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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毗达磨顺正理论》卷第三十三
尊者众贤造
三藏法师玄奘奉 诏译
** 辩业品第四之一
此中一类。随顺造恶怯难论者。作如是言。如
上所陈。诸内外事。多种差别。非业为因。现见
世间。果石等物。众多差别。无异因故。谓从一
种。有多果生。无种为先。有石等异。棘锋铦利
豆皮黑等。众相差别。是谁所为。若必情欣有
因论者。应言精血为内法因。种等为因。生外
芽等。见由彼差别此有差别故。如果等异。
无现异因。不现见因。亦应非有。为对彼执故
立宗言。颂曰。
「 世别由业生
思及思所作
思即是意业
所作谓身语」
论曰。定由有情净不净业。诸内外事种种不
同。云何知然。见业用故。谓世现见。爱非爱
果。差别生时。定由业用。如农夫类。由勤正
业。有稼穑等。可爱果生。有诸愚夫。行盗等
业。便招非爱杀缚等果。复见亦有从初处胎。
不由现因。有乐有苦。既见现在要业为先。方
能引得爱非爱果。知前乐苦必业为先。故非
无因。诸内外事。自然而有。种种差别。又世现
见。造善者少。造恶者多。然于世间。有情乐少
苦多。可得以现见为门非现见成故。谓世现
见造作种种净不净业。为因缘故。便有种种
乐苦果生。又见勤修如法行者。诸根怡悦。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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寂安泰。若为贪等猛焰缠逼。行非法行。与
上相违。又见世间如法行者。便得供养恭敬。
附托非法行者。与此相违。由所现见法非法
因。果足可比度不现见果因。亦见世间。与
上相违者。此不违理。以有馀因故。谓见世
间。有造众恶而似感得心欢悦者。是先善业
果。或现加行生。或有由斯招他敬养等。应
知亦是现不现因生。如有智人为汤所瀹。便
能了痛因火非水。如是智者。应当审思。诸
乐果生。由善非恶。又世现见。久习贪等。贪等
便增。慧等亦尔。然复见有不由久习而贪慧
等自性猛利。智者应知。是先业果。若他敬
等因恶行生应诸行恶行皆招他敬等故有许
可善巧亲密诸现因缘得敬养者。应知以此。
助馀善业。令其有力。能与自果。行猎兽等
诸恶行时。由不正思。便生欢悦。妄自庆慰。谓
为乐者。是造业时。非受果位。有业皆受。现
在虽乐。而感当来苦异熟果。是故智者。应善
观察。勿耽小乐而招大苦。又见战等。杀害为
因。便蒙赏赖。胜财位者此亦为缘。助先善
业。若异此者。应俱蒙赖。或害己朋。亦应获
赏。又同事业。所获有殊。由此应知。现士用
等。但能缘助不现见因。令彼能招敬财位等。
又见有造净不净业。而现获得毁赞衰利。与
所造因相违果者。应知此为馀业所伏。未得
自果。但为他缘非例无因世间生起。又彼
既许世所现见。种等为因。能生芽等。故无
因论。理自不成。又不可言有情身等。但由
现在加行力生。如芽等生。唯从种等。以外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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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生芽等时非离有情业增上故。又若诸法
无因生者。则应一切由一切物于一切时一
切生起。何须计度种等别因。诸芽等生。可
由业力。毒刺等物。应非业生。以非有情所须
用故。此难非理。现不现见。粗细有情所须
用故。又所须用。种种不同。谓令有情众同分
等。生位增长。皆名须用。设非所食。须用义
成。若诸世间。内外差别。皆有情业增上所生。
何缘钵特摩。嗢钵罗花等。色香美妙。非有情
身。由诸有情共不共业所生诸果有差别故。
谓诸有情。造共净业。生莲花等美妙色香。共
不净业。生毒刺等。由不共业。感有情身。杂思
业生。故有净秽。与莲花等。不可例同。理必应
然。以诸天等纯净业感。故彼内身。及外资
缘。皆同美妙。然不肖者。以见世间。乐施者
贫苦。悭吝者富乐。便增邪见。谓果无因。此由
于田及思数习所得异熟增上等流果差别中
不了达故。谓有先世。于良福田。暂植施因。故
招富乐。然不数习能舍物思。故于今生。仍怀
悭吝。若有先世。数施非田。则于今生。贫穷乐
施。于如是义。何致愚迷。故由有情先世业
力及现士用。二种世间。差别果生。理善成
立。恶因论者。作是诘言。如何定知。害得非爱
果不害得爱果。非此相违。应从二因各生二
果。此如前释。前释者何。谓世现见。造善者
少。造恶者多。然于世间有情乐少苦多可得。
如是世间。诸有情类。多行杀害。少持不杀。如
其爱果。杀害所招则应世间乐多苦少。既见
不尔。是故定知。非杀害因。能招爱果。又见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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苦种子为因。如次能生甘苦二果。非相违故。
如是若造苦乐他业。如次应招自苦乐果。非
此相违。岂不世间毛蒲角𥯤。虽别体类而见
相生。如是亦应苦乐他业如次能得自乐苦
果。此喻不成。非所许故。见谷麦等。果似因
故。谓许蒲𥯤。从自种生。毛角但能为其缘
助。如谷麦等。虽自种生。而现见从水土等
起。故彼所引。同喻不成。又见世间。求富乐
者。必勤利乐有德者故。若如蒲𥯤。从异类
生。应彼为求当来乐者。于有德者。令苦非
乐。既为求乐。勤利乐他。故杀害因。不招乐
果。又彼所说。应从二因各生二果。理不成立。
因无差别。而能别招爱非爱果。曾不见故。谓
曾不见无差别因而能别招爱非爱果。但见
无别从无别生。是故不应作如是计。净不净
业。各招二果。若必尔者。不见有馀异熟因故。
净不净业所感之果。无差别故。则应一切有
情业果。皆无差别。然无是事。若许尔者。持戒
破戒。无差别故。精勤修学。即为唐捐。然不应
许。又若尔者。应杀生故。于善趣中。同时俱受
长寿短寿二种异熟。离杀生者。为难亦然。如
是行盗。及离盗等。并应俱时受富贫等。亦不
应执虽不俱时有二果生。而更代受。非因无
别生别果故。又曾未见有异熟因生异熟已。
犹有功力。能招别类异熟果故。又见有处。爱
非爱果寿长短等。有决定故。若摄二因各生
二果。而更代受。是则应无爱及非爱寿定长
短受苦乐等决定差别。然现可得。或定长寿。
或定短寿。或定多乐。或定多苦。是故无容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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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更代各生二果。岂不有情皆爱自命。应在
地狱亦爱命长。如是便成因果翻对。无如是
失。以造业时能办多事。故受果位。亦有种
种差别果生。谓造业时。诸杀生者。令他受
苦。隔断他命。令他怖畏。失坏威光。故受果
时。有三相似。谓苦他故。于地狱中。受极重
苦。为异熟果。断他命故。于善趣中。受命极
促。为等流果。坏他威故。感外药物皆少精光。
为增上果。故无因果成翻对失。若尔便应许
杀生业感善趣果。不尔不许感善趣中异熟
果故。谓善趣寿。净业所招。然彼杀生。为其
灾害。令其不遂全与自果。故说杀生能招短
寿。设有恶业。感善趣中异熟果者。非爱果
摄。是故亦非因果翻对。有执祠祀明咒为先。
害诸有情。能招爱果。非泛尔害。故无前失。
若尔咒术。或以[病-丙+厌]祷。令遭热病。乃至命终。
应许此杀能招爱果。此咒术等。非欲利乐所
害有情。祠祀明咒。意欲利乐所害羊等。故能
害者。虽害有情。犹如良医。不招苦果。脱生死
者。亦以利乐虫蚁等心。害虫蚁等。应招爱果。
非以明咒。或以刀杖。同为利乐。杀害有情。果
容有异。如能杀者。要依自心善恶有殊。得福
非福。如是所杀羊等蚁等。应由自心得福非
福。非由强杀令彼福生。以之为因。当招爱
果。如脱生死者。害他有情。不为善果因。但招
恶果。如是祠祀明咒为先。亦应唯招非所爱
果。良医于彼。非同法喻。以诸良医为欲利
乐诸有病者。勤加救疗。令他安乐。现非后生
医及傍人知功验果。虽令病者暂苦触身。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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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良医。不生非福。然彼自许。羊等愚痴。不能
了知。福与非福。既被杀害。现苦难任。虽说未
来当招爱果。而能杀者及彼傍人。俱不现知。
亦无理證。故所引喻。非与法同。杀者傍人。虽
不现證。而由明论定量故知。祠祀害生不生
非福。宁知明论是定量耶。以明咒声体是常
故。谓诸明论。无制作者。于中咒词。自然有
故。能为定量。唯此非馀。为明论声。独是常
性。为许一切声皆是常。若明论声独是常者。
无定量證。理必不成。现见馀声。耳根所取。是
无常性。诸吠陀论。亦耳根得。应是无常。若一
切声。皆是常者。应非定量。唯明论声。以许常
声。为定量故。许皆定量。便失本宗。唯明论
声。是定量摄。又非觉慧所发音声。唯可耳
闻无定诠表。既许明论非觉为先。是则亦应
非定量摄。又若明论。声体是常。谁障彼声。令
不恒得。胸胭等处。互相击动。显明论声。此声
虽常。显缘阙故。而不恒得。此声不应为缘所
显能覆障法。不可得故。现见瓶等。被闇或馀
所覆障时。要假明等。除其覆障。瓶等方显。未
得声前。能障声法都不可得。宁容可说声不
恒得。由障未除。故彼所言。唯凭妄计。又世现
见。显因虽别。而所显物。相无改转。然明论
声。随缘闻异。谓随幼壮老胸胭等。击动发声。
闻各有异。故不可说声由彼显。又声离能显
异处可取故。谓离能显处。别处声可得。非所
显物。离能显因。别处可取。故胸胭等。于吠陀
论。非能显因。又此中无同法喻故。谓如何物
先隐谁显。此如瓶等明等显发。理不应然。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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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成故。谓且应审。为即闇瓶先被闇障今为
明显为在闇瓶无间灭位有别瓶体。与明合
生。故此中无极成同喻。设许明论被显如瓶。
则应如瓶是无常性。以彼自说瓶是所显。及
无常性。此亦应然。又应乐等同此执故。谓此
声发现从自因。然执此声非生唯显乐等发
起亦从自因。何故不执非生唯显。故一切声。
从自因发。应如乐等非显唯生。是故彼言明
论中咒。无制作者。故体是常。能为定量。有言
无实。若尔应说诸明论声。至教所收。故为定
量。谓明论说可爱果等。是诸大仙至圣所见。
彼传说故。至教所摄。若顺便获诸可爱果。违
便现遭不可爱报。不尔汝等所敬诸仙。所證
至圣。非现量得。亦不可以比量准知。故彼传
说非至教摄。谓汝所敬大仙所见。明论所说。
可爱果等。汝等曾无能少现见。可以准验所
说非虚。由此比知。彼證至圣验所传教。是
至教摄。故汝所说。是愚敬言。讵能了知真
至教相。且如仁等所敬大师。所證至圣。亦非
仁等。现量所得。而许至圣。彼所说教。是至
教摄。馀亦应然。何独不许。此例非理。我等大
师。有至圣相。现可證得。准相比度知證至圣。
验所说教。是至教摄。何等名为至圣之相。与
此相合。至圣性成證彼所言。是至教摄。夫
虚诳语。因贪瞋痴。我等大师。圆满證得。贪瞋
等过。皆毕竟尽。由得此尽。故成至圣。所以发
言。皆至教摄。师过永尽。何理證知。能圆满
说永尽道故。谓我大师。能圆满说。永尽过道。
由是比知。贪等诸过。皆毕竟尽。如何知此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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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毕竟尽过能障解脱得因由此暂永离故。
若法能障众苦尽。得由所说道。能暂永离离
此法故。便能證得。贪瞋痴等诸过永尽。此
能障法。其体是何。谓能执我。即是我见。诸
外道辈皆许有我。故彼不能解脱我执。以诸
我执离无我见毕竟无能令止息者。然正法
外。所有诸仙皆无有能正说无我。无此教故
不离我执以于我执不能离故。便不能證贪
等永尽。不證永尽。容有虚言。成就彼因贪
瞋痴故。由是汝等所敬诸仙。实非大仙。亦
非至圣。非至圣故。彼所传说。明论等声。非
至教量。以彼非量。故我先辩。于祠祀中。明咒
杀害非得爱果。其理极成。由是彼言祠祀明
咒。为利羊等。虽害有情。犹如良医。不招苦
果。如是所说。理定不成。彼既不成。唯此所
说。世间差别。由业理成。然此颂中。言世别
者。依第六转。谓世之别。或第七转。谓世中
别。此所由业。其体是何。谓心所思。及思所
作。故契经说。有二种业。一者思业。二思已
业。思已业者。谓思所作。即是由思所等起义。
应知思者。即是意业。思所作者。即身语业。如
是二业。于契经中。世尊说为三。谓身语意业。
如是三业。随其次第。由所依自性等起故建
立。谓业依身故名身业。业性即语故名语业。
此业依意复与意俱。等起身语故名意业。此
中已说意业自性。谓即是思。思如前辩。身语
二业。自性云何。颂曰。
「 此身语二业
俱表无表性」
论曰。应知如是所说诸业中。身语二业。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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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表性。故本论言。云何身业。谓身所有表
及无表。云何语业。谓语所有表及无表。复有
何缘。唯身语业。表无表性。意业不然。以意业
中无彼相故。谓能表示故名为表。表示自心
令他知故。思无是事。故不名表。由此但言
身语二业。能表非意。何故经言。诸爱者表。即
是意业。此有馀义。为显意业。虽体非色。由爱
成粗。谓爱俱思。虽体非色。相粗显故。如身语
表。能表自心。令他知故。实非表性。假说为
表。故经但言。诸爱者表。即是意业。即是由
爱所逼迫者。明了动心法。即是意业义。若此
经言。爱者意业。体即是表。可举此经以显意
业。用表为性。如是且辩意业非表。亦非无
表。以无表业初起必依生因大种。此后无表
生因虽灭。定有同类大种为依。故后后时。无
表续起。诸意业起。必依于心。非后后时定有
同类心相续起。可意无表依止彼心。多念相
续。以心善等念念有殊。设无表思。同类续
起。如何依止前心意业。可随后念异类心转。
非有意业心不相应。故意业中。亦无无表。是
故唯有身语二业。表无表性。其理善成。上座
此中。作如是说。如何可说刹那灭身有动运
转名为身业。以若有法此时此处生。无动运
转即此时处灭。若不许如是无刹那灭义。如
是语业。为难亦然。非对法宗许动运转名身
语表。所以者何。颂曰。
「 身表许别形
非行动为体
以诸有为法
有刹那尽故
应无无因故
生因应能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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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亦非实有
应二根取故
无别极微故
语表许言声」
论曰。发毛等聚。总名为身。于此身中。有心
所起。四大种果。形色差别。能表示心。名为身
表。如思自体。虽刹那灭。而立意业。于理无
违。如是身形。立为身业。故彼所难。非预此
宗。复以何缘。不立显色及大种等为身表耶。
此等皆唯无记性故。岂不此等如能生心亦
应得成善等性别。此责非理。此等不随作者
乐欲而得生故。又设离心。亦得生故。表必待
心。方得生故。若大种等。一心所生。如体有
差别。法亦应尔故。然不可谓一心所生有差
别体成差别性。复云何知。身语二业。有善不
善。契经说故。如契经言。诸有染污眼耳所识
法。彼具寿为非诸有清净。眼耳所识法。说
亦如是。复云何知。四大种等。唯无记性。亦由
经说。如契经言。或有一类。身住十年。乃至广
说。说心意识。异灭异生。有设难言。诸有表
业。善等性别。理不应成。自类有殊。理不成
故。谓等是身业。待能起心。便成无记性。或成
不善。如子或馀执触母乳。是故身业。自类相
望。差别不成。唯无记性。但由心故。此有差
别。即能差别。可成善等。此难非理。彼此极相
似故。别相难知。如庵没罗种等。如庵没罗
种。所有显形。与竭树罗种。相极相似。虽极
相似。而非无别。以见彼果有差别故。身语表
业。理亦应然。若待能起心说表差别。然不可
说表有善等异。则应思业亦无善等。以思亦
与信贪等俱。方得名为善不善故。若一果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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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等成者。理亦不然。待他同故。如思虽与信
等相应。同一果性。而待信等。势力方成。善等
性别。如是表业。是善等心。所等起故。心等流
故。成善等别。与思义同。若身语业。体是善
等。应同外道离系者论。彼说善恶其性如火。
思与不思。俱能烧故。无同彼失以善恶表离
心不生。如眼等识。如眼等识。虽有差别。若离
眼等。终不得生。如是表业。虽有善恶。若离于
心。无容得起。故无同彼离系论失。又古诸
师。已破离系所立火喻。说如是言。缚喝国人。
意怀忿恚。有诸离系。起善净心。俱以其手。拔
离系发。此二罪福。岂容平等。如是身语业相
虽同。而于其中。有善恶异。故非如火业无
差别。由此彼说。不应正理。是故我宗。无同彼
失。彼上座所立身语业。云何彼作是言。馀缘
力故。令大造聚异方生时。后果前因。无间而
转。能为摄益或为损害。即如是聚。名身表业。
即以世俗补特伽罗。如是语言从缘而起。生
如是果。名语表业。以约胜义。法无主宰。故多
实界。合立表名。一物不能独表示故。又无馀
物名为表故。今谓彼宗所立表业。于圣教外。
妄述己情。以契经中唯说眼耳二识所识。色
之与声。有染净杂。非香等故。彼宗亦许。诸大
造聚。皆唯无记。离身语业。不见别有染净
色声。又诸大种。非眼所得。五识缘假。前已具
遮。故彼所言。述己情计。若谓如是所立总聚
亦无一向成无记失。随别等起。成差别故。又
见彼果。有差别故。理亦不然。但有言故。彼宗
自许。等起虽殊。而大造聚。无有差别。故等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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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虽有善等。而所等起。唯无记性。设许大造
聚有善等差别。是不思择。凶乱发言。以诸聚
体。不可得故。无体不应善等别故。亦不应立
聚所依中一一皆有善等差别。以诸大种非
眼境故。经唯说色声有染有净故。已遮显色
等有善等差别。故不应执随别等起。令大造
聚有善等别。设许显色是身表性。则许身表
实有义成。于实有中须兴诤论。诸对法者。身
表谓形。彼许显色名为身表。是则彼此非甚
相违。然显不随等起心转。故非身表。如前已
说。又果差别。虽有益损。而亦但应是无记性。
以果差别。虽有益损。而不可言诸大种聚有
善不善无记差别。有香等物。同此过故。而经
但言。二有善等。虽无主宰。如有能生。故亦可
言有能表性。是故上座所立身业。于圣教外。
妄述己情。由此己遮所立语业。谓即世俗。如
是语言。有善有染不应理故。又世俗不应说
从缘而起。以世俗法非实有故。法若实有。可
从缘生。异此缘生。应无自体。若尔便顺坏
法者宗。故不应说即以世俗。如是语言。从缘
而起。若依文次第。作如是释。世俗言但属补
特伽罗。是则不应能通二难。谓先他论有作
难言。如何世俗法。能生胜义果。如何有实
表。便为坏胜义。先举世俗。从缘而起。故能生
果。以通初难。次举胜义。法无主宰。合方能
表。以通后难。若谓世俗不属语言。如何先
文。能通初难。又唯许世俗属补特伽罗。则为
许有胜义语业。此即语表。何理能遮。既许业
成。亦应许表。又彼上座。自立诚言。非我拨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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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实有性。然但不许别有一物。独能表示名
为语表。我亦不许。离实语声。别有一物。名为
语表。上座于此。何不生欣。岂不先说。一物不
能独表示故。又无馀物。名为表故。此无深理。
如语体实。表亦应然。如无一语可独宣唱。
亦无独能生耳识理。然语实有。不坏胜义。集
从缘生。名为语业。如是虽无一实有界。独能
表示。而有实表。不坏胜义。集从缘生。名为语
表。我如是立。岂同汝宗。于圣教外。擅立业
理。非由和集显色可见。不和集时。其体虽
有。细故不见。便非显色。表亦应然。故是实
有。又彼自许。触法界中。各有多物。如一一
物别得界名。总亦是界。色界亦尔。总聚如别。
俱得色名。表亦应尔。故对法者。立业理成。有
馀部言。动是身表。动名何法。谓诸行行。行如
何行。谓馀方起。或时诸行。即于本方。能为生
因。生所生果。或时缘合。令于馀方邻续前因。
有果法起。故即诸行。馀方生时。得身业名。亦
名身表。虽有此理。但唯世俗。而身表业。必是
胜义然非诸行实有行动。以有为法有刹那
故。理虽如是。然不应言身有表业非实物有。
以说诸行生灭为业诸行生灭。即诸行故。有
何别理。要馀方生。乃名为业。非即因处若即
因处若于馀方。随有法生。即于是处无间必
灭。不往馀方行动既无。何有实表。又已遮
遣显等是业。故先所立。于理为胜。大德逻
摩。作如是说。以诸行法即所得体。于是处
生。即于是处。此体还灭。故无行动。虽有此
理。然有体行。可是处灭。既执未来。法体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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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如何可说即所得体。于是处生又若得体。
不应复生。既复须生。非已得体。故彼所说。自
宗相违。若谓据当作如是说。此亦非理。以于
世间不见无法。据当说故。但见于有后可改
变。容据当说。如世间言。磨[麸-夫+少]煮饭织绫绢
等。非于无体可作是言。故彼所说。定非应理
刹那何谓。谓极少时。此更无容前后分析。时
复何谓。谓有过去未来现在。分位不同。由此
数知诸行差别。于中极少诸行分位。名为刹
那。故如是说。时之极促。故名刹那。此中刹
那。但取诸法有作用位。谓唯现在。即现在
法。有住分量。名有刹那。如有月子。或能灭
坏。故名刹那。是能为因。灭诸法义。谓无常
相。能灭诸法。此俱行法。名有刹那。或世间
言。有刹那者。是有空义。谓现在位。无有能
持。令不灭者。必不住故。名有刹那。或世间
言。无刹那者。是无暇义。谓著馀事。无暇专
己。名无刹那。唯现在时。必有少暇。取自果
故。名有刹那。然诸有为相续分位。有腊缚等。
诸差别时。于诸时中。刹那最促。法定有此。名
有刹那。而经主言。刹那何谓。得体无间灭。有
此刹那法。名有刹那。如有杖人名为有杖。彼
释非理。如杖异人。不可说故。喻不同法。非别
有法异于得体。无间灭性。如何可说。此有刹
那。如人有杖。亦不可谓约相续说。无体不应
有得体故。或应无法名有刹那。非于有体
便成大过。亦不应谓于似异说。引有杖人。为
同喻故。或应假说言有刹那。于似说门。理
应尔故。然不应许。假说有刹那。以无极成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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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刹那故。谓若许有实有刹那。可许有馀依
似假说既无所似实。能似假不成。故对法
宗。说有为法有刹那理独无有过。不应定
言。得体无间灭。有此刹那法。名有刹那。复
如何知。诸有为法。皆刹那灭。必不久住。以诸
有为后必尽故。经主于此。作如是释。谓有为
法。灭不待因。所以者何。待因谓果灭无非果
故。不待因灭。既不待因。才生已即灭。若初
不灭。后亦应然。以后与初有性等故。彼释非
理。尽即是灭。佛说尽灭。是有为相。说有为
相。是所有法。故契经说。诸行无常。有生灭
法。又契经说。有为之起。亦可了知。尽及住
异。亦可了知。若谓无法犹如色等。亦能为
因。生识等者。则亦应许无法是果。此差别因。
不可得故。何理无法是因非果。又见有法。以
有为先。世所极成。有因是果。汝宗灭尽。亦有
为先。必有为先。后方无故。如何不许是果有
因。又法无因。许必是常。故灭若常者。法应永
不生。若谓灭无。既非有体。如何成果。若非有
体。如何为因。发生识等。又不应许是有为相。
如许彼成。此亦应许。又譬喻者。能起异端。曾
所未闻。解释道理。执有为相。是起及无。如是
则应不成三数。谓有为法。得体名起。尽及异
相。皆是体无。非后刹那。与前有异。少有所
因。如前已辩。亦不可说有为法然起。亦应
同成大过故。谓诸行起。亦应无因。以执有为
法皆然故。是故彼异无体理成。则应以无为
有为相。然不应许。故非灭不待因。故我此
中。作如是释。现有法灭。不待客因。既不待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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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才生已即灭。若初不灭。后亦应然。以后与
初主因等故。既见后有尽。知前念念灭。若谓
不然。世现见故。谓世现见。薪等先有。由后与
火客因合时。便致灭无。不复见故。定无馀量。
过现量者。故非诸法灭皆不待客因。岂不应
如铃声灯焰。如彼声焰。虽离手风刹那刹那
由主因灭而手风合馀不更生后声焰无不复
可取。如是薪等。由主灭因。令念念灭。后与火
合。便于灭位。不为馀因。以后不生。不复可
取。是故此义。由比量成。非现量得。何谓比
量。谓应如生无无因故。以有为法不见不待
客主二因。而得生者。谓羯剌蓝。牙墙识等。必
待精血水土根等外缘资助。然后得生。若待
客因薪等灭者。则有为法。应并如生要待客
因然后得灭。而世现见。觉焰音声。不待客因。
由主因灭。故一切行灭。皆不待客因。是故
诸有为。才生已即灭。灭因常合。故刹那灭义
成。有执觉声前因后灭。有执灯焰灭亦住无
为因。有执焰灭时。由法非法力。彼皆非理。所
以者何。法未已生。无功能故。然不应说二不
俱故。以如是难。招他责言。虽二不并。而许前
法为后生因。虽二不俱如何不许前因后灭。
唯现有论理应答言。前为后生因。以现有体
故。未来体未有。宁为前灭因。故彼立因。应如
此说。又最后灭。复由何因。住无为因。亦不应
理。以无体法不成因故。法与非法。亦非灭因。
见空窟中。有焰转故。又于一切有为法中。皆
可计度。有此因故。应不更待火等灭因。是故
不应执此因义。又若薪等灭。火合为因。于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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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生中。有下中上。应生因体即成灭因。所以
者何。谓由火合。能令薪等有熟变生。中上熟
生。下中熟灭。即生因体。应成灭因。然理不应
因彼此有。即复因彼此法成无。若谓焰生不
停住故无斯过者。理亦不然。体类不殊。无决
定理。能为生灭二种因故。且于火焰差别生
中。容计能生能灭因异。于灰雪酢日地水
合。能令薪等熟变生中。如何计度生灭因异。
若尔现见煎水减尽。火合于中为何所作。由
客火合。主火界增。如如火界渐渐增长。如是
如是。能令水聚渐为后位微劣水因。以火与
水性相违故。乃至最后位更不能生后。是名
火合于中所作。故诸法灭。不待客因。但由主
因。令诸法灭。由如是理。證刹那灭义成。是故
知身定无行动。
《说一切有部顺正理论》卷第三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