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毗达磨顺正理论-唐-尊者众贤辩缘起品第三之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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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毗达磨顺正理论》卷第二十九

尊者众贤造
三藏法师玄奘奉 诏译

** 辩缘起品第三之九

已辩无明。当辩名色。色已辩名云何。颂曰名
无色四蕴。

论曰。佛说无色四蕴名名。何故名名。能表召
故。谓能表召种种所缘。若尔不应全摄无色
不相应法。无所缘故。不尔表召唯在无色。如
释色名所说无过。佛说变碍故名为色。去来
无表。及诸极微。虽无变碍。而得名色。以无色
中无变碍故。变碍名色。非不极成。如是无色
中容有表召。非色中有故。理亦无违。故不相
应名摄无失。又微细故。彼彼义中。随理立名。
摽以名称。非无表等亦可称名。以彼所依现
量得故。又于一切界地趣生。能遍趣求故立
名称。非无漏无色不得名名。虽非此所明而
似此故。又于无色随说者情。总说为名不劳
徵诘。上座意谓顺成彼彼有情相续。故说为
名。是能为因。顺成彼义。若尔色法应亦是名。
亦能为因顺成彼故。佛说地等成有情身。经
说士夫即六界故。又无经说。唯无色蕴。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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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身。然有经言。因色等起。有情相续。故彼释
名。无所凭据。岂不佛说此伽他言。

「 名能映一切
 无有过名者
 是故名一法
 皆随自在行」


此中引彼。何所證成。为彼颂中显有情相续。
唯用无色法为能成因。为显无色。强能引有
色。于有情相续为能成因。若谓一切有情相
续。无不皆以无色为因。理亦不然。诸无心者。
但以有色成相续故。无心有情。前已成立。彼
无得等。为能成因。又一一有情。三界诸蕴。成
一相续。故诸色法。亦是一切有情相续因。不
尔则应不作而得。或作已失。便成太过。若
一有情相续诸位。色不遍者。无色亦同。又应
审思。此伽他意。为说受等四蕴名名。为说能
诠诸别相义。如牛色等言依名名。然于此中
唯应说彼能诠一切色非色名。唯此力能映
一切法。以无一法非名所诠。异此何名能映
一切。又十二处名一切法。受等何能映十二
处。若谓皆是受等所缘。则此中名。唯目意
识及相应法。若谓所馀是名类故。无斯过者。
则不应引此颂證名。为因顺成有情相续。谓
若唯意识及相应品。正是此伽他所说名者。
则不应引證为因义。以五识身及相应品。亦
为因顺成有情相续故。又如何说无过名者。
若谓名中施设多蕴。色不过者。色中施设多
界多处。名岂能过。若谓名通无色有者。诸不
通者。应不名名。若谓不通是通种类。无斯过
者。理亦不然。前说不应引为證故。谓不通者。
亦为因成有情相续。与通等故除所执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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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馀法。可说彼诸法皆随自在行。若谓此名
色随行者。亦不应理。非极成故。谓许名色展
转相依。如何但言色随名转。若谓名遍色。色
不能遍名。理亦不然。非情无故。又前已说。有
无心有情故。亦非名色外有法随名转。经说
所知法总有二。谓名与色。更无第三。又理不
应四蕴名一。设许对色说一法言。然不见有定
随行法。不可自体随自体行。故知此名。唯能
诠想。若作此解。无假劬劳。释此伽他。义皆明
了。引之将證四蕴名名。成有情身。定不应理。
上座于此假设难言。若名色言。总摄五蕴。世
尊说识依名色故。识则应有二。谓能依所依。
即自释言。此难非理。已于名中。间出识故。
谓已举识。说为能依。准知识所依但取馀名
色。今详彼难。理自不成。等无间缘。依识定依
识故。然彼上座。不许同时识与名色有相依
理。彼宗不许有同时因果故。如何以识无二
俱生。遂令识无还依识义。又设许有俱生相
依。但可识为受等所依。性不可受等与识为
所依。如何识所依可取馀名色。故彼问答。皆
不应理。今于此中。应更思择。佛于城喻大缘
起经说。识与名色。更互为缘义。为据前后。为
约俱生。识缘名色。亦据前后。名色缘识。唯约
俱生所以者何。识入母胎故。与羯剌蓝合。成
有情身。故识缘名色。亦得有前后。非名色合
已更结馀识。非识未已起名色为缘故。唯约
俱生。有名色缘识。识支唯一故。又一刹那故
谓次第说缘起支中。但一识支。此唯一念。如
何可执识与名色定约前后说互为缘。又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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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说。如芦束故。谓契经言。如二芦束立在
空地。展转为依。若一倒时。馀亦随倒。如是具
寿。二法相依。谓识缘名色。及名色缘识。若离
俱起展转为缘。与芦束喻。云何相似。谓于
识位。名色位未生。名色位生时。识位已灭。定
无似芦束更互相依义。况拨过去未来无者。
可言如彼更互相依。随一有时。随一无故。非
无与有或有与无。可有展转互相依义。唯有
与有。可互相依。故执相依。定前后者。是圣教
外。非佛法宗。又契经说。无明作意俱时而起。
展转为缘。谓说无明因非理作意。及非理作
意从痴所生。及说此二俱时而起。故契经说。
眼色为缘。生痴所生染浊作意。此中痴者。
即是无明。乃至广说。言此中者。意显即此作
意生时。或即所摽。缘和合位。非同属缘法可
前后生。以二俱时起无障碍故。又如灯明同
时而起有因果义。前于思择俱有因中。已曾
具辩。如是因果俱起极成。而有救言。灯明非
异。此不应理。灯之与明。触量色处用各别故。
世间唯说焰为灯故。如说灯光灯能烧物。
阿笈摩说。明依于灯。如日月光。明依日月轮
起。又如大地依于水轮。水与地俱生方有为
依义。灯明性别。由是极成。因果俱生。于斯
义显。明虽依自大种而生。然于生时。非离灯
焰。若谓明焰同一因生。以即焰因是明因者。
亦不应理。有差别故。非从一和合有非一果。
亦非一果非一和合生。岂不一击火声俱起。
宁无一和合有非一果生。理亦不然。依各别
故。又自类因。各别生故。由此彼救。但有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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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故灯与明。因体各别。若识与名色。展转
为缘。何故经多言识缘名色互为缘性。其
理虽通。显识用强。是故偏说。识用强者谓识
为所依受等用心为所依转故。识持精血。成
羯剌蓝。成有情身。其用胜故。如王臣等。虽互
相依。而王得名。以最胜故。识与名色。应知亦
尔。又识缘名色。据前生缘说。展转为缘。唯
约俱起。以识缘名色。通前后及俱。名色缘识。
唯有俱起。以结生识无别位故。又识缘名色。
据分位名色。说展转为缘。据刹那名色。大
德逻摩率自意说。若从中有。结生有时。中有
名色。为缘引起无间刹那结生类识。中有名
色灭。独有识生。此方能引起生有名色。如是
推寻非应正理。所言中有名色为缘。引无间
刹那结生类识者。为中有识。亦能为缘。为但
馀名除中有识。若中有识亦为缘者。何理中
有最后刹那心心所色为缘。但引后识令生
非心所色。若谓除识馀名为缘。何理俱生识
非缘性。若谓彼位无识俱生。应结生识无所
依起。不应心所为心所依。复以何缘。彼位心
所。但与异类识作生因。不能引生同类心所。
非于诸色未得离贪。可有暂时识不依色。故
中有色。定能为缘。牵续生时心俱起色。如
何此位。独有识生。若谓此时虽有色起而但
说识。则应此位亦有心所。而但说心。是故不
应复作是说。中有名色灭独有识生。此方能
引起生有名色。又应此独识非中有生有。中
有已灭故。生有未生故。非中有灭有位非生。
故彼所言。出自邪执。又心心所前后生论。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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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计度前后而起。眼识无间。眼触所生受等
生时。为与馀识俱时而起。为独受等。若有馀
识受等俱生。为是意识生即缘彼境。为别是
馀识缘馀境生。且非意识生即缘彼境。眼触
生受等。既依眼根。与此意识境时别故。非依
眼根所生受等。可以过去为其所缘。亦非眼
触所生受等。可以意法为缘而生。说意法为
缘生意识等故。若以意法为缘生者。不可说
是眼触所生。亦非馀识缘馀境起。若依境异。
可俱时生。则应一时得一切境。若无诸识受
等独生。则后识生。无所依。意识流断已。复更
续生。下界曾无。彼全不许。入灭定等。识相续
生。曾无间断。彼宗许故。由此彼说。中有后
心。名色无间。独有识起。后方引起生有名色。
但有虚言。违理教故。上座于此。假设难言。经
不应言识缘名色。由展转力。方得生故。即自
释言。此难非理。约生住缘有差别故。谓识能
作名色生缘。由识托胎。令彼生故。彼生以后。
为识住依。展转为缘。而得安住。故亦说识名
色为缘。此亦不然。违理教故。谓佛未得大菩
提时。求识生缘知即名色。如契经说。菩萨寻
求老死生缘。乃至名色知生至识。次第为缘
求识生缘知即名色。若彼名色非识生缘。菩
萨所知便为颠倒。又彼所说。彼生以后。为识
住依。展转为缘。而得安住。故亦说识名色为
缘。有言无理。此所说识。名色为缘。即是为缘
生名色识。如何以后方为识依。又彼经但言
识依名色住。故契经说。告阿难陀。识不依名
色为得住不。不也世尊。此经不言名色依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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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如何展转。又汝不许识名色俱生。如何可
言展转为缘住。又如先说。拨过未宗。随一有
时随一无故。非无与有。或有与无。可有展转
互相依义。唯有与有可有相依。如何俱生有
相依义。若随阙一。一不立故。又佛于彼大缘
起经。不说有支次第因果。亦不唯说十二有
支。彼说名色为触缘故。及说寻求等为得等
缘故。然佛于彼。为阿难陀。显示甚深缘起理
趣。故彼经义。约所依缘。但说识依名色而住。
意识唯托意为所依。法为所缘。而得安住。眼
等五识。眼等为所依。色等为所缘。而得安住。
如是意识。所依唯一。所缘通二。五识翻此。唯
除意识。所依必异时。馀所依所缘。有俱生理。
有支诸位。此义皆通。详上座宗。说识名色互
为缘义。理必不成。然契经说。我观缘起至识
便还过此。于馀心不复转。此言何义。菩萨尔
时。逆观缘起。诸支展转所从生缘。先观九支
生缘各别。最后观识无别生缘。故至识还于
馀不转。然结生识。有二生缘。一者前生。二者
俱起。识生行有。义无别故。先观生支。生缘谓
有。即已观识。前生缘行。今观名色。为俱生
缘。故至识还心不复转。已具观识二生缘故。
以见今世结生位识。从前俱起二缘力生。准
知馀支。如应皆尔。一一念起。各具二缘。故唯
于识支具显二缘观。如何名色为识俱缘。以
于此中识住著故。如经说识住除识馀名色。
前以住著释识住义。故契经说。喜爱润识。令
于蕴中增长广大。又大缘起经亦作是说。识
不依名色。为得住不。不也世尊。乃至广说。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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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识住著俱生名色中显识俱生缘故。说四
识住。是故菩萨至识便还。虽老死支即名色
等。前观老死。以生为缘。已显识支缘生名色。
而非老死。皆识为缘。为定识为缘。唯生名色
故。复观名色。以识为缘。毗婆沙师说。彼菩萨
厌怖生故。再度观生。由菩萨心厌怖流转。不
遍观察诸流转支。诸流转支。皆生为本。再观
生故。为已遍知。无明行支。即爱取有。已观爱
等。故不重观。于还灭门。菩萨欣慕。故遍观察
十二有支。已辩名当辩触。颂曰。

「 触六三和生」


论曰。触有六种。所谓眼触。乃至意触。此复是
何三和所生。谓根境识三和合故。有别触生。
虽第六三有各别世。而因果相属。故和合义
成。或同一果。是和合义。虽根境识未必俱生。
而触果同。故名和合。触体别有。大地中已成。
虽三和生。而定识俱起。以如识说二缘生故。
谓契经说。内有识身。及外名色。二二为缘。诸
触生起。乃至广说岂不此即说触从三和生。
谓内有识。身即六根六识。及外名色即六境
故。二缘生故。因不极成。经义不然。佛说二
故。谓此经说。二二为缘。诸触生起。不言三
故。观此经义。有识身言。显六内处。外名色
言。显六外处。馀经亦说二缘所生。故伽他言。
眼色二等。如前已说。又经说识触俱名色为
缘。生缘既同。时岂前后。缘具必起。无能障
故。由此即證。眼等触所生受等诸法。眼等识
俱起。与眼识等生因同故。由此经言。是受是
想是思是识。如是诸法。相杂不离。执触是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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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亦应许受等与触俱起。由此经说。识杂受
等故。识是触分故。既无有识。不杂受等證成
受等。是大地法。彼作是言。大地法义。非要遍
与一切心俱。若尔何名大地法义。有三三地。
有寻伺等善等学等。地差别故。若法于斯一
切地有。名大地法。馀随所应。此但有言。违前
经故。彼作是说。应审前经。彼经复言。诸所受
即所思。诸所思即所想。诸所想即所识。未了
于彼为约所缘。为约刹那。作如是说。有何未
了。前约刹那。后约所缘。其理决定。宁知决定
以馀经中。约俱生法说相杂故。如契经言。寿
煖与识。如是三法。相杂不离。非于此中约不
俱起。及约所缘。作如是说。三必俱起故。二无
所缘故。由此所说受等相杂言。定约刹那。异
此不成故。谓若计彼无间而生。名为相杂。一
无一有。相杂不成。如前已辩。亦不可谓同一
所缘说名相杂。勿有意识与眼识等。有相杂
义。故缘一境。有识生时。必有俱生。触受等
法。定无有识离触等生。由所引经。已善成立。
如何触受二法俱生。说触缘受。非受缘触。故
契经言。非缘种种受有种种触。但缘种种触。
有种种受。又经但说眼触为缘。生眼触所生
受。曾无经说。眼受为缘生眼受所生触。岂不
现见。灯明芽影。二虽俱生。但因灯芽生于
明影。触受亦尔。此例不平。随行住变。有无有
故。无有定因。證触与受二虽俱起。而触缘受
非受缘触。虽无现相而理必然。受必随触。有
差别故。若犹不了。更以别门。方便开示。令义
易解。谓触有二。一假二实。所言假者。谓三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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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如契经言。如是三法。聚集和合。说名为
触。所言实者。谓心所触。如契经言。眼色二
缘。生于眼触。乃至广说。又契经说。内有识
身。及外名色。二二为缘。诸触生起。又契经
说。名色缘触。六处缘触。诸如是等。无量契
经。此中假触为缘生受。非受为缘。非根境识
三法和合从受生故。非唯眼识为眼触体。心
所皆由所依显故。虽受生位识为胜因。而说
受等生亦因于眼色。是故但说眼触为缘生
眼触所生受。曾无有说眼受为缘生眼受所
生触。此中实触。是心所故。可说与受展转为
缘。是故二经不相违背。又约别义说亦无违。
谓由此门。因触生受。非即由此因受生触。如
契经言。我不见一法如是断贪欲如修身念。
此约异门。遮诸馀法。非谓通约诸对治门。以
次后复言如修身念息念佛念死想等亦尔。
言如是者。显异门义。如何知受。亦为触缘。馀
契经说。受缘触故。如契经言。由身受触。此意
显有触身受为缘起。何故眼等亦为受等缘。
但依说触不依说受等。以和合中触义显故。
此彼和合。得相触名。非于自体得名为触。世
于和合。立相触名。如二木合时。说为木相
触。是故眼等三和合中。但可说触。非说受等。
又非眼等是生触因。故依之说触名。何得难
言亦受等因故应依说受等。若必尔者。应许
一切触因所生皆名为触。然实一切触果法
中。多分立名。随差别想。一随总想。以立别
名。如色处界。及行蕴等。由此善释馀处说言
一切心所皆触引发。若尔想等皆触为缘。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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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但言触为缘受。亦说想等用触为缘。如了
达经不应为难。于触后位。受用最强。故以受
声。总说诸行。然于缘起所说受因。但取实触。
非三和假所以者何。说所依故。谓唯实触。就
所依显。非诸假有。于假依中。可得品量。此胜
此劣。若随阙一。无容有故。由是知此中说实
触缘受。此中所说。缘起定义。谓随何位随
何法强即说为缘。生次后位胜法为果。故无
有失。或复当来。大杂染聚。所有根本。受为近
因。故缘起中。次第说触为缘生受。令避缘故。
受不现行。绝彼根本。诸心心所法。皆六处为
缘。何故但言六处缘触。此位触胜。故说触
名。理实应知。诸心心所。无不皆以六处为缘。
复以何缘。实触胜位。唯说与彼胜受为缘。不
说为缘生胜想等。虽触与彼亦俱时生。而顺
受强。是故偏说。譬如胜解。偏顺决定轻安勤
等。顺止观强其理法然。不应为难。名色二六
处缘触。何差别。名色缘触。说在何经。大缘起
经。有如是说。诸有行相。诸有摽举。施设名
身。无彼行相。无彼摽举。可得了知。增语触
不。不尔大德。诸有行相。诸有摽举。施设色
身。无彼行相。无彼摽举。可得了知。有对触
不。不尔大德。若一切种名身色身。皆无所
有。可得了知。触或施设触不。不尔大德。是
故庆喜。触之由绪。触因触缘。所谓名色。此
所引经。欲辩何义。辩名与色。为触生因。名谓
意法处。色谓眼色处。乃至身触处。此中名身
名增语触。名为身故。得名身名。如是色身名
有对触。色为身故。得色身名。是名为体。色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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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义。此中意说。增语触因。名增语触。有对触
因。名有对触。非二触体。由此说言。诸有行
相。诸有摽举。施设名身。施设色身。言行相
者。谓诸外处。行所行相。得行相名。言摽举
者。谓诸内处。由此摽举。诸触名故。谓名眼
触。乃至意触。此意说言。于诸有名体。施设
增语触。于诸有色体。施设有对触。随有所阙
所施设触。皆不得成。此上经文。且辩假触为
辩缘。此所生实触。复作是说。若一切种名身
色身。皆无所有。乃至广说。此义意言。若一切
种。假触非有。则心所触。于三时中。自名难
了。体不生故。不可了知。既不可了知。亦不
可施设。若作如是分别经义。名色缘触。即二
缘触。然名色缘触。分位决定。若二为缘触。
分位不定。虽六处缘触。分位亦定。而偏就有
情所依显示。名色缘触。通就所依所缘显示。
故有差别。复有别义。此中名身名增语触。即
是以名为所依义。此以意识为所依故。此中
色身。名有对触。即是以色为所依义。此以五
根为所依故。由是诸触所依力故。摽别其名。
如眼识等。所谓眼触。乃至意触。意识与意。是
一义故。若一切种名色所依六触非有。则定
无有馀无依触。而可了知。既无可了知。亦不
可施设。此义意言。离六所依等。假触无故。离
六触体外实触亦无。若作如是分别经义。即
六处缘触。说名色缘触。此中显名色即六处
差别。为辩缘起种种义门。令阿难陀知甚深
义。有馀师说说名色缘触。显三和生。显根
境功能。说二缘触。说六处缘触。显不共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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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说三种依界处缘起门。如其次第。即前六
触。复合为二。其二者何。颂曰。

「 五根应有对
 第六俱增语」


论曰。眼等五触。说名有对。以有对根为所依
故。唯有对法为境界故。第六意触说名增语。
增语谓名。名是意触所缘长境。故偏就此名
增语触。意识通用名义为境。五不缘名。故
说为长。如说眼识但能了青不了是青。意识
了青亦了是青。乃至广说。故有对触名从所
依境。就所长境立增语触名。有说意识名为
增语。于发语中。为增上故。有言意识语为增
上。方于境转。五识不然。是故意识。独名增
语。与此相应。名增语触故。有对触名。从所依
境。就相应主。立增语触名。即前六触。随别相
应。复成八种。颂曰。

「 明无明非二
 无漏染污馀
 爱恚二相应
 乐等顺三受」


论曰。明无明等相应成三。一明触。二无明
触。三非明非无明触。此三如次。应知即是无
漏染污馀相应触。馀谓无漏及染污馀。即有
漏善。无覆无记。无明触中。一分数起。依彼
复立爱恚二触。爱恚随眠。共相应故。总摄
一切。复成三触。一顺乐受触。二顺苦受触。三
顺不苦不乐受触。云何顺受触。是乐等受所
领故。或能为受行相依故。名为顺受。如何触
为受所领行相。依行相极似触。依触而生故。
又与乐等受相应故。或能引生乐等受故。名
为顺受。如是合成十六种触。已辩触当辩受。
颂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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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此生六受
 五属身馀心」


论曰。从前六触生于六受。谓眼触所生受。至
意触所生受。此合成二。一者身受。二者心受。
六中前五说为身受。依色根故。意触所生说
为心受。但依心故。颂曰。

「 此复成十八
 由意近行异」


论曰。于前所说一心受中。由意近行异。复分
成十八。云何十八意近行耶。谓喜忧舍各六
近行。此复何缘立为十八。由三领纳。唯意相
应。六境有异。故成十八。非一受体意识相应
境异成六。领纳异故。意近行名。为目何义。
喜等有力。能为近缘。令意于境数游行故。若
说喜等。意为近缘。于境数行。名意近行。则应
想等亦得此名。与意相应。由意行故。若唯意
地。有意近行。岂不违经。如契经言。眼见色
已。于顺喜色。起喜近行。乃至广说。此不相
违。如依眼识引不净观。此不净观。唯意地摄。
然契经言。眼见色已。随观不净。具足安住。此
亦如是。依五识身所引意地。喜等近行。故作
是说。由彼经言。眼见色已。乃至广说。故意近
行。五识所引意识相应。不应为难。何缘身受。
非意近行。与意近行。非同法故。以意近行唯
依意识。故名为近。分别三世等自相共相境。
故名为行。一切身受。与此相违。故非意近。亦
不名行。岂不身受亦有此相。身受领纳色等
境已。意识随行。由身受力。意识于境。数游行
故。此亦不然。已说相故。谓诸身受。不依意
识。无分别故。由彼不能分别境界功德过失。
故非彼力。令意于境数数游行。又不定故。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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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受后非决定有。意识续生意受俱时。必有
意识。故唯意受。名意近行。又生盲等类。虽无
见已。乃至触已。而有近行故。第三静虑。有意
地乐。亦应摄在意近行中。此责不然。初界无
故。又凝滞故。谓欲界中。无意地乐。第三静
虑。虽有不立。又彼地乐。凝滞于境。近行于
境。数有推移。不滞一缘。方名行故。又无所
对。苦根所摄。意近行故。若尔应无舍意近
行。无所对故。不尔忧喜。即舍对故。第三静虑
意地乐根。无自根本地舍根为对故。然无近
分等无舍等近行失。以于初界中有同地所
对故。或复容有。不容有故。谓意舍等。容有同
地。所敌对法。意乐定无同地敌对。故无有失。
然十八中。前之十五。色等近行。名不杂缘。
以各别缘色等境故。三法近行。皆通二种。若
唯缘法及六内处。名不杂缘。若缘此七及五
外处。或别或总。名为杂缘。若虽非见。乃至触
已。而起喜忧舍。亦是意近行。若异此者。未离
欲贪。应无缘色界色等意近行。又在色界。应
无缘欲香味触境。诸意近行。若尔何故。契经
中言。眼见色已。于顺喜色。起喜近行。乃至广
说。随明了说。故不相违。或眼等所引易可
分别故。又诸近行。亦异建立。谓眼见色已。起
声等近行。至意知法已。起色等近行。随无杂
乱。经如是说。于中建立。根境定故。于顺喜
色。起喜近行等。此举现在令类解所馀。续生
命终。唯舍近行。非忧与喜。舍任运得故。及顺
彼位故。唯有杂缘。诸舍近行。能正离染。以意
近行。但有漏故。唯舍非馀。诸加行道中。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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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近行。非无间解脱。根本定摄故。最后解脱
道。容有喜近行。诸意近行中。几欲界系。欲界
意近行。几何所缘。色无色界。为问亦尔。颂
曰。

「 欲缘欲十八
 色十二上三
 二缘欲十二
 八自二无色
 后二缘欲六
 四自一上缘
 初无色近分
 缘色四上一
 四本及三边
 唯一缘自境」


论曰。欲界所系。具有十八。缘欲界境。其数亦
然。缘色界境。唯有十二。除香味六。彼无境
故。缘无色境。唯得有三。彼无色等。五所缘
故。缘不系境。亦唯有三。说欲界系已。当说
色界系。初二静虑。唯有十二。谓除六忧。若说
所缘。定无染污。能缘下境。善缘欲境。亦具十
二。除香味四。馀八自缘。二缘无色。谓法近
行。缘不系法。亦唯二种。三四静虑。唯六谓
舍。缘欲界境。善亦具六。除香味二。馀四自
缘。一缘无色。谓法近行。缘不系法。亦唯一
种。说色界系已。当说无色系。空处近分。唯
有四种。谓舍但缘色声触法。缘第四静虑。亦
具有四种。此就许有别缘者说。若执彼地。唯
总缘下。但有杂缘。法意近行。缘无色界。唯一
谓法缘。不系法亦唯一种。四根本地。及上三
边。唯一谓法。但缘自境。无色根本。不缘下
故。彼上三边。不缘色故。不缘下义。如后当
辩。此缘不系。亦唯有一。诸意近行。通无漏
耶。颂曰。

「 十八唯有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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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曰。无有近行通无漏者所以者何。增长有
故。无漏诸法。与此相违。有说近行。有情皆
有。无漏不然。故非近行。有说圣道任运而
转。故顺无相界故非近行体。近行与此体相
违故谁成就几意近行耶。谓生欲界。若未获
得色界善心。成欲一切。初二定八。三四定四。
无色界一。所成上界皆不下缘。唯染污故。若
已获得色界善心。未离欲贪。成欲一切。初静
虑十舍具六种。未至地中。善心得缘香味境
故。喜唯有四。以但有染不缘下故。岂不意近
行眼等识所引。彼既无鼻舌二识。应无缘香
味近行。此责不然。生盲聋等。自性生念。及在
定中。皆应无有色等近行。故非一切。五识所
引成二定八。三四静虑。无色如前。已离欲贪。
若未获得二定善心。彼成欲界初定十二。谓
除六忧。二静虑等。皆如前说。若已获得二
定善心。于初定贪未得离者。成二定十。谓喜
但四。唯染污故。舍具六种。已获得彼近分善
故。馀如前说。由此道理。馀准应知。若生色
界。唯成欲界一舍法近行。谓通果心俱。经主
此中。假为异说。谓说如是。诸意近行。毗婆沙
师。随义而立。然我所见。经义有殊。所以者
何。非于此地已得离染可缘此境起意近行。
故非有漏。喜忧舍三。皆近行摄。唯杂染者。与
意相牵。数行所缘。是意近行。云何与意。相牵
数行。或爱或憎。或不择舍。为对治彼。说六
恒住。谓见色已。不喜不忧。心恒住舍。具念正
智。广说乃至。知法亦尔。非阿罗汉。无有世
间缘善法喜。但为遮止杂染近行。故作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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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审经主以何相义。为意近行。蕴在心中。执
阿罗汉。缘诸善法。有漏善喜。非意近行。非阿
罗汉。有意近行。少与正理契经相违。如何定
知。于诸境界。或爱或憎。或不择舍方是近行。
非如先说。诸离欲者。或阿罗汉。于有漏事。虽
全分断。而有有漏喜等现行。不名近行此有
何理又以何缘。唯六恒住。远分所治。贪等相
应杂染喜等。方名近行。非馀有漏善喜等受。
又彼自说差别言故。非染近行。定有极成。谓
彼自言。但为遮止杂染近行。故作是说。既
已许有非染近行。非六恒住。正所遮遣。故
毗婆沙所说近行。非与正理契经相违。又诸
有漏。皆名杂染。既许杂染皆名近行。与此宗
义。有何相违。又彼所说。然我所见经义有殊。
诚如所说。经义与彼所见别故。谓彼契经。为
显无学眼见色已。非如昔时起贪瞋痴。言不
喜等。不言见色已不起意近行。故毗婆沙所
说为善。此诸近行。获得云何。谓离欲贪。前八
无间。八解脱道。获得初定近分地中。六舍近
行。第九无间解脱道中。获得欲界通果心俱。
法舍近行。获得初定十二近行。此初定言。兼
摄眷属。由此理趣。离上地染。如应当思。然
有差别。谓离第四静虑贪时。第九无间。及解
脱道。必不获得自地下地通果心俱法舍近
行。离空处等诸地贪时。一切无间及解脱道。
唯获得一法舍近行。得无学时。获得欲界初
二静虑十二近行。三四静虑。六舍近行。空无
边处。四舍近行。上地各一。舍法近行。于受生
位。从上地没。生下地时。获得当地所有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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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诸静虑。亦兼下地舍法近行。又即喜等十
八意行。由为耽嗜出离依别。故世尊说。为三
十六师句。此差别句。能表大师是师摽𢡠𢡠。
故名师句。如是诸句。唯佛大师。能知能说。馀
无能故。有说此受应名师迹。由是诸邪师行
所依地故。有说此受应名刀路。或名怨路。由
此能为爱刀爱怨所著处故。有说此受应名
刀迹。以契经说。意为刀故。耽嗜依者。谓诸染
受。出离依者。谓诸善受。无覆无记。顺善染
故。随应二摄。更不别说。此三十六界地定者。
谓欲界中。具三十六。初二静虑。唯有二十。谓
耽嗜依八。出离依十二。三四静虑。唯有十种。
谓耽嗜依四。及出离依六。空处近分。若许有
别缘。便有五种。谓耽嗜依一。出离依四。若执
唯总缘。但有二种。谓耽嗜依一。出离依一。无
色根本。及上三边。各唯有二。如前应知。此约
界地。所缘定者。欲缘欲境。具三十六。缘色界
境。唯二十四。除缘香味二依各六。缘无色境。
唯有六种。谓法近行。二依各三。缘不系境。亦
唯此六。由此道理。色无色界。缘境差别。如应
当思。如契经说。以六出离依喜近行。为仗
为依。为建立故。于六耽嗜。依喜近行。能舍能
弃。及能变吐。如是便断。乃至广说。此中所
说。断十八种。耽嗜依言。显暂时断。喜为依
故。断出离依。忧近行言。显离欲染。舍为依
故。断出离依。喜近行言。显离第二静虑地
染。一种性依舍为依故。断种种性。所依舍言。
显离色染。非彼性类为依故断一种性依舍
言。显究竟离无色界染。如是所说。受有支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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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知义门无量差别。何缘不说所馀有支。颂
曰。

「 馀已说当说」


论曰。所馀有支。或有已说。或有当说。如前已
辩。若尔何缘更兴此颂。为于后颂遮广释疑。
由后颂中说烦恼等。勿有于此生如是疑。前
已广明四支义讫。次应广释其馀有支。为显
后文依惑业事。寄喻总显十二有支。故轨范
师。更兴此颂。如前已说。十二有支。略摄唯
三。谓惑业事。此三用别。其喻云何。颂曰。

「 此中说烦恼
 如种复如龙
 如草根树茎
 及如糠裹米
 业如有糠米
 如草药如花
 诸异熟果事
 如成熟饮食」


论曰。如何此三种等相似。如从种子芽叶等
生。如是从烦恼生烦恼业事。如龙镇池水恒
不竭。如是烦恼得相续镇生池。令惑业事流
注无尽。如草根未拔。苗剪剪还生。如是烦恼
根。未以圣道拔。令生苗稼断断还起。如从树
茎频生枝花果。如是从惑数起惑业事。如糠
裹米能生芽等。非独能生烦恼。裹业能感后
有。非独能感。如米有糠能生芽等。业有烦恼。
能招异熟如诸草药果熟为后边。业果熟已。
更不招异熟。如花于果为生近因。业为近因。
能生异熟。如熟饮食。但应受用。不可转生成
馀饮食。异熟果事。既成熟已。不能更招馀生
异熟。若诸异熟。复感馀生。馀复感馀。应无
解脱。
《说一切有部顺正理论》卷第二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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