虽离食欲触有别用。香味不然。故彼非
有。无色界系唯有后三。所谓意法及意识界。
要离色染于彼得生。故无色中无十色界。依
缘无故五识亦无。故唯后三无色界系。已说
界系。十八界中。几有漏几无漏。颂曰。
「 意法意识通
所馀唯有漏」
论曰。次前意法及意识三。一切皆通有漏无
漏。谓除道谛及三无为。馀意等三皆是有漏。
道谛所摄及三无为。如其所应三皆无漏。唯
通有漏。谓馀十五道谛无为所不摄故。如是
已说有漏无漏。十八界中几有寻有伺。几无
寻唯伺。几无寻无伺。颂曰。
「 五识有寻伺
后三三馀无」
论曰。眼等五识有寻有伺。由与寻伺恒共相
应。此五识身恒与寻伺共相应者。五识唯在
寻伺所随地中有故。非于欲界初静虑中心
心所法。除寻与伺。有一不与寻伺俱故。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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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识名为后三。根境识中各居后故。此后三
界皆通三品。意界意识界及相应法界。除寻
与伺。若在欲界初静虑中有寻有伺。静虑中
间无寻唯伺。从此已上无寻无伺。法界一切
非相应法。静虑中间伺亦如是。于彼上地无
寻伺故。非相应故。彼无寻故。自体自体不相
应故。寻一切时无寻唯伺。自体自体不相应
故。此常与伺共相应故。伺在欲界初静虑中。
三品不收应为第四。然法少故颂中不说。馀
十色界寻伺俱无。常与寻伺不相应故。此中
乘便应更思量。若五识身有寻有伺。寻即分
别。如何许彼无分别耶。颂曰。
「 说五无分别
由计度随念
以意地散慧
意诸念为体」
论曰。分别有三。一自性分别。二计度分别。三
随念分别。由五识身虽有自性。而无馀二。说
无分别。如一足马名为无足。故虽有一而得
名无。岂不意识有唯一种。分别相应由依意
识。总类具三说有分别。自性分别体唯是寻。
后心所中自当辩释。馀二分别如其次第。意
地散慧诸念为体。散言简定意识相应。散慧
名为计度分别。定中不能计度境故。非定中
慧能于所缘。如此如是计度而转。故于此中
简定取散。若定若散意识相应诸念名为随
念分别。明记所缘用均等故。五识虽与念慧
相应。择记用微故唯取意。夫分别者。推求行
相。故说寻为自性分别。简择明记片似顺寻。
故分别名亦通慧念。由此三行差别摄持。皆
令于境明了转异。于已了境遮简行生。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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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名不通于想。于未了境不能印持。故分别
名不通胜解。若在欲界及初静虑。不定意识
具三分别。若初静虑在定意识及上散心。各
二分别。上地意识若在定中及五识身。各一
分别。如是已说有寻伺等。十八界中几有所
缘。几无所缘。几有执受。几无执受。颂曰。
「 七心法界半
有所缘馀无
前八界及声
无执受馀二」
论曰。六识意界及法界摄诸心所法名有所
缘。有所缘故。如人有子。所缘所行及与境界
名义差别。馀十色界及法界摄不相应法名
无所缘。义准成故。应知五识无分别故。缘实
极微和集为境。不缘和合非和合名别目少
法可为无分别识所取境成。于多法中起一
增语。言说转故名为和合。五识不缘增语为
境。是故和合非五所缘。如是已说有所缘等。
十八界中九无执受。何等为九。谓前所说七
有所缘并全法界。此八及声皆无执受。颂中
及言具含二义。一显总集。谓八及声总无执
受。二显异门。谓馀师说。不离根声亦有执受。
馀九通二。谓五色根色香味触。云何通二。眼
等五根。住现在世名有执受。过去未来名无
执受。色香味触。住现在世不离五根名有执
受。过去未来及住现在非不离根名无执受。
是故九界各通二门。何等名为有执受相。本
论中说。己身所摄名有执受。此复云何。谓心
心所执为己有。即心心所共所执持。摄为依
处名有执受。损益展转更相随故。若尔色等
即应一向名无执受。心心所法不依彼故。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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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性故。不尔色等若不离根虽非所依。而
是心等之所亲辅。故无此失。如是已说有执
受等。十八界中几大种性。几所造性。几可积
集。几非积集。颂曰。
「 触界中有二
馀九色所造
法一分亦然
十色可积集」
论曰。触界通二。一者大种。二者所造。此二如
前十一触释。非唯大种总摄触界。各别处经
说触处中摄造色故。馀九色界唯是所造。谓
五色根色声香味。法界一分亦唯所造。此复
云何。谓无表色。依大种生故名所造。然声为
显定无一界。唯大种性。馀七心界法界一分。
除无表色。俱非二种。义准已成。离大种外别
有所造。各别处经即为诚證。如是已说大种
所造。十八界中五根五境十有色界。是可积
集。以是极微体可聚故。名可积集。义准馀
八。非可积集。体非极微不可聚故。如是已
说可积集等。十八界中几能斫几所斫。几能
烧几所烧。几能称几所称。如是六问今应总
答。颂曰。
「 谓唯外四界
能斫及所斫
亦所烧能称
能烧所称诤」
论曰。色香味触成斧薪等。此即名为能斫所
斫。唯者定义。意显斫等。决定是外四界。非
馀及言为显。能斫所斫俱通四界。即诸色聚
相逼续生。异缘分隔令各续起。名能所斫刹
那性故。理实都无能斫所斫。此所斫义身根
等无非诸色根异缘分隔可令成二。各相续
起。支分离身。则无根故。又身根等亦非能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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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妙相故。如珠宝光。此等义言唯言所显。如
能斫所斫体唯外四界。所烧能称其体亦尔。
谓唯外四界名所烧能称。身等色根净妙相
故。亦非二事。如珠宝光。声非色等相续俱转。
有间断故。六义皆无能烧所称。有异诤论。谓
或有说。能烧所称体亦如前。唯外四界。或复
有说。唯有火界。可名能烧所称唯重。如是已
说能所斫等。十八界中几异熟生。几所长养。
几是等流。几有实事。几一刹那。如是五问。今
应总答。颂曰。
「 内五有熟养
声无异熟生
八无碍等流
亦异熟生性
馀三实唯法
刹那唯后三」
论曰。内五谓眼耳鼻舌身。有异熟生。及所
长养遮等流性。是故不说。虽眼等根亦等流
性。以有同类因则是等流果。由离异熟所长
养外无等流性。是故应遮如离长养有异熟
生。离异熟生有所长养。非离此二有别等流。
为辩异门废总论别熟谓成熟。离因而熟。故
名异熟。异熟体生名异熟生。或是异熟因所
生故。名异熟生。略去中言。故作是说。譬如牛
车。或所造业至得果时变而能熟。故名异熟。
果从彼生名异熟生。或于因上假立果名。如
于果上假立因名。如说六触处。即是所造业。
饮食资助眠睡等持胜缘所益。名所长养。饮
食等缘于异熟体。唯能摄护不能增益。别有
增益。名所长养。应知此中长养相续。常能护
持异熟相续。犹如外廓防援内城。既说声界
无异熟生。义准非无等流长养。何缘声界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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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熟生。数数间断复还生故。异熟生色无如
是事。非随欲乐异熟果生。声随欲生。故非异
熟。八无碍者。七心法界。此有等流异熟生性。
若非异熟。同类遍行因所生者。名等流性。若
异熟因所生起者。名异熟生。馀谓馀四色香
味触。皆通三种。谓异熟生等流长养。实唯法
者。实谓无为。以坚实故。此法界摄。故唯法界
独名有实。意法意识名为后三。于六三中最
后说故。唯此三界有一刹那。谓初无漏苦法
忍品。非等流故名一刹那。此说正现行。亦非
等流者。馀有为法无非等流。唯初无漏五蕴
刹那。无同类因而得生起。馀有为法无如是
事。等无间缘势力强故。前因虽阙而此得生。
等无间缘势力强者。与初圣道品类同故。无
量善法所长养故。与初圣道性相等故。为此
广修诸加行故。苦法忍相应心。名意界意识
界。馀俱起法名为法界。如是已说异熟生等。
今应思择。若有眼界先不成就今得成就。亦
眼识耶。若眼识界先不成就今得成就。亦眼
界耶。如是等问今应略答。颂曰。
「 眼与眼识界
独俱得非等」
论曰。独得者。谓或有眼界先不成就今得成
就非眼识。谓生欲界渐得眼根。及无色殁生
二三四静虑地时。或有眼识先不成就今得
成就非眼界。谓生二三四静虑地眼识现起。
及从彼殁生下地时。俱得者。谓或有二界先
不成就今得成就。谓无色殁生于欲界及梵
世时。非者俱非。谓除前相。等者。摄馀所未说
义。此复云何。谓若成就眼界。亦眼识界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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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四句。第一句者。谓生二三四静虑地眼识
不起。第二句者。谓生欲界未得眼根。或得已
失。第三句者。谓生欲界得眼不失。及生梵世
若生二三四静虑地。眼识现前第四句者。谓
除前相。如是眼界与色界。眼识与色界。得及
成就如理应思。由斯理路例应思择。后五种
三得与成就并互相望及舍不成。如毗婆沙。
广文示现恐词繁杂。故今不述。如是已说得
成就等。十八界中几内几外。颂曰。
「 内十二眼等
色等六为外」
论曰。六根六识十二名内。外谓所馀色等六
境。虽无实我而内义成。已说内外。十八界中
几同分几彼同分。颂曰。
「 法同分馀二
作不作自业」
论曰。法同分者。谓一法界唯是同分。今应
先辩境同分相。若境与识定为所缘。且如
法界与彼意识定为所缘。是不共故。识于其
中已生生法。此所缘境说名同分。意能遍缘
一切境故。于三世境及非世中。无一法界不
于其中已正当生。无边意识二念意识。即能
普缘一切法故。由是法界恒名同分。馀二者。
谓馀十七界。皆有同分及彼同分。何名同分
彼同分耶。谓作自业。不作自业。若作自业名
为同分。不作自业名彼同分。如何眼等说为
同分彼同分耶。且同分眼说有三种。谓于色
界已正当见。彼同分眼说有四种。谓此相违
及不生法。如眼耳鼻舌身亦然。各于自境应
说自用。意界同分说有三种。谓于所缘已正
当了。彼同分意唯有一种。谓不生法。色界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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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说有三种。谓眼所见已正当灭。彼同分色
说有四种。谓此相违及不生法。广说乃至触
界亦尔。各对自根应说自用。眼等六识依生
不生。立二分故。如意界说。眼若于一是同
分。于馀一切亦同分。此若于一是彼同分。于
馀一切亦彼同分。广说乃至意界亦尔。色即
不然。于见者是同分。于不见者是彼同分。复
有何缘说眼同分及彼同分。异于色耶。容多
有情同见一色无用一眼二有情观。声如色
说。是共境故。香味触三如内界说。非共境故。
然诸世间依假名想。有言。我等同嗅此香。同
尝此味。同觉此触。云何同分彼同分义。分谓
交涉。同有此分。故名同分。云何交涉。谓根境
识更相交涉。即是展转相随顺义。或复分者。
是已作用更相交涉。故先说言。若作自业名
为同分。或复分者。是所生触依根境识交涉
生故。同有此分。故名同分。即同有用同有触
义。与此相违名彼同分。由非同分与彼同分
种类分同名彼同分。云何与彼种类分同。谓
此与彼同见等相同处同界。互为因故。互相
属故。互相引故。种类分同。
《说一切有部显宗论》卷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