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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毗达磨顺正理论》卷第十
尊者众贤造
三藏法师玄奘奉 诏译
** 辩差别品第二之二
因分别界。已广辩根诸行俱生。今应思择。何
缘思择诸行俱生。为遣邪宗显正理故。谓或
有执。诸行无因自然而起。或复有执。由一因
故诸行得生。或复有执。由自性等。不平等因。
而生诸行。或复有执。诸行生时。唯用前生。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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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故起。为遣此等种种邪宗显生正理。故应
思择。此中诸行。略有二种。一有色。二无色。
无色有三。一心。二心所。三心不相应行。有色
有二。一是极微聚。二非极微聚。初极微聚复
有二种。一欲界系。二色界系。初欲界系。复有
二种。一无根聚。二有根聚。此中且辩极微聚
色。颂曰。
「 欲微聚无声
无根有八事
有身根九事
十事有馀根」
论曰。有对色中。最后细分。更不可析。名曰极
微。谓此极微。更不可以馀色觉慧分析为多。
此即说为色之极少。更无分故。立极少名。如
一刹那名时极少。更不可析为半刹那。如是
众微。展转和合。定不离者。说为微聚。此在欲
界。无声无根八事俱生。随一不减。云何八事。
谓四大种。及四所造。色香味触。此若有声。
即成九事。而不说者。显因大种相击故生。
非如色等恒时有故。无声有根。诸极微聚。此
俱生事。或九或十。有身根聚。九事俱生。八
事如前。身为第九。有馀根聚。十事俱生。九
事如身。加眼等一。眼耳鼻舌。必不离身。依
身转故。四根展转相离而生。处各别故。此
有根聚。若有声生。加所生声。成十十一。此
有执受大种为因。故与诸根不相离起。不
说所以。如前应知。色界唯除香味二事。馀
同欲界。故不别说。若谓事言依体依处。太
少太多。成过失者。所依能依。依体依处。差
别说故。无有过失。谓所依事。依体而说。若
能依事。依处而说。或唯依体。亦无有失。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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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中说定俱生故。形色等体。非决定有。光明
等中。则无有故。或唯依处。然为遮遣多诽
谤故。别说大种。多诽谤者谓或谤言。大种造
色。无别有性。或复谤言。无别触处所造色
体。或复谤言。非一切聚皆具一切。或复谤言。
数不决定。别说大种。此谤皆除。若言大种
各各别生造色果故。应成多者。其理不然约
类说故。已说有色决定俱生。无色俱生今次
当说。颂曰。
「 心心所必俱
诸行相或得」
论曰。心与心所必定俱生。随𨵗一时馀曾不
起。诸行即是一切有为。所谓有色无色诸行。
前必俱言应流至此。谓有色等诸行生时。必
与生等四相俱起。言或得者。谓诸行内。唯有
情法。与得俱生。或言显此不遍诸行。于前所
说四有为中。广辩色心如前品说。心所等法
犹未广辩。今先广辩诸心所法。颂曰。
「 心所且有五
大地法等异」
论曰。诸心所法。且有五品。大地法等。有别异
故。此复云何。一大地法。二大善地法。三大烦
恼地法。四大不善地法。五小烦恼地法。地谓
容止处。或谓所行处。若此是彼容止所行。即
说此为彼法之地。地即是心。大法地故。名为
大地。此中若法。大地所有名大地法。谓法遍
与一切品类一切心俱。生由此故。心非大地
法。非心俱生故。彼法是何。颂曰。
「 受想思触欲
慧念与作意
胜解三摩地
遍于一切心」
论曰。于所依身。能益能损。或俱相违。领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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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爱俱相违触。说名为受。安立执取男女等
境差别相因。说名为想。令心造作善不善无
记成妙劣中性说名为思。由有思故。令心于
境有动作用。犹如磁石势力能令铁有动用。
由根境识和合而生。能为受因。有所触对。说
名为触。希求取境。说名为欲。简择所缘邪正
等相。说名为慧。于境明记不忘失因。说名为
念。引心心所。令于所缘有所警觉。说名作
意。此即世间说为留意。于境印可。说名胜解。
有馀师言。胜谓增胜。解谓解脱。此能令心。于
境无碍自在而转。如胜戒等。令心无乱。取所
缘境。不流散因。名三摩地。彼上座言。无如所
计十大地法。此但三种。经说俱起受想思故。
岂不彼经亦说有触。如彼经言。三和合触。经
虽言有触。不说有别体。故彼经言。如是三法
聚集和合。说名为触。故无如所计十大地法
性。此言非理。由彼经言。义准有触。理得成
故。佛于彼经。非说触相。但说生触和合众缘
谓彼经中说名触者。触缘名触。非实触相。和
合所生。乃名实触云何知彼不说触相。但说
触缘。馀契经中。别说眼等为触缘故。谓有经
言。六处缘触。伽他中说。二为触缘。故知三
和。触缘非触。不应谓彼更互为缘。三皆触缘
亦即触相。以眼与色是眼识缘。眼识不为眼
色缘故。设许三法更互为缘。触是有缘。非即
缘故。应离眼等三和合缘别有所生真实触
相。于能生触三种近缘。假说触名。非实触相。
眼色与触。能为缘者。谓作所依所缘性故。眼
识与触。能为缘者。谓作一果不离依故。是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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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彼假说触名。然彼所言。眼等相望互为因
果。和合名触。此亦非理。义不成故。非彼宗中
不许俱起。互为因果义可得成。有非有故。相
续异故。非一果故。设许三法互为因果。彼不
应说与触为缘。以彼宗中触无实故。现见说
有与有为缘。如受与爱眼色与识。然说眼等
与触为缘。缘既实有。果亦应尔。由是證知。别
有实触。既许三法互为因果名为和合。彼亦
应许从三和合别有触生。由此故言。六处缘
触。伽他亦说。二为触缘。若异此者。既无实
法。可名和合。即此三中。假施设故。又彼三
法。非互为缘。无和合义。如何可立彼为触缘。
若谓如说瓶衣等物色等为缘。然离色等。无
瓶等物。此亦应尔。若尔受等。应无别物。如说
受等。眼色为缘受等亦应。非离眼等若言触
相。非显了故。谓如受等别相显了。触无如是
别相可取。但由思搆知有此法。故离三和。无
别触体。此亦不然。触体实有。以有用故。如眼
等根。谓眼等根。虽非现见。能取境故。知有自
体。又如思等。虽非现见。但由思搆。知有此
法。谓有能成意业等用。由此用故。知有自体。
若心所法现可见者。应无有执彼即是心触
亦应然。虽非现见。以有用故。知有自体。又曾
未见诸圣教中于无体法说有别用。唯于有
体。说有用言。既于触中。说为有用。故知彼
触。别有自体。若言眼等六处差别即能生受。
无别触用。谓即内处与外境俱。能发生识互
为因果。和合名触。此即生受。故于此中。无别
触用。此言非理。先已说故。又经重言应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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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又爱等应有即受等过故。谓先已说。非彼
宗中不许俱起互为因果。义可成等。又经重
言。三和合触。应成无用。谓经先说眼色为缘
生于眼识。由此眼等体及因果。其义已成。复
说俱起受想思故。即分明證。眼等因果和合
生彼。是则重言三和合触。定应无用。由先所
言眼等因果义已成故。岂不若说眼等因果
和合而生别体触者。三和合言。亦成无用。经
但应说眼色为缘生于眼识。次说俱起受想
思言。由此眼等。因果相仍义已成故。不尔此
言更有馀义。我等不说三和合言。为成眼等
为因果义。若尔此言为成何义。此专为成别
有触义。谓眼色识三俱起时。眼不待二。色亦
如是。识生必托所依所缘。故眼识生。要待馀
二。诸心所法生时。亦待所依所缘。然彼所依。
复有二种。一是和合所依谓识。二是相离所
依谓眼。或识是彼亲密所依眼根是彼系属
所依。所缘即是彼所取境。故彼生时。必待三
法。眼及色为缘生于眼识者。谓眼与色和合
为缘生于眼识。即是俱时。不增不减。共为缘
义。次后经复言三和合触者。谓眼色识和合
为缘。生于眼触。亦是俱时。不增不减。共为缘
义。若谓和合言是共为缘义。则应触体三法
合成。岂更有馀实体触者。此亦非理。眼色识
三。无有展转为缘义故。然说一切共为缘故。
由斯触体别有义成。若尔应言三和合故触。
不尔为遮疑。后时生故。说第五声。便疑后起。
应如经说。曼驮多王。恶心起故。俱时堕落。若
尔何缘契经但说六处缘触。受等亦用彼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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缘故。不尔何缘契经但说触为缘受。受亦为
缘生于触故。此既如是。彼亦应然辩缘起
中。当为汝释。如是且随对法正理。释经中句。
是有用言。非如上座随情解释三和合言于
义无用。又若缘触和合生于受。遂谓触即六
处之差别。如是缘爱和合生于取。应谓爱即
是受之差别。此既不然。彼云何尔。或应说彼
与此别因。先已成立。触有自体。故不应谓触
即三和。又触实有。契经说为心所法故。如
受想等。谓薄伽梵。于契经中。说触以为心所
法性。非无实法。可名心所。故如受等。触应
有实。如伽他言。
「 眼色二为缘
生诸心所法
识触俱受想
诸行摄有因」
上座释此伽他义言。说心所者。次第义故。说
识言故。不离识故。无别有触。次第义者。据生
次第。谓从眼色生于识触。从此复生诸心所
法。俱生受等。名心所法。触非心所。说识言
者。谓于此中。现见说识。故触是心。非心所
法。不离识者。谓不离识而可有触。识前定无
和合义故。假名心所。而无别体。今谓三證。理
并不然。初次第义。且不应理。眼色无间不说
识故。复作是言。谓从眼色生于识触。从此复
生受等心所。若尔有何馀心所法二缘所生。
世尊经中。分明显说。诸心所法。从二缘起。非
在第三。我等于中。说诸心所亦二缘起。非在
第三。上座于中起异分别。说诸心所唯在第
三。是则陵蔑如来。或是不达经义。次说识
言。亦不应理。岂见说识便无心所。此伽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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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唯辩识。然不可以心所法言不属识故。亦
非受等。应可说言。受等诸法。亦非心所。所以
者何。现见此中说识言故。虽说识言。而许受
等是心所者。触亦应然。彼后所言。谓不离识
而可有触。识前定无和合义故。假名心所。无
别体者。亦不应理。依心所门。说触言故。前说
心所从二缘生。今乘彼门。列触等相。非仍前
识。宁无别体。应如受等。定别有性。虽触生
时。实不离识而不应说即识为体。以识生时
亦不离触。及受想等心。亦应用心所为性但
假名心。心既不然。触云何尔。又不离言义不
成故。谓即依识假立触名。言不离者。此不成
就。若不离言。是相因义。识亦不离受等心所。
应如前说。但假名心。若言此难亦同不成。谓
识不离受等心所。应即受等。但假名心。此亦
非理。以极成故。谓契经说。心与受等心所俱
生。不相离故。又伽他义證此极成。谓眼色二
缘共生诸心所。为但心所二缘所生。不尔云
何亦生于识。识即是心。由此成立眼色二缘
能生一切心心所法。非但生心。虽已总标诸
心所法二缘所生。而未别显。何者是耶。故复
言触。触是受因。是故先说为彼二缘先生心
所。后方生识。不尔云何故复言俱。是俱起义。
诸心所者。诸是多言。已举一触。馀是何等。故
言受想及诸行摄。此显受等与前识触决定
俱生。诸行摄者。总摄一切行蕴所收诸心所
法。若不尔者。应但说思。不应言诸思是一故。
为摄何义。复说有因。为摄与前俱有诸法。不
相离故。与彼俱生。即彼为因。不由眼色此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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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依及所缘故。有作是释。此有因言。显心心
所皆从缘起。此释不然。前说眼色二缘所生。
应无用故。复有别释言。有因者。显心心所有
同类因。何者同类因。谓前生同类眼色。与彼
非同类故。但说为缘。前生同类。如种子故。说
之为因。又世尊言。眼是生识。邻近缘故。亦说
为因。诸心所法。亦以眼根为缘生故。说名有
因。前缘后因。无重说过。如是正释伽他义已。
前言此难亦同不成。谓识不离受等心所。应
即受等但假名心。彼言非理。由此中说心心
所法俱时起故。显识生时。不离触等。是故前
说。虽触生时。实不离识。而不应说即识为体。
以识生时亦不离触及受想等。心亦应用心
所为性。但假名心。理极成立。由此彼言。谓不
离识而可有触识前定无和合义故。假名心
所。无别体者。此但有言都不应理。由彼三證
理并不然。是故前言触体实有。契经说为心
所法故。如受想等。其理极成。故应信知。离根
境识三和合外别有实触。又触实有。契经说
为食所摄故。犹如识等。此中上座复作是言。
四食中触。未必唯用三和为体。所以者何。触
食应用所触为体。以六境中无如所触。更无
所待。能生受者。谓胜冷热锯割等触。故于一
切身受因中。触最增强。别立为食。由触门故。
便于三受。皆能离染。其理得成。彼言但从自
分别起。且彼三和。决定非触。如何是食。或复
是馀此何所疑。而称未必。但应舒意确判言
非。若如段食。复有何过。谓如段食。非一法
成。虽多法成。而得名一。触食亦尔。三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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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斯有何过。此喻非理。一一亦成段食性故。
非彼眼等一一各别可名三和成触食体。又
根境识。摄法无遗。段食等三。皆应触摄。食应
唯一。世尊不应于契经中说食有四。识食摄
在根及识中。段及意思体非离境。说触食已。
复说馀三。便显世尊言成无用。故有智者。于
说三和为触食言。不应信受。又说所触为触
食体理亦不然。于段食中。已说所触为彼体
故。又彼断时说断三受。理不成故。谓段食中。
已摄所触。三处合成段食性故。触食若所触
食应唯有三。又说触食断遍知时。三受永断
然于有顶。得离染时。断诸受尽。非于所触。得
离染时。可于诸受有永断义。又于缘起次第
义中。所说受缘。应是触食。彼触断时。诸受应
断。非由所触断故彼断。诸圣教中。都未曾见
说彼所触与受为缘。故受断时。非由所触。又
说所触更无所待能生受言。深可嗤笑。既许
所触。灭入过去。第三刹那。受方得起。是则所
触于受起时。体灭时隔。有何生用。由彼义宗。
根境无间。识方得起。从识无间。受乃得生。身
受生时。身及所触。其体已灭。时复隔远。何得
为因。且识生时。身触已灭。望无间识。缘用尚
无。况于后时所起身受。时分隔越。得有缘用。
若言先有根境识三因果性故。受方得起。是
故根境。于受起时。亦有展转能生功用。如是
便应有太过失。谓要先有名色六处。因果性
故。触乃得生。是则应言名色缘触。或复应说
六处缘受。以受起时。彼有用故。诸说分位
缘起论者。虽受起时。亦缘六处。而曾不说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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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缘受。设许所触能生于受。如何可言更无
所待。若彼生受不待根识。木石等中。何不生
受。若彼要待根识等缘。方生受者。馀境亦尔。
云何不说。以六境中无如所触更无所待能
生受者。此与馀境有何差别。而偏赞美。为生
受因。决定无有根境识三共和合时。而不生
受。故彼所说。无理可依。但从自心分别所起。
又彼具寿。如何可言厌于劣界离妙界染。不
可厌馀得离馀染。勿离馀染馀得解脱。彼此
别因。不可得故。即由此理。苦集法智。不能兼
离色无色贪。诸胜冷热锯割等触。上界所无。
故知意取欲界所触。为触食性。故彼所言。由
触门故。便于三受皆能离染。理不得成。又
契经说。触食断时。三受永断。故知佛说触与
三受俱时永断。契经不说触食断已当断三
受。故不应言由断触故当于三受皆能离贪。
说触断时受亦断故非。于欲界得离染时可
于有顶亦得离染。故知别有一法名触。是受
近因。断有顶时。此触方断由此断故。三受永
断。此后更无诸所应作。故心所中。定有实触。
名为触食。其理得成。古昔诸师。为證此触其
体实有。亦立多因上座于中。怀增上慢。自谓
能释。如是诸因。我当于中褒贬德失。古师
所立诸因者何。谓彼咸言。触定实有。说有因
果。杂染离染各别断除差别言故。如受想等。
此中说有因果言者。谓说此触有六处因有
受果故。非世俗法而可说有胜义因果。说有
杂染离染言者。谓佛于彼大六处经。说如是
言若有于眼不如实见不如实知。便于眼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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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诸杂染。如是若有于色于眼识于眼触。广
说乃至。便于意触起诸杂染。与此相违。便得
离染。非于假法而可说有杂染离染。说有各
别言者。谓佛于彼六六经中。说如是言。有六
内处六外处六识身六触身六受身六爱身各
各差别。此契经中。根境识外。别说有触。不可
于彼假及所依各别而说。说有断除言者。谓
契经说。触食断时。三受永断。非由见于世俗
法故名如实见。及说圣道安住所缘。说有差
别言者。谓于假法所依事中。亦有一一差别
言说。如言我见瓶衣色等。此亦应尔。是则应
说十八触身。然不如是。故知触体。非即三和。
彼上座言。三和名触。于如是义。亦不相违。所
以者何。如名色等。亦有如是所说义故。眼等
因果和合触中。于上义门。都无违害。如彼说
有因果言者。谓彼眼等因果合触。六处为因。
受为其果。离内六处。无三和故。从三和生乐
苦等故。说有杂染杂染言者。谓三和触。为
受因故。希求方便。生诸杂染。彼于尔时。愿生
自识。为辩此门领纳差别。举所依根及所取
境。即于此事。如实见知。便得离染。说有各别
言者。谓辩眼等因果合性。为受起因从此生
爱。非诸眼色皆眼识因。非诸眼识皆眼色果。
又如重担与荷担者。离取蕴担。虽无荷者。而
契经中。各别显说。此亦应尔。说有断除言者。
谓断杂染故。前说希求方便生诸杂染。今说
断彼杂染即名断触。见称事故。名如实见。及
说圣道安住所缘。说有差别言者。谓三和触。
非一合故。不可如瓶等说一有众分。如名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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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亦有如是所说义者。谓如名色六处等支。
非一法成。虽非实有。而有如上所说诸义。此
亦应然。故无有失。如是一切理皆不成。且彼
眼等因果和合。说名为触。如先已破。谓先已
说。非彼宗中不许俱起互为因果义可成等。
如是所执。后更当破。又眼色等因果和合。于
受何为非唯因果合即能有所生。如先已辩。
又契经说。眼色为因。生受等果。如是因果。应
合生识及为触缘。或于此中。应说差别。若言
无处如是说故。谓世尊言。眼色为缘。生于眼
识。三和合触。无处说言。眼色为因。生受等
果。可言如是因果和合生识及触。是故不应
如是说者。此亦非理。有处说故。即此经说。受
等俱生。此俱生言。显与识等同时起义。后当
成立。然彼经说。眼色为缘。生眼识者。由识是
彼受等所依。相用强故。世尊虑有执眼色缘
唯生眼识。故此经说。眼色为因。生受等果。又
伽他说。眼色二缘。生诸心所。足为明證。故眼
色缘。非唯生识。唯执眼等因果合故。名触生
受。理定不然。假法无能及不定故。所言眼等
因果合触。六处为因。离内六处无三和者。理
亦不然。岂不离境及识随一。亦无三和。非诸
假法三事合成。于所依中。随𨵗一种。而得
有假。犹如伊字。说触为实心所法者。虽依根
境及识而生。然内六处。生用最胜。为胜生因
及所依故。所以偏说。即由如是殊胜所依。标
六触名。谓眼等触假法用既无。如何生受果。
言三和触为受因故。希求方便生杂染者。重
言无用。已别说故。谓前已说。于眼于色于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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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中。起诸杂染。离三法外。复有何触。而后重
说于眼触言。若谓此言重说眼等三法因果
和合性者。是则不应但言眼触如眼识及色
非独依彼故。眼色识三同作假触所依止性。
等无差别。唯言眼触。不言色触及眼识触。此
有何因。又彼所宗。由眼及色。生于眼识。后方
生受。眼识为受等无间缘。邻近所依。非眼非
色。是则唯应说名识触。如何反说为眼触耶。
若谓有无定相随故。谓若有彼眼等六处。有
眼等触。彼无触无如生盲等。无眼等触由此
经言六处缘触。以有根者色识合时。便说有
触。非无根故。此亦不然。见有虽得眼等六处。
而或有时诸识不起。则无有触。如在无想灭
尽定等。彼位无心。后当成立。故约有无定相
随者。唯应依识以摽触名。又心所言。彼应忆
念。触若定随根有无者。应名根所非心所法。
又生盲等。若住意地。有心位中。既有身根。更
何所𨵗。身触不起。非有身识。身触不生。见
有身根。而无身触。应知彼触随识有无。不随
根境识是生触。强胜因故。应随识说。然诸契
经。说眼等触。知别有触体。是心所依眼等故。
如眼等识名随依说。其理极成。故不应言眼
等六触眼等因果和合为性。如别有触虽依
识生而说眼触。我亦然者。其理不然。就胜因
依说触名故。或复略去中间言故。或说所依。
所依眼故。又契经言。于眼于色于眼识中。起
诸杂染。由此已说眼色识三因果合性。以根
境识随相系属次第说故。若异此者。应次第
说眼等六根六境六识又契经说。于眼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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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杂染者。此言何义。若谓此言显于眼等因
果合性起杂染义。此义非理。由次第说根境
识三。已显彼故。或契经说。于眼识中。起诸
杂染。即已成立。眼色识三因果合性。非无根
境而有识故。于识起染。即于三和。岂不前言。
非诸眼识皆眼色果。虽前有言。而无实义。故
不成救。彼无眼识非眼色果。以执唯有现在
法故。或复应说。彼识是何。若识有时眼色无
故。非彼果者。则因果性。毕竟应无。执非并
故。既诸眼识。皆眼色果。则于眼识起杂染言。
便已成立。眼色识三因果合性。何须重说。此
由汝等于法性相不善度量。辄率己情。释佛
经义。致斯迷惑。是故汝等。应更精勤于法性
相求无倒解。言彼尔时愿生自识为辩此门
领纳差别。举所依根所取境者。识且可尔。根
境应思。彼二云何令受差别。如前已辩。彼受
起时。根境体灭。无生用故。杂染既有过离染
亦不成。如破彼说杂染道理。准此应破彼各
别言。谓辩眼等因果合性为受起因。及生爱
等。所立重担荷担者喻。于證彼义。无所堪能。
以有未来五取蕴性。名为重担。非荷担者。现
在取蕴名荷者故。如契经言。
「 已舍于重担
后不复更取
取重担为苦
舍重担为乐」
此有荷者异于重担。彼无触性离根境识。故
所立喻。于义无能。有馀别释此各别言。非别
说故。则别有体。如外处中第六法处已摄六
受及六爱身。虽别建立。而无别体。如是虽无
根境识外六触身体。而亦别说六种触身。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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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何过。此亦非理所以者何。离受爱外有馀
法处。可得别说。离根境识。无别三和可别说
故。言断杂染故名断者。如杂染中义准应破。
谓杂染中。已广成立。离眼等外有触杂染。由
彼断故三受永断。非由眼等因果合性杂染
断故三受永断。言见称事名如实见。及说圣
道住所缘者。理亦不然。虚假事见非證实故。
岂名如实。既非如实。何名圣道安住所缘。若
非圣道安住所缘。何能永断触食三受。言三
和触非一合故。不可如瓶说众分者。理亦不
然。见非一合亦别说故。犹如有说补特伽罗
之受想等众分差别。言如名色六处等支。虽
非实有而有如前所说诸义。故无失者。理亦
不然。非审宗故。于非一事立一想名。各别事
中失此名想。名假有相。如瓶如行。或如汝执
三和触等。名色名想不可杂坏。如触法界总
别皆有。故此非与汝执触同。由斯类释六处
支等。为显内处唯有六故。立六处名。非于
多法立一名想。谓为六处于此实法名色等
支。可有胜义因果等说。非于汝执假有触等
说有胜义因果等言。故彼古昔诸大论师。所
立诸因。理善成就。由此有触。是别心所。一切
心俱。理极成立。此既成立。上座所言。大地唯
三。极为迷谬。
云何成立。前四法馀实有别体。是大地法。彼
彼说故。实有别体。诸心起时。皆见有用。由斯
理證。两义皆成。又世尊言。谓一切法。欲为根
本。作意引生。触为能集。受为随流。念为增
上。定为上首。慧为最胜。解脱坚固涅槃究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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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思二法。不说自成。故此经中略而不说。由
定无有心相续中空无取相以取境相。诸心
位中无非胜故。思是意业。有心皆有。由此契
经。现證欲等实有别体。是大地法。然上座言。
此经所说。是不了义。故不可依。彼云何知是
不了义。彼谓色等理不应用。欲为根本。作意
引生。触为能集。然此经说一切法言。故应但
依心心所说。由斯證是不了义经。此说不然。
非所许故。依一切法。说此契经。不但偏依心
心所说。为令弟子酬答外道矫诘问词。说此
经故。非诸外道于心心所名想极成。何容虑
彼。于此义中。善巧诘问。谓诸外道。闻佛世尊
于一切法能如实觉。广大名称遍诸世间。情
不忍许。彼恒聚集。共设谋议。言大沙门乔答
摩氏。辩才无滞。敌论为难。且应诘问。彼诸弟
子。仁者大师。于一切法。具辩析智。所说云
何。且一切法。谁为根本。广说乃至。谁为究
竟。世尊虑有新学苾刍欻遭究问。或便惶乱。
为防斯耻。预说此经。应知此中言一切法欲
为本者。一切流转。皆以希求为种子故。谓于
诸法。生觉了心。并以希求为根本故。如生顺
起缘一切心。故说诸法欲为根本。一切法中
所有了别。皆由作意方便引起。故说诸法作
意引生。言一切法触能集者。诸法皆与触为
能集。根境识三和合生故。言一切法受随流
者。诸受随顺一切法流。谓乐苦等。随爱非爱
及俱相违。别境转故。或一切法随受而流。意
显诸法随受行相差别而转。为境性故。言一
切法念增上者。谓由念力。于诸所缘不忘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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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由此故说念为遍行。守门防逻。言一切法
定上首者。谓三摩地。能系缚心。令于所缘安
住不散。令心于境专一审虑。故名为定。此于
制心威力最胜。故言上首。心性虽躁。由定所
持。不速背此往馀流散。由此契经。说心如电
说定坚固犹若金刚。言一切法慧最胜者。诸
法性相。虽极甚深。般若坚明。皆能洞照。故言
最胜。或复般若出过诸法。故名最胜。胜是过
义。世俗于过。说为胜故。此中意说。唯有般
若。遍照所知。尚有馀力。于一切法。能了别
中。邪正胜解。力最坚固。由是印定诸境胜因。
故言诸法解脱坚固。解脱即是胜解异名。无
始时来。生死流转。心境展转。相续无边。唯有
涅槃。为其究竟。故言诸法涅槃究竟。由如是
释。一切法言。摄法周尽。更无异趣。由斯證
此。是了义经。决定可依。證前两义。此中欲
者。思行蕴中。已引圣言。成立别有。谓如经
说。彼有如是信欲勤安。乃至广说。又前已说。
诸心起时。皆见有用。證知欲是大地法性。所
以者何。一切流转。皆以希求为种子故。谓心
用欲。作俱起缘。一切境中。恒流转故。然上座
言。此欲决定非大地法。阿阐地迦经所说故。
此言非理。依巧便欲言非有欲。故无斯过。若
言斯理他亦应同。谓他亦言。依全无欲。说非
有故。此理不同。彼于馀境。有所乐欲。现可得
故。谓彼现于可爱乐事。定有希求。而得说为
非有欲者。故知此依巧便欲说。如言非信世
间亦于不仁孝子说为非子。故非有言。未为
定證。于境无欲心必不生。故此定应是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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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慧别有体。诸经说故。心了境时。必有简
择。用微劣者。便不觉知。故慧定应是大地法。
然上座说。慧于无明疑俱心品。相用无故。非
大地法。所以者何。智与无智。犹豫决定。理不
应俱。此说不然。邪见心品。与无明俱。理极成
故。非无痴心可有邪见。故邪见品。定有无明。
不共无明。相应心品。云何有慧。且许无智与
智相应。其理成立。此既成立。不共无明。相应
心品。亦应有慧。但微劣故。相不明了。由此类
释。亦与疑俱。若疑相应全无慧者。云何得有
二品推寻。于二品中。差别简择。推寻理趣。乃
成疑故。念体别有。亦如经说。心了境时。必有
明记。亦由微劣。有不觉知。故念定应是大地
法。然上座言。此念决定。非大地法。契经说有
失念心故。失谓亡失。又见多于过去境上。
施设念故。然于彼境。即智行相明记而转。故
无别念。此说不然。如前说故。非巧便念名为
失念。如狂乱心名为失心。或念微劣。名为失
念。如迷闷等。名失想思。既见多于过去境上。
施设有念。便于现在所缘境上。有念极成。非
于现境曾无明记。后于过去有忆念生。言于
彼境。即智行相明记而转。无别念者。理亦不
然。觉察明记。行相别故。于境觉察重审名智。
不忘失因。明记名念。故有说言。于所受境。令
心不忘。明记为念。若执如是明记行相。即智
行相。无别念者。受等亦应无别有体。谓亦可
言。即智行相。领纳而转。无别有受。馀亦应
然。即为非理。又彼唯许心所有三。智体亦无。
何独无念。说念即智。但有虚言。又阿笈摩。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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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非智。如契经说。住正念者。便住正知。又契
经言。具正知者。便具正念。如是等类。所说寔
多。若念即智。契经应言。住正念者。便住正
念。具正知者。便具正知。如是所言。有何别
义。若念唯缘过去境者。如何失念知现他心。
或复如何缘涅槃智。灭等行转。而名失念。又
缘未来。死生智等。如何失念。成力明通。如斯
等类。为过兹甚。故诸心品。皆与念俱。
《说一切有部顺正理论》卷第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