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毗达磨顺正理论-唐-尊者众贤辩本事品第一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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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毗达磨顺正理论》卷第七

尊者众贤造
三藏法师玄奘奉 诏译

** 辩本事品第一之七

眼若是见。何故世尊。说以为门。不言能见。如
契经说。梵志当知。以眼为门。唯为见色。理不
应说见即是门。但可说言。依门得见。非此契
经定能證彼眼识是见。不说眼识以眼为门。
唯见色故。有馀师执。以眼为门。慧见色故。应
除固执共审思求此经意趣。我宗所释。以诸
愚夫无明所盲无真导者。或执自性极微等
因。或执无因而生诸行。或谓诸行若刹那灭。
一切世间。应俱坏断。由此妄想计度诸行。或
暂时住。或毕竟常。是故世尊。为显诸行因果
展转。无始时来。虽刹那灭。而不坏断。非一切
果从一因生。亦非无因而生诸行。密意为说。
如是契经。以眼为门。唯为见色。广说乃至。以
意为门。唯为了法。门是缘义。缘有二种。谓种
类同。及种类异。此中且说种类同缘。以眼为
门。为见色者。谓后眼起。前眼为缘。为见色
言。显起有用。如是乃至意处应知。又此契经。
为显眼等各有二用。一能为门。二能取境。能
为门者。且如眼根。能为所依。令心心所各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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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相于境而转。能取境者。且如眼根。唯为见
色。若异此者。唯义相违。诸心心所。唯应见
故。然心心所。皆眼为门。汝执见体。唯心非
所。又受想等诸心所法。领纳取像造作等用。
各各不同。不应唯见。既言唯见。明知是眼。由
此眼根唯能见故。如是眼用。略有二种。一能
为门。二能见色。乃至意处。如理当知。故我所
宗无违经失。又此契经。更有别义。谓见方便。
假说为门。世于方便。说门言故。如世间说。我
依此门。必当获得如意财宝。即是我依此方
便义。世尊亦告手居士言。当依此门如法摄
众。谓四摄事。为摄方便。此说眼识为见方便。
眼由识持。能见色故。识是眼根。见方便故。见
依止故。假说名眼。此意说言。识为方便。眼能
见色。如馀经中。了别色位。以眼是识所依性
故。邻近缘故。于眼根体。假说识名。故契经
言。眼所识色。此中亦尔。观照色位。以识是眼
邻近缘故所依止故。于眼识体。假说眼名。无
违经失。为舍外道我任持根令能取境颠倒
执故。如是假说。令彼梵志了识持根能取自
境非我持故。若尔应说眼识为门唯为见色。
不应说识勿彼外道执我能见。谓所执我以
识名说。世闻多执识为我故。若说为眼。即知
眼识眼为所依。定非是我。我体常住。定无所
依。闻说有依。我想便息。又避馀过不应说识。
谓经当说。以意为门。唯为了法。若说识者。即
定应说意识为门。若作是说。便不应理。以即
意识能了诸法。非馀意了识为方便。岂不说
意。亦有斯过。谓如说眼为门。即知是眼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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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方便。如是说意为门。亦知是意识为了方
便。虽复说意。而无斯过。由闻意名。唯作意
解。非谓意识。所以者何。眼根有用识俱生故。
眼识与眼作见方便。故于此识可说眼名。意
根无用。以过去故。意识与意不作方便故于
意识。不说名意。意为意识了法方便。要依意
根能了法故。由是若说以眼为门。智者应知。
为舍我执说识为眼。若至第六说意为门。智
者应知。意即是意无了用故。意为方便意识
能了。又此经说。有二种眼。谓彼同分。及同分
眼。虽彼同分不能见色。而能为门引同分眼。
令生见色。于一生中。必先获得彼同分眼。然
后引生同分眼故。如眼乃至身亦如是。意有
二种。一者无用。二者有用。虽无用意不能了
法。而能为门引有用意。令生了法。意识即意
故。意即意识故。说意能了。无有过失。如是
等义。辩释此经。是故不应引为定證。遮见是
眼成见是识。又经主言。然经说眼能见色者。
是见所依故说能见。何缘经主起此执耶。由
彼经言。意能识法。非意能识。以过去故。意是
识依。故说能识。眼亦尔者。此不成證。意与意
识。种类一故。以意识相即是意故。说意能识。
于相无违。如契经言。由意暴恶所作所说无
非不善。不应说言由过去意。能起如是身语
二业。此由现在意暴恶故。发起不善身语二
业。又契经言。

「 欲生漏不起
 由意无染浊」


非无浊意定能发生无浊意识。故不应谓由
所依说。又契经说。心导世间。此岂于心说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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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事。是故不可引彼契说證眼见言说能依
识。又此经说眼见色言。不可执为眼识能见。
无处定说识能见故。处处有说。眼能见故。前
说馀师执慧见故。然此经说。意识法言。可就
所依说识无过。有处定说识能识故。无处定
说意能识故。于此义中。无异执故。又经主说。
或就所依说能依业。如世间说床座言声。经
主何因。起斯定执。馀言馀解。不可无因。若谓
有因所依眼力识见色故。此不成因。识见色
因。非极成故。我等宗说。识能住持所依眼
根令能见色。故言识见因不极成。又无馀经
定说识见。岂不如说床座言声。此说可然。以
极成故。言声床座。异处极成。故闻此言知能
依业就所依说。如有实论世间共许。于馀假
说。非有识见。彼此极成。是故不应起如是执。
若尔眼见亦不极成。何故但言识持眼见。不
说依眼识见色耶。眼见极成。前已说故。眼耳
等识。无差别故。眼耳等根。有差别故。非有用
眼离识而生。故说眼根识持能见。识见有过。
前已具论。故不应言依眼识见。然契经说眼
所识色。可就所依说能依业。眼与识异俱极
成故。今闻识用在于眼根。知就所依说能依
业。由此即释馀契经言眼所欣慕。有馀师说。
眼识眼根。欣慕不成。无分别故。要有分别。欣
慕可成。应知此中眼识所引分别意识。假说
名眼。由眼传生。如意近行。彼有分别。可成欣
慕。是故不可引就所依说能依业證眼非见。
眼能见色。具理教故。如是且辩执识见论不
应正理。由此亦遮。执慧见论。其过等故。又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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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识相应慧见。馀识相应慧亦应见。则一切
境。应成所见。又一切根。见所依故。皆应成
眼。复有何因。唯执眼识相应慧见。非馀慧耶。
又如前说盲不盲等。诸馀过难。随其所应。于
慧见论。皆应广设。识慧见论。既并不成。由
此准成。眼根能见。又契经说见闻觉知。四相
各别。无杂乱故。若执识等为能见者。如前已
说。无差别故。见闻觉知。应成杂乱。然此宗
说。眼识持根。令有见用。非眼识见。闻等亦
尔。随其所应。又眼是见。非眼识等。经论世
理證分明故。经谓契经。处处皆说眼见色故。
又伽他言。两眼两耳。多见闻故。又契经说。我
诸弟子。同世间眼。引导世间。住正法故。眼若
非见。世尊弟子。不应能导与世眼同。又契经
说。眼等五根。各别所行。各别境界。如是等
说。极分明故。论谓根本阿毗达磨。及毗婆沙。
发智论言。二眼见色。品类足论。亦作是言。谓
眼已见正见当见。诸如是等所说众多。毗婆
沙中。亦作是说。若眼所得说名所见。为显同
分眼有见能。故复说言。眼识所受。即是眼识
任持眼根令有所得。说名见义世谓世间。同
许眼见𨵗眼根者。说为盲故。理谓见闻嗅
尝等用。各各异故。非同识等。经论世理。如是
分明。證唯眼根决定能见。然随自执。譬喻部
师。有于此中妄兴弹斥。言何共聚揸掣虚空。
眼色等缘生于眼识。此等于见孰为能所。唯
法因果。实无作用。为顺世情。假兴言说。眼名
能见识名能了。智者于中。不应执著。彼谓
佛说方域言词。不应坚执。世俗名想。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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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求。此言非顺圣教正理。于眼见性。亦不
能遮。虽复有为皆从缘起。而说诸法别相用
故。谓有为法虽等缘生。而不失于自定相用。
故世尊说。法从缘生。亦说地等有别相用。如
地界等。虽从缘生。而有如前坚等自相。亦有
持等决定作业。如是眼色。及眼识等。虽从缘
生。而必应有种种差别决定相用。由此差别
决定相用。眼唯名眼。非色非识色唯名色。
非识非眼。识唯名识。非眼非色。此中虽无总
实相用。可名能见所见能了。而于如是无有
总实相用理中。如可说有眼色等缘生于眼
识。如是亦说色识等缘生于眼见。于如是等
无有总实相用法中。随逐世情。似有总实相
用显现。世尊于此总实相用。劝有智者。令除
执著。故作是言。方域言词不应坚执。世俗
名想不应固求。谓于世间。执有总实能见体
相所起言词。不应坚执。此相无故。及于世间
执有总实能见作用所起名想。不应固求。此
用无故。如见相用馀类应知。不可以无总实
相用便越世俗假立名言。一向依随胜义而
住。亦不可执别实用无。是故定应不违胜义。
随顺世俗假立名言。由此但遮世间所起总
实相用坚执固求。非谓亦遮诸法胜义各别
相用坚执固求。以一切法缘起相用各实有
故。非缘一切一切果生。是故我宗。双依二谛
说眼能见。两俱无失世尊亦许作者作用。故
契经说。苾刍当知。能了能了。故名为识。颇勒
具那契经。虽说我终不说有能了者。亦不全
遮作者作用。少有所遣。故作是言。思缘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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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当更辩。如是安住圣教正理。思求决择眼
见非馀。而彼于中妄兴弹斥。拨世俗理。篾胜
义宗。揸掣虚空。定唯在彼。又所引教。何所證
成。岂此中言。眼非见体。非说眼见。便同外
道。许诸法有总实相用。又彼所说因果应无。
不许法有别相用故。要有诸法各别相用。方
可说有因果差别。若许诸法有别相用。如是
诽毁则为唐捐。若谓全无总别作用。便违世
俗胜义谛理。既许因果二谛非无。应许诸法
有假实用。是故眼等取境义成。谓能见闻嗅
尝觉了。如是见用。总相已成。今更应思见用
别相。于所见色。为一眼见。为二眼见何缘于
此复更应思。岂不极成。若闭一眼馀眼能见。
是则二眼俱能见色。其义已成此义虽成。而
犹未了二眼见色。前后俱时为审了知。应更
思择。若尔应说。非二眼中随闭一眼或一眼
坏即令馀眼无见功能。故知一眼亦能见色。
若彼二眼不坏俱开。则二眼根同时见色。一
眼见色义显易成。俱见难成故应辩释。颂
曰。

「 或二眼俱时
 见色分明故」


论曰。或时二眼俱能见色。何缘定知。见分明
故。以闭一眼于色相续见不分明。开二眼时。
即于此色见分明故。若二眼根前后见者。虽
开二眼而但一见。如一眼闭见色不明。开二眼
时亦应如是。如开二眼见色分明。一眼闭时
亦应如是。既不如是。定知有时二眼俱见。依
性一故。眼设百千尚生一识。况唯有二。有馀
部说。处隔越故。眼见色时唯一非二。又以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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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观箭等时。能审定知曲直相故。速疾转故。
增上慢心。谓我一时二眼能见。此说非理。所
以者何。岂不现见。全身没在冷煖水中。支
体身根。俱时觉触。如是二眼。处虽隔越。俱时
见色。理亦无违。虽二眼根方处各异。种类同
故。而一根摄。唯一眼识。依二眼生。故许同时
俱见无失。然别因故。但由一眼能审定知箭
等曲直。言别因者。由眼极微如香荾花傍布
而住。正现前事。见即分明。非正现前。见便不
了。于观箭等曲直相时。二眼中间置箭等者。
俱望二眼非正现前。更相眩曜见不详审。设
当一眼置箭等时。馀眼傍观亦不审了。故闭
一眼以箭等事当一眼时。一眼正观无相眩曜。
易审曲直。又言二眼处隔越故不俱见者。此
亦不然。如人二手俱触冷煖。处虽隔越。同时
发识。眼亦应然。何不俱见。又一眼中有翳
隔断。应不俱时同发一识。又彼所言。速疾转
故。起增上慢。谓我一时二眼见者。此实能见。
非增上慢。虽复二眼见用速疾。若于一时。一
眼发识。馀眼不能助发识者。便开二眼。或一
眼闭。见色明昧差别应无。随一眼中识定空
故。由此亦遮上座所说。彼作是言。二眼于境
前后起用。见则分明。或复一眼。有闭坏时。一
眼虽开无相替代。彼所生识。唯依一门速疾
转故。见不明了。此说亦非所执二眼刹那展
转相替代时。一眼常空不能见色。恒唯一眼
能见色故。与一眼者见色明昧差别应无。故
彼所言不能令喜。又若一眼有闭坏时。眼识
常依一门转故。于所见色不明了者。是则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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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不坏俱开时。一眼识依二门转。由此所见
明了义成。若谓二眼不坏俱开。眼识尔时一
门转者。即前所说。或复一眼有闭坏时。一眼
虽开。无相替代。彼所生识。唯依一门速疾转
故。见不明了。言成无用。无替代言。亦不应
理。刹那前后有替代故。又初刹那识应明了。
又应意识恒常闇昧。是故彼说。决定无有见
色明昧差别因缘。又彼应说。眼识生时。左右
二眼众缘皆具。何不同时俱能生识。二眼前
后生识论者。众缘具时。无有因缘。令生识用。
初左非右。或复相违。又彼上座论宗所许。全
身没在冷煖水中。身根极微。遍能生识。以中
或表身根损时。虽生身识。而不明了。故知身
识明了生时。定由所依宽广遍发几许多百
踰缮那身境遍现前。上下俱时。同生一识。何
缘二眼。相去不遥。俱境现前。不许同时共生
一识。今观彼意。无别因缘。但欲故违阿毗达
磨诸大论者所说义宗。顽嚣众中逞己聪睿。
对法者说。身根极微。理应定无一切同分。十
三火聚缠逼身时。身根极微。犹有无量是彼
同分。不生身识。设遍生识。身应散坏。彼上座
言。此应徵难。彼所受身不散坏者。为由身识
不遍发故。为由宿业力所持故。又彼身形所
有损害。为由身识为由火烧。又彼身中。猛火
遍逼。何缘身识不遍发耶。又发识处。身应散
坏。如是徵难。皆不应理。业要待缘能持身故。
谓由业力。令彼身中身根极微不遍发识。勿
遍发识身便散坏。彼何不受如是义耶。又由
此故。业力胜劣差别义成。生彼有情。受苦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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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业不等故。谓彼同分身根极微少者。便生
猛利苦受。若彼同分身根极微多者。便生微
劣苦受。若谓业力招异熟苦胜劣法尔何用
彼者。此责不然。一身前后。受苦胜劣。应无有
故。非一业力于一身中感苦受果前后胜劣
满业多故。无斯过者。理亦不然多业异熟。前
后生起。无定因故。若谓待缘合时生者。是则
业力待缘义成。业虽能招异熟苦果。要缘身
触身识方生。身识俱时乃生苦受。是故业力
必待缘成。有非情法亦能为缘发生苦受。然
非异熟。若谓彼缘亦是业力增上果者。然增
上果。既非异熟。不必相续胜劣无定。是则无
业不待缘成。其理难越。故我所言。谓由业力。
令彼身中身根极微不遍发识。勿遍发识身
便散坏。其理极成。言彼身形所有损害。为由
身识为火烧者。我说定由身识损害。若无识
了外火何能不见悦意境界现前乐受不生身
有摄益。诸聪睿者。咸作是言。由遇外缘觉发
内境。起心心所。方于自身为损为益。若无苦
受与识俱生。谁于彼身能为损害。故彼所执。
理定不然。言彼身中猛火遍逼。何缘身识不
遍发者。上座亦应同此当说。何缘二眼境俱
现前。唯一眼根生识非二。又如先说。先何所
说。谓由业力令彼身中身根极微不遍发识。
勿遍发识身便散坏。言发识处身应坏者。何
缘定知彼身不坏。如等活等捺落迦中。随发
识处身分便坏。而不全坏。若全坏者。彼应数
数命终受生。是故应知。一切身分有多同时
发一识者。如是眼根虽有二处。亦可俱时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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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一识。云何一眼识依二眼根转。识无形色
无住处故。依二转相难可定说。如何得知。识
无住处。一识遍依多根转故。谓若眼识有住
处者。眼根有二眼识唯一。识应但依一眼而
转。则应一眼见色非二。或应俱时在一相续
有二眼识依二根转。如是二事既皆不许。故
心心所定无住处。若谓一识于一时中住二
眼处。此亦非理。有分相杂非一过故。谓若
一识于一时中住二眼者应成有分住左眼
分非住右眼住右眼分非住左故。又应相杂。
二眼中间眼识。亦依身根住故。是则身识亦
成眼识。又应非一。二眼中间若无眼识有隔
断故。如何成一。如是则应非一眼识于一时
间各住一眼。是故不应许一眼识于一时中
住二眼处。又执眼识住眼中者。当云何住。为
体相涉如油住麻。为别相依如果住器。然此
二执。俱不应理。若如初者。眼与眼识。其性各
别。应成一故。若如后者。无方分法。别体相
合。理不成故。若心心所无住处者。如何可言
依止眼根了别诸色故名眼识。又若眼识不
住眼中。如何眼根成所依性。此责非理。眼作
眼识不共邻近生起缘故说为依止及所依
性。不可言依彼即说住其中。亦说臣依王人
依财食故。若谓眼识随所依根有损益故住
眼中者。理亦不然。现见影光镜像等物。随依
损益而不住故。谓影等物非住树等。而见树
等有损益时影等随依亦有损益。又见大海。
随月亏盈。水有增减。然大海水不住月中。故
所立因。有不定失。若尔眼识何不能取眼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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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团眼药眼筹眼睑瞖等。设许眼识住眼根
中。极相逼故。可不能取。既许眼识如非住境
亦不住根。岂不如色亦应能取眼肉团等。此
亦不然。由能依识与所依根一境转故。又极远
色。与识所住虽不相邻。而不能取。若肉团等。
与所住根极邻逼故。识不取者。诸所有色与
所住根。不相邻逼。皆应能取。是故眼识取境
法尔。若所取境与所依根。极近极远皆不能
取。若尔眼识应有住处。非无住处。可说此识
与所取色极近极远。此亦不然。就所依根。说
近远故。或就邻近生因说故。眼是眼识邻近
生因识执眼根以为我故。即就此因。说有近
远。或由眼识身内转故。就身说有近远无过。
身由此理名有识身。以识执身为自内有。故
知眼识在身内转。有作是言。心心所法。定有
住处。现见诸果住因处故。谓见世间所生诸
果。无不住在能生因处。如羯剌蓝住精血处。
芽等亦住种等因处。眼根既是生眼识因。眼
识定应住眼根处。若谓如声亦离本者。此救
不然。声必不离所依本故。此言非理。如粪土
等相续有异。非如种等相续一故。眼与眼识。
由体类别相续有异。如粪土等虽芽等因。体
类别故住处各别。眼识亦然。不住眼处。非如
芽等与种等因相续不异。可言住彼。又识不
住色等处故。如色明空及作意等。虽能为因
发生眼识。而识生时不住彼处。眼亦应尔。虽
是识因。而识生时不住彼处。岂不如眼虽与
色等同为识因而眼识生唯依止眼不依色等。
如是眼根。虽与色等同为识因。而眼识生。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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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住眼不住色等。汝今何缘不取是义。谓如
眼根。虽与色等望所生识依非依异。而与眼
识同为异类相续因性。如是眼根。虽与色等
望所生识依非依异。而同作识非所住因。由
此故知。心心所法。定无住处。其义极成。故先
所言。识无形色。无住处故。依二转相难可定
说。理必应然。如是所说。眼等诸根。正取境
时。为至不至。何缘于此犹复生疑。现见经中
有二说故。如世尊说。有情眼根。爱非爱色之
所拘碍。非不相至。拘碍义成。又世尊说。彼以
天眼观诸有情。广说乃至。或远或近。非于至
境可立远近。由此二说。故复生疑。根境相至
其义不定。若就功能到境名至。则一切根唯
取至境。若就体相无间名至。颂曰。

「 眼耳意根境
 不至三相违」


论曰。眼根唯取非至境界。远近二境俱时取
故眼若至境应有行动。非天授等有行动法。
远近二方一时俱至。是故眼根取非至境。若
说如灯。于远近境一时俱至。是彼性故。此说
不然。因不成故。谓若有说。譬如明灯远近二
方俱至而照。眼根亦尔。远近二境俱至而取。
同彼明灯火明性故。此因不成。眼火明性非
极成故。又眼不应是火明性。闇中欲见求光
明故。非灯欲照瓶衣等时别求光明助方能
照。若谓眼中火明小故求大光明助方见者。
此亦非理。现见小明大所伏故。眼应毕竟不
能见色。又明灯喻。与眼不同。邻逼无间照不
见故。谓如明灯。于油炷等极邻逼物。能烧能
照。眼则不然。于眼药等极邻逼境。不能见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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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如明灯。于诸远近所照之物。无间遍照眼
则不尔。或越中间树林等色见山等故。由兹
灯喻。与眼不同。前所立因。远近二境俱时取
故。證眼唯取非至境者。理无倾动。又眼不应
至境方取。以不能取邻逼境故。又亦能取颇
胝迦等所障色故。又于所见有犹豫故。若取
至境。因何犹豫。非于至处犹豫应理。又不审
知人杌异故。既言至彼审知竖相不审差别。
此有何因。又眼无容至远境故。无容住此眼
越多千踰缮那量。至月轮境眼有明故。无斯
过者。理亦不然。眼有火明。非极成故。眼性非
火。宁有火明。耳根亦唯取非至境。方维远近
可了知故。谓可了知此南北等方维远近差
别音声。声至耳根方得闻者。应如味等。此事
皆无。岂不鼻根亦见能了方维远近香差别
耶。虽见但由顺方回转。取香明了比知差别。
眼耳见闻方维远近。不假回转而能了知。故
与鼻根取境非类。又近远声。取有明了不明
了故。若至乃闻并应明了。又近远声。取有决
了犹豫别故。若至乃闻至无别故。如近决了。
于诸远声。应无犹豫。如远犹豫。于诸近声。应
无决了。由此等證。不至能闻。意根亦唯取非
至境。不取俱有相应法故。若言如鼻虽不能
取自俱生香而取至境意亦尔者。理必不然。
由外觉发。内俱生香鼻方能取。义极成故。如
说唯内食能作食事故。非不取时能为食事。
又无色故非能有至。是故意根取非至境。设
有难言。三根能取非至境者。理必不成。应皆
能取一切处时所有一切不至物故。谓若三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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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非至境。非至同故。天上地下。极远障隔。已
灭未生。诸不至物。何不能取。又彼三根。未起
已灭。何不能取。又面馀方。何不能见馀方境
界。此难不然。譬如磁石能吸铁故。谓如磁石。
虽能吸于诸不至铁。而不能吸无量百千踰
缮那等有隔障铁。又不能吸已灭未生及不
对面诸不至铁。未起已灭亦不能吸。又如镜
等生于像故。谓如镜等。虽复能生不至物像。
而不能生极远障隔已灭未生及不对面一切
物像。未起已灭亦不能生。眼等亦然。不应为
难。是故彼难。不令三根退失能取非至境用。
有说耳能取于至境。声相续转来入耳故。又
自能闻耳中声故。此说非理。手才执铃声顿
息故。若声相续来入耳中。手执铃时依铃声
可息。从彼传生。中间离质相续不息。此声应
可闻。然执铃时。现见一切铃声顿息。都不可
闻。不可息馀。馀亦随息。不闻馀故。馀亦不
闻。若谓如灯灭时近远明皆灭者。此亦不然。
俱不俱时转差别故。非一与一相续异故。谓
灯与明现见俱转。灯焰才灭则不见明。声即
不然。彼许离质展转相续来入耳故。彼定应
许闻至声时初附质声久已谢灭。若不尔者。
初所起声。闻位犹存。失刹那性。故声与彼灯
明不同。又灯与明。相续各异。如心心所同共
缘生。缘被损时彼此俱息。声即不尔。相续无
异。如识相续不共缘生。声相续中。前声虽灭。
后声犹起。何故不闻。是故依质所发音声。即
能为缘生于耳识。若异此者。声至方闻。了近
远声。应无差别。然自能闻耳中声者。非如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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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邻鼻等根。虽在耳中。仍非至境。由语逼耳
字句难知。欲审听者遮其苦逼。故耳唯能取
非至境。今应思择。何缘闇中。眼不能取瓶衣
等色。为体无故。为非境故。为助取因无故。为
障取因有故。而不取耶。且闇中色。非体无故
而不可取。有天眼者。能现取故。又闇中色。非
非境故而不可取。彼因大种。现可取故。设持
明照应不取故。非处明中极微等色及馀非
境。眼根能见。虽有说言此闇中色如中有色
异明色类故不可取。而非应理。所以者何。应
不取彼俱行触故。又持明照时。不见异色故。
或应闇与明成灭生因故。形亦应成异类性
故。现见曾受彼种类者。闇中触时。知即彼故。
又于闇中。赤染衣等。色至明中不见异故。由
此證知非异色类。若尔闇色。何缘不取。譬喻
论师。作如是说。由助取因光明无故。此中光
明有何作用。谓有摄益能取根用。如食乾[麸-夫+少]
不得味故。又言色在可见处故。若尔光明
唯应于境能为摄益非摄益根。谓身住闇中。
见明处色故。又由所立乾[麸-夫+少]喻故。复由所引
阿笈摩故。又言色在可见处者。意不说色在
光明中。但言境在根力及处。彼经广说。乃至
法在可知处故。又若闇中瓶衣等色。其体先
有。𨵗助取因。故不能取。后遇光等助取因
时。显了彼色。故能取者。应许空中先有风体。
阙助取因。故不能取。后遇扇等助取因时。
显了彼风。然后能取。又亦应许二木相磨是
火取因非别生火。然不应许。有过失故。执我
论者应亦可言。我体先有。𨵗能取根。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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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取。是故闇色。非助取因。光明无故眼不能
取。若尔何缘不取。由障取因有故。何者是耶。
谓即黑闇云烟尘等所障诸色。眼不能取。例
极成故。光明违此障取因故。待彼光明。方能
取色。故亦说彼为识生因。又如琉璃与彼壁
等。望能取者。为障不同。如是闇明种类尔
故。是障非障体性有别。如前已辩。岂不亦由
助因无故而不能取。见根功能作意无故。虽
有实境。而智不生。虽有是事。然可生疑。谓于
闇中如不取色。光明亦尔。由此未知。为由所
见无故不取。为由光明无故不取。云等障色
不见极成。又黑闇障是所现见。故闇中色。由
闇障故。眼不能取。此事无疑。如有说言。极远
诸色。由有远故。而不能取。复有说言。极远诸
色。由无近故。而不能取。此二说中。前说为
胜。以有体故。不生疑故。如是应知。有闇障
故。无光明故。是故闇中所有诸色。定由闇障
而不能取。光明违此障取因故。待彼光明。眼
能取色。如是所说。其理必然。
《说一切有部顺正理论》卷第七