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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毗达磨顺正理论》卷第二十六
尊者众贤造
三藏法师玄奘奉 诏译
** 辩缘起品第三之六
结生识后。六处生前。中间诸位。总称名色。岂
不已生身意二处。应言此在四处生前。大德
逻摩。率自意释。度名色已。方立处名。意体虽
恒。有非意处。要是触处。方得处名。灭尽定
中。意处不坏。由斯亦许有意识生。然阙馀缘。
故无有触。是故非识。名色位中。身意二根。可
得名处。故说名色在六处前。名色为缘。生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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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处。此唯率意。妄设虚言。都无正理及正教
故。谓无理教。可以證成。意法为缘。生于意
识。于中亦有不名三和。或有三和。而无有触。
若谓此位有劣三和。触亦应然。宁全非有。彼
宗许触即三和故。又彼亦许有处无触。由彼
自说灭尽定中意处不坏而无有触。既尔于
识名色位中。何法坏心。令非意处。又彼执
离根境识三。有何别缘。亲能生触。而言阙故。
识有触无。非佛世尊曾有此说。但如童竖自
室戏言。又说名色为触缘故。如告庆喜。若有
问言。触有缘耶。应答言有。彼若复问。此触何
缘。应正答言。所谓名色。既尔岂不六处生前
有名色故。必应有触。是则无时意非意处。若
谓如是。生触名色。非六处前名色支位。如世
尊告阿难陀言。识在婴孩及童子位。便断坏
者。名色必无增长广大。如是名色。岂六处前。
故今触缘即彼名色。此救亦非理。说识为缘
故。谓能为缘生触名色。世尊即说。彼结生识
为缘。如契经言。识若不入母胎中者。此名色
成羯剌蓝不。不也世尊。乃至广说。次说名色
与触为缘。非此位中可得即说为婴孩等。故
不成救今此位中。已有何色。为缘生触。而言
此位。名色为缘。生于触耶。有说此位唯名生
触。约位总说名色为缘。有言此约名色满位。
身触为缘。能生身识。故说名色与触为缘。今
谓此中名色缘触。就位总说。言具二缘。若别
说缘。或名或二。或即六处为缘生触。故说名
色与触为缘。然名色位。非无有触。以许此中
有意识故。曾无处说。离根境等别有触缘。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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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此中有识无触。有言无理。又彼所说。意体
虽恒。有非意处。此何所表。若是处体。而不施
设。此何所以。竟不说因。又言触处。方立处
名。许是处体。此言便坏。若非处体。便违契
经。一切法者。谓十二处。然佛世尊。处处显
示。离十二处。无别有法。亦不可说。于诸法
中。有非处体而处所摄。虽一极微。不能生触。
而无现在唯一极微。非五识身所依缘者。亦
是处体。得彼相故。是故所说。意体虽恒有非
意处。非应理说。若尔何故。不作是言。四处
生前。说为名色。识名色位。用减劣故。谓二位
中。诸内处体。用犹减劣。不立处名。若此位
中。处用圆胜。即于此位。可立处名。或位不
同。体有异故。谓六处位。所得意身。用胜体
圆。非前所得。如是六处。名色为缘。故说名
色缘生六处。或此位方得全分现行故。谓要
支开位。方得男女根。尔时诸识身。乃容皆现
起。故身意处。六处位中。体用现行。方得全
分。由斯故说六处生前是名色位。此说为善。
馀广分别。此名色支。于此后文。当更显示。即
此名色为缘所生。具眼等根。未三和合。中间
诸蕴。说名六处。谓名色后。六处已生。乃至根
境识未具和合位。下中上品。次第渐增。于此
位中。总名六处。岂于此位。诸识不生。而得说
三未具和合。且无一位意识不生。名色位中。
身识亦起。况六处位。言无三和。所馀识身。亦
容得起。然非恒胜。故未立三和名。于此位中。
唯六处胜。故约六处。以标位别。既许六处缘
名色生。一念名色。后即应立六处。如一念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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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即立名色支。此责不然。六处要待名色成
熟。方得生故。何法说为名色成熟。无别有法。
然名色位。下中品时。未能为缘引生六处。要
增上位。方能为缘引生六处。即名成熟。要待
名色熟。六处方生。如因种转变芽方得起。
或非离名色六处可得生。如要依云方得降
雨。若尔六处。非名色生。如何可说言名色缘
六处。诸为缘者。谓有助能。未必亲生。方成缘
义。如果虽为引业所牵。满业若无。果终不起。
如是六处。虽业所招。无名色缘。必无起义。即
先行业所招六处。要由名色缘助乃生。同一
相续势力引故。虽名色为缘亦生色等。而即
初念识。滋润所生。故不说彼缘名色起。又彼
色等。通情非情。今此唯明有情缘起。故唯
说名色为缘生六处。或先已辩。识缘名色。即
已总说缘生色等。今名色后色等与前。更有
何殊义用可得。而须说彼。从名色生。故如本
文。所说无失。此中上座。欲令眼等唯有世俗
和合用故。作如是说。眼等五根。唯世俗有。乃
至广说。如是所欲。于理匪宜。救疗彼方。如初
品说。有少差别。今应更辩。谓上座言。五根所
发识。唯缘世俗。有无分别故。犹如明镜照众
色像。即由此理。识不任依。如佛世尊言。依智
不依识。意识通缘世俗胜义。故体兼有依及
非依。此亦不然。智应同故。若眼等识。缘世俗
故。无分别故。不任依者。智亦应然。岂唯依
性。谓彼说智是思差别。依五根门。亦有智起。
彼缘世俗。无分别故。亦应同识。不任为依。若
谓智生有缘胜义。及有分别。识亦应然。谓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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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识。能缘胜义。有分别故。亦任为依。若智唯
由意所引起。亦不应说唯智是依。以许意识
通缘二故。及许体兼依非依故。由此如意识。
智亦通非依。意识应如智亦有任依者。又无
漏智。亦应非依。以于多法一行转故。无分别
故。上座意许。如是法智。不缘胜义。故即于此。
说如是言。多分有情。所起诸智。于多法上。一
相智生。谓于多法。取一合相。此智难成。缘胜
义起。若谓此智虽缘多法生。而不于诸法取
一合相。眼等诸识。应亦许然。谓彼虽缘多法
为境起。无分别故。不取一合相。如是应许五
识唯依意识。贯通依非依性。有取一合相。有
缘胜义故。曾无处说意识是依。上座或时说
为依性。是则上座。于经义中。进退踌躇。不能
定显。设复定显。便违理教。故上座意。不任为
依。馀处别当辩此经义。恐文烦重。故应且止。
但应思择。此正所明。上座此中。广为方便。立
无境识。此于第五随眠品中。当广遮遣。应知
如是辩六处中。亦可遍摧彼诸妄计。薄伽梵
说。根境识三具和合时。说名为触谓未能了
三受因异。但具三和。彼位名触。触差别义。后
当广辩。已了三受因差别相。未起淫贪。此位
名受。谓已能了苦乐等缘。淫爱未行。说名受
位。受差别义。后当广辩。贪妙资具。淫爱现行。
未广追求。此位名爱。妙资具者。谓妙资财。贪
此及淫。总名为爱。广辩爱义。如随眠品。上座
于此。复作是说。受望于爱。非作生因。若尔如
何说受缘爱。受为境故。说为爱缘。谓诸爱生。
缘受为境。故契经说。若有于受。不如实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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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没味过患出离。彼于受喜。即名为取。云何
知此。契经中说。爱缘受生。岂不所言彼于受
憙。即是缘受生憙爱义。此非诚證。于因义中。
亦可得说第七声故。谓因于受。憙爱得生。是
依受因。生憙爱义。由此故说受为爱缘。若不
尔者。要爱生已。方有所缘。非爱未生可能缘
受未有体故。既馀缘力。爱体已生。如何复言
受缘生爱。若馀缘力。爱体已生。受为所缘。亦
名缘者。如是便有太过之失。谓受有时。缘爱
为境。亦应说受以爱为缘。又爱有时。缘触为
境。亦应说触为缘生爱。又无漏智。亦缘爱为
境。亦应说此爱为缘故生。设许此经约缘受
境说于受憙。何缘知说受缘爱者。非谓生因。
上座所宗。亦许一切所说缘起。皆据生因。如
何此中。拨生因义。故彼论说。缘起为绳。系缚
有情。令住生死。若能遍知受。名为断绳。若缘
受生即名为缚。说所缘受。为令遍知。为爱
即能遍知于受。而言说受。为令遍知。不尔云
何。谓遍知智知受集等智所知受。即爱所缘。
无有定因。證能治境即是所治。爱等所缘。故
不应言。爱缘受起。说所缘受为令遍知。设为
令遍知说爱所缘受。许所缘受为爱生因。于
理何违。因为诽拨。诽许意识以意为所缘。
便拨意根为因生识义。又彼上座。于自论中。
数处有言。因受生爱。谓有无明受能为爱缘。
无明触生。受为缘生爱。又说爱是果。必以受
为因。由说果名。知有因故。又说无明助受。能
为爱生因故。如是所说。存前违后。存后违前。
前后二言。互相违害。不观理趣。率尔发言。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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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所言。不可依信。尊者世亲。作如是释。彼于
爱憙。即名取者。爱摄在取。中故经不别说。上
座于此。妄拨言非因果二门。理应别故。谓爱
与取。因果性殊。以爱为因生取果故。如彼尊
者说。爱为因还能生爱。有何别失。理必不然。
说异相故。谓于缘起中。说异相因果。为辩生
死相续次第。不可言爱摄在取中。若也爱生。
还因于爱。如是展转。便致无穷。何所遍知。令
爱止息。即应生死无断绝期。如是所言。皆不
应理。自宗许触即是触因。和合性故。非彼许
触与触所因。有别异相。或应许触离因而有。
若彼意许触与触因。虽无异相。而有因果。爱
取亦然。何容非斥。若言假实相有异者。理亦
不然。非如受等类有别故。谓彼宗触离触所
因。非如受等。体类有别。如何可言其相有异。
非诸假法。离假所依。别有相体。依何辩异。或
如六处。与触为缘。非许为缘唯望自类。望自
他类。皆许为缘。然于此中。非无因果。如是说
爱与取为缘。亦应许非唯望自类。望自他类。
皆得为缘。而于此中。非无因果。又如六处。名
色为缘。虽无相别。而有因果。亦如名色。用识
为缘。识体即在名中所摄。前识后识。虽无相
异。而识名色。非无因果。从爱生取。类亦应
然。故缘起中。相虽无别。亦有因果。由此说取
即摄于爱。亦无有失。所言因果。其相定异。如
是言义。无理證成。为辩生死相续次第。必
说因果。其相有殊。非相无别。有何因證。若谓
因果相若无别。则所化生难知故者。亦不成
證。所以者何。爱取义名有差别故。如识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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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与名色等别。既不说爱即为爱因。如何可
言。二爱因果别难知故。生死相续次第难
知。分明说爱能生取果。如是因果别岂难
知。如彼所宗说。名色因识。六处因名色。触
因六处。非难了知又佛世尊。亲演说故。谓契
经说。若于受喜即名为取。取为有缘。乃至广
说。故取摄爱。其理极成。上座复言。此经非了
义。或诵者失。别说对治故。彼谓此经非了义
摄。世尊为令速断灭故。于取因上。假说取声。
或应诵言。若于受憙。便能生取。所以者何。馀
处别说彼对治故以契经言。若能灭此。于诸
受憙。以憙灭故。取亦随灭。悲哉东土。圣教无
依。如是不知了不了义。仍随自乐。决判众经。
为立己宗。缘受生爱。及破他立取摄爱言。真
了义经。判为不了。实可依者。执作非依非了
义经。可名不了。勿不了义名了义经。若尔总
无可依圣教。唯有无义。不可依言。是则便成
坏圣法者。若取因爱。摄在取中。如取蕴因。摄
在取蕴。如是取体。及与取因。二种皆以取
声而说。于令速断。弥是胜缘。何所乖违。判
非了义。又彼不可改本诵言。于教义中。无胜
用故非本所诵。于圣教中。义有所阙。何烦辄
改。又彼所引證此契经。非了义言。亦非诚證。
谓因爱灭。果爱及馀。亦随灭故。薄伽梵说。若
能灭此。于诸爱憙。以憙灭故。取亦随灭。为显
一因有多果故。又何不信如是契经。由此经
说。憙即名取。故馀经言。以憙灭故。取亦随
灭。世尊为显取所摄憙。即是取因。故作是说
若作是说。弥令速断。以于取中。摄多过故。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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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馀处分明显说。爱之与取。条然异类。可
判此经。憙即名取。为不了义然无是说。仍有
馀经。判爱即取谓世尊说。我当为汝说顺取
法及诸取体。广说乃至。云何为取体。谓此中
欲贪。上座自言。若薄伽梵。自标自释。是了
义经。不可判斯为不了义。又薄伽梵。告诸苾
刍。取非即五蕴。亦非离五蕴。然取即是此中
欲贪。是故此经言憙即取。无容判是不了义
经。又取摄爱。理定应尔。以诸烦恼皆业因故。
如前际惑。皆谓无明。故契经言。取缘有者。是
因烦恼。发诸业义。爱于发业。是最胜因。摄在
取中。为缘发有。于理何失。而不信依。如前际
缘起。说无明缘行。一切烦恼。皆能发业。是
业因故。皆谓无明。故后际中。能发业惑。皆取
所摄。其理极成。又彼所言。爱还因爱。如是展
转。便致无穷。理实无穷。于宗何失。谓许后爱
因前爱生。前爱复因前前爱起。因无始故。理
实无穷。此于我宗。是德非失。又彼所说。何所
遍知。令爱息者。遍知自性故。及遍知因故。能
令爱息。如是爱因。略有二种。一异类谓受。二
同类谓爱。有何因證令爱止息。唯由遍知异
类因受。非由遍知同类因爱。纵许爱息。唯
由遍知。异类因受。岂能违爱。摄在取中。故
说爱因亦取中摄。理无倾动。为得种种可意
境界。周遍驰求。此位名取。取有四种。谓欲及
见戒禁我语取差别故。以能取故。说名为取。
即诸烦恼。作相想业。谓欲界系烦恼随烦恼。
除见名欲取。如马等车。三界四见。名为见取。
彼戒禁取。名戒禁取。色无色界系。烦恼随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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恼。唯除五见。名我语取。如是语取。随眠品
中。当广分别。唯与上座。决择相应。此中略辩
不立无明。为别取者。自力无明。不猛利故。非
解性故。相应无明。他烦恼力。令能取故。由斯
义故。不别立取。离馀见立戒禁取者。于能集
业力最胜故。由斯故说一戒禁取。于集业门
力齐四见。由此一见。令业炽然。乖违圣道。远
离解脱。故戒禁取。别立取名。以诸取名表依
执义。虽烦恼类皆为依执。而此二取。依执义
胜。故唯此二。俱得取名。以二于他最坚执故。
然于此二。戒禁取强。如所蔽执炽然行故。由
是离馀。别立为取。四见皆以慧为性故。对馀
烦恼。依执义强。摄四简馀。立为见取。诸馀烦
恼。定不定地。有差别故。不善无记。因差别
故。立馀二取。我语之取。名我语取。是于我
语。能执取义。此有我语。说为我语。是于此
中。有我语义。此体是何。谓有情数。诸法聚
集。于此我语。有能执著。名我语取。若尔一
切烦恼。皆应名我语取。我宗许尔。为难唐
捐。何故少分说我语取。为欲成立一切烦恼
皆我语取。故说别名。谓以别名说馀三取。显
我语取。是立总名。如色处界。及如行蕴法念
住等。于圣教中。多见此例。为总摄馀所应说
义。故于少分。安立总名。如初力无畏及法处
界等。复有异门。释我语取。谓依此故。能引我
言。此即我见。名为我语。色无色缠。贪慢疑
等。能令我见增长坚多。朋我语故。名我语取。
是令我语能坚执义。或取能令我语盛义。非
欲贪等亦得此名。唯定地惑。能于我语。极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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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中为近因故。非散地惑朋助我见令其增
盛如定地惑。欲界有情。多游外境。令心散动。
故此地惑。非令内缘我执增盛。是故不说为
我语取。于此对法所立理中。寡学上座。谬兴
弹斥。如是所说。理不相应。圣教曾无如是说
故。谓曾无有少圣教中以我语声说上二界
惑。彼所系我见烦恼。及以取声说彼馀惑。
又前后说。自相违故。谓对法中。自作是说。
出家外道。于长夜中。执我有情。命者生者。
及养育者。补特伽罗。彼尚不能记别无我。况
能施设断我语取。上座于此。毕竟无能显对
法宗。违于法性。但如歌末无义馀声。言圣教
曾无如是说故者。且问上座圣教是何。于三
藏中。曾未闻有佛以法印决定印言。齐尔所
来名为圣教。若谓圣教。是佛所言。宁知此言
非佛所说。未见有一于佛所言。能决定知量
边际故。谓曾未见。有于佛语能达其边。如何
定言对法宗义。非圣教说。上座于此。乍可
斥言。此所释理。违于法性。不应总拨。圣
教中无。世尊每言。诸有所说。顺法性理。
堪为定量。如契经说。随顺契经。显毗柰
耶。不违法性。如是所说。方可为依。阿毗达
磨。既名总摄。不违一切圣教理言。故所释理。
无违法性。然佛世尊。亦尝称赞。非契佛意符
正理言。如契经言。汝等所说。虽非我本意而
所说。皆善符正理故。皆可受持。若圣教中。现
无说处。言非量者。有太过失。谓圣教中。何处
显了定说。树等皆无有命。定说诸行皆刹那
灭。定说瓶等非别实有。定说过去非未来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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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定说有情非本无今有。又佛世尊。曾于何
处。定释密说杀父等言。谓有漏业。名为父等。
又自所执。旧随界等。佛于何处。曾说此言。设
为證成。引相似教。非正显故。可作馀释。由
是所言。无经说故。便非有者。非决定因。又阿
难陀。尚不应说如是释理。全无说处。况彼上
座。于圣教中。少分受持。便应定判。故嗢怛罗
契经中说。天帝释白嗢怛罗言。我今遍观赡
部洲内。诸佛弟子。无能受持如是法门。唯除
大德。是故大德。应自正勤持此法门。无令忘
失。世尊自说此法门故。由是比知。今亦无有
于佛圣教能具受持。佛初涅槃。及正住世。阿
难陀等闻持海人。尚不遍知佛语边际。况今
得有能遍知人。故上座说。谓曾无有少圣教
中以我语声说上界等。此欲显已知圣教边。
于自所知。增益之甚。然契经说。取为有缘
一切烦恼。皆能发业。故取应摄一切烦恼。应
具摄理。已如前说。此与理教。无片相违。故知
经中定有说处。是故憎背他宗善说。苟欲成
立自所宗承。如是未为顺圣教理。毁他成已。
岂曰仁师。有智学徒。皆依对法。采正理食。以
增慧命。饮濯如是善说清流。诸所愿求。无不
成办。自无净信。又阙多闻越路而行。诽毁正
法。显已有滥外道异生。岂谓自障禀贤圣法。
岂不此释违于圣教。如世尊告诸苾刍言。汝
等昔时。执我语取。为常恒住不变易法。谓正
住耶。实尔世尊。乃至广说。此中意说。于内法
中。执取为我。名我语取。故对法释。违此契经。
此亦不然。迷经义故。且应审察。为依我见。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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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苾刍。汝等昔时。执我语取。为常恒等。为依
所取我语事耶。我见且无。常恒等相。亦无有
执。谓常恒等。如何世尊问苾刍众。汝等昔时。
执我语取。为常恒等。谓正住耶。苾刍云何。答
言实尔。故应但约所执取事为常等问。此意
假说所取我语。名我语取。或应诵言。汝等昔
时。由我语取。执常恒等。谓正住耶。或复应
言。汝等昔时。执我语体。为常恒住。乃至广
说。虽为此释。非意所存。理实但应所取名
取。若谓此释理不应然。于能作用中。多置屡
吒故。如是所引。理不定然。于业差别中。亦有
屡吒故。如是经义。證对法宗。释我语取。义更
明了。谓我语者。是说我言。世共于中说此
为我。此有我语。得我语名。我语能为取依著
处。故亦得说为我语取。此体是何。谓五取蕴。
世于取蕴。起我有情命者等想。故契经说。诸
有沙门。或婆罗门。乃至广说。此意则说。汝等
昔时。执五取蕴。为常恒住。乃至广说。故所引
经。所说取义。不能决定。證彼所执。亦不能
遮。诸对法者。如前所辩。我语取相。然彼具
寿。引此契经。但能显已诵文迷义。言前后说
自相违者。此宗前后。都不相违。于对法文。不
了义意。随已谬解。谓有相违。由彼出家诸外
道类。不了取义。唯闻取名。但随取名。自称我
等。说断三取。唯除第四。所以者何。彼诸外
道。谓我语取。即所取我。然彼计我。是常恒
住不变易法。体不可断。又于我断彼生大怖。
故不施设断我语取。此意说言。彼若真实善
解取义。于我语取。亦应施设能断少分。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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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取义不善了知。唯闻取名。妄推实义。故除
第四。言唯断三。亦如今时一譬喻者。不应立
义而强立之。应立义中而倒不立。又彼依自
所执取门。施设断三。非我语取。然彼所执。取
体不同。且欲取中。有言体是诸妙欲境。有谓
淫贪。他宗戒禁。名戒禁取。他宗诸见。名为见
取。于我见中。执为正智。故不建立我语取
名。故说断三。非我语取。故诸外道。有作是
言。如彼大师。可敬可爱。我师亦尔。如彼大
师。于法究竟。我师亦尔。如彼法侣。互相敬
爱。我等亦尔。如彼于戒圆满护持。我等亦尔。
如彼施设。能断诸取。我等亦尔。彼与我等。有
何差别。故我宗义。前后无违。上座如何安立
诸取彼言欲取。于契经中。世尊分明亲自开
示。如有请问。欲者谓何。世尊答言。谓五妙
欲。然非妙欲即是欲体。此中欲贪。说名为欲。
又世尊劝依了义经。此了义经。不应异释。我
今于此。见如是意。谓由爱力。五妙欲中。欲贪
生故。而有所取。是名欲取。经与彼义。都不相
应。谓此经中。都不依彼所执欲取而兴问
答又经所说。亦不乖违。我对法宗所说欲义。
我等亦说。五妙欲中。所有欲贪。是真欲故。又
彼引此。竟何所成。世尊于此中。非辩欲取故。
又此所引。非了义经。复应观察别意趣故。谓
经后句。世尊自遮。言非妙欲即是欲体。有何
密意。于前句中。正答问言。谓五妙欲。若更有
别意。而名了义经。更无别意者。应名不了义。
则了不了义应无定建立。又何意说。五妙欲
中。欲贪生故。而有所取。是名欲取。为执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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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为执妙欲。名为欲取。除此二种。更作馀
执。则无所依。且彼所宗。取不摄爱。不应欲取
体是欲贪。或彼前后自相违害。若执妙欲名
欲取者。岂非烦恼能为业因。又取不应缘爱
而起。唯应许爱缘取而生。彼上座言。取非二
种。但于妙欲。欲贪生故。执而不舍。说名欲
取。巧为如是响像言词。惑乱东方愚信族
类。何名为执。何名不舍。岂不于彼五妙欲中
有欲贪生。即名为执。耽著不弃。即名不舍。故
先说彼不应立义。而强立之。应立义中而倒
不立言成无谬。或彼应辩执不舍相。非即前
二而名欲取。彼言见取。即是五见。谓爱力故。
执而不舍。故契经说。由有彼故。应知是诸沙
门梵志成不聪睿。堕无明趣。爱广滋长。彼谓
诸见。由爱势力。种种炽盛。名广滋长。如是所
说。前后相违。不了经义。引之无益。如何彼说
前后相违。谓能执故。说名为执。如是执体。即
是五见。彼即不弃。故名不舍。是谓后言违于
前说。谓彼前说。于内法中。执取为我。名我语
取。或我语取。见取所收。无别性故。应唯三
取。理不应许。取体相杂。如何说彼不了经义。
谓经但言爱广滋长。如何知说。是由爱力。种
种炽盛。名广滋长。非由见力爱滋长耶。我于
此中。见如是义。谓由见力。爱广滋长。由彼经
言。沙门梵志。依前际执。说常住论。言我世间
皆悉是常。于四事中。而兴诤论。由有彼故。应
知是诸沙门梵志。成不聪睿。堕无明趣。爱广
滋长。此中意说。爱由见力。而广滋长。非见由
爱。此分明说爱广滋长。如何翻谓见滋长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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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此经。引之无益。谓纵如彼释引之何所
成。非由此能成彼见取。岂由此故。便能證成。
离彼诸见。外有执而不舍。然执不舍。即是诸
见。故所引经。于彼无益。彼言此中戒禁取者。
非五见中戒禁取摄。然即戒禁其体是何。谓
有外道。由爱力故。受持牛鹿猪狗戒禁。愿我
由斯持戒禁力。当受快乐。或当永断。观察为
先。所起执见。是五见中。戒禁取摄。希欲为
先。所受戒禁。是四取中。戒禁取摄。故此与
彼。取体不同。如是立中。有二种失。取体支
体。俱杂乱故。且无有一。但希求果。受持戒
禁。非见为先。要见为先。方希求故。设许彼
说。希欲为先。所受戒禁。非五见中戒禁取
摄。则定应许。观察为先。所受戒禁。是五见
中戒禁取摄。此戒禁取。于四取中。为是见取。
为戒禁取。随许是一。取应杂乱。或违先许。彼
先许言。希欲为先。所受戒禁。是四取中戒禁
取摄。非五见中戒禁取摄。无如是失。以能执
见是四取中见取所摄。所执戒禁。是四取中
戒禁取摄。此救非理。四见亦应如戒禁取而
建立故。谓馀四见。亦应能执。是四取中。见取
所摄。所执境界。别立馀取。又应欲贪立为欲
取。所贪境界。别立馀取。此彼差别。无定因
故。是则诸取。数应不定。如对法宗。于五见
内。独立一见。名戒禁取。我宗亦然。强者别
立。若尔应唯四见立一。如戒禁取。欲贪与境。
应立别取。何理能遮。故彼所宗。非善立取。又
诸有支。体应杂乱。谓取支中。有有支故以契
经说。告阿难陀。能感当来后有诸业。应知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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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此中有支。又业为生因。馀契经说故。所受
戒禁是有是业。后有即生。应如前际。则当生
有。应取为缘。上座救言。此后所起。方名为
有。用取为缘。此救不然。有业非有。即此种
类。有业是有。此必应遭外道所魅。又应说爱。
与有为缘。彼许有戒禁。从希望生故。由此
定知。越对法理。必无于取无过安立。今应思
择。应诸烦恼皆是取缘。展转相因。诸惑生故。
何故但说爱为取缘。不可取缘说馀烦恼。夫
取缘者。谓能为缘。令取体生。不舍所取。爱望
于取。具有二能。馀惑但能令取体起。故唯说
爱。能为取缘。上座释言。所以不说馀烦恼者。
理无有故。谓若离爱。现在前行我语等取。终
不行故。未了彼言。何意故说。若遮诸惑展转
力生。是则应违圣教正理。故契经说。佛告苾
刍。爱由爱生。爱复生恚。恚由恚起。恚复生
爱。如是亦说。取为爱缘。又契经说。爱用无
明。为集为因为生为类。前已成立。无明是取。
故亦应说。爱用取为缘。但由前说因。是故不
说。理亦应尔。慢起无间遇恚生缘。然恚不生。
反生于爱。斯有何理。爱恚生缘。定有差别。由
是證知。爱亦缘馀惑生。故非取生但缘于爱。
而偏说者。由具二能。上座此中。妄释经义。谓
非离爱恚得现行。未审此言。欲诠何义。岂不
爱恚不俱起故。必应离爱恚得现行。若谓恚
行必由前爱。是经义者。此但虚言。以契经言。
恚由恚起。恚复生爱。故但虚言。由是所言。理
无有故。爱必非赖馀烦恼生。取但因爱。理不
成立。是故对法所说取支。总摄诸惑。其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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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
《说一切有部顺正理论》卷第二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