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毗达磨顺正理论-唐-尊者众贤辩差别品第二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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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毗达磨顺正理论》卷第十四

尊者众贤造
三藏法师玄奘奉 诏译

** 辩差别品第二之六

又彼经主。于此生疑。尔时此法。为名安住。
为名衰异。为名坏灭。今当为决。已生位中。住
异灭三。起用各别。令所相法。于一时中。所望
不同。具有三义。如斯通释。何理相违。故彼所
疑。未为应理。又次前说。设许未来生有作用。
如何成未来。应说未来相。法现在时。生用已
谢。如何成现在。应说现在相。此无所违。无非
现在。有作用故。岂不生相未来生时能生诸
法。即是作用。何故乃言。此唯现在。天爱作用。
非汝所知。此是功能。非关作用。谓有为法。若
能为因。引摄自果。名为作用。若能为缘。摄助
异类。是谓功能。如前已辩。一切现在。皆能为
因。引摄自果。非诸现在皆能为缘摄助异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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谓闇中眼。或有功能被损害者。便于眼识。不
能为缘摄助令起。然其作用。非闇所损。定能
为因。引当眼故。由斯作用。功能有别。然于同
类相续果生。有定不定。摄引势力。名为作用。
亦名功能。若于异类相续果生。但能为缘。摄
助令起。此非作用。但是功能。岂不论言。苦法
智忍。光明生相。如是三法。皆于未来。能起作
用。天爱汝今执文迷义。我宗释言。此文但约
近缘功能。假说作用。以于多种法生缘中生
是近缘。理极成立。故以馀位因作用名。于此
位中。假立名想。如是住等。随应当知。苦忍光
明。亦于此位。有胜功力。假立此名。实唯引
果。方名作用。或有难言。于正生位。若无生
等如何此时生有作用。非住异灭。于此位中。
若有生等。如何住等无用唯生。此难不然。且
正生位。生等非无。住等尔时非现在故。功能
未有。设此位中。未有生等。如汝因果。理亦无
违由汝宗中果将生位能生因性。或有或无。
许有邻近展转因故。又彼经主。于四相中。许
三拨异。作如是说。又应一法生已未坏名住。
住已坏时名灭。理且可然。异于一法进退推
徵。理不应有。所以者何。异谓前后性相转变。
非即此法可言异此。故说颂言。

「 即前异不成
 异前非一法
 是故于一法
 立异终不成」


且已略成异有别体。刹那相续异并不成。今
复各应思择此义。谓许法外有异相体。由此
能令所相一法异而不异。此我应思。不许法外
有异相体。而许刹那相续有异。如何外缘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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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差别。然得有异。经主应思。我所应思。于后
思择。三世义处。当兼显了。今于此中。正当义
便。故略成立。用遣所疑。谓从本来诸法唯有
自体安住。差别用无。由遇前生俱生缘力。令
差别用本无而起。即此名为现在作用。亦名
能引自果功能。依此世尊。作如是说。本无今
有。有已还无。此用与体。不可言异。如能益损
差别功能与能领受自体不异。又如所执。于
后心中。前心差别。所引习气。此不可说异于
后心。或复如善有见有对。造色业性。虽不异
色。而彼品类。差别义成。故于此中。诸对法
者。于法自体。差别用中。立有异名。非唯自
体。谓有为法。于自体中。能引自果。作用名
住。即此作用。衰损名异。此住及衰。无容自
有应有别法令住令衰。此二之因。即住异相。
于斯正理。何不忍欤。我于此中。不能忍者。此
差别用。于现在时。与其自体。非异性故。此用
既异。体亦应然。如何乃言用异非体。若执过
去未来体无。于彼所宗。可有此失。非许三世
恒有体者。所以者何。若作用息。唯舍现在。法
体犹存。云何乃令体亦有异。故说颂言。

「 自体名有异
 由胜用衰损
 如何于一法
 立异终不成」


非正生位立有异名。作用尔时未衰损故。即
由此理。立住异名。此能衰损引果用故。由法
作用。被衰损时。方引自果。由因被损。后果生
位。渐劣前因。故果渐劣。由因有异。此果刹
那。复由俱起异相为缘令衰损故。复能为后
果渐劣缘。如是一切。有为相续。刹那刹那。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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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后异。故前前念。有异义成。此义既成。应为
比量。谓见最后有差别故。前诸刹那。定有差
别。非如幻惑。譬喻论师。所立刹那相续异理。
若尔相续渐增长时。异相应无。不见果故。无
斯过失。住相尔时由外缘助。势力增强摧伏
异故。有馀师说。诸法作用。无有能住过一刹
那。是故有为说名有异。非舍自相方得异名
亦非有为有常性过。由此法性自体恒然。非
作非转不可改易。故火常用煖为自体。离煖
更无火体可得。然火作用要藉众缘。故宗立
火为无常性。若自体异。即成别法。应非无常。
体无变故。谓若唯执现在世有去来体无。则
诸行法其性应常。无变异故。云何无异。谓有
与无性各安立无变异故。彼唯执有现在世
法刹那性故不可变异。未来过去其体并无。
无法如何当言变异。故不可说诸行无常。不
可说言无变为有有变为无名为变异。有无
二性体不相成。以有与无体相违故。亦非果
异因无异故。非无异因。可有异果。果必随因
方有异故。若谓有性是无常者。理亦不然。
有性不可成馀性故。以法有性未尝非有。有
与非有各别立故。由此诸行变异定无。是则
有为皆应常住。若许过未亦有亦无。从未生
无可生为有。从已生有可灭为无。此去来无
与现在有。俱非决定。可有改易。去来之有与
现在同。于一切时。恒无改易。由于体有用或
有无。可说有为分位有异。是故唯说三时有
宗。于一法中。可言有异。法有异故。异相可
成。异相既成。无常义立。非如唯说现在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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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相续刹那。异皆非有。如前已说。故应且
止。若生在未来。生所生法。未来一切法。何不
顿生。彼能生因。各常合故。此先已辩。先何
所辩。谓或有法。于未获得引果用时。由遇未
得正得已灭引果用时外缘摄助。于办自事。
发起内缘摄助功能。是名生相。即依此义。说
如是言。颂曰。

「 生能生所生
 非离因缘合」


论曰。非离所馀因缘和合。唯生相力。能生所
生。故诸未来。非皆顿起。生相虽作俱起近因
能生所生。诸有为法。而必应待前自类因及
馀外缘和合摄助。如种地等差别因缘助芽
等生令生芽等。若尔我等唯见因缘有生功
能。无别生相。有因缘合。诸法即生。无即不
生。何劳生相。故应唯有因缘力生。此责不
然。唯许众缘诸法生者。此责同故。谓若唯许
未来诸法因缘和合而得生者。此责亦同未
来 法因缘无别何不顿生。又因缘中。随阙
一种具所馀故。果亦应生。且如眼根先业所
引。虽离大种。而亦应生。或应但由大种功力
不由先业眼根得生。或诸眼根。随业所引。
能生大种。无不合时。于一生时。馀亦应起。或
应大种于眼无能。不见离前眼大种独生故。
但应因前眼后眼得生。执大种能生。应成无
用。又如种子水土等缘随阙一时芽必不起。
故知种等功力极成。于眼等生。地等大种。能
生功力。非所现见。既不现见。大种功力。应不
为因生于眼等。又汝所执。有业种子。相续转
变。谁为障碍。不能顿生。一切业果。若由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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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业种方能生。应但缘能生。何劳业种。以众
缘助业果乃生。众缘若无果不生故。既赖缘
助而业种非无。虽藉众缘。宁拨无生相。又见
初念无漏生时。生能为因。起无漏得。得自相
有。前已极成。应说除生有何别法。能作此得。
前俱起因。若全无因。得不应起。则初无漏。应
不说成。生相生时。为亦别有俱生因不。应言
亦有。谓除生体馀一果法。云何异灭为生助
因。古昔诸师。咸作是释。同一果法。展转为因。
如诸大种。更相顺故。复有释言。诸有为法。
一切皆是生等性故。生等四相。一一用时。以
此为门。馀皆助力。證斯义者。谓念住中。观身
等为无常性故。然上座说。诸行无住。若行可
住。经极少时。何故不经。须臾日月时年劫住。
无异因故又阿笈摩亦说诸行无有住故。如
世尊言。苾刍诸行皆临灭时。既无有住。亦无
有灭。且彼所说。若行可住。经极少时理不应
忍。极少时者谓一刹那。若一刹那。亦无有住。
是则诸行。应毕竟无。若谓有为全无有住。得
体无间即灭故者。岂不有此得体时。故即名
诸行极少住时。虽有此时。而无有住。依何位
说此无住言。为得体时。为得体后。执无住位。
唯应二时。若得体时。亦无住者。则不能越前
所说过。若得体后。方言无住。非所许故。设难
唐捐。汝等所言。得体时者。即我说住。能引果
时。非我所宗引果时后。诸行有住。何缘汝等
对我遮破。诸行住时。如汝行中有时有者。必
待馀法生用方成。如是亦应有引果者。必待
馀法方成引用。此所待者。立以住名。是则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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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如汝所说。礭陈何等理教相违。岂不经
言诸行无住。若说有住。此教相违。汝执有违。
种种计度。非实义故。对法诸师。所说称理。有
何违害。然契经说。无有住者。为遮常住。故说
此言。次后复言。亦无灭故。此言遮遣诸行断
灭。若离为遮诸行断者。此无灭言。更何所遣。
然诸行灭。但有二种。一生无间灭。二毕竟断
灭。故为遮遣常断二边。经言诸行无住无灭。
非为遮遣对法诸师所立为因。令引果住。诸
有智者。请为谛观。谁之所言。违正理教。为说
诸行有暂住者。为说诸行全无灭者。我本不
言诸行生已全无有灭。何缘经说。皆临灭时。
亦无有灭。言无灭者。是无息义。此无意说。
诸行生已。无间必灭。无暂息时。说无住言此
义已显。复言无灭。应成无用。我亦不言诸行
生已毕竟常住。若尔何缘。说有为法生已有
住。言有住者。是暂停义。谓正灭时。诸行暂
住。非于已灭及正生时可说住言。无作用故。
如前已说。于正灭时。诸行方有引果作用。虽
作是说。而住必无。曾无契经说有住故。曾无
遮故。何定言无。又理所逼。故应信有。设无至
教。住于正理。无所乖违。言有何失。然有至
教證住为有。如抚掌喻。契经中言。苾刍诸
行如幻如焰。暂时而住。速还谢灭。岂不由斯
已證对法所说诸行有暂住时由此亦成毗婆
沙释。言无住者依刹那后密意而说。非谓全
无。然彼所言。此随自意。分别计度。通善逝
经。经曾不言有住故者。今谓彼类未读此经。
或率己情。拨为非量。或朋党执。浊乱其心。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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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披文而不记了。诸求理者。请为寻思。谁于
佛经随自意执。为言诸行有暂住者。为拨此
经为非量者。然薄伽梵先于经中。说临灭时
诸行无住。虑当来世。譬喻部师。执彼经文。拨
刹那住。故复说此抚掌喻经。显诸行中有暂
时住。彼不忍受此大师言。复作是责。何缘但
许依刹那后密意而说。而不言依众同分后。
刹那与此有何差别。此责非理。有差别故。刹
那顷住。有俱起因。众同分住此因非有。是故
此责。非应正理。彼复责言。若由住力能令诸
行暂时住者。何不由此令诸有为经千俱胝。
刹那量住。何缘诸行一念住因非即令住千
俱胝念。此亦非理。离能生因。彼亦不许诸行
生故。何缘诸行。一念生因。非即令生千俱胝
念。如是道理。进退应同。又契经言。应知乐受
生住皆乐。复有经言。应知色等有生有住。若
谓此经依相续说。不应正理。义不成故。谓若
不许刹那有住。如何相续住义得成。相续必
依刹那成故。如是住相。理教极成。然譬喻师。
固言非有。不知于住曾结何冤。其理显然。
而不忍受。有馀难言。若无常相。离无常性。别
有体者。何不离苦。别有苦相。如斯例难。其理
不成。若说无常性由无常相有。可依此说而
设难言。苦性亦应由苦相有。然有为法。性是
无常。但由灭相。为缘故灭。如有为法性是
无常。要待生缘为缘故起。如是苦性。设复更
有苦相为缘。此复何用。故所例难。其理不成。
由此已遮空无我难。又即无常相。亦是苦相。
体无常故。苦经所说故。又彼亦应遭如是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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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所生法。别有生缘。方得生者。应许苦法
别待苦缘方得成苦。或所生法。应离生缘自
然而生。犹如苦等。又前已说前说者何。如汝
行中有时有者。必待馀法生用方成。如是我
宗。一切时有。故法有性。不待因缘。苦无我
等。应如有性灭应如生。要待馀法。故知别有
能灭内因。离所灭法。名无常相。若谓诸行无
别灭因。生亦应然。不待因有。此二与体俱异
法故。或应说二差别所因。若言此二亦有差
别。谓诸行生必待因故。现见生时迟速差别。
若诸行灭。亦待因者。亦应灭时迟速有异。灭
若如生。时有迟速。便违诸行刹那灭宗。故知
无因自然而灭。无斯过失。灭因与行必俱有
故。时无差别。生因与行。或俱不俱。虽时隔
越。亦为因故。诸行生时。可有迟速。若诸行
灭。不由因者。于正生时。应即灭坏。或应后
位灭坏亦无。汝许前后同无因故。若谓此位
诸行未生。何得难令即有灭者。是则应许生
为灭因。要见有生方有灭故。既许诸行灭必
待生。如何可言无因而灭。又由至教。證灭有
因。如契经言。此法灭故。彼法亦灭。又说如
是一切有因。故知诸行由因故灭。又诸有为
相皆展转为因。必由有生。方可灭故。必有灭
法。方可生故。必由有住。方有异故。必由有
异。住可迁故。复有责言。住因无故。法自然
灭。何用灭因。此责非理。唯说前生为因论者。
因正有时。未有所起。彼执未来体是无故。后
果生位。前因已无。虽无住因。何妨有住。故
彼所说。非无灭因。又先已辩住相为因。诸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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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已刹那顷住。如何复说住无有因。若谓诸
行一刹那后必无有故自然灭者。若无灭相。
谁遣其无令生已灭。都由灭相。故离有为。有
灭相体。又不应执灭相体无。如前所引。契经
中说。有为之起。亦可了知。尽及住异。亦可知
故。非于无法应劝了知。诸可了知者是有异
名故。又如必有能生差别令所生法至已生
位。如是必有能灭差别。令所灭法至已灭位。
故灭如生别有义立又彼上座。作如是言。如
虽无别有性一性长性短性合离性等为其所
待而亦得成。有一长短合离等法。住等亦然。
无别所待。此说便成违自宗过。彼宗自许有
一长短合离等法待馀成故。彼执诸法托有
因缘本无今有故。诸法有待。馀有性非无所
待。汝宗诸行本无今有。有性如生待有方立。
对法者说。诸法有性一切时有。不待因缘。故
彼所言。自违宗义。遮馀同类此一方成。故亦
待馀一义成立。长短展转相待而成。或待极
微安布而立。故非自有。必待他成。合之与离。
亦待别物。是故一切皆有所待。非无所待可
立名言。又法生因亦应由此例被遮遣。如有
等性无所待成。生亦应尔。然无是事。故诸有
为。分位差别。一切皆待异因缘成。非自然有。
故有为相。一一刹那。皆别实有义极成立。譬
喻部师所立。假有相续生等。诸有为相。不合
正理。违背契经。唯我所宗。符经顺理。故有智
者。应勤修学。已广分别诸有为相。名身等类。
其义云何。颂曰。

「 名身等所谓
 想章字总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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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曰。等者等取句身文身名句文身。本论说
故。诸想总说。即是名身。诸章总说。即是句
身。诸字总说。即是文身。言总说者。是合集
义。于合集义中。说嗢遮界故。想谓于法分别
取著。共所安立。字所发想。即是眼耳瓶衣车
等。如是想身。即是名身。谓眼耳等。章谓章
辩。世论者释。是辩无尽。带差别章。能究竟
辩所欲说义。即是福招乐异熟等。如是章身。
即是句身。谓如有说。

「 福招乐异熟
 所欲皆如意
 并速證第一
 永寂静涅槃」


如是句等。字谓𧙃阿壹伊等字。如是字身。即
是文身。谓迦祛伽等。有馀师说。本论中言。
云何多名身。谓名名事等。非彼论师欲辩名
等是实有相。而依假合以发问端。是故彼问
多名身等者。决定应问名等体实相。思择名
等体实相中。何用推徵名等假合。又名等三
相差别者。谓声所显。能显于义。已共立为能
诠定量。显示所解意乐所生。能表所知。境界
自体。犹如响像。此相是名。若能辩析所知
境中。广略义门。此相是句。于能说者。声已
灭位。犹令系念。持令不惑。传寄馀者。此相
是文。此中名者。谓随归赴。如如语声之所
归赴。如是如是。于自性中。名皆随逐。呼召
于彼。句者即能辩所说义谓能辩析差别义
门。文者谓能有所彰显。依此由此彼彰显故。
此即是字。谓令系念无有忘失。或复由此之
所任持。令无疑惑。或能持彼。转寄于馀。故
有说言。如静虑者方便境相。与静虑中所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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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境。而为梯隥。文于名句及义亦尔。有馀师
说。𧙃壹等字。能彰名句。故说为文。即此诸
字。或别或总。能诠自性。故说为名。即此和
合。能究竟辩差别义门。说名为句。如是三
种。体应成一。又应非实。故不可依。复有馀
师。一处显三相。谓如说言。欲我知汝本。此
中诸字各说为文。欲者是名。总说为句。是
则总说名句文身。此亦不免前所说过。是故
最初所说名等三相为善。可研寻故。岂不经
中受想行识四无色蕴总说为名。本论亦言。
法处所摄。身业语业。是色所收。其馀法处。皆
名所摄。此中何故说名。但以心不相应行蕴
为性。契经本论。皆为总摄一切法门。略为二
种。色为体者。总说为色。自馀非色。总说为
名。非色聚中摄于名故。总从别目。故说为
名。今此中名。唯约能显所诠义说。是故但以
心不相应行蕴为性。义为可说不可说耶。如
实应言。义不可说。若尔何故。因为等言。解
为等义。非颠倒解。又应违经吾当为汝略
说法要。有义有文。无斯过失。假安立故。谓
劫初人。于种种义。共立种种差别想名。由此
相传。于诸名想。解无颠倒。又如有说。语能发
名。名能显义。然契经言。文义巧妙。曾无有
说有义有文。设许如斯亦无有失。世尊所说。
具文义故。谓世尊教。能正显了无量义门。文
词圆满。无所缺漏。故作是说。又三世诸法
各有三世名谓过去法。过去诸佛。以过去名。
曾已显示。未来诸佛。以未来名。当复显示。现
在诸佛。以现在名。今正显示。未来现在。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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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知。又诸法中。无无名者。若有应成非所
知过。故薄伽梵说如是言。

「 名能映一切
 无有过名者
 是故名一法
 皆随自在行」


有馀师说。义少名多。于一义中。有多名故。有
馀复说。名少义多。名唯一界少分所摄。义则
具收十八界故。复有说者。互有少多。谓约界
摄。义多名少。若依立教。义少名多。谓佛世
尊。于一一法。随义施设无边名故。如贪名爱
名火名蛇名蔓名渴名网名毒名泉名河名修
名广名针缕等。如是一切。此中经主。作如是
言。岂不此三语为性故用声为体。色自性摄
如何乃说为心不相应行。此责非理。所以者
何。由教及理。知别有故。教谓经言。语力文
力。若文即语。别说何为。又说应持正法文
句。又言依义不依于文。又说伽他因谓阐陀
文字。阐陀谓造颂分量语为体。又契经言。知
法知义法谓名等。义谓所诠。又契经言。文义
巧妙。又言应以善说文句读诵正法恶说文
句读诵正法义即难解。又说如来获得希有
名句文身。又说彼彼胜解文句甚为希有。由
此等教。證知别有能诠诸义名句文身。犹如
语声。实而非假。理谓现见。有时得声而不得
字。有时得字而不得声。故知体别。有时得声
不得字者。谓虽闻声而不了义。现见有人粗
闻他语。而复审问。汝何所言。此闻语声。不了
义者。都由未达所发文故。如何乃执文不异
声。有时得字不得声者。谓不闻声。而得了义。
现见有人不闻他语。睹唇等动。知其所说。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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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闻声。得了义者。都由己达所发文故。由斯
理證。文必异声。又见世间。隐声诵咒。故知咒
字。异于咒声。又见世间。有二论者。言音相
似。一负一胜。此胜负因。必异声有。又法与词
二无碍解。境界别故。知字离声。是故声者。但
是言音。相无差别。其中屈曲。必依迦遮吒多
波等。要由语声。发起诸字。诸字前后和合生
名此名既生。即能显义。由此展转而作是言。
语能发名名能显义。故名声异。其理极成应
知此中声是能说。文是所说。义俱非二。如是
则为无乱建立。此中经主。又作是言。非但音
声皆称为语。要由此故。义可了知。如是音声。
方称语故。谓能说者。于诸义中。已共立为能
诠定量。若此句义。由名能显但由音声显用
已辩。何须横计别有实名。何等名为能诠定
量。岂不于义共立想名。此即说为能诠定量。
谓能说者。于诸义中。先共安立如是诸字。定
能展转。诠如是义。由共安立如是字故。因如
是字发如是名。此名即是能诠定量。诸能说
者。将发语时。要先思惟。如是定量。由此自
语。或他语时。于所显义。皆能解了。故非唯
声即能显义。要语发字。字复发名。名乃能诠。
所欲说义。如语发字。字复发名。如是应思。发
句道理。此中经主。复作是言。又未了此名如
何由语发。为由语显。为由语生。若由语生。语
声性故。声应一切皆能生名。若谓生名声有
差别。此足显义。何待别名。若由语显。语声性
故。声应一切皆能显名。若谓显名声有差别。
此足显义。何待别名。执声能诠。斯难亦等。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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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声体。即能显义。应一切声无非能显。若谓
能显声有差别如是差别。应即是名。故所推
徵。未为过难。然能说者。以所乐名。先蕴在
心。方复思度。我当发起如是如是言。为他
宣说如是如是义。由此后时。随思发语。因
语发字。字复发名。名方显义。由依如是展转
理门说。语发名名能显义。如斯安立。其理必
然。若不以名先蕴心内。设令发语无定表
诠。亦不令他于义生解。又经主言。或唯应执
别有文体。即总集此为名等身更执有馀。便
为无用。此亦非理。无有诸文俱时转故。由斯
总集理不成故。非一一文中皆不显义故。或
如树等。大造合成。非不缘斯别生于影。影由
假发。而体非假。如是诸文。亦应总集别生名
句而彼名句虽由假发。而体非假。此为善说
理极成故。若尔则应一切假法皆可安立为
实有性。无如是过所以者何。于一字中。亦有
名故。无假有法搅一实成。故假与名义不相
似。既于一字。亦得有名。宁知此名。离字而
有。如是一字。如无义字。无有所诠。依此为
缘。别有名起。方能表义。然极相近。别相难
知。如壁上光二色难辩。若许即声能显于义。
无别名等。斯有何失。违害法相。岂非失耶。无
有音声。唯意能得。字等不尔。故体不同。然有
音声。虽由共立契约而发。有作意听。而但了
声。于义不了。彼后因此还得了知。非前了声
于义不了。后唯因此便能了义。故知离声别
有名等。前意未得不了所诠。后意得时。方能
了义。若谓不尔后意还因得声差别能了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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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此声差别非异于声。此亦不然能诠契约。
即声差别理不成故。若所共立。能诠契约。即
声差别者。应如色差别。非共立契亦可了知。
非青与黄二色差别要共立契然后了知。虽
二色中先不共立差别契约。而彼青黄差别
之相。非异色故。眼识得已。意识即能随分别
知此彼差别。又理不应于契约上复作契约。
故不应言能诠契约。虽不异声而先不共立
契约者。虽复得声而更待馀立契约故未能
了别。此望馀声有差别相。又若所立契即声
差别者。于有义声及无义声所有差别。虽先
未共立差别契。应亦了知。谓于一声有此差
别。于馀声上。此差别无。先未共立差别契者。
得二声时。虽不了义。然应如彼二色差别。即
能了达有契约声无契约声差别之相。故知
别有名句文身。缘声而生。能显了义。然彼上
座。于此复言。意业为先。所生声位。安布诸
字。决定差别。以成名等。此离于声。别有自
性。理不可得。如是亦应由前理教显彼上座
有言无实。非但由彼虚搆言词能立即声是
名等体。若但由彼虚搆言词。能立即声是名
等者。亦应能立一切极成别有体法为无别
体。谓即湿性。积集凝结。名为坚性。即彼坚
性。离散消融。名为湿性。即坚湿性。与冷乖
离名为煖性。即上三性。于轻转时名为动
性。眼识所识色界即是香处所摄。即诸大种
能有所缘。名心心所。如是一切皆应得成。又
因现摇香触等相。亦能了义。故不应立名句
文身即声为体。是故于我所说离声有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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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能显义理。若能如实少分显非我应收
采。非但由彼所搆虚言。能倾实义。又彼虽
说如世尊言。因寻伺言说语。非不因寻伺言
说语者。由声发声。故名等三无别有体。此亦
无失。如施等故。谓如经言。舍施受乐。此亦应
然语因名语。又如触等因亦名为触等。又彼
虽说非世共知名句文身。是心不相应行。我
当于彼而发语言。既不共知。语凭何发。此亦
非理。世间虽无分别功力。而能缘故。如世间
说。被菜所烧为泥所烂。彼虽不达而是能
缘。此亦应尔。又如以眼现见光明。而言我今
见不了色。又作两手相击声因。而言作声。
不言作击。又无智者。但作是言。因弃舍欲
弃舍便秽。然实义者。因弃舍欲生便秽路。能
发风心。心复发风。风方弃舍。如是非无了名
等觉能觉了义。但由名等觉相微细。故不能
知。虽不定心不能分别。此是声觉。此名等觉。
此是义觉。而实非无。故于审谛观察诸法差
别相时。世间粗心所起言说。未足为證。且诸
世间。于自觉慧所行境界。亦不能知。故佛世
尊。如实开演。诸有执我等随观见。一切唯于
五取蕴起。如是世间。于粗浅事。若不闻说。尚
未能了。况于深细心不相应行蕴所摄名句文
身。不因开示。而能解了。故彼所言。定为非
理又经主说。诸刹那声。不可聚集亦无一法
分分渐生。如何名生。可由语发。又自释言。云
何待过去诸表刹那。最后表刹那。能生无表。
复自难言。若尔最后位声乃生名。但闻最后
声。应能 义。若作是执。语能生文。文复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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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方显义此中过难。应同前说。以诸念文不
可集故。语显名过。应例如生。又文由语。若
显若生。准语于名。皆不应理。此难违害自所
禀宗。彼说去来。皆无自体。声前后念。不可顿
生。如何成文成名成句。若前前念。转转相资。
最后刹那。成文名句。但闻最后。应了义成。又
无相资。去来无故。既恒一念。如何相资。既
无相资。前后相似。后如初念。应不能诠。闻后
如初。应不了义。故彼所执。前后相资。声即能
诠。理不成立。我宗三世皆有非无。故后待前。
能生名等。虽最后念名等方生。而但闻彼。不
能了义。由不具闻。如先共立名等契约。能发
声故。然闻一声。亦有了者。由串习故。依此
比馀。故经主言。破彼非此。毗婆沙说名句文
三。各有三种。名三种者。谓名名身多名身。句
文亦尔。名有多位。谓一字生。或二字生。或多
字生。一字生者。说一字时。但可有名。说二字
时。即谓名身。或作是说。说三字时。即谓多
名身。或作是说。说四字时。方谓多名身。二
字生者。说二字时。但可有名。说四字时。即谓
名身。或作是说。说六字时。即谓多名身。或
作是说说八字时。方谓多名身。多字生中。三
字生者。说三字时。但可有名。说六字时。即谓
名身。或作是说。说九字时。即谓多名身。或
作是说。说十二字时。方谓多名身。此为门故。
馀多字生。名身多身。如理应说。句亦多位。谓
处中句。初句后句。短句长句。若八字生。名处
中句。不长不短故。谓处中三十二字生于四
句。如是四句。成室路迦。经论文章。多依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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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六字已上生名初句。二十六字已下生名
后句。若减六字生名短句。过二十六字生名
长句。且依处中句辩三种。说八字时。但可有
句。说十六字时。即谓句身。或作是说。说二十
四字时。即谓多句身。或作是说。说三十二字
时。方谓多句身。文即字故。唯有一位。说一
字时。但可有文。说二字时。即谓文身。或作是
说。说三字时。即谓多文身。或作是说。说四字
时。方谓多文身。由此理故。应作是说。说一字
时。有名无名身无多名身。无句无句身无多
句身。有文无文身无多文身。说二字时。有名
有名身。无多名身。无句等三。有文有文身。无
多文身。说四字时。有名等三。无句等三。有文
等三。说八字时。有名等三。有句无句身无多
句身。有文等三。说十六字时。有名等三。有句
有句身。无多句身。有文等三。说三十二字时。
名句文三。各具三种。由此为门。馀如理说。
已略辩三。复应思择。如是名等。何界所系。为
是有情数。为非有情数。为是异熟生。为是所
长养。为是等流性。为善为不善为无记。此皆
应辩。颂曰。

「 欲色有情摄
 等流无记性」


论曰。此名等三。唯是欲色二界所系。就色界
中。有说唯在初静虑地。有说亦通上三静虑。
随语随身。所系别故。若说此三随语系者。说
生欲界作欲界语时。语名等身皆是欲界系。
彼所说义。或三界系。或通不系。即彼复作初
定语时。语及名等初定地系。身欲界系。义如
前说。如是若生初静虑地。作二地语。如理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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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若生二三四静虑地。作二地语。亦如理思。
若说此三随身系者。说生欲界或四静虑。名
等及身。各自地系。语或自地。或他地系。义如
前说又名等三。有情数摄。非情有为不成就
故。能说者成。非所显义。唯成现在不成去来。
又名等三。唯等流性。非所长养。非异熟生。而
言名等从业生者。是业所生。增上果故。又名
等三。唯是无覆无记性摄。故断善者。说善法
时。虽成善名等。而不成善法。离欲贪者。不成
不善。诸无学者。不成染污。成能诠名等。非所
诠法故。如上所说。馀不相应。所未说义。今当
略辩。颂曰。

「 同分亦如是
 并无色异熟
 得相通三类
 非得定等流」


论曰。亦如是言。为显同分如名身等。通于欲
色有情等流无覆无记。并无色言。显非唯欲
色。言并异熟。显非唯等流。是界通三类通二
义。云何异熟。谓地狱等。及卵生等。趣生同
分。云何等流。谓界地处。种姓族类。沙门梵
志。学无学等。所有同分。有馀师说。诸同分
中。先业所引生是异熟。同分现在加行起是
等流。同分得及诸相类并通三。谓具刹那等
流异熟。非得二定。唯是等流。唯言为明非异
熟等所馀应说。而不说者命根无想。如前说
故。馀义准前已可知故。谓说得等唯成等故。
有情数摄。义可准知。说诸有为有生等故。准
知诸相。通情非情。馀随所应。义皆已显。是故
于此无劳重说。
《说一切有部顺正理论》卷第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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