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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毗达磨顺正理论》卷第十八
尊者众贤造
三藏法师玄奘奉 诏译
** 辩差别品第二之十
因离系果。傍论已周。本所明今当说。于当所
辩异熟等流离系士用及增上果。如是五果。
对前六因。当言何果何因所得。颂曰。
「 后因果异熟
前因增上果
同类遍等流
俱相应士用」
论曰。于五果中。第三离系。非生因得。故此不
论且辩六因。得馀四果。言后因者。谓异熟因。
于因颂中。最后说故。初异熟果。此因所得。有
言异熟从异熟生。故此不应名无异熟。彼言
非理。同类异熟二因所生。义各别故。谓前异
熟。为同类因生后异熟。为等流果。即后异熟。
由先业成。能成诸业。名异熟因。所成异熟。即
异熟果。二因体异。二果义分。因果类殊。无相
杂过。然异熟体。如熟饮食。于生异熟。无胜功
能。故唯不善。及善有漏。是异熟因。名有异
熟。言前因者。谓能作因。于因颂中。最初说
故。后增上果。此因所得。增上之果。名增上
果。唯无障住。有何增上。岂不即由无障住
故说为增上。何劳徵诘。又先已辩。能作因
中。说能作因亦有胜力。谓眼识等。于正生时。
耳等展转。有增上力。闻已便生欣见欲故。于
器世界诸物生时。诸有情业。有增上力。诸可
爱果。于不善业。不可爱果。于诸善业。亦有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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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增上生用此等增上。如应当思。同类遍行。
得等流果。果似因故。名为等流。如是二因。果
相相似。故因虽二。其果唯一。俱有相应。得
士用果。非越士体有别士用。即此所得。名士
用果。此士用名。为目何法。即目诸法所有
功能。如是冥符后颂文说。若因彼力生。是果
名士用。然经主谓此士用名即目诸法所有
作用。是则彼应作如是说。同牵一果。故名士
用。若尔唯应无间隔越有士用果。俱生中无。
非俱生中可有一切皆共同得一士用果。自
体不因自力生故。亦不可说各别牵果。勿俱
有因非一果故。此中士用士力士能士之势
分。义皆无别。诸法功能。如士用故。名为士
用如勇健人。似师子故。名为师子。岂不同
类遍行二因无间所生亦士用果。然等流果。
二因无间所生诸法。或是或非。一切决定。名
士用果。何故但说俱有相应得士用果。非同
类遍行。唯此二因。具足能得俱生无间二士
用果。非前二因。是故不说。成等流果唯似自
因。同类遍行果唯相似。故彼二果。唯名等流。
馀非等流。非二因得。又士用果。俱者义强。俱
有相应。独能获得俱士用果。是故偏说。又同
类因。虽亦能得所生无间诸士用果。而非一
切皆能定得。以阿罗汉最后诸蕴无无间生
士用果故。俱有相应二因。决定得士用果。是
故偏说。有馀师言。能作因等。亦有能得士用
果义非异熟因。俱生无间二士用果。此所无
故。有馀师说此异熟因。亦有隔越远士用果。
譬如农夫所收果实。已辩因果相对决定。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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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正辩果相差别。异熟等果。其相云何。颂
曰。
「 异熟无记法
有情有记生
等流似自因
离系由慧尽
若因彼力生
是果名士用
除前有为法
有为增上果」
论曰。唯于无覆无记法中。有异熟果。若尔则
应非有情数亦是异熟。为欲简彼说有情言。
唯于有情。有异熟故。若尔于彼有情数中。长
养等流。应是异熟。又为简彼。说有记生。一切
不善。及善有漏。能记异熟。故名有记。从彼后
时。异熟方起。非俱无间名有记生。如是名为
异熟果相。岂不异熟亦以前位异熟果体为
同类因。是前异熟等流果故。则应亦说从无
记生。是等流性。如何乃说从有记生。非等流
性。无如是失。异熟果体。由同类因。相有杂
乱。由异熟因。相无杂乱。是故但说从有记生
由此准知。非等流性以等流果与因相似有
杂乱故若异熟果。与因相殊。无杂乱故。非有
情数亦从业生。何故不说为异熟果。此不应
难。唯不共业所得之果。名异熟故。何故非情。
非唯不共业所得果。以非情法馀可于中共
受用故。岂不大梵所住非情是别业果。亦应
说彼名业异熟。何乃言非。有作是言。大梵住
处。一切大梵业增上生。有馀复言。大梵住处。
相续未坏。馀可于中有受用理。故非不共。如
何一物。无量有情业所共感。岂不已说。馀可
于中共受用故。若非情果不共业招。应随异
熟俱时起尽。又世现见国主崩时。所王国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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犹相续住。若所王国唯主业招。非馀有情业
共感者。馀应不可于中受用。又若非情别业
所感。则应一一诸有情身所居室宅园林池
沼城郭山川悉皆各异而实不尔。故知一物
无量有情业所共感。岂不业体有种种故应
不能招无种种果云何可说无量有情多业同
招非情一物。无如是失。譬如芽等。观自类
因。而成一故。谓如芽等。虽因地水时分人功
粪等力起。而观自类因故成一。非观地等因
故成多。如是非情。观自因故。体成一物。非由
观彼无量业故其体成多。又见世间。非种种
业生种种果。如何不许种种业生非种种果。
业于所感非情果中。有何因用。业于彼果。为
能作因。如前已辩。如是已辩异熟果相等流
果相今次当辩。似自因法。名等流果。谓似同
类遍行二因。如同类因。善染无记。彼等流果。
其相亦然。如遍行因。唯是染污彼等流果。其
相亦尔。岂不俱起士用果性亦似自因。如何
可言似自因法名等流果。无等流果不似自
因。有士用果与自因异。故似自因名等流
果。定无滥彼士用果失。岂不亦有等流果因。
如遍行因。在于异部。用异部法。为等流果。他
部等流。自部因性。染污同故。非不相似。其士
用果性亦有殊。是故与因非定相似。有馀师
释。似自因言。谓果与因。具二相似。一者体
类。二者性类。言体类者。谓受想等。言性类
者。谓善染等。若于俱起士用果中。性类虽同。
体必有异。受非受等士用果故。若于后起士
用果中。体类性类。皆容有异。故不可说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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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似因。若等流果。性必似因。于中亦有体似
因者。唯等流果。定似自因。故似因言。无相滥
失。若遍行因。亦得等流果。何不许此即名同
类因于自部果。实即同类因。若望馀部。唯遍
非同类。然非遍法。随其性类。各望自部。唯同
类因。若诸遍法。望于他部。同染污类。唯遍行
因。此望自部。具二因义。故遍行因。虽得等流
果。而不可许即名同类因。如是已辩等流果
相。离系果相。今次当辩。由慧尽法。名离系
果。灭故名尽。择故名慧。即说择灭。名离系
果。由择为因。离诸系缚。證此灭故。说名为
果。如是已辩离系果相。士用果相。今次当辩。
若法因彼势力所生。即说此法。名士用果。此
有四种。俱生无间隔越不生。如前已说。言俱
生者。谓同一时。更互为因力所生起。言无间
者。谓次后时。由前念因力所生起。如世第一
法生苦法智忍。言隔越者。谓隔远时。展转为
因力所生起。如农夫等于谷麦等。言不生者。
所谓涅槃。由无间道力所得故。此既不生。如
何可说彼力生故名士用果。现见于得亦说
生名。如说我财生是我得财义。若无间道。断
诸随眠。所證择灭。如是择灭。名离系果及士
用果。若无间道。不断随眠重證本时所證择
灭。如是择灭。非离系果。唯士用果。谓全未离
欲界贪者。入见道时。苦法智忍。断十随眠。所
證择灭。如是择灭。名离系果及士用果。若全
已离欲界贪者。入见道时。苦法智忍。不断随
眠證本择灭。如是择灭。非离系果。先离系故。
是士用果。由此忍力。更起馀得。而重證故。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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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已离欲界贪者。入见道时。苦法智忍。于十
随眠。有断不断。所證择灭。有新有本。如其次
第。二果一果。如是乃至道法智忍。若全未离
已离分离欲界贪者。于八随眠。全断不断。
分断不断。所證择灭。有新有本。及有新本。如
其次第。二果一果。二果一果。义如前释。若全
未离色无色贪。入见道时。苦类智忍。断色无
色十八随眠。所證择灭。如是择灭。名离系果
及士用果。若分已离色无色贪。入见道时。
苦类智忍。于色无色十八随眠。有断不断。所
證择灭。有新有本。如其次第。二果一果。如是
乃至道类智忍。若全未离。及分已离色无色
贪。于色无色十四随眠。亦有全断分断不断。
所證择灭。有新有本。如其次第。亦有二果二
果一果。义如前释。于修道中。诸无间道。各随
其义。如例应思。如是已辩离系果相。增上果
相。今次当辩。诸有为法。除在前生。是馀有为
之增上果。必无少果在因前生。果在因前。斯
有何咎。若未来法。其果已生。是则未来。所作
已办。以无用故。应不更生。非本不生。而可有
灭。无生灭故。诸行应常。若谓此应如不生法。
虽无生灭。而体非常。此救不然。见彼种类。有
生灭故。例不生法。可是无常。若行本来都无
生灭。例何可说其体非常。故不成救。士用增
上二果差别。云何应知。对作受者。有差别故。
应知差别士用果名。唯对作者。增上果名。兼
对受者。如谷麦等对诸农夫名士用果。彼力
生故。亦增上果。彼受用故。对唯受者。唯增上
果。非彼力生。彼受用故。工匠所成。对诸工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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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对非匠。二果一果。准上应知。馀例皆尔。于
上所说六种因中。何位何因取果与果。颂曰。
「 五取果唯现
二与果亦然
过现与二因
一与唯过去」
论曰。五因取果。唯于现在。定非过去。彼已取
故。亦非未来。彼无用故。言取果者。是能引义。
谓引未来令其生等。于同体类。能为种子。于
异体类。由同一果。于非一果。由同性类。于异
性类。而由有是自聚相续。是故一切皆名能引。
如是能引名为取果。此取果用。唯现在有。非
于去来。唯此可名有为作用。于六因内简去
何因。而言五因。唯现取果。谓六因内。除能作
因。此能作因何缘被简。有馀师说。此能作因。
取果与果时无决定。故取与中。俱不分别。彼
说非理。所以者何。此因取果。无非现在。又非
不取而有与义。如何乃言时无决定。然能作
因。能取果者。定唯现在。与通过现。应如同类。
遍行二因。但非一切有增上果。可取或与。故
此不说。岂不此因能取果用亦通过去。如何
乃言能取果者。定唯现在。故本论中作如是
说。过去诸法。为等无间。能生二心。若出无
想灭尽定心。由入定心。现在取者。则应二定
永不现前。又非不取而有与义。故应取果亦
通过去。无如是事。入二定心。唯现在时。能取
二定及出心果。然由二定是正所求。必应先
起。由此为障。令出定心非于入心无间即起。
此义于后当更分别。故上所言。此因取果。无
非现在。又非不取而有与义。其理极成。然毗
婆沙。有如是说。其能作因。取果与果。俱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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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理不应然。法居现在。亦如同类遍行二因。
总取未来为自果故。俱有相应与果亦尔。唯
于现在。由此二因取果与果必俱时故。同类遍
行二因与果。通于过现能作因中诸有果者。
应同此说。然非一切皆容有果。故此不论同
类遍行二因与果。过去可然。现在如何与等
流果。有等流果无间生故。谓此二因。有等流
果无间生者。即现在时。于无间果。亦取亦与。
此果已生。因谢过去。名已取与。若此二因。灭
至过去。其等流果。方至生时。则此二因。于正
生果。先取今与。言与果者。谓此诸因。正与彼
力。令其生等。其能作因。正居现在。彼增上
果。有现已生。如眼根等。为能作因。生眼识
等。诸增上果。有无间生。如世第一法等为
能作因生苦法智忍等。诸增上果。有隔越生。
如顺解脱分善根等为能作因生三乘菩提尽
智等诸增上果。善同类因。有时取果而非与
果。应作四句。第一句者。谓断善根时。最后所
舍得。第二句者。谓续善根时。最初所得得。经
主于此谬作是言。应说尔时续者前得。今详
彼说。理不应然。所以者何。非唯断位最后所
舍得与今续时初得等流果。以于断位先已
灭得亦与续时得等流故。如何前位多刹那
得。为同类因。皆取今得。而于今时。但说最后
一刹那得与今得果。是故应如本文为善。第
三句者。谓不断善根。于所馀诸位。第四句者。
谓除前相。又于不善同类因中。亦有四句。第
一句者。谓离欲贪时最后所舍得。第二句者。
谓退离欲时。最初所得得。经主于此亦作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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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应说尔时退者前得。今详彼说。理亦不然。
以有如前所说过故。第三句者。谓未离欲贪。
于所馀诸位。第四句者。谓除前相。有覆无记
同类因中。亦有四句。于阿罗汉得时退时。未
得及馀。如理应说。无覆无记同类因中。有顺
后句。谓与果时。必亦取果。无覆无记。为同类
因。乃至涅槃。恒相续故。或时取果。而非与
果。谓阿罗汉最后诸蕴。约有所缘刹那差别。
善同类因。应作四句。第一句者。谓善心无间。
起染无记心。第二句者。谓与上相违。第三句
者。谓善心无间。还起善心。第四句者。谓除前
相。不善心等。如其所应。亦有四句。例准应
说。异熟与果。唯于过去。由异熟果无与因
俱。或无间故。西方诸师。说果有九。前五果
外。别立四果。一加行果。谓如无生智等。远为
不净等果。二安立果。谓如水轮为风轮果。乃
至草等为大地果。如是一切所安立法。当知
皆为能安立果。三和合果。谓如芽等为时地
水种子等果。及眼识等。为眼色明作意等果。
四修习果。谓如化心等。为诸静虑果。如是四
果。皆是士用增上果摄。由是故说。果唯有五。
说因果已。复应思择。此中何法几因所生。应
知此中法略有四。谓染污法。异熟生法。初无
漏法。三所馀法。馀法者何。谓除异熟。馀无记
法。除初无漏。诸馀善法。如是四法。颂曰。
「 染污异熟生
馀初圣如次
除异熟遍二
及同类馀生
此谓心心所
馀及除相应」
论曰。诸染污法。除异熟因。馀五因生。由异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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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所生诸法。非染污故。异熟生法。除遍行因。
馀五因生。由遍行因所生诸法唯染污故。
三所馀法。双除异熟遍行二因。馀四因生。
由所馀法非异熟性故。及非染污故初无漏
法。及除同类。及言为显亦除异熟遍行二因
馀三因生。由初无漏无有前生同类法故。及
是善故。有馀师言。此中应说诸染污法唯四
因生所以者何。遍行因体。离同类因。无别性
故。彼言非理。所以者何。若彼不说遍行因者。
便为不说馀部染因。若彼不说同类因者。便
为不说非遍行法及遍行得诸染法因。然实
贪等贪等为因。得由得因而得生起。故染污
法。除异熟因。馀五因生。此说应理。如是四
法。为说何等。应知唯是心心所法。若尔所馀
不相应行。及色四法。复几因生。如心心所。所
除因外及除相应。应知馀法从四三二馀因
所生。谓染污色。不相应行。如心心所。除异熟
因。及除相应。馀四因生。异熟生色不相应
行。如心心所。除遍行因。及除相应。馀四因
生。三所馀色。不相应行。如心心所。双除异熟
遍行二因。及除相应。馀三因生。初无漏色。不
相应行。如心心所。除前三因。及除相应。馀二
因生。一因生法。决定无有。今应思择。一切
法中。何法能为几因自性。谓或有法。具足能
为六因自性。次第乃至有法能为一因自性。
此中有法。具足能为六因性者。谓诸过现不
善遍行心心所法。有法能为五因性者。谓诸
过现不善非遍心心所法。或无记遍心心所
法。或善有漏心心所法。或不善遍不相应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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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能为四因性者。谓诸过现不善色法。或
善有漏色。心不相应行。或不善非遍心不相
应行。或无记遍心不相应行。或无记非遍心
心所法。或诸无漏心心所法。或诸未来不善
善有漏心心所法。有法能为三因性者。谓诸
过现无记色法。或无记非遍心不相应行。或
无漏色心不相应行。或未来不善及善有漏
色心不相应行。或无记无漏心心所法。有法
能为二因性者。谓诸未来无记无漏色心不相
应行。有法能为一因性者。谓无为法。无法非
因。有法非果。所谓虚空及非择灭。复应思择。
如是六因。自性相望。有纯有杂。且能作因。对
俱有因。为顺后句。谓俱有因必杂能作。有纯
能作非俱有因。谓无为法。又能作因对同类
因。亦顺后句。谓同类因必杂能作。有纯能
作非同类因。谓未来法。及无为法。又能作
因对相应因。亦顺后句。谓相应因必杂能
作。有纯能作非相应因。谓诸色法。不相应
行。及无为法。又能作因对遍行因。亦顺后句。
谓遍行因必杂能作。有纯能作非遍行因。谓
未来法。过去现在非遍行法。及无为法。又能
作因对异熟因。亦顺后句。谓异熟因必杂能
作。有纯能作非异熟因。谓无记法。及无漏法。
若俱有因对同类因。为顺后句。谓同类因。必
杂俱有。有纯俱有非同类因。谓未来法。又俱
有因对相应因。亦顺后句。谓相应因必杂俱
有。有纯俱有非相应因。谓诸色法。不相应行。
又俱有因对遍行因。亦顺后句。谓遍行因必
杂俱有。有纯俱有非遍行因。谓未来法。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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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非遍行法。又俱有因对异熟因。亦顺后
句。谓异熟因必杂俱有。有纯俱有非异熟因。
谓诸有为中无记无漏法。若同类因对相应
因。应作四句。第一句者。谓过去现在色不相
应行。第二句者。谓未来世心心所法。第三句
者。谓过现世心心所法。第四句者。谓未来色
不相应行。及无为法。又同类因对遍行因。为
顺后句。谓遍行因必杂同类。有纯同类非遍
行因。谓过现世非遍行法。又同类因对异熟
因。应作四句。第一句者。谓过去现在无记无
漏法。第二句者。谓未来不善及善有漏法。第
三句者。谓过现不善及善有漏法。第四句者。
谓未来世无记无漏。及无为法。若相应因对
遍行因。应作四句。第一句者。谓未来世心心
所法。过现非遍心心所法。第二句者。谓过去
现在遍不相应行。第三句者。谓过去现在遍
心心所法。第四句者。谓诸色法。未来一切不
相应行。过现非遍不相应行。及无为法。又相
应因对异熟因。亦作四句。第一句者。谓无记
无漏心心所法。第二句者。谓不善善有漏色。
不相应行。第三句者。谓不善善有漏心心所
法。第四句者。谓无记无漏色。不相应行。及无
为法。若遍行因对异熟因。应作四句。第一句
者。谓过去现在无记遍行法。第二句者。谓未
来不善及善有漏法。过现善有漏不善非遍
行法。第三句者。谓过去现在不善遍行法。
第四句者。谓未来世无记无漏法。过现无漏
无记非遍行法。及无为法。又应思择。如是
六因。色非色等。诸门差别。谓六因中相应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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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二因非色。馀之四因。通色非色。有见无见。
有对无对。应知亦尔。又六因中。唯相应因。但
相应法。馀通相应不相应法。有所依无所依。
有发悟无发悟。有行相无行相。有所缘无所
缘。应知亦尔。又六因中。遍行异熟二因唯有
漏。馀之四因。通有漏无漏。又六因中。能作一
因。通有为无为。馀之五因。一向是有为。又
六因中。遍行一因唯是染。馀之五因。通染及
不染有罪无罪。黑白。有覆无覆。顺退不顺退。
应知亦尔。又六因中。异熟一因。唯有异熟。馀
之五因。通有异熟及无异熟。又六因中。能作
一因。通三世及非世。俱有相应异熟三因。
皆通三世。同类遍行二因。唯通过去现在。
又六因中。遍行一因。不善无记。异熟一因。通
善不善。馀之四因。皆通三性。又六因中。遍行
异熟。通三界系。馀之四因。通三界系。及通不
系。又六因中。遍行异熟二因。唯是非学非无
学。馀之四因。皆通三种。又六因中。遍行一
因。唯见所断。异熟一因。通见修所断。馀之四
因。通见修所断及非所断。又六因中。能作一
因。通四谛摄及非谛摄。遍行异熟二因。唯通
苦集谛摄。馀之三因。通苦集道三谛所摄。又
六因中。相应遍行。唯四蕴摄。俱有同类异熟
三因。通五蕴摄。能作一因。通五蕴摄及非蕴
摄。又六因中。相应遍行。意法处摄。异熟一
因。色声意法四处所摄。馀之三因。十二处摄。
又六因中。遍行一因。意法意识三界所摄。相
应一因。通七心界法界所摄。异熟一因。通色
声界及七心界法界所摄。馀之三因。十八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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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此等因果诸差别相。非一切智。无能遍知。
已随我等觉慧所行。因果义中。广辩其相。为
重明了。思择诸缘。何谓诸缘。颂曰。
「 说有四种缘
因缘五因性
等无间非后
心心所已生
所缘一切法
增上即能作」
论曰。于何处说。谓契经中。如契经中。说四缘
性。谓因缘性。等无间缘性。所缘缘性。增上缘
性。此中缘性。即是四缘。如四所居即所居
性。为显种类。故说性言。意辩诸缘。随事差
别。有无量体。然括其义。无非摄入四种类中。
谓一切缘。无过此性。于六因内。除能作因。所
馀五因。是因缘性。如本论说。何谓因缘。谓一
切有为法。论既不说亦摄无为。故立五因。为
因缘性。无为何故不立因缘。此如前释。唯无
障住立能作因。非馀因摄。能作因体。摄法普
周。随事不同。差别多种。譬如行蕴法界法处
法宝法归法念住等。摄法多故。别立通名。为
摄五因及三缘性所不摄义。立能作因及增
上缘。体俱广故。又诸因相差别云何。因差别
相。略有二种。一者生因。二者了因。复有二种。
一者定因。二不定因。复有二种。一者共因。二
不共因。复有二种。一者近因。二者远因。复
有二种。一前生因。二俱起因。复有二种。一自
他相续因。二非有情数因。虽诸法性本有非
无而功用成。必待因力。如诸造色体本非无。
而功用成必因大种。因中胜者其唯五因。如
造色因胜者无五。无有为法成不由因。如羸
病人不能自起。由如此义。故说颂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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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少成立不由因
一切由因佛所说
诸法因多细难了
世迷便谓总无因」
然上座言。因缘性者。谓旧随界。即诸有情。相
续展转。能为因性。彼谓世尊契经中说。应知
如是补特伽罗。善法隐没。恶法出现。有随俱
行善根未断。以未断故。从此善根。犹有可起
馀善根义。随俱善根。即旧随界。相续展转。能
为因性。如斯等。类说名因缘。此亦同前经主
所执种子义破。此旧随界。即彼种子名差别
故。今乘义便。随彼所执名义有殊。更广遮遣。
观彼随界。但有虚言。推徵其体。都不可得。故
亦不可即说此为相续展转能为因性。诸有
相续展转为因。有体可得如色受等。若旧随
界。是有相续展转为因。应如色等有体可得。
此为何相。是种种法。所薰成界。以为其相。此
亦难知。体为是色。为乃至识。随界名旧应是
有为。一切有为。皆五蕴摄。故若是有。应于色
等五蕴性中随是一种。或彼应说。何有有为。
非是色等五蕴所摄。然体是有。可为极成。故
但有言。都无实体。又旧随界。无体可知。犹如
合行和合有等。此旧随界。体不可说。但可说
言。是业烦恼所薰六处。感馀生果。此界非唯
体不可说。但执为有。与理相违。非体不可说
可为极成有。以诸假有补特伽罗瓶等可说。
为无别体。若诸实有色受等法。一一可说。为
有别体。非旧随界可说犹如补特伽罗瓶等假
有。亦非实有如色等法。是故不应执此为有。
既尔何得执为因缘。又随界言。非圣教说。但
上座等。擅立此名。又彼许何诸业烦恼所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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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处感馀生果。为业烦恼俱生灭者。为此后
时相续生者。为是无间生异熟者。若业烦恼
俱生六处能感果者。则后六处无感果能。俱
亦应然。岂能感果。应唯业烦恼有感果能。何
须执六处感馀生果。又彼不应定执。眼等为
业烦恼俱起助因。盲等唯托业烦恼缘。亦感
馀生眼耳等故。又因与果许隔越成。何用执
斯为旧随界。若此后时相续六处。能感果者。
与业烦恼。都不相应。如何薰彼可成随界。非
有与无有相应义。岂不因果得有相应与彼
相同令成缘故彼相同语理不相应。以彼相
言目彼之相。应言此相与彼相同。然于此
中。略此相语。此业烦恼。与彼后时相续六处。
性类各别。如何此相与彼相同。岂得相应令
成缘性。或彼意谓业烦恼俱六处将灭。与后
六处。其相是同。令成缘者。亦不应理。前六处
相。于将灭时。后体未有。体未有故。彼相亦
无。何有相同。令成缘性。故彼所说。但有虚
言。若彼相言。依当有说。如世间说煮饭磨[麸-夫+少]。
以彼当来极成有故。此喻非理。与所立宗。等
不成故。又喻与法。世俗容有不容有故。且应
先审。胜义煮磨为有自性或差别类。为毕竟
无犹若空花。故喻与宗。不成义等。若据世俗。
容有煮磨。依此可言煮饭磨[麸-夫+少]。不容有法与
无相同。故此喻无證宗之力。然此饭[麸-夫+少]。非当
有名。现有极成饭及[麸-夫+少]故。观此可说提婆达
多与此相同。煮饭磨[麸-夫+少]所喻不尔。故不相应。
又所煮磨饭[麸-夫+少]成已。所方饭[麸-夫+少]相续犹在。彼
此相同俱现可得。后念六处。至已生时。尔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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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无前念六处。故不可说彼此相同。由后未
生及已生位。俱不可说此彼相同。故所立喻。
与法非等。设许饭[麸-夫+少]是当有名。所喻相同。亦
不应理。以非前念六处所生与业烦恼俱行六
处。由业烦恼为俱助缘。有异相起。非因果故。
如何有力令后成缘。故不可言。与业烦恼俱
行六处。胜前六处。与后相同令成缘性。是故
若言前六处灭还能生后自类六处。业烦恼灭
还生自类后业烦恼。如是可说依当有名。有
相同义。若业烦恼俱行六处。与前无异。而能
令后有异相生。成缘性者。则不应说。与后六
处其相是同。令成缘性。又此何故令后成缘。
故彼所言。都无实义。若是无间能生异熟六
处为因。能感果者。是则应无顺后受业。唯无
间因生异熟故。无斯过失。邻近展转。能牵果
故。如花种等。邻近展转。能引果生。若尔更招
尤重过失。顺生后受业应杂乱。汝宗自许。一
业所熏。六处相续。牵一果故。又种芽等。一
相续摄种芽等虽灭。而后果可生。业烦恼六
处相续各别业烦恼灭已。何容后时六处自
类展转相续。至最后时。能生彼果。故彼法喻。
义不相应。又业烦恼俱生六处。彼不应许业
烦恼熏。勿许同时有因果故。如何从彼非业
烦恼所熏六处。更无别缘。而于后时欻复生
起诸业烦恼所熏六处。故汝所宗。理非善立。
若谓如神粪土资熏能生芽等。此亦非理。我
所许故。又不成故。谓我宗许有同时因。可立
此喻。汝宗不尔。云何如种粪土资熏。又于此
中。正立法喻。种应正喻业烦恼心。六处应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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犹如粪土。则业烦恼类应名随界。如何说六
处为随界耶。非由粪土资熏种故。还令生起
粪土类芽。故种唯应喻于六处。由此六处业
烦恼熏。生当六处异熟果故。此救非理。非后
六处果即说用前六处为因故。谓经说眼等
业烦恼为因。如种为因生于芽等。非芽等用
粪等为因。故彼所救。非为应理。又经说生业
为因故。非当六处。六处为种。非业烦恼为因
感生。可执六处为其种子。故眼等五。于感当
生。全无胜用。意处或有与业烦恼同一果义。
故所立喻。与法相违。或种相续。与彼粪土。相
续俱时。能生异果。诸业烦恼。相续久灭。而计
六处相续为因。生业烦恼所牵异果。如斯法
喻。岂得言同。又种粪土。俱有分故。芽中可有
二果续生。如何可与无分有分同招一果为
同法喻。若执芽中粪土与种果体无别。是则
能喻。与所立同。俱不成故。又彼为證旧随界
有。所引圣言。有随俱行善根未断。此经还證
彼所妄执旧随界无。以诸善根无贪等性。彼
于此位。不现在前。得未舍故。名为未断。依将
断善。故说此言。此中善根。唯生得善。诸加行
善。先已断故。生得善根。于续善位。随染心
得。故谓随行九品顿得。故谓俱行。或此善根。
先得后起。故谓随行。现起与得。不相违害。故
谓俱行。是谓此经此句实义。善根断者。亦现
无此随俱善根。故此经言。彼于后时。一切皆
断。随俱善根。既旧随界此善根无。故彼随界
亦无。随界既无。后因何法善根续起。又初续
位善根现无。应无随界。既无随界。何缘名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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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善根起。复从何因。然契经说。从此善根。后
馀善根。定当还起。故此还證旧随界无。又彼
自言。此旧随界。体不可说。如何于此。说为善
根。善根因性。又于一念一心体中。无有细分。
如何能牵爱及非爱俱相违果。定差别因。不
可得故。又善不善及无记心。于一切时。应俱
现起。然不应许。互相违故。谓于善心正现行
位。不善无记心界恒随。彼与善心非有别体。
依何理说。彼不现行。馀二性心。正现行位。各
徵二性。亦应同此。又彼应说。若一心中。有
多品类心界随逐。何缘从此多心随界。后时
但起一品类心。然于一时。有一切识所依境
界等无间缘因缘。又具何不并起。彼所依等。
一一刹那。皆有能生一切识义。何法为碍。于
一时间。非从一根并生多识然彼上座。于此
说言。有一念一根俱生二识。如共一身根命
命鸟等。不可一处二身根生。如是便违有对
法性。此言但顺上座自心。无二有情同一根
义。相续异故。而命命等。二根杂住。如身舌
根。故从二根生于二识。非一根上二识并生。
亦无一根二有情共。理应如是。谓有一根是
多业果。理不成故。然一切根。皆非共有。如是
上座。何理能遮于一相续同时依止一根多
根发多识过。故旧随界。非为善说。又上座等。
唯执诸法从无间生。岂不大师说因缘性便
为无用。以所有法生所藉因。等无间力足能
成办。何劳此外更说因缘。虽彼释言等无间
力与生因力其义有殊。于生法中。俱有功用。
而无实理。但有虚言。即随界力无间住故。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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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心等等无间力。可言别有因缘功用。又彼
上座。执有法体虽经劫灭。而自相续。展转相
仍。犹为因性。今观彼法但能为缘。生庆自
心。妄计喜悦。非于生法实能为因。所以者何。
若有法体虽经劫灭。犹能为因。即彼为因。足
能生法。何劳虚构。随界为因。又若彼法虽无
有体。而能为因生所生法。是则应许诸石女
儿亦能为因生馀子息。若谓因体本有今无。
诸石女儿本亦无者。则应彼法不成因缘。本
有因时果法未起。今果起位。因体已无。故说
因缘定应无用。若上座许唯自相续生起决
定得为因缘。云何复许善不善法为因缘生
无记异熟。非善不善随界为因可生无记。相
续异故。若善不善。无间能生无记异熟。此中
应说。何故云何善不善为因生无记异熟。若
言无记熏善不善故善不善为无记因。此亦
非理。前已数辩彼熏习言。无实义故。又彼云
何善不善法。无记熏故。成异熟因。若谓先时
异熟熏故。则应异熟为异熟因。若异熟果。
善不善法为因故生。而言此中无因缘用。唯
增上摄。甚为非理。所以者何。善不善为因能
牵起彼果。此于彼果。何故非因。又彼所言。违
越圣教。如契经说。此因此缘。令彼有情生地
狱等。又说眼等以业为因。又说诸生业为因
等。此中上座。作是释言。诸增上缘。不越因
性。故我所说。其理善成。此亦非理。离因缘
外。经别说有增上缘故。又曾无处同彼说故。
谓曾无经作如是说。增上缘性。即是因缘。正
理论师。容作是释。非譬喻者。可作是言。以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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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因。非彼许故。又彼上座。如何可执言。一
心具有种种界。熏习一心多界。理不成故。非
圣教中许胜义法有唯一体多体集成。若言
有心。其体虽一。而于其内。界有众多。多界与
心。体无异故。界应成一。心与多界。体无异
故。心应成多。诸界相望。体无异故。一与一
切体应相杂。此执终非理应上广思择。然随
界名。应言随过。无量过失。所随逐故。观彼但
欲破圣教故。坏正理故。矫立此名。或彼但由
法性深细。不能久忍。闻思疲劳。是故于中未
能了达。然于诸佛弟子众中。无方便求了达
称誉。矫立如是随界虚名。由此应随阿毗达
磨所说正理以释因缘。是故因缘五因为性。
诚为善说。不可倾动。
《说一切有部顺正理论》卷第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