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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毗达磨顺正理论》卷第九
尊者众贤造
三藏法师玄奘奉 诏译
** 辩差别品第二之一
如是因界已列诸根今于此中应更思择。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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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何故别说根名。在内界全及法一分。依增
上义。别说为根。彼彼事中得增上故。此增上
义。界义显成。界谓伊地。或谓忍地。最胜自
在。是伊地义。照灼明了。是忍地义。唯此炽盛
光显名根。此意总示二十二根。于诸聚中。作
用增上。诸法相望。各各别有增上用故。应并
名根。此极增上。别说义成。如师子王及村邑
长转轮王等。于兽村邑四大洲等。极增上故。
此极增上。谁望于谁。颂曰。
「 传说五于四
四根于二种
五八染净中
各别为增上」
论曰。非一切根总于一事为极增上。眼等五
根各于四事有增上用。一庄严身。二导养身。
三生识等。四不共事。庄严身者。谓五根中。随
阙一根。身丑陋故。导养身者。谓因见闻。避险
难故。及于段食。能受用故。香味触三。皆成段
食。如有颂言。
「 譬如明眼人
能避现险难
世有聪明者
能离当苦恶
多闻能知法
多闻能离罪
多闻舍无义
多闻得涅槃」
「 身由食住
命托食存
食已令心
适悦安泰」
生识等者。谓发五识及相应法。随所依根。有
明昧故。不共事者。谓取自境。见闻嗅尝觉别
境故。有说。眼耳于能守护生身法身。如其次
第有增上用。前二伽他。即为此證。有说眼耳
俱能守护生法二身。亲近善士。听闻正法。眼
耳各为一增上故。女男命意。各于二事有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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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用。且女男根二增上者。一有情异。二分别
异。有情异者。劫初有情。形类皆等。二根生
已。便有女男形类差别。分别异者。进止言音
乳房髻等。安布差别。有说勇怯有差别故。名
有情异。衣服庄严有差别故。名分别异。有说。
此于染净二品。有增上力。故言于二受不律
仪。起无间业。断善根故。名于染品。有增上
力。能受律仪。入道得果。及离欲故。名于净
品有增上力。扇搋等身。无如是事。命根于二
有增上者。谓由此故。施设诸根及根差别。由
此有彼有此无彼无故。或于众同分能续及
能持。于无色界。要有命根。方有所生处决定
故。彼起自地善染污心。或起馀心。非命终故。
意根于二有增上者。谓能续后有。及自在随
行。能续后有者。如世尊告阿难陀言。识若不
入母胎中者。精血得成羯剌蓝不。不也世尊。
乃至广说。自在随行者。如契经言。
「 心能导世间
心能遍摄受
如是心一法
皆自在随行」
有说。意根于染净品有增上力。故言于二。如
契经言。心杂染故。有情杂染。心清净故。有情
清净。乐等五受。信等八根。于染净中有增上
力。谓乐等五。于染增上。贪等随眠所依事故。
有说。此于染净二品。俱有增上。说为耽嗜出
离依故。乐故心定苦为信依等。契经中说故。
信等八根。于净增上。如契经说我圣弟子。具
信墙堑。具勤势力。具念防卫。心定解脱。慧为
刀剑。乃至广说。此中即摄后三根故。彼于净
品。定有增上。初传说言。显乐后说。谓或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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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能导养身。非眼等用。是识增上。要由诸识
了违顺境。方能避险难。及受段食故。即彼复
谓能见色等。不共功能。亦非异识。故不共事。
于眼等根。不可立为别增上用。故非由此眼
等成根。若尔云何。颂曰。
「 了自境增上
总立于六根
从身立二根
女男性增上
于同住杂染
清净增上故
应知命五受
信等立为根
未当知已知
具知根亦尔
于得后后道
涅槃等增上」
论曰。了自境者。谓六识身。眼等五根。于能了
别各别境识。有增上用。第六意根。于能了别
一切境识。有增上用。故眼等六。各立为根。然
无境界亦成根失。以眼等根与能了别一切
境识为通因故。识但随根有明昧故。此说非
理。彼同分根。应非根故。岂不斯过汝亦有耶。
我无此失。说于严身有增上故。又非一切与
能了别一切色识为通因性。以诸眼根刹那灭
故了诸色识。不俱生故。若言眼类无差别者。
色亦应同。类无异故。若谓青黄种类别者。眼
亦应尔。有异熟生及所长养类不同故。识但
随根有明昧者。此亦非因。识体生已。方可得
有随根明昧。未生令生增上力等。随阙一种
则不生故。或识随根有明昧故。导养身义。应
许在根。眼用若增。随发胜识。能避险难。导养
于身。眼用若微。随发劣识。不了险难。令身颠
坠。故导养身。在根非识。又于此中有何少异。
前门已显。眼等诸根。发眼等识及相应法。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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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门中略彼一分。非已所见。何足生欣。既无
别义不应重说。又汝所言。见色等用。非异识
者。此亦不然。识能见等。前已遮故。谓依眼
识。非能见体。与耳等识。类无别故。如是等
难。广说如前。又说从身立二根者。女男性中。
有增上故。谓女性中。女根增上。于男性中。
男根增上。女男性者。谓女及男。二身形类音
声作业志乐各异。女男根体。不离身根。身一
分中。立此名故。此处少异馀处身根。谓是欲
界身根一分。唯能为依。发贪俱起不善身识。
故从身根。别立为二。劫初等位。虽有身根。而
无女男身形等异。故应从彼别立二根。此亦
未越前门中义。前说二根于有情异及分别
异。有增上故。又说命根五受信等。于同分住
及染净中。如其次第。有增上用。立为根者。此
与前门。亦无别故。不应重述。又说无漏三根
亦尔。于得后后道涅槃等。有增上用。谓第一
根。于得第二有增上用。此第二根。于得第三
有增上用。此第三根。于得涅槃有增上用。非
离此根能證彼故。亦不异前。无劳重说。即是
于净。有增上故。又经主释。亦尔言者。类显一
一各能为根。亦不应理。不应疑故。由得后后
道涅槃等。增上言故。别义已成。不应于中复
生疑故。若言性类无差别故。应生疑者。理亦
不然。见修无学。三地各异。互无相摄。不可生
疑。设有生疑。得后后等。已简别故。何烦类显。
虽同九根性无差别。而增上力有差别故。何
容疑彼。应是一根非女男根。见此疑故。今释
彼言。更有别义。谓显离九无别三根。如从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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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别立男女。离身根体。无别二根。三根亦尔。
虽从九根别义建立。而非离九别有三根。此
释应理。经主又释。等言为显复有异门。云何
异门。谓见所断。及修所断烦恼灭中。如其次
第。未知当知。及已知根。有增上用。此亦不然。
唯无间道名增上者。见修道中。加行解脱胜
进道摄。应不名根。若通四道皆增上者。顺决
择分。道类智等。于见所断烦恼灭中。有增上
故。应初根摄。已知根性。应摄第三。过失众多。
非为善释。今以别义。释彼等言。谓无漏慧。于
诸谛理。先未现观。今得现观。有增上力。立第
一根。若无漏慧。已得现观。于馀烦恼渐永断
中。加行希望犹未满足。有增上力。立第二根。
若无漏慧。已离烦恼。于诸无漏现法乐住。有
增上力。立第三根。慧为上首。具三现观。故且
说慧。馀八助成。理实所立根。亦通具二者。
岂不此中忍于谛理已得现观。七智于中重
现观故。非初根摄。又隔忍故。非第二摄。此
解脱道。应不名根。已知根中。亦有谛理。先
未现观。今现观故。则所立根。应成杂乱。此
皆无失。见智现观。有差别故。如世间慧。于
诸圣谛。已得现观。仍说无漏。先未现观。今
得现观。又如苦集体虽一物。而行相别。现观
有别。若于谛理。未审决者。唯见现观。若已
审决。方得名为智见现观。故彼七智。亦得名
为先未现观今得现观。然道类智。无同此失。
虽一刹那同于七智。而后相续皆有异故。如
后多念。名已知根。非见道位。七智刹那。有于
谛理重现观者。故此与彼。不应同例。然尽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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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如初刹那。相续亦尔。皆能任持。金刚喻
定所害烦恼。诸离系得。令相续故。经主不应
同此无失。又道类智。于所观境。虽一刹那。
未得现观。而于无量刹那道境。已得现观。故
少从多。于一切境。皆名现观。成已知根。非
度大海或妙高山馀芥子量未能度故。可名
于彼未得度者。此亦应然。西方诸师。说道
类智。亦是未知当知根摄。若对彼释。此过全
无。故我所言。无前二失。若增上故。立为根
者。于爱见品诸烦恼中。受想二法。有增上用。
想应如受亦立为根。又诸烦恼。于能损坏善
品等中。有增上用。应成根体。又最胜故。建立
诸根。一切法中。涅槃最胜。何缘不立涅槃为
根。又迦比罗。语具手足。及大便处。亦立为
根。于语执行及能弃舍。有增上故。如是等事。
不应立根。由所许根有如是相。颂曰。
「 心所依此别
此住此杂染
此资粮此净
由此量立根」
论曰。心所依者。眼等六根。此内六处。是有情
本。此相差别。由女男根。复由命根此一期
住。此成杂染。由五受根。此净资粮。由信等
五。此成清净。由后三根。由此立根。事皆究
竟。不应更立想等为根。诸烦恼中。爱过最重。
故唯立受与彼为根。爱过重者。以契经说。爱
与六处为生因故。如契经说。由爱为因。六处
生起。又想非见烦恼生因。馀因发生颠倒见
已。妄分别想。持令相续。离正对治。不可断
坏。故说此想与彼为因。受为爱因。俱通二种。
受为过重。烦恼因故通二因故。独立为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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馀师言。想为馀法所映夺故。不立为根。谓诸
善想。正慧映夺。诸染污想。颠倒映夺。非增上
故。不立为根。又诸烦恼。亦非增上。受于其中
成增上故。唯受于彼可立为根。或损善品。坏
乐果事。下劣鄙秽。如何立根。根是世间增上
法故。又于诸法。涅槃虽胜。灭诸根故。不立
为根。如破诸瓶破非瓶体。又语具等。亦不名
根。不定杂乱。大过失故。不定失者。何等语具。
立为语根。能发言音。名为语具。此即是舌。若
尔则应寻伺等法及能引起语业诸风亦立为
根。能发语故。谓寻伺等。依唇齿腭咽喉等缘
发起言音。非但依舌。无异因故。又寻伺等。于
发言音。是胜因故。又诸手腋。管弦息等。皆能
为因。发言音故。不应唯立舌为语根。若谓了
色亦由言故。不应独立眼为根者。理必不然。
诸生盲人。虽闻说色。不了青等差别相故。手
于执取不应名根。口等亦能执取物故。足于
行动不应名根。蛇鱼等类。不由于足有行动
故。出大便处。于能弃舍不应名根。口等亦能
有弃舍故。杂乱失者。彼所立根应成杂乱。口
能执取及弃舍故。手足俱有执行用故。有如
是等杂乱过失。太过失者。彼所立根。应无限
量。若舌根异语根异者。应许鼻根与息根异。
如舌能语鼻通息故。若此于彼少有作用。即
立为根。是则咽喉齿唇肚等。于诸吞嚼摄持
等事。有增上故。应立为根。或一切因。于生自
果。皆增上故。应并立根。故迦比罗。如童子
戏。不应许彼语具等根。非定无杂极增上
故。复有馀师。别说根相。颂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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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流转所依
及生住受用
建立前十四
还灭后亦然」
论曰。或言显此是馀师执。彼约生死流转还
灭。最胜所依。生住受用。有增上故。建立诸
根。生死相续。是流转义。流转所依。谓六内
处。眼等定是彼自性故。生由男女。二根为缘。
彼得生故。住由命根。是彼相续不断因故。受
用由受。五受为缘。损益转故。于流转中。约此
四种胜作用故。立十四根。还灭位中。亦约此
四胜作用故。立馀八根。生死止息。是还灭义。
即是六处。毕竟断灭。此得所依。谓信等五。以
是一切善根生长最胜因故。初无漏根。能生
此得正定聚中。此初生故。次无漏根令此得
住。由彼长时相续起故。后无漏根。令得受用
现法乐住。彼所显故。非业烦恼与内六处为
生因故亦立为根。一一各别。无功能故。若尔
眼等应亦非根。意喜乐舍。应非无漏。信等五
根。应非有漏。就偏增说。可有此义。不应于中
起决定执。诸业烦恼。无定不共增上用故。不
立为根。已说根义及建立因。当说诸根一一
自体。此中眼等乃至男根。前此品中已辩其
相。谓彼识依五种净色。名眼等根。女男二根。
从身一分。差别而立。命根体是不相应故。不
相应中当广分别。信等体是心所法故。心
所法中当广分别。乐等五受。三无漏根。更
无辩处。故今应释。颂曰。
「 身不悦名苦
即此悦名乐
及三定心悦
馀处此名喜
心不悦名忧
中舍二无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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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修无学道
依九立三根」
论曰。身谓身受。依身起故。即五识相应受言
不悦者。是损恼义。于五识俱领触受内。能损
恼者。名为苦根。所言悦者。是摄益义。即五识
俱领触受内。能摄益者。名为乐根。初静虑中。
三识俱乐。亦此所摄。种类同故。第三静虑。意
识俱受。能摄益者。亦名乐根。彼地更无馀识
身故。即意俱悦。立为乐根。意识俱生悦受有
二在第三定。说名为乐。由此地中离喜贪故。
除第三定。下三地中。说名喜根。有喜贪故。此
二心悦。摄益义同。行相何殊。分为喜乐。由行
相转有差别故。若有心悦。安静行转。名为乐
根。若有心悦粗动行转。名为喜根。或复乐根
摄益殊胜。喜根摄益则不如是。由此第三静
虑地乐。诸圣说为所耽著处。与意识俱能损
恼受。是心不悦。名曰忧根。已约身心悦不悦
受。行相差别。立四受根。所言中舍二无别者。
中是非悦非不悦义。即不苦乐。说名舍根。身
心受中。此定何受。应言此受通在身心。苦乐
何缘各分为二。不苦不乐唯立一根。此在身
心无差别故。谓心苦乐多分躁动。苦乐在身。
则为安住。不苦不乐。在身在心。行相无差。唯
安住故又心苦乐。多分别生。在身不然。随境
力故。阿罗汉等。亦如是生。舍在身心。俱无
分别。处中行相。任运而起。又苦乐受。在身在
心。于怨于亲。行相转异。不苦不乐。在身在
心。于中庸境。行相无异。是故苦乐。各分为
二。不苦不乐。唯立一根。已释乐等诸受根
体。三无漏根。今次应释。不可一一别说其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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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就三道依九总立。意乐喜舍信等五根。此
九三道中。即是三无漏。谓在见道。意等九法。
即是未知当知根体。未知当知行相转故。若
在修道。意等九法。即是第二。已知根体。为
欲断除馀随眠故。于已知境。数复了知。在无
学道。意等九法。即是第三。具知根体。知已已
知。故名为知。习知成性故。或能护知故。名为
具知。九根相应。合成此事。故意等八。亦得此
名。如是根名。虽二十二。而诸根体。但有十
七。女男二根。身根摄故。三无漏根。九根摄
故。如是已释根体不同。当辩诸门义类差别。
此二十二根中。几有漏几无漏。颂曰。
「 唯无漏后三
有色命忧苦
当知唯有漏
通二馀九根」
论曰。次前所说。最后三根。体唯无漏。是无
垢义。垢之与漏。名异体同。七有色根。命及忧
苦。一向有漏。七有色者。眼耳鼻舌身女男根。
色蕴摄故。九通二者。即前所说三无漏摄。意
等九根。名为无漏。馀意等九。是名有漏。有馀
师说。信等五根。亦唯无漏。契经唯说圣所有
故。又世尊说。若全无此信等五根。我说彼住
外异生品。此非诚證。依无漏根说此言故。云
何知然。先依无漏信等五根。建立诸圣位差
别已。说此言故。全无此者。此即此前所说。无
漏信等根义。若不尔者。唯应说言无信等根。
不应言此。或诸异生。略有二种。一内二外。内
谓不断善根。外谓善根已断。依外异生。作如
是说。若全无此信等五根。我说彼住外异生
品。为有契经證信等五通有漏不。亦有。云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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谓世尊说。我若于此信等五根。未如实知。是
集没味过患出离。未能超此天人世间及魔
梵等。乃至未能證得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
乃至广说。非无漏法应作如是次第观察。又
说佛未转法轮时。先以佛眼。遍观世界。有诸
有情。处在世间。或生或长。有上中下诸根差
别。未转法轮。世间已有无漏根者。如来出世。
则为唐捐。若汝于此所引二经。异分别者。我
当复以殊胜分别如理遮遣。故信等根。定通
有漏。如是已说有漏无漏。二十二根中。几是
异熟几非异熟。颂曰。
「 命唯是异熟
忧及后八非
色意馀四受
一一皆通二」
论曰。且无分别此诸根中。唯一命根。定是异
熟。如何此命。可无分别。定果命根。非异熟
故。如是命根。亦是异熟。得边际定应果苾
刍。于僧众中或别人所。施思果故。诸我能
感富异熟业。愿皆转招寿异熟果。本论说
故。有馀说。彼由边际定力。引取前生顺不定
受业。所感寿命。令现受用。复有欲令边际定
力引前生业残异熟果。而经主言。由胜定力。
引取未曾诸根大种住时势分。如此命根。非
是异熟。馀是异熟。此言非理。所以者何。且彼
唯说。诸根大种。住时势分。名为命根。如后当
破。设许如是随执彼为长养等性。皆不应理。
且不应执是长养性。彼能防守异熟果故。所
防异熟。已转尽故。不应异熟相续断已。独有
长养。太过失故。亦不应执是等流性。眼等无
别等流性故。无记非善等流果故。又界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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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乱过故。亦不应执是异熟性。定非欲界异
熟因故。又彼自许如是事故。然其所说迷谬
难详。任更指陈。彼名何法。而言此命非异熟
耶。尊者法胜说。此命根亦非异熟。故彼论说。
有十三根。皆通二种。此违本论。一根非业是
业异熟九根非业。非业异熟。十二不定。忧根
及后信等八根。皆非异熟。是有记故。经说有
业顺忧受者。依受相应。言顺无过。如言有触
顺乐受等何缘定谓忧非异熟此是异熟。不
应理故。云何不应。离欲贪者。不随转故。异熟
不然。设许随转。应如苦根。阿罗汉等。亦可知
有。而实非有。经所遮故。如契经说。设见大师
般涅槃位亦无愁等。又无用故。善亦不行。非
能摄益。如喜根故。何相知彼有无记喜。彼时
虽无。外相而有。内分别生。或彼善喜。容有现
行。非善忧根。彼可现起。应随善相准知无
记。非无记喜。违离欲道。又阿笈摩。證彼有
喜。如契经说。彼犹受喜异熟。不言彼有黑
品忧根。故知忧根越异熟法。馀根通二义准
已成。谓七色意根。除忧馀四受。十二一一
皆通二类。七有色根。若所长养则非异熟。馀
皆异熟。意及四受。若善染污。若威仪路。及
工巧处。并能变化。随其所应。亦非异熟。馀皆
异熟。如是已说是异熟等。二十二根中。几有
异熟几无异熟。颂曰。
「 忧定有异熟
前八后三无
意馀受信等
一一皆通二」
论曰。如前所诤。忧根当知定有异熟。定言
意显唯有非无遮非异熟因无记无漏故。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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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显示唯此忧根是有异熟。勿有馀根一切
皆是无异熟过。故但显忧唯有异熟。越次说
者。显无记无漏若总若别皆无异熟因。非如
此中有记有漏要总方是有异熟因。故越次
说。深为有用。眼等前八。及最后三。此十一
根。定无异熟。八无记故。三无漏故。馀皆通
二。义准已成。谓意根馀四受。信等言等取精
进等四根。此十一一皆通二类。意乐喜舍。
若不善善有漏有异熟。若无记无漏无异熟。
苦根若善不善有异熟。若无记无异熟。信等
五根。若有漏有异熟。若无漏无异熟。如是已
说有异熟等。二十二根中。几善几不善几无
记。颂曰。
「 唯善后八根
忧通善不善
意馀受三种
前八唯无记」
论曰。信等五根。及三无漏。一向是善。次虽
居后。乘前便故。而说在初。忧根唯通善不善
性。意及四受。皆通三性。眼等八根。唯是无
记。如是已说善不善等。二十二根中。几欲界
系几色界系几无色界系。颂曰。
「 欲色无色界
如次除后三
兼女男忧苦
并馀色喜乐」
论曰。欲界除后三无漏根。由彼三根唯不系
故。准知欲界系。有馀十九根。色界如前除三
无漏。兼除男女忧苦四根。准知十五根。亦通
色界系。除女男者。色界已离淫欲法故。除此
无因须受用故。有说由此身丑陋故。此说不
然。阴藏隐密非丑陋故。前说为善。然佛置彼
在男品中。如契经说。无处无容女身为梵。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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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有容男为梵者离欲威猛似男用故。如有
称赞大梵王言。
「 大梵如丈夫
所得皆已得
离欲道威猛
故说为丈夫」
除苦根者。色界中无损害事故。苦是损害业
异熟故。有说彼身极净妙故。除忧根者。彼处
无有违逆相故。又奢摩他润相续故。有说色
界具离欲智。忧是无智等流果故。无色如前
除三无漏女男忧苦。并除五色及喜乐根准
知馀八根。通无色界系。如是已说欲界系等。
二十二根中。几见所断几修所断几非所断。
颂曰。
「 意三受通三
忧见修所断
九唯修所断
五修非三非」
论曰。意喜乐舍。一一通三。忧根唯通见修所
断。非无漏故。七色命苦。唯修所断。有色无染
非六生故。非无漏故。信等五根。或修所断。或
非所断。通善有漏及无漏故。最后三根。唯非
所断。皆是无漏无过法故。岂不圣道亦所断
耶。如契经言。应知圣道犹如船筏。法尚应断
何况非法。此非见修二道所断。入无馀依涅
槃界位舍故名断。已说诸门义类差别。当说
初得异熟诸根。几异熟根何界初得。须问初
得异熟根者。遮无染心能续生故。颂曰。
「 欲胎卵湿生
初得二异熟
化生六七八
色六上唯命」
论曰。欲胎卵湿生。初受生位。唯得身与命二
异熟根。观行者言。此初生位。亦有具得眼等
种子。然但身根。能生自识。眼等不尔。故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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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或生盲等。于续生时。无眼等根。但有此
二。此言非理。所以者何。初续生时。无五识
故。举胎卵湿。显除化生。化生色根。无渐起
故。此辩异熟。不说意舍时彼定染非异熟故。
尔时亦得信等诸根。非异熟故。此中不说羯
赖蓝位。虽得色等异熟生法。而体非根。故
此不说。化生初位。得六七八。无形得六。如劫
初时。六谓眼耳鼻舌身命。一形得七。如诸天
等。二形得八。恶趣容有二形化生。色初得六。
如欲化生无形者说。上唯命者。谓无色界。定
生俱胜。故名为上。彼初唯得异熟命根。由此
證知命根实有。此若非有。为得何根名生无
色。非善染污名业果生。未受彼生容现起故。
又异熟心无续生理。唯许染心能续生故。过
去未来非有论者。尔时三世异熟皆无。异熟
既无。生依何说。虽驰妄计以立己宗。必应许
有生依实法。说异熟根最初得已。当说最后
所灭诸根。何界死时几根后灭。颂曰。
「 正死灭诸根
无色三色八
欲顿十九八
渐四善增五」
论曰。且说染污及无记心正命终时根灭多
少。谓无色界将命终时。命意舍三。于最后灭。
无色唯有舍受非馀。又无色言。遮彼有色。有
馀师说。彼有色故。若不说有实物命根。何异。
熟断名无色死。若言异熟四蕴断故彼名死
者。善染污心现在前位。应亦名死。若言彼地
所受异熟犹未尽者。如何不受而有尽期。善
染污心现在前位。当言彼受何业异熟。非不
现前可名为受。若谓于彼异熟习气恒随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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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名为受者。理亦不然。所执习气。非极成
故。太过失故。异熟虽尽。习气随故。如业习
气。应无死期。若异熟尽。无习气者。业亦不应
有馀习气。若言习气望现异熟如我得者。应
如我得异熟不起习气则无。又非异熟习气
随转名受异熟。非彼性故。又汝所执习气理
无。后当广辩。故定应许。从续生心至命终心
别有实法。名为异熟恒相续转。彼若断时。名
无色死。色界死时。八根后灭。谓眼等五。及
前三根。化生生死根无缺故。欲顿死时。十九
八灭。二形十灭。谓女男根及前说八。一形九
灭。无形八灭。若渐死时。身命意舍四根后
灭。此四必无前后灭义。若在三界。善心死时。
一切位中。数各增五。善心必具信等根故。谓
于无色。增至八根乃至欲界渐终至九。复应
思择。二十二根。几能證得何沙门果。虽沙门
果非根亦得。此辩根故。但问诸根。颂曰。
「 九得边二果
七八九中二
十一阿罗汉
依一容有说」
论曰。边谓预流阿罗汉果。中谓一来及不还
果。且预流果。由九根得。谓意舍信等初二无
漏根。此果与向。未至地摄。故唯有舍。云何此
由已知根得。由离系得与解脱道俱时起故。
若尔何缘唯说无间道能得离系果。唯此能
断离系得生能障得故。由此故说。彼离系得。
唯是无间道等流士用果。若尔解脱道。于果
及得。有何功能。离系及能得。由无间道。非此
果故。有说无间道是解脱道眷属故。无间道
所作。即名解脱道所作。如臣所作得王作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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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诸师说。解脱道于离系得能作證故。此
说不然。离系应是彼道果故。后当广辩。今且
略释。虽解脱道于沙门果非同类因。而是相
应俱有因故。名得彼果。亦无有失。以沙门体
更互相依而得生故。展转相望。为士用果
谁复能遮。若言加行无间胜进应亦尔者。许
亦无失。或已知根。亦为同类因。能得预流果。
谓转根时。如阿罗汉。就容有说。亦无有过。阿
罗汉果。亦九根得。谓意信等后二无漏。乐喜
舍中随取一种。此果及向。通九地摄。故于三
受随取其一。中间二果。一一皆通七八九得。
世出世道次第超越。證差别故。且一来果次
第證者。依世间道。由七根得。谓意及舍信等
五根。依出世道。由八根得。谓即前七根已知
根第八。倍离欲贪超越證者。如预流果。由
九根得。證不还果。应知亦尔。总例虽然。而有
差别。全离欲贪超越證者依地别故。三受随
一。次第證者。若于第九解脱道中。入根本地。
依世间道。由八根得。喜为第八。依出世道。由
九根得。已知第九。若阿罗汉。亦九根得。违发
智论。彼问几根得阿罗汉。答十一故。三受定
无俱时起故。但由九得。言十一根。依容有说。
谓容有一补特伽罗。从无学位数数退已。由
乐喜舍数复还得。非不还果有同此失。次第
无容乐根得故。超越无容有退失故。复应思
择。成就何根。彼诸根中。几定成就。颂曰。
「 成就命意舍
各定成就三
若成就乐身
各定成就四
成眼等及喜
各定成五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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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成就苦根
彼定成就七
若成女男忧
信等各成八
二无漏十一
初无漏十三」
论曰。命意舍中。随成就一。彼定成就如是三
根。非此三中有阙成就。皆遍一切地及依故。
信等五根。遍一切地。非一切依。馀十四根二
俱非遍。故成命等。唯定成三。馀或成就或不
成就。云何成就眼等四根。生色界全欲界少
分身根生。在欲色界全女男生。在欲界少分
乐根生。在欲下三定及圣生上喜根生。在欲
下二定及圣生上苦生。欲界全忧欲贪未离。
信等五根若不断善。三无漏根已得未舍。如
是诸位。各定成就。除此馀位定不成就。若成
乐根定成就四。谓命意舍乐。若成身根。亦定
成四。谓命意舍身。馀或成就。或不成就。如前
应思。若成眼根。定成就五。谓命意舍。身根眼
根。耳鼻舌根。应知亦五。前四如眼。第五自
根。若成喜根。亦定成五。谓命意舍乐根喜根。
生第二定。未离彼贪。但成第三染污乐受。若
成苦根。定成就七。谓身命意四受除忧。若成
女根定成就八。七如苦说。第八女根。男忧亦
八。七如苦说。第八自根。信等亦八。谓命意
舍信等五根。若女男俱成。彼定成十五若成
具知根。定成就十一。谓命与意乐喜舍根
信第五根及具知根已知根亦尔。自根等
十一。若成未知根。定成就十三。谓身命意苦
乐喜舍信等五根及未知根。渐命终位。传说
深心厌生死故。能入见道。如是已说位定成
就补特伽罗定成。当说诸极少者成就几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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颂曰。
「 极少八无善
成受身命意
愚生无色界
成善命意舍」
论曰。已断善根。名为无善。彼若极少成就八
根。谓五受根。及身命意。据渐舍命。唯馀身
根。愚谓异生。未见谛故。彼生无色。亦成八
根。谓信等五。及命意舍。由定数故。及说愚
故。善言不滥三无漏根。诸极多者成就几根。
颂曰。
「 极多成十九
二形除三净
圣者未离欲
除二净一形」
论曰。诸二形者。具眼等根。除三无漏。成馀十
九。无漏名净。离二缚故。若圣有学。未离欲
贪。成就极多。亦具十九。除二无漏。及除一
形。二无漏者。谓具知根。前二随一言一形者。
无有二形及与无形。得圣法故。
《说一切有部顺正理论》卷第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