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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毗达磨顺正理论》卷第二十八
尊者众贤造
三藏法师玄奘奉 诏译
** 辩缘起品第三之八
应知如是所说三际。唯有情数缘起义中。虽
有十二支。而三二为性。三谓惑业事。二谓果
与因。其义云何。颂曰。
「 三烦恼二业
七事亦名果
略果及略因
由中可比二」
论曰。前际因无明。后际因爱取。如是三种。烦
恼为性。前际因行。后际因有。如是二种。以业
为性。前际识等五。后际生老死。如是七名事。
惑业所依故。如是七事。即亦名果。义准馀五
即亦名因。以烦恼业为自性故。何缘中际。广
说因果。后际略果。前际略因。中际易知。应广
说二。前后难了。各略说一。由中比二。具广已
成。故不别说。说便无用。如何别立爱取二支。
毗婆沙师。许初念爱以爱声说。即此相续。增
广炽盛。立以取名。相续取境。转坚猛故。若尔
应说三支刹那。何故唯言二刹那性。无斯过
失。一一境中。各一刹那。合成多故正结生位。
唯一刹那。于一身中。无容再结。故生与识。独
说刹那。何缘现在诸烦恼位。偏说于爱非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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烦恼。于爱易了爱味过患。馀烦恼中此相难
了。爱是能感后有胜因。世尊偏说。令知过患。
云何当令勤求治道。故唯说爱。刹那相续二
位差别。非馀烦恼。有馀师说。一切烦恼。初缘
境时。说名为爱。后增广位。说名为取。故佛虽
说业因于爱。爱因无明。而实业因通一切烦
恼。一切烦恼。皆无明为因。故知爱声。通说诸
惑。欲令因此总知过患。故以爱声说诸烦恼。
非馀烦恼。招生劣故。有说爱声。唯说爱体。多
现行故。由此于爱分别刹那相续差别。虽非
无此理。然前说为胜若缘起支唯有十二。老
死无果。离修对治道。生死应有终。无明无因。
无明是初故。生死应有始。或应更立馀缘起
支。馀复有馀。成无穷过。又佛圣教。应成缺
减然不应许。此难不然。未了所说缘起理故。
此缘起理。云何应知。颂曰。
「 从惑生惑业
从业生于事
从事事惑生
有支理唯此」
论曰。唯声正显有支数定。兼显业与惑或俱
或后生是惑。生惑时业俱或后义。由如是理。
总摄有支。即已善通前所设难。从惑生惑。谓
爱生取。从惑生业。谓取生有。无明生行。从
业生事。谓行生识。及有生生。从事生事。谓
从识支生于名色。乃至从触生于受支。及
从生支生于老死。从事生惑。谓受生爱。由立
有支其理唯此。已成老死为事惑因。老死即
如现四支故。及成无明为事惑果。无明即如
现爱取故。岂假更立馀缘起支。故经言如是
纯大苦蕴集。是前后二际。更相显发义。是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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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有老死无明无果无因有终始过。于此定
摄因果义周。无更立支成无穷过。由佛遍说
因果无遗。故无圣教成缺减失。此中上座。作
是释言。馀经中说。非理作意。为无明因。无明
复生非理作意。非理作意。说在触时。故馀经
说。眼色为缘。生痴所生染浊作意。此于受位。
必引无明。故馀经言。由无明触。所生诸受为
缘生爱是故触时。非理作意。与受俱转。无明
为缘。由此无明。无无因过。亦不须立。馀缘起
支。又缘起支。无无穷失。非理作意。从痴生
故。如契经说。眼色为缘。生痴所生染浊作
意。馀经虽有如是诚言。然此经中。应更须说。
若由理故。不说自成。则一切支。皆不应说。设
许理有。文但略标。便违自执此经了义。许此
经文非尽理故。凡诸所有不尽理文。智者判
为非了义故。既许理有。非载此文便證支名。
从胜而立。且此经虽言六处缘触。而上座亦
许缘识作意。以契经说。眼及色为缘生于眼
识。及染浊作意。虽缘六处亦生识等。而此但
言六处缘触。如是触缘非唯六处。但六处位。
六处最强。于触位中。触最为胜。就胜而说。馀
例应思。然经主言。经不别说。老死有果。无明
有因。生死便成有终始者。此难非理。经意别
故。亦非所说理不圆满。所以者何。此经但欲
除所化者三际愚故。由所化者唯生是疑。云
何有情三世连续。谓从前世今世得生。今世
复能生于后世。如来但为除彼疑情。说十二
支。如前已辩。谓前后中际。为遣他愚惑。今详
经主。苟欲违背毗婆沙宗。舍自劬劳。所作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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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释疑难颂。所谓从惑生惑业等。自谓所言
能免他难。今详彼释。于难未免。谓虽欲遣
他三际愚。说缘起教。而不具说。老死有果。无
明有因。非不了知前因后果相连续义。名诸
所化已能除遣前后际愚。所化有情。谓中间
诸位。如无明老死。因果俱无。便有断常二见
交起。岂知从前世今世生。及了从今世后世
起。经既不显。老死无明有果有因。连续不断。
所化定谓中间馀支。亦因果俱无。如无明老
死。则缘起教便足他疑。岂谓除他三际愚惑。
故于所难。殊未能通。枉舍劬劳。自所造颂。释
难已了。如世尊言。吾当为汝说缘起法。缘已
生法。此二何异。且本论言。云何为缘起。谓一
切有为。复作是言。云何已生法。谓过去现在。
此已生法。必应有缘。故知唯过现名缘已生
法。准此缘起。亦在未来。以住未来是起法故。
岂不本论亦作是言。谓一切有为。名缘已生
法。此无有失。缘已生蕴。摄过去现在一切有
为故。非已生法说名已生。不应正理。以相违
故。然未来法。亦得名起。与有为相。不相离
故。即由此理。前已说言。是起法故。得名缘
起。故未来法。不名已生。如现未来。不名已
灭。是灭法故。亦得灭名。此中有言。据当
有义。未已生法。亦名已生。故世间言。纽绳造
钏。外论亦说。祠火求男。此违教理。如说云何
非已灭法。谓现未法。及诸无为。若未来据当
名已生者。则未来现在应名已灭。如现未法。
是灭法故。但得灭名。不名已灭。则未来法。是
起法故。但得名起。不名已生。如是方名不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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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又不生法。于彼成违。以彼必无当生理
故。如何据当说亦得名已生。又彼理穷引俗
事證。有圣教理證此义成。岂世俗言。證贤圣
法。尊者望满。说诸法内。有是缘起非缘已生。
应作四句。第一句者。谓未来法。第二句者。
谓阿罗汉。最后心位。过现诸法。第三句者。馀
过现法。第四句者。谓无为法。若未来法。非
缘已生。岂不违害契经所说。如说云何缘已
生法。谓无明行至生老死。生与老死。既在未
来而经说为缘已生法。此无违害。且应审知。
一切有支。皆有为故。一一定为三世所摄。无
明行支。及生老死。如何可为现在所摄。由约
生身展转理故。约未来世二生身说。现在爱
取有。得无明行名。约过去世二生身说。现在
识至受。得生老死名。故过未四支。皆可现在
摄。然彼尊者。复作是言。若无明行二在现在。
彼馀十支在未来世。八无间当生二第三当
生若生老死二在现在。彼馀十支。在过去世。
八无间已灭二第三已灭。由如是理。十二有
支。一切可为现在世摄。故生老死。亦名已生。
由此与经无违害失。非未已生位。可说为已
生。今详尊者所说义意。若从因已起名缘已
生。若与馀为因说名缘起。非无为法得缘起
名。以为因相不圆满故。因相者何。谓前已说。
依此有彼有。此生故彼生。依此无彼无。此
灭故彼灭。虽有无为诸法得起。而不可说此
生故彼生。亦不可言此灭故彼灭。及不可说
依此无彼无。无生灭故。体常有故。诸无为法。
能作所缘。无障碍住。于有为法。成能作因。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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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有为。无取与力。阙于因相。由此佛说。诸因
诸缘。能生识者。皆无常故。有馀师说。无明
名缘起。行名缘已生。如是展转。乃至生名缘
起。老死名缘已生。如是所说。不顺经义。以契
经中说无明等皆名缘起缘已生故。有说。无
明唯说名缘起。最后老死唯名缘已生。中间
十支。俱通二义。非老死位定生诸惑。是故老
死唯名缘已生。无明定能发起诸行。故无明
位唯说名缘起。诸对法者。有作是言。前际二
支。说名缘起。此二意说。为因性故。后际两
位。名缘已生。中际八支。皆通二义。如是二
说。俱不顺经。经说诸支皆通二故。如是二
句。决定义者颂曰。
「 此中意正说
因起果已生」
论曰。诸支因分说名缘起。所以者何。由此为
缘。能起果故。以于因果相系属中说缘起故。
此缘起义。但以缘声而成立故。如契经说。云
何缘起。谓依此有彼有。及此生故彼生。即无
明缘行。至生缘老死。如是说已。复作是言。此
中法性。乃至最后无颠倒性。是名缘起。何等
名为此中法性。谓于因果相系属中。有因功
能。皆名法性。要有因故因果方有。更相系属。
非无有因。如是性言。显能生义。唯有为法性。
得此法性名。虽此经中非正显示。于因果相
属因性名缘起。而以缘声。显缘起义。故知因
性得缘起名。以缘声但于能显义转故因能
显果。故说名缘。由是阿罗汉最后心心所。非
等无间缘。无所显果故。即由此义。證缘起名
定于因果相属中立。故佛于彼胜义空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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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中法假谓无明缘行。广说乃至。生缘老死。
以非胜义。故立假声。即目因果更相属义。
诸支果分。说缘已生。所以者何。由此皆从缘
已生故。果是诸法成办名故。要已生法。此
义成故。涅槃成办。由得已生故。彼亦由已生
名果。或复于此说缘起门。涅槃于中无容为
难。若有为法。果义决定。是此所明。如沙门
果。诸过现法。果义决定。名缘已生。法在未
来。果义非定。废而不说。此略义者。是起法
性。说名缘起。过现诸法。名缘已生。果义定
故。谓于因果相系属中。据为因分说名缘起。
定为果者。名缘已生。又此中因名缘起者。以
能为缘起诸果故。于此中果法名缘已生者。
以过去现在离缘不生故。如是一切。二义俱
成。诸支皆有因果性故。虽因果性实体无别。
而义建立非不极成。以所观待有差别故。谓
若观此名缘已生。非即观斯复名缘起。譬如
因果父子等名。然此契经说有密意。阿毗达
磨无密意说。何等名为此经密意。谓薄伽
梵。密显生死无始有终。说斯二句。言缘起
者。显生死流无始时来旋还无断。故说顺逆
诸支相生。缘已生言。为显生死若得对治有
终尽期。谓若有缘。后更续起。如其缘阙。后不
续生。由是经言作苦边际。又经中说缘起。是
假因果相属。无自性故。说缘已生。其体是实。
是彼依故。如瓶所依。阿毗达磨。说二皆实。
因果二体。俱实有故。如是已显毗婆沙宗。不
违契经缘起理趣。详经主说此违经者。由未
承禀毗婆沙师。或师未达毗婆沙义。或虽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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览毗婆沙文。邪执覆心。不鉴正理。有馀部师。
说缘起是无为。以契经言。佛告乞士。如是缘
起。非我所作。非他所作。如来出世若不出
世。如是缘起。法性常住乃至广说。由此意
说。理亦可然。谓此意言。如是缘起。无别作
者。故说无为。如来出世若不出世。行等常缘
无明等起。非缘馀法或复无缘。如是法性。非
佛所作。非馀所作。说为常住。此亦无疑。如是
名常。理必然故若说别法。名为缘起。如择灭
等。是凝然常。此必不然。说为缘起。而言体
常。理不成故。又彼所执。无为缘起。为异无
明等。为即无明等。为揽彼所成。如是三执。皆
不应理。自性难知故。有无常过故。体应非实
故。或复如言取经义者。则四大种应亦许常。
以世尊言。是四大种乍可令异。乃至广说。此
经遮彼有为相故。若不观理趣。应执是无为。
或佛出世若不出世。此地水等。恒坚湿等。何
缘不执此等皆常。然彼于中。有许不许。故知
但是粗心所为。且置斯事。复应广释。无明
名色触受四支。所以者何。行有爱取。业随
眠品。当广释故。识与六处。辨本事品。已广
释故。且无明义。其相云何。为是明无。为非明
摄。若取前义。无明应是无。若取后义。应眼等
为体。如是二种。理皆不然。且上座言。由有此
故。令明非有。是谓无明。不可无因而有是事。
彼说非理。若由有此为障碍故。明不现行。惑
不得明名无明者。则一切烦恼。皆应是无明。
随一有时。二俱成故。又不应执无明能与明
无为因。以有与无契经不说。能为因故。又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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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是果性故。如何乃说。不可无因而有是
事。非于无物可说有言。彼宗许有唯现在故。
又彼宗义。虽无无明。而许有时明亦非有。不
应定说。无明障明。若谓彼有无明随界。理亦
不然。非自体故。设许随界体亦无明。此体有
时明亦得起。故不应说能障于明。若谓此明
至正生位。无明随界至正灭时。故说无明。能
为明障。则住学道。应离无明。或复应明毕竟
不起。无明随界。未曾无故。若谓如得随界应
然。谓如汝宗。诸无明得非无明体。然或有时
无明虽灭。由无明得势力所障。明不得生。或
复有时虽有此得。由加行力。明亦得生。如是
我宗。无明随界。非无明体。然或有时无明虽
灭。由随界障明不得生。或时得生。斯有何过。
此救非理。违自说故。太过失故。非我许故。谓
彼自说。由有此故今明非有。是谓无明。而
今复言。无明随界。非无明体。然能障明。岂不
后言违前自说。又无明体。灭隔多时复得生
者。离无明者。亦应后时无明更起。许随界体
非无明故。俱离无明无有差别。又我不许。由
无明得势力所障。明不得生。非对法宗说障
馀法令不得起。是此得用。若尔此得。其用云
何。谓此为因。无明不失。何名不失。亦无别
体。但由得用。令所得法数容更起。立不失名。
过去无明。岂容更起。不尔。若尔此得何用。虽
不能令所得更起。然于未起对治道前。由此
恒随相续无断。岂不此与无明俱灭。此虽俱
灭。后复续生。谓彼灭时。有为因力。引馀自
类。令无间生。馀复引馀。乃至道起。或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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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无明与果。是此得用。谓得断已。此无明果。
不复得生。若无明得无无明能与果。应明生
已无明复生。过去无明非无体故。既得未断
无明果生。得已断时。彼果不起。故此差别。由
得而成。如是所言。不越前相。谓令所得数容
更起。成不失因说名为得。岂不有法有得。而
不生如何可言法生因。谓得以所得法离得
不生。故法生因。说名为得。如依眼识离眼不
生。亦如汝宗。无明随界。如汝随界。虽恒时
有。而无明果。不许恒生。我得亦然。不应为
责。此例非理。以对法宗虽无明得无而无明
容起。我宗离随界无明必不生。故此随界。非
同彼得。无如是失且引彼宗。證得为因。理极
成故。谓要有得。所得法可生故。得为生因。理
极成立。又随界论。亦同得故。以离随界法亦
可生。谓诸异生。无圣法随界。正修加行。圣法
容得生。又前已说差别言故。谓由得用。令所
得法数容更起。成不失因。说名为得。何关已
失及本未得而可为难。又旧随界。已显理无。
彼宗无明不现前位。便为已得永离无明。如
何无明。后时得起。此设不起圣道加行。何法
为障。令明不生。即由此因。诸阿罗汉。明不起
位。便失于明。明于后时。如何得起。设非纵
逸明体终无。何法为治无明不起。是故彼说。
由有此故。令明非有。是谓无明。但有虚言。都
无实义。唯对法者。容作是言。朋坏法宗无容
说此。上座复说。或如是类。心及心所总谓无
明。若尔无明。应非实有。许依心等假建立故。
如此所说。理亦不成。一切心心所。皆应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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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谓此无明。为自性住。心等为体。为有差
别。若自性住。一切善等品类心等。应皆无明。
非诸无明亦有不用。非理作意为因而起。此
彼为因。契经说故。非不染污心心所法。可用
非理作意为因。若有差别。能差别者。可是无
明。非所差别。又彼应说。此差别相。心心所
法。体相各殊。如何总成一无明相。言心心所。
总谓无明。详彼心游如来教外。上座又言。或
颠倒明即谓无明。以薄伽梵亦于邪见说无
明故。如契经说。于邪见中。若习若修。若多修
习。痴便猛利。由是应有二种无明。一者邪智。
二者黑闇。彼言非理见行痴行。差别建立。应
不成故。邪见黑闇。定有差别。若异此者二种
应无。非无差别。可成二种既于邪见。若习若
修。若多修习。痴便猛利。则于黑闇。若习若
修。若多修习。痴亦猛利。契经说痴因无明故。
岂不二果无差别故。应许二因亦无差别。是
则建立见行痴行差别之相。应不得成。然见
行者。与痴行者。入甘露门。各有差别。故彼上
座。于经义迷若尔云何。是此经义。非不愚者
有倒见行。故邪见俱无明必有。故于邪见。若
习若修。若多修习。痴便猛利。然非邪见即是
无明。何故无明邪见俱起。言痴猛利非邪见
耶。非此所明有而不说。此中意说。数数现行。
利贪瞋痴。为烦恼障。谓先有问。云何贪等成
猛利耶。后即答言。于贪欲中。若习若修若多
修习。贪便猛利。乃至广说。若尔所立见痴二
行。应成杂乱。不尔见有三种差别。无杂乱失。
谓或有见唯颠倒转。或复有见。全增益转。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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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有见。少增益转。于此三中。唯倒转者痴力
胜故。立痴行名。馀二见强。立为现行。故立二
行。无杂乱失。贪瞋俱转。虽有无明。劣故不
言。痴便猛利。由此二惑缘有事转。故此品中。
痴非增上。惑为显示生死无初。说烦恼生因
同异类。如彼经说。诸贪瞋痴。莫不皆因无明
而起。或为诃毁不正见故。言习邪见痴便增
长。如彼经言。夫名智者。能灭无智。此增痴
故。不名智者。乃至广说。故应勤求契经实义。
不应执见。即是无明。后释颂中。当更遮遣。大
德逻摩。作如是说。非邪见体即是无明。然诸
贪欲瞋恚邪见。由异种类。贪瞋痴三。为各
别根。而得增长。此亦非理。如何贪瞋。可名贪
欲瞋恚异类。又痴何故但为邪见根不为根
增长贪欲瞋恚。贪瞋何故非邪见根。然彼不
能辩其意旨。故彼所说。非称经义。有说无智
唯是智无。是故无明非有为性。若尔除佛馀
无学果。应有无明。无遍智故。若谓别说前际
等无智为无明故无如是过者。不尔智无无
差别故。夫言无者。性相俱无。如何可言属此
属彼。或复彼应说二智无别相。谓以何为相
名前际智等无念无间智等无复以何为相。
二俱遮智。一是无明。一非无明。此有何理。故
彼所说。亦非经义。有说。于是处明无谓无明
如世间言。无盐食等。亦非离色等应成无明
故。若谓一切烦恼明无。说名无明。亦不应理。
以于结缚随眠等门离欲贪等别说有故。又
前所说过随逐故。又若一切烦恼为体。此无
明体。亦应是见。是则与见应不相应。由此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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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贪等俱转。执无明体即贪等故。不应即贪
等与贪等相应。烦恼应无互相应理。又亦应
说无明染心。以贪欲体即无明故。若谓此经
据差别说。亦应据别说能染慧。是则应许别
有无明。能染污慧。不应谓总以总无明。非别
性故。由是应许别有无明。其义云何。颂曰。
「 明所治无明
如非亲实等」
论曰。如诸亲友所对怨敌。亲友相违。名非亲
友。非异亲友。所馀一切中平等类。非亲友无。
谛语名实此所对治。虚诳言论。名为非实。非
异于实。所馀一切。色香等类。亦非实无。等言
为显非天非白非法非爱非义事等。阿素洛
等。天等相违。得非天等名。非异无天等。如是
无明别有体实。是明所治。非异非无。云何知
然。犹如识等。说从缘有为他缘故。复有诚證。
颂曰。
「 说为结等故
非恶慧见故
与见相应故
说能染慧故」
论曰。经说无明。以为结缚随眠及漏枙瀑流
等。非馀眼等及体全无。可得说为结缚等
事。故有别法。说名无明。如恶妻子名无妻
子。如是恶慧应名无明。彼非无明。有是见故。
诸染污慧。名为恶慧。于中有见。故非无明。见
是推寻。猛睿决断。不可说彼名为愚痴。若尔
无明。应是非见。诸染污慧。此亦非理。以许无
明见相应故。无明若是慧。应见不相应。无二
慧体共相应故。不可说见非无明俱非不愚
痴见成倒故。又说无明能染慧故。如契经说。
贪欲染心。令不解脱。无明染慧。令不清净。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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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还能染于慧体。如贪异类能染于心。无明
亦应异慧能染。亦不可说无明与慧虽不相
应而能为染。如贪为染必与心俱。心心所法。
无等起染。但有自性相应染故。不可自体自
体相应。是故无明。定非恶慧经主于此。假作
救言。如何不许诸染污慧间杂善慧。令不清
净。说为能染。如贪染心。令不解脱。岂必现
起。与心相应。方说能染。然由贪力。损缚于
心。令不解脱。后转灭彼贪熏习时。心便解
脱。如是无明。染污于慧。令不清净。非慧相
应。但由无明。损浊于慧。如是分别。何理相
违。今详彼言。非善分别。离相应品。不能染
故。若相应贪心相应故。能染于心。不相应贪。
以未断故。亦能染者。则非阿罗汉应无不染
心。若谓彼贪。有染不染。曾所未见。又成非
爱失贪缠正现前应有不染故。又若相间杂
名能染者。则诸无漏慧。亦应被染。又无染慧
杂有染慧。应令有染转成无染。能治力强。非
所治故。又诸善慧。正现行时。染定非有。诸染
污慧。正现行时。善定非有。说谁能染复染于
谁。若现有非有能互相染则应毕竟无得解
脱义。若灭熏习便解脱者。熏习本无。更何所
灭。设有熏习。亦非能染。非无明体。前已说
故。灭不灭位。竟有何别。故说无明能染慧
故。非慧为性。理无倾动。若有别法。说名无
明。应说以何为别法性。且有别法。谓不了知。
此即无明。何劳推究。应定何法名不了知。方
可说为无明自性。唯薄伽梵。于一切法。正知
正说。若性若相。馀唯总了。何苦推徵。然我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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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见如是相。谓有别法。能损慧能。是倒见
因。障观德失。于所知法。不欲行转。蔽心心
所。是谓无明。如何定知。此有别法。以如贪
欲。说永离故。谓契经言。离贪欲故。心便解
脱。离无明故。慧得解脱。又此如明。说为
因故。谓契经说。无明为因。起诸杂染。明为因
故。离诸杂染。又说如邪见有近对治故。谓契
经说。诸邪见断由正见生。诸无明离由明慧
起。又契经说。是一法故。谓契经说。若有苾
刍。能断一法。我正记彼。所作已办。即是无
明。又说如闇。有对治故。如伽他说。
「 诸有能断愚
于所愚不惑
彼转灭愚惑
如日出除闇」
若谓闇体非别实物。但以明无。为其体者。此
不应理。明应尔故。若谓明生有缘可得。闇则
不尔。理亦不然。生缘各别。如水等故。谓或有
水生。无外聚缘。或有水生。待外聚缘力。地等
不尔。馀随所应。故法生缘。各有差别。如是明
起。必待馀缘。闇则但由违缘。非有同类因力
及俱生缘。其体得生。有违何理。又见闇体。有
品别故。非但明无可有品别。若谓是处明分
有无。故闇得成。微中粗者。亦不应理。无法体
无。无容得成品类别故。又有非有不同处故。
又闇与影眼识境故。如青等色。其体实有。非
五识身能缘假法。如前已辩。又闇与影。界
所摄故。实有义成。又如烟云。障馀色故。闇
亦应尔。其体非无。若谓闇中眼识不起。由明
非有非闇障故。理亦不然。缘明所隔远处暗
色眼识生故。不见闇中馀色物故。若谓闇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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馀有色物无明摄益。非闇障故。理亦不然。
彼可疑故。此中理趣。如前已辨。又此如香
体非非有。可久习近故。相不分明故。摄益
眼因故。若谓由光损眼势用。此光无处眼
增益者。亦不应理。久住其中。观此还能为
损因故。若谓闇体非实有法。明不俱故。无
色相故。此亦不然。杂明隔明。现可得故。岂不
明处闇体必无。有对皆然。何独明闇。又契经
说。黑闇为缘。明界可了。非无有法能作他缘。
故闇有体。又闇如日可出现故。如言日没闇
便出现。无法不应有出现义。又说缘杌。而现
影故。杌既是假。影应非实。此难不然。如腹虽
是假。而生实饥渴。前已成故。又可领触。犹如
受故。又世尊告婆涩波言。于意云何。岂不缘
杌而现于影。根本若断。此法不生。乃至广说。
非于无法可说此言。又契经言。如入密室见
闇充满。非于无体可有如斯见充满义。又契
经说。以众光明破诸黑闇。闇若非有。其体本
无。岂更须破。又契经说。若不断本。如影必
随。乃至广说。由如是等众多理教。故知影闇
其体实有。由此所言。无明如闇。有对治故。其
理极成。是故无明。定有别法。无知为体。非但
明无。然此无知。略有二种。谓染不染。此二何
别。有作是说。若能障智。是染无知。不染无
知。唯智非有。今详二种无知相别。谓由此
故。立愚智殊。如是名是染无知相。若由此故。
或有境中。智不及愚。是第二相。又若断已。佛
与二乘。皆无差别。是第一相。若有断已。佛与
二乘。有行不行。是第二相。又若于事自共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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愚。是名第一染无知相。若于诸法味势熟德
数量处时同异等相。不能如实觉。是不染无
知。此不染无知。即说名习气。有古师说。习气
相言有不。染污心所差别。染不染法数习所
引。非一切智相续现行。令心心所不自在转。
是名习气。非唯智无。无法无容能为因故。亦
不应说有如是类心及心所总名习气。不染
无知。前已说故。谓此无知为自性住。心等为
体。为有差别。若自性住。心等为体。佛亦应有
不染无知。若有差别。能差别者。可是无知。非
所差别。现见善等品类差别心心所中。必有
别法。为能差别。非即一切。如善品中。必有信
等。不善品中。有无惭等。染污品中。有放逸
等。如是等类。心心所中。必有别法。为能差
别。故知此中亦有别法。能为差别者。是不染
无知。今详彼言。有太过失。诸异生等。心心所
法。皆不如实觉味势熟等相。然不见生馀心
所故。又一一念。彼心心所。差别而生。应念念
中各有别别无知法起。若谓有异相令无知
差别。即此足能差别心品。何须别计不染无
知。是故即于味势熟等不勤求。解惠与异相
法俱为因。引生后同类慧。此慧于解。又不勤
求。复为因引生。不勤求解慧。如是展转无始
时来。因果相仍。习以成性。故即于彼味等境
中。数习于解。无堪能智。此所引劣智。名不染
无知。即此俱生心心所法。总名习气。理定应
然。或诸有情。有烦恼位。所有无染心及相续。
由诸烦恼间杂所熏。有能顺生烦恼气分。故
诸无染心及眷属。似彼行相差别而生。由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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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力相继而起。故离过身中。仍名有习气。一
切智者。永断不行。然于已断见所断位。通染
不染心相续中。有馀顺生烦恼习性。是见所
断烦恼气分。于中染者。说名类性。金刚道断。
皆不现行。若不染者。名见所断烦恼习气。亦
彼道断由根差别。有行不行。若于已断修所
断位。唯于不染心相续中。有馀顺生烦恼习
性。是修所断烦恼气分。名修所断烦恼习气。
是有漏故。无学已断。随根胜劣。有行不行。世
尊已得法自在故。彼如烦恼毕竟不行。故佛
独称善净相续。即由此故。行无误失。得不共
法。三念住等。又由此故。密意说言唯佛独名
得无学果。大德逻摩作如是说。有不染法名
为习气。如不善因所招异熟。世尊昔在菩萨
位中。三无数劫修诸加行。虽有烦恼而能渐
除。烦恼所引不染习气。白法习气渐令增长。
后于永断诸漏得时。前诸习气有灭不灭。以
于长时修加行故。證得无上诸漏永尽。然佛
犹有白法习气。言习气有灭不灭故。如是所
说理亦可然。而彼不能显其体性。不染习气。
其体是何。非但虚言。令生实解。经言类性其
体是何。有作是言。我慢为体。彼违经说。以
契经中。于我慢外说类性故。经言我今如是
知已。如是见已。诸所有爱。诸所有见。诸所有
类性。诸我我所执。我慢执随眠。断遍知故。无
影寂灭。故知类性异于我慢。有说馀慢是类性
摄。彼说不然。诸言流至我慢中故。我慢执言。
摄诸慢尽。应如爱等各摄无遗。然于此中。胜
者别说我我所执。是诸见根。故于见中。别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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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种。为摄疑恚。说随眠言。胜烦恼中。无明未
说为别显。彼说类性言。遍与惑俱。遍往诸趣。
故名类性。类是行义。是类之体。得类性名。
《说一切有部顺正理论》卷第二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