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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毗达磨顺正理论》卷第七十四
尊者众贤造
三藏法师玄奘奉 诏译
** 辩智品第七之二
所言行相有十六者。为但名别实亦有异。何
谓行相能行所行。颂曰。
「 行相实十六
此体唯是慧
能行有所缘
所行诸有法」
论曰。有说。行相名虽十六实事唯七。缘苦谛
境治四倒故名实俱四。缘三谛境。名四实一。
如是说者。实亦十六所治所行相有别故。言
所对治相有别者。为治常见故修非常行相。
为治乐诸行故修苦行相。为治我所见故修
空行相。为治我见故修非我行相。为治无因
论故修因行相。为治自在等一因论故修集
行相。为治转变因常因论故修生行相。为治
知为先能生论故修缘行相。为治归自在为
涅槃论。显诸蕴永灭是涅槃。故修灭行相。为
治执自体所有解脱。是杂染惑苦不正见。故
修静行相。为治执涅槃如被咒诅。遂致殄灭
是弊坏论。故修妙行相。为治执解脱还退见
故修离行相。为治执无解脱道。故修道行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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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治苦行是真道见。及谤真道是邪论。故修
如行相。为治不修道生死自净。及世间离
染是真道。故修行行相。为治尝遭不永离染
道所诳惑。于真圣道亦不敬。故修出行相。言
所行境相有别者。苦圣谛有四相。一非常二
苦三空四非我。有生灭故非常。逼迫性故违
圣心故苦。无主宰故空。违我相故非我。集圣
谛有四相。一因二集三生四缘能生法故因。
有多种故集。恒孳产故生。各别助故缘。灭圣
谛有四相。一灭二静三妙四离。息众苦故灭。
三有为相三火灭故静有馀师说。众苦息故
静。如说。苾刍诸行皆苦。唯有涅槃最为寂静。
善故常故妙。一切灾患永解脱故极安隐故
离。道圣谛有四相。一道二如三行四出。能通
寻求诸法性相至解脱故道。无倒转故如。如
实趣故行有馀师说。定能趣故行。如说。此道
能至清净。馀见必无至清净理。一向趣故决
能至故出。如是所治及所行境。相有别故实
有十六。如是行相以慧为体岂不心心所皆
名有行相。如是无慧与慧相应。如何可言慧
有行相非有行相。唯慧相应心等皆名有行
相者。是心心所等于所缘品类相中有能取
义。若依唯慧得行相名。则慧之馀心心所法。
与行相等名有行相。如等漏故得有漏名。是
与漏体同对治义。如是所馀心心所法。等与
行相行于所缘。是俱时行无前后义。或心心
所有行相者。多如已知根总名有行相。或依
无间亦说有声。如有所依故无有过。谓如心
心所皆名有所依。意识相应诸心所法。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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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识亦俱时生识之所依。唯无间灭有行相
理应知亦然。无间灭慧于现何能。此于现有
能如无间灭意。若尔应受等得有受等名。许
亦无违然非所辩。此中经主依附他宗作如
是言。诸心心所取境类别。皆名行相理未必
然。应思何等名心心所取境类别。若谓境相
品类差别。一切能像理必不成。境有善常等
众相差别故。或诸色法亦行相收色法亦能
像馀相故。若谓能取境差别相。则应五识行
相不成。不能取境差别相故。有分别识方能
取境青非黄等差别相故。然非所许故理不
成。由此我宗所释为善。谓唯诸慧于境相中。
简择而转名为行相。慧及诸馀心心所法。有
所缘故皆是能行。此能行名应唯目慧行相
体故。馀心心所既非行相宁是能行。若谓所
馀名能行者。以与行相相应起故。是则慧等
与受相应应名能受。虽有此语而理不然。谓
慧异门称为行相。能行即是取境别名。非能
行言偏为诠慧。宁以受等体非行相。便作是
难应非能行。如于境中慧能简择。便许说慧
名为能行。既于境中想能取像。识能了等宁
非能行。故能行名通目取境。故应受等亦是
能行。所行名通一切有法。若实若假皆所行
故。由此三门体有宽陜。慧通行相能行所行。
馀心心所唯能所行。诸馀有法唯是所行。颂
诸有言应随除一。随说一种义已成故。如世
尊言一切法者。谓十二处唯此是有。故说诸
法是所行言。已说所行唯是有法。或说有法
是所行言。已说所行是一切法。诸假有法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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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所依。亦随所依诸处摄故。为摄有尽俱说
无失。已辩十智行相差别。当辩性摄依他
依身。颂曰。
「 性俗三九善
依地俗一切
他心智唯四
法六馀七九
现起所依身
他心依欲色
法智但依欲
馀八通三界」
论曰。如是十智三性摄者。谓世俗通三性。馀
九智唯是善。依地别者。谓世俗智通依欲界
乃至有顶。他心智唯依四根本静虑。不依近
分静虑中间。此智所缘极微细故。谓依彼地
道力微劣。不能了达他相续中。现在微细心
心所法。亦不依无色无此加行故。又通性故
馀地非依。五通所依止观等故。法智通以六
地为依。谓未至中间四根本静虑。不依馀近
分彼唯有漏故。亦不依无色此缘欲界故。所
馀七智九地为依。谓下三无色及前说六地
总说如是。然有差别。谓此所说七种智中。类
智决定依九地起。苦集灭道尽无生智。若法
智摄六地为依。类智摄者通依九地。依身别
者。谓他心智。依欲色界俱可现前。不依无色
彼自无故。不起下地他心智者。此智随转色
彼无容起故。法智但依欲界身起非上二界。
入出此智诸有漏心唯欲有故。又法智随转
色。所依大种唯欲系故。又此能治起破戒惑。
破戒唯欲非上界故。馀八智现起通依三界
身。已辩性地身当辩念住摄。颂曰。
「 诸智念住摄
灭智唯最后
他心智后三
馀八智通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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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曰。灭智摄在法念住中。他心智后三摄。所
馀八皆通四。如是十智展转相望。一一当言
几智为境。颂曰。
「 诸智互相缘
法类道各九
苦集智各二
四皆十灭非」
论曰。法智能缘九智为境除类智。类智能缘
九智为境除法智。道智能缘九智为境。除世
俗智非道摄故。苦集二智。一一能缘二智为
境。谓俗他心。世俗他心尽无生智皆缘十智。
灭智不缘唯以择灭为所缘故。十智所缘总
有几法。何智几法为所缘境。颂曰。
「 所缘总有十
谓三界无漏
无为各有二
俗缘十法五
类七苦集六
灭缘一道二
他心智缘三
尽无生各九」
论曰。十智所缘总有十法。谓有为法分为八
种。三界所系无漏有为。各有相应不相应
故。无为分二种善无记别故。俗智总缘十法
为境。法智缘五谓欲界二。无漏道二及善无
为。类智缘七谓色无色。无漏道六及善无为。
苦集智各缘三界所系六。灭智缘一谓善无
为。道智缘二谓无漏道。他心智缘欲色无漏
三相应法。尽无生智缘有为八。及善无为。颇
有一念智缘一切法不。不尔。岂不非我观智
知一切法皆非我耶。此亦不能缘一切法。不
缘何法此体是何。颂曰。
「 俗智除自品
总缘一切法
为非我行相
唯闻思所成」
论曰。以世俗智观一切法。为非我时犹除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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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自品谓自体相应俱有法。何故不缘自体
为境。诸对法者立此因言。诸法必无待自体
故。此言意显诸法生时。随其所应待四缘
性。随有所阙法则不生。不阙便生立为缘性。
诸法无有阙自体时。故毕竟无阙不生义。宁
可建立为所待缘。若谓体应如虚空等。由无
障碍可立为缘。理亦不然。以虚空等望所生
法。他性极成法为他缘理极成故。又由现喻
显诸智生。必不能缘自体为境。谓见刀刃指
端及肩。如次不能自割触负。又邪见他心智
及念住苦智等。皆有建立不成过故。若谓如
灯自他俱照智应尔者。理亦不然。灯之照体
不成实故。谓显色聚差别名灯。眼识生因说
名为照。闇相违故说为能坏。瓶等障因由有
此故。瓶等可了名照瓶等。除假说外无实有
照能照自体。犹如盐等唯彼自体如是转故。
又若许灯是能照故。便许自照亦能照他。如
是应许闇是障故。力能自障亦能障他。火能
烧故自烧烧他。彼既不然灯云何尔。若谓灯
力破障瓶灯。及了瓶灯二觉闇故应俱名照。
理亦不然。闇与瓶灯合不合故。谓闇瓶合可
曰障瓶。今虽有瓶而觉不起。由此说闇能障
瓶觉。灯生闇灭瓶显觉生。故世说灯有照瓶
用。曾无有闇与灯合时。勿不相违无相治失。
故不可说闇能障灯。既无有灯不能生觉。亦
不可说闇为觉障。故灯生时虽令闇灭。而不
可说被照如瓶。复有何因执智知用。但如灯
照非刀割等。谓见何理执智与灯。法喻冥然
非与刀等故引灯喻为證力微。有作是言。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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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自体不知自相共相。可知理亦不然。已辩
自体不以自体为所缘故。于自自相既永不
能取。则定无有以自为所缘。既非所缘宁取
共相。故应于此立比量言。自相亦应为自体
境。自体相故。犹如共相。或应共相非自体境。
自体相故犹如自相。故缘共相理亦不成。又
智现前若缘自体。应许自体亦是所依。若许
自缘及自依者。则应自体能自建立。自建立
故应许是常。常故应无能缘他义。又智所知
应无别故。必无有智能缘自体。若谓自共相
如次能所缘。理亦不然。前已说故。谓前已说
既不自缘自相为境自体相故。亦不应缘共
相为境。即由此理不缘相应。以与相应一境
转故。许缘相应者便应许自缘。亦不能缘俱
有法者。以俱有法极相近故。如眼不见扶
眼根色。契经亦说一刹那智。不能顿知一切
法境。如契经说。无有沙门婆罗门等。于一切
法顿见顿知。义准唯渐此智唯是欲色界摄。
无色界中虽有此类。而缘法少非此所明。此
通闻思修所成慧。皆能除自品缘一切法故。
然经主说非修所成。以修所成地别缘故。若
异此者应顿离染。此不应理。言修所成唯地
别缘非极成故。谓我宗许静虑地摄。修所成
慧有能总缘。随所依身自上境故。厌下欣上
方能离染。此既总缘唯欣行相故。于离染无
有功能故。彼所言甚为非理。已辩所缘复应
思择。谁成就几智耶。颂曰。
「 异生圣见道
初念定成一
二定成三智
后四一一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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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道定成七
离欲增他心
无学钝利根
定成九成十」
论曰。诸异生位及圣见道。第一刹那定成一
智。谓世俗智。第二刹那定成三智。谓加法苦。
第四六十十四刹那。如次后后增类集灭道
智。诸未增位成数如前。故修位中亦定成七。
如是诸位若已离欲各各增一。谓他心智唯
除异生生无色者。然异生位及见道中。唯可
成就俗他心智。道类智时具成二种。尔时初
得不还果故。兼得无漏以成果体。馀修位中
皆具成二。生无色者便舍世俗。诸时解脱定
成九智。谓加尽智。不时解脱定成就十。谓增
无生。于何位中顿修几智。且应思择。何谓为
修。谓习善有为令圆满自在。非染无记者无
胜爱果故。非善无为者不在相续故。又无为
无果故。已辩修义本问应答。且于见道十五
心中。颂曰。
「 见道忍智起
即彼未来修
三类智兼修
现观边俗智
不生自下地
苦集四灭后
自谛行相境
唯加行所得」
论曰。见道位中随起忍智。皆即彼类于未来
修。然具修自谛诸行相念住。何缘见道唯同
类修。所作所缘俱定别故。有说。此种性先
未曾得故。唯苦集灭三类智时。能兼修未来
现观边俗智。于一一谛现观后边。方能兼修
故立斯号。由此馀位未能兼修。自谛所为未
圆满故。有言。若此于法智位。修应说名为现
观中俗智。经不应立现观边名。三位所修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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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何劣。若据相续后胜于前。因增长身起彼
得故。若就界说上皆胜下。故前所修色界系
者。界胜身劣后位所修。欲界系者界劣身胜。
此有四句如理应思。道类智时何不修此。此
智唯是见道眷属。彼修道摄故不能修。此意
说言修。七处善为种子故。见道得生故见道
生时说彼为眷属。或世俗智从无始来。于三
谛中曾知断證。未曾修道故今不修。或由今
时见真道故。伪道羞避故非所修。或现观边
方修此智。道无边故此位不修。谓三谛中依
事现观。容一行者总得其边。必无有能遍修道
者。异根性道不能修故。于自根性虽容得
修。百千分中不起一故。虽见道位未遍断集
未。遍證灭而于当位断集證灭其事已周。道
类智时迷道谛惑。诸对治道亦不遍修。以种
性根有多品故。由此于三谛世尊说边声。如
契经中说。有身苦边有身集边有身灭边。曾
无经说有身道边。无能修道至边际故。此世
俗智是不生法。于一切时无容起故。此起依
身定不生故。谓随信行随法行身。容有为依
引此智起。在见道位此无容生。故此依身住
不生法。依不生故此必不生。若尔依何说有
修义。依得修故说名为修。谓于尔时起得自
在。馀缘障故体不现前。即由此因说名为得。
以證彼得起自在故。以有诸法得即现前如
尽智等。或有诸法先得后现前如无生智等。
或有诸法得永不现前如此智等。或有诸法
不得而现前如外色等。无有情数法不得而现
前故。虽不生而有修义。经主此中作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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诘。既不能起得义何依故所辩修。理不成
立。如古师说修义可成。彼说云何由圣道力。
修世俗智于出观后。有胜缘谛俗智现前。得
此起依故名得此如得金矿名为得金。此但
有言所诘等故。如何此智不现在前。言得起
依说名为得。非得此依故可名此现前。勿此
所依即此体故。若谓于后位见不见功能故
有差别。亦不应理。所许起依不久住故。非
起依已舍有此现前时。故舍起依必不现起。
后如何见能起功能。诸有起依必可现起。有
起依位宁不现前。既不现前起依宁有故。彼
所说既不能起得。义何依为非理诘。自许不
起亦名得故。随依何地见道现前能修未来
自地下地。谓此俗智七地为依。即未至中间
四静虑欲界。若依未至见道现前。能修未来
一地见道。二地俗智至依第四见道现前。能
修未来六地见道。七地俗智苦集边修。四念
住摄灭边修者。唯法念住随于何谛现观边
修。即以此行相缘此谛为境。谓若苦谛现观
边修。即以缘苦四种行相。若欲界系缘欲界
苦。色界系者缘上苦谛。若于集谛现观边修。
即以缘集四种行相若欲界系缘欲界集。色
界系者缘上集谛。若于灭谛现观边修。即以
缘灭四种行相。若欲界系缘欲界灭。色界系
者缘上灭谛。此世俗智唯加行得。即由见道
加行得故。欲界摄者是思所成。色界摄者是
修所成。非闻所成彼微劣故。智增故立智名。
若并随行以欲四蕴。色界五蕴为其自性。次
于修道离染位中。颂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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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道初刹那
修六或七智
断八地无间
及有欲馀道
有顶八解脱
各修于七智
上无间馀道
如次修六八」
论曰。修道初念。谓第十六道类智时。现修二
智谓道及类。名异非体。未离欲者未来修六。
谓法及类苦集灭道。离欲修七。谓加他心。有
顶治故不修世俗。先已离欲入圣道者。何缘
见道中不修他心智。以他心智游观德摄。依
容豫道方有修义。见道位中为观谛理。加行
极速故不能修。无间道中义亦同此。今第十
六道类智时。容豫道收故修此智。断欲修断
九无间道。八解脱道俗四法智随应现修。断
上七地诸无间道。四类世俗灭道法智随应
现修。断欲加行有欲胜进。俗四法类随应现
修。此上未来皆修七智。谓俗法类苦集灭道。
断有顶地前八解脱。四类二法随应现修。此
于未来亦唯修七。然除世俗加他心智。断有
顶地九无间道。四类二法随应现修。未来修
法类苦集灭道六。断欲修断第九解脱。俗四
法智随应现修。断上七地诸解脱道。四类世
俗灭道法智随应现修。断欲修断第九胜进。
断上八地诸加行道。俗四法类随应现修。断
上七地有顶八品。诸胜进道俗四法类。及他
心智随应现修。先所修道容现前故。此上
未来皆修八智。谓俗法类四谛他心。四类不
能断欲界染。苦集二法非上对治。何缘起彼
治此智未来修。若许兼修非对治者。离有顶
染等应兼修世俗。此难非理。唯同对治于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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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修非所许故。谓亦许有相属故修。如见道
中修世俗智。或由因力相资故修。如断欲时
兼修四类。断上染位修苦集法。若断欲染不
修类智。断上不修苦集二法。则渐次得不还
果者。应无容起类智现前。阿罗汉应无起苦
集。法智先所得者皆已舍故。先未得者非所
修故由约种类。若先已得为同类因。力引等
流智生此智。由先彼智引故于彼智类。复能
为因故此智生。因力资彼虽非同治亦未来
修。次辩离染得无学位。颂曰。
「 无学初刹那
修九或修十
钝利根别故
胜进道亦然」
论曰。无学初念谓断有顶。第九解脱若集类
尽。随应现修缘有顶故。胜进九十随应现修。
未来随应修九修十。谓钝根者唯除无生。利
根亦修无生智故。次辩馀位修智多少。颂曰。
「 练根无间道
学六无学七
馀学六七八
应八九一切
杂修通无间
学七应八九
馀道学修八
应九或一切
圣起馀功德
及异生诸位
所修智多少
皆如理应思」
论曰。学位练根诸无间道。四法类智随应现
修。未来修六四谛法类。似见道故不修世俗。
能断障故不修他心。诸解脱道四法类智随
应现修。未离欲者未来修六四谛法类。已离
欲者未来修七。谓加他心。有馀师言。解脱道
位亦修世俗。诸加行道俗四法类随应现修。
未离欲者未来修七。已离欲八。谓加他心。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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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进道若未离欲。俗四法类随应现修未来
亦七。若已离欲俗四法类及他心智。随应现
修未来亦八。无学练根诸无间道。四类二法
随应现修。未来修七四谛法类尽。不修世俗
如治有顶。故五前八解脱四类二法随应现
修。未来修八四谛法类他心及尽。四第九解
脱苦集类尽随应现修。未来修九。最后解脱
苦集类尽。随应现修未来修十。诸加行道
现修如学。未来修九诸胜进道。钝者九智随
应现修未来亦九。利者十智随应现修未来
亦十。学位杂修诸无间道。四法类俗随应现
修未来修七。诸解脱道唯四法类。加行增俗
诸胜进道。又加他心随应现修未来皆八。无
学杂修诸无间道现修如学。未来所修钝八
利九。诸解脱道唯四法类。加行增俗随应现
修。未来所修钝九利十。诸胜进道与练根同。
学位修通五无间道。现修俗智未来修七。宿
住神境二解脱道五加行道。现修俗智他心
解脱法类道俗及他心智。一切胜进并苦集
灭随应现修。此上未来皆修八智。无学修
通五无间道。现修如学。未来所修钝八利九。
解脱加行现修如学。未来所修钝九利十。诸
胜进道与练根同。天眼天耳二解脱道。无记
性故不名为修。圣起所馀四无量等修所成
摄。有漏德时现在皆修一世俗智。有学未来
未离欲七已离欲八。无学未来钝九利十。除
微微心此于未来唯修俗故。若起所馀无漏
功德静虑摄者。四法类智随应现修。无色摄
者唯四。类智随应现修。未来所修同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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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异生离染现修俗智。断欲三定第九解脱。
及依根本四静虑定。起胜进道离染加行。未
来修二。谓加他心。所馀未来唯修世俗。修五
通时诸加行道。二解脱道现修俗智。一解脱
道现俗。他心诸胜进道二。随应现未来一切
皆修二种。五无间道现未唯俗。依本静虑修
馀功德。皆现修俗未来修二。唯顺决择分必
不修他心。以是见道近眷属故。依馀地定修
馀功德。皆唯世俗现未来修。诸未来修为修
几地。诸所起得皆是修耶。颂曰。
「 诸道依得此
修此地有漏
为离得起此
修此下无漏
唯初尽遍修
九地有漏德
生上不修下
曾所得非修」
论曰。诸道依此地及得此地时。能修未来此
地有漏。谓依此地世俗圣道现在前时。未来
唯修此地有漏。以有漏法系地坚牢难修馀
故。随依何地离下地染。第九解脱现在前时
亦修未来。所得上地根本近分。有漏功德离
下地缚必得上故。圣为离此地及得此地时。
并此地中诸道现起。皆能修此及下无漏。谓
随何地有漏无漏。加行等道正现在前。为欲
断除此地烦恼。未来修此及下无漏。下于上
染同能治故。虽下圣道断烦恼时。诸上地边
有能同治。然由有漏系地坚牢。未离下时未
能修彼。随依何地离下地染。第九解脱现在
前时亦修未来。所得上地及诸下地无漏功
德随起。此地世俗圣道现在前时。未来皆修
此及下地无漏功德。唯初尽智现在前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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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遍修九地有漏。意地所摄闻思修所成。不
净观等无量胜功德。谓随何地尽智现前。通
修未来自上下地。何缘唯此初尽智时。力能
遍修诸有漏德。创能殄灭无始时来一切善
根烦恼怨故。如有摧伏国所共怨。一切俱来
庆赖称善。又烦恼缚断无馀故。如能缚断所
缚气通。又彼心王登自在位。一切善法起得
来朝。譬如大王登祚洒顶。一切境土皆来朝
贡。然此生上必不修下。谓身在欲得阿罗汉。
通修三界九地善根。至生有顶唯修一地。初
尽智言显离有顶及五练根位。第九解脱道
皆舍前道创得果故。于见道位三类智边。虽
亦能修自下俗智。先已说故此不复论。诸所
言修唯先未得。今起今得是能所修。谓若先
时未得今得。用功得者方是所修。若法先时
曾得弃舍。今虽还得而非所修。非设劬劳而
證得故。若于先时未得而起。极用功起势力
胜故。此方能修未来功德。若先已得今起现
前。彼不能修未来功德。非多功起势力劣故。
修用止息故不能修未来。若曾得现前能修
未来者。则薄伽梵得尽智时。应未具修一切
功德。为具證得应更进修。便同二乘功德不
满。为唯约得说名为修。不尔。云何。修有四
种。一得修。二习修。三对治修。四除遣修。如
是四修依何法立。颂曰。
「 立得修习修
依善有为法
依诸有漏法
立治修遣修」
论曰。诸未曾得功德现前。及得未来所馀功
德。新修得故皆名得修。曾得未曾功德现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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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修习故皆名习修。此二但依善有为立。未
来唯得现具二修。于身等法得能治故。所治
身等名对治修。故于身等得对治时。即说名
为修于身等。馀有漏法类亦应然。缘身等境
烦恼断故。说身等法名除遣修。故缘身等烦
恼断时。亦说名为修于身等。馀有漏法例亦
应然。此二但依有漏法立。故有漏善具足四
修。无漏有为馀有漏法。如次各具前后二修。
有于此中约当修义。分别诸法具修多少。有
法具四名为当修。有法具三。有法具二。有法
具一。有法全无。谓善有漏未永断时。可得可
生具足四种。此未永断故当具治遣修。以可
得故当具得修。是可生故当具习修。已得可
生具三除得。可得不生具三除习。已得不生
及不可得。已生具二。谓治遣修。染及无记未
断亦尔。若善有漏已永断时。可得可生具得
习二。可得不生具一谓得。已得可生具一谓
习。有为无漏应知亦尔。除前所说皆是全无。
谓无漏法中已得不生等。若不生法不住身
中。但由得故即名修者。应许择灭亦名为修。
无差别故。此难非理。彼同类法住身中故。谓
不生法虽不住身。同类住身名修无失。又彼
由得为果住故。谓未来世不生善法。由令得
生表为果住。义言我等阙缘不生。非谓今时
不蒙招引。择灭异此。不可为例。又未来世不
生善法。亦有因力摄益现身。择灭不然。故无
修义。又由择灭唯是果故。谓修本为获得胜
果。灭非有果。故不应修。又由择灭无增减故。
谓可修法。依下至中依中至上。择灭不尔。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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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无用故不可修。
《说一切有部顺正理论》卷第七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