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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毗达磨顺正理论》卷第十九
尊者众贤造
三藏法师玄奘奉 诏译
** 辩差别品第二之十一
辩因缘已。等无间缘。何法为性。非后已生心
心所法。谓除阿罗汉最后心心所。诸馀已生
心心所法。一切皆是等无间缘。为简未来无
为法故。说已生言。为简诸色不相应故。说心
心所。何故等无间缘唯心心所。此与等无间
缘义相应故。此缘生法等而无间。依此义立
等无间名。谓一相续。必无同类二法俱生。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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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名等。此缘对果。无同类法中间为隔。故名
无间。若说此果无间续生名无间者。出无想
等心等。望前应非无间。或无等法于中间起。
名等无间。是二中间。无容得有等法生义。或
前俱生心心所品等。与无间后品为缘。非唯
类同名等无间。唯执同类相续者。言唯心心
所。一一自类。前能为后。等无间缘如是便违
本论所说。如说云何心等无间法。谓心无间。
馀心心所法。乃至广说。理亦有违。谓有寻伺
三摩地无间或无寻伺三摩地现前。彼寻伺应
非等无间缘性。及无寻伺三摩地无间。或有
寻伺三摩地现前。彼寻伺应无等无间缘起。
彼言心心所虽等无间生。然非刹那无间必
起。如从无想有情天没时。五百劫前。久灭心
心所。与今心心所。为等无间缘。及出二定
心心所法。以入心心所。为等无间缘。是等无
间生。非刹那无间。此亦应尔。彼有久灭有寻
有伺无寻无伺三摩地法。为今自类等无间
缘。故无如前所说过失。彼言非理。过去为现
等无间缘。理不成故。若正灭位。已取后时心
心所法。为等无间。岂不便成等无间法。亦有
时分间隔方生。谁作定因无间不起。要馀分
位间隔方生。然无想天二无心定。有隔时分。
当起定因。是则汝宗。馀有心位心心所法。应
非一切皆能为后。等无间缘。若汝谓此如阿
罗汉后心心所。设不为后等无间缘。有何过
者。亦不应理。彼后无间心心所法。永不生故。
此后无间心心所法。当有可生。于中亦无等
类为间。何非缘体。又此心品无间所生。复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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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缘。非等无间。然有能容后馀心心所。令必
可起名等无间缘。彼阿罗汉后心心所无容
起后。故非此例。于有漏定。理且如前。无漏定
中。当更徵斥谓若依止有寻伺定。而得證入
正性离生。不起期心复得上果。后入无漏无
寻伺定。前所依定。不复现前。彼前定应非等
无间缘性。或若依止第二静虑。乃至依止第
四静虑。而得證入正性离生。不起期心。得阿
罗汉。后入无漏初静虑等。彼后定应无等无
间缘起。非执同类相续者宗。必有当生有寻
伺定故。及有已灭无寻伺定故。又此何劳更
深徵斥。且初无漏心等应不生。无等无间缘
为能取故。既尔解脱毕竟应无。岂不如无同
类因取而有无漏初心等生。如是虽无等无
间缘取。何妨无漏初心等亦生。此例非等。缘
必具故。谓此虽无同类因取。有馀因故。定有
因缘。初无漏心及心所法。有所缘故。如馀一
切心心所法。定四缘生。执同类宗。二事皆阙。
此心心所。如何得生。非有极成心心所法。从
三缘起可为同喻。是故解脱毕竟应无。若尔
唯应此心心所生由异类等无间缘。如无同
类因唯异类牵起。此亦非理。种子理故。立同
类因。有漏不应为无漏种。故非许此有同类
因等无间缘。由开避理。同类异类。皆有此能。
与处牵生。力无别故。诸心心所。随其所应。同
类异类。皆能引起。许皆能作等无间缘。于教
及理。并无违失。无想等喻。与法不同。谓不相
应。非心心所。故不能作等无间缘。没及出
时。心心所法。可还用彼生及入时心心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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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缘起。馀有心位。刹那刹那。等无间缘。曾
无暂阙。何劳以隔越为等无间缘。夫等无间
缘。谓与处牵起。异类心等。与处牵起义同。而
非等无间缘。斯有何理。又应贪等等无间缘
无间唯生贪等烦恼。则善心等。无容得生。如
是信等等无间缘无间。唯应生于信等。则染
心等。无容得生。由是等难。便为善伏。唯执同
类相续者论。何故一身心心所法。无有同类
二体俱生。等无间缘。无第二故。复何缘故。
无有第二等无间缘。一一有情。各唯一心。相
续转故。复何缘故。知诸有情。各唯一心相续
而转。心于馀境。正驰散时。于馀境中。不审知
故。又心在定。专一境时。馀境散心。必不生
故。又现有能调伏心故。谓若许有二心俱生。
谁复障多。令不俱起。是则应有多心并生。一
有一心。尚难调伏。况一有二。或一有多。既现
有能调伏心者。故知一身内一心相续生。又
若一身多心并起。为境各别。为共相应。若共
相应。一境一相。无差别故。俱起唐捐。若境各
别。则应染净善恶俱生。便无解脱。既无此失。
故一有情。唯有一心相续而转。复有至教。證
一有情唯有一心相续而转。谓契经说。受乐
受时。彼于尔时。二受俱灭。又契经说。心为独
行。复云何知。无有识等生而不藉等无间缘。
由阿笈摩及正理故。阿笈摩者。如契经言。及
彼能生作意正起。由正理者。现见觉慧。定由
觉慧为先生故。若异此者。何理能遮。本无有
情。今时欻起。诸阿罗汉。最后心心所。何缘
故说非等无间缘。是不能生。有法性故。即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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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牵后果义。此复何故。无牵果能。以于尔
时馀缘阙故。若尔但由馀缘阙故。后识不生。
许此有能牵后果用。斯有何咎。此不应许。
若许能牵。则应具能取果与果。馀有心位等
无间缘无非具此二功能故。岂不即以馀缘
阙故不具二能。是则应言。馀缘阙故。不能牵
果。由此故说。是不能生有法性故。因义极成。
或复能牵能与等无间心心所处。名等无间
缘。谓正灭时心心所法。能牵能与。在正生位。
等无间法处。名等无间缘。诸阿罗汉。最后心
等。于正灭时。无有正生等无间法。故不可说
等无间缘。若尔无想及二定前心心所法。于
正灭位正生位中。无等无间心心所法。望没
出位。诸心心所。应不可说等无间缘。无斯过
失。没出心等。定当生故生入心等于。正灭位。
即能为彼等无间缘。由不相应中间为隔。没
出心等。不得即生。彼若生时。名等无间。故此
可说等无间缘。或此灭时。彼虽未起中间隔
越。而由为此等无间缘力所取故。义已可说
等无间生。有馀释言。无馀心等续此起故。诸
阿罗汉。最后心心所。非等无间缘。然非此心
更无后念识续生故。有非意失。以立意根依
所显故。然最后心。有所依义。阙馀缘故。后识
不生等无间缘。作用所显。若法此缘取为果
已。彼法无间。必定当生。彼所说因。都不应
理。若阙馀缘故。后识不生。则唯具馀缘。后识
应起。既不如是。应说此心由阙馀缘。无此缘
用。此缘无故。后识不生。何乃说言无馀心等
续此生故。非此缘体。若谓最后心。亦能取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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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馀缘阙故。后识不生如是所依。得名意界。
亦应说是等无间缘。等无间缘。作用所显。此
既有作用。馀何不续生。由此彼应更说馀理。
故前二释。为无过因。何故未来心心所法。全
不许立等无间缘。等无间缘。前后所显。未来
无故。不立此缘。谓前已生心心所法。能为次
后在正生位心心所等等无间缘。非于未来
已有决定前后安立。设许有者。修正加行则
为唐捐。若法先于此无间立。此法无间。彼定
生故。若作是执。善心无间。具有善染无记三
心。生必待于正加行等。如从种有灰芽等
生。待和合缘。而得生故。修正加行。功不唐
捐。此救随情。未能遣难。生决定故。建立此
缘。若三心中。随有一种。善心无间。决定生
者。修正加行。则为唐捐。若三种心。善心无
间非定生者。则无此缘。非不定生名等无间。
是故未来世。无等无间缘。若执未来有定前
后。如世第一于苦忍等。彼据何缘。说定前后。
非未来法前后可成。谓非未来世第一法于
苦法忍可说前后。以彼本唯一世摄故。夫前
后义。历世方成。世第一法至已生位。苦法智
忍。方名为后。故前后义。于未来无等无间缘。
由此非有。又设未来有定前后。亦不可立等
无间缘。如芽等生属种等故。虽有前后。而无
此缘。若此法生。系属彼法。要彼起已。此乃得
生。故等无间缘。唯生已方立。若尔未来世。应
无异熟因。由此因果定有前后。然非未来有
前后故。无斯过失。虽定前后。而不约之立
此因故。谓虽异熟因定有前后。而不约前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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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异熟因。若尔如何立此因果。谓如是业因
感如是异熟。此相可说亦在未来。故于未来。
亦可安立。然约法性。预说未来。此因前生。此
果后起。因已生位。果后义成。尔时方名真实
前后。非未生位有实前后。诸因可说未来有
者。彼因不待历世而立。如俱有因相应因等。
岂不俱有因待中世而立。此责非理。不了义
故。以俱时有故名俱有因。是更互相望为因
果义。若未来世无等无间缘。如何世尊知未
来因果。如契经说。若能供养吾身。驮都八
分中一。当十三劫。不堕恶趣。人天往还。受诸
妙乐。如是等说。其数寔多。非如是俦一切
智境。非一切智可能测量知其真实。如世尊
说。诸佛德用。诸佛境界。不可思议。故不应
责。有馀师说。如过去世。佛于未来。现知见
转。谓佛欲知有情因果。然现在世。时分短促。
故多观察过去未来。非佛世尊欲知后际先
观前际然后能知。如佛世尊更无所待。由过
去境智现前故。于过去世有情身中业果相
应。能善通达此法无间。此法已生。如是不待
先观前际。由未来境智现前故。于未来世有
情身中业果相应。能定现见。此法无间。此法
当生。复有馀师。作如是说。有情身内现有未
来。因果先相。犹如影像。或色或心。不相应
行。佛唯观此。便知未来。非要现游静虑通慧。
然非于彼占相故知。以于未来现證见故。非
占相知。能于所占。现前證见。分明记别。佛
于如是尔焰稠林。理有所因。方能现起。无碍
观察。胜方便智。非佛自称一切智者。便于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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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现境界中。非眼等识于先领受。唯用意识
常现了知。又眼等识于声等境。理无方便。令
互作业。何缘一切。色非等无间缘。等无间义
不相应故。非无等法俱生为隔。故此无有等
无间缘。谓一身中一长养色。相续不断。复有
第二长养色生。不相违害。如一食等所长养
色。相续不断。复有食等所长养色。相续而生。
又有一类异熟生色。相续不断。复有一类异
熟生色。相续而生。又一四大种所生造色同
类多极微俱时而起。故不可立等无间缘。或
法现前等而无间彼法可立等无间缘。谓现
行心。若此所系。或非所系。俱行受等。与此皆
同。故名为等。无心受等同一类法二体俱生。
故名无间。色法不尔谓一心时有欲界系及
色界系。二色并生。或欲界系及不系色。俱时
而起。故色无有等无间缘。上座此中妄作是
诘。若一类色。相续不断。复有一类。相续而
生。由此故非等无间者。何缘于彼不共无明
相应品中。有贪等起。此应反诘。彼上座言。不
共无明相应心品。何缘得有贪等俱生。不共
无明。相续未断。定无贪等俱时起义。然说贪
等不共无明俱时起者。但为诱诳寡学门人。
显己善通对法宗义。而于本论及诸圣言。曾
无此理。又彼所诘。意何所显。为如二种长养
眼根相无差别。例彼贪等不共无明。相亦无
异。为如贪等不共无明其相有异。例彼二种
长养眼根。相亦差别。纵有此意。应陈所诘。
于此义中。得何胜利。岂由此故。便令受等贪
等信等无此缘义。故彼所诘。有言无理。有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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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言色法生灭。少多无定。故非此缘。谓或有
时从多生少。如烧稻秆大聚为灰。从充大身
转生瘦小。或时复有从少生多。如细种生诺
瞿陀树根茎枝叶。渐次增荣。耸干抽条。垂阴
远覆。羯剌蓝等。转生大身。故色定无等无间
义。岂不心所无间生时亦有少多品类非等。
谓善不善无记心中。有寻有伺三摩地等。此
于异类。实有少多。然自类中。无非等义。谓无
少受无间生多。或复从多无间生少。想等亦
尔。无非等失。故心心所生灭体均。依之可立
等无间义。然彼上座。对自门人。于此义中。妄
有所诘。谓色亦与心心所同。自类一一各差
别故。虽于诸界和合聚中有无量色。而彼种
类展转相望。各有差别。如是所诘。但有虚言。
既许现前有同类色。则同类色并起义成。非
各有殊名现同类。然许诸聚展转相望种类
有别。则别聚内。有多色体。同类义成。又若多
微。同因一具大种所起。上座此中如何可执
种类各异。又见胡麻诸豆麦等。从一种体。有
多果生。多果相望。其类是一。如何可执此类
有殊。又彼自言。有同类色多体和合。何反为
徵。谓彼上座。自遮诸色等无间缘。言有同类。
同聚多色。俱时而起。非心受等同类俱生。故
诸色定无等无间缘义。又彼所言。如色非色。
虽有差别。而等不遮同类因等。如是彼法。亦
应等作等无间缘。上座此徵。极为杂乱。既尔
亦应计诸色有所缘。又如所许。俱等无间缘。
而于其中。有色有非色。如是应许俱同类因。
等而其中有此缘非此缘。今于此中。假许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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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显义有别酬彼所徵。然实不可许诸色法
为等无间缘相不相应故。若诸色法等无间缘
相相应者。法尔应立。何须引例。同类因等。此
缘彼因。义各异故。若诸色法等无间缘相不
相应。设复引彼同类因等。于义何益。于义无
益。而引彼因。例此缘者。但是上座。其年衰
朽。出虚之言。有馀复言。以诸色法一类相续。
此处生时。若馀色来夺其处者。可有移往馀
处生义。故非前色与处方生。又本色聚相续
不断。其边复有同类色生。不尔色聚应无增
长。等无间缘。终无此理。故色不立等无间缘。
譬喻论师。说诸色法如心心所法有等无间
缘。见乳醅种花生酪酢芽果。如心心所前灭
后生。故知诸色。有此缘义。又无经说唯心心
所能为此缘。故立此缘定非色者。是虚妄执。
无如是义。诸缘功能。无边差别。略说四故。谓
诸法生。待多缘合。诸缘功用。差别无边。然佛
世尊。略说为四。诸从乳等羯喇蓝等形依等
缘。生于酪等頞部昙等影识等果。当知摄在
因增上缘。何缘故知乳等无间生于酪等。前
法非后等无间缘。此先已说。先何所说。谓前
说言。等无间义不相应故。现见极成心心所
法。生必系属等无间缘。所有俱生。皆别种类。
诸同种类。必不俱生。故同类俱。互相违法。要
前念灭。后念方起。由与处方便立等无间缘。
一四大种所生同类乳等造色。有多极微。俱
时而起。不相妨碍。此相乖越等无间缘。故
酪等生。虽系属彼。而不可立等无间缘。大种
相生。亦同此释。谓同异类。皆可俱生。更互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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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不相妨碍。虽相继起。而非此缘。又言无经
说唯心等为此缘者。于色亦同。谓无经言。诸
色亦有前能为后等无间缘。故譬喻师。非理
横执。诸色亦有等无间缘。又譬喻师。为许色
有所缘缘不。彼说言无。岂有契经明證此义。
虽无经说。理必应然。等无间缘。何不许尔。故
彼具寿。诸所发言。但率己情。无真理教。不
相应行。何缘不立等无间缘。以乱起故。谓一
身中。善恶无记。及三界系不系俱生。毗婆沙
说。心及心所。所依所缘行相有碍。由斯故立
等无间缘。色不相应。无如是事。故彼不立为
此缘体。上座此中显己于学不勤方便。谬作
是言。此说都无證成理趣。唯显心等与色等
别观彼所言。未闲说意證成理趣蕴在此中。
谓一所依所缘行相。定无有二识等并生。故
必由前与处方起。若前为碍。后不得生。由此
證知。唯心心所。前能为后等无间缘。若尔命
根无二俱起。何不许托等无间缘。谓此命根。
如识等相。故亦应立等无间缘。此例不然。命
与生体俱先行力所引起故。谓此命根非无
间灭。命力所引。要是先位所作行业力所
引生。既尔命根应一念顷一切顿起一切同
依。一念行业力所引故。先业所引心心所法
起应不藉等无间缘。且诸命根。无顿起失。即
由业力生决定故。因果法尔。一刹那业。引多
刹那异熟令起。又无用故。命不顿生。谓为任
持众同分故。引命根起。一命相续。足能任
持。多便无用。心心所法。虽先业引。而非不待
等无间缘。托诸根境。而得生故。既托根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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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故生。设多并生。亦非无用。然无第二等
无间缘。故同类中。无二俱起。又心心所。非
唯先业力所引生。异熟及馀杂乱起故。若不
更托等无间缘。应一刹那有多俱起。谓命根
体。唯是异熟。唯由先业力所引生。可言同类
定次而起。心心所法。无如是事。异熟灭已。有
等流生。等流无间。有刹那起。或起异熟。非定
同类。故心心所。虽有异熟生。而亦不可言与
命根等。是故唯等常无间生。名等无间。以此
与此为缘故说等无间缘。岂不极微一类相
续前前灭已后后续生。自类相望。等而无间。
由前开避。后方得起。相不乖越。等无间缘。此
不俱生。由无用故。非等无间缘力故然。准前
命根。如理应释。然此亦有同类俱生。故不应
言此缘所摄。又若唯开避建立此缘。可说极
微等亦此缘摄。然约开避。及据牵生。立此缘
体。故极微等。虽前避后。而非此缘。心等相
生。有定不定。故知亦据有力牵生。现见一心
前后相续。虽前避后。其理皆同。而生不生。有
定不定。且生定者。谓世第一法心之无间。有
苦法智忍心决定生。如是乃至。金刚喻定心
之无间。有尽智品心决定生。有烦恼者。定心
无间。烦恼心生。如是一切不生定者。谓染污
品心之无间。诸无漏品心定不生。诸无漏品
心之无间。诸染污品心定不生。一切无学心
之无间。一切有学心定不生。下地烦恼心之
无间。上地烦恼心定不生。一切异熟心之无
间。诸刹那品心定不生。一切刹那心之无间。
诸异熟品心定不生。如是一切生不定者。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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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界染心之无间。自地四种心皆可生。上地
烦恼心之无间。下地善品心亦可生。如是一
切于后思择相生义中更当显示。由此所说。
生与不生。有定不定。故知非但约开避立等
无间缘。亦据牵生果法功用。非此功用。极微
等有故彼不立等无间缘。岂不于心一类相
续亦无如是牵生功用。非此功用或有或无。
若此时无。后应非有。诸心心所。自因力生。前
无间灭。有何所作。而计心等独为此缘。色不
相应非此缘体。前无间灭有所作者。谓诸根
境虽现和合。若前不灭。后必不生。谓一身中。
虽多缘合而无识等同类并生。故知前心无
间灭位。有力引后心等令生。色不相应。无如
是事。故彼不立等无间缘。如说。云何心等无
间法。谓心无间馀心心所法。已生正生。及无
想定。乃至广说。此已生言。摄过现世。正生言
摄未来生时。若尔便应第二念等定及出定
心非心等无间入心无间。彼未生故。岂不
彼诸法后正生时名心等无间。故无此失。如
何无失。彼正生时。前入定心。久灭过去。今时
亦不可名心等无间。无斯过失。中间无馀等
无间缘为间隔故。有馀师说。彼法虽远。义
已可说为正生时等无间缘。果被取已。必当
生故。若尔违害见蕴中文。如彼问言。若法与
彼法为等无间。或时此法与彼非等无间耶。
彼即答言。若时此法未至已生。有何违害。等
无间定要至已生。此不相违。两释差别。俱摄
受故。若时此法未已生者。此法是何为前为
后。如世第一法生苦法智忍。为世第一法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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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已生时。非与苦法智忍为等无间。若至已
生位为等无间耶。为苦法智忍未至已生时。
非与世第一法为等无间。若至已生位为等
无间耶。若执前者。有心位可尔。无心位如何。
谓无心定入心已生不可即与第二念等定及
出心为等无间。若入定心至已生位。即与彼
诸法。为等无间者。等无间缘果法被取。必无
有物能碍其生。则彼一切皆应顿起。若入心
后。出心即生。是则二定。永应不起。若执后
者。苦法智忍。未已生时。应不与彼世第一法
为等无间。然必应许。苦法智忍。在正生时。即
名与彼世第一法为等无间。此中一类许可
前执。然见蕴文。约有心位说等无间。故无前
失。或言设约无心位辩。此失亦无。谓入定
心。居现在位。顿取诸定及出心果。亦与最初
刹那定果灭入过去。随后诸定及出定心。一
一生时。与果非取。先已取故。岂不一切等无
间缘无有异时取果与果。此责非理。取果必
顿。与果有渐。故无有失。但应责言。同一心
果。何缘诸定及出定心。前后而生不俱时起。
正所求者。理必前生。谓入定心。顺求于定故
心无间。定心前生。若尔何缘诸刹那定。前
后而起。诸刹那定。俱生无用。故不俱生。由前
加行势力所引。故多念定长时续生。非多刹
那。定俱起用。一刹那定。所不能为。故不顿
生。犹如识等。然诸念定。是等无间。不可说
是等无间缘。若法由前心等引起。同一种类。
必不俱生。生已复能引后令起。可名等无间
及等无间缘。诸定虽由前心等引。同一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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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不俱生。然其生已不能引后。可名等无间
非等无间缘。是故设约无心位辩亦无有失。
诸作是说。入二定心灭入过去。方能渐取第
二念等定及出心。彼入定心。应非过去。未
取果者。是牵果名。诸牵果能是行作用。依
行作用立三世别。若有作用非现在者。岂不
便坏世别所依。诸有释言。过去眼等。于色等
境。无有见闻嗅尝觉等各别作用。故非现在。
彼释不然。应共审决。眼等作用。为是于境见
等功能为牵果用。若是于境见等功能。便于
闇中。现在眼等。未生已灭。眼等何殊而不说
为未来过去。闇中眼等。虽无见闻嗅尝等用。
而皆现有牵果功能。可名作用。约有此用皆
名现在。所馀取境与果等用。皆非作用。但是
功能。如是功能。三时容有。辩三世处。当更思
择。又过去世诸心心所。于所依等。不能为碍。
故不能作此缘取果。复有一类。许可后执。
岂不苦法智忍在正生时。即与世第一法为
等无间。理实应尔。然此中说等无间缘要至
已生此缘方立。故无有过。如是两释。未已生
言。于我义宗。并无违害。已广决择。阿毗达
磨。等无间缘。所有正理。然彼上座。复作是
言。等无间缘。谓前生法。令无间法获得自
体。如世尊说。意法为缘。生于意识。谓意为
因。法为缘故。意识得生。然无一时二识并起。
此相非理。不明了故。色心无间。有色心生。俱
是前生。令无间法获得自体。岂可即说色心
互作等无间缘。然不应许互为缘义。谓色与
心。相续各别。如何互作等无间缘。又一心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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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多色果。多色无间。无二识生。何得相望为
等无间。故不应立等无间缘。心等独生。可名
等无间。色等并起。如何得此名。故彼说色为
等无间缘者。是不思审。谬作是言。又彼宗承。
随界论者。因等无间。二缘应同。随界所依。体
无别故。恶心无间。有善心生。应说谁因谁
等无间。体无别故。责馀亦然。故上座宗。但于
圣教。矫施常网。幻惑愚夫。等无间缘。其性已
辩。所缘缘性应说是何。谓所缘缘。即一切
法。离心心所所缘境外。决定更无馀法可
得。谓一切法。是心心所生所攀附。故曰所缘。
即此所缘。是心心所。发生缘故。名所缘缘。一
切法者。即十二处。谓眼耳鼻舌身意识。及相
应法。随其次第以诸色声香味触法。为所缘
境。六根唯是意识所缘。何缘故知。经言多法
生意识故。又眼等根。皆五识境。所不摄故。譬
喻者宗。理必应尔。如意观法。五识亦然。谓所
缘缘。非所缘境。若所缘境。非所缘缘。所以者
何。彼说色等。若能为缘。生眼等识。如是色
等。必前生故。若色有时眼识未有。识既未有。
谁复能缘。眼识有时色已非有。色既非有。谁
作所缘。眼识不应缘非有境。以说五识缘现
在故。彼宗现在。非非有故。现所缘色。非所
缘缘。与现眼识。俱时生故。乃至身识。徵难
亦然。五识应无所缘缘义。彼宗意识。缘现在
者。应同五识。进退推徵。若缘去来及无为者。
决定无有所缘缘义。彼执去来及无为法。皆
非有故。非非有体可立为缘。太过失故。此中
上座。复作是言。缘过去等所有意识。非无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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缘。非唯缘有。何缘故尔。以五识身为等无间。
所生意识。说能领受。前意所取诸境界故。如
是意识以意为因。此所缘缘。即五识境。要彼
为先。此得生故。随彼有无。此有无故。然此意
识。非唯缘有。尔时彼境。已灭坏故。非无所
缘。由此意识随彼有无此有无故。又随忆念
久灭境时。以于彼境前识为缘。生于今时。随
忆念识堕一相续。传相生故。虽有馀缘。起随
念识。而要缘彼先境方生。如是所言。都无实
义。同诸哑类梦有所说。唯愚亲友。或妄信依。
诸有智人。谁能听受。彼既非许五识所缘与
五识身俱时而起。是则五识尚所缘境灭已方
生。况五无间所生意识。能受彼境。第三刹那
意识生故。若五无间所生意识。能受过去五
识所缘。复许所缘非是无者。则分明许意识
所缘。虽名已灭而少分有。若执全无。则分明
说。所生意识。都无所缘。而复说言。然此意
识。非唯缘有。尔时彼境。已灭坏故。非无所
缘。由此意识随彼有无此有无者。但是虚言。
具惭愧人。不应持此隐蔽此识。无所缘过。又
何故言。然此意识非唯缘有。尔时彼境。已灭
坏故。已灭坏法。岂许亦有亦非有耶。若尔
便归正理论者意所游路。以正理论有义多
途。作用功能。体性别故。然过去法。非如现在
作用亦有。非如空花体性亦无。若不许尔。言
此意识非唯缘有。此言何用。应言此识决定
缘无。或复应言决定缘有。又何故说。非无
所缘。随彼有无此有无故。若随境有识有义
成。是则过去便成有体。若过境无而有现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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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不应说随彼有无非无所缘言。又无义以
境有故名有所缘。境体既无。所缘何有。又随
忆念久灭境时。云何前生缘彼境识。能为缘
故生今识耶。前识有时。今识未有。今识有位。
前识已无。如何可言。于久灭境。前为缘故今
识得生。非无与无可有缘义。非一相续故得
为缘。兔角何缘前不生后。无与无法许为缘
故。若有随界不同彼者。理亦不然。于前境中。
今随界识。曾未生故。如何可言。缘彼境识。前
为缘故。令今得生。不可说言随界与识别时
缘境。勿于一时有二时故。又应一识各别所
缘。以随界体即今识故。识非定缘前灭境故。
若谓随界体非今识。应一相续二识并生。又
不应言。随界生识。非前生故。如何可说。于久
灭境。前为缘故。今念识生。随前有无今有无
故。得为缘者。理亦不然。前后有无。不相随
故。然彼复言。由过去世展转为因。复由未来
展转为果。智等得生。是故智等。不可定说所
缘是有或复是无。奇哉东方善言穷匮。如斯
等论亦有书持。若执去来因果展转。不观现
在智等得生。又执去来一向非有。是则智等
应定缘无。若执去来因果展转。亦观现在智
等得生。是则一心应有二虑。以无与有相差
别故。又因果展转名何所诠。非越现刹那有
前后际。如何过未立展转名。非无与无可名
展转。故彼所说。过去未来。因果展转。智得生
等。但足论文。都无有义。如是已辩所缘缘
性。增上缘性。即能作因。以能作因因义细
故。无边际故。摄一切法。若此于彼。不碍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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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是能作因。增上缘义。对三缘义。此类最
多。所作寔繁。故名增上。岂不增上摄法普周。
宁复对三。言此增上。非对三体立增上名。何
者对三义用而立。诸缘义用。互不相通。诸缘
体性。更互相杂。如增上缘义类无量。所作繁
广。馀三不然。故此独摽。增上缘称。有馀师
说。此增上缘。体类最多。故名增上。岂不诸法
皆所缘缘。如何此缘独名增上。俱有诸法。非
所缘缘。是增上缘。故不应难。此不应理。所以
者何。立所缘缘非不定故。谓若此法。为彼所
缘。设不缘时。亦所缘体。以所缘境性安住
故。既一切法。皆所缘缘。不应此缘独名增上。
此定应理。所以者何。如增上缘。彼不尔故。谓
若此法为彼增上。无时望彼非增上缘。但彼
生时。遍为增上。其所缘缘。则不如是。俱有
诸法。非所缘缘。所以者何。总论体虽等别望
有少多。故此一缘。独名增上。此中意说。唯增
上缘。体类俱多。非唯据体。以所缘类皆增上
缘。非增上类皆所缘缘。类谓于果功能差别。
有馀师说。所生广故。名增上缘。谓一切法。唯
除自体。遍能生起一切有为。如一刹那眼识
生位。除其自性。用一切。法为增上缘。馀生亦
尔。且如现在一念眼识。自相续中。过去诸识。
为其种子。未来诸识。不为障碍。令已得生。同
时眼根。为所依止。未来过去所有眼识。不
障为因。令其已起。他相续法。亦为此因。谓见
他身。起自眼识。或欣他色。生自眼根。为展转
缘。生自眼识。故他馀法。亦转为缘。望自识
生。有增上力。诸馀色法。为眼识因。谓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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缘及于所依。为损为益。由此展转眼识已生
声亦为因。谓闻彼故。所依损益。因兹长养损
减眼根。令已发生明昧眼识。香味所触耳鼻
舌身。亦于所依。为损为益。由斯展转。为眼识
因。于法界中。诸有为法。有为助伴。有摄受
因。或为能牵。或为依等。如是展转。皆眼识
因。择灭无为。亦为因者。谓有情类。信谤涅槃
发业。能招爱非爱果。由斯展转眼识得生。一
切有为。有非择灭。由不得彼。诸法得生。展转
为因。亦生眼识。虚空容受色等有为。展转为
因。亦发眼识。故一切法。为增上缘。眼识得
生。馀例应尔。由此诸法。一一望馀。一切有
为。为此缘性。如是一切。善与不善。皆应展转
为增上缘。谓善为因。生王家等受富乐果。由
此为依。多行放逸。造诸不善。不善为因。多遭
苦逼。缘兹生厌。广树众善。又内外法。亦互
为缘。谓因农夫。生稼穑等。因饮食等。滋长有
情。有情无情。有根无根。有心无心。及有执受
无执受等。应知皆互为增上缘。随其所应。
例可安立。如是一趣。为五趣缘。一一为先生
一切故。或依一趣。起一切因。由此当来受彼
果故又怖恶趣。修诸善业生人天中。于人天
中。嗜欲造罪。生诸恶趣。诸如是等。品类无
边。故增上缘。所生最广。如是用体所生广
故。应知略述此增上缘。然契经中。说世白法
三增上者。止恶行善所观因。故立增上名。谓
境现前。烦恼将起。随观彼一恶止善行。于
止行中。得增上故。契经且说增上有三非
馀。于馀无增上义。虽诸增上义通近远。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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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胜说。如立母名。如圣教中说爱为母。以能
生长诸有情故。非馀烦恼无生长能。胜故多
故。系缚心故。说爱为母。非馀烦恼。又说二法
能护世间。非不有馀悲等能护。如斯等类。无
量无边。就胜为言。此亦应尔。然上座说。此增
上缘。但据诸根生心心所。此宗可尔。彼义不
成。所以者何。如前屡辩。谓彼不许有俱生因。
许前生因。义不成立。故彼所说。但有虚言。又
说此缘相不具足。且如眼识生增上缘。非但
眼根为依故起。亦有大种。为转生因转长养
因。谓诸饮食。业烦恼等。为招引因。此明昧
因。谓眼增损。首足身分。为任持因。作意明
空。引助令起。如斯等类。非彼所论。故辩此
缘相不具足。馀耳识等。随其所应。有无量缘。
非彼所说。故彼所说。增上缘相。但得少分。义
不周圆。然彼所宗。亦许多法。于生识等。为展
转因。如何此缘。唯说眼等。彼复说言。若法于
彼。或生或养。可说为因。非不相由可有因义。
故非一切法皆能作因及增上缘。不相由藉
故。彼言非理。诸法生时。所藉诸因。无分限
故。谓不可说此法生时但藉若干法为因起。
如外内法要藉时方众具种子。法与非法。若
合若离。馀生住坏。及大种等差别为因。芽等
及身。方得生长。是故诸法于生长时。所藉众
缘。无有限数。故一切法。皆能作因及增上缘。
此说为善。又彼不了能作因义。故于此中不
能信受。因即能作。名能作因。义不相违。即能
生义。或有所以。可名为因。复有所以。可名非
因。能作二义。名能作因。不相违故。可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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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相由故。可名非因。故能作因。能含二
义。然不相违。复有二种。谓于所生法能碍不
能碍。不能碍者与能为碍。而不碍法。不碍义
同。故此亦有少分因相。由相不明不共施设。
除俱有等五种胜因。所馀因义。若近若远。一
切说为能作因故。或此是彼能作之因。名能
作因。是此与彼转为因义。如是因义。一切法
中。皆容得有。故一切法。皆能作因。能作因
中。已广思择。今因解释增上缘门。故复略辩
此因名义。然上座言。为遮来世说一切法为
一法因及缘者意。故契经说定有四缘。彼言
但彰已无明鉴。岂违对法所说因缘。
《说一切有部顺正理论》卷第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