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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毗达磨顺正理论》卷第三十五
尊者众贤造
三藏法师玄奘奉 诏译
** 辨业品第四之三
如是已辨二表业相。无表业相。初品已辨。
然经部言。此亦非实。由先誓限。唯不作故。彼
亦依过去大种施设。然过去大种体非有故。
又诸无表无色相故。如是诸因。皆不应理。且
非唯不作即名无表业。以无表业待胜缘故。
谓唯不作。于立誓先与立誓后。无差别故。未
立誓位。不作已成。复立誓限。便为无用。若谓
不作要待胜缘方可得成。律仪性者。是则应
许有别法生。现见世间。待胜缘合。必有有
体别法生故。若谓立誓故得阿世耶。应责阿
世耶名何所目。谓心心所法。如是差别转。若
尔此息位。便失律仪。则应须数数重立誓受。
若谓如是不作阿世耶。于一切时恒无息故
者。彼言实尔。此体都无。无法无容有起息
故。又独静处立誓要期。如此阿世耶。何非
律仪性。既许此性必待胜缘。故知定应有胜
法起。谓必应有殊胜法性。待如是缘。和合方
起。非都无有殊胜法性。因广大教。加行方得。
若异此者。是则应同诸婆罗门及离系者。矫
设大方便。而空无所得。若谓如是立誓要期
要对众前自显心愿。如證悔法方得成者。不
服法衣。不落须发。不持应器。但对众前。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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誓要期。从今已去。我定不作如是诸恶。应
名出家受具戒者。又世现见。彼彼有情。种种
施为殊胜加行。便有种种异类法生。既见出
家受具戒者。施为种种殊胜加行。比知必定
有胜法生。此于我宗。名无表业。纵汝立此名
阿世耶。异心无心。恒随相续。此名于理亦
无有过。若全无物而立此名。则成第四业道
重罪。又彼所言。彼亦依过去大种施设。然过
去大种体非有者。理亦不然。应共思择。过去
法体。为有为无。方可难故。又过去世地等大
种。能为生缘。非所许故。彼曾现在与无表色。
能为生缘。今虽过去所生无表。续转无失。又
言无表无色相者。理亦不然。前已说故。谓初
品内。已辨斯理。无色法中。无此相故。彼约
变坏及表示等诸相差别。释总色名。无色法
中。无此相故。虽非此义遍一切色。而成无过。
训释色词。或应识中亦有此失。以非诸识皆
了别故。彼既无过。此宁有失。又释诸色。略有
三义。一示现方处义。二触对变坏义。三约色
施设义。谓有见色。可示在此在彼方所。故名
为色诸有对色。可为手等触对变坏故名为
色。诸无见无对色。约色施设。故名为色。非离
身语此可施设。以无色界中此施设无故。或
如过去未来诸色。虽无变坏等。而亦受色名。
此亦应然。故彼非难。又定应许诸无表色是
实有性。所以者何。颂曰。
「 说三无漏色
增非作等故」
论曰。以契经说。色有三种。此三为处。摄一切
色。一者有色有见有对。二者有色无见有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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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者有色无见无对。除无表色。更复说何。为
此中第三无见无对色。此中上座。率自妄情。
改换正文。作如是诵。一者有色无见有对。谓
一触处。非所见故。是所触故。二者有色有
见无对。谓一色处。是所见故非所触故。三者
有色无见无对。谓馀八处。非所见故。非所触
故。定无有色有见有对。如是诵释。若有信受。
或有正理。可许引来遮破我宗所立无表。然
彼诵释。不离前来所说过故。曾无馀经作此
诵故。谁能信受。彼作是说。经部诸师。所诵经
中。曾见有此。诸对法者。应专信学。对法诸
师。由爱无表。令心倒乱。谬诵此经。故非无
经。作如是诵。阿毗达磨诸大论师。实谓奇哉
坏贤泛爱。如斯𢤱戾越路而行。一类自称经
为量者。犹能眷摄为内法人时与评论。甚深
理教。然彼所诵。于诸部中。所有圣言。曾不见
有。所释义理。违背馀经。宁劝智人。令专信学
爱无表色。正合其仪。佛于经中。自摄受故。谓
象迹喻契经中说。有法处色。故彼经言。具寿
此中有诸色法。唯意识境。体是色蕴。法处所
摄。无见无对。若离无表。更有何色。说是色蕴
法处摄耶。何不许斯是去来色。应十处色不
通三世。许眼等去来皆法处摄故。又应违背
各别处经。法谓外处。是十一处所不摄法。无
见无对。此经遮眼等是法处摄故。又彼过去
未来眼等。随应体是有见有对。由此不应是
法处摄。又彼勿许过去未来眼等是色。以于
尔时无变坏等诸色相故。是则前难。及释此
经。自互相违。非为善说。又法处色。决定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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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各别处经。说外法处非如意处。说无色故。
以法处中决定有色。不说无色。深为应理。
辨本事品。已广分别。如是彼诵。违教理言。
但合无知经部所诵。又彼所释。遮隔世尊教
所摄受殊胜诸色。对法诸师。若信学此。便为
不欲饶益自他。故彼不应劝人信学。由彼一
类不乐极成圣教正理。专率己见妄为颂释。
惑乱愚人。故我从今渐当舍弃。又彼所诵。非
但违经。巨细推徵。亦无正理。谓有何理。唯一
触处。名为有对。非馀碍色。诸有碍色。于自所
居。障馀用起。故名为对。有此对者。得有对
名。现见色处。于自所居。展转相望。能为障
碍。声等眼等。相碍亦然。现于所居。互相障
碍。而言无对。意趣难知。故上座言。全无正
理。又依训释。色取蕴名。證有对名。非唯目
触。谓为手等所触对时。即便变坏。名色取蕴。
由此足能證色处等皆是有对。所以者何。非
唯大种名色取蕴及名手等。可说彼此互相
触时。便有变坏。手等总聚。互相触对。则便变
坏。是此中义。现见世间。以馀聚物。触馀聚
物。则便变坏。故彼所诵。违正教理。经主于
此作是释言。诸瑜伽师。作如是说。修静虑者。
定力所生。定境界色。为此第三。非眼根境。故
名无见。不障处所。故名无对。此释非理。以一
切法皆是意识所缘境故。住空闲者。意识即
缘诸有见色。为定境界。此色种类。异馀色等。
是从定起。大种所生。无障澄清。如空界色。如
是理趣。辨本事品。因释梦境。已具分别。应如
是责。如何定境。青等长等。显形为性。如馀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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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非有见摄。然从定起大种所生。极清妙故。
又在定中。眼识无故。非眼根境。如中有色。
虽具显形。而非生有眼所能见。或如上地色。
非下地眼境。既有现在少分色处。不与少分
眼根为境。如何不许有少色处。不与一切眼
根为境。又于梦中所缘色处。应无见无对。唯
意识境故。是故由经说有三色。證无表色。实
有理成。又契经中说有无漏色。如契经说。无
漏法云何。谓于过去未来现在诸所有色。不
起爱恚。乃至识亦然。是名无漏法。除无表色。
何法名为此契经中诸无漏色。此中经主。亦
作释言。诸瑜伽师。作如是说。即由定力所生
色中。依无漏定者。即说为无漏。未审经主。曾
于何处逢事何等。诸瑜伽师数引彼言会通
圣教。旦曾闻有五百阿罗汉。乃至正法住。不
般涅槃。然未曾闻彼有此说。设有此说。于理
无违。无漏定俱生所有诸色。以形显为体。不
应理故。若许彼非形显为体。是无漏色。依
定而生。此即应知是无表色。譬喻者说。无
学身中。及外器中。所有诸色。非漏依故。得无
漏名。然契经言。有漏法者。诸所有眼。乃至广
说。此非漏对治故。得有漏名。为挫彼宗广兴
诤论。具如思择有漏相中。故于此中不重弹
斥。又非眼等非漏对治得有漏名。勿有世间
诸杂染道成无漏过。后于义便。当广成立。
世间道中。有能离染。又彼眼等。非如意法。意
识说故。谓佛有漏无漏相中。作如是言。堕世
间意。堕世间法。堕世间意识。是名有漏。出世
间意。出世间法。出世间意识。是名无漏。非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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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中作如是说。故知彼说。但述邪计。然契经
中。说无漏色。故无表色。实有理成。又契经
说。有福增长。如契经言。诸有净信。若善男
子。或善女人。成就有依七福业事。若行若住。
若寐若觉。恒时相续。福业渐增。福业续起。无
依亦尔。除无表业。若起馀心。或无心时。依何
法说福业增长。此中上座作如是言。由所施
物。福业增长。故如是言。乃至所施房舍久
住。能令施主福业增长。恒相续生。又伽他中。
亦作是说。
「 施园林池井
桥船梯隥舍
是人由此故
昼夜福常增」
上座引此。殊未通经。但足自宗拨无表失。谓
他先责。若无无表。染心等位。何福犹存。而契
经言。福常增长。言福增长由所施物。此于
他责。岂曰能通。理实福增。由所施物。然应分
别。染心等位。何福不断。而说为增。上座于中
未申其理。虽有所说而成无用。又彼自设所
疑难言。若于其中。施物不住。如后三种。福云
何增。即自释言。由所施食。所生饶益。犹安住
故。能令施主施福常增。此亦同前。有所说过。
又彼重说。或阿世耶。不忘失故。福常增长。若
尔施主染心等位。颇有缘施。忆念犹存。由此
故言。不忘失故。彼言不尔。不忘者何。谓阿世
耶。离心心所及无表业。此名何义。岂不如
是进退推徵。彼显佛言都无有义。又彼自问。
云何无依福业事中。可作是说。由所施物。福
业增长。即自答言。此乘前诵诸有依福言便
故来。理实此中无福增义。上座多分。率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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妄情。擅立义宗。违诸圣教。不能通释。遂拨
极成所违契经。言无实义。如是谤法。岂曰善
人。若于契经。不了深义。不言为胜。何辄非
拨。又言或由发起浓厚阿世耶故。福亦随增。
此亦非理。前已徵责。此阿世耶。理不成故。又
应舍前所立论故。若无施物。福亦增长。前不
应言由所施物相续久住福常增长。经主于
此作如是言。先轨范师作如是释。由法尔力
福业增长。如如施主所施财物。如是如是。
受者受用。由诸受者受用施物功德摄益有
差别故。于后施主心虽异缘。而前缘施思所
熏习。微细相续。渐渐转变差别而生。由此当
来。能感多果。故密意说。恒时相续。福业渐
增。福业续起。应问此中何名相续。何名转变。
何名差别。彼作是答。思业为先。后后心生。说
名相续。即此相续。于后后时。别别而生。说名
转变。即此无间。能生果时功力胜前。说名
差别。如有取识为命终心。于此心前。虽有
种种感后有业。而于此时。唯有极重。或唯
串习。或近作业。感果功力。显著非馀。诸异
熟因。所引相续转变差别。与果功能。与异熟
果。已此功能便息。诸同类因所引。相续转变
差别。与果功能。若染污者。至得毕竟对治
道时。与等流果。功能便息。不染污者。随心
相续。至无馀依般涅槃位。与等流果。所有功
能。方毕竟息。如是所说。即是前来。我所数
破。旧随界等。而今但以别异言词。如倡伎
人矫易服饰。方便通释所引契经。然彼所言。
微细相续转变差别。无少理趣。可令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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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在胸襟。唯有凭虚文词假合。如胜论者所
执合德同异和合。无别体故。所以者何。如说
心相续有染有净义。即心前后。染净差别。如
是相续转变差别。亦应即心前后别义。此心
差别。为因得果。此果可有前后差别。然所得
果。体种种殊。彼所从因。定应有异。非一心体
可有种种。若谓此如钵特摩种。亦不应理。彼
多极微合成种故。可有差别。又种芽等。诸
相续中。前后相望。势用无别。一心相续。前后
相望。有善恶等。势用各别。非无细分。一念
识体。可有善等势用不同。又圣教中。许一身
有顺现法受等分位差别业。由此为因。如其
次第。感现法受等分位差别果。非一心体可
能为因。感得如斯分位别果。若谓如种缘合
力殊。或能生芽。或生灰等。此亦非理。善不
善二因。应俱能招爱非爱果故。然契经说。无
是处言。又如种等。虽一相续。而缘合位。不从
芽等有芽等生。心亦应然。虽一相续。而缘
合位。不从善心生非爱果。亦非爱果从恶心
生。故汝应许。于一心相续同时。便有无量
心俱生。或应许心如和香饮。有无量体和合
而生。或应许因过去有体。或应许果无因而
生。如是便成迷失路者。又彼所说。一心相续。
于后后位别别而生。名为转变。定不应理。且
如有造福行无间即复造作非福行者。此二
为是一类转变。为是异类而转变耶。若言此
是一类转变。是则应无罪福差别。若言异类
而转变者。应说更有何第三心。依之何相名
福行转变。复说何相名罪行转变。由如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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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种推徵。所计相续转变差别。一切不顺圣
教正理。又彼所宗。唯现在有。于一念法。相续
不成。相续既无。说何转变。转变无故。差别亦
无。由此彼言都无实义。故有别法。若起馀
心。或无心时。恒现相续。渐渐增长。说名无
表。故无表色实有理成。经主此中极为恍
惚。不审了达自他宗趣。欲以己过攀他令等。
逆述他责。作是释言。若谓如何由馀相续德
益差别。令馀相续心虽异缘而有转变。释此
疑难。与无表同。彼复如何由馀相续德益差
别。令馀相续别有真实无表法生。不尔身心
互相随故。由施主有福思差别。有如是相。表
及无表。前行造色。与四大种。俱时而生。生已
无间。此四大种。及所造色。俱时而灭。以俱生
故。从此所生。后无表色。嗣前种类。乃至未
遇。舍无表缘。恒相续转。如是施主。心虽异
缘。而由受者德益差别。福常增长。理不相
违。然增长言。显下中等品类差别。诸有为
法。外缘所资。法皆然故。或此意显相续转多。
故次复言。福业续起。汝宗不尔。所以者何。施
主福思差别灭已。无间便有染心续生。受者
尔时德益差别。施主由彼染污心增。何用如
斯福业增长。若谓别有非染法增。离染污心
有何别法。名为福业。说彼渐增宜善思寻求
其自体。摽之心首徐当显示。今详汝等无
显示能是故汝曹由未承禀妙闲圣教通正
理师。大欲居心自立法想妄自举恃。朋经部
宗。捧自执尘坌秽圣教。又彼所说无表论者。
无依福中。既无表业。宁有无表。此亦不然。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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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表业。彼定有故。谓闻某处某方邑中。现有
如来或弟子住。生欢喜故。福常增者。彼必
应有增上信心。遥向彼方。敬申礼赞。起福表
业。及福无表。而自庄严。希亲奉觐。故依无
表。说福常增。世尊经中。但说能起。此于福
起。为胜因故。除无表色。若起馀心。或无心
时。必无福业。相续增长。如前已辨。若唯许
彼有欢喜心。彼则唯应有意妙行。暂起便息。
无常增理。故我决定许彼尔时。必亦应有身
语妙行。又非自作。但遣他为。若无无表业。不
应成业道。以遣他表非彼业道摄。此业未能
正作所作故。使作所作已此性无异故。经主
于此作是释言。应如是说。由本加行。使者依
教。所作成时。法尔能令教者微细相续转变
差别而生。由此当来能感多果。诸有自作事
究竟时。当知亦由如是道理。应知即此微细
相续转变差别。名为业道。此即于果。假立因
名。是身语业。所引果故。彼释非理。微细相续
转变差别。前已破故。无容更有释难功能。故
于此中重引无用。又彼应说。由能教者。使往
馀处害馀有情。教者后时。若于因果相属道
理。得善了知。由此便能生深悔愧。或能发起
馀胜善心。使者尔时。杀事究竟。能令教者
心相续中杀业道生。此心相续。为得爱果。为
得非爱果。为俱得二果。理皆不然。杀业尔时。
正究竟故。善心无容招苦果故。顺现受等。业
成杂乱过故。若谓唯教者发表业思能牵引
当来非爱果者。理实应尔。然彼所执。相续
转变差别是何。能教者心。既善相续。复执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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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能感当来多非爱果。以能教者。后相续中。
无别法生。能多感故。如是所立。不令生喜。然
由先表及能起心为加行故。后时教者。虽起
善心多时相续。仍有不善。得相续生。使所作
成时有力能。引如是类大种及造色生。此所
造色生。是根本业道。即彼先表及能起心。在
现在时。为因能取今所造色。为等流果。于今
正起无表色时。彼在过去能与今果。唯彼先
时所起思业。于非爱果。为牵引因。后业道生。
能为助满令所引果决定当生。如是所宗。可
令生喜。非牵引力即令当来爱非爱果决定
当起。除能教者能起表思。若于后时善心相
续。乃至使者事究竟时。无表若无。更无别法。
于非爱果。能为圆满。助因可得。果应不生。若
加行心。即能令果决定当起。不须满因。使者
或时不为杀事。教者非爱果亦应决定生。既
不许然。故汝经部。于业果理。极为恶立。然上
座言于所教者。加行无间。令能教者。为加
行生无间罪触。以所遣使事究竟时。教者加
行果方成故。此中彼执无间是何为母等亡
为所生罪。若谓无间即母等亡。应离杀思亦
成无间。若谓无间是所生罪。彼所教者事究
竟时。能教者思。若是染污。可为无间重罪所
触。若能教者。正起善思。使者尔时杀事究竟。
彼能教者。有何罪生。如何发言。都无忌惮。
说彼无间重罪所触。是故定应许实无表。若
自不作。但遣他为。由无表生。成业道罪。又若
无无表。应无八道。支以在定时语等无故。经
主于此作如是责。且彼应说正在道时。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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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有正语业命。为于此位有发正言起正作
业求衣等不。此责非理。佛语同故。经部诸
师。亦应被责。正在道位。为有发言。及起作
业。求衣等不。如何佛言正语业命。道支所摄。
故责应同。然彼释言。虽无无表。而在道位。获
得如斯意乐依止。故出观后。由前势力。能起
三正。不起三邪。以于因中立果名故。可具安
立八圣道支。彼释不然。应正见等同此释故。
谓正见等。亦应可为如是计度。虽在道位无
正见等。而得如斯意乐依止。故出观后。由前
势力。起正见等。邪见等无。以于因中立果名
故。可具安立八圣道支。然非观中无正见等。
若无正见等。道亦应无故。由如是理。对法诸
师。应作是例。如正见等正在道时。实有自体
亦应实有。正语业命。诸无漏戒。如在观时。得
正见等。于出观后。不同异生起邪见等。如是
观中。得正语等。于出观后。不同异生起邪语
等。如何所起不同异生。谓预流等。虽起染心
习欲等事。而不可说起邪思惟及邪语等。同
于观中。得彼对治。唯许别有正见等体。非正
语等。斯有何理。又有何理。许依正见等假立
正语等。非此相违。或应不许别有彼体。故彼
所宗。非为善立。又如见定戒亦应然。说此皆
通学无学故。谓契经说。有学尸罗。无学尸罗。
有学三摩地无学三麾地。有学般若无学般
若。若谓尸罗于正见等假安立者。别说尸罗。
通学无学。便为无用。上座意谓堪能不作身
语恶行。名正语等。由圣道力。转相续故。于二
恶行。堪能不作。故正语等。非别有体。若尔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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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亦应唯是堪能不作意恶行性。所以者何。
由圣道力。转相续故。于意恶行。堪能不作。即
名正见。非别有体。经说。邪见名意恶行。今于
此中。有何别理。一许有体。一则不然。故彼所
言。都无实义。又应问彼。堪能不作。体是何
法。彼言。即是胜阿世耶。所随善净心心所法。
此如前破。前破者何。谓彼止息起染等心。应
失律仪。如未得位。非于息位。有少如前胜阿
世耶。所随逐法。可立不作殊胜想名非染等
心。亦可得说名堪不作语恶行等。先所说过。
皆应集此。又彼所说。言尸罗者。是串习义。
是故尸罗无别实体。彼说不然。虽串习义而
别说故。定别有体。如契经说。若已善修戒定
慧三。修即串习。若唯串习名尸罗者。契经
不应别说修戒。理不应说修串习故。若修定
慧。即名尸罗。是则不应言修三种。又契经说。
依住尸罗。修习二法。岂应说言依住修习。修
习二法。今详具寿觉慧所行。唯凭世典作关
圣教。故无表色。实有理成。虽彼有多馀无端
说。而皆不越前来所破。恐文烦重不别遮遣。
且由前说。无表足成。此无表名。为目何体。目
远离体。远离非作。非造无表。一体异名。非唯
遮作即名无表。如世间说。非婆罗门。世共了
知。别目一类。业为因故。如彩画业。此无表
色。亦立业名。因表因思。而得生故。为诸无表
皆二力生。不尔。云何。唯欲界系所有无表。可
由强力二因所生。以欲界思非等引故。离身
语表。无有功能。发无表业。静虑俱思定力持
故。不待于表有胜功能。发无表业。由此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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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虽非是业。业为因故。亦得业名。不可受等
亦名为业。以止息表业。立无表业故。非止息
业而立受等。是故受等。虽业为因。无同无表
亦名业过。又诸无表。以业为因。非为业因。受
等与业。互为因果。是故无有同无表失。无表
亦用非业为因。何缘不许亦名非业。亦许非
业以非作故。但业为因。故亦名业。世尊亦说。
非作名业。如说。云何名白白异熟业。谓五尸
罗七种尸罗。乃至广说。解声明者。亦于非作
眠及住位。以业声说。亦见世间。于非作位。同
有所作。立作业名。如问天授汝作何业。答言。
我今作眠或住。故同世俗言说无失。若尔欲
界初念无表。不应建立无表业名。与表业俱。
止息表业。理不成故。此难非理。以初无表是
止息表。无表种类。后随初念相续转故。谓初
刹那表俱无表。是后息表无表业类。许彼相
望种类同故。虽与表业俱时而生。而得立为
无表业体。皆由表业而得生故。或善无表止
息恶业。不善无表止息善业故虽初念与表
俱生。而亦得说名无表业。远离非作非造业
名。准斯例释。皆无有过。无表与表。俱所造
色。所依大种。为异为同。颂曰。
「 此能造大种
异于表所依」
论曰。无表与表。虽有俱生。然能生因大种各
异。粗细两果。因必异故。生因和合有差别
故。一切所造色多与生因大种俱生。然现在
未来。亦有少分因过去者。少分者何。颂曰。
「 欲后念无表
依过大种生」
论曰。唯欲界系初刹那后。所有无表从过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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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谓欲界所系初念无表。与能生大种俱时
而生。此大种生已。能为一切未来自相续无
表生因。此与初刹那无表俱灭已。第二念等
无表生时。一切皆是前过去大所造。此过大
种。为后后念无表所依。能引发故。与后后念
无表俱起。身中大种。但能为依。此大种若无。
无表不转故。如是前俱二四大种。望后诸无
表。为转随转因。譬如轮行因手依地。手能
引发。地但为依。前俱大种。应知亦尔。大种通
五地。身语业亦然。何地身语业。何地大种造。
颂曰。
「 有漏自地依
无漏随生处」
论曰。身语二业。略有二种。一者有漏。二者无
漏。若有漏者。五地所系。欲界所系。身语二
业。唯欲界系。大种所造。如是乃至。第四静
虑。身语二业。唯是彼地。大种所造。若无漏
者。依五地身。随生此地。应起现前。即是此地
大种所造。以无漏法不堕界故。必无大种。是
无漏故。由所依力。无漏生故。表无表业。其类
是何。复是何类。大种所造。颂曰。
「 无表无执受
亦等流情数
散依等流性
有受异大生
定生依长养
无受无异大
表唯等流性
属身有执受」
论曰。今此颂中。先辨无表。诸无表业。略有
二种。定不定地。有差别故。然其总相。皆无执
受。与有执受。相相违故。唯善不善故。非异熟
生。无极微集故。非所长养。有同类因故。有是
等流。亦言为显有刹那性。谓初无漏俱生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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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待识生故。有情数摄。若就差别。分别所
依。不定地中。所有无表。等流有受异大种生
异大生言显身语七。一一是别大种所造。定
生无表差别有二。谓诸静虑无漏律仪。此二
俱依定所长养。无受无异。大种所生。无异大
言。显此无表。七支同一。具四大种。所造应
知。有表唯是等流。此若属身。是有执受。馀义
皆与散无表同。谓有情数。及依等流。有受别
异。四大种起。何缘散地。所有无表。能造大
种。唯等流性。定地无表。所长养生。以殊胜心
现在前位。必能长养大种诸根。故定心俱必
有殊胜长养大种。能作生因。造定心俱所有
无表散地无表因等起心。不俱时故。在无心
位。亦有起故。所依大种。唯是等流。因等起
心。不能长养能生无表诸大种故。若尔散地
无表所依。谁等流果。有作是说。是次前灭大
种等流。能造无对所有大种。非造有对大种
等流。果有细粗。种类别故。如是说者。从无始
来。定有能造无对造色。已灭大种。为同类因。
能生今时等流大种。造有表业大种亦应是
无始来。同类大种之等流果。非从异类定生
无表。所依大种无执受者。定心果故。必无爱
心执此大种以为现在内自体故。又此大种。
无有其馀执受相故。名无执受。散地无表。所
依大种。有执受者。散心果故。以有爱心。执
为现在内自体故。如显色等所依大种。系属
依身。而得生故。亦可毁坏。外物触时。可生苦
乐。何缘定心所生无表。是无别异大种所生。
散无表生依别异大。定生无表。七支相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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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力生同一果故。唯从一具四大种生。散此
相违故依异大。有说。若彼同一生因。随越一
时。应舍一切定生无表。七支相望。生因既同。
必顿舍故。岂不如对一切有情相续所生。远
离杀戒。虽同一具大种所生。非越一时顿舍
一切。七支相对。理亦应然。此例不然。彼虽一
具大种所造。然其所对。一一有情相续异故。
若七支戒。无异大生。所对有情。相续既一。何
缘越一非舍一切。是故此彼为例不齐。若尔
此应同命根理。如命根体。为具身依。身不具
时。亦为依止。故身虽缺。随有馀根命犹能持。
令不断坏。如是一具大种为因。能生律仪具
不具果。故支虽缺。随有馀支。大犹能持。令不
断坏。此亦非例。以彼命根先与缺身俱时而
起。中间有与具身俱生。后缺减时。复有俱
起。故于具缺各别任持。大种不然。一具大
种。为一相续。无表生因。若与七支。为生因
者。未尝暂与缺支俱生。如何缺一时。持馀令
不舍。即由此理。从无贪等为因所生。离杀
等戒。虽有对一有情相续。而越一时非舍一
切。以是各别大种果故。大种别者。果类别故。
虽对别异有情相续。发多无贪所生无表。而
但一具大种为因。以所生果类无别故。由是
若对一有情身。一具七支生因同者。则随越
一应舍一切。如是立證。理亦可成。故散七
支。依别大种。然依不许别舍律仪。此證不成。
前说为善。如天眼起非坏本形。表色生时。理
亦应尔。故虽身表在身中生。而无异熟色断
已更续过。亦无一具大种聚中有二形色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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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起过。以诸身表别有等流大种新生。为所
依故。随依身分。表色生时。此一分身。应大于
本大及形色极微增故。然不现见。其理如何。
有释此言。以表及大相微薄故。如染支体。然
不见有大相可得。有说。身中有孔窍故。虽得
相容纳而。不大于本。
《说一切有部顺正理论》卷第三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