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毗达磨顺正理论-唐-尊者众贤辩差别品第二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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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毗达磨顺正理论》卷第十五

尊者众贤造
三藏法师玄奘奉 诏译

** 辩差别品第二之七

如是已辩不相应行前言生相生所生时。非
离所馀因缘和合。此中何法。说为因缘。且因
六种何等为六。颂曰。

「 能作及俱有
 同类与相应
 遍行并异熟
 许因唯六种」


论曰。本论许因唯有六种。不增不减。一能
作因。二俱有因。三同类困。四相应因。五遍行
因。六异熟因。能作因体。通一切法。是故先
说。俱有因体。遍诸有为。故居第二。馀同类
等。于有为中。如其所应。各摄少分。随言稳
便。次第而说。法生所赖。故说为因。如是六
因。非佛所说。如何本论自立此名。定无大师
所不说义。阿毗达磨。辄有所说。经中现无。由
隐没故。自相可得。决定应有。又诸经中。所化
力故。世尊方便作异门说。对法诸师。由见少
相。知其定有。分明结集。故有说言。此六因
义。说在增一增六经中。时经久远。其文隐没。
尊者迦多衍尼子等。于诸法相。无间思求。
冥感天仙现来授与。如天授与筏第遮经其
理必然。如四缘义。虽具列在此部经中而馀
部中。有不诵者。由时淹久。多隐没故。既见馀
经。有少隐没。故知此处。亦非具在。又见经中
处处散说。故六因义。定应实有。谓如经说。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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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色为缘生于眼识。又如经说。二因二缘。能
生正见诸如是等。即能作因。诸法于他。有能
作义由生无障。故立此因。如契经说。有三道
支。正见随转。又如经说。三和合触。俱起受想
思。诸如是等。即俱有因。诸行俱时。同作一
事。由互随转。故立此因。如说如是补特伽罗。
成就善法及不善法。应知如是补特伽罗。善
法隐没恶法出现。有随俱行。善根未断以未
断故。从此善根。犹有可起馀善根义。又说苾
刍。若于彼彼多随寻伺。即于彼彼心多趣入。
无明为因起诸染著。明为因故离诸染著。诸
如是等。即同类因。过去现在。同类诸法由牵
自果故立此因。如契经说。见为根信證智相
应。又如经言。若有了别。即有了知。在定了
知。乃为如实非不在定。诸如是等。即相应因。
心心所相应。同作一事。由共取一境故立此
因。如契经言诸邪见者。所有身业语业意业。
诸有愿求。皆如所见所有诸行皆是彼类。如
是诸法。皆悉能招非欣爱乐不可意果。又经
说。一切见趣生时。皆以有身见为其根本。若
此见生不忍一切。此见能生贪欲瞋恚。诸如
是等。即遍行因。过去现在。见苦集所断疑见
无明。及相应俱有。于同异类诸染污法由能
引起故立此因。一部为因生五部果。故同类
外立遍行因如契经言。若所作业。是善有漏。
是修所成。于彼处生。受诸异熟。又如经言。诸
故思业作及增长。定招异熟诸如是等。即异
熟因。一切不善善有漏法由招异类故立此
因。如是六因。佛处处说。诸憎背者。迷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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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又薄伽梵处处经中。说有俱生前生因义。
依此有彼有。此生故彼生。如次应知。前二因
义。又薄伽梵于契经中。分明显说二种因义。
谓契经言。诸有不敏处无明者。由无明故。亦
造福行。此经即显有前生因。又契经说眼色
为缘。广说乃至。意法为缘生痴所生染浊作
意。此中愚者痴即无明。希求即爱爱表即业。
此经即显有俱生因。一心中说有展转为因
故。至义次第当复决择。已略举因。今当广辩。
且初能作因相云何。颂曰。

「 除自馀能作」


论曰。此能作因。略有二种。一有生力。二唯
无障。诸法生时。唯除自体。以一切法。为能
作因。由彼生时皆不为障。于中少分有能生
力。且如有一眼识生时。以所依眼为依止因。
以所缘色。为建立因。以眼识等。如种子法。为
不断因。以相应法。为摄受因。以俱有法为助
伴因。以耳根等为依住因。此等总说为能作
因。于中一分。名有力因。以有能生胜功能故。
所馀诸分。名无力因。以但不为障碍住故。虽
馀因性亦能作因。然能作因。更无别称。如色
处等。总即别名。何故自体。非自能作因。以能
作因于自体无故。谓无障义。是能作因。自于
自体。恒为障碍。又一切法。不待自体。应有恒
成。损减等故。有馀师说。若有自体因自体
者。即应无明还缘无明。乃至老死还缘老死。
一刹那顷。此即此因。是则乖违缘起法性。有
馀师说。自于自体。不见有用。故非因缘。犹如
指端刀刃眼等。若除自体。馀一切法。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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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为能作因。则无间业。亦与圣道为能作
因。如何应理。又唯生时。由无障住。可能为
因。应非馀位。非彼与此有时为因。有时非因。
可应正理。圣道生位。彼定为因。故于馀时。非
无因义。若于此生彼能为障。而不为障。可立
为因。然于此生。无障用者。设不为障。何得为
因。由一切法展转相望。皆有障力。故得为因。
谓于是处。有此一法。是处无容更有第二。设
复此法于馀处有。彼亦无容更有馀法。如是
诸法。岂不相望皆能为障。而不为障。故皆可
立为能作因。无色亦有时依等定。故彼相望。
亦有障力。又诸法内。一法生时。如与欲法馀
皆无障。谓二缘故。法不得生。一顺因无。二违
缘有。诸法生位。必待胜力。各别因缘。及待所
馀无障而住。增上缘法。由能生因。有能障因
无诸法乃生。故唯由无障碍。说一切法。名
为能作因。非有障力。而不为障。与无障力不
为障者。于无障时。少有差别。俱有无障力同
无胜用故。由斯已遣诸有难言。若一切法。无
障住故。皆能作因。何缘诸法。非皆顿起。一杀
生时。何缘一切非如杀者皆成杀业。但由无
障。说彼为因。无胜用故。灰刺等触。为乐受
因。如何应理。非灰等触为乐受因。是因因故。
谓同类故。苦受得与乐受为因。因灰等触生
于苦受。故为因因。如是见等。展转相望。有少
功能。皆应显说。由前略指触受方隅。馀例可
悉。无烦广辩。故能作因。望所生果。非唯无
障。亦有生力。然阙亲因及因等起。故一切法。
不可顿生。非如杀者皆成杀业。过去诸法。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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馀二世为能作因。彼二世法。还与过去为增上
果。未来诸法。与馀二世。由无障故为能作因。
彼二世法。非俱后故。不与未来为增上果。果
必由因取故。唯有二因。唯据无障。故许通三。
现在诸法。与馀二世。为能作因。彼二世中。唯
未来法。为现在果。有为有为是因是果。有为
无为。非因非果。无为无为非因非果。无为有
为。是因非果。由此义故。说如是言。能作因多
非增上果。以一切法皆能作因。唯诸有为。是
增上果。如是已辩能作因相。第二俱有因相
云何。颂曰。

「 俱有互为果
 如大相所相
 心于心随转」


论曰。若法更互为士用果。彼法更互为俱有
因。展转助力。而得生故。其相云何。如四大
种。更互相望。为俱有因。虽有体增体不增
者。而皆三一。更互为因。自体不应待自体故。
亦不应待同类体故。一一大种。唯待馀三。要
四大种。异类和集。方有功能。生造色故。如是
有为相与所相。心与心随转。亦更互为因。是
则俱有因。由互为果。遍摄有为法。如其所应。
此中所说。因相太少。谓诸心随转。及诸能相。
各应说互为俱有因。故又不应说唯互为果
为俱有因。法与随相。非互为果。然为因故。此
为因相。彼应更辩。由此义故。应辩相言。有为
法一果可为俱有因。本论说故。此无过失。然
本论中。曾不见说心随转色与心为因。应辩
此中造论者意。或有师言。是有馀说。彼显论
过。非谓辩成。言义阙减。名论过故。复有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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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此中论者。非为具辩俱有因相。但为遮遣
馀宗所执。谓为遮遣执唯有心。故说离心有
诸心所。又为遮遣执业唯思无无表业。是故
复说有心随转身业语业。复为遮遣执生等
相非实有物。是故复说。有心随转不相应行。
岂不具辩俱有因相。转更显成。别有心所身
语无表及生等相。又于馀处。曾未具辩俱有
因相。今不具说。便成阙减。故彼应思。我于此
中。见如是意。若法与心。决定俱起。遍一切
心。依心而转。即说彼法。与所依心。展转相
望。为俱有因。诸心所法。非定俱起。或少或
多。现可得故。身业语业。非遍诸心。不定心
俱全无有故。生等诸相。皆依心转。非互相
依。生等皆以法为上首。互相资故。由斯不说
彼互为因。又于此中。为欲显示但说异类为
俱有因。同类互为因。不说而成义。又为显
示有身语业唯依于心不依于表。故不说彼
与心为因。又彼大德意趣难了。诸有智者。
尚未善知。故于此中。有作是计。唯心能
与心随转色。为俱有因。非色与心。从心生
故。依心起故。如王与臣。胜不因劣。此计非
理。如臣与王防卫任持互有力故。心随转法。
其体云何。颂曰。

「 心所二律义
 彼及心诸相
 是心随转法」


论曰。一切所有心相应法。静虑无漏。二种律
仪。彼法及心之生等相。如是皆谓心随转法。
何因不说彼之随相。不说所因。后自当辩。何
缘此法名心随转。颂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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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时果善等」


论曰。略说由时果等善等。十种缘故名心随
转。且由时者。谓此与心一生住灭。及堕一世。
由果等者。谓此与心。一果等流。及一异熟。由
善等者。谓此与心。同善不善无记性故。岂不
但言一生住灭。即知亦是堕一世中。虽亦即
知堕于一世。而犹未了。此法与心。过去未来。
亦不相离。或为显示诸不生法。故复说言及
堕一世。若尔但应言堕一世。不尔应不令知
定堕一世。岂不等流异熟亦是一果摄。如何
一果外。说等流异熟耶。实尔此中言一果者。
但摄士用及离系果。岂不此言通故亦摄等
流异熟。虽言亦摄。非此所明。然士用果。总有
四种。俱生无间。隔越不生。此显与因非俱有
果。为遮唯执与因俱生。和合聚中有士用果。
此和合聚。互为果故。自非自体士用果故。即
显非彼俱起和合。士用果中。有一果义。是故
别举等流异熟。应知此中时一果一。显俱显
共。其义有殊。此中心王极少。犹与五十八法
为俱有因。谓十大地法。彼四十本相。心八本
随相。名五十八法。五十八中。除心四随相。馀
五十四。为心俱有因。何缘心随相。非心俱有
因。不由彼力心得生故。心非与彼互为果故。
彼于一法。有功能故。又与心王非一果故。聚
中多分非彼果故。即由如是所说多因。随相
不名心随转法。若尔云何心能与彼为俱有
因。由随心王生等诸位。彼得转故。岂不应
知大种生等。心亦用彼为俱有因。谓如造色
非生等果。生等非不与诸大种为俱有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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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应尔。如是所例。其理不齐。展转果一果多。
非彼果故。非诸造色是诸大种展转果中一
果所摄。何容造色非诸大种生等果故。例此
为失。又如前说。前说者何。不由彼力。心得生
故。然诸大种。与生等相。展转力生。故无此
失。有馀师说。五十八中。能为心因。唯十四
法。谓十大地法。并心四本相。非诸心所生等
相力能为心因。如心随相。若尔便违品类足
论。如彼论言。或有苦谛。以有身见为因。非与
有身见为因。除未来有身见及彼相应法生
老住无常。诸馀染污苦谛。或有苦谛。以有身
见为因。亦与有身见为因。即所除法。彼作是
言。我等不诵及彼相应法。应随义理简择论
文方可诵持故。异此便坏俱有因相。或应许
随相亦心俱有因。复有说言。一切同聚。皆互
相望。为俱有因。于同聚中。随阙一种。所馀诸
法。皆不生故。此诸说中初说为善。又此俱起
和合聚中。有是能转而非随转。谓即心王。有
唯随转。谓色及心不相应行。有是能转亦是
随转。谓心所法。随心转故。能转心不相应行
故。有二俱非。谓除前相。云何俱起诸法聚中。
有因果义。何故知无俱起诸法。于将生位。既
非已生。并应未有。如何可说能生所生。又说。
有因则有果故。若未来世诸法能生。应有诸
法恒时生过。又俱生法。此果此因。无定因證。
如牛两角。又诸世间。种等芽等。极成因果
相生事中。未见如斯同时因果。故今应说。云
何俱起诸法聚中。有因果义。今当且为辩因
果相。即令知有俱生因果。谓前略举诸因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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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引薄伽梵处处经说。依此有彼有。此生故
彼生。与此相反非有非生。如是名为因果总
相。此中初显俱生因义。后文复显前生因义。
若尔决定无俱生因。以薄伽梵说依此有彼
有未来无故。何得为因。此责不然。无有多种
故。未来非无故。后当广辩。又此契经。證未来
有。或复彼应说不违理经义。此中上座。释经
义言。依此有彼有者。此说有因相续为先。然
后有果相续而住。谁生为先。谁生已住。为答
此复说此生故彼生。此显因生为先故后果
生而相续住。如是上座。但率己情。妄解佛经。
以扶己义。如是解释佛所说经。无有定因堪
为證故。谓何定因为證依此有彼有言。但据
因果相续而说。不据一一因果刹那。依有一
念因即有一念果。此顺正理。非因相续后方
有果相续。违正理故。又彼所说。无别胜理。非
觉为先而作是释。不能开显经之妙义。若谓
刹那因果难觉故据相续因果说者。此亦不
然。无容有故。谓无容有不隔果刹那因相续
而起。亦无容有不隔因刹那果相续起故。若
如彼释。应显世尊说非如理。或应不据相
续因果而说此经。彼如是释。令缘起义难可
了知。是故彼应于此经义更作馀释。又彼何
理定判。前经依相续说。后经不尔。后经亦应
得作是释。此生故彼生者。此说有因相续为
先然后有果相续而住。非彼宗有与生义别。
如非将生时与将起时异。又所疑问。谁生为
先谁住已住。亦不应理。前后二门。不相待
故。二门所待。义各异故。非前所说依此有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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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复待后说此生故彼生。谓前已说。依此有
彼有。不待疑问谁生故彼生。并待后释因生
故果生。前义方了。如后所说。此生故彼生。
要待疑问。谁生故彼生。复待别释因生故果
生义即明了。如是前说依此有彼有。亦待疑
问。依谁有彼有。复待别释。依因有果有义即
明了。是故前后所待各别。故我所说。初经为
显俱生因义。后经复显前生因义。其理极成。
彼复异门。释此经义。前经为显诸行有因。后
经为遮计常因执。此亦非理。但说后经。如是
二门。皆成就故。谓经但说此生故彼生。二事
俱辩。由说因果相继而生。显行有因遮无因
论。由生言故。显无常因。亦即能遮说常因论。
诸常住法。必无生故。既由后说。二事俱成。则
说前经。便为无用。非薄伽梵说无用经。故知
二经。非如彼释。设许如是解释前经。亦不乖
违俱生因义。谓即依此俱生因有。而能令彼
俱生果有。岂不由此显行有因。亦即能遮执
无因论。如后所说。此生故彼生。由此能显因
是无常。亦即能遮说常因论。而不违害说前
生因。如是前说依此有彼有。由此能显诸行
有因。亦即能遮说无因论。而不违害说俱生
因。又前生因正居有位。未来无故。都无所生。
彼宗自说未来无故。既无所生。如何善逝。分
明显说。此有彼有。如此有言。是差别说。所说
有义。现有极成。故彼有言。亦差别说。所说有
义。亦应现有。此彼异因。不可得故。如是同
喻。彼此极成。如言彼色居正灭位。又曾无处
于极成无作差别说。言彼是有。如何可于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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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无法作差别说言彼是有。于差别说。而说
为无。如是所言。违害正理。又未来法。许有因
故。虽无作用。而体应有。若彼不许未来有因。
应许毕竟无同兔角。既许有因。亦必应许未
来体有异毕竟无。诸所言无。义有多种。未生
已灭毕竟互无。初二言无。但无作用。故未来
世。非体全无。得有能生及所生义。于正生位。
作用虽无。而有功能生所生法。又我不许诸
未生因及已生因是真作者。诸法无有真作
用故。真作用者。谓诸因缘。于所生果。常能造
作。此真作用。非佛所许。然诸法生。互相系
属。随有所阙。馀则不生。非此不生。彼有生
义。依如是量。说此为因。此因功能。非恒时
有。故无诸法恒时生过。又我不许唯俱生因
不假馀因能生诸法。故无诸法恒时生过。又
唯说有前生因者。于如是过。岂独言无。彼前
生因。恒时有故。应一切法一切时生。随有许
因能生诸法。皆可施设如是过难。然妄执有
随界论者。彼执恒现有无量法生因。岂不汝
宗独为诸法于一切时顿生过害。若汝虽执唯
前生因而待馀缘方能生果。何故不许此俱
生因亦待馀缘方能生法。如汝所执。唯前生
因能生诸法。然不恒生未来亦尔。不应为难
言俱生法此果此因无定。因證如两角等。皆
非应理。现见两角。随一坏时。馀不坏故。若随
一坏。馀亦坏者。可比相生如心心所。又我不
许一切俱生皆有展转为因果义。许有者何。
谓共一果或展转果。方有此义。或由此力。彼
法得生。如是俱生。有因果义。非牛两角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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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说。故不可引为同法喻。又对法者。非许俱
生互为果法。有决定量。谓此唯因。此唯是果。
但许如是和合聚中一切相望皆因皆果。故
不应责因果定因。又如唯说前生因者。许有
少分前生非因。非诸前生皆无因义。如是说
有俱生因者。亦许少分俱生非因。非诸俱生
皆无因义。又有别喻證俱生因。故彼立因。有
不定过。谓世现见。灯之与明。俱时而生。有因
果故。复何因證。灯是明因。谓明随灯。或增
或减。或住或行。有差别故。又欣明者。便取灯
故。又厌明者。便害灯故。我亦许明因灯而起。
然不许彼因俱起灯。所以者何。灯明俱起。不
可待灯明方生故。非俱生法相待应理。如非
自体待自体生。但由前生灯为缘故。无间后
念明乃得生是故不应引之为喻。此亦非理。
灯初起时。有灯无明不可得故。谓曾未见有
时有灯而无有明。故为非理。若谓时促不可
得者。此亦不然。非极成故。若有少分无明之
灯。世极成立。或有责彼不得之因。容可答言。
由时促故。此不可得。然无少分无明之灯。
世极成立。故不应说由时促故。为不得因。
若许灯明恒俱起者。彼不应说灯是明因。由
灯与明一因生故。谓油炷等。与灯为因。即此
亦应为明因故。如是二种。既一因生。如灯不
因明故得起。明亦应尔。非因灯生。复有喻故。
不相因起。如苣蕂中皮人与腻三事和合。一
因生故。非展转因。世极成立。灯明亦尔。一因
生故。明必不应用俱起灯为因。灯明不应同
一因起。如皮人腻在苣蕂中。不见苣蕂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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腻合同一因生得为因果。灯明二种。现见在
前相随等因。證有因果。故不可说同一因生。
又一为先俱生诸法因有差别。是极成故。谓
共现见。一种为先所起牙中。俱生诸法。色香
味触。因各别故。既一芽中。色香味触。俱时
而起。因各有殊。故知灯明。俱时而起。亦应如
彼非一因生。若灯与明一因生者。或有以物
掩蔽灯时。明应如灯非不相续。灯如明故。
应亦不生。非苣蕂中皮人腻合一因起位。见
有随一缘碍不生馀尚得起。灯明不尔。故因
不同。若谓灯明体无别者。亦不违害我俱生
因。又焰与明。非同法故。其体各异。由前所
说。相随等因。得为因果。故灯明喻。其义极
成。又见厌背受想二法入灭定者。思等心所。
亦如受想。皆不得生说此定中意行灭故。由
此准度验思等生系属受想。故知诸法前生
因外。有俱生因。然上座言。思等心所。于灭定
中。不得生者。由与受想生因同故。非由展转
为因生故。何谓为彼所同之因。若谓是触此
位应有。彼许灭定中有心现行故。若是所依
此位亦有一切心所法。皆依识生故。同因既
有。彼何不生。又应退失前后生论。许触与识
为彼因故。由此不应说与受想生因同故思
等不生。又见因虽同而不俱生故。知必俱生
者。定展转为因。谓由眼色前生识故。无量眼
识。皆可得生。此生因虽同。而不俱起者。由
不展转为因生故。唯因前识后识得生。非因
后识前识生故。由此验知。生因虽共。不相
因者。未必俱生。若必俱生。定相因起。俱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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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由此极成。又前已说。芽中色等。俱时而
起。因各有殊故知生因虽不同者。亦有展转
俱时起义。是故俱起及不俱起。非定由因同
与不同。又说心心所同一因生。亦说俱生时
有因果故。谓说心所及与眼识。同用眼色为
因而生。故契经说。眼色二为缘。生诸心所。又
契经说眼及色为缘。生于眼识。如是二经。
说心心所同一因生。复说同时诸心所法。依
心而生。故契经说。若想若思。诸心所法。是心
种类。依止于心。系属于心。依心而转。非诸心
所。心不俱生。有依属心依心转义。非无与有
可成能依所依性故。如是之义。后当更辩。是
故决定有俱生因。又俱生因。若定无者。应立
大种造色不成。谓若大种及眼等造色。唯依
前生大种而生者。大种眼等同用一具大种为
因。何缘造色唯是眼等。非诸大种。又应违经
谓薄伽梵。对无衣者。作如是言。我终不说
受众苦者。无因无缘。有苦生起。若执诸法唯
有前生因无俱生因者。彼即应说。有因缘时
无苦生起。苦生起位因缘已无是则违前契
经所说。又应违害缘起正理。如契经说。眼色
为缘生于眼识。前生眼色。与后眼识。应非所
依及非所缘。有无有故。非毕竟无。可说此是
所依所缘。此亦应尔彼眼识生时。眼色已灭
故。应无缘力。眼识自生。无法无容为所依故。
眼识唯缘现在境故。若眼色识。不俱生者。则
应眼色非眼识缘或耳声等。亦眼识缘。同与
眼识。非相属故。若薄伽梵。唯说前生眼色为
缘生眼识者。则应说眼识唯用识为缘。自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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缘强如种子故。前识为后识等无间缘故。既
不说识为眼识缘。故知此中唯说俱起眼根
色境。为眼识缘。非一身中二识俱起。故不说
识为眼识缘。若谓此中唯说眼识不共缘者。
前生眼色与耳声等。不属眼识。义无别故。何
唯眼色。为不共缘。非耳声等。又必应尔。由第
六识无别俱生所依缘故。但说前起意为依
缘。意识得生。非如馀识又诸识缘非唯前起。
以契经说。意法为缘。生于意识意识通以三
世无为。为境界故。由此决定有俱生缘。理极
成立。又此经言。三和合触。分明證故。若眼识
生。眼色已灭。眼识尔时。与谁和合。若言五
触如意触者。此亦不然。意识力强。通与诸
法有和合故。意识依境。虽不俱生。而体非无。
有和合义。我宗三世及三无为皆实有故。汝
宗唯有现在世法。合义不成。又诸憎背俱生
因者。初无漏法。从何因生。彼前生因。曾未
有故。若谓净界本来有者。因既恒有。何缘障
故。无漏果法。曾未得生。若言更赖馀缘助者。
即此所赖。何不为因。又应唐捐作如是责。谓
何不执自在天等若言要待相续转变。理亦
不然。此与净界。若异若一。皆有过故。谓若异
者。应同前难。即此转变。何不为因。如何复执
净界为种。或应唐捐作如是诘。如服泻药天
来令利。若言一者。前后既同。应毕竟无生无
漏用。然彼前后无差别因。不可无因自有差
别。若言如种待缘转变。同类种子有地等缘。
和合摄助可有相续待时方成转变差别。所
执净界无漏法种。若是有漏。执此唐捐。有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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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不应为无漏种故。无漏法亦不应为有漏
种故。若是无漏如何本来成就圣道。而堕恶
趣。岂成圣道而是异生。非圣位中不起圣道。
尔时可得名异生故。若言少故无斯过者。勿
彼能为无始积集。坚固烦恼对治生因。又更
无劳难譬喻者。契经已遮彼所执故。如世尊
说。我实不见。提婆达多白法犹成如毛端量。
乃至广说。世尊自说。天授身中。白法根种。无
馀已拔。故此经内。复作是言。有随俱行善根
未断。以未断故。从此善根。犹有可起馀善根
义。彼于后时。一切皆断。今应说彼除此善根。
更复有何非无馀拔。而于佛教所说义中。无
顾忌心。不能信受。不可闻说。大木聚中。有净
界故。即说有情身中亦有太过失故。如大木
聚随他所欲。成净成染。有情亦应许随他欲。
或从净界无漏法种。生圣法已。复随他欲。还
成异生。又亦应执诸阿罗汉退法种性有烦
恼种。无学有退。后当成立。又上座说。诸行决
定无俱生因。诸行将生。应无因故。又应馀类
生馀类故。谓俱生法。于将起位。非此与彼能
作生因。犹未生故。又应求彼二种异因。由彼
二因。二俱得起。此说非理。无證因故。是所许
故。谓俱生法。将生位中。此非彼因。未说因
證。岂不已说。犹未生故。此亦同疑。谓何因
證。犹未生法。不能为因。又彼如何。于无体
法。倒许为因。非有体法。若谓未生体非有
者。体若非有。勿谓有因。非兔角等毕竟无法。
可说有因。此亦应尔。汝亦不许兔角非无。又
我所宗有有多种。体用假实有差别故。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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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有。而引果用。犹未有故。说为未生。体既非
无。何无因义。不说因證。而执未生非法生缘。
不应正理。若未生故不得成因生故成因。是
则应许过去诸法定成因性。若尔执有随界
唐捐。或应随界无因而有。若谓过去是展转
因。此有虚言。都无实义如何过去。全无有体。
而可成立为展转因。智者应观此盲朋党。于
无体法。倒执为因。有体法中。拨无因义。若谓
因过去非过去是因。是则未来亦应同此。如
过去法体非有故。非展转因。未来亦应体非
有故。非展转果。又展转者是相续言。不应此
法。即续于此。既无去来。唯有现在。故应决
定无展转因。然彼所说。又应求彼二种异因。
由彼二因。二俱起者。此我已许。谓我许心心
所等法。皆由前生自类因起。及由俱起异类
因生。汝复于中何劳徵难。是故上座。都无有
因能證定无俱生因义。又彼所说。唯一刹那。
有所依性。及诸行法。有俱生因。皆难可了。此
非理说。虽难可了。而义非无。如所依性。谓所
依性。一刹那中。虽难可了。而心心所。非无所
依刹那眼等。又诸业果。一刹那顷。虽难可
了。感起非无。此俱生因。亦应如是。然后具
寿。诸所发言。皆非善说。违教理故。由此决定
有俱生因。故俱有因理极成立。
《说一切有部顺正理论》卷第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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