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毗达磨顺正理论-唐-尊者众贤辩差别品第二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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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毗达磨顺正理论》卷第十一

尊者众贤造
三藏法师玄奘奉 诏译

** 辩差别品第二之三

作意别有。亦如经说。心由作意引发故生。
故此定应是大地法。然上座言。无别一法名
为作意。由此别相理不成故。谓于所缘。能作
动意。名作意相。若于所缘。唯作动意。诸馀心
所。应不能缘。若亦由斯方能缘者。理不应尔。
名作意故。馀缘生故。此难非理。诸心所法。依
心转故。但动于意馀动亦成。故无心所不能
缘过。又众缘力诸法乃生。故虽馀缘生心心
所。而此作意。非无力用。谓此作意。力能令识
于馀境转。若尔一境识流转时。应无作意。是
则作意非大地法。不尔一境识流转时。亦有
作意。然于馀境。此用明了。谓于一境。刹那刹
那。亦由作意力方引心令起。然于馀境。引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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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时。作意功能。明显易了。岂不众缘发生心
等即名能引。何劳别计作意力为。此责非理。
虽具生识馀和合缘。而说作意能生识故如
契经说。尔时若无能生作意。正现在前识终
不起。理亦应尔。虽多境界俱时现前。而识何
因唯缘一起。岂不于此生缘合故。诚如所言。
此即作意生缘合者。即世尊言。作意尔时正
现前义。所言作意。于境引心。为是前生。为是
俱起。是俱时起。非谓前生。经言作意正现前
故。正现前者。谓正起近现前自境。即正生时。
将入现在。取自境义。此中意显。由作意力。引
识令缘自所乐境。胜解别有。亦如经说。心由
胜解。印可所缘。诸心起时。皆能印境。故此定
应是大地法。然上座言。胜解别有理不成立。
见此与智相无别故。谓于所缘令心决定。名
胜解相此与智相都无差别。是故定应无别
胜解。此言非理。要有印可。方决定故。有言胜
解是决定者。于决定因说为决定。若尔此二。
应不同时。不尔此二相随顺故。谓由简择。随
生印可。复由印可。随生决定。不相违故。同时
无失。若一切心。皆有此二。则诸心品。应皆印
决。此难非理。以或有时馀法所伏功能被损。
虽有印决。劣难知故。诸无色法。就用说增。如
前已辩。世尊建立。贪瞋痴等。行相异故。又
别说有十无学支。故知非无别胜解体。彼谓
此中心离贪轭。相续转故。即随缚断。名正解
脱。所以者何。以薄伽梵于馀经中自决此义。
故馀经说。云何名为心善解脱。谓心从贪从
瞋从痴。离染解脱。云何名为慧善解脱。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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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知。心从贪等离染解脱。此言非善。以无体
法。为无学支。理不成故。彼无少法名随缚断。
如何可立为无学支。又彼释言。即随缚断。名
正解脱。此不成释。所以者何。由随缚断解脱
生故。离染无为。名随缚断无学胜解。名正解
脱。若不尔者。前离染言。已显缚断。后解脱
言。应成无用。言如实知心解脱者。见离染心
相应解脱。又如实知解脱心者。谓见解脱相
应之心。故馀契经。世尊自说。心离染故。便得
解脱。若不尔者。解脱既是离染异名。应依初
说。不依第五。如馀处言。尽离灭等。虽依初说
离染解脱。而体各异。若不尔者。说解脱言。应
成无用。如无染离染义无差别故。又说解脱
为对治故。非随缚断即是解脱。故契经说。折
伏法中。言由正解脱折伏邪解脱。非随缚断
能为对治。若能印可。是胜解相。此与信欲应
无差别。相虽少同。而体甚异。谓审印可。是胜
解相。心净希求。是信欲相。岂不信顺及与欲
乐即印可耶。信顺欲乐。随顺印可。非即印可。
信欲助成胜解用故。心所相用。极难辩析。
唯审睿觉。能分别知。故譬喻师。不能堪忍。分
析劳倦。遂总非拨。三摩地别有。亦如契经说。
平等持心。令住自境。名三摩地。诸心起时。无
不各住自所取境。故此定应是大地法。然上
座言。离心无别三摩地体。由即心体缘境生
时不流散故。若三摩地。持心令住一境转者。
岂由三摩地无故。心便于多境转耶。若谓多
心由此持故令于一境无间转者。则不应说
刹那刹那有三摩地。心唯一念堕在境中。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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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非有。如是此应非大地法。若由有此心住
所缘。是则此体应非现见。然诸心所。体可现
见。又法功能。不待馀法。故心住境。自力非
馀。此言非理。令心造作。亦应无别大地法
思。差别因缘。不可得故。又识非住所缘为性。
慧等亦同。心有定非定故。又诸心所体现见
言。如前已破。前如何破。谓若心所现可见者。
应无有执彼即是心。又法功能。必待馀法。或
应缘起言成无义。又心所用。不应在心。心心
所法性各别故。三摩地用。谓能住心了别所
缘。是识功用。如自体起。必托所缘。亦非自能
住境不散。设住境用。依心体成。如令心造作
别有体义立。又阿笈摩。證三摩地实有别体。
如契经说。应修二法。谓奢摩他毗钵舍那。若
拨无实三摩地者。便违此等无量契经。若谓
无违。于心心所分位差别。立此用故。即心心
所差别转时。立三摩地。名用无失。此亦不然。
于馀法体。立馀法用。理不成故。又不应言三
摩地用。于彼一切差别位立。唯依于心。而说
此故。又彼宗义。心心所法。不同时起。有何定
准说心定时受等亦定。若谓如无别相应体
而说相应。此亦应尔。谓如无别相应法体。而
彼心等。总名相应。如是虽无别三摩地而心
心所。总说为定。理亦不然。是彼性故。谓心心
所。是相应性。非等持性。所以者何。一切位
中。彼相应性。无胜劣故。三摩地性。于诸位
中。有胜劣故。此既一相诸位何缘胜劣有别。
馀法所持。令此功力有损益故。现见青等馀
色所糅。相续随流。胜劣有别。又若无定心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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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者。应无贪等心自染等。岂不如无别法助
故。慧自简择。如是亦无别法助故。心自住境。
此例不齐。以契经说心如电光亦如猿猴。非
住相故。又三摩地体即心者。想等亦应无
别有性。即心能取名相施设。应说为想。即
心领纳违等所缘。应说为受。即心造作善
恶等业。应说为思。是则唯心。应无三所。又
见谛者。于并生疑。故三摩地。非心位别。如契
经说。大德世尊。我若在定。心则解脱。非不
在定。为先有定后方解脱。广说如经。彼执
解脱亦心位别。或说无学心为解脱支故。必
无二心一身并起。故彼于并不应生疑。是故
定应别有心所。是心住因。名三摩地。故受等
十。别有实体。一切心俱名大地法。如是已说
十大地法。大善之地。名大善地。此中若法大
善地所有。名大善地法。谓法恒于诸善心有。
彼法是何。颂曰。

「 信及不放逸
 轻安舍渐愧
 二根及不害
 勤唯遍善心」


论曰。心浊相违。现前忍许。无倒因果。各别相
属。为欲所依。能资胜解。说名为信。专于己利
防身语意放逸相违。名不放逸。正作意转。身
心轻利安适之因。心堪任性。说名轻安。心平
等性。说名为舍。掉举相违。如理所引。令心不
越。是为舍义。趣向如理。自法二种增上所生。
违爱等流。心自在性。说名为惭。爱乐修习功
德为先。违痴等流。厌恶劣法。说名为愧。有说
怖畏谪罚恶趣自他谤因。说名为愧二根者
谓无贪无瞋。已得未得境界耽著希求相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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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爱染性。名为无贪。于情非情。无恚害意。哀
悯种子。说名无瞋。与乐损恼有情相违。心贤
善性。说名不害。于诸已生功德过失。守护弃
舍。于诸未生功德过失。令生不生。心无堕性。
说名为勤。由有此故。心于如理所作事业。坚
进不息。有作是言。此中既说身轻安故。非唯
心所说名轻安。此言非理。受等亦应同此说
故。然五识身相应诸受。说名身受。有作是说。
设有轻安体非心所。然此中说心所法故。不
应说彼以能随顺觉支体故。亦名觉支。谓身
轻安。能引觉支心轻安故。亦见馀处。瞋及瞋
因。名瞋恚盖。见思惟勤。名为慧蕴。虽彼瞋因
思惟及勤非瞋非慧。然顺彼故。亦得彼名。此
亦应尔。舍后当辩。说二及言。兼摄欣厌。厌
谓善心。审观无量过患法性。此增上力。所起
顺无贪心厌背性。与此相应。名厌作意。欣谓
善心。希求过患出离对治。此增上力。所起顺
證修心欣尚性。此于离喜未至等地。亦有现
行。故非喜受。与此相应。名欣作意。此二行
相。更互相违。故一心中。无容并起。是故此中。
不正显说。大善地法性不成故。亦有喜根。厌
行俱转。定无有欣厌行俱转。为表此二定不
俱行。说二及言。行相违故。如是已说大善地
法。大烦恼之地。名大烦恼地。此中若法。大烦
恼地所有。名大烦恼地法。谓法恒于染污心
有。彼法是何。颂曰。

「 痴逸怠不信
 惛掉恒唯染」


论曰。云何如是六种。名大烦恼地法。以恒唯
与诸染心俱。颂言染者。是染心义。又放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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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与无明。如其次第。应知即是前不放逸勤
信轻安舍等所治。痴谓愚痴。于所知境。障如
理解。无辩了相。说名愚痴。即是无明无智
无显。逸谓放逸。于专己利弃舍纵情。名为放
逸。怠谓懈怠。于善事业。阙减胜能。于恶事
业。顺成勇悍。无明等流。名为懈怠。由此说
为鄙劣勤性勤习鄙秽。故名懈怠。不信者。谓
心不澄净。邪见等流。于诸谛实静虑等至。
现前轻毁。于施等因。及于彼果。心不现许。名
为不信。惛谓惛沈。𧄼瞢不乐等所生心。重
性说名昏沈。由斯覆蔽心。便惛昧无所堪
任。瞢愦性故。由是说为轻安所治。心为大种
能生因故。由此为先。起身重性。假说惛沈。
实非惛沈。彼是身识。所缘境故然此惛沈。
无明覆故。本论不说为大烦恼地法。有言。彼
论说无明名。唯目惛沈。相相似故。无明性
是大遍行故。是此地法不说而成。有说此名。
总目二义。掉谓掉举。亲里寻等所生。令心不
寂静性。说名掉举。心与此合。越路而行。非理
作意。失念心乱。不正知邪胜解。前已说在大
地法中。故此地法中。虽有而不说。如于大善
地法不说无痴善根。唯诸染心。恒有此六。如
是已说大烦恼地法。大不善之地。名大不善
地。此中若法大不善地所有。名大不善地法。
谓法恒于不善心有。彼法是何。颂曰。

「 唯遍不善心
 无惭及无愧」


论曰。唯二心所。但与一切不善心俱。谓无惭
愧。故唯二种。名此地法。此二法相。如后颂中
自当显示。故此不说。如是已说大不善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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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烦恼之地。名小烦恼地。此中若法小烦恼
地所有。名小烦恼地法。谓法少分染污心
俱。彼法是何。颂曰。

「 忿覆悭嫉恼
 害恨谄诳憍
 如是类名为
 小烦恼地法」


论曰。类言为摄不忍不乐愤发等义。小是少
义。显非一切染污心有。非虽少分染污心
俱。仍各别起。无相应义。唯修所断。意识俱
起。无明相应。此诸法相。随烦恼中。当广分
别。如前所说。一切心所。应知其性。皆是实
有。所以者何。非一品类。所缘义中。种种行
相。俱时起故。一体同时。如所缘义。差别行
相。无容有故。然由馀法所制伏故。见其相续
变异而起。现见清油垢水风等势力制持。灯
相续中。便有明昧声动等故。如是已说大地
法等品类决定心所差别。复有此馀不定心
所。恶作睡眠寻伺等类。总说名为不定地法。
今应决判一切心所诸心品中俱生数量。何
心品中。有几心所。颂曰。

「 欲有寻伺故
 于善心品中
 二十二心所
 有时增恶作
 于不善不共
 见俱唯二十
 四烦恼忿等
 恶作二十一
 有覆有十八
 无覆许十二
 睡眠遍不违
 若有皆增一」


论曰。且欲界中心品有五。谓善唯一。不善有
二。谓不共无明俱生。及馀烦恼等俱生。无
记有二。谓有覆无记。及无覆无记。如是欲界
一切心品。决定恒与寻伺相应。故善心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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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心所俱生。谓十大地法。十大善地法。
及不定二。谓寻与伺。此中勤舍应不俱生。行
相违故。如进与止。造修委弃。理不同时。契经
亦遮此二俱起。说修二法时非时故。如契经
说。心若惛沈。尔时应修择法勤喜。修轻安
定舍则为非时。心若掉举。尔时应修轻安定
舍。修择法勤喜。则为非时。俱生无失。不相违
故。住正理者。起如理行。不息名勤。即于尔
时。弃非理行。平等名舍。又于如理非理行
中。舍如持称。进止平等。故舍与勤。更相随
顺。起善止恶。行不相违。若于所缘。一取一
舍。更相违背。可有此失。由斯类释。经主所
难。谓有警觉无警觉性。作意与舍。应互相违。
如是善成。于善心品。有二十二。心所俱生。不
定地法。所馀二种。恶作睡眠。非通三界。及六
识身。有漏无漏。非唯不染。亦非唯染。故善心
品。非一切时。皆有恶作。但可容有。有时增
数。至二十三。言恶作者。悔以恶作为所缘故。
立恶作名。如无想定。有说。无相及身念住。
有处名身。若尔有缘所未作事心生追悔。应
非恶作。不尔。未作亦名作故。如追悔言。我先
不作如是事业。是我恶作。然此恶作。通善不
善。不通无记。随忧行故。离欲贪者。不成就
故。非无记法有如是事。然有追变。我顷何为
不消而食。我顷何为不画此壁。如是等类。彼
心乃至未触忧根。但是省察未起恶作。若触
忧根。便起恶作。尔时恶作。理同忧根。故说恶
作。有如是相。谓令心戚。恶作心品。若离忧
根。谁令心戚。恶作有四。谓善不善。一一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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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二处起故。若于不善不共心品。有二十种。
心所俱生。谓十大地法。六大烦恼地法。二大
不善地法。并二不定。谓寻与伺何等名为。不
共心品。谓此心品。谁有无明。无有所馀。贪随
眠等。如不共品邪见见取及戒禁取。俱生亦
尔。大地法中。即慧差别。说名为见。故数不
增。颂言唯者。是简别义。谓唯见俱。定有二十。表不共品中容有恶作等。谓若恶作是不
善者。唯无明俱。非馀烦恼。贪慢二种。欣行
转故。瞋外门转。行相粗故。非恶作俱。疑不
决定。恶作决定。故不俱起。有身见等。欣行
转故。极猛利故。恶作不尔。然此恶作。依善
恶行事处转故。诸见不尔。故不相应。邪见一
分。虽戚行转。而二因故。非恶作俱。是故恶作
是不善者。唯无明俱。容在不共。忿等亦尔。于
四不善贪瞋慢疑。烦恼心品。有二十一心
所俱生。二十如不共。如贪等随一。于前所
说。忿等相应随烦恼品。亦二十一心所俱生。
二十如不共。加忿等随一。不善恶作相应心
品。亦二十一心所俱生。谓即恶作等二十一。
若于无记有覆心品。唯有十八心所俱生。谓
如不共二十法中。除大不善地法二种。欲
界无记有覆心者。谓与萨迦耶见及边执见
相应。不增见义。如前应释。于馀无记无覆心
品。许唯十二心所俱生。谓十大地法。并不定
寻伺。有执恶作亦通无记。忧如喜根。非唯有
记。此相应品。便有十三心所俱起。睡眠一切
不相违故。于诸心品。皆可现行。于善不善无
记心品。随何品有。即说此增。随其所应。各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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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数。工巧处等诸无记心。似有勇悍。然非称
理而起加行。故无有勤。又非染污故无懈怠。
无信不信类此应知。已说欲界心所俱生诸
品定量。当说上界。颂曰。

「 初定除不善
 及恶作睡眠
 中定又除寻
 上兼除伺等」


论曰。初静虑中。于前所说诸心所法。除唯不
善恶作睡眠。馀皆具有。唯不善者。谓瞋烦恼。
及无惭愧。除谄诳憍。所馀忿等。馀皆有者。如
欲界说。中间静虑。除前所除。又更除寻。馀皆
具有。第二静虑以上乃至无色界中。除前所
除。又除伺等。等者显除谄诳。馀皆如前具有。
以从欲界乃至梵天。皆有王臣众生等别。故
有谄诳。上地皆无。如是已说三界所系诸心
所法俱生定量。有诸心所。性相似同。难知差
别。今随宗义。辩彼难知心所别相。无惭无
愧。爱之与敬。别相云何。颂曰。

「 无惭愧不重
 于罪不见怖
 爱敬谓信惭
 唯于欲色有」


论曰。无惭无愧差别相者。于诸功德及有德
者。无敬无崇。无所忌难。无所随属。说名无
惭。诸功德者。谓尸罗等。有德者谓亲教等。
于此二境。无敬无崇。是无惭相。即是敬崇能
障碍法。或缘诸德。说为无敬。缘有德者。说为
无崇。无所忌难。无所随属。总显前二。或随
次第。于所造罪。不见怖畏。说名无愧。诸观行
者。所诃厌法。说名为罪。于所诃厌诸罪业中。
不见能招此世他世讥毁谪罚非爱难忍异熟
果等诸怖畏事。是无愧相。即不忌惮罪业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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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不见怖言。欲显何义。为不见彼怖。为见
而不怖。前应显无明。后应显邪见。此言不显
见与不见。为无愧体。但显有法是随烦恼能
与现行无智邪智为邻近因。说名无愧。此略
义者。谓能令心。于德有德无所崇敬。名曰无
惭。于罪现行。无所忌惮。名为无愧。有馀师
说。于诸烦恼。不能厌毁。名曰无惭。于诸恶
行。不能厌毁。说为无愧。有说。独处造罪无
耻。名曰无惭。若处众中造罪无耻。说为无愧。
有说。现起不善心时。于异熟因。无所顾眄。名
曰无惭。于异熟果。无所顾眄。说为无愧。诸不
善心现在前位。皆于因果。无所顾眄。故一心
中二法俱起。由此翻释惭愧异相。若净意乐。
为习善人所乐胜业。名有惭者。为得善人所
乐胜果。名有愧者。诸有爱乐胜业胜果。必亦
怖于恶因苦果。一切善心。现在前位。定于因
果。皆无迷惑。由此惭愧。一心并生。故有馀
师。以如是义。标于心首。说如是言于所造
罪。自观无耻。名曰无惭。观他无耻。说为无
愧。谓异熟因。当时现起。故名为自。其异熟
果。后时方有。故说为他。彼义意言。诸造罪
者。意乐不净。于现罪业及当苦果。皆无顾眄。
由此已释。经主此中。误取彼情。横申过难。
谓设难言。若尔此二。所观不同。云何俱起。已
说无惭无愧别相。爱敬别者。爱谓爱乐。体即
是信。然爱有二。一有染污。二无染污。有染谓
贪。无染谓信。信复有二。一忍许相。二愿乐
相。若缘是处。现前忍许。或即于中。亦生愿
乐。此中爱者。是第二信。或于因中。亦立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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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前信是爱邻近因故。名爱无失。敬谓敬重。
体即是惭。谓如前释大善地法中言。心自在
性说为惭者。应知即是此中敬体。然复有言。
有所崇重。故名为敬。由此为先。方生惭耻。故
敬非惭。彼师应许无惭耻者能起恭敬。以执
先起敬时未有惭耻故。应无惭耻者能起恭
敬。若谓敬时已有惭耻。则不应说由敬为先
方生惭耻。若谓敬时非无惭耻。然敬非惭。此
亦非理。言敬非惭。无證因故。非敬为先方生
惭耻。勿无惭者能起恭敬。又勿有敬而无惭
耻。然复确执敬体非惭。但有虚言。都无实义。
故应敬体是惭差别。谓或有惭。名有崇重。此
惭差别说名为敬。补特伽罗为境界故。即惭
差别。得崇重名。夫崇重者。是心自在。心自在
性。已说为惭。谓于心中。有自在力。能自制
伏。有所崇重。故说敬体是惭差别。于诸所尊。
有所崇重。故名为敬。是境第七。或因第七。由
于所尊发随属意。即名为惭。此惭即是有所
崇重。故此敬体。是惭差别。义善成就。即由此
證。补特伽罗为境信惭。说名爱敬。非谓以法
为境起者。故爱与敬。虽大善摄。而不立在无
色界中。有馀师言。信顺亲密。而无耽染。说名
为爱。瞻望所尊。崇重随属。说名为敬有馀师
说。亲近善士因名为爱。不越彼言因名为敬。
复有说者。于和合众。见等皆同。故名为爱。于
可尊重。深心恭事。故名为敬。此爱与敬。欲色
界有。无色界无。无依处故。如是已说爱敬别
相。寻伺憍慢别相云何。颂曰。

「 寻伺心粗细
 慢对他心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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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憍由染自法
 心高无所顾」


论曰。寻伺别者。谓心粗细。心之粗性。说名为
寻。心之细性。说名为伺。若尔寻伺体不异心。
经即就心说二性故。此言非理。由不了达经
义意故。经言所有心粗细性名寻伺者。由有
此法。心起便粗。此法为寻。由有此法。心起便
细。此法名伺。或作异释。故体异心。谓我不
言。心之粗性名心粗性。心之细性名心细性。
若尔云何。依心粗性。名心粗性。依心细性。名
心细性。若尔粗细性相违故。不应寻伺一心
俱生。虽一心中二体可得。用增时别。故不相
违。如水与酢等分和合。体虽平等。而用有增。
粗心品中。寻用增故。伺用被损。有而难觉。细
心品中。伺用增故。寻用被损。有而难觉。若谓
酢用一切时增故非喻者。此言非理。我不定
说。以酢喻寻。伺喻于水。但有用增者即说如
酢故。若心品中。寻伺二法随用增者。即说如
酢。微便喻水。由是寻伺。虽一心中体俱可得。
用时别故。而无一心。即粗即细。如贪痴性。虽
并现行。而得说心为有贪行。随何心品。有法
用增。由此为门。总摽心品。有说。现见别法所
持。令其别法相续变故。心体相续既有粗细。
故知别为寻伺所持。有馀复言。为立寻伺。为
定障故。说寻伺为心粗细性。云何知然。诸圣
教内。处处于定立心名故。谓契经中。说四静
虑为定根已。复说四静虑。为增上心学。又契
经说。依住净戒。修习二法。谓止观已。复说。
智者依住净戒。修习心慧。又契经言。离贪欲
故。心得解脱。离无明故。慧得解脱。止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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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亲近对治。故知于定建立心名。谓大仙尊。
见有观行者。方欲趣入中间静虑时。有法为
障。推求此障。知寻为体。复有观行者。方欲
趣入第二静虑时。有法为障。推求此障。知伺
为体。既能为障。故知别有。若言烦恼足为定
障。何须别立寻伺障者。此言非理。烦恼唯障
离染法故。非为定障。云何知然。下地烦恼有
虽已断。而上地定不现前故。有虽未断。上地
边定。亦现前故。又唯烦恼为定障者。应唯未
断能与趣入上地为障。然寻伺等。要现在前。
方与趣入上地为障。又契经说。静虑中言。寂
静寻伺。离喜断乐。已离贪者。修诸定时。方说
寻等寂静离断。故知烦恼外别有寻等障。于
染善心。为障别故。不应责言烦恼障定。何须
别立寻伺为障。是故所言为立寻伺为定障
故。说寻伺为心粗细性。理善成立。定之粗障
说名为寻。定之细障说名为伺。由此故说心
之粗性。说名为寻。心之细性说名为伺。亦无
有失。非于上地定过患中更有如斯粗细名
想。故上地定。得一味名。由是彼无中间静虑
非上诸地。如初静虑。于一地中。有渐除障。渐
得胜定。可立中间。何故不说寻伺自相。如说。
受等各别相耶。辩诸法相。有多门故。谓圣
教中有约自性辩诸法相。或约相应果因功
用及所缘等。且如说言。云何地界。谓坚强性。
云何不善。谓与无惭无愧相应。云何三摩地。
谓心一境性。云何为触。谓三和合。云何为眼
根。谓眼识所依。云何法智。谓于欲界所系诸
行。或彼行因。或彼行灭。或彼断道。诸无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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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如是等门。辩诸法相。皆于正理。无所乖
违。是故不应责同受等。诸法性相。最极难知。
辩静虑中当更分别。如是已说寻伺别相。慢
憍别者。慢谓对他心自举性。称量自他德类
胜劣若实不实。心自举恃。𣣋于他。故名
为慢。憍谓染著自法为先。令心傲逸。无所顾
性。于自勇健财位戒慧族等法中。先起染著。
心生傲逸。于诸善本无所顾眄。故名为憍。于
诸善本无所顾者。谓由心傲。于诸善业不欣
修习。是谓慢憍差别之相。如是已说诸心心
所品类不同俱生决定差别之相。然心心所
于契经中。随义建立种种名相。今当辩此名
义差别。颂曰。

「 心意识体一
 心心所有依
 有缘有行相
 相应义有五」


论曰。心意识三。体虽是一。而训词等义类有
异。谓集起故名心。思量故名意。了别故名识。
或种种义故名为心。即此为他作所依止故
名为意。作能依止故名为识。或界处蕴施设
差别。或复增长相续业生种子差别。如是等
类。义门有异。故心意识。三名所诠。义异体
一。如心意识。三名所诠。义异体一。诸心心
所名有所依。所缘行相相应亦尔。名义虽殊
而体是一。谓心心所。以六内处。为所依故。名
有所依。以色等境。为所缘故。名有所缘。即于
所缘境品类相中。有能取义。故名有行相。平
等俱时与他合故。说名相应。云何平等。五义
等故。谓心心所。五义平等。故说相应。所依所
缘行相时事。皆平等故。事平等者。一相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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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心体一。诸心所法各各亦尔。有譬喻者。说
唯有心无别心所。心想俱时。行相差别。不可
得故。何者行相唯在想有。在识中无。深远推
求。唯闻此二名言差别。曾无体义差别可知。
又由至教證无心所。如世尊告阿难陀言。若
无有识入母胎者。乃至广说。又说。或心或意
或识长夜流转。生于地狱。乃至生天。又说。士
夫即是六界。所谓地界乃至识界。又说。我今
不见一法速疾回转犹如心者。又说。我今不
见一法若不修习则不调柔无所堪能犹如心
者。又如契经伽他中说。

「 心远行独行
 无身寐于窟
 能调伏难伏
 我说婆罗门」


此等诸经皆遮心所。又于心所。多兴诤论。故
知离心无别有体。谓执别有心所论者。于心
所中。兴多诤论。或说。唯有三大地法。或说有
四。或说有十。或说十四。故唯有识随位而流。
说有多种心心所别。如甘蔗汁。如倡伎人。故
无受等别体可得。心心所法。共一境转。生住
灭等。分位是同。善不善等性类无异。体相差
别。实难了知。非诸劣智能生胜解。故契经言。
心心所法。展转相应。若受若想若思若识。如
是等法和杂不离。不可施设差别之相。故应
于此发起正勤求生胜解了差别相。诸契经
中。处处说有受想思等。识俱生故。不可由
不得一类别相便总拨一切圣教真理。纵仁
于此识想差别。若得不得。然其想相离于识
体。决定别有。我于此二差别相中。分明證得。
谓若于彼诸境界中。总了其体。说名为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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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名相。施设名想。复云何知。此二俱起。
非于境界总了体识。无间灭已。别取名相。施
设识生即名为想。由阿笈摩及正理故。阿笈
摩者。谓契经中。先说识已。后说俱生受想思
故。言正理者。谓于眼识所了色中。取相名想。
若于后时。想方起者。前色已灭。云何今时有
相可取。辩本事品。已遮眼识缘过去境。若
言意识能取彼相。理亦不然。经说。眼触所生
想故。若谓此如意近行说。此亦非理。意识不
从触所生故。犹如眼识。非有诸识三和所生。
如何可言识从触起。若彼复执。从意识后方
生意地能取相想。此非眼识无间所生。便违
所言如意近行。又从身触所生身受。若同彼
想不现领纳身所取境。如何现前分明随领
顺苦等触。不应许此领纳过去所触境生相
分明故。又生次第。理不成故。谓经所说。眼触
所生受想及思。三心所法。眼识无间。谁定先
生。彼许此三是识差别。故识不可多体俱生。
定次第生。无因證故。应说三法谁最初起。虽
引至教證唯有心。而于义中无證功力。识于
诸处有胜功能。非诸心所。是故偏说。又诸心
所无不依心。但说所依能依已显。又心心所。
随处随时。用有增微。就增者说。或有心品。识
用增强。或受或想或复思等。随一一法用增
强位。以此为门。总摽心品。故唯说识。不妨有
馀。心独行言。为遮心并起。不遮心所。如言
人独行。故所引经。无證功力。言于心所有多
诤论。故知离心无别体者。此亦不然。皆信有
故。谓依理教。诸大论师。皆信离心别有心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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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于多少数增减中。经无定说。故兴诤论。若
执受等是心差别。如何即心可名心所。据何
定理。说识为心。复以何缘。即名心所。若谓诸
识体即是心。受等诸法。是心体类。心相续中。
有此法故。名心所者。何故不言所造诸色即
是大种体类差别。即于地等相续位中。有此
法故。名为所造。此既不尔。彼云何然。离大
种外。别有所造。辩本事中已广成立。若责
何故知心所法决定离心别有体者。由阿笈
摩及正理故。阿笈摩者。如契经言。眼色为缘。
生于眼识。三和合触。俱生受想思等心所。如
是诸法。是心种类。依止于心。系属于心。故名
心所。此俱生言不说无间。但显心所同时而
生。俱有因中。当更成立。又不容有心体俱生。
故知但说心所俱起。若谓如前所引经说。心
心所法。展转相应。若受若想若思若识。如是
等法和杂不离。不可施设差别相者。此经意
显。心所与心其体无别。此亦非理。寿识煖三。
亦同此说。应无别体。不可说言识之与煖其
体无别。又和杂言。显有别体。非无别体可
说和杂。若唯有识。前识灭已。后识方生。云何
可言如是等法和杂不离。若言由此受想思
识无间生故名和杂者。此亦不然。理不成故。
馀契经说俱生言故。或识无间有此法生。容
可说言和杂不离。非识无间有受等三俱时
而起。如何可说受想思等与识和杂。故彼所
执理教相违。又契经言。修观行者。得他心智。
能知他心及心所法。而记别言。汝意如是。汝
意如此。汝有此寻。汝有此伺。乃至广说。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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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心名为心所。如前已辩。由是等类诸阿笈
摩。證知离心别有心所。由正理者。如前所说。
谓于眼识所了色中。取相名想。若于后时。想
方起者。前色已灭。云何今时有相可取。乃至
广说。有馀复言。如契经说。

「 名映于一切
 无有过名者
 由此名一法
 皆随自在行」


名者即是受相行识。既言一法。故知唯心无
别心所。此言非理。以名如色多体成故。如契
经言。法有二种。谓名及色。非大种等差别相
法一法为性。此亦应尔。有馀复言。若心心所。
其体各异。于一心品。应有众多。能觉了用。故
心所法应不异心。此亦不然。能觉了用。体唯
一故。觉了谓慧。非心心所皆慧为体。如何令
馀非觉了性成觉了体。故无斯过。有馀复言。
我等现见唯有一识。渐次而转。故知离心。无
别心所。此亦非理。受等如心体相分明。现可
取故。又心心所。虽体俱生。而其功用。非无先
后用增强位。体方可知。如诸大种。此亦应尔。
有何定因。唯心心所俱时而起。说名相应。非
诸大种。或所造色。由大种等体有增不增故。
若尔心所体亦应然。不尔一相体无增故。又
契经说。见为根信證智相应。故诸大种。或所
造色。无相应义。若言不尔不遮馀故。非彼经
中说诸色法无相应义。又亦说色有相应故。
谓于诤处。说二相应。此言非理。太过失故。如
于一分佛说色言。应一切法皆色为体。若言
世尊唯说大种所造为色。此亦非理。不遮馀
故。若谓变坏故名为色。知此色言。已遮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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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亦非理。唯变坏义。非定知故。若谓经言手
等触对故名变坏。唯变碍义。是色非馀。此亦
非理。不决定故。非彼经中说唯变坏是色非
馀。又馀经中。亦说无色有变碍故。谓契经
言。意为可意不可意法之所变碍。故无色法
亦应是色。如是经言。了别境界。故名为识。应
诸色法亦识为体。若谓不然。曾无说色识为
体故。此不应理。如想受等。应成识故。又不遮
故。若谓如何无所缘法而得说为了境识者。
此亦非理。自计度故。何处经言。无所缘法不
能了境。又何处说。色无所缘。是故应唯心心
所法。有相应义。同一所依所缘行相时事等
故。诸契经中。见心心所有如是义。非大种等。
以大种等方处势用各各差别。虽暂和合不
相离故假说相应。而非毕竟有相应义。唯心
心所。毕竟相应。故相应言。义善成立。有馀
师说。如一器中煎水涌沸击烂烧动四用差
别。俱时有故。知四大种。异体和杂。实有义
成。如是众多心心所法。展转相助。虽同一时
所依所缘行相相似。而其势用各各差别。无
杂乱故。知有别体。如斯论旨诸部极成。皆已
共摧唯有心论。故心心所别有义成。
《说一切有部顺正理论》卷第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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