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毗达磨顺正理论-唐-尊者众贤辩差别品第二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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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毗达磨顺正理论》卷第十三

尊者众贤造
三藏法师玄奘奉 诏译

** 辩差别品第二之五

今应思择。灭尽定中。总灭一切心心所法。何
缘唯说灭受想定。厌逆彼二生此定故。谓想
与受。能为见爱杂染所依。故偏厌逆如是二
法。多诸过患。如五蕴中已广分别。故偏厌
逆入灭尽定。有馀师言。诸相应法。若生若灭。
若得若断。如是等事。无不同时。然说法者。随
宜方便。以种种门差别而说。阿毗达磨。唯依
正理。分别诸法性相义类。判决诸经意趣权
实。不令如说定执非馀。由此应知。诸经意趣。
如说此定识不离身。当知心所亦应不离。如
说此定诸意行灭。当知此中心亦应灭。如斯
影论。馀经亦有。如言诸佛正等菩提。皆不放
逸以为根本。馀经复告阿难陀言。无上菩提。
由精进得。如说智慧能害烦恼。馀经复言。修
无常想。能断欲贪。乃至广说。譬喻论者。作如
是言。灭尽定中。唯灭受想。以定无有无心
有情。灭定命终。有差别故。经说入灭定识不
离身故。又言寿煖识互不相离故。此说非理。
以一切心皆与受想俱生灭故。有何至教。證
此义成。如契经说。眼及色为缘生于眼识。
三和合触。俱起受想思。如是乃至。意及法为
缘生于意识等。曾无处言有第七识。可执彼
识离受想生。又此定中。所依灭故。能依亦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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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无所依。诸心所法。可能独生。是故此中。诸
心心所。一切皆灭。若谓此俱言显无间起义。
如曼驮多恶心起故俱时堕落。如不净俱修
念觉支。此亦应尔理必不然。有差别故。曼驮
多等。契经俱言。理实应显无间起义。以非爱
业与非爱果。决定不应同时生故。又彼经说
第五转故。如彼经说。曼驮多王恶心起故。俱
时堕落。此显后时方堕落义。不净觉支。有漏
无漏性差别故。起不同时。此经俱言。显同时
起。圣教正理皆不相违。故此言俱非无间
起。又执俱言显无间起。有不定过。如契经说。
乐俱喜俱四谛现观。不可复执。此同曼驮多
等经。谓乐喜无间方生四谛现观。又如经
说。有贪心等。与贪俱故。名有贪心。此不应执
从贪无间所起之心名有贪心。如是便有太
过之失。故此俱言。显同时义。又受想等。依止
心故。名为心所。离所依止。此受想等。应不得
生。若谓心作等无间缘名所依者。心亦依心
无间生故。应名心所。又从心所无间生心。心
所亦应成所依性。如是等义。至六因中。当更
广辩。又契经说。入灭定时。诸意行灭。故知
灭定。非但灭此受想二法。又识相续。于此定
中。非暂灭者。决定应有所依所缘。与识和合
离所依缘。识不生故。既有三和。必应有触。与
触俱起。有受想思。则灭定中。受想二法。亦应
不灭。若谓如经说受缘爱。然阿罗汉。虽有诸
受。而非爱缘。触亦应尔。非一切触皆生受等。
此例不然。有差别故。经自简言。若无明触所
生诸受。为缘生爱。诸阿罗汉。无无明触。故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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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受。而不生爱。曾无有处简触生受。故但有
触。必生受等。有馀师说。于灭定中。虽有识
体。而无触者。未知彼意执何为触。然一切识。
必托所依所缘而起。所依缘识。三法和合。佛
说为触。由触为缘。生受想等。许灭定中有三
和合。然说无触但有虚言。又灭定中。唯有心
者。应无思虑。以灭定中说诸意行悉皆灭故。
心若无思。即无思虑。无思虑心。同所不许。心
有作业。皆由思故。思既非有。心亦定无。无心
有情。理必应有。有命等故。异于命终。有情色
心。非决定有。心若定有。色亦应然。色有时
无。心亦应尔。故有命者。即名有情。然命必
依色心随一。引契经说。识不离身。于定无心。
亦无违害。以即于此所依身中识必还生。故
言不离。谓一相续。众同分中。识相续流。非毕
竟断。譬如鬼病暂不发时。由未永除。仍名不
离。引寿煖识不相离言。于定无心。亦无违害。
唯于少分说此言故。以无色中都无有煖。非
无寿识。故此定中。都无有识。非无寿煖。无
色界中。无一切色。后当广辩。是故灭定。必
无有心。然定后心。复得生者。定前心作等无
间缘。所引摄故。又加行中。要期势力。所引发
故。灭尽定体为假为实。应言此定体实非假。
能遮碍心。令不生故。经主于此。引异释言。由
前定心能为遮碍。谓前定心。与所馀心。相违
而起。由此起故。唯令馀心暂时不转。此能引
发违心所依。令相续故。唯不转位。假立为定。
无别实体。此唯不转分位假定。入前出后。两
位皆无。故假说此。是有为摄。或即所依。由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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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引。令如是起。假立为定。若尔后心从何而
起。彼说此依有根身起。以有根身与心展转
为种子故。何有此理。应一切时一切境识俱
时起故。说依前心后心起者。以无第二等无
间缘。虽有同时所依境界。而无一切境识俱
起。若执不待自类因缘待有根身识便起者。
彼一切位。一切境识。何法为碍。起不俱时。闻
有馀师。起如是见。执有多识一身俱起。今观
仁者。似己禀承故说此言。欲符彼执。若言所
说不待前心待有根身后识起者。据无心位。
作如是说。有根身中。有心种故。但从彼起。非
待前心。有心位中不从彼起。此亦非理无异
因果。又有心位。诸识起时。转更应待有根
身种。所以者何。在无心位。有根身中。有违馀
心定心种子。由此损伏有根身中馀心种子。
应无胜力引起馀心。若言此位有根身中。有
不违心无量心种。由此胜力馀心生者。有心
位中。亦应同此。如何不待有根身生。又如有
执。不待自类种子为因。谷麦等芽。但由地等
而得生起。何有智人。闻不嗤笑。又执灭定体
唯是假。未知何法为假所依。非离假依可有
假法。又唯不转其体是无。如何可言是有为
摄。此前后位及现皆无。有性恒时不可得故。
而言是有是有为摄。但有虚言。都无有义。若
言假定亦有所依。谓所依身。由定心引。令如
是起。假立为定。是则此定应无记摄。非无记
法可说为善。是故唯应依心心起。非前定心
力能遮碍馀心。由此故知。离前心外定有别
法。能遮碍心。由此法故。于无心位。虽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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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而心不起。即此别法。名灭尽定。体是有
为。实而非假。修观行者。由定前心要期愿力
所引发故。令灭尽定势力渐微。至都尽位。无
遮碍用意法为缘。还生意识。由此准释。前无
想定。及与无想。随其所应。已辩二定。命根
者何。颂曰。

「 命根体即寿
 能持煖及识」


论曰。命体即寿。故本论言。云何命根。谓三界
寿。异名虽尔。自体未详。应更指陈。何法名
寿。谓有别法。能持煖识。说名为寿。故世尊
言。

「 寿煖及与识
 三法舍身时
 所舍身僵仆
 如木无思觉」


故有别法。能持煖识。相续住因。说名为寿若
尔此寿。何法能持。此寿能持我说是业。一向
是业异熟果故。一期生中。常随转故。煖非一
向业异熟果。识二俱非虽有一期常随转处。
而非一向是业异熟。故不可说识由业持。是
故说寿能持煖识。非非业感识流转中业有
少分能持功用。一同分中。异熟生识。断而更
续。寿力所持。复如何知。寿能持煖。要有寿
者。方有煖故。诸无煖者。亦见有寿。故知寿
体非煖所持。岂不无寿亦见有煖。虽亦见有
非此所论。此论寿识俱行煖故。由此故知。有
别实法。彼力能持有情数煖。及能持识。说之
为寿。经主于此。复作是言。今亦不言。全无寿
体。但说寿体非别实物。若尔何法说名寿体。
谓三界业。随应所引六处并依住时势分。由
业所引六处并依住时势分。相续决定。随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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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时。尔所时住。故此势分。说为寿体。如谷种
等所引乃至熟时势分。又如放箭所引乃至
住时势分。寿体实有。根处已成。于此但应徵
经主意。若处无业所引异熟内五色处。于彼
或时无业所引第六意处。谓于长时起染污
识或善有漏。及无漏识。相续位中。无业所引
异熟势分。说何为寿。若于是处有业异熟。从
生刹那至命终位。恒无间转可说是处有业
所引住时势分。相续决定。说为命根。此既无
业所引异熟住时势分恒无间转。云何可说
此有命根。其理既然。为说何法名业所引住
时势分。既无所引住时势分。相续决定。复属
于谁。既无如是相续决定。由何义说随应住
时尔所时住说为寿体。是故经主。于此义中。
专搆多言。都无所表。又所引喻。于證无能。
如种所引相续无断。乃至熟时。恒随转故。放
箭所引相续无断。乃至住时。恒随转故。此二
可有乃至熟时住时势分。非业异熟。于一切
时。相续无断可言业谢犹有所引住时势分
相续决定。随应住时。尔所时住。故所引喻。于
證无能。是故寿体。实有别物。能持煖识。说为
命根。如是命根。非唯依身转。于无色界。有命
根故。非唯依心转。处无心位。亦有命故。若尔
命根依何而转。此依先世能引业转及依现
世众同分转。其众同分。亦准命根。今复应思。
诸有死者。为寿尽故。为有馀因。施设论言。有
寿尽故死。非福尽故死。广作四句。第一句者。
感寿异熟业力尽故。第二句者。感富乐果业
力尽故。第三句者。能感二种业俱尽故。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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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者。不能避脱枉横缘故。不应复言舍寿行
故。义已摄在初句中故。寿尽位中福尽。于死
无复功能。故俱尽时有死。说为俱尽故死。发
智论说。此寿当言随相续转。为复当言一起
便住。欲缠有情。不入无想定。不入灭尽定。当
言此寿随相续转。若入无想定。若入灭尽定。
及色无色廛一切有情。当言此寿一起便
住。彼言何义。若所依身。可损害故。寿随损
害。是名第一随相续转。若所依身不可损害。
如起而住。是名第二一起便住。初显有障。后
显无障。由此决定有非时死。故契经说。有四
得自体。谓有得自体。唯可自害。非可他害。广
作四句。唯可自害非他害者。谓生欲界戏忘
念天意愤恚天。彼由专习增上嬉戏。身体疲
劳。意念忘失。又由发起增上愤恚。以怨恨心。
更相顾视。是故于彼殒没非馀。此复应说舍
寿行者。以不由他自舍命故。唯可他害非自
害者。谓处卵中。及处胎中。羯剌蓝頞部昙
闭尸键南钵罗奢祛位。由彼无能自损害故。
俱可害者。谓馀多分欲界有情。俱非害者。谓
在中有色无色界。一切有情。及在欲界。一分有
情。如那落迦北俱卢洲正住见道慈定灭定及
无想定王仙佛使佛所记别达弭罗嗢怛罗殑
耆罗长者子耶舍鸠磨罗时彼最后身菩萨
及此菩萨母怀菩萨胎时一切转轮王及此轮
王母怀轮王胎时。若尔何故契经中言。大德
何等有情所得自体。非可自害非可他害。舍
利子谓在非想非非想处受生有情。彼轻举
后以摄初故。如馀契经。举初摄后。谓如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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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静虑中。有离生乐。此举最初摄后诸地。亦
有此乐。此经亦尔。举后摄初。或除有顶其馀
无色。诸静虑中受生有情。亦如欲界戏忘念天
意愤恚天。唯可自害。彼亦由起如是种类烦
恼力故。从彼处没。或馀无色诸静虑中。所得
自体。可为自地圣道所害。亦上他地近分所
害。有顶自上二害俱无是故说为俱非所害。
岂不有顶亦为他地圣道所害。应名他害。若
依此说。理亦应通。然今言他意说上地。以于
殊胜事亦他声转故。或此于彼无自在力。方
说为他上地于下皆得自在。不名他故。然于
此中。应作是责。若佛意说。自他地道。断诸烦
恼。名自他害。则不应言因自他害便有致死。
非因断惑不断惑故有死不死。又与前释理
不相应。谓那落迦等。非自他所害。然彼尊者。
于前所说。自他害义心已领解。为显馀义。复
作是言。大德彼诸有情。为从彼处有殒没不。
舍利子。若彼有情。未断烦恼。便有殒没。已
断烦恼。即于彼处。而般涅槃。何缘尊者但依
最后所得自体。复问世尊。由彼俱无自他害
故。有于彼起常增上慢。为令弃舍。故复问言。
彼诸有情。乃至广说。命行寿行。有何差别。
若生法寿。名为命行。不生法寿。说为寿行。
有作是言。非所弃舍。名为命行。是所弃舍。
名为寿行。复有说言。若神足果。名为命行。
若先业果。名为寿行。复有说者。若明增上
生。名为命行。无明增上生。名为寿行。或有
说者。唯离贪者相续所得。名为命行。亦有贪
者相续所得。名为寿行。是为命行寿行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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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辩命根。何谓诸相。颂曰。

「 相谓诸有为
 先住异灭性」


论曰。如是四种。是有为相。显彼性故。得彼相
名。此中生者。谓有别法。是行生位。无障胜
因。由能引摄。令其生故。能引摄者。谓彼生
时。此法能为彼胜缘性。虽诸行起。皆得名生。
然此生名。但依诸行生位无障胜因而立。住
谓别法。是已生未坏诸行。引自果无障胜因
异谓别法。是行相续后异前因。灭谓别法。是
俱生行灭坏胜因。性是体义。岂不经说有三
有为之有为相。住为善友。能安有为。何故不
说。契经不说。必有所因。应为开示。若有诸
相。唯表有为。此经便说。非此住相唯表有为。
诸无为法。亦自住故。或复于此具显有为功
德过失。故说四种。于契经中。唯为显示有
为过失。故但说三。或如馀经。但言行是有生
灭法。非无有异。此经亦然。非无住体。观少因
故。唯说有三。故四与三。无相违失观何因故。
唯说有三。住通有为无为品故。勿所化者生
如是疑。有为无为。展转相似。故虽有住。而但
说三。或此经中。已密说住。以直言三。无唯
声故。若异此者。应说唯有三种有为之有为
相。或此经中。住异合说。不尔住言应成无用。
合说意者。为显有为住必兼异。诸无为法。
有住无异。故别有为。非此经中言住异者。显
住即异。但显有为有起有尽有住有异。若谓
无为住不成者。此不应理。必应成故。以当成
立有三无为。由此即成无为有住。故定唯有
四有为相此生等相。既是有为。应更别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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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四相。若更有相。便致无穷。彼更有馀生等
相故。实许更有。然非无穷。所以者何。颂曰。

「 此有生生等
 于八一有能」


论曰。此中有言。兼显定义。意显此有唯四非
馀。此谓前说四种本相。生生等者。谓四随相。
即是生之生生。乃至灭之灭灭。诸行有为。由
四本相。本相有为。由四随相。世尊何处说随
相耶。岂不此经亦说随相。谓生等相。亦是有
为。故生生等相。亦起等性故。契经既说。有三
有为之有为相。有为之起。亦可了知。尽及住
异。亦可了知。如何此中不摄随相。又于诸相。
皆有亦言。故此经中。亦说随相。言有为之起
亦可了知者。起即本相生。亦表生生义。尽及
住异亦可知言类起。亦言应如理释。若不尔
者。何用亦言。故契经中。于无为法说尚无有
起等可知。此说意言。诸无为法。尚无生等本
相可知况生生等随相可得。若不尔者。应但
说无起等可知。不应言尚。又薄伽梵。于契经
中。说诸有为相复有相。故契经说色有起尽。
此复应知。亦有起尽。乃至广说。又契经说。老
死生等。由此故知。相复有相。若尔本相。如所
相法。一一应有四种随相。此复各四展转无
穷。无斯过失。四本四随。于八于一功能别
故为亲缘用。名曰功能。谓四本相。一一皆于
八法有用。四种随相。一一皆于一法有用。其
义云何。谓法生时。并其自体。九法俱起。自体
为一。相随相八。本相中生。除其自性。能为亲
缘。生馀八法。诸法于自体。无生等用。故随相
生生为亲缘用。于九法内。唯生本生。此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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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多由功能别。故生性既无异功能。何有别
如受领纳性。虽无异而有差别损益功能。又
本相随相。境有多少。如五识意识境有少多。
本相中住。亦除自性。能为亲缘。住馀八法。随
相住住。能为亲缘。于九法中。唯住本住。谓为
亲缘令法暂住。能引自果。是住功能。本相中
异。除其自性。能为亲缘。异馀八法。随相异
异。能为亲缘。于九法中。唯异本异。本相中
灭。除其自性。能为亲缘。灭馀八法。随相灭
灭。能为亲缘。于九法中。唯灭本灭。是故生
等相复有相。随相唯四。无无穷失。何缘如是
分别相耶。异此分别。不应理故。所以者何。非
舍如斯阿毗达磨立相正理。朋顺馀宗。少有
能立有为相故。诸有违背对法正理于诸相
等真实义中。所生觉慧。皆为迷谬。凡有所说。
莫不乖真。我今于中次第广辩。且彼经主。
缘他故说。何缘如是分析虚空。非生等相有
实法体。如所分别。所以者何。无定量故。谓此
诸相。非如色等有定现比。或至教量。證实有
者。岂生等相。有实法体。如馀分别不尔若尔
如是所言。非生等相有实法体。如所分别。
便为无用。又此诸相。岂如瓶等有定现比。
或至教量。證体假有。既遮实有。故彼定应许
生等相体是假有。第三计有理必无故。由遮
差别。准知定应非许生等。毕竟无故。且无现
量證彼生等体是假有。诤论事故。亦无至教
證彼生等体是假有。无处说故。若假有比量
实有亦应同。是则汝曹由执假有。岂非倒是
钻搅虚空。證相体实理后当辩。今应先引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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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为證。谓契经言。诸邪见者。所有身业语业
意业。诸有愿求。皆如所见。所有诸行皆是彼
类。此经意说。生等诸行。随彼转故。彼一果
故。彼为因故。名为彼类。由此经中。说三业
义。故受等行。非此所须。又一境转故。但应
随说一。是故但应身语意业。俱行生等说为
诸行。此行从彼邪见所生。是邪见果。故名彼
类。若谓如是所释不然。汝于此经。更说何义。
然我所释。于义无违。又三相经足为至教。
谓彼经说。有三有为之有为相。有为之起。亦
可了知。尽及住异。亦可了知。若异此者。经但
应言三有为相。谓诸有为起尽住异。是则再
说有为之言。及亦可知。皆应无用。汝执生等
三有为相。离所相法。无别有体。应求此文有
何义趣。若谓不说有为之言。则不了知谁之
相者。说有为相。足可了知。相属有为。无劳此
说。既离此说。义亦得成。然标释中。皆置第
六。故知能相。离所相有。现见以馀表示馀故。
若谓亦见置第六声然非异体。故因不定。岂
不能相离所相无。是则经文应如向说。离第
六转。义亦成故。又彼所引。无异第六。释此经
文。因亦不定。如何由此定判经文。所说三相。
是假非实。又彼所言。天爱汝等执文迷义。薄
伽梵说。义是所依。何谓此经所说实义。谓愚
夫类。无明所盲。于行相续。执我我所。长夜
于中。而生耽著。世尊为断彼执著故。显行相
续体是有为及缘生性。故作是说。有三有为
之有为相。非显诸行一刹那中具有三相。由
一刹那起等三相不可知故。非不可知。应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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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相。故此契经。复作是说。有为之起。亦可了
知。尽及住异。亦可知者。今谓彼释不应经义。
且不应许行相续中但有一起一尽一异。设
复许有。亦不应说。以执我者。虽不曾闻行相
续中有起尽等。而亦自然能了知故。彼虽了
知。而犹执我。故复为说则为唐捐。先已了知。
我执犹盛。今欲除遣。而复为说。应审思议。世
尊设教。于所化者。何所益耶。然诸异生。于行
相续。迷细生灭。执我我所。世尊欲令遣所执
故。显示诸行一相续中有多刹那生灭差别。
故作是说。有三有为之有为相。乃至广说。如
是说经。深成有用。若谓诸行刹那生等非彼
现见说无益者。汝等于此。亦不现见。岂不求
理。非不了知。若不了知刹那生等。必无能舍
我我所执。唯佛能设方便善巧。令彼求理而
得了知。先不了知。故生我见。今了知故。我见
便舍故知此说三有为相。唯约刹那。非据相
续然刹那生等。虽非现见而说有用。汝所释
经义由无用故。必不应理。故我解经。非同汝
释。又汝应说。无明所盲。行相续中。起我见
者。于行相续生等诸相。未闻说前为现见不。
若言现见。便越所宗。或复为说。应成无用。若
不现见。佛为说后应亦不知。无异因故。若言
教力令其知者。刹那诸相。理亦应同。若相续
相粗易知者。离佛教力。彼亦应知。若诸行
中。相续诸相。虽非现见。而许教力令其了知。
能治我执。刹那诸相。亦应如是。如何乃言
刹那生等。非彼现见。说无所益。然诸行中相
续生等。谁不能了。而更须说。故彼所释。违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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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理。又一刹那生等诸相。微细觉慧所能了
知。谓于刹那无间。展转善观察者。能了知故。
微细觉慧。由教力生。了行无常。能除我执。既
是微细觉慧所知。言一刹那起等三相不可
知者。非如理说。又彼所说。非不可知应立相
者。不应定说。不可知故。为非相因受等诸相。
粗觉慧者。不能了知。非非相故。言不可知。便
非相者。如是所说。非应理论。又此经言。有为
之起。亦可了知。尽及住异。亦可知者。依刹那
说。此经意说。刹那起等。审观察时。可了知
故。世尊为劝诸受化者。令审观察。故说此言。
又经主言。然经重说有为言者。令知此相表
是有为。勿谓此相表有为有。如居白鹭表水
非无。如是所言。违自宗义。许未生位有为有
者。可说非生表有为有。以未生时彼先有故。
既未生位。执有为无。岂得非生表有为有。白
鹭表水。正是彼宗。生表有为有性同喻。若生
不表本无今有。有为有者便似亦拨。唯许有
为是有宗义。彼执有为唯得自体。即说名生。
生体即是有为有性。生与有为。既无别体。有
为与有。复无差别。如何此相。能表有为不表
于有。又若为此重说有为。前所说言。便为无
用。有为之起。亦可知等。足能成立如斯义故。
是故此言。应表别义。彼上座言。若不重说有
为言者。则不了知有为之相。为表何义此为
能表。有色等性。为复能表有味等性为或能
表善恶等性。为遣斯惑。重说有为。彼亦非理。
已说有三有为之相。何容此相表有色等。非
于别法无差别相应与彼法为差别相。又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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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说。有为之起亦可知等。于无为中。当复遮
此起等三相。由斯足了此相分明表有为性。
何须重说。又彼何容疑此诸相能表示馀有
色等性。由有色等是自相故。起等表此应成
自相。不应一体自相有三。如何契经说有三
相。故彼于此无容致疑。又当亦言兼表集义。
令知三相表一有为。无容疑此别有所表。是
故彼执。亦定非善。又彼依何如何施设诸有
为相。且彼经主。朋上座宗。作如是说。诸行相
续。初起名生。终尽位中。说名为灭。中间相
续随转名住。此前后别。名为住异。复谓世尊
依如是义。说难陀言。是善男子。善知受生。善
知受住。及善知受衰异坏灭。诸行相续名何
所诠。谓诸有为无间流转。此复何法为其自
性。是假有法。宁求自性。然诸刹那。展转相
似。因果相继。诸行感赴。连环无断。说名相
续。若尔相续说有一生。不应正理。非俱起故。
若谓无量诸行刹那无间缺生名为相续。如
何可说相续有生。彼依已生未灭诸行。方可
建立有为法生。非于未生及已灭故。又此相
续。既是假有。为唯现在。是此所依为复通依
过去现在。若唯现在。是此所依。此则不应说
为假有。一刹那法。独为相续假法所依。不应
理故。然依多法总立为一。是假有相。如瓶如
行。若此通依过去现在。以相续假前生刹那
及现在法为所依故。是则相续生义应无。不
可言生在过去故。又法现在。则非相续若是
相续。非现在故。既唯现在可立有生。应唯刹
那不名相续。若无此义。应违契经。故契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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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有一类。其身安住。乃至百年。非一刹那可
百年住。谁言一念。身住百年。但说此身相似
相续中不间起异类刹那。谓身前前刹那无
间。后后相似刹那续生。假说一身百年安住。
此于经说有何相违。又不应言相续有住。以
于多念立相续名。多念必无俱时住故。岂不
共许刹那分位及众同分三现在成。如何乃
言无相续住。若无相续。后二应无。此同前经。
应如理释。谓后二种。假立现名。于此亦应假
立生等。许三世有。此义可然。若说过去未来
无体。唯有现在一刹那中。如何执有相续生
等。非前刹那诸行未灭。尔时即有后刹那生。
如何执此二共有一生相。又一刹那如何非
有生灭二相俱时建立。又诸刹那展转相似。
时无间缺。诸行生时。容可执有相续生等。若
时善识刹那无间。不善识生。复于此识刹那
无间。无记识起。尔时前后识性不同。如何执
有相续生等。若言前后是一识类。亦得说名
相似相续。则此相续。应无有生。从无始时来。
一识相续故。乃至未入无馀涅槃。此相续住
应无有灭。又善识刹那已生已灭不善起。不
善识刹那已生已灭无记起。岂不尔时一刹
那顷生灭二相俱时建立。如遮诸行相续有
生。如是亦应类遮住灭。谁有身心无狂乱者。
能执已灭未生有住。或一刹那执有相续。又
若不许色等诸行一一刹那皆有生灭。则譬
喻者亦执有为经多时住。便与外道胜论等
师执有何别。而言最后刹那灭故。一一刹那
皆有灭者。彼岂不名心蕴馀事口说馀事。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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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他宗。又唯法无名灭性故。彼宗灭性法无
为体。是则诸法应非无常。非诸法无可名法
故。若即诸法说为无常。不应灭性以无为体。
以法皆用有为性故。灭相之体。名为灭性。非
无有体可立性名。如何彼宗可言灭性。又言。
诸行是有灭法。理不应成。灭无体故。无体不
应成法性故。又无常性。若无体者。不应说第
六谓色之无常。无无系属自及他故。又相续
异理亦不成。非一切时于一切处许有前后
差别性故。由此故说。若执身等非一一念皆
有异者。外缘无别。如何后时身等现有差别
可得。彼于外缘。无差别时。谁令相续前后差
别。不应言别自然而有。相同相续应无别故。
亦应执生自然有故。亦不应说自类为因故
有差别。类无别故。若谓即用自类前生为后
因缘相续有别。是则地等离火等合。应但由
前熟变相起而实不起。故理不然。又彼拨无
俱生异相。复无外缘前后差别。而定执有相
续异相遍一切时一切处者。此无所因。而兴
固执。又不应执与外缘俱。前因刹那为缘性
故。能生后念果性刹那。由兹相续前后有异。
或有诸行不待外缘。而有有为异相体故。有
执所相长时相续。微细损减。即说名异。此亦
不然。一切相续。应非遍有异相体故。谓增益
时。应无异故。如有说言。是四大种。及所造
色。所合成身。有时见增。有时见减。又此相
续。复由何缘。而有损减。过同前说。如是已
破相续生等。所引契经。于义非證。彼善男子。
善知未来过去受故。谓现在智。知未来受。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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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名生。非已生位。知过去受。已灭名灭。非正
灭位。非知已生未灭位受。不应理故。善知受
住及衰异言。非本所诵。设有此诵。义亦无违。
过去未来。据曾当说。有生等故。又生等相一
切时有。故彼所引于證无能。是故应随圣教
正理。信解诸行一一刹那实有生等非于相
续。又经主说。一一刹那诸有为法。离执实有
四相亦成。云何得成。谓一一念。本无今有名
生。有已还无名灭。后后刹那。嗣前前起名为
住。即彼前后有差别故名住异。于前后念相
似生时。前后相望非无差别。故离执有生等
实物。一刹那顷四相亦成。岂不汝宗先有所
怖故不。许有生等别物。今还失念自成立耶。
如何有为一刹那顷。生住异灭四法为性。而
无一法一时即生即住即衰即坏过失。若谓
系属众缘故者。众缘同此应顿为缘。谓彼众
缘。一一皆以生住异灭为自性故。此中何理。
缘体有四。初为生缘。非即令灭。复有何理。诸
有为法。但生体缘为缘。初令诸法生。非灭体
缘为缘令法本不起。又生与灭依一法成。若
异不异皆有过失。所以者何。此若异者。此即
异此。不应理故。若不异者。生时应灭。灭时应
生。又应无二。生灭二种。更相障故。又生法
体。即灭法体。而言生灭。无杂乱失。此必应
是毗瑟笯天所为幻惑。又应审决过去未来
为有为无。然后可说本无今有有已还无相
续。或刹那皆成假四相。又依何义说住相言。
后后刹那。嗣前前起。嗣前起者。应即是生。既
再说生。应无四相。又何缘力前后刹那相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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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异。过同前说。又唯法无名为灭性。所有过
失。如前已辩。故知生等。别有实物。又经主
说。若离有为色等自性。有生等物。一法一时。
应即生住衰异坏灭。许俱有故。执离有为无
别生等。如斯过疾。不可救疗。一法一时。功能
差别。理不成故。许离有为有别生等。无斯过
失。如体不同。用有别故。现见内外。诸羯剌
蓝。诸种子等。馀缘摄助。于生自果。有胜功
能。谓羯赖蓝等。识所摄助为胜因性。生頞
部昙等。虽頞部昙等非不待识。而非因识生
頞部昙等。此二相续。有差别故。然非此识
与頞部昙等不作胜缘。由此有彼有。此无彼
无故。又非此识与羯赖蓝等为俱助缘生頞
部昙等。即令此识亦与种等为俱助缘。生于
芽等。如是种等。地等摄助。为胜因性。生于芽
等。虽彼芽等非不待地等。而非因地等生于
芽等。种等无间。生芽等故。然非地等与彼芽
等不作胜缘。芽等有无随地等故。又非地等
与种子等为俱助缘生于芽等。即令地等亦
得与彼羯赖蓝等为俱助缘。而得生于頞部
昙等。如是馀法缘助。于因令生自果。如应当
说。又自称为释迦弟子。必应亦许有俱生因。
由契经言。识与名色。更互为缘。而得住故。然
羯赖蓝种等。与頞部昙芽等。为前生因。识
及地等。为俱生缘。此俱生缘。比前生因。其力
增胜。以虽有彼羯赖蓝等及与种等诸前生
因。若无有识地等俱缘。即頞部昙芽等诸果。
必不生故。由此准知。诸有为法。虽有种种外
助因缘。而必有内生住异灭。为近助因。方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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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世。然有为法。分位不同。略有三种。谓引果
用。未得正得已灭别故。此诸有为。复有二种。
谓有作用。及唯有体。前是现在。后是去来。此
复一一各有二种。谓彼功能。有胜有劣。谓有
为法。若能为因。引摄自果。名为作用。若能为
缘。摄助异类。是谓功能。如是二种。辩三世
中。当广思择。应以差别缘起正理蕴在心中。
于其生等。功能差别。当生信解。谓或有法。于
未获得引果用时。由过未得正得已灭引果
用时。外缘摄助。于办自事。发起内缘。摄助
功能。是名生相。或复有法。于正获得引果用
时。即由彼时外缘摄助。于办自事。发起内
缘。摄助功能。是馀三相。于正生位。生为内
缘。起所生法。至已生位。此所生法。名为已
起。于正灭位。住为内缘。安所住法。令引自
果。至已灭位。此所住法。名于自果已能引
发。即正灭位。灭为内缘。坏所灭法。至已灭
位。此所灭法。名为已坏。异相亦尔。如应当
知。有馀师说。因要待处世时位伴。方与果故。
生已生时。起用差别。谓或有因。待处与果。如
雨要待云处方生。要赡部洲处金刚座。方證
无上正等菩提。或复有因。待世与果。如异熟
因。顺解脱分。要在过去。方能与果。或复有
因。待时与果。如轮王业。要劫增时。方能获
得转轮王位。或复有因。待位与果。如诸种
子。至变果位。方能生芽。初无漏心。及光明
等。虽体先有。而要未来正生位中。能有所作。
或复有因。待伴与果。如诸大种心心所等。要
与伴俱。能有所作。由斯差别。缘起正理。四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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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用。分位不同。谓正生时。生相起用。至已生
位。住异灭三。同于一时。各起别用。如是四
相。用时既别。如何难言一法一时应即生住
衰异坏灭。又正灭时。此所相法。由馀住相为
胜因故。暂时安住。能引自果。即于尔时由馀
异相为胜因故。令其衰异。即于尔时由馀灭
相为胜因故。令其坏灭。故三一时无相违
过。
《说一切有部顺正理论》卷第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