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毗达磨顺正理论-唐-尊者众贤辩本事品第一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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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毗达磨顺正理论》卷第八

尊者众贤造
三藏法师玄奘奉 诏译

** 辩本事品第一之八

已说三根取非至境。馀三鼻等。与上相违。谓
鼻舌身。唯取至境。如何知鼻唯取至香。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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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息时则不嗅香故。此因于义未足證成。设
有息时能嗅香气。何能證鼻唯取至香。以诸
极微不相触故。何不相触。若诸极微遍体相
触。即有实物体相杂过。若触一分成有分失。
是故此因。于鼻唯取至根香义。未足證成。实
有息时能取香气。然不相触。至义岂成。彼难
既然。此因何解。今观至义。谓境与根。邻近而
生。方能取故。由此道理。说鼻舌身唯取至境。
如言眼睑筹等。至色眼不能见。非眼睑等要
触眼根方得名至。但眼睑等邻近根生。即名
为至。由不能见如是至色。故说眼根取非至
境。如眼等根取非至境。然不能取极远境界。
鼻等亦然。虽取至境。而不能取极近境界。但
由香等邻近根生。故说三根取至无过。非鼻
香等根境极微展转相触。非所触故。又是障
碍有对性故。触即有失。为显此义。复应研究。
设有难言。若诸极微互不相触。如何拊击。得
发音声。今此岂同鸺鹠子等。要由合德方乃
生声。而为此难。然物合时理不成故不应许
有合德生声。若尔云何得有声发。于此真实
圣教理中。离合击名。唯依大种。谓有殊胜二
四大种。离合生时。得彼名故。此位大种。是声
生因。此俱生声。是耳根境。此有何失。彼不忍
受。我不忍受。亦有因缘。谓诸极微。既不相
触。彼此大种合义岂成。邻近生时。即名为合。
岂待相触方得合名。又汝不应踌躇此义。此
彼大种。定不相触。所以者何。是所触故非能
触故。诸色蕴中。唯有触界。名为所触。但有身
根。名为能触。此外触义。更不应思。若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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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亦能触者。应许身根亦是所触。则境有境。
便应杂乱。然无杂乱。立境有境。若谓此二无
杂乱失。身识所缘所依别故。岂不由此转成
杂乱。谓若身根。亦所触者。何缘不作身识所
缘。若许触界亦能触者。何缘不作身识所依
若诸极微。定不相触。毗婆沙论。则不应言非
触为因生于是触。谓离散物正和合时。是触
为因生于非触。谓和合物正离散时。是触为
因生于是触。谓和合物复和合时。非触为因
生于非触。谓向游尘同类相续。毗婆沙宗。决
定不许极微展转更相触义。应知彼言有别
意趣。且向游尘多极微集。而彼论说。非触为
因生于非触。故知彼言。定有别意。有何别意。
谓于和合说是触言。毗婆沙师咸作是说。但
由风界力所摄持。令诸极微和合不散。众缘
合故。聚色生时。说非触因生于是触。即离散
因生聚集义。岂不无有不集极微待缘方集。
则应一切是触为因生于是触。有作是说。亦
有极微不聚集者。故无此失。有说。待粗和合
色故。于细和合立非触名。故非触因生是触
者。是细聚因生粗聚义。故彼所言。于义无失。
众缘合故摄持聚色。风界灭时。与此相违。离
散色起即于此位。说是触因生于非触。是粗
聚因。生细聚义。众缘合故。摄持聚色。风界不
灭。诸粗色聚。或生自类。或转生粗。说是触
因。生于是触。是粗聚因。生粗聚义。由此道
理。诸向游尘。能摄持粗。风界不起。细聚相
续。不转成粗。名非触因生于非触。是细聚
因。生细聚义。此谓彼言所有别意。又于非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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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说触言。如契经说。出灭定时。当触几触。当
触三触。谓不动触。无所有触。及无相触。然非
此中可计实有互相触义。是故所言此彼大
种。定不相触。其理极成。若许相触。复有何
过。岂不前说。若诸极微遍体相触。即有实物
体相杂过。若触一分。成有分失。然彼上座。于
此复言。诸极微体。即是方分。如何有体。言无
方分。此言非理。若许极微更无细分。有自体
故。是方分者。诸无色法。既有自体。无差别
故。应是方分。若谓无色无和合义。是故不应
名方分者。此亦非理。诸无色法。有处亦说有
和合故。又彼所宗。色有和合。亦不应理。应成
一故。不应一体可名和合。又上座说。二类极
微。俱无分故。住处无别。此亦非理。彼论自
言。有说极微处不相障。是宗有失。违圣教中
有对言故。何缘复说二类极微。俱无分故。住
处无别。又彼所言。即由此故。许依同处说不
相离。又言极少许五极微。同在一处。不相妨
碍。此皆非理。若容五微同一处者。何物为障
百千俱胝。不许同处。如是便应一极微处。包
容一切所有极微。是则世间总一微量。或应
不许极少五微同在一处。不相妨碍。多微聚
集。处宽广故。是故应许极微有分。或许诸微
互不相触不相离义。异此可成无一极微。现在
独住而不聚集。如前已辩。是故一切和合聚
中。随其所应。皆有一切。由此故说不相离言。
非约处同名不相离。然无分故。不触义成。若
尔身根及与触界。如何能触所触得成。已成
极微互不相触。能所触义。今应共思。若谓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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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由能所触已许相触。更何所思。唯汝自应
思量是义。此不应理。许触论宗。于是义中。应
同思故。谓若鼻舌。与自境微。亦相触者。何缘
不许此根境微是能所触。若不许二触自境
微。而同身根名取至境如彼理趣。此亦同然。
或非色中应有相触。如前所引触三触故。是
故此中。应共思择。契经所说触义意趣。然我
先说。谓境与根。邻近而生。方能取故。名取至
境。今能所触。准彼应成极邻近故。岂不一切
鼻舌身根皆取至境。无差别故。则应能触通
鼻舌根。所触亦应兼于香味。此亦非理。邻近
虽同。而于其中。有品别故。如眼睑等。虽至名
同。而于其中。非无品别。非眼睑等同得至名。
即令一切至无差别。睑筹药瞖。于彼眼根。渐
邻近中。品类别故。又如眼等。取非至同。非至
境中。非无品别。鼻等亦尔。取至境同于至境
中。应有品别。又滑涩等。世间共起所触想名。
对彼身根。说名能触。故无有过。有说。实无能
触所触。然似有故假立触名。或任于中更求
馀理。且不应许境与身根实更相触。如前已
说。境与有境。应杂乱故。是故应随此顺正理。
说能所触名起因缘。有馀师说。虽诸极微互
不相触。而和合色相触无过。由此拊击。得发
音声。如诸极微。虽无变碍。而和合色变碍非
无。此不应理。非离极微有和合色。若触和合
应触极微。彼即应许极微相触。是故前说。于
理为胜。又上座言。此若触彼。彼定触此。既成
所触。馀触所触。理不相违若异此者。极微展
转无相摄持。应不和合。若谓摄持是风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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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界岂似手所捧持。摄持诸微。令不散坠。此
难非理。且如水轮风轮摄持。令不散坠。风轮
岂似手所捧持。如彼摄持。此亦应尔。若言我
许极微相触。由相触故。相摄持者。似手捧难。
则为唐捐。如汝所言。极微相触。次第安布。能
相摄持。我亦说言。由风界力。邻近安布。能相
摄持。故不应言。若异此者。极微展转无相摄
持。应不和合。异汝所言。极微展转。有相摄
持。和合成故。又不相触。亦能摄持。譬如身根
不触身识能摄持识。令起现前。又彼所言。此
若触彼。彼定触此。既成所触。馀触所触。理无
违者。彼不审思。而作是说。如前已说。境与身
根。实不相触。应境有境相杂过故。遍体一分
触违理故。诸有对法。体是障碍有对摄故。处
所展转。互不相容。不应相触。无细分故。非触
一分。各别性故。非触全体。同处多微。过如前
说。如何可言。此若触彼。彼定触此。乃至广
说。又准此说。应亦可言。此若见彼。彼定见
此。既成所见。馀见所见。理不相违。此若闻
彼。彼定闻此。既成所闻。馀闻所闻。理无违
等。彼既不然。此云何尔。若所触界。亦不相
触如何大种展转相望。互为摄益。或相损害。
岂要相触方能损益。异此云何。若必尔者。观
雪日等眼云何损。观月轮等眼云何益。眼不
应至日等大种。汝又不许有彼光明俱行大
种。汝许光明依日月轮大种生故。由彼上座
自说是言。大种造色。多不相离。亦有少分得
相离者。谓诸日月灯宝光明。及离诸花。孤游
香等因论生论。身根既唯取至境故。日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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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身现得故汝云何知。日光但依日轮大种。
不依邻近身根大种。若于是处。身觉日热。即
近是处。眼见日光。应知此光非离大种。故唯
邻近大种为缘。能损能益。邻近大种。非彼极
远。亦非相触。此义已成。且如所触。不触身
根。然能为因。令身损益。若谓所触触著身根。
所依大种为损益者。雪日光等。于眼云何。设
许所触触著身根所依大种能为损益。然不
许身所依大种能触身根仍为损益。岂不大
种展转相望虽不相触由相邻近能为因故损
益义成。故不应言若所触界亦不相触。如何
大种展转相望。互为摄益。或相损害。然大德
说。一切极微。实不相触。但由无间。假立触
名。经主此中。显彼胜德。作如是言。此大德
意。应可爱乐。若异此者。是诸极微。应有间
隙。中间既空。谁障其行。许为有对。今说大
德如是意趣。非即可乐亦非可恶。但应寻究。
如何无间。仍不相触。理未显故。意趣难知。若
说诸微全无间隙。然不相杂。应成有分。不许
处同。复无间隙。既许无间。何不相触。故彼
但间言定显邻近义。此中但言。或显定义。
定有间隙。故名定间。如定有热故名定热。是
定有隙。理得成义。或显无义。谓此中无如极
微量触色所间。故名无间。如是无间大种极
微邻近生时。假说为触。若作此释。大德所言。
一切极微。实不相触。但由无间。假立触名。深
有义趣。即由障碍有对势力。能相障行。许为
有对。非许住处展转相容而可说为障碍有
对。岂怖处同。遮无间住。许有间隙而无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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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有所怖。法性应尔。诸有对者。处必不同。勿
彼处同。或成有分。故无间住。理必不然。虽于
中间少有空隙。而有对力。拒遏其行。间隙
者何。有馀师说。是无触色。复有说言。都无所
有。经主复说。又许极微。若有方分。触与不
触。皆应有分。若无方分。设许相触。亦无过
者。此说非理。有分方分。名异义同。立无分
言。已遮方分。如何于此复更生疑。谓许极微
若有方分。既无方分。如何可触又遍体触。或
触一分。二皆有过。前已具论。如何复言。若无
方分。设许相触。亦无斯过。是故所言无极微
量。触色所间。故名无间。如是无间。大种极
微。邻近生时。假说为触。其义成就。非住处
同。或无间住。可许有对无分义成。今应观
察。眼等诸根。为于自境唯取等量。速疾转故
如旋火轮。见大山等。为于自境通取等量不
等量耶颂曰。

「 应知鼻等三
 唯取等量境」


论曰。前说至境鼻等三根。应知唯能取等量
境。如鼻舌身根极微量。香味触境极微亦然。
相称合生鼻等识故。岂不鼻等三根极微有
时不能遍取香等。何故乃言唯取等量。以非
鼻等三根极微于香等微能取过量。故说唯能
取等量境。非无少分三根极微亦能取于少
分三境。随境微量至根少多。尔所根微。能起
功用。眼耳不定。谓眼于色有时取小。如见毛
端。有时取大。如暂开目见大山等。有时取等。
如见蒲桃野枣果等。耳根亦取蚊雷琴声
小大等量。意无质碍。不可辩其形量差别。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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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应知言兼劝知此义。今乘义便复应观察。
云何眼等诸根极徵安布差别。不可见故。虽
难建立。而有对故。住方处故。和集生故。定应
说其安布差别。眼根极微。居眼星上。对向自
境。傍布而住。如香荾花。清彻膜覆。令无分
散。有说重累如丸而住。体清彻故。如秋泉
池。不相障碍。耳根极微。居耳穴内。旋环而
住。如捲桦皮。鼻根极微。居鼻頞内。背上面
下。如双爪甲。此初三根。横作行度。无有高
下。如冠花鬘。舌根极微。布在舌上。形如半
月。当舌形中。如毛端量。非为舌根极微所遍。
身根极微。遍住身分。如身形量。女根极微。形
如鼓𣞙。男根极微。形如指𩎽。眼根极微有时
一切皆是同分。有时一切皆彼同分。有时一
分是彼同分。馀是同分。乃至舌根极微亦
尔。身根极微。定无一切皆是同分。乃至极热
㮈落迦中。猛焰缠身。犹有无量身根极微。是
彼同分。故如是说。设遍发识。身应散坏。以无
根境各一极微为所依缘能发身识。五识决
定积集多微。方成所依所缘性故。云何建立
六识所依。为如五识唯缘现在。意识通缘三
世非世。如是诸识依亦尔耶。不尔。云何。颂
曰。

「 后依唯过去
 五识依或俱」


论曰。由六识身无间灭已。皆名为意此与意
识。作所依根。是故意识。唯依过去。眼等五
识。所依或俱。或言表此亦依过去。谓眼等五
是俱所依。过去所依即是意界。如是五识所
依各二。第六意识。所依唯一。为显颂中依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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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别。故复应问。若是眼识所依性者。即是眼
识等无间缘耶。设是眼识等无间缘者。复是
眼识所依性耶。应作四句。第一句。谓俱生眼
根。第二句。谓无间灭心所法界。第三句。谓过
去意根。第四句。谓除所说法。乃至身识亦尔。
各各应说自根。意识应作顺前句答。谓是意
识所依性者。定是意识等无间缘。有是意识
等无间缘。非与意识为所依性。谓无间灭心
所法界。又五识界。如所依根。定有过现。彼所
缘境。为亦如是。为有别耶。定有差别已灭未
生。非五识境。所以者何。由与所依一境转故。
于非现境依不转故。有执五识境唯过去。应
告彼言。若如是者。岂不但以前生为缘与识
俱生皆非缘性。又已灭色。彼执体无。但分别
心。取为境起。又定应许。彼所依根。亦在过
去。能生现识。如是彼言。皆不应理。且置所
依及馀识境。如何眼识境唯过去。不缘一切
过去色耶无间百年灭无异故。若谓无失取
自因故。无间灭色是现识因。百年灭色无因
义者。此亦不然。无异因故。唯无间灭是现识
因。非百年灭。有何因證。如彼百年已灭诸色。
与现眼识。都不相关。无间灭色。应亦如是。既
无差别。何独为因此望百年。亦有差别。眼识
将生时。此色为缘故。若尔眼识境应非过去。
识在未来缘现在境故。亦不可说异时为缘
异时为境。此与眼识除为境用。复作何缘眼
识生时。久已灭色近灭无异。何不为缘。汝执
久灭与近灭者俱非实体无差别故。又久近
灭。能为缘用。理俱不成。非现境界相续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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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非一果性。无差别故。又汝应说。鼻舌身三。
云何名为。取近至境过去未来。说为远故。又
若五识唯缘过去。如何于彼有现量觉。如于
自身受有现量觉。谓我曾领纳如是苦乐。此
救不然。于自身受领纳觉了时分异故。谓于
自身。曾所生受。馀时领纳馀时觉了。领纳
时者谓为损益时。尔时此受未为觉了境。谓
了馀境识俱生受。正现前时。能为损益。此损
益位。名领纳时。即自性受。领所随触。自体生
故。识等领彼损益行相。自体起故。此灭过去。
方能为境。生现忆念。此忆念位。名觉了时。由
斯理趣。唯于现量。曾所受事。有现量觉。故现
量觉。于自身受有义得成。现量有三。依根
领纳觉了。现量性差别故。过去色等。既许未
曾现量所受。云何可言如自身受有现量觉。
如于他身受非自领纳。现量所受则无现量
觉。言我曾受如是苦乐。缘彼受智。既非现
量觉。如是现色等。非自依根现量所受。应无
现量觉。谓我曾受如是色等。缘彼境智。应非
现量觉。又若现在色等五境。非现量得。如缘
未来受所起智。缘非曾领纳现量所得故。必
无自谓我曾领受如是苦乐。例缘过去色等
起智。缘非曾依根现量所得故。应无自谓我
曾领受如是色等。如苦受等。必为领纳现量
受已。方有缘彼现量觉生。如是色等。必为依
根现量受已。方有缘彼现量觉生。现所逼故。
定应信受。若领纳受时非缘受为境。缘受
为境时非领纳受者。世尊何故作如是言。受
乐受时如实了知受于乐受。乃至广说。此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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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失。如是所说。是观察时。非领纳时。显观行
者。于曾领纳现量所得乐等受中无迷谬故。
作如是说。是故不应于诸现量曾未受境有
现量觉。由此五识唯缘现境。必以俱生为所
缘故。契经既说。眼色为缘。生于眼识。乃至广
说。何因识起俱托二缘。得所依名。在根非境。
颂曰。

「 随根变识异
 故眼等名依」


论曰。眼等即是眼等六界。由眼等根有转变
故。诸识转异。随根增损有明昧故。非色等变
令识有异。以识随根不随境故。依名唯在眼
等非馀。若尔意识亦随身转。谓风病等损恼
身时。意识即乱。身清泰时。意识安静。何缘彼
意识不以身为依。随自所依故无此失。谓风
病等损恼身时。发生苦受相应身识。如是身
识。名乱意界。此与苦受俱落谢时。能为意根
生乱意识。与此相违意识安静。是故意识随
自所依。岂不有漏意界无间无漏识生。如是
等异。如何意识随自所依。非据有漏无漏等
类名随自依。但据增损明昧差别。如从无覆
无记眼根生善不善有覆眼识。而名眼识随
自所依。此亦应尔。是故能依非随一切所依
法性。若不尔者。应非能依随所依故。何缘所
识是境非根。而立识名。随根非境。颂曰。

「 彼及不共因
 故随根说识」


论曰。彼谓前说眼等名依。故立识名。随根非
境。依是胜故。及不共者。谓眼唯自眼识所依。
色亦通为他身眼识。及通自他意识所取。乃
至身触应知亦然。岂不意识境不共故应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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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识。此难非理。通别法名。共非遍故。境不具
前二种因故。谓通名法。非唯不共别名法界。
非遍摄识。又别法界。虽不共馀。而非意识所
依根性。是故若法。是识所依。及不共者。随彼
说识。色等不然。故不随彼说色等识。如鸣
鼓声及麦芽等。又此颂文。复有馀义。彼谓
眼等识所随故。及不共者。及由眼等是不共
故。谓有一生色发四生眼识。无一生眼根发
二生眼识。况有能发四生识者。如是界趣族
类身眼。各别发识。故名不共。广说乃至。身亦
如是。岂不馀生意根亦发馀生意识。非全不
发。但不俱时。无一生意一时并发二生意识。
可如色等。故作是言。无二况四。如是眼等。识
所随故。生界趣等。别生识故。由此二因。随根
非境。有言。根识俱是内性。境唯是外。故随根
说。有言。根识俱有情数。色等不定。故随根
说。众缘和合。眼识方生。何故契经。唯举眼
色。眼识所依所缘性故。馀法虽是眼识生
缘。而非所依及所缘性。又是眼识邻近缘故。
岂不空明能生作意亦是眼识邻近缘耶。眼
色二缘。于生眼识。极邻近故。异空明等。又眼
识生。必藉所依所缘力故。及不共故。眼识生
时。必藉眼色为所依缘。馀法不定。谓夜行类。
识不藉明生。水行类。识不待空发人。于琉璃
颇胝迦等障色亦尔。天眼发识。不假空明。若
谓眼识生必藉明。近明近色。主明客明。定
一为缘。方见色故。又眼识发。必藉于空。以
空遍满一切处故。此皆非理。眼藉明者。要藉
大明照色方见。非猫狸等眼有大明。如何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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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复有人等眼虽无明而夜见色。甚违汝义。
如说有人于闇中色亦能睹见。不待光明。若
空遍满一切处者。无障碍故。亦应能取壁等
障色。能生作意。通与六识。作共生缘。眼色非
共。是故契经。唯举眼色。或随所化宜闻便说。
象迹喻等诸契经中。作意等缘皆具说故。随
身所住。眼见色时。身眼色识地为同不。应言
此四或异或同。所言同者。谓生欲界。以自地
眼。见自地色。四皆同地。生初静虑。以自地
眼。见自地色。亦皆同地。非生馀地有四事同。
所言异者。谓生欲界。若以初静虑眼见欲界
色。身色欲界。眼识初定。见初定色。身属欲
界。三属初定。若以二静虑眼。见欲界色。身
色欲界。眼属二定。识属初定。见初定色身
属欲界。眼属二定。色识初定。见二定色身
属欲界。眼色二定。识属初定。如是若以三
四静虑地眼。见下地色。或自地色如理应
知。如是若生四静虑地。四事有异。如理应思。
馀界亦应如是分别。今当略辩此决定相。颂
曰。

「 眼不下于身
 色识非上眼
 色于识一切
 二于身亦然
 如眼耳亦然
 次三皆自地
 身识自下地
 意不定应知」


论曰。身眼色三皆通五地。谓在欲界四静虑
中。眼识唯在欲界初定。此中眼根望身生地。
或等或上。终不居下。色识望眼等下非上。下
地眼根。串见粗色。于上细色无见功能。又下
眼根。无有胜用。上地自有殊胜眼根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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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中。自有眼识。故下地眼。非上识依。色望于
识。通等上下。色识于身。如色于识。谓通自地
或上或下。识望于身。通自地者。唯生欲界初
静虑中。或上地者。唯生欲界。或下地者。唯生
二三四静虑地。色望于身。自下地者。自上眼
见。若上地者。唯上眼见。又以自地眼。唯见自
下色若以上地眼。见自上下色。广说耳界。应
知如眼。谓耳不下于身。声识非上耳。声于识
一切二于身亦然。随其所应。广如眼释。鼻舌
身三。总皆自地。多分同故香味二识。唯欲界
故。鼻舌唯取至境界故。于中别者。谓身与触。
其地必同。取至境故。识望触身。或自或下。自
谓若生欲界初定。生上三定。谓之为下。应知
意界。四事不定。谓意有时与身识法。同在一
地。有时上下。身唯五地。三通一切。唯生五
地。自意自识。缘自地法。名意与三同在一地。
意界有时在上地者。谓游定时。若生欲界。从
初静虑。无间起欲界识。了欲界法。意属上地。
三属下地。或二三四静虑等无间。起初二三
静虑等地识。了初二三静虑等地法。意属上
地。三属下地。如是若生初静虑等。从上起下。
如理应知。于受生时。无上地意依下地身。必
无下地身根不灭受上生故。又定无有住异
地心而命终故。如是应知。无下地意依上地
身。依上地意受下地身。则不违理。谓从上地
意界无间。于欲色界。初结生时。意属上地。身
识下地。彼所了法。或自地。或上地。或不系。
如是应知。依下地意。受上地身。亦不违理。于
游定时。有下地意依上地身。亦不违理。谓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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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地。先起下地识身化心。如是识法。亦应广
说。复应思择。若欲界眼。见欲界色。或色界
眼见二界色。尔时彼色。可为几种眼识所
识。于此复起几种分别。为令于宗不迷乱故。
先总料简。后当别释。应知此中且辩计度及
与不定随念分别。遍诸地故。约此二种。一切
眼识。皆无分别。又善分别。能缘一切自上下
地。染污分别。缘自上地。无记分别。缘自下
地。随所生地。未离彼贪具有此地三种分别。
若离彼贪。唯有此地二种分别。谓除染污。
非生馀地有初静虑善眼。识现在前由此必
定系属生故。生初静虑。亦不得依馀地眼根
起善眼识。非生馀地能起馀地无覆无记分
别现前。此亦必定系属生故。非此中意唯说
一生所起分别。若说一生。则生上地。应定无
有下地分别。即此生中。彼三分别。无容得有
现在前故。又上地分别应唯善非无记。前已
说因故。通说馀生皆得具有。已总料简。次当
别释。断善根者。眼见色时。此色染污无覆无
记。眼识所识。于此复起三种分别。谓善染污
无覆无记。不断善根。未离贪者。眼见色时。此
色三种。眼识所识。于此复起三种分别。若诸
异生。生在欲界。已离欲界贪。未离初定贪。以
欲界眼。见诸色时。此色是善无覆无记。眼识
所识。于此复起欲界分别若退法者。具有三
种。不退法者。唯有二种。谓除染污。以初静虑
眼。见欲界色时。此色唯是无覆无记。眼识所
识。于此复起欲界分别。如前应知。于此复起
初静虑地二种分别。谓除染污。以初静虑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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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彼地色时。此色唯是无覆无记。眼识所识。
于此复起欲界分别。若退法者。则有二种。谓
除无记。不退法者。则唯有善。于此复起初静
虑地三种分别。已离初定贪。未离二定贪。以
二静虑眼。见欲界色时。此色唯是无覆无记。
眼识所识。于此复起欲界分别。若退法者。具
有三种。不退法者。唯有二种。谓除染污。于此
复起初定分别。若退法者。则有二种。谓除染
污。不退法者。则唯有善。于此复起二静虑地
二种分别。谓除染污。以二静虑眼。见初定色
时。此色唯是无覆无记。眼识所识。于此复起
欲界分别。若退法者则有二种。谓除无记。不
退法者。则唯是善。于此复起初定分别。若退
法者。具有三种。不退法者。则唯是善。于此复
起二静虑地二种分别。谓除染污。以二静虑
眼。见二定色时。此色唯是无覆无记。眼识所
识于此复起欲界分别。若退法者。则有二种。
谓除无记。不退法者。则唯有善。初静虑地所
起分别。亦如是知。于此复起二静虑地三种
分别随此所说。别释理趣。已离二定贪。未
离三定贪。已离三定贪。未离四定贪。已
离四定贪。如理应思择。如说异生生在欲
界。如是生在四静虑地。及诸圣者生五地中。
随其所应。亦当广说。然有差别。谓诸圣者。若
退不退皆无缘上染污分别。异地遍行。皆已
断故。见道功德。必无退故。由此方隅。例应推
究耳闻声等识及分别。傍论已了。应辩正论。
今当思择。十八界中。谁六识中几识所识。几
常几无常。几根几非根。颂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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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外二所识
 常法界无为
 法一分是根
 并内界十二」


论曰。十八界中。色等五界。如其次第。眼等五
识各一所识。又总皆是意识所识。如是五界。
各六识中二识所识。由此准知馀十三界。一
切唯是意识所识。非五识身所缘境故。十八
界中。无有一界全是常者。唯法一分无为是
常。义准无常法馀馀界。十八界中。法界一
分。并内十二。是根非馀。谓五受根。信等五
根及命根全。三无漏根。各有少分。是法界
摄。眼等五根。如自名摄。女根男根。即是身
界一分所摄。如后当辩。意根通是七心界
摄。后三一分意意识摄。义准所馀色等五界。
法界一分。皆体非根。二十二根。如契经说。所
谓眼根耳根鼻根舌根身根意根女根男根命
根乐根苦根喜根忧根舍根信根精进根念根
定根慧根未知当知根已知根具知根。经中
建立六处次第。故身根后即说意根。阿毗达
磨诸大论师。回此意根。置命根后。无所有
缘次第说故。诸门分别易显了故。
《说一切有部顺正理论》卷第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