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毗达磨顺正理论-唐-尊者众贤辩缘起品第三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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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毗达磨顺正理论》卷第二十二

尊者众贤造
三藏法师玄奘奉 诏译

** 辩缘起品第三之二

于前所说诸界趣中。如其次第。识住有七。其
七者何。颂曰。

「 身异及想异
 身异同一想
 翻此身想一
 并无色下三
 故识住有七
 馀非有损坏」


论曰。谓若略说。欲界人天并及下三静虑无
色。此七生处。是识住体。若广分别。应随契
经。有色有情。身异相异。如人一分天。是第
一识住。一分天者。谓欲界天。及初静虑。除劫
初起。言有色有情者。是成就色身义。言身异
者。谓彼色身。种种显形。状貌异故。彼由身
异。或有异身。故彼有情说名身异。言想异者。
谓彼苦乐不苦不乐。想差别故。彼由想异。或
有异想。或习异想。以成其性。故彼有情说名
想异。今应思择。岂不后有身异言故有色已
成。前有色言。应无义用。此责非理。于无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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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现见亦有说身言故。若谓身后有想异言。
已證身言。唯诠色者。亦不应理。除想已外。馀
无色中。有疑滥故。或复谓后有如人言故前
身言无有滥者。此亦非理。由后说有一分天
言。容有滥故。若谓不以一分天言令彼身言
滥于无色。依次第故。又于次后。说梵众等诸
天言故。理亦不然。非遍说故。非后遍说一切
天众皆建立在。馀识住中。勿有生疑。一分天
者。兼摄有顶第四静虑。故说有色及身异言。
非有顶天可言有色。第四静虑。可言身异。一
分天言。已简恶处。馀人天众。各自名显。故此
所说。一分天言。所摄如前。其义成立。由斯
有顶。第四静虑。及诸恶处。非识住摄。故有色
言具大义用。或言有色为显异因。谓身异因
即是有色。要由有色。身方有异。由身有异。想
异得成。故有色言。显异因性。由能损益。胜境
现前。损益身时。身便变异。即于如是身变异
时。令饮食等亦有变异。彼变异故。身异得成。
由是便生乐等异想。故言有色是显异因。若
必有色言。显身异因者。极光净等。身应有异。
又极光净。应无异想。由彼天中身无异故。又
诸梵众。想应不一。由彼天中身有异故。由斯
所释。理未必然。其理必然。异因定故。谓身有
异。定色为因。非色为因令身定异。故极光净
等。无身成异失。如眼色为缘生于眼识等。如
契经说。眼色为缘。生于眼识。现有眼色。眼识
不生。馀亦应尔。又如经说。身有轻安。便生受
乐。此经意显无染受乐。定经安为因非身轻
安。定能生受乐。此亦应尔。故理必然。若谓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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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定为眼识缘。阙馀缘故。有眼识不起。如契
经说。能生作意。若不正起。识不生故。既许有
色为身异因复阙何缘。令身不异。又受乐体。
异于轻安。虽复轻安遍于诸地。无受乐地。可
不生乐。有色身异。既无别体。诸有色者。皆应
身异。此亦不然。与彼同故。虽诸有色皆身异
因。有阙馀因。而身不异。谓于欲界初静虑中。
有表无表寻伺多识。为因生果。有种种异。故
彼有色。为身异因。极光净天等。无彼因故。虽
有色因。而身但一。不可以说彼为身异因。
则不许言有色故身异。勿说作意能生眼识。
便不许说眼色为缘。又彼不应以业生眼故。
便不许说眼等为眼因。又彼不应以种生芽
故。便不许说水粪等为因。是故不应作如是
难。以有色故。令身异者。极光净等。身应有
异。言极光净应无异想。由彼天中身无异者。
亦不应理。由心于定有厌欣故。如说乐因。又
想异言。为遣疑故。谓说身一。想应非异。心随
身故。为遣此中想随身疑。故说想异。此言意
显极光净天。心不随身。与馀天别。言诸梵众。
想应不一。由彼天中身有异者。理实应尔。但
为显示彼劫初时同于一因。起一执想。故言
想一。是故前释。一分天言。亦摄梵众天。唯除
劫初起。此言意显彼想实异。但就少分缘义。
说为想一。由斯有色定是异因。故有色言。深
有义用。有色有情。身异想一。如梵众天。谓劫
初起。是第二识住。所以者何。以劫初起彼
梵众天同生此想。我等皆是大梵化生。大梵
尔时亦生此想。是诸梵众皆我化生。何缘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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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同生此想。由见梵王处所形色及神通等
皆殊胜故。又观大梵。先时已有已。及馀天后
方生故。彼不能见从上地殁。依初静虑发宿
住通。不能了知上地境故。何缘大梵亦生此
想。彼才发心。众便生故。谓己所化。非速殁
故。或愚业果感赴理故。或见己身。形状势
力寿威德等。过馀众故。由是缘故。梵众梵王。
身虽有殊。而生一想。岂不梵众言。我从彼生。
而大梵王言。我能生彼。想即有异。如何言
一。此责非理。梵众梵王。同执一因而生想故。
或缘所化想是一故。有说此中唯依梵众。言
同一想。非大梵王。以彼经但言如梵众天故。
非王一身可名众故。虽彼后时得聪睿觉亦
生异想。而从初位。以立其名。故言想一。王从
众说。得想一名。故可彼天总名想一。言身异
者。前说彼天。有表等因。感别果故。安立众
生。有差别故。经说。梵众作是念言。我等曾见
如是有情长寿久住。乃至起愿。云何当令诸
馀有情生我同分。于彼正起此心愿时。我等
便生彼同分内。梵众何处。曾见梵王。有馀
师言。住极光净。从彼天殁来生此故。既从彼
殁来生此间。云何未得第二静虑。而能忆彼
诸宿住事。谁言未得第二静虑。若得应离初
静虑贪。如何彼尚生初定戒禁取。退已方生。
斯有何失。岂不色界无有退耶。有说。初生无
妨有退。有馀师说。住中有中。曾见梵王。此不
应理。经言见彼久住世故。彼天中有。于正所
受生。既不阙缘。无容久住故。应说梵众即住
自天。曾见梵王。极光净殁。初受生时。曾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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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故。谓诸梵众初下生时。见大梵王。威光赫
烈。虽怀敬慕欲往亲承。威神所逼。未果前诣。
于兹荏苒遂致多时。后励专诚。预近瞻仰。到
已皆共作是念言。我等曾见。乃至广说。谓彼
近见大梵王时。便能忆知先所见事。复能了
达众下生前。独有梵王及心所愿。或彼先在
极光净天。曾见梵王。今见能忆。谓彼昔在极
光净天。曾见梵王独居下地。亦知心愿与众
同居。俯悯便兴初静虑化。令所化众偶侍梵
王起化。须臾自便福尽命终。生下初静虑中。
大梵身心及所化事。皆初静虑通慧所缘。今
见便发宿住随念。故彼梵众作是念言。我等
曾见。乃至广说。有馀师说。二静虑中所起。能
缘梵世眼识。是初静虑地法所收。故今亦能
随念彼识。有作是说。彼梵众天。不受处胎断
末摩苦。由斯得有念无忘失。故忆前生所见
等事。有色有情。身一想异。如极光净天。是第
三识住。此中举后。兼以摄初。应知具摄第二
静虑。若不尔者。彼少光天。无量光天。何识住
摄。彼二既有第三识住相。无缘可说非识住
所收。故知此中依举显理。说诸识住。非但如
言。彼天中无有表业等为因所感差别身形。
故言身一。即形显等。同处诸天。相无别义。然
彼尊者阿奴律陀契经中言。光净天等。身有
高下胜劣可得。此依别处。故作是言。非一天
中身有差别。又契经说。极光天中。有时诸天。
同共集会。其身有异。光明并同。此说诸天其
身各别。不言形显状貌不同。故与此经无相
违失。有说。梵众名极光天。有妙光明。胜下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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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第二静虑。喜舍二想。杂乱现前。故言想
异。传说。彼天厌根本地喜根已起。近分地
舍根现前。厌近分地舍根已起。根本地喜根
现前。譬如有人于诸饮食若素若腻欣厌互
增。经主引经释想异义。谓极光净。新旧生天。
缘于劫火。有怖不怖。二想交杂。故名想异。非
喜与舍二想交杂。若尔不应第三静虑由乐
想故说名想一。有何别理。第三静虑。由一乐
想。名为想一。第二静虑。非由喜舍二想交杂
名为想异。故彼所言。乍如可录及加详察。
未足信依。上座此中作如是说。第三静虑。
于一切时。由不怖想。故言想一。彼所引教。与
经主同。今详彼言。非符识住。此及前释。理
并不然。谓识于中喜乐安住。立为识住。如何
乃说依于怖想立识住名。即以此缘。说诸恶
处。第四静虑。及有顶天。非识住摄。次后当
辩。理必应然。上座亦说。诸恶处等。非识住
因。谓识住名。显识乐住。如说。有处令士夫
心乐住其中。是名识住。非恶处等。令士夫心
乐住其中。故非识住。既言若识不乐住中非
识住者。怖想令识不乐住中。岂名识住。若彼
怖想。虽能令识不乐住中。而立识住。是则彼
说。诸恶处等非识住因。有不定失。又不怖想
无容生故。应遍净天非名想一。如何知彼此
想不生。彼有此想。曾无说故。谓曾无处说遍
净天见下水灾而不生怖。或容彼谓水不上
升。无虑漂疑故无怖者。既本无疑虑不怖想
何从。若谓于中少有疑虑。则应遍净非名想
一。是故但依对法正理。释想一异。名义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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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譬喻宗理可存立。故有智者。择善而从。有
色有情。身一想一。如遍净天。是第四识住。言
身一者。释义如前。唯有乐想。故名想一。遍净
天乐。寂静微妙。常生欣乐。无起厌时。是故无
由近分交杂。故唯依此立想一名。岂不遍净
亦有想异。如契经说。此遍净天。受寂静受乐。
非如馀遍净。此非想异。显乐受中自有差别。
无别受故。一切有为展转差别。一类亦有下
等品殊。不可依斯立想有异。是故但依唯一
乐想。立想有一义无倾动初静虑中。由染污
想。故言想一。以于非因起戒禁取执为因故。
第二静虑。由二善想。故言想异。由等至力。二
受交参而现前故。第三静虑。由无记想。故言
想一。纯一寂静。异熟乐受而现前故。下三无
色。名别如经。即三识住。是名为七。何等三无
色。谓无色有情。一切色想。皆超越故。诸有
对想。皆隐没故。于别异想。不作意故。入无边
空。空无边处具足住。如随空无边处天。是第
五识住。无色有情。一切空无边处。皆超越故。
入无边识。识无边处具足住。如随识无边处
天。是第六识住。无色有情。一切识无边处。皆
超越故。入无所有。无所有处具足住。如随
无所有处天。是第七识住。今应思择。初无色
言。岂非无义。说诸色想皆超越言。义已足
故。此责不然。有别义故。色界有情。虽无欲
染。而有欲想。成就现行。俱现可得。勿有因此
生如是疑。无色有情。虽无色染。应有色想成
就现行。是故须说无色有情。一切色想。皆已
超越。欲界系想。名欲想故。岂不一切色想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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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言无色及越色想二皆成就此亦非理。
有作是言。无色界中。亦有色故。初言无色。意
为显成无色界中都无色故。次说色想皆超
越言。显彼都无色界想故。由此二言。皆有义
用。生无色界。亦成色想。越色想言。岂非无
义。此难非理。已简别故。谓前简别。欲界系
想。名欲想故。色想亦然。非生无色可有亦成
色界想者。故此非难。或彼色想。都不现行。设
就缘色释。亦无乖越义。一切色想皆超越者。
贪染现行俱超越故。言色想者。谓色界想。或
唯第四静虑地想。缘自他地色为境界。故名
色想。诸有对想皆隐没者。五识相应想皆没
故。依有对根诸所生想。唯缘有对为境界故。
名有对想。若于欲界。得离贪时。二识相应。诸
有对想皆当隐没。生上无容重现行故。于初
静虑。得离贪时。三识相应。诸有对想。虽当隐
没。而非一切。生上有时。重现行故。第四静
虑。得离贪时。所可现行。皆当隐没。无色无
容重现行故。于别异想不作意者。不复作意
起异想故。取差别相。名别异想。此复云何。谓
若有想。于所缘色。自相行转。此于离色贪。能
为拘碍故。今不作意。令此现行。共相行想。顺
离贪故。有馀师说。若想遍能缘色非色。名别
异想。今于此想。不作意行。唯作意行。缘无色
想。是故无色。及诸色想。皆超越等。俱成有
义。此中何法。名为识住。谓彼所系五蕴四蕴
识于其中。乐住著故。有馀师说。唯有情数。得
识住名。契经说故。为显诸识所住著事。故契
经说七识住名。由此馀处。非识住摄。以彼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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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有损坏故。识于其中不乐住著。馀处者何。
谓诸恶处。第四静虑。及与有顶。云何于中识
有损坏。损坏识法。于彼有故。何等名为损坏
识法。谓诸恶处有重苦受。能损于识。第四静
虑。有无想定及无想事。有顶天中。有灭尽定。
能坏于识令相续断。复说若处馀处有情。心
乐来止。若至于此。不更求出。说名识住。于诸
恶处。二义俱无。第四静虑。心恒求出。谓诸异
生。求入无想。若诸圣者。乐净居等。若净居
天。乐證寂灭。有顶昧劣。故非识住。有说。若
识爱力执受。安住其中。说名识住。一切恶处。
净居天等。业力执受。安住其中。无想有情。及
与有顶。见力执受。安住其中。由是皆非识住
所摄。有馀师说。众生有三。所谓乐著诸境乐
想。乐著境者。人及欲天。乐著乐者。下三静
虑。乐著想者。下三无色。唯于此处。立识住
名。馀无此三。故非识住。上代师资相承说者。
若处具有见修所断及无断识。立识住名。异
此便非识住所摄。岂不欲界人及六天无无
漏识。应非识住。若言能作无漏所依。则有顶
天。应名识住。此难非理。欲界无定可就所依
说有无漏。然有顶天是定地摄。应依自性说
彼有无。由自性无。故非识住。或非有顶补特
伽罗一所依中具三种识。欲界善处补特伽
罗。一所依中。容具三识。故不应以有顶为例。
第四静虑。虽具三识。而五处全。一处少分。不
具三识。故少从多。不立识住。是故识住。数
唯有七。如是解释七识住已。因兹复辩九有
情居。其九者何。颂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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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知兼有顶
 及无想有情
 是九有情居
 馀非不乐住」


论曰。前七识住。及第一有。无想有情。是名为
九。诸有情类。唯于此九。欣乐住故。立有情居。
谓诸有情。自乐安住。所依色等实物非馀。以
诸有情是假有故。然诸实物。是假所居。故有
情居。唯有情法。以有情类于自依身爱住增
强。非于处所。又于处所。立有情居。则有情居
应成杂乱。居无杂乱。唯有内身。故有情居。唯
有情法。既言生已名有情居。知有情居不摄
中有又诸中有。非久所居。故诸有情不乐安
住。又必应尔。由本论说。为显生处。立有情
居。于生死中。为显诸识由爱住著。建立识住。
显诸有情于自依止爱乐安住。立有情居。故
此二门。建立差别。然契经说。有色有情无想
无别想。如无想天者。想谓总取境。别想谓分
别。今此天中。并遮前二。故说无想无别想言。
或无想言。唯遮于想。无别想者。遮想俱行。或
无想言。是总遮故。勿谓此处诸想皆无。故复
说言无别想者。显有成就。但无现行。以别想
名。诠现想故。或言无想。恐谓此中唯无染想。
由斯复说无别想言。即显此中无有一切品类
别想。有顶无想。既非识住。如何可说为有情
居。此责不然。义各异故。由此二处有坏识
法。识不乐居。故非识住。然彼二处。成有情
身。有情乐居。故九所摄。谓若有处。馀乐来
居。不乐迁动。有情居摄。馀处皆非。不乐住
故。言馀处者。谓诸恶处。第四静虑。除无想
天。恶处皆非有情居者。谓非馀处有乐来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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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无住中不乐迁动。第四静虑。除无想天。所
馀皆非有情居者。虽从馀处有乐来居。然非
住中不乐迁动。谓广果等。若诸异生。乐入无
想或无色处。若诸圣者。乐入净居或无色处。
净居天处。乐入涅槃。故彼皆非有情居摄。然
佛馀处。曾以处声。宣说涅槃有顶无想。有诸
外道。执有顶天及无想天。为真解脱。勿有闻
此同说处声。便谓二天。同真解脱。起涅槃觉。
转助邪宗。由此世尊。与诸识住。一处合说。为
有情居。显真涅槃非为如是。但假施设有情
所居。何故世尊。有情居内。有顶无想。偏说
处声。精勤果中。至究竟故。唯异生处。精勤果
中。无想有情。最为究竟。一切生处。精勤果
中。唯有顶天。最为究竟。故唯此二。偏说处
声。或复处声。显来门义。谓此二处。异熟尽
时。多分命终。来生下故。因七识住。已辩有
情居。馀契经中。复说四识住。其四者何。颂
曰。

「 四识住当知
 四蕴唯自地
 说独识非住
 有漏四句摄」


论曰。如世尊言。识随色住。识随受住。识随想
住。识随行住。是名四种。如是四种其体云何。
谓唯除识。有漏四蕴。又此唯在自地非馀。非
识乐随馀地蕴住。虽依馀地蕴识亦现前。而
馀地蕴中识不乐住。喜爱润识。令于蕴中增
长广大。契经说故。非于馀地色等蕴中喜爱
能润识令增长广大。故馀地蕴。非识住摄。又
自地中。唯有情数。唯自相续。立为识住。非
非情数他相续中识随乐住如自相续。有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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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说。彼亦识住。以于其中憙爱润识亦令增
长及广大故。已依自宗建立识住。当说建立
识住因缘。此中云何识非识住。又此识住其
义云何。谓识于中由憙爱力。摄为所住。及为
所著。是识住义。识随色住。住色著色。契经说
故若尔识蕴应成识住。世尊亦说。于识食中。
有憙有染。有憙染故。识住其中。识所乘御。此
中经主。作如是释。亦不遮识。识所依著。总于
诸蕴生憙染故。然如色等一一蕴中。生诸憙染。
令识依著。独识不然。故言非住。又佛意说。
此四识住。犹如良田。总说一切有取诸识。犹
如种子。不可种子立为良田。仰测世尊教意
如是。又法与识可俱时生为识良田。可立识
住。识蕴不尔。故非识住。如是所释。但述己情。
审谛思求。无深理趣。识与识住。如种如田。
理可如是。不违教故。然彼所说。若法与识。可
俱时生。为识良田。立识住者。不应正理。所以
者何。彼先自说。识所依著。故名识住。非于俱
起受等蕴中有识所依。彼依识故。住若所依。
识不依彼。如何可说彼为识住。又非所缘同一
境故。俱生受等。非所取故。又不可以相应依
著释识住义。勿诸色法及不相应非识住故。
又相应理无差别故。则应无漏亦识住体。如
何可说俱生色等为识良田立为识住。又言。
佛意说四识住。犹如良田。总说一切有取诸
识。犹如种子。不可种子立为田者。理亦不然。
异识相望。有所依著。岂非田义。又于识中。应
无有取。然契经说。有取诸识。故知亦有识住
识中。又彼所言。亦不遮识。识所依著。总于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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蕴生憙染故。然如色等一一蕴中。生诸憙染。
令识依著。独识不然。故言非者。亦不应理。彼
契经说。于识食中。有憙有染。有憙染故。识住
其中。识所乘御。如何乃说。但于诸蕴总生喜
染。独识不然。若言食中不立田种二分差别
故无过者。应说因缘。何故不立。既于识食。别
生喜染。识住其中。不应总说有取诸识皆如
种子。识既于识。可为良田。何理独遮识为识
住。故彼所说。但述己情。无深理趣。非为善释。
又彼上座作是释言。即此不应还住于此。故
不可说识随识住。若言过未及他相续识中住
者。其理不然。唯于识中。无有势力令识增长
及广大故。谓如色等。匡助于识。令其炽盛。识
即不然。唯了别中无此用故。彼如是释。非悟
理言。且此不应还住此故。不可说识随识住
者。于彼宗义。其理不然。非彼唯于现在诸法
立为识住。如何得以一刹那识。非自住故。證
识非住。其义可成。纵加远避。终应唯许过未
受等名为识住。彼识刹那无受等故。如是所
说。即此不应还住此因。于义何益。若谓如色
于现在时可成识住。识不如是故所说因于
义有益。此亦非理。受等亦应非识住故。竟不
曾说识与受等差别因缘。故所说因。于义无
益。又未了彼。即此不应还住此言。意显何义。
若言意显自体不能于自体中守自性义。则
应同彼空花论宗。许一切法不守性故。如是
识住。亦不应成。若言意显自体不能为自所
依或所缘义。是则所立。唐捐其功。曾无有疑。
依缘自故。谓如色等。他性诸法。可有为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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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所缘。识自体中。曾无此感。而今立理。复
何所成。凡所立因。为遮有滥。此中无滥。因
何所遮。是故彼因深成无用。又识自类展转
相望。何劣受等而非识住。岂不前说。此證
因言。唯于识中。无有势力令识增长及广大
故。前虽已说。而非应理。识缘受等。增长广
大。非识缘识。此有何因。岂不此因亦如前
辨。谓如受等。匡助于识。令其炽盛。识即不
然。唯了别中。无此用故。何用说此非极成
因。不能證成。非所许故。识缘唯领等增长
广大。非缘唯了别。此有何因。又彼上座。自于
解释识住中言。识随色住。谓我我所。攀缘色
生。是色识住。乃至广说。识亦于识。谓我我
所。攀缘识生。何非识住。谓我我所攀缘既同。
识何独不令识增长广大。又彼所说。识于所
缘唯了别故。非如受等匡助于识令炽盛者。
岂不于识所了事中。彼谓后时受等方起。是
则于境要先了别。然后领等随次而生。能引
识流展转炽盛。故唯了别。最是胜因。能匡助
识。应成识住。如生本苦生为胜因。识炽盛因
识最为胜。识及识住。皆识为因。能令展转增
长广大。故识不能匡助于识令炽盛者。非为
善因。若恐违经言识非住。上座立理岂不违
经。经说识能增长识故。应除自执更访馀因。
然我师宗。作如是释。为令于识除我见心。故
于识中。不说识住。如说。莎底契经中言。我达
世尊所说法教。驰流生死。唯识非馀。识谓世
尊异名说我。为欲除灭彼我见心。显识依他
体。非是我我所依性。非谓能依。故识住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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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说有四。非实识住但四非识。今谓世尊
所说识住。唯色等四。不言识者。由但色等
于三时中与续有识为助伴故。谓唯色等。与
识俱生。过未亦能为识助伴。令续有识生
死驰流。识则不尔。故非识住。且眼等根。及
俱色等。与俱生识。为所依依。已灭未生。
但为识境。是故色蕴。于三时中。望续有
识。能为助伴。现在受等。与识俱生。为俱有
因。一分与识同缘一境。有助伴用。已灭未生。
但为识境。是故受等。亦于三时。望续有识。能
为助伴。识虽过未。望续有识。少有助能。而俱
生中。全无助力。不俱起故。色等望识。具二助
能。识唯去来。故非识住。故非情数。及他身
中。色等四蕴。亦非识住。由彼望识但为所
缘。不具二门助伴用故。住谓所住。是续有识。
引自果时。能为依义。住或所著。是续有识。引
自果时。能为境义。自身色等。可有与识同一
境义。设不同境。然能为依。具二助能。故立识
住。非有情数。他身色等。则不如是。故非识
住。如何定知识住道理如是安立。契经说故。
如世尊言。有四依取所缘识住。识随色住。住
色著色。是识与色。或俱时生。依于色住。或于
色境缘而生著。何缘生著。前说于中憙爱润
故。如是乃至。识随行住。皆应广说。曾无有
说。识随识住。随谓亲附。或谓邻近。去来定说
为疏远故。现在色等。附近于识。与识俱生。名
识随住。定无有识与识俱生。故不应言识随
识住。由此经故。唯馀四蕴。与续有识。为伴义
成。有四依取。世尊说故。言依取者。谓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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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为生死依。烦恼所取。或即为依。摄取众
苦。由是无漏非住理成。唯说依取。为识住故。
无漏色等。灭依取故。即彼经说。苾刍当知。若
于色界。已得离贪。于所随色。意生系断。此系
断故。即能缘识。无复住著增长广大。广说受
等三界亦然。即由此经。义准三世色等四蕴。
皆识住摄。为显色等与识异故。我所禀宗。作
如是说。若法与识。可俱时生。识所乘御。如人
船理。此法可说识住非馀。如是所言。意简识
住与识类别。非为欲遮去来色等言非识住。
虽许去来亦识住摄。而非情数。非识住收。
彼现在时。与续有识。尚为疏远。况在去来。由
彼恒时与续有识但为疏远。所缘境界。定非
彼识附近助伴。故识与彼俱非识住。自身色
等。虽在去来与识疏远。而于现在。与续有识。
极相亲近。由种类同。亦名识住。如现在世异
心无心两位自身色行二蕴。谓如现起不同
分心及无心位色行二蕴。虽非现在同分识
依。而不失于二识住相。住彼相故。设于尔时。
起同分识。定能为住。馀缘碍故。识暂不生非
彼尔时无识住相。去来色等。理亦应然。具二
助能。相不失故。由此色等。自相续中。三世所
摄。皆名识住。七四识住。皆有漏摄。为七摄
四四摄七耶。非遍相摄。可为四句。有七非四。
乃至广说。第一句者。谓七中识。第二句者。谓
诸恶处。第四静虑。及有顶中。除识馀蕴。第三
句者。七中四蕴。第四句者。谓除前相。七中有
识四中无者。由此二门。建立异故。若法与识。
互为因果。识乐随转。立七识住。若法与识。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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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时生。能为助伴。立四识住。故所承师。咸作
是说由所化者。禀性不同。故说七四识住差
别。云何所化禀性不同。谓彼或乐各别缘
境。或有于境不乐别缘。或乐遍知诸法自相。
或于自相不乐遍知。或耽著爱或耽著见。或
有自相烦恼力强。或有共相烦恼力强。或乐
境界。或乐生死。有如是等性别无量。已说识住。于前所说诸界趣中。应知其生。略有四
种。何等为四。何处有何。颂曰。

「 于中有四生
 有情谓卵等
 人傍生具四
 地狱及诸天
 中有唯化生
 鬼通胎化二」


论曰。前所说界。通情非情。趣唯有情。然非遍
摄。生唯遍摄。故说有情。无非有情名众生故。
然有情类。卵生胎生湿生化生。是名为四。
生谓生类诸有情中。虽馀类杂。而生类等。言
生类者。是众生义。若尔界趣。应亦名生。不尔
界通情非情故。趣虽有情。而非遍故。此唯情
遍独立生名。上座谓生是生因义。则非情法。
应亦名生。以卵胎湿皆生因故。化生应非生。
无别生因故。彼言亦有俱起生因。此不应然。
彼自不许俱生因故。设有是何而竟不显。但
有虚说。非离先业有别生因。亦非化生与业
俱起。故彼所说。理必不然。所承诸师。作如是
释。缘业合起。故说为生。谓诸有情。有卵胎
湿。三缘和合。别别而生。有无别缘。唯业力
合五蕴四蕴如应顿生。彼业力强不待缘故。
今释一切皆业合生。佛说有情业所生故。有
业生果待卵等缘。方有差别。有业生果。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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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外缘。自有差别。若说一切皆业合生。如何
说为卵胎生等。不可卵等从业合生名卵等
生。彼非情故。不说一切唯业合生。不说卵等
体生由业。但说一切皆业合生。业合生时。有
缘卵等。从缘标别。名卵等生若说业生。名应
无别。言卵生者。谓诸有情。生从卵㲉。如鹅雁
等。言胎生者。谓诸有情。生从胎藏。如象马
等。言湿生者。谓诸有情。从皮肉骨。牛粪油滓
水等和合煖润气生如虫飞蛾。蚊蚰蜒等言
化生者。谓诸有情。不待三缘。无而欻有。具根
无缺。支分顿生。如那落迦天中有等。化生体
兼五蕴四蕴。馀三但用五蕴为体。有说。皆通
异熟长养。有说。一切体唯异熟。人及傍生。各
具四种。人卵生者。谓如世罗邬波世罗。生从
鹤卵。鹿母所生三十二子。给孤独女二十五
子。般遮罗王五百子等。人胎生者。如今世人。
人湿生者。如曼驮多遮卢邬波遮卢鸽鬘庵
罗卫等。人化生者。唯劫初人。此四生人。皆
可得圣。得圣无受卵湿二生。以圣皆欣殊胜
智见卵湿生类。性多愚痴。或诸卵生。生皆再
度。故飞禽等。世号再生。圣怖多生。故无受
义。湿生多分众聚同生。圣怖杂居。故亦不受。
傍生三种。现所共知。化生如龙妙翅鸟等。一
切地狱诸天中有。皆唯化生。有说。饿鬼唯化
生摄。有说。饿鬼亦有胎生。如饿鬼女白目连
曰。

「 我夜生五子
 随生皆自食
 昼生五亦然
 虽尽而无饱」


于四生内。何者最多。有说湿生。现见多故。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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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肉等聚广无边。下越三轮。上过五净。容遍
其量顿变为虫。是故湿生多馀三种。有馀师
说。化生最多。谓二趣全。三趣少分。及诸中
有。皆化生故。一切生中。何生最胜。应言最
胜唯是化生。支分诸根。圆具猛利。身形微妙。
故胜馀生。若尔何缘后身菩萨得生自在。不
受化生。见受胎生。有大利故。谓为引道诸
大释种。亲属相因。入正法故。又令所化生增
上心。彼既是人。能成大义。我曹亦尔。何为不
能。因发正勤。修正法故。若化生者。恐疑是
天。佛转法轮。便成无用。谓天所转。还被天
机。唯天能知。非人所了。由斯自蔑。于正法
轮。不起正勤勇猛思择。又令馀类生敬慕心。
舍俗出家。勤修正行。谓知菩萨生贵族中。能
舍尊位。出家修道。成等正觉。转大法轮。我等
何为不生欣仰。因兹舍俗修正行故。又为摧
伏憍慢众生。令知世尊是轮王种。属斯隆贵。
憍慢山崩。闻说敬承无疑谤故。若化生者。种
族难知。恐疑幻化。为天为鬼。如外道论矫设
谤言。过百劫后。当有大幻出现于世。啖食世
间。又与化生时不同故。谓佛出世。人无化生。
人化生时。佛不出世。有作是说。为饶益他。故
受胎生。拟留身界。令无量众一供养因。千返
生天。及證解脱。化生才殒。无复遗形。如灭灯
光。即无所属。此中经主。作如是难。若人信
佛。有持愿通。能久留身。此不成释。今谓此
释其理必成。通所留身。非佛功德力无畏等
所依熏故。不能广大饶益世间所以然者。是
可留法。通愿能留。一切化生如刹那法。必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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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义。谓诸有为。刹那定灭。诸佛神力。亦不能
留。设欲久留。即须别化。此所别化。非佛功德
力无畏等之所依熏。故于世间。无大饶益。
若不尔者。佛应化为如本身形。受诸供养。令
无量众生天解脱。故我所禀。毗婆沙师咸作
是言。后身菩萨为利他故。不受化生。此义极
成。不可倾动。化生何故死无遗形。由彼顿生。
故应顿灭。如戏水者出没亦然。毗婆沙师说。
化生者造色多故。死无遗形。大种多者。死非
顿灭。即由此义。可以證知。一四大种。生多造
色。若尔便与契经相违。经说。化生诸妙翅鸟。
为充所食。取化生龙。由彼不了。取拟充食。不
说除饥。斯有何咎。是故但说为食取龙不言
此龙有成食用。或龙未死。暂得充饥。死已还
饥。暂食何咎。
《说一切有部顺正理论》卷第二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